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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學

东坡易传-宋-苏东坡


《东坡易传》卷之一
  乾 卦 (第一)
  乾上
  乾下
   
  “乾”:元亨,利贞。
  初九,潜龙勿用。
  “乾”之所以取于“龙”者,以其能飞能潜也。飞者其正也,不能其正而能潜,非天下之至健,其孰能之?
  
  九二:见龙在田,利见大人。
  飞者,龙之正行也;天者,龙之正处也。见其在田,明其可安而非正也。
  
  九三:君子终日乾乾,夕惕若。厉,无咎。
  九三,非龙德欤?曰:否。进乎龙矣。此上下之际、祸福之交、成败之决也。徒曰龙者不足以尽之,故曰君子。夫初之可以能潜,二之所以能见,四之所以能跃,五之所以能飞,皆有待于三焉。甚矣三之能处也!使三之不能处此,则“乾”丧其所以为“乾”矣。天下莫大之福、不测之祸,皆萃于我而求决焉。其济、不济,间不容发。是以“终日乾乾”,至于夕犹“惕”然,虽危而无咎也。
  
  九四:或跃在渊,无咎。
  下之上,上之下,其为重刚而不中。上不在天,下不在田者,均也。而至于九四,独“跃”而不“惕”者,何哉?曰:九四,既进而不可复返者也。退则入于祸,故教之“跃”。其所以异于五者,犹有疑而已。三与四皆祸福杂,故有以处之,然后无咎。
  
  九五:飞龙在天,利见大人。
  今之飞者,夕之潜者也,而谁?非“大人”欤?曰“见大人者”,皆将有求也。惟其处安居正,而后可以求得。九二者,龙之安;九五者,龙之正也。
  
  上九:亢龙,有悔。
  夫处此者,岂无无悔之道哉?故言“有”者,皆非必然者也。
  
  用九:见群龙无首,吉。
  “见群龙”,明六爻皆然也。蔡墨云:其“姤”曰:“潜龙勿用。”其“同人”曰:“见龙在田。”其“大有”曰:“龙飞在天。”其“夬”曰:“亢龙有悔。”其“坤”曰:“见群龙无首,吉。”古之论卦者以不变①,论爻者以变。“姤”者,初九之变也;“同人”者,九二之变也;“大有”者,九五之变也;“夬”者,上九之变也;各执其一,而“坤”则六爻皆变。吾是以知用九之通六爻也,用六亦然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不变:《苏氏易传》曰“定”。
  
  《彖》曰:大哉乾元,万物资始,乃统天。
  此论“元”也。元之为德,不可见也,其可见者“万物资始”而已。天之德不可胜言也,惟是为能“统”之,此所以为“元”也。
  
  云行雨施,品物流形。
  此所以为“亨”也。
  
  大明终始,六位时成。
  此所以为“利”也。生而“成”之,乾之“终始”也。成物,之谓“利”矣。
  
  时乘六龙以御天。
  飞、潜、见、跃,各适其时以用我,刚健之德也。
  
  乾道变化,各正性命。
  此所以为“贞”也。
  
  保合太和,乃利贞。
  通言之也。“贞”,正也。方其变化各之,于情无所不至。反而循之,各直其性以至于命,此所以为“贞”也。世之论性命者多矣,因是,请试言其粗。曰:古之言性者,如告瞽者以其所不识也,瞽者未尝有见也,欲告之以是物,患其不识也,则又以一物状之。夫以一物状之,则又一物也,非是物矣。彼惟无见,故告之;以一物而不识,又可以多物眩之乎?古之君子,患性之难见也,故以可见者言性。夫以可见者言性,皆性之似也。君子日修其善以消其不善;不善者日消,有不可得而消者焉。小人日修其不善以消其善;善者日消,亦有不可得而消者焉。夫不可得而消者,尧舜不能加焉,桀纣不能亡焉,是岂非性也哉!君子之至于是,用是为道,则去圣不远矣;虽然有至是者,有用是者,则其为道常二,犹器之用于手不如手之自用,莫知其所以然而然也。性至于是,则谓之命;命,令也。君之令曰命,天之令曰命,性之至者亦曰命。性之至者非命也,无以名之而寄之命也。死生祸福,莫非命者,虽有圣者,莫知其所以然而然。君子之于道,至于一而不二,如手之自用,则亦莫知其所以然而然矣,此所以寄之命也。情者,性之动也,泝而上,至于命;沿而下,至于情,无非性者。性之与情,非有善恶之别也,方其散而有为,则谓之情耳。命之与性,非有天人之辨也,至其一而无我,则谓之命耳。其于《易》也,卦以言其性,爻以言其情。情以为“利”,性以为“贞”。其言也互见之,故人莫知明也。《易》曰:“大哉乾乎,刚健中正,纯粹精也。”夫“刚健”、“中正”、“纯粹”、“精”者,此乾之大全也,卦也;及其散而有为,分裂四出而各有得焉,则爻也。故曰:“六爻发挥,旁通情也。”以爻为情,则卦之为性也明矣。“乾道变化,各正性命,保合太和,乃利贞”,以各正性命为贞,则情之为利也亦明矣。又曰:“利贞者,性情也”,言其变而之乎情,反而直其性也。
  
  首出庶物,万国咸宁。
  至于此,则无为而物自安矣。
  
  《象》曰:天行健,君子以自强不息。
  夫天,岂以“刚”故能“健”哉!以“不息”故“健”也。流水不腐,用器不蛊,故君子庄敬曰强,安肆曰偷。强则日长,偷则日消。
  
  “潜龙勿用”,阳在下也。“见龙在田”,德施普也。
  “终日乾乾”,反复道也。
  王弼曰:“居上不骄,在下不忧,反复皆道也。”
  
  “或跃在渊”,进无咎也;“龙飞在天”,大人造也。
  “亢龙有悔”,盈不可久也。“用九”,天德不可为首也。
  
  《文言》曰:“元”者,善之长也,“亨”者,嘉之会也。
  阴阳合而物生,曰“嘉”。
  
  “利”者,义之和也,“贞”者,事之干也。君子体仁足以长人;嘉会足以合理;利物足以合义,贞固足以干事。君子行此四德者,故曰:“乾,元亨利贞。”
  礼非亨,则偏滞而不合;利非义,则惨洌而不和。
  
  初九曰:“潜龙勿用。”何谓也?子曰:“龙德隐者也。不易乎世。”
  王弼曰:“不为世所易。”
  
  “不成乎名,遯世无闷,不见是而无闷;乐则行之,忧则违之;确乎其不可拔,潜龙也。”
  
  九二曰:“见龙在田,利见大人。”何谓也?子曰:“龙德而正中者也。庸言之信,庸行之谨,闲邪存其诚,善世而不伐,博德而化。”《易》曰:“见龙在田,利见大人,”君德也。
  尧、舜之所不能加,桀、纣之所不能亡,是谓“诚”。凡可以闲而去者,无非“邪”也。邪者尽去,则其不可去者自存矣。是谓“闲邪存其诚”。不然,则言行之信谨,盖未足以化也。
  
  九三曰:“君子终日乾乾,夕惕若,厉,无咎。”何谓也?子曰:“君子进德修业。忠信,所以进德也;修辞立其诚,所以居业也。”
  “修辞”者,行之必可言也。修辞而不立诚,虽有业不居矣。
  
  “知至至之,可与几也;知终终之,可与存义也。”
  “至之”,为言往也;“终之”,为言止也。“乾”之进退之决在三,故可往而往其几,可止而止其义。
  
  “是故居上位而不骄,在下位而不忧。故乾乾因其时而惕,虽危无咎矣。”
  
  九四曰:“或跃在渊,无咎。”何谓也?子曰:“上下无常,非为邪也;进退无恒,非离群也。君子进德修业,欲及时也,故‘无咎’。”
  
  九五曰:“飞龙在天,利见大人。”何谓也?子曰:“同声相应,同气相求,水流湿,火就燥,云从龙,风从虎,圣人作而万物睹。”
  燥、湿不与水、火期,而水、火即之;龙、虎非有求于风、云,而风、云应之。圣人非有意于物,而物莫不欲见之。
  
  “本乎天者亲上,本乎地者亲下,则各从其类也。”
  明龙之在天也。
  
  上九曰:“亢龙,有悔。”何谓也?子曰:“贵而无位,高而无民。”
  王弼曰:“下无阴也。”
  
  “贤人在下位而无辅。”
  夫贤人者,下之而后为用。
  
  “是以动而有悔也”。“潜龙勿用”,下也。“见龙在田”,时舍也。
  时之所舍,故得安于田。
  
  “终日乾乾”,行事也。“或跃在渊”,自试也。“飞龙在天”,上治也。“亢龙有悔”,穷之灾也。乾元“用九”,天下治也。
  王弼曰:“夫能全用刚直,放远善柔。非天下至治,未之能也”。
  
  “潜龙勿用”,阳气潜藏。“见龙在田”,天下文明。
  以言行化物,故曰“文明”。
  
  “终日乾乾”,与时偕行。“或跃在渊”,乾道乃革。“飞龙在天”,乃位乎天德。“亢龙有悔”,与时偕极。乾元“用九”,乃见天则。
  天以无首为则。
  
  “乾、元”者,始而亨者也。“利、贞”者,性情也。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,不言所利,大矣哉。大哉乾乎!刚健中正,纯粹精也。六爻发挥,旁通情也。“时乘六龙”,以御天也。“云行雨施”,天下平也。君子以成德为行,曰可见之行也。
  君子度可成则行,未尝无德也。故其行也,日有所见;日可见之行也。
  
  “潜”之为言也,隐而未见,行而未成;是以君子弗用也。君子学以聚之,问以辩之,宽以居之,仁以行之。《易》曰:“见龙在田,利见大人,”君德也。
  
  九三重刚而不中,上不在天,下不在田,故“乾乾”,因其时而“惕”,虽危无咎矣。
  
  九四重刚而不中,上不在天,下不在田,中不在人,故“或”之。“或”之者,疑之也,故无咎。
  “或”者,未必然之辞也。其“跃”也未可必,故以“或”言之,非以为惑也。
  
  夫大人者,与天地合其德,与日月合其明,与四时合其序,与鬼神合其吉凶。先天而天弗违,后天而奉天时。天且弗违,而况人乎?况于鬼神乎?
  
  “亢”之为言也,知进而不知退,知存而不知亡,知得而不知丧,其唯圣人乎?知进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者,其唯圣人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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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坤 卦(第 二)
  坤上
  坤下
   “坤”,元亨,利牝马之贞。
  龙,变化而自用者也。马,驯服而用于人者也。为人用而又牝焉,顺之至也。至顺而不贞,则陷于邪,故“利牝马之贞”。
  君子有攸往,先迷,後得主,利。西南得朋,东北丧朋,安贞吉?
  《彖》曰:至哉坤元,万物资生,乃顺承天。坤厚载物,德合无疆;含弘光大,品物咸亨。牝马地类,行地无疆,柔顺利贞。君子攸行,先迷失道,後顺得常。西南得朋,乃与类行;东北丧朋,乃终有庆。安贞之吉,应地无疆。
  “坤”之为道,可以为人用,而不可以自用;可以为和,而不可以为倡;故“君子利有攸往”。往,求用也;先则迷而失道,后则顺而得主,此所以为“利”也。西与南,则“兑”也,“离”也,以及于“巽”,吾朋也;东与北,则“震”也,“坎”也,以及于“乾”与“艮”,非吾朋也。两阴不能相用,故必离类绝朋而求主于东北。夫所以离朋而求主者,非为邪也,故曰:“安贞吉”?
  《象》曰:地势坤,君子以厚德载物。
  “坤”未必无君德,其所居之势,宜为臣者也。书曰:“臣为上为德,为下为民。”
  初六:履霜,坚冰至。
  《象》曰:“履霜坚冰”,阴始凝也;驯致其道,至坚冰也。
  始于微而终于著者,阴阳均也。而独于此戒之者,阴之为物,弱而易入,故易以陷人。郑子产曰:“水弱,民狎而玩之,故多死。”
  六二:直、方、大,不习,无不利。
  《象》曰:六二之动,“直”以“方”也。“不习,无不利”,地道光也。
  以六居二,可谓柔矣。 夫“直、方、大”者,何从而得之?曰:六二,顺之至也。君子之顺,岂有他哉!循理无私而已。故其动也为直,居中而推其直为方。既直且方,非大而何?夫顺生直,直生方,方生大,君子非有意为之也,循理无私,而三者自生焉。故曰:“不习,无不利。”夫有所习而利,则利止于所习者矣。
  六三:含章可贞。或从王事,无成有终。
  《象》曰:“含章可贞”,以时发也;“或从王事”,知光大也。
  三有阳德。苟用其阳,则非所以为“坤”也,故有章而含之。“坤”之患,弱而不可以正也,有章则可以为正矣。然以其可正,而遂专之,则亦非所以为“坤”也。故从事而不造事,无成而代有终。
  六四:括囊,无咎无誉。
  《象》曰:“括囊无咎”,慎不害也。
  夫处上下之交者,皆非安地也。“乾”安于上,以未至于上为危,故九三有“夕惕”之忧;“坤”安于下,以始至于上为难,故六四有“括囊”之慎。阴之进而至于三,犹可贞也;至于四,则殆矣。故自括结,以求“无咎无誉”。咎与誉,人之所不能免也,出乎咎,必入于誉;脱乎誉,必罹乎咎。咎所以致罪,而誉所以致疑也。甚矣,无咎无誉之难也!
  六五:黄裳,元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黄裳元吉”,文在中也。
  “黄”,中之色也。“裳”,下之饰也。黄而非裳,则君也。裳而非黄则臣尔,非贤臣也。六五阴之盛,而有阳德焉,故称裳以明其臣;称黄以明其德。夫文生于相错,若阴阳之专一,岂有文哉?六五以阴而有阳德,故曰“文在中”也。
  上六:龙战于野,其血玄黄。
  《象》曰:“龙战于野”,其道穷也。
  至于此,则非阴之所以安矣。阴虽欲不战而不可得,故曰“其道穷也”。
  用六:利永贞。
  《象》曰:用六“永贞”,以大终也。
  《易》以大小言阴阳。“坤”之顺,进以小也;其贞,终以大也。
  《文言》曰:“坤”至柔而动也刚。
  夫物非刚者能刚,惟柔者能刚耳。畜而不发,及其极也,发之必决。故曰“沉潜刚克”。
  至静而德方。
  夫物圆则好动,故至静所以为方也。
  后得主而有常,含万物而化光。坤道其顺乎?承天而时行。积善之家,必有馀庆;积不善之家,必有馀殃。臣弑其君,子弑其父,非一朝一夕之故,其所由来者渐矣,由辩之不早辩也。《易》曰:“履霜,坚冰至,”盖言顺也。
  惟其顺也,故能济其刚;如其不顺,则辨之久矣。
  “直”,其正也,“方”其义也。君子敬以直内,义以方外;敬义立而德不孤。 “直、方、大,不习无不利”,则不疑其所行也。
  小人惟多愧也,故居则畏,动则疑;君子必自敬也,故内“直”,推其直于物,故外“方”。直在其内,方在其外,隐然如名师良友之在吾侧也,是以独立而不孤,夫何疑之有?
  阴虽有美,含之以从王事,弗敢成也。地道也,妻道也,臣道也,地道无成而代有终也。天地变化,草木蕃;天地闭,贤人隐。《易》曰:“括囊,无咎无誉。”盖言谨也。
  方其变化,虽草木犹蕃;及其闭也,虽贤人亦隐。
  君子黄中通理,正位居体。美在其中,而畅於四支,发於事业,美之至也。
  “黄”,中之色也;“通”是“理”,然后有是色也。君子之得位,如人之有四体为己用也。有手而不能执,有足而不能驰,神不宅其体也。
  阴疑於阳必战。为其嫌於无阳也,故称“龙”焉;犹未离其类也,故称“血”焉。夫“玄黄”者,天地之杂也。天玄而地黄。
  “嫌”也、“疑”也,皆似之谓也。阴盛似阳必“战”。方其盛也,似无阳焉,故虽阴而称“龙”。然犹未离其阴阳之类也,故称“血”,以明其杂。若阴已变而为阳,则无复“玄黄”之杂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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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屯 卦(第 三)
  坎上
  震下
   
  “屯”:元亨,利贞。勿用有攸往,利建侯。
  因世之“屯”,而务往以求功,功可得矣;而争功者滋多,天下之乱愈甚,故“勿用有攸往”。虽然我则不往矣,而天下之欲往者皆是也①,故“利建侯”。天下有侯,人各归安其主②,虽有往者,夫谁与为乱?
  【校注】
  ① 欲往者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欲往焉者”。②
  ② 主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生”,上言“天下有侯”,下句应为“归安其主”,故不从。
  
  《彖》曰:“屯”,刚柔始交而难生,动乎险中,大亨贞。雷雨之动,满盈,天造草昧;宜建侯而不宁。
   “屯”有四阴,“屯”之义也。其二阴以无应为“屯”,其二阴以有应而不得相从为“屯”。故曰:“刚柔始交而难生。”物之生,未有不待雷雨者,然方其作也,充满溃乱,使物不知其所从,若将害之,霁而后见其功也。天之造物也,岂物物而造之①?盖草略茫昧而已。圣人之求民也,岂人人而求之,亦付之诸侯而已。然以为安而易之,则不可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之:《苏氏易传》无此字。
  
  《象》曰:云雷,“屯”;君子以经纶。
  
  初九:磐桓;利居贞,利建侯。
  《象》曰:虽“磐桓”,志行正也。以贵下贱,大得民也。
  初九以贵下贱,有君之德而无其位,故磐桓居贞以待其自至。惟其无位,故有从者,有不从者。夫不从者,彼各有所为“贞”也。初九不争以成其“贞”,故“利建侯”,以明不专利而争民也。民不从吾,而从吾所建,犹从吾耳。
  
  六二:屯如,邅如。乘马,班如。匪寇,婚媾。女子贞,不字;十年乃字。
  《象》曰:六二之难,乘刚也;“十年乃字”,反常也。
  志欲从五而内忌于初,故“屯”、“邅”不进也。夫初九,屯之君也,非寇也;六二之“贞”于五,也知有五而已,苟异于五者,则吾寇矣,吾焉知其德哉!是故以初为“寇”,曰吾非与“寇”为“婚媾”者也。然且不争而成其贞,则初九之德至矣。
  
  六三:即鹿无虞,惟入于林中。君子几,不如舍,往吝。
  《象》曰:“即鹿无虞”,以从禽也;“君子舍之,往吝”,穷也。
  势可以得民从而君之者,初九是也。因其有民,从而建之使牧其民者,九五是也。苟不可得而强求焉,非徒不得而已,后必有患。六三非阳也,而居于阳,无其德而有求民之心,将以求上六之阴。譬犹“无虞”,而以“即鹿”,鹿不可得,而徒有入林之劳。故曰:“君子几”,不如舍之。“几”,殆也。
  
  六四:乘马,班如;求婚媾。往吉,无不利。
  《象》曰:求而往,明也。
  方未知所从也,而初来求婚,从之,吉可知矣。
  
  九五:屯其膏,小贞吉;大贞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屯其膏”,施未光也。
  “屯”无正主,惟下之者为得民。九五居上而专于应,则其泽施于二而已。夫大者患不广博,小者患不贞一,故专于应,为二则吉,为五则凶。
  
  上六:乘马班如;泣血涟如。
  《象》曰:“泣血涟如”,何可长也。
  三非其应,而五不足归也。不知五之不足归,惑于近而不早自附于初九,故穷而至于“泣血”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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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蒙 卦(第 四)
  艮上
  坎下
   
  “蒙”:亨。匪我求童蒙,童蒙求我。初筮告,再三渎,渎则不告。利贞。
  《彖》曰:“蒙”,山下有险,险而止,“蒙”。“蒙,亨”,以亨行时中也。“匪我求童蒙,童蒙求我”,志应也。“初筮告”,以刚中也;“再三渎,渎则不告”,渎蒙也。蒙以养正,圣功也。
  “蒙”者,有蔽于物而已,其中固自有正也。蔽虽甚,终不能没其正,将战于内以求自达,因其欲达而一发之,迎其正心,彼将沛然而自得焉。苟不待其欲达而强发之,一发不达,以至于再三,虽有得,非其正矣。故曰:“匪我求童蒙,童蒙求我。”彼将内患其蔽,即我而求达,我何为求之?夫患蔽不深,则求达不力;求达不力,则正心不胜;正心不胜,则我虽告之,彼无自入焉。故初筮告者,因其欲达而一发之也。“再三渎,渎则不告”者,发之不待其欲达①,而至于再三也。“蒙,亨,以亨行”者,言其一通而不复塞也。夫能使之一通而不复塞者,岂非时其中之,欲达而一发之乎?故曰“时中”也。圣人之于“蒙”也,时其可发而发之,不可则置之,所以养其正心而待其自胜也,此圣人之功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达,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进”,误。
  
  《象》曰:山下出泉,“蒙”;君子以果行育德。
  “果行”者,求发也。“育德”者,不发以养正也。
  
  初六:发蒙,利用刑人,用说桎梏;以往,吝。
  《象》曰:“利用刑人”,以正法也。
  所以“发蒙”者,用于未发,既发则无用。既发而用者,渎蒙也。“桎梏”者,用于未刑,既刑则说。既刑而不说者,渎刑也。发蒙者慎其初,不可使至渎。故于初云尔。
  九二:包蒙,吉。纳妇,吉。子克家。
  《象》曰:“子克家”,刚柔节也。
  童蒙,若无能为也。然而容之则足以为助,拒之则所丧多矣。明之不可以无蒙,犹子之不可以无妇,子而无妇,不能家矣。
  六三:勿用取女,见金夫,不有躬,无攸利。
  《象》曰:“勿用取女”,行不顺也。
  王弼曰:“童蒙之时,阴求于阳,”“上不求三而三求于上,女先求男者也。女之为体,正行以待命者也,见刚夫而求之,故曰‘不有躬’也。施之于女,行不顺”矣。
  六四:困蒙,吝。
  《象》曰:“困蒙”之吝,独远实也。
  实,阳也。
  六五:童蒙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童蒙”之吉,顺以巽也。
  六五之位尊矣,恐其不安于童蒙之分,而自强于明,故教之曰:“童蒙,吉”。
  上九:击蒙,不利为寇,利御寇。
  《象》曰:利用“御寇”,上下顺也。
  以刚自高,而下临弱,故至于用击也。发蒙不得其道,而至于用击,过矣。故有以戒之。王弼曰:“为之捍御,则物咸附之。若欲取之,则物咸叛矣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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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需 卦(第 五)
  坎上
  乾下
   
  “需”:有孚,光亨,贞吉。利涉大川。
  《彖》曰:需,须也。险在前也。刚健而不陷,其义不困穷矣。“需,有孚,光亨,贞吉”,位乎天位,以正中也。
  谓九五也。“乾”之欲进,凡为“坎”者皆不乐也,是故四与之抗,伤而后避;上六知不可抗,而敬以求免,夫敬以求免,犹有疑也。物之不相疑者,亦不以敬相摄矣,至于五则不然,知“乾”之不吾害,知己之足以御之,是以内之而不疑。故曰“有孚,光亨,贞吉”。“光”者,物之神也,盖出于形器之表矣。故易凡言“光”、“光大”者,皆其见远知大者也;其言“未光”、“未光大”者,则隘且陋矣。
  利涉大川,往有功也。
  见险而不废其进,斯有功矣。
  《象》曰:云上於天,“需”;君子以饮食宴乐。
  “乾”之刚,为可畏也;“坎”之险;为不可易也。“乾之于“坎”,远之则无咎,近之则致寇。“坎”之于“乾”,敬之则吉,抗之则伤,二者皆莫能相怀也①。惟得广大乐易之君子,则可以兼怀而两有之,故曰“饮食宴乐”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莫能相怀:《苏氏易传》无“莫”字,误。
  初九:需于郊,利用恒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需于郊”,不犯难行也;“利用恒,无咎”,未失常也。
  尚远于“坎”,故称“郊”。处下不忘进者,“乾”之常也。远之不惰,近之不躁,是为不“失常”也。
  九二:需于沙。小有言,终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需于沙”,衍在中也。虽“小有言”,以终吉也。
  “衍”,广衍也。
  九三:需于泥,致寇至。
  《象》曰:“需于泥”,灾在外也;自我“致寇”,敬慎不败也。
  渐近则为“沙”,逼近则为“泥”。于“沙”则“有言”,于“泥”则“致寇”,“坎”之为害也如此。然于“有言”也①,告之以“终吉”;于其“致寇”也,告之以“敬慎不败”,则“乾”以见险而不废其进为吉矣。
  【校注】
  ①“有言”:原作“其言”,依《苏氏易传》改。
  六四:需于血,出自穴。
  《象》曰:“需于血”,顺以听也。
  “需于血”者,抗之而伤也;“出自穴”者,不胜而避也。
  
  九五:需于酒食,贞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酒食贞吉”,以中正也。
  敌至而不忌,非有余者不能。夫以酒食为需,去备以相待者,非二阴所能办也,故九五以此待“乾”,“乾”必心服而为之用,此所以正而获吉也。
  
  上六:入于穴。有不速之客三人来,敬之,终吉。
  《象》曰:不速之客来,“敬之终吉”,虽不当位,未大失也。
  “乾”已克四而达于五矣,其势不可复抗,故入穴以自固。谓之“不速之客”者,明非所愿也。以不愿之意而固守以待之,可得为安乎?其所以得免于咎者,特以“敬之”而已。故不如五之当位,而犹愈于四之大失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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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讼 卦(第 六)
  乾上
  坎下
   
  “讼”:有孚,窒,惕,中吉;终凶。利见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  《彖》曰:“讼”,上刚下险,险而健,讼。“讼,有孚,窒,惕,中吉”,刚来而得中也。“终凶”,讼不可成也。
  初六信于九四,六三信于上九,而九二塞之,故曰:“有孚,窒。”而九四、上九亦不能置而不争,此“讼”之所以作也。故曰:“上刚下险,险而健,讼。”九二知惧,则犹可以免,故曰:“惕,中吉。”“刚来而得中也”,言其来则息“讼”而归矣,终之则凶。
  “利见大人”,尚中正也。
  谓九五也。
  “不利涉大川”,入于渊也。
  夫使川为渊者,“讼”之过也。天下之难①,未有不起于争,今又欲以争济之,是使相激为深而已。
  【校注】
   ① 天下之难:原文无“天下之”三字,依《苏氏易传》补。
  《象》曰:天与水违行,“讼”,君子以作事谋始。
  王弼曰:“‘听讼,吾犹人也;必也使无讼乎?’夫无讼,在于谋始。”“契之不明,讼之所以生也,”“故有德司契,”而“讼”自息矣。
  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。
  九二处二阴之间,欲兼有之,初不予而强争焉。初六有应于四,不永事二而之四以为从;强求之二,不若从有应之四也。二虽“有言”,而其辨则明,故“终吉”。
  《象》曰:“不永所事”,讼不可长也。虽“小有言”,其辩明也。
  若事二,则相从于讼无已也。
  九二:不克讼,归。而逋其邑人三百户,无眚。
  《象》曰:“不克讼,归。”“逋”,窜也。自下讼上,患至掇也。
  初六、六三,本非九二之所当有也。二以其近而强有之,以为邑人力征而心不服我,克则来,不克遂往,以我卜也。故九二“不克讼”而归。则初六、六三皆弃而违之。失众知惧,犹可少安,故“无眚”。“眚”,灾也。其曰“逋其邑人三百户”者,犹曰亡其邑人三百户云耳。
  
  六三:食旧德,贞厉,终吉。或从王事,无成。
  《象》曰:“食旧德”,从上吉也。
  六三与上九为应,二与四欲得之,而强施德焉。夫六三之应于上九者,天命之所当有也,非为其有德于我也,虽二与四之德不能夺之矣。是以“食旧德”,以从其配①,“食”者,食而忘之、不报之谓也,犹若食言云耳。 与二阳近而不报其德,故厉而后吉。“或从王事,无成”者,有讨于其旧,从之可也;成之,过矣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“不从其配”,原作“以从其配”,据《苏氏易传》改。
  九四:不克讼,复即命,渝,安贞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复即命,渝”,安贞不失也。
  九四命之所当得者,初六而已。近于三而强求之,故亦“不克讼”。然而有初之应,退而就其命之所当得者,自改而安于贞,则犹可以不失其有也。
  九五:讼,元吉
  《象》曰:“讼,元吉”,以中正也。
  处中得位而无私于应,故讼者莫不取曲直焉。此所以为“元吉”也。
  上九:或锡之鞶带,终朝三褫之。
  《象》曰:以讼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  六三,上九之配也。二与四尝有之矣,“不克讼”而归于上九。上九之得之也,譬之鞶带,夺诸其人之身而已,服之于人情有赧焉,故终朝三褫之。既服之矣,则又褫之,愧而不安之甚也。二与四,讼不胜者也,然且终无眚与吉也;上九,讼而胜者也,然且有三褫之辱,何也?曰:此止讼之道也。夫使胜者自多其胜以夸其能,不胜者自耻其不胜以遂其恶,则讼之祸,吾不知其所止矣。故胜者褫服,不胜者安贞无眚,止讼之道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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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师 卦(第 七)
  坤上
  坎下
   
  “师”,贞丈人吉,无咎。
  丈人,《诗》所谓“老成人”也。夫能以众正有功而无后患者,其惟丈人乎?故《彖》曰:“吉,”又何咎矣!
  《彖》曰:师,众也。贞,正也。能以众正,可以王矣。刚中而应,行险而顺,以此毒天下,而民从之,吉,又何咎矣!
  用师,犹以药石治病,故曰“毒天下”。
  《象》曰:地中有水,“师”;君子以容民畜众。
  兵不可一日无,然不可观也。祭公谋父曰:“先王耀德而不观兵。”夫兵戢而时动,动则威;观则玩,玩则无震,故“地中有水,师”,言兵当如水,行于地中,而人不可知也。
  初六:师出以律。否,臧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师出以律”,失律凶也。
  师出不可不“以律”也①,否则虽臧亦凶。夫“以律”者,正胜也;不“以律”者,奇胜也。能以奇胜,可谓臧矣,然其利近,其祸远;其获小,其丧大。师休之日乃见之矣,故曰“凶”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“不可不以律也”,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不可以不律也”,误。
  九二:在师中,吉,无咎。王三锡命。
  夫师出不先得主于中,虽有功,患随之矣。九二有应于五,是以“吉”而无复有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在师中,吉”,承天宠也;“王三锡命”,怀万邦也。
   赏有功而万邦怀之,则其所赏皆以正胜者也。
  六三:师或舆尸,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师或舆尸”,大无功也。
  九二体刚而居柔。体刚则威,居柔则顺,是以无专权之疑,而有锡命之宠。六三体柔而居刚,体柔则威不足,居刚则势可疑,以是不得专其师而为,或者之众主之也,故“凶”而“无功”。
  六四:师左次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左次无咎”,未失常也。
  王弼曰:“得位而无应,无应则不可以行,得位则可以处,故‘左次无咎’。”行师之法,欲左皆高,故左次。
  六五:田有禽,利执,言无咎。长子帅师,弟子舆尸,贞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长子帅师”,以中行也。“弟子舆尸”,使不当也。
  夫以阴柔为师之主,不患其好胜而轻敌也,患其弱而多疑尔,故告之曰:禽暴汝田,执之有辞矣,何咎之有?既使长子帅师,又使弟子与众主之,此多疑之故也。臣待命而行,可谓正矣,然将在军则不可,故曰“贞凶”。
  上六:大君有命,开国承家,小人勿用。
  《象》曰:“大君有命”,以正功也;“小人勿用”,必乱邦也。
  夫师始终之际,圣人之所甚重也。师出则严其律,师休则正其功,小人无自入焉。小人之所由入者,常自不以律始,惟不以律,然后能以奇胜。夫能以奇胜者,其人岂可与居安哉!师休之日,将录其一胜之功而以为诸侯、大夫,则乱自是始矣。圣人之师,其始不求苟胜,故其终可以“正功”,曰:是君子之功邪?小人之功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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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比 卦(第 八)
  坎上
  坤下
   
  “比”:吉。原筮,元永贞,无咎。不宁方来,后夫凶。
  《彖》曰:比,吉也。比,辅也。下顺从也。“原筮,元永贞,无咎”,以刚中也。
   “比:吉”,“比”未有不吉者也。然而比非其人,今虽吉,后必有咎。故曰“原筮”。筮所从也,“原”,再也。再筮,慎之至也。“元”,始也,始既已从之矣,后虽欲变,其可得乎?故曰“元永贞”。始既已从之,则终身为之贞;知将终身贞之,故再筮而后从。孰为可从者?非五欤?故曰“以刚中也”。
  
  不宁方来,上下应也。
  不宁方来,谓五阴也。五阴不能自安,而求安于五。
  
  后夫凶,其道穷也。
  穷而后求比,其谁亲之?
  
  《象》曰:地上有水,“比”。先王以建万国,亲诸侯。
  
  初六:有孚,比之,无咎。有孚盈缶,终来有他,吉。
  五阴皆求比于五。初六最处于其下,而上无应,急于比者也。夫急于求人者,必尽其诚,故莫如初六之有信也。五以其急于求人也而忽之,则来者懈矣。故必“比之”,然后“无咎”。是有信者,其初甚微且约也,其小盈缶而已;然而因是可以致来者,故曰“终来有他,吉”。
  
  《象》曰:比之初六,“有他吉”也。
  言致“他”者,初六之功也。
  
  六二:比之自内,贞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比之自内”,不自失也。
  以应为比,故自内于二,可谓“贞吉”、“不自失”者;于五,则陋矣。
  
  六三:比之匪人。
  《象》曰:“比之匪人”,不亦伤乎?
  近者皆阴,而远无应,故曰“匪人”。
  
  六四:外比之,贞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外比”於贤,以从上也。
  “上”,谓五也。非应而比,故曰“外比”。
  
  九五:显比。王用三驱。失前禽,邑人不诫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显比”之吉,位正中也;舍逆取顺,“失前禽”也;“邑人不诫”,上使中也。
  王弼曰:“为比之主而应在二,‘显比’者也。比而显之,则所亲者狭矣。夫无私于物,惟贤是与,则去之与来,皆无失也。三驱之礼,禽逆来趋己则舍之,背己而走则射之,爱于来而恶于去也,故其所施,常‘失前禽’也。以‘显比’而居王位,用三驱之道者也。故曰‘王用三驱,失前禽’也。用其中正,征讨有常。伐不加邑,动必讨叛,邑人无虞,故不诫也。”“此可以为上之使,非为上之道”也。
  
  上六:比之无首,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比之无首”,无所终也。
  “无首”,犹言无素也。穷而后比,是无素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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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小 畜 卦(第 九)
  巽上
  乾下
   
  “小畜”,亨。密云不雨,自我西郊。
  《彖》曰:小畜,柔得位而上下应之,曰“小畜”。
  谓六四也。六四之谓小矣,五阳皆为六四之所畜,是以大而畜于小也。
  
  健而巽,刚中而志行,乃亨。
  未畜而亨,则“巽”之所以畜“乾”者,顺之而已。
  
  “密云不雨”,尚往也;“自我西郊”,施未行也。
  “乾”之为物,难乎其畜之者也。畜之非其人,则“乾”不为之用。虽不为之用而眷眷焉,不决去之,卒受其病者,“小畜”是也。故曰“密云不雨,自我西郊”。夫阳施于阴则为雨;“乾”非不知“巽”之不足以任吾施也,然其为物也,健而急于用,故进而尝试焉,既已为“密云”矣。能为“密云”而不能为“雨”,岂真不能哉?不欲雨也。雨者,“乾”之有为之功也,不可以轻用,用之于非其人,则丧其所以为“乾”矣。“乾”知“巽”之不足以任吾施也,是以迟疑而重发之。欲之于“巽”而未决,故次于我之“西郊”。君子是以知“乾”之终病也,既以为云矣,则是欲雨之道也,能终“不雨”乎?既已次于郊矣,则是欲往之势也,能终不往乎?云而不雨,将安归哉!故卦以为“不雨”,而爻不免于雨者,势也。君子之于非其人也,望而去之,况与之为云乎?既已为云矣#,又可反乎?“乾”知“巽”之不足与雨矣,而犹往从之,故曰“密云不雨,尚往也”。
  
  《象》曰:风行天上,“小畜”;君子以懿文德。
  夫畜已而非其人,则君子不可以有为,独可以雍容讲道,如子夏之在魏,子思之在鲁可也。
  
  初九:复自道,何其咎?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复自道”,其义吉也。
  
  九二:牵复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牵复”在中,亦不自失也。
  
  九三:舆说輹,夫妻反目。
  《象》曰:“夫妻反目”,不能正室也。
  阳之畜“乾”也,厉而畜之。厉而畜之者,非以害之也,将盈其气而作之尔。阴之畜乾也,顺而畜之。顺而畜之者,非以利之也,将即其安而縻之尔。 故“大畜”将以用“乾”,而“小畜”将以制之。“乾”进而求用则可,进而受制则不可。故“大畜”之“乾”,以之“艮”为吉;“小畜”之“乾”,以之“巽”为凶。“乾”之欲去于“巽”,必自其交之未深也,去之则易。初九“复自道,何其咎,吉”,进而尝之,知其不可,反循故道而复其所,则无咎。九二交深于初九矣,故其复也,必自引而后脱,盖已难矣,然犹可以不自失也。至于九三,其交益深而不可复,则脱輹而与之处#,与之处可也,然“乾”终不能自革其健而与“巽”久处而无尤也,故终于“反目”。
  
  六四:有孚,血去惕出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有孚”“惕出”,上合志也。
  
  九五:有孚,挛如;富以其邻。
  《象》曰:“有孚,挛如”,不独富也。
  凡“巽”皆阴也。六四固阴矣,九五、上九,其质则阳,其志则阴也。以阴畜“乾”,“乾”知其不可也;易以质阳而志阴者畜“乾”,“乾”知其不可也难。何则?不知其志而见其类也。六四“有孚,血去惕出,无咎”,六四之所“孚”者,初九也。初九欲去之,六四欲畜而留之,阴阳不相能,故伤而去,惧而出也。以其伤且惧,是以知阴之畜“乾”,其欲害“乾”之意见于外也。如此,以其为害也浅。而“乾”去之速,故“无咎”。若夫九五之畜“乾”也,则不然。所“孚”者既已去我矣,我且挽援而留之,若中心诚好之。然此“乾”之所以眷眷而不悟,自引而后脱。二者皆欲畜“乾”而制之,顾力不能,是以六四与上“合志”,而九五以其富,附其邻,并力以畜之。邻,上九也。
  
  上九:既雨既处;尚德载,妇贞厉。月几望,君子征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既雨既处”,德积载也。“君子征凶”,有所疑也。
  “小畜”之世,宜“不雨”者也。九三之于上九,其势不得不雨者,以“密云”之不可反而舍上九,则无与雨也。既已与之雨,则为其人矣,可不为之处乎?“乾”非德不止,九五、上九,质阳而志阴,故能“尚德”以载“乾”。“尚德”者,非真有德之谓也,九五、上九知“乾”之难畜,故积德而共载之,此阳也,而谓之妇,明其实阴也。以上畜下,故“贞”。“乾”不心服,故“厉”。以阴胜阳,故“月几望”。君子之征,自其交之未合则无咎。既已与之雨矣,而去之,则彼疑我矣。疑则害之,故“凶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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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履 卦(第 十)
  乾上
  兑下
   
  履虎尾,不咥人,亨。
  《彖》曰:“履”,柔履刚也。说而应乎“乾”,是以“履虎尾,不咥人,亨”。刚中正,履帝位而不疚,光明也。
  “履”之所以为“履”者,以三能履二也。有是物者不能自用,而无者为之用也。“乾”有九二,“乾”不能用,而使六三用之。九二者,虎也。虎何为用于六三而莫之咥?以六三之应乎“乾”也。故曰“说而应乎‘乾’,是以履虎尾,不咥人,亨”。“应乎‘乾’”者,犹可以用二,而“乾”亲用之,不可。何哉?曰:“乾”,刚也;九二,亦刚也。两刚不能相下,则有争;有争,则“乾”病矣。故“乾”不亲用,而授之以六三。六三以不校之柔而居至寡之地,故九二禁为之用也。九二为三用,而三为五用,是何以异于五之亲用二哉?五未尝病,而有用二之功,故曰“履帝位而不疚,光明也”。夫三与五合,则三不见咥而五不病。五与三离,则五至于危而三见咥。卦统而论之,故言其合之吉;爻别而观之,故见其离之凶。此所以不同也。
  
  《象》曰:上天下泽,“履”。君子以辩上下定民志。
  
  初九:素履往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素履”之“往”,独行愿也。
  “履”,六爻皆上履下也。所履不同,故所以履之者亦异。初九独无所履,则其所以为履之道者,行其素所愿而已。君子之道,所以多变而不同者,以物至之不齐也。如不与物遇,则君子行愿而已矣。
  
  九二:履道坦坦,幽人贞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幽人贞吉”,中不自乱也。
  九二之用大矣,不见于二,而见于三。三之所以能视者,假吾目也;所以能履者,附吾足也。有目不自以为明,有足不自以为行者,使六三得坦途而安履之,岂非才全德厚、隐约而不愠者欤?故曰“幽人贞吉”。
  
  六三:眇能视,跛能履,履虎尾,咥人,凶。武人为于大君。
  《象》曰:“眇能视”,不足以有明也;“跛能履”,不足以与行也。咥人之凶,位不当也;“武人为于大君”,志刚也。
  眇者之视,跛者之履,岂其自能哉!必将有待于人而后能。故言“跛”、“眇”者,以明六三之无能而待于二也。二,虎也,所以为吾用而不吾咥者,凡以为“乾”也。六三不知其眇而自有其明,不量其跛而自与其行,以虎为畏己,而去“乾”以自用。虎见六三而不见“乾”焉,斯咥之矣。九二有之而不居,故为“幽人”;六三无之而自矜,故为“武人”。武人见人之畏己,而不知人之畏其君。是以有为君之志也。
  
  九四:履虎尾,愬愬,终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愬愬终吉”,志行也。
  “愬愬”,惧也。九二之刚用于六三,故三虽阴而九二之虎在焉,则三亦虎矣。虽然,非诚虎也。三为“乾”用,而二辅之;四履其上,可无惧乎?及其去“乾”以自用,而九二叛之,则向之所以为虎者亡矣,故始惧“终吉”。以九四之“终吉”,知六三之衰也。六三之衰,则九四之志得行矣。
  
  九五:夬履,贞厉。
  《象》曰:“夬履贞厉”,位正当也。
  九二之刚,不可以刚胜也,惟六三为能用之。九五不付之于三,而自以其刚决物,以此为履危道也。夫三与五之相离也,岂独三之祸哉?虽五亦不能无危。其所以犹得为正者,以其位君也。
  
  上九:视履,考祥,其旋,元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元吉”在上,大有庆也。
  三与五,其始合而成功;其后离而为凶。至于上九,历见之矣,故视其所履,考其祸福之祥,知二者之不可以一日相离也①,而复其旧,则“元吉”。旋,复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不可以一日相离也,《苏氏易传》无“以”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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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东坡易传》卷之二
  泰 卦 (第十一)
  坤上
  乾下
   
  “泰”,小往大来,吉,亨。
  《彖》曰:“泰,小往大来,吉,亨”。则是天地交而万物通也,上下交而其志同也。内阳而外阴,内健而外顺,内君子而外小人,君子道长,小人道消也。
  阳始于“复”而至于“泰”。“泰”而后为“大壮”,“大壮”而后为“夬”。“泰”之世,不若“大壮”与“夬”之世,小人愈衰而君子愈盛也。然而圣人独安夫“泰”者,以为世之小人不可胜尽,必欲迫而逐之,使之穷而无归,其势必至于争,争则胜负之势未有决焉,故独安夫“泰”,使君子居中,常制其命;而小人在外,不为无措,然后君子之患无由而起,此“泰”之所以为最安也。
  
  《象》曰:天地交,“泰”;后以财成天地之道,辅相天地之宜,以左右民。
  “财”,材也。物至于“泰”,极矣,不可以有加矣,故因天地之道而材成之,即天地之宜而“辅相”之,“以左右民”,使不入于“否”而已。“否”,未有不自其已甚者始,故“左右”之,使不失其中,则“泰”可以常保也。
  
  初九,拔茅茹,以其汇;征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拔茅”、“征吉”,志在外也。
  王弼曰:“茅之为物,拔其根而相连引者也。茹,相连之貌也。三阳同志,俱志于外。初为类首,举则类从。”故曰“以其汇,征吉”。
  
  九二:包荒,用冯河,不遐遗;朋亡,得尚于中行。
  《象》曰:“包荒”,“得尚于中行”,以光大也。
  阳皆在内,据用事之处;而摈三阴于外,此阴之所不能堪也。阴不能堪,必疾阳;疾阳,斯争矣。九二,阳之主也,故“包荒,用冯河”。“冯河”者,小人之勇也;小人之可用,惟其勇者。“荒”者,其无用者也;有用者用之,无用者容之不遐弃也,此所以怀小人尔。以君子而怀小人,其朋以为非也,而或去之,故曰“朋亡”。然而得配于六五,有大援于上,君子所以愈安也,虽亡其朋,而卒赖以安,此所以为“光大”也。
  
  九三:无平不陂,无往不复,艰贞,无咎。勿恤其孚,于食有福。
  《象》曰:“无往不复”,天地际也。
  “乾”本上也,“坤”本下也。上下交,故“乾”居于内,而“坤”在外。苟“乾”不安其所而务进以迫“坤”,则夫顺者将至于逆,故曰“无平不陂”。“坤”不获安于上,则将下复以夺“乾”,“乾”之往适,所以速其复也,故曰“无往不复”。当是时也,“坤”已知难,而贞于我则可以“无咎”之矣。九三之所孚者,初与二也;以其所孚者为乐,进以迫“坤”而重违之,则危矣。故教之以“勿恤其孚”,而安“于食”,是以有“泰”之“福”。
  
  六四:翩翩不富,以其邻,不戒以孚。
  《象》曰:“翩翩不富”,皆失实也;“不戒以孚”,中心愿也。
  王弼曰:“‘乾’乐上复,‘坤’乐下复,四处‘坤’首,”六五、上六皆失其故处而乐下者,故翩翩相从,不必富而能用其邻,不待戒而自孚。
  
  六五:帝乙归妹,以祉元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以祉元吉”,中以行愿也。
  “妹”,女之少者也。《易》女少而男长,则权在女。六五以阴居尊位,有“帝乙归妹”之象焉。“坤”乐下复,下复而夺“乾”,“乾”则病矣,而亦非“坤”之利也,“乾”病而疾“坤”,“坤”亦将伤焉。使“乾”不病、“坤”不伤,莫如以辅“乾”之意而行其下复之愿,如帝女之归其夫者。帝女之归也,非求胜其夫,将以祉之。“坤”之下复,非以夺“乾”,将以辅之,如是而后可。
  
  上六:城复于隍,勿用师,自邑告命,贞吝。
  《象》曰:“城复于隍”,其命乱也。
  取土于隍,而以为城;封而高之,非城之利,以利人也。“泰”之所以厚“坤”于外者,非以利“坤”,亦以卫“乾”尔。“坤”之在上,而欲复于下,犹土之为城,而欲复于隍也。有城而不能固之,使复于隍,非城之罪,人之过也,故“勿用师”。上失其卫,则下思擅命,故“自邑告命”。邑非所以出命也,然既以失之矣,从而怀之则可,正之则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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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否 卦 (第十二)
  乾上
  坤下
   
  “否”之匪人,不利君子贞;大往小来。
  《彖》曰:“‘否’之匪人,不利君子贞;大往小来”,则是天地不交而万物不通也,上下不交而天下无邦也。内阴而外阳,内柔而外刚,内小人而外君子,小人道长,君子道消也。
  《春秋传》曰:“不有君子,其能国乎?”君子道消,虽有国,与无同矣。
  《象》曰:天地不交,“否”;君子以俭德辟难,不可荣以禄。
  初六:拔茅茹,以其汇,贞吉,亨。
  《象》曰:“拔茅”“贞吉”,志在君也。
  自“泰”为“否”也易,自“否”为“泰”也难。何也?阴阳易位,未有不志于复,而其既复,未有不安其位者也。故“泰”有“征”,而“否”无“征”。夫苟无“征”,则是终无“泰”也而可乎?故“坤”处内而不忘贞于“乾”,斯所以为“泰”之渐矣,故“亨”。
   六二:包承,小人吉,大人否,亨。
  《象》曰:“大人否,亨”,不乱群也。
  阴得其位,欲包群阳,而以承顺取之。上说其顺而不知其害,此小人之吉也。大人之欲济斯世也,苟出而争之,上则君莫之信,下则小人之所疾,故莫如否。大人否而退,使君子小人之群不相乱,以为邪之胜正也,常于交错未定之间,及其群分类别,正未有不胜者也,故“亨”。
  六三:包羞。
  《象》曰:“包羞”,位不当也。
  三本阳位,故包承群阳而知羞之矣。
  九四:有命,无咎;畴离祉。
  《象》曰:“有命无咎”,志行也。
  君子之居“否”,患无以自行其志尔①。初六有志于君,而四之应;苟“有命”,我无庸咎之矣。故君子之畴获离其福。“畴”,类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患无以自行其志尔:《苏氏易传》无“以”字。
  九五:休否,大人吉;其亡其亡,系于苞桑。
  《象》曰:“大人”之“吉”,位正当也。
  九五,大人之得位,宜若甚安且强者也。然其实制在于内。席其安强之势,以与小人争而求胜,则不可。故曰“休否,大人吉”。恃其安强之势,而不虞小人之内胜,亦不可。故曰“其亡其亡,系于苞桑”。“休否”者,所谓“大人否”也,小人之不吾敌也,审矣。惟乘吾急,则有以幸胜之,利在于急,不在于缓也。苟否而不争,以休息之,必有不吾敌者见焉,故“大人吉”。
   上九:倾否,先否后喜。
  《象》曰:否终则倾,何可长也。
  “否”至于此,不可复因。非倾荡扫除,则喜无自至矣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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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同 人 卦 (第十三)
  乾上
  离下
   
  同人于野,亨,利涉大川,利君子贞
  《彖》曰:“同人”,柔得位得中,而应乎乾,曰“同人”。
  此专言二也。
  “同人”曰:“同人于野,亨。”
  此言五也,故别之。
  利涉大川,“乾”行也。
  “野”者,无求之地也。立于无求之地,则凡从我者,皆诚同也。彼非诚同,而能从我于野哉!“同人”而不得其诚同,可谓“同人”乎?故天与人同,物之能同于天者盖寡矣。天非求同于物、非求不同于物也,立乎上,而天下之能同者自至焉,其不能者不至也,至者非我援之,不至者非我拒之,不拒不援,是以得其诚同,而可以“涉川”也。故曰“同人于野,亨。”“利涉大川,乾行也”。苟不得其诚同,与之居安则合,与之涉川则溃矣。涉川而不溃者,诚同也。
  文明以健,中正而应,君子正也。唯君子,为能通天下之志。
  《象》曰:天与火,“同人”,君子以类族辨物。
  水之于地为“比”,火之与天为“同人”。 “同人”与“比”,相近而不同,不可不察也。“比”以无所不比为“比”,而“同人”以有所不同为“同”,故“君子以类族辨物”。
   初九:同人于门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出门同人,又谁咎也?
  初九自内出,同于上;上九自外入,同于下。自内出,故言“门”;自外入,故言“郊”。能出其门而同于人,不自用者也。
   六二:同人于宗,吝。
  《象》曰:“同人于宗”,吝道也。
  凡言“媾”者,其外应也;凡言“宗”者,其同体也。九五为“媾”,九三为“宗”。从“媾”,正也;从“宗”,不正也。六二之所欲从者,“媾”也;而“宗”欲得之,正者远而不相及;不正者近而足以相困。苟不能自力于难而安于易,以同乎不正,则吝矣。
  九三:伏戎于莽,升其高陵,三岁不兴。
  《象》曰:“伏戎于莽”,敌刚也;“三岁不兴”,安行也?
   九四:乘其墉,弗克攻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乘其墉”,义“弗克”也;其吉,则困而反则也。
  六二之欲,同乎五也。历三与四而后至①,故三与四皆欲得之。四近于五,五乘其墉,其势至迫而不可动,是以虽有争二之心,而未有起戎之迹,故犹可知困而不攻,反而获吉也。若三之于五也②,稍远而肆焉。五在其陵,而不在其墉,是以伏戎于莽而伺之,既已起戎矣,虽欲反,则可得乎?欲兴不能,欲归不可,至于三岁,行将安入?故曰“三岁不兴,安行也?”
  【校注】
  ① 而后至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而后五”。
  ② 若三之至于五也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凡三之至于五也”。
  九五:同人,先号咷,而后笑。大师克,相遇。
  《象》曰:同人之先,以中直也;“大师”“相遇”,言相克也。
  子曰:“君子之道,或出或处,或默或语。二人同心,其利断金;同心之言,其臭如兰。”由此观之,岂以用师而少五哉?夫以三、四之强而不能夺,始于“号啕”,而卒达于“笑”。至于用师,相克矣;而不能散其同,此所以知二、五之诚同也。二,阴也;五,阳也;阴阳不同而为“同人”,是以知其同之可必也。君子出、处、语、默不同而为“同人”,是以知其同之可必也。苟可必也,则虽有坚强之物,莫能间之矣。故曰“其利断金”。兰之有臭,诚有之也;二五之同,其心诚同也;故曰“其臭如兰”。
   上九:同人于郊,无悔。
  《象》曰:“同人于郊”,志未得也。
  物之同于“乾”者已寡矣,今又处“乾”之上,则同之者尤难。以其无所苟同,则可以“无悔”;以其莫与共立,则“志未得也”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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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大 有 卦 (第十四)
  离上
  乾下
   
  “大有”:元亨。
  《彖》曰:“大有”,柔得尊位,大中。而上下应之,曰“大有”。
  谓五也。“大”者皆见“有”于五,故曰“大有”。
  其德刚健而文明,应乎天而时行,是以“元亨”。
  《象》曰:火在天上,“大有”。君子以遏恶扬善,顺天休命。
  以健济明,可以进退善恶,“顺天”之“休命”也。
  初九,无交害,匪咎;艰则无咎。
  二应于五,三通于天子,四与上近焉;独立无交者,惟初而已。虽然无交之为害也,非所谓“咎”也。独立无恃而知难焉,何咎之有?
   《象》曰:大有初九,“无交害”也。
  明惟初九为然也。
  九二:大车以载,有攸往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大车以载”,积中不败也。
  “大车”,虚而有容者,谓五也。九二足以有为矣,然非六五虚而容之,虽欲往,可得乎?“积中”,明虚也。
   九三:公用,亨于天子,小人弗克。
  《象》曰:“公用,亨于天子”,小人害也。
  九三以阳居阳,其势足以通于天子。以小人处之,则败矣。
   九四:匪其彭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匪其彭,无咎”,明辩晢也。
  “彭”,三也;九四之义,知有五而已。夫九三之刚,非强也;六五之柔,非弱也。惟明者为能辨此。
   六五:厥孚交如,威如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厥孚交如”,信以发志也;“威如”之吉,易而无备也。
  处群刚之间,而独用柔,无备之甚者也。以其无备而物信之,故归之者交如也。此柔而能威者,何也?以其无备,知其有余也。夫备生于不足,不足之形见于外,则威削。
   上九:自天祐之,吉无不利。
  《象》曰:“大有”上吉,“自天祐”也。
  曰“祐”,曰“吉”,曰“无不利”,其为福也多矣。而终不言其所以致福之由,而象又因其成文,无所复说。此岂真无说也哉!盖其所以致福者远矣。夫两刚不能相用,而独阴不可以用阳,故必居至寡之地,以阴附阳,而后众予之,“履”之六三、“大有”之六五是也。六三附于九五,六五附于上九,而群阳归之。二阴既因群阳而有功,九五、上九又得以坐受二阴之成绩,故“履”有不疚之光,而“大有”有“自天”之“祐”,此皆圣贤之高致妙用也。故孔子曰:“天之所助者,顺也;人之所助者,信也。履信思乎顺,又以尚贤也。是以‘自天祐之,吉无不利’”。信也,顺也,尚贤也,此三者,皆六五之德也。“易而无备”,六五之顺也。“厥孚交如”,六五之信也。群阳归之,六五之尚贤也。上九特履之尔。我之所履者,能顺且信,又以尚贤,则天人之助将安归哉?故曰“圣人无功,神人无名”,而“大有”上九,不见致福之由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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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谦 卦 (第十五)
  坤上
  艮下
   
   
  “谦”,亨。君子有终。
  《彖》曰:“谦,亨”。天道下济而光明,地道卑而上行。
  此所以为“谦、亨”也。
  
  天道亏盈而益谦,地道变盈而流谦,鬼神害盈而福谦,人道恶盈而好谦。谦尊而光,卑而不可逾,君子之终也。
  此所以为“君子有终”也。不于其终观之,则争而得、谦而失者,盖有之矣。惟相要于究极,然后知谦之必胜也。
  
  《象》曰:地中有山,“谦”。君子以裒多益寡,称物平施。
  “裒”,取也。“谦”之为名①,生于过也,物过然后知有“谦”。使物不过,则“谦”者乃其中尔。过与中相形,而“谦”之名生焉。圣人即世之所名而名之,而其实则归于中而已矣②。地过乎卑,山过乎高,故“地中有山,谦”。君子之居是也,多者取之,“谦”也;寡者益之,亦“谦”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“谦”之为名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一之为名”,误。
  ② 归于中而已矣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反中而已矣”,误。
  
  初六:谦谦君子,用涉大川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谦谦君子”,卑以自牧也。
  此最处下,是“谦”之过也。是道也,无所用之,用于“涉川”而已。有大难不深自屈折,则不足以致其用。“牧”者,养之以待用云尔。
  
  六二:鸣谦,贞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鸣谦贞吉”,中心得也。
  雄鸣则雌应,故《易》以阴阳唱和寄之于“鸣”。“谦”之所以为“谦”者,三也:其“谦”也以劳,故闻其风、被其泽者,莫不相从于“谦”。六二,其邻也;上九,其配也;故皆和之而鸣于“谦”。而六二又以阴处内卦之中,虽微九三,其有不谦乎?故曰“鸣谦”,又曰“贞吉”。“鸣”以言其和于三,“贞”以见其出于性也。
  
  九三:劳谦,君子有终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劳谦君子”,万民服也。
  “劳”,功也。“谦”五阴一阳,待是而后为“谦”,其功多矣。“艮”之制在三,而三亲以“艮”下“坤”,其“谦”至矣,故曰“劳谦”。劳而不伐,有功而不德,非独以自免而已,又将以及人,是得“谦”之全者也。故《彖》曰:“君子有终。”而三亦云。
  
  六四:无不利,撝谦。
  《象》曰:“无不利,撝谦”,不违则也。
  是亦九三之所致也。二近其内,有配之象,故曰“鸣”;四近其外,三之所向,故称“撝”。以柔居柔,而当三之所向,三之所撝,四之所趋也。以谦“撝谦”,孰不利者?故曰“无不利”。
  
  六五:不富,以其邻;利用侵伐,无不利。
  《象》曰:“利用侵伐”,征不服也。
  直者曲之矫也,谦者骄之反也。皆非德之至也,故两直不相容,两谦不相使。九三以“劳谦”,而上下皆谦以应之,内则“鸣谦”,外则“撝谦”。其甚者则谦谦相追于无穷,相益不已。则夫所谓“裒多益寡,称物平施”者,将使谁为之?若夫六五则不然,以为谦乎,则所据者刚也;以为骄乎,则所处者中也;惟不可得而谓之谦,不可得而谓之骄,故五,“谦”莫不为之使也。求其所以能使此五“谦者”而无所有,故曰“不富,以其邻”;至于侵伐,而不害为“谦”,故曰“利用侵伐”。莫不为之用者,故曰“无不利”。
  
  上六:鸣谦,利用行师,征邑国。
  《象》曰:“鸣谦”,志未得也;可“用行师”,征邑国也。
  其为“鸣谦”,一也。六二自得于心,而上六“志未得”者,以其所居非安于谦者也,特以其配之“劳谦”而强应焉。貌谦而实不至,则所服者寡矣,故虽其邑国而犹叛之。夫实虽不足,而名在于谦,则叛者不利。叛者不利,则征者利矣。王弼曰:“吉凶悔吝,生乎动者也。动之所起,兴于利者也,故饮食必有‘讼’,‘讼’必有众起,未有居众人之所恶而为动者所害,处不竞之地而为争者所夺。是以六爻虽有失位,无应乘刚,而皆无凶、咎、悔、吝者,以谦为主也。”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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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豫 卦 (第十六)
  震上
  坤下
   
   
  “豫”:利建侯行师。
  “豫”之言暇也。暇以乐之,谓“豫”。建侯所以“豫”,“豫”所以行师也,故曰“利建侯行师”。有民而不以分人,虽欲“豫”可得乎?子重问晋国之勇,栾鍼曰:“好以暇。”是故惟暇者为能师。
  《彖》曰:“豫”,刚应而志行,顺以动,“豫”。“豫”,顺以动,故天地如之。
  言天地亦以顺动也。
  而况建侯行师乎?天地以顺动,故日月不过,而四时不忒。圣人以顺动,则刑罚清而民服。
  上以顺动,则凡入于刑罚者,皆民之过也。
  “豫”之时义大矣哉!
  卦,未有非时者也。时未有,无义;亦未有无用者也。苟当其时,有义、有用,焉往而不为大?故曰“时、义”,又曰“时、用”,又直曰“时者”,皆适遇其及之而已。从而为之说,则过矣;如必求其说,则凡不言此者,皆当求所以不言之故,无乃不胜异说而厌弃之欤?盍取而观之,因其言天地以及圣人王公,则多有是言,因其所言者大,而后及此者则其言之势也。是说也①,且非独此见天地之情者四,“利见大人”者五,其余同者不可胜数也,又可尽以为异于他卦而曲为之说欤?
  【校注】
   ①是说也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非说也”,误。
  《象》曰:雷出地奋,“豫”;先王以作乐崇德,殷荐之上帝,以配祖考。
   初六:鸣豫,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初六鸣豫”;志穷凶也。
  所以为“豫”者,四也;而初和之,故曰“鸣”。已无以致乐,而恃其配以为乐,志不远矣,因人之乐者,人乐亦乐,人忧亦忧,志在因人而已,所因者穷,不得不凶。
  六二:介于石,不终日,贞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不终日,贞吉”,以中正也。
  以阴居阴,而处二阴之间,晦之极,静之至也。以晦观明,以静观动,则凡吉凶祸福之至,如长短黑白陈乎吾前,是以动静如此之果也。“介于石”,果于静也;“不终日”,果于动也;是故孔子以为“知几”也。
  六三:盱豫,悔;迟有悔。
  《象》曰:“盱豫”有“悔”,位不当也。
  以阳居阳,犹力人之驭健马也,有以制之。夫三非六之所能驭也,乘非其任而听其所之,若是者,神乱于中而目盱于外矣。据静以观物者,见物之正,六二是也;乘动以逐物者,见物之似,六三是也。物之似福者,诱之;似祸者,劫之。我且睢盱而赴之,既而非也,则后虽有诚然者,莫敢赴之矣。故始失之疾,而其终未尝不以迟为悔也。
  九四:由豫,大有得;勿疑,朋盍簪。
  《象》曰:“由豫,大有得”,志大行也。
  “盍”,何不也;“簪”,固结也。五阴莫不由四而“豫”,故“大有得”。“豫”有三“豫”、二“贞”。三“豫”易怀,而二“贞”难致。难致者疑之,则附者皆以利合而已。夫以利合,亦以利散,是故来者、去者、观望而不至者,举勿疑之,则吾朋何有不固者乎?
  六五:贞疾,恒不死。
  《象》曰:“六五贞疾”,乘刚也;“恒不死”,中未亡也。
  二与五,皆“贞”者也。“贞”者不志于利,故皆不得以“豫”名之,其“贞”同,其所以为“贞”者异,故二以得吉,五以得疾也。二之“贞”,非固欲不从四也,可则进,否则退,其“吉”也,不亦宜乎?五之于四也,其质则阴,其居则阳也。质阴则力莫能较,居阳则有不服之心焉。夫力莫能较而有不服之①,则其贞足以为疾而已。 三“豫”者皆内丧其守,而外求“豫”者也,故小者“悔吝”,大者“凶”。六五之“贞”,虽以为疾,而其中之所守者未亡,则恒至于不死。君子是以知“贞”之可恃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夫力莫能较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大力莫能较”,误。
  上六:冥豫,成;有渝,无咎
  《象》曰:“冥豫”在上,何可长也?
  冥者,君子之所宜息也。“豫”至上六,宜息矣,故曰“冥豫,成,有渝”者,盈辄变也。盈辄变,所以为无穷之豫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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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随 卦 (第十七)
  兑上
  震下
   
   
  “随”:元亨,利贞,无咎。
  《彖》曰:“随”,刚来而下柔,动而说,“随”。大亨,贞无咎,而天下随时。“随”之时义大矣哉!
  大、时不齐,故随之世,容有不随者也。责天下以人人随己而咎其贞者,此天下所以不说也,是故“大亨”而“利贞”者。贞者无咎,而天下随时。时者,上之所制也,不从己而从时,其为“随”也大矣。
  《象》曰:泽中有雷,“随”;君子以向晦入宴息。
  雷在泽中,伏而不用,故君子晦则入息。
  初九:官有渝,贞吉;出门交,有功。
  《象》曰:“官有渝”,从正吉也;“出门交有功”,不失也。
  物有正主之谓“官”。九五者,六二之正主也。二以远五而苟随于初,五以其随初而疑之,则“官”有变矣。官有变,初可以有获也,而非其正,故官虽有变,而以从正不取为吉也。初之取二也,得二而失五;初之不取二也,失二而得五。何也?可取而不取,归之于正主。初信有功于五矣,五必德之,失门内之配,而得门外之交,是故舍其近配而出门以求交于其所有功之人,其得也必多。故君子以为未尝失也。
  六二:系小子,失丈夫。
  《象》曰:“系小子”,弗兼与也。
  “小子”,初也;“丈夫”,五也。兼与,必两失。
  六三:系丈夫,失小子;随有求得,利居贞。
  《象》曰:“系丈夫”,志舍下也。
  四为“丈夫”,初为“小子”。三无适应,有求则得之矣。然而从四,正也;四近而在上①,从上则顺,与近则固。故“系丈夫”,而利居贞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四近而在上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四近三在上”,亦通。
  九四:随有获,贞凶。有孚在道,以明何咎?
  《象》曰:“随有获”,其义凶也;“有孚在道”,明功也。
  六三,固四之所当有也。不可以言“获”,“获”者,取非其有之辞也。二之往配于五也,历四而后至。四之势可以不义取之,取之则于五为凶,不取则于五为有功。二之从五也甚难,初处其邻,而四当其道,处其邻不忘贞,当其道不忘信,使二得从其配者,初与四之功也,故皆言“功”。居可疑之地而有功,足以自明,其谁咎之?
  九五:孚于嘉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孚于嘉,吉”;位正中也。
  “嘉”谓二也。《传》曰:“嘉偶曰配”。而昏礼为嘉,故《易》凡言“嘉”者,其配也。随之时,阴急于随阳者也,故阴以不苟随为“贞”,而阳以不疑其叛己为“吉”。六二以远五而贰于初,九五不疑而信之,则初不敢有,二不敢叛,故“吉”。
  上六:拘系之,乃从,维之;王用亨于西山。
  《象》曰:“拘系之”,上穷也。
  居上无应而不下随,故“拘系之”,而后从。从而又“维之”,明强之而后从也。强之而后从,则其从也不固,故教之曰:当如王之通于西山。“王”,文王也;“西山”,西戎也。文王之通西戎也,待其自服而后从之,不强以从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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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蛊 卦 (第十八)
  艮上
  巽下
  
  “蛊”:元亨,利涉大川。先甲三日,後甲三日。
  《彖》曰:“蛊”,刚上而柔下,“巽”而止,“蛊”。“蛊,元亨”,而天下治也。“利涉大川”,往有事也。“先甲三日,後甲三日”,终则有始,天行也。
  器久不用而虫生之,谓之“蛊”。人久宴溺而疾生之,谓之“蛊”。天下久安无为而弊生之,谓之“蛊”。《易》曰“蛊”者,“事”也;夫“蛊”非事也,以天下为无事而不事事,则后将不胜事矣,此“蛊”之所以为“事”也。而昧者乃以“事”为“蛊”,则失之矣。器欲常用,体欲常劳,天下欲常事事,故曰“‘巽’而止,蛊”。夫下“巽”则莫逆,上止则无为,下莫逆而上无为,则上下大通,而天下治也。治生安,安生乐,乐生偷,而衰乱之萌起矣。“蛊”之灾,非一日之故也,必世而后见,故爻皆以父子言之,明父养其疾,至子而发也。人之情,无大患难则日入于偷,天下既已治矣,而犹以“涉川”为“事”, 则畏其偷也。“蛊”之与“巽”,一也;上下相顺与下顺而上止,其为“偷”一也。而“巽”之所以不为“蛊”者,有九五以干之。而“蛊”无是也,故“蛊”之《象》曰:“先甲三日,后甲三日,终则有始”。而“巽”之九五曰:“无初有终,先庚三日,后庚三日,吉”。阳生于子,尽于已;阴生于午,尽于亥。阳为君子,君子为治;阴为小人,小人为乱。夫一日十二干相值,支五干六而后复,世未有不知者也。“先甲三日,后甲三日”,则世所谓“六甲”也;“先庚三日,后庚三日”,则世所谓“六庚”也。甲、庚之先、后,阴阳相反,故《易》取此以寄治乱之势也。“先甲三日”,子、戌、申也;申尽于巳,而阳盈矣。盈将生阴,治将生乱,故受之以后甲。“后甲三日”,午、辰、寅也,寅尽于亥,然后阴极而阳生。“蛊”无九五以干之,则其治乱皆极其自然之势,势穷而后变,故曰“终则有始,天行也”。夫“巽”则不然,初虽失之,后必有以起之,譬之于庚。“先庚三日”,午、辰、寅也;“后庚三日”,子、戌、申也。庚之所后,甲之所先也。故“先庚三日”尽于亥,“后庚三日”尽于巳,先阴而后阳,先乱而后治,故曰“无初有终”。又特曰“吉”。不言之于“巽”《彖》①,而言之于九五者,明此九五之功,非“巽”之功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“巽”《彖》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其《彖》”,亦通。
  《象》曰:山下有风,“蛊”;君子以振民育德。
  鼓之、舞之,之谓“振”。“振民”,使不惰,“育德”,使不竭。
  初六:干父之蛊,有子,考无咎;厉,终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干父之蛊”,意承考也。
  蛊之为灾,非一日之故也。及其微而干之初,其任也见。蛊之渐,子有改父之道,其始虽危,终必吉。故曰“有子,考无咎”。言无是子,则考有咎矣。孝爱之深者,其迹有若不顺,其迹不顺,其意顺也。
  九二:干母之蛊,不可贞。
  《象》曰:“干母之蛊”,得中道也。
  阴之为性,安无事而恶有为,是以为“蛊”之深而干之尤难者,寄之母也。正之则伤爱,不正则伤义,以是为至难也,非九二其孰能任之?故责之二也。二以阳居阴,有刚之实,而无用刚之迹,可以免矣。
  九三:干父之蛊,小有悔,无大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干父之蛊”,终无咎也。
  九三之德,与二无以异也。特不知所以用之,二用之以阴,而三用之以阳,故“小有悔”而“无大咎”。
  六四:裕父之蛊,往见吝。
  《象》曰:“裕父之蛊”,往未得也。
  六四之所居,与二无以异也,而无其德,斯益其疾而巳。“裕”,益也。
  六五:干父之蛊,用誉。
  《象》曰:“干父用誉”,承以德也。
  父有蛊而子干之,犹其有疾而砭药之也,岂其所乐哉?故初以获“厉”,三以获“悔”,六五以柔居中,虽有干蛊之志而无二阳之决,故反以是获“誉”。誉归于己,则疾归于父矣①,父之德惟不可承也,使其可承,则非“蛊”矣。“蛊”而承德,是以无“巽”九五“后庚”之“吉”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疾归于父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蛊归于父”,亦通。
  上九:不事王侯,高尚其事。
  《象》曰:“不事王侯”,志可则也。
  君子见“蛊”之渐,则“涉川”以救之。及其成,则“不事王侯”以远之。“蛊”之成也,良医不治,君子不事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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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临 卦 (第十九)
  坤上
  兑下
   
   
  “临”:元亨,利贞。至于八月,有凶。
  《彖》曰:“临”,刚浸而长,说而顺,刚中而应,大亨,以正天道也。至于“八月有凶”,消不久也。
  “复”而阳生。凡八月而二阴至,则“临”之二阳尽矣,方长而虑消者,戒其速也。
  《象》曰:泽上有地,“临”。君子以教思无穷,容保民无疆。
  泽所以容水,而地又容泽,则无不容也。故君子为无穷之教,保无疆之民”。《记》曰:“君子过言,则民作辞;过动,则民作则。”故言必虑其所终,而行必稽其所弊。
  初九:咸临,贞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咸临贞吉”,志行正也。
  有应者为“咸临”。“咸”,感也;感以“临”,则其为“临”也易。故“咸临”,所以行正也。
  九二:咸临,吉,无不利。
  《象》曰:“咸临,吉无不利”,未顺命也。
  二阳在下,方长而未盛也。四阴在上,虽危而尚强也。九二以方长之阳而临众阴,阴负其强而未顺命,从而攻之,阴则危矣,而阳不能无损。故九二以“咸临”之而后“吉”。阳得其欲而阴免于害,故“无不利”。
  六三:甘临,无攸利;既忧之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甘临”,位不当也。“既忧之”,咎不长也。
  乐而受之谓之“甘”。阳进而阴莫逆,“甘临”也。“甘临”者居于不争之地,而后可以居于阳①。阳犹疑之,拒之固伤;不拒犹疑之,进退无所利者,居之过也。故六三之咎,位不当而已,咎在其位,不在其人,则忧惧可以免矣。
  【校注】
  ①而后可以居于阳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而后可‘今’居于阳”,误。
  六四:至临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至临无咎”,位当也。
  以阴居阴而应于初,阳至而遂顺之,故曰“至临”。
  六五:知临,大君之宜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大君之宜”,行中之谓也。
  见于未然之谓“知”。“临”之世,阳未足以害阴,而其势方锐;阴尚可以抗阳,而其势方却。苟以其未足以害我而不内,以吾尚足以抗之而不受,则阳将忿而攻阴。六五以柔居尊而应于二,方其未足而收之,故可使为吾用。方吾有余而柔之,故可使怀吾德,此所以为“知”也。天子以是服天下之强者则可,小人以是畜君子则不可。故曰“大君之宜,吉”,惟“大君”为宜用是也。大君以是行其中,小人以是行其邪。
  上六:敦临,吉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敦临”之“吉”,志在内也。
  “敦”,益也;“内”,下也。六五既已应九二矣,上六又从而附益之,谓之“敦临”、“复”之。六四既已应初九矣,六五又从而附益之,谓之“敦”、“复”,其义一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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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观 卦 (第二十)
  巽上
  坤下
   
  “观”:盥而不荐,有孚颙若。
  《彖》曰:大观在上,顺而巽,中正以观天下。“观,盥而不荐,有孚颙若”,下观而化也。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,圣人以神道设教,而天下服矣。
  无器而民趋,不言而物喻者,“观”之道也。圣人以神道设教,则赏爵刑罚有设而不用者矣。寄之宗庙,则“盥而不荐”者也。盥者以诚,荐者以味。
  《象》曰:风行地上,“观”;先王以省方,观民设教。
  初六:童观,小人无咎,君子吝。
  《象》曰:“初六童观”,小人道也。
  大观在上,故四阴皆以尚宾为事。初六,童而未仕者也,急于用,以自衒贾,惟器小而夙成者为无咎,君子则吝矣。
  六二:窥观,利女贞。
  《象》曰:“窥观”“女贞”,亦可丑也。
  六二远且弱,宜处而未宜实者也。譬之于女,利贞而不利行者也。苟以此为观,则是女不待礼而窥以相求,贞者之所丑也。
  六三:观我生,进退。
  《象》曰:“观我生进退”,未失道也。
  六三,上下之际也。故当自观其生,以卜进退。夫欲知其君,则观其民;故我之生,则君之所为也。知君之所为,则进退决矣。进退在我,故未失道也。
  六四:观国之光,利用宾于王。
  《象》曰:“观国之光”,尚宾也。
  进退之决在六三,故自三以下,利退而不利进;自三以上,利进而不利退。进至于四,决不可退矣,故“利用宾于王”。
  九五:观我生,君子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观我生”,观民也。
  上九:观其生,君子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观其生”,志未平也。
  此二观,所自言之者不同,其实一也。观我生,读如“观兵”之“观”;“观其生”,读如“观鱼”之“观”。九五以其至显观之于民,以我示民,故曰“观我生”。上九处于至高而下观之,自民观我,故曰“观其生”。今夫乘车于道,负者皆有不平之心,圣人以其一身擅天下之乐,厚自奉以观示天下而天下不怨,夫必有以大服之矣。吾以吾可乐之生而观之人,人亦观吾生可乐,则天下之争心将自是而起,故曰“君子无咎”。君子而后无咎,难乎其无咎也!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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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东坡易传》卷之三
  噬 嗑 卦 (第二十一)
  离上
  震下
   
  “噬嗑”:亨,利用狱。
  道之衰也,而物至于相“噬”以求合教化,则已晚矣,故“利用狱”。
  《彖》曰:颐中有物,曰“噬嗑”。
  所以为“噬嗑”者,四也;否则为“颐”矣。
  “噬嗑”而“亨”,刚柔分,动而明。
  “噬嗑”之时,噬非其类而居其间者也。阳欲噬阴,以合乎阳;阴欲噬阳,以合乎阴。故曰“刚柔分,动而明”也。
  雷电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“利用狱”也。
  谓五也。
  《象》曰:雷电,“噬嗑”;先王以明罚勅法。
  初九:屦校,灭趾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屦校灭趾”,不行也。
  居“噬嗑”之时,六爻未有不以噬为事者也。自二与五,反复相噬,犹能戒以相存也。惟初与上,内噬三阴而莫或噬之,贪得而不戒,故始于小过,终于大咎。圣人于此两者寄小人之始终;于彼四者明相噬之得丧。
  六二:噬肤,灭鼻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噬肤,灭鼻”,乘刚也。
  以阴居阴,至柔而不拒者也①。故初九噬之若噬肤然,至于“灭鼻”而不知止也。夫灭鼻而不知止者,非初之利也。非初之利,则二无咎矣。
  【校注】
   ①不拒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不刚”,误。
  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  “腊肉”、“干胏”、“干肉”,皆难噬者也。凡《易》以阴居阳,则不纯乎柔,中有刚矣。故六三、六五,皆有难噬之象。夫势之必不能拒也,则君子以不拒为大,六二是也;六三之于九四,力不能敌,而怀毒以待之,则已陋矣,故曰“小吝”。出于见噬,而不能堪也,故非其咎。
   《象》曰:“遇毒”,位不当也。
  若以阴居阴,则无复有毒矣。
  九四:噬干胏,得金矢。
  取其坚而可畏。
   利艰贞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利艰贞吉”,未光也。
  六五:噬干肉,得黄金。
  取其居中而贵。
  贞厉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贞厉无咎”,得当也。
  九四居二阴之间,六五居二阳之间,皆处争地而致交噬者也。夫不能以德相怀,而以相噬为志者,惟常有敌以致其噬,则可以少安;苟敌亡矣,噬将无所施,不几于自噬乎?由此观之,无德而相噬者,以有敌为福矣。九四“噬干胏,得金矢”,六五“噬干肉,得黄金”,九四之难噬,是六三、六五之得也;六五之难噬,是九四、上九之得也。“得”之为言,犹曰“赖此以存”云尔。“利艰贞吉”、“贞厉”、“无咎”,皆未可以居安而享福也,惟有德者为能居安而享福,夫岂赖有敌而后存邪?故曰“未光也”。“得当”者,当于二阳之间也。
  上九:何校灭耳,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何校灭耳”,聪不明也。
  “灭趾”者,止其行而已;不行犹可以无咎,“灭耳”则废其聪矣。无及也,故“凶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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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贲 卦 (第二十二)
  艮上
  离下
   
  “贲”:亨,小利有攸往。
   《彖》曰:“贲,亨”,柔来而文刚,故亨;分刚上而文柔,故“小利有攸往”。天文也,文明以止,人文也。
  刚不得柔以济之,则不能“亨”;柔不附刚,则不能有所往,故柔之“文刚”,刚者所以“亨”也;刚之“文柔”,柔者所以利往也。“乾”之为“离”,“坤”之为“艮”,阴阳之势、数也。“文明以止”,“离”、“艮”之德也。势、数推之天,其德以为人。《易》有刚、柔、往、来,上下相易之说,而其最著者,“贲”之《彖》也。故学者沿是争推其所从变,曰“泰”变为“贲”,此大惑也。一卦之变为六十三,岂独为“贲”也哉!学者徒知“泰”之为“贲”,又乌知“贲”之不为“泰”乎?凡《易》之所谓刚柔相易者,皆本诸“乾”、“坤”也。“乾”施一阳于“坤”,以化其一阴而生“三子”,皆一阳而二阴;凡“三子”之卦有言“刚来”者,明此本“坤”也,而“乾”来化之。“坤”施一阴于“乾”,以化其一阳而生“三女”,皆一阴而二阳;凡“三女”之卦,有言“柔来”者,明此本“乾”也,而“坤”来化之。故凡言此者,皆“三子”、“三女”相值之卦也,非是卦也,则无是言也。 凡六: “蛊”之《彖》曰: “刚上而柔下。” “贲”之《彖》曰:“柔来而文刚,分刚上而文柔。” “咸”之《彖》曰:“柔上而刚下。” “恒”之《彖》曰:“刚上而柔下。” “损”之《彖》曰:“损下益上。” “益”之《彖》曰:“损上益下。”此六者适,适遇而取之也。凡“三子”、“三女”相值之卦十有八,而此独取其六,何也?曰:圣人之所取以为卦,亦多术矣,或取其象,或取其爻,或取其变,或取其刚柔之相易。取其象,“天水违行,讼”之类是也;取其爻,“六三:履虎尾”之类是也。取其变,“颐中有物,曰噬嗑”之类是也,取其刚柔之相易,“贲”之类是也。夫刚柔之相易,其所取以为卦之一端也,遇其取者则言,不取者则不言也,又何以尽怪之欤?
  观乎天文,以察时变;观乎人文,以化成天下。
  《象》曰:山下有火,“贲”;君子以明庶政,无敢折狱。
  “明庶政”,明也;“无敢折狱”,止也。
  初九:贲其趾,舍车而徒。
  《象》曰:“舍车而徒”,义弗乘也。
  “文刚”者,六二也。初九、九三,见文者也。自六二言之,则初九其趾、九三其须也。初九之应在四,六二之文,初九之所不受也。车者,所以养趾,为行文也。初九为趾,则六二之所以文初九者为车矣。初九自洁以答六四之好,故义不乘其车,而徒行也。
  六二:贲其须。
  《象》曰:“贲其须”,与上兴也。
  六二施阴于二阳之间,初九有应而不受,九三无应而内之。无应而内之者,正也;是以仰贲其须,须者,附上而与之兴也。
  九三:贲如,濡如,永贞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永贞”之“吉”,终莫之陵也。
  初九之正配,四也,而九三近之;九三之正配,二也,而初九近之。见近而不贞,则失其正,故九三不贞于二,而贰于四,则其配亦见陵于初九矣。初九亦然,何则?无以相贲也。自九三言之,贲我者二也,濡我者四也;我可以两获焉,然而以永贞于二为吉也。
  六四:贲如,皤如,白马,翰如。匪寇,婚媾。
  《象》曰:六四当位,疑也。“匪寇,婚媾”,终无尤也。
  六四当可疑之位者,以近三也。六二以其贲贲初九,而初九全其洁,皤然也。初九之所以全其洁者,凡以为四也,四可不以洁答之乎?是以洁其车马,翼然而往从之;以三为“寇”,而莫之“媾”也。此四者,危疑之间,交争之际也,然卒免于侵陵之祸者,以四之无不贞也。
  六五:贲于丘园,束帛戋戋;吝,终吉。
  《象》曰:六五之吉,有喜也。
  “丘园”者①,僻陋无人之地也。五无应于下,而上九之所贲也,故曰“贲于丘园”。而上九亦无应者也,夫两穷而无归,则薄礼可以相縻而长久也。是以虽吝而有终,可不谓吉乎?彼苟有以相喜,则吝而吉可也。“戋戋”,小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丘园:《苏氏易传》皆作“邱园”,误。
  上九:白贲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白贲无咎”,上得志也。
  夫柔之文刚也,往附于刚,以贲从人者也。刚之文柔也,柔来附之,以人从贲者也。以贲从人,则贲存乎人;以人从贲,则贲存乎己,此上九之所以“得志”也。阳行其志,而阴听命,惟其所贲。故曰“白贲”。受贲,莫若白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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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剥 卦 (第二十三)
  艮上
  坤下
   
  “剥”:不利有攸往。
  《彖》曰:“剥”,剥也,柔变刚也。“不利有攸往”,小人长也。顺而止之,观象也。
  见可而后动。
  君子尚消息盈虚,天行也。
  《象》曰:山附於地,“剥”;上以厚下安宅。
  身安而民与之,则“剥”者自衰,不与之校也。
  初六:剥床以足,蔑;贞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剥床以足”,以灭下也。
  六二:剥床以辨,蔑;贞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剥床以辨”,未有与也。
  阳在上,故君子以上三爻为己。载己者①,床也,故下为床②。阴之长,犹水之溢也,故曰“蔑”。“辨”,足之上也,床与足之间,故曰“辨”。君子之于小人,不疾其有邱山之恶,而幸其有毫发之善,“剥床以足”,且及其“辨”矣,犹未直以为凶也,曰“蔑,贞”而后“凶”。小人之于正也,绝蔑无余,而后“凶”可必也;若犹有余,则君子自其“余”而怀之矣,故曰“剥床以辨,未有与也”。小人之为恶也,有人与之然后自信以果。方其未有与也,则其愧而未果之际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为己,载己:原文与《苏氏易传》均作“已”,均属刻印之误。
  ② 下为床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下为剥床”,误。
  六三:剥之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剥之无咎”,失上下也。
  王弼曰:“群阴剥阳,己独协焉①,虽处于剥,可以无咎。”“上下各有二阴,应阳则失上下也。”
  【校注】
  ①己独协焉:原文与《苏氏易传》均作“已独协焉”,均属刻印之误。《周易正义》所载王弼原注为“我独协焉”,从而改之。
  六四:剥床以肤,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剥床以肤”,切近灾也。
  “剥床以肤”,始及己矣①,虽欲怀之而不可得矣,故直曰“凶”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始及己矣:原文与《苏氏易传》均作“已”,均属刻印之误。
  六五:贯鱼,以宫人宠,无不利。
  《象》曰:“以宫人宠”,终无尤也。
  “观”之世几于“剥”矣,而言不及小人者,其主阳也;六五,“剥”之主,凡“剥”者,皆其类也。圣人不能使之无宠于其类,故择其害之浅者许之。四以下,“贯鱼”之象也。自上及下,施宠均也。夫宠均,则势分;势分,则害浅矣。以宫人之宠宠之,不及以政也。不及以政,岂惟自安,亦以安之,故“无不利”。圣人之教人也,容其或有而去其太甚,庶几从之。如责之以必无,则彼有不从而已矣。
  上九:硕果不食,君子得舆,小人剥庐。
  《象》曰:“君子得舆”,民所载也;“小人剥庐”,终不可用也。
  “果”,未有不见食者也;“硕”而不见食,必不可食者也。智者去之,愚者眷焉。上九之失民久矣,五阴之势足以轹而取之,然且独存于上者,彼特存我以为名尔,与之合则存,不与之合则亡,君子以为是不可食之果也,而亟去之。彼得志于上,必食其下,故君子去其上而出其下,可以得民。载于下谓之“舆”,庇于上谓之“庐”。“庐”者,既剥之余也,岂可复用哉!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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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复 卦 (第二十四)
  坤上
  震下
   
  “复”,亨。出入无疾,朋来无咎。反复其道,七日来复,利有攸往。
  《彖》曰:“复,亨”。刚反动而以顺行,是以“出入无疾”。
  自“坤”为“复”,谓之“入”;自“复”为“乾”,谓之“出”。“疾”,病也。
  “朋来无咎,反复其道,七日来复”。天行也。
  “坤”与初九为“七”。
  “利有攸往”,刚长也;“复”,其见天地之心乎?
  见其意之所向谓之“心”,见其诚然谓之“情”。凡物之将亡而“复”者,非天地之所予者不能也。故阳之消也,五存而不足; 及其长也,甫一而有余。 此岂人力也哉?《传》曰:“天之所坏,不可支也;”其所支,亦不可坏也。违天不祥,必有大咎。
  《象》曰:雷在地中,“复”;先王以至日闭关,商旅不行,后不省方。
  “复”者,变易之际也。圣人居变易之际,静以待其定,不可以有为也,故“以至日闭关”明之,下至于“商旅不行”,上至于“后不省方”。
  初九:不远复,无祗悔。元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不远”之“复”,以修身也。
  去其所居而复归,亡其所有而复得,谓之“复”。必尝去也而后有归,必尝亡也而后有得,无去则无归,无亡则无得,是故圣人无复。初九未尝见其有过也,然而始有复矣。孔子曰:“颜氏之子,其殆庶几乎?有不善,未尝不知;知之未尝复行也。”
  六二:休复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休复”之“吉”,以下仁也。
  “休”,初九也。以阴居阴,不争之至也,退而“休”之,使复者得信,谓之“休复”。
  六三:频复,厉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频复”之“厉”,义“无咎”也。
  以阴居阳,力不得抗;而中不愿,故频于初九之复也。外顺而内不平者,危则“无咎”。“频”,蹙也。
  六四:中行,独复。
  《象》曰:“中行独复”,以从道也。
  “独”,与初应。
  六五:敦复,无悔。
  《象》曰:“敦复无悔”,中以自考也。
  忧患未至而虑之,则“无悔”。六五,阴之方盛也;而内自度其终不足以抗初九,故因六四之独复而附益之,以自託焉。
  上六:迷复,凶,有灾眚。用行师,终有大败;以其国,君凶;至于十年不克征。
  《象》曰:“迷复”之“凶”,反君道也。
  乘极盛之末而用之不已,不知初九之已复也,谓之“迷复”。“灾眚”者,在天之罚也①。初九之复,天也;众莫不予,而己独迷焉。用之于敌,则灾其国;用之于国,则灾其身。极盛必衰,骤胜故败。在其终也,国败君凶。至于十年而不复者,明其用民之过,而师竞之甚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在天之罚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示天之罚”,亦通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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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无 妄 卦 (第二十五)
  乾上
  震下
   
  “无妄”,元亨,利贞。其匪正有眚,不利有攸往。
  《彖》曰:“无妄”,刚自外来而为主於内。
  谓初九。
  动而健,刚中而应。
  谓九五。
  大亨以正,天之命也。
  “无妄”者,天下相从于“正”也。“正”者,我也;天下从之者,天也。圣人能必正,不能使天下必从,故以“无妄”为天命也。
  “其匪正有眚,不利有攸往”,“无妄”之往,何之矣?天命不祐,行矣哉!
  无故而为恶者,天之所甚疾也。世之妄也①,则其不正者容有不得已焉。“无妄”之世,正则安,不正则危。弃安即危非人情,故不正者,必有天灾。
  【校注】①
  ①世之妄也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世之衰也”,亦通。
  《象》曰:天下雷行,物与无妄。
  妄者,物所不与也。
   先王以茂对时,育万物。
  “茂”,勉也;“对”,济也。《传》曰:“宽以济猛,猛以济宽。”天下既已无妄矣,则先王勉济斯时,容养万物而已。
  初九:无妄,往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无妄”之“往”,得志也。
  所以为“无妄”者,“震”也;所以为“震”者,初九也。“无妄”之权在初九,故“往”,“得志”也。
   六二:不耕获,不菑畬,则利有攸往。
  《象》曰:“不耕获”,未富也。
  六三:无妄之灾:或系之牛;行人之得,邑人之灾。
  《象》曰:行人得牛,邑人灾也。
  九四:可贞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可贞无咎”,固有之也。
  九五:无妄之疾,勿药有喜。
  《象》曰:“无妄”之“药”,不可试也。
  善为天下者不求其必然,求其必然乃至于尽丧。无妄者驱人而内之正也,君子之于“正”,亦全其大而已矣。全其大,有道不必乎其小,而其大斯全矣。古之为过正之行者,皆内不足而外慕者也。夫内足者,恃内而略外,不足者反之。阴之居阴,安其分者也,六二是也。而其居阳也,不安其分而外慕者也,六三是也。阳之居阳,致其用者也,九五是也。而其居阴也,内足而藏其用者也,九四是也。六二安其分,是故不敢为过正之行,曰“不耕获、不菑畬,则利有攸往”,夫必其所耕而后获,必其所菑而后畬,则是拣发而栉,数米而炊,择地而蹈之充其操者,蚓而后可将有所往,动则踬矣。故曰于义可获,不必其所耕也;于道可畬,不必其所菑也。不害其为正而可以通天下之情,故“利有攸往”。所恶于不耕而获者,恶富之为害也。如取之不失其正,虽欲富可得乎?故曰“不耕获,未富也”。六三不安其分,而外慕其名,自知其不足,而求详于无妄,故曰“无妄之灾,或系之牛,行人之得,邑人之灾”。或者系其牛于此,而为行道者之得之也,行者固不可知矣,而欲责得于邑人,宜其有无辜而遇祸者,此无妄之所以为灾也。失其牛于此,而欲必求之于此,此其意未始不以为无妄也,然卒至于大妄①,则求详之过也。九五以五用九,极其用矣,用极则忧废,故戒之曰:“无妄之疾,勿药有喜。”“无妄”之世而有疾焉,是大正之世而未免乎小不正也,天下之有小不正,是养其大正也,乌可药哉!以“无妄”为药,是以至正而毒天下,天下其谁安之? 故曰:“无妄之药,不可试也。” 九四内足而藏其用,诎其至刚而用之以柔,故曰:“可贞,无咎。”可以其贞正物而无咎者,惟四也。其《象》曰:“固有之。” “固有之”者,生而性之,非外掠而取之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卒至于大妄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反至于大妄”,亦通。
  上九:无妄,行有眚,无攸利。
  《象》曰:“无妄”之“行”,穷之灾也。
  “无妄”之世有大妄者,六三也;而上九应之,六三外慕于正而窃取其名,三以苟免可也。至于上九,穷且败矣。
  
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  
  大 畜 卦 (第二十六)
  艮上
  乾下
   
  “大畜”:利贞,不家食,吉;利涉大川。
  《彖》曰:“大畜”,刚健笃实,辉光,日新其德。
  刚健者,“乾”也;笃实者,“艮”也;辉光者,二物之相磨而神明见也。“乾”不得“艮”,则素健而已矣①;“艮”不得“乾”,则徒止而已矣。以止厉健,以健作止,而德之变不可胜穷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素健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徒健”,亦通。
  刚上而尚贤,能止健,大正也。
  “大”者,正也;谓上九也,故谓之贤。贤者见畜于上九,所以为“大畜”也。
  “不家食,吉”;养贤也。“利涉大川”,应乎天也。
  “乾”之健,“艮”之止,其德天也。犹金之能割,火之能热也。物之相服者,必以其天。鱼不畏网而畏鹈鹕,畏其天也。故“乾”在“艮”下,未有不止而为之用也①。物之在“乾”上者,常有忌“乾”之心,而“乾”常有不服之意,“需”之上六,“小畜”之上九是也。忌者生于不足以服人尔,不足以服人而又忌之,则人之不服也滋甚。今夫“艮”自知有以畜“乾”,故不忌其健而许其进;“乾”知“艮”之有以畜我而不忌,故受其畜而为之用。“不家食”者,以“艮”为主也;“利涉大川”者,用“乾”之功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未有不止:《苏氏易传》于“未有”后有二□□,似未脱字。
  《象》曰:天在山中,“大畜”。君子以多识前言往行,以畜其德。
  孔子论“乾”九二之德曰:“君子学以聚之,问以辨之。”是以知“乾”之健,患在于不学,汉高帝是也,故“大畜”之君子将以用“乾”,亦先厚其学。
  初九:有厉,利已。
  《象》曰:“有厉利已”,不犯灾也。
  “小畜”之畜“乾”也,顺而畜之,故始顺而终反目。“大畜”之畜“乾”也,厉而畜之,故始厉而终亨①。君子之爱人以德,小人之爱人以姑息。见德而愠,见姑息而喜,则过矣。初九欲进之意无已也,至于六四,遇厉而止。六四之厉,我所谓德也;使我知戒而终身不犯于灾者,六四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始厉而终亨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始利而终亨”,误。
  九二:舆说輹。
  《象》曰:“舆说輹”,中无尤也。
  “小畜”之“说輹”,不得已也,故夫妻反目。“大畜”之“说輹”,其心愿之,故“中无尤”也。
  九三:良马逐,利艰贞。曰闲舆卫,利有攸往。
  《象》曰:“利有攸往”,上合志也。
  三“乾”并进,故曰“良马逐”。马不忧其不良,而忧其轻车易道以至泛轶也,故“利艰贞”。九三,“乾”之殿也,故相与饬戒,闲习其车徒,则“利有攸往”。“上”,上九也;上利在不忌,三利在必戒。
  六四:童牛之牿,元吉。
  《象》曰:六四“元吉”,有喜也。
  六五:豶豕之牙,吉。
  《象》曰:六五之“吉”,有庆也。
  “童牛”,初九也;“牿”,角械也;童牛无所用牿然且不敢废者,自其童而牿之,迨其壮,虽不牿可也。此爱其牛之至也。“豶豕”,羠豕也,九二之谓也。有牙而不鸷者,羠豕也,不鸷则可畜矣。“大畜”之畜乾也,始厉而终亨。初九,阳之微者也,而遂牿之,故至于九二,虽有牙而可畜也。其始牿之,其渐可畜,其终虽进之天衢可也。童而牿之,爱以德也,故“有喜”。不恶其牙而畜之,将求其用也,故“有庆”。凡物有以相德曰“喜”,施德获报曰“庆”。孔子曰:“积善之家,必有馀庆。”
   上九:何天之衢?亨。
  《象》曰:“何天之衢”,道大行也。
  “天衢”者,上之所履,而不与下共者也。德有以守之,虽以予人而莫敢受,苟无其德,虽吾不予夫将有取之者。上九之德足以自固,是以无忌于“乾”而大进之。其曰“何天之衢”者,何天衢之有,而不汝进也①?夫惟以天衢进之,而“乾”大服矣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何天衢之有,而不汝进也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何天之衢,有而不汝进也”,误。
  
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  
  颐 卦 (第二十七)
  艮上
  震下
   
  “颐”:贞吉。观颐,自求口实。
  《彖》曰:“颐,贞吉”,养正则吉也。“观颐”,观其所养也。
  谓上九。
  
  “自求口实”,观其自养也。
  谓初九。
  
  天地养万物,圣人养贤以及万民,“颐”之时大矣哉!
  
  《象》曰:山下有雷,“颐”;君子以慎言语,节饮食。
  上止下动,有“颐”之象,故君子治所以养口者。人之所共知而难能者,慎言语、节饮食也。言语一出而不可复入,饮食一入而不可复出者也。
  
  初九:舍尔灵龟,观我朵颐,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观我朵颐”,亦不足贵也。
  “尔”,初九也;“我”,六四也。龟者不食而寿,无待于物者也。养人者,阳也;养于人者,阴也。君子在上足以养人,在下足以自养。初九以一阳而伏于四阴之下,其德足以自养而无待于物者,如龟也。不能守之而观于四,见其可欲“朵颐”而慕之,为阴之所致也,故“凶”。所贵于阳者,贵其养人也。如养于人,则亦不足贵矣。
  
  六二:颠颐,拂经;于丘颐,征凶。
  《象》曰:六二“征凶”,行失类也。
  从下为“颠”,过击曰“拂”。“经”,历也,“丘” ①,空也。“豫”之六五失民,而九四得之,则九四为“由豫”。“颐”之六五失民,而上九得之,则上九为“由颐”。六二有养人之位,而无养人之德,则“丘颐”也。 夫“由”、“丘”二者,皆非相安者也②。“丘”以其位,“由”以其德,两立而不相忌者未之有也。六二、六三之求养于上九也,皆历五而后至焉,夫有求于人者,必致怨于其所忌以求说,此人之情也。故六二、六三之过五也,皆击五而后过,非有怨于五也,以悦其所求养者也。“由颐”者,利之所在也;“丘颐”者,位之所在也。见利而蔑其位,君子以为不义也,故曰“颠颐,拂经,于丘颐,征凶”。六二可以下从初九而求养也,然且不从而过击五以求养于上九,无故而陵其主,故“征凶”。“征凶”者,明“颠颐”之吉也,二,阴也;五亦阴也,故称“类”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丘:《苏氏易传》皆作“邱”。
  ② 非,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匪邱”。
  
  六三:拂颐,贞凶。十年勿用,无攸利。
  《象》曰:“十年勿用”,道大悖也。
  “拂颐”者,拂经于丘颐也。六二已详言之矣,因前之辞故略,其实一也。“拂颐”之为不义,二与三均也。然二有初可从,而三不得不从上也,故曰“贞凶”。虽贞于其配,而于义为凶。“由颐”之兴,“丘颐”之废,可坐而待也,其势不过十年,盍待其定而从之?故戒之曰“十年勿用”。用于十年之内,则“大悖”之道也。夫击其主而悦其配,虽其配亦不义也,故“无攸利”。
  
  六四:颠颐,吉;虎视耽耽,其欲逐逐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颠颐”之“吉”,上施光也。
  四于初为上。自初而言之,则初之见养于四为凶。自四言之,则四之得养初九为吉。初九之刚,其始若虎之“眈眈”而不可驯也,六四以其所欲而致之,“逐逐”焉而来,六四之所“施”,可谓“光”矣。
  
  六五:拂经,居贞,吉。不可涉大川。
  《象》曰:“居贞”之“吉”,顺以从上也。
  六五既失其民,为六二、六三之所拂而过也,愠而起争之,则亡矣。故以顺而从上,“居贞”为“吉”。失民者不可以犯难,故曰“不可涉大川”。
  
  上九:由颐,厉,吉。利涉大川。
  《象》曰:“由颐厉吉”,大有庆也。
  
  莫不由之以得养者,故曰“由颐”。有其德而无其位,故“厉”而后“吉”。无位而得众者,必以身犯难,然后众与之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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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大 过 卦 (第二十八)
  兑上
  巽下
   
  “大过”:栋桡,利有攸往,亨。
  《彖》曰:“大过”,大者过也。“栋挠”,本末弱也。刚过而中,巽而说行,“利有攸往”,乃亨。
  二五者,用事之地也。阳自内出,据用事之地而摈阴于外,谓之“大过”,大者过也。阴自外入,据用事之地而囚阳于内,谓之“小过”,小者过也。“过”之为言,偏盛而不均之谓也,故“大过”者,君骄而无臣之世也。《易》之所贵者,贵乎阳之能御阴,不贵乎阳之陵阴而蔑之也。人徒知夫阴之过乎阳之为祸也,岂知夫阳之过乎阴之不为福也哉!立阴以养阳也,立臣以卫君也,阴衰则阳失其养,臣弱则君弃其卫,故曰:“大过,大者过也。栋桡,本末弱也。”四阳者,栋也;初、上者,栋之所寄也。弱而见摈,则不任寄矣,此栋之所以桡也。“栋桡”,吾将压焉①,故“大过”之世,利有事而忌安居。君侈巳甚,而国无忧患,则上益张而下不堪,其祸可待也。故“利有攸往”,所利于往者,利其有事也,有事则有患,有患则急人,患至而人急,则君臣之势可以少均。故曰:“刚过而中,巽而说行,利有攸往,乃亨。”
  【校注】
  ① 吾将压焉:《苏氏易传》无“吾”字。
  “大过”之时大矣哉!
  《象》曰:泽灭木,“大过”;君子以独立不惧,遯世无闷。
  初六宜“不惧”,上六宜“遯”。
  初六:藉用白茅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藉用白茅”,柔在下也。
  “白茅”,初六也。所藉者,九二也。茅之为物,贱而不足收也,然吾有所甚爱之器,必以藉之,非爱茅也,爱吾器也。初之于二,强弱之势固相绝矣,其存亡不足以为损益,然二所以得安养于上者,以有初之藉也。弃茅而不收,则器措诸地;弃初而不录,则二亲其劳矣。故孔子曰:“茅之为物薄,而用可重也。”
  九二:枯杨生稊,老夫得其女妻,无不利。
  《象》曰:“老夫”“女妻”,过以相与也。
  卦合而言之,则“大过”者,君骄之世也;爻别而观之,则九五当骄,而九二以阳居阴,不骄者也。盛极将枯,而九二独能下收初六以自助,则“生梯”者也。“老夫”,九二也;“女妻”,初六也。凡人之情,夫老而妻少,则妻倨而夫恭。妻倨而夫恭,则臣难进而君下之之谓也,故“无不利”。“大过”之世,患在亢而无与,故曰:“老夫女妻,过以相与也。”
  九三:栋桡,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栋桡”之“凶”,不可以有辅也。
  九四:栋隆,吉;有它,吝。
  《象》曰:“栋隆”之“吉”,不桡乎下也。
  卦合而言之,则“本末弱”,“栋桡”者也。爻别而观之,则上六当“栋桡”,初六弱而能立,以遇九二不桡者也。初、上非栋也,栋之所寄而已。所寄在彼,而“隆”、“桡”见于此,初六不“桡”于下,则九四“栋隆”;上六不足以相辅,则九三之“栋桡”以其应也。九四专于其应则吉,有他则吝矣。“栋”之“隆”也,非初之福,而四享其利。及其“桡”也,上亦不与,而三受其名。故“大过”之世,智者以为阳宜下阴,而愚者以为阴宜下阳也。
  九五:枯杨生华,老妇得其士夫,无咎无誉。
  《象》曰:“枯杨生华”,何可久也?“老妇”“士夫”,亦可丑也。
  盛极将枯,而又生华以自耗,竭而不能久矣。“稊”者,颠而复孽,反其始也;“华”者,盈而毕发,速其终也。九五以阳居阳,汰侈已甚,而上六乘之,力不能正,只以速祸。故曰:“老妇得其士夫,无咎无誉。”“老妇”,上六也;“士夫”,九五也。夫壮而妻老,君厌其臣之象也①,故教之以“无咎无誉”,以求免于斯世。“咎”,所以致罪;“誉”,所以致疑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君厌其臣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君压其臣”。
  上六:过涉,灭顶:凶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过涉”之“凶”,不可咎也。
  “过涉”至于“灭顶”,将有所救也,势不可救,而徒犯其害,故凶。然其义则不可咎也。
  
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  
  坎 卦 (第二十九)
  坎上
  坎下
   
  习“坎”。
  “坎”,险也。水之所行,而非水也。惟水为能习行于险,其不直曰“坎”,而曰“习坎”,取于水也。
  
  有孚,维心,亨。行有尚。
  《彖》曰:“习坎”,重险也,水流而不盈。
  险,故流;流,故不盈。
  
  行险而不失其信。
  万物皆有常形,惟水不然。因物以为形而已。世以有常形者为信,而以无常形者为不信。然而方者可斲以为圆,曲者可矫以为直,常形之不可恃以为信也如此。今夫水,虽无常形,而因物以为形者,可以前定也。是故工取平焉,君子取法焉。惟无常形,是以迕物而无伤①。惟莫之伤也,故行险而不失其信。由此观之,天下之信,未有若水者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迕物而无伤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遇物而无伤”,误。
  
  “维心,亨”;乃以刚中也。
  所遇有难易,然而未尝不志于行者,是水之心也。物之窒我者有尽,而是心无已,则终必胜之。故水之所以至柔而能胜物者,维不以力争而以心通也。不以力争,故柔外;以心通,故“刚中”。
  
  行有尚,往有功也。
  “尚”,配也。方园曲直,所遇必有以配之。故无所往而不有功也。
  
  天险不可升也:地险山川丘陵也;王公设险以守其国。
  朝廷之仪,上下之分,虽有强暴而莫敢犯,此“王公”之“险”也。
  
  险之时用大矣哉!
  
  《象》曰:水至,“习坎”。君子以常德行,习教事。
  事之待教而后能者,“教事”也。君子平居“常”其“德行”,故遇险而不变。“习”为“教事”,故遇险而能应。
  
  初六:习坎,入于坎窞,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习坎”入坎,失道凶也。
  六爻皆以险为心者也。夫苟以险为心,则大者不能容,小者不能忠;无适而非,寇也。惟相与同患,其势有以相待,然后相得而不叛。是故居“坎”之世,其人可与同处患,而不可与同处安。九二、九五,二险之不相下者也;而六三、六四,其蔽也。夫有事于敌,则蔽者先受其害。故九二之于六三,九五之于六四,皆相与同患者也,是以相得而不叛,至于初、上,处内外之极,最远于敌而不被其祸,以为足以自用而有余,是以各挟其险以待其上。初不附二,上不附五,故皆有“失道”之“凶”焉。君子之习险,将以出险也。习险而入险,为寇而已。
  
  九二:坎有险,求小得。
  《象》曰:“求小得”,未出中也。
  “险”,九五也;“小”,六三也。九二以险临五,五亦以险待之。欲以求五,焉可得哉?所可得者,六三而已。二所以能得三者,非谓其德足以怀之,徒以二者皆未出于险中,相待而后全故也。
  
  六三:来之坎坎,险且枕,入于坎窞,勿用。
  《象》曰:“来之坎坎”,终无功也。
  “之”,往也;“枕”,所以休息也。来者“坎”也,往者亦“坎”也。均之二“坎”,来则得主①,往则得敌。遇险于外,而休息于内也。故曰“险且枕”。六三知其不足以自用,用必无功,故退入于“坎”以附九二,相与为固而已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来则得主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来则得生”,误。
  
  六四,樽酒,簋贰,用缶,纳约自牖;终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樽酒簋贰”,刚柔际也。
  “樽酒,簋贰,用缶”,薄礼也。“纳约自牖”,简陋之至也。夫同利者不交而欢,同患者不约而信。四非五无与为主,五非四无与为蔽。馈之以薄礼,行之以简陋,而终不相咎者,四与五之际也。
  
  九五:坎不盈,祗既平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坎不盈”,中未大也。
  “祗”,犹言适足也。九五可谓大矣,有敌而不敢自大,故“不盈”也。“不盈”,所以纳四也。盈者人去之,不盈者人输之。故不盈,适所以使之“既平”也。
  
  上六:系用徽纆,寘于丛棘,三岁不得,凶。
  《象》曰:上六失道,凶三岁也。
  夫有敌而深自屈以致人者,敌平则汰矣。故九五非有德之主也。无德以致人,则其所致者皆有求于我者也。上六维无求于五,故“徽纆”以“系”之,“丛棘”以固之。上六之所恃者险尔,险穷则亡,故“三岁不得,凶”也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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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离 卦 (第三十)
  离上
  离下
   
  “离”。
  火之为物,不能自见,必丽于物而后有形。故“离”之象,取于火也。
  利贞,亨。畜牝牛吉。
  《彖》曰:“离”,丽也。日月丽乎天,百谷草木丽乎土。
  言万物各以其类丽也。
  重明以丽乎正,乃化成天下;柔丽乎中正,故“亨”,是以“畜牝牛吉”也。
  六丽:二、五是柔丽中正也。物之相丽者,不正则易合而难久,正则难合而终必固。故曰“利贞,亨”。欲知其所畜,视其主。有是主,然后可以畜是人也。有其人而无其主,虽畜之不为用。故以柔为主,则所畜者,惟牝牛为吉。
  《象》曰:明两作,“离”;大人以继明照于四方。
  火得其所附,则一炬可以传千万;明得其所寄,则一耳目可以尽天下,天下之续吾明者众矣。
  初九:履错然,敬之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履错”之“敬”,以辟咎也。
  六爻莫不以相附离为事。而火之性灾上者也,故下常附上。初九附六二者也,以柔附刚者,宁倨而无谄;以刚附柔者,宁敬而无渎。渎其所附①,则自弃者也。故初履声错然敬之②,以辟相渎之咎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渎其所附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渎其所以附”,“以”字衍。
  ② 错然敬之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错然敬二”,亦通。
  六二:黄离,元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黄离元吉”,得中道也。
  “黄”,中也。阴不动而阳来附之,故“元吉”。
  九三,日昃之离,不鼓缶而歌,则大耋之嗟,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日昃之离”,何可久也。
  火得其所附则传,不得其所附则穷。初九之于六二,六五之于上九,皆得其所附者以阴阳之相资也。惟九三之于九四,不得其传而遇其穷,如日之昃①,如人之耋也。君子之至此,命也。故“鼓缶而歌”,安以俟之。不然,咨嗟而不宁,则凶之道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如日之昃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如日月之昃”,“月”字衍。
  九四:突如其来如,焚如,死如,弃如。
  《象》曰:“突如其来如”,无所容也。
  九三无所附,九四人莫附之,皆穷者也。然九三之穷,则咨嗟而已;九四见五之可欲,而不度其义之不可得,故其来“突如”,其炎“焚如”。六五拒而不纳①,故穷而无所容。夫四之欲得五,是与上九争也,而上九,“离”之王公也。是以死而众弃之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六五拒而不纳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其五拒而不纳”,误。
  六五:出涕沱若,戚嗟若,吉。
  《象》曰:六五之吉,离王公也。
  “王公”,上九也。六五上附上九,而九四欲得之。故“出涕”、“戚嗟”,以明不贰也。六五不贰于四,则上九离之矣①,故吉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上九离之矣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上九勤之矣”,误。
  上九:王用出征,有嘉折首,获匪其丑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王用出征”,以正邦也。
  凡在下者,未免离于人也。惟上九离人,而不离于人。故其位为王,其德可以正人,各安其所离矣。而有乱群者焉,则王之所征也。“嘉”者,六五也。非其类者,九四也。六爻皆无应,故近而附之者得称“嘉”也。其嘉之所以能克其非类者,以上九与之也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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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东坡易传》卷之四
  咸 卦 (第三十一)
  兑上
  艮下
   
  “咸”:亨,利贞。取女吉。
  《彖》曰:“咸”,感也。柔上而刚下,二气感应以相与。止而说,男下女,是以“亨,利贞,取女吉也”。
  下之而后得,必贞者也。取而得贞,取者之利也。
  
  天地感而万物化生,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。观其所感,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!
  情者,其诚然也。“云从龙,风从虎”,无故而相从者,岂容有伪哉!
  
  《象》曰:山上有泽,“咸”。君子以虚受人。
  
  初六:咸其拇。
  《象》曰:“咸其拇”,志在外也。
  “外”,四也。“咸其拇”者,以是为“咸”也。“咸”者以神交,夫神者将遗其心,而况于身乎?身忘而后神存,心不遗则身不忘,身不忘则神忘。故神与身,非两存也,必有一忘。足不忘屦,则屦之为累也甚于桎梏,要不忘带,则带之为虐也甚于缧绁。人之所以终日蹑屦束带而不知厌者,以其忘之也。道之可名言者,皆非其至。而“咸”之可分别者,皆其粗也。是故在卦者,“咸”之全也,而在爻者。“咸”之粗也。爻配一体,自拇而上至于口,当其处者有其德。德有优劣,而吉凶生焉。合而用之,则拇履腓行、心虑口言,六职并举而我不知,此其为卦也。离而观之,则拇能履而不能捉,口能言而不能听,此其为爻也。方其为卦也,见其“咸”而不见其所以“咸”,犹其为人也,见其人而不见其体也。六体各见,非全人也。见其所以“咸”,非全德也。是故六爻未有不相应者,而皆病焉,不凶则吝,其善者免于悔而已。
  
  六二:咸其腓,凶;居吉。
  《象》曰:虽“凶”“居吉”,顺不害也。
  “顺”,九三也。
  
  九三:咸其股,执其随,往吝。
  《象》曰:“咸其股”,亦不处也;志在随人,所执下也。
  “执”,牵也;“下”,二也。体静而神交者,“咸”之正也。“艮”,止也。而所以为“艮”者,三也。三之德固欲止,而初与二莫之听者,往从其配也。见配而动,虽三亦然。是故三虽欲止①,而不免于随也。附于足而足不能禁其动者,拇也;附于股而股不能已其行者,腓也。初与二者,“艮”之体,而“艮”不能使之止也。拇虽动,足未必听。故初之于四,有志而已。腓之所之(以)无不随者②,以动静之制在焉。故可以凶、可以吉也。股欲止而牵于腓,三欲止而牵于二。不信己而信人,是以“往吝”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三虽欲止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虽三欲止”,误。
  ② 所之无不随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所以无不随”,误。
  
  九四:贞吉,悔亡。憧憧往来,朋从尔思。
  《象》曰:“贞吉悔亡”,未感害也;“憧憧往来”,未光大也。
  九四之所居,心之所在也。方其为卦也,四隐而不见,心与百体并用而不知,是以无悔无朋。及其表之以四也,而心始有所在。心有所在,而物疑矣。故“憧憧往来”以求之,正则吉,不正则不吉。既感则“悔亡”;未感则害我者也。其朋则从,非其朋则不从也。
  
  九五:咸其脢,无悔。
  《象》曰:“咸其脢”,志末也。
  拇之动,腓之行,股之随,心之憧憧往来,皆有为之病也。惩其病而举不为者,是无为之病也。五之所在者,“脢”也。而脢者,体之不动而无事者也,畏其有事之劳,而“咸”于无事之求,“无悔”而已,志已卑矣。
  
  上六:咸其辅、颊、舌。
  《象》曰:“咸其辅颊舌”,滕口说也。
  上六之所在者,口也。夫有以为“咸”者,口未必不用;而恃口以为“咸”,则不可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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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恒 卦 (第三十二)
  震上
  巽下
   
  “恒”:亨,无咎,利贞。利有攸往。
  《彖》曰:“恒”,久也。刚上而柔下,雷风相与,“巽”而动,刚柔皆应,“恒”。“恒,亨,无咎,利贞”,久於其道也。
  所以为“恒”者,贞也。而贞者施于既“亨、无咎”之后者也。上下未交,恩泽未渥,而骤用其贞,此危道也。故将为“恒”,其始必有以深通之,其终必有以大正之。方其通物也,则上下之分有相错者矣。以错致亨,亨则悦;悦故无我咎者。无咎而后贞,贞则可“恒”。故“恒”非一日之故也,惟久于其道而无意于速成者能之。
  
  天地之道,恒久而不已也;“利有攸往”,终则有始也。
  物未有穷而不变者①。故“恒”非能执一而不变,能及其未穷而变尔。穷而后变,则有变之形;及其未穷而变,则无变之名,此其所以为“恒”也。故居“恒”之世,而“利有攸往”者,欲及其未穷也。夫能及其未穷而往,则终始相受,如环之无端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不变者:《苏氏易传》无“者”字,误。
  
 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。
  “照”者,日月也。运之者,天也。
  
  四时变化而能久成。
  将明恒久不已之道,而以日月之运、四时之变明之,明其未穷而变也①。阳至于午,未穷也;而阴已生。阴至于子,未穷也;而阳已萌。故寒暑之际人安之,如待其穷而后变,则生物无类矣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明其未穷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明及其未穷”,亦通。
  
  圣人久于其道,而天下化成;观其所恒,而天下万物之情可见矣。
  非其至情者,久则厌矣。
  
  《象》曰:雷风,恒。君子以立不易方。
  “雷”、“风”,非天地之常用也;而天地之化所以无常者,以有“雷”、“风”也。故君子法之,以能变为“恒”;“立不易方”,而其道运矣。
  
  初六:浚恒,贞凶,无攸利。
  《象》曰:“浚恒”之“凶”,始求深也。
  “恒”之始,阳宜下阴以求亨;及其终,阴宜下阳以明贞。今九四不下初六,故有“浚恒”之凶。上六不下九三,故有“振恒”之凶。二者皆过也,易地而后可。下沈曰“浚”,上奋曰“振”。初六以九四不见下,故求深自藏以远之,使九四虽田而无获,可谓贞矣。然阴阳否而不亨,非所以为恒之始也,故“凶”。始不亨而用贞,终必两废,故“无攸利”。夫“恒”之始,宜亨而未宜贞。
  
  九二:悔亡。
  《象》曰:九二“悔亡”,能久中也。
  “艮”、“兑”合而后为“咸”,“震”、“巽”合而后为“恒”。故卦莫吉于“咸”、“恒”者,以其合也。及离而观之,见己而不见彼,则其所以为“咸”、“恒”者亡矣。故“咸”、“恒”无完爻,其美者不过“悔亡”。“恒”之世,惟四宜下初,自初以上,皆以阴下阳为正。故九二、九三、六五、上六,皆非正也。以中者用之,犹可以“悔亡”;以不中者用之,则无常之人也。故九三“不恒其德”。
  
  九三: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,贞吝。
  《象》曰:“不恒其德”,无所容也。
  《传》曰:“人而无恒,不可作巫医。”子曰:“不占而已矣。”夫无常之人,与之为巫医且不可,而况可与有为乎?人惟有常,故其善恶可以外占而知,无常之人,方其善也,若可与有为;及其变也,冰解潦竭,而吾受其羞。故与是人遇者,去之吉,贞之吝。善恶各有徒,惟无常者无徒。故曰:“不恒其德,无所容也。”
  
  九四:田无禽。
  《象》曰:久非其位,安得禽也?
  九四居非其位①,而重下初六。初六,其所欲得也,故曰“无禽”;上亢而下沉,欲以获初,难矣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居非其位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怀非其位”,误。
  
  六五:恒其德,贞妇人吉,夫子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妇人贞吉”,从一而终也;夫子制义,从妇凶也。
  “恒”以阴从阳为正,六五下即二,则妇人之正也。九二上从五,则夫子之病也。
  
  上六:振恒,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振恒”在上,大无功也。
  “恒”之终,阴宜下阳者也。不安其分而奋于上,欲求有功,而非其时矣。故“凶”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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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遯 卦 (第三十三)
  乾上
  艮下
   
  “遯”:亨,小利贞。
  《彖》曰:“遯,亨”,遯而亨也。
  阴盛于“否”而至于“剥”,君子未尝不居其间也。“遯”以二阴而伏于四阳之下,阴犹未足以胜阳,而君子遂至于遯。何也?曰:君子之遯,非直弃去而不复救也,以为有亨之道焉。今夫二阴在内,“遯”之主也;其势至锐,而其朋至寡。锐,则其终必胜;寡,则其心常欲得众。君子及其未胜而遯,则阴无与处而思求阳。阴思求阳而后阳可以处,故曰:“遯,亨,遯而亨也。”
  刚当位而应,与时行也。
  时当遯,虽有应,不得不逝也。
  “小利贞”,浸而长也。“遯”之时义大矣哉!
  “浸”而后“长”,则今犹微也。微而忘贞,则废矣。
  《象》曰:天下有山,“遯”。君子以远小人,不恶而严。
  山有企天之意而不可及,阴有慕阳之志而不可追,“遯”之象也。
  初六:遯尾,厉;勿用有攸往。
  《象》曰:“遯尾”之“厉”,不往,何灾也?
  “遯”者皆外向,故初六为“尾”。首之所趣①,尾所不能禁也,遯而不能禁,逝者众矣。众逝则我无与处,故危;势不能禁而往迫之,则阳怒而为灾,故不利“有攸往”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趣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趋”,误。
  六二:执之,用黄牛之革,莫之胜说。
  《象》曰:执用黄牛,固志也。
  六二“遯”之主,而与五为应,则有以固“执之”矣。方阳之遯,其所以执而留之者,非出于款诚至意,阳不顾也,故必有如牛革之坚者,而又用其黄焉,则忠确之至也。
  九三:系遯,有疾,厉;畜臣妾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系遯”之“厉”,有疾惫也;“畜臣妾吉”,不可大事也。
  九三虽阳,而与阴同体,是为以阴止阳,徒欲止之而无应于上,止之不由其道,盖系之而已。彼欲去矣,而以力系之,我惟无疾而后可,一日有疾,则彼皆舍我而去尔,何则?所以系之者,恃力也。故曰:“畜臣妾,吉。”系者,“畜臣妾”之道,而非所以畜君子也。
   九四:好遯,君子吉,小人否。
  《象》曰:君子“好遯”,“小人否”也。
  九四有初六之好,舍其好而遯,则“君子吉”,而“小人否”也。
  九五:嘉遯,贞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嘉遯贞吉”,以正志也。
  六二,九五配也。舍其配而遯,故曰“嘉遯”。犹惧其怀也,故戒之以“贞吉”。
  上九:肥遯,无不利。
  《象》曰:“肥遯无不利”,无所疑也。
  无应于下,沛然而去,“遯”之肥也。夫九三牵于二阴而为之止,我不知势之不可以不遯而止之,非其利也;然则上九之“肥遯①”,非独以利我,亦以利三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肥遯:《苏氏易传》无“肥”字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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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大 壮 卦 (第三十四)
  震上
  乾下
   
  “大壮”:利贞。
  《彖》曰:“大壮”:大者壮也。刚以动,故壮。“大壮,利贞”,大者,正也,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见矣。
  以大者为正,天地之至情也。
  
  《象》曰:雷在天上,“大壮”。君子以非礼弗履。
  所以全其勇、壮也。
  
  初九:壮于趾,征凶有孚。
  《象》曰:“壮于趾”,其孚穷也。
  “乾”施壮于“震”者也。壮者为羊,所施为藩,故五以二为羊,三以六为藩。以类推之,则初九之壮,施于九四;九四藩决不羸,则初九亦触四之羊也。以其最下而用壮,故曰“壮于趾”。自下之四,故曰“征”。众皆触非其类,已独触其类。触其类,则有孚于非其类矣,不孚于方壮之阳,而孚于已穷之阴,故虽有孚而不免于凶者,其孚穷而不足赖也。
  
  九二:贞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九二贞吉”,以中也。
  初九以触阳“凶”,九三以独阴“厉”,皆失中者也。九二之于五也,进不触之,退不助之,安贞而已,中也。
  
  九三:小人用壮,君子用罔,贞厉。羝羊触藩,羸其角。
  《象》曰:“小人用壮”,君子罔也。
  “羊”,九三也;“藩”,上六也,“羸”,废也。九三之壮施于上六。上六,穷阴也;九三,壮阳也。以壮阳触穷阴,其势若易易然①。然而阳壮则轻敌,阴穷则深谋,故小人以是为壮,而君子以是为罔已也。以阳触阴,正也;而危道也。是以君子不触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易易然:《苏氏易传》无“然”字,误。
  
  九四:贞吉,悔亡。藩决不羸,壮于大舆之輹。
  《象》曰:“藩决不羸”,尚往也。
  九四有藩,是以知初九之触也,欲进而消二阴者①。九四之“贞吉”也,外有二阴之敌,而内有初九之触,此九四之所以有“悔”也。忿其触而羸其角,则是敌未亡而内自战,四以是为病也,故见触不校,即而怀之。以为其徒,则可以“悔亡”,故曰“藩决不羸,壮于大与之輹”。九四自决其藩,而不以羸初九之角,则向之触我者止而为吾用,适所行以壮吾輹尔。临敌而輹壮,可以往矣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消二阴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消二阳”,误。
  
  六五:丧羊于易,无悔。
  《象》曰:“丧羊于易”,位不当也。
  “羊”,九二也;六五者,九二施壮之地也。以阴居阳则不纯乎阴,有志于助阳矣。是以释九二之羊而纵之,故曰:“丧羊于易,位不当也。”人皆为藩以御羊,而已独无有,岂非易之至也歟?有藩者,羸其角;而易者丧之,羸其角者“无攸利”,则丧之者“无悔”,岂不明哉!
  
  上六:羝羊触藩,不能退,不能遂。无攸利,艰则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不能退,不能遂”,不详也。“艰则吉”,咎不长也。
  “羊”,九三也;“藩”,上六也。自三言之,三不应触其藩;自上言之,上不应羸其角。二者皆不计其后而果于发者,三之触我,我既已罔之矣,方其前“不得遂”,而退不得释也,岂独羊之患,虽我则何病如之?且未有羊羸角而藩不坏者也,故“无攸利”,均之为不利也,则以知难而避之,为“吉”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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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晋 卦 (第三十五)
  离上
  坤下
   
  “晋”:康侯,用锡马,蕃庶,昼日三接。
  《彖》曰:“晋”,进也。明出地上,顺而丽乎大明,柔进而上行。是以“康侯,用锡马,蕃庶,昼日三接”也。
  “晋”以“离”为君,“坤”为臣。“坤”之为物广大博厚,非特臣尔,乃诸侯也。故曰“康侯”,君以是安诸侯也。夫“坤”顺而“离”明,以顺而进,趋于明,无有逆而不受者,故曰“锡马”。马所以进也,锡之马而使蕃之,许其进之甚也。一日三接,喜其来之至也。
  
  《象》曰:明出地上,“晋”,君子以自昭明德。
  
  初六:晋如,摧如,贞吉。罔孚,裕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晋如摧如”,独行正也;“裕无咎”,未受命也。
  三阴皆进而之“离”,九四居于其冲,欲并而有之,众之所不与也。初六有应于四,将以众适四,故进而众摧之也。夫初六之适四,正也;其以众适四,不正也。已独行而不以众,则得其正矣,故曰“贞吉”。我虽正矣,而众莫吾信,故“裕”之而后“无咎”。裕之而后无咎者,众未肯受吾命也。
  
  六二:晋如,愁如,贞吉。受兹介福,于其王母。
  《象》曰:“受兹介福”,以中正也。
  将进而之五,而四欲得之,故“晋如,愁如”。我守吾正,虽四为拒,不能终闭也,故受福于王母。六五之谓王母也,以其为王母,故二虽阴,亦可得而归之矣。
  
  六三:无允,悔亡。
  《象》曰:“无允”之,志上行也。
  将适上九而近于四,悔也。虽与之近,而众信其不与也,故“悔亡”。
  
  九四:晋如,鼫鼠,贞厉。
  《象》曰:“鼫鼠贞厉”,位不当也。
  求得而未必能者,鼫鼠也。六二、六三,非其所当得也。因其过我欲兼有之,而众不听,故曰“晋如,鼫鼠”。九四之有初六,正也;非其正者,固不可得矣。而正者犹危,则位不当之故也。
  
  六五:悔亡。失得勿恤,往吉,无不利。
  《象》曰:“失得勿恤”,往有庆也。
  四夺其与,悔也。然而众不与四,是以“悔亡”。夫以五之尊而下与四争,其所附则陋矣,故虽失所当得,“勿恤”,而往则吉。夫下与四争,必来;来者争也,则往者不争之至也。五犹不争,而四何敢不置之?故其所失,终亦必得而已矣。苟终于得,则其不争,非独四之利也。
  
  上九:晋其角,维用伐邑,厉吉无咎,贞吝。
  《象》曰:“维用伐邑”,道未光也。
  刚之上穷者,角也。“晋其角”者,以是为晋也。以角为晋,必有所用其触。三,吾应也①;而四闭之,则上九之所伐者,四也。四与上同体,故为邑也。邑人而闭吾应,无以令之而至于用兵,道不光矣。此正也,而吝道也。故知戒于危,然后其吉,可以无咎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吾应也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五应也”,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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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明 夷 卦 (第三十六)
  坤上
  离下
   
  “明夷”:利艰贞。
  《彖》曰:明入地中,“明夷”。内文明而外柔顺,以蒙大难,文王以之。“利艰贞”,晦其明也。内难而能正其志,箕子以之。
  《象》曰:明入地中,“明夷”,君子以莅众,用晦而明。
  王弼曰:显明于外,乃所辟也。
  
  初九:明夷于飞,垂其翼。君子于行,三日不食。有攸往,主人有言。
  《象》曰:“君子于行”,义不食也。
  “明夷”之主在上六。二与五,皆其用事之地。而九三势均于其主,力足以正之,此三者皆有责于“明夷”之世者也。夫君子有责于斯世,力能救则救之,六二之“用拯”是也;力能正则正之,九三之“南狩”是也。既不能救,又不能正,则君子不敢辞其辱以私便其身,六五之“箕子”是也。君子居“明夷”之世,有责必有以塞之,无责必有以全其身而不失其正。初九、六四,无责于斯世,故近者则入腹获心“于出门庭”,而远者则行不及食也。“明夷”者,自“夷”以全其明也,将飞而举其翼,必见縻矣,故“垂其翼”,所以示不飞之形也。方其未去也,“垂其翼”,缓之至也;及其去也,三日不遑食,亟之至也。是何也?则惧不免也。“明夷”之主,既已失其民矣,我有所适,所适必其敌也。去主而适敌,主且以我为谋之,故曰“主人有言”。“主人”,上六也。
  
  六二:明夷,夷于左股,用拯马壮,吉。
  《象》曰:六二之吉,顺以则也。
  爻言左右,犹言内外也。在我之上,则于我为左矣。“明夷”之世,“坤”,君也,而将废也。“离”,臣也,而方壮也。自“离”言之,“坤”之废,左股之伤也。六二忠顺之至,故往用拯之,爱其忠而忧其不济也。故戒之曰:徒往不足拯也。马壮而后吉,马所以载伤者也。
  
  九三:明夷,于南狩,得其大首,不可疾贞。
  《象》曰:“南狩”之志,乃大得也。
  六二所居者顺①,而不失人臣之则,故可以拯不明之君。有功而不见疑,是以吉也。至于九三,其势逼矣。虽欲拯之而不可得,故“南狩”以正之。“明夷”始自晦也,“南狩”,发其明之地也。以阳用阳,戒在于速,故“大首”既获,则“不可疾贞”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所居者顺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所居顺”,误。
  
  六四:入于左腹,获明夷之心,于出门庭。
  《象》曰:“入于左腹”,获心意也。
  近不明之君,而位非用事之地,虽以逊免可也。是故“入其左腹,获其心意”,而君子莫之咎者,以去其门庭之速也。君子之居此,惧不免尔。既免,未有不去者;既免而不去,怀其门庭,将以有求,则吾罪大矣。
  
  六五:箕子之明夷,利贞。
  《象》曰:箕子之贞,明不可息也。
  六五之于上六,正之则势不敌,救之则力不能,去之则义不可,此最难处者也。如箕子而后可,箕子之处于此,身可辱也,而“明不可息”者也。
  
  上六:不明晦,初登于天,後入于地。
  《象》曰:“初登于天”,照四国也;“後入于地”,失则也。
  六爻皆晦也。而所以晦者不同:自五以下,明而晦者也;若上六,不明而晦者也。故曰“不明晦”,言其实晦非有托也。明而晦者,始晦而终明;不明而晦者,强明而实晦,此其辨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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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家 人 卦 (第三十七)
  巽上
  离下
   
  “家人”:利女贞。
  《彖》曰:“家人”,女正位乎内。
  谓二也。
  男正位乎外。
  谓五也。
  男女正,天地之大义也。家人有严君焉,父母之谓也。父父、子子、兄兄、弟弟、夫夫、妇妇而家道正,正家而天下定矣。
  《象》曰:风自火出,“家人”。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恒。
  火之所以盛者,风也;火盛而风出焉。家之所以正者,我也;家正而我与焉。
  初九:闲有家,悔亡。
  《象》曰:“闲有家”,志未变也。
  家人之道,宽则伤义,猛则伤恩。然则是无适而可乎?曰:“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恒。”至矣,言之有物也,行之有恒也!虽有悍妇、暴子弟,莫敢不肃然,而未尝废恩也,此所以为至也。曾子曰:“君子所贵乎道者三:动容貌,斯远曝慢矣;正颜色,斯近信矣;出辞气,斯远鄙倍矣。”如是,何闲之有?初九用刚于家之始,九三用刚于家之成,是以皆有悔也。夫所以至于“闲”者?惟德不足故也。德既不足,而又忘闲焉,则志变矣。及其未变而闲之,故“悔亡”。
  六二:无攸遂,在中馈,贞吉。
  《象》曰:六二之“吉”,顺以“巽”也。
  有中馈,无遂事,妇人之正也。
  九三:家人嗃嗃,悔厉,吉。妇子嘻嘻,终吝。
  《象》曰:“家人嗃嗃”,未失也。“妇子嘻嘻”,失家节也。
  以阳居阳,过于用刚,故悔且危也。人见其悔且危也,而矫之以宽,则家败矣。故告之以斯人之终吉,戒之以失节之终吝。
  六四:富家,大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富家大吉”,顺在位也。
  “家人”有四阳二阴,而阴皆不失其位,以听于阳。阳为政而阴听之,家欲不治不可得也。富者治之极也,故六二“贞吉”,其治也;六四“富家”,其极也。以治极致富,则其富可久,此之谓“大吉”。
  九五:王假有家,勿恤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王假有家”,交相爱也。
  “假”,至也。王至有家,则是家也大矣。王者以天下为一家,“家人”之家近而相渎,天下之家远而相忘,知其患在于相渎也,故推严别远以存相忘之意,知其患在于相忘也。故简易“勿恤”,以通相爱之情。“家人”四阳,惟九五有人君之德,故称其德、论天下之家焉。君臣欲其如父子,父子欲其如君臣,圣人之意也。
  上九:有孚,威如,终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威如”之“吉”,反身之谓也。
  上九之所信者,三也。家人之无应者,惟三与上而已。人皆刚柔相与,而己独两刚相临①,是以终身不忘畏也。畏威如疾,民之上也,故畏人者人亦畏之,慢人者人亦慢之,此之谓“反身”。凡言终者,其始未必然也,“妇子嘻嘻”,其始可乐;“威如之吉”其始苦之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而己独两刚相临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而已独两刚相临”,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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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睽 卦 (第三十八)
  离上
  兑下
   
  “睽”:小事吉。
  《彖》曰:“睽”,火动而上,泽动而下,二女同居,其志不同行。说而丽乎明,柔进而上行,得中而应乎刚。
  谓五也。
  是以“小事吉”。
  有“同”而后有“睽”。“同”而非其情,“睽”之所由生也。“说”之丽“明”,柔之应刚,可谓“同”矣,然而不可大事者,以二女之志不同也。
  天地“睽”而其事同也,男女“睽”而其志通也,万物“睽”而其事类也。“睽”之时用大矣哉!
  人苟惟“同”之知,若是必“睽”。人苟知“睽”之足以有为,若是必“同”。是以自其“同”者言之,则二女同居而志不同,故其吉也小;自其“睽”而“同”者言之,则天地“睽”而其事“同”,故其用也大。
  《象》曰:上火下泽,“睽”,君子以同而异。
  “同而异”,晏平仲所谓“和”也。
  初九:悔亡。丧马,勿逐,自复。见恶人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见恶人”,以辟咎也。
  “睽”之不相应者,惟初与四也。初欲适四而四拒之,悔也。四之拒我,逸“马”也,“恶人”也。四往无所适,无归之马也。马逸而无归,其势自复;马复,则“悔亡”矣。人惟好同而恶异,是以为“睽”。故美者未必婉,恶者未必狠,从我而来者未必忠,拒我而逸者未必贰。以其难致而舍之,则从我者皆吾疾也,是相率而入于咎尔。故“见恶人”,所以“辟咎”也。
  九二:遇主于巷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遇主于巷”,未失道也。
  “主”,所主也。有所适,必有所主。九二之进,则主五矣。“巷”者,二五往来相从之道也。使二决从五,则见主于其室;五决从二,则见主于其门。所以相遇于巷者,皆有疑也。何疑也?疑四之为寇也。然而犹可以“无咎”者,皆未失相从之道也,特未至尔。
  六三:见舆曳,其牛掣。其人天且劓,无初有终。
  《象》曰:“见舆曳”,位不当也;“无初有终”,遇刚也。
  三非六之所宜据,譬之乘舆而非其人也。非其人而乘其器,无人则肆,有人则怍矣。故六三见上九,曳其轮而不进,击其牛而去之。夫六三配上九,而近于九四,九四其寇也,无所应而噬之,未达于配而噬于寇,是以“天且劓”也。乘非其位而汙非其配,可以获罪矣,然上九犹脱弧而纳之,上九则大矣。有是大者容之,故“无初有终”。
  九四:睽孤,遇元夫。交孚,厉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交孚”“无咎”,志行也。
  “睽”之世,阳惟升,阴惟降。九二升而遇五,故为遇主;九四、上九升而无所遇①,故为“睽孤”。元夫,初九也。夫两穷而后相遇者,不约而交相信,是以虽危而“无咎”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九四、上九升而无所遇:《苏氏易传》无“上九”,误。
  六五:悔亡。厥宗噬肤,往何咎?
  《象》曰:“厥宗噬肤”,往有庆也。
  六五之配,九二也;九二之“宗”,九四也。二与四同功,故亦曰“宗”。“肤”,六三也,自五言二之宗,故曰“厥宗”。六五之所以疑而不适二者,疑四之为“寇”也,故告之曰:四已噬三矣。夫既已噬三,则不暇寇我;我往从二,何咎之有?
  上九:睽孤,见豕负涂,载鬼一车,先张之弧,後说之弧。匪寇,无媾;往,遇雨则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遇雨”之“吉”,无疑亡也。
  上九之所见者,六三也。汙非其配,“负涂”之豕也。载非其人,“载鬼”之车也。是以张弧而待之,既而察之曰:是其所居者不得已,非与寇,为媾者也,是以说弧而纳之,阴阳和而雨也。天下所以“睽”而不合者,以我求之详也;夫苟求之详,则孰为不可疑者?今六三之罪,犹且释之;“群疑”之“亡”也,不亦宜哉!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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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蹇 卦 (第三十九)
  坎上
  艮下
  
  “蹇”:利西南,不利东北。利见大人,贞吉。
  《彖》曰:“蹇”,难也,险在前也。见险而能止,知矣哉!“蹇,利西南”,往得中也。“不利东北”,其道穷也。
  “艮”,东北也;“坎”,北也。难在东比,则西南者无难之地也。君子将有意乎犯难以靖人,必先靖其身,是故立于无难之地,以观难之所在,势之可否,见可而后赴之,是以往则“得中”也。难之所在,我亦在焉,则求人之不暇,其道穷矣。然此非为大人者言也,初六、九三、六四、上六,皆因其势之远近、时之可否以断其往来之吉凶,故西南之利、东北之不利,为是四者言也。若九五之大人则不然。
  “利见大人”,往有功也。当位贞吉,以正邦也。
  “当位”而正,五也;五之谓“大人”。大人者不择其地而安,是以立于险中而能正邦也。是岂恶东北而乐西南者哉?得见斯人而与之往,其有功无疑也,上六当之。
   “蹇”之时用大矣哉!
  《象》曰:山上有水,“蹇”。君子以反身修德。
  初六:往蹇,来誉。
  《象》曰:“往蹇来誉”,宜待也。
  九五以“大蹇”为朋来之主,以中正为往来之节,未及于五,难未艾也。犯之有咎,过五以上,难衰而可乘矣。故上六“往蹇来硕”,而六四以下皆以“往蹇”为病。而其来,有先后之差焉:见难而往,难不可犯,穷而后反。人不以穷而后反者,为有让以其不得已也。惟初六,涉难未深而遽反,不待其穷,是以有“誉”也。
   六二:王臣蹇蹇,匪躬之故。
  《象》曰:“王臣蹇蹇”,终无尤也。
  初六、九三、六四、上六,彼四者或远或近,皆视其势之可否以为往来之节;独六二有应于五,君臣之义深矣。是以不计远近、不虑可否、无往无来、“蹇蹇”而已。君子不以为不智者,以其非身之故也。
  九三:往蹇,来反。
  《象》曰:“往蹇来反”,内喜之也。
  六四:往蹇,来连。
  《象》曰:“往蹇来连”,当位实也。
  夫势不可往者,非徒往而无获,亦将来而失其故也,何则?险难在前,不虑可否而轻以身赴之,苟前不得进,则必有议吾后者矣。九三“往蹇”,而其来也得反其位,则“内喜之”也。内之二阴,不能自立于险难之际,待我而为捍蔽,是故完位以复我。我之所以得反者,幸也。至于六四,则九三蹑而袭之矣,外难未夷而归遇难,故曰“往蹇,来连”。“连”者,难之相仍也。“实”,阳也;九三以阳居阳,其有乘虚而不敢者乎?故曰“当位实也”。
  九五:大蹇,朋来。
  《象》曰:“大蹇朋来”,以中节也。
  险中者,人之所避也;而己独安焉①,此必有以任天下之大难也。是以正位不动,无往无来,使天下之济难者朋来而取节焉,谓之“大人”,不亦宜乎?
  【校注】
  ① 己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已”,误。
   上六:往蹇,来硕,吉。利见大人。
  《象》曰:“往蹇来硕”,志在内也。“利见大人”,以从贵也。
  六爻可以往者,惟是也,故独享其利。天下有大难,彼三人者皆不能济,而我济之。既济而天下不吾宗者未之有也,故曰“往蹇来硕”。“利见大人”者,明上六之有功,由九五为之节也。“内”与“贵”,皆五之谓也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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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解 卦 (第四十)
  震上
  坎下
   
  “解”:利西南。无所往,其来复,吉。有攸往,夙吉。
  《彖》曰:“解”,险以动,动而免乎险,解。“解,利西南”,往得众也;“其来复,吉”,乃得中也。“有攸往,夙吉”,往有功也。
  所以为“解”者,“震”也,“坎”也。“震”,东也;“坎”,北也。“解”者在此,所“解”在彼。东北,“解”者之所在;则西南,所“解”之地也。在难而思“解”,处安而恶扰者,物之情也。方其在难,我往则得众,故“利西南”;及其无难,我往则害物,故“来复,吉”。“复”者,复东北也。东北有时而当复,是以不言其不利也。“来复”之为“吉”者,夙所往之时也①,苟“有攸往”,非夙不可。“有攸往”而不夙,难深而不可“解”矣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夙所往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九所住”,误。
  天地“解”而雷雨作,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圻。“解”之时大矣哉!
  《象》曰:雷雨作,“解”。君子以赦过宥罪。
  初六: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刚柔之际,义“无咎”也。
  “解”有二阳:九二有应于六五,而九四有应于初六,各得其正,而分定矣。惟六三者,无应而处于二阳之间,兼与二阳而“解”,始有争矣。故“解”之所疾者,莫如六三也。六三欲以其不正乱人之正,故初与五皆其所疑而咎之。以其疑而咎之也,故特明其“无咎”,曰此与九四刚柔之际也,于义无咎。
  九二:田获三狐,得黄矢,贞吉。
  《象》曰:九二“贞吉”,得中道也。
  九二之所当得者,六五也。近而可取者,初六、六三也。此之谓“三狐”。三狐皆可取,而以得六五为“贞吉”也。此之谓“黄矢”,“黄”,中也;“矢”,直也。直其所当得也,是以六五为“黄矢”;释其所不当得之三狐,而取其所当得之一矢,息争之道也。
  六三:负且乘,致寇至,贞吝。
  《象》曰:“负且乘”,亦可丑也;自我致戎,又谁咎也?
  三于四为“负”,于二为“乘”。乘而不负,若负而不乘,犹可以免于寇。寇之所伐者,负且乘也。夫三苟与四而不与二,则四不伐;与二而不与四,则二不攻。所以致寇者,由兼与也。二与四皆非其配,虽贞于一犹吝也,而况兼与乎?丑之甚也!
   九四:解而拇,朋至斯孚。
  《象》曰:“解而拇”,未当位也。
  “拇”,六三;“朋”九二也。三来附己①,解而不取,则二信之。“未当位”者,明势不可以争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附己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附已”,误。
  六五:君子维有解,吉;有孚于小人。
  《象》曰:君子有“解”,小人退也。
  六五,九二之配也。而近于四,六三欲附于二与四,故疑而疾之。夫以六五之中直,岂与六三争所附者哉?而六三以小人之意,度君子之心,故六五“维有解,吉”。“维有解”者,无所不解之谓也。近则解四,远则解二,是以六三释然而退也。
   上六: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,获之,无不利。
  《象》曰:“公用射隼”,以解悖也。
  “隼”者,六三也;“墉”者,二阳之间也;“悖”者,争也。二阳之所以争而不已者,以六三之不去也。孰能去之?将使二与四乎?二与四固欲得之,将使初与五乎?则初与五,二阳之配,三之所疑也。夫欲弊所争而解交斗,惟不涉其党者能之,故“高墉”之“隼”,惟上六为能射而获也。隼获争解,二与四无不利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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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损 卦 (第四十一)
  艮上
  兑下
   
  “损”:有孚,元吉,无咎。可贞,利有攸往。曷之用?二簋可用享。
  《彖》曰:“损”,损下益上,其道上行。
  自阳为阴,谓之“损”;自阴为阳,谓之“益”。“兑”本“乾”也,受“坤”之施而为“兑”,则损下也。“艮”本“坤”也,受乾之施而为“艮”,则益上也。惟“益”亦然,则“损”未尝不“益”,“益”未尝不“损”,然其为名,则取一而已。何也?曰:君子务知远者大者,损下以自益,君子以为自损。自损以益下,君子以为自益也。
  
  “损”而有孚,“元吉,无咎”。
  损下而下信之,必有道矣。孟子曰:“以佚道使民,虽劳不怨;以生道杀民,虽死不怨杀者。”使民知所以损我者,凡以益我也,则信之矣。损者,下之所患也,然且不顾而为之,则其利必有以轻其所患者矣。利不足以轻其所患,益不足以偿其所损,则损且有咎;是故可以无咎者,惟“元吉”也。上之所以损我者,岂徒然哉,盖“吉”之“元”者也,如此而后“无咎”。
  
  可贞,利有攸往。“曷之用?二簋可用享”,二簋应有时,损刚益柔有时,损益盈虚,与时偕行。
  “有孚,元吉无咎”,为上卦言也;“可贞,利有攸往,曷之用?二簋可用享”,为下卦言也。损下益上,其道上行,然而下不可以无贞也,以损之道为上行,而举不可贞则过矣。故“损”有“可贞”之道,九二是也;皆贞而不往则无上,皆往而不贞则无下,故“可贞,利有攸往”。有“往者”,有“贞者”,故曰“曷之用”。“曷之”者,择之也;“二簋”,“兑”之二阳也。“兑”本“乾”也,而六三以身徇上,故自阳而变为阴。初九、九二,意则向之,而身不徇,故自如而不变也。祭祀之设簋也,亦以其意而已,我岂予之?神岂取之哉!君子之益人也,盖亦有无以予之,而人不胜其益者也。然此二阳,皆有应于上者也:初九“遄往”,而九二“征凶”,故曰“二簋应有时”,言虽应,而往有时也。
  
  《象》曰:山下有泽,“损”,君子以惩忿窒欲。
  
  初九:已事遄往,无咎,酌损之。
  《象》曰:“巳事遄往”,尚合志也。
  《彖》曰:“损益盈虚,与时偕行。”则损、益视盈、虚以为节者也。初九阳之未损,则方盈也;六四阴之未益,则犹虚也。下方盈而上犹虚,则其往也不可后矣,故我虽有事,当且已之而遄往也。其往也自我,则损之多少我得酌之。若盘桓不进,迫于上之势而后往,则虽欲酌之,不可得矣,其损必多。故势不可以不损者,惟“遄往”,可以“无咎”。
  
  九二:利贞,征凶。弗损,益之。
  《象》曰:“九二利贞”,中以为志也。
  初九已损矣,六四已益矣,则九二之于六五,不可复往,故“利贞,征凶”。其迹不往,其心往也,故“弗损,益之”。言九二以无损于己者益六五也。“兑”之三爻,未有不以益上为志者,初九迹与心合,故曰“尚合志也”;九二则其心向之而已,故曰“中以为志也”。夫以损己者益人,则其益止于所损,以无损于己者益人,则其益无方。故“损”之六三,益之六四,皆以损己者益人;而“损”之九二,益之九五,皆以无损于己者益之①。以其无损于己,故受其益者,皆获“十朋之龟”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益之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益人”,亦通。
  
  六三:三人行,则损一人;一人行,则得其友。
  《象》曰:“一人行”,三则疑也。
  “兑”之三爻皆以益上为志,故曰“三人行”;卒之损己以益上者,六三而已;故曰“损一人”、且曰“一人行”也。“友”,九二也。六三以身徇上,使九二得以不征,此九二之所深德也,故曰“一人行,则得其友”。以心言之,则三人皆行;以迹言之,则一人而已。君子之事上也,心同而迹异,故上不疑;苟三人皆行,则上且以我为有求而来,进退之义轻矣。
  
  六四:损其疾,使遄有喜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损其疾”,亦可喜也。
  “遄”者,初九也。下之所损者有限,而上之求益者无已,此下之所病也。我去是病,则夫“遄者”喜我矣。自初言之,“已事遄往”,则四之求我也寡,故“酌损之”;自四言之,“损其疾”,则初之从我也易,故“遄有喜”。
  
  六五:或益之,十朋之龟;弗克违,元吉。
  《象》曰:六五“元吉”,自上祐也。
  六五者,受益之主,而非受益之地也。以受益之主而不居受益之地,不求益者也。 不求益而物自益之,故曰“或”。“或”者,我不知其所从来之辞也。“十朋之龟”,则九二弗损之益也;龟之益人也,岂有以予人,而人亦岂有所取之?我亦效其智而已。六五之于九二,无求也,“自上祐之”。而二自效其智,虽欲避之而不可,以其不可避,知其非求也,故“元吉”。
  
  上九:弗损,益之,无咎,贞吉,利有攸往。得臣,无家。
  《象》曰:“弗损益之”,大得志也。
  上九者,受益之地,不可以有损。而六三之德不可以无报也,故以无损于己者益之,则大得其志矣。六三忘家而徇我,我受其莫大之益,苟安居而无所往,则是以其益厚己而已。故“利有攸往”,然后有以受之而无愧也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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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益 卦 (第四十二)
  巽上
  震下
   
  益:利有攸往,利涉大川。
  《彖》曰:“益”,损上益下,民说无疆。自上下下,其道大光。“利有攸往”,中正有庆。“利涉大川”木道乃行。
  六四自损以益下,“巽”之致用,未有如“益”者也,故曰“木道乃行”。涉川者,用木之道也。
  “益”,动而“巽”,日进无疆。天施地生,其益无方。
  “天施”,“乾”为“巽”也;“地生”,“坤”为“震”也。
  凡“益”之道,与时偕行。
  君子之视民,与己一也。“益”者要有所损尔,故“时”然后行。
  《象》曰:风雷,“益”。君子以见善则迁,有过则改。
  “惩忿窒欲”,则上之为损也少;改过迁善,则下之蒙益也多矣。
  初九:利用为大作,元吉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元吉无咎”,下不厚事也。
  “益”之下、“损”之上也,故知“损”,则知“益”矣。逆而观之,“益”之初九,则“损”之上九也,自初己上,无不然者。惟其上下、内外不同,故其迹不能无少异。若所以尽初之情、处事之宜,则“损”、“益”一也。“损”之上九,“益”之初九,皆正受益者也,彼之所以自损而专以益我者,岂以利我哉?将以厚责我也。我必有以塞之,故上九“利有攸往”,而初九“利用为大作”。上之有为也,其势易有功,则其利倍;有罪则其责薄,故“损”之上九仅能“无咎”而已,正且吉矣。下之有为也,其势难有功,则利归于上,有罪则先受其责,故“益”之初九至于“元吉”,然后“无咎”。何则?其所居者,非厚事之地也。
  六二:或益之,十朋之龟。弗克违,永贞吉。王用享于帝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或益之”,自外来也。
  “益”之六二,则“损”之六五也。六五所获之“龟”,则九二“弗损”之“益”也;六二所获之“龟”,则九五“惠心”之“益”也。是受益者臣也,则以“永贞”于五为“吉”;王也,则以“享”帝为“吉”,皆受益而不忘报者也。
  六三:益之,用凶事,无咎。有孚中行,告公用圭。
  《象》曰:益“用凶事”,固有之也。
  “益”之六三,则“损”之六四也。“或益之”者,人益我也;“益之”者,我益人也。六四之于初九,“损其疾”以益之;六三之于上九,“用凶事”以益之,其实一也。君子之遇凶也,恶衣粝食、致觳以自贬,上九虽吾应,然使其自损以益我,彼所不乐也。故六三致觳以自贬,然后能“固”而“有之”。彼以我为得其益而不以自厚也,则信我而来矣,故曰“有孚中行”。“益”以六二为王①,则初与三皆得为公,告者有以语之:“益之”也。《礼》之用圭也,卒事则反之,故圭非所以为贿,所以致信也。上九之益六三,以信而已,非有以予之;而六三亦享其信而无所取也,则上九乐益之矣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六二为王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六二为主”,误。
  六四:中行,告公从,利用为依迁国。
  《象》曰:“告公从”,以益志也。
  “益”之六四,则“损”之六三也,皆以身为“益”者也。六四“中行”而益初九,岂特如上九用圭而已哉!非徒告之,乃以身从之。夫能损身以徇人者,此以“益”为志也。初九本阴也,六四本阳也,而相易也;故初九为“迁国”也,六四自损而初受其益,初九之迁,六四资之,故初九“利用”,依我而迁也。
  九五:有孚惠心,勿问元吉。有孚,惠我德。
  “益”之九五,则“损”之九二也。“惠”之以“心”,则惠而不费,九二益之以“弗损”之“益”,而九五惠之以不费之“惠”,其实一也。夫不费之惠,其有择哉?故“勿问元吉”。我惟信二也,故二信我;我惟德二也,故二德我。“有孚,惠我德”,“永贞”之报也。
  《象》曰:“有孚惠心”,勿问之矣;“惠我德”,大得志也。
  “大得”六二之“志”也。
  上九:莫益之,或击之,立心勿恒,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莫益之”,偏辞也;“或击之”,自外来也。
  “益”之上九,则“损”之初九也。二者皆不乐为益者也,故“损其疾”、“用凶事”而后能致之。初九在下,势不得已,故“已事遄往”;而上九则益不益在我者也,且损上益下,君子之所乐,而小人之所戚也,故至于上九,特以“莫益”、“勿恒”之“凶”戒之。“莫益之”者,非无以益,我固曰“莫益之”;“勿恒”者,非不可恒,我固曰“勿恒”。“莫”与“勿”者,我之偏见不广之辞也,众莫不益下所谓“恒”也,我特立是心,而“勿恒”之“凶”其宜矣。上者独高之位,下之所疾也,而莫吾敢击者,畏吾与也;莫益则无与矣。孔子曰:“无交而求,则民不与。莫之与,则伤之者至矣。”故“或击之”。上九之致“击”,如六二之致“益”,徒有是心,而物自有以应之, 故皆曰“或”。“或”者,物自外来而吾不知也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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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东坡易传》卷之五
  夬 卦 (第四十三)
  兑上
  乾下
   
  “夬”:扬于王庭,孚号有厉;告自邑,不利即戎;利有攸往。
  《彖》曰:“夬”,决也,刚决柔也。健而说,决而和。“扬于王庭”,柔乘五刚也;“孚号有厉”,其危乃光也。
  五阳而一阴,阴至寡弱而皆乘于决者,以其得所附也。上六之所乘者,九五之刚,所谓“王”也。欲决上六,必暴扬之于王之庭,此其势有不便者,故五阳虽相信而不忘警,以为有危道焉。“号”者,所以警也。在强而知危,所以“光”也。
  “告自邑,不利即戎”,所尚乃穷也。
  “邑”者,民之所在也。与小人处,必先附其民;彼无民,将无与立。“戎”,上六也。五阳之强,足以即之有余,然而不即也,此所以不穷也。自以为不足,虽弱有余;自以为足,虽强有所止矣。故其“所尚”,乃所以“穷”也。
  “利有攸往”,刚长乃终也。
  阳盈则忧溢,溢则忧覆,故“利有攸往”。往则有所施用,所以求不盈也。
  《象》曰:泽上於天,“夬”;君子以施禄及下,居德则忌。
  君子之于禄、利,欲其在人;德、业,欲其在己。孔子曰:“脩辞立其诚,”所以居业也。“泽上于天”,其势不居,故君子以“施禄”,不以“居德”。
  初九:壮于前趾,往不胜,为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不胜”而“往”,咎也。
  “大壮”之长,则为“夬”,故“夬”之初九,与《大壮》之初九无异也。“大壮”之初九曰:“壮于趾。”而“夬”之初九曰:“壮于前趾。”二者皆有羊之象,见于其所施壮之爻,是以知其无异也。曰:前者通“大壮”之辞也,必通“大壮”而为辞者,明其所“壮”同而所遇异也。“大壮”之初九施“壮”于“震”,“震”吾朋也,触而遇其朋,是以决藩而遂之,因以为用。“夬”之初九施“壮”于“兑”,“兑”非吾朋也,苟不能胜,则往见牵矣,岂复决藩而遂我哉!君子之动,见胜而后往,故胜在往前;不能必胜而往,宜其“为咎”也。
  九二:惕号,莫夜;有戎,勿恤。
  《象》曰:“有戎勿恤”,得中道也。
  “戎”,上六也。“惕号,莫夜”,警也。“有戎,勿恤”,静也。能静而不忘警,能警而不用,“得中道”矣。与“大壮”九二“贞吉”同,故皆称其“得中”。
  九三:壮于九页 ,有凶;君子夬夬独行,遇雨若濡,有愠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君子夬夬”,终无咎也。
  初九为趾①,故九三为九页 。与小人处而“壮”见于面颜,有凶之道矣。《易》凡称其尤者,申言之,“乾乾”、“谦谦”、“蹇蹇”之类是也。九三之所以见“壮”于面颜者,避私其配之嫌也。故告之以不然,曰:九三之君子,以阳居阳,“夬”之尤者也,何嫌于私其配也哉!苟舍其朋而独行以答其配,使上六之阴和洽而为雨,以至于“濡”,虽有不知我心而“愠”者,然终必无咎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初九为趾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上六为臀”,误。
  九四:臀无肤,其行次且;牵羊悔亡,闻言不信。
  《象》曰:“其行次且”,位不当也;“闻言不信”,无不明也。
  上六,九四之所谓臀也①。“困”之六三“据于蒺藜”,故初六之“臀困于株木”。“夬”之上六见“夬”,故九四之“臀无肤”,皆谓其同体之末者为“臀”也。与众阳处而同体者见“夬”,故“其行次且”而不安也。“羊”者,初九也;初九之触,则我之悔也;而能牵之,故“悔亡”。虽能悔亡而聪不明矣,孰与“大壮”?九四既悔亡而得壮輹哉!夫君子惟能释怨而收士,故为之聪、明者众,“大壮”之九四是也;今初九触我,我牵而縻之莫肯释,则惧者众矣。虽其左右前后将无不可疑,故“闻言”不信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上六,九四之所谓臀也:原作“九四,上六之所臀”也,据《苏氏易传》改。
  九五:苋陆夬夬,中行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中行无咎”,中未光也。
  上六之不足“夬”,如“苋陆”也①。九五以阳居阳,“夬”之尤者也,于所不足“夬”,用“夬”之尤,虽中而未光,故“中行无咎”。“中行”者,反与四阳处而释上六也。此与上六为同体者,与九四均尔;然不至于“次且”者,以其刚之全也。刚之全者,则不戚其同体之伤矣,故九四之《象》以为“位不当也”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如苋陆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苋如陆”,误。
  上六:无号,终有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无号”之“凶”,终不可长也。
  “无号”者,不警也。阳不吾警,则吾或有以乘之矣,然终亦必凶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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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姤 卦 (第四十四)
  乾上
  巽下
   
  “姤”,女壮,勿用取女。
   《彖》曰:“姤”,遇也,柔遇刚也。“勿用取女”,不可与长也。
  “姤”者,所遇而合,无适意之谓也。故其女“不可与长”。
  天地相遇,品物咸章也。
  “姤”者,“乾”之末,“坤”之始也,故曰“天地相遇”。以四时言之,则建午之月,“品物咸章”之际也。《易》曰:“万物相见乎‘离’。”
  刚遇中正,天下大行也。姤之时义大矣哉!
  “刚”者,二也;“中正”者,五也。阴之长,自九二之亡而后为“遯”,始无臣也;自九五之亡而后为“剥”,始无君也。“姤”之世,上有君、下有臣,君子之欲有为,无所不可。故曰:“刚遇中正,天下大行也。”
  象曰:天下有风,“姤”;后以施命诰四方。
  初六:系于金柅,贞吉;有攸往,见凶。羸豕孚蹢躅。
  《象》曰:“系于金柅”,柔道牵也。
  刚而能止物者,谓之“金柅”,九二是也。初六之势,足以兼获五阳,然其始遇而合者,九二也。既合于二,若舍而之他①,则终身无所容矣,故以系二而贞为吉。有所往见为凶,初六者,“羸豕”也。虽“羸”而不可信者,以权在焉,以其“羸”而信之,则“蹢躅”而不可制矣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既合于二,若舍而之他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既合不贞,又舍而之他”,误。
  九二:包有鱼,无咎;不利宾。
  《象》曰:“包有鱼”,义不及宾也。
  “鱼”者,初六也;“包”者,鱼之所不能脱也;“宾”者,九四也。“姤”者,主求民之时,非民求主之时也,故近而先者得之,远而后者不得也。不论其应与否也,嫌其若有咎,故曰“无咎”。
  九三:臀无肤,其行次且,厉;无大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其行次且”,行未牵也。
  以“姤”之初六为“夬”之上六,则“姤”之九三,“夬”之九四也,故其《象》同。九三之所谓臀者,初六;初六剥阳而进者也,处众阳之间而同体者,有剥阳之阴,宜其“次且”而不安也。“夬”之九四下牵初九之羊,故有“聪不明”之咎。而九三无是也,故虽危无孔大咎,而《象》曰“行未牵也”。
  九四:包无鱼,起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无鱼”之“凶”,远民也。
  既已失民,起而争之则“凶”。
  九五:以杞包瓜,含章,有陨自天。
  《象》曰:九五“含章”,中正也;“有陨自天”,志不舍命也。
  “金柅”也,“包”也,“杞”也,皆九二也;“豕”也,“鱼”也,“瓜”也,皆初六也。“杞”,枸杞也,木之至痺者也。“包瓜”者,笼而有之也。瓜之为物,得所附而后止;不得所附,则攀援而求,无所不至。幸而遇乔木,则虽欲抑之不可得矣,故授之以杞,则杞能笼而有之。杞之所至,瓜之所及也。九五者,“姤”之主也;知初六之势将至于剥尽而后止,故授之以九二。九二之所至,初六之所及也。“姤”者,阴长之卦;而九五以至阳而胜之,故曰“含章”。凡阴中之阳为“章”,阴长而消阳,天之命也;有以胜之,人之志也。君子不以命废志,故九五之志坚,则必有自天而陨者,言人之至者,天不能胜也。
  上九:姤其角,吝;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姤其角”,上穷吝也。
  刚之上穷者,“角”也。“姤其角”,以是为“姤”也。以角为“姤”,物之所不乐遇也;小人虽不能合,而君子亦无自入焉。故“吝,无咎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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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萃 卦 (第四十五)
  兑上
  坤下
   
  “萃”:亨。王假有庙,利见大人,亨,利贞。用大牲,吉。利有攸往。
  《彖》曰:“萃”,聚也;顺以说,刚中而应,故聚也。“王假有庙”,致孝享也。“利见大人,亨”,聚以正也。
  《易》曰:“方以类聚,物以群分。”有“聚”,必有党;有党,必有争。故“萃”者,争之大也。盍取其爻而观之,五能“萃”二,四能“萃”初,近四而无应,则四能“萃”三;近五而无应,则五能“萃”上。此岂非其交争之际也哉!且天下亦未有“萃”于一者也,大人者,惟能因其所“萃”而即以付之,故物有不“萃”于我,而天下之能“萃”物者,非我莫能容之,其为“萃”也大矣。“顺以说,刚中而应”者,二与五而已;而足以为“萃”乎?曰:足矣,有余矣!从我者纳之,不从者付之其所欲从,此大人也!故“萃”有二“亨”,“萃”未有不亨者,而其未见大人也,则亨而不正;不正者,争非其有之谓也。故曰:“利见大人,亨,聚以正也。”大人者,为可以聚物之道而已。“王”至于有“庙”,而尽其“孝享”,非安且暇不能。物见其安且暇,安得不聚而归之?此“聚之正”也。
  “用大牲,吉,利有攸往”,顺天命也。
  《易》之言荐、盥、禴、享,非正言也,皆有寄焉。“用大牲”者,犹曰用大利禄云尔。《易》曰:“何以聚人?曰财。” 所聚者大,则所用者不可小矣。天之命我为是物主①,非以厚我也,坐而享之则过矣。故“利有攸往,顺天命也”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天之命我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天之命者”,误。
   观其所聚,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。
  不期而聚者,必其至情也。
  《象》曰:泽上于地,“萃”;君子以除戎器、戒不虞。
  王弼曰:“聚而无防,则众生心。”
  初六:有孚不终,乃乱乃萃。若号,一握为笑,勿恤;往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乃乱乃萃”,其志乱也。
  初六之所应者,九四也;九四有信之者而“不终”,六三是也。始以无应而“萃”于四,终以四之有应,咨嗟而去之,故其《象》曰:“萃如,嗟如。”此志乱而苟聚者也。“若号,一握为笑”者,“号”且“笑”也,“一握”者,其声也,“号”、“笑”杂也。君子之于祸、福审矣,故笑则不号,号则不笑;先否而后通,则先号而后笑,未有号笑杂者也。此其志已乱焉,能为我寇哉!故“勿恤,往无咎”。
   六二:引吉,无咎;孚乃利用禴。
  《象》曰:“引吉无咎”,中未变也。
  阴之从阳,以难进为吉。六二得位而安其中,不急于变,志以从上者也,故九五引之而后从。引之而后从,则其聚也固;是以吉而无复有咎。“禴”者,礼之薄者也,故用于既信之后。上以利禄聚之下,岂以利禄报之哉!故上“用大牲”而下用“禴”,以为有重于此者矣。
  六三:萃如,嗟如;无攸利,往无咎,小吝。
  《象》曰:“往无咎”,上巽也。
  六三之“萃”于四,四与我、与初皆不利也,去而之上,上亦无应; “巽”而纳我者也,故虽“小吝”而“无咎”。
  九四:大吉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大吉无咎”,位不当也。
  非其位而有聚物之权,五之所忌也;非“大吉”,则有咎矣。
  九五:萃有位,无咎;匪孚,元永贞,悔亡。
  《象》曰:“萃有位”,志未光也。
  九五“萃”之主也,“萃”有四阴,而九四分其二;以位为心者,未有能容此者也,故曰:“萃有位,无咎。”挟位以忌四为无咎①,而己志不光矣;惟大人为能忘位以任四。夫能忘位以任四,则四且为吾用,而二阴者独何往哉!“匪孚”者,非其所孚也;“元”者,始也;“元永贞”者,始既以从之,则终身为之贞也。自六二之外,皆非我之所孚也;非我之所孚,则我不求聚,使各得永贞于其始之所从,“悔亡”之道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挟位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存位”,误。
  上六:赍咨涕氵夷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赍咨涕氵夷”,未安上也。
  “未安上者”,不乐在五上也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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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升 卦 (第四十六)
  坤上
  巽下
   
  “升”:元亨。用见大人,勿恤;南征吉。
  《象》曰:柔以时,“升”,“巽”而顺,刚中而应,是以大亨。“用见大人,勿恤”,有庆也。
  “巽”之为物,非能破坚达强者也。幸而遇“坤”,故能“升”。其升也有时,故曰“柔以时,升”。“坤”既顺之,五又应之,是以“大亨”。大人之于物也,危者安之,易者惧之,下“巽”而上顺,质柔而遇易,志得而轻进,以此见大人所畏者也,故不曰“利”。虽不利,不可不见也。见而知畏,其为利也大矣。利之远者曰“庆”,以其“有庆”,故虽有畏,“勿恤”也。
  “南征吉”,志行也。
  《彖》曰:“‘巽’而顺,刚中而应,是以大亨。”而六五为“升阶”,由此观之,非独“巽”之上即“坤”,亦“坤”之下援“巽”也。“巽”之求“坤”,“坤”之求“巽”,皆会于“南”,“南征吉”,二者相求之谓也。
  《象》曰:地中生木,“升”;君子以顺德,积小以高大。
  初六:允升,大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允升大吉”,上合志也。
  所以为“升”者,“巽”也;所以为“巽”者,初也。“升”之制在初,故初六虽阴柔,而其于升也盖诚能之,故曰“允升”。阴升而遇阳,若阳升而遇阴,皆得其所升者也。初六以诚能之资而遇九二,宜其为吉之大者矣。
  九二:孚,乃利用禴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九二之“孚”,有喜也。
  九二升而遇九三,盖升而穷者也。虽穷于三,而配于五,穷而之五,五亦无所升;而纳之,故薄礼可以相縻而“无咎”也。
  九三:升虚邑。
  《象》曰:“升虚邑”,无所疑也。
  九三以阳用阳,其升也果矣;六四以阴居阴,其避之也审矣;故曰:“升虚邑,无所疑也。”不言“吉”者,以至强克至弱,其为祸福未可知也,存乎其人而已。
  六四:王用亨于岐山,吉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王用亨于岐山”,顺事也。
  上有所适,下升而避之,失于此而偿于彼,虽不争可也,人或能之①。今六四下为三之所升,而上不为五之所纳,此人情必争之际也。然且不争而“虚邑”以待之,非仁人其孰能为此?太王避狄于豳②,而亨于岐;方其去豳也,岂知百姓之相从而不去哉!亦以顺物之势而已,以此获吉,夫何咎之有?
  【校注】
  ① 人或能之:《四库》本无此四字,据《苏氏易传》补。
  ② 太王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大王”,亦通。
  六五:贞吉,升阶。
  《象》曰:“贞吉升阶”,大得志也。
  “贞”者,贞于九二也。“巽”之所以能升者,以六五之应也;曰:此升之阶也。“阶”者,有可升之道焉,我惟为阶,故人升之;我不为阶,而人何自升哉!木之生也,克土而后能升;而土以生木为功,未有木生而土不愿者也。故阶而升“巽①”;则六五为“得志”矣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巽:《苏氏易传》无此“巽”字,亦通。
   上六:冥升,利于不息之贞。
  《象》曰:“冥升”在上,消不富也。
  “冥”者,君子之所息也;“升”至上六,宜息也。然而不息,则消之道也。施于不息之正者则可。孟子曰:“求则得之,舍则失之。”求在我者,此“不息”之正者也;求之有道,得之有命。求在外者,此“不息”之不正者也。
  
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  
  困 卦 (第四十七)
  兑上
  坎下
   
  “困”:亨,贞大人吉,无咎;有言不信。
  《彖》曰:“困”,刚揜也。
  九二为初六、六三之所揜,九四、九五为六三、上六之所揜,故“困”。“困”者坐而见制,无能为之辞也。阴之害阳者多矣,然皆有以侵之;夫惟侵之,是以阳不能堪而至于战。战者有危道也,而无所谓“困”。“困”之世,惟不见侵,而见揜。阴有以消阳,而阳无所致其怒,其为害也深矣。
  险以说,困而不失其所亨,其唯君子乎?“贞大人吉”,以刚中也。
  刚中者,二也;二之谓大人。“贞”于“大人”而后“吉”者,五也。
  “有言不信”,尚口乃穷也。
  《象》曰:泽无水,“困”;君子以致命遂志。
  “水”,润下者也。在“泽”上则居,在“泽”下则逝矣。故“水”在“泽”下,为“泽无水”,命与志不相谋者也,故各致其极,而任其所至也。
  初六:臀困于株木,入于幽谷,三岁不觌。
  《象》曰:“入于幽谷”,幽不明也。
  初六,揜九二者也。揜者非一人之所能,故初六之揜九二,必将有待于六三。六三固以初为“臀”也①,“臀”得其所据而后其身能有所为。今六三之所据者,“蒺藜”也,则臀已困于株木,身且废矣。“株木”也,“蒺藜”也,皆非臀之所据者也。夫以柔助刚,则其幽可明;以柔揜刚,其谁明之?“入谷”者也,有配在四而不善二,是以“三岁”不得见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六三固以初为臀也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六三则其所谓臀也”,误。
   九二:困于酒食,朱绂方来,利用享祀;征凶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困于酒食”,中有庆也。
  “困”之世,利以柔用刚。二与五皆刚者也,二以柔用之,而五以刚用之。天下之易怀者,惟小人也;方其见揜也,争之以力,虽刀锯有不足;而将怀之也,则酒食有馀矣,故九二“困于酒食”,所以怀小人也。九五则不然:揜我下者,我劓之;揜我上者,我刖之;轻用其威,威穷而物不服,乃大困也。既困而无助①,则虽欲不求二不可得矣。“赤绂”者,所以爵命二也,故曰困于“赤绂”。五以赤绂为困,而二以是为方来,言此五之所困,而二之所不求而至也。困而求二,乃徐有说,以其用说为已晚矣。说于未困,则其所以为说者小,故九二之所困者,酒食而已;说于已困,则其所以为说者重,故九五之所困者,爵命也。祭祀者,人之求神而神无求也。祭之者,人也;享之者,神也。五求二,故祭之;二不求五,故享之而已。享之者固不征,而征以求之,故“凶”。虽然,其义则不可咎,以其所从者君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困而无助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困则无助”,误。
  六三:困于石,据于蒺藜;入于其宫,不见其妻,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据于蒺藜”,乘刚也;“入于其宫,不见其妻”,不祥也。
  六三,上揜四、下揜二者也。坚而不可胜者,石也;四之谓“石”。伤而不可据者,“蒺藜”也,二之谓“蒺藜”。六三阴也,而居于阳,自以为阳,而求配于上六,“不祥”也。三之应在上,而上六非其应也,“宫”则是矣,而非其“妻”。故曰:“入于其宫,不见其妻,凶。”小人易合而难久,故“困”之三阴,其始相与缔交而揜刚,其终初六之“臀”困,六三之“妻”亡。
  九四:来徐徐,困于金车,吝;有终。
  《象》曰:“来徐徐”,志在下也;虽不当位,有与也。
  初六我之配,二之所恶也。二刚而在下,载己者也,故为“金车”。欲下从初六而困于二,故其来“徐徐”,不急于配。配之所怨,刚之所与也,故虽“吝”而“有终”。
  九五:劓、刖,困于赤绂,乃徐有说,利用祭祀。
  其曰“赤绂”,正也;“朱绂”,严之也;下受上之辞也。
  《象》曰:“劓、刖”,志未得也;“乃徐有说”,以中直也;“利用祭祀”,受福也。
  “用”,九二也。
  上六:困于葛蘲,于臬危 兀危 ;曰:动悔,有悔;征吉。
  柔而牵己者,葛蘲也;三之谓“葛蘲”。刚而难乘者,臬危 兀危也;五之谓“臬危 兀危 ”。上六困于此二者而不能去,则谋全之过也。曰:不可动,动且有悔,而不知其不动乃所以有悔也。上无揜我者,则吉莫如征也,而不征,何哉!以柔用刚,则乘之者至以为“蒺藜”;以刚用刚,则乘之者以为“臬危 兀危 ”而已。
  《象》曰:“困于葛蘲”,未当也。
  上六足以为配,而六三未足以当也。
  “动悔有悔”,吉行也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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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井 卦 (第四十八)
  兑上
  坎下
   
  “井”:改邑不改井,无丧无得,往来井井,汔至亦未繘井,羸其瓶,凶。
  《彖》曰:巽乎水而上水,“井”,井养而不穷也。“改邑不改井”,乃以刚中也;“汔至亦未繘井”,未有功也。“羸其瓶”,是以凶也。
  食者,往也;不食者,来也。食不食,存乎人。所以为“井”者,存乎己。存乎人者,二;存乎己者,一。故曰“往来井井”。“汔”,燥也。至井而未及水,曰“汔”。至得水而来出井,曰“未繘井”。井未尝有得丧,“繘井”之为功,“羸瓶”之为凶,在汲者尔。
  
  《象》曰:木上有水,“井”;君子以劳民劝相。
  人之于井,未有锢之者也;故君子推是道“以劳民劝相”。
  
  初六:井泥不食,旧井无禽。
  《象》曰:“井泥不食”下也;“旧井无禽”,时舍也。
  《易》以所居为邪、正,然不可必也;惟“井”为可必。井未有在洁而不清,处秽而不浊者也,故即其所居,而邪、正决矣。孔子曰:“君子恶居下流,天下之恶者归焉。”初六,恶之所钟也;君子所受于天者无几,养之则日新,不养则日亡,择居所以养也。《彖》曰“井养而不穷”,所以养“井”者,岂有他哉!得其所居则洁,洁则食,食则日新,日新故不穷。“井泥”者,“无禽”之渐也,“泥”而“不食”,则废矣。“旧井”,废井也;其始无人,其终无禽。无人犹可治也,无禽不可治也。所以为井者亡矣,故时皆舍之。
  
  九二:井谷射鲋,瓮敝漏。
  《象》曰:“井谷射鲋”,无与也。
  九二居非其正,故无应于上则趋下而已。下趋者,谷之道也;失井之道而为谷,故曰“井谷”。九二之所趋者,初六也;初六之谓“鲋”。井而有“鲋”,则人恶之矣,然犹得志于瓮,何也?彼有利器,而肯以我汙之歟?此必敝漏之瓮,非是瓮,不汲是井也。
  
  九三:井渫不食,为我心恻;可用汲,王明并受其福。
  《象》曰:“井渫不食”,行恻也;求“王明”,受福也。
  “渫”,洁也。九三居得其正,井洁者也。井洁而不食,何哉?不中也。不中者,非邑居之所会也,故“不食”。井未有以不食为戚者也,凡为我恻者,皆行道之人尔,故曰“行恻”。“行恻”者,明人之恻我,而非我之自恻也,是井则非敝漏之瓮所能容矣,故择其所用汲者。曰:孰可用者哉?其惟器之洁者乎?器之洁,则王之明者也;器洁王明,则受福者非独在我而已。
  
  六四:井甃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井甃无咎”,修井也。
  “修”,洁也。阳为动、为实,阴为静、为虚。泉者所以为井也,动也实也;井者泉之所寄也,静也、虚也。故三阳为泉,三阴为井。初六最下,故曰“泥”;上六最上,故曰“收”;六四居其间而不失正,故曰“甃”。“甃”之于井,所以御恶而洁井也,井待是而洁,故“无咎”。
  
  九五:井洌寒泉,食。
  《象》曰:“寒泉”之“食”,中正也。
  此其“正”,与九三一也,所以食者,“中”也。
  
  上九:井收,勿幕;有孚,元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元吉”在上,大成也。
  “收”者,甃之上,穷也。“收”非所以为井,而井之权在“收”。夫苟幕之,则下虽有寒泉而不达,上虽有汲者而不获,故“勿幕”,则“有孚,元吉”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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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革 卦 (第四十九)
  兑上
  离下
   
  “革”:巳日乃孚,元亨利贞,悔亡。
  《彖》曰:“革”,水火相息,二女同居,其志不相得,曰:“革”。“巳曰乃孚”革而信之;文明以说,大亨以正;革而当,其悔乃亡。
  水、火,则有男女之象然后能相生,此非水、火也。“二女同居”而已。“二女同居”则“睽”,所以不“睽”者,“兑”欲下而遇“离”,“离”欲上而遇“兑”,虽欲相违而不能也。既不相得,又不相违,则不能无相攻;攻而不已,必有一胜;胜者斯“革”之矣。火能革金,“离”革“兑”者也,故曰“革”。火者金之所畏也,而金非火则无以就器用,器成而后知火之利也。故夫“革”,不信于“革”之日,而信于已“革”之日,以其始之不信,是以知悔者“革”之所不能免也,特有以亡之尔。
  天地革而四时成;汤武革命,顺乎天而应乎人。革之时大矣哉!
  《象》曰:泽中有火,“革”;君子以治历明时。
  “历”者天事也;“时”者,人事也。
  初九:巩用黄牛之革。
  《象》曰:“巩用黄牛”,不可以有为也。
  以卦言之,则“离”革“兑”者也;以爻言之,则阳革阴者也。六爻皆以阳革阴,故初九、九三、九四、九五四者所以革人;而六二、上六者人革之。初九、九三所以为革者,火也;而六二者火之所附,初九、九三之所欲革者也。火以有所附为利,而所附者以得火为灾,故初九、九三常愿六二之留而不去也。夫六二苟留而不去,其见革也无日矣。六二之欲去,如“遯”之九三之欲遯也,故初九当用“遯”之六二,所以执九三者,固而留之。六二之所以去者,以我有革之之意也;故“不可以有为”,有为则革之之意见矣。
  六二:巳日乃革之,征吉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巳日革之”,行有嘉也。
  初九之所以固我,非爱我也,畏我去之;故未见其革尔。徒见其今之固我而不我革,以为可信而与之处,则及矣。君子见几而作,彼今日不革,巳日必革之,故“征吉”。为初九计,则宜留;自为计,则宜征。六二之所谓“嘉”者,五也;五之所以为“革”者,与初异矣。舍初从五,其吉也,岂复有咎哉!
  九三:征凶,贞厉。革言三就,有孚。
  《象》曰:“革言三就”,又何之矣!
  九三有应于上,故其意常欲征也。六二之所以不得去者,以我乘之也;舍之而征,则二去矣。二苟去之,则我与初九无所施其革,二阳相灼而丧其所附,则穷之道也。故“征凶,贞厉”。贞者,不征之谓也;不征则与六二处而不相得以相革者也,故危。虽危而不凶,言者以也。“革言三就”,犹曰革以三成。三者相持而成革,明二之不可去也。二存则初与三相信,二去则初与三相疑,此必然之势也。故曰:“革言三就,有孚。”
  九四:悔亡,有孚;改命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改命”之“吉”,信志也。
  下之二阳,以火为革者也;故见革者惟欲去之,此德不足者也。德不足而革,则所革者亡,革者亦凶。故初九、九三,皆以六二之留为吉也。上之二阳则不然,其革也以说。革而人莫不说,非有德者,其孰能之?九四,未当位者也;未当位而革,故悔革而说,故“悔亡,有孚”也。改命者始受命也,虽未当位,而志自信矣。
  九五:大人虎变,未占有孚。
  《象》曰:“大人虎变”,其文炳也。
  《易》曰:“云从龙,风从虎。”虎有文而能神者也,豹有文而不能神者也。故大人为虎,君子为豹。非大人而革者,皆毁人以自成,废人以自兴,故人之从之也,必占其可从而后信。若大人之革也,则在我而已炳然日新,天下之所谓文者自废矣,此岂待占而后信者哉!
  上六:君子豹变,小人革面,征凶,居贞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君子豹变”,其文蔚也;“小人革面”,顺以从君也。
  上六,见革于大人者也。此见革者君子也,则其向之未革,乃其避世之遇尔。豹生而有文,岂其无素而能为之哉!若小人也,则革面而已。朝为寇雠,莫为腹心,无足怪者。下之二阳,德不足者也,故六二以征为吉;上之二阳,大人也;故上六以征为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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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鼎 卦 (第五十)
  离上
  巽下
   
  “鼎”:元吉,亨。
  《彖》曰:“鼎”,象也。
  “象”者,可见之谓也。天之生物不可见,既生而刚强之者可见也。圣人之创业,其所以创之者不可见,其成就熟好,使之坚凝而不坏者可见也。故《象》曰:“君子以正位凝命。”“革”所以改命,而“鼎”所以凝之也;知“革”而不知“鼎”,则上下之分不明而位不正,虽其所受于天者,流泛而不可知矣。
  以木“巽”火,亨饪也。圣人亨以享上帝,而大亨以养圣贤。
  大器非器也,大亨非亨也。取“鼎”之用而施之天下,谓之“大亨”。“鼎”之用,极于亨帝而已,以其道养圣贤,则亨之大者也。国有圣贤,则君位定而天命固矣。
  “巽”而耳目聪明,柔进而上行,得中而应乎刚,是以“元亨”。
  “元亨”,所谓“元吉,亨”也。柔进而上行者,五也;五得中而应乎刚,则所以为耳目者,“巽”也。
  《象》曰:木上有火,“鼎”;君子以正位凝命。
  初六:鼎颠趾,利出否;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鼎颠趾”,未悖也;“利出否”,以从贵也。
  六爻皆“鼎”也。当其处者有其象,故以初为“趾”,二与三四为“腹”而实在焉;五与上为“耳”。初六上应九四,颠趾之象也;夫“鼎”,圣人将“以正位凝命”,亨而熟之至于可食而后已;苟有不善者在焉,则善与不善皆亨而并熟,而善者弃矣。鼎于是,未有实也;故及其未有实而颠之,以同其不善。如待其有实,则夫不善已污之矣,实非吾之所欲弃也。于是焉而颠之以其所欲弃,出其所不欲弃,则天下之乱或自是起矣。故曰:“鼎颠趾,未悖也。”“颠趾”而“出否”,尽去之道也;尽去之,则患鼎无实。圣人之于人也,责其身不问其所从,论其今不考其素,苟骍且角,犁牛之子可也。鼎虽以“出否”为利,而择之太详、求之太备,天下无完人。故曰:“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”从其子之为贵,则其出于妾者可忘也。
  九二:鼎有实,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鼎有实”,慎所之也;“我仇有疾”,终无尤也。
  九二始有“实”者,“仇”者六五也。所谓“耳”也,九二之实,六五之所举也。故其《象》曰:“鼎黄耳”。中以为实也,“仇有疾”而不能即我,畏九四也。“鼎”以耳行,故耳能即之则食,不能即之,则不食之道也。始有实者以不食为吉,恶其未足而轻用之也。故曰:“鼎有实,慎所之也。”
  九三:鼎耳革,其行塞。雉膏不食,方雨亏悔,终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鼎耳革”,失其义也。
  “耳”,上九也。九三之实,上九之所举也。熟物之谓革,鼎之熟物,以腹不以耳;而上九“离”之极,火之所炎,以耳革者也。耳之受炎也,足以废塞其行而不足以革,故曰:“鼎耳革,失其义也。”九三,实之将盈者也,于是可食矣,而其行废,故虽有“雉膏”而不食也。耳以两举者也,六五之耳可“铉”,而上九之耳不可铉,则六五虽欲独举得乎?阴欲行而阳欲留,其为悔也大矣,故至于雨然后悔,亏而终吉。雨者,阴阳之和,“玉铉”之功也。
  九四:鼎折足,覆公餗,其形渥,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覆公餗”,信如何也?
  鼎之量,极于四,其上则耳矣。受实必有馀量,以为溢地也。故九三以不食为忧,明不可复加也;至于九四,溢则覆矣。故孔子曰:“德薄而位尊,知小而谋大,力少而任重,鲜不及矣。”方其未及也,必有告之者而不信,及其已信,则无如之何矣。
  六五:鼎黄耳,金铉;利贞。
  《象》曰:“鼎黄耳”,中以为实也。
  上九:鼎玉铉,大吉;无不利。
  《象》曰:“玉铉”在上,刚柔节也。
  六五、上九,皆所谓“耳”也。上九之耳,见于九三,故不复出也;在炎而不灼者,玉也;金则废矣。六五之为耳也,中而不亢,柔而有容,故曰“黄耳”,则其所以为“铉”者,以金足矣。上九之为耳也,炎而灼,不可以迫,故曰“耳革”,则其所以为铉者,玉而后可。金铉可以及五而不可以及上,玉铉则可以两及矣。可以两及,则上九之刚、六五之柔,我为之节也。九二之实,利在于不食,故六五之耳,利在于贞而不行;九三之实,以不食为忧,故上九之耳,得玉铉则“大吉,无不利”。无不利者,上与五、与三之所利也。以鼎熟物,人皆能之;至于鼎盈而忧溢、耳炎而不可举,非玉铉不能。此“鼎”之所以“养圣贤”也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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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震 卦 (第五十一)
  震上
  震下
   
  “震”:亨。震来虩虩,笑言哑哑;震惊百里,不丧匕鬯。
  《彖》曰:“震”,亨。“震来虩虩”,恐致福也;“笑言哑哑”,后有则也。“震惊百里”,惊远而惧迩也。
  “震”者,阳德之先,震阴而达阳者也,故“亨”。“震惊百里”,言其及远也;“不丧七鬯”,言其和也;若震而不和,则必有僵仆陨坠者矣。“七鬯”,祭器也;必取祭器者,以见震长子也。若威而不猛,则可以为祭主矣。“出”之为言,见也。
  
  《象》曰:“氵存 雷,震;君子以恐惧修省。
  
  初九:震来虩虩,后笑言哑哑,吉。
  二阳,震物者也;四阴,见震者也。“震”之为道,以威达德者也,故可试而不可遂。试则养而无穷,遂则玩而不终。初九,试而不遂者也,以虩虩之震,而继之以哑哑之笑,明其不常用也。惟其不常用,故二阴莫敢犯其锋,皆以逃避而后免也。
  
  《象》曰:“震来虩虩”,恐致福也;“笑言哑哑”,后有则也。
  以其威之不常用,故知其所以震物者,非以害之,欲其恐而致福也。“有则”者,言其不遂也。
  
  六二:震来,厉;亿丧贝,跻于九陵,勿逐,七日得。
  《象》曰:“震来,厉”,乘刚也。
  初九之威不可犯也,来则危,往则安。故虽“丧贝”而“勿逐”,“跻于九陵”以避之。以初九之不遂其震,而继之以笑言也。故七日可以得所丧也。“丧贝”以明初九之威,“七日得”以明初九之不以威穷物也。
  
  六三:震苏苏,震行无眚。
  《象》曰:“震苏苏”,位不当也。
  六三不邻于震矣,而犹苏苏然,惧也。行而避之,然后无眚,以明初九之威能及远也。
  
  九四:震遂泥。
  《象》曰:“震遂泥”,未光也。
  震于已震之后,遂而不知止者也,故“泥”。“泥”者,以言其不能及远也,故二阴皆以处而不避为吉。
  
  六五:震往来,厉;亿无丧,有事。
  《象》曰:“震往来,厉”,危行也;其事在中,大无丧也。
  九四以其“遂泥”之威加于六五,非六五之所当畏,其衰可坐而待也。夫九四虽未可乘,然往而避之则过矣,故曰:“往来,厉。”往来皆危,则以处为安矣。九四之威既已泥矣,岂复能如初九一震而丧六二之贞哉!以六五居中,处而待之,非独无丧,亿将有功。故曰:“亿无丧,有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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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上六:震索索,视矍矍,征凶。震不于其躬,于其邻,无咎;婚媾有言。
  《象》曰:“震索索”,中未得也;虽凶无咎,畏邻戒也。
  九四至此,其实不能为,徒袭其馀威以加上六。上六未得其已衰之情,故犹“索索”、“矍矍”而畏之。苟畏之不已,而征以避之,则四张而不可止矣,故凶。圣人知其不足避也,故告之曰:“震不于其躬,于其邻”,言九四之威仅可以及五,而不及上;可以戒而无咎,无庸征也。九四始欲以威加物,及其泥而物莫之畏也,则其及于上六者,有言而已,衰之甚也。六爻皆无应,故九四兼有二阴,得称“婚媾”也。六二“丧贝”而五无丧,六三“震行无眚”,而上六“征凶”,九四之不及初也远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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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艮 卦 (第五十二)
  艮上
  艮下
   
  “艮”其背,不获其身;行其庭,不见其人,无咎。
  《彖》曰:“艮”,止也;时止则止,时行则行,动静不失其时,其道光明。“艮其止”,止其所也;上下敌应,不相与也;是以“不获其身,行其庭,不见其人,无咎”也。
  所贵于圣人者,非贵其静而不交于物,贵其与物皆入于吉凶之域而不乱也。故夫“艮”,圣人将有所施之。“艮,止也”,止与静相近而不同,方其动而止之,则静之始也;方其静而止之,则动之先也,故曰:“时止则止,时行则行,动静不失其时,其道光明。”此言“艮”之得其所施者也。施之于天下之至动,是以为“颐”;施之于天下之至健,是以为“大畜”。今夫兼山“艮”,是施之于“背”而已,“背”固已止矣,“艮”何加焉?所以为柅者、为轮也;所以为防者、为水也。今也不然,为舆、为枙,为山、为防,不亦近于固歟?故曰:“艮其止,止其所也。”此所以“不获其身”也。“上下敌应,不相与也”,此所以“行其庭,不见其人”也。物各止于其所,是果能止也哉?背止于身,身与之动而背不知也,今我施止于物之所,止有大于是物者。则挟而与之趋矣,我焉得知之?故曰“艮其背,不获其身”,其庭未尝无人也,有六人焉①,敌应而不相与,则如无人。是道也,非向之所谓光明者也,以为无咎而已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有六人焉:《苏氏易传》无“六”字。
  
  《象》曰:兼山,“艮”;君子以思不出其位。
  
  初六:艮其趾,无咎,利永贞。
  《象》曰:“艮其趾”,未失正也。
  
  六二:艮其腓,不拯其随,其心不快。
  《象》曰:“不拯其随”,未退听也。
  自“趾”而上,至于“辅”,当其处者有其德,与“咸”一也。“咸”以上六为“辅”,而五为“脢”,“艮”之“辅”在五,而“脢”不取,何也?“脢”则“背”也,“艮”皆取于动者而已。“艮”则何为皆取于动者也?曰:卦合而观之,见两“艮”焉;见其施“艮”于止,故取其体之静者而配之,曰“艮其背”。爻别而观之,不见“艮”之所施,而各见其所遇之位;位有不同,而吉、凶、悔、吝生焉,故取其体之动者而不取其静,以为其静者已见于卦矣。上止而用下,下止而听于上,此“艮”之正也。趾能动而听于腓者也,“艮其趾”,不害于腓之动也;趾不自动而已,止而听其上,上止则止,上行则行,此“艮”之正者也,故“利永贞”。腓能动而不听于股者也,或曰“咸其股,执其随”,随者股之德也,故谓“股为随”。“艮其腓”,则股虽欲行而不能矣,下止而不听于上,上虽有忧患而莫之救,则上之所不快也,以是为失其正矣,故曰:“艮其趾,未失正也。”
  
  九三:艮其限,列其夤,厉薰心。
  《象》曰:“艮其限”,危薰心也。
  三不“艮于股”而“艮于限”,亦取诸动者也。“限”者,上下之际,所以俯仰之节也。“夤”者,自上而属于下者也。“艮”于下之极,则其自上而下者绝矣;上下绝,心之忧也。心在六四,故忧之;及心也,谓之“薰”。
  
  六四:艮其身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艮其身”,止诸躬也。
  “咸”之九四曰:“朋从尔思。”则四者,心之所在也。施之于一体,则“艮”止于所施,所不施者不及也。施之于心,则无所不及矣,故曰“艮其身”。“艮”得其要,故“无咎”。
  
  六五:艮其辅,言有序,悔亡。
  《象》曰:“艮其辅“,以中正也。
  口欲止,言欲寡。
  
  上九:敦艮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敦艮”之“吉“,以厚终也。
  “敦”,益也。“艮”至于辅,极矣;而又止之,故曰“敦艮”。梏者不忘释,痿者不忘起,物之情也。在止之极而不忘于动,非天下之至厚,其孰能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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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渐 卦 (第五十三)
  巽上
  艮下
   
  “渐”:女归吉,利贞。
  《彖》曰:“渐”,之进也。“女归吉”也,进得位、往有功也。进以正,可以正邦也;其位刚得中也。
  此文转以次相释也。“渐”之中有进者,则“女归”之“吉”也,而利于正。正者孰谓?谓“得位”而“有功”、“可以正邦”者也。其“得位”者何也?“刚中”者也。由此观之,女则二与四;所归则五也。
  
  止而“巽”,动不穷也。
  “止而‘巽’”,有所观望而后进者,故不穷。
  
  《象》曰:山上有木,“渐”;君子以居贤德善俗。
  云上于天,天所不能居,故君子不以居德;木生于山,山能居之,山以有木为高,故君子以是居德业、善风俗。
  
  初六:鸿渐于干,小子厉;有言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小子”之“厉”,义无咎也。
  “鸿”,阳鸟而水居,在水则以得陆为安,在陆则以得水为乐者也。故六爻虽有阴阳之异,而皆取于鸿也。初六,鸿之在水者也,远则无应,近则遇二,以阴适阴,故曰“鸿渐于干”。“干”,水涯也。两阴不能相容,故为“小子”之所“厉”,以至于“有言”。虽然其所适非志于利也,则未至于六三之凶,“无咎”可也。
  
  六二:鸿渐于磐,饮食衎衎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饮食衎衎”,不素饱也。
  六二,鸿之在水者也。近则遇三,远则遇五,无适而不得其欲①,故择其尤可恃者从之。二之从三也,虽近而难信;其从五也,虽远而可恃。二阳皆陆也,在陆而尤可恃以安者,磐也,九五之谓“磐”。六二知五之可恃,不渐于三而渐于五,则食且乐如是。“衎衎”,乐也。“素饱”,徒饱也。夫饮食何为若昌乐也?岂非以五之足恃而不徒饱歟?苟为徒饱而已,则虽三可从;夫苟从三,则饮食未终而忧继之矣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不得其欲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不得其遇”,误。
  
  九三:鸿渐于陆,夫征不复。妇孕不育,凶;利御寇。
  《象》曰:“夫征不复”,离群丑也;“妇孕不育”,失其道也。利用“御寇”,顺相保也。
  九三,鸿之在陆者也;而上九非其应,故曰“鸿渐于陆”。无应于上而近于四,见四之可欲,则离类绝朋而趋之,故曰“夫征不复”。六二之从我,非正也,将视我而进退者也。上之所为,下必有甚者,九三适四而不反①,则难以令于二矣。故曰:“妇孕不育,凶。”四,顺于五者;而三寇之,言“御寇”之利,以明三之不利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九三适四而不反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九二适四而不反”,误。
  
  六四:鸿渐于木,或得其桷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或得其桷”,顺以“巽”也。
  六四,鸿之在水者也。近于五而非其应,故曰“鸿渐于木”。木生于陆,而非鸿之所安也;鸿之为物也,足不能握,其“渐于木”而“无咎”,盖得其大而有容如桷者焉,九五之谓也。“或”者,幸而得之之辞也。无应而从非其配,非“巽”顺,何以相保乎?
  
  九五:鸿渐于陵,妇三岁不孕,终莫之胜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终莫之胜,吉”,得所原也。
  九五,鸿之在陆者也;进而遇上九。上九,陵也;陵者,陆之又高者也;进而之陵,动乎无嫌,故六二之为“妇”也,“三岁不孕”而终莫之胜。夫以陆之陵,以为不得其愿矣,而妇为之贞如此,则愿孰大焉。故曰:“进以正,可以正邦也。”不求之人而求之身,虽服天下可也。
  
  上九:鸿渐于陆,其羽可用为仪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其羽可用为仪,吉”,不可乱也。
  上九,鸿之在陆者也。上无所适,而三非其应,故曰“鸿渐于逵”。“渐”有三阳,其二为阴之所溷,非其有应,则近而慕之。惟上九不然:夫无累于物,则其进退之际,雍容而可观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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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归 妹 卦 (第五十四)
  震上
  兑下
   
  “归妹”:征凶,无攸利。
  《彖》曰:“归妹”,天地之大义也。天地不交而万物不兴,“归妹”,人之终始也。说以动,所“归妹”也。
  “说”少者,人之情也;故“说以动”,其所“归”者,“妹”也。天地之所以交,必天降也;男女之所以合,必男下也。若女长而男少,则“大过”之所谓“老妇”、“士夫”,乌肯下之?夫苟不下,则天地不交,男女不合矣。故“归妹”者,女少而男长,女用事而男下之之谓也。夫所以下之者,岂一日之故哉!将相与终始故也。
  “征凶”,位不当也。“无攸利”,柔乘刚也。
  “归妹”之爻,男女皆易位。柔皆乘刚,此男所以说女而致其情者,权以济事,一用而止可也。以此而征则凶,且男女皆不利也。
  《象》曰:泽上有雷,“归妹”,君子以永终知敝。
  “归妹”,女之方盛者也。凡物之有敝者,必自其方盛而虑之;迨其衰,则无及矣。
  初九:归妹以娣;跛能履,征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归妹以娣”,以恒也;“跛能履”,吉相承也。
  九二:眇能视,利幽人之贞。
  《象》曰:“利幽人之贞”,未变常也。
  “归妹”以阴为君,在“兑”则六三是也,而初与二,其娣也;在“震”则六五是也,而四其娣也。所以为“兑”者,三也,故权在君;所以为“震”者,四也,故权在“娣”。权之在君也,则君虽不才,而娣常为之用;权之在娣也。则娣虽无能为损益,犹要其君。六三不中而居非其位,跛、眇者也。其所以能履且视者,以初与二屈而为之娣也。二者各致其能于六三,故初九曰:“归妹以娣,跛能履,征吉。”六二曰:“眇能视,利幽人之贞①。”已有能履能视之才②,不以自行而安为娣?使跛者得之以征、眇者得之能视③,何哉?岂非上下之常分有不可易者邪?故其《象》曰:“归妹以娣,以恒也。”而九二之《象》亦曰:“未变常也。”九二亦娣也,其不言娣,何也?因初九之辞也。且跛、眇者一人,而为之视、履者二人,是二人者,岂可以废一歟?故其《象》曰:“跛能履,吉相承也。”是以知其皆娣也,已有其能而不自用,使无能者亨其名,则九二非幽人而何哉!
  【校注】
  ① 六二曰:眇能视,利幽人之贞:原文无,据《苏氏易传》补。
  ② 已有能履、能视之才:原文无“能视”二字,据《苏氏易传》补。
  ③ 眇者得之能视:原文无此六字,据《苏氏易传》补。
  六三:归妹以须,反归以娣。
  《象》曰:“归妹以须”,未当也。
  古者谓贱妾为“须”,故天文有“须女”。六三不知其讬行于初九,而自以为能履;不知其借明于九二,而自以为能视,是以弃娣而用,“须”未足以当“娣”也。失二娣之助,则以跛、眇见黜而归矣,归然后知用娣。故曰:“反归以娣”。
  九四:归妹愆期,迟归有时。
  《象》曰:“愆期之志”,有待而行也。
  九四,六五之娣也。以为权在己,故愆期不行以要其君,君犹待之有时焉,而后归。此其志以为吾君必有所待,而后能行者也。
  六五:帝乙归妹,其君之袂,不如其娣之袂良;月几望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帝乙归妹,不如其娣之袂良”也,其位在中,以贵行也。
  “归妹”未有如六五之贵者也,故曰“帝乙归妹”。以帝乙之妹而履得其中,则其袂之良否,不足以为损益。非若跛者之讬行、眇者之借明也,而九四欲以袂之良而加之,夫袂之良,岂足以加其君哉!“月几望”者,阴疑于阳,《易》之所恶也。然至于娣之欲加其君,则以“月几望”为“吉”,以为宁月之几望,而无宁娣之加其君也。
  上六:女承筐,无实;士刲羊,无血。无攸利。
  《象》曰:上六“无实”,“承”虚“筐”也。
  “归妹”男女皆易位,柔皆乘刚,此岂永终无敝者哉?上六则敝之所终也。天地之情,正大而已。大者不正,非其至情;其终必有名存实亡之祸。“女承筐,无实”,食不绩之蚕也;“士刲羊,无血”,用已死之牲也;皆实亡之祸也。《象》曰:“归妹,征凶,无攸利。”上六处其终,故受其凶之全也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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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东坡易传卷六
  丰 卦 (第五十五)
  震上
  兑下
   
  “丰”亨,王假之:勿忧,宜日中。
  《彖》曰:“丰”,大也;明以动,故“丰”。“王假之”,尚大也。“勿忧,宜日中”,宜照天下也。日中则昃,月盈则食;天地盈虚,与时消息,而况於人乎?况於鬼神乎?
  “丰”者,极盛之时也。天下既平,其势必至于极盛,故曰“王假之,勿忧,宜日中”者。不忧其不至,而忧其已至也,宜日之中,而不宜其既中也。既盈而亏,天地鬼神之所不免也,而圣人何以处此?曰:“丰”者,至足之辞也。足则馀,馀则溢;圣人处之以不足,而安所求馀?故圣人无丰,丰非圣人之事也。
  《象》曰:雷电皆至,“丰”,君子以折狱致刑。
  《传》曰:“为刑罚、威狱,以类天之震曜”,故《易》至于“雷电相遇”,则必及弄狱,取其“明以动”也。至于“离”与“艮”相遇,则曰“无折狱”、“无留狱”,取其“明以止”也。
  初九:遇其配主,虽旬无咎,往有尚。
  《象》曰:“虽旬无咎”,过旬灾也。
  凡人,智生于忧患而愚生于安佚#。“丰”之患常在于暗,故爻皆以明暗为吉凶也。初九、六二、九三,三者皆“离”也,而有明德者也;九四、六五、上六,则所谓“丰”而暗者也。“离”,火也、日也,以下升上,其性也。以明发暗,其德也。故三“离”皆上适于“震”。初九适四,其配之所在也;而九四非其配,故曰“配主”。“旬”之为言,犹曰“周浃”云尔。“尚”,配也,九四以阳居阴,不安于暗者也,方其患蔽而求发,则虽两刚可以相受,故曰“往有尚”,言其与配同也。及其暗去而明全,“离”之功既周浃矣,则当去之。既浃而不去,则有相疑之灾。九四之为人,可与共忧患而不可与同安乐者也。
  六二:丰其蔀,日中见斗,往得疑疾。有孚,发若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有孚发若”,信以发志也。
  九三:丰其沛,日中见沬,未折其右肱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丰其沛”,不可大事也;“折其右肱”,终不可用也。
  “蔀”,覆也,蔽之全者也。“见斗”,暗之甚也。“沛”,旆也,蔽之不全者也。“沬”,小明也,明暗杂者也。六五之谓“蔀”,上六之谓“沛”,何也?二者皆阴也,而六五处中,居暗以求明;上六处高,强明以自用。六二之适五也,适于全蔽而甚暗者也。夫蔽全,则患蔽也深;暗甚,则求明也力。六五之暗,不发则已,发之则明矣。故曰:“往得疑疾,有孚,发若,吉。”以阴适阴,其始未有不疑者也,六二虽阴,而所以为“离”,明之所自出也,故始疑而终信也。若夫九三之适上六,则适于明暗杂者也;用人则不能,自用则不足,故不可以大事也。君子不畏其蔽,而畏其杂,以为无时而可发也,为之用乎则不可,不为之用乎则不敢,故折其右肱,以示必不可用而后免也。
  九四:丰其蔀,日中见斗,遇其夷主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丰其蔀”,位不当也;“日中见斗”,幽不明也;“遇其夷主”,吉行也。
  “夷”,等夷也。初九之谓夷主,不得其配而得其类也。“幽不明”者,以言其暗之甚,而不杂。“吉行”者,言初九之不可以久留也。
  六五来章,有庆誉,吉。
  《象》曰::六五之“吉”,有庆也。
  六五以阴居阳,有“章”者也;而能来六二之明,故曰“来章”。借明于人而誉归于己,君子予之。
  上六:丰其屋,蔀其家,窥其户,阒其无人,三岁不觌,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丰其屋”,天际翔也;“窥其户,阒其无人”,自藏也。
  上六翔于天际,自以为明之至也;而其暗则足以蔽其身而已,故曰“丰其屋,蔀其家”。九三自折其右肱而莫为之用,岂真无人哉!畏我而自藏也。“三岁不靓”,其自以为明者穷矣,故“凶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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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旅 卦 (第五十六)
  离上
  艮下
   
  “旅”:小亨,旅贞吉。
  《彖》曰:“旅,小亨”,柔得中乎,外而顺乎刚;止而丽乎明;是以“小亨,旅贞吉”也。旅之时义大矣哉!
  “旅”,六二、六五二阴据用事之地,而九三、九四、上九三阳寓于其间,所以为“旅”也。小者为主,而大者为旅。为主者以得中,而顺乎刚为亨,故曰“小亨”;为旅者以居贞,而不取为吉,故曰“旅贞吉”。“止而丽乎明”,则居贞而不取之谓也;“贞吉”者指三阳,非二阴为主者之事也,故特曰“旅贞吉”。
  《象》曰:山上有火,“旅”,君子以明慎用刑,而不留狱。
  初六:旅琐琐,斯其所取灾。
  《象》曰:“旅琐琐”,志穷灾也。
  “羁旅”之世,物无正主,近则相依。自六二至上九,皆阴阳相邻,而初独孑然处六二之下,其细已甚①,故曰“旅琐琐”也。斯,隶也;六二近于九三,三之所取也;初六穷而无依,隶于六二,役于九三。三“焚”二次,并以及初,故曰“斯其所取灾”也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已甚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以甚”,误。
  六二:旅即次,怀其资,得童仆,贞。
  《象》曰:“得童仆,贞”,终无尤也。
  六二,九三之所即以为次也。因三之资以隶初六,故曰“得童仆,贞”。初六虽四之应,而四为三所隔,终“无尤”之者也。
  九三:旅焚其次,丧其童仆,贞厉。
  《象》曰:“旅焚其次”,亦以伤矣;以旅与下,其义丧也。
  “下”,初六也。六二,我之次也。而初隶于二,怀二而并有之,则初亦我之童仆矣。九三以刚居上,见得而忘义,焚二以取初,则一举而两失之矣。
  九四:旅于处,得其资斧,我心不快。
  《象》曰:“旅于处”,未得位也。“得其资斧”,心未快也。
  “资斧”,所以除荆棘、治次舍也。九四刚而失位,所乘者九三,有资斧而无地者也,故处而“心不快”。
  六五:射雉一矢,亡;终以誉命。
  《象》曰:“终以誉命”,上逮也。
  居二阳之间,可以德怀,不可以力取。如以一矢射两雉,理无兼获。得四则失上矣,若不志于取,亡矢而不射,则夫二阳者皆可以其功誉而爵命之,非独得四可以及上也。
  上九:鸟焚其巢,旅人先笑後号咷。丧牛于易,凶。
  《象》曰:以旅在上,其义焚也。“丧牛于易”,终莫之闻也。
  九三次于六二之上,上九“巢”于六五之上,皆以刚临柔。六二、六五皆无应,而在我下,其势必与我。上九、九三知其无应而必我与也,故易而取之。九三“焚其次”,上九“焚其巢”,其为不义一也。而三止于“贞厉”,上至于“号咷”之凶者,六五旅之主也。“离”之《象》曰:“畜牝牛,吉。”六五之谓牛矣,易五以丧牛,终莫之闻者,骄亢之罪也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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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巽 卦 (第五十七)
  巽上
  巽下
   
  “巽”:小亨,利有攸往,利见大人。
  《彖》曰:重巽以申命。
  君子和而不同,以“巽”继“巽”,小人之道也。无施而可,故用于申命而已。
  刚“巽”乎中正而志行,柔皆顺乎刚,是以“小亨,利有攸往,利见大人。”
  所以为“巽”者,初与四也。二五虽据用事之地,而权不在焉,故曰“刚‘巽’乎中正而志行”,言必用初与四而后得志也。权虽在初与四,而非用事之地,故曰:“柔皆顺乎刚,是以小亨,”言必顺二五而后亨也。“利有攸往”,为二、五用也;“利见大人”,见九五也。有其权而无其位,非九五之大人,孰能容之?
  《象》曰:随风,“巽”,君子以申命行事。
  “申”,重也;两风相因,是谓“随风”,申命之象也。古之为令者,必反覆申明之,然后事必行。
  初六:进退,利武人之贞。
  《象》曰:“进退”,志疑也;“利武人之贞”,志治也。
  初六有其权而无其位,九二、九三之所病,故疑而进退也。小人而权在焉,则《易》谓之武人;武人负其力而不贞于君,志乱也;及其治也,则以贞于其君为利。
  九二:巽在床下,用史、巫纷若,吉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纷若”之“吉”,得中也。
  九二以阳居阴,能下人者也。知权在初六,故“巽”于床下,下之而求用也。初六,武人也;方且进退,我则下之而求其用,故求者纷然,而用者不力。譬之用史、巫,将以求福于神,神之降福未可知,而史、巫先享其利也。故“吉”而后“无咎”。纷然而求人者,非吉之道也,其所以吉者,居得其中,用事之地也。
  九三:频巽,吝。
  《象》曰:“频巽”之“吝”,志穷也。
  九三以阳居阳,而非用事之地也。知权之在初六也,下之则心不服,制之则力不能,故频蹙以待之。“复”之六三不能止初九之为“复”也,故“频复”;“巽”之九三不能止初六之为“巽”也,故“频巽”。
  六四:悔亡,田获三品。
  《象》曰:“田获三品”,有功也。
  六四,有其权而无其位者,与初六均也,盖亦居可疑之地矣。而有九五以为之主,坦然以正待之,故“悔亡”。九五不求,而六四自求用,故其用也力。譬之于田:田者尽力以获禽,而利归于君。“一为乾豆,二为宾客,三为充者之庖。”君子不劳而“获三品”,其与史巫之功亦远矣。
  九五:贞吉,悔亡,无不利。无初有终。先庚三日,後庚三日,吉。
  《象》曰:九五之吉,位正中也。
  九五履中正之位,进不频蹙以忌四,退不过“巽”以下之,盖贞而已矣。此四所以心服而为之用也,是以“吉”且“悔亡”而“无不利”。“无不利”者,四与五皆利也。九五之德如此,故有“后庚”之终“吉”。
  上九:巽在床下,丧其资斧,贞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巽在床下”,上穷也;“丧其资斧”,正乎凶也。
  九二以阳居阴,上九处“巽”之极,故皆“巽”于床下。而上九阳亢于上,非能下人者也;九二之“巽”,将以用初六;而上九之“巽”,将以图六四也,有用斧之意焉,特以处于无位之地,故丧其斧也。以上下言之则“正”,以势言之则“凶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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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兑 卦 (第五十八)
  兑上
  兑下
   
  “兑”,亨,利贞。
  《彖》曰:“兑”,说也。刚中而柔外,说以利贞。是以顺乎天而应乎人。说以先民,民忘其劳;说以犯难,民忘其死;说之大,民劝矣哉!
  小惠不足以劝民。
  《象》曰:丽泽,“兑”;君子以朋友讲习。
  取其“乐而不流”者也。
  初九:和兑,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和兑”之“吉”,行未疑也。
  九二:孚兑,吉;悔亡。
  《象》曰:“孚兑”之吉,信志也。
  和而不同,谓之“和兑”;信于其类,谓之“孚兑”。六三小人,而初九、九二君子也;君子之说于小人,将以有所济,非以为利也。初九以远之,而无嫌至九二,则初九疑之矣,故必有以自信于初九者,而后“悔亡”。文予而实不予,所以信于初九也。
  六三:来兑,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来兑”之“凶”,位不当也。
  九四:商兑,未宁;介疾,有喜。
  《象》曰:九四之“喜”,有庆也。
  九五,“兑”之主也;上有上六,下有六三,皆其疾也。《传》曰:“美疢不如恶石”。九四介于其间,以刚辅五,而议二阴者也,故曰:“商兑,未宁;介疾,有喜。”言疾去而后有喜也,疾去而后有喜,则《易》之所谓“庆”也。
   九五:孚于剥,有厉。
  《象》曰:“孚于剥”,位正当也。
  上六:引兑。
  《象》曰:“上六引兑”,未光也。
  六三、上六,皆“兑”之小人,以阴为质,以说为事者,均也。六三履非其位,而处于二阳之间,以求说为兑者,故曰“来兑”,言初与二不招而自来也,其心易知,其为害浅,故二阳皆“吉”,而六三“凶”。上六超然于外,不累于物,此小人之讬于无求以为“兑”者也,故曰“引兑”,言九五引之而后至也,其心难知,其为害深。故九五“孚于剥”,“剥”者,五阴而消一阳也。上六之害,何至于此?曰:九五以正当之位,而孚于难知之小人,其至于“剥”,岂足怪哉!虽然,其心盖不知而贤之,非说其小人之实也,使知其实,则去之矣。故有“厉”而不凶。然则上六之所以不光,何也?曰:难进者,君子之事也;使上六引而不兑,则其道光矣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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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涣 卦 (第五十九)
  巽上
  坎下
   
  “涣”:亨,王假有庙,利涉大川,利贞。
  《彖》曰:“涣,亨”,刚来而不穷,柔得位乎外而上同,“王假有庙”,王乃在中也;“利涉大川”,乘木有功也。
  世之方治也,如大川安流而就下;及其乱也,溃溢四出而不可止。水非乐为此,盖必有逆其性者,泛溢而不已。逆之者必哀,其性必复;水将自择其所安而归焉。古之善治者,未尝与民争;而听其自择,然后从而导之。“涣”之为言,天下流离涣散而不安其居,此宜经营四方之不暇。而其《彖》曰“王假有庙”;其《象》曰“先王以亨于帝立庙”,何也?曰:犯难而争民者,民之所疾也;处危而不偷者,众之所恃也。先王居涣散之中,安然不争,而自为长久之计;宗庙既立,亨帝之位定,而天下之心始有所系矣。“刚来而不穷者”,九二也;“柔得位乎外而上同”者,六四也。“涣”之得民,惟是二者,此所以“亨”也;然犹未免乎“涣”。“王假有庙”,谓五也;王至于有庙,而后可以涉大川,于是“涣”始有所归矣。有所归而后有川,有川而后可涉,“乘木”,乘舟也。舟之所行,川之所在也。
  
  《象》曰:风行水上,“涣”;先王以享于帝立庙。
  
  初六:用拯马壮,吉。
  《象》曰:初六之“吉”,顺也。
  九二在险中,得初六而安,故曰:“用拯马壮,吉。”“明夷”之六二,有马不以自乘,而以拯上六之伤;“涣”之初六,有马不以自乘,而以拯九二之险。故《象》皆以为“顺”,言其忠顺之至也。
  
  九二:涣奔其机,悔亡。
  《象》曰:“涣奔其机”,得原也。
  得初六而安,是谓“机”也①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机:《苏氏易传》均作“杌”,误。
  
  六三:涣其躬,无悔。
  《象》曰:“涣其躬”,志在外也。
  涣之世,民无常主。六三有应于上,志在外者也;而近于九二,二者必争焉,故“涣其躬”,无所适从,惟有道者是予而后安。
  
  六四:涣其群,元吉;涣有丘,匪夷所思。
  《象》曰:“涣其群,元吉”,光大也。
  上九之有六三者,以应也;九五之有六四、九二之有初六者,以近也;皆有以群之。“涣”而至于群,天下始有可收之渐。其德大者,其所群也大;其德小者,其所群也小。小者合于大,大者合于一,是谓“涣其群”也。近五而得位,则四之所群者最大也,因君以得民,有民以自封殖,是谓“丘”也;“夷”、平也,民之荡荡焉,未有所适从者也。彼方不知其所从,而我则为丘以聚之,岂“夷”者之所思哉?民之所思,思夫有德而争民者也。
  
  九五:涣汗,其大号;涣,王居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王居无咎”,正位也。
  “汗”,取其周浃而不反也。宗庙既立,亨帝之位定,而“大号”令出焉。其曰“涣,王居”,何也?《彖》曰:“王假有庙,王乃在中也。”涣然之中,不知其孰为臣、孰为主①;至于有庙,而天下始知王之所在矣,故曰“涣,王居”,言“涣”之中有王居矣。
  【校注】
  ①孰为臣、孰为主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孰为主、孰为臣。”
  
  上九:涣其血,去逖出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涣其血”,远害也。
  上九求六三,必与九二争而伤焉;“涣其血”,不争也;九二“刚来而不穷”,不可与争者也。虽不争而处争之地,犹未免也,故去而远出,然后无咎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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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节 卦 (第六十)
  坎上
  兑下
   
  “节”,亨。苦节,不可贞。
  《彖》曰:“节,亨”,刚柔分而刚得中。
  “刚柔分”者,“兑”下而“坎”上也;“刚得中”者,谓二、五也。此所以为“节,亨”也。
  “苦节,不可贞”,其道穷也。
  谓六三也。
  说以行险,当位以节,中正以通。
  谓九二也。“兑”施“节”于“坎”,故曰“说以行险”。
  天地节而四时成。节以制度,不伤财,不害民。
  《象》曰:泽上有水,“节”;君子以制数度、议德行。
  “数度”者,其政事也;“德行”者,其教化也;皆所以为民物之“节”也。
  初九:不出户庭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不出户庭”,知通塞也。
  九二:不出门庭,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不出门庭,凶”;失时极也。
  “节”者,事之会也。君子见吉凶之几,发而中其会,谓之“节”。《诗?东方未明》,刺无节也。其诗曰:“不能晨夜,不夙则莫。”言无节者不识事之会,或失则早,或失则莫也。“泽上有水,节”,以泽节水者也。虚则纳之,满则流之,其权在泽。初九、九二、六三,“泽”也,节人者也;六四、九五、上六,水也;节于人者也。节之于初九则太早,节之于六三则太莫,故九二者,施节之时、当发之会也。水之始至,泽当塞而不当通;既至,当通而不当塞。故初九以“不出户庭”为“无咎”,言当塞也;九二以“不出门庭”为“凶”,言当通也。至是而不通,则失时而至于极,六三是也,是祸福之交、成败之决也。故孔子曰:“君不密,则失臣;臣不密,则失身。几事不密,则害成。”
  六三:不节若,则嗟若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不节”之“嗟”,又谁咎也?
  咨嗟而节之,以为不可不节也。九二之节,节于未满。节之者乐见,节者甘焉。六三之节,节于既溢;节之者嗟,见节者苦焉。若节者人之所不能堪,而人终莫之咎者,知六三之不得巳也。嗟者,不得已之见于外者也。
  六四:安节,亨。
  《象》曰:“安节”之“亨”,承上道也。
  六四承节于九五,在其上不在其身,故六四安焉。
  九五:甘节,吉;往有尚。
  《象》曰:“甘节”之“吉”,居位中也。
  畜而至于极,然后节之,其节也必争。九二施节于不争之中,此九五之所乐也,故曰“甘节”。乐则流,甘则坏;故以往适上六,阴阳相配、甘苦相济为吉也。
  上六:苦节,贞凶;悔亡。
  《象》曰:“苦节贞凶”,其道穷也。
  《易》有“凶”而“无咎”者,“大过”之上六、“困”之九二是也;则未有“凶”而能“悔亡”者。亦如人之未有既死而病愈者也。上六“贞凶、悔亡”者,何也?“凶”者六三,“悔亡”者上六也。是以知“节”者在“坎”,而见“节”者之在“兑”也。六三施苦节于我,出于不得已则“无咎”,以是为正则凶矣,而我“悔亡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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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 孚 卦 (第六十一)
  巽上
  兑下
   
  “中孚”,豚鱼,吉。利涉大川,利贞。
  《彖》曰:“中孚”,柔在内而刚得中,说而“巽”,孚乃化邦也。
  “中孚”,信也。而谓之“中孚”者,如羽虫之孚,有诸中而后能化也。羽虫之孚也,必柔内而刚外,然则“颐”曷为不“中孚”也?曰:内无阳不生,故必柔内而刚外,且刚得中,然后为“中孚”也。刚得中则正,而一柔在内,则静而久,此羽虫之所以孚天之道也。君子法之,行之以“说”,辅之以“巽”,而民化矣。
  “豚鱼,吉”,信及豚鱼也。
  信之及民,容有伪;其及豚鱼,不容有伪也。至于豚鱼皆吉,则其信也至矣。
  “利涉大川”,乘木舟虚也。
  《易》至于“巽”在上而云“涉川”者,其言必及木。“益”之《彖》曰:“木道乃行。”“涣”之《彖》曰:“乘木有功。”“中孚”之《彖》曰“乘木舟虚”,以明此“巽”之功也。以“巽”行“兑”,乘天下之至顺而行于人之所说,必无心者也。“舟虚”者,无心之谓也。
  “中孚”以“利贞”,乃应乎天也。
  天道不容伪。
  《象》曰:泽上有风,“中孚”,君子以议狱缓死。
  化邦之时,不可以用刑。
  初九:虞,吉;有它不燕。
  《象》曰:“初九虞吉”,志未变也。
  “虞”,戒也,燕安也。六四,初九之应也;而近于五,为五所挛。所谓“它”也,六四不专于应,而有心于五,其色不安,此必变者也。初九及其未变,而戒之不轻往应,则远于争矣,故“吉”。
  九二:鹤鸣在阴,其子和之;我有好爵,吾与尔靡之。
  《象》曰:“其子和之”,中心原也。
  此“中孚”也,而爻未有能“中孚”者也。“中孚”者必正而一、静而久,而初九、六四,六三、上九有应而相求,九五无应而求人者也,皆非所谓正而一、静而久者也。惟九二以刚履柔,伏于二阴之下,端欲无求而物自应焉,故曰:“鸣鹤在阴,其子和之。”鹤鸣而子和者,天也;未有能使之者也。“我有好爵,吾与尔靡之”,有爵者,求我之辞也;彼求我、而我不求之之谓也。
  六三:得敌,或鼓或罢,或泣或歌。
  《象》曰:“或鼓或罢”,位不当也。
  六三履非其位,虽应在上九,而上九非下我者也。上不求三而三求之,求之必过五,五无应而寇我,故曰“得敌”也。得敌而躁,躁而失常,故“或鼓或罢,或泣或歌”也。
  六四:月几望,马匹亡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马匹亡”,绝类上也。
  初九以应而从我,九五以近而挛我,一阴而当二阳之求,盛之至也。故曰“月几望”。“月几望”者,非四之所任也,故必舍五而从初。如有二马而亡其一,然后“无咎”,类五也。四与五皆“巽”也,故得称“类”。
  九五:有孚,挛如;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有孚挛如”,位正当也。
  “有孚”者,六四也。自五言之,则以得四为“无咎”,非应而求,从必挛而后固。特以其位当,是以“无咎”也。
  上九:翰音,登于天;贞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翰音登于天”,何可长也!
  “翰音”,飞且鸣者也。凡羽虫之飞且鸣者,其飞不长,雉鸡之类是也。处外而居上,非“中孚”之道;飞而求显、鸣而求信者也,故曰:“翰音,登于天”。九二在阴而子和,上九飞鸣而登天,其道盖相反也;惟不下从阴得阳之正,故曰“贞凶”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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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小 过 卦 (第六十二)
  震上
  艮下
   
  “小过”:亨,利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,宜下大吉。
  《彖》曰:“小过”,小者过而亨也。
  阴自外入据用事之地,而囚阳于内,谓之“小过”。“小过”者,君弱而臣强之世也。“小者过而亨”,则大者失位而否矣。
  “过”以“利贞”,与时行也。
  《彖》之所谓“利贞”,则《象》之所谓过乎恭、俭与哀者,时当然也。
  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;刚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
  “小过”者,臣强而专。小事,虽专之可也
  有“飞鸟”之象焉。“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,宜下大吉”,上逆而下顺也。
  “小过”有鸟之象。四阴据用事之地,其翼也;二阳囚于内,其腹背也;翼欲往,腹背不能止;翼欲止,腹背不能作也,故“飞鸟”之制在翼。鸟之飞也,上穷而忘返,其身远矣,而独遗其音;臣之僭也,必孤其君、远其民,使其君如飞鸟之上穷,使其民闻君之声不见其形也,而后得志。故曰:“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,宜下大吉,上逆而下顺也。”“小过”之世,其臣则逆,而其民顺,故“不宜上、宜下”。上则无民而主孤,下则近民而君强也。
  《象》曰:山上有雷,“小过”;君子以行过乎恭、丧过乎哀、用过乎俭。
  “小过”之君弱,是以臣子痛自贬以张君父也。
  初六:飞鸟以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飞鸟以凶”,不可如何也。
  “大过”之“栋”,小过之“飞鸟”,皆以为一卦之象。而其于爻也,皆寄之于初、上者,本末之地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凡师能左右之,曰‘以’。”飞鸟见“以”于翼;欲左而左,欲右而右,莫如之何也,故凶。
  六二:过其祖,遇其妣;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不及其君”,臣不可过也。
  卦合而言之,“小过”者,臣强之世也;爻别而观之,六五当强臣。六二以阴居阴,臣强而不僭者也。“大过”以夫妻为君臣,而“小过”寄之“祖”与“妣”者,“大过”君骄,故自君父言之;而“小过”臣强,故为臣子之辞,其义一也。曰:不幸而过其祖矣,而犹遇其妣;妣未有不助祖者也,不幸而不及其君矣,而犹遇其臣;臣未有不忠于其君者也,故“小过”之世,君弱而不能为政,臣得专之者,惟六二也。然而于祖曰“过”,于君曰“不及”者,以见臣之不可“过”其君也。
  九三:弗过防之,从或戕之,凶。
  《象》曰:“从或戕之”,“凶”如何也?
  九四:无咎,弗过遇之,往厉必戒,勿用永贞。
  《象》曰:“弗过遇之”,位不当也;“往厉必戒”,终不可长也。
  “小过”,阳失位而不中,故其君在三、四。三之所臣者,初与二也;四之所臣者,五与上也。《春秋》:臣弑其君,故曰“弑”。或曰“伐”。“弑”者,其所从来有渐,而“伐”者,一朝一夕之故也。六二,强臣也,而未之过;九三刚而不中,莫能容也,故曰:“弗过防之,从或伐之,凶。”言六二弗过,而九三疑之,故或从而伐其君。谓之“伐”者,以明二本无意于逆,咎在三也。九四以阳居阴,可谓“无咎”矣,然而失位自卑,臣虽弗过,我则开之。“遇”,逢也。臣未僭而逢其恶,故曰:“弗过遇之,往厉必戒,勿用永贞。”言九四失位,而往从五,危而非正,不可长也。
  六五:密云不雨,自我西郊;公弋,取彼在穴。
  《象》曰:“密云不雨”,已上也。
  “已上”者,其势不可复下之辞也。六五之权,足以为密云,而终不为雨,次于西郊而不行。岂真不能哉?其谋深也。强臣之欲为变也,忧在内,是故见利而不为,见益而不取,緼畜以自厚①,持满而不发者,凡皆以遂其深谋也。当是时也,必有穴其间而为之用者,故戒之曰:“公弋,取彼在穴。”君子之居此,苟无意于为盗,莫若取其在穴者,以自明于天下,而天下信之矣。
  【校注】
  ① 緼畜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蕴畜”。
  上六:弗遇过之,飞鸟离之,凶;是谓灾眚。
  《象》曰:“弗遇过之”,已亢也。
  至于是,则“亢”而不可复返也,故曰“弗遇过之”,言君虽不逢其恶,而臣自僭也。“离”,遭也;君失其政而臣得之,其所从来远矣。而忧患集于我,非我失政而遭其凶者,天祸也。故曰:“飞鸟离之,凶;是谓灾眚。”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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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既 济 卦 (第六十三)
  坎上
  离下
   
  “既济”,亨小,利贞。初吉,终乱。
  《彖》曰:“既济,亨小”者,亨也。
  凡阴阳各安其所,则静而不用。将发其用,必有以蕴之者。水在火上,火欲炎而不达,此火之所以致其怒也。阴皆乘阳,阳欲进而不遂,此阳之所以奋其力也。火致其怒,虽险必达;阳奋其力,虽难必遂:此所以为“既济”也。故曰:“既济,亨小者,亨也。”言小者皆在上而亨,大者皆在下而否也。
  “利贞”,刚柔正而位当也。
  “坎”上而“离”下,刚柔正也;阴皆居阴,阳皆居阳,位当也。“刚柔正而位当”,则小者不可复进,以贞为利也。
  “初吉”,柔得中也;“终”止则“乱”,其道穷也。
  柔皆乘刚,非正也;以“济”则可,“既济”,则当变而反其正,以此终焉。止而不变,则乱矣。
  《象》曰:水在火上,“既济”;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。
  “既济”者,难平而安乐之世也,忧患常生于此。
  初九:曳其轮,濡其尾,无咎。
  《象》曰:“曳其轮”,义“无咎”也。
  “济”者,皆自内适外,故“既济”、“未济”皆以初为尾,以上为首。“曳”者,欲行而未进之象也。初九方行于险,未毕济者也,故“无咎”。
  六二:妇丧其茀,勿逐,七日得。
  《象》曰:“七日得”,以中道也。
  安乐之世,人不思乱,而小人开之。开之有端,必始于争;争则动,动则无所不至。君子居之以至静,受之以广大,虽有好乱乐祸之人欲开其端,而人莫之予,盖未尝不旋踵而败也。“既济”爻爻皆有应,六二、六四居二阳之间,在可疑之地,寇之所谋;而六二居中,九五之配也,或者欲间之,故窃其“茀”。“茀”者,妇之蔽也;妇丧其茀,其夫必怒而求之,求未必得,而妇先见疑。近其妇者,先见诘,怨怒并生,而忧患之至不可以胜防矣。故凡窃吾茀者,利在于吾之逐之也,吾恬而不逐,上下晏然,非盗者各安其位,而盗者败矣。故曰:“勿逐,七日得。”
  九三:高宗伐鬼方,三年克之;小人勿用。
  《象》曰:“三年克之”,惫也。
  “未济”,方其未出于难也。上下一心,譬如胡越同舟而遇风,虽厉民以犯难可也。及其“既济”,已出于难,则上之用其民也,易以致怨;而下之为其上用也,易以致疑。故“未济”之九四,“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赏于大国”;而“既济”之九三,以是为“惫”也。“未济”之主在六五,而九四为之臣,有震主之威者也,其威不用之于主,而用之于“伐鬼方”,虽三年之久,未见其克,不克也而犹赏之以大国者,以难未平也。若出于难,则臣必用其威于主,而主亦疑其臣矣。“既济”之九三,以九五为主,臣主皆强,故曰“高宗伐鬼方”,以见三之为五用也。虽以高宗之贤,三年而后克之者,“既济”之世,民安于无事而不可用也。“未济”之赏以大国也,岂尝问其君子小人哉?有功斯国之矣;而“既济”则“小人勿用”,盖已疑其臣矣。
  六四:繻有衣袽,终日戒。
  《象》曰:“终日戒”,有所疑也。
  “繻”,当作“濡”。“衣袽”,所以备舟隙也。四居二阳之间而不相得,故备且戒如是也。卦以“济”为事,故取于舟。
  九五:东邻杀牛,不如西邻之禴祭,实受其福。
  《象》曰:“东邻杀牛”,不如西邻之时也;“实受其福”,吉大来也。
  “东”、“西”者,彼、我之辞也。祭未有水杀牛者,而云“杀牛”,不如禴祭,何也?曰:禴祭,时祭也。国之常事而杀牛者,非时;特杀而祭,以求福者也。小人以为禴祭常事,不足以致福,故以非时杀牛而求之,而不知时祭之福,不求而大来也。人之情,在难则厌事;而无难之世,常不能安有其福。故圣人以为“既济”之主,在于守常安法而已,求功名于法度之外,则《易》之所谓杀牛也。
  上六:濡其首,厉。
  《象》曰:“濡其首,厉”,何可久也?
  “既济”之上六,毕济之时也。而以阴居之,未免于危也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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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未 济 卦 (第六十四)
  离上
  坎下
   
  “未济”:亨;小狐汔济,濡其尾;无攸利。
  《彖》曰:“未济,亨”,柔得中也。
  谓六五也。
  “小狐汔济”,未出中也。“濡其尾,无攸利”,不续终也。
  “未济”阳皆乘阴,上下之分定,未可以有为也。“汔”,涸也。“坎”在“离”上,则水溢而火怒于下,必进之象也;是以虽溢而可以“济”。“坎”在“离”下,则水涸而火安于上,不进之象也,是以虽涸而不可以“济”。君子见其远者、大者,小人见其小者、近者,初六、六三,小人也;见水之涸,以为可济也,是谓“小狐汔济”。而九二君子也,以为不可“曳其轮”而不进,则“小狐”安能独济哉!是谓“未出中也”。二阴轻进,而九二不予,是以六三“征凶”。初六“濡其尾”,虽九二亦病矣,故“无攸利”。见易而轻犯之,遇难而退,虽有智者不能善其后,故曰“不续终也”。
  虽不当位,刚柔应也。
  《易》二、三、四、五皆失位,惟“未济”与“归妹”也。故皆“无攸利”,而“归妹”又“征凶”者,刚柔不应也。
  《象》曰:火在水上,“未济”;君子以慎辨物居方。
  上下方安其位,而不乐于进取,则君子慎静其身,而辨物居方,以待其会。
  初六:濡其尾,吝。
  《象》曰:“濡其尾”,亦不知极也。
  水火相射,极乃致用。故“济”必待其极,“汔济”,非其极也。
  九二:曳其轮,贞吉。
  《象》曰:九二“贞吉”,中以行正也。
  外若不行,中以行正也。
  六三:未济,征凶,利涉大川。
  《象》曰:“未济征凶”,位不当也。
  “未济”非不济也,有所待之辞也。盖将畜其全力,一用之于大难。大难既平,而小者随之矣,故曰:“利涉大川”。六三见水之涸,幸其易济而骤用之,后有大川,则其用废矣,故曰“征凶”。见涸而济者,初与三均也;初“吝”而已,三至于“凶”,位不当也。
  九四:贞吉,悔亡。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赏于大国。
  《象》曰:“贞吉悔亡志行也。
  九四有震主之威,苟不用于“鬼方”,则无所行其志矣,震主者悔也。贞于主而用于敌,所以“悔亡”也。
  六五:贞吉,无悔。君子之光,有孚;吉。
  《象》曰:“君子之光”,其晖“吉”也。
  光出于形之表,而不以力用。君子之广大者也,下有九二,其应也;旁有九四、上九,其邻也。险难未平,三者皆刚,莫能相用,将求用于我之不暇,非谋我者也。故六五信是三者,则三者为之尽力,而我无为,此“贞吉,无悔,君子之光”也。
   上九:有孚于饮酒,无咎。濡其首,有孚,失是。
  《象》曰:“饮酒”濡首,亦不知节也。
  “节”,事之会也。“是”,是时也。至于是而不济,终不济也。故“未济”之可以济者惟是也。险难未平,六五信我,将以用我也;我则饮酒而已,何也?将安以待其会也,故“无咎”。上九之谓首,“濡其首”者,可济之时也;若不赴其节,饮酒于可济之时,则信我者失是时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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