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儒學

礼记正义-汉-郑玄 3




 
卷四十四 丧大记第二十二

 卷四十四 丧大记第二十二  
  陆曰:“郑云‘以其记人君以下始死、小敛、大敛、殡葬之大事’,故以《大记》为名。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丧大记》者,以其记人君以下始死、小敛、大敛、殡葬之事,此於《别录》属《丧服》。”《丧大记》者,刘元云“记谓之大者,言其委曲、详备、繁多,故云大”。
  疾病,外内皆埽。为宾客将来问病也。疾困曰病。
  ○埽,悉报反。为,于伪反。下“为其”、“为宾”、“为主人”皆同。
  [疏]“外内皆埽”者,为宾客来问病者,以寻常每日皆埽,案《内则》云“鸡初鸣,咸盥漱,酒埽室堂”者,此是平生无事时,每日恒埽。今既疾病,不应更有华饰,故知埽者,为宾客来也。
  ○注“疾病曰困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既夕礼》云有疾病者齐。乃云疾病内外皆埽,是疾困曰病。此对文耳,散则通也。《檀弓》云“孔子寝疾,七日而没”是也。
  君、大夫彻县,士去琴瑟。声音动人,病者欲静也。凡乐器,天子宫县,诸侯轩县,大夫判县,士特县。去琴瑟者,不命之士。
  ○县音玄,注同。去,起吕反,注及下注同。寝东首於北牖下,谓君来视之时也,病者恒居墉北下,或为北墉下。
  ○首,手又反,下注“南首”同。牖音酉,旧音容。下注“牖下”放此。墉音容。废床,彻亵衣,加新衣,体一人。废,去也,人始生在地,去床庶其生气反。彻亵衣,则所加者新朝服矣,互言之也。加朝服者,明其终於正也。体,手足也,四人持之,为其不能自屈伸也。
  ○床,仕良反,本或作床字。亵,息列反。新朝,直遥反,后“朝服”皆同。男女改服。为宾客来问病,亦朝服也,庶人深衣。属纩以俟绝气。纩,今之新绵,易动摇,置口鼻之上以为候。
  ○属音蜀。纩音旷,一音古旷反。易,以豉反。男子不死於妇人之手,妇人不死於男子之手。君子重终,为其相亵。
  [疏]“君大”至“之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君及大夫等疾困去乐之事。君,谓诸侯也,及大夫等彻县,知不包天子者,以此篇所记,皆据诸侯以下也。
  ○注“天子”至“之事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周礼 小胥》“王宫县,诸侯轩县,卿大夫判县,士特县”。郑云:“宫县,四面象宫室。轩县去其一面,判县又去其一面,特县又去其一面。县於东方,或於阶间而已。”又云“凡县锺磬,半为堵,全为肆”。郑云:“诸侯之大夫半,天子之大夫西县钟,东县磬,士亦半。天子之士县磬而已。”案《典命》:“子、男之卿再命,其大夫壹命,其士不命。”此云不命之士,谓子、男之士。
  ○注“谓君”至“墉下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谓君来视之时也”者,案《论语 乡党》云“疾,君视之,东首,加朝服”。此云东首,故知是君来视之时也。以东方生长,故东首乡生气。云“病者恒居北牖下”者,《士丧》下篇云“东首于北牖下”,是恒在北牖下也。若君不视之时,则不恒东首,随病者所宜此熊氏所说也。今谓病者虽恒在北牖下,若君来视之时,则暂时移乡南墉下,东首,令君得南面而视之。
  ○注“废去”至“伸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人始生在地,去床庶其生气反”者,释所以病困而除床取地义也。人初生时在地,今病困而反在地,冀生气还反,得活如初生时也。云“彻亵衣,则所加者新朝服矣,互言之也”者,上云“彻亵衣”,则知所加者正也。下云“加新衣”,则知所彻者亵衣,故云互也。朝服云衣素裳也,云加朝服者,明其终於正也者,解所以加朝服义也。明君子虽卒,必以正自处也。
  ○注“为宾”至“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既夕礼》云“养者皆齐”。案《文王世子》云“则世子亲齐玄而养,至病困易之以朝服”,故《檀弓》云“亲始死,羔裘玄冠者,易之而已”。易羔裘玄冠,即朝服也。
  君、夫人卒於路寝。大夫、世妇卒於適寝。内子未命,则死於下室,迁尸于寝。士、之妻皆死于寝。言死者必皆於正处也。寝、室通耳,其尊者所不燕焉。君谓之路寝,大夫谓之適寝,士或谓之適室。此变命妇言世妇者,明尊卑同也。世妇以君下寝之上为適寝。内子,卿之妻也。下室,其燕处也。
  ○適,丁历反,注同。处,昌虑反,下同。
  [疏]“君夫”至“于寝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贵贱死寝不同也。君,谓诸侯也,诸侯三寝,一正者,曰路寝,馀二曰小寝,卒归於正,故在路寝也。夫人亦有三寝,一正二小,亦卒正者也。
  ○“大夫世妇卒於適寝”者,適寝,犹今听事处也,其制异诸侯也。大夫死適寝,其妻亦死適寝也。大夫妻曰命妇,而云“世妇”,世妇是诸侯之次妇,今既明诸侯世妇尊与命妇敌,故互言见义。今命妇死於正寝,则世妇死女君次寝之上也。
  ○“内子未命,则死於下室,迁尸於寝”者,内子,卿妻也。若未为夫人所命,则初死在下室,至小敛后迁尸,乃复还其正寝也。
  ○“士之妻皆死于寝”者,亦各死其正室也,夫妻俱然,故云皆也。
  ○注“言死”至“处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寝、室通耳”者,案《士丧礼》云“死于適室”,此云卒於適寝,是寝、室通也。云“其尊者所不燕焉”者,谓尊严之处,不就而燕息焉。云“君谓之路寝,大夫谓之適寝,士或谓之適室”者,此云士死於寝,《士丧礼》云“死于適室”,故云“或”也。云“世妇以君下寝之上为適寝”者,皇氏云“君谓女君,而世妇以夫人下寝之上为適寝”。熊氏云“诸侯夫人、大夫妻及士之妻卒,皆於夫之正寝”,解此“世妇以君下寝之上为適寝”者,夫人卒於君之正寝,世妇卒於君之下寝之上者,与皇氏异。虽卒夫寝,皆妇人供视之,是亦妇人不死男子之手也。案服虔注《左传》义与皇氏同。夫人之卒在於夫人路寝,比君路寝为小寝,故僖八年:夫人不薨于寝,则不殡于庙。服虔注云“寝,谓小寝也”。皇氏、熊氏,其说各异,未知孰是,故两存焉。知死正寝者,案《春秋》成公薨於路寝道也。僖公薨於小寝,讥即安,谓夫人寝也。隐公薨,不书地,失其所。文公薨於台下,襄公薨於楚宫,定公薨于高寝,皆非礼也。案庄公三十二年《公羊传》何休注云:“天子诸侯皆有三寝,一曰高寝,二曰路寝,三曰小寝。孙从王父之寝。”案《周礼》掌正之六寝之修,何休云:“天子三寝,与《周礼》违,不可用。”
  复,有林麓则虞人设阶,无林麓则狄人设阶。复,招魂复魄也。阶,所乘以升屋者。虞人,主林麓之官也。狄人,乐吏之贱者。阶,梯也,簨虡之类。
  ○麓音鹿。梯,他兮反。簨,恤尹反。虡音巨。
  [疏]正义曰:自此至“复而后行死事”,明复是招魂之礼也。
  ○“复,有林麓则虞人设阶”者,复,谓升屋招魂,其死者所封内若有林麓,则所主林麓虞人设阶梯而升屋。
  ○“无林麓则狄人设阶”者,谓官职卑小,不合有林麓,无虞人可使。狄人是家之乐吏之贱者,掌设簨龚,簨虡,阶梯之类,故狄人设阶也。
  小臣复,复者朝服。君以卷,夫人以屈狄,大夫以玄赪,世妇以襢衣,士以爵弁,士妻以税衣,皆升自东荣,中屋履危,北面三号。扌卷衣投于前,司命受之,降自西北荣。小臣,君之近臣也。朝服而复,所以事君之衣也。用朝服而复之者,敬也。复用死者之祭服,以其求於神也。君以卷,谓上公也。夫人以屈狄,互言耳。上公以衮,则夫人用祎衣;而侯伯以鷩,其夫人用榆狄;子、男以毳,其夫人乃用屈狄矣。赪,赤也。玄衣赤裳,所谓卿大夫自玄冕而下之服也,其世妇亦以襢衣。荣,屋翼。升东荣者,谓卿大夫、士也。天子、诸侯言东霤。危,栋上也。号,若云“皋禁复”也。司服以箧待衣於堂前。
  ○卷,本又作衮,同古本反,注同。屈音阙,注同。赪,敕贞反。襢,知彦反。税,他乱反。荣,如字,屋翼也,刘昌宗音营。号,户高反,注同。扌卷,俱勉反,徐纪阮反。袆音辉。鷩,必列反。榆音遥。毳,昌锐反。霤,力又反。箧,苦牒反。
  其为宾,则公馆复,私馆不复。其在野,则升其乘车之左毂而复。私馆,卿大夫之家也。不於之复,为主人之恶。
  ○乘,绳证反。毂,工木反。恶,乌路反。
  [疏]“小臣”至“而复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复时所用之衣及招魂升降之节。
  ○“小臣复,复者朝服”者,此明诸侯小臣、君之近臣与君为招魂复魄。既是君之亲近,与君所为招魂之时,冀君魂神来依之,则大夫士以下,皆用近臣也。所复之人,皆著朝服,奉事君之魂神,故朝服。
  ○“君以卷”者,谓上公以衮冕而下。
  ○“夫人以屈狄”者,谓子、男之夫人,自屈狄而下。
  ○“大夫以玄赪”者,玄,纁也。言大夫招魂用玄冕玄衣纁裳,故云“玄赪”也。
  ○“世妇以襢衣”者,世妇,大夫妻也。其上服唯襢衣,故用招魂也。言世妇者,亦见君之世妇服与大夫妻同也。
  ○“士以爵弁”者,士亦用助祭上服以招魂。大冕明以衣名冠,诸侯爵弁,则以冠名衣。今言爵弁者,但用其衣,不用其弁也。
  ○“士妻以税衣”者,税衣,六衣之下也。上妻得服之,故死用以招魂也。
  ○“皆升自东荣”者,此复者初上屋时也。荣,屋翼也。天子、诸侯,四注为屋。而大夫以下,不得四注,但南北二注,而为直头,头即屋翼也。复者,升东翼而上也。贺玚云:“以其体下於屋,故谓上下在屋,两头似翼。故名屋翼也。”
  ○“中屋履危”者,中屋者,当屋东西之中央。履危者,践履屋栋上高危之处而复也。
  ○“北面三号”者,复者,北面求阴之义也,鬼神所乡也。三号,号呼之声三遍也。必三者,一号於上,冀神在天而来也。一号於下,冀神在地而来也。一号於中,冀神在天地之间而来也。号辄云“皋某复”矣。郑注《士丧礼》云:“皋,长声也。”
  ○“扌卷衣投于前,司服受之”者,三招既竟,扌卷敛所复之衣,从屋前投与司服之官,司服以箧待衣於堂前也。前谓阳生之道,复是求生,故云从生处来也。然如《杂记》所言,则应每衣三号也。
  ○“降自西北荣”者,复者投衣毕,而回往西北荣而下也。初复是求生,故升东荣而上。求既不得,不忍虚从所求不得之道还,故自阴幽而下也。不正西而西北者,因彻西北厞为便也,必彻西北厞者,亦用阴杀之所也。故郑注《士丧礼》云“不由前降,不以虚反也”。降因彻西北厞,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。
  ○注“小臣”至“堂前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君以卷,谓上公也,夫人以屈狄,互言耳”者,男子举上公,妇人举子男之妻,男子举上以见下,妇人举下以见上,是互言也。云“升东荣”者,谓卿大夫士也者,以乡饮酒、乡射是大夫、士之礼。云设洗当东荣,此云东荣,故知是卿大夫、士礼。今之两下屋,云“天子诸侯言东霤”者,霤谓东西两头为屋檐霤下。案《燕礼》云:设洗当东霤,人君殿屋四注。《燕礼》是诸侯礼,明天子亦然也。
  复衣不以衣尸,不以敛。不以衣尸,谓不以袭也。复者,庶其生也,若以其衣袭敛,是用生施死,於义相反。《士丧礼》云:“以衣衣尸,浴而去之。”
  ○衣尸,於既反,注“衣尸”同。敛,力验反,后不出者皆同。去,起吕反。妇人复,不以袡。袡,嫁时上服,而非事鬼神之衣。
  ○袡,而廉反,妇人嫁时上服。凡复,男子称名,妇人称字。妇人不以名行。唯哭先复,复而后行死事。气绝则哭,哭而复,复而不苏,可以为死事。
  [疏]“复衣不以衣”至“以敛”。
  ○正义曰:复是求生,若用复衣而袭敛,是用生施死,於义为反,故不得将衣袭尸及敛也。
  ○“妇人复,不以袡”者,袡是嫁时上服,乃是妇人之盛服,而非是事神之衣,故不用招魂也。绛襈衣下曰袡。
  ○“凡复”至“称字”者,自殷以上,贵贱复同呼名。周则天子,称天子;诸侯称某甫,且字矣;大夫、士称名。而妇人并称字。
  ○“唯哭”至“死事”者,唯哭先复者,气绝而孝子即哭,哭讫乃复,故云“唯哭先复”也。“复而后行死事”者,复而后望生,若复而不生,故得行於死事,谓正尸於床乃浴袭之属也。
  始卒,主人啼,兄弟哭,妇人哭踊。悲哀有深浅也。若婴儿中路失母,能勿啼乎?
  ○啼,大兮反。
  [疏]“始卒”至“人哭踊”。
  ○正义曰:主人,孝子男子女子也。亲始死,孝子哀痛呜咽不能哭,如婴儿失母,故啼也。
  ○“兄弟哭”者,有声曰哭,兄弟情比主人为轻,故哭有声也。
  ○“妇人哭踊”者,妇人,众妇也。宗妇亦啼,众妇人轻,则哭也。然妇人雀踊,而此云踊者,通自上诸侯并踊也。
  既正尸,子坐于东方,卿、大夫、父、兄、子姓立于东方,有司、庶士哭于堂下,北面。夫人坐于西方,内命妇、姑、姊妹、子姓立于西方,外命妇卒外宗哭于堂上,北面。正尸者,谓迁尸牖下,南首也。子姓谓众子孙也,姓之言生也。其男子立於主人后,女子立於夫人后。世妇为内命妇,卿大夫之妻为外命妇。外宗,姑、姊妹之女。
  [疏]“既正”至“北面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明人君初丧,子及夫人以下哭位也。
  ○“子坐于东方”者,子谓世子,世子尊,故坐于东方,谓室内尸东,故《士丧礼》云“主人入坐于床东”是也。
  ○“卿、大夫、父、兄、子姓立于东方”者,案《士丧礼》“众主人在其后”,又云“亲者在室”,郑云:谓大弓以上依唯士礼,父、兄、子姓大功以上,正立于室内东方。今此经总云卿、大夫、父、兄、子姓立于东方,以士礼言之,当在室内,但诸侯以上位尊,不可不正定世子之位,故《顾命》康王之“人翼室,恤宅宗”,不宜与卿、大夫、父、兄、子姓俱在室内也。卿、大夫等或当在户外之东方,遥继主人之后。
  ○“有司、庶士哭于堂下,北面”者,以其卑,故在堂下、北面,不云东方稍近西而当户,以堂下西方无妇人位故也。案《士丧礼》云小功以下,“众兄弟堂下北面”,此经直云有司、庶士在堂下,则诸父、兄、子姓等虽小功以下,皆在堂上西面也。
  ○“夫人坐于西方”者,亦近尸,故《士丧礼》云“妇人侠床东面”,但士礼略,但言侠床,人君则当以帷鄣之也。
  ○“内命妇、姑、姊妹、子姓立于西方”者,内命妇则子妇也。姑、姊妹谓君姑、姊妹也。子姓,君女孙。皆立于西方也。
  ○“外命妇率外宗哭于堂上,北面”者,外命妇谓卿大夫妻,外宗谓姑、姊妹之女。外命妇、外宗等疏於内命妇,故在尸外。妇人无堂下之位,故皆堂上北面。
  ○注“正尸”至“之女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正尸,谓迁尸牖下,南首也”者,《既夕礼》云“设床策当牖,及迁尸”是也。知“南首”者,按《士丧礼》“将含之时,商祝入,当牖北面,受具奠于尸西”。郑注云“如商祝之事位,则尸南首明矣”是也。云“子姓,谓众子孙也”者,谓子孙所生也。云“其男子立於主人后,女子立於夫人后”者,约《士丧礼》文,或诸侯位尊,男子等当立于户外东方,已具前说。云“世妇为内命妇,卿大夫之妻为外命妇”者,前文云大夫世妇,则世妇与大夫妻相敌。此经内命妇与外命妇相当,故知内命妇是世妇也。案《丧服传》云命妇者大夫之妻,故云外命妇卿大夫妻。又《周礼》命及於士,则其妻亦为命妇,故郑注《内宰》云“士妻亦为命妇”,士妻与女御相对,俱褖衣,则君之女御,内命妇中兼之也。云“外宗,姑姊妹之女”者,但姑、姊妹必嫁於外族,其女是异姓所生,故称外宗。案《周礼》“外宗,外女之有爵者”,若其有爵则为外命妇,此别云“外宗”,容无爵者。女之女亦是异姓所生,而不云者,则上文所谓子姓是也。《周礼》有“内宗,内女之有爵者”,此不言者,则前文姑、姊妹是也。但姑、姊妹已嫁国中,则为命妇,别云姑、姊妹者,各在室女未嫁及嫁於他国,或虽嫁国中,从本亲之位,故别云姑、姊妹也。不云舅之女及从母之女者,外宗中兼之,略可知也。
  大夫之丧,主人坐于东方,主妇坐于西方,其有命夫命妇则坐,无则皆立。命夫命妇来哭者,同宗父、兄、子姓、姑、姊妹,子姓也。凡此哭者,尊者坐,卑者,立。士之丧,主人、父、兄、子姓皆坐于东方;主妇、姑、姊妹、子姓皆坐于西方。士贱,同宗尊卑皆坐。凡哭尸于室者,主人二手承衾而哭。承衾哭者,哀慕若欲攀援。
  ○扳,本又作攀,普班反,一音班。援音爰,徐于原反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而哭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大夫初有丧,哭位之礼。
  ○“其有命夫命妇则坐,无则皆立”者,谓哭位之中,有命夫命妇,虽有卑於死者,以其位尊,故坐哭。若其无命夫命妇,能尊於死者,亦皆立哭。
  ○注“命夫”至“者立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命夫命妇来哭者,同宗父、兄、子姓姑、姊妹,子姓也”者,案《左氏传》“士逾月,外姻至”。今大夫初丧,正尸,无容即有异姓,故知是同宗之亲来哭者。知非异姓卿大夫来吊者,以其与主人等并列哭位,故知是为丧来哭者。若有吊者,当立哭,不得坐也。此大夫之丧,不显父、兄、子姓及姑、姊妹哭位者,约上文君丧及下文士丧略可知也。云“凡此哭者,尊者坐,卑者立”,皇氏云:凡,谓君与大夫,其哭者若爵位尊者则坐,故上文君丧,子及大夫坐;大夫之丧,主人主妇、命夫命妇皆坐是也。君之丧,卿大夫皆立;大夫之丧,非命夫命妇者皆立是也。此云尊卑,非谓对死者为尊卑也。若其今所行之礼,与古异也。成服之后,尊於死者,则坐。卑於死者,则立也。
  ○注“士贱”至“皆坐”。
  ○正义曰:君与大夫位尊,故坐者殊其贵贱。士既位下,故坐者等其尊卑,无所异也。
  君之丧未小敛,为寄公、国宾出。大夫之丧未小敛,为君命出。士之丧,於大夫不,当敛而出。父母始死悲哀,非所尊不出也。出者,或至庭,或至门。国宾,聘大夫。不当敛,其来非敛时。
  ○为寄,于伪反,下皆同,下注“为母”、“为其罢倦”皆同。
  [疏]正义曰:此一经明君、大夫、士等未小敛之前,主人出迎宾之节。
  ○“士之丧,於大夫,不当敛则出”者,谓士之丧,大夫来吊,其主人於大夫来吊之时不当小敛之时,则出迎大夫。
  ○注“出者”至“敛时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或至庭者,谓世子迎寄公及国宾,士出迎大夫、士也,皆至庭,故下文云“降自西阶”。又云“上於大夫亲吊,则与之哭,不逆於门外”是也。云或至门者,谓大夫於君命,故下文云“大夫於君命,迎于寝门外”是也。以此言之,则世子於天子之命,士於君命,亦皆然也。云“不当敛,其来非敛时”者,上君与大夫。云“未小敛”,谓未敛之前去小敛远也。士云“不当敛”,谓去小敛近,大夫与士至小敛相逼也。士於大夫,虽与小敛相逼,不当敛之时尚为大夫出,若未小敛之前,为大夫出可知也。案《檀弓》云“大夫吊,当事而至,则辞焉”。注云“辞,犹告也,摈者以主人有事告也。主人无事,则为大夫出”,彼亦谓小敛之事,与此同。敛讫,大夫至,即拜之。故《杂记》云“当袒,大夫至,绝踊而拜之,反改成踊”是也。此但云敛,不云袭者,未袭之前,唯士为君命出,其馀则不出,故《士丧礼》未袭之前,“君使人吊,主人迎於寝门外,见宾不哭,先入门右,北面”是也。君使退,主人哭拜,送于外门外。於时宾有大夫,则特拜之。因送君使而拜之,非谓特出迎宾也。此云不当敛则出迎宾,《杂记》云“士丧当袒,大夫至,绝踊而拜之”,与此违者,皇氏云:若正当敛时不出,若敛后而有大夫至,则绝踊而拜之。
  凡主人之出也,徒跣,扱衽,拊心,降自西阶。君拜寄公、国宾于位。大夫於君命,迎于寝门外。使者升堂致命,主人拜于下。士於大夫亲吊,则与之哭,不逆於门外。“拜寄公、国宾於位”者,於庭乡其位而拜之。此时寄公位在门西,国宾位在门东,皆北面。小敛之后,寄公东面,国宾门西,北面。士於大夫亲吊,谓大夫身来吊士也。与之哭,既拜之,即位西阶东面哭。大夫特来则北面。
  ○跣,悉典反。扱,初洽反。衽,而审反,又而鸩反。裳,际也。拊音抚。使,色吏反。乡,许谅反。
  [疏]“凡主”至“门外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明出迎宾远近,此经更辨拜迎委曲之仪。
  ○“降自西阶”者,不忍当主位,降自西阶。
  ○“君拜寄公、国宾于位”者,寄公,谓失位之君也。国宾,谓邻国大夫来聘者。遇主国君之丧拜于位者,於庭乡其位而拜之。
  ○“士於大夫亲吊,则与之哭,不逆於门外”者,谓士之丧,大夫亲来吊,立于西阶下东面,主人则降自西阶下,南面拜之。拜讫,即位西阶下,与大夫俱哭,不迎大夫於门外。
  ○注“拜寄”至“北面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此时寄公位在门西,国宾位在门东,皆北面”者,熊氏云“凡宾吊,北面,是其正”。故《檀弓》云“曾子北面而吊焉”,且尸在堂上,乡之可知也。知寄公在门西者,寄公有宾义,故在宾位,故知在门西。知国宾在门东者,宾虽为君命使,或本是吉使,而遭主国之丧,而行私吊之礼,故从主人之位,故知在门东。云“小敛之后,寄公东面,国宾门西北面”者,熊氏云“小敛之后,主人位於阼阶下西面,寄公稍依吉礼,渐就宾位,东面乡主人也。国宾亦以小敛后渐吉,转就门西宾位,但爵是卿大夫,犹北面也”。又《士丧礼》云“他国之异爵者,门西少进”是也。云“既拜之,即位西阶东面哭”者,以大夫身来吊士之时,在西阶之南,主人降自西阶,乡其位而拜之。拜讫,主人即位於西阶下,东面哭之,故《士丧礼》云“宾有大夫,则特拜之。即位于西阶下,东面不踊”。郑注云“即位西阶下”,未忍在主人位,是据主人也。而皇氏云“即位西阶东面哭,谓大夫之位也”。下云“大夫特来则北面”,皇氏即云“是大夫之位”,俱与《士丧礼》违,又与郑注《士丧礼》不同,其义非也。云“大夫特来则北面”者,以大夫与士若俱来,皆东面,故主人即位西阶,在大夫之北俱东面而哭。今大夫独来,不与士相随,故大夫北面也。必知北面者,以凡特吊皆北面,故《檀弓》云“曾子北面而吊”,是特吊也。
  夫人为寄公夫人出,命妇为夫人之命出,士妻不当敛则为命妇出。出,拜之於堂上也。此时寄公夫人、命妇位在堂上,北面。小敛之后,尸西,东面。
  [疏]正义曰:前经明男子迎宾,此经明妇人迎宾也。
  ○“夫人为寄公夫人出”者,出,谓出房也。妇人不下堂,但出房而拜於堂上也,妇人尊卑与夫同,故所为出者亦同也。
  ○“命妇为夫人之命出”者,亦同其夫为君命也,此出亦不下堂耳。
  ○“士妻不当敛则为命妇出”者,前经明士於大夫不当敛出,故此士妻於命妇亦不当敛而出也。
  ○注“出拜”至“东面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拜於堂上者,男子降阶,拜宾於庭,妇人无外事,故知拜於堂上。云“此时寄公夫人、命妇位在堂上北面”者,以前文云君之丧,外命妇率外宗哭於堂上,北面,故知此命妇在堂上,北面。知寄公夫人亦然者,以《士丧礼》“他国异爵者门西”,北堂,与己国大夫同,则知寄公夫人亦与命妇同也。云“小敛之后,尸西,东面”者,以小敛之后,迁尸於堂,故知从妇人之位,在尸西,东面也。
  小敛,主人即位于户内,主妇东面,乃敛。卒敛,主人冯之踊,主妇亦如之。主人袒,说髦,括发以麻。妇人髽,带麻于房中。士既殡,说髦,此云小敛,盖诸侯礼也。士之既殡,诸侯之小敛,於死者但三日也。妇人之髽、带麻於房中,则西房也。天子、诸侯有左右房。
  ○冯,皮冰反,本或作凭,后皆同。袒,大旱反。说髦,本作税,同他活反,徐他外反,注同。髦音毛。髽,侧瓜反。
  [疏]正义曰:此一节明人君、大夫、士等小敛之节,及拜迎於宾及奠祭吊者之仪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主人即位于户内”者,以初时尸在牖下,主人在尸东,今小敛当户内,故主人在户内稍东,西面。
  ○“主人冯之踊”者,敛讫,主人冯尸而踊。
  ○“主妇亦如之”者,冯尸竟,亦踊,与男子同也。
  ○“主人袒”者,向小敛不袒,今方有事,故袒衣也。《士丧礼》冯尸已竟而云“髻发袒”,此未括发先云袒者,或人君礼也。
  ○“说髦”者,髦,幼时翦发为之,至年长则垂著两边,明人子事亲,恒有孺子之义也。若父死说左髦,母死说右髦,二亲并死则并说之,亲没不髦是也。今小敛竟,丧事已成,故说之也。案郑注“士既殡,说髦”,今小敛而说者,人君礼也。
  ○“括发以麻”者,以,用也。人君小敛,说髦竟,而男子括发,括发用麻也。士小敛后亦括发,但未说髦耳。
  ○“妇人髽”者,妇人髽亦用麻也,对男子括发也。
  ○“带麻于房中”者,带麻,麻带也,谓妇人要绖也。《士丧礼》云“妇人之带牡麻,结本在房”,郑云:“妇人亦有苴绖,但言带者,记其异,此齐衰妇人。斩衰妇人,亦苴绖也。”带,男子带绖于东房,而妇人带绖在西房。既与男子异处,故特记其异也。妇人重带,故云带而略於绖也。于房中者,谓男子说髦、括发在东房,妇人髽、带麻於西房也。
  ○注“士既”至“右房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士之既殡,诸侯之小敛,於死者俱三日也”者,谓数往日也。云“妇人之髽、带麻於房中,则西房也”者,案《士丧礼》“主人髻发袒,众主人免于房”,郑注云“释髻发宜於隐”者,是主人等括发在东房。《士丧礼》又云“妇人髽于室”,以男子在房,故妇人髽于室。大夫士唯有东房故也。此经兼明诸侯之礼有东西房,男子既括发於东房,故知妇人髽及带麻于西房。云“天子诸侯有左右房”者,欲明经中房是西房也。天子路寝制如明堂,熊氏云:“左房则东南火室也,右房则西南金室也。诸侯路寝室在於中房,在室之东西也。”
  彻帷,男女奉尸夷于堂,降拜。夷之言尸也,於迁尸,主人、主妇以下从而奉之,孝敬之心。降拜,拜宾也。
  ○奉,芳勇反,注同。夷于堂,如字,陈也,本或作侇,同音移,一本作奉尸于堂。从,才用反,又如字。
  [疏]正义曰:此一经明士之丧,小敛讫,彻帷夷尸之节。
  ○“彻帷”者,初死恐人恶之,故有帷也。至小敛衣尸毕,有饰,故除帷也。此士礼耳,诸侯及大夫宾出乃彻帷,事见於下文。
  ○“男女奉尸夷于堂”者,夷,陈也。小敛竟,相者举尸将出户,往陈于堂,而孝子男女亲属并而扶捧之至堂,以极孝敬之心也。
  ○“降拜”者,降,下也,既陈於堂,则適子下堂拜宾也。
  君拜寄公、国宾、大夫、士拜卿大夫於位,於士旁三拜。大夫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,大夫内子、士妻特拜命妇,氾拜众宾於堂上。众宾,谓士妻也。尊者皆特拜,拜士与其妻皆旅之。
  ○氾,芳敛反。主人即位,袭带绖、踊。即位,阼阶之下位也。有袭绖乃踊,尊卑相变也。母之丧,即位而免。记异者,礼:斩衰括发,齐衰免,以至成服而冠。为母重,初亦括发,既小敛则免。
  ○免音问,后放此。乃奠。小敛,奠也。吊者袭裘,加武带绖,与主人拾踊。始死,吊者朝服裼裘如吉时也。小敛则改袭而加武与带绖矣。武,吉冠之卷也。加武者,明不改冠,亦不免也。《檀弓》曰:“主人既小敛,子游趋而出,袭裘带绖而入。”
  ○拾,其劫反。裼,思历反。卷,起权反。
  [疏]正义曰:此一节明君、大夫、士小敛讫拜宾也。
  ○“君拜寄公,国宾”者,君,谓嗣君也。小敛毕,尸出堂,嗣君下堂,拜宾也。寄公尊,故先言之也。拜寄公及国宾,并就於其位卿而拜之,故郑注《士丧礼》云“拜宾,乡宾位拜之”是也。
  ○“大夫,士”者,嗣君又次拜大夫、士也。大夫、士既是先君之臣,皆同有斩衰之服,而小敛讫,出庭列位,故嗣君出拜之也。
  ○“拜卿大夫於位”者,此更申明拜卿大夫、士之异,卿大夫则就其位乡而拜之也。
  ○“於士旁三拜”者,旁,犹面也。若拜於士,士贱,不可人人拜之,故每一面并唯三拜也。必三拜者,士有三等,故三拜之。故《士丧礼》云“大夫特拜,士旅之”。《隐义》云:“士有三等,一等一拜,故三下膝也。”一云:旁,犹不正也,或云众士都共三拜也。
  ○“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”者,妇人无下堂位,并在堂上,故夫人拜寄公妻於堂上也。
  ○“大夫内子、士妻”者,夫人亦拜大夫、士之妻也。卿妻曰内子,大夫妻曰命妇。此不云“命妇”者,欲见卿妻与命妇同也。
  ○“特拜命妇”者,此更申明拜命妇与士妻之异也。特,犹独也,谓人人拜之,尊故也。特拜命妇,则内子亦然也。
  ○“氾拜众宾”者,谓不待也。众宾、士妻贱,故氾拜之,亦旁三拜也。
  ○“於堂上”者,拜命妇及士妻,亦并於堂上也。此经唯举君丧拜宾,不云大夫士丧拜宾者,文不具也。其大夫士之丧拜宾亦然也。故《士丧礼》云“主人拜宾,大夫特拜,士旅之”是也。按上注小敛之后,寄公门西东面,国宾门西北面,大夫当在门东北面,士当在门西国宾之南,东面,嗣君於阼阶之下,少南乡其位而拜之。案上注云寄公夫人、命妇小敛之后,尸西东面,其嗣君夫人本位在西房,当在西房之外,南面拜女宾也。若士妻於阼阶上西面拜宾也,以无西房故也。以上皆是皇氏所说。熊氏以为,大夫、士拜卿大夫、士者,是卿大夫、士家自遭丧,小敛后拜卿大夫於位,士旁三拜。大夫内子、士妻,亦谓大夫、士妻家自遭丧,小敛后拜命妇及拜士妻之礼。大夫、士各自遭丧,并言之者,以其大夫、士家丧,小敛后拜宾同故也。此即君、大夫、士之丧,小敛后拜宾,且与上文未小敛时文类,其义逾於皇氏矣。
  ○“主人即位”。
  ○正义曰:主人拜宾之后,稍近北,即阼阶下位。
  ○“袭带绖,踊”者,拜宾时袒,今拜讫,袭衣加要带首绖於序东,复位,乃踊也。
  ○注“即位”至“变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注云未小敛,主人即位西阶下东面位,恐此亦然,故明之。云“阼阶之下”,必知然者,以《士丧礼》小敛后“众主人东即位”,又云主人“即位踊,袭绖于序东,复位”,故知此即位在阼阶下也。云“有袭绖乃踊,尊卑相变也”者,案《士丧礼》先踊乃袭绖,此先袭绖乃踊,士为卑,此据诸侯为尊,故云“尊卑相变”也。
  ○“母之丧,即位而免”。
  ○正义曰:为父丧,拜宾竟而即阼阶下位,又序东带绖,犹括发。若为母丧,至拜宾竟,即位时不复括发,以免代之。免以袭绖,至大敛乃成服也。所以异於父也。
  ○“乃奠”者,奠,谓小敛奠也。拜宾、袭绖、踊竟后始设小敛之奠也。
  ○“吊者”至“拾踊。
  ○“吊者”,谓小敛之后来吊者,揜袭裘之上裼衣。若未小敛之前来吊者,裘上有裼衣,裼衣上有朝服,开朝服,露裼衣。今小敛之后,吊者以上朝服揜袭,裘上裼衣加武者,贺氏云:“武,谓吉冠之卷。主人既素冠素弁,故吊者加素弁於武。”
  ○“带绖”者,带谓要带,绖谓首绖。緦之绖带,以朋友之恩,故加带与绖也。若无朋友之恩,则无带,唯绖而已。
  ○“与主人拾踊”者,拾,更也。谓主人先踊,妇人踊,吊者踊,三者三,是与主人更踊。
  ○注“始死”至“而入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始死,吊者朝服裼裘”者,《檀弓》云“子游裼裘而吊”是也。知朝服者,《论语》云“羔裘玄冠不以吊”是也。小敛之后不用吊,则小敛之前可以吊。云“小敛则改袭而加武与带绖”者,约子游之吊也。云“加武者,明不改冠,亦不免也”者,凶冠则武与冠连,不别有武免,亦无武。今云“加武”,明不改作凶冠,亦不作免吊,所以有免。以四代袒免亲及朋友皆在他邦,嫌有免理,故云“亦不免”。引《檀弓》曰以下者,证小敛之前裼裘,小敛之后袭裘。贺氏以为加素弁於吉冠之武,解经文似便,与郑注不改冠其义相妨。熊氏云:“加武带绖,谓有朋友之恩,以经加於武,连言带耳。”熊氏又云:“小敛之时,君於臣,大夫之士,士於朋友之恩,若两大夫不假朋友之恩,皆朝服、袭裘加绖於玄冠之上。若大夫、士无朋友之恩,皆玄冠、朝服,袭裘而已。”若士大敛之时有朋友之恩者,及两大夫相为,并君於大夫皆皮弁服,袭裘加弁绖。故《杂记》云“大夫与殡亦弁绖”,殡则大敛也。君於士大夫,士自相於无朋友恩者,视大敛则亦皮弁服、袭裘,无弁、绖也。故《士丧礼》云君於士视大敛,注云“皮弁服,袭裘,无绖也”。故《服问》云“公为卿大夫钖衰”,若“当事,则弁、绖”。不云士,则士虽当事,不弁绖。君於士尚皮弁,明君於卿大夫亦皮弁。当事弁绖,与士异也。比所云皆谓未成服之前吊服也。若成服之后,其锡衰、緦衰之等已具上《檀弓》疏。然熊氏以武上加绖与带,带文相妨,其义未善。两家之说,未知孰是,故备存焉。
  君丧,虞人出木、角,狄人出壶,雍人出鼎,司马县之。乃官代哭。代,更也。未殡,哭不绝声,为其罢倦,既小敛可以为漏刻,分时而更哭也。木,给爨灶。角,以为<奭斗>水斗。壶,漏水之器也。冬漏以火爨鼎,沸而后沃之。此挈壶氏所掌也,属司马,司马莅县其器。
  ○壶音胡。县音玄,及下注同。更,古行反,下同。罢音皮。倦,其卷反。漏音陋。爨,七乱反,下七官反。下“爨鼎”同。<奭斗>音俱,水斗也,《隐义》云“容四升也”。挈,苦结反,又音结。大夫,官代哭,不县壶。下君也。
  ○下,户嫁反。“下成君”、“不相下”、“下大夫”同。士,代哭不以官。自以亲疏哭也。君堂上二烛,下二烛。大夫堂上一烛,下二烛。士堂上一烛,下一烛。烛,所以照馔也,灭燎而设烛。
  ○馔,仕眷反。燎,力召反,又力吊反。
  [疏]“君丧”至“一烛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君及大夫、士小敛后代哭之异。
  ○“君丧,虞人出木角”者,虞人,主山泽之官,故出木与角。
  ○“狄人出壶”者,狄人,乐吏,主挈壶漏水之器,故出壶。
  ○“雍人出鼎”者,雍人主亨饪,故出鼎也。所以用鼎及木者,冬月恐水冻,则鼎漏迟,迟更无准,则故取鼎暖水,用虞人木爨鼎煮之,故取鼎及木也。
  ○“司马县之”者,司马,夏官卿也。其属有挈壶氏,掌知漏事,故司马自临视县漏器之时节,故《挈壶氏》云“凡丧,县壶以代哭者”。
  ○“乃官代哭”者,县漏分时,使均其官属,更次相代而哭,使声不绝也。
  ○注“烛所”至“设烛”。
  ○正义曰:有丧则於中庭终夜设燎,至晓灭燎,而日光未明,故须烛以照祭馔也。
  宾出,彻帷。君与大夫之礼也。士卒敛,即彻帷,彻或为废。
  [疏]正义曰:士小敛竟而彻帷。此至小敛竟,下阶拜宾,宾出,后乃除帷,是人君及大夫礼舒也。注云:“士卒敛,即彻帷”者,《士丧礼》文。
  哭尸于堂上,主人在东方,由外来者在西方,诸妇南乡。由外来,谓奔丧者也。无奔丧者,妇人犹东面。
  ○乡,许亮反。
  [疏]正义曰:此一节通明小敛后尸出在堂时法也。
  ○“主人在东方”者,主人之位,犹在尸东。妇人之位,亦犹在尸西,如室中也。
  ○“由外来者在西方”者,由,从也,从外来,谓新奔丧者,若於时有新奔丧从外来者,则居尸西方也。所以尔者,阼阶有事,故升自西阶,乃就西方。又一通云:欲见异于在家者,故在西方也。若未小敛而奔者,则在东方也。故《奔丧》注云“其未小敛而至,与在家同”是也。
  ○“诸妇南乡”者,诸妇,主妇以下在家者,若无奔丧者,则妇人位本在西方,东乡。今既有外新奔者,故移辟之,而近北以乡南也。
  妇人迎客、送客不下堂,下堂不哭。男子出寝门见人,不哭。妇人所有事,自堂及房,男子所有事,自堂及门。非其事处而哭,犹野哭也。出门见人,谓迎宾客者也。
  ○处,昌虑反。其无女主,则男主拜女宾于寝门内;其无男主,则女主拜男宾于阼阶下。子幼,则以衰抱之,人为之拜。为后者不在,则有爵者辞,无爵者,人为之拜。在竟内则俟之,在竟外则殡葬可也。丧有无后,无无主。拜者,皆拜宾於位也。为后者有爵,摄主为之辞於宾耳,不敢当尊者礼也。
  ○衰,七雷反。人为,于伪反,下“人为”、注“为下”、“为君”皆同。竟音境,下同。
  [疏]“妇人迎客、送客不下堂,下堂不哭”至“丧有无后,无无主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小敛之后,男主女主迎送吊宾及拜宾之位,又广明丧主不在之义。妇人质,故迎客送客不下堂。
  ○“下堂不哭”者,敌者不下堂,若有君夫人吊,则主妇下堂至庭,稽颡而不哭也。
  ○“男子出寝门见人,不哭”者,男子遭丧,敌者来吊,不出门。若有君命,则出门迎,亦不哭也。故《士丧礼》“君使人吊,彻帷。主人迎于寝门外,见宾不哭”是也。
  ○“其无女主,则男主拜女宾於寝门内”者,此以下明丧无主而使人摄者礼也。若有主,则使男主拜男宾,女主拜女宾。若无女主者,则男主拜女宾于寝门内也。
  ○“其无男主,则女主拜男宾于阼阶下”者,若无男主者,亦使女主拜男宾於阼阶下位也。乡云女有下堂,明谓此也。男拜女宾于门内少远阶下,而犹不出门也。
  ○“子幼,则以衰抱之,人为之拜”者,若有子,虽幼小,则以衰抱之为主,而人代之拜宾也。
  ○“为后者不在”者,谓主出行不在,而家有丧。
  ○“则有爵者辞”者,谓不在家之主有官爵,其摄主无官爵,则辞谢於宾云:己无爵,不敢拜宾。
  ○“无爵者,人为之拜”者,谓不在之主无官爵,其摄主之人而为主拜宾也。
  ○“在竟内则俟之”者,若主行近在国竟之内,则俟其还乃殡葬也。
  ○“在竟外则殡葬可也”者,若主行在国外,计不可待则殡,殡后又不可待则葬可也。
  ○“丧有无后,无无主”者,释所以必使人摄及其衰抱幼之义。无后,已自绝嗣,无阙於人,故可无后也。若无主则相对宾有阙,故四邻、里尹主之,是无得无主也。
  君之丧三日,子、夫人杖。五日既殡,授大夫、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。夫人、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、有事於尸则去杖。大夫於君所则辑杖,於大夫所则杖。三日者,死之后三日也。为君杖不同日,人君礼大,可以见亲疏也。辑,敛也。敛者,谓举之不以柱地也。夫人、世妇次於房中,即位堂上。堂上近尸殡,使人执杖,不敢自持也。子於国君之命辑杖,下成君,不敢敌之也。卜,卜葬,卜日也。凡丧祭,虞而有尸。大夫於君所辑杖,谓与之俱即寝门外位也。独焉则杖。君,谓子也。於大夫所杖,俱为君,杖不相下也。
  ○辑,侧立反,下同,敛也。去,起吕反,后“去杖”皆同。见,贤遍反。敛,力检反,下同。柱,知主反。近,附近之近。
  [疏]“君之”至“则杖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广明君及大夫、士三日之后杖之节制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”者,子,谓兼適、庶及世子也。寝门,殡官门也。子、大夫庐在寝门外,得持杖柱地行以至寝门也。
  ○“寝门之内辑之”者,敛之不柱地,殡柩在门内,神明所在,故入门敛之,不敢柱地也。若庶子至寝门则去杖,不得持入也。此大夫与子同者,谓大夫特来,不与子相随也。若与子相随,子杖则大夫辑,子辑则大夫去杖,故下文云“大夫於君所则辑杖”是也。“”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者,次,谓妇人居丧之地,在房内则得持杖柱地也。
  ○“即位则使人执之”者,妇人之位在堂,堂上有殡。若出房即位,则不复自执,但使人代执之自随,不柱地也。
  ○“子有王命则去杖”者,子亦谓世子也。世子若有天子之命则对之,则不敢杖,故之以尊王命也。
  ○“国君之命则辑杖”者,国君若邻国之君,使人来吊,虽为敌国,而世子自卑,未敢比成君,故自敛杖以敬彼君命也。
  ○“听卜、有事於尸则去杖”者,听卜,谓卜葬、卜日也。有事於尸,谓虞及卒哭、祔祭事尸时也。敬卜及尸,故去杖也。
  ○“大夫於君所则辑杖”者,君,谓世子也。若大夫与世子俱来在门外,位大夫则辑杖,敬嗣君也。
  ○“於大夫所则杖”者,大夫若不与世子俱来,而与诸大夫俱在门外位。既同是为君杖,无相敬下,故并得执杖柱地也。
  ○注“三日”至“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死后三日者,下文云“士之丧二日而殡,三日之朝,主人杖”,则知君、大夫三日者,与士同,故知死后三日也。云“为君杖不同日,人君礼大,可以见亲疏也”者,以下云大夫之丧既殡,“主人、主妇、室老皆杖”。今君丧,亲疏杖不同日,是人君礼大,可以见亲疏也。熊氏云:“经云子杖,通女子在室者,若嫁为他国夫人则不杖,嫁为卿夫夫之妻,与大夫同五日杖也。”《丧服四制》“七日授士杖”,君之女及内宗外宗之属,嫁为士妻,及君之女御,皆十日杖。云“夫人、出妇次於房中”者,谓西房也,故上文云“妇人髽、带麻于房中”是也。云“即位堂上”者,前文云“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”,是即位堂上也。云“卜,卜葬,卜日也”者,以经文卜在有事於尸之前,虞而立尸,虞祭之前,卜者唯卜葬日耳。故知卜,谓卜葬日也。云“凡丧祭,虞而有尸”者,《檀弓》云“虞而立尸”,又《上虞礼》有尸,是虞有尸也。云“大夫於君所辑杖,谓与之俱即寝门外位也”者,以经云“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”,故知是寝门外位。若寝门内位,则君亦辑之,大夫当去杖也。云“君,谓子也”者,以经前云子,后云君,嫌是别人,故云“君,谓子也”者。
  ○“於大夫所杖,俱为君杖,不相下也”者,谓大夫於大夫所,是两大夫相对,故云“俱为君”,不相降下也。
  大夫之丧,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、主妇、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。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大夫有君命去杖,此指大夫之子也。而云大夫者,通实大夫有父母之丧也。授人杖,与使人执之同也。
  ○为夫,于伪反,下及注“妾为君”、“为人得”并同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人杖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大夫杖节。
  ○“三日之朝既殡”者,谓死后三日,既殡之后乃杖也。
  ○“主人、主妇、室老皆杖”者,应杖者,三日悉杖也。
  ○“大夫有君命则去杖”者,大夫,即大夫嗣子也。嗣子而云大夫者,郑云“通实大夫有父母之丧也”,对君命亦然也,大夫及嗣子有君命则去杖以敬之也。
  ○“大夫之命则辑人”者,若嗣子对彼大夫之使,则敛杖,以自卑下之也。若两大夫自相,对则不去杖,敌,无所下也。
  ○“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”者,内子,卿妻。若卿大夫妻,有夫及长子丧,君夫人有命吊己者,皆为夫人之命去杖也。
  ○“为世妇之命授人杖”者,若有君之世妇命吊,内子敬之,则使人执杖以自随也。世妇卑於夫人,随而不去也。经云“大夫之丧”,不举命妇,而举内子、卿妻者,举内子则命妇可知也,文相互也。欲见卿丧与大夫同。
  ○注“通实”至“丧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云“大夫之丧”,则其子非大夫也。今云大夫有君命,是谓子为大夫。经虽以子为主,兼通身实为大夫有父母丧也。
  士之丧,二日而殡。三日之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於君命、夫人之命,如大夫。於大夫、世妇之命,如大夫。士二日而殡者,下大夫也。士之礼,死与往日,生与来日,此二日於死者,亦得二日也。妇人皆,杖谓主妇,容妾为君、女子子在室者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子,谓凡庶子也。不以即位,与去杖同。大夫、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哭殡,谓既涂也。哭柩,谓启后也。大夫、士之子於父,父也,尊近,哭殡可以杖。天子、诸侯之子於父,父也,君也,尊远,杖不入庙门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於隐者。以丧至尊,为人得而亵之也。
  ○棄,本亦作古弃字。断,下管反,注“断瓜”同。
  [疏]“士之”至“隐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士之杖节。
  ○“二日而殡”者,除死日为二日也。
  ○“三日之朝”者,谓殡之明日是也。
  ○“於君命、夫人之命,如大夫”者,谓士之子於君命,其妻於夫人之命,如大夫之礼,君命、夫人之命皆去杖。
  ○“於大夫、世妇之命,如大夫”者,谓士之子於大夫之命,其妻於世妇之命,如大夫,於大夫之礼,大夫之命则辑杖,世妇之命则授人杖也。“於大夫、世妇之命,如大夫”,定本“如大夫”作“如夫人”,二字异义,亦通。
  ○注“士二日”至“室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前文大夫三日殡,此士二日殡,是降下大夫也。云“士之礼,死与往日,生与来日”者,殡是为死者,故首荠日为三日。杖是为生者,故数来日为三日。云“主妇,容妾为君、女子子在室”者,前经“大夫之丧”云“主人、主妇”,此士之丧直云“妇人皆杖”,妇人是众群妇,故知容妾为君及妻子子在室者也,以其皆杖故也。
  ○“子皆杖,不以即位”。
  ○正义曰:皇氏云:“子谓大夫、士之庶子也。不以杖即位,辟適子也。所以知此是大夫、士庶子者,见下有大夫、士適子哭殡哭柩,推此大夫、士適子,故知此是大夫、士之庶子也。”然案郑注此云“子,谓凡庶子也”,凡於贵贱则庶子是也。容人君適子入门辑杖,犹得即位,庶子宜在门外之位去之,故无即门内之位理也。大夫、士之適子则得哭殡哭柩,如下所说,其庶子则宜与人君之庶子同,并不得以杖即位也。熊氏云:“此文承注君、大夫、士之丧下,则此谓君、大夫、士之庶子,故注云:子谓凡庶子。”义亦通也。
  ○注“不以”至“杖同”。
  ○正义曰:不以杖即位,郑恐人疑庶子虽不得以杖即位,犹得辑之人门,故明之也。言与去杖同,凡去杖者不复辑也。
  ○“夫夫、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”。
  ○正义曰:大夫、士,谓大夫、士之適子。“哭殡则杖”者,既攒涂之后,於父,父也,其尊逼近,故哭殡可以杖也。“哭柩则辑杖”者,谓将葬,既启之后,对柩为尊,则敛去其杖。
  ○注“哭殡”至“庙门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哭柩,谓启后也”者,启谓将葬启殡而出柩也,知非未殡之前而哭柩者,大夫、士之丧未殡之前则未杖也。云“天子诸侯之子於父,父也,君也,尊远,杖不入庙门”者,天子、诸侯,其尊广远,庙门之内则去杖。庙门,谓殡宫之门,柩之所在,故云庙也。
  ○“弃杖者,断而弃之於隐”者,杖是丧至尊之服,虽大祥弃之,犹恐人亵慢,断之不堪他用,弃於幽隐之处,使不秽污。
  君设大盘,造冰焉。大夫设夷盘,造冰焉。士并瓦盘,无冰。设床,襢第。有枕,含一床,袭一床,迁尸于堂又一床,皆有枕席。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此事皆沐浴之后,宜承“濡濯弃於坎”下,札烂脱在此耳。造犹内也。襢第,祖箦也,谓无席,如浴时床也。礼:自仲春之后,尸既袭,既小敛,先内冰盘中,乃设床於其上,不施席而迁尸焉。秋凉而止。士不用冰,以瓦为盘,并以盛冰耳。汉礼:大盘广八尺,长丈二,深三尺,赤中。夷盘小焉。《周礼》天子夷盘,《士丧礼》君赐冰亦用夷盘。然则其制宜同之。
  ○盘,本又作槃,步于反。造,七报反,下及注皆同。并,步顶反,注同。襢,之善反,单也,注同。第,侧里反。含,胡暗反。濡,奴乱反,下文同。濯,直孝反,下文同。坎,口感反。札,侧八反。烂,力旦反。箦音责。盛音成。广,古旷反。长,直亮反。深,尸鸩反。
  [疏]“君设”至“一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初死沐浴之节。
  ○“造冰焉”者,谓造内其冰於盘中也。
  ○“大夫设夷盘”者,小於大盘,亦内冰焉。
  ○“上并瓦盘,无冰”者,瓦盘既小,故并盘。士卑,故无冰。
  ○“设床,襢第”者,置冰於下,设床於上,去席襢,袒第箦。
  ○“有枕,含一床,袭一床,迁尸于堂又一床”者,言此三节各自有床也。
  ○“皆有枕席”者,唯含一时暂彻枕,使面平,故《士丧礼》云“商祝彻枕设巾”是也。含竟而并有枕也,而含、袭、及堂皆有席,故郑注《士丧礼》“商祝袭衣於床,床次含床之东,衽如初”。又注《士丧礼》“设床第於两楹之间,衽如初,有枕”。云“衽,寝卧之席也”,亦下莞上簟是也。
  ○“君、大夫、士一也”者,自设床襢策至此以下,贵贱同然也。
  ○注“造犹”至“同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造是造诣。凡造诣者,必入於内,故云造犹内也。云“襢策,袒箦也,谓无席,如浴时床也”者,浴时无席,为漏水也;设冰无席,为通寒气也。云“礼:自仲春之后,尸既袭,既小敛,先内冰盘中”者,若人君仲春则用冰,若命夫命妇则火出之后而用冰,故昭四年《左传》云“献羔而启之,公始用之”,谓仲春也。又云“火出而毕赋”。《周礼 凌人》:“夏颁冰。”是卿大夫以下,三月以后而得用冰也。云“既袭,既小敛”者,谓大夫、士也。既袭,谓大夫也。既小敛,谓士也。皆是死之明日。若天子、诸侯亦三日而设冰也,在袭、敛之前也。云“夷盘小焉”者,谓小於大盘。云“《周礼》天子夷盘”者,案《周礼 凌人》云“大丧,共夷盘冰”是也。但天子之夷盘,即此之大盘也。依尸而言,则曰夷盘。此云夷盘者,据大夫所用,对君大盘为小。云“《士丧礼》君赐冰亦用夷盘”者,案《士丧礼》云“士有冰,用夷盘”。何不言君赐,知君赐者,诸侯之士既卑,若无君赐,何得用冰?云“其制宜同之”者,以天子夷盘,此大夫云夷盘,《士丧礼》又云夷盘,三者俱有夷名,是其制宜同,但大小稍异也。
  始死,迁尸于床,幠用敛衾,去死衣。小臣楔齿用角柶,缀足用燕几,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床,谓所设床第当牖者也。《士丧礼》曰:“士死於適室。”幠用敛衾,去死衣,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,去之以俟沐浴。
  ○幠,荒胡反。去死,起吕反,注同。楔,桑结反。柶音四。缀,丁劣反,又丁卫反,下注同。適室,丁历又。
  [疏]正义曰:此一节又明初死沐浴之节,此经论初死之时,下经论死后而沐浴,前经论浴后设冰,经文颠倒,故郑注前经云“此事皆沐浴之后,宜承濡濯弃於坎下”,今依郑次随文解之。
  ○“迁尸于床”者,尸初在地,冀生气复。而既不生,故更迁尸于床,而离初死处以近,南当牖也。即前所谓“既正尸”也。
  ○“幠用敛衾”者,幠,覆也。敛衾者,将拟大敛之时衾被也。既迁尸在床,而用敛衾覆之也。
  ○“去死衣”者,既覆之,故除去死时衣所加新衣及复衣,为尸将浴故也。
  ○“小臣楔齿用角柶”者,楔,柱也。柶以角为之,长六寸,两头曲屈。为将含,恐口闭急,故使小臣以楔柱张尸齿,令开也。
  ○“缀足用燕几”者,为尸应著屦,恐足辟戾,亦使小臣用燕几缀拘之,令直也。案《既夕礼》云“缀足用燕几,校在南,御者坐持之”。郑注云“尸南首,凡胫在南,以拘足”。如郑此言,则侧几於足,令几脚南出,以拘尸足两边,不令足戾。崔氏云:“燕几,今之燕几,其形曲仰而拘足。”与郑违,其义非也。
  ○“君、大夫、士一也”者,自始死至此,贵贱同。
  ○注“床谓”至“者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笫,床箦也。初废床者,床在北壁当户。至复魄后迁之在床,而当牖南首,所以死后必迁当牖南首者,以平生寝卧之处。故《士昏礼》同牢在奥。又云:“御衽于奥,胜衽良席在东,北上。”又《曲礼》云:“为人子者,居不主奥。”是尊者常居之处。若昼日常居,则当户。故《玉藻》云“君子之居恒当户。若病时亦当户,在北牖下,取乡明之义”。故郑前注“病者恒居北牖下”,明不病不恒居北牖下也。
  管人汲,不说繘,屈之。尽阶,不升堂,授御者。御者入浴,小臣四人抗衾,御者二人浴。浴水用盆,沃水用枓,浴用絺巾,挋用浴衣,如它日。小臣爪足,浴馀水弃于坎。其母之丧,则内御者抗衾而浴。抗衾者,蔽上,重形也。挋,拭也。爪足,断足瓜也。
  ○管人,如字,掌管籥之人;又古乱反,掌馆舍之人也,下同。汲音急。说,吐活反。繘,均必反。汲,水绠也。抗,苦浪反,举也。盆,蒲奔反。沃,乌谷反。枓音主,又音斗。絺,敕其反,一本作绤,去逆反。挋音震。它音他,下同。拭音式。
  [疏]“管人”至“而浴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浴时也。
  ○“管人”,主馆舍者,故郑注《士丧礼》:“管人,有司主馆舍者。”“汲”,谓汲水。
  ○“不说繘,屈之”者,繘,汲水瓶索也。遽促於事,故不说去井索,但萦屈执之於手中。
  ○“尽阶,不升堂”者,以水从西阶而升,尽,不上堂。知西阶者,以《士丧礼》云“为垼于西墙下”,故知从西阶而升也。
  ○“浴水用盆”者,用盆盛於浴水也。
  ○“沃水用枓”者,用枓酌盆水沃尸。熊氏云:“用盘於床下承浴水。”
  ○“浴用絺巾”者,絺是细葛,除垢为易,故用之也。《士丧礼》云:“浴巾二,皆用绤。”熊氏云:“此盖人君与大夫礼。”或可大夫上絺下绤,故《玉藻》云“浴用二巾,上絺下绤”是也。
  ○“挋用浴衣”者,挋拭也,用生时浴衣拭尸肉,令燥也。贺氏云:“以布作之。”生时有此也。《士丧礼》云“浴衣於箧”,注云“浴衣,已浴所衣之衣,以布为之,其制如今通裁”是也。
  ○“如它日”者,它日,谓平生寻常之日也。
  ○“小臣爪足”者,尸浴竟而小臣翦尸足之爪也。
  ○“浴馀水弃于坎”者,浴盆馀汁弃之於坎中。坎者,是甸人所掘於阶间取士为灶之坎。甸人,主郊野之官。
  ○“其母之丧,则内御者抗衾而浴”者,内外宜别,故用内御举衾也。内御,妇人,亦管人汲,事事如前,唯浴用人不同耳。
  管人汲,授御者。御者差沐于堂上。君沐粱,大夫沐稷,士沐粱。甸人为垼于西墙下,陶人出重鬲。管人受沐,乃煮之。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,用爨之。管人授御者沐,乃沐。沐用瓦盘,挋用巾,如它日。小臣爪手翦须,濡濯弃于坎。差,淅也,淅饭米,取其潘以为沐也。浴沃用枓,沐於盘中,文相变也。《士丧礼》沐稻,此云“士沐梁”,盖天子之士也。以差率而上之,天子沐黍与?
  ○差,七何反,注“差淅”同。沐音木。甸,田遍反。垼音役。郑注《仪礼》云:“块,灶也。”陶音桃。重,直龙反。鬲音历。煮,诸许反。厞,扶味反,隐也,旧作扉,音非,门扉也。爨,七逭反。淅,先历反。潘,方袁反,米汁也。差,初隹反。率音律,又音类。上,时掌反。
  [疏]“管人”至“于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沐也。
  ○“管人汲,授御者。御者差沐于堂上”者,差,谓淅米取其潘汁也。
  ○“君沐粱,大夫沐稷,士沐粱”者,皆谓用其米取其汁而沐也。
  ○“甸人为垼于西墙下”者,谓将沐之时,甸人之官为垼于西墙下,士垼,堑灶,甸人具此为垼灶以煮沐汁。
  ○“陶人出重鬲”者,陶人,作瓦器之官也。重鬲者,谓县重之罂也,是瓦瓶受三升,以沐米为粥实於瓶,以疏布幂口,系以篾,县之,覆以苇席。
  ○“管人受沐,乃煮之”者,淅於堂上,管人亦升,尽等,不上堂,而就御者受淅汁,下往西墙於垼灶鬲中煮之也。
  ○“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,用爨之”者,爨,然也。甸人为灶竟,又取复魄人所彻正寝西北厞以然灶,煮沐汁也。谓正寝为庙,神之也。然旧云厞是屋檐也,谓抽取屋西北檐也。熊氏云“厞谓西北隅厞隐之处,彻取屋外当厞隐处薪”,义亦通也。何取此薪而用者?示主人已死,此堂无复用,故取之也。
  ○“管人授御者沐”者,煮汁孰,而管人又取以升阶,授堂上御者,使沐也。
  ○“乃沐”者,御者授汁,入为尸沐也。
  ○“沐用瓦盘”者,盘贮沐汁,就中沐也。
  ○“挋用巾”者,用巾拭发及面也。《士丧礼》云“沐巾一”,又云“挋用巾”,注云:“巾,晞也,清也。”
  ○“如它日”者,事事亦如平生也。
  ○“小臣爪手翦须”者,沐竟而翦手爪,又治须,象平生也。
  ○“濡濯弃于坎”者,皇氏云:“濡,谓烦润其发,濯,谓不净之汁也。”言所濡濯汁弃於坎中。郑注《士丧礼》云:“巾栉浴衣,亦并弃之其坎。”案《既夕礼》云:“掘坎南,顺广尺,轮二尺,深三尺,南其襄。”此沐汁弃於坎,则浴汁亦然。
  ○注“差淅”至“黍与”。
  ○正义曰:差是差摩,故云淅。《诗》云“泽之叟叟”,是释,淅米也。云“取其潘以为沐也”者,《士丧礼》云“受潘煮于垼,用重鬲”。云“浴沃用枓,沐於盘中,文相变也”者,谓沐与浴俱有枓,俱有盘。浴云“用枓”,沐云“用盘”是文相变也。云“《士丧礼》沐稻,此云士沐粱,盖天子之士也”者,若《士丧礼》云是诸侯之士而沐稻,今此云“士沐粱”,故疑天子之士也。云“以差率而上之,天子沐黍与”者,案《公食大夫礼》“黍稷为正馔,稻粱为加”,是稻粱卑於黍稷。就稻粱之内,粱贵而稻贱,是稻人所常种,梁是穀中之美,故下《曲礼》云“岁凶,大夫不食粱”。故诸侯之士用稻,天子之士用粱。黍稷相对,稷虽为重,其味短,故大夫用之。黍则味美而贵。故特牲、少牢“尔黍于席”,以其味美故也。《诗 颂》云:“其饟伊黍。”郑注:“丰年之时,虽贱者犹食黍。”是黍贵也。故天子用之,无正文,故疑而云“与”也。
  君之丧,子、大夫、公子、众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、公子食粥,纳财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无筭。士疏食水饮,食之无筭。夫人、世妇、诸妻皆疏食水饮,食之无筭。纳财,谓食穀也。二十两曰溢。於粟米之法,一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。诸妻,御妾也。同言无筭,则是皆一溢。米,或粥或饭。
  ○粥,之育反,又音育,下同。溢音逸,刘昌宗又音实,下同。莫音暮。疏食音嗣,下及下注“疏食”皆同。
  [疏]“君之”至“无筭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广明五服之丧,自初死至除服君及大夫、士食敛之节,今各依文解之。今此经特明君丧,食之礼。
  ○“纳财”者,财,谓穀也,谓所食之米也,言每日纳用之米,朝唯一溢米,莫唯一溢米也。“食之无筭”者,言居丧困病,不能顿食,随须则食,故云“无筭”。
  ○“士疏食水饮”者,疏,粗也。食,饭也。士贱病轻,故疏食粗米为饭,亦水为饮。
  ○“夫人、世妇、诸妻皆疏食水饮”者,妇人质弱,恐食粥伤性,故言“疏食水饮”也。
  ○注“纳财,谓食穀也,二十两曰溢”至“是皆一溢,米,或粥或饭”。
  ○正义曰:财,谓穀也,故《大宰》云“以九赋敛财贿也”,注云“财谓泉穀”,是穀为财。但米由穀出,经已称米,故郑云食穀必言纳财者,以一日之中,或粥或饭,虽作之无时,不过朝夕二溢之米,当须豫纳其米,故云“纳财”也。云“一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”者,案《律历志》:“黄锺之律,其实一籥。”《律历志》合籥为合,则二十四铢合重一两,十合为一升,升重十两,二十两则米二升。与此不同者,但古秤有二法,说《左传》者云“百二十斤为石”,则一斗十二斤,为两则一百九十二两,则一升为十九两有奇。今一两为二十四铢,则二十两为四百八十铢,计一十九两有奇为一升,则总有四百六十铢八参,以成四百八十铢,唯有十九铢二参在,是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。此大略而言之。云“同言无筭,则是皆一溢,米,或粥或饭”者,粥与疏食,俱言无筭,是疏食与粥者皆一溢米。或粥,谓食粥者,或饭,谓疏食也。
  大夫之丧,主人、室老、子姓皆食粥,众士疏食水饮,妻妾疏食水饮。室老,其贵臣也。众士,所谓众臣。士亦如之。如其子食粥,妻妾疏食水饮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如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明大夫礼也。
  ○“室老、子姓皆食粥”者,室老,谓贵臣。子姓,谓孙也。不云众子者,主人中兼之。
  ○“众士疏食”者,谓非室老也。案《丧服传》云“卿大夫室老,士贵臣,其馀皆众臣”,郑注云:“士邑宰。”此不云者,邑宰虽贵,以其远於君,与众臣同。案《檀弓》主人、主妇歠粥,此夫人、世妇、妻皆疏食者,熊氏云“《檀弓》云主妇,谓女主,故食粥也。
  既葬,主人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,妇人亦如之,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练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果,爪桃之属。
  [疏]“既葬”至“食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既葬至练祥,君、大夫、士之食节也。
  ○“主人疏食水饮”者,熊氏云“既葬,哀杀,可以疏食,不复用一溢米也”。
  食粥於盛,不盥,食於篹者盥。食菜以醯、酱。始食肉者,先食乾肉,始饮酒者,先饮醴酒。盛,谓今时杯杅也。篹,竹筥也。歠者不盥,手饮者盥。篹或作簨。
  ○盥,古缓反。篹,本又作匴,又作算,悉缓反,又苏管反。醯,呼鸡反。杅音于。筥,居吕反。歠,昌悦反。饭,扶晚反。簨,息尹反,徐音撰。
  [疏]“食粥”至“醴酒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食之杂礼。“食粥於盛,不盥”者,以其歠粥不用手,故不盥。
  ○“食於篹者盥”者,篹,谓竹筥,饭盛於篹,以手就篹取饭,故盥也。
  ○“食菜以醯、酱”者,谓练而食菜果者,食之时以醯、酱也。
  ○“始食肉者,先食乾肉,始饮酒者,先饮醴酒”,文承既祥之下,谓祥后也。然《间传》曰“父母之丧”,“大祥有醯酱”,“禫而饮醴酒”,二文不同。文庾氏云:“盖记者所闻之异。大祥既鼓琴,亦可食乾肉矣。食菜用醯酱,於情为安。且既祥食果,则食醯酱无嫌矣。”熊氏云:“此据病而不能食者,练而食醯酱,祥而饮酒也。
  期之丧,三不食。食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。三月既葬,食肉饮酒。期,终丧不食肉,不饮酒。父在,为母为妻,九月之丧,食饮犹期之丧也。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食肉饮酒,亦谓既葬。
  ○期音基,下同。为母、为妻,并于伪反,下注“为其”同。与音预,下同。
  [疏]“期之”至“乐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期与大功丧食之节也。
  ○“期之丧,三不食”者,谓大夫、士旁期之丧,三不食者,谓义服也。其正服则二日不食也。故《间传》云“齐衰二日不食”。
  ○“九月”至“丧也”者,谓事同期也。
  五月,三月之丧,壹不食,再不食,可也。比葬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,食肉饮酒。义服恩轻也。故主,谓旧君也,言故主者,关大夫及君也。
  ○比,必利反。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。谓性不能者,可食饭菜羹。有疾,食肉饮酒可也。为其气微。五十不成丧。成犹备也,所不能备,谓不致毁不散送之属也。
  [疏]“五月”至“成丧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五月、三月丧食之节。
  ○“壹不”至“可也”者,壹不食,谓緦麻。再不食,谓小功。并言之也,容殇降之,緦麻再不食,义服小功壹不食,故总以“壹不食,再不食”结之。故《间传》去“小功緦麻,再不食”,殇降者也。
  ○注“故主”至“君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若是诸侯,当云旧君。主者,大夫之称,经云“故主”,关大夫、君也。
  ○注“谓不致毁不散送之属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致毁,谓致极哀毁,散送谓绖带垂散麻以送葬。故《杂记》云“五十不致毁”。《玉藻》云:“五十不散送。”注云:“送丧不散麻。”
  七十唯衰麻在身。言其馀居处饮食与吉时同也。既葬,若君食之则食之,大夫、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则辞。尊者之前可以食美也,变於颜色亦不可。
  ○食音嗣。辟音辟。粱音良。
  [疏]“既葬”至“则辞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已有丧,既葬,尊者赐食之礼,葬后情杀,可从尊者夺也。
  ○“君食之”,谓君食臣也,“大夫”,谓大夫食士也,父友,谓父同志者也,其人并尊,若命食孝子,则可从之食也。
  ○“不辟粱肉”者,粱,粱米也。虽以粱米之饭及肉命食,孝子食之。
  ○“若有酒醴则辞”者,若酒醴饮之,则变见颜色,故辞而不饮也。
  小敛於户内,大敛於阼。君以簟席。大夫以蒲席。士以苇席。簟,细苇席也。三者下皆有莞。
  ○簟,徒点反。苇,于鬼反。莞音官,又音完。
  [疏]“小敛”至“苇席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君、大夫、士小敛大敛所用之席也。士以苇席,与咀墁者,士卑不嫌,故得与咀墁用簟也。
  ○注“三者下皆莞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知下皆有莞”者,案《士丧礼记》云“设床,当牖,下莞上簟”,《士丧经》云“布席于户内,下莞上簟”,谓小敛席也。大敛云“布席如初”,注云“亦下莞上簟,如士始死”,至大敛,用席皆同也。士尚有莞,则知君及大夫皆有莞也。但此大夫辟君,上席以蒲也。若吉礼祭祀,则蒲在莞下,故《司几筵》“诸侯祭祀,席蒲筵、缋纯,加莞席、纷纯”,与此异也。
  小敛:布绞,缩者一,横者三。君锦衾,大夫缟衾,士缁衾,皆一,衣十有九称。君陈衣于序东,大夫、士陈衣于房中,皆西领,北上。绞,紟不在列。绞,既敛所用束坚之者。缩,从也。衣十有九称,法天地之终数也。《士丧礼》“小敛陈衣於房中,南领,西上”,与大夫异。今此同,亦盖天子之士也。绞、紟不在列,以其不成称,不连数也。小敛无紟,因绞不在列见之也。或曰缩者二。
  ○绞,户交反,后同。缩,所六反。缟,古老反。称,尺证反,杜预云:“衣单复具曰称。”后於此。紟,其鸩反,后皆同。从,足容反。数,色主反。见,贤遍反。
  [疏]“小敛”至“在列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以下至“絺、绤、纻不入”,广明君、大夫、士小敛大敛及襚所用之衣并所陈之处,各随文解之。此一经明小敛之衣。
  ○“布绞,缩者一,横者三”者,以布为绞,缩,从也。谓从者一副竖置於尸下,横者三幅亦在尸下。从者在横者之上,每幅之末析为三片,以结束为便也。
  ○“君锦衾,大夫缟衾,士缁衾,皆一”者,谓大夫、士等各用一衾,故云“皆一”,舒衾於此绞上。
  ○“衣十有九称”者,君、大夫、士同用十九称衣,布於衾上,然后举尸於衣上,屈衣裹,又屈衾裹之,然后以绞束之。
  ○“君陈衣于序东,大夫、士陈衣于房中”者,谓将小敛,陈衣也。房中者,东房也。大夫、士唯有东房故也。
  ○“绞紟不在列”者,谓不在十九称之列,不入数也。小敛未有紟,因绞不在列而言紟耳。
  ○注“衣十”至“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衣十有九称,法天地之终数”者,案《易 系辞》云“天一地二,天三地四,天五地六,天七地八,天九地十”,天数终於九也,地数终於十也,人既终,故云以天地终数敛衣之也。云“亦盖天子之士”者,以前文“士沐粱”,与《士丧礼》不同,已云“此盖天子之士”,此经陈衣与《士丧礼》衣不同,故云“亦盖天子之士”也。云“以其不成称,不连数也”者,上衣下裳相对,故为成称。绞、紟非衣,故云“不成称”。经云“不在列”,郑恐今不布列,故云“不连数”,谓不连为十九称之列。其实亦布陈也。云“小敛无紟”者,以下文大敛始云“布紟”,今此经直云“布绞”,故知无紟也。


 
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

 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 
  大敛:布绞,缩者三,横者五。布紟,二衾。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君陈衣于庭,百称,北领,西上。大夫陈衣于序东,五十称,西领,南上。士陈衣于序东,三十称,西领,南上。绞、紟如朝服。绞一幅为三,不辟。紟五幅,无紞。二衾者,或覆之,或荐之。如朝服者,谓布精粗朝服十五升。小敛之绞也,广终幅,析其末,以为坚之强也。大敛之绞,一幅三析用之,以为坚之急也。紞,以组类为之,缀之领侧,若今被识矣。生时襌被有识,死者去之,异於生也。《士丧礼》“大敛亦陈衣於房中,南领,西上”,与大夫异,今此又同,亦盖天子之士。紞,或为点。
  ○幅,本又作畐,方服反。“为三”绝句,“不辟”绝句,补麦反,又音壁,徐扶移反。紞,丁览反。广,古旷反。析,思历反,下同。强,其丈反。识,式志反,又音志,又音式,下同。去,起吕反,下注同。
  [疏]“大敛”至“无紞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大敛之事。
  ○“大敛布绞,缩者三”者,谓取布一幅,分裂之作三片,直用之三片,即共是一幅也。两头裂,中央不通。
  ○“横者五”者,又取布二幅,分裂之作六片,而用五片,横之於缩下也。
  ○“布紟”者,皇氏云“紟,襌被也,取置绞束之下,拟用以举尸也。《孝经》云‘衣衾而举之’是也”。今案,经云紟在绞后,紟或当在绞上,以绞束之。且君衣百称,又通小敛与袭之衣,非单紟所能举也。又《孝经》云衾不云紟,皇氏之说未善也。
  ○“二衾”者,小敛,君、大夫、士各一衾。至大敛,又各加一衾,为二衾,其衾所用与小敛同。但此衾一是始死覆尸者,故《士丧礼》云“幠用敛衾”,注“大敛所并用之衾”,一是大敛时复制。又注《士丧礼》云“衾二者,始死敛衾”,今又复制。士既然,则大夫以上亦耳。
  ○“君陈衣于庭,百称,北领西上”者,衣多,故陈在庭为荣显。案郑注《杂记篇》以为,袭礼,大夫五,诸侯七,上公九,天子十二称,则此大敛,天子当百二十称,上公九十称,侯伯子男七十称。今云君百称者,据上公举全数而言之,馀可知也。或大敛袭五等,同百称也。“北领”者,谓尸在堂也。
  ○“西上”者,由西阶取之便也。
  ○大夫、士陈衣于序东,“西领,南上”,异於小敛北上者,小敛衣少,统於尸,故北上。大敛衣多,故南上,取之便也。
  ○“绞紟如朝服”者,言绞之与紟,二者皆以布精粗皆如朝服,俱十五升也。
  ○“绞一幅为三”者,谓以一幅之布分为三段。
  ○“不辟”者,辟,擘也,言小敛绞全幅,析裂其末为三。而大敛之绞既小,不复擘裂其末。但古字假借,读辟为擘也。
  ○“紟五幅,无紞”者,紟,举尸之襌被也。紞,谓缘饰为识,所以组类缀边为识,今无识,异於生也。
  ○注“二衾”至“之上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朝服十五升”者,《杂记》文。云“以为坚之强也”者,解小敛用全幅布为绞,欲得坚束力强,以衣少,故用全幅。云“以为坚之急也”者,解大敛一幅分为三片之意,凡物细则束缚牢急,以衣多,故须急也。云“紞,以组类为之”者,组之般类,其制多种,故云组类。云“缀之领侧,若今被识矣”者,领为被头,侧谓被旁,识谓记识。言缀此组类於领及侧,如今被之记识。引《士丧礼》以“陈衣於房中”,与大夫异。今此士陈衣与大夫同,故云“今此又同,亦盖天子之士”。
  小敛之衣,祭服不倒。尊祭服也。敛者要方,散衣有倒。
  ○倒,丁老反,注及下同。散,悉但反。君无襚,大夫、士毕主人之祭服,亲戚之衣受之,不以即陈。无襚者,不陈不以敛。
  ○襚音遂。小敛,君、大夫、士皆用复衣复衾。大敛,君、大夫、士祭服无筭。君褶衣褶衾,大夫、士犹小敛也。褶,袷也。君衣尚多,去其著也。
  ○复音福。褶音牒。袷,古袷反。
  [疏]“小敛”至“敛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祭服不倒”者,祭服,谓死者,所得用祭服以上者,小敛十九称,不悉著之,但用裹尸,要取其方,而衣有倒领在足间者。唯祭服尊,虽散不著,而领不倒在足也。
  ○“君无襚”者,国君陈衣及敛,悉宜用己衣,不得陈用他人见襚送者。
  ○“大夫、士毕主人之祭服”者,降於君也,大夫、士小敛,则先毕尽用己正服,后乃用宾客襚者也。卢云:“毕,尽也。小敛尽主人衣美者,乃用宾客襚衣之美者,欲以美之,故言祭服也。”
  ○“亲戚之衣,受之,不以即陈”者,君亲属有衣相送,受之,而不以即陈列也。《士丧礼》郑注云:“大功以上,有同财之义,襚之不将命,自即陈於房中。小功以下及同姓皆将命。”
  ○注“无襚”至“以敛”。
  ○正义曰:如皇氏之意,臣有致襚於君之礼,故《少仪》云“臣致襚於君,但君不陈,不以敛”。熊氏云:“君无襚大夫、士,谓小敛之时,君不合以衣襚。大夫、士虽有君襚,不陈,不以敛,故云无襚。大夫、士至大敛,则得用君襚,故《士丧礼》大敛时云君襚,祭服不倒。”其义俱通,故两存焉。
  ○“祭服无筭”。
  ○正义曰:筭,数也。大敛之时,所有祭服皆用之无限数也。
  ○注“褶袷”至“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君衣尚多,去其著也”者,经云“大夫、士犹小敛”,则复衣复衾也。据主人之衣,故用复,若襚亦得用袷也,故《士丧礼》云“襚以褶”是也。
  袍必有表,不襌,衣必有裳,谓之一称。袍,亵衣,必有以表之乃成称也。《杂记》曰“子羔之袭,茧衣裳与税衣纁袡为一”是也。《论语》曰“当暑,袗絺绤,必表而出之”,亦为其亵也。
  ○袍,步毛反。襌音单。茧,古典反。税,吐乱反。纁,许云反。袡,而廉反。袗,之忍反。亦为,于伪反,下文“则为之”同。
  [疏]“袍必”至“一称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袍必有表,不襌”者,袍是亵衣,必须在上有衣以表之,不使襌露,乃成称也。
  ○注“袍亵”至“亵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《杂记》者,证子羔之袭有袍,茧衣上加税衣为表乃成称。引《论语》者,证衣上加表。死则冬夏并用袍,上并加表。熊氏云:“亵衣所用,尊卑不同,士袭而用亵衣,故《士丧礼》‘陈袭事,爵弁服,皮弁服,褖衣’。注云‘褖,所以表袍’者,是袭有袍。《士丧礼》小敛云‘祭服次,散衣次’,注云‘褖衣以下,袍、茧之属’,是小敛有袍。《士丧礼》又大敛散衣,是亦有袍。若大夫,袭亦有袍,案《杂记》云‘子羔之袭,茧衣裳’是也。敛则必用正服,不用亵衣,故《檀弓》云‘季康子之母死,陈亵衣’。注云‘将以敛’,‘敬姜曰:将有四方之宾来,亵衣何为陈於斯?命彻之’。若公,则袭及大小敛皆不用亵衣。知者,案《杂记》云‘公袭无袍、茧’,袭轻尚无,则大小敛无可知也。”
  凡陈衣者实之箧,取衣者亦以箧,升降者自西阶。取犹受也。
  ○箧,古协反。凡陈衣不诎,非列采不入,絺、绤、纻不入。不屈,谓舒而不卷也。列采,谓正服之色也。絺、绤、纻者,当暑之亵衣也。袭尸重形,冬夏用袍,及敛则用正服。
  ○诎,丘勿反。纻,直吕反。
  [疏]“凡陈”至“不入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陈衣不诎”者,谓舒而不卷也。
  ○“非列采不入”者,列采,谓五方正色之采。非列采,谓杂色也,不入陈之也。
  ○“絺、绤、纻不入”者,絺是细葛,绤是簏葛,纻是纻布,此亵衣,故不入陈也。
  ○注“袭尸”至“正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如熊氏之意,此谓大夫以下,若公则袭亦不用袍。
  凡敛者袒,迁尸者袭。袒者,於事便也。
  ○便,婢面反。君之丧,大胥是敛,众胥佐之。大夫之丧,大胥侍之,众胥是敛。士之丧,胥为侍,士是敛。胥,乐官也,不掌丧事。胥当为“祝”,字之误也。侍,犹临也。大祝之职,“大丧赞敛”;丧祝,卿大夫之丧掌敛。《士丧礼》“商祝主敛”。
  ○大胥,依注作祝,之六反,下同。胥,乐官,思馀反。
  [疏]“凡敛”至“是敛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敛之所用之人,有袒有袭之法。
  ○“凡敛者袒”者,凡敛,谓执大小敛事也。事多,故袒为便也。
  ○“迁尸者袭”者,谓大敛於地,乃迁尸入棺之属,事少,故袭也。
  ○“君之丧”者,此明人君敛用人之法。
  ○“大胥是敛”者,大祝是接神者,故使之执敛事也。是,犹执也。
  ○“众胥佐之”者,众祝,丧祝也。众祝贱,故副佐於大祝也。
  ○“大夫之丧,大胥侍之”者,大祝,犹君之大祝也。侍,犹临也。君尊,故大祝亲执敛。大夫卑,故大祝临之。
  ○“众胥是敛”者,众祝,《周礼》丧祝,卑,故亲执敛也。庾云:“侍者,临检之也。大夫言侍,则君亦应有侍者,未知何人也。”
  ○“士之丧,胥为侍”者,胥亦丧祝也。士卑,故祝临之。
  ○“士是敛”者,士之朋友来助敛也。《士丧礼》云“士举迁尸”是也。
  ○注“胥当”至“主敛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胥当为祝者,以胥是乐官,不掌敛事,故引《大祝》“大丧赞敛”,及《丧祝》“卿大夫之丧掌敛”,并引《士丧礼》“商祝主敛”,明诸祝主敛也,故引此文以证之。“商祝”者,案《士丧礼》注云:“商祝,祝习商礼”者,商人教之,以敬於接神宜也。”
  小敛大敛,祭服不倒,皆左衽,结绞不纽。左衽,衽乡左,反生时也。
  ○纽,女九反,旧而慎反。乡,许亮反。
  [疏]“小敛”至“不纽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敛衣之法。
  ○“小敛大敛,祭服不倒”者,大敛亦不倒。前已言“小敛不倒”,此又言小敛者,为下诸事出也。
  ○“皆左衽”者,大敛小敛同然,故云皆也。衽,衣襟也。生乡右,左手解抽带便也。死则襟乡左,示不复解也。
  ○“结绞不纽”者,生时带并为屈纽,使易抽解。若死则无复解义,故绞末毕结之,不为纽也。
  敛者既敛,必哭。士与其执事则敛,敛焉则为之壹不食。凡敛者六人。敛者必使所与执事者,不欲妄人亵之。执,或为亻执。
  ○与音预,注同。亻执音执,本亦作执。
  [疏]“敛者”至“六人”。
  ○正义曰:敛者,即谓大祝、众祝之属也。既敛是敛竟也,敛竟必皆哭也。所以然者,以其与亡者或臣旧,或有恩。今手为执事,专心则增感,故哭也。
  ○“士与其执事则敛”者,释前“士是敛”义也。与执事,谓平生曾与亡者共执事。今与丧所则助敛也,所以须生经共执事,死乃为敛也。若不经共执事,则亵恶之,故不使敛也。
  ○“敛焉则为之壹不食”者,生经有恩,今又为之敛,为之废壹食也。
  ○“凡敛者六人”者,凡者,贵贱同也。两边各三人,故用六人。
  君锦昌黼杀,缀旁七。大夫玄水黼杀,缀旁五。士缁冒赪杀,缀旁三。凡冒,质长与手齐,杀三尺。自小敛以往用夷衾,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。冒者,既袭所以韬尸,重形也。杀,冒之下稖,韬是上行者也。小敛又覆以夷衾。裁,犹制也,字或为材。
  ○冒,奥报反,下及注同。黼音甫。杀,色戒反,徐所例反,下及注同。裁,才再反,注同。韬,本又作,吐刀反,下同。
  [疏]“君锦”至“冒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尊卑冒制。
  ○“君锦冒黼杀”者,冒,谓袭后小敛前所用以韬尸也。冒有质、杀者,作两囊,每辄横缝合一头,又缝连一边,馀一边不缝,两囊皆然也。正义曰质,下者曰杀。君质用锦,杀用黼,故云“锦冒黼杀”也。故郑注《士丧礼》云“冒,韬尸者,制如直囊,上曰质,下曰杀。质,正也。其用之,先以杀韬足而上,后以质韬首而下”。
  ○“缀旁七”者,不缝之边,上下安七带,缀以结之,故云“缀旁七”也。
  ○“大夫玄冒黼杀,缀旁五,士缁冒赪杀,缀旁三”者,尊卑之差也。郑注《士丧礼》云:“上玄下纁,象天地也。”以此推之,士赪杀,则君、大夫尽杀为斧文也。又郑云“象天地”,则大夫以上,无疑有象也。
  ○“凡冒,质长与手齐”者,凡谓贵贱冒通名也。言冒之质从头韬来,至下,长短与手相齐也。
  ○“杀三尺”者,杀从足韬,上长三尺。
  ○“自小敛以往用夷衾”者,往,犹后也。小敛前有冒,故不用夷衾。自小敛后,衣多,不可用冒,故用夷衾覆之也。《士丧礼》云:无用夷衾覆尸柩之衾也。
  ○“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”者,裁,犹制也,言夷衾所用,上齐於手,下三尺所用绘色及长短制度,如冒之质、杀也。但不复为囊及旁缀也。熊氏分质字属上,杀字属下为句,其义非也。然始死,幠用敛衾,是大敛之衾。自小敛以前覆尸,至小敛时,君锦衾,大夫缟衾,士缁衾,用之小敛,敛讫,则制夷衾以覆之,其小敛以前所用大敛之衾者,小敛以后停而不用。至将大敛及陈衣,又更制一衾,主用大敛也。所谓大敛二衾者,其夷衾至大敛时所用无文,当应总入大敛衣内,并敛之也。
  君将大敛,子弁绖,即位于序端。卿、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,北面,东上,父、兄堂下,北面;夫人、命妇尸西,东面,外宗房中南面。小臣铺席,商祝铺绞、紟、衾、衣,士盥于盘上,士举迁尸于敛上。卒敛,宰告,子冯之踊,夫人东面亦如之。子弁绖者,未成服,弁如爵弁而素。大夫之丧,子亦弁绖。
  ○铺,普吴反,又音敛,下皆同。
  [疏]“君将”至“如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君大敛时节也。
  ○“子弁绖,即位于序端”者,序,谓东序。端,谓序之南头也。
  ○“卿、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”者,卿、大夫,谓群臣也。堂廉,谓堂基南畔廉陵之上。楹,谓南近堂廉者。子位既在东序端,故群臣列於基上东楹之西也。案《隐义》云:“堂廉即堂上,近高霤为廉也。”
  ○“北面,东上”者,在基上俱北面,东头为上也。子在东,尸在阼阶,故在基者以东为上也。
  ○“父、兄堂下,北面”者,谓诸父诸兄不仕者,以其贱,故在堂下而向北,以东为上也。若士则亦在堂下。
  ○“外宗房中南面”者,外宗,君之姑、姊妹之女及姨舅之女也。轻,故在房中而乡南也。皇氏云:“当在西房,以东为上也。”今谓尸在阼,夫人、命妇在尸西北,外宗等当在东房。
  ○“小臣铺席”者,谓下莞上簟,敷於阼阶上,供大敛也。《士丧礼》云:“布席如初。”注云:“亦下莞上簟也。铺於阼阶上,於堂南北为少南。”
  ○“商祝铺绞、紟、衾、衣”者,商祝亦是《周礼》丧祝也。其铺绞、紟、衾、衣等,致于小臣所铺席上以待尸。
  ○“士盥于盘上”者,士亦丧祝之属也。《周礼》:“丧祝上士二人,中士四人,下士八人。”是将应举尸,故先盥手於盘上也。《杂记》云“士盥于盘北”是也。
  ○“士举迁尸于敛上”者,敛上,即敛处也。
  ○“卒敛”者,大敛衣装毕也。
  ○“宰告”者,宰,大宰也。敛毕,大宰告孝子道:敛毕也。
  ○“子冯之踊”者,孝子待得告,乃冯尸而起踊。
  ○“夫人东面亦如之”者,亦冯尸而踊。向者夫人、命妇俱东乡於尸西,今独云夫人冯者,命妇贱,不得冯也。冯竟乃敛於棺。
  ○注“子弁”至“弁绖”。
  ○正义曰:成服则著丧冠,此云弁绖,是未成服。此虽以大敛为文,其小敛时,子亦弁绖,君、大夫、士之子皆然。故《杂记》云“小敛环绖,公、大夫、士一也”。云“弁绖,爵弁而素”者,已具於下《檀弓》疏。云“大夫之丧,子亦弁绖”者,案《杂记》云“大夫与殡亦弁绖”,与他殡事尚弁绖,明自为父母弁绖可知。其士则素冠。故武叔小敛投冠,是诸侯大夫与天子士同。
  大夫之丧,将大敛,既铺绞、紟、衾、衣,君至,主人迎,先入门右,巫止于门外。君释菜,祝先入,升堂。君即位于序端。卿、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,北面,东上。主人房外南面。主妇尸西,东面。迁尸。卒敛,宰告,主人降,北面于堂下,君抚之。主人拜稽颡。君降,升主人冯之,命主妇冯之。先入右者,入门而右也。巫止者,君行必与巫,巫主辟凶邪也。释菜,礼门神也。必礼门神者,礼:君非问疾、吊丧不入诸臣之家也。主人房外南面,大夫之子尊,得升视敛也。
  ○“巫止”,本或作“巫止门外”,“门外”,衍字耳。辟,必赤反。邪,似嗟反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冯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大夫大敛节也。
  ○“主人迎”者,主人,適子也。闻君至而出门迎君也。
  ○“先入门右”者,右门内东边也。適子出门迎君,望见马首,不哭不拜,而先还入门右,北面以待君至也。《士丧礼》云:“见马首不哭,还入门右,北面。”注云:“不哭,厌於君,不敢伸其私恩也。”
  ○“巫止于门外”者,君临臣丧,巫祝桃茢以辟邪气。今至主人门,恐主人恶之,故止巫于门外也。《士丧礼》云:“巫止於庙门外,祝代之。”巫止祝代,具在《檀弓》疏也。
  ○“君释菜”者,郑云“释菜,礼门神也”。礼:君非间疾吊丧,不入诸臣之家,故礼门神而入也。
  ○“祝先入,升堂”者,巫止而祝代入,故先於君而入门,升自阼阶也。祝,以其事接通鬼神者也。
  ○“君即位于序端”者,君随祝后而升堂,即位於东序之端阼阶上之东,是適子临敛处也。《士丧礼》云:“君升自阼阶,西乡。”
  ○“主人房外南面”者,主人乡者在门右,君升则主人亦升,立君之北,东房之外,面乡南,俱欲视敛也。
  ○“迁尸”者,乡铺绞、紟、衾、衣而君至。今列位毕,故举尸于铺衣上也。
  ○“宰告”者,亦告主人道:敛毕也。
  ○“主人降,北面于堂下”者,主人得告敛毕事竟,故降西阶堂下,而乡北立待君也。
  ○“君抚之”者,君臣情重,方为分异,故敛竟而君以手抚案尸,与之别也。
  ○“主人拜稽颡”者,主人在堂下乡北,见君抚尸,故拜稽颡,以礼君之恩。
  ○“君降”者,君抚尸毕而下堂也。
  ○“升主人冯之”者,君冯之已毕,降堂,而主人升,还冯尸也。升主人者,君命升之也,主人升降皆西阶也。《士丧礼》云:“主人中庭,君坐抚当心,主人拜稽颡。”“君降,西乡,命主人冯尸。主人升自西阶,由足西面冯尸,不当君所。”
  ○“命主妇冯之”者,君亦又命主妇冯尸也。
  ○注“巫止”至“敛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所以“巫止”者,礼敬主人,故不用将巫入对尸柩。云“君非间疾吊丧,不入诸臣之家”者,《礼运》文也。云“大夫之子尊,得升视敛也”者,以《士丧礼》其子不得升。今大夫之子将敛之时在房外南面,故云“大夫之子尊,得升视敛”也。
  士之丧,将大敛,君不在,其馀礼犹大夫也。其馀,谓卿、大夫及主妇之位。
  [疏]“士之”至“夫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士敛之节,士丧,卑,无恩,君不视敛,故云“君不在”也。
  ○“其馀礼犹大夫也”者,谓铺衣、列位、男女之仪事,悉如大夫也。若有大夫来而君在位,则卿、大夫位亦在堂廉近西也。《士丧礼》云:“君升主人,主人西楹东北面升。公、卿、大夫继主人东上。”案彼意,则在主人西也。
  铺绞、紟踊,铺衾踊,铺衣踊,迁尸踊,敛衣踊,敛衾踊,敛绞、紟踊。目孝子踊节。
  [疏]“铺绞”至“紟踊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孝子贵贱踊节也。
  君抚大夫,抚内命妇。大夫抚室老,抚侄、娣。抚,以手按之也。内命妇,君之世妇。
  ○姪,大结反。娣,大计反。君、大夫冯父、母、妻、长子,不冯庶子。士冯父、母、妻、长子、庶子。庶子有子,则父母不冯其尸。凡冯尸者,父、母先,妻、子后。目於其亲所冯也。冯,谓扶持服膺。
  ○长,丁丈反,下同。膺,於陵反。君於臣抚之。父母於子执之。子於父母冯之。妇於舅姑奉之。舅姑於妇抚之。妻於夫拘之。夫於妻、於昆弟执之。此恩之深浅尊卑之仪也。冯之类,必当心。
  ○奉,芳勇反。拘音俱,一音古侯反。冯尸不当君所。不敢屯尊者所冯同处。
  ○处,昌虑反。凡冯尸,兴必踊。悲哀悲哀之至,冯尸必坐。
  [疏]“君抚”至“必踊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抚尸及冯尸之节。
  ○“君抚大夫”者,大夫贵,故自抚之。“抚内命妇”者,命妇,君之世妇。抚内命妇,则不抚贱者,可知也。
  ○“大夫抚室者,抚侄娣”者,大夫以室老为贵臣,以侄、娣为贵妾。死则为之服,故并抚之也。既抚侄娣,则贱妾不抚也。
  ○“君、大夫冯父、母、妻、长子”者,君及大夫虽尊,而自主此四人丧,故同冯之。冯父母、抚妻子而并云冯,通言耳。
  ○“不冯庶子”者,贱,故不得也。
  ○“士冯父母妻长子庶子”者,士贱,故所冯及庶子也。
  ○“庶子有子,则父母不冯其尸”者,庶子若有子,则父母亦不冯。前所冯之庶子是无子者也。然君、大夫之庶子虽无子,并不得冯也。
  ○“凡冯尸者,父母先,妻子后”者,凡,主人也。父、母、妻、子,谓尸之父、母、妻、子也,父母尊,故冯尸在先。妻子卑,故冯尸在后。
  ○“君於臣抚之”者,此以下目恩深浅尊卑,冯抚之异也。君尊,但以手抚案尸心,身不服膺也。卢云:“贱者略也。”
  ○“父母於子执之”者,卢云“执当心上衣也”。
  ○“子於父母冯之”者,谓服膺心上也。
  ○“妇於舅姑捧之”者,卢云“尊故捧当心上衣也”。
  ○“舅姑於妇抚之”者,亦手案尸心,与君为臣同也。
  ○“妻於夫拘之”者,卢云“拘轻於冯,重於执也”,庾云“拘者,微引心上衣也”,贺云“拘其衣衾领之交也”。
  ○“夫於妻、於昆弟执之”者,为妻及自为兄弟,但执之。卢无别释,而贺云“夫於妻执其心上衣也,於兄弟亦执心上衣”。
  ○“冯尸不当君所”者,所,犹处也。假令君已冯心,则馀人冯者不敢当君所冯之处,则宜少避之。
  ○“凡冯尸,兴必踊”者,凡者,贵贱同然也。冯尸竟则起,俱冯必哀殒,故起人踊,泄之也。
  ○注“目於其亲所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目於其亲”,谓死者之亲冯尸也。父母先,谓死者父母。妻、子后,是死者之妻、子。故云“目於其亲所冯”,谓题目所冯之人。
  ○注“此恩”至“当心”。
  ○正义曰:冯者为重,奉次之,拘次之,执次之。尊者则冯、奉,卑者则抚、执。执虽轻於抚,而恩深,故君於臣抚,父母於子执,是兼有尊卑深浅。云“冯之类,必当心”者,《士丧礼》“君坐,抚当心”,此下云冯尸不敢当君所,明君不抚,得当君所也。
  父母之丧,居倚庐,不涂,寝苫枕凷,非丧事不言。君为庐,宫之。大夫、士襢之。宫,谓围障之也。襢,袒也,谓不障。
  ○倚,於绮反。苫,如占反。枕,之鸩反。凷,苦内反。襢,章善反,注同。露也。障音章,下同。
  [疏]“父母”至“襢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,至“兄不次於弟”,明君、大夫、士遭丧,斩衰、齐衰、大功等居庐及垩室至祥、襢以来降杀之节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此一经论初遭丧,君、大夫、士居庐之礼。
  ○“居倚庐”者,谓於中门之外,东墙下倚木为庐,故云“居倚庐”。
  ○“不涂”者,但以草夹障,不以泥涂之也。
  ○“寝苫枕凷”者,谓孝子居於庐中,寝卧於苫,头枕於凷。
  ○“非丧事不言”者,志在悲哀,若非丧事,口不言说。
  ○“君为庐,宫之”者,谓庐次以帷障之,如宫墙。
  ○“大夫、士襢之”者,襢,袒也。其庐袒露,不帷障也。案《既夕礼》注云:“倚木为庐,在中门外,东方北户。”定本无“枕凷”字,唯有“寝苫”二字。
  既葬,柱楣,涂庐,不於显者;君、大夫、士皆宫之。不於显者,不涂见面。
  ○柱,张玉反。楣音眉。见,贤遍反。
  [疏]“既葬”至“宫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既葬,柱楣”者,既葬,谓在墓,柱楣梢举,以纳日光,又以泥涂辟风寒。
  ○“不於显”者,言涂庐不涂庐外显处。
  ○“君、大夫、士皆宫之”者,以大夫、士既葬,故得皆宫之。
  凡非適子者,自未葬,以於隐者为庐。不欲人属目,故庐於东南角,既葬犹然。
  ○適,丁历反。属音烛。
  [疏]“凡非”至“为庐”。
  ○正义曰:凡非適子,谓庶子也。
  ○“自未葬,以於隐者为庐”者,既非丧主,不欲人所属目,故於东南角隐映处为庐。经虽云未葬,其实葬竟亦然也。
  既葬,与人立,君言王事,不言国事。大夫、士言公事,不言家事。此常礼也。
  [疏]“既葬”至“家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居丧常礼。
  ○“既葬,与人立”者,未葬,不与人并立。既葬后可与人并立也,犹不群耳。
  ○“君言王事,不言国事”者,君,诸侯;王,天子也。既可并立,则诸侯可得言於天子之事,而犹不自私言己国事也。
  ○“大夫、士言公事,不言家事”者,尊君也。大夫、士葬后,亦得言君事,而未可言私事也。
  ○注“此常礼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庾氏云“案《曾子问》三年之丧,练不群立,不旅行。”此言既葬而与人立,得为常礼者,郑以下经“君既葬,王政入於国。既卒哭而服王事”是权礼,故以此经不言国事及不言家事,大判为常礼也。且《曾子问》据无事之时,故不群立,不旅行。凡有事须言,故与人立也。
  君既葬,王政入於国。既卒哭而服王事。大夫、士既葬,公政入於家。既卒哭,弁绖带,金革之事无辟也。此权礼也。弁绖带者,变丧服而吊服,轻,可以即事也。
  ○辟音避,下注“犹辟”同。
  [疏]“君既”至“辟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是权礼也。若值国家有事,孝子不得遵恒礼,故从权事。故云“既葬”,谓葬竟未卒哭也。
  ○“王政入於国”者,谓王政令之事入於己国也。
  ○“既卒哭而服王事”者,谓身出为王服金革之事也。庾云:“谓此言君既葬,王政便入国。候卒哭乃身服王事。前云‘君言王事’,谓言答所访逮而已,王政未入於国也。”
  ○“大夫、士既葬,公政入於家”者,亦权事也,谓国之政令入大夫家也。
  ○“既卒哭,弁绖带,金革之事无辟也”者,此谓服国事也。“弁绖带”者,吊服也,言卒哭则有吊服。今有事,不得服已变服而服吊服,以从金革之事,无所辟也。变服重,吊服轻,故从戎便也。此与君互也,此言服弁绖,则国君亦弁绖。国君言服王事,则此亦服国事也。但君尊,不言夺服耳。然此言弁绖带,弁绖,谓吊服,带,谓丧服要绖。明虽吊服,而有要绖,异凡吊也。
  ○注“此权礼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曾子问》云“金革之事无辟也”者,鲁公伯禽有为为之,是权礼也。
  既练,居垩室,不与人居。君谋国政,大夫、士谋家事。既祥,黝垩。祥而外无哭者,禫而内无哭者,乐作矣故也。黝垩,垩室之节也。地谓之黝,墙谓之垩。外无哭者,於门外不哭也。内无哭者,入门不哭也。祥逾月而可作乐,作无哭者。黝垩,或为要期。禫或皆作道。
  ○黝,於纠反。垩,乌路反,又乌谷反,注同。禫,大感反。道音导。
  [疏]“既练”至“故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练及祥、禫之节。
  ○“不与人居”者,谓在垩室之中,犹不与人居也。
  ○“君谋国政,大夫、士谋家事”者,此常礼也。练后渐轻,故得自谋己国家事也。
  ○“既祥,黝垩”者,祥,大祥也。黝,黑也,平治其地令黑也。垩,白也,新涂垩於墙壁,令白,稍饰故也。
  ○“祥而外无哭”者,祥亦大祥也。外,中门外,即垩室中也。祥之日鼓素琴,故中门外不哭也。
  ○“祥而内无哭”者,内,中门内也。禫巳县八音於庭,故门内不复哭也。
  ○“乐作矣故也”者,二处两时不哭,是并有乐作故也。《隐义》云:“练后三日一哭於次,次在中门外,谓垩室也。至大祥则不复於外。若有吊者,则入即位哭,是外无哭者。”
  ○注“黝垩”至“哭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黝,谓治垩室之地。垩,谓涂垩室之墙。云“地谓之黝,墙谓之垩”者,《释宫》文。云“祥逾月而可作乐”者,《檀弓》云“鲁人有朝祥而暮歌”者,孔子曰“逾月则其善也”,是祥逾月而可作乐也。云“乐作无哭”者,以其乐作,故无哭。如郑此注之意,以祥逾月作乐,故禫时无哭矣,则经云“乐作”之文,但释禫时无哭之意,不释祥之无哭。皇氏以为祥之日鼓素琴,“乐作”之文,释“二处两时”无哭,与郑注违,皇说非也。定本“禫逾月作乐”,祥字作禫字,禫之逾月,自然从吉,乐作可知,恐禫字非也。
  禫而从御,吉祭而复寝。从御,御妇人也。复寝,不复宿殡宫也。
  ○不复,扶又反。期,居庐,终丧不御於内者。父在为母、为妻齐衰期者,大功布衰九月者,皆三月不御於内。妇人不居庐,不寝苫。丧父母,既练而归。期、九月者,既葬而归。归,谓归夫家也。
  ○期音基,下同。为母、为并于伪反,下“为之赐”、注“为之”、“则为”并同。
  [疏]“禫而”至“而归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释禫节,言禫时从御妇人於内也。
  ○“吉祭而复寝”者,谓禫祭之后,同月之内值吉祭之节,祭吉祭讫,而后复寝。若不当四时吉祭,则逾月吉祭,乃复寝,故《士虞记》云“中月禫,是月也,吉祭,犹未配”,注云“是月,是禫月也”。当四时之祭月,则祭也,亦不待逾月,故熊氏云“不当四时祭月,则待逾月也”。案《间传》:“既祥,复寝。”与此吉祭复寝不同者,彼谓不复宿中门外,复於殡宫之寝。此吉祭后不复宿殡宫,复於平常之寝。文虽同,义别,故此注“不复宿殡宫也”。明大祥后宿殡宫也。杜预以为“禫而从御”谓从政御职事,郑以为御妇人者,下文云“期,居庐,终丧不御於内”。既言“不御於内”,故知此御是御妇人也。“丧父母,既练而归。期九月者,既葬而归”,注云“归,谓归夫家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女子出嫁,为祖父母及兄弟为父后者皆期,九月谓不是期而降在大功者。案《丧服》:女子为父母“卒哭,折笄首”,玄谓“卒哭,丧之大事毕,可以归於夫家”。此是既练归,不同者,熊氏云:“《丧服》注云卒哭可以归,是可以归之节,其实归时在练后也。”
  公之丧,大夫俟练,士卒哭而归。此公,公士、大夫有地者也。其大夫、士归者,谓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。
  [疏]“公之”至“而归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公士、大夫有地之君丧,其臣归之节。
  ○“公之丧”者,臣下呼此有地大夫之君为公,故云“公之丧”。
  ○“大夫俟练”者,此君下之臣大夫待练而归。
  ○注“此公”至“之臣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此公是“公士大夫有地”者,以其臣大夫待练,士待卒哭,故知非正君。若正君,案《杂记》“大夫次於公馆以终丧,士练而归”。彼谓正君,与此殊,故知此非正君。云“其大夫、士归者,谓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”者,皇氏云“素,先也。君所食都邑,谓公士、大夫之君采地,言公士、大夫在朝廷而死,此臣先在其君所食之采邑,故云‘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’,君丧而来服,至小祥而各反,故云归也”。皇氏所解於文为便。然唯近国中而死,若在采邑,理则不包也。熊氏云:“素在君之所,谓此家臣为大夫者素先在君所;食都邑之臣,谓家臣不在君所、出外食都邑者。今君丧皆在,若大夫、士练及卒哭后,素在君所者归於家,素食都邑者归於都邑。”若如熊氏解,郑当云“素在君所及食都邑之臣”。今不云“及”,其义疑也。
  大夫、士父母之丧,既练而归,朔月、忌日则归哭于宗室。诸父、兄弟之丧,既卒哭而归。归,谓归其宫也。忌日,死日也。宗室,宗子之家,谓殡宫也。礼:命士以上,父子异宫。
  ○上,时掌反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而归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庶子遭丧归家之节。大夫、士,谓庶子为大夫、士也。礼:命士以上,父子异宫。故大夫、士有父母之丧,至小祥各归其宫也。《隐义》曰:“大夫、士父母之丧,既小祥而归,庶子为大夫、士者也,適子终丧在殡宫也。”
  ○“朔月、忌日则归哭于宗室”者,朔月,朔、望也。忌日,死日也。宗室,適子家殡宫也。虽练各归,至忌日及朔、望而归殡宫也。
  ○“诸父、兄弟之丧,既卒哭而归”者,诸父诸兄弟并期为轻,故至卒哭而各归。贺氏云:“此弟谓適弟,则庶兄为之次,云至卒哭乃归也。下云兄不次於弟,谓庶弟也。”
  父不次於子,兄不次於弟。谓不就其殡宫为次而居。
  [疏]“父不”至“於弟”。
  ○正义曰:丧既毕,故尊者不居其殡宫次也。
  君於大夫、世妇,大敛焉。为之赐,则小敛焉。为之赐,谓有恩惠也。
  [疏]“君於”至“敛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以下至“君退必奠”,明君於大夫及士、并夫人於大夫、士恩赐、吊临,主人迎送之节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此一经论君於大夫、世妇之礼。此世妇,谓内命妇,大敛为常,为之恩赐则小敛而往。然则君於大夫,大敛是常,小敛是恩赐。案隐元年“公子益师卒”,“公不与小敛,故不书日”者,熊氏云“彼谓卿也,卿则小敛焉,为之赐则未袭而往”。故昭十五年“有事于武宫,籥入,叔弓卒,去乐卒事”,《公羊》云“君闻大夫之丧,去乐卒事而往可也”,故郑云“去乐卒事而往,未袭也”。是卿未袭而往。案柳庄非卿,卫君即吊,急吊贤也。
  於外命妇,既加盖而君至。於臣之妻略也。
  [疏]“於外”至“君至”。
  ○正义曰:外命妇恩轻,故既大敛入棺、加盖之后而君至也。则知大夫及世妇未加盖以前君至也。
  於士,既殡而往。为之赐,大敛焉。夫人於世妇,大敛焉。为之赐,小敛焉。於诸妻,为之赐,大敛焉。於大夫、外命妇,既殡而往。大夫、士既殡而君往焉,使人戒之。主人具殷奠之礼,俟于门外,见马首,先入门右。巫止于门外,祝代之先。君释菜于门内。祝先升自阼阶,负墉南面。君即位于阼,小臣二人执戈立于前,二人立于后。殷,犹大也。朝夕小奠,至月朔则大奠。君将来,则具大奠之礼以待之,荣君之来也。祝负墉南面,直君北,房户东也。小臣执戈先、后君,君升而夹阶立。大夫殡即成服,成服则君亦成服,锡衰而往吊之。
  ○直如字,又音值,当也。先后,悉见反,下胡豆反;一音并如字。夹,古洽反。摈者进,当赞主人也。始立门,东北面。主人拜稽颡。君称言,视祝而踊,主人踊。称言,举所以来之辞也。视祝而踊,祝相君之礼,当节之也。
  ○相,息亮反,下相上并同。
  [疏]“於上”至“人踊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君赐及夫人於大夫、士及妻妾恩赐之差,又明君吊士、夫夫之礼。
  ○“於诸妻,为之赐,大敛焉”,诸妻,侄娣及同姓女也,同士礼,故为之赐,大敛焉。若夫人侄娣尊同世妇,当大敛焉;为之赐,小敛焉。
  ○“於大夫、外命妇,既殡而往”者,谓夫人於大夫及外命妇,既殡而往,但有一礼,无恩赐差降之事。
  ○“大夫、士既殡而咀荠焉”者,君於大夫,虽视大敛,或有既殡之后而始往,与士同也。
  ○“使人戒之”者,谓君将往,使人豫戒告主人,使知之。
  ○“主人具殷奠之礼”者,殷,大也。主人得君之戒告,先备具月朔大奠之礼,重君之来故也。
  ○“俟于门外”者,君来之时,主人待於门外。
  ○“见马首,先入门右”者,谓见君马首,先君而入门右,谓门东北面。
  ○“祝先升自阼阶”者,君应升自阼阶,故祝先道君升阼阶。
  ○“负墉南面”者,墉,壁也。祝先升阼阶,在君之北,立於房户之东,皆负辟而乡南也。
  ○“君即位于阼”者,主人不敢有其室,故君位于阼而西乡也。
  ○“小臣二人执戈立于前,二人立于后”者,前后小臣各二人执戈,辟邪气也。君升而小臣夹阶,北面俟君也。卢云:“上言‘即位于序端’,谓君临大夫将大敛时。礼未成,辟执事,故即位于序端。此是大夫、士既殡而君往,礼已成,故即位于阼阶也。”
  ○注“祝负”至“吊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直君北”者,直,当也。君既在阼阶,祝立当君北,在房户东而南乡也。云“小臣执戈先、后君,君升而夹阶立”者,《顾命》云“夹阶上刃”,是夹阶立也。云“大夫殡即成服”者,大夫除死日,三日殡,与成服同日。主人既成服,故君锡衰而往吊。“摈者进”,摈谓赞於主人礼者。摈者始在门东,北面。今君既升阼,则此摈者进於孝子前,告孝子使行礼也。然丧赞曰相,而此云摈者,以君之吊礼,无嫌摈道之义,故得以摈言之也。
  ○“主人拜稽颡”者,以君临视,故主人于庭中北面拜而稽颡。
  ○“君称言”者,称,举也。君举其所来之言,谓吊辞也。举言既毕,当哭踊。祝以相君,祝先踊,君乃视祝而踊。君踊毕,主人乃踊。
  大夫则奠可也,士则出俟于门外。命之反奠,乃反奠。卒奠,主人先俟于门外。君退,主人送于门外,拜稽颡。迎不拜,拜送者,拜迎则为君之答己。君於大夫疾,三问之;在殡,三往焉。士疾,壹问之;在殡,壹往焉。所以致殷勤也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往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君来吊士与大夫,其礼不同。
  ○“大夫则奠可也”者,君既在阼,主人在庭,踊毕,则释此殷奠于殡可也。言对人君可为此奠。
  ○“士则出俟于门外”者,士卑,不敢留君待奠,故先出,俟君於门外,谓君将去也。
  ○“命之反奠,乃反奠”者,君使人命反设奠,士乃反入设奠也。
  ○“卒奠”者,设奠毕也。
  ○“主人先俟于门外”者,奠毕,主人又先出门待君,大夫、士同然。
  ○“君退,主人送于门外,拜稽颡”者,出去也,主人于门外送之而拜也。
  ○注“迎不”至“答已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曲礼》“凡非吊丧,非见国君,无不答拜”。然则丧法孝子拜宾,无答拜之理。今者君出,孝子虽拜,君无答理。而云“拜迎,则为君之答己”者,以寻常礼敌,孝子虽拜,宾无答理。今君来临臣,臣既拜迎,奠卑礼隔,意恐君之答己,故不敢拜迎。案僖三十四年有传“宋,先代之后,於周为客。有丧,拜焉”者,谓其馀诸侯来吊国丧,以其卑,王不拜之;若宋来吊,王用敌礼拜谢之,亦是主人拜宾之义也。
  君吊,则复殡服。复,反也。反其未殡、未成服之服,新君事也。谓臣丧既殡后,君乃始来吊也。复,或为服。
  [疏]“君吊”至“殡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臣丧大敛与殡之时,君有故不得来;至殡后,主人已成服,而君始来吊,主人则复殡服者。复,反也。殡服谓殡时未成服之服,主人于时反服此服,新君之事,其服则首绖、免、布深衣也,不散带。故《小记》云“君吊,虽不当免时也,主人必免,不散麻”,注云“为人君变,贬於大敛之前、既启之后也”。
  夫人吊於大夫、士,主人出迎于门外,见马首,先入门右。夫人入,升堂即位。主妇降自西阶,拜稽颡于下。夫人视世子而踊,奠如君至之礼。夫人退,主妇送于门内,拜稽颡。主人送于大门之外,不拜。视世子而踊,世子从夫人,夫人以为节也。世子之从夫人,位如祝从君也。
  [疏]“夫人”至“不拜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夫人吊臣礼。
  ○“先入门右”者,门,亦大门也,谓孝子迎君之妻礼,亦如迎君礼也。
  ○“夫人入,升堂即位”者,亦升阼阶,西乡,如君也。
  ○“主妇降自西阶,拜稽颡于下”者,主妇,臣妻也。既夫人来吊,故妇人为主人。当夫人升堂即位时,而主妇从西阶而下,拜稽颡於堂下,如男主也。
  ○“夫人视世子而踊”者,世子,夫人之世子,随夫人来也。夫人来吊,则世子在前道引,其礼如祝道君也。
  ○“奠如君至之礼”者,亦先戒,乃具殷奠。夫人即位哭后,主妇拜竟而设奠事,如君吊礼者。若士则亦主人先出而听命反奠也。
  ○“夫人退,主妇送于门内,拜稽颡”者,门,寝门也。妇人迎送不出门,故夫人去,於路寝门内而拜送之。而不拜迎而拜送之义,与君同也。
  ○“主人送于大门之外,不拜”者,亦如送君也。而不拜者,丧无二主,主妇已拜,故主人不拜。
  大夫君,不迎于门外,入即位于堂下。主人北面,众主人南面,妇人即位于房中。若有君命、命夫命妇之命、四邻宾客,其君后主人而拜。入即位于下,不升堂而立阼阶之下,西面,下正君也。众主人南面於其北,妇人即位於房中。君虽不升堂,犹辟之也。后主人而拜者,将拜宾,使主人陪其后,而君前拜。不俱拜者,主人无二也。
  ○下正,户嫁反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而拜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大夫君之礼,不迎于门外者,贬於正君。谓大夫下臣称大夫为君,故曰“大夫君”也。
  ○“入即位于堂下”者,阼阶下也。大夫君入寝门,不得升堂,乃即阼阶下位而西乡也。
  ○“主人北面”者,主人,適子也。其君既即阼阶下位,故適子辟之,位所以在君之南,北面也。
  ○“众主人南面,妇人即位于房中”者,妇人之位在堂,其君既来,故妇人并为位于东房中也。然此言妇人即位房中,非止大夫之君,亦总正君来礼如此也。又不言大夫之君妻来者,当同夫人礼也。又前君临大敛,云“主妇尸西”,不言辟者,大敛哀深,故不辟君。今既殡后哀杀,故辟也。亦与前互也。
  ○“若有君命、命夫命妇之命、四邻宾客,其君后主人而拜”者,若当此大夫君来吊时,或有其本国之君命,或有国中大夫、命妇之命,或有昔经使四邻之国卿大夫遣使来吊。若或有此诸宾在庭,则此大夫之君代主人拜命及拜诸宾也。所以尔者,丧用尊者拜宾故也。君虽代为主拜宾,而犹不敢同於国君专代为主,故以主人倍置君之后也。主人在君后而拜,谓君先拜,主人后拜也。
  ○注“妇人”至“二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妇人即位于房中”者,东房中也。“君虽不升堂,犹辟之也”者,以妇人合在户西东面,君来升堂,妇人辟之在房中。今大夫君来虽不升堂,妇人犹辟之於房中也。然案未大敛之前,君虽来,主妇犹在尸西,其既殡已后,君虽来,不显妇人之位。今此大夫君云“妇人即位房中”,明正君既殡而来,妇人亦即位房中也,故云“犹辟之”。云“而君前拜。不俱拜者,主人无二也”者,以经云“其君后主人而拜”,是君在前,主人在后。又君拜在前,主人拜在后,是主人立与拜皆在君后,不与君同时拜。君既为主,当推君在前,故云“主人无二”也。
  君吊,见尸柩而后踊。涂之后,虽往不踊也。踊,或为哭,或为浴。
  [疏]“君吊”至“后踊”。
  ○正义曰:君吊臣,唯见尸柩乃踊者。若不见尸柩,则不踊。案前文“既殡”,君往,“视祝而踊”。殡后有踊者,皇氏云“虽殡未涂,则得踊”,故郑此注云“涂之后,虽往不踊也”。是既殡未涂,得有踊也。
  大夫、士,若君不戒而往,不具殷奠。君退,必奠。荣君之来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必奠”。
  ○正义曰:君不先戒,故臣不得具殷奠。
  ○“君退,必奠”者,君来不先戒,当时虽不得殷奠,而君去后必设奠告殡,以荣君来故也。
  君大棺八寸,属六寸,椑四寸。上大夫大棺八寸,属六寸。下大夫大棺六寸,属四寸。士棺六寸。大棺,棺之在表者也。《檀弓》曰:“天子之棺四重,水、兕革棺被之,其厚三寸;杝棺一,梓棺二,四者皆周。”此以内说而出也。然则大棺及属用梓,椑用杝,以是差之,上公革棺不被,三重也。诸无革棺,再重也。大夫无椑,一重也。士无属,不重也。庶人之棺四寸。上大夫,谓列国之卿也。赵简子云:“不设属、椑。”时僣也。
  ○属音烛,后皆同。椑,步历反。重,直龙反,下同。兕,诃履反。被,皮义反,下同。厚,尸豆反。杝,以支反。差,初隹反,徐初宜反。僣,子念反。
  [疏]“君大”至“六寸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以下至篇末,总论君、大夫、士等棺椁及饰棺之异,并碑繂之殊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此一经论君、大夫、士等棺椁厚薄之制。礼:天子之棺四重,故《檀弓》云“水、兕革棺被之,其厚三寸,杝棺一”,注云“所谓椑棺也”;“梓棺二”,注云“所谓属与大棺”。然则天子四重之棺,都合厚三尺四寸也。若上公棺则去水皮,所馀三重,合厚二尺一寸也。若侯、伯、子、男则又去兕皮,但馀三棺,为二重,合厚一尺八寸也。若上大夫则又去椑,所馀属六寸及大棺八寸,为一重,合厚一尺四寸。若下大夫亦有属四寸及大棺六寸,但寸数减耳。大棺六寸,属四寸,合厚一尺也。若士则不重,唯大棺六寸也。
  ○“君大棺八寸,属六寸,椑四寸”者,属六寸,椑四寸,二者合一尺,就大棺八寸为一尺八寸。
  ○“上大夫大棺八寸,属六寸”,去椑四寸,所馀二种合为一尺四寸。
  ○“下大夫大棺六寸,属四寸”者,各减二寸,合馀一尺也。
  ○“士棺六寸”者,无属,唯大棺六寸也。
  ○注“大棺”至“僣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名大棺,故知在表,云“四者皆周”者,谓水、兕革棺、杝棺、梓棺等皆周於尸,惟椁不周。“此以内说而出也”者,谓《檀弓》此文从内而说,以次出外,而谓近尸有水革,次外有兕革,次外有椑,次外有属,次外有大棺。云“然则大棺及属用梓,椑用杝”者,以《檀弓》云“杝棺一,梓棺二”,从内出外而言。此先云大棺及属,乃始云椑,是从外乡内而说,故知大棺及属当梓棺也,椑当杝棺也。云“上公革棺不被,三重也”者,以天子四,上公三,去其一重,故知革棺不被,但有兕也。云“诸侯无革棺,再重也”者,以此经但云君大棺、属、椑,不云革,故知无革棺也。此“君”谓侯、伯、子、男也。此经上、下大夫但云大棺与属,无杝椑,是大夫无椑,一重也。经唯云“大棺六寸”,是士无属,不重也。案《檀弓》“孔子为中都宰,制四寸之棺,五寸之椁”,是庶人之棺四寸。云“赵简子云,不设属、椑,时僣也”者,案哀公二年,简赵子与郑师战于铁。简子自誓云“桐棺三寸,不设属、辟”,“下卿之罚也”。案此,大夫依礼无椑,赵简子所云罚始无椑,故知当时大夫常礼用椑,是时僣也。
  君里棺用朱绿,用杂金鐕。大夫里棺用玄绿,用牛骨鐕。士不绿。鐕,所以琢著里。
  ○鐕,子南反,钉也。椓,陟角反,本又作椓。著,直略反。
  [疏]“君里”至“不绿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里棺之制。里棺,谓以绘贴棺里也。朱缯贴四方,以绿缯贴四角。定本经中“绿”字皆作“琢”,琢谓鐕,琢朱缯贴著於棺也。
  ○“用杂金鐕”者,鐕,钉也。旧说云用金钉,又用象牙钉,杂之以琢朱绿著棺也。《释义》云:“朱绿皆缯也。”
  ○“杂金鐕”,《尚书》曰:“贡金三品,黄、白、青色。”
  ○“大夫里棺用玄绿”者,四面玄,四角绿。
  ○“用牛骨鐕”者,不用牙金也。
  ○“士不绿”者,悉用玄也。亦同大夫用牛骨僣,不言,从可知也。
  君盖用漆,三衽三束。大夫盖用漆,二衽二束。士盖不用漆,二衽二束。用漆者,涂合牝牡之中也。衽,小要也。
  ○要,一遥反,下同。
  [疏]“君盖”至“二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衽束之数。
  ○“君盖用漆”者,盖棺上盖用漆,谓漆其衽合缝处也。
  ○“三衽三束”者,衽,谓燕尾合棺缝际也。束,谓以皮束棺也。棺两边各三衽,每当衽上辄以牛皮束之,故云“三衽三束”也。
  ○“大夫盖用漆,二衽二束”者,亦漆衽合缝处也。大夫、士横衽有束,每衽有束,故云“二衽二束”也。
  ○“士盖不用漆,二衽二束”者,士卑,故不漆也。言二衽二束者,与大夫同。《檀弓》云“棺束,缩二,衡三”者,据君言也。若大夫、士,横唯二束,此文是也。故郑注《司士》云:“结披必当棺束,於束系纽,天子、诸侯载柩三束,大夫、士二束。”《丧大记》曰:“君纁披六,大夫披四,前纁后玄。士二披,用纁。”人君礼文,欲其数多,围数两旁言六耳,其实旁三是也。皇氏不见郑之此注,以为此经大夫、士二衽二束者,据披从束而言,其横皆为三束,其义非也。
  君、大夫鬊爪实于绿中,士埋之。绿当为角,声之误也。角中,谓棺内四隅也。鬊,乱发也。将实爪、发棺中,必为小囊盛之,此绿或为篓。
  ○“鬊音舜。爪,侧巧反。囊,乃刚反,徐音托。盛音成。篓,鲁口反。
  [疏]“君大”至“埋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鬊、爪之异。
  ○“实于绿中”者,绿即棺角也,其死者乱发及手足之爪,盛于小囊,实于棺角之中。
  ○“士埋之”者,士贱,亦有物盛发、爪而埋之。
  ○注“绿当为角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绿当为角者,上文绿为色,以饰棺里,非藏物之处。以绿与角声相近,经云绿中,故读绿为角。
  君殡用輴,欑至于上,毕涂屋。大夫殡以帱,欑置于西序,涂不暨于棺。士殡见衽,涂上帷之。欑,犹菆也。屋,殡上覆如屋者也。帱,覆也。暨,及也。此记参差,以《檀弓》参之,天子之殡,居棺以龙輴,欑木题凑象椁,上四注如屋以覆之,尽涂之。诸侯輴不画龙,欑不题凑象椁,其他亦如之。大夫之殡,废輴,置棺西墙下,就墙欑其三面涂之。不及棺者,言欑中狭小,裁取容棺。然则天子、诸侯差宽大矣。士不欑,掘地下棺,见小要耳。帷之,鬼神尚幽闇也。士达於天子皆然。帱,或作錞,或作焞。
  ○輴,敕伦反。欑,才冠反,下同。帱音道,注同。暨,其器反,注同。见,贤遍反,注同。菆,才工反,本亦作丛。参,初金反。差,初宜反。题音啼。凑,七豆反,注徐之树反,下同。差宽,初卖反,又初隹反。掘,其越反,又其勿反。錞,徒对反,又徒卧反,又徒偎反。焞依字支允反,又支闷反,徐都卧反,沈都雷反。
  [疏]“君殡”至“帷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尊卑殡之制度。
  ○“君殡用輴”者,君,诸侯也。殡时置棺於輴内。
  ○“欑至于上”者,以休欑輴至於棺上。
  ○“毕涂屋”者,毕,尽也。此所欑殡之大,有似屋形。欑之既讫,尽涂其屋也。
  ○“大夫殡以帱”者,帱,覆也,谓棺衣覆之也。大夫言帱覆,则王侯并帱覆也。谓棺衣覆之,言大夫帱即加斧之类是也。
  ○“欑置于西序”者,屋堂西头壁也。大夫不輴,又不四面欑,以一面倚西壁,而三面欑之,又上不为屋也。
  ○“涂不暨於棺”者,暨,及也。王侯涂之,而欑广,去棺远;大夫亦涂,而欑狭,去棺近,裁使涂不及棺,故云“不暨棺”也。
  ○“士殡见衽,涂上帷之”者,士掘肂见衽,其衽之上所出之处亦以木覆上而涂之,故谓“涂上”也。《士丧礼》云:“乃涂。”注云:“以木覆棺上而涂之,为火备也。帷之者,帷障也。贵贱悉然,故朝夕哭乃彻帷也。
  ○注“欑犹”至“皆然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欑犹菆也”者,谓菆聚其木,周於外也。云“屋,殡上覆如屋者”也,解经“毕涂屋”,屋是殡上之覆,形似於屋,故云“如屋”。云“此记参差”者,谓记此《大记》之文,其事参差。若君据天子,应称龙輴,不得直云殡用輴。若君据诸侯,不得云“欑至于上,毕涂屋”。其文或似天子,或似诸侯,故云参差。云“以《檀弓》参之”,《檀弓》云:“天子之殡,菆涂龙輴以椁”,故知天子殡居棺以龙輴。又云“以椁”,故知欑木题凑象椁”。云“上四注如屋以覆之”者,谓上以四注垂而乡下,如似屋檐,以覆其上。云“尽涂之”者,谓四边及上皆涂之。云“诸侯輴不画龙,欑不题凑象椁”者,以《檀弓》唯云“天子龙輴”,此经直云“君殡用輴”,不云龙,是诸侯不龙也,谓不画輴辕为龙。《檀弓》唯云“天子菆涂龙輴以椁”,则知诸侯不题凑象椁。云“其他亦如之”者,除此龙輴、题凑象椁之外,其他亦如之。其他谓菆木、毕涂屋,亦如天子也。必知天子椁四阿者,成二年《左传》云“朱文公卒,椁有四阿”,是僣天子礼。但凡殡之礼,天子先以龙輴置於客位殡处,然后从阼阶举棺於輴中,輴外以木菆輴之四边,木高於棺,乃从上加绡黼於棺上,然后以木题凑。题,头也。凑,乡也,谓以木头相凑乡内也。象椁上之四注以覆之如屋形,以泥涂之於屋之上,又加席三重於殡上。其诸侯则居棺以輴,亦菆木輴外,木高於棺,后加布幕於棺上,又菆木於涂上,不题凑象椁也。虽不象椁,亦中央高似屋形,但不为四注,故经云“毕涂屋”,总包君也。涂上加席三重,云大夫之殡废輴者,案下《檀弓》云“三臣废輴”,据殡时也,是大夫之殡废輴。云“欑中狭小,裁取容棺”者,以经云“涂不暨于棺”,明其狭小。卑者既狭,则知天子诸侯差宽大矣。云“士达於天子皆然”者,谓皆帷之。
  熬,君四种八筐,大夫三种六筐,士二种四筐,加鱼腊焉。熬者,煎穀也,将涂,设於棺旁,所以感蚍蜉,使不至棺也。《士丧礼》曰:“熬,黍稷各二筐。”又曰:“设熬,旁各一筐。”大夫三种,加以粱。君四种,加以稻,四筐。则手足皆一,其馀设於左右。
  ○熬,五羔反。种,章勇反,下及注同。筐音匡。腊音昔。蚍音毗。蜉音浮。
  [疏]“熬君”至“腊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熬穀之异。熬者谓火熬其穀使香,欲使蚍蜉闻其香气食穀,不侵尸也。
  ○“加鱼腊焉”者,鱼腊谓乾腊。案《特牲》士腊用兔,《少牢》大夫腊用麋,天子诸侯无文,当用六兽之属,亦为感蚍蜉。
  ○注“士丧”至“左右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云“士二种四筐”,《士丧礼》“熬,黍、稷各二筐”,又与此同,故引之。又引《士丧礼》云“设熬,旁一筐”者,证设熬之处。云“大夫三种,加以粱”者,以《曲礼》云“岁凶,大夫不食粱”。明丰年常食粱,故知大夫加以粱。《公食大夫礼》:“黍、稷、稻、粱。”云“君四种,加以稻,四筐,则手足皆一”者,当以士丧四筐,设熬旁各一筐,则两旁有两筐,首有一筐,足有一筐也。云“其馀设於左右”者,两旁在首足以外,皆设於左右旁也。
  饰棺:君龙帷、三池、振容、黼荒,火三列,黼三列,素锦褚,加伪荒;纁纽六,齐五采,五贝;黼翣二、黻翣二、画翣二,皆戴圭;鱼跃拂池。君纁戴六,纁披六。大夫画帷,二池,不振容;画荒,火三列,黻三列,素锦褚;纁纽二,玄纽二,齐三采,三贝;黻翣二,画翣二,皆戴绥;鱼跃拂池。大夫戴前纁后玄,披亦如之。士布帷,布荒,一池,揄绞;纁纽二,缁纽二,齐三采,一贝,画翣二,皆戴绥。士戴前纁后缁,二披用纁。饰棺者,以华道路及圹中,不欲众恶其亲也。荒,蒙也,在旁曰帷,在上曰荒,皆所以衣柳也。“士布帷,布荒”者,白布也。君、大夫加文章焉。黼荒,缘边为黼文,画荒,缘边为云气。火黻为列於其中耳。伪,当为帷,或作于,声之误也。大夫以上,有褚以衤亲覆棺,乃加帷荒於其上。纽,所以结连帷荒者也。池,以竹为之,如小车笭,衣以青布,柳象宫室,县池於荒之爪端,若承霤然云。君、大夫以铜为鱼,县於池下。揄,揄翟也,青质五色,画之於绞缯而垂之,以为振容,象水草之动摇,行则又鱼上拂池。《杂记》曰“大夫不揄绞缯属於池下”,是不振容也。士则去鱼。齐,象车盖蕤,缝合杂采为之,形如瓜分然。缀贝落其上乃旁。戴之言值也,所以连系棺束与柳材,使相值,因而结前后披也。汉礼:翣以木为筐,广三尺,高二尺四寸,方,两角高,衣以白布。画者,画云气,其馀各如其象;柄长五尺,车行使人持之而从,既窆,树於圹中。《檀弓》曰“周人墙置翣”是也。绥,当为緌,读如冠蕤之蕤,盖五采羽,注於翣首也。
  ○黻音弗。褚,张吕反,下同。伪,依注读为。帷,位悲反,齐如字,齐才细反。翣,所甲反。戴,丁代反,下及注同。披,彼义反,彼甫发反,下同。绥,依注为緌,音蕤,耳隹反,下同。揄音遥,注同。纽,女九反。缁,侧具反。圹,古晃反。恶,乌路反。衣,於既反,下“衣以”皆同。以上,时掌反,下“鱼上”同。笭音零。县音玄,下皆同。摇音遥,一音以照反。去,起吕反。“车盖蕤”绝句,一读以蕤向下。瓜,古华反。分,扶问反,又皮苋反,又夫云反。圹,古旷反。高,古报反,又如字。长,直谅反,又如字,后放此。从,才用反。
  [疏]“饰棺”至“用纁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葬时尊卑棺饰。
  ○“君龙帷”者,君,诸侯也。帷,柳车边障也,以白布为之。王侯皆画为龙,象人君之德,故云“龙帷”也。
  ○“三池”者,诸侯礼也。池谓织竹为笼,衣以青布,桂著於柳上荒边爪端,象平生宫室有承霤也。天子生有四注屋,四面承霤,柳亦四池,象之。诸侯屋亦四注,而柳降一池,阙於后一,故三池也。
  ○“振容”者,振,动也。容,饰也,谓以绞缯为之,长丈馀,如幡。画幡上为雉,县於池下为容饰。车行则幡动,故曰“振容”。
  ○“黼荒”者,荒,蒙也,谓柳车上覆,谓鳖甲也。缘荒边为白黑斧文,故云黼荒。
  ○“火三列”者,列,行也。於鳖甲黼文之上,荒中央,又画为火三行也。火,形如半环也。
  ○“黼三列”者,又画为两“己”相背,为三行也。
  ○“素锦褚”者,素锦,白锦也。褚,屋也。於荒下又用白锦以为屋也。葬在路象宫室也。故《杂记》云“素锦以为屋而行”,即褚是也。
  ○“加伪荒”者,帷是边墙,荒是上盖,褚覆竟而加帷荒加褚外也。“纁纽六”者,上盖与边墙相离,故又以纁为纽连之相著,旁各三,凡用六纽,故云“纁纽也”。
  ○“齐五采”者,谓鳖甲上当中央,形员如华盖,高三尺,径二尺馀。五采,谓人君以五采缯衣之列行相次,故云“五采”也。
  ○“五贝”者,又连贝为五行,交络齐上也。
  ○“黼翣二,黻翣二”者,“画翣二”者,翣形似扇,以木为之,在路则障车,入椁则障柩也。凡有六枚,二画为黼,二画为黻,二画为云气。诸侯六,天子八。《礼器》云:“天子八翣,诸侯六,大夫四。”郑注《缝人》云:“《汉礼器制度》‘饰棺,天子龙、火、黼、黻,皆五列’。又有龙翣二,其载皆加璧也。”
  ○“皆戴圭”者,谓诸侯六翣,两角皆戴圭玉也。
  ○“鱼跃拂池”者,凡池必有鱼,故此车池县绞雉,又县铜鱼於池下。若车行则鱼跳跃上拂池也。《隐义》曰“振容在下”,是鱼在振容间。
  ○“君纁戴六”者,事异饰棺,故更言君也。纁藏,谓用纁帛系棺纽者柳骨也。谓之戴者,戴,值也。使棺坚值,棺横束有三,亦每一束两边轻各屈处为纽,三束有六纽。今穿纁戴於纽以系柳骨,故有六戴也。
  ○“纁披六”者,纁,谓亦用绛帛为之,以一头系所连柳纁戴之中,而出一头於帷外,人牵之,每戴系之,故亦有六也。谓之披者,若牵车登高,则引前以防轩车;適下则引后以防翻车,欹左则引右,欹右则引左,使车不倾覆也。
  ○“大夫画帷”者,不得为龙,画为云气。
  ○“二池”者,不得三,故二也。庾云:“两边而已。”贺云:“前后各一。”
  ○“不振容”者,谓不以揄绞属於池下为振容,故云“不振容”也。为池上揄绞则有也。
  ○“画荒”者,不为斧而为云气也。
  ○“火三列,黼三列,素锦褚”者,与咀墁也。
  ○“纁纽二,玄纽二”者,不得六,故用四,以连四旁也。不并一色,故二为纁,二为玄也。
  ○“齐三采”者,绛黄、黑也。
  ○“三贝”者,又降二也。
  ○“黼翣二,画翣二”者,降两龙也。
  ○“皆戴绥”者,翣角不圭,但用五采用作绥,注翣两角也。
  ○“鱼跃拂池”者,无绞雉而有县铜鱼也。
  ○“大夫戴前纁后玄”者,事异,故更言大夫也。降人君,故不并用纁也,其数与披同,用四也。
  ○“披亦如之”者,色及数悉与戴同也。
  ○“士布帷,布荒”者,士帷及荒者,白布为之而不画也。
  ○“一池”者,唯一池在前也。
  ○“揄绞”者,亦画揄雉於绞,在於池上,而池下无振容。知者,大夫既不振容,明士亦不振容於池下。
  ○“纁纽二,缁纽二”者,又降玄用缁也,犹用四,连四旁。
  ○“齐三采”者,与大夫同也。
  ○“一贝”者,又降二行,但一行络之耳。
  ○“画翣二,皆戴绥”者,又降二黻也。池上翣悉绥,故云“皆”也。
  ○“士戴前纁后缁”者,事异,故直言士也。戴当棺束,每束各在两边,前头二戴用纁,后头二戴用缁,通两边为四戴,举一边即两戴也。
  ○“二披用纁”者,据一边前后各一披,故云“二披用纁”。若通两旁,则亦四披也。
  ○注“饰棺”至“首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以华道路及圹中”者,以翣入圹中,则知馀物堪入圹中者皆入。云“荒,蒙也”者,以《尔雅》荒、蒙俱训为“奄”,故荒得为蒙。云“皆所以衣柳也”者,谓木材有此帷荒在外衣覆之,故云“皆所以衣柳”。云“黼荒,缘边为黼文,画荒,缘边为云气”者,既云“黼荒、画荒”,又云“火三列,黻三列”,火、黻既为三列,其处宽多,宜在荒之中央,则知黼之与画宜在荒之外畔。郑云“伪当为帷,或作于”者,伪字与帷声相近。又诸本伪字作于者,于、帷声又相近,因声相近而遂误作伪字,或作于字,故云“声之误”也。云“纽,所以结连帷荒”者,荒在上,帷在旁,属纽以结之,与束棺属披之纽别也。故郑注《司士》云“谓结披必当棺束,於束系纽”,是披纽与此异也。云“池以竹为之,如小车笭,衣以青布”者,郑以汉之制度而知“如小车笭”者,以小车之箱必犹狭长,故云“如小车笭”。云“县池於荒之爪端,若承霤然云”者,荒之爪,谓荒之材出外,若人之指爪,而县此池於荒之爪端,其池若官室之承霤然。云,语辞也。云“以铜为鱼,县於池下”者,以参汉之制度而知也。云“揄,揄翣也,青质五色”者,《尔雅 释鸟》文。经云“揄绞”,故知画揄於绞缯也。经云“振容”,故知垂之以为振容,象水草之揄摇。云“行则鱼跃上拂池”者,以经云“鱼跃拂池”,跃是乡上之名,非行不动,故知行则鱼上拂池。引《杂记》曰“大夫不揄绞属於池下”,是不振容也者。此经云“不振容”,《杂记》云:“大夫不揄绞属於池下。”若属於池,则振容;不属於池下,是不振容也。云“士则去鱼”者,言士同大夫不振容,更又去鱼,故云“士则去鱼”。此云士揄绞,明大夫亦揄绞,但大夫不以揄绞属於池下为振容,而皇氏不解郑之此旨,谓大夫不揄绞而有铜鱼,士无铜鱼而有揄绞,以为鱼阴而绞阳,大夫逼君,故夺其阳。不寻其义,一何疏妄之甚!云“齐,象车盖蕤”者,此车盖四面有垂下蕤,今此齐形象此车盖及蕤,谓上象车盖,旁象盖蕤。云“缝合杂采为之,形如爪分然”者,言齐形既圆,上下缝合杂采,竖有限襵,如瓜内之子,以穰为分限然也。皇氏云:“如虎掌之爪,皮外其色有部分若然。”此注唯据班瓜,事恐不合耳。云“所以连系棺束与柳材,使相值,因而结前后披”者,谓用此戴索连系棺束之纽与外畔柳材,使相当值。谓连棺著柳,将披一头以结此戴,更垂披头乡外,使人执之,备柩车倾动。云“以木为筐”者,谓以木为翣之筐,若门户四面筐也。云“广三尺,高高二尺四寸,方,两角高”者,谓广、方,正不圆曲也。云“绥当为緌”至“翣首也”者,以《周礼》夏采掌染鸟羽为夏翟之色,故名夏采。其职掌复建绥,故知绥五采用注翣首,谓翣之两角,诸侯则戴以圭。
  君葬用輴,四綍二碑,御棺用羽葆。大夫葬用輴,二綍二碑,御棺用茅。士葬用国车,二綍无碑,比出宫,御棺用功布。大夫废輴,此言輴,非也。輴,皆当为“载以辁车”之辁,声之误也。辁,字或作团,是以文误为国。辁车,柩车也,尊卑之差也。在棺曰綍,行道曰引,至圹将窆又曰綍,而设碑,是以连言之。碑,桓楹也。御棺,居前为节度也。士言比出宫,用功布,则出宫而止,至圹无矣。綍,或为率。
  ○輴依注音辁,市专反,下同;王敕伦反。綍音弗。碑,彼皮反。御棺,一本作御柩。葆音保。用国,依注亦作辁,市专反,王如字,云“一国所用”。比,必例反,注同。柩,尹九反。引音胤。率音律。
  [疏]“君葬”至“功布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葬时在路,尊卑载柩之车及碑綍之等。
  ○“君葬用輴”者,诸侯载柩在路而用輴,当用辁车,用輴非也。
  ○“四綍二碑”者,綍有四条,条有二所,此诸侯也。天子则六綍四碑。
  ○“御棺用羽葆”者,《杂记》云:诸侯用匠人执羽葆以鸟羽。注:於柄末如盖,而御者执之居前,以指麾为节度也。
  ○“大夫葬用輴”者,言輴非,亦当为用辁也。
  ○“二綍二碑”者,碑各一孔,树於圹之前后,綍各穿之也。
  ○“士葬用国车”者,国亦当为辁也。
  ○“二綍无碑”者,手县下之。
  ○“比出宫,御棺用功布”者,比出宫,谓柩在宫墙内也。功布,大功布也,士用大功布为御也。大夫用茅,自庙至墓。士卑,御自庙至大门墙内而止,出路便否,至墓不复御也。《隐义》云:“羽葆、功布等,其象皆如麾。”
  ○注“大夫”至“无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引大夫废輴,此经云“葬用輴”,与《檀弓》违,故云“此言輴,非也”。云“輴皆当为载以辁车之辁”者,谓经云“君葬用輴”,“大夫葬用輴”,此二“輴”皆当为“载以辁车”之辁,读从《杂记》之文,谓君及大夫皆载以辁车,明不以輴也。必知非輴者,以此文云“士葬用国车”,国字与团字相似,因误耳。团与辁声相类,辁则蜃车也。在路载柩,尊卑同用蜃车,故知经云輴者,非也。輴、国皆当为辁,云尊卑之差也。“在棺曰綍”者,皇氏云:“天子诸侯以下载柩车同皆用辁也。其尊卑之差异,在於棺饰耳,则前经棺饰是尊卑异也。”熊氏云:“尊卑之差,谓此经君四綍二碑,御於用羽葆。大夫二綍二碑,御棺用茅,士葬用二綍无碑,御棺用功布”,失郑注意,其说非也。云“行道曰引,至圹将窆又曰綍,而设碑,是以连言之”者,此一经所论在道之时,未论窆时下棺之节,既是在涂,经当应云引。而云“綍与碑”者,其初时在涂,后遂窆葬,因在涂,连言窆时,故云“是以连言之”。至窆时下棺,天子则更载以龙輴,故《遂师》注云“蜃车,柩路也。行至圹,乃设奠复载以龙輴”。是天子殡用龙輴,至圹去蜃车,载以龙輴。以此约之,则诸侯殡以輴,葬则用辁明矣。若大君,唯朝庙用輴,殡则不用輴,葬时亦无輴也。士则殡,不用輴,朝庙得用輴轴。若天子元士,葬亦用輴轴,与大夫异。礼有损之而益之也。云“碑,桓楹也”者,下《檀弓》云“三家视桓楹”,是僣也,则天子用大木为碑,谓之丰碑。诸侯则树两大木为碑,谓之桓楹。此经言称二綍二碑,故云“桓,楹也”。谓每一碑树两楹。云“士言此出宫,用功布,则出宫而止,至圹无矣”者,以士卑,故出宫在路,无御柩之物。
  凡封,用綍去碑负引。君封以衡,大夫、士以咸。君,命毋譁,以鼓封。大夫,命毋哭;士,哭者相止也。封,《周礼》作“窆”,窆,下棺也。此封,或皆作敛,《檀弓》曰“公输若方小敛,般请以机封”,谓此敛也。然则棺之入坎为敛,与敛尸相似,记时同之耳。咸读为缄。比柩车及圹,说载除饰,而属紼於柩之缄,又树碑於圹之前后,以紼绕碑间之鹿卢,輓棺而下之。此时棺下窆,使輓者皆系紼而绕要、负引,舒纵之,备失脱也。用紼去碑者,谓纵下之时也。衡,平也。人君之丧,又以木横贯缄耳,居旁持而平之,又击鼓为纵舍之节。大夫、士旁牵缄而已。庶人县窆,不引紼也。礼:唯天子葬有隧。今齐人谓棺束为缄绳,咸,作为椷。
  ○封,依注作窆,彼验反,下及注“机封”同。咸,依注读为缄,古咸反。毋音无,下同。譁音华。说,吐活反。輓音晚。绕,而沿反。要,一遥反。纵,子用反,下同。舍音捨。隧音遂。延,道也。椷,古咸反,一本作缄。
  [疏]“凡封”至“止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尊卑下棺之制。
  ○“凡封,用綍去碑负引”者,封当为窆,窆谓下棺。下棺之时,将綍一头以系棺缄,又将一头绕碑间鹿卢,所引之人在碑外,背碑而立。负引者渐渐应鼓声而下,故云“用綍去碑负引”也。
  ○“君封以衡”者,诸侯礼大物多,棺重,恐棺不正,下棺之时别以大木为衡,贯穿棺束之缄,平持而下,备倾顿也。
  ○“大夫、士以咸”者,大夫、士无衡,使人以綍直系棺束之缄,而下於君也。
  ○“君命无譁,以鼓封”者,谓君下棺时命令众人无得喧哗,以击鼓为窆时纵舍之节,无一鼓渐纵綍也。
  ○“大夫命母哭”者,大夫卑,不得击鼓,直命人使无哭耳。
  ○“士哭者相止也”者,士又卑,不得施教令,直以哭者自相止。
  ○注“封周”至“缄绳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此封,或皆作敛”者,谓《礼记》馀本此经中“封”字皆作“敛”字者,郑以窆有敛义,故引《檀弓》之文“,敛般请以机窆”,故云谓此敛也。云“然则棺之入坎为敛,以敛尸相似,记时同之耳”者,以下棺与敛尸相似,故作记之时,他本同称敛,故下棺亦以为敛也。云“属紼於柩之缄者”,至圹说载除饰之后,谓解此蜃车之綍,系於柩之缄束之绳。云“又树碑於圹之前后,以紼绕碑间之鹿卢,輓棺而下之”者,诸侯四綍二碑,前后二紼,各绕前后二碑之鹿卢,其馀两綍於圹之两旁,人輓之而下。其天子,则下《檀弓》注云“天子六綍四碑,前后各重鹿卢”,如郑此注,天子紼既有六,碑但有四,故以前碑后碑各鹿卢,每一碑用二綍,前后用四綍,其馀两綍系於两旁之碑。案下《檀弓》注云“诸侯之繂”,不云前后重鹿卢,则诸侯之碑前后不重鹿卢也。前碑后碑各用一紼,其馀二紼在旁,人持而下棺也。经云“用綍去碑”,谓前后綍耳。其在旁之綍无碑也,故前经“士二綍,无碑也”。是綍有人持之法,不要在碑也。案《檀弓》注云:“前后重鹿卢,唯据天子。”皇氏云:“诸侯亦有前后重鹿卢,四紼系於前后二碑,旁边无紼。”既违郑注,下棺又危,其义恐非也。云“礼:唯天子葬有隧”者,案僖二十五年《左传》云:晋侯请隧,王弗许,曰“王章也”。是隧为天子典章,诸侯请,故知天子有隧也。杜元凯注《左传》:“阙地通路曰隧。”诸侯皆县柩而下,路则輴也。故《遂师》注云“至圹说载除饰,更复载以龙輴”,是载以輴入隧道。皇氏云:“棺从而下,遂以纳明器。”其说兼路也。云“今齐人谓棺束为缄绳”者,以今人之语证经缄是束棺之物。
  君松椁,大夫柏椁,士杂木椁。椁,谓周棺者也。天子柏椁以端,长六尺。夫子制於中都,使庶人之椁五寸。五寸,谓端方也。此谓尊者用大材,卑者用小材耳。自天子、诸侯、卿、大夫、士、庶人,六等,其椁长自六尺而下,其方自五寸而上,未闻其差所定也。抗木之厚,盖与椁方齐。天子五重,上公四重,诸侯三重,大夫再重,士一重。
  ○而上,时掌反。抗,苦浪反,徐户刚反。重,直龙反,下同。
  [疏]“君松”至“木椁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所用椁木不同。
  ○“君松椁”者,君,诸侯也。诸侯用松为椁材也。卢云:“以松黄肠为椁。”卢云:“黄肠,松心也。”
  ○“大夫柏椁”者,以柏为椁,不用黄肠,下天子也。
  ○“士杂木椁”者,士卑,不得同君,故用杂木也。
  ○注“椁谓”至“一重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天子柏椁以端,长六尺。夫子制於中都,使庶人之椁五寸,五寸谓端方也”者,郑以椁木长短及厚薄无文,故引柏椁以端、长六尺,明椁材每段长六尺也。又庶人厚五寸者,欲明椁材每段厚薄广狭五寸也,故云“谓端方也”。端,头也,谓材头之方,天子长六尺,谓尊者用大材,庶人方五寸,是卑者用小材。云“六等,其椁长自六尺而下,其方自五寸而上,未闻其差所定也”者,天子既六尺而下,未知诸侯、卿、大夫、士、庶人节级之数,庶人自五寸而上,未知士及大夫、卿与诸侯、天子差益之数,故云“未闻其差所定”。案《檀弓》“柏椁以端,长六尺”,注云“其方盖一尺”。以此差之,诸侯方九寸,卿方八寸,大夫七寸,士六寸,庶人五寸。虽有此约,又无正文可定。云“抗木之厚,盖与椁方齐”者,以椁绕四旁,抗木在上,俱在於外,故疑厚薄齐等。云“天子五重以下”者,据抗木之数言之,故《礼器》“天子五重八翣”是也。每一重缩二在下,衡三在上,故《既夕》注云“象天二合地二也”。
  棺椁之间,君容柷,大夫容壶,士容甒。间可以藏物,因以为节。
  ○祝,昌六反。甒音武。
  [疏]“棺椁”至“容甒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棺椁之间广狭所容也。
  ○“君容柷”者,柷如漆筩,是诸侯棺椁间所容也。若天子棺椁间则差宽大,故《司几筵》云“柏席用萑”,玄谓“柏,椁字摩灭之馀。椁席,藏中神坐之席是也”。诸侯棺椁间亦容席,故《司几筵》云“柏席”,“诸侯则纷纯”,稍狭於天子,故此云“容柷”。
  ○“大夫容壶”者,壶是漏水之器,大夫所掌。
  ○“士容甒”者,甒,盛酒之器,士所用也。
  君里椁、虞筐。大夫不里椁。士不虞筐。里椁之物,虞筐之文,未闻也。
  [疏]“君里”至“虞筐”。
  ○正义曰:卢氏虽有解释,郑云未闻,今略卢氏不录也。


 
卷四十六 祭法第二十三

 卷四十六 祭法第二十三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以其记有虞氏至周天子以下所制祀群神之数也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祭法》者,以其记有虞氏至周天子以下所制祀群神之数,此於《别录》属《祭祀》。”
  祭法:有虞氏禘黄帝而郊喾,祖颛顼而宗尧。夏后氏亦禘黄帝而郊鲧,祖颛顼而宗禹。殷人禘喾而郊冥,祖契而宗汤。周人禘喾而郊稷,祖文王而宗武王。禘、郊、祖、宗,谓祭祀以配食也。此禘,谓祭昊天於圜丘也。祭上帝於南郊,曰郊。祭五帝、五神於明堂,曰祖、宗,祖、宗通言尔。下有禘、郊、祖宗。《孝经》曰:“宗祀文王於明堂,以配上帝。”《明堂月令》:“春曰其帝大昊,其神句芒。夏曰其帝炎帝,其神祝融。中央曰其帝黄帝,其神后土。秋曰其帝少昊,其神蓐收。冬曰其帝颛顼,其神玄冥。”有虞氏以上尚德,禘、郊、祖、宗,配用有德者而已。自夏已下,稍用其姓代之,先后之次,有虞氏、夏后氏宜郊颛顼,殷人宜郊契。郊祭一帝,而明堂祭五帝,小德配寡,大德配众,亦礼之杀也。
  ○禘,大计反。喾,口毒反。颛音专。顼,许玉反。鲧,本又作<骨系>,古本反,篇末皆同。冥,莫经反。契,息列反,下同。圜音圆。大昊音泰,下“大庙”、“大祖”、“大昊”同。昊,亦作皞,胡老反,下放此。句,古侯反。芒音亡。夏,户嫁反,后“夏曰”皆同。少,诗召反,下放此。蓐音辱,本亦作辱。以上,时掌反,下“上去”、“以上”同。杀,色界反,徐所例反。
  [疏]“祭法”至“武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有虞氏以下四代禘、郊、祖、宗所配之人。“有虞氏禘黄帝”者,谓虞氏冬至祭昊天上帝於圜丘,大禘之时,以黄帝配祭。
  ○“而郊喾”者,谓夏正建寅之月,祭感生之帝於南郊,以喾配也。
  ○“祖颛顼而宗尧”者,谓祭五天帝、五人帝及五人神於明堂,以颛顼及尧配之,故云“祖颛顼而宗尧”。祖,始也,言为道德之初始,故云“祖”也。宗,尊也,以有德可尊,故云“宗”。其夏后氏以下禘、郊、祖、宗,其义亦然,但所配之人当代各别。虞氏云“有”者,以虞字文单,故以有字配之,无义例也。夏云后氏者,后,君也,受位於君,故称后。殷周称人,以人所归往,故称人。此并熊氏之说也。
  ○注“禘郊”至“杀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此禘,谓祭昊天於圜丘也”者,但经传之文称禘非一,其义各殊。《论语》云“禘自既灌”,及《春秋》“禘于大庙”,谓宗庙之祭也。《丧服小记》云“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也”,及《左传》云“礼,不王不禘”,谓祭感生之帝於南郊也。以禘文既多,故云“此禘,谓祭昊天上帝於圜丘”。必知此是圜丘者,以禘文在於郊祭之前,郊前之祭,唯圜丘耳。但《尔雅 释天》云“禘,大祭”,以比馀处为大祭,总得称禘。案《圣证论》:“以此禘黄帝,是宗庙五年祭之名,故《小记》云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,以其祖配之’,谓虞氏之祖出自黄帝,以祖颛顼配黄帝而祭,故云以其祖配之。”依《五帝本纪》黄帝为虞氏九世祖,黄帝生昌意,昌意生颛顼,虞氏七世祖。以颛顼配黄帝而祭,是禘其祖之所自出,以其祖配之也。肃又以祖、宗为祖有功,宗有德,其庙不毁。肃又以郊与圜丘是一,郊即圜丘,故肃难郑云:“案《易》‘帝出乎震’,‘震,东方’,生万物之初,故王者制之。初以木德王天下,非谓木精之所生。五帝皆黄帝之子孙,各改号代变,而以五行为次焉。何大微之精所生乎?又郊祭,郑玄云‘祭感生之帝,唯祭一帝耳’。《郊特牲》何得云‘郊之祭大报天而主日’?又天唯一而已,何得有六?又《家语》云‘季康子问五帝。孔子曰:天有五行,木、火、金、水及土,四分时化育以成万物。其神谓之五帝’。是五帝之佐也,犹三公辅王,三公可得称王辅,不得称天王。五帝可得称天佐,不得称上天。而郑玄以五帝为灵威仰之属,非也。玄以圜丘祭昊天最为首礼,周人立后稷庙,不立喾庙,是周人尊喾不若后稷。及文、武以喾配至重之天,何轻重颠倒之失?所郊则圜丘,圜丘则郊,犹王城之内与京师,异名而同处。”又王肃、孔晁云:“虞、夏出黄帝,殷、周出帝喾,《祭法》四代禘此二帝,上下相证之明文也。《诗》云‘天命玄鸟’,‘履帝武敏歆’,自是正义,非谶纬之妖说。”此皆王肃难,大略如此。而郑必为此释者,马昭申郑云:“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,以其祖配之。案文自了,不待师说。则始祖之所自出,非五帝而谁?《河图》云‘姜原履大人之迹生后稷,大姒梦大人死而生文王’,又《中候》云‘姬昌,苍帝子’,经、纬所说明文。又《孝经》云‘郊祀后稷以配天’,则周公配苍帝灵威仰。汉氏及魏据此义而各配其行。《易》云:‘帝出乎震。’自论八卦养万物於四时,不据感生所出也。”又张融评云:“若依《大戴礼》及《史记》,稷、契及尧俱帝喾之子,尧有贤弟七十,不用须舜举之,此不然明矣。汉氏,尧之子孙,谓刘媪感赤龙而生高祖,薄姬亦感而生文帝,汉为尧夙而用火德。大魏绍虞,同符土行。又孔子删《书》,求史记,得黄帝玄孙帝魁之书。若五帝当身相传,何得有玄孙帝魁?”融据经典三代之正,以为五帝非黄帝子孙相续次也。一则稽之以汤武革命不改稷、契之行,二则验之以大魏与汉袭唐虞火土之法,三则符之尧舜汤武无同宗祖之言,四则验以帝魁继黄帝之世,是五帝非黄帝之子孙也。此是马昭、张融等申义也。但张融以禘为五年大祭,又以圜丘即郊,引董仲舒、刘向、马融之论,皆以为《周礼》圜丘,则《孝经》云南郊,与王肃同,非郑义也。又《春秋命历序》:“炎帝号曰大庭氏,传八世,合五百二十岁。黄帝一曰帝轩辕,传十世,二千五百二十岁。次曰帝宣,曰少昊,一曰金天氏,则穷桑氏传八世,五百岁。次曰颛顼,则高阳氏传二十世,三百五十岁。次是帝喾,即高辛氏,传十世,四百岁。”此郑之所据也。其《大戴礼》“少典产轩辕,是为黄帝;产玄嚣,玄嚣产乔极,乔极产高辛,是为帝喾;帝喾产放勋,是为帝尧。黄帝产昌意,昌意产高阳,是为帝颛顼;产穷蝉,穷蝉产敬康,敬康产句芒,句芒产蟜牛,蟜牛产瞽叟,瞽叟产重华,是为帝舜;及产象敖。又颛顼产鲧,鲧产文命,是为禹”。司马迁为《史记》依而用焉,皆郑所不取。云“祭五帝五神於明堂,曰祖、宗,祖、宗通言尔”者,以《明堂月令》云“春曰其帝大皞,其神句芒”。五时皆有帝及神,又《月令》“季秋大享帝”,故知明堂之祭,有五人神及五天帝也。又《孝经》云“宗祀文王於明堂,以配上帝”,故知於明堂也。以《孝经》云“宗祀文王於明堂”,此云“宗武王”,又此经云“祖文王”,是文王称祖,故知“祖、宗通言尔”。《杂问志》云:“春曰其帝大皞,其神句芒。祭苍帝灵威仰,大皞食焉。句芒祭之於庭。祭五帝於明堂,五德之帝亦食焉,又以文武配之。”《祭法》“祖文王而宗武王”,此谓合祭於明堂。汉以正礼散亡,《戴礼》文残缺,不审周以何月也。於《月令》以季秋,此文武之配,皆於明堂,上或解云武王配五神於下,屈天子之尊而就五神在庭,非其理也。此祖、宗祭五帝,《郊特牲》祭一帝,而在祖、宗上者,以其感生之帝,特尊之,故郑注《典瑞》云“所郊亦犹五帝”。殊言天者,尊异之,是异也。云“有虞氏以上尚德,禘、郊、祖、宗,配用有德者而已”者,以虞氏禘、郊、祖、宗之人皆非虞氏之亲,是尚德也。云“自夏已下,稍用其姓代之”者,而夏之郊用鲧,是稍用其姓代之。但不尽用己姓,故云稍也。云“先后之次,有虞氏、夏后氏宜郊颛顼,殷人宜郊契”者,今有虞氏先云“郊喾”,后云“祖颛顼”;夏后氏先云“郊鲧”,后云“祖颛顼”;殷人先云“郊冥”,后云“祖契”:是在前者居后,在后者居前,故云“宜”也。云“郊祭一帝,而明堂祭五帝,小德配寡,大德配众,亦礼之杀也”者,郊祭虽尊,但祭一帝,以喾与鲧及冥、后稷之等配之,皆不如所祖、宗之人,是“小德配寡”。明堂虽卑於郊,总祭五帝,而以颛顼、契、汤、文、武配之,皆优之於所配郊之人,是“大德配众,礼之杀也”。
  燔柴於泰坛,祭天也。瘗埋於泰折,祭地也。用骍犊。坛、折,封土为祭处也。坛之言坦也。坦,明貌也。折,炤晢也。必为炤明之名,尊神也。地,阴祀,用黝牲,与天俱用犊,连言尔。
  ○燔音烦,《尔雅》云“祭天曰燔柴”。坛,大丹反,下同。瘗,於滞反。埋,武皆反,《尔雅》云“祭地曰瘗埋”。折,之设反,注同;旧音逝,又音制。骍,私营反,《字林》云“火营反”。处,昌虑反。坦,吐但反。炤,本又作昭,同章遥反,又之召反。晢,之设反,一音制。黝,於纠反。
  [疏]“燔柴”至“骍犊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论祭感生之帝於南郊、神州地祗於北郊也。
  ○“燔柴於泰坛”者,谓积薪於坛上,而取玉及牲置柴上燔之,使气达於天也。
  ○“用骍犊”,郑云“阴祀用黝牲,与天俱用犊,连言尔”,然宜用黑犊,今因言以骍犊祭天所用,而立其文祭地,承祭天之下,故连言用骍犊也。骍犊之义,已具《郊特牲》疏。
  ○“瘗埋於泰折,祭地也”者,谓瘗缯埋牲,祭神州地祗於北郊也。
  ○注“坛折”至“言尔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礼器》云“至敬不坛”,此云“燔柴於泰坛”者,谓燔柴在坛,设馔在地,义亦具《礼器》及《郊特牲》疏也。云“地,阴祀,用黝牲,与天俱用犊,连言尔”者,案《牧人》云“阴祀用黝牲毛之”,郑康成注云:“阴祀,祭地北郊及社稷也。”又《郊特牲》云“郊之用犊,贵诚也”。彼文虽主南郊,其北郊与天相对,故知俱用犊也。
  埋少牢於泰昭,祭时也。相近於坎、坛,祭寒暑也。王宫,祭日也。夜明,祭月也。幽宗,祭星也。雩宗,祭水旱也。四坎、坛,祭四方也。山林、川谷、丘陵能出云,为风雨,见怪物,皆曰神。有天下者祭百神。诸侯在其地则祭之,亡其地则不祭。昭,明也,亦谓坛也。时,四时也,亦谓阴阳之神也。埋之者,阴阳出入於地中也。凡此以下,皆祭用少牢。相近,当为“禳祈”,声之误也。禳,犹卻也。祈,求也。寒暑不时,则或禳之,或祈之。寒於坎,暑於坛。王宫,日坛。王,君也,日称君。宫,坛,营域也。夜明,亦谓月坛也。宗,皆当为禜,字之误也。幽禜,亦谓星坛也,星以昏始见,禜之言营也。雩禜,亦谓水旱坛也。雩之言吁嗟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日月星辰之神,则雪霜风雨之不时,於是乎禜之。山川之神,则水旱疠疫之不时,於是乎禜之。”四方,即谓山林、川谷、丘陵之神也。祭山林、丘陵於坛,川谷於坎,每方各为坎为坛。怪物,云气非常见者也。有天下,谓天子也。百者,假成数也。
  ○相近,依注读为禳,如羊反;下音巨依反,王肃作“祖迎”也。坎,若感反。幽宗、雩宗,并依注读为禜,荣敬反。王如字。见,贤遍反,注同。亡,如字,无也,一音无。吁,许于反。疫音役。
  [疏]“埋少”至“不祭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明四时以下诸神所祭之处,及明天子诸侯之礼不同之事也。
  ○“埋少牢於泰昭,祭时也”者,谓祭四时阴阳之神也。泰昭,坛名也。昭,亦取明也,春夏为阳,秋冬为阴,若祈阴则埋牲,祈阳则不应埋之。今总云“埋”者,以阴阳之气俱出入於地中而生万物,故并埋之,以享阴阳为义也。用少牢者,降於天地也。自此以下及日月至山林,并少牢也,先儒并云不荐熟,唯杀牲埋之也。
  ○“相近於坎、坛,祭寒暑也”者,相近,当为禳祈,禳,卻也。寒暑之气应退而不退,则祭禳卻之,令退也。祈,求也。寒暑之气应至而不至,则祭求之,令至也。寒则於坎,寒阴也,暑则於坛,暑阳也。
  ○“王宫,祭日也”者,王,君也;宫,亦坛也,营域如宫也。日神尊,故其坛曰君宫也。
  ○“夜明,祭月也”者,夜明者,祭月坛名也。月明於夜,故谓其坛为夜明也。
  ○“幽宗,祭星也”者,祭星坛名也。幽,闇也。宗,当为禜,禜,坛域也。星至夜而出,故曰“幽”也。为营域而祭之,故曰“幽禜”也。
  ○“雩宗,祭水旱也”者,亦坛名也。雩,吁嗟也,水旱为人所吁嗟。禜,亦营域也,为营域而祭之,故曰“雩禜”也。
  ○“四坎、坛,祭四方也”者,谓山林、川谷、丘陵之神有益於人民者也。四方各为一坎一坛,坛以祭山林、丘陵,坎以祭川谷、泉泽,故言“坎、坛,祭四方也”。
  ○“山林、川谷、丘陵能出云,为风雨,见怪物,皆曰神”者,此明四坎、坛所祭之神也。怪物,庆云之属也。风雨云露并益於人,故皆曰神,而得祭也。
  ○“有天下者祭百神”者,有天下,谓天子也。祭百神者,即谓山林川谷,在天下而益民者也。天子祭天地四方,言“百神”,举全数也。
  ○“诸侯在其地则祭之”者,诸侯不得祭天地,若山林、川泽在其封内而益民者,则得祭之,如鲁之泰山、晋之河、楚之江汉是也。
  ○“亡其地则不祭”者,亡,无也。谓其境内地无此山川之等,则不得祭也。
  ○注“昭明”至“数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时,四时也,亦谓阴阳之神也”者,以天是阳神,地为阴神。春夏为阳,秋冬为阴,故云“亦谓阴阳之神”。言“亦”者,亦天地也。案《周礼 大宗伯》备列诸祀,而不见祭四时、寒暑、水旱者,《宗伯》所谓依《周礼》常祀,岁时恒祭。此经所载,谓四时乖序,寒暑愆逆,水旱失时,须有祈祷之礼,非关正礼之事,故不列於《宗伯》也。是以康成之意,谓此诸神为祈祷之礼,故康成六宗之义,不以此神尊之,明非常礼也。“祭时”者,谓春、夏、秋、冬四时之气不和,为人害,故祭此气之神也。“祭寒暑”者,或寒暑大甚,祭以禳之;或寒暑顿无,祭以祈之。“祭水旱”者,水甚祭水,旱甚祭旱,谓祭此水旱之神。若王肃及先儒之意,以此为六宗,岁之常礼,《宗伯》不见,文不具也。非郑义,今不取。云“凡此以下,皆祭用少牢”者,以埋少牢之文在诸祭之首,故知“以下皆祭用少牢”。案《小司徒》“小祭祀,奉牛牲”,则王者之祭无不用牛。此用少牢者,谓祈祷之祭也。必知祈祷者,以有寒暑水旱,非岁时常祀,是祈祷所为,故郑皆以为祈祷之祭也。故读相近为禳祈,为祷祈之祈,读宗为禜也。然案庄四十五年《左传》云“凡天灾,有币无牲”,此祷祈得用少牢者,彼天灾者,谓日月食之,示以戒惧。人君初有水旱之灾,先须修德,不当用牲,故天灾有币无牲;若水旱历时,祷而不止,则当用牲。故《诗 云汉》云“靡爱斯牲”,又郑注《大祝》云“类、造、禬、禜,皆有牲,攻、说用币而已”,故说以是日月之灾,又暂时之事,且不假用牲故也。案何休《膏肓》引《感精符》云“立推度以正阳,日食则鼓,用牲於社,朱丝营社,鸣鼓胁之”,《左氏》云用牲非常,明《左氏》说非夫子《春秋》,於义《左氏》为短。郑箴之曰:“用牲者,不宜用《春秋》之通例,此谶说正阳、朱丝、鸣鼓,岂说用牲之义也。谶用牲於社者,取经宛句耳。”如郑此言,是用牲於社,非,当从《左氏》义也。云“宗皆当为禜”者,以经云“幽宗”、“雩宗”之字,义无所取。宗字与禜字相近,故并读为禜也。“禜之言营”者,案庄二十五年《公羊传》云“以朱丝营社,或曰胁之,或曰为闇,恐人犯之,故营之”。是禜有营义,故读为禜。云“雩之言吁嗟也”者,案《考异邮》云“雩呼吁嗟哭位”,故云雩为吁嗟也。引《春秋传》曰以下者,昭元年《左传》文。时晋侯有疾,卜实沈台骀为崇,子产以此对晋侯,言晋侯之疾非由日月星辰及山川之神也。郑引此文者,证经中宗为禜,禜是除去凶灾之祭也。云“百者,假成数也”者,计天下山川、丘陵之神,非但百数而已,假此成数而言之。案《圣证论》王肃“六宗”之说,用《家语》之文“以此四时也,寒暑也,日也,月也,星也,水旱也为六宗”。孔注《尚书》亦同之。伏生与马融以天、地、四时为六宗。刘歆、孔晁以为乾坤之子六,为六宗。贾逵云:“天宗三,日、月、星也。地宗三,河、海、岱也。”《异义》:“今《尚书》欧阳夏侯说:六宗:上不及天,下不及地,旁不及四方、中央,恍惚助阴阳变化,有益於人者也。古《尚书》说:天宗日、月、北辰,地宗岱、河、海也。日、月为阴阳宗,北辰为星宗,河为水宗,海为泽宗,岱为山宗。”许君谨案:“与古《尚书》同。”郑駮之云:“《书》云‘类于上帝,禋于六宗,望于山川’,既六宗云禋,山川言望,则六宗无山川明矣。《太宗伯》云:‘以禋祀祀昊天上帝,以实柴祀日月星辰,以槱燎祀司中、司命、风师、雨师。凡此所祭,皆天神也。’《郊特牲》曰:‘郊之祭也,大报天而主日也。’又《祭义》曰:‘郊之祭,大报天而主日,配以月。’则郊天并祭日、月可知。其馀星也、辰也、司中也、司命也、风师也、雨师也,此之谓‘六宗’亦明矣。”如郑此言,六宗称禋,则天神也、日月也在郊祀之中,又类于上帝之内,故以其馀为六宗也。案《礼论》六宗,司马彪等各为异说,既非郑义,今略而不论。
  大凡生於天地之间者皆曰命,其万物死皆曰折,人死曰鬼,此五代之所不变也。生时形体异,可同名。至死,腐为野士,异其名,嫌同也。折,弃败之言也。鬼之言归也。五代,谓黄帝、尧、舜、禹、汤,周之礼乐所存法也。
  ○大如字,徐音泰。腐音辅。七代之所更立者,禘、郊、宗、祖,其馀不变也。七代通数颛顼及喾也。所不变者,则数其所法而已。变之则通数所不法,为记者之微意也。少昊氏修黄帝之法,后王无所取焉。
  ○更,古行反。数,色主反,下同。
  [疏]“大凡”至“变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人死与万物不同,及五代七代变与不变之,义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大凡生於天地之间者皆曰命”者,总包万物,故曰“大凡”。皆受天之赋命而生,故云“皆曰命”也。
  ○“其万物死皆曰折,人死曰鬼”者,万物无知,死者皆曰折。人为有识,故死曰鬼。
  ○“此五代之所不变也”者,言此之名号从黄帝正名百物以来,至尧舜禹汤及周所不变更也。
  ○“七代之所更立者,禘、郊、宗、祖”者,前论五代不变,此论七代更变者,故曰黄帝以下七代之所变易而立者,是禘之与郊及宗、祖也。
  ○“其馀不变也”者,除此禘、郊、宗、祖之外,其馀社稷、山川、五祀之等不改变也。上先祖后宗,此先宗后祖,故郑上注云“祖、宗通言尔”,又引此以证之。
  ○注“生时”至“法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生时形体异,可同名”者,以生时形体既异,不嫌是同,故可名为命。云“至死腐为野土,异其名,嫌同也”者,人与万物死,至同为野士,嫌恐人与万物是同,故殊异其名,谓“万物死者曰折,人死曰鬼”,嫌其同故也。云“五代谓黄帝、尧、舜、禹、汤,周之礼乐所存法也”者,周有六乐,去周言之,唯五代。周备其乐,是周之礼乐所存法也。
  ○注“七代”至“取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通数颛顼及喾”者,以上云禘、郊、祖、宗有颛顼及喾,又《易纬》及《乐纬》有五茎六英,是颛顼及喾之乐,故数颛顼及喾也。云“所不变者,则数其所法而已”者,所不变则上经是也。数所法则上经五代是也。论不变者,必数所法者,以五代以来不变,至周亦不变法而象之,故不变者,数所法五代而已。云“变之则通数所不法”者,以前七代变易更立,至周亦变易法象,故数变者通数颛顼、帝喾所不法象者,谓之为“七代”也。云“为记者之微意也”者,为,作也。作记者之有此微意也,所以微意者,谓作记之人,周法所不变,故数前代不变;周所变,亦数前代变,不指斥而言,故云微意。云“少昊氏脩黄帝之法,后王无所取焉”者,以《易纬》有黄帝及颛顼以下之乐,无少昊之乐。又《易 系辞》云:“神农氏没,黄帝、尧、舜氏作。”皆不云少昊,故知无取焉。《月令》“秋其帝少昊”者,直以五行在金,唯托记之耳。皇氏云:“其馀不变者,唯谓生曰命,万物死曰折,人死曰鬼。”若如皇说,前经既云“不变”,后经何须重云“不变”。后经既云“更立者,禘、郊、宗、祖”,即云“其馀”,明此禘、郊、宗、祖外,其馀诸事不更立者,皆不变也。不可独据前三事以外总包之。其社稷神配祭,虽是更立,非当代之亲,而禘、郊改易也。
  天下有王,分地建国,置都立邑,设庙、祧、坛、墠而祭之,乃为亲疏多少之数。是故王立七庙,一坛一墠,曰考庙,曰王考庙,曰皇考庙,曰显考庙,曰祖考庙,皆月祭之。远庙为祧,有二祧,享尝乃止。去祧为坛,去坛为墠,坛、墠有祷焉,祭之;无祷,乃止。去墠曰鬼。诸侯立五庙,一坛一墠,曰考庙,曰王考庙,曰皇考庙,皆月祭之。显考庙,祖考庙,享尝乃止。去祖为坛,去坛为墠,坛、墠有祷焉,祭之;无祷,乃止。去墠为鬼。大夫立三庙二坛,曰考庙,曰王考庙,曰皇考庙,享尝乃止。显考、祖考无庙,有祷焉,为坛祭之。去坛为鬼。適士二庙一坛,曰考庙,曰王考庙,享尝乃止。显考无庙,有祷焉,为坛祭之。去坛为鬼。官师一庙,曰考庙,王考无庙而祭之,去王考为鬼。庶士、庶人无庙,死曰鬼。建国,封诸侯也。置都立邑,为卿大夫之采地及赐士有功者之地。庙之言貌也,宗庙者,先祖之尊貌也。祧之言超也,超上去意也。封土曰坛,除地曰墠。《书》曰:“三坛同墠。”王、皇,皆君也。显,明也。祖,始也。名先人以君明始者,所以尊本之意也。天子迁庙之主,以昭穆合藏於二祧之中。诸侯无祧,藏於祖考之庙中。《聘礼》曰“不腆先君之祧”,是谓始祖庙也。享尝,谓时之祭,天子、诸侯为坛、墠,所祷谓后迁在祧者也。既事则反其主於祧,鬼亦在祧,顾远之於无事,祫乃祭之尔。《春秋》文二年秋“大事於大庙”,传曰“毁庙之主,陈于大祖,未毁庙之主,皆升合食於大祖”是也。鲁踄公者,伯禽之子也,至昭公、定公,久已为鬼,而季氏祷之,而立其宫,则鬼之主在祧明矣。唯天子、诸侯有主禘、祫,大夫有祖考者,亦鬼其百世,不禘、祫无王尔。其无祖考者,庶士以下鬼其考、王考,官师鬼其皇考,大夫、適士鬼其显考而已。大夫祖考,谓别子也。凡鬼者,荐而不祭。《王制》曰:“大夫、士有田则祭,无田则荐。”適士,上士也。官师,中士、下士。庶士,府史之属。此適士云“显考无庙”,非也。当为“皇考”,字之误。
  ○庙,本亦作庿,古字。墠音善。祷,丁老反,一音丁报反。適,丁历反,篇内同。显考无庙,显音皇,出注。采,七代反。昭,上遥反。腆,他典反。祫音洽。踄,馀让反,徐音伤。
  [疏]“天下”至“曰鬼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天子以下尊卑既异,上祭祖庙多少不同之事。“天下有王”者,谓上天之下,有天子之王。
  ○“分地建国”者,此既王天下,分九州之地,建立诸侯之国。
  ○“置都立邑”者,天子王畿之内及诸侯国中,置此公卿之都,立大夫、士之邑也。
  ○“设庙、祧、坛、墠而祭之,乃为亲疏多少之数”者,则以下所云是也。
  ○“王立七庙”者,亲四,始祖一,文、武不迁,合为七庙也。“一坛一墠”者,七庙之外,又立坛、墠各一也。起土为坛,除地曰墠。近者起土,远亲除地,示将去然也。
  ○“曰考庙”者,父庙曰考,考,成也。谓父有成德之美也。
  ○“曰王考庙”者,祖庙也。王,君也。君考者,言祖有君成之德也,祖尊於父,故加君名也。
  ○“曰皇考庙”者,曾祖也。皇,大也,君也。曾祖转尊,又加大君之称也。
  ○“曰显考庙”者,高祖也。显,明高祖居四庙最上,故以高祖目之。
  ○“曰祖考庙”者,祖,始也。此庙为王家之始,故云“祖考”也。计则祖考之庙当在二祧、坛、墠之上,应合在后始陈,今在此言之者,因皇考、显考同皆月祭之,故此先言之。
  ○“皆月祭之”者,此之五庙则并同,日月祭之也。
  ○“远庙为祧”者,远庙谓文、武庙也。文、武庙在应迁之例,故云“远庙”也。特为功德而留,故谓为祧,祧之言超也,言其超然上去也。
  ○“有二祧”者,有文、武二庙不迁,故云“有二祧”焉。
  ○“享尝乃止”者,享尝,四时祭祀,文、武特留,故不得月祭,但四时祭而巳。
  ○“去祧为坛”者,谓高祖之父也。若是昭行,寄藏武王祧。若是穆行,即寄藏文王祧,不得四时而祭之。若有四时之祈祷,则出就坛受祭也。
  ○“去坛为墠”者,谓高祖之祖也,不得在坛。若有祈祷则出就墠受祭也。高祖之父,既初寄在祧,而不得於祧中受祭,故曰“去祧”也。高祖之祖,经在坛而今不得祭,故云“去坛”也。坛、墠有祷焉,祭之者在坛、墠者,不得享尝,应有祈祷於坛、墠乃祭之也。
  ○“无祷乃止”者,若无所祈祷,则不得祭也。
  ○“去墠曰鬼”者,若又有从坛迁来墠者,则此前在墠者,迁入石函为鬼。虽有祈祷,亦不得及,唯禘、祫乃出也。
  ○“诸侯立五庙,一坛一墠”者,降天子,故止有五庙。坛、墠与天子同。无功德之祖为二祧也。
  ○“曰考庙,曰王考庙,曰皇考庙,皆月祭之”者,天子月祭五,诸侯卑,故唯得月祭三也。
  ○“显考庙,祖考庙,享尝乃止”者,显考,高祖也;祖考,大祖也。大祖乃不迁,而与高祖并不得月祭,止预四时,又降天子也。
  ○“去祖为坛”者,去祖,谓去大祖也,即高祖之父,诸侯无功德二祧,若高祖之父亦迁,即寄大祖,而不得於大祖庙受时祭。唯有祈祷,则去大祖而往坛受祭也。
  ○“大夫立三庙二坛”者,大夫异於君,故立二坛,而不墠也。
  ○“显考、祖考无庙”者,以其卑,故高祖、大祖无庙也。
  ○“有祷焉,为坛祭之”者,大夫无主,故无所寄藏,而高、大二祖既又无庙,若应有祈祷,则为坛祭之。二坛之设,实为於此矣。然墠轻於坛,今二坛无墠者,为大祖虽无庙,犹重之故也。
  ○“去坛为鬼”者,谓高祖若迁去於坛,则为鬼,不复得祭,但荐之於大祖坛而已。若大夫有大祖之庙者,其义已具在《王制》疏。
  ○“適士二庙一坛”者,上士也。天子三等,诸侯上士,悉二庙一坛也。
  ○“显考无庙”者,显,当为皇。皇考,曾祖也。曾祖无庙也。
  ○“有祷焉,为坛祭之曾祖既无庙若有祈祷则为坛祭之一坛之设为於此也。亦无祷乃止。
  ○“去坛为鬼者”,谓曾祖若迁去於坛,则为鬼,不复祭也。
  ○“官师一庙”者,谓诸侯中士、下上也。谓为官师者,言为一官之长也。一庙,祖、祢共之,又无坛也。
  ○“曰考庙”者,为父立之也。
  ○“王考无庙而祭之”者,王考,祖也。虽无庙而犹获祭也。谓在考庙者。
  ○“去王考为鬼”者,谓曾祖则不得祭,又无坛。若有祈祷,则荐之於庙也。
  ○“庶士、庶人无庙”者,庶士,府史之属。庶人,平民也。贱,故无庙也。
  ○“死曰鬼”者,既无庙,故死则曰鬼。鬼亦得荐之於寝也。《王制》云“庶人祭於寝”是也。
  ○注“建国”至“之误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“《书》曰三坛同墠”者,证坛、墠之义。案《金縢》“武王有疾,周公为之请命,为三坛同墠,以告大王、王季、文王”,故三坛也。云“王、皇皆君也。显,明也。祖,始也”者,皆《尔雅 释诂》文。云“天子迁庙之主,以昭穆合藏於二祧之中”者,昭之迁主,其数虽多,总合藏武王祧中。穆之迁主,总合藏文王祧中。故郑注《周礼 守祧》“先公迁主,藏於后稷之庙。先王之迁主,藏于文、武之庙”。郑必知然者,案文二年八月丁卯“大事于大庙”,《公羊传》云“大事者何?大祫也。毁庙之主,陈于太祖”。是毁庙在大庙,祫乃陈之,故知不窋以下先公迁主藏于后稷庙也。文、武二庙既不毁,则文武以下迁主,不可越文、武上藏后稷之庙,故知藏於文、武庙也。此迁主所藏曰祧者,是对例言之耳。若散而通论,则凡庙曰祧。故昭元年《左传》云“其敢爱丰氏之祧”,彼祧,远祖庙也。襄九年《左传》云:“君冠,必以先君之祧处之。”服虔注云:“曾祖之庙曰祧者,以鲁襄公於时冠於卫成公之庙,成公是卫今君之曾祖,曰祧也。”云“享尝,谓四时之祭”者,以四时之祭,秋尝物之备具,故持举享尝以明四时之祭。此经祖、祢月祭,《楚语》云“日祭祖祢”,非郑义,故《异义》駮郑所不用。云“鬼亦在祧,顾远之於无事,祫乃祭之尔”者,以坛、墠之主祈祷礼毕,乃藏之於祧。去墠为鬼主,亦如坛、墠之主藏在祧,故云“亦”也。既俱在祧,所以特名鬼者,反顾以其疏远,主在无事,唯祫乃祭之,故特曰鬼也。引《春秋》文二年传者,证毁庙之主,祫祭乃及。云“鲁炀公者,自伯禽之子也,至昭公、定公,久已为鬼,而季氏祷之,而立其宫,则鬼之主在祧明矣”者,郑引更证明鬼主恒在。《春秋》定公元年立炀宫,依《世本》,炀公,伯禽之子,定公元年始立炀公宫,于时昭公出、定公未入之前,季氏祷于炀公之鬼,明知于炀公鬼主而祷之也。云“唯天子、诸侯有主禘祫”者,案《王制》天子诸侯有禘祫,故知有主。云“大夫有祖考者,亦鬼其百世”者,案《王制》云“大夫三庙,一昭一穆,与大祖而三”,大祖即是大夫之祖考,既有祖考,明应迁之祖,以制币招其神而藏焉,故云“亦鬼其百世”。大夫若无祖考,只得立曾祖与祖及父三庙而已,则不得鬼百世也。云“不禘、祫无主尔”者,虽有百世之鬼,不得禘祫无主尔。案《左传》卫大夫孔悝有主者,郑《驳异义》从《公羊》说“大夫无主”,许君谨案“卿大夫士无昭穆,不得有主”,郑云“孔悝祏主者,祭其所出之君,为之主耳”。宗庙之主所用之木,案《异义》:“今《春秋公羊》说‘祭有主者,孝子之主系心,夏后氏以松,殷人以柏,周人以栗’。又《周礼》说‘虞主用桑,练主以栗’,无夏后氏以松为主之事。许君谨案:‘从《周礼》说’,《论语》所云‘谓社主也’。”郑氏无驳,从许义也。其主之制,案《汉仪》:“高帝庙主九寸,前方后圆,围一尺。后主七寸。”文二年作僖公主,何休云:“主状正方,穿中央,达四方。天子长一尺二寸,诸侯长一尺。”此是木主之制也。云“其无祖考”者,上既明其有祖考之文,此明无祖考者,谓庶士以下及官师等,并適士等,总举有祖考之人於前,历说无祖考之人於下。云“庶士以下鬼其考、王考”者,此即无祖考之一色。庶士及庶人无庙,故鬼其祖父与於寝中荐之。云“官师鬼其皇考”者,此又是无祖考之一色,官师一庙,祖、祢共之,曾祖无庙,故曰鬼其皇考於祖庙,而荐皇考也。云“適士鬼其显考”者,此又是无祖考之一色,適士得立祖、祢二庙,又立曾祖一坛,唯高祖为鬼,故云“鬼其显考”而已。就曾祖之坛,而荐显考,诸本或云大夫、適士者,若大夫鬼其显考,於义不合。庾氏云:“诸侯之大夫云‘大夫祖考,谓别子也’者,以上云大夫有祖考,故郑明之,云‘大夫祖考,谓别子也’。”谓於周之世,别子为卿,大夫后世子孙立其庙不毁,谓之祖考。虽於周之世,非别子为大夫,但立父、祖及曾祖三庙,无祖考庙者,则经中三庙是也。若夏、殷之世,虽非别子,但始爵者及异姓为卿大夫者,其后世子孙皆立之为祖考,此义已具於《王制》。云“凡鬼者荐而不祭”者,若其荐祭祖为,则鬼与见庙,其事何异?若都不荐祀,何须存鬼?荐轻於祭,鬼疏於庙,故知荐而不祭。云“此適士云‘显考无庙’,非也”者,適士二庙,祖庙、祢庙,曾祖无庙。故云“显考无庙,非也”,是显考当为皇考,字之误也。
  王为群姓立社,曰大社。王自为立社,曰王社。诸侯为百姓立社,曰国社。诸侯自为立社,曰侯社。大夫以下成群立社,曰置社。群,众也。大夫以下,谓下至庶人也。大夫不得特立社,与民族居。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,今时里社是也。《郊特牲》曰:“唯为社事单出里。”
  ○为,于伪反,下皆同。注“为社事”亦同。
  [疏]“王为”至“置社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天子以下立社之义。
  ○“王为群姓立社,曰大社”者,群姓,谓百官以下及兆民,言群姓者,包百官也。大社在库门之内之右,故《小宗伯》云“右社稷”。
  ○“王自为立社,曰王社”者,其王社所在,《书传》无文,或云与大社同处,王社在大社之西。崔氏并云“王社在藉田,王自所祭,以供粢盛”。今从其说,故《诗 颂》云“春藉田而祈社稷”是也。其诸侯国社亦在公宫之右,侯社在藉田。
  ○“大夫以下成群立社,曰置社”者,大夫以下,谓包士、庶。成群聚而居,其群众满百家以上,得立社,为众特置,故曰“置社”。
  ○注“群众”至“出里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云“大夫以下”,谓下至士庶人者,谓大夫至庶人等共在一处也。云“大夫不得特立社,与民族居。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,今时里社是也”者,大夫,北面之臣,不得自专土地,故不得特立社,社以为民,故与民居。百家以上,则可以立社。知百家者,《诗 颂》云“百室盈止,杀时犉牡”。故曰百家,言以上,皆不限多少,故郑《驳异义》引《州长职》曰“以岁时祭祀州社”,是二千五百家为社也。虽云“百家以上”,唯治民大夫乃得立社,故郑《驳异义》云“有国及治民之大夫,乃有社稷”是也。此大夫所主立社稷,则田主是也。故郑《驳异义》引《大司徒职》云“树之田主,各以其野之所宜木,遂以名其社与其野”,注云“田主,田神,后土、田正之所依也”。后土则社神,田正则稷神。其义已具《郊特牲》疏。
  王为群姓立七祀,曰司命,曰中霤,曰国门,曰国行,曰泰厉,曰户,曰灶。王自为立七祀。诸侯为国立五祀,曰司命,曰中霤,曰国门,曰国行,曰公厉。诸侯自为立五祀。大夫立三祀,曰族厉,曰门,曰行。適士立二祀,曰门,曰行。庶士、庶人立一祀,或立户,或立灶。此非大神所祈报大事者也,小神居人之间,司察小过,作谴告者尔。《乐记》曰:“明则有礼乐,幽则有鬼神。”鬼神谓此与?司命,主督察三命。中霤,主堂室居处。门、户,主出入。行,主道路行作。厉,主杀罚。灶,主饮食之事。《明堂月令》:“春曰其祀户,祭先脾。夏曰其祀灶,祭先肺。中央曰其祀中霤,祭先心。秋曰其祀门,祭先肝。冬曰其祀行,祭先肾。”《聘礼》曰使者出,“释币於行”;归,“释币於门”。《士丧礼》曰“疾病”,“祷於五祀”。司命与厉,其时不著。今时民家,或春秋祠司命、行神、山神,门、户、灶在旁,是必春祠司命,秋祠厉也。或者合而祠之。山即厉也,民恶言厉,巫祝以厉,山为之,缪乎!《春秋传》曰:“鬼有所归,乃不为厉。”
  ○霤,力又反。谴,弃战反。此与音馀。脾,婢支反。肺,芳废反。肝音干。肾,上忍反。使,色厉反。恶言,乌路反。缪音谬。
  [疏]“王为”至“或立灶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天子以下立七祀、五祀之义。
  ○“曰司命”者,宫中小神。熊氏云:“非天之司命,故祭於宫中。”皇氏云“司命者,文昌宫星”,其义非也。
  ○“曰中霤”者,主堂室神。
  ○“曰国门”者,国门谓城门也。
  ○“曰国行”者,谓行神在国门外之西。
  ○“曰泰厉”者,谓古帝王无后者也。此鬼无所依归,好为民作祸,故祀之也。
  ○“王自为立七祀”者,前是为民所立,与众共之,四时常祀,及为群姓祷祀。其自为立者,王自祷祭,不知其当同是一神,为是别更立七祀也。
  ○“诸侯为国立五祀”者,减天子户、灶二祀,故为立五祀也。
  ○“曰公厉”者,谓古诸侯无后者,诸侯称公,其鬼为厉,故曰“公厉”。
  ○“诸侯自为立五祀”者,义与天子同。
  ○“大夫立三祀”者,减诸侯司命、中霤,故为祀也。
  ○“曰族厉”者,谓古大夫无后者鬼也。族,众也。大夫众多,其鬼无后者众,故言“族厉”。
  ○“曰门,曰行”者,其大夫无民、国,故不言“国门、国行”也。然郑注《曲礼》“大夫五祀,为夏、殷法”,注《王制》“大夫五祀,是有采地者”,郑何以知然?《曲礼》文连於“大夫五祀”,故知非周,而《王制》立七庙,故知是周礼。以彼推此,大夫三祀,则周诸侯之大夫无地者也。
  ○注“此非”至“为厉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小神居人之间,司察小过,作谴告”者,以其非郊庙社稷大神,故云“小神”。以其门、户、灶等,故知居人间也。以小神所祈,故知司察小过。作谴告,谓作谴责以告人。云“幽则有鬼神,鬼神谓此与”者,以礼:天神、人鬼、地祗,皆列其名。《乐记》直云“幽则有鬼神”,是幽闇之处有细小之鬼神,谓此小祀者与?与是疑辞也。云“司命,主督察三命”者,案《援神契》云“命有三科,有受命以保庆,有遭命以谪暴,有随命以督行。受命谓年寿也。遭命谓行善而遇凶也。随命谓随其善恶而报之”。云“《聘礼》曰使者,出释币於行;归,释币於门”者,证大夫有门、行。云“《士丧礼》曰疾病,祷於五祀”者,证祀亦有五祀。云“司命与厉,其时不著”者,以其馀五祀,《月令》所祀,皆著其时,唯司命与厉祀时不显著。云“今时民家,或春秋祠司命、行神、山神、门、户、灶在旁”者,郑以无文,故引今汉时民家或有春秋二时祠司命、行神、山神也。民或然,故云“或”也。其祀此司命、行神、山神之时,门、户、灶三神在诸神之旁,列位而祭也。云“是必春祠司命,秋祠厉也”者,汉时既春秋俱祠司命与山神,则是周时必应春祠司命,司命主长养,故祠在春。厉主杀害,故祠在秋。云“或者合而祠之”者,郑又疑之,以见汉时司命与山神春秋合祭,故云“或者合而祠之”。云“山即厉也”者,以汉时祭司命、行神、山神、门、户、灶等,此经亦有司命、门、行、户、灶等,汉时有山而无厉,此有厉而无山,故云“山即厉也”。云“民恶言厉,巫祝以厉山为之”者,郑解厉称山之意。汉时人民嫌恶厉,汉时巫祝之人,意以厉神是厉山氏之鬼为之,故云“厉山”。云“谬乎”者,谓巫祝以厉为厉山之鬼,於理谬乎!所以为谬者,鬼之无后,於是为厉。厉山氏有子曰柱,世祀厉山之神,何得其鬼为厉,故云“谬”也。引《春秋传》者,昭七年《左传》文。於时郑良霄被杀而死,其鬼为厉。子产立良霄之子良止为后,子大叔问其故,子产曰“鬼有所归,乃不为厉”。引之者,证厉山氏既有所归,不得为厉。
  王下祭殇五:適子、適孙、適曾孙、適玄孙、適来孙。诸侯下祭三,大夫下祭二,適士及庶人祭子而止。祭適殇者,重適也。祭適殇於庙之奥,谓之阴厌。王子、公子祭其適殇於其党之庙。大夫以下、庶子祭其適殇於宗子之家,皆当室之白,谓之阳厌。凡庶殇不祭。
  ○殇音伤。奥,乌报反。厌,於艳反。下同。
  [疏]“王下”至“而止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天子以下祭殇之差也。
  ○注“王子、公子祭其適殇於其党之庙”。
  ○正义曰:王子,谓王之庶子;公子,谓诸侯庶子,不得为先王先公立庙,无处可祭適殇,故祭於党之庙。谓王子、公子但为卿大夫,得自立庙,与王子、公子同者,就其庙而祭之。適殇其义,已具《曾子问》。
  夫圣王之制祭祀也,法施於民则祀之,以死勤事则祀之,以劳定国则祀之,能御大菑则祀之,能捍大患则祀之。是故厉山氏之有天下也,其子曰农,能殖百穀。夏之衰也,周弃继之,故祀以为稷。共工氏之霸九州也,其子曰后土,能平九州,故祀以为社。帝喾能序星辰以著众,尧能赏均刑法以义终,舜勤众事而野死,鲧鄣鸿水而殛死,禹能脩鲧之功,黄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财,颛顼能脩之,契为司徒而民成,冥勤其官而水死,汤以宽治民而除其虐,文王以文治,武王以武功去民之菑,此皆有功烈於民者也;及夫日、月、星辰,民所瞻仰也,山林、川谷、丘陵,民所取财用也。非此族也,不在祀典。此所谓大神也,《春秋传》曰:“封为上公,祀为大神。”厉山氏,炎帝也,起於厉山,或曰“有烈山氏”。弃,后稷名也。共工氏无录而王,谓之霸,在大昊、炎帝之间。著众,谓使民兴事,知休作之期也。赏,赏善,谓禅舜,封禹、稷等也。能刑,谓去四凶。义终,谓既禅二十八载乃死也。野死,谓征有苗,死於苍梧也。殛死,谓不能成其功也。明民,谓使之衣服有章也。民成,谓知五教之礼也。冥,契六世之孙也,其官玄冥,水官也。虐、菑,谓桀、纣也。烈,业也。族,犹类也。祀典,谓祭祀也。
  ○御,鱼吕反。菑音哉,下同;下文或作灾,注作烖,并同。扞,胡旦反。厉,力世反,《左传》作“列山”。共音恭,下及注同。鄣音章。殛,纪力反,注同。《尚书》云“殛鲧於羽山”,又云“鲧则殛死”。“颛顼能脩之”,本或作“颛顼修黄帝之功”。文治,直吏反。去,起吕反。夫音扶。{丱一},此古丘字,王于况反。梧音吾。
  [疏]“夫圣”至“祀典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明禘、郊、祖、宗及社稷之等、所配之人,又论天地、日、月、星辰、山谷、丘陵之等,此经总明其功,有益於民,得在祀典之事,从此至“能捍大患则祀之”,与下诸神为总也。
  ○“法施於民则祀之”者,若神农及后土,帝喾与尧,及黄帝、颛顼与契之属是也。
  ○“以死勤事则祀之”者,若舜及鲧、冥是也。
  ○“以劳定国则祀之”者,若禹是也。
  ○“能御大菑”及“能捍大患则祀之”者,若汤及文、武也。
  ○“其子曰农,能殖百穀”者,农谓厉山氏后世子孙名柱,能殖百穀,故《国语》云“神农之名柱,作农官,因名农”是也。
  ○“夏之衰也,周弃继之”者,以夏末汤遭大旱七年,欲变置社稷,故废农祀弃。
  ○“故祀以为稷”者,谓农及弃,皆祀之以配稷之神。
  ○“其子曰后土,能平九州,故祀以为社”者,是共工后世之子孙为后土之官。后,君也,为君而掌土,能治九州五土之神,故祀以为配祀之神。
  ○“帝喾能序星辰以著”者,喾能纪星辰,序时以明著,使民休作有期,不失时节,故祀之也。
  ○“尧能赏均刑法以义终”者,尧以天下位授舜,封禹、稷,官得其人,是能赏均平也。五刑有宅,是能刑有法也。禅舜而老,二十八载乃殂,是义终也。
  ○“舜能勤众事而野死”者,舜征有苗,仍巡守陟方而死苍梧之野,是勤众事而野死。
  ○“鲧鄣鸿水而殛死”者,鲧塞水而无功,而被尧殛死于羽山,亦是有微功於人,故得祀之。若无微功,焉能治水九载?又《世本》云“作城郭”是有功也。郑答赵商云:“鲧非诛死,鲧放居东裔,至死不得反於朝。禹乃其子也,以有圣功,故尧兴之。若以为杀人父、用其子,而舜、禹何以忍乎?”而《尚书》云“鲧则殛死,禹乃嗣兴”者,箕子见武王诛纣,今与己言,惧其意有惭德,为说父不肖则罪,子贤则举之,以满武王意也。
  ○“禹能修鲧之功”者,谓禹能脩父之功,故祀之。
  ○“黄帝正名百物”者,上虽有百物,而未有名,黄帝为物作名,正名其体也。
  ○“以明民”者,谓垂衣裳,使贵贱分明得其所也。
  ○“共财”者,谓山泽不鄣,教民取百物以白赡也。其如上事,故得祀之。
  ○“颛顼能修之”者,谓能脩黄帝之法。
  ○“契为司徒而民成”者,契为尧之司徒,司徒掌五教,故民之五教得成。
  ○“冥勤其官而水死”者,冥,契六世孙,其官玄冥,水官也。
  ○“汤以宽治民而除其虐”,谓放桀於南巢也。
  ○“文王以文治,武王以武功去民之菑”者,谓伐纣也,此皆有功烈於民者也。结上厉山以下也。所得祀之人,有功烈於人故也。
  ○“及夫日、月、星辰,民所瞻仰也”者,释上文“燔柴於泰坛,瘗埋於泰折,王宫祭日,夜明祭月,幽禜祭星”之等,及上有祭地、祭天、祭四时、祭寒暑、祭水旱。此不言之者,举日、月则天地可知,四时、寒暑、水旱则日、月阴阳之气,故举日、月以包之也。
  ○“非此族也,不在祀典”者,合结上事也。族,类也,若非上自厉山以下及日、月、丘陵之等,无益於民者悉不得预於祭祀之典也。案上陈宗庙及七祀,并通適殇以下,此经不覆明之者,此经所云,谓是外神,有功於民,故具载之。其宗庙与殇以下之亲属七祀之等,宫中小神,所以此经并皆不载。
  ○注“春秋”至“祀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《春秋左传》昭二十九年蔡墨辞云:“厉山氏,炎帝也,起於厉山”者,案《帝王世纪》云“神农氏本起於烈山,或时称之神农,即炎帝也”,故云“厉山氏,炎帝也”。云“或曰有烈山氏”者,案二十九年传文也。云“弃,后稷名也”者,称《舜典》云“弃汝后稷”,是弃为后稷名也。云“共工氏无录而王,谓之霸,在大昊、炎帝之间”者,是《汉 律历志》文。又案《月令》“春,其帝大皞。夏,其帝炎帝”,不载共工氏,是无录,以水纪官,是无录而王。案昭十七年《左传》郯子称“黄帝氏以云纪,炎帝以火纪,共工氏以水纪,大皞氏以龙纪”。从下逆陈,是在炎帝之前、大昊之后也。云“著众,谓使民兴事,知休作之则也”者,由序历星辰,敬授明时,使民兴造其事,知休作之期,民得显著。云“二十八载乃死也”者,《虞书》文也。云“殛死,谓不能成其功也”者,鲧被殛羽山,以至於死,所以殛者,由不能成其功也。云“明民,谓使之衣服有章”者,案《易 系》云“黄帝、尧、舜垂衣裳而天下治”,盖取乾坤是也。云“冥,契六世之孙也”者,案《世本》“契生昭明,昭明生相士,相士生昌若,昌若生曹圉,曹圉生根国,根国生冥”,是契六世孙也。


 
卷四十七 祭义第二十四

 卷四十七 祭义第二十四  
  陆曰:“郑云‘名《祭义》者,以其记斋戒荐羞之义’。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祭义》者,以其记祭祀斋戒荐羞之义也,此於《别录》属《祭祀》。”
  祭不欲数,数则烦,烦则不敬。祭不欲疏,疏则怠,怠则忘。是故君子合诸天道,春禘秋尝。忘与不敬,违礼莫大焉。合於天道,因四时之变化,孝子感时念亲,则以此祭之也。春禘者,夏、殷礼也。周以禘为殷祭,更名春祭曰祠。
  ○数,色角反,下同。怠,大改反。祠,嗣思反。霜露既降,君子履之必有凄怆之心,非其寒之谓也。春,雨露既濡,君子履之必有怵惕之心,如将见之。非其寒之谓,谓凄怆及怵惕,皆为感时念亲也。霜露既降,《礼说》在秋,此无秋字,盖脱尔。
  ○凄音妻。怆,初亮反。,本亦作濡,音儒。怵,敕律反。惕,他历反。为,于伪反,下文“见所为”并注同。乐以迎来,哀以送往,故禘有乐而尝无乐。迎来而乐,乐亲之将来也。送去而哀,哀其享否不可知也。小言之,则为一祭之间,孝子不知鬼神之期;推而广之,放其去来於阴阳。
  ○放,方往反。
  [疏]“祭不欲数,数则烦,烦则不敬。祭不欲疏,疏则怠”至“无乐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论祭祀。其事既杂,义相附者结为一节,各随文解之。此一节明孝子感时念亲,所以四时设祭之意。
  ○“合诸天道”者,诸,於也。禘者,阳之盛也;尝者,阴之盛也。阴阳气盛,孝子感而思念其亲,故君子制礼,合於天道。
  ○“春禘秋尝”者,举春、秋、冬、夏可知。
  ○“非其寒之谓也”者,言孝子於秋霜露既降,有凄怆之心者,非是寒之,谓有此凄怆者,为感时念亲也。
  ○“如将见之”者,言孝子於春雨露之时,必有怵惕之心焉。意想念亲,如似得见亲也。春、秋二时,於文相互。上云“凄怆”,下云“非其寒之谓”,此“怵惕之心”,下宜云“非其暖之谓”。今“怵惕之心”下“如将见之”,则“凄怆之心”下亦宜云“如将见之”,是其互也。但作记以秋是物去,寒为甚,故不云“如将见之”,但言寒也。春是物来,暖轻於寒,故云“如将见之”,故不言暖之谓也。先秋后春,以凉凄怆之甚,故先言之。
  ○注“春禘者,夏、殷礼也。周以禘为殷祭,更名春祭”至“曰祠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王制》云:“春礿夏禘。”《周礼 大宗伯》:“春祠夏禴。”今云“春禘”,故云“夏、殷礼”案《王制》春曰礿,此云“春禘为夏、殷礼”者,《郊特牲》以注“禘当为礿”,则此春禘亦当为礿,於《郊特牲》已注而破之,故此不言也。
  ○注“迎来”至“阴阳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小言之,则为一祭之间,孝子不知鬼神之期”者,解经“乐以迎来,哀以送往”之二句,谓一祭之间也,一祭比於一年,其事为小,故云“小言之”,为一祭之间,既不知鬼神来去期节,故祭初似若来,故乐,祭末似去,故哀。据孝子之心,虽春有乐及锺鼓送尸,孝子之心,祭末犹哀也。云“推而广之,放其去来於阴阳”者,解经云“故禘有乐而尝无乐”二句也。言推此一祭,而广论一年,放神之去来似於阴阳二气,但阳主生长,春、夏阳来,似神之来,故春、夏祭之有乐;秋、冬阴,象神之去,故秋、冬之祭无乐。然《周礼》四时之祭皆有乐,殷则烝、尝之祭亦有乐,故那《诗》云“庸鼓有斁,万舞有奕”,下云“顾予烝、尝”,则殷秋、冬亦有乐者。熊氏云:“殷秋、冬但有管弦之乐。”又云:“烝、尝全无乐。”其义已具《郊特牲》。
  致齐於内,散齐於外。齐之日,思其居处,思其笑语,思其志意,思其所乐,思其所嗜。齐三日,乃见其所为齐者。致齐思此五者也,散齐七日不御、不乐、不吊耳。见所为齐者,思之熟也。所嗜,素所欲饮食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屈到嗜芰。”
  ○齐,侧皆反,后不出者同。散,悉但反,注同。所乐音岳,又五岳反。嗜,市志反,注及下并同。屈,居勿反。屈到,楚莫敖。芰,其寄反。
  [疏]“致齐”至“齐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祭前齐日之日。
  ○“思其居处”者,谓祭致齐之日也,思其居处以下五事,谓孝子思念亲存之五事也。先思其粗,渐思其精,故居处在前,乐、嗜居后。
  ○“齐三日,乃见其所为齐”者,谓致齐思念其亲,精意纯熟,目想之若见其所为齐之亲也。
  ○注“《春秋传》曰:屈到嗜芰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楚语》云:“屈到嗜芰。有疾,召其宗老而属之曰:‘祭我,必有芰。’”
  祭之日,入室,僾然必有见乎其位。周还出户,肃然必有闻乎其容声。出户而听,忾然必有闻乎其叹息之声。周还出户,谓荐设时也。无尸者,阖户若食间,则有出户而听之。
  ○僾音爱,微见貌。还音旋,本亦作旋,注同。忾,开代反。阖,户猎反。
  [疏]“祭之”至“之声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祭之日,孝子想念其亲。
  ○“入室,僾然必有见乎其位”者,谓祭之日朝初入庙室时也。初入室阴厌时,孝子当想象僾僾{髟方}々见也。《诗》云:“爱而不见。”见,如见亲之在神位也。故《论语》云“祭如在”。
  ○“周还出户,肃然必有闻乎其容声”者,谓荐馔时也。孝子荐俎酌献,行步周旋,或出户。当此之时,必有悚息肃肃然,如闻亲举动容止之声。
  ○“出户而听,忾然”者,谓祭此人为无尸之时,设荐已毕,孝子出户而静听,忾忾然也,必有闻乎其叹息之声也。
  ○注“周还”至“听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,出户谓荐设时也”者,若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主妇设豆及佑食设俎之属是也。云“无尸者,阖户若食间,则有出户而听之”者,案《士虞礼》云:“无尸,则礼及荐馔皆如初,主人哭,出复位,祝阖牖户如食间。”注云:“如尸一食九饭之须。”彼谓虞祭无孙行为尸者,则吉祭亦当然也。此郑云阖户若食间,见如正祭九饭之间也。而皇氏谓尸谡之后,阳厌之时,又云无尸谓之阴厌,尸未入前,其义并非也。
  是故先王之孝也,色不忘乎目,声不绝乎耳,心志嗜欲不忘乎心。致爱则存,致悫则著,著、存不忘乎心,夫安得不敬乎?存、著则谓其思念也。
  ○悫,苦角反。
  [疏]“是故”至“敬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覆说孝子祭时念亲之事。
  ○“致爱则存”者,谓孝子致极爱亲之心,则若亲之存,以嗜欲不忘於亲故也。
  ○“致悫则著”者,谓孝子致其端悫敬亲之心,则若亲之显著,以色不忘於目、声不忘於耳故也。
  ○“著、存不忘乎心”者,言如亲之存在,恒想见之,不忘於心。既思念如此,何得不敬乎!
  君子生则敬养,死则敬享,思终身弗辱也。享,犹祭也,飨也。
  ○养,羊尚反。乡也,许亮反,下文“乡也”、“乡之”、注“乡”并同。君子有终身之丧,忌日之谓也。忌日不用,非不祥也。言夫日志有所至,而不敢尽其私也。忌日,亲亡之日。忌日者,不用举他事,如有时日之禁也。祥,善也。志有所至,至於亲以此日亡,其哀心如丧时。
  ○言夫日,音扶,本或作言夫忌日。
  [疏]“君子”至“私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孝子终身念亲不忘之事。
  ○“忌日不用,非不祥也”者,谓忌日不用举作他事者,何?非谓此日不善,别有禁忌,不举事也。
  ○“言夫日志有所至,而不敢尽其私也”者,所以不举者,言夫忌日,谓孝子志意有所至,极思念亲,不敢尽其私情而营他事,故不举也。
  唯圣人为能飨帝,孝子为能飨亲。谓祭之能使之飨也。帝,天也。飨者,乡也,乡之然后能飨焉。言中心乡之,乃能使其祭见飨也。上飨,或为相。
  ○相,息亮反,下文同。是故孝子临尸而不怍,君牵牲,夫人奠盎。君献尸,夫人荐豆。卿、大夫相君,命妇相夫人。齐齐乎其敬也,愉愉乎其忠也,勿勿诸其欲其飨之也!色不和曰怍。奠盎,设盎齐之奠也。此时君牵牲,将荐毛血。君献尸而夫人荐豆,谓绎日也。傧尸,主人献尸,主妇自东房荐韭、菹、醢。勿勿,犹勉勉也,悫爱之貌。
  ○怍,才各反。盎,乌浪反。齐齐,如字,旧子礼反。愉,羊朱反。盎齐,才细反。绎音亦。傧音宾。
  [疏]“唯圣”至“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孝子祭祀欲亲歆飨之意。
  ○“唯圣人为能飨帝”者,以飨帝为难,故圣人能之。飨亲不易,故孝子能之。欲飨亲与飨帝同,故以飨帝比飨亲,言飨亲难也。此本为飨亲而发,故下文专论飨亲之事。
  ○“飨者,乡也”者,言神之所以飨者,由孝子之所归乡也,乡之故然后能使神灵歆飨焉。
  ○“是故孝子临尸而不怍”者,怍,谓颜色不和悦。以祭祀须飨尸,故孝子临对尸前,不得颜色不和。
  ○“君牵牲,夫人奠盎”者,熊氏云:“此谓绎祭。君当牵牲之时,夫人奠设盎齐之奠。”
  ○“君献尸,夫人荐豆”者,绎祭,故先献后荐。
  ○“齐齐乎其敬也”者,卿大夫相君,命妇相夫人,皆齐齐乎其恭敬。齐齐,谓整齐之貌,故《玉藻》云“庙中齐齐”。
  ○“愉愉乎其忠也”者,愉愉,和悦之貌,忠,谓忠心,言孝子颜色愉愉然和悦尽忠心。
  ○“勿勿诸其欲其飨之也”者,勿勿,犹勉勉也。言孝子之心与貌勉勉然,欲得亲之歆飨也,其,皆语助。
  ○注“色不”至“之貌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曲礼》云“容戎怍怍”,谓颜色变,即不和之意。云“奠盎,设盎齐之奠也”者,此谓绎祭,故牵牲之时,夫人预设盎齐之尊。假令正祭牵牲时,夫人设奠盎之尊,至君亲制祭,夫人酌盎齐以献尸,义无妨也。皇氏怪此奠盎在牵牲之时,於事大早,以奠盎为洗牲。勘诸经传,无洗牲以酒之文。皇氏文无所据,其义非也。云“谓绎日也”者,以其先云“君献尸”,后云“夫人荐豆”,故知绎日也。云“傧尸,主人献尸,主妇自东房荐韭、菹、醢”者,此是《有司彻》文。引之者,证傧尸之时,先献后荐,上大夫傧尸,即天子、诸侯之绎也。
  文王之祭也,事死者如事生,思死者如不欲生。忌日必哀,称讳如见亲,祀之忠也。如见亲之所爱,如欲色然,其文王与?思死者如不欲生,言思亲之深也。如欲色者,以时人於色厚假以喻之。
  ○忠,如字,谓尽中心。与音馀。《诗》云:“明发不寐,有怀二人。”文王之《诗》也。祭之明日,明发不寐,飨而致之,又从而思之。祭之日,乐与哀半,飨之必乐,已至必哀。”明发不寐,谓夜至旦也。祭之明日,谓绎日也。言绎之夜不寐也,二人,谓父、母,容尸侑也。
  ○乐与音洛,下同,侑音又。
  [疏]“文王”至“必哀节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文王祭思亲忠敬之甚。
  ○“思死者如不欲生”者,言文王思念死者,意欲临之而死,如似不复欲生。
  ○“称讳如见亲”者,言文在庙中,上不讳下,於祖庙称亲之讳,如似见亲也。
  ○“祀之忠”者,言文王祭祀之尽忠诚也。
  ○“如见亲之所爱,如欲色然”者,解祀之忠敬之事,言齐时思念亲之平生嗜欲,如似真见亲所爱在於目前,又思念亲之所爱之甚,如似凡人贪欲女色然也。
  ○“其文王与”者,唯文王能如此与?与,是不执定之辞。王肃然解“欲色,如欲见父母之颜色,郑何得比父母於女色”!马昭申云:“孔子曰‘吾未见好德如好色’者,如此,亦比色於德。”张融:“亦如好色,取其甚也。於文无妨。”
  ○“文王之诗也”者,此幽王《小雅 小宛》之篇,而云文王诗也”者,记者引《诗》,断章取义;且诗人陈文王之德,以剌幽王,亦得为文王之诗也。
  ○“祭之明日,明发不寐”者,谓正祭明日绎祭之时,祭既讫,得其夜发,夕至明而不寐。
  ○“飨而致之,又从而思之”者,申明发之意。既设绎祭之飨而致於神,其夜又从而思之也。
  ○“飨之必乐,已至必哀”者,孝子想神之歆飨,故必乐;又想及飨已至之后必分离,故必哀也。
  ○注“祭之”至“侑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知祭之明日,谓绎日也”者,案宣八年“六月辛巳,有事于大庙,仲遂卒于垂,壬午犹绎”是祭之明日为绎也。云“二人,谓父母,容尸侑也”者,祭有念亲,故二人谓父母。案《有司彻》“上大夫傧尸,别立一人为侑,以助尸”,似乡饮酒礼,介介之副宾也。绎祭与傧尸同,故知二人,容尸与侑侑也。
  仲尼尝,奉荐而进,其亲也悫,其行趋趋以数。尝,秋祭也。亲,谓身亲执事时也。悫与趋趋,言少威仪也,趋读如促。数之言速也。
  ○仲尼尝,绝句。尝,秋祭。奉荐而进,绝句。其亲也悫,绝句。趋音促,注及下注皆同。数,色角反,徐音速,注同。已祭,子赣问曰:“子之言祭,济济漆漆然,今子之祭,无济济漆漆,何也?”子曰:“济济者,容也,远也。漆漆者,容也,自反也。容以远,若容以自反也,夫何神明之及交?夫何济济漆漆之有乎?漆漆,读如朋友切切。自反,犹言自脩整也。容以远,言非所以接亲亲也。容以自反,言非孝子所以事亲也。及,与也。此皆非与神明交之道。
  ○赣音贡。济,子礼反,下同。漆,依注音切,下同。客也,口白反,宾客也,下“客以远”同。容也,羊凶反,仪容也。下“若容以自反”同。“反馈乐成,荐其荐俎,序其礼乐,备其百官,君子致其济济漆漆,夫何慌惚之有乎?天子诸侯之祭,或从血、腥始,至反馈,是进熟也。荐俎,豆与俎也。慌惚,思念益深之时也。言祭事既备,使百官助己祭,然而见其容而自反,是无慌惚之思念。
  ○乐成,音岳,又五教反。慌,况往反,注及下同;一音荒。惚音忽,注及下同;本又作忽。夫言岂一端而已,夫各有所当也。”岂一端,言不可以一概也,礼各有所当。行祭宗庙者,宾客济济漆漆,主人悫而趋趋。当,丁浪反。概,古代反。
  [疏]“仲尼”至“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记仲尼尝祭之仪。
  ○“奉荐而进,其亲也悫”者,悫,谓质悫,谓仲尼奉荐进尺之时,其身执事,其形貌悫质,少威仪。
  ○“其行也趋趋以数”者,其行步促促,速疾少威仪,举足而数也。
  ○“今子之祭,无济济漆漆何也”者,子赣先闻夫子说祭事威仪,须济济漆漆然也。今子之为祭无济济漆漆者,何也?子曰济济者,何也?
  ○“远也”,夫子为子赣说济济之义,言济济者,是容貌自疏远。
  ○“漆漆者,容也,自反也”,谓容貌自反覆而脩正也。
  ○“容以远,若容以自反也”者,覆结上文,言孝子若容貌以疏远,若容貌以自脩正,此乃宾客之事。
  ○“夫何神明之及交”者,及,与也。言孝子若作宾客之容,何得神明之与交?言不得与神明交也。
  ○“夫何济济漆漆之有乎”者,更覆结上之。云夫孝子何得济济漆漆之有乎,言不得有也。其“容也,远也”,王肃以容为客,皇氏用王肃以客有其容之义,其义亦通,但於文势不便,至注更具详。
  ○“反馈乐成”者,此天子、诸侯之祭,血腥而始,及至进是设馔进孰,合乐成毕。定本“反馈”作“及”字,至注更释。
  ○“荐俎”者,谓荐孰之时,荐其馈食之豆并牲体之俎。
  ○“序其礼乐,备其百官”者,进馈之前与神明而交,贵其诚敬。进馈之后,人事之盛,故序其礼乐,备其百官。
  ○“君子致其济济漆漆”者,言於此之时,君子、助祭之人致其济济漆漆宾客之事。
  ○“夫何慌惚之有乎”者,此一句覆结前文子贡问之。若孝子自济济漆漆,何得慌惚思念之有乎!言无念亲之意也。
  ○“夫言岂一端而已”者,夫子答子贡,云一端,犹一概也。凡言语岂一概而已?言不可以一概,所属各异。
  ○“夫各有所当也”者,谓其言语各有所当,若悫而趋,当孝子也。济济漆漆,当宾客也。
  ○注“漆漆”至“之道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漆漆,读如朋友切切”者,以漆漆非形貌之状,漆音近切。“朋友切切偲偲”语,《子路》文也。云“自反,犹言自修整也”者,凡脩整之人,必自反覆顾省,故云“自反,犹言自修整”。云“容以远,言非所以接亲亲也”者,凡接亲亲,不事容貌,又相附近。今既事容貌,又相疏远,故云“非所以接亲亲”。言亲亲,对孝子之辞。或容为客字,则是义远。何须云“容以远”,又“容以自反”与“容以远”相对,一字为容,一字为客,未之有也。又王肃为客字破郑义,明郑义“容”字也。
  ○注“天子”至“思念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天子、诸侯之祭,或从血、腥始”者,谓以卿大夫从馈孰始,故云“天子诸侯或从血、腥始”,言或者不尽然,故三献爓,一献孰,是不从血、腥始。云“至反馈,是进孰也”者,既以血、腥为始,至於反馈之时,是进孰也。但“至”与“反”字,於文为烦,定本又为“及”字,故皇氏云“初祭,尸入於室,后出在堂门,尸更反入而设馈”。故云“及馈”,义当然也。
  孝子将祭,虑事不可以不豫;比时具物,不可以不备;虚中以治之。比时,犹先时也。虚中,言不兼念馀事。
  ○比,必利反,徐甫至反,注同。先,悉荐反,又如字。
  [疏]“孝子”至“治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至“成人之道”,广明孝子祭祀之义,今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将祭虑事,不可以不豫”者,言孝子虑事,不可於祭前不豫思虑之。
  ○“比时具物,不可以不备”者,比时谓先时。言在祭之先,以备具於物。至於祭时,不可以不备具也。
  ○“虚中以治之”者,言不可兼念馀事,心中实虚,唯思此祭而已,故云“虚中以治之”也。
  宫室既脩,墙屋既设,百物既备,夫妇齐戒,沐浴,盛服奉承而进之。洞洞乎,属属乎,如弗胜,如将失之,其孝敬之心至也与!脩、设,谓除及黝垩。
  ○洞音动,下同。属音烛,下同。弗,本亦作不,何休云“弗者,不之深也”。胜音升。与音馀。黝,於纠反。垩,乌路反。荐其荐俎,序其礼乐,备其百官,奉承而进之。百官助主人进之。
  [疏]“宫室”至“进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洞洞”、“属属”,是严敬之貌。言孝子之心,奉承而进祭之时,其心洞洞乎,属属乎!恭敬心盛,如举物之弗胜。心所奉持,如似将失於物,此是孝子心敬之至极也。案《广雅》:“洞洞、属属,敬也。”
  於是谕其志意,以其慌惚以与神明交,庶或飨之。庶或飨之,孝子之志也。谕其志意,谓使祝祝飨及侑尸也。或,犹有也,言想见其仿佛来。
  ○祝祝,上之六反,下之又反;又并之六反。仿,孚往反。佛,孚味反。
  [疏]“於是”至“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孝子既荐其俎,於是使其祝官启告鬼神,晓谕鬼神以志意。
  ○“以其慌惚以与神明交,庶或飨之”者,言孝子以其思念情深,慌惚似神明交接,庶望神明或来歆飨,故云庶几神明飨之者,是孝子之志意也。言想见其亲仿佛而来也。
  孝子之祭也,尽其悫而悫焉,尽其信而信焉,尽其敬而敬焉,尽其礼而不过失焉。进退必敬,如亲听命,则或使之也。言当尽已而已,如居父母前,将受命而使之。
  [疏]“孝子”至“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尽其悫而悫焉”者,尽悫,谓心尽其悫也。而悫焉,谓外亦悫焉。其信与敬,皆处内。内有其心,外著於貌。
  ○“尽其礼而不过失焉”者,以其礼包众事,非可极,故不得云而“尽其礼焉”,云“不过失焉”,则是礼也。
  ○“进退必敬,如亲听命,则或使之也”者,言孝子祭时,进之与退,必恒恭敬,如似亲听父母之命,而父母或使之也。
  孝子之祭可知也,其立之也,敬以诎,其进之也,敬以愉,其荐之也,敬以欲。退而立,如将受命。已彻而退,敬齐之色不绝於面。诎,充诎,形容喜貌也。进之,谓进血腥也。愉,颜色和貌也。荐之,谓进熟也。欲,婉顺貌。齐,谓齐庄。
  ○诎,求勿反,注及下并篇末同,徐丘勿反。敬齐如字,注及下同;王、徐侧皆反。婉,忧阮反。
  孝子之祭也,立而不诎,固也。进而不愉,疏也。荐而不欲,不爱也。退立而不如受命,敖也。已彻而退,无敬齐之色,而忘本也。如是而祭,失之矣。固,犹质陋也。而忘本,而,衍字。
  ○敖也,五报反。
  [疏]“孝子”至“之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孝子之祭,观其貌而知其心,故孝子之祭可知也者,以下诸事是也。
  ○“其立之也,敬以诎”者,诎,谓充诎,形容欢喜之貌,言孝子尸前而立,形貌恭敬,而颜色欢喜。
  ○“其进之也,敬以愉”者,进,谓进血腥。愉,谓颜色温和。言孝子荐血腥之时,容貌恭敬,而颜色温和。
  ○“其荐之也,敬以欲”者,言孝子荐熟之时,容貌恭敬,颜色婉顺,如欲得物然。
  ○“退而立,如将受命”者,言孝子或有退之时,如似前进将受命。
  ○“已彻而退,敬齐之色不绝於面”者,谓祭毕已彻馔食,孝子退者,恭敬齐庄之色不离绝於面。
  ○“立而不诎,固也”者,言其固陋不知礼。
  ○“进而不愉,疏也”者,言与亲疏远,不相亲附。
  ○“荐而不欲,不爱也”者,言不爱亲。
  ○“退立而不如受命,敖也”者,言敖其亲,不恭敬。“已彻而退,无敬齐之色,而忘本也”者,而,衍字,忘本,谓不思其亲。
  孝子之有深爱者,必有和气。有和气者,必有愉色。有愉色者,必有婉容。和气,谓立而诎。孝子如执玉,如奉盈,洞洞属属然如弗胜,如将失之。严威俨恪,非所以事亲也,成人之道也。成人,既冠者。然则孝子不失其孺子之心也。
  ○奉,芳勇反。俨,鱼检反。恪,苦各反。冠,古乱反。孺,而树反。
  [疏]“孝子”至“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如执玉,如奉盈”,言孝子对神,容貌敬慎,如执持玉之大宝,如奉盈满之物。
  ○“严威俨恪,非所以事亲也”者,严,谓严肃;威,谓威重;俨,谓俨正;恪,谓恭敬。言四者容貌非事亲之体,事亲当和顺卑柔也。
  ○“成人之道也”者,言严、威、俨、恪,只是既冠成人之道也。
  先王之所以治天下者五,贵有德,贵贵,贵老,敬长,慈幼。此五者先王之所以定天下也。贵有德,何为也?为其近於道也。贵贵,为其近於君也。贵老,为其近於亲也。敬长,为其近於兄也。慈幼,为其近於子也。言治国有家道。长,丁丈反,下及下注皆同。为其,于伪反,下“为其”同。近,附近之近。是故至孝近乎王,至弟近乎霸。至孝近乎王,虽天子必有父。至弟近乎霸,虽诸侯必有兄。先王之教,因而弗改,所以领天下国家也。天子有所父事,诸侯有所兄事,谓若三老五更也。天子衰,诸侯兴,故曰“霸”。
  ○乎王,于况反。弟音悌,下同。更,古衡反,下“及下更”相同。
  [疏]“先王”至“家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贵德及孝弟之事。皇氏云:“此亦承上夫子答子赣之辞毕,广明孝弟之义。”今以皇氏说未知然否,或是说杂录之辞。
  ○“贵有德,何为也?为其近於道也”者,德是在身善行之名,道者於物开通之称。以己有德,能开通於物,故云“近於道也”。凡言近者,非是实到,附近而已。
  ○“是故至孝近乎王,至弟近乎霸”者,孝能感物,故近乎王。弟能亲爱,故近乎霸。
  ○“虽天子必有父”者,以圣人之德,无加於孝乎,故虽天子之尊,必有事之如父者,谓养三老也。
  ○“虽诸侯必有兄”者,以教民礼顺莫善於弟,故虽诸侯之贵,必有事之如兄者,谓养五更也。
  ○“先王之教,因而弗改”者,言先王设教之原,因人之心孝弟,即以孝弟教人,是因而不改,从人之所欲,故可以领天下国家也。
  ○注“天子”至“曰霸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天子有所父事,诸侯有所兄事”者,案天子、诸侯俱有养老之礼,皆事三老五更,故《文王世子》注“三老如宾,五更如介”。但天子尊,故以父事属之。诸侯卑,故以兄事属之。云“天子衰,诸侯兴,故曰霸”者,案《中候》:“诸侯曰霸。”注云:“霸,把也,把天子之事也。”
  子曰:“立爱自亲始,教民睦也。立教自长始,教民顺也。亲、长,父、兄也。睦,和厚也。教以慈睦,而民贵有亲。教以敬长,而民贵用命。尊长出教令者。孝以事亲,顺以听命,错诸天下,无所不行。”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不行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爱敬之道。皇氏云:“因上答子贡之问,别爱敬,语更端,故别言‘子曰’。自此以下,皆展转相因,广明其事。”今谓记者杂录以事类相接为次,非本相因之辞也。
  ○“立爱自亲始”者,言人君欲立爱於天下,从亲为始言先爱亲也。
  ○“教民睦也”者,己先爱亲,人亦爱亲,是教民睦也。
  ○“立敬自长始”者,言起敬於天下,从长为始,言先自敬长。
  ○“教民顺也”者,己能敬长,民亦敬长,是教民顺也。
  ○“教以慈睦,而民贵有亲”者,覆上“教民睦”也。睦则恩慈,故云“慈睦”也。民既慈睦,各贵所有之亲。
  ○“教以敬长,而民贵用命”者,覆结上文“教民顺”也。既教以敬长,民心和顺,不有悖逆,故贵用在上之教命。
  ○“孝以事亲,顺以听命”者,孝以事亲,覆说“而民贵有亲”也。“顺以听命”,覆说“而民贵用命”也。以此二者错置於天下,故无所不行,言皆行也。
  郊之祭也,丧者不敢哭,凶服者不敢入国门,敬之至也。祭者告礼,不欲闻见凶人。
  ○错诸,七路反。
  [疏]“郊之”至“至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祭祀之礼,以是吉礼大事,故丧与凶服皆辟之。
  祭之日,君牵牲,穆荅君,卿、大夫序从。祭,谓祭宗庙也。穆,子姓也。荅,对也。序,以次第从也,序或为豫。
  ○从,才用反,注同。既入庙门,丽于碑,卿大夫袒,而毛牛尚耳,鸾刀以刲,取膟膋,乃退。爓祭祭腥,而退,敬之至也。丽,犹系也。毛牛尚耳,以耳毛为上也。膟膋,血与肠间脂也。爓祭祭腥,祭爓肉、腥肉也。汤内曰爓。爓祭祭腥,或为“合祭腥、泄、<月>熟”也。
  ○碑,彼皮反。袒,徒旦反。鸾力端反。刲,苦圭反。膟音律。膋,力彫反。爓音寻。泄,息列反。<月>,直辄反。
  [疏]“祭之”至“至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郊祭之致敬,此一节明祭庙牵牲致敬。
  ○“穆答君”者,穆,谓子姓;答,对也。言祭庙,君牵牲之时,子姓对君共牵牲。
  ○“卿、大夫序从”者,卿夫夫作币,士奉刍,依次第而从君也。
  ○“既入庙门,丽于碑”者,丽,系也。君牵牲入庙门,系著中庭碑也。王肃云:“以纼贯碑中,君从此待之也。”
  ○“卿大夫袒,而毛牛尚耳”者,将杀牲,故袒取牛毛荐之,故云“毛牛”也。以耳毛为上,故云“尚耳”。耳主听,欲使神听之。
  ○“鸾刀以刲,取膟膋”者,谓用鸾刀刲割牲体,以取血及肠间指血以供荐,而膋以供炙肝及爇萧也。
  ○“乃退”者,谓杀牲竟,而取卿、大夫所刲血毛膟膋荐之,竟而退也。祭有三节,此一节竟,故退。
  ○“爓祭,祭腥”者,爓,谓爓肉而祭。腥,谓以腥肉而祭。言荐膟膋之后,以俎载爓肉、腥肉而祭也。
  ○“而退”者,谓爓祭祭腥之后,祭事既卒而退,是恭敬之至极也。
  ○注“穆,子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穆是子姓者,熊氏云“父昭子穆。姓,生也。是昭穆所生谓子孙。直言穆者,文不备”。
  ○注“膟膋”至“熟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说文》及《字林》云:膟血、祭膋,是牛肠间脂也。是膟为血,膋为肠间脂也。云“爓祭祭腥,祭爓肉、腥肉也”者,既叠出经文爓祭之事、祭腥之语,然后解云谓祭爓肉也、腥肉也。“祭爓肉”即经之“爓祭”也,云“腥肉”即经之“祭腥”也。其祭腥肉、爓肉,并当朝践之节。此腥肉则《礼运》云“腥其俎”也。爓肉即《礼运》云“熟其殽”也。此先云“爓”者,记者便文耳,非先后之次。云“汤肉曰爓”者,以鬼神异於生,虽曰熟殽,但汤肉而已。若其小祀,则煮肉令熟,故《郊特牲》云“一献熟”,是爓与熟又别也。云“爓祭祭腥”,或云“合祭腥、泄、<月>、熟也”者,谓“爓祭祭腥”四字,《礼记》他本为“合祭腥、泄、<月>、熟”六字者,故云“或”。
  郊之祭,大报天,而主日,配以月。夏后氏祭其闇,殷人祭其阳。周人祭日,以朝及闇。主日者,以其光明,天之神可见者莫著焉。闇,昏时也。阳读为“曰雨曰旸”之旸,谓日中时也。朝,日出时也。夏后氏大事以昏,殷人大事以日中,周人大事以日出,亦谓此郊祭也。以朝及闇,谓终日有事。
  ○神见,贤遍反,一本作“神可见”,则如字。旸音阳。
  [疏]“郊之”至“及闇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至“致天下之和”,论郊祭及日月之义。此郊之祭一经,止明郊祭之礼。
  ○“郊之祭”者,谓夏正郊天。
  ○“大报天”者,谓於此郊时大报天之众神,虽是春祈天,生养之功大,故称大报天。
  ○“天主日,配以月”者,谓天无形体,县象著明不过日、月,故以日为百神之主,配之以月。自日以下皆祭,特言月者,但月为重,以对日耳。盖天帝独为坛,其日、月及天神等共为一坛,故日得为众神之主也。
  ○“夏后氏祭其闇”者,以夏后氏尚黑,故祭在於昏时。
  ○“殷人祭其阳”者,以尚白,故祭在日中时。
  ○“周人祭日,以朝及闇”者,以其尚文,祭百神礼多,故以朝及闇也。故季氏之祭,大夫之家礼仪应少,而亦以朝及暗,故夫子讥之。
  ○注“阳读”至“有事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洪范》“庶徵云曰雨、曰旸”,旸,谓亢旸乾燥,日中之时亦明。日中乾燥,异於昏明,故读从“曰雨曰旸”之旸也。必读之者,恐人以夜为阴,昼为阳,恐终日而祭,故谓从旸也。云“亦谓此郊祭”者,以《檀弓》大事非止是丧,亦兼谓祭,故云大事亦谓此郊祭。
  祭日於坛,祭月於坎,以别幽明,以制上下。幽明者,谓日照昼,月照夜。
  [疏]“祭日”至“上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及下经皆据春分朝日,秋分夕月。
  ○“祭日於擅”,谓春分也。“祭月於坎”,谓秋分也。月为幽,日为明。日在坛,月在坎,是殊别幽明,制定上下。
  祭日於东,祭月於西,以别外内,以端其位。端,正。
  ○别,彼列反,下同。
  [疏]“祭日”至“其位”。
  ○正义曰:端,正也。日为阳,在外。月为阴,在内。今祭日於东,用朝旦之时,是为外。祭月於西,乡夕之时,是为内。是以别外内以正其位也。而崔氏云“祭日於坛,祭月於坎,还据上文郊祭之时”,今谓若是郊祭,日与月当应同处,何得祭日於坛,祭月於坎,日於东,月於西,祭不同处?则崔氏说非也。崔又云:“日月有合祭之时。谓郊祭天而主日,配以月,其礼大,用牛。合祭之时,谓春分朝日,秋分夕月,其礼小,故《祭法》用少牢。”今谓《小司徒》云“小祭祀,奉牛牲”,郑注谓“玄冕所祭”,自玄冕皆用牛也,何得用少牢?今谓《祭法》日月用少牢,郑云“祷祈之祭也”,崔氏说又非。崔氏又云:“迎春之时,兼日月者。”今案:诸文迎春迎秋无祭日月之文,《小宗伯》云“兆五帝於四郊,四望、四类亦如之”,谓四望、四类之祭,亦如五帝在四郊,故郑云“兆日於东郊,兆月与风师於西郊”,不谓兆五帝之时即祭日月,崔说又非。
  日出於东,月生於西。阴阳长短,终始相巡,以致天下之和。巡,读如“沿汉”之沿,谓更相从道。
  ○巡,依注依音沿,悦专反。
  [疏]“日出”至“之和”。
  ○正义曰:阴,谓夜也。阳,谓昼也。夏则阳长而阴短,冬则阳短而阴长,是阴阳长短。
  ○“终始相巡”者,又月之与日同行黄道,其晦朔之时,月与日同处。自朔之后,月与日先后而行,至月终日还,与月同处,亦是终始相巡。
  ○“以致天下之和”者,以日月交相依巡,是阴阳和会,故致天下之和也。
  ○注“巡,读如沿汉之沿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文十年《左传》云“子西沿汉沂江,将入郢”,是沿为顺流而下,故读从之。
  天下之礼,致反始也,致鬼神也,致和用也,致义也,致让也。因祭之义,汎说礼也。致之言至也,使人勤行至於此也,至於反始,谓报天之属也。至於鬼神,谓祭宗庙之属也。至於和用,谓治民之事以足用也。
  ○汜说,芳剑反。致反始,以厚其本也。致鬼神,以尊上也。致物用,以立民纪也。致义,则上下不悖逆矣。致让,以去争也。合此五者以治天下之礼也。虽有奇邪,而不治者则微矣。物,犹事也,变和言物,互之也。微,犹少也。
  ○悖,布内反。去,起吕反。争,争斗之争。奇,纪宜反。邪,似嗟反。治,直吏反。
  [疏]“天下”至“微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礼之大用,凡有五事,若能行之得理,则天下治矣。
  ○“天下之礼”者,言天下所用之礼,所致凡有五事也。
  ○“致反始也”者,致之言至也。言礼之至极於天,反报初始,言人始於天,反而报之。
  ○“致鬼神也”者,言礼之致极至於鬼神,谓祭宗庙之等。
  ○“致和用也”者,和,谓百姓和谐;用,谓财用丰足,言礼之至极,治理於民,使百姓和谐,财用富足也。
  ○“致义也”者,义,谓断割得宜,治恶讨暴,言礼之至极於义也。
  ○“致让也”者,让谓递相推让,言礼之至极於让也。
  ○“致反始,以厚其本也”者,天为人本,今能反始以报於天,是厚重其本也。上能厚本,教下,下亦能厚本也。
  ○“致鬼神,以尊上也”者,谓至於祭祀鬼神,是尊严其上也。以此教民,民亦尊上也。
  ○“致物用,以立民纪也”者,民丰物用,则知荣辱礼节。故至於物用,可以立人纪也。
  ○“致义,则上下不悖逆矣”者,义能除凶去暴,故上下不有悖逆也。
  ○“致让,以去争也”者,以让,故无争。
  ○“合此五者,以治天下之礼也”者,言能和合此五者以治理天下之礼。
  ○“虽有奇邪,而不治者则微矣”者,奇,谓奇异;邪,谓邪恶,皆据异行之人。言用此五事为治,假令有异行、不从治者,亦当少也,故云“则微矣”。
  ○注“物犹”至“少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文云“致和用”,明和能立事,是和用互言之,有事用也。下文云“致物用”,物,谓事也,谓事须和也,是致事用互致和用也,是事必须和,和能立事,故云“互”也。
  宰我曰:“吾闻鬼神之名,不知其所谓。”子曰:“气也者,神之盛也。魄也者,鬼之盛也。合鬼与神,教之至也。气,谓嘘吸出入者也。耳目之聪明为魄。合鬼、神而祭之,圣人之教致之也。
  ○魄,普白反。嘘音虚。吸,许及反。
  [疏]“宰我”至“至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至“以祀先王先公,敬之至也”,此一节明宰我问鬼神之事,夫子答以鬼神、魂魄、祭祀之礼,又广明天子、诸侯耕藉及公桑之事,今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不知其所谓”者,宰我善问孔子:吾唯闻鬼神之名,不知此鬼神所谓何物为鬼神。
  ○“子曰:气也者,神之盛也”者,此夫子答宰我以神名,言神是人生有之气,气者是人之盛极也。
  ○“魄也”者,鬼之盛也”者,是夫子答鬼之事言人形魄者,鬼之盛极也。
  ○“合鬼与神,教之至也”者,言人死,神上於天,鬼降於地,圣王合此鬼之与神以祭之,至教之致也,是圣王设教致合如此,故云“教之至也。
  ○注“气谓”至“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气,谓嘘吸出入也”者,谓气在口嘘吸出入,此气之体无性识也。但性识依此气而生,有气则有识,无气则无识,则识从气生,性则神出入也。故人之精灵而谓之神。云“耳目之聪明为魄”者,魄,体也。若无耳目形体,不得为聪明,故云“耳目聪明为魄”。云“合鬼神而祭之,圣人之教致之也”者,人之死,其神与形体分散各别,圣人以生存之时神形和合,今虽身死,聚合鬼神,似若生人而祭之,是圣人设教兴致之,令其如此也。
  “众生必死,死必归土,此之谓鬼。骨肉毙于下,阴为野土。阴,读为依荫之荫,言人之骨肉荫於地中,为土壤。
  ○毙,本亦作弊,婢世反。阴,依注音荫,於鸩反。壤,如羊反。
  [疏]“众生”至“野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鬼神之事。
  ○“众生必死”者,言物之众宾而生必皆有死。
  ○“死必归土”者,言万物死者皆归於土。此一经因而言物,实是本说人也。
  ○“此之谓鬼”者,鬼,归也,此归土之形,故谓之鬼也。
  ○“骨肉毙于下,阴为野土”者,此覆说归土之义也。言死,骨肉毙败於地下,依阴於地为野泽土壤。谓在田野,故称为“野土”。俗本“阴”作“荫”字也。
  其气发扬于上,为昭明,焄蒿凄怆,此百物之精也,神之著也。焄,谓香臭也。蒿,谓气烝出貌也。上言众生,此言百物,明其与人同也,不如人贵尔。蒿,或为藨。
  ○焄,许云反,香臭之气耳。蒿,许羔反。烝,之膺反。藨,表骄反,又皮表反。
  [疏]“其气”至“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一经申明神也。此利择人气为神,言人生赋形体与气合共为生,其死则形与气分。
  ○“其气之精魂发扬升於上,为昭明”者,言此升上为神灵光明也。
  ○“焄蒿凄怆,此百物之精也”者,焄,谓香臭也,言百物之气,或香或臭。蒿,谓烝出貌,言此香臭烝而上,出其气蒿然也。“凄怆”者,谓此等之气,人闻之情有凄有怆。“百物之精也”者,人气扬於上为昭明,百物之精气为焄蒿凄怆,人与百物共同,但情识为多,故特谓之“神”。此经论人,亦因人神言百物也。
  ○“神之著也”者,人气发扬於上为昭明,是人神之显著。
  因物之精,制为之极,明命鬼神,以为黔首则,百众以畏,万明以服。明命,犹尊名也,尊极於鬼神,不可复加也。黔首,谓民也。则,法也。为民作法,使民亦事其祖祢鬼神,民所畏服。
  ○黔首,其廉反,徐又其严反,黑也。黑首谓民也,秦谓民为黔首。复,扶又反。为民,于伪反。
  [疏]“因物”至“以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圣人设教,合鬼与神而祭之,欲使人事其祖祢,畏敬鬼神。
  ○“因物之精,制为之极”者,言圣人因人与物死之精灵,遂造制为之尊极之称。
  ○“明命鬼神,以为黔首则”者,明,犹尊也;命,犹名也;黔首,谓万民也;则,法也。故尊名人及万物之精,谓之鬼神,以为万民之法则也。
  ○“百众以畏万民以服”者,“百众”谓百官众庶,“万民”谓天下众民。既敬之以鬼神,下皆畏敬之,故云“百众以畏,万民以服”。
  ○注“明命”至“畏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鬼神本是人与物之魂魄,若直名魂魄,其名不尊,故尊而名之为鬼神,别加畏敬之也。云“尊极於鬼神,不可复加也”者,解经“制为之极”。所以明鬼神为极者,言物中尊极莫过鬼神,言以外他名不可复加,故圣王造制为之极,名鬼神也。云“黔首谓民也”者,黔,谓黑也。凡人以黑巾覆头,故谓之“黔首”。案《史记》云“秦命民曰黔首”,此纪作在周末秦初,故称黔首。此孔子言,非当秦世以为黔首,录记之人在后变改之耳。汉家仆隶谓苍头,以苍巾为饰,异於民也。此经鬼神本为民神,故下文“筑为宫室,设为宗祧”,其实此鬼神亦兼山川五祀百物之属,故《礼运》云“列於鬼神”,注云“谓祖庙山川五祀之属”。《乐记》云“幽则有鬼神”,注云“助天地成物”者,是百物之魄谓之鬼。对则精灵为魂,形体为魄,故昭七年《左传》云:“人生始化曰魄。既生魄,阳曰魂。”是形为魄,气为魂。若散而言之,魄亦性识,识与魄无异。故昭二十五年《左传》云:“心之精爽,是谓魂魄。魂魄去之,何以能久?”又襄二十九年《左传》云:“天夺伯有魄。”又对而言之,天曰神,地曰祗,人曰鬼;散而言之,通曰鬼神。
  “圣人以是为未足也,筑为宫室,设为宫祧,以别亲疏远迩。教民反古复始,不忘其所由生也。众之服自此,故听且速也。自,由也,言人由此服於圣人之教也。听,谓顺教令也。速,疾也。
  ○迩音尔。
  [疏]“圣人”至“速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圣人为鬼神立宗庙之事。
  ○“圣人以是为未足也”者,谓以是尊名鬼神为未足,谓未称其意也。
  ○“筑为宫室,设为宗祧,以别亲疏远迩,教民反古复始”者,古,谓先祖,追而祭之,是反古也;始谓初始,父母始生於己,今追祭祀,是复始也。
  ○“不忘其所由生也”者,追远报祭,是不忘其所由生也。
  ○“众之所服自此”者,自,由也。言众人服从於上,由此反古、复始而教之也。
  ○“故听且速也”者,听,谓顺其教令,以此之故,在下顺其教令,而且疾速也。
  “二端既立,报以二礼:建设朝事,燔燎膻芗,见以萧光,以报气也。此教众反始也。荐黍稷,羞肝、肺、首、心,见间以侠甒,加以郁鬯,以报魄也。教民相爱,上下用情,礼之至也。”二端既立,谓气也、魄也,更有尊名云鬼神也。二礼,谓朝事与荐黍稷也。朝事,谓荐血腥时也。荐黍稷,所谓馈食也。“见”及“见间”,皆当为覸字之误也。膻,当为馨,声之误也。燔燎馨香,覸以萧光,取牲祭脂也。光,犹气也。有虞氏祭首,夏后氏祭心,殷祭肝,周祭肺。覸以侠甒,谓杂之两甒醴酒也。相爱用情,谓此以人道祭之也。报气以气,报魄以实,各首其类。
  ○燔音烦。燎,力召反,又力吊反。膻,依注音馨,许经反,后“膻乡”同。芗音香。见以,依注见作覸,音间厕之间,徐古辩反。见间,依注合为覸字,音间厕之间。侠,右洽反。甒音武。
  [疏]“二端”至“至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气、魄既殊,明设祭之时,二礼亦异。
  ○“二端既立覸者,谓气也、魄也,既见乃更立,尊名云鬼神也。
  ○“报以二礼”者,谓报此气、魄以二种祭礼,报气,谓朝践之节也;报魄,谓馈熟之节也。
  ○“建设朝事,燔燎膻芗,见以萧光,以报气也”者,此明朝践报气之义也。朝事,谓旦朝祭事。燔燎,谓取膟膋燎於炉炭。膻,谓馨香。见以萧光,谓见覸,覸谓杂也。光,谓气也。谓燔膟膋兼爇萧蒿,是杂以萧气。此等三祭,是以报气也。
  ○“此教众反始也”者,言此上之祭气,是古昔尚质之义。是故教众之以反於初始,此上“反古复始”,总包之也。
  ○“荐黍稷,羞肝、肺、首、心,见间以侠甒,加以郁鬯,以报魄也”者。
  ○“荐黍稷”者,谓馈熟时荐此黍稷。
  ○“羞肝、肺、首、心”者,羞,进也。谓荐黍稷之时,进肝之与肺及首之与心。殷祭以肝,周祭以肺,虞氏以首,夏后氏以心,皆谓祭黍稷之时,兼此物祭也。故《郊特牲》云“祭黍稷加肺”,谓周法也。
  ○“见间以侠甒”者,见间读为覸,亦杂也。“侠甒”谓两甒醴酒,言祭黍稷之时,杂以两甒醴酒。
  ○“加以郁鬯覸者,谓荐此黍稷,加肝肺之荐,更加之以郁鬯,然后荐黍稷、馈熟。报魄之时始云加郁鬯者,言非但荐熟是报魄,言祭初所以加郁鬯,亦是报魄也。以魄在地下,郁鬯灌地,虽是祭初,亦是报魄,不当荐熟之时,故云“加”也。
  ○“以报魄也”者,言荐黍以下,皆是报祭形魄之气。
  ○“教民相爱,上下用情”者,言此馈熟之时,皆以饮食实味,遍於燕饮,是教民相爱。上以恩赐逮下,下爱上恩赐,故上下用情。
  ○“礼之至也”者,至,谓至极也,谓报气报魄,二礼备足,是祀奉上王,礼之至极也。
  ○注“二端”至“其类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更有尊名云鬼神也”者,解经“二端既立”,气也、魄也是二端,更有尊名名鬼神。是既立,谓尊名立也。云“二礼,谓朝事与荐黍稷也”者,以经云朝事以报气,荐黍稷以报魄也。云“见及见间,皆当为覸字之误也”者,经云“见以萧光”,但有见字在,旁无间,间旁无见字,此等据意皆是覸杂之理,故知误加。以间边加见,凡覸者,所见错杂之义故间旁见也。云“膻,当为馨”以与香连文,无取膻义。膻、馨声相近,故云“声之误”也。云“取牲祭脂也”者,案《诗 生民》云“取萧祭脂”,是取萧与祭牲之时杂烧之。一祭之中,再度焫萧,朝践燔膟膋之时,亦有萧也。故《郊特牲》云“取膟膋升首报阳也”,注云“膟膋,肠间脂也,与萧合烧之”,是朝践焫萧也。《郊特牲》又云“既奠,祭后焫萧合膻芗”,是馈熟焫萧也。云“有虞氏祭首”至“周祭肺”,皆《明堂位》文。云“两甒醴酒也”者,以《士丧礼》、《既夕》等皆以甒盛醴,故知醴酒也。此用甒者,盖是天子追享朝践用大尊,此甒即大尊,或可子男之礼。《礼器》云“君尊瓦甒”,谓子男也。皇氏以为异代法也。云“报气以气,报魄以实,各首其类”者,燔燎馨香、萧光之属,是气也。黍稷、肝肺之属,是实物也。首,本也。报气,以气是虚,还以馨香、虚气报之。报魄以实,还以黍稷、实物报之,各本其事类,故云“各首其类也”。


 
卷四十八 祭义第二十四

 卷四十八 祭义第二十四  
  “君子反古复始,不忘其所由生也。是以致其敬,发其情,竭力从事,以报其亲,不敢弗尽也。从事,谓修荐可以祭者也。
  [疏]“君子”至“尽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申明反古复始、竭力报亲之事。
  ○“是以致其敬,发其情”者,以君子反古复始,不忘其所由生,是以故致其恭敬,发其情性,竭力从事,以报其亲。谓竭尽气力,随从其事,以上报其亲,不敢不极尽也。
  “是故昔者天子为藉千亩,冕而朱纮,躬秉耒;诸侯为藉百亩,冕而青纮,躬秉耒,以事天地、山川、社稷、先古,以为醴酪齐盛於是乎取之,敬之至也。藉,藉田也。先古,先祖。
  ○藉,在亦反。藉田,《说文》作耤。纮音宏。耒,方内反。酪音洛。齐音咨,本亦作齐。
  [疏]“是故”至“至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君子报亲,不敢不尽心以事之,故古天子、诸侯有藉田以亲耕。
  ○“以事天地、山川、社稷、先古”者,上虽总论天子、诸侯,此言天地者,特据天子,自外则通。先古,谓先祖也。“以为醴酪齐盛於是乎取之”者,为祭祀诸神须醴酪粢盛之属,於是乎藉田而取之,敬之至也。
  古者天子、诸侯必有养兽之官,及岁时,齐戒沐浴而躬朝之。牺、牷祭牲必於是取之,敬之至也。君召牛,纳而视之,择其毛而卜之,吉,然后养之。君皮弁素积,朔月、月半君巡牲,所以致力,孝之至也。岁时齐戒沐浴而躬朝之,谓将祭祀,卜牲。君朔月、月半巡视之,君召牛,纳而视之,更本择牲意。
  ○朝,直遥反,注“躬朝”同。牷音全。
  [疏]“古者”至“至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孝子报亲,竭力养牲之事。“及岁时,齐戒沐浴而躬朝之”者,云“岁时”,谓每岁依时,谓朔月、月半也。躬,亲也。既卜牲,吉,在牢养之而身朝之,言朝者,敬辞也。
  ○“牺、牷祭牲,必於是取之”者,牺,纯色,谓天子牲也;牷,完也,谓诸侯牲也。牺、牷,所祭之牲,必於是养兽之官受择取之。养兽者,若《周礼》牧人也。
  ○“君召牛,纳而视之”者,此更本择牲之时,君於牧处,更命取牛,采纳之於内而视之。
  ○“君皮弁素积,朔月、月半君巡牲”者,即前言岁时朝之也。巡,行也。皮弁,诸侯视朔之服。朔月、月半,君服此衣而巡牲。
  ○“所以致力,孝之至也”者,是孝道之至极。耕藉云“敬之至”,养牲云“孝之至”,互文也。
  “古者天子、诸侯必有公桑蚕室,近川而为之,筑宫仞有三尺,棘墙而外闭之。及大昕之朝,君皮弁素积,卜三宫之夫人、世妇之吉者,使入蚕于蚕室,奉种浴于川,桑于公桑,风戾以食之。大昕,季春朔日之朝也。诸侯夫人三宫,半王后也。风戾之者,及早凉脆采之,风戾之使露气燥,乃以食蚕,蚕性恶湿。
  ○近,附近之近。仞音刃,七尺曰仞。昕,许斤反,日欲出。蚕,才南反。奉,芳勇反,下及注同。种,章勇反。戾,力计反,燥也。食音嗣。蚤音皂,本亦作早。脆,七岁反。燥,悉皂反。恶,乌路反。岁既单矣,世妇卒蚕,奉茧以示于君,遂献茧于夫人。夫人曰:‘此所以为君服与!’遂副、袆而受之,因少牢以礼之。岁单,谓三月月尽之后也。言岁者,蚕,岁之大功,事毕於此也。副、袆,王后之服。而云夫人,记者容二王之后与?礼之,礼奉茧之世妇。
  ○单音丹。茧,古典反。与音馀,注同。袆音晖。古之献茧者,其率用此与?问者之辞。
  ○率音类,又音律,又所律反。及良日,夫人缫,三盆手,遂布于三宫夫人、世妇之吉者,使缫。遂朱绿之,玄黄之,以为黼黻文章。服既成,君服以祀先王先公,敬之至也。”三盆手者,三淹也。凡缫,每淹大总,而手振之,以出绪也。
  ○縿,悉刀反,下同;《说文》作缫,云抽茧出丝也,以此为旒縿字,音所咸反。盆,蒲奔反,淹也。掩,本亦作淹,徐於验反,又於敛反。
  [疏]“古者”至“至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广明孝子报亲,养蚕为祭服,祀先王先公之事。
  ○“公桑蚕室”者,谓官家之桑,於处而筑养蚕之室。
  ○“近川而为之”者,取其浴蚕种便也。
  ○“筑宫仞有三尺,棘墙而外闭之”者,筑宫,谓筑养蚕宫。墙七尺曰仞,言墙之七尺又有三尺,高一丈也。传曰“雉有三尺”,雉字者,误也。棘墙者,谓墙上置棘。外闭,谓扇在户外闭也。
  ○“大昕之朝”,为季春朔日之朝。
  ○“卜三宫之夫人”者,诸侯之夫人半王后,故三宫。
  ○“世妇之吉”者,亦诸侯世妇,卜取之吉者。前虽则总举天子、诸侯,此特举诸侯,互言之。
  ○“奉种浴于川”者,言蚕将生之时而又浴之,初於仲春已浴之,至此更浴之。
  ○“风戾以食之”者,戾,乾也。凌早采桑必带露而湿,蚕性恶湿,故乾而食之。
  ○“岁既单矣”者,单,尽也。三月之末、四月之初。
  ○“遂献茧于夫人”者,蚕是妇人之事,故献茧于夫人。
  ○“夫人曰:此所以为君服与”者,所举奉处重。
  ○“遂副、袆而受之”者,既拟于君之祭服,故夫人首著副,身著袆衣,受此所献之茧。
  ○“因少牢以礼之”,接献茧之世妇。
  ○“古之献茧者,其率用此与”者,率,法也。夫人曰:“献茧之法,自古如此邪!”重事之义,故问之也。
  ○“及良日,夫人缫”者,良日谓吉日,宜缫之日,明缫更择吉利之日,日至而后,乃夫人自缫。
  ○“三盆手”者,犹三淹也。手者,每淹以手振出其绪,故云“三盆手”。
  ○“遂布于三宫夫人、世妇之吉者,使缫”者,以夫人亲缫,三盆,以手振出其绪讫,遂布与三宫夫人、世妇之吉者。既据诸侯言之,则夫人唯一人。世妇之吉者,此杂互天子而言之,以天子有三夫人,就其中取吉者,若诸侯唯世妇之吉者养蚕。缫非一人而已,唯云“世妇之吉”者,择其吉者以为主领,非唯一人而已。
  ○“以祀先王先公,敬之至也”者,前云解耕藉,男子之事,故云“以事天地山川社稷”,兼云先祖;养蚕,是妇人之事,妇人不与外祭,故云“以祀先王先公”。其实养蚕为衣,亦事天地、山川、社稷。
  ○注“副袆”至“后与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内司服》注云“唯二王后袆衣”,与此注同。案《明堂位》鲁公夫人亦用袆衣,此不言者,鲁为特赐,非常法。此据常者,故不言。
  君子曰:“礼乐不可斯须去身。”斯须,犹须臾也。致乐以治心,则易直子谅之心油然生矣。易直子谅之心生则乐,乐则安,安则久,久则天,天则神。天则不言而信,神则不怒而威,致乐以治心者也。子,读如不子之子。谅,信也。油然,物始生好美貌。
  ○易,以豉反,下同。子,如字,徐将吏反,及下注同。谅音亮,下同。油音由。乐乐,并音洛,下“不乐”同。致礼以治躬则庄敬,庄敬则严威。躬,身也。心中斯须不和不乐,而鄙诈之心入之矣。外貌斯须不庄不敬,而慢易之心入之矣。故乐也者,动於内者也。礼也者,动於外者也。乐极和,礼极顺。内和而外顺,则民瞻其颜色而不与争也,望其容貌而众不生慢易焉。极,至也。
  ○争,争斗之争。故德煇动乎内,而民莫不承听;理发乎外,而众莫不承顺。理,谓言行也。
  ○煇音辉。行,下孟反,下“理行”、“而行”皆同。故曰:‘致礼乐之道,而天下塞焉,举而错之无难矣。’塞,充满也。
  ○而措,本又作错,七故反。乐也者,动於内者也;礼也者,动於外者也。故礼主其减,乐主其盈。礼减而进,以进为文。乐盈而反,以反为文。减,犹倦也。盈,犹溢也。乐以统情,礼以理行。人之情有溢而行有倦,倦而进之,以能进者为文。溢而使反,以能反者为文。文,谓才美。
  ○减,胡斩反,又古斩反,下同。礼减而不进则销,乐盈而不反则放。故礼有报而乐有反。报,皆当为褒,声之误。
  ○销音消。报,依注音褒,保毛反,下音同。礼得其报则乐,乐得其反则安。礼之报,乐之反,其义一也。”
  [疏]“君子”至“一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已具於《乐记》,但记者别人,故於此又记之,其义已具在《乐记》故於此不繁文也。
  曾子曰:“孝有三,大孝尊亲,其次弗辱,其下能养。”公明仪问於曾子曰:“夫子可以为孝乎?”曾子曰:“是何言与!是何言与!君子之所为孝者,先意承志,谕父母於道。参直养者也。安能为孝乎?”公明仪,曾子弟子。
  ○养,羊尚反,后皆同。与音馀。先,悉荐反。参,徐所材反。曾子曰:“身也者,父母之遗体也。行父母之遗体,敢不敬乎?居处不庄,非孝也。事君不忠,非孝也。莅官不敬,非孝也。朋友不信,非孝也。战陈无勇,非孝也。五者不遂,烖及於亲,敢不敬乎?遂,犹成也。
  ○莅音利,又音类,本又作涖。陈,直觐反。烖音灾。“於亲”,本又作“烖及於身”。亨、孰、膻、芗,尝而荐之,非孝也,养也。君子之所谓孝也者,国人称愿然,曰:‘幸哉,有子如此!’所谓孝也已。然,犹如也。
  ○亨,普彭反。荐,将见反。众之本教曰孝,其行曰养,养可能也,敬为难。敬可能也,安为难。安可能也,卒为难。父母既没,慎行其身,不遗父母恶名,可谓能终矣。仁者仁此者也,礼者履此者也,义者宜此者也,信者信此者也,强者强此者也。乐自顺此生,刑自反此作。”曾子曰:“夫孝,置之而塞乎天地,溥之而横乎四海,施诸后世而无朝夕。推而放诸东海而准,推而放诸西海而准,推而放诸南海而准,推而放诸北海而准。无朝夕,言常行无辍时也。放,犹至也。准,犹平也。
  ○遗,如字,又于季反。乐音岳,皇五孝反。溥,本亦作敷,同芳于反。放,甫往反,下同,至也。准,诸尹反,平也。辍,张劣反。《诗》云:‘自西自东,自南自北,无思不服。’此之谓也。”曾子曰:“树木以时伐焉,禽兽以时杀焉。夫子曰:‘断一树,杀一兽,不以其时,非孝也。’夫子,孔子也,曾子述其言以云。
  ○断,丁管反。孝有三,小孝用力,中孝用劳,大孝不匮。劳,犹功也。
  ○匮,其媿反,下同。思慈爱忘劳,可谓用力矣。尊仁安义,可谓用劳矣。博施备物,可谓不匮矣。思慈爱忘劳,思父母之慈爱已而自忘已之劳苦。
  ○施,始豉反。父母爱之,嘉而弗忘。父母恶之,惧而无怨。无怨,无怨於父母之心。
  ○恶,乌路反。父母有过,谏而不逆。顺而谏之。父母既没,必求仁者之粟以祀之。此之谓礼终。”喻贫困犹不取恶人物以事亡亲。
  [疏]“曾子”至“礼终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以下至“可谓孝矣”,广明为孝子之事,今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孝有三”者,大孝尊亲,一也,即是下文云“大孝不匮,圣人为天子者”也。尊亲,严父配天也。
  ○“其次弗辱”,二也,谓贤人为诸侯及卿大夫士也,各保社稷宗庙祭祀,不使倾危以辱亲也。即与下文“中孝用劳”亦为一也。
  ○“其下能养”,三也,谓庶人也,与下文云“小孝用力”为一。能养,谓用天分地,以养父母也。
  ○“先意承志,谕父母於道”者,先意,谓父母将欲发意,孝子则预前逆知父母之意而为之,是先意也。“承志”,谓父母已有志,已当承奉而行之。“谕父母於道”者,或在父母意前,或在父母意后,皆晓谕父母,将归於正道也。
  ○“五者不遂,烖及於亲,敢不敬乎”者,遂,犹成也。若行在上五者事不成,其如是,烖害必及亲,所以为非孝。然则君子於上五者,岂敢不敬而承之者乎?
  ○“亨、熟、膻、芗,尝而荐之,非孝也,养也”者,言亨、熟、膻、芗之美,先自口尝而后荐之父母。此非孝也,唯是供养。
  ○“君子之所谓孝也者,国人称原然,曰:幸哉,有子如此!所谓孝也己”者,言尝荐美食,但是养也,非论孝子。言若人将为孝,曰此子百行皆美,一国之人称扬羡愿。然曰如此,是羡原之。云:此子父母有幸遇哉,而有孝子如此!所谓孝也已,谓然而令人羡原如此,乃所谓孝也。
  ○“众之本教曰孝”者,言孝为众行之根本,以此根本而教於下,名之曰孝。则《孝经》云“孝者德之本”,又云“教民亲爱,莫善於孝”,是众行之根本以教於民,故谓之孝也。
  ○“其行曰养”者,言不能备孝之德,其唯行奉上之礼,但谓之养者也。
  ○“养可能也,敬为难”者,言供养父母可能为也,但尊敬父母是为难也。
  ○“敬可能也,安为难”者,其敬虽难,犹可为也,但使父母安乐为难也。
  ○“安可能也,卒为难”者,卒,终也,父母在日,使之安乐,犹可能也;但父母没后,终身行孝,是为难也。
  ○“父母既没,慎行其身,不遗父母恶名,可谓能终矣”者,解卒为难之事。其卒者,谓父母既没之后,谨慎奉行其身,恒在善道,不遗与父母恶名。孝子如此,可谓能卒矣。
  ○“仁者仁此者也”,此,谓孝也。言欲行仁者,先仁恩於此孝也。言欲行仁於外,必须行仁恩於父母也。故云“仁者仁此者也”。
  ○“礼者履此者也”,履,践履也。言欲行礼於外者,必须履践此孝者也。
  ○“义者宜此者也”,言欲行义於外者,必须得宜於此孝也。行孝得宜,乃可施义於外。
  ○“信者信此者也”,言欲行诚信於外,须诚信於孝道。言行孝道诚信,始可诚信於外。
  ○“强者强此者也”,言欲强盛於外者,必须强盛於孝道。言行孝道强盛,则能强盛於外。
  ○“乐自顺此生”者,自,由也。言身之和乐,由顺从孝道而生。若能顺从孝道,则身和乐。“刑自反此作”者,言身受刑戮,由反此孝道而兴作。若违反孝道,则刑戮及身。
  ○“曾子曰:夫孝,置之而塞乎天地”者,自此以前,皆曾子之言,但此以下事异,故更言“曾子曰”。
  ○“夫孝,置之而塞乎天地”者,置,谓措置也,言孝道措置於天地之间,塞满天地。言上至天,下至地,谓感天地神明也。
  ○“溥之而行乎四海”者,溥,布也。布此孝道而横被於四海,言孝道广远也。“溥”字,而定本作“傅”。傅,溥古字,溥著之名,义俱通,其义如此一也。
  ○“施诸世后世而无朝夕”者,诸,於也,谓施此孝道於后世,而无一朝一夕而不行也。终长行之,言长久。
  ○“推而放诸东海而准”至“北海而准”者,推,谓推排也;放,至也。诸於也。言推排孝道至於四海,能以为法,准平而法象之,无所不从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自西自东,自南自北,无思不服”者,《诗 大雅 文王有声》之诗,美武王也。言武王之德能如此,今孝道亦然,四海之内,悉以准法而行之,与武王同,故引以证之。
  ○“曾子曰:树木以时伐焉”者至“此之谓礼终”,亦是曾子之言,以语更端,故更云“曾子”。
  ○“思慈爱忘劳,可谓用力矣”者,以庶人思父母慈爱,忘躬耕之劳,可谓用力矣。
  ○“尊仁安义,可谓用劳矣”者,诸侯、卿、大夫、士尊重於仁,安行於义,心无劳倦,是可谓用劳矣。
  ○“博施备物,可谓不匮矣”者,匮,乏也,广博于施,则德教加於百姓,刑于四海是也。备物,谓四海之内,各以其职来助祭,如此即是大孝不匮也。
  乐正子春下堂而伤其足,数月不出,犹有忧色。门弟子曰:“夫子之足瘳矣,数月不出,犹有忧色,何也?”乐正子春曰:“善如尔之问也,善如尔之问也!吾闻诸曾子,曾子闻诸夫子曰:‘天之所生,地之所养,无人为大。父母全而生之,子全而归之,可谓孝矣。不亏其体,不辱其身,可谓全矣。曾子闻诸夫子述,曾子所闻於孔子之言。
  ○数,色主反,下同。瘳,丑留反,差也。故君子顷步而弗敢忘孝也。’今予忘孝之道,予是以有忧色也。顷当为跬,声之误也。予,我也。
  ○顷,读为跬,缺婢反,又丘弭反。一举足为跬,再举足为步。壹举足而不敢忘父母,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。壹举足而不敢忘父母,是故道而不径,舟而不游,不敢以先父母之遗体行殆。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,是故恶言不出於口,忿言不反於身。不辱其身,不羞其亲,可谓孝矣。”径,步邪趋疾也。忿言不反於身,人不能无忿怒,忿怒之言,当由其直,直则人罚墬不敢以忿言来也。
  ○径,古定反。邪,似嗟反。趋,七俱反。
  [疏]“乐正”至“孝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乐正子春伤其足而忧,因明父母遗体不可损伤之事。
  ○“无人为大”者,言天地生养万物之中,无如人最为大。故《孝经》云“天地之性,人为贵”是也。
  ○“不亏其体,不辱其身,可谓全矣”者,非直体全,又须善名得全。若能不亏损,形体得全,不损辱其身,是善名得全也。
  ○“故君子顷步而弗敢忘孝也”者,顷,跬也,谓一举足。君子於一举足之间,不敢忘父母也。言忘之恐有伤损。
  ○“是故道而不径”者,谓於正道而行,不游邪径。正道平易,於身无损伤。邪径险阻,或於身有患。
  ○“舟而不游”者,言渡水必依舟船,不浮游水上。乘舟则安,浮水则危。
  ○“不敢以先父母之遗体行殆”者,以其不忘父母之遗体,故不敢以先父母遗馀之体而行历危患处。
  ○“恶言不出於口”者,悖逆恶戾之言不出於口,为人所贱也。
  ○“忿言不反於身”者,谓己之言必能正直,人则服之,故他人瞋忿之言不反於身。定本反於身,作“及”字。
  ○“不辱其身,不羞其亲,可谓孝矣”者,总结举足、出言二事,身及亲并不羞辱,可谓孝矣也。
  昔者有虞氏贵德而尚齿,夏后氏贵爵而尚齿,殷人贵富而尚齿,周人贵亲而尚齿。贵,谓燕赐有加於诸臣也。尚,谓有事尊之於其党也。臣能世禄曰富。舜时多仁圣有德,后德则在小官。
  [疏]“昔者”至“尚齿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前经明孝,以下至“不敢犯”,又兼明孝弟,故下云“孝弟发诸朝廷”,事兼孝弟也。各随文解之。今此一经,论四代悌顺尚齿之义。
  ○“有虞氏贵德而尚齿”者,虞氏帝德弘大,故贵德。德之中,年高者在前,是德中尚齿。
  ○“夏后氏贵爵而尚齿”者,夏后之世渐浇薄,不能贵德而尚功,功高则爵高。既贵其官爵,德虽下而爵高者则贵之,由道劣故也。故贵爵之中,年高者在前,故云尚齿。
  ○“殷人贵富而尚齿”者,殷人又劣於夏,但身有功,则与之重爵。殷家累世有功,世爵而富,乃贵之,故云贵富。亦年高者在前,故云尚齿。
  ○“周人贵亲而尚齿”者,周人又劣於殷,敬爱弥狭。殷人疏而富者,犹贵之,周人於已有亲乃贵之。就此之中,亦年高者在前,故云尚齿。
  ○注“贵谓”至“小官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恐经云贵者,皆班序在上,故名之“贵,谓燕赐有加於诸臣”。凡四代朝位班序,皆以官爵为次,悉皆重爵,而夏后氏贵者,但於爵高者加恩赐。云“尚,谓有事尊之於其党也”者,谓德、爵、富、亲各於其党类之中而被尊也。云“舜时多仁圣有德,后德则在小官”者,郑解虞氏贵德之意,以舜时仁圣者多,人皆有德,其德小先来者已居大官,其德大后来者则在小官,是小官而德尊者,故有虞氏贵之,所以燕赐加於大官,俗本“后德”多作“小得”字。
  虞、夏、殷、周,天下之盛王也,未有遗年者。年之贵乎天下久矣,次乎事亲也。言其先老也。
  [疏]“虞夏”至“事亲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覆述虞、夏以来尚年之事。虞、夏、殷、周,天下之盛王也。“未有遗年”者,言虞、夏、殷、周虽是明盛之王也,未有遗弃其年者,悉皆尚齿,更无他善以加之。
  ○“年之贵乎天下久矣”者,从虞、夏以来,贵年是久矣。
  ○“次乎事亲也”者,言贵年之次弟,近於事亲之孝,除孝则次弟也。
  是故朝廷同爵则尚齿,七十杖於朝,君问则席;八十不俟朝,君问则就之,而弟达乎朝廷矣。同爵尚齿,老者在上也。君问则席,为之布席於堂上,而与之言。凡朝位立於庭,鲁哀公问於孔子,命席。不俟朝,君揖之即退,不待朝事毕也。就之,就其家也。老而致仕,君或不许,异其礼而已。
  ○於朝,直遥反,后皆同。弟音悌,下及下注同。为,于伪反。
  [疏]“是故”至“廷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朝廷之中行於弟也。
  ○“是故朝廷同爵则尚齿”者,此因前文尚年,以是之故,朝廷之中同爵则尚齿,官爵同者则贵尚於齿,四代皆然。
  ○“七十杖於朝,君问则席”者,以其尚齿,故七十者许之据杖於朝。若君有问,则布席令坐也。
  ○“八十不俟朝,君问则就之”者,年已八十,不但杖於朝而已,见君揖则退,不待朝事毕也。若君有事问之,则就其室,是逊弟敬老之道通达於朝廷矣。
  ○注“凡朝”至“而已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朝位立於庭”者,案《燕礼》大射,君与卿大夫皆立,卿大夫立於庭,君立于阼阶上。是也。云“鲁哀公问於孔子,命席”者,《儒行》文。云“不俟朝,君揖之即退”者,案《燕礼》:大射,卿、大夫立于庭,北面。君降自阼阶,南乡,尔卿。卿西面,尔大夫。大夫皆少进,皆北面。尔,谓揖也。於时老臣,君揖则退,不待朝事毕也。则於路寝门外,曰视朝,亦揖竟即退,不待朝事毕也。云“老而致仕,君或不许,异其礼而已”者,案《曲礼》云“大夫七十而致仕,若不得谢”,是或不许也。此经中所云,是君不许者,故“七十杖於朝,君问则席”,又“八十不俟朝”,是异其礼。若其致事,君许,则《王制》云“七十不俟朝,八十杖於朝”,是君许者与此异。
  行,肩而不并,不错则随,见老者则车、徒辟。斑白者不以其任行乎道路,而弟达乎道路矣。锴,雁行也。父党随行,兄党雁行。车、徒辟,乘车、步行,皆辟老人也。斑白者,发杂色也。任,所担持也。不以任,少者代之。
  ○并,步顷反,徐扶顶反。辟音避,注同。行,户刚反,下同。担,都甘反。少,诗照反,下同。居乡以齿,而老穷不遗,强不犯弱,众不暴寡,而弟达乎州巷矣。老穷不遗,以乡人尊而长之。虽贫且无子孙,无弃忘也。一乡者五州。巷,犹闾也。
  ○遗如字,一本作匮,其媿反。长,丁丈反,下文皆同。
  [疏]“行肩”至“巷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弟通达於道路。
  ○“行,肩而不并”者,谓老少并行,言肩臂不得并行,少者差退在后,则朋友肩随是也。
  ○“不错则随”者,若兄党为雁行之差错,是父党则随从而为行。
  ○“见老者则车、徒辟”者,谓少者或乘车,或徒步,若逢见老者则辟之。
  ○“班白者不以其任行乎道路”者,任,谓担持,言班白不以所任之物行于道路。少者必代之,是弟通达於道路。
  ○注“错雁”至“雁行”。
  ○正义曰:错,参差,假雁行为行。“父党随行”,《王制》文。
  古之道,五十不为甸徒,颁禽隆诸长者,而弟达乎獀狩矣。四井为邑,四邑为丘,四丘为甸,甸六十四井也,以为军田出役之法。五十始衰,不从力役之事也。颁之言分也。隆,犹多也。及田者分禽,多其老者,谓竭作未五十者。春猎为獀,冬猎为狩。
  ○甸,田见反。颁音班。獀,本亦作廋,音蒐,所求反。狩音兽。军旅什伍,同爵则尚齿,而弟达乎军旅矣。什伍,士卒部曲也。《少仪》曰:“军尚左,卒尚右。”
  ○卒,子忽反,下同。
  [疏]“古之”至“旅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弟道达於獀狩。
  ○“古之道”者,谓作记之人在於周末,於时力役烦重,却道周初之事,故云“古之道”也。
  ○“五十不为甸徒”者,谓方八里之甸。徒谓步卒。军法:八里出长毂一乘,步卒七十二人。谓之甸者,以供军赋及田役之事。五十者气力始衰,不为此甸役徒卒。
  ○“颁禽隆诸长”者,谓四十九以下,田毕颁禽之时,多长者。
  ○注“四井”至“为狩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四井为邑”至“六十四井也”,《司马法》文。云“以为军田出役之法”者,谓一甸之中,出长毂一乘,甲士三人,步卒七十二人,供君田役事,故云“以为军田出役之法”。云“五十始衰,不从力政之事也”者,《王制》文。云“谓竭作未五十”者,案《小司徒》云“凡起徒役,毋过家一人,以其馀为羡。唯田与追胥竭”。作若田与追胥竭作之时,此未五十者犹任田役,故颁禽之时,多此长者。云“春猎为獀,冬猎为狩”,《尔雅 释天》文。经云“獀、狩”,夏苗、秋狝可知也。
  ○注“什伍”至“部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五人为伍,二伍为什。士谓甲,士卒谓步卒。在军旅之中时,主帅部领团曲而聚,故云部曲。
  孝弟发诸朝廷,行乎道路,至乎州巷,放乎獀狩,脩乎军旅,众以义死之,而弗敢犯也。死之,死此孝弟之礼。
  ○放,方往反。
  [疏]“孝弟”至“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论结上文。
  ○“孝弟发诸朝廷”者,即上文“而弟达乎朝廷”是也。在上诸文但云“弟”,此兼云“孝”者,以孝故能弟,弟则孝之次也。此经总结前诸文,故云“孝弟”也。
  ○“众以义死之,而弗敢犯也”者,言孝弟之道通於朝廷,行於道路、州巷、獀狩、军旅,无处不行孝弟以教众庶也。故众以道理之义死於孝弟也。言行孝弟,虽死不舍,不敢犯此孝弟而不行也。
  祀乎明堂,所以教诸侯之孝也。食三老五更於大学,所以教诸侯之弟也。祀先贤於西学,所以教诸侯之德也。耕藉,所以教诸侯之养也。朝觐,所以教诸侯之臣也。五者天下之大教也。祀乎明堂,宗祀文王。西学,周小学也。先贤,有道德,王所使教国子者。
  ○食音嗣,下同。更,古衡反,下同。大学音泰,下“大学”、注“大下”皆同。
  [疏]“祀乎”至“教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广明孝弟之道,养三老五更及齿学之事。
  ○“祀乎明堂,所以教诸侯之孝也”者,於周言之,祀文王也。故《乐记》云“祀文王於明堂”是也。
  ○“食三老五更於大学,所以教诸侯之弟也”者,案《孝经》云“虽天子必有父”也,注“谓养老也”。父,谓君老也。此食三老而属弟者,以上文祀文王於明堂为孝,故以食三老五更为弟,文有所对也。
  ○“祀先贤於西学,所以教诸侯之德也”者,以先贤有德,故祀之,令诸侯尊敬有德,故云“教诸侯之德”。此西学,郑注云“周小学”,则周之小学在西郊,则《王制》云“养庶老於虞庠虞庠,在国之西郊”是也。
  ○注“祀乎”至“子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祀乎明堂,宗祀文王”者,郑以《乐记》武王伐纣,称祀乎明堂,而民知孝。彼谓文王庙制如明堂,武王伐纣后而祀之。恐此“祀乎明堂”亦与彼同,故云谓“宗祀文王”也,实於明堂之中。知者,以此经广明周法,故五者天下之大教,明不独论武王,是指周公制礼之后、宗祀文王也。云“西学,周之小学也”者,谓虞庠也。以祀先贤,明於虞庠小学,故《大司乐》云“凡有道者有德者,使教焉。死则以为乐祖,祭於瞽宗”。《文王世子》又云:“《书》在上庠。”以此知祭先贤所通之经,各於所习之学。若瞽宗则在国,虞庠为小学者,则在西郊。今祀先贤,则於西郊也。
  食三老五更於大学,天子袒而割牲,执酱而馈,执爵而酳,冕而总干,所以教诸侯之弟也。是故乡里有齿而老穷不遗,强不犯弱,众不暴寡,此由大学来者也。割牲,制俎实也。冕而总干,亲在舞位,以乐侑食也。教诸侯之弟,次事亲。
  ○酳音胤,又事觐反。天子设四学,当入学而大子齿。四学,谓周四郊之虞庠也。《文王世子》曰:“行一物而三善皆得,唯世子而已。其齿於学之谓也。”
  [疏]“食三”至“子齿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养三老五更之礼而竭其力,下象其德。
  ○“天子袒而割牲”者,谓牲入之时,天子亲割也。
  ○“执酱而馈”者,谓食之时,亲执酱而馈也。
  ○“执爵而酳”者,谓食罢,亲执爵而酳之也。
  ○“冕而总干”者,干,盾也。亲在舞位,持盾而舞也。
  ○“是故乡里有齿”者,以天子敬老,乡里化之,故有齿也。
  ○“老穷不遗”者,老而被养,故在下年老及困穷者,皆化上而养之,故不见遗弃。作记者以老弱被尊养,人皆化上,故“强不犯弱,众不暴寡”。
  ○“此由大学来者也”,所致此养三老五更於大学,故此化而来。
  ○“天子设四学”者,谓设四代之学。周学也,殷学也,夏学也,虞学也。
  ○“当入学而大子齿”,天子设四学,以有虞庠为小学,设置於四郊,是天子设四学,据周言之。“当入学而大子齿”者,当入学之时,而大子齿於国人,故云“而大子齿”。
  ○注“四学”至“庠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皇氏云:“四郊虞庠,以为四郊皆有虞庠。”
  天子巡守,诸侯待于竟。天子先见百年者。问其国君以百年者所在,而往见之。
  ○守,手又反,本亦作狩。竟,居领反。八十九十者东行,西行者弗敢过;西行,东行者弗敢过。欲言政者,君就之可也。弗敢过者,谓道经之则见之。
  [疏]“天子”至“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亦明尚齿贵老之义。
  ○“天子巡守”者,谓巡行守土诸侯。
  ○“诸侯待于竟,天子先见百年”者,谓天子问此诸侯之国内有百年之人,天子则先往就见百年者。
  ○“八十九十者东行,西行者弗敢过”者,既未满百岁,不可一一就见。若天子、诸侯因其行次,或东行、西行至八十九十者,或闾里之旁,不敢过越而去,必往就见之。
  ○“欲言政者,君就之可也”者,谓八十九十之人,虽不当道路左右,欲共言论政教,君即往就之可也。
  壹命齿于乡里,再命齿于族,三命不齿。族有七十者弗敢先。此谓乡射饮酒时也。齿者,谓以年次立若坐也。三命,列国之卿也,不复齿,席之於宾东。不敢先族之七十者,谓既一人举觯乃入也,虽非族亦然,承“齿乎族”,故言族尔。
  ○复,扶又反,下文注“将复入”同。觯,之豉反。七十者不有大故不入朝。若有大故而入,君必与之揖让,而后及爵者。谓致仕在家者,其入朝,君先与之为礼,而后揖卿、大夫、士。
  [疏]“一命”至“爵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乡里之中敬齿之法。
  ○“一命齿于乡里”者,此谓乡射饮酒之时,身有一命官者,或立或坐,齿与乡人同。
  ○“再命齿于族”者,谓身有再命之官,其命既高,乡人疏者,虽复年高,不与之齿。但族亲之内,计长幼为班序。
  ○“三命不齿”者,谓身在三命官,其命转尊,不复齿於亲族,谓特坐宾东。
  ○“族有七十者,弗敢先”者,若此饮酒之时,族亲之内有年七十者,令其先入,此三命者乃始后入,故云“不敢先”也。
  ○注“此谓”至“族尔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云齿于乡里,齿于族,未知何时如此,故明之云“谓乡射饮酒时”,乡射,谓乡人询众庶而为射,於时先行饮酒之礼,是乡射有饮酒者也。又云饮酒者,谓乡人饮酒及党正饮酒。此注乡射饮酒,兼此三义也。今案《仪礼 乡饮酒》及《乡射》无“一命齿于乡里,再命齿于族”之文。此一命、再命之文,在《党正》。故郑注《乡饮酒》云“此篇无正齿位之事”是也。虽无正齿位之事,其实《乡射》、《乡饮酒》亦有正齿位之礼,但文不备也。故此云乡射饮酒,以总正齿位之事也。云“齿”者,谓以年次立若坐也者。士立於堂,下大夫坐於堂上。知者,《乡射》云“大夫受献讫,及众宾皆升就席”。於时虽立,至彻俎即坐。《乡射记》又云“既旅,士不入”,不见士坐之文,明立于堂下。云“三命,列国之卿也”者,据诸侯言之,谓当饮酒之时,若天子国党正饮酒,三命不齿,谓上士也。以天子上士三命故也。此经虽据诸侯,亦谓党正饮酒,故云“三命不齿”。郑注:“三命,列国之卿。”若其乡饮酒,诸侯之国,但爵位为卿大夫,虽再命一命,皆得不齿,以乡饮酒宾贤能,其宾必少,其得爵为卿大夫者,必年长於宾,故在宾东,西面,而不齿。若《党正》饮酒“以正齿位”,其宾必长,故天子、诸侯之国,三命乃不齿。知乡饮酒爵为卿大夫乃不齿者,案《乡饮酒》云:“席于宾东,公三重,大夫再重。”注云:“席此二者於宾东,尊之,不与乡人齿也。”天子之国,三命者乃不齿。於诸侯之国,爵为大夫则不齿。是大夫坐於上,士立於下者,谓诸侯之国。若天子党正饮酒,一命下士立於下;再命中士齿於父族,坐於堂上;三命上士席於宾东。云“不敢先族之七十者,谓既一人举觯乃入也”者,族七十者初饮酒之时,则与众宾先入,此三命者,得为待献宾献介献众宾之后,至一人举觯之时,乃始入也。故《乡饮酒》、《乡射记》皆大夫乐作之前、一人举觯之后,乃始得入也。若然,大夫之入,依礼自当一人举觯之时,纵令无族人七十者亦当如此。又族之七十者及乡人少者於先已入,今特云“族有七十者不敢先”,记人之意,以身有三命,应合在族人七十者之先,欲明敬齿上老,故云“不敢先”尔,是以郑注云“虽非族亦然”,但乡人长老皆上之,既入,然后始入。此有“族有七十”者,熊氏云“谓党正饮酒,故‘正齿位’,故有七十。若《乡饮酒》之礼,则无七十者。故《乡饮酒》明日‘乃息司正’,‘告于先生君子’,是老者明日乃入也”。
  天子有善,让德於天。诸侯有善,归诸天子。卿、大夫有善,荐於诸侯。士、庶人有善,本诸父母,存诸长老。禄爵庆赏,成诸宗庙,所以示顺也。荐,进也。成诸宗庙,於宗庙命之。《祭统》有十伦,六曰见爵赏之施焉。
  ○见,贤遍反。施,始豉反。
  [疏]“天子”至“顺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有善让於尊上,示以敬顺之道,不敢专也。
  昔者圣人建阴阳天地之情,立以为《易》,易抱龟南面,天子卷冕北面,虽有明知之心,必进断其志焉,示不敢专,以尊天也。善则称人,过则称己,教不伐以尊贤也。立以为《易》,谓作《易》。易抱龟,易,官名,《周礼》曰“大卜”,大卜主三兆、三《易》、三梦之占。
  ○卷,古本反。知音智。断,丁乱反。
  [疏]“昔者”至“贤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亦明其不敢专辄尊贤之事也。
  ○“立以为《易》”者,圣人谓伏羲、文王之属,兴建阴阳天地之情,仰观天文,俯察地理,立此阴阳,以作《易》,即今时易也。“易抱龟南面,天子卷冕北面”者,立为占《易》之官,抱龟南面。尊其神明,故南面。天子亲执卑道,服衮冕北面。
  ○“必进断其志焉”者,言天子虽有显明哲知之心,必进於龟之前,令龟断决其已之所有为之志,示不敢自专,以尊敬上天也。
  ○“教不伐以尊贤也”者,有善称人,有过称己,教在下不自伐其善,以尊敬贤人也。
  ○注“周礼”至“之占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称官者,於《周礼》称大卜。三兆者,玉、瓦、原也。郑注云:“言兆形似玉、瓦、原之亹罅原田也。”杜子春云:“玉兆,帝颛顼之兆;瓦兆,帝尧之兆;原兆,有周之兆。”三《易》者,《连山》、《归藏》、《周易》,杜子春云:“《连山》,宓戏。《归藏》,黄帝。”郑作《易赞》云:“夏曰《连山》,殷曰《归藏》,周曰《周易》。”三梦:一曰致梦,二曰觭梦,三曰咸陟。
  孝子将祭祀,必有齐庄之心以虑事,以具报物,以脩宫室,以治百事。谓齐之前后也。及祭之日,颜色必温,行必恐,如惧不及爱然。如惧不及见其所爱者。
  ○恐,曲勇反。其奠之也,容貌必温,身必诎,如语焉而未之然。奠之,谓酌尊酒奠之,及酳之属。如语焉而未之然,如有所以语亲而未见答。
  ○以语,鱼预反。宿者皆出,其立卑静以正,如将弗见然。宿者皆出,谓宾助祭者事毕出去也。如将弗见然,祭事毕,而不知亲所在,思念之深,如不见出也。及祭之后,陶陶遂遂,如将复入然。思念既深,如睹亲将复入也。陶陶遂遂,相随行之貌。
  ○陶音遥。遂,本又作燧,音遂。是故悫善不违身,耳目不违心,思虑不违亲。结诸心,形诸色,而术省之,孝子之志也。术当为述,声之误也。
  ○思,息嗣反。术,义作述。
  [疏]“孝子”至“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孝子将祭祀之时,颜色容貌务在齐庄卑诎,思念其亲存也。
  ○“以虑事”者,言孝子先齐庄其心,以谋虑祭事。
  ○“以具服物”者,以备具衣服及祭物。
  ○“以治百事”者,谓齐前后,凡治百众之事。
  ○“行必恐,如惧不及爱然”者,言孝子色必温和,行必战恐,其形貌如似畏惧不及见亲之所爱然。止由如是,言心貌必温。
  ○“身必诎”者,言孝子设奠及酳之时,容貌温和,身形必卑诎。
  ○“如语焉而未之然”者,如以语谘白於亲,而未之见报答者。
  ○“宿者皆出”者,谓助祭所宿之宾,今祭事已毕,并皆出去。孝子其立,卑柔静默,然后以正定心意,以思念其亲,如似将不复见颜色出然。
  ○“及祭之后,陶陶遂遂,如将复入然”者,孝子思念亲深,及至祭后想像亲来形貌,陶陶遂遂,如似亲将复反。更入然。
  ○“是故悫善不违身”者,以孝子思念亲深,为是之故精悫纯善之,故行不违离於身,言恒悫善也。
  ○“耳目不违心者,言忠心思虑不违於亲,无时歇也。
  ○“结诸心”者,言思念深结积於心。
  ○“形诸色”,思念其亲,形见於色。
  ○“而术省之”者,术,述;省,视也。言思念其亲,但遍循述而省视之,反覆不忘也。此乃孝子思念亲之志也。
  建国之神位,右社稷而左宗庙。周尚左也。
  [疏]“建国”至“宗庙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神位所在,周人尚左,故宗庙在左,社稷在右。案桓二年:“取郜大鼎,纳於大庙。”何休云:“质家右宗庙,尚亲亲,文家右社稷,上尊尊。”此说与郑合,故郑云“周尚左”也。


 
卷四十九 祭统第二十五

 卷四十九 祭统第二十五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统,犹本也,以其记祭祀之本,故名祭统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祭统》者,以其记祭祀之本也。统,犹本也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祭祀》。”
  凡治人之道,莫急於礼。礼有五经,莫重於祭。礼有五经,谓吉礼、凶礼、宾礼、军礼、嘉礼也。莫重於祭,谓以吉礼为首也。《大宗伯职》曰:“以吉礼事邦国之鬼、神、祇。”
  ○五经,吉、凶、军、宾、嘉之五礼。祇,祈之反。夫祭者,非物自外至者也,自中出生於心也。心怵而奉之以礼,是故唯贤者能尽祭之义。怵,感念亲之貌也,怵或为述。
  ○怵,敕律反。
  [疏]“凡治”至“之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明祭事。但祭礼既广,其事又多,记者所说,各有部分,今各随文解之。此一节明祭祀於礼中最重,唯贤者能尽祭义。凡祭为礼之本,礼为人之本,将明礼本,故先说治人,言治人之道,於礼最急。
  ○“礼有五经”者,经者,常也。言吉、凶、宾、军、嘉,礼所常行,故云“礼有五经”。五经之中,於祭更急。上说人之以礼为急,此说礼为急者,案《大宗伯》:吉礼之别十有二,凶礼之别五,宾礼之别八,军礼之别五,嘉礼之别六。五礼之别,总三十有六。
  ○“夫祭者,非物自外至者也,自中出生於心也”者,自,犹从也,言孝子祭亲,非假他物从外至于身,使己为之,但从孝子身中出,生於孝子之心也。
  ○“心怵而奉之以礼”者,言孝子感时心中怵惕而奉亲以祭祀之礼。
  ○“是故唯贤者能尽祭之义”者,言非贤者不能怵惕,怵惕之义,唯必贤人,故能尽恭敬祭。
  贤者之祭也,必受其福,非世所谓福也。福者,备也,备者,百顺之名也,无所不顺者谓之备。言内尽於己,而外顺於道也。忠臣以事其君,孝子以事其亲,其本一也。世所谓福者,谓受鬼神之祐助也。贤者之所谓福者,谓受大顺之显名也。其本一者,言忠、孝俱由顺出也。
  ○祐音又。上则顺於鬼神,外则顺於君长,内则以孝於亲,如此之谓备。唯贤者能备,能备然后能祭。是故贤者之祭也致其诚信,与其忠敬,奉之以物,道之以礼,安之以乐,参之以时,明荐之而已矣,不求其为。此孝子之心也。明,犹絜也。为,谓福祐为己之报。
  ○长,丁丈反,下“所长”同。道音导。其为,于伪反,注“为谓”同;一音如字。祭者,所以追养继孝也。孝者,畜也,顺於道,不逆於伦,是之谓畜。畜,谓顺於德教。
  ○养,羊尚反,下同。畜,许六反,下同。
  [疏]“贤者”至“谓畜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祭祀受福是百顺之理。
  ○“非世所谓福也”者,言世人谓福为寿考吉祥,祐助於身。若贤者受福,身外万事皆顺於道理,故云“非世所谓福也”。“福者,备也,备者,百顺之名也,无所不顺者之谓备”,此是贤者之福。谓内尽其心,外极其礼,内外俱顺,於祭具也。
  ○“言内尽於己,而外顺於道也”者,释“百顺”之义也。谓心既内尽,貌又外顺,此之行善,无违於道理也。
  ○“其本一也”者,言忠臣事君,孝子事亲,其本皆从顺而来,故云“其本一也”。
  ○“上则顺於鬼神”者,广大顺也,体尊,故云“上”也。
  ○“外则顺於君长”者,谓朝廷也,出事公卿,故云“外”也。
  ○“不求其为”者,言孝子但内尽孝敬,以奉祭祀,不求其鬼神福祥为己之报。案《少牢》嘏辞云:“皇尸命工、祝承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,使女受禄于天,宜稼于田”,则是祭祀有求。所云不求者,谓孝子之心无所求也,但神自致福,故有受禄于天之言。若水旱灾荒,祷祭百神,则有求也。故《大祝》有六祈之义,《大司徒》有荒政索鬼神之礼。
  ○“追养继孝也”者,养者,是生时养亲。孝者,生时事亲。亲今既没,设礼祭之,追生时之养,继生时之孝。
  ○“孝者,畜也”者,畜,谓畜养,谓孝子顺于德教,不逆於伦理,可以畜养其亲,故释孝谓畜。此据《援神契》:“庶人之孝曰畜,五孝不同,庶人但取畜养而已,不能百事皆顺。”《援神契》又云:“天子之孝,曰就诸侯,曰度大夫,曰誉士,曰究庶人,曰畜分之。”则五总之曰畜,皆是畜养。但功有小大耳。
  是故孝子之事亲也,有三道焉:生则养,没则丧,丧毕则祭。养则观其顺也,丧则观其哀也,祭则观其敬而时也。尽此三道者,孝子之行也。没,终也。
  ○尽,徐子忍反,下同。行,下孟反。
  [疏]“是故”至“行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孝子事亲有三种之道。
  既内自尽,又外求助,昏礼是也。故国君取夫人之辞曰:“请君之玉女,与寡人共有敝邑,事宗庙社稷。”此求助之本也。言玉女者,美言之也。君子於玉比德焉。
  ○取,七住切。夫祭也者,必夫妇亲之,所以备外内之官也,官备则具备。具,谓所供众物。
  ○共音恭,下文“以共”皆同。水草之菹,陆产之醢,小物备矣。三牲之俎,八簋之实,美物备矣。昆虫之异,草木之实,阴阳之物备矣。水草之菹,芹、茆之属。陆产之醢,蚳、蝝之属。天子之祭八簋。昆虫,谓温生寒死之虫也。《内则》可食之物,有蜩、范。草木之实,蓤、芡、榛、栗之属。
  ○芹,其斤反。茆音卯。蚳,丈之反。蝝,悦专反。蜩音条。菱本亦作菱,又音陵。芡音俭。榛,侧巾反。
  [疏]“既内”至“备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以上文孝子事亲,先能自尽,又外求伉俪,供粢盛之事。
  ○注“水草”至“之属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水草之菹,芹、茆之属”者,案《醢人》云“加豆之实,芹菹、兔醢”;“朝事之豆,茆菹、麋臡”,是芹、茆也。又“朝事之豆”,有昌本、麋臡,“加豆之实,有深蒲、醓醢、菭菹、雁醢、笋菹、鱼醢”。其昌本、深蒲、箈、筍是水草,故云“之属”。云“陆产之醢,蚳、蝝之属”者,案《醢人》“馈食之豆,蜃、蚳”。蝝即蚳之类。《醢人》加豆之实有兔醢,又有醓醢,皆是陆产,故云“之属”。云“天子之祭八簋”者,《明堂位》云“周之八簋”,又《特牲》士“两敦”,《少牢》“四敦”,则诸侯六,故天子八。云“《内则》可食之物有蜩、范”者,蜩,蝉也;范,蜂也,昆虫之属。云“草木之实,蓤、芡、榛、栗之属”者,按《笾人》“加笾之实”有蓤、芡,“馈食之笾”有枣、栗、榛实,是草木,故云“之属”。
  凡天之所生,地之所长,苟可荐者,莫不咸在,示尽物也。外则尽物,内则尽志,此祭之心也。咸,皆也。是故天子亲耕於南郊,以共齐盛。王后蚕於北郊,以共纯服。诸侯耕於东郊,亦以共齐盛。夫人蚕於北郊,以共冕服。天子、诸侯非莫耕也,王后、夫人非莫蚕也。身致其诚信,诚信之谓尽,尽之谓敬,敬尽然后可以事神明,此祭之道也。纯服,亦冕服也,互言之尔。纯以见缯色,冕以著祭服。东郊,少阳,诸侯象也。夫人不蚕於西郊,妇人礼少变也。齐,或为粢。
  ○齐盛,本亦作齍,与粢同,音咨,下及注同。纯,侧真反,注及下“纯冕”同。见,贤遍反。少,诗召反。
  [疏]“凡天”至“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总结上文既内自尽、外又求助祭之事。
  ○“苟可荐者”,悉在祭用,故云“示尽物也”,则上阴阳之物备矣。
  ○“外则尽物,内则尽志,此祭之心也”者,此是孝子祭亲之心。
  ○“是故天子亲耕於南郊,以共齐盛。王后蚕於北郊,以共纯服”者,此覆结上文也。必夫妇亲之及尽物、尽志之事,祭须尽物、志,故人君、夫人各竭力从事於耕、蚕也。郑云:“王藉田在远郊,故甸师氏掌之。”《内宰》云:“中春,诏后帅内外命妇始蚕于北郊。”注云“妇人以纯阴为尊”故也。纯服者,亦冕服也。纯以见缯色,冕以著祭服。
  ○“诸侯耕於东郊,亦以共齐盛”者,天子太阳,故南也;诸侯少阳,故东也。然藉田并在东南,故王言南,诸侯言东。
  ○“夫人蚕於北郊,以共冕服”者,后太阴,故北;夫人少阴,故合西郊。然亦北者,妇人质少变,故与后同也。
  ○“天子、诸侯非莫耕也,王后、夫人非莫蚕也”者,莫,无也。王侯岂贫无穀帛,而夫妇自耕蚕乎!其有以也。
  ○“身致其诚信,诚信之谓尽”,是所有以其欲致诚信,故身自亲之。
  ○“尽之谓敬,敬尽然后可以事神明”者,祭尽敬,则乃是尽也。此祭之道,结上文也。
  ○注“纯服”至“缯色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纯服,亦冕服也”者,天子云纯,诸侯言冕。冕,祭服,故知纯亦是祭服。天子言衣色,诸侯亦有衣色,是其互也。郑氏之意,凡言纯者,其义有二:一,丝旁才,是古之缁字;二是丝旁屯,是纯字,但书文相乱,虽是缁字,并皆作纯。郑氏所注,於丝理可知、於色不明者,即读为缁,即《论语》云“今也纯俭”,及此“纯服”,皆读为黑色。若衣色见、丝文不明者,读纯以为丝也。
  及时将祭,君子乃齐。齐之为言齐也,齐不齐以致齐者也。是以君子非有大事也,非有恭敬也,则不齐。不齐则於物无防也,嗜欲无止也。及其将齐也,防其邪物,讫其嗜欲,耳不听乐,故《记》曰“齐者不乐”,言不敢散其志也。心不苟虑,必依於道。手足不苟动,必依於礼。讫,犹止也。
  ○乃齐,侧皆反,本又作齐,下不出者同言齐也。齐不齐,并如字,下“以齐之”同。耆,市志反。邪,似嗟反。讫,居乙反。是故君子之齐也,专致其精明之德也,故散齐七日以定之,致齐三日以齐之。定之之谓齐,齐者,精明之至也,然后可以交於神明也。定者,定其志意。是故先期旬有一日,宫宰宿夫人,夫人亦散齐七日,致齐三日。宫宰,守宫官也。宿,读为肃。肃犹戒也,戒轻肃重也。
  ○先,悉荐反,又如字。君致齐於外,夫人致齐於内,然后会於大庙。君纯冕立於阼,夫人副袆立於东房。君执圭瓒祼尸,大宗执璋瓒亚祼。及迎牲,君执纼,卿、大夫从,士执刍。宗妇执盎,从夫人,荐涚水;君执鸾刀,羞哜;夫人荐豆。此之谓夫妇亲之。大庙,始祖庙也。圭瓒、璋瓒,祼器也,以圭、璋为柄,酌郁鬯曰祼。大宗亚祼,容夫人有故,摄焉。纼,所以牵牲也,《周礼》作絼。刍,谓藁也,杀牲时用荐之。《周礼 封人》“祭祀,饰牲,共其水藁”。涚,盎齐也。盎齐,涚酌也。凡尊有明水,因兼云水尔。哜,哜肺、祭肺之属也。君以鸾刀割制之。天子诸侯之祭礼,先有祼尸之事,乃后迎牲。刍,或为<禾刍>。
  ○大庙音泰,下“大庙”皆同。袆音辉。瓒,才旦反。祼,古乱反。纼,直忍反,注同,徐以忍反。从,才用反,下皆同。刍,初俱反。盎,乌浪反,注同。“从夫人”,绝句,一读以“从”字绝句。涚,舒锐反,徐音岁。羞齐,本亦作哜,才细反,注同。柄,兵命反。絼,直忍反。藁,苦老反,下同。共音恭。盎齐,才细反,下“盎齐”同。
  [疏]“及时”至“亲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将祭齐戒之义,并明君与夫人皆致齐,会於大庙,夫妇交亲行祭之义。
  ○“及时将祭,君子乃齐”者,谓四时应祭之前,未旬时也,方将接神,先宜齐整身心,故齐也。
  ○“齐不齐以致齐者”也,言齐者,齐也,所以正此不齐之事。
  ○谓未齐之时,心虑散荡,心所嗜欲有不齐正;及其齐也,正此不齐之事,以致极齐戒之道。
  ○“君致齐於外,夫人致齐於内”者,外,谓君之路寝,内,谓夫人正寝,是致齐并皆於正寝,其实散齐亦然。但此文对“会於大庙”,故云“君致齐於外,夫人致齐於内”耳。
  ○“然后会於大庙”者,祭日,君与夫人俱至大庙之中。庙,即始祖庙也。
  ○“君纯冕立於阼”者,纯,亦缁也。上文已解,故郑於此略而不论。冕皆上玄下纁,其服并然,故通云缁冕。若非二王之后及周公庙,即悉用玄冕而祭。
  ○“夫人副袆立於东房”者,副及袆,后之上服,鲁及二王之后夫人得服之。侯、伯夫人揄狄,子、男夫人狄,而并立东房,以俟行事。尸既入之后,转就西房,故《礼器》云“夫人在房”。虽不云东西、房,下云“夫人东酌罍尊”,则知夫人在房,谓西房也。
  ○“大宗执璋赞亚祼”者,大宗,主宗庙礼者。以亚祼之礼,夫人亲为之。此不云夫人而云“大宗”者,记者广言容夫人有故,故大宗伯代夫人行礼,执璋瓒亚祼之礼。圭瓒、璋瓒,并是祼器也。以圭、璋为柄,酌郁鬯曰祼也。
  ○“君执纼”者,纼,牛鼻绳,君自执之入系於碑。
  ○“卿、大夫从”者,谓卿、大夫从驱之,及杀与币告也,皆从於君。
  ○“士执刍”者,刍,谓藁也。以其杀牲用刍藁藉之。
  ○“宗妇执盎从”者,谓同宗之妇执盎以从夫人。
  ○“夫人荐涚水”者,涚即盎齐,由其浊,用清酒以涚泲之。涚水是明水。宗妇执盎齐从夫人而来,奠盎齐於位,夫人乃就盎齐之尊,酌此涚齐而荐之者,因盎齐有明水,连言水耳。上云“夫人副袆”,此则上公之祭,宜有醴齐、盎齐,但言盎者,略言之,亦容侯、伯、子、男之祭,但有盎齐、无醴齐也,故执盎从。
  ○“君执鸾刀,羞哜”者,哜,肝、肺也。齐有二时,一是朝践之时,取肝以膋贯之,入室燎於炉炭,出荐之主前;二者谓馈熟之时,君以鸾刀割制所羞哜肺,横切之使不绝,亦奠於俎上。尸并哜之,故云“羞哜”。一云:羞,进也,谓君用鸾刀制此哜肉以进之,故云“鸾刀羞哜”。
  ○“夫人荐豆”者,於君羞哜之时,夫人荐此馈食之豆。“此之谓夫妇亲之”者,君亲执纼及鸾刀、羞哜,是夫亲之也;夫人荐涚水及羞豆,是妇亲之也,故云“夫妇亲之”。
  ○注“大宗”至“迎牲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大宗亚祼,容夫人有故,摄焉”者,解大宗所以亚祼之义。案此下云夫人荐涚水及荐豆,则是夫人亲行,而云“夫人有故”者,记者乱陈言大宗亚祼,容夫人有故之时;下云夫人荐盎、荐豆,显夫人亲行其事:各有所明,不可一揆。云“盎齐,涚酌也”者,《周礼 司尊彝》文。案彼注云:“盎齐羞清,和以清酒泲之,谓之涚酌。”郑引此者解经“夫人荐涚”是盎齐也。云“凡尊有明水,因兼云水尔”者,以经“夫人荐涚”,只是荐盎,不荐明水。今经“荐涚”之下别更言水,此谓明水也。以盎齐加明水,故记者因盎而连言明水尔。知盎齐加明水者,《郊特牲》云“祭齐加明水”是也。云“哜,哜肺祭肺之属也”者,案《少牢》、《特牲》荐熟之时,俎有祭肺,及举肺切之,举肺离而不提心。二肺皆哜之,故云“哜肺、祭肺之属”。云“天子、诸侯之祭礼,先有祼尸之事,乃后迎牲”者,以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无此礼。今此经祼后有迎牲之文,是天子、诸侯之事,故郑明之也。
  及入舞,君执干戚就舞位。君为东上,冕而总干,率其群臣,以乐皇尸。是故天子之祭也,与天下乐之。诸侯之祭也,与竟内乐之。冕而总干,率其群臣,以乐皇尸,此与竟内乐之之义也。君为东上,近主位也。皇,君也。言君尸者,尊之。
  ○以乐,音洛,下同。竟音境,篇内皆同。近,附近之近。
  [疏]“及入”至“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祭时,天子、诸侯亲在舞位,以乐皇尸也。
  夫祭有三重焉:献之属莫重於祼,声莫重於升歌,舞莫重於《武宿夜》,此周道也。《武宿夜》,武曲名也。周道,犹周之礼。
  ○献之属莫重於祼,一本无“之属”二字。凡三道者,所以假於外而以增君子之志也。故与志进退,志轻则亦轻,志重则亦重。轻其志而求外之重也,虽圣人弗能得也。是故君子之祭也,必身自尽也,所以明重也。道之以礼,以奉三重而荐诸皇尸,此圣人之道也。
  [疏]“夫祭”至“之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并明祭祀之礼,有三种可重之事。
  ○“舞莫重於《武宿夜》”者,《武宿夜》是武曲之名,是众舞之中,无能重於《武宿夜》之舞。皇氏云:“师说《书传》云:‘武王伐纣,至於商郊,停止宿夜,士卒皆欢乐歌舞以待旦,因名焉。’《武宿夜》,其乐亡也。”熊氏云:“此即《大武》之乐也。”
  ○“凡三道者,所以假於外而以增君子之志也”者,言三种所重之道,皆假借外物,而以增益君子内志。祼则假於郁鬯,歌则假於声音,舞则假於干戚,皆是假於外物。
  ○“故与志进退”者,此外物增成君子内志,故与志同进同退。若内心志轻略,则此等亦轻略。内志殷重,此等亦殷重。
  夫祭有馂,馂者祭之末也,不可不知也。是故古之人有言曰“善终者如始,馂其是已”。是故古之君子曰“尸亦馂鬼神之馀”也。惠术也,可以观政矣。术,犹法也。为政尚施惠,尽美能知能惠。《诗》云:“维此惠君,民人所瞻。”
  ○道之,音导。馂音俊。施惠,始豉反,下文注并同。能知,音智。是故尸谡,君与卿四人馂。君起,大夫六人馂,臣馂君之馀也。大夫起,士八人馂,贱馂贵之馀也。士起,各执其具以出,陈于堂下,百官进,彻之,下馂上之馀也。进,当为馂,声之误也。百官,谓有事於君祭者也,既馂,乃彻之而去,所谓自卑至贱。进、彻,或俱为馂。
  ○谡,所六反,起也。百官进,依注作“馂”。卑如字,《隐义》音必利反。凡馂之道,每变以众,所以别贵贱之等,而兴施惠之象也。是故以四簋黍见其脩於庙中也。庙中者,竟内之象也。鬼神之惠遍庙中,如国君之惠遍竟内也。
  ○别,彼列反,下同。见,贤遍反,下同。脩於,一本脩作徧,徧音遍,下同。祭者,泽之大者也,是故上有大泽,则惠必及下,顾上先下后耳,非上积重而下有冻馁之民也。是故上有大泽,则民夫人待于下流,知惠之必将至也,由馂见之矣。故曰:“可以观政矣。”鬼神有祭,不独飨之,使人馂之,恩泽之大者也。国君有蓄积,不独食之,亦以施惠於竟内也。
  ○重,直龙反,下同。馁,乃罪反。夫音扶。见如字,旧贤遍反。畜,敕六反。
  [疏]“夫祭”至“政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祭末馂馀之礼,自求多物,恩泽广被之事。
  ○“是故古之人有言曰:善终者如始,馂其是已”者,引古人之言证馂为美也。夫“靡不有初,鲜克有终”,而祭之有馂,即是克有终而礼犹盛,故云“善终者如始,馂其是已”。已,语辞也。
  ○“是故古之君子曰:尸亦馂鬼神之馀也”者,又引古言证馂义也。言亦者,亦人馂尸之馀,乃是人食尸馀。而云“尸亦馂鬼神馀”者,若王侯初荐毛血燔燎,是荐於鬼神。至荐熟时,尸乃食之,是尸馂鬼神之馀。若大夫、士阴厌,亦是先荐鬼神而后尸乃食,亦尸馂鬼神馀,故并云“尸亦馂鬼神之馀”也。
  ○“惠术也,可以观政矣”者,术,犹法也。尸馂鬼神之馀,是施恩惠之术法,言为政之道,贵在於惠,可以观省人君之政教。能施恩惠者,即其政善,不能施恩惠者,则其政恶,故云“可以观政矣”。
  ○“臣馂君之馀也”者,以君於庙中,事尸如君,则君为臣礼。君食尸馀,是臣食君馀,与大夫食君馀相似,故云“臣馂君之馀也”。诸侯之国有五大夫,此云六者,兼有采地助祭也。以下渐遍及下,示溥恩惠也。
  ○“士起,各执其具以出,陈于堂下”者,士庙中馂讫而起,所司各执其馔具以出庙户,陈于堂下。“百官进,彻之”者,进,当为馂,谓有祭事之百官馂讫,各彻其器而乃去之。
  ○“凡馂之道,每变以众,所以别贵贱之等”者,初君四人,次大夫六人,次士八人,是变以众,加之以两,是别贵贱之等。
  ○“而兴施惠之象也”者,兴,起也。其馂之礼,初馂贵而少,后馂贱而多,皆先上而后下。施惠之道亦当然,皆先贵后贱,故云“施惠之象”。
  ○“是故以四簋黍见其脩於庙中也”者,谓馂之时君,与三卿以四簋之黍脩整普遍也。所以用四簋多黍而馂者,欲见其恩惠脩整遍於庙中。诸侯之祭有六簋,今云以四簋者,以二簋留为阳厌之祭,故以四簋而馂。簋有黍、稷,特云“黍”者,见其美,举黍,稷可知也。
  ○“庙中者,竟内之象也”者,以四簋而遍庙中,如君之恩惠遍於竟内也。
  ○“顾上先下后耳”者,言上有大泽,惠必及下,无不周遍。但瞻顾之时,尊上者在先,卑下者处后耳。一云顾,故也。谓君上先馂,臣下后馂,示恩则从上起也。“非上有积重而下有冻馁之民也”者,言非是在上有财物积重而不以施惠,而使在下有冻馁之民。言有积重,必施散在下,不使冻馁。
  ○“由馂见之矣”者,言民所以知上有财物恩惠及於下者,祗祭祀之馂,见其恩逮於下之理,故曰“可以观政矣”者,馂若以礼,则能施惠,其善政也。馂若不以礼,则不能施惠,其政恶也。故云“可以观政矣”。
  夫祭之为物大矣,其兴物备矣。顺以备者也,其教之本与!为物,犹为礼也。兴物,谓荐百品。
  ○与音馀,下“是与”同。是故君子之教也,外则教之以尊其君长,内则教之以孝於其亲。是故明君在上,则诸臣服从。崇事宗庙社稷,则子孙顺孝。尽其道,端其义,而教生焉。崇,犹尊也。
  ○长,丁丈反,下长幼皆同。是故君子之事君也,必身行之,所不安於上,则不以使下;所恶於下,则不以事上。非诸人,行诸己,非教之道也。必身行之,言恕己乃行之。
  ○恶,乌路反。是故君子之教也,必由其本,顺之至也,祭其是与!故曰“祭者,教之本也已”。教由孝顺生也。
  [疏]“夫祭”至“也已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祭祀礼备具,内外俱兼脩之於己,然后及物,是为政之本。“夫祭之为物大矣”者,物,谓事物,物大,言祭之为物盛大矣,以所行皆依礼,故为大。
  ○“其兴物备矣”者,谓庶羞之属,言兴造庶羞百品皆是,故“兴物备矣”。
  ○“顺以备者也,其教之本与”者,祭必依礼,是顺也。百品皆足,是备也。若能上下和顺,物皆备具,是为教之本。言圣人设教,惟以顺以备,故云“其教之本与”。
  ○“是故君子”至“其亲”者,祭既顺、备,可为教,故人君因为教焉。外教谓郊天,内教谓孝於亲、祭宗庙。
  ○“是故明君”至“顺孝”者,由咀茆教尊君长,故诸臣服从。内教孝则亲,故子孙顺孝。
  ○“尽其道,端其义,而教生焉”者,谓人君身自行之,尽其事上之道,又端正君臣上下之义,则政教由此生焉。
  ○“所不安於上,则不以使下”者,谓在上所为之事施之於己,己所不安,则不得施於下。
  ○“所恶於下,则下以事上”者,在下有不善之事施於己,己所憎恶,则不得以此事於上,上亦憎恶也。
  ○“非诸人,行诸己,非教之道也”者,结上二事。诸,於也,谓他人行此恶事加於己,己以为非,是非於人。己乃行此恶事而施人,是行於己也。若如此,非政教之道。言为政教必由於己,乃能及物,故下云“必由其本,顺之至也”。
  夫祭有十伦焉:见事鬼神之道焉,见君臣之义焉,见父子之伦焉,见贵贱之等焉,见亲疏之杀焉,见爵赏之施焉,见夫妇之别焉,见政事之均焉,见长幼之序焉,见上下之际焉。此之谓十伦。伦,犹义也。
  ○见事,贤遍反,下皆同。杀,色界反,徐所例反,下同。
  [疏]“夫祭”至“十伦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广明祭有十种伦礼,今各随文解之。从此至“此之谓十伦”一经,总明十伦之目。从上虽云祭,其事隐;此广陈祭含十义,以显教之本十伦义也。
  铺筵设同几,为依神也。诏祝於室而出于祊,此交神明之道也。同之言詷也。祭者以其妃配,亦不特几也。诏祝,告事於尸也。出於祊,谓索祭也。
  ○铺,普胡反,又芳夫反。筵,羊然反。为,于伪反,下注“为其”皆同。祊,伯更反。詷,徒贡反。索,所伯反。
  [疏]“铺筵”至“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第一伦交鬼神之道。
  ○“铺筵设同几”者,设之曰筵,坐之曰席,同之言詷,詷,共也。言人生时形体异,故夫妇别几,死则魂气同归于此,故夫妇共几。铺席设几,使神依之。设此夫妇所共之几,席亦共之。必云“同几”者,筵席既长,几则短小,恐其各设,故特云“同几”。
  ○“诏祝於室”者,诏,告也。祝,祝也。谓祝官以言诏告,祝请其尸於室求之。
  ○“而出于祊”者,谓明日绎祭而出庙门旁,广求神於门外之祊。
  ○正义曰:“此交神明之道也”者,神明难测,不可一处求之,或门旁不敢定,是与神明交接之道,鬼、神通,故云道。
  ○注“同之”至“祭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同之言詷也”者,若单作“同”字,是“齐同”之“同”,非“詷共”之“詷”,所以物有异类而同时也,则同死同生同出同入之类。不齐,其物异也。若詷共之詷,则言旁作同,故古文、《字林》皆训“詷”为“共”,是汉魏之时字义如此,是以读“同”为“詷”。今则总为一字。云“祭者以为妃配”者,《仪礼 少牢》文,谓祭,夫祝辞云以某妃配。云“亦不特几也”者,谓不但不特设辞,亦不特设其几。谓祝辞与几皆同於夫,不特设也。故郑注《司几筵》云“祭於庙,同几,精气合也”。云“诏祝告事於尸也”者,谓灌鬯、馈熟、酳尸之等,祝官以祝辞告事於尸,其事广也。以总论事,神故广言之。知非朝践之时血毛诏於室者,以朝践尸、主皆在户外,蹔时之事,非终始事神之道,故知非也。云“出於祊,谓索祭也”者,案《郊特牲》“索祭祀于祊”,故云“谓索祭也”。
  君迎牲而不迎尸,别嫌也。尸在庙门外则疑於臣,在庙中则全於君。君在庙门外则疑於君,入庙门则全於臣、全於子。是故不出者,明君臣之义也。不迎尸者,欲全其尊也。尸,神象也。鬼神之尊在庙中,人君之尊出庙门则伸。
  ○伸音申。
  [疏]“君迎”至“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明第二伦君臣之义也。
  ○“君迎牲不迎尸,别嫌也”者,尸体既尊,君宜自卑。若出迎尸,尸道未伸,则嫌君犹欲自尊之义也。
  ○“尸在庙门外,则疑於臣”者,则解别嫌事也。尸本是臣,而为尸时,则尊在庙中耳。君若未入庙,其尊未伸。君若出迎,则疑尸有还为臣之道,故云“疑於臣”也。
  ○“在庙中则全於君”者,尸若入庙,则君、父道全也。唯云全君,不云全父者,此本是明君臣,故略於全父也。下既云臣、子,故知此为君、父也。且庙中行礼,尸皆答拜。然父无答子之礼,君有答臣之法,故据君言之耳。
  ○“君在庙门外则疑於君”者,释君疑也。君道之全,全在庙门外。若出门外,则君道还尊,与平常不异,故不出门也。
  ○“入庙门则全於臣、全於子”者,君若入庙,则臣、子道全,无所疑也。是故不出者,明君臣之义也者,结第二伦也。君至尊而受屈庙中,以臣子自处,不敢出庙门,恐尸尊不极,欲示天下咸知君臣之义也。君臣由义而合,故云“义”也。
  夫祭之道,孙为王父尸。所使为尸者,於祭者子行也。父北面而事之,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。此父子之伦也。子行,犹子列也。祭祖则用孙列,皆取於同姓之適孙也。天子、诸侯之祭,朝事延尸於户外,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。
  ○行,户刚反,注同,徐胡孟反。適,丁历反。
  [疏]“夫祭”至“伦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第三伦,明父子之理。
  ○“孙为王父尸”者,谓王父之孙行与王父作尸。
  ○“所使为尸者,於祭者,子行也”者,谓孝子所使令为尸者,於祭者孝子身为子之行秩也。
  ○“父北面而事之”者,父则祭者之身,北面而事子行之尸也。
  ○“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,此父子之伦也”者,主人为欲孝敬己父,不许己尊而北面事子行,则凡为子者,岂得不自尊事其父乎!是见子事父之道也。
  ○注“皆取”至“尊之礼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天子、诸侯之祭,朝事延尸於户外”者,以《少牢》、《特牲》尸皆在室之奥,主人西面事之,无北面事尸之礼,故知是天子、诸侯也。知当“朝事”者,以《郊特牲》“诏祝於室,坐尸於堂”。诏祝於室,当朝事之节,故知坐尸於堂,当朝事也。
  尸饮五,君洗玉爵献卿。尸饮七,以瑶爵献大夫。尸饮九,以散爵献士及群有司,皆以齿。明尊卑之等也。尸饮五,谓酳尸五献也,大夫、士祭,三献而献宾。
  ○瑶音遥。散,悉但反。差,本又作之等。酳音胤,又仕觐反。
  [疏]“尸饮”至“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第四伦,尊卑差等。
  ○“尸饮五,君洗玉爵献卿”至“皆以齿,明尊卑之等”者,谓献卿、大夫、士及有司等,其爵虽同,皆长者在先,故云“皆以齿”。
  ○注“尸饮”至“献宾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据备九献之礼者。至主人酳尸,故尸饮五也。凡祭二献,祼用郁鬯,尸祭奠而不饮。朝践二献,馈食二献,及食毕,主人酳尸。此等皆尸饮之,故云“尸饮五”。於此之时以献卿,献卿之后,乃主妇酳尸。酳尸毕,宾长献尸,是尸饮七也。乃瑶爵献大夫,是正九献礼毕,但初二祼不饮,故云尸饮七。自此以后,长宾、长兄弟更为加爵,尸又饮二,是并前尸饮九,主人乃散爵献士及群有司也。此谓上公九献,故以酳尸之一献为尸饮五也。若侯伯七献,朝践、馈食时各一献。食讫酳尸,但饮三也。子男五献,食讫,酳尸,尸饮一。云“大夫、士祭,三献而献宾”者,欲明诸侯献宾时节与大夫、士献宾不同。知大夫、士祭三献而献宾者,《特牲礼》文。下大夫不宾尸,与士同,亦三献而献宾。知者,《有司彻》文。其上大夫别行宾尸之礼,与此异也。
  夫祭有昭穆。昭穆者,所以别父子、远近、长幼、亲疏之序而无乱也。是故有事於大庙,则群昭群穆咸在,而不失其伦,此之谓亲疏之杀也。昭、穆咸在,同宗父子皆来。
  ○昭,上遥反,后放此。
  [疏]“夫祭”至“杀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第五伦也,亲疏之杀也。昭、穆,谓尸主行列於庙中,所以至无乱者,谓父南面,子北面,亲者近,疏者远,又各有次序。“是故有事於大庙,则群昭群穆咸在”者,祭大庙之时,则众庙尸主皆来,及助祭之人、同宗父子皆至,则群昭穆咸在。若不於大庙,馀庙之祭,唯有当庙尸主及所出之庙子孙来至,不得群昭群穆咸在也。
  ○“而不失其伦”者,尸主既有昭穆,故主人及众宾亦为昭穆列在庙,不失伦类。
  ○正义曰:“此之谓亲疏之杀也”者,杀,渐也。列昭穆存亡名有远近,示天下亲疏有渐也。
  古者,明君爵有德而禄有功,必赐爵禄於大庙,示不敢专也。故祭之日,一献,君降立于阼阶之南,南乡,所命北面,史由君右,执策命之,再拜稽首,受书以归,而舍奠于其庙。此爵赏之施也。一献,酳尸也。舍,当为释声之误也。非时而祭曰奠。
  ○乡,许亮反。舍,依注音释。
  [疏]“古者”至“施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第六伦也,爵赏之施焉。
  ○“爵有德而禄有功”者,爵表德,故云“有德”。禄赏功,故云“有功”也。
  ○“而舍奠于其庙”者,谓受策命,卿、大夫等既受策书,归还而释奠於家庙,告以受君之命,似非时而祭,故称奠。此爵赏之施也者,君尊上爵赏於庙,不自专,故民知施必由尊也。
  ○注“一献,一酳尸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云“一献”,知非初祼及朝践、馈食之一献,必为一酳尸者,以一酳尸之前,皆为祭事,承奉鬼神,未暇策命,而尸食已毕,祭事方了,始可以行其爵赏及赐劳臣下。此一献则上尸饮五,君献卿之时也。若天子命群臣,则不因常祭之日,特假於庙。故《大宗伯》云“王命诸侯则傧”,注云“王将出命,假祖庙,立,依前南乡”是也。
  君卷冕立于阼,夫人副袆立于东房。夫人荐豆执校,执醴授之,执镫。尸酢夫人执柄,夫人授尸执足。夫妇相授受,不相袭处,酢必易爵,明夫妇之别也。校,豆中央直者也。执醴,授醴之人。授夫人以豆,则执镫。镫,豆下跗也。
  ○卷,古本反。校,户教反,又户交反,柄也。镫音登,又丁邓反。
  [疏]“君卷”至“别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第七伦也。
  ○“夫人副袆立于东房”者,此谓上公之夫人,故副袆立于东房。若其馀夫人则不副袆也。
  ○“夫人荐豆执校”者,校,谓豆之中央直者。夫人荐豆之时,手就此校。
  ○“执醴授之,执镫”者,镫,谓豆下跗。夫人荐豆之时,此执醴之人以豆授夫人之时,则执豆之下跗。夫人授之,乃执校也。
  ○“尸酢,夫人执柄”者,爵为雀形,以尾为柄。夫人献尸,尸酢夫人,尸则执雀尾授夫人也。
  ○“夫人授尸执足”者,夫人受酢於尸,则执爵足也。
  ○“夫妇相授受,不相袭处”者,谓夫妇交相致爵之时。袭,因也。其执之物不相因故处。若夫妇交相致爵不能执故处,以明男女有别。
  ○“酢必易爵”者,谓夫妇交相致爵之时,主人授主妇之酢,易换其爵,故《特牲》主人受主妇之酢爵,“更爵”酢。郑注云“主人更爵自酢,男子不承妇人爵”,即引此文云“夫妇相授受不相袭处,酢必易爵”也。皇氏云:“夫妇犹男女不相袭处,则上执校、执镫之属违郑注《仪礼》之文,其义非也。”
  ○注“执醴授醴”至“执镫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夫人献尸以醴齐之时,此人酌醴以授夫人。至夫人荐豆之时,此人又执豆以授夫人,是献之与荐皆此人所事,故云“执醴,授醴之人”,执镫,谓授夫人以豆而执镫也。
  凡为俎者,以骨为主。骨有贵贱,殷人贵髀,周人贵肩。凡前贵於后。俎者,所以明祭之必有惠也。是故贵者取贵骨,贱者取贱骨。贵者不重,贱者不虚,示均也。惠均则政行,政行则事成,事成则功立。功之所以立者,不可不知也。俎者,所以明惠之必均也,善为政者如此,故曰:“见政事之均焉。”殷人贵髀,为其厚也。周人贵肩,为其显也。凡前贵於后,谓脊、胁、臂、臑之属。
  ○髀,必氏反,又必履反。重,直龙反。臑,乃报反,肱骨也。
  [疏]“凡为”至“均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第八伦也。
  ○“几为俎者,以骨为主”者,俎为助祭者各将物於俎也。
  ○“殷人贵髀,周人贵肩”者,殷质,贵髀之厚,贱肩之薄。周文,贵肩之显,贱髀之隐,各随所贵。
  ○“凡前贵於后”者,据周言之,以周人之贵肩故也。
  ○“俎者,所以明祭之必有惠也”者,助祭者,故赐之俎也。
  ○“贵者不重,贱者不虚,示均也”者,言贵者不特多而重,贱者不虚而无分俎,多少随其贵贱,是示均平也。
  ○“功之所以立者,不可不知也”者,言功立由於分俎,其事既重,人君不可不知分俎之事也。
  ○“善为政者如此”者,言人君欲善为政教者,必须如此分俎均平。
  ○注“凡前”至“之属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脊、胁、臂、臑,举其贵者,言之属中包其贱者。不云肩者,以经云“周人贵肩”,故此略之。前体臂、臑为贵,后体膊、胳为贱。就脊、胁之中,亦有贵贱。正脊在前为贵,脡脊、横脊在后为贱。胁则正胁在前为贵,短胁为贱。故总云“之属”以包之。
  凡赐爵,昭为一,穆为一。昭与昭齿,穆与穆齿。凡群有司皆以齿,此之谓长幼有序。昭、穆,犹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馈食之礼众兄弟也。群有司,犹众宾下及执事者。君赐之爵,谓若酬之。
  [疏]“凡赐”至“有序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祭之第九伦,长幼之序。
  ○“凡赐爵”者,爵,酒爵也。谓祭祀旅酬时,赐助祭者酒爵,故云“赐爵”。
  ○“昭为一,穆为一”者,言君众兄弟、子孙等在昭列者则为一色,在穆列者自为一色,各自相旅。尊者在前,卑者在后。若同班列,则长者在前,少者在后,是“昭与昭齿,穆与穆齿”。
  ○注“君赐之爵,谓若酬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特牲馈食礼》初有主人献众宾、兄弟之礼,后乃旅酬众宾、兄弟。此经直云“赐爵”,知非献时,而特云酬者,以献时不以昭、穆为次者。此云昭与昭齿,穆与穆齿,当旅酬之事,故知赐爵为酬。
  夫祭有畀煇、胞、翟、阍者,惠下之道也。唯有德之君为能行,此明足以见之,仁足以与之。畀之为言与也,能以其馀畀其下者也。煇者,甲吏之贱者也。胞者,肉吏之贱者也。翟者,乐吏之贱者也。阍者,守门之贱者也。古者不使刑人守门,此四守者,吏之至贱者也。尸又至尊,以至尊既祭之末而不忘至贱,而以其馀畀之。是故明君在上,则竟内之民无冻馁者矣。此之谓上下之际。明足以见之,见此卑者也。仁足以与之,与此卑者也。煇,《周礼》作韗,谓韗磔皮革之官也。翟,谓教羽舞者也。古者不使刑人守门,谓夏、殷时。
  ○畀,必利反,下及注同,与也。煇,依注作韗,同况万反,又音运,下同,甲吏也。胞,步交反,下同,肉吏也。翟,狄也。乐,吏也。阍音昏,守门者也。以见,贤遍反,注皆同。此卑如字,旧必利反,下同。磔,知宅反。
  [疏]“夫祭”至“之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祭之第十伦也。
  ○“夫祭有畀煇、胞、翟、阍者,惠下之道也”者,畀,与也。煇也,胞也,翟也,昏也,此四者皆是贱官,於祭之末,与此四者以恩赐,是惠施之道也。
  ○“明足以见之”者,谓有德之君,德能昭明,足以见其惠下之义。
  ○“仁足以与之”者,以君有仁恩,足能赐与於下。
  ○“古者不使刑人守门”者,此作记之人以见周刑人守门,以祭末又何恩赐与刑人,故明之,云古者夏、殷之时,不使刑人守门。虽是贱人,所以得恩赐。
  ○“此四守者,吏之至贱者也”者,既每言贱,明但是各守其职之人,能为四物,故云“四守”也。
  ○“尸又至尊,以至尊既祭之末而不忘至贱,而以其馀畀之,是故明君在上,则竟内之民无冻馁者矣”者,更广明贵有馀分与至贱,为恩之深也。人君身尊,而尸又更尊,故言又也。
  ○“此之谓上下之际”者,结十伦也。际,接也,至尊与贱者,其道接也。
  ○注“煇周”至“殷时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周礼 考工记》“韗人为皋陶”,郑云:“皋陶,鼓木也。言韗人之官,掌作鼓木,张皮两头鞔之以为鼓,是韗磔皮革之官。”云“翟,谓教羽舞者也”者,羽,翟羽,故《诗 邶风》云“左手执籥,右手秉翟”,翟即狄也,古字通用。云“古者不使刑人守门,谓夏殷时”者,以《周礼》墨者使守门,故知不使刑人守门,谓夏殷时也。
  凡祭有四时,春祭曰礿,夏祭曰禘,秋祭曰尝,冬祭曰烝。谓夏、殷时礼也。
  ○礿,羊灼反,字又作禴。夏,户嫁反,下“注夏”“孟夏”同。礿、禘,阳义也。尝、烝,阴义也。禘者阳之盛也,尝者阴之盛也。故曰:“莫重於禘、尝。”夏者尊卑著,而秋万物成。古者於禘也,发爵赐服,顺阳义也。於尝也,出田邑,发秋政,顺阴义也。言爵命属阳,国地属阴。故记曰:“尝之日,发公室,示赏也。”草艾则墨,未发秋政,则民弗敢草也。发公室,出赏物也。草艾,谓艾取草也。秋,草木成,可芟艾给爨亨,时则始行小刑也。
  ○艾音刈。芟,所御反。发,七乱反。亨,普彭反,徐普益反。故曰:“禘、尝之义大矣,治国之本也,不可不知也。明其义者,君也。能其事者,臣也。不明其义,君人不全。不能其事,为臣不全。”全,犹具也。夫义者,所以济志也,诸德之发也。是故其德盛者其志厚,其志厚者其义章,其义章者其祭也敬。祭敬,则竟内之子孙莫敢不敬矣。济,成也。发,谓机发也。竟内之子孙,万人为子孙。是故君子之祭也,必身亲莅之。有故则使人可也。虽使人也,君不失其义者,君明其义故也。莅,临也。君不失其义者,言君虽不自亲祭,祭礼无阙,於君德不损也。其德薄者其志轻,疑於其义而求祭,使之必敬也,弗可得已。祭而不敬,何以为民父母矣!
  [疏]“凡祭”至“母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祭祀之重禘、尝之义,人君若能明於其义,可以为民父母,今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禘者,阳之盛也”者,以禘祭在夏,夏为炎暑,故为阳盛。
  ○“尝者,阴之盛也”者,以尝祭在秋之时,阴功成就,故为阴盛。冬虽严寒,以物於秋成,故不得以冬烝对夏禘。
  ○注“言爵”至“属阴”。
  ○正义曰:爵命是生养之事,故属阳。国地是土地之事,故属阴。
  ○“故记”至“草也”。
  ○以记录之前,先有此记之文,故作记者载前记之文,所以言“记曰”也。此记云尝祭之日,发出公室货财以示赏也。
  ○“草艾则墨”者,谓初秋草堪艾给炊爨之时,则行小刑之墨。
  ○“未发秋政,则民不敢艾草也”,言夏节虽尽,人君未发行秋政,则民不敢艾草也。
  ○注“发公室,出赏物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左传》云:“赏以春夏,刑以秋冬。”此尝之日发公室示赏者,文各有所对,以赏对刑,则赏属春、夏,刑属秋、冬,其实四时之间皆有赏,故车服属夏,田邑属秋。出田邑之时,亦有物也。故《觐礼》秋时赐侯氏车服及箧服也。
  ○“夫义者,所以济志也”者,济,成也。言禘、尝之义,若人君明之,所以成就其志。
  ○“诸德之发也”者,发,谓机发也。诸,众也,言义者,是人君众德之发,谓诸众人之德发在於义。
  ○“是故其德盛者其志厚”者,谓人君道德显盛,则念亲志意而深厚。若能念亲深厚,则事亲祭祀,其义章明显著。若能事亲章明显著,则其祭也恭敬。以此化下,则竟内民之子孙,无敢不恭敬其亲矣,以化於上故也。
  ○“虽使人也,君不失其义者,君明其义故也”者,言祭祀之时,身既有故,使人摄之。虽使人摄,由君能恭敬,不丧失於为君之义。所以然者,由君自明晓於禘尝之义故也。
  ○“其德”至“志轻”。
  ○言人君道浅义薄,则其念亲志意不能厚重。
  ○“疑於其义”至“民父母矣”者,谓志意既轻,疑惑於祭祀之义,皆不能尽心致敬。身既危疑,而欲求祭,使之必敬,不可得已。“已”是语辞。
  夫鼎有铭,铭者自名也,自名以称扬其先祖之美,而明著之后世者也。为先祖者,莫不有美焉,莫不有恶焉。铭之义,称美而不称恶,此孝子孝孙之心也,唯贤者能之。铭,谓书之刻之以识事者也。自名,谓称扬其先祖之德,著已名於下。
  ○自名,如字,徐武政反,下及注“自名”同。铭者,论譔其先祖之有德善,功烈、勋劳、庆赏、声名,列於天下,而酌之祭器,自成其名焉,以祀其先祖者也。显扬先祖,所以崇孝也。身比焉,顺也;明示后世,教也。勋,业也,王功曰勋,事功曰劳。酌之祭器,言斟酌其美,传著於钟鼎也。身比焉,谓自著名於下也。顺也,自著名以称扬先祖之德,孝顺之行也。教也,所以教后世。
  ○譔音撰。比,毗志反,谓次比也,下及注皆同。斟,之林反。傅音附,徐音赋;一音直专反,谓传述。著,直略反,徐张虑反。行,下孟反。夫铭者,壹称,而上下皆得焉耳矣。是故君子之观於铭也,既美其所称,又美其所为。美其所为,美此人为此铭。为之者,明足以见之,仁足以与之,知足以利之,可谓贤矣。贤而勿伐,可谓恭矣。明足以见之,见其先祖之美也。仁足以与之,与其先祖之铭也。非有仁恩,君不使与之也。知足以利之,利己名得此於先祖。
  ○见,贤遍反,注同。知音智,又同。故卫孔悝之鼎铭曰:“六月丁亥,公假于大庙。孔悝,卫大夫也。公,卫庄公蒯聩也,得孔悝之立己,依礼褒之以静国人,自固也。假,至也。至於大庙,谓以夏之孟夏禘祭。
  ○悝,口回反。假,加百反,注同。蒯,苦怪反。聩,五怪反。褒,保毛反。公曰:‘叔舅!乃祖庄叔,左右成公。成公乃命庄叔随难于汉阳,即宫于宗周,奔走无射。公曰叔舅者,公为策书,尊呼孔悝而命之也。乃,犹女也。庄叔,悝七世之祖,卫大夫孔达也。随难者,谓成公为晋文公所伐,出奔楚,命庄叔从焉。汉、楚之川也。即宫於宗周,后反得国,坐杀弟叔武,晋人执而归之於京师,寘之深室也。射,厌也,言庄叔常奔走,至劳苦而不厌倦也。周既去镐京,犹名王城为宗周也。
  ○左音佐。右音又,下“启右”并注同,一读此左右并如字。难,乃旦反。奔,本亦作犇。射音亦,注同。为筴,初革反。女音汝,后皆同。从,才用反。坐,才卧反。寘,之豉反。厌,於艳反,下同。镐,胡老反。启右献公。献公乃命成叔纂乃祖服。献公,卫侯衎。成公,鲁孙也,亦失国得反。言庄叔之功流於后世,启右献公,使得反国也。成叔,庄叔之孙成子蒸鉏也。右,助也。纂,继也。服,事也。献公反国,命成子继女祖庄叔之事,欲其忠如孔达也。
  ○纂,子管反。衎,苦旦反。烝,之承反,下文注同。鉏,仕居反。乃考文叔,兴旧耆欲,作率庆士,躬恤卫国。其勤公家,夙夜不解,民咸曰:休哉!’文叔者,成叔之曾孙文子圉,即悝父也。作,起也。率,循也。庆,善也。士之言事也。言文叔能兴行先祖之旧德,起而循其善事。
  ○耆欲,市志反。解,古卖反。休,许虬反。圉,鱼吕反。公曰:‘叔舅!予女铭,若纂乃考服。’若、乃,犹女也,公命悝:予女先祖以铭,以尊显之;女继女父之事。欲其忠如文子也。成公、献公、庄公,皆失国得反,言孔氏世有功焉,宠之也。
  ○女,羊许反,注同。悝拜稽首曰:‘对扬以辟之。对,遂也。辟,明也。言遂扬君命,以明我先祖之德也。
  ○辟,必亦反,又婢尺反,注同,明也。勤大命,施于烝彝鼎。’”施,犹著也,言我将行君之命,又刻著於烝祭之彝鼎。彝,尊也。《周礼》:“大约剂,书於宗彝。”
  ○施如字。彝,以支反。著,张虑反,又直略反,下同。约如字,徐於妙反。剂,子随反。此卫孔悝之鼎铭也。言铭之类众多也,略取其一以言之。古之君子论譔其先祖之美,而明著之后世者也,以比其身,以重其国家如此。如庄公命孔悝之为也。庄公、孔悝,虽无令德以终其事,於礼是,行之非。子孙之守宗庙社稷者,其先祖无美而称之,是诬也;有善而弗知,不明也;知而弗传,不仁也。此三者,君子之所耻也。
  [疏]“夫鼎”至“耻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前经明事亲致敬,此一节明称扬先祖之美,今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铭者自名也”者,言为先祖之铭者,自著己之功名於下。
  ○“自名以称扬其先祖之美,而名著之后世者”也,谓自著己名之时,先称扬其先祖之美於上,而使昭明显著於后世。“铭者,论譔其先祖之有德善”者,论,谓论说;譔,则譔录。言子孙为铭论说、譔录其先祖道德善事。
  ○“功烈、勋劳、庆赏、声名列於天下”者,此先祖美善之事也。烈,业也。谓有功业勋劳,有庆赏声名著於天下者也。
  ○“而酌之祭器”者,酌,斟酌也。祭器,钟鼎也。若有声名遍普天下者,则斟酌列书,著於君之钟鼎也。
  ○“自成其名焉”者,先书先祖之德於器上,又自成已名於先祖铭下也。
  ○“以祀其先祖者也”者,祀祖,谓预君给祭也。礼:功臣既得铭鼎,则得预君大祫,令先祖被铭预祫,是尊其先祖也。
  ○“显扬先祖,所以崇孝也”者,释所以必铭预也,为崇於孝道,故称扬先祖也。
  ○“身比焉,顺也”者,比,次也。先称祖德,而己身亲自著名次於下,是崇孝顺之行也。
  ○“明示后世,教也”者,为人子孙能得称扬先祖,明示后世,使后世敩慕,即是教也。
  ○注“烈业”至“后世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烈,业也”,《释诂》文。“王功曰勋”,“事功曰劳”《周礼 司勋》文。云“傅著於钟鼎也”者,傅,附也,言镌勒先祖功名附著於钟鼎。或解傅为传述於钟鼎,义亦通也。云“自著名以称扬先祖之德”者,解经“身比焉”。云“孝顺之行也”者,以解经“顺”也。云“教也,所以教后世”者,言称先祖,明示后世,所以教后世便如先祖之善也,故云“教”也。
  ○“夫铭”至“所为”。
  ○“铭者,壹称”,谓造铭唯一称先祖之善。
  ○“而上下皆得焉耳矣”者,上谓光扬先祖,下谓成己顺行,又垂教来世也。
  ○“既美其所称,又美其所为”者,释“上下皆得”也,所称,谓先祖也。所为,谓己身行业也。君子有德之士观铭,必见此二事之美。
  ○“为之”至“恭矣”。
  ○“为之”者,谓为铭之人也。
  ○“明足以见之”者,谓己有显明之德,足以见先祖之美。
  ○“仁足以与之”者,谓己有仁恩,故君上足以著先祖之铭与之。
  ○“知足以利之”者,谓己有知谋,足以利益於己,得上比先祖也。
  ○“可谓贤矣”者,言为铭之人备此三事,所以为贤。
  ○“贤而勿伐,可谓恭矣”者,既备三事为贤,又不自伐,是为恭也,故云“可谓恭矣”。
  ○注“孔悝”至“禘祭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得孔悝之立己”者,按哀公二年,晋赵鞅纳蒯聩于成。至哀十五年传云:卫孔圉娶蒯聩之姊,生悝。孔氏之竖浑良夫通於伯姬,伯姬使良夫往蒯聩,蒯聩与良夫入卫,舍孔氏之外圃,遂入適伯姬氏。伯姬与大子五人迫孔悝於厕,强盟之。遂劫以登台,於是得国,是得孔悝之立己也。“假,至也”,《释诂》文。云“至於大庙,谓以夏之孟夏禘祭”者,以经云六月,是周之六月,是夏之孟月禘祭之时,以诸侯命臣在於祭日。案《左传》哀十五年冬,蒯聩得国。十六年六月,卫侯饮孔悝酒而逐之。此谓六月命之者,盖命后即逐之,故俱在六月。
  ○“公曰”至“休哉”。
  ○此一节是孔悝父祖鼎铭之辞。
  ○“叔舅”者,孔悝是异姓大夫,年幼,故称叔舅。
  ○“乃祖庄叔”者,乃,女也。祖庄叔者,谓孔悝之七祖孔达也。
  ○“左右成公”者,左右,助也。辅助卫成公。
  ○“成公乃命庄叔随难于汉阳”者,难,谓成公被晋所伐,出奔於楚。谓成公命孔达随出逃难而往汉阳,即是楚地,在汉水之北。
  ○“即宫于宗周”者,即,就也。宫,谓宫室。成公后得反国,又坐杀弟叔武,被晋执之,归于京师,寘於深室之中,是即宫也。
  ○“奔走无射”者,言孔达随难汉阳及即宫于宗周,常奔走劳苦无厌倦。
  ○“启右献公,献公乃命成叔纂乃祖服”者,启,开也;右,助也。言庄叔馀功流於后世,能右助献公,献公虽复出奔,乃得反国。其时孔达之孙成叔,辅佐献公,故献公乃命成叔纂继女祖孔达旧所服行之事。
  ○“乃考文叔”者,孔圉是孔悝之父,故云乃考。
  ○“兴旧嗜欲”者,言父圉能兴行先祖旧德嗜欲所为。
  ○“作率庆士,躬恤卫国,其勤公家,夙夜不解,民咸曰:休哉”者,作,起也;率,循也;庆,善也;士,事也。言孔悝能起发依循善事,躬忧恤卫国,勤劳公家,早夜不解倦,民皆曰:功德休美哉!此是孔悝先祖功业鼎铭之辞也。
  ○注“庄叔”至“周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世本》:“庄叔达生得闾叔穀,穀生成叔烝鉏,鉏生顷叔罗,罗生昭叔起,起生文叔圉,圉生悝。”庄叔是悝七世祖也。云“成公为晋文公所伐,出奔楚”者,案僖二十八年《左传》称,卫与楚,晋文公败楚於城濮。卫侯惧,出居於襄牛,遂奔楚。云“坐杀弟叔武,晋人执而归之於京师,寘之深室也”者,亦僖二十八年《左传》文。晋人归卫侯,入其室,弟叔武将沐,闻君至喜,捉发走出,前驱歂犬,射而杀之,其大夫元咺出奔晋,讼卫侯。卫侯不胜,执卫侯归之于京师,寘诸深室。是其事也。案《左传》于时无孔达之事,而云之者,传文不具,或者蒯聩欲褒美孔悝,故假其先祖之功而言之也。
  ○注“献公”至“达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卫世家》卫成公生穆公,穆公生定公,定公生献公,是衎为成公曾孙。云“亦失国得反”者,案襄十四年《左传》称,卫孙文子甯惠子逐卫侯,卫侯出奔齐,是“亦失国”也。称亦者,亦成公也。其时亦非成叔之功,假言之也。云“纂,继也”,“服,事也”,《释诂》文。下注“率,循也”,亦《释诂》文。
  ○“公曰:叔舅!予女铭,若纂乃考服”,此一节明蒯聩与孔悝铭之言也,及敕戒之,使继先祖,故云“纂乃考服”。
  ○“悝拜”至“彝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孔悝拜受君恩,言己光扬先祖之德、行君之大命,著於彝鼎。
  ○“对扬以辟之”者,对,遂也;扬,称扬也;辟,明也。言己遂称扬君命,以光明我先祖之美。
  ○“勤大命,施于烝彝鼎”者,勤,行也;施,著也;烝谓烝祭。言己勤行君之大命,著於烝祭之彝尊及鼎也。“此卫孔悝之鼎铭也”,记者录其铭,故以结之,但“休哉”以上,是称其先祖;“公曰叔舅”以下至“彝鼎”,是自著其名。於下是以身比焉,比先祖也。
  昔者周公旦有勋劳於天下,周公既没,、成王康王追念周公之所以勋劳者,而欲尊鲁,故赐之以重祭。外祭则郊、社是也,内祭则大尝禘是也。言此者王室所铭,若周公之功。
  ○诬音无。不传,直专反,不,本亦作弗。夫大尝禘,升歌《清庙》,下而管《象》,朱干玉戚以舞《大武》,八佾以舞《大夏》,此天子之乐也。康周公,故以赐鲁也。《清庙》,颂文王之诗也。管《象》,吹管而舞《武》、《象》之乐也。朱干,赤盾。戚,斧也,此《武》、《象》之舞所执也。佾,犹列也。《大夏》,禹乐,文舞也,执羽籥。文、武之舞皆八列,互言之耳。康,犹褒大也,《易 晋卦》曰“康侯用钖马”。
  ○佾音逸。盾,食准反,又音允。籥,羊灼反。子孙纂之,至于今不废,所以明周公之德,而又以重其国也。不废,不废其此礼乐也。重,犹尊也。
  [疏]“昔者”至“国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因上说鼎铭,明先祖之善,故此明周公之勋,子孙纂之,特重於馀国,亦光扬之事。
  ○“外祭则郊、社”者,诸侯常祭,唯社稷以下。鲁之祭,社与郊连文,则备用天子之礼也。
  ○“内祭则大尝禘”者,祫祭在秋也,大尝禘祭在夏也,是大尝禘得用天子之礼,则升歌《清庙》及舞《大武》、《大夏》之属,皆用天子之礼,所以为大尝禘也。馀诸侯则不得大常禘。
  ○“升歌《清庙》”者,升堂歌《清庙》。《清庙》,颂文王之诗也。
  ○“下而管《象》”者,堂下吹管而舞《武》、《象》之乐也。
  ○“朱干玉戚,以舞《大武》”者,朱干,亦盾也。戚,斧也。以玉饰其柄,此《武》、《象》之武所执。
  ○“八佾以舞《大夏》”者,《大夏》,禹乐,之舞也,执羽籥。此天子之乐也。
  ○“康周公,故以赐鲁也”者,升歌《清庙》以下,并是天子之乐,故以此结之也。
  ○注“武象”至“锡马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“文、武之舞皆八列,互言之耳”者,以经云“八佾以舞《大夏》”,舞《大武》不显佾数,则舞《大武》亦八佾也。《大武》云“朱干玉戚”其《大夏》则不用朱干玉戚,当用羽籥。而云“互文”者,以《大夏》言舞数,则《大武》亦当有舞数。《大武》言所执舞器,则《大夏》亦有舞器,故云“互”也。
  ○“《易 晋卦》康侯用锡马”者,证康是褒崇之义,案《易 晋卦》坤下离上,日出於地为晋。晋,进也。言明晋也。
  ○“子孙”至“国也者”,言鲁是周公子孙,继周公之后,至今不废此礼乐。谓作记之时也。所以明周公之有德,而又以尊重其鲁国也。


 
卷五十 经解第二十六

 卷五十 经解第二十六  
  陆曰:“郑云《经解》者,以其记六艺政教得失。解,音隹买反,徐胡卖反,一音蟹。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经解》者,以其记六义政教之得失也,此於《别录》属《通论》。”
  孔子曰:“入其国,其教可知也。观其风俗,则知其所以教。其为人也温柔敦厚,《诗》教也。疏通知远,《书》教也。广博易良,《乐》教也。絜静精微,《易》教也。恭俭庄敬,《礼》教也。属辞比事,《春秋》教也。属,犹合也。《春秋》多记诸侯朝聘、会同,有相接之辞。罪辩之事。
  ○易良,以豉反,下“易良”同。属音烛,注及下同。比,毗志反,下同。朝聘,直遥反,篇内同。故《诗》之失愚,《书》之失诬,《乐》之失奢,《易》之失贼,《礼》之失烦,《春秋》之失乱。失,谓不能节其教者也。《诗》敦厚,近愚。《书》知远,近诬。《易》精微,爱恶相攻,远近相取,则不能容人,近於伤害。《春秋》习战争之事,近乱。
  ○近愚,附近之近,下除“远近”一字并同。恶,乌路反。争,争斗之争,下文同。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而不愚,则深於《诗》者也。疏通知远而不诬,则深於《书》者也。广博易良而不奢,则深於《乐》者也。絜静精微而不贼,则深於《易》者也。恭俭庄敬而不烦,则深於《礼》者也。属辞比事而不乱,则深於《春秋》者也。”言深者,既能以教,又防其失。
  [疏]“孔子”至“者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经解》一篇总是孔子之言,记者录之以为《经解》者,皇氏云:“解者分析之名,此篇分析六经体教不同,故名曰《经解》也。六经其教虽异,总以礼为本,故记者录入於礼。”
  ○“孔子曰:入其国,其教可知也”者,言人君以六经之道,各随其民教之,民从上教,各从六经之性观民风俗,则知其教,故云“其教可知也”。
  ○“温柔敦厚,《诗》教也”者,温,谓颜色温润;柔,谓情性和柔。《诗》依违讽谏不指切事情,故云“温柔敦厚”,是《诗》教也。
  ○“疏通知远,《书》教也”者,书录帝王言诰,举其大纲,事非繁密,是疏通上知帝皇之世,是知远也。
  ○“广博易良,《乐》教也”者,《乐》以和通为体,无所不用,是广博简易良善,使人从化,是易良。
  ○“絜静精微,《易》教也”者,《易》之於人,正则获吉,邪则获凶,不为淫滥,是絜静。穷理尽性,言入秋毫,是精微。
  ○“恭俭庄敬,《礼》教也”者,《礼》以恭逊、节俭、齐庄敬慎为本,若人能恭敬节俭,是《礼》之教也。
  ○“属辞比事,《春秋》教也”者,属,合也;比,近也。《春秋》聚合、会同之辞,是属辞,比次褒贬之事,是比事也。凡人君行此等六经之教,以化於下。在下染习其教,还有六经之性,故云《诗》教《书》教之等。
  ○“故《诗》之失愚”者,《诗》主敦厚,若不节之,则失在於愚。
  ○“《书》之失诬”者,《书》广知久远,若不节制,则失在於诬。
  ○“《乐》之失奢”者,《乐》主广博和易,若不节制,则失在於奢。
  ○“《易》之失贼”者,《易》主絜静严正,远近相取,爱恶相攻,若不节制,则失在於贼害。
  ○“《礼》之失烦”者,《礼》主文物,恭俭庄敬,若不能节制,则失在於烦苛。
  ○“《春秋》之失乱”者,《春秋》习战争之事,若不能节制,失在於乱。此皆谓人君用之教下,不能可否相济、节制合宜,所以致失也。
  ○“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而不愚,则深於《诗》者也”,此一经以《诗》化民,虽用敦厚,能以义节之。欲使民虽敦厚,不至于愚,则是在上深达於《诗》之义理,能以《诗》教民也。故云“深於《诗》者”也。以下诸经,义皆放此。
  ○注云“易精”至“之事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《易》精微”者,《易》理微密,相责褊切,不能含容。云“爱恶相攻”者,谓《易》卦六爻,或阴爻乘阳,或阳爻据阴,近而不得,是爱恶相攻也。云“远近相取”者,谓彼此有应,是远近相取也。或远而无应,近而不相得,是远近不相取也。云“则不能容人,近於伤害”者,若意合则虽远必相爱,若意离虽近必相恶,是不能容人不与己同,浪被伤害,是失於贼害也。云“《春秋》习战争之事”者,以《春秋》记诸侯相侵伐,又有斗争之辞。若僖二十八年,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;昭十三年平丘之会,子产争丞之类是也。故前注云《春秋》记罪辩之事也。然《诗》为《乐》章,《诗》、《乐》是一,而教别者,若以声音、干戚以教人,是《乐》教也;若以《诗》辞美刺、讽喻以教人,是《诗》教也。此为政以教民,故有六经。若教国子弟於庠序之内,则唯用四术。故《王制》云“《春秋》教以礼、乐,冬夏教以《诗》、《书》”是也。此六经者,惟论人君施化,能以此教民,民得从之,未能行之至极也。若盛明之君,为民之父母者,则能恩惠下极於民,则《诗》有好恶之情,礼有政治之体,乐有谐和性情,皆能与民至极,民同上情,故《孔子间居》云“志之所至,《诗》亦至焉。《诗》之所至,礼亦至焉。礼之所至,乐亦至焉”是也。其《书》、《易》、《春秋》,非是恩情相感、与民至极者,故《孔子闲居》无《书》、《易》及《春秋》也。
  天子者,与天地参,故德配天地,兼利万物,与日月并明,明照四海而不遗微小。其在朝廷则道仁圣礼义之序,燕处则听《雅》、《颂》之音,行步则有环佩之声,升车则有鸾和之音。居处有礼,进退有度,百官得其宜,万事得其序。《诗》云:“淑人君子,其仪不忒。其仪不忒,正是四国。”此之谓也。道,犹言也。环佩,佩环、佩玉也,所以为行节也。《玉藻》曰:“进则揖之,退则扬之。然后玉锵鸣也。”环取其无穷止,玉则比德焉。孔子佩象环,五寸。人君之环,其制未闻也。鸾、和,皆铃也,所以为车行节也。《韩诗内传》曰:“鸾在衡,和在轼。前升车则马动,马动则鸾鸣,鸾鸣则和应。”居处,朝廷与燕也。进退,行步与升车也。
  ○淑,常六反。忒,吐得反。鎗,七羊反,本又作锵。铃音零。轼音式。应,应对之应。发号出令而民说,谓之和。上下相亲,谓之仁。民不求其所欲而得之,谓之信。除去天地之害,谓之义。义与信,和与仁,霸王之器也。有治民之意而无其器,则不成。器,谓所操以作事者也。义、信和仁,皆存乎礼。
  ○说音悦。去,羌吕反,下同。王,徐于况反。操,七刀反。
  [疏]“天子”至“不成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盛明天子霸王,唯有礼为霸王之器,言礼之重也。
  ○“与天地参”者,天覆地载,生养万物,天子亦能覆载生养之功,与天地相参齐等,故云“与天地参”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淑人君子,其仪不忒,其仪不忒,正是四国”者,此《诗 曹风 鸤鸠》之篇,剌上下不均平之诗,言善人君子用心均平,其威仪不有差忒,以其不差,故能正此四方之国。
  ○“此之谓也”者,言《诗》之所云,正当此圣人有礼之谓也。“民不求其所欲而得之,谓之信”者,谓明君在上,周赡於下,民不须营求所欲之物,自然得之,是在上信实,恩能覆养故也。犹若《尚书传》称“民击壤而歌,凿井而饮,耕田而食,帝有何力”,是不求其所欲也。天不言而四时行,是信若四时,故云“谓之信”也。
  ○“除去天地之害,谓之义”者,义,宜也。天地无害於物,有宜故为义。天地害者,谓水旱之等及疫疠之属,及天地之内有恶事害人,皆名天地之害也。
  ○“霸王之器”者,器,谓人所操持以作事物者。欲为其事,必先利其器,言欲作霸王,必须义、信和仁,是霸王之器也。
  ○注云“韩诗”至“轼前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鸾和所在,谓朝祀所乘之车,若田猎之车则鸾在镳也。故《诗 秦风》云“輶车鸾镳”,笺云“置鸾於镳,异於乘车”。是乘车鸾在衡也。然郑於《商颂》笺云“在轼曰和,在镳曰鸾”,彼亦乘车,鸾在镳,与《秦诗》笺不同者,郑於《秦诗》已解,故於《商颂》略而不言,或可以经无正文,郑为两说。
  礼之於正国也,犹衡之於轻重也,绳墨之於曲直也,规矩之於方圜也,故衡诚县,不可欺以轻重。绳墨诚陈,不可欺以曲直。规矩诚设,不可欺以方圜。君子审礼,不可诬以奸诈。衡,称也。县,谓锤也。陈、设,谓弹画也。议,犹审也,或作成。
  ○圜音圆。县音玄,与注同。称,尺证反。锤,直伪反。弹,徒丹反。画,胡麦反。是故隆礼由礼,谓之有方之士。不隆礼,不由礼,谓之无方之民。敬让之道也。故以奉宗庙则敬;以入朝廷则贵贱有位;以处室家则父子亲,兄弟和;以处乡里则长幼有序。孔子曰:“安上治民,莫善於礼。”此之谓也。隆礼,谓盛行礼也。方,犹道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教之以义方。”
  [疏]“礼之於正国也”至“治民莫善於礼,此之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赞明礼事之重,治国之急。
  ○“故衡诚县,不可欺以轻重”者,衡,谓称衡。县,谓称锤。诚,审也。若称衡详审县锤,则轻重必正,故云“不可欺以轻重”。
  ○“绳墨诚陈,不可欺以曲直”,陈,谓陈列,若绳墨审能陈列,则曲直必当,故云“不可欺以曲直”。
  ○“规矩诚设,不可欺以方圜”者,规,所以正圜;矩,所以正方;设谓置设。若规矩详审置设,则方圜必得,故云“不可欺以方圜”。
  ○“君子审礼,不可诬以奸诈”,设譬既毕,故以此言结之。言君子之人,若能审详於礼,则奸诈自露,不可诬罔也。
  ○“是故隆礼由礼,谓之有方之士”者,隆,盛也;由,行也;方,道也。若君子能隆盛行礼,则可谓有道之士也。反此则为无知之民,民是无知之称故也。
  ○“敬让之道也”者,此言礼之为用,是敬让之道也。为下文而起。
  ○“此之谓也”者,从篇首“孔子曰:入其国,其教可知也”至此“长幼有序”,事相连接,皆是孔子之辞,记者录之而为记。其理既尽,记者乃引孔子所作《孝经》之辞以结之,故云“此之谓也”。言孔子所云者,正此经之所谓也。
  ○注“春秋”至“义方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春秋左氏》隐三年传文,卫庄公宠公子州吁,石碏谏云:“臣闻爱子,教之以义方,弗纳於邪。”引之者,证方为道也。
  故朝觐之礼,所以明君臣之义也。聘问之礼,所以使诸侯相尊敬也。丧祭之礼,所以明臣子之恩也。乡饮酒之礼,所以明长幼之序也。昏姻之礼,所以明男女之别也。夫礼,禁乱之所由生,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。故以旧坊为无所用而坏之者,必有水败。以旧礼为无所用而去之者,必有乱患。春见曰朝,小聘曰问,其篇今亡。昏姻,谓嫁取也。婿曰昏,妻曰姻。自,亦由也。
  ○觐,其靳反。长,丁丈反,下同。姻音因。别,彼列反。坊音房,本又作防,下同。坏音怪。见,贤遍反。取,七注反,本亦作娶。
  [疏]“故朝”至“乱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礼之所用,各有所主,又明旧礼不可不用之意。但自此以下,上丞孔子曰“此之谓也”,以后则是记者广明安上治民之义,非复孔子之言也。
  ○“夫礼,禁乱之所由生”者,由,从也。礼禁乱之所从生,乱生之处,则豫禁之。若深宫固门,阍寺守之;诸侯夫人父母没,不得归宁之类是也。
  ○“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”,坊,谓堤坊,人筑堤坊,止约水之所从来之处,言若有汙下水来之处,则豫防障之。
  ○“故以旧坊为无所用而坏之者,必有水败”者,譬言旧礼不可去也。坊以止水,忽有无知之人,谓旧坊为无所用而坏之,坊坏则水必来败於产业也。
  ○“以旧礼为无所用而去之者,必有乱患”者,礼本坊乱,忽有愚人,谓旧礼为无所用而坏去之者,则必有乱患之事也。
  ○注“婿曰昏,妻曰姻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尔雅 释亲》云:“婿之父为姻,妇之父为婚。”此云“婿曰昏,妻曰姻”者,《尔雅》据男女父、母,此据男女之身。婿则昏时而迎,妇则因而随之,故云“婿曰昏,妻曰姻”。
  故昏姻之礼废,则夫妇之道苦,而淫辟之罪多矣。乡饮酒之礼废,则长幼之序失,而争斗之狱繁矣。丧祭之礼废,则臣子之恩薄,而倍死忘生者众矣。聘觐之礼废,则君臣之位失,诸侯之行恶,而倍畔恰敝痢瓣之败起矣。苦,谓不至、不答之属。
  ○辟,匹亦反。倍音佩,下同。行,下孟反。
  [疏]“故昏姻”至“起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礼诸事不可阙废,若其阙废,则祸乱兴也。
  ○“而争斗之狱繁矣”者,以乡饮酒之礼,明上下长幼共相敬让。今若废而不行,则尊卑无序,故争斗之狱繁多矣。
  ○“而倍死忘生者众矣”者,丧祭之礼,所以敦勖臣子恩情,使死者不见背违,生者恒相从念。若废不行,故臣子恩薄而死者见背,生者被遗忘。如此者多,故云“众矣”。
  ○“而倍畔侵陵之败起”者,倍畔,谓据倍天子也。侵陵,谓侵陵邻国也。
  ○注“苦谓”至“之属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不至”者,谓夫亲迎而女不至。若《诗 陈风》云:“昏以为期,明星煌煌。”注云:“女留他色,不肯时行。”序云“亲迎,女犹有不至者”是也。不答者,谓夫不答耦於妇,故《邶风》云“日月,卫庄姜伤已不见答於先君”是也。此经覆说前经,反明上事。但前经尊重者在前,卑轻者在后,故先朝觐,后昏姻也。又殊别君臣,故先朝觐,后聘问。下经所翻,则据人伦切急者在前,先昏姻,次以乡饮酒,乃至於聘觐也。聘觐合之者,以其聘觐礼废,则君臣位失,倍畔、侵陵,其恶相通,故合言之也。
  故礼之教化也微,其止邪也於未形,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,是以先王隆之也。《易》曰:“君子慎始,差若豪氂,缪以千里。”此之谓也。隆,谓尊盛之也。始,谓其微时也。
  ○邪,似嗟反。远,于万反。差,初隹反,徐初宜反。豪,户刀反,依字作毫。氂,李其反,徐音来,本又作釐。缪音谬。
  [疏]“故礼”至“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故礼之教化也微”者,言礼之教人豫前,事微之时豫教化之,又教化之时,依微不甚指斥。
  ○“其止邪也於未形”者,谓止人之邪,在於事未形著,是教化於事微者也,使人至之也。又使人日日徙善、远於罪恶而不自觉知。是教化依微,不甚指斥。为此之故,是以先世之王隆尚之也。
  ○“《易》曰:君子慎始,差若豪氂,缪以千里,此之谓也”者,此《易 系辞》文也。言君子谨慎事之初始,差错若豪氂之小,至后广大错缪以至千里之大。引之者,证礼之防人在於未形著之前。若初时不防,则后致千里之缪,故云“此之谓也”。


 
卷五十 哀公问第二十七

 卷五十 哀公问第二十七  
  陆曰:“鲁哀公也。郑云:‘善其问礼,著谥以显之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录目》云:“名曰《哀公问》者,善其问礼,著谥显之也,此於《别录》属《通论》。”但此篇哀公所问,凡有二事,一者问礼,二者问政。问礼在前,问政在后。
  哀公问於孔子曰:“大礼何如?君子之言礼,何其尊也?”孔子曰:“丘也小人,不足以知礼。”谦不答也。君曰:“否,吾子言之也。”孔子曰:“丘闻之,民之所由生,礼为大,非礼无以节事天地之神也,非礼无以辨君臣、上下、长幼之位也,非礼无以别男女、父子、兄弟之亲,昏姻疏数之交也。君子以此之为尊敬然。言君子以此故尊礼。
  ○长,于丈反。别,彼列反。数,色角反。然后以其所能教百姓,不废其会节。君子以其所能於礼,教百姓,使其不废此上事之期节。有成事,然后治其雕镂、文章、黼黻以嗣。上事行於民,有成功,乃后续以治文饰,以为尊卑之差。
  ○彫,本亦作雕。镂,力豆反。黼音甫。黻音弗。其顺之,然后言其丧筭,备其鼎俎,设其豕腊,脩其宗庙,岁时以敬祭祀,以序宗族。即安其居,节丑其衣服,卑其宫室,车不雕几,器不刻镂,食不贰味,以与民同利。昔之君子之行礼者如此。言,语也。筭,数也。即,就也。丑,类也。几,附缠之也。言君子既尊礼,民以为顺,乃后语以丧祭之礼,就安其居处,正其衣服,教之节俭,与之同利者,上下俱足也。
  ○筭,悉让反。备其鼎俎,本亦无此句。腊音昔。卑如字,又音婢。几音祈,注同。语以,鱼据反。公曰:“今之君子胡莫行之也?”孔子曰:“今之君子好实无厌,淫德不倦,荒怠敖慢,固民是尽,午其众以伐有道,求得当欲不以其所。昔之用民者由前,今之用民者由后,今之君子,莫为礼也。”实,犹富也。淫,放也。固,犹故也。午其众,逆其族类也。当,犹称也。所,犹道也。由前,用上所言;犹后,用下所言。
  ○好,呼报反。厌,於艳反。敖,五报反。午,五故反,一音如字,注同;王肃作迕,迕,违也。当,丁浪反,注同。称,尺证反。
  [疏]“哀公”至“礼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是哀公问礼之事。“大礼何如”者,以礼之所用,其事广大,包含处广,故云“大礼”。
  ○“君子之言礼何其尊也”者,哀公问夫子云:贤人君子言说礼之事重,此礼何事可尊?问其所尊之事意。
  ○“君曰:否,吾子言之也”者,孔子既辞以不堪足以识知於礼。君,谓哀公,哀公止其谦让曰:“否。”否,不也,言不得谦退,吾子但言说之也。
  ○“然后以其所能教百姓”者,人君既知所生由礼,故尊而学之,学之既能,回持此能以教百姓也。
  ○“不废其会节”者,会,由期也。期节,谓天地、君臣、男女之期节也。既教百姓,故使百姓不废此三事之期节也。
  ○“有成事”者,谓有上三事行於民,有成功之事,故云“有成事”,则上事天地、辨君臣、别男女等之事。
  ○“然后治其雕镂、文章、黼黻以嗣”者,言既有在上诸事,然后圣人能治理其雕画刻镂、文章、黼黻以嗣续其事,便每事有尊卑上下文彩之异。
  ○“其顺之”者,谓其民也。君既尊敬於礼,故民得教而百姓顺从之。
  ○“然后言其丧筭”者,言,犹示语也;筭数也。民既从顺,然后示语其丧纪节数以教之也。
  ○“设其豕腊”者,谓丧中之奠,有豕有腊也。前示服数,后设丧奠之礼也。
  ○“脩其宗庙,岁时以敬祭祀”者,谓除服之后,又教为之宗庙,以鬼享之。
  ○“以序宗族”者,又教祭祀末,留同姓燕饮,序会宗族也。
  ○“即安其居”者,即,就也。就安其居,谓随其风俗、山川、溪谷之异而安之,不使山者居川,渚者居中原是也。
  ○“节丑其衣服”者,节,正也;丑,类也。又正其民衣服,使得其类也。衣服异宜,器械异制是也。
  ○“卑其宫室”者,制使有度,不峻宇雕墙也。
  ○“车不雕几”者,几,谓沂鄂也。谓不雕镂,使有沂鄂也。
  ○“器不刻镂”者,谓常用之器不用采饰。
  ○“食不贰味”者,谓不副贰肴膳也。
  ○“以与民同利”者,非唯教民如此,而君亦不奢饰,但与百姓同其利润也。
  ○“昔之君子之行礼者如此”,以哀公问君予尊礼所由,故结之云古昔之君子之行礼如此上事,剌公今不然。
  ○“孔子曰:今之君子好实无厌”者,实,谓财货充实,言今之君子性行贪婪,好此财货,无知厌足。
  ○“固民是尽”者,固,故也;尽,谓竭尽。言不恤於下,故使人之财力於是尽竭。
  ○“午其众以伐有道”者,午,忤也;忤,违逆也,言专意自纵,不顺众心,是违逆其众族类也。守道者被害,是以伐有道也。“求得当欲不以其所”者,当,称也,所道也。言不以道而侵民,求其所得,必须称己所欲,不用其养民之道。
  ○“今之君子,莫为礼也”者,言古之君子用前经所云以化民,今之君子用后经所说以害下。故今之君子无能为先世君子之礼也。
  孔子侍坐於哀公。哀公曰:“敢问人道谁为大?”子愀然作色而对曰:“君之及此言也,百姓之德也,固臣敢无辞而对?人道政为大。”愀然,变动貌也。作,犹变也。德,犹福也。辞,让也。
  ○坐,才卧反。愀,七小反,旧慈纠反,又在由反,又音秋,又子了反,下同。公曰:“敢问何谓为政?”孔子对曰:“政者正也,君为正,则百姓从政矣。君之所为,百姓之所从也。君所不为,百姓何从?”言君当务於政。公曰:“敢问为政如之何?”孔子对曰:“夫妇别,父子亲,君臣严。三者正,则庶物从之矣。”庶物,犹众事也。
  ○别,被列反。公曰:“寡人虽无似也,原闻所以行三言之道。可得闻乎?”无似,犹言不肖。
  ○肖音笑。孔子对曰:“古之为政,爱人为大。所以治爱人,礼为大。所以治礼,敬为大。敬之至矣,大昏为大,大昏至矣!大昏既至,冕而亲迎,亲之也。亲之也者,亲之也。是故君子兴敬为亲,舍敬是遗亲也。弗爱不亲,弗敬不正,爱与敬,其政之本与!”大昏,国君取礼也。至矣,言至大也。兴敬为亲,言相敬则亲。
  ○迎,逆敬反,下及注同。舍音舍。“不亲”、“不正”,一本“不”皆作“弗”。与音馀,下本“与敬与”并同。公曰:“寡人原有言然。冕而亲迎,不已重乎?”已,犹大也。怪亲迎乃服祭服。
  ○大音泰。孔子愀然作色而对曰:“合二姓之好,以继先圣之后,以为天地宗庙社稷之主,君何谓已重乎?”先圣,周公也。
  ○好,呼报反。公曰:“寡人固。不固,焉得闻此言也?寡人欲问,不得其辞,请少进。”固,不固,言吾由鄙固故也。请少进,欲其为言以晓己。
  ○焉,於虔反。为,于伪反。孔子曰:“天地不合,万物不生。大昏,万世之嗣也。君何谓已重焉!”孔子遂言曰:“内以治宗庙之礼,足以配天地之神明。出以治直言之礼,足以立上下之敬。物耻足以振之,国耻足以兴之。为政先礼,礼其政之本与!”宗庙之礼,祭宗庙也。夫妇配天地,有日月之象焉。《礼器》曰:“君在阼,夫人在房,大明生於东,月生於西,此阴阳之分,夫妇之位也。”直,犹正也,正言谓出政教也。政教有夫妇之礼焉。《昏义》曰:“天子听外治,后听内职,教顺成俗,外内和顺,国家理治,此之谓盛德。”物,犹事也。事耻,臣耻也。振,犹救也。国耻,君耻也。君臣之行有可耻者,礼足以救之,足以兴复之。
  ○分,扶问反。治,直吏反,下同。行,下孟反,下“君之行”同。孔子遂言曰:“昔三代明王之政,必敬其妻、子也,有道。妻也者,亲之主也,敢不敬与?子也者,亲之后也,敢不敬与?君子无不敬也,敬身为大。身也者,亲之枝也,敢不敬与?不能敬其身,是伤其亲。伤其亲,是伤其本。伤其本,枝从而亡。三者,百姓之象也。身以及身,子以及子,妃以及妃。君行此三者,则忾乎天下矣,大王之道也。如此,国家顺矣。忾,犹至也。大王居幽,为狄所伐,乃曰:“土地,所以养人也。君子不以其所养害所养,乃去之岐。”是言百姓之身犹吾身也,百姓之妻、子犹吾妻、子也,不忍以土地之故而害之。去之岐,而王迹兴焉。
  ○妃,芳非反。忾,诈乞反,又许气反。大音泰,注同。豳,彼贫反。
  [疏]“孔子”至“顺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哀公问政之事,并问为政何以必须亲迎。孔子对之三事,今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孔子侍坐於哀公”者,谓哀公命孔子坐而侍之,因问以为政之事。自此以下终篇末,皆侍坐时言也。此云“侍坐”,则以前问者,非侍坐时也,当立而与之言也。
  ○“百姓之德也”者,德,谓恩德,谓福庆之事。言君今问此人道之大,欲忧恤於下,是百姓受其福庆。
  ○“公曰:寡人虽无似也”者,无似犹言不肖也,肖,亦似也。哀公谦退,言己愚蔽,无能似类贤人也。
  ○“原闻所以行三年之道”者,则上经夫妇别、父子亲、君臣严是也。
  ○“古之为政,爱人为大”者,人为国本,是以为政之道,爱养民人为大。
  ○“所以治爱人,礼为大”者,人有礼则生,所以治理爱人,非礼不可,故礼为大。
  ○“所以治礼,敬为大”者,礼以敬为主,故欲治礼者,则先须敬,故敬为其大也。
  ○“敬之至矣,大昏为大”者,敬有大小,若敬至极之中,大昏为大。大昏,谓天子、诸侯之昏也。
  ○“大昏”至“矣者”,美大昏是敬中至极也。
  ○“大昏既至,冕而亲迎,亲之也”者,上亲,犹自也;下亲,亲爱也。言大昏既是至敬,故国君虽尊,而服其冕服,以自迎也。所以自迎者,欲亲此妇也,故云“亲之”也。
  ○“亲之也者,亲之也”,谓所以亲此妇人,亦亲己也,是故君子兴敬为亲者,言君子冕而亲迎,兴起敬心,为欲相亲也。
  ○“舍敬是遗亲也”者,若不冕而亲迎,则是舍夫敬心,是遗弃相亲之道也。
  ○“弗爱不亲”者,若夫不爱重,不自亲迎,则夫妇之情不相亲爱矣。
  ○“弗敬不正”者,若夫不冕服亲迎,是不敬於妇,则室家之道不正矣。“爱与敬,其政之本与”者,爱谓亲爱,则仁也;敬谓尊敬,则义也。是仁义为政教之本也。
  ○“冕而亲迎,不已重乎”者,冕则祭服也,天子则衮冕,诸侯以下各用助祭之服,故《士昏礼》主人爵弁服是也。已,犹大也。君身著祭服而亲迎,不亦大重乎!
  ○注“怪亲迎乃服祭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昏礼迎妇,二《传》不同。《春秋公羊》说自天子至庶人皆亲迎;《左氏》说天子至尊无敌,故无亲迎之礼,诸侯有故,若疾病,则使上卿逆,上公临之。许氏谨案:“高祖时,皇太子纳妃,叔孙通制礼,以为天子无亲迎,从《左氏》义。”玄驳之云:“大姒之家在渭之涘,文王亲迎於渭,即天子亲迎明文也。”引《礼记》:“‘冕而亲迎’,‘继先圣之后,以为天地、宗庙、社稷之主’,非天子则谁乎?”如郑此言,从《公羊》义也。又《诗说》云:“文王亲迎於渭,纣尚南面,文王犹为西伯耳。”以《左氏》义为长,郑駮未定。
  ○注云“先圣,周公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哀公所问,当问己诸侯,唯鲁出周公,故解先圣为周公。又鲁得郊天,故云“天地、宗庙、社稷之主”。若《异义》駮所云,则以先圣及天地据天子,以事含两义,故彼此各举一边。
  ○“公曰”至“本与”。
  ○“固,不固”者,上固是彼固,下固,故也。言寡人由鄙固,之故所以得闻此言,由其固陋,殷重问之,故得闻此言。皇氏用王肃之义,二固皆为固陋,上固言已之固陋,下固言若不鄙固则不问,不问,焉得闻此言哉!
  ○“寡人欲问,不得其辞,请少进”者,寡人更欲问所疑之事,不能得其所问之辞。请孔子少进,言使简约易了。
  ○“内以治宗庙之礼,足以配天地之神明”者,谓君祼献、后夫人亚献之属,是治宗庙之礼也。天地,谓日月也,夫配日,妇配月,注引《礼器》文是也。
  ○“出以治直言之礼,足以立上下之敬”者,直,正也。若夫妇出在於外,治理政直、言教之礼,足以立君臣上下之恭敬也,则注引《昏义》文是也。“物耻足以振之”者,物,事也;振,救也。谓臣之职事有可耻愧者,其礼足以救之。
  ○“国耻足以兴之”者,谓君於治国有可耻愧,其礼足以兴起之也。
  ○“为政先礼,礼其政之本与”者,言欲为国家之政,先行於礼。礼,谓夫妇之道内则治宗庙、配天地,外则施政教、立上下,故为政教之本与!
  ○“孔子”至“顺矣”。
  ○上经孔子答哀公以问政之事,遂更广言三代明王为政之道,敬其妻、子及敬其身,乃可施政教於天下,言“敬其妻、子也,有道”者,谓三代敬其妻、子,必有道理,故言“有道”也。
  ○“妻也者,亲之主也”,言妻所以供粢盛祭祀,与亲为主,故云“亲之主”也。
  ○“三者,百姓之象也”者,谓身也、子也、妃也。若爱百姓,先须敬身及子及妃,乃能及百姓,故云“百姓之象也”。
  ○“身以及身,子以及子,妃以及妃”者,此言百姓之象,能爱己身,则以及百姓之身。能爱己子,则以及百姓之子。能爱己妃,则以及百姓之妃。是身与妻、子,还是百姓身与妻、子,故云“百姓之象”也。前泛言,故云妻,此论人君治国政,故云妃。
  ○“君行此三者,则忾乎天下矣,大王之道也”者,言人君行此三事,从近而能广至於天下矣,唯大王能然,故云“大王之道也”。
  ○“如此国家顺矣”者,既能爱百姓之身及妻、子如似已身及己之妻、子也,则天下怀德,无不顺从,故云“国家顺矣”。
  ○注“忾犹”至“兴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忾,音近憩,憩为息,息是至之义,故云“忾,犹至也”。云大王居豳,为狄所伐者,《毛诗传》文。案《诗》称:“大王居豳,狄人侵之,事之以皮币,不得免焉。事之以犬马,不得免焉。事之以珠玉,不得免焉。乃属其耆老而告之曰:‘狄人之所欲,吾土地。吾闻之,土地所以养人,君子不以其所养人而害人。’遂去之,邑於岐山之下。”《毛传》所引者,皆《孟子》文。又《庄子》及《吕氏春秋》称大王亶父曰:“与人之兄居而杀其弟,与人之父居而杀其子,吾不忍也。且吾闻之,不以其所养害所养。於是乃策杖而去。民相随而从之,遂成国於岐山之下。”又《书传略说》云:“事之以菽、粟、货财,狄人攻而不止,遂策杖而去。国人束脩奔走而从者三千乘,止而民成三千户之邑也。”此注“君子不以其所养害所养”,取《庄子》、《吕氏春秋》文也。
  公曰:“敢问何谓敬身?”孔子对曰:“君子过言则民作辞,过动则民作则。君子言不过辞,动不过则,百姓不命而敬恭。如是则能敬其身。能敬其身,则能成其亲矣。”则,法也。民者,化君者也,君之言虽过,民犹称其辞。君之行虽过,民犹以为法。
  [疏]“公曰”至“亲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前经对哀公为政,在於敬身。故此经公问敬身之事,孔子对以敬身之理。
  ○“君子过言,则民作辞”者,以君为民表,下之所从。假令过误出言,民犹法之称,作其辞。
  ○“过动则民作则”者,君子假令过误举动,而民作其法则,所以君子出言不得过误其辞,举动不得过误法则。
  公曰:“敢问何谓成亲?”孔子对曰:“君子也者,人之成名也。百姓归之名,谓之君子之子,是使其亲为君子也。是为成其亲之名也己。”孔子遂言曰:“古之为政,爱人为大。不能爱人,不能有其身。不能有其身,不能安土。不能安土,不能乐天。不能乐天,不能成其身。”有,犹保也,不能保身者,言人将害之也。不能安土,动移失业也。不能乐天,不知己过而怨天也。
  ○乐天,音洛,下及注同。怨,於元反,又於原反。
  [疏]“公曰”至“其身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对哀公敬身则能成亲,故此经明公更问敬身之事何以成亲?夫子答以成亲之义,遂广明成身之理。“君子也者,人之成名也”者,言凡谓之君子者,人之成就美名。王肃云:“君上位,子下民。”
  ○“百姓归之名,谓之君子之子”者,言己若能敬身,则百姓归己善名,谓己为君子所生之子,是己之脩身,使其亲有君子之名,是脩身成其亲也。
  ○“不能有其身,不能安土”者,既不能泛爱於人,人则害之,故不能保有其身避其祸害,流移失业,是不能安土。
  ○“不能乐天”者,身既失业,不知己过所招,乃更怨天,是不能爱乐於天也。
  ○“不能成其身”者,既不能乐天,不自知其罪,将谓天之滥罚罪恶之事,无所不为,是不能成其身。
  公曰:“敢问何谓成身?”孔子对曰:“不过乎物。”物,犹事也。
  [疏]“公曰”至“乎物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前经对哀公以成身,故此经明公问成身,夫子答以成身之事。
  ○“不过乎物”者,过,谓过误;物,事也。言成身之道,不过误其事,但万事得中,不有过误,则诸行并善,是所以成身也。
  公曰:“敢问君子何贵乎天道也?”孔子对曰:“贵其不已,如日月东西相从而不已也,是天道也。不闭其久,是天道也。无为而物成,是天道也。已成而明,是天道也。”已,犹止也。是天道也者,言人君法之,当如是也。日月相从,君臣相朝会也。不闭其久,通其政教,不可以倦。无为而成,使民不可以烦也。已成而明,照察有功。
  ○朝,宣遥反。炤音照,本亦作照。
  [疏]“公曰”至“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前经孔子对以成身之事,公更无疑,更改问君子何贵乎天道。孔子又答以贵天道之事。
  ○“如日月东西相从而不已也,是天道也”者,言天体无形,运行不息,如似日月东西相从而不休已,是天道也。人君设法,当则上天之道,君臣朝会往来不已也。
  ○“不闭其久,是天道也”者,言天开生万物,不使闭塞,其能久长,是天道也。谓人君施政,当则天道,施为政教,开通万物,而能长久不懈倦也,故云“是天道也”。
  ○“无为而物成,是天道也”者,言春生夏长,无见天之所为,而万物得成,是天道。谓人君当则天道,以德潜化,无所营为而天下治理,故云“是天道也”。
  ○“已成而明,是天道也”者,言天之生物已能成就而功之明著,是天道。人君当则天道,化民治理,而功成大平。故云“是天道也”。
  公曰:“寡人憃愚,冥烦,子志之心也。”志,读为识,识,知也。冥烦者,言不能明理此事。子之心所知也,欲其要言,使易行。
  ○憃,如容反,徐昌容反,又汤邦反,一音丁绛反。《字林》:“丑凶反,又丑绛反,愚也。”冥,莫亭反,徐亡定反。志,依注音识,徐音试。易,以豉反。孔子蹴然辟席而对曰:“仁人不过乎物,孝子不过乎物。是故仁人之事亲也如事天,事天如事亲,是故孝子成身。”蹴然,敬貌。物,犹事也。事亲、事天,孝、敬同也。《孝经》曰:“事父孝,故事天明。”举无过事,以孝事亲,是所以成身。
  ○蹴,子六反,又在育反。辟音避。
  [疏]“公曰”至“成身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明天道之事,人君当则之无已。公欲孔子要陈所行何事能得如天不已,孔子答以所行不已之事。“寡人憃愚”者,是哀公谦退,言己憃然愚蔽,无所了解。
  ○“冥烦,子志之心也”,皇氏云:“子志,夫子之志。志是知也。言我之心冥烦不能明理此事,子心所知也。今谓志是识知也,言孔子识知广博,故己欲使夫子出要言以示己。”
  ○“孔子蹴然辟席而对曰”者,以公谦退,故蹴然恭敬,辟席而起对。
  ○“仁人不过乎物”者,物,事也。言仁德之人不过失於其事,言在事无过失也。
  ○“孝子不过乎物”者,言孝子事亲,亦於事无过也。
  ○“是故仁人之事亲也如事天”者,言仁人事亲以敬,如以事天相似,言敬亲与敬天同。
  ○“事天如事亲”者,言仁人事天以孝爱,如人事亲孝爱相似,言爱亲与爱天同。
  ○“是故孝子成身”者,上称仁人,则孝子也,据其泛爱,则称仁人;据其事亲,则称孝子。内则孝敬於父母,外则孝敬於天地。其间无所不行孝敬,故云“孝子成身”也。
  公曰:“寡人既闻此言也,无如后罪何!”既闻此言也者,欲勤行之也,无奈后日过於事之罪何?为谦辞。孔子对曰:“君之及此言也,是臣之福也。”善哀公及此。言此,言善言也。
  [疏]“公曰”至“福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哀公问事毕,有谦退之辞。孔子答以君惧后罪,是臣之福也。
  ○“无如后罪何”者,如,柰也。言寡人以闻子之言,勤力而行,但己之才弱,无柰后日过於其事而有罪戾何?是谦退之辞。


 
卷五十 仲尼燕居第二十八

 卷五十 仲尼燕居第二十八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善其不倦,燕居犹使三子侍,言及於礼。著其字,言可法也。退朝而处曰燕居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仲尼燕居》者,善其不倦,燕居犹使三子侍之,言及於礼。著其字,言事可法。退朝而处曰燕居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通论》。”此之一篇是仲尼燕居,子张、子贡,言游三子侍侧,孔子为说礼事,各依文解之。
  仲尼燕居,子张、子贡、言游侍,纵言至於礼。言游,言偃,子游也。纵言,汎说事。
  ○燕,於见反。汎,芳剑反。子曰:“居!女三人者,吾语女礼,使女以礼周流,无不遍也。”“居,女三人者”,女三人且坐也,使之坐。凡与尊者言,更端则起。
  ○女音汝,后同,本亦作汝。语,鱼据反,下及注“语女”皆同。遍音遍。
  [疏]“仲尼”至“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问更端,三子陪侍夫子,欲语以礼之大纲。
  ○“纵言至於礼者”,纵,谓放纵。仲尼与三子等放纵广言,汎说诸事,遂至於礼。
  ○“使女以礼周流,无不遍也”,周流,谓周旋流转,言我使女等恒以礼周旋流转,无不遍於天下。
  子贡越席而对曰:“敢问何如?”对,应也。子曰:“敬而不中礼谓之野,恭而不中礼谓之给,勇而不中礼谓之逆。”子曰:“给夺慈仁。”夺,犹乱也,巧言足恭之人似慈仁,实鲜仁。特言是者,感子贡也。子贡辨,近於给。
  ○中,丁仲反,下同。给音急,徐渠急反,又其劫反,下同。足,将注反,又如字。鲜,仙浅反。近,附近之近。
  [疏]“子贡”至“慈仁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子贡问礼,辨而不让,夫子因感而喻之。言若不中礼,则於事为失。“敬而不中礼谓之野”者,野,谓鄙野。虽有恭敬,而不合礼,是谓鄙野之人,无所知也。“恭而不中礼谓之给”者,给,谓捷给、便僻。足恭而不合礼,是谓捷给足恭之貌。“勇而不中礼谓之逆”,逆,谓逆乱,虽有壮勇而不合礼,则为逆乱。
  ○“子曰:给夺慈仁”者,言捷给之人貌为恭敬,似慈爱宽仁,而实不慈仁,但其貌夺乱真慈仁也。故注云“特言是者,感子贡也。子贡辨,近於给”。
  子曰:“师,尔过,而商也不及。子产犹众人之母也,能食之,不能教也。”过与不及,言敏、钝不同,俱违礼也。众人之母,言子产慈仁,多不矜庄,又与子张相反。子产尝以其乘车济冬涉者,而车梁不成,是慈仁亦违礼。
  ○食音嗣。敏顿,徒逊反。乘,绳证反,又如字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教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上经子贡辨而捷给,不中於礼,故此经因明不中礼之人,亦言子张之过,子夏不及,子产之恩惠、不能教也。
  ○“子产犹众人之母也”者,言父义母慈,父能教而不能爱,母则能爱而不能教,言子产若众人之母,但能恩慈食之,不能严厉教之。
  ○注“过与”至“违礼”。
  ○正义曰:敏、钝不同者,师也过,是於事敏疾;商也不及,是於事迟钝,故言“敏、钝不同”。云“子产尝以其乘车济冬涉者,而车梁不成”者,《孟子》云“子产听郑国之政,以其乘车济人於溱洧。孟子曰:‘惠而不知为政。岁十一月,徒杠成。十二月,舆梁成,民未病涉也’。”是郑约《孟子》为注。既言十一月、十二月,明是济冬涉者。
  子贡越席而对曰:“敢问将何以为此中者也。”子曰:“礼乎礼!夫礼所以制中也。”礼乎礼,唯有礼也。子贡退,言游进曰:“敢问礼也者,领恶而全好者与?”子曰:“然。”领,犹治也。好,善也。
  ○与音馀,下“无相与”同。“然则何如?”子曰:“郊社之义,所以仁鬼神也。尝禘之礼,所以仁昭穆也。馈奠之礼,所以仁死丧也。射乡之礼,所以仁乡党也。食飨之礼,所以仁宾客也。仁,犹存也,凡存此者,所以全善之道也。郊社、尝禘、馈奠,存死之善者也。射乡、食飨,存生之善者也。郊有后稷,社有句龙。
  ○昭穆,上遥反,穆亦作缪,音同。食飨,音嗣,注同。句,古侯反。子曰:“明乎郊社之义、尝禘之礼,治国其如指诸掌而已乎!是故以之居处有礼,故长幼辨也。以之闺门之内有礼,故三族和也。以之朝廷有礼,故官爵序也。以之田猎有礼,故戎事闲也。以之军旅有礼,故武功成也。是故宫室得其度,量鼎得其象,味得其时,乐得其节,车得其式,鬼神得其飨,丧纪得其哀,辨说得其党,官得其体,政事得其施,加於身而错於前,凡众之动得其宜。”治国指诸掌,言易知也。郊社、尝禘,尊卑之事,有治国之象焉。辨,别也。三族,父、子、孙也。凡言得者,得法於礼也。量,豆、区、斗、斛也。味,酸苦之属也。四时有所多,及献所宜也。式,谓载也,所载有尊卑。辨礼之说,谓礼乐之官教学者。党,类也。体,尊卑异而合同。
  ○长,丁丈反,后皆同。量音谅,注及下同。错,七故反,本又作措,后同。易,以豉反。别,彼列反,下“其别”同。区,乌侯反。子曰:“礼者何也?即事之治也。君子有其事,必有其治。治国而无礼,譬犹瞽之无相与!伥伥乎其何之?譬如终夜有求於幽室之中,非烛何见?若无礼,则手足无所错,耳目无所加,进退揖让无所制。是故以之居处,长幼失其别,闺门三族失其和,朝廷官爵失其序,田猎戎事失其策,军旅武功失其制,宫室失其度,量鼎失其象,味失其时,乐失其节,车失其式,鬼神失其飨,丧纪失其哀,辨说失其党,官失其体,政事失其施,加於身而错於前,凡众之动失其宜。如此,则无以祖洽於众也。”凡言失者,无礼故也。策,谋也。祖,始也。洽,合也。言失礼无以为众倡始,无以合和众。
  ○治,直吏反,下“其治”、“治国”并同。瞽音古。相,息亮反。伥,敕良反,无见貌。策,初革反。为众,于伪反,又如字。倡,尸亮反。
  [疏]“子贡”至“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子游问礼,夫子为说礼之事。凡有三节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领恶而全好者与”,领,治也;好,善也;“与”是语辞。子游问礼之为体,治去恶事而留全善事者与?子曰然。然,犹如是,夫子答以礼之为意,如是领恶全善也。
  ○“然则何如”者,子游既闻夫子称治恶全好之事,更问夫子治恶全好之事如何。
  ○“子曰:郊社之义,所以仁鬼神也”者,仁,谓仁恩,相存念也。郊社之祭,所以存念鬼神也。
  ○“馈奠之礼,所以仁死丧也”者,谓人之初死,设此馈食之奠,所以存念死丧。此以上皆是存留死事之善者,善事既全,则恶事除去也。
  ○“射乡之礼,所以仁乡党也”,射,谓乡射;乡,谓乡饮酒也。礼:乡党中有乡射,有乡饮酒者,存乡党故也。然射在乡上者,欲明乡射与乡饮酒别也。此“仁乡党”及下“仁宾客”皆是存生之善者也。
  ○注“郊有后稷,社有句龙”。
  ○正义曰:注称此者,解经郊社仁鬼神之义。鬼神,谓人之鬼神,故以后稷、句龙言之。此鬼神与昭穆死丧相类,故知非阴阳七八九六之鬼神也。
  ○“子曰”至“其宜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明郊社等之礼各有所由,故此经更广明郊、社、尝、禘明而用之,则有功也;又广明诸礼所用有功之事。
  ○“治国其如指诸掌而已乎”者,郊、社,所以祭天地;尝、禘,所以祭宗庙,皆是事之难者。若能明之得理,则治之诸事,其如指掌中之物,言其易了。
  ○“是故宫室得其度”者,前经以说明乎郊、社、尝、禘,治国如指物於掌中,此以下明治国诸事各得其所。“宫室得其度”者,度,谓制度,高下大小得其依礼之度数。凡言得者,皆得法於礼也。
  ○“量鼎得其象”者,象,谓法象,言斛斗之量,三牲之鼎,各得其制,依礼之法象,故《易 系辞》云“以制器者尚其象”。
  ○“味得其时”者,谓春酸夏苦之属,得其依礼之时。
  ○“乐得其节”者,谓乐曲之节。
  ○“车得其式”者,式,载也,言所乘之车,各得其所载之尊卑。
  ○“鬼神得其飨”者,谓天神人鬼,各得其飨食也。
  ○“丧纪得其哀”者,谓五服亲疏,各得其哀情也。
  ○“辨说得其党”者,谓分辨论说《诗》、《书》、《礼》、《乐》之等,各得其党类,不乖事之义理。
  ○“官得其体”者,体,谓容体,谓设官分职,各得其尊卑之体。
  ○“政事得其施”者,言布政治事,各得其所施之处也。
  ○“加於身而错於前,凡众之动得其宜”者,合结用礼之功也。错,置也。众,谓万事也。以礼加身,而错置行之於前,则凡万事动用,皆得其所宜也。
  ○注“三族”至“合同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三族,父、子、孙也”者,族,属也。从己而言父、子、孙,於己最近唯父、子、孙耳。案《昏礼》“三族之不虞”,郑注云“三族,谓父昆弟、己昆弟、子昆弟”,与此不同者,彼为请期,恐有期丧废昏,故云三族宜据期丧者,故与此不同。云“量,豆、区、斗、斛也”者,案《春秋左氏》昭三年传云“齐旧四量,四升为豆,各自其四,以登於釜”,注云“四豆为区,四区为釜”。又《律历志》云“十升为斗,十斗为斛”。是豆、区、斗、斛。云“四时有所多,及献所宜也”者,案《周礼 食医》“春多酸,夏多苦,秋多辛,冬多咸”,又《兽人》云“冬献狼,夏献麋”是也。云“式,谓载也”者,谓车有式以载人,故云“式,犹载也”。云“辨礼之说,谓礼乐之官教学者”以下,别云官得其体,政事得其施,则此辨说非政事,故以为礼乐之官教学者。举礼、乐则《诗》、《书》可知。云“党类也”者,言教学各以其书之义类,故云“得其党”。云“体,尊卑异而合同”者,犹人身之有手足,手足异於身而共体,犹若长官与属官,亦尊卑异而共掌一事。
  ○“子曰”至“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明诸事得礼,则有其功。此经明诸事失礼,则其事有害。
  ○“即事之治也”者,夫子更广明礼事,更自设问云礼者何也,即事之治理。言万物之治,皆由礼。
  ○“譬犹瞽之无相与!伥伥乎其何之”者,瞽,谓无目,相,谓扶相,言治国无礼,譬犹瞽者无人扶相,伥伥乎何所之適。
  ○“是故以之居处,长幼失其别”者,此以下皆谓无礼有失也,翻前经得礼之事也。长幼失其别者,别即辨也。
  ○“戎事失其策”者,前云戎事闲也,今云失其策者,策,谋也。若失其谋,则不能闲暇也。
  ○“军旅武功失其制”者,前云武功成也,此云失其制,由不成,故失制也。
  ○“政事失其施”者,失施,若春行夏令之属也。
  ○“加於身而错於前,凡众之动失其宜”者,以无礼自加,而错於行事,故万事皆失所宜也。
  ○“如此,则无以祖洽於众也”者,结失礼之恶也。祖,始也;洽,合也。每事如此,则为君上失德,不可为众人之倡始,而使和合者也。
  子曰:“慎听之,女三人者!吾语女。礼犹有九焉,大飨有四焉。苟知此矣,虽在畎亩之中,事之,圣人已。两君相见,揖让而入门,入门而县兴,揖让而升堂,升堂而乐阕,下管《象》、《武》,《夏》籥序兴,陈其荐俎,序其礼乐,备其百官。如此而后,君子知仁焉。行中规,还中矩,和鸾中《采齐》,客出以《雍》,彻以《振羽》,是故君子无物而不在礼矣。入门而金作,示情也。升歌《清庙》,示德也。下而管《象》,示事也。是故古之君子,不必亲相与言也,以礼乐相示而已。”犹有九焉,吾所欲语女馀有九也。但大飨有四,大飨,谓飨诸侯来朝者也。四者,谓金再作,升歌《清庙》,下管《象》也。事之,谓立置於位也。圣人已者,是圣人也。县兴,金作也。金再作者,献主君又作也。下,谓堂下也。《象》、《武》,武舞也。《夏》籥,文舞也。序,更也。堂下吹管,舞文、武之乐,更起也。知仁焉,知礼乐所存也。《采齐》、《雍》、《振羽》,皆乐章也。《振羽》、《振鹭》及《雍》,金作,示情也,宾、主人各以情相示也。金性内明,象人情也。示德也,相示以德也,《清庙》颂文王之德。示事也,相示以事也,《武》、《象》武王之大事也。
  ○畎,古犬反。县音玄,注同。阕,苦冗反。籥音药。中,丁仲反,下同。还音旋。齐,本又作荠,在细、在私二反,注同。更音庚,下同。鹭音路。子曰:“礼也者,理也,乐也者,节也。君子无理不动,无节不作。不能《诗》,於礼缪。不能乐,於礼素。薄於德,於礼虚。”缪,误也。素,犹质也。歌《诗》,所以通礼意也。作乐,所以同成礼文也。崇德,所以宴礼行也。《王制》:“曰乐正崇四术,立四教,顺先王《诗》、《书》、礼、乐以造士。春秋教以礼、乐,冬夏教以《诗》、《书》。王大子、王子、群后之大子,卿大夫、元士之適子,国之俊选,皆造焉。则古之人皆知诸侯之礼乐。
  ○缪音谬,注同。行,下孟反,又如字。夏,户嫁反。大子,音泰,下“大子”、下文“大平”同。適,丁历反。选,宣面反。造,才早反,徐七到反。子曰:“制度在礼,文为在礼。行之其在人乎!”文为,文章所为。子贡越席而对曰:“敢问夔其穷与?”见其不达於礼。
  ○夔,求龟反。与音馀。子曰:“古之人与?古之人也!达於礼而不达於乐,谓之素。达於乐而不达於礼,谓之偏。夫夔达於乐,而不达於礼,是以传於此名也,古之人也。”素与偏,俱不备耳。夔达於乐,传世名,此贤人也。非不能,非所谓穷。
  ○传,丈专反,注同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人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前经子游问礼,孔子特为说之。自此以下,孔子总为三人说礼之大意。但於礼之内,大飨为重,故此经特明之。今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犹有九焉”者,言上经所说礼外,犹有九事焉。今为汝说之。
  ○“大飨有四焉”者,言九事之中,两君相见,大飨有四。四者,谓宾初入门而县兴,揖让而升堂,主人献宾,宾饮讫而乐阕,是一也;宾酢主人,金奏作,主人饮毕而乐阕;是二也;至工入,升歌《清庙》,是三也;歌毕,堂下管《象》、《武》,是四也,是大飨有四焉。
  ○“苟知此矣,虽在畎亩之中,事之,圣人已”者,苟,诚也,谓诚能知此四事,其身虽在畎亩之中,众人奉而事之,立置於位,戴以为君。“圣人已”者,已,谓语辞,言如此者,是圣人也。
  ○“两君相见,揖让而入门”者,诸侯来朝,两君相见,揖让而入门。
  ○“入门而县兴”者,谓锺磬兴而动作,谓金奏作也。
  ○“揖让而升堂,升堂而乐阕者”,宾主及阶,揖让升堂。主人献宾,宾卒爵而乐阕,是大飨之一也。又於此之后,宾酢主君而县兴,主君饮毕而乐阕,是大飨之二也,郑注所谓“金再作”是也。
  ○“下管《象》、《武》”者,谓升歌《清庙》,是大飨之三也。堂下管中吹《象》、《武》之曲,是大飨之四也。但此“下管《象》、《武》”之上少“升歌《清庙》”之一句,下文既详,故於此略之。
  ○“《夏》籥序兴”者,《夏》籥,谓大夏文舞之乐,以《象》、《武》次序更递而兴,於是陈列荐俎,次序礼乐,备具百官。从“《夏》籥序兴”至此,重赞扬在上之事。
  ○“如此而后君子知仁焉”者,仁,犹存也。君子见上大飨四焉,知礼乐所存在也。
  ○“行中规”至“彻以《振羽》”者,是大飨四礼之外,加有此五事,总为九也。但以前四事,义广意深,故特明於上。此之五事折旋揖让,其理浅露,故别於下。
  ○“行中规”者,谓曲行,配前为第五。
  ○“还中矩”者,谓方行也,通为六也。
  ○“和鸾中《采齐》”者,《采齐》,乐章名,言和鸾之声中《采齐》之曲,谓出门迎宾之时。通前为七也。
  ○“客出以《雍》”者,《雍》,《诗》乐章名也。言客出之时,歌《雍》以送之。通前为八也。
  ○“彻以《振羽》”者,《振羽》即《振鹭》诗,亦乐章名也。言礼毕通彻器之时,歌《振鹭》也。通为九也。
  ○“是故君子无物而不在礼矣”者,言无事不在礼,万事皆在於礼也。
  ○“入门而金作,示情也”者,谓宾入门之后,至主人饮毕,而金钟之声再度兴作。金性内明,主人献宾而金作,是主人示宾以恩情,宾酢主人而金作,是宾示主人以敬情,覆上县兴之文也。
  ○“升歌《清庙》,示德也”者,《清庙》颂文王之德,故云“示德”也。此覆说上文,但前文略而不载也。
  ○“下而管《象》,示事也”者,《象》,谓武王伐纣之乐;事,谓王业之大事,故下管《象》、《武》,示王业之事也。此覆释前文下管《象》、《武》也。
  ○“古之君子,不必亲相与言也,以礼乐相示而已”者,言古之君子相朝会,不必亲自以事相与丁宁而言,但以礼乐微相示语依违而已。
  ○注“犹存”至“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大飨”谓飨诸侯来朝者也,经云“两君相见”,故知是飨。诸侯来朝,谓邻国相会也。云“四者,谓金再作,升歌《清庙》,下管《象》也”者,是数大飨有四之事,金再作是二也,升歌《清庙》是三也,下管《象》是四也。云“事之,谓立置於位也”者,以经先云大飨有四焉,乃云“事之”,故郑注亦先数四事,乃解“事之”也。而皇氏“以《夏》籥序兴”与“下管《象》、《武》”合为一,为大飨之事四。今郑数四事,直云“下管《象》、《武》”,不数“《夏》籥序兴”。又经云金作示情,《清庙》示德,下《管》示事,不论《夏》籥。皇氏通数《夏》籥,其义非也。云“县兴金作也”者,解经“入门而县兴”,谓金奏第一作也。案《大射礼》宾乃庭,奏《肆夏》,至主人献宾,宾再拜受爵乐阕,是金一作也。但大射以臣为宾,故及庭始金奏。若邻国君来,入门即金奏也。云“金再作者,献主君又作也”者,案《大射礼》主人献宾之后,主人洗象觚献于公,公拜受爵,乃奏《肆夏》,公卒爵而乐阕。《大射礼》谓臣为主而献君,若两君相见则宾献主君,故献主君又作也。云“堂下吹管,舞文、武之乐,更起也”者,以经云下管《象》、《武》,即云《夏》籥序兴,是初时管中吹《象》、《武》之曲,已后与《夏》籥文舞更递而作,故云“舞文、武之乐,更起也”。云《采齐》、《雍》、《振羽》,皆乐章也。以《雍》是诗篇,名《振羽》,即《振鹭》,故知与《采齐》之等皆是乐章之名也。云“《武》、《象》,武王之大事也”,以此《象》、《武》与《清庙》相对。《清庙》是文王之诗,故知《象》、《武》是武王之乐。案《周颂》“维清奏《象》、《武》”也,注云“武王制焉”。卢解:“大飨有九者:揖让而入门,一也。入门而县兴,二也。揖让而升堂,三也。升堂而乐阕,四也。下管《象》、《武》,五也。《夏》籥序兴,六也。陈其荐俎,七也。序其礼乐,八也。备其百官,九也。”王肃以为大飨九者,其下五事与郑同,又以揖让而入门、入门而县兴、揖让而升堂为一也;升堂而乐阕,二也;下管《象》、《武》,《夏》籥序兴,三也;陈其荐俎,序其礼乐,备其百官,为四也。添下五事为九也。
  ○“子曰”至“礼虚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前经大飨有礼乐之事,故此经申明礼乐之义。理,谓道理。言礼者,使万事合於道理也。
  ○“乐也者,节也”者,节,制也。言乐者使万物得其节制。
  ○“君子无理不动,无节不作”者,言古之君子,若无礼之道理,不妄兴动。无乐之节制,不敢兴作。
  ○“不能《诗》,於礼缪”者,以《诗》能通达情意,得则行礼审正。若不能习《诗》,则情意隔绝,於礼错缪,言行礼必须《诗》。
  ○“不能乐,於礼素”者,素,谓质素。言乐能有音声缀兆于戚,文饰於礼。若不能习乐,则於礼朴素。
  ○“薄於德,於礼虚”者,言内心厚於其德,则外充实;若内心浅薄於德,则於外礼空虚,言行礼必须德。言此经虽礼、乐并陈,德是百行之本,乐是礼中之别,故明礼须《诗》、乐及德乃为善也。
  ○注“王制”至“礼乐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《王制》者,明上从天子下至国之俊选,皆须礼乐而成,证经之“君子无理不动,无节不作”也。云“皆知诸侯之礼乐”者,以前经大飨是两君相见、诸侯礼乐之事,此经申说前经云“君子无理不动”,故知尊卑皆是诸侯之礼乐。
  ○“子曰”至“人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明礼为诸事之本,此经明行礼在人。
  ○“制度在礼”者,言国家尊卑、上下制度存在於礼。
  ○“文为在礼”者,人之文章所为,亦在於礼,言礼为制度、文章之本。
  ○“行之其在人乎”者,言能行其礼,全在人乎!谓人能行礼也。
  ○“子贡”至“人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孔子称唯人能行礼,子贡唯闻夔之善乐,不闻夔之达礼,意谓夔身全不解礼,故越席而对夫子云敢问此夔於礼,其穷困与。
  ○“子曰:古之人与”者,言今人解乐则全不知礼。夔是古之人与,但不晓达於礼耳,非全不知也。
  ○“古之人也,达於礼而不达於乐,谓之素”者,古与今异,古之人也,明达於礼而不甚明达於乐者,但谓之朴素,不备具耳,不得称於乐为穷。
  ○“达於乐而不达於礼谓之偏”者,言古之人但明达於乐,而不甚明达於礼者,谓之偏,半而不备耳,非是於礼为穷。
  ○“夫夔达於乐而不达於礼,是以传於此名也”,言夔礼、乐兼有,但乐优於礼,故特通达於乐,不甚通达於礼,是以传於此贤名流於后世。若全不解礼,何以传於此名也?“古之人也”,更重美夔,云是古之人与今之人别也。若今人达於乐而不达於礼者,则全不知礼也。
  ○“素与”至“谓穷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素与偏,俱不备耳”者,言素之与偏俱是不具,非是全不知也,故称“耳”以结之。云“非不能,非所谓穷“者,言夔非是不能行礼,但不特通达,非谓全不知於礼为穷困也。故《虞书》舜命伯夷“典朕三礼”,伯夷让夔。是夔知礼也。而皇氏以达为掌,言夔掌乐不掌礼。达训为掌,於义无文,又与郑注意乖,其义非也。
  子张问政。子曰:“师乎!前,吾语女乎!君子明於礼乐,举而错之而已。”言礼乐足以为政也。错,犹施行也。
  ○子曰师乎,绝句。子张复问。子曰:“师,尔以为必铺几筵,升降,酌、献、酬、酢,然后谓之礼乎?尔以为必行缀兆,兴羽籥,作锺鼓,然后谓之乐乎?言而履之,礼也。行而乐之,乐也。君子力此二者,以南面而立,夫是以天下大平也。诸侯朝,万物服体,而百官莫敢不承事矣。礼之所兴,众之所治也。礼之所废,众之所乱也。目巧之室,则有奥阼,席则有上下,车则有左右,行则有随,立则有序,古之义也。室而无奥阼,则乱於堂室也。席而无上下,则乱於席上也。车而无左右,则乱於车也。行而无随,则乱於涂也。立而无序,则乱於位也。昔圣帝、明王、诸侯,辨贵贱、长幼、远近、男女、外内,莫敢相逾越,皆由此涂出也。”服体,体服也,谓万物之符长,皆来为瑞应也。众之所治,众之所以治也。众之所乱,众之所以乱也。目巧,谓但用巧目善意作室,不由法度,犹有奥阼,宾主之处也。自“目巧”以下,古今常事,不可废改也。
  ○复,扶又反。铺,普胡反,徐音孚。乐之音洛,又音岳。治,直吏反,注同。奥,字又作隩,乌报反。阼,才故反。符长,丁丈反。《隐义》云:“符,谓甘露醴泉之属,长,谓麟凤五灵之属。”应,应对之应,徐於甑反。处,昌虑反。三子者既得闻此言也於夫子,昭然若发矇矣。乃晓礼乐不可废改之意也。
  ○昭,章遥反,徐之绍反,明也。矇音蒙。矣,本亦无矣字。
  [疏]“子张”至“矇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举而错之而已”者,错,行也。言为政之道,明於礼乐,兴举而错行之,言为政在此而已。
  ○“言而履之,礼也”者,言为礼之体,不在於几筵、升降、酬酢乃谓之礼,但在乎出言履践行之谓之礼也。
  ○“行而乐之,乐也”者,言乐不在於羽籥、锺鼓乃谓之乐,但在乎身之行,天下爱乐谓之乐也。
  ○“君子力此二”者,力,谓勉力也,言君子勉力勤行此二者礼乐之事,则天下太平。
  ○“万物服体”者,服谓屈服,体谓形体,言飞、走、动、植之物而皆来为瑞应也。
  ○“目巧之室,则有奥阼”者,言但用目准视,巧思存意,虽不由法度,犹有奥阼宾主之处,不可不有也。
  ○“席则有上下”者,言布席之时,不可无上下。
  ○“车则有左右”者,言乘车之时,不可无左右。
  ○“行则有随”者,谓少者在后相随。
  ○“立则有序”者,谓并立则有次序。
  ○“古之义也”者,自古以来,礼乐之意。
  ○“室而无奥阼,则乱於堂室也”,上言得礼则治,自此以下言失礼则乱,故准上文。
  ○“皆由此涂出也”者,由,从也;涂,道也。道谓礼乐。言古之圣帝、明王所以能使贵贱、长幼、远近、男女殊别,外内莫敢相逾越者,皆由此礼乐涂道出其此事也。
  ○注“服体”至“改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谓万物之符长”者,符,谓甘露体泉之属,长,谓五方瑞应之长也。云“奥阼宾主之处也”者,《尔雅》云“西南隅谓之奥”,奥之外则有宾位所在,东阶谓之阼,故曰“宾主之处”。云“自目巧以下,古今常事,不可废改也”,言经中目巧以上论说礼乐之事,或质文沿革,随时变改。自目巧以下尊卑上下万代恒行,故云“古今常事,不可废改”也。


 
卷五十一 孔子閒居第二十九

 卷五十一 孔子閒居第二十九  
  陆曰:“閒音闲。郑云:‘名《孔子閒居》者,善其倦而不亵,犹使一子侍,为之说《诗》。著其氏,言可法也。退燕避人曰閒居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孔子閒居》者,善其无倦而不亵,犹使一弟子侍,为之说《诗》。著其氏,言可法也。退燕避人曰閒居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通论》。”
  孔子閒居,子夏侍。子夏曰:“敢问《诗》云:‘凯弟君子,民之父母。’何如斯可谓民之父母矣?”凯弟,乐易也。
  ○凯,本又作“恺”,又作“岂”,丘在反,注同。弟,本又作“悌”,徒礼反,注同。乐音洛。易,以豉反。孔子曰:“夫民之父母乎,必达於礼乐之原,以致五至而行三无,以横於天下。‘四方’有败,必先知之,此之谓‘民之父母矣’。”原,犹举也。横,充也。败,谓祸烖也。
  ○烖音灾。
  [疏]正义曰:但此篇子夏之问,大略有二,从此至“施于孙子”,问“民之父母”之事;自“三王之德,参於天地”以下,问三王之德何以参於天地以终篇末。但上节问民之父母,“以致五至而行三无”,子夏覆五至三无之事。今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《诗》云凯弟君子,民之父母”者,此《诗 大雅 泂酌》之篇,美成王之德。凯,乐也。弟,易也。谓成王行此乐易之德,为民之父母。“何如斯可谓民之父母矣”者,子夏举此《诗》义而问夫子,欲为何事,得为民之父母。
  ○“四方有败,必先知之”者,以圣人行五至三无,通幽达微,无所不悉,观其萌兆,观微知著。若见其积恶,必知久有祸灾,故云“四方有败,必先知之”。若“为民父母”者,当须豫知祸害,使民免离於祸,故为“民之父母”。然四方有福,亦先知之,必云“四方有败”者,此主为民除害为本,故举“败”言之。
  子夏曰:“‘民之父母’,既得而闻之矣,敢问何谓‘五至’?”孔子曰:“志之所至,诗亦至焉。诗之所至,礼亦至焉。礼之所至,乐亦至焉。乐之所至,哀亦至焉。哀乐相生。是故正明目而视之,不可得而见也。倾耳而听之,不可得而闻也。志气塞乎天地,此之谓‘五至’。”凡言“至”者,至於民也。志,谓恩意也。言君恩意至於民,则其诗亦至也。诗,谓好恶之情也。自此以下,皆谓民之父母者,善推其所有,以与民共之。人耳不能闻,目不能见,行之在胸心也。塞,满也。
  ○哀乐音洛,旧音岳。顷耳,音倾。好恶并如字,一音上呼报反,下乌路反。
  [疏]“敢问”至“五至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子夏问“五至”之事,孔子为说“五至”之理。“志之所至,诗亦至焉”者,“志”,谓君之恩意之至,“所至”,谓恩意至极於民。诗者,歌咏欢乐也。君之恩意既至於民,故诗之欢乐亦至极於民。
  ○“诗之所至,礼亦至焉”者,君既能欢乐至极於民,则以礼接下,故礼亦至极於民焉。
  ○“礼之所至,乐亦至焉”者,既礼能至极於民,必为民之所乐,故乐亦至极於民焉。
  ○“乐之所至,哀亦至焉”者,君既与民同其欢乐,若民有祸害,则能悲哀忧恤,至极於下,故云“哀亦至焉”。“哀乐相生”者,言哀生於乐,故上云“乐之所至,哀亦至焉”。凡物先生而后死,故先乐而后哀,哀极则生於乐,是亦乐生於哀,故云“哀乐相生”。此言哀之与乐,及志与诗、礼,凡此五者,皆与民共之。
  ○“是故正明目而视之,不可得而见也。倾耳而听之,不可得而闻也”者,以此五者,君与民上下同有,感之在於胸心,外无形声,故目不得见,耳不得闻。
  ○“志气塞乎天地”者,塞,满也。人君既与民五事齐同,上下俱有,是人君志气塞满天地。“此之谓五至”者,所以能致如此者,由行“五至”之道,故云“此之谓五至”。
  ○注“凡言”至“心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凡言至”者,谓经中五事至者也。云“至於民也”者,君行五事,至极於民。云“志谓恩意也”者,但志兼善恶,此至下极於民,故知是恩意也。云“诗谓好恶之情也”者,诗者咏歌,所好者则美之,所恶者则剌之,是《诗》有“好恶之情”也。君之为民,上下共同,故经云“诗亦至焉”。云“自此以下,皆谓民之父母”者,谓自此志之所至以下五事,皆是民之父母所行也。云“善推其所有,以与民共之”者,谓推其已之所有,亦欲民之俱有。若己欲恩爱,民亦欲恩爱。已有好恶,民亦有好恶。己欲礼乐,民亦欲礼乐。己欲哀恤,民亦欲哀恤。是推己所有,与民共之也。
  子夏曰:“‘五至’既得而闻之矣,敢问何谓‘三无’?”孔子曰:“无声之乐,无体之礼,无服之丧,此之谓‘三无’。”子夏曰:“三无既得略而闻之矣,敢问何诗近之?”於意未察,求其类於诗。诗长人情。
  ○近,附近之近。长,丁丈反。孔子曰:“‘夙夜其命宥密’,无声之乐也。‘威仪逮逮,不可选也’,无体之礼也。‘凡民有丧,匍匐救之’,无服之丧也。”《诗》读“其”为“基”,声之误也。基,谋也。密,静也。言君夙夜谋为政教以安民,则民乐之,此非有钟鼓之声也。逮逮,安和之貌也。言君之威仪,安和逮逮然,则民效之,此非有升降揖让之礼也。“救之”,周恤之,言君於民有丧,有以周恤之,则民效之,此非有衰绖之服。
  ○其命,依注音基。宥音又。逮,大计反,注同。选,宣面反。匍音扶,又音蒲。匐音服,又蒲北反。效,胡孝反。赒音周。哀,七雷反。绖,大结反。
  [疏]“敢问”至“丧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子夏问“三无”之事,夫子答以“三无”。子夏意犹未晓,更问“何诗近之”,夫子答以所近之诗,以开子夏之意。
  ○“无声之乐,无体之礼,无服之丧”,此三者皆谓行之在心,外无形状,故称“无”也。
  ○“孔子曰:夙夜其命宥密,无声之乐也”者,此《诗 周颂 昊天有成命》之篇。其诗云:在上昊天,有成实之命。“二后受之”,谓文武二君承受之。“成王不敢康”,言文、武成此王功,不敢康宁。“夙夜基命宥密”者,夙,早也;夜,暮也;基,始也;命,信也;宥,寡也;密,静也,言文、武早暮始信顺天命,行宽弘仁静之化。今此言以“基”为“谋”,言早夜谋为政教於国,民得宽和宁静,民喜乐之。於是无钟鼓之声而民乐,故为“无声之乐”也。
  ○“威仪逮逮,不可选也”者,此《诗 邶风 柏舟》之篇,剌卫顷公之诗。言仁人不遇,其“威仪逮逮”然安和,不可选数。有威可畏,有仪可象,民则效之,非有升降揖让之礼,故为“无体之礼”也。
  ○“凡民有丧,匍匐救之”者,此《诗 邶风 谷风》之篇,妇人怨夫弃薄之辞也。言凡人之家有死丧,邻里匍匐往救助之。此《记》谓人君见民有死丧,则匍匐往周敬之。民皆仿效之,此非有衰绖之服,故云“无服之丧”也。
  子夏曰:“言则大矣,美矣,盛矣!言尽於此而已乎?”孔子曰:“何为其然也?君子之服之也,犹有五起焉。”言尽於此乎,意以为说未尽也。服,犹习也。君子习读此诗,起此诗之义,其说有五也。子夏曰:“何如?”孔子曰:“无声之乐,气志不违;无体之礼,威仪迟迟;无服之丧,内恕孔悲。无声之乐,气志既得;无体之礼,威仪翼翼;无服之丧,施及四国。无声之乐,气志既从;无体之礼,上下和同;无服之丧,以畜万邦。无声之乐,日闻四方;无体之礼,日就月将;无服之丧,纯德孔明。无声之乐,气志既起;无体之礼,施及四海;无服之丧,施于孙子。”不违者,民不违君之气志也。孔,甚也。施,易也。从,顺也。畜,孝也,使万邦之民竞为孝也。就,成也。将,大也。使民之效礼,日有所成,至月则大矣。起犹从也。
  ○施及,以豉反,下同。畜,许六反。闻音问,下“令闻”并注同。施,易也,并以豉反。
  [疏]“子夏”至“孙子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言子夏既闻“三无”,意以说义未尽,故孔子更为说三种之无,犹有五种起发之事。“孔子曰:何为其然也”者,子夏既闻孔子之言,犹疑其未尽,故更问夫子,而夫子答云“何为其然”。“然”犹“如是”,言何为如是尽也。言其义犹未尽。
  ○“君子之服之也,犹有五起焉”者,服,习也。言君子习此“三无”,犹有五种起发其义。言犹有五种翻覆说其义,兴起也。
  ○“无声之乐,气志不违”者,此以下五节,从轻以渐至於重。初言不违,民但不违君之志气。二云“志气既得”,言君之志气得於下。三云“既从”,民所从也。四云“日闻四方”,及於远也。五云“既起”,是既发起也。是从微至著。“威仪迟迟”者,初时但舒迟而已,二则“威仪翼翼”而恭敬,三则上下和同无不从也,四则日就月将渐兴进也,五则施及四海所及远也。“内恕孔悲”者,初则亲族之内悲哀,其处近也。二则“施及四国”,所被远也。三则“以畜万邦”,皆为孝也。四则“纯德孔明”,益甚也。五则“施于孙子”,垂后世也。
  ○注云“孔,甚也。畜,孝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孔,甚”,《释言》文。“畜,孝”,《祭统》云“孝者,畜也”,故畜为孝也。
  子夏曰:“三王之德,参於天地,敢问何如斯可谓‘参於天地’矣?”孔子曰:“奉三无私,以劳天下。”三王,谓禹、汤、文王也。参天地者,其德与天地为三也。劳,劳来。
  ○劳,力报反,注及下同。来,力代反。子夏曰:“敢问何谓‘三无私’?”孔子曰:“天无私覆,地无私载,日月无私照。奉斯三者,以劳天下,此之谓‘三无私’。其在《诗》曰:‘帝命不违,至于汤齐。汤降不迟,圣敬日齐。昭假迟迟,上帝是祗,帝命式于九围。’是汤之德也。帝,天帝也。《诗》读“汤齐”为“汤跻”。跻,升也。降,下也。齐,庄也。昭,明也。假,至也。祗,敬也。式,用也。九围,九州之界也。此《诗》云:殷之先君,其为政不违天之命,至於汤升为君。又下天之政教甚疾,其圣敬日庄严,其明道至於民迟迟然安和,天是用敬之,命之用事於九州,谓使王也。“是汤之德”者,是汤奉天无私之德也。
  ○昭音照,本亦作照。汤齐,依注音跻,亦作跻,子兮反,《诗》如字。日,人实反。齐,侧皆反,注“齐庄”同,《诗》作跻,子兮反。假音格,注同。迟,直私反。祗,诸夷反。使王,于况反,下“王天下”、“王功”皆同。
  [疏]“子夏”至“德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德下至“大王之德”一节,子夏问“三王之德,参於天地”。夫子答以行“三无私”之事,并明汤及文、武三代大王之德,今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其在《诗》曰:帝命不违,至于汤齐”者,此《诗 商颂 长发》之篇,美成汤之辞。言天帝命此殷家,世世行之不违,至於成汤乃与天心齐也。
  ○“汤降不迟”者,降,下也。言汤降下贤士不迟缓,甚能速疾。
  ○“圣敬日齐”者,言其圣敬之德日日升进。
  ○“昭假迟迟”者,昭,明也;假,暇也。言汤以昭明宽暇天下之士,心迟迟然甚舒缓。
  ○“上帝是祗”者,上帝,天也;祗,敬也。言天於是敬爱之。
  ○“帝命式于九围”者,式,用也;九围,九州之界也。言天命汤之用事於九州为天子也。《诗》之本注如此。今此《记》注意,言殷之先君施其政教,奉行天命不敢违也。“至于汤齐”者,齐,跻也;跻,升也。言至於成汤,升为国君,汤降下政教不迟缓,其圣敬之德日日齐庄。昭,明也;假,至也。言汤之明德,下至於民,迟迟然安和不急疾。此与《诗》注稍殊,大略同。
  ○注“帝天”至“德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帝,天帝”者,恐有人帝之嫌,故曰“天帝”。“降,下也”,“式,用也”,《释言》文。“假,至也”,“祗,敬也”,《释诂》文。云“是汤奉天无私之德也”者,以上云“奉三无私”,下即引《诗》论汤之德,言汤之明德,下降於民,迟迟安和,是无私之事。
  “天有四时,春秋冬夏,风雨霜露,无非教也。地载神气,神气风霆,风霆流形,庶物露生,无非教也。言天之施化牧杀,地之载生万物,此非有所私也。“无非教”者,皆人君所当奉行以为政教。
  ○神气风霆,音廷,绝句。“风霆流形”绝句。
  [疏]“天有”至“教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云“奉三无私”,次论汤德。此经论天地无私,圣人则之以为教。“天有四时,春秋冬夏,风雨霜露,无非教也”者,言天春生夏长,秋杀冬藏,以风以雨,以霜以露,化养於物。圣人则之,事事仿法以为教,故云“无非教也”。
  ○“地载神气,神气风霆,风霆流形,庶物露生,无非教也”者,“神气”谓神妙之气。风霆,霆,雷也。神气风霆流形,谓地以神气、风雷之等,流布其形。“庶物露生”,庶,众也。言众物感此“神气风霆”之形,露见而生,人君法则此地之生物,事事奉之以为教也,故云“无非教也”。神气风霆,亦天之所有,故《春秋》云“天有六气”,此经云天有风雨,不偏属於地。今属於地者,其实“神气风霆”,天地共有。“春秋冬夏”,是天之神气。既称“春秋冬夏”,故於地变言“神气”。但气从地出,又风著於土,雷出於地,故神气风雷,偏系於地。
  “清明在躬,气志如神。嗜欲将至,有开必先。天降时雨,山川出云。其在《诗》曰:‘嵩高惟岳,峻极于天。惟岳降神,生甫及申。惟申及甫,惟周之翰。四国干蕃,四方于宣。’此文、武之德也。“清明在躬,气志如神”,谓圣人也。“耆欲将至”,谓其王天下之期将至也,神有以开之,必先为之生贤知之辅佐,若天将降时雨,山川为之先出云矣。峻,高大也。翰,幹也。言周道将兴,五岳为之生贤辅佐仲山甫及申伯,为周之幹臣,天下之蕃卫,宣德於四方,以成其王功。“此文、武之德也”,是文王、武王奉天地无私之德也。此宣王诗也。文、武之时,其德如此,而《诗》无以言之,取类以明之。
  ○嗜欲,市志反,注同。嵩,息忠反。岳音岳。峻,私俊反。翰,胡旦反,徐音寒。蕃,方袁反。为之,于伪反,下“川为”、“岳为”皆同。贤知音智。
  [疏]“清明”至“德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周之文武之德。
  ○“清明在躬”者,清谓清静,明谓显著,言圣人清静光明之德在於躬身。
  ○“气志如神”者,气志变化,微妙如神,谓文、武也。
  ○“嗜欲将至”者,“嗜欲”,谓王位也。王位是圣人所贪,故云“嗜欲”。方欲王天下,故云“将至”。“有开必先”者,言圣人欲王天下,有神开道,必先豫为生贤知之辅佐。
  ○“天降时雨,山川出云”者,此譬其事由如天将降时雨,山川先为之出云。言文、武将王之时,豫生贤佐。但文、武之时,无此生贤佐之诗,故孔子引周宣王之时生贤佐之诗以证之。
  ○“其在诗曰:嵩高惟岳,峻极于天”者,此《诗 大雅 嵩高》之篇,美宣王之诗。嵩然而高者,惟是五岳,其形高峻至于天。
  ○“惟岳降神,生甫及申”者,惟此五岳,降此神灵和气而生甫侯及申伯也。以甫侯、申伯先祖伯夷掌岳神有功,故岳神辅助宣王为生申、甫也。
  ○“惟周之翰”者,翰,幹也,言申伯、甫侯为周之桢幹之臣。
  ○“四国於蕃,四方于宣”者,言此申、甫为四方之国作蕃屏,又於四方宣扬王之德化。“此文、武之德也”者,《诗》之所论,当此文、武之德,以文、武无私,所得贤臣,唯遣为四方蕃屏,及四方宣扬威德,不私为己,是文、武奉天无私之德也。
  ○注“仲山甫及申伯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诗 嵩高》之篇,“甫侯及申伯”,“甫侯”,谓吕侯也。穆王之时,“训夏赎刑”,谓吕刑与申伯俱出伯夷之后,掌四岳之祀。又《诗 烝民》称仲山甫之贤,与《崧高》“生甫及申”全别。此云“仲山甫”者,案《郑志》注《礼》在先,未得《毛诗传》。然则此注在前,故以“甫”为仲山甫。在后笺《诗》,乃得《毛传》,知甫侯、申伯同出伯夷之后,故与《礼》别也。
  “三代之王也,必先令闻。《诗》云:‘明明天子,令闻不已。’三代之德也。令,善也。言以名德善闻,天乃命之王也。不已,不倦止也。
  [疏]“三代”至“德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结三代,以其无私,故“令闻不已”。
  ○“三代之王也,必先其令闻”者,所以王天下者,必父、祖未王之前,先有令闻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明明天子,令闻不已”者,此《诗 大雅 江汉》之篇,美宣王之诗。“明明天子”,谓宣王也,令善声闻不休已。此《记》之意,“明明天子”谓三代之王也。言父子及身令闻不休已,故云“三代之德”也。案:上子夏问“三王之德参於天地”,孔子答以三王之德“奉三无私”,此文云“三代之王也,必先其令闻”,所以前文唯云汤与文、武,不称“夏”者,以夏承禹后,为天下治水,过门不入,无私事,明但殷、周以战争而取天下,恐其有私,故特举汤与文、武也。
  ‘弛其文德,协此四国’,大王之德也。”弛,施也。协,和也。大王,文王之祖,周道将兴,始有令闻。
  ○弛,徐式氏反,一音式支反,注同。皇作<弓>。大音泰,注同。弛、施如字,皇本作施,布也。子夏蹶然而起,负墙而立,曰:“弟子敢不承乎?”承,奉承,不失队也。起负墙者,所问竟,辟后来者。
  ○蹶,居卫反,徐音厥。队,直媿反。辟音避。
  [疏]“弛其”至“德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亦《江汉》之诗,接“令闻不已”之下。《诗》本文云:“矢其文德。”矢,陈也。言宣王陈其文德,和协此四方之国。此云“弛其文德”,弛,施也。言大王施其文德,和此四方之国,则大王居邠,狄人侵之,不忍斗其民,乃徙居岐山之阳,王业之起,故云“大王之德也”。


 
卷五十一 坊记第三十

 卷五十一 坊记第三十  
  陆曰:“坊音防,徐扶访反。经文皆同。郑云:‘名《坊记》者,以其记六艺之义,所以坊人之失也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《坊记》者,以其记六艺之义,所以坊人之失者也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通论》。
  子言之:“君子之道,辟则坊与?坊民之所不足者也。民所不足,谓仁义之道也。失道则放辟邪侈也。
  ○辟,匹亦反,注同,旧芳益反,徐又音譬。与音馀。邪,似嗟反。侈,昌氏反,又尺氏反。大为之坊,民犹逾之。言严其禁尚不能止,况不禁乎!故君子礼以坊德,刑以坊淫,命以坊欲。”命,谓教令。
  [疏]“子言”至“坊欲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发端起首总明所坊之事。但此篇凡三十九章,此下三十八章悉言“子云”,唯此一章称“子言之”者,以是诸章之首、一篇总要,故重之,特称“子言之”也。馀章其意稍轻,故皆言“子云”也。诸书皆称“子曰”,唯此一篇皆言“子云”,是录记者意异,无义例也。但此篇所“坊”,体例不一。或数经共论一事,每称“子云”、“以此坊民”;或有一经之内发初言“子云”,唯说一事,下即云“以此劳民”结之;或有一经之内虽说一事,即称“民犹犯齿”,“民犹犯贵”,“民犹犯君”;或有每事之下引《诗》、《书》结之者;或有一事之下不引《诗》、《书》者:如此之属,事义相似,体例不同,是记者当时之意,无义例也。今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辟则坊与”者,君子之道,坊民之过,譬如坊之碍水,故云“辟则坊与”。但言“坊”字,或上旁为之,或阜旁为之,古之通用也。
  ○“坊民之所不足者也”,释立坊之义也。言设坊坊民者,为民行仁义不足故也。
  ○“大为之坊,民犹逾之”者,解不可无坊也。圣人在上,大设其坊坊之,而人犹尚逾越犯躐,况不坊乎?“故君子礼以坊德”者,由民逾德,故人君设礼以坊民德之失也。
  ○“刑以坊淫”者,制刑以坊民淫邪也。
  ○“命以防欲”者,命,法令也;欲,贪欲也。又设法令以坊民之贪欲也。
  子云:“小人贫斯约,富斯骄。约斯盗,骄斯乱。约,犹穷也。
  ○乔音骄,本亦作骄,下同。礼者,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,以为民坊者也。故圣人之制富贵也,使民富不足以骄,贫不至於约,贵不慊於上,故乱益亡。”此“节文”者,谓农有田里之差,士有爵命之级。慊,恨不满之貌也。慊,或为“嫌”。
  ○慊,口簟反。级音给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益亡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小人贫富皆失於道,故圣人制礼而为之节文,使富不至骄,贫不至约。
  ○“故圣人之制富贵也”者,既其置坊,故圣人制为富贵贫贱之法也。不云贫贱,略其文也。
  ○“使民富不足以骄”者,此为富者制法也。“制富”者,居室、丈尺、俎豆、衣服之事须有法度,不足至骄也。
  ○“贫不至於约”者,此为贫者制法也。制农田百亩,桑麻自赡,比闾相赒,不令至於约也。
  ○“贵不慊於上”者,此为贵者制法也。“贵”,谓卿士之属也;“慊”,恨不满之貌也。圣君制其禄秩,随功爵而施,则贵臣无复恨君禄爵以薄於已者也。
  ○“故乱益亡”者,结上文也。益,渐也。亡,无也。使富而不骄,贫而不盗,贵又不恨,故为乱之道渐无也。不云贱者,亦从可知也。
  子云:“贫而好乐,富而好礼,众而以宁者,天下其几矣!言如此者寡也。宁,安也。大族众家,恒多作乱。
  ○好,呼报反,下同。乐音洛,又音岳。几,居岂反,又音讥。《诗》云:‘民之贪乱,宁为荼毒。’言民之贪为乱者,安其荼毒之行。恶之也。
  ○荼音徒。行,下孟反。恶,乌路反,下“犹恶”皆同。故制国不过千乘,都成不过百雉,家富不过百乘,以此坊民,诸侯犹有畔者。”古者方十里,其中六十四井出兵车一乘,此兵赋之法也。成国之赋千乘。雉,度名也,高一丈长二丈为雉。百雉为长三百丈,方五百步。子男之城方五里。百雉者,此谓大都,三国之一。
  ○乘,绳证反,下注同。高,古报反。长,直亮反,下同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畔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上下制度有限,防其奢僣畔逆之事。
  ○“众而以宁者,天下其几矣”者,言家族众多,必致祸乱。家族众而得宁者,普天之下,其几多人矣?言“贫而好乐,富而好礼,众而得宁”如此三者,言天下极少,故云“其几”矣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民之贪乱,宁为荼毒”者,此《诗 大雅 桑柔》之篇,刺厉王之诗。言民之恶者,贪为祸乱,安为荼毒之行以害於人。民多如此,故云上三事天下甚少。
  ○“故制国不过千乘,都城不过百雉家,富不过百乘”者,以天下为恶者多,故为限节制,诸侯之国,不得过千乘之赋;卿大夫都城,不得过越百雉;卿大夫之富,采地不得过越百乘。“以此坊民,诸侯犹有畔者”,於时卿大夫亦有畔,而独言“诸侯”者,举其重,馀可知也。
  ○注“古者”至“之一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古者方十里,其中六十四井出兵车一乘,此兵赋之法也”,案《司马法》云:“成方十里,出革车一乘。”《司马法》又云:“甸方八里,出长毂一乘。”郑注《小司徒》云:“若通沟洫之地,则为十里。若除沟洫之地,则为八里。”故云“六十四井出车一乘”。云“成国之赋千乘”者,襄十四年《左传》“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”,谓满千乘则为成国,是公侯之封也。案千乘之赋,地方三百一十六里有畸。案《周礼》“公五百里,侯四百里”,则是过千乘。云“不过千乘”者,其地虽过,其兵赋为千乘,故《论语》注云:“虽大国之赋,亦不是过焉。”其兵赋之法,王畿之内六乡之法,家出一人,万二千五百家为乡。《小司徒》云“五师为军”,则万二千五百家为一军,是一乡出一军。又云天子六军,是出於六乡。凡军制,《小司马》云:“五人为伍,五伍为两,四两为卒,五卒为旅,五旅为师,五师为军。”此师之制也。凡出军之法,乡为正,遂为副,则遂之出军与乡同。故郑注《小司徒》云“乡之田制与遂同”,则知遂之军法与乡同。其公邑出军,亦与乡同,故郑注《匠人》云:“采地制井田,异於乡、遂及公邑。”则知公邑地制与乡遂同,明公邑出军,亦与乡同。其公卿大夫采地,既为井田,殊於乡遂,则出军亦异於乡、遂也。故郑注《小司徒》:“井十为通,士一人,徒二人。通十为成,革车一乘,士十人,徒二十人。十成为终,革车十乘,士一百人,徒二百人。十终为同,革车百乘,士千人,徒二千人。”此谓公卿大夫采地出军之制也。其王畿之外,谓诸侯大国三军,次国二军,小国一军,皆出乡遂,故《费誓》云“三郊三遂”,是诸侯有遂也。其诸侯计地出军,则《司马法》云:“九夫为井,四井为邑,四邑为丘,马一匹,牛三头。四丘为甸,出长毂一乘,甲士三人,步卒七十二人,马四匹,牛十二头。”故成元年作丘甲,杜、服俱引此文以释之。又《论语》云:“道千乘之国。”郑注引《司马法》“成出革车一乘”,但十里、八里不同,於上已释,此皆谓天子诸侯兵赋也。又《异义》云:“天子万乘,诸侯千乘,大夫百乘。”此大判言之,尊卑相十之义,其间委曲,乡遂、公邑分别不同也。故《鲁颂》云“公车千乘”谓大总计地出军也。“公徒三万”,谓乡遂兵数也。是国界计地与乡遂数不同。诸侯城方十里,出赋之时虽革车一乘,甲士三人,步卒七十二人,其临敌对战之时,则同乡法“五人为伍、五伍为两”之属也。故《左传》云:邲之战,楚广有一卒,卒偏之两。又云:两之一卒適吴。是两军对阵同乡法也。《牧誓》云:“武王戎车三百两。”孔注云:“一车,步卒七十二人。”则出军法也。经云“千夫长,百夫长”,谓对敌时也。据《司马法》之文,诸侯车甲牛马,皆计地令民自出。若乡遂之众七十五人,则遣出革车一乘,甲士三人,马四匹,牛十二头。恐非力之所能,皆是国家所给,故《周礼 巾车职》:“毁折,入赍于职币。”又《周礼 马质》云:“凡受马於有司者,书其齿毛,与其贾。马死则旬之内更。”又《司兵职》云:“及授兵,从司马之法以颁之。及其受兵输,亦如之。”是国家所给也。云“高一丈长三丈为雉”者,《异义》古《春秋左氏》说云“百雉为长三百丈,方五百步”者,六尺为步,五六三十,故三百丈为五百步。云“子男之城方五百里”者,《周礼 典命》云:“子男五命,其国家、宫室以五为节。”国家谓“城方”也。是子男城方五里也。云“百雉者,此谓大都,三国之一”者,言子男五里,积千五百步。《左传》云:“大都参分国之一。”子、男大都三分国城而居其一,是大都五百步为百雉也。但国城之制,凡有二义,郑之此注,子、男五里,则侯、伯七里,公九里,天子十二里。案郑注《驳异义》又云:“天子城九里,公城七里,侯、伯之城五里,子、男之城三里。此云‘百雉’者,谓侯、伯之大都。”杜预同焉。与郑此注异也。经云“家富不过百乘”者,诸侯之卿采地也。故《左传》云“唯卿备百邑”,地方百里也。直云唯卿百邑,未知天子、诸侯、公、卿、大夫采地大小。案郑注《小司徒》云:“百里之国,凡四都。五十里之国,凡四县。二十五里之国,凡四甸。”又云:“采地食者皆四之一。”说者据此以为公食百里,卿食五十里,大夫食二十五里。其诸侯之卿、大夫,传云“卿备百邑”,《论语》云“百乘之家”。此据诸侯臣之采地,则公之孤、侯伯之卿与天子三公同,俱方百里;公之卿与侯伯之大夫,俱方五十里;公之大夫与侯伯之下大夫,俱方二十五里。其子、男之地,唯方二百里以下,其卿之采地不得复方百里。案《易 讼卦》注云:“小国之下大夫,采地方一成。”其定税三百家,唯有此文。其子、男中都、大都,无以言之。案郑注《论语》云:“伯氏骈邑三百家。”云齐下大夫之制,似公侯伯下大夫唯三百家者。但春秋之时,齐之强臣尢多,故伯氏唯食三百家之邑,不与《礼》同也。此皆皇氏之说。熊氏以为卿备百邑者,《郑志》以为邑方二里,与百乘别。又以诸侯臣赐地无常,得地者卿百乘,下大夫同十里之成。
  子云:“夫礼者,所以章疑别微,以为民坊者也。故贵贱有等,衣服有别,朝廷有位,则民有所让。”位,朝位也。
  ○别,彼列反,下同。朝,直遥反,下皆同。子云:“天无二日,土无二王,家无二主,尊无二上,示民有君臣之别也。《春秋》不称楚、越之王丧。礼:君不称天,大夫不称君,恐民之惑也。楚、越之君,僣号称王,不称其丧,谓不书“葬”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吴、楚之君不书‘葬’,辟其僣号也。”臣者天君,称天子为天王,称诸侯不言天公,辟王也。大夫有臣者称之曰主,不言君,辟诸侯也。此者皆为使民疑惑,不知孰者尊也。《周礼》曰:“主友之雠,视从父昆弟。”
  ○僣,子念反,下同。辟音避,下同。皆为,于伪反。《诗》云:‘相彼盍旦,尚犹患之。’”“盍旦”,夜鸣求旦之鸟也,求不可得也,人犹恶其欲反昼夜而乱晦明,况於臣之僣君,求不可得之类,乱上下惑众也。
  ○相,息亮反。盍音褐。徐苦盍反,注同。子云:“君不与同姓同车,与异姓同车不同服,示民不嫌也。以此坊民,民犹得同姓以弑其君。”同姓者,谓先王、先公,子孙有继及之道者也,其非此则无嫌也。仆、右恒朝服,君则各以时事,唯在军同服于。
  ○杀音试,本又作弑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患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章疑别嫌,恐尊卑相僣,使人疑惑之事。
  ○“章疑”者,疑谓是非不决,当用礼以章明之。
  ○“别微”者,微,谓幽隐不著,当用礼以分别之。
  ○“《春秋》不称楚、越之王丧”者,言《春秋》之义,但书其“卒”,不称其楚、越王丧葬之事,谓书“卒”不书“葬”也。若书葬则当称葬楚、越某王,辟王之名,故不书“葬”。案:《春秋》越子卒,经、传全无其事,但记者据越称王之后追而言之,非当时之事也。
  ○“礼:君不称天”者,谓诸侯之君,臣子不得称之曰“天公”,辟天子。“大夫不称君”,谓诸侯之大夫,家臣不得称之为君,辟诸侯也。
  ○“恐民之惑也”者,所以不称者,恐民之疑惑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相彼盍旦,尚犹患之”者,鹖旦,是求旦之鸟,夜中而鸣以求早旦,不可得也。言人视彼求旦之鸟,欲反夜作昼,是鸟无识也,求不可得之物。人犹尚恶之,况人上僣於君,求不可得之物,以下乱上,人恶之可知也。
  ○注“春秋”至“昆弟”。
  ○正义曰:所引《春秋传》者,案宣公十八年楚子旅卒,《公羊传》曰:“吴、楚之君不书‘葬’,辟其号也。”若书“葬”,当书葬楚庄王,辟其王之号,故不书“葬”。云“臣者天君”者,言臣尊君如天,故云“臣者天君”。云“称天子为天王”者,则《春秋》称“天王使南季来聘之属”是也。云“称之曰主,不言君,辟诸侯也”,则下引《周礼》“主友之雠”,是称主,亦据臣下自称己大夫之君但得言主,不得称君。若官人泛例言之,大夫有采地者,亦得称君,故《丧服》云“为其君布带绳屦”,传言“君,谓有采地者”也;若通而言之,诸侯亦称主,《曲礼》云:“执主器,谓君也。”大夫自相命亦称主也,故《左传》晋士匄,谓荀偃为主云“事吴不敢如事主”是也。称大夫之妻亦得曰“主”者,案《鲁语》云“季孙问於公文伯之母曰:主亦有以语肥也”是也。
  ○注“盍旦”至“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逸《诗》也,言夜是闇时,此鸟必欲求明,是求而不可得者也。意欲反夜而为旦,犹若臣之奢僣,欲反下而为上也。
  ○注“同姓”至“服尔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其非此则无嫌也”者,谓非此先王、先公,子孙不有相承继之势,则无所嫌疑,得同车也。云“仆、右恒朝服”者,谓仆及车右身衣朝服,故《曲礼》云“乘路马必朝服”是也。其朝服之内,则有虎裘狼裘,故《玉藻》云“君之右虎裘,厥左狼裘”是也。云“唯在军同服尔”者,案《春秋》僖五年《左传》云:“均服振振,取虢之旂。”又《公羊》成二年鞍之战,逢丑父为齐桓公车右也,衣服与顷公相似,是“在军同服”。
  子云:“君子辞贵不辞贱,辞富不辞贫,则乱益亡。亡,无也。
  ○“子云”,自此以下,本或作“子曰”。故君子与其使食浮於人也,宁使人浮於食。”食,谓禄也。在上曰浮。禄胜己则近贪,己胜禄则近廉。
  ○近,附近之近。子云:“觞酒豆肉,让而受恶,民犹犯齿。衽席之上,让而坐下,民犹犯贵。朝廷之位,让而就贱,民犹犯君。犯,犹僣也。齿,年也。礼:六十以上,笾豆有加。贵,秩异者。
  ○觞音伤。衽,而审反,又而鸩反。上,时掌反。《诗》云:‘民之无良,相怨一方。受爵不让,至于己斯亡。’”良,善也。言无善之人,善遥相怨,贪爵禄,好得无让,以至亡己。
  ○好,呼报反。子云:“君子贵人而贱己,先人而后己,则民作让,故称人之君曰君,自称其君曰寡君。”寡君,犹言少德之君,言之谦。子云:“利禄先死者而后生者,则民不偝;先亡者而后存者,则民可以托。言不偷於死亡,则於生存信。
  ○偝音佩,下及注同。愉音偷,本亦作偷。《诗》云:‘先君之思,以畜寡人。’此卫夫人定姜之诗也。定姜无子,立庶子衎,是为献公畜孝也。献公无礼於定姜,定姜作诗,言献公当思先君定公,以孝於寡人。
  ○畜,许六反,注同,毛《诗》作“勖”。定姜之诗,此是是《鲁诗》,《毛诗》为庄姜。衎,苦旦反。以此坊民,民犹偝死而号无告。”死者见偝,其家之老弱号呼称冤。无所告,无理也。
  ○号,户羔反,注同。冤,於苑反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无告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坊人偝死乡生之事。
  ○“利禄先死者而后生者”,谓财利荣禄之事,假令死之与生并合俱得,君上先与死者。而后生者。“则民不偝”者,谓在上以此化民,则民皆不偝於死者。
  ○“先亡者而后存”者,亡,谓身为国事亡在外。存,谓存在於国内。若君有利禄,先与在外亡者而后与国内存者。
  ○“则民可以托”者,谓在上以此化民,民皆仁厚,皆可以大事相付托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先君之思,以畜寡人”者,此《邶风 燕燕》之篇,卫庄姜送归妾之诗。言归妾戴妫思念先君庄公,以妇道勖勉寡人。寡人,庄姜自谓。此《记》引《诗》以“勖”为“畜”,郑又以为卫定公大夫定姜之诗。定姜无子,立庶子衎,是为献公。献公无礼於定姜,欲令献公当思念先君,以畜孝於寡人。
  ○“民犹偝死,而号无告”者,言民犹尚偝弃死者,其生者老弱号呼,无所控告。
  ○注“言不偷於死亡,则於生存信”。
  ○正义曰:偷,谓苟且。言人既不苟且弃偝於死亡,则於生存在者不弃薄信著矣。
  ○注“此卫”至“寡人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此卫夫人定姜之诗”,“献公无礼於定姜”者,案襄十四年《左传》云:“卫献公出奔,使告宗庙以无罪。”夫人定姜曰:“余以巾栉事先君,而暴妾使余,若何无罪?”是无礼之事,与《诗》注不同者,案《郑志》答炅模云:“注《记》时就卢君,后得《毛传》乃改之。”凡注与《诗》不同,皆仿此。
  子云:“有国家者,贵人而贱禄,则民兴让;尚技而贱车,则民兴艺。言人君贵尚贤者、能者,而不吝於班禄赐车服,则让道兴。贤者、能者,人所服也。技,犹艺也。
  ○技,其绮反,注同。吝,力刃反,又力镇反。故君子约言,小人先言。”言人尚德不尚言也。“约”与“先”互言尔。君子约则小人多矣,小人先则君子后矣。《易》曰:“君子以多识前言往行,以畜其德。”
  ○行,下孟反。畜,敕六反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先言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尚贤能、重言行之事。
  ○“君子约言”者,省约其言,则小人多言也。
  ○“小人先言”者,小人行在於后,必先用其言。君子则后言先行其行,二者相互也。
  子云:“上酌民言,则下天上施。上不酌民言则犯也,下不天上施则乱也。酌,犹取也。取众民之言以为政教,则得民心。得民心则恩泽所加,民受之如天矣。言其尊。
  ○施,始豉反,下同。故君子信让以莅百姓,则民之报礼重。莅,临也。报礼重者,犹言能死其难。
  ○莅音利,又音类。难,乃旦反。《诗》云:‘先民有言,询于刍荛。’”先民,谓上古之君也。询,谋也。刍荛,下民之事也。言古之人君将有政教,必谋之於庶民乃施之。
  ○询音荀。刍,初俱反。荛,如遥反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刍荛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上取民心则民报礼重之事。
  ○“上酌民言,则下天上施”者,酌,取也。言在上人君取下民之言以为政教,既得民心,民皆喜悦,则在下之民仰君之德如天,敬此在上所施之恩泽。言受上恩泽如受之於天,尊之也,故云“下天上施”。
  ○“上不酌民言则犯也”者,若在上不取民言,违戾於下,则民人怨怒以犯於上。
  ○“下不天上施则乱”者,言在下之民若不仰君如天,敬此在上,则施之恩泽,虽有君恩,而在下不领,则祸乱之事起也。
  ○“民之报礼重”者,以君子在上用信让以临百姓,则民之报上之礼心意厚重,能死其难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先民有言,询于刍荛”者,此《诗 大雅 板》之篇,刺厉王之诗也。言厉王不用贤人之言,故诗人刺之。云先民谓先世之君王将有政教之言,必先询谋采於刍荛之贱者。引之者,证“上酌民言”之事。
  子云:“善则称人,过则称己,则民不争。善则称人,过则称己,则怨益亡。《诗》云:‘尔卜尔筮,履无咎言。’”尔,女也。履,礼也。言女乡卜筮,然后与我为礼,则无咎恶之言矣。言恶在己,彼过浅。
  ○争,争斗之争。履,如字,《毛诗》作“体”。女音汝,下及下文皆同。乡,许亮反,本亦作乡。子云:“善则称人,过则称己,则民让善。《诗》云:‘考卜惟王,度是镐京。惟龟正之,武王成之。’度,谋也。镐京,镐宫也。言武王卜而谋居此镐邑,龟则出吉兆正之,武王筑成之。此臣归美於君。
  ○度,徒洛反,注同,《毛诗》作“宅”。镐,胡老反。子云:“善则称君,过则称己,则民作忠。《君陈》曰:‘尔有嘉谋喜猷,入告尔君于内,女乃顺之于外。’曰:‘此谋此猷,惟我君之德,於乎是惟良显哉!’”《君陈》,盖周公之子、伯禽弟也,名篇在《尚书》,今亡。嘉,善也。猷,道也。“於乎是惟良显哉”,美君之德。
  ○於音乌,下火吴反,注同。子云:“善则称亲,过则称己,则民作孝。《大誓》曰:‘予克纣,非予武,惟朕文考无罪。纣克予,非朕文考有罪,惟予小子无良。’”《大誓》,《尚书》篇名也。克,胜也。“非予武”,非我武功也。“文考”,文王也。“无罪”,则言有德也。“无良”,无功善也。此武王誓众以伐纣之辞也。今《大誓》无此章,则其篇散亡。
  ○大音泰,本亦作泰,注同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无良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“善则称人,过则称己”之事。凡有三节,上经论与凡人,次经论臣於君,下经论子於亲,各引《诗》、《书》以结成之。其经首皆言“子云”。
  ○“《诗》云考卜惟王”至“武王成之”者,此《大雅 文王有声》之篇,美武王之诗。“考卜惟王”者,言稽考於龟而卜者,惟是武王。
  ○“度是镐京”者,度,谋也。言所以卜者,谓谋居是镐京。“惟龟正之”者,谓龟能正其吉兆。
  ○“武王成之”者,谓筑成都邑。
  ○“《君陈》曰:尔有嘉谋嘉猷,入告尔君于内”者,嘉,善也;猷,道也。言尔有善谋善道,则入告尔君於内。
  ○“女乃顺之於外”者,言先告君於内,乃顺行之於外。“曰此谋此猷,惟我君之德”者,言此善谋善道,惟是我君之德也。
  ○“於乎是惟良显哉”者,既推德於君,又叹美君德。云於乎是君德,惟良善显明哉。
  ○“《泰誓》曰”至“予小子无良”者,克,胜也。武王云:我之克纣,非我武,惟我文考无罪於天,为天所佐。若纣克於我,非我文考有罪,惟我小子无良善之德,故致败也。
  ○注“此臣归美於君”。
  ○正义曰:下经始据臣之於君。此经据凡人相於而云“归美於君”者,以归美於它人,《诗》无其证,故引此“惟龟正之”,归美於君以证之。
  ○注“君陈盖周公之子伯禽弟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君陈盖周公子”者,以《书序》云:“周公既没,命君陈分正东郊成周。”似若《蔡仲之命》,《书序》云“蔡叔既卒,王命蔡仲践诸侯位”相似,皆是父卒命子,故疑周公子以伯禽。周公元子既封於鲁,命君陈令居东郊,故知伯禽弟也。
  ○注“今《泰誓》无此章,则其篇散亡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不见《古文尚书》。汉时别有《尚书》逸篇,“四月太子发上祭於毕”以下三篇之事,郑谓篇中有此经之语,但其事散亡。
  子云:“君子弛其亲之过,而敬其美。弛犹弃忘也,孝子不藏识父母之过。
  ○弛,式氏反,注同。《论语》曰:‘三年无改於父之道,可谓孝矣。’不以己善駮亲之过。
  ○駮,邦角反。高宗云:‘三年其惟不言,言乃讙。’”高宗,殷王武丁也,名篇在《尚书》。三年不言,有父小乙丧之时也。讙,当为“欢”,声之误也。其既言,天下皆欢喜,乐其政教也。
  ○讙,依注音欢,火官反。乐音洛。子云:“从命不忿,微谏不倦,劳而不怨,可谓孝矣。“微谏不倦”者,子於父母尚和顺,不用鄂鄂。《论语》曰:“事父母几谏,见志不从,又敬不违。”《内则》曰:“父母有过,下气怡色,柔声以谏。谏若不入,起敬起孝。说则复谏。”此所谓“不倦”。
  ○鄂,五各反,本又作“谔”。说音悦。复,扶又反。诗云:‘孝子不匮。’”匮,乏也。孝子无乏止之时。
  ○匮,其愧反。子云:“睦於父母之党,可谓孝矣。睦,厚也。党,犹亲也。故君子因睦以合族。合族,谓与族人燕,与族人食。《诗》云:‘此令兄弟,绰绰有裕,不令兄弟,交相为瘉。’”令,善也。绰绰,宽容貌也。交犹更。瘉,病也。
  ○绰,昌灼反。裕,羊树反。瘉,羊主反。更,古衡反。子云:“於父之执,可以乘其车,不可以衣,其衣君子以广孝也。”“父之执”,与父执志同者也。“可以乘其车”,车於身差远也,谓今与己位等。
  ○衣,於既反。差,初卖反。子云:“小人皆能养其亲,君子不敬,何以辨?”辨,别也。
  ○养,羊尚反。子云:“父子不同位,以厚敬也。同位尊卑等,为其相亵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下“专为”同。亵,息列反。《书》云:‘厥辟不辟,忝厥祖。’”厥,其也。辟,君也。忝,辱也。为君不君,与臣子相亵,则辱先祖矣。君父之道宜尊严。
  ○厥辟不辟,并必亦反,注同。子云:“父母在不称老,言孝不言慈,闺门之内,戏而不叹。孝上施,言慈则嫌下流也。戏,谓孺子言笑者也。孟子曰:“舜年五十而不失其孺子之心。”叹,谓有忧戚之声也。
  ○孺,而注反。君子以此坊民,民犹薄於孝而厚於慈。”子云:“长民者,朝廷敬老则民作孝。”长民,谓天子、诸侯也。
  ○长,丁丈反,注及下“事长”同。子云:“祭祀之有尸也,宗庙之主也,示民有事也。脩宗庙,敬祀事,教民追孝也。有事,有所尊事。以此坊民,民犹忘其亲。”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其亲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文承“善则称亲”,“则民作孝”,故此一节广明为孝之道以坊於民,民犹有忘孝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君子弛其亲之过”者,弛谓弃忘,若亲有过失,孝子弃忘之,不藏记在心也。
  ○“高宗云”者,此《尚书 说命》之篇,论高宗之事,故言“高宗云”,高宗非书篇之名。“三年其惟不言”者,在父丧三年之内,其惟不言政教。
  ○“言乃讙”者,谓三年服毕之后,言论政教,天下皆欢乐也。注“高宗,殷王武丁也,名篇在《尚书》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“其惟不言”之文在《尚书 说命》之篇,“言乃讙”在《无逸》之篇,而郑云“名篇在《尚书》”,则是高宗篇上有此二言,与《书》之文不同者,郑不见《古文尚书序》有高宗之训,此经有“高宗云”,谓是高宗之训篇有此语,故云“名篇在《尚书》”。
  ○“子云”至“不匮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《诗》云孝子不匮”者,是《大雅 既醉》之篇,美成王之时告大平之诗。言孝子行其孝道,不有匮乏之时。
  ○“子云”至“为瘉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故君子因睦以合族”者,言亲睦於父母之党,乃得为孝,故君子因此亲睦之道,以会聚宗族为燕食之礼。
  ○“《诗》云此令兄弟,绰绰有裕”者,此《诗 小雅 角弓》之篇,刺幽王之诗。幽王不亲宗族,故父兄刺之。令,善也。言此有德之人,善於兄弟,故绰绰然而有宽裕。
  ○“不令兄弟,交相为瘉”者,瘉,病也。言无德小人不善兄弟,交相为病害。
  ○注“车於”至“位等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父之执友得乘其车,不得衣其衣。以衣在身,车比衣稍远,故可以乘其车。知“今与己位等”者,若尊卑悬绝,假非执友,不可传通车服,故知“与己位等”。但是父之执,故不可衣其衣也。
  ○“《书》云厥辟不辟,忝厥祖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《尚书 太甲》三篇,伊尹戒太甲之辞。厥,其也。辟,君也。忝,辱也。言为君不自尊高,而与臣子相亵,则辱其先祖也。若为人父,不自尊严,而与卑下相渎,亦辱累其先祖,故郑注云“君父之道,宜尊严”也。此则因君见父耳。
  ○“子云”至“其亲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示民有事也”者,言所以祭祀有尸,宗庙有主者,下示於民,有所尊事故也。
  ○“脩宗庙,敬祀事,教民追孝也”者,言人君脩立宗庙恭敬祀事者,下教於民,追孝於亲也。
  子云:“敬则用祭器,祭器,笾、豆、簋、鉶之属也。有敬事於宾客则用之,谓飨食也。盘、盂之属为燕器。
  ○簋音轨。鉶音刑。食音嗣,下文“食礼”同。盘,步于反。盂音于。故君子不以菲废礼,不以美没礼。言不可以其薄不及礼而不行礼,亦不可以其美过礼而去礼。礼主敬,废灭之是不敬。
  ○菲,芳鬼反,薄也。去,起吕反。故食礼,主人亲馈则客祭,主人不亲馈则客不祭。故君子苟无礼,虽美不食焉。《易》曰:‘东邻杀牛,不如西邻之禴祭,寔受其福。’东邻,谓纣国中也。西邻,谓文王国中也。此辞在《既济》。《既济》,离下坎上,离为牛,坎为豕。西邻禴祭则用豕。与言杀牛而凶,不如杀豕受福,喻奢而慢不如俭而敬也。《春秋传》曰“黍稷非馨,明德惟馨”,信矣。
  ○馈,其位反。禴音药。寔,时力反,《易》作实。与音馀。《诗》云:‘既醉以酒,既饱以德。’言君子飨燕,非专为酒肴,亦以观威仪,讲德美。
  ○肴,户交反。以此示民,民犹争利而忘义。”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忘义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坊民以为孝之道,此经教民以为敬行义之事。
  ○“故君子不以菲废礼”者,菲,薄也。言君子不以贫窭菲薄,废礼不行。
  ○“不以美没礼”,没,过也。不可以财物丰多,华美其事,没过於礼也。
  ○“《易》曰:东邻杀牛,不如西邻之禴祭。寔受其福”者,东邻谓纣,西邻谓文王也。纣之国中奢而慢礼,虽杀牛以祭,不如西邻文王国中以为禴祭,但杀豕而已。以其祭俭而恭敬故也。
  ○“寔受其福”,寔,实也,言寔为神所加福祐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既醉以酒,既饱以德”者,此《大雅 既醉》之篇,言成王祭祀,合於礼仪。既,尽也,言君臣上下尽醉以酒,至於祭之末,观十伦之义,尽饱以德。
  ○注“东邻”至“信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东邻谓纣国中也,既云东邻西邻,总据一国之辞,非唯纣、文王一身而已,故云“国中”,言一国皆然也。云“此辞在《既济》”者,是《既济》九五爻辞也。郑注《易》九五曰:“互体为坎也,又互体为离。离为日,坎为月。日出东方,东邻象也。月出西方,西邻象也。”此注坎为豕,西邻禴祭则用豕,与此文异。又注云“离为牛”是东邻之祭杀牛也。则郑之《易》注九五一爻,有坎有离。此注总论《既济》之卦,下体为离,上体为坎,与《易》注不同者,但《易》含万象,俱得明义也。此据一国风俗奢俭,故举豕、牛以言之。不得以天子诸侯俱用大牢为妨。
  子云:“七日戒,三日齐,承一人焉以为尸,过之者趋走,以教敬也。戒,谓散齐也。承犹事也。
  ○齐,侧皆反,注同。散,悉但反。醴酒在室,醍酒在堂,澄酒在下,示不淫也。淫犹贪也。澄酒,清酒也。三酒尚质不尚味。
  ○醍音体。尸饮三,众宾饮一,示民有上下也。“上下”犹尊卑也。主人主妇上宾献尸,乃后主人降,洗爵献宾。因其酒肉,聚其宗族,以教民睦也。言祭有酒肉,群昭群穆皆至而献酬之,咸有荐俎。
  ○昭,常遥反。故堂上观乎室,堂下观乎上。谓祭时肃敬之威仪也。《诗》云:‘礼仪卒度,笑语卒获。’”卒,尽也。获,得也。言在庙中者,不失其礼仪,皆欢喜得其节也。
  ○度,如字,法度也,徐涂洛反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卒获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祭祀恭敬之义,使礼仪各得其所。
  ○“七日戒”者,谓散齐也。
  ○“三日斋者,谓致齐也。
  ○“承一人焉以为尸”者,谓承奉一人焉,尊之为尸也。
  ○“示民不淫也”者,淫犹贪也。然醴齐、醍齐、澄酒,味薄者在上,味厚者在下,贵薄贱厚,示民不贪淫於味也。
  ○“尸饮二,众宾饮一,示民有上下也”者,言尊上者得酒多,卑下者得酒少,是“示民有上下也”。
  ○“因其酒肉,聚其宗族,以教民睦也”者,谓因其祭祀之酒肉,於祭祀之末聚其宗族昭穆相献酬,教民相亲睦也。
  ○“故堂上观乎室”者,沈重云:“祭祀之时在堂上者,观望在室之人以取法。”
  ○“堂下观乎上”者,谓在堂下之人观看於堂上之人以为则,言上下内外,更相仿法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礼仪卒度,笑语卒获”者,此《小雅 楚茨》之篇,刺幽王之诗。言古之祭祀,礼仪尽合其法度,笑语尽得其节制。
  ○注“澄酒”至“尚味”。
  ○正义曰:澄酒,清酒也,谓澄齐也。以其清於醴齐、醍齐,故云“清酒”也。以此三齐皆云酒,故知“澄酒”惟“澄齐”也。《礼运》云:“玄酒在室,醴醆在户,粢醍在堂,澄酒在下。”彼陈酒事,故郑分释澄为沈齐,酒为三酒也。以此云“示民不淫”,故知非三酒,以三酒味厚美故也。《礼运》云“醴醆在户”,此云“在室”,不同者,在户之内,则是在室也。但《礼运》有“玄酒在室”之文,故云“醴醆在户”尔。
  ○注“主人”至“献宾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主人主妇宾献尸,乃后主人降,洗爵献宾者,《仪礼 特牲》文也。
  子云:“宾礼每进以让,丧礼每加以远。浴於中霤,饭於牖下,小敛於户内,大敛於阼,殡於客位,祖於庭,葬於墓,所以示远也。远之所以崇敬也。阼,或为“堂”。
  ○霤,力救反。饭,扶晚反。牖音酉。殷人吊於圹,周人吊於家,示民不偝也。既葬,哀而哭踊,於是吊之。
  ○圹,苦晃反。子云:“死,民之卒事也,吾从周。周於送死尤备。以此坊民,诸侯犹有薨而不葬者。”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葬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送丧渐远,吊哭有节,示民不偝之事。“宾礼每进以让”者,案《乡饮酒礼》,主人迎宾,至门三辞,至阶三让,皆主人先入先登,是“宾礼每进以让”。
  ○“死,民之卒事也,吾从周”者,上既云殷、周吊节不同,孔子明言所从之事,故更言“子云:死,民之卒事也,吾从周”,言死是民之终卒之事,宜须送终备具。若殷人吊於圹,情犹未尽,即圹上而吊,於送死大简。周人孝子反哭至家,乃后始吊,於送死殷勤,是情礼备具,故云“吾从周”也。
  子云:“升自客阶,受吊於宾位,教民追孝也。谓反哭时也。既葬矣,犹不由阼阶,不忍即父位也。未没丧,不称君,示民不争也。故《鲁春秋》记晋丧曰:‘杀其君之子奚齐,及其君卓。’没,终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”,至其臣子逾年则谓之君矣。奚齐与卓子皆献公之子也,献公卒,其年奚齐杀,明年而卓子杀矣。
  ○争,争斗之争,下“民争”同。杀音试,注及下同,一音如字。卓,敕角反,注同。以此坊民,子犹有弑其父者。”弑父,不子之甚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父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节明民追孝於亲,诸侯未终丧之前,不得称君,示民不争之事也。
  ○“升自客阶,受吊於宾位”者,谓既葬反哭之时,孝子升自客阶,受吊於堂上西方宾位之处,不敢在东方以即父位,示民追孝之心也。
  ○“未没丧,不称君”者,没,终也,谓未终三年之丧,嗣子不合称君,所以然者,示民不令父子相争也。
  ○“杀其君之子奚齐及其君卓”者,案僖九年秋九月,晋侯诡诸卒。冬,晋里克弑其君之子奚齐。十年,里克弑其君卓子。《公羊》云:其年奚齐杀,明年卓子弑。是逾年称君。
  ○注云“谓反哭时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反哭时”者,以承上文“葬於墓”,又云“薨而不葬”者,即云“升自客阶”,承葬文之下,故知“反哭时”。又《既夕礼》云“乃反哭,入,主人升自西阶”是也。
  ○注“春秋”至“君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”者,此文九年《公羊传》文。“其臣子逾年则谓之君”者,此卓子逾年弑而经书“弑其君”,是史之策书臣子称君也。
  子云:“孝以事君,弟以事长,示民不贰也。故君子有君不谋仕,唯卜之日称二君。”不贰,不自贰於尊者也。自贰谓若郑叔段者也。“君子有君”,谓君之子父在者也。不谋仕,嫌鷃为政也。卜之日,谓君有故而为之卜也。二当为“贰”,唯卜之时,辞得曰君之贰某尔。晋惠公获於秦,命其大夫归择立君,曰:“其卜贰圉也。”
  ○弟音悌。郑段,徒乱反,本亦云“郑叔段”也。迟,直志反。而为,于伪反。圉,鱼吕反,晋惠公太子怀公名。丧父三年,丧君三年,示民不疑也。不疑於君之尊也。君无骨肉之亲,不重其服,至尊不明。父母在,不敢有其身,不敢私其财,示民有上下也。身及财皆当统於父母也。有犹专也。故天子四海之内无客礼,莫敢为主焉。故君適其臣,升自阼阶,即位於堂,示民不敢专其室也。臣亦统於君。父母在,馈献不及车马,示民不敢专也。车马,家物之重者。
  ○馈,本又作“馈”,音同。以此坊民,民犹忘其亲而贰其君。”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其君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事君父之道。
  ○“孝以事君,弟以事长,示民不贰也”者,用孝以事君,用弟以事长,示民以恭敬之情,不敢自副贰於其君,谓与尊者相敌,若郑叔段贰君於兄也。
  ○“故君子有君不谋仕”者,“君子”,谓国君之子,有君在,不谋欲仕官。若谋仕官,似嫌为政之迟,故欲速为仕也。
  ○“唯卜之日,称二君”者,二当为贰,谓副贰也。谓君有事故,不得亲临卜筮,其嗣子为君而卜其辞,得称“君之贰某”,告龟筮也。
  ○“示民不疑”者,君无骨肉之亲,若不为重服,民则疑君不尊。今丧君三年,与丧父同,示民不疑於君之尊也。
  ○注“自贰”至“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隐元年《左传》称:郑庄公弟共叔段封於京邑,请西鄙、北鄙贰於己,段又收贰以为己邑。公子吕曰:“国不堪贰。”谓除君身之外,国中不堪更有副贰之君,是段之自贰於君也。云“卜之日,谓君有故而为之卜也”者,言当卜之日,君应须亲临,君有事故,而適子为君卜也。云“二当为贰”者,小二是一二之二,大贰是副贰之贰。此取副贰之贰,不取一二之二,故转二为贰也。云“惟卜之时,辞得曰君之贰某尔”者,言嗣子於他馀事皆不得自称“君之贰”,惟代君临卜之时,得称“君之贰某”。所以然者,敬重卜之神灵,不敢私顾父子之嫌,若不称“君贰”,无缘代君而卜,辞穷,不得不称君二故也。此谓世子对君自称也。王肃不晓郑旨,乃引传云太子之二,又云子者身之二,又以旁人称二而难郑,其义非也。云“晋惠公获於秦,命其大夫归择立君,曰:其卜二圉也”者,郑以书传无世子为君卜称贰之文,故引僖公十五年《左传》之文以证君贰之事,与此经文不正相当,取其一边耳。“惠公获於秦”者,案僖公十五年传称晋惠公被秦伯所纳,既而背秦,秦伯伐之,战於韩,被秦所获,命其大夫归立其子圉为君,称卜副贰之子圉今为君。
  子云:“礼之先币帛也,欲民之先事而后禄也。此礼,谓所执之贽以见者也。既相见,乃奉币帛以修好也。或云:礼之先辞而后币帛。
  ○贽音至。见,贤遍反。好,呼报反。先财而后礼则民利,财,币帛也。利,犹贪也。无辞而行情则民争,辞,辞让也。情主利欲也。故君子於有馈者弗能见,则不视其馈。馈,遗也。不能见,谓有疾也。不视,犹不内也。
  ○遗,于季反,下“遗民”同。内音纳,又如字。《易》曰:‘不耕获,不菑畬,凶。’言必先种之乃得获,若先菑乃得畬也。安有无事而取利者乎?田一岁曰“菑”,二岁曰“畬”,三岁曰“新田”。
  ○获,户郭反。菑,侧其反。畬音馀。以此坊民,民犹贵禄而贱行。”行犹事也,言务得其禄,不务其事。
  ○行,下孟反,注同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贱行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坊民使轻财重礼、贵行贱禄之事。
  ○“礼之先币帛也”,谓相见之礼先於币帛,言先行相见之礼,乃后用币帛。“欲民之先事而后禄也”者,先相见是“先事”,而后币帛是“后禄”也。
  ○“先财而后礼则民利”者,利,贪也。若先用财而后行礼,民则化之贪於财也。
  ○“无辞而行情则民争”者,辞谓辞让,言与人相见,无辞让之礼,直行己情,则有利欲,故民为争。“故君子於有馈者弗能见,则不视其馈”者,馈,遗也;视,纳也。言君子之人,於有他人馈遗己者,己若疾病不能见其所馈之人,则不纳其所馈之物也。
  ○“《易》曰:不耕获,不菑畬,凶”,此《易 无妄》六二爻辞。《无妄》,震下乾上。六二既在震卦,居中得位,宜合仕者,谓合事九五,被六三所隔,不得往仕,是道之不行;虽食其禄,犹不耕刈,不菑畬田,无功得物,是其凶。引之者,证贪财之事。
  ○注“田一”至“新田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尔雅 释地》云“田一岁曰菑”,孙炎云“始菑杀其草木”。“二岁曰新田”,孙炎云“新成柔田也”。“三岁曰畬”,孙炎云“畬,舒缓”。《周颂》传亦云“三岁曰畬”。此云“三岁曰新田”者,误也。
  子云:“君子不尽利,以遗民。不与民争利也。《诗》云:‘彼有遗秉,此有不敛穧,伊寡妇之利。’言获者之遗馀,捃拾所以为利。
  ○穧,子赐反,又才计反。捃,君运反。拾音十。故君子仕则不稼,田则不渔,食时不力珍。大夫不坐羊,士不坐犬。食时,谓食四时之膳也。力,犹务也。天子、诸侯有秩膳,古者杀牲食其肉,坐其皮。不坐犬羊,是不无故杀之。《诗》云:‘采葑采菲,无以下体。德音莫违,及尔同死。’葑,蔓菁也,陈、朱之间谓之“葑”。菲,{艹富}类也。下体,谓其根也。采葑菲之菜者,采其叶而可食,无以其根美则并取之,苦则弃之。并取之,是尽利也。此诗故亲、今疏者,言人之交,当如采葑采菲,取一善而已。君子不求备於一人,能如此,则德美之音不离令名,我原与女同死矣。《论语》曰:“故旧无大故,则不弃也。”
  ○葑,芳容反。菲,芳尾反。蔓音万,徐音蛮。菁音精,又子丁反。{艹富}音富,又音福。并,必政反,又如字,下同。离,力智反。女音汝。以此坊民,民犹忘义而争利,以亡其身。”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其身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贵义轻利以坊民之事也。
  ○“不尽利以遗民”者,言君子不尽竭其利,当以馀利遗与民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彼有遗秉,此有不敛穧,伊寡妇之利”者,此《诗富 小雅 大田》之篇,剌幽王之诗。言幽王无道,矜寡不能自存,故陈明王之时,阴阳和调,年岁丰稔,田稼既多,获刈促遽,彼处有遗秉把,此处有不敛之穧束,与寡妇捃拾以为利。引之者,证以利遗民者也。
  ○“食时不力珍”者,力,务也。言人君食四时之膳,不更用力务求珍羞。
  ○“大夫不坐羊,士不坐犬”者,言大夫无故不得杀羊坐其皮,士无故不得杀犬坐其皮,皆谓不贪其利以厚已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采葑采菲,无以下体”者,此《诗 邶风 谷风》之篇,妇人怨夫弃己,故以此言恨之。言采其葑菲之菜,无以下体根茎之恶并弃其叶。言取妻之时,无以花落色衰并弃其夫妇之礼。
  ○“德音莫违,及尔同死”者,如此则道德音声无相乖违,则可与汝同至於死。《诗》之文义,其理如此。今此《记》者引《诗》断章为义,凡有二意:一则云采此葑菲之菜,但采其叶,无得并采其下体之根茎,言根茎虽美,不可并取,则是不尽取其利,当遗与於下。二则云采其葑菲之菜,无以下体之恶并弃其叶,据下体有苦恶之时,言交友之道,无以一处之恶并弃其遗事之善。如此则德音莫违,与汝同至於死作《记》者据其根善,则无得并取其根,无尽利也;据其根恶,则无得并弃其叶,不求备也。
  ○注云“葑蔓”至“弃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诗传》云:“葑,须也。”《尔雅 释草》云:“须,葑苁。”陆机云:“又谓之苁,吴人谓葑苁‘蔓菁’,幽州人或谓之芥。”云:“芥,{艹富}类”者,《释草》云:“菲,蒠菜。”郭景纯云:“菲草生下湿地,似芜菁,华紫赤色,可食。”云“采葑菲之菜者,采其叶而可食,无以其根美则并取之,苦则弃之。并取之,是尽利也”者,郑之此注解此《记》所引,本明无尽利之事,则“德音莫违,及尔同死”当解云上无尽利於民,则道德之音无有乖违,民之及君可同至於死。今郑以下所注,更别主一义,与《记》意稍乖。云“此诗故亲、今疏”者,此郑别解《诗》义,以注《记》之时,未见《毛传》,不知夫妇相怨,谓交友相於,所以云“故亲、今疏”。云“采葑采菲,取一善而已”者,此谓根恶,但取叶处一善而已,不弃其根也。云“君子不求备於一人”者,谓一人身上既有善处亦有恶处,不可以恶处并弃其善也。《论语》云:“故旧无大故,则不弃也。”郑引之者,证交友不以小恶而相弃。郑此注前释正合《记》文,郑之后释不知何意如此,今所未详。
  子云:“夫礼,坊民所淫,章民之别,使民无嫌,以为民纪者也。淫,犹贪也。章,明也。嫌,嫌疑也。故男女无媒不交,无币不相见,恐男女之无别也。重男女之会,所以远别之於禽兽也。有币者必有媒,有媒者不必有币。仲春之月,会男女之时,不必待币。
  ○媒音梅,注同。以此坊民,民犹有自献其身。献犹进也。《诗》云:‘伐柯如之何?匪斧不克。取妻如之何?匪媒不得。艺麻如之何?横从其亩。取妻如之何?必告父母。’”伐柯,代木以为柯也。克,能也。艺,犹树也。横从,横行治其田也。言取妻之法,必有媒,如伐柯之必须斧也;取妻之道必告父母,如树麻当先易治其田。
  ○柯,古何反,斧柄。取,七树反,后皆同。从,子容反,注同。横行治其田,本亦作“游行治其田”。易,以豉反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父母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终於篇未,总坊男女奔淫之事,夫妇重慎之义也。此节明男女非媒非币不相交见。
  ○“夫礼,坊民所淫”者,淫,贪也。言礼者,坊民所贪欲之事,知非直是坊民淫泆,而云“贪”者,以文云“所淫”,称“所”,是“所贪”也。若其淫泆,则当云“坊民淫”,不须云“所”也。
  ○“章民之别”者,章,明也。明民之男女,令相分别,使民无嫌。
  ○“以为民纪者也”,谓使民无色欲之嫌疑以为民之纲纪也。
  ○“民犹有自献其身”,谓民之女人犹有自进其身以求男者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代柯如之何,匪斧不克”者,此《诗 齐风 南山》之篇,剌齐襄公与妹文姜奸淫之事。
  ○“艺麻如之何,横从其亩”者,艺,种也;横,行也。言将种麻如之何,必须横行耕治其田,然后得麻。
  子云:“取妻不取同姓,以厚别也。厚,犹远也。
  ○不取,如字,又七树反。故买妾不知其姓,则卜之。妾言“买”者,以其贱,同之於众物也。士庶之妾,恒多凡庸,有不知其姓者。以此坊民,《鲁春秋》犹去夫人之姓,曰‘吴’其死,曰‘孟子卒’。”吴,大伯之后,鲁同姓也。昭公取焉,去“姬”曰“吴”而已,至其死,亦略云“孟子卒”,不书夫人某氏薨。“孟子”盖其且字。
  ○去,起吕反,注同。大音泰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子卒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坊民取同姓为妻之事。
  ○“买妾不知其姓,则卜之”者,妾既卑贱,不可尽知其所生本姓,但避其凶害,唯卜其姓,吉乃取之。
  ○“《鲁春秋》犹去夫人之姓曰吴”者,依《春秋》之例,如夫人齐女,即云“姜氏至自齐”。以例言之,此吴女亦当云“夫人姬氏至自吴”,鲁则讳其姬姓,而不称夫人姬氏至自吴,是“去夫人之姓,曰吴”也。但《春秋》经文不载其事,其春秋简牍杂记则有之,故《论语》云:“谓之吴孟子。”是当时之言,有称“吴”也。
  ○“其死,曰孟子卒”者,哀十二年称“孟子卒”。若其不讳,当云“夫人姬氏薨”,以讳取同姓,而云“孟子卒”。孟子是夫人之且字。没其氏,书其且字,又没其薨而略言“卒”而已,皆为同姓讳之。郑与何休皆以讳取同姓,而书“卒”;《左氏》则以不成丧,故称“卒”,与郑、何异也。
  ○注“孟子”至“且字”。
  ○正义曰:若既笄而字,当云伯叔季,若伯姬、季姬。今云孟子,故知“且字”也。
  子云:“礼,非祭,男女不交爵。交爵,谓相献酢。以此坊民,阳侯犹杀缪侯而窃其夫人,同姓也,以贪夫人之色,至杀君而立。其国未闻。
  ○杀音试,注同,一音如字。缪音穆。故大飨废夫人之礼。”大飨,飨诸侯来朝者也。夫人之礼,使人摄。
  ○朝,直遥反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之礼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坊男女非因祭祀不得相集会也。
  ○“非祭,男女不交爵”者,言唯祭之时乃得交爵。故《特牲馈食礼》云“主妇献尸,尸酢主妇”,是交爵也。
  ○“故大飨废夫人之礼”者,以大飨之时,夫人与咀墁飨於宾。是缪侯及夫人共出飨宾,阳侯是缪侯同姓之国,见缪侯夫人之美,乃杀缪侯,而取其夫人,又篡其国而自立。故大飨废夫人之礼,不使夫人得预其礼也。以此言之,则阳侯以前大飨,夫人出飨邻国之君,得有男女交爵。此云“非祭,男女不交爵”者,谓侯、伯、子、男及卿、大夫、士祭及交爵。若王於上公及上公相飨时,后与夫人亦男女交爵与祼同也。故《大行人》云“上公之礼王,礼再祼而酢”是也。
  ○注“同姓”至“未闻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“同姓”者,则上文云“君不与同姓同车”是也。云“其国未闻”者,唯有阳侯、缪侯是两君之谥,未闻何国君,故云“未闻”。又案:王飨诸侯及诸侯自相飨,同姓则后夫人亲献,异姓则使人摄献,则缪侯所飨,盖同姓也。且王於同姓,虽为侯伯,车服与上公同,上公既再祼后,与王俱祼,则上公相於与王同也。其同姓上公,则后与夫人亲祼献拜送也。若异姓上公,使人摄祼,故《宗伯职》云“大宾客则摄而载祼”,谓异姓也。《内宰职》云:“凡宾客之祼献瑶爵皆赞。”注云“谓王同姓及二王之后来朝觐王”,以郁鬯礼之后,以瑶爵亚献,谓同姓也。自阳侯杀缪侯后,其后夫人献礼遂废,并使人摄也。
  子云:“寡妇之子,不有见焉,则弗友也,君子以辟远也。有见,谓睹其才艺也。同志为“友”。
  ○见,贤遍反,注及下同。辟。音避。远,于万反,下“远色”同。故朋友之交,主人不在,不有大故则不入其门。大故,丧病。以此坊民,民犹以色厚於德。”子云:“好德如好色,此句似不足,《论语》曰“未见好德如好色”,疾时人厚於色之甚,而薄於德也。
  ○好,呼报反,下及注同。诸侯不下渔色,谓不内取於国中也。内取国中为“下渔色”。昏礼始纳采,谓采择其可者也。国君而内取,象捕鱼然,中网取之,是无所择。
  ○捕,蒲布反。中网,丁仲反。故君子远色,以为民纪。故男女授受不亲,不亲者,不以手相与也。《内则》曰:“非祭非丧,不相授器。其相授,则女受以篚。其无篚,则皆坐奠之,而后取之。”
  ○篚音匪。御妇人则进左手,御者在右,前左手,则身微背之。姑、姊妹、女子已嫁而反,男子不与同席而坐。女子十年而不出也,嫁及成人,可以出矣,犹不与男子共席而坐,远别。寡妇不夜哭,嫌思人道。妇人疾,问之,不问其疾。嫌媚,略之也,问增损而已。以此坊民,民犹淫泆而乱於族。”乱族,犯非妃匹也。
  ○泆音逸,本又作“佚”,同。妃匹,音配,一音如字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於族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更申明男女相远,又坊人同姓淫泆之事。
  ○“诸侯不下渔色”,渔色,谓渔人取鱼,中网者皆取之。譬如取美色,中意者皆取之,若渔人求鱼,故云“渔色”。诸侯当外取,不得下向国中取卿、大夫、士之女。若下向内取国中,似渔人之求鱼无所择,故云“不下渔色”。
  ○“御妇人则进左手”者,以御者之礼,妇人於车上左厢,御者在妇人之右,“进左手”谓左手在前,转身向右,微偝妇人。
  ○“妇人疾,问之,不问其疾”者,谓不问其疾所委曲,若问其委曲,嫌似媚,故不丁宁,但略问增损而已。
  子云:“昏礼,婿亲迎,见於舅姑,舅姑承子以授婿,恐事之违也。舅姑,妻之父母也。妻之父为外舅,妻之母为外姑。父戒女曰“夙夜无违命”,母戒女曰“毋违宫事”。
  ○迎,鱼敬反。以此坊民妇,犹有不至者。”不至,不亲夫以孝舅姑也。《春秋》成公九年春二月,伯姬归於宋,夏五月季孙行父如宋致女,是时宋共公不亲迎,恐其有违而致之也。
  ○父音甫。
  [疏]“子云”至“至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见於舅姑,舅姑承子以授婿”者,谓亲迎之时,婿见於舅姑。舅姑谓妇之父母也。妇之父母承奉女子以付授於婿,则昏礼父戒女曰“夙夜无违命”,母戒女曰“毋违宫事”是也。“恐事之违”者,谓恐此女人於昏事乖违,故亲以女授婿也。


 
卷五十二 中庸第三十一

 卷五十二 中庸第三十一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以其记中和之为用也。庸,用也。孔子之孙子思作之,以昭明圣祖之德也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中庸》者,以其记中和之为用也。庸,用也。孔子之孙子思伋作之,以昭明圣祖之德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通论》。”
  天命之谓性,率性之谓道,修道之谓教。天命,谓天所命生人者也,是谓性命。木神则仁,金神则义,火神则礼,水神则信,土神则知。《孝经说》曰:“性者,生之质命,人所禀受度也。”率,循也。循性行之,是谓道。脩,治也。治而广之,人放效之,是曰“教”。
  ○率,所律反。知音智,下“知者”、“大知”皆同。放,方往反。效,胡教反。道也者,不可须臾离也,可离非道也。道,犹道路也,出入动作由之,离之恶乎从也?
  ○离,力智反,下及注同。恶音乌。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,恐惧乎其所不闻。小人閒居为不善,无所不至也。君子则不然,虽视之无人,听之无声,犹戒慎恐惧自脩正,是其不须臾离道。
  ○睹,丁古反。恐,匡勇反,注同。閒音闲,下同。莫见乎隐,莫显乎微,故君子慎其独也。慎独者,慎其间居之所为。小人於隐者,动作言语,自以为不见睹,不见闻,则必肆尽其情也。若有佔听之者,是为显见,甚於众人之中为之。
  ○见,贤遍反,注“显见”同,一音如字。佔,敕廉反。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,发而皆中节谓之和。中也者,天下之大本也。和也者,天下之达道也。中为大本者,以其含喜怒哀乐,礼之所由生,政教自此出也。
  ○乐音洛,注同。中,丁仲反,下注“为之中”同。致中和,天地位焉,万物育焉。致,行之至也。位,犹正也。育,生也,长也。
  ○长,丁丈反。
  [疏]“天命”至“育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节明中庸之德,必脩道而行;谓子思欲明中庸,先本於道。
  ○“天命之谓性傚者,天本无体,亦无言语之命,但人感自然而生,有贤愚吉凶,若天之付命遣使之然,故云“天命”。老子云:“道本无名,强名之曰道。”但人自然感生,有刚柔好恶,或仁、或义、或礼、或知、或信,是天性自然,故云“谓之性”。
  ○“率性之谓道”,率,循也;道者,通物之名。言依循性之所感而行,不令违越,是之曰“道”。感仁行仁,感义行义之属,不失其常,合於道理,使得通达,是“率性之谓道”。
  ○“脩道之谓教”,谓人君在上脩行此道以教於下,是“脩道之谓教”也。
  ○注“天命”至“曰教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天命,谓天所命生人者也,是谓性命”,案《易 乾 彖》云“乾道变化,各正性命”是也。云“木神则仁”者,皇氏云“东方春,春主施生”,仁亦主施生。云“金神则义”者,秋为金,金主严杀,义亦果敢断决也。云“火神则礼”者,夏为火,火主照物而有分别,礼亦主分别。云“水神则信”,冬主闭藏,充实不虚,水有内明,不欺於物,信亦不虚诈也。云“土神则知”者,金、木、水、火,土无所不载,土所含义者,多知亦所含者众,故云“土神则知”。云“《孝经说》曰:性者,生之质命,人所禀受度也”,不云命者,郑以通解性命为一,故不复言命。但性情之义,说者不通,亦略言之。贺玚云:“性之与情,犹波之与水,静时是水,动则是波;静时是性,动则是情。”案《左传》云天有六气,降而生五行。至於含生之类,皆感五行生矣。唯人独禀秀气,故《礼运》云:人者五行之秀气,被色而生。既有五常仁、义、礼、智、信,因五常而有六情,则性之与情,似金与镮印,镮印之用非金,亦因金而有镮印。情之所用非性,亦因性而有情,则性者静,情者动。故《乐记》云:“人生而静,天之性也。感於物而动,性之欲也。”故《诗序》云“情动於中”是也。但感五行,在人为五常,得其清气备者则为圣人,得其浊气简者则为愚人。降圣以下,愚人以上,所禀或多或少,不可言一,故分为九等。孔子云:“唯上智与下愚不移。”二者之外,逐物移矣,故《论语》云:“性相近,习相远也。”亦据中人七等也。“道也者,不可须臾离也”者,此谓圣人脩行仁、义、礼、知、信以为教化。道,犹道路也。道者,开通性命,犹如道路开通於人,人行於道路,不可须臾离也。若离道则碍难不通,犹善道须臾离弃则身有患害而生也。“可离非道也”者,若荒梗塞涩之处是可离弃,以非道路之所由。犹如凶恶邪辟之行是可离弃,以亦非善道之行,故云“可离非道也”。
  ○“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”者,言君子行道,先虑其微。若微能先虑,则必合於道,故君子恒常戒於其所不睹之处。人虽目不睹之处犹戒慎,况其恶事睹见而肯犯乎?故君子恒常戒慎之。
  ○“恐惧乎其所不闻”者,言君子恒恐迫畏惧於所不闻之处。言虽耳所不闻,恒怀恐惧之,不睹不闻犹须恐惧,况睹闻之处恐惧可知也。
  ○“莫见乎隐,莫显乎微”者,莫,无也。言凡在众人之中,犹知所畏,及至幽隐之处,谓人不见,便即恣情,人皆佔听,察见罪状,甚於众人之中,所以恒须慎惧如此。以罪过愆失无见於幽隐之处,无显露於细微之所也。
  ○“故君子慎其独也”者,以其隐微之处,恐其罪恶彰显,故君子之人恒慎其独居。言言虽曰独居,能谨慎守道也。
  ○“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”者,言喜怒哀乐缘事而生,未发之时,澹然虚静,心无所虑而当於理,故“谓之中”。
  ○“发而皆中节谓之和”者,不能寂静而有喜怒哀乐之情,虽复动发,皆中节限,犹如盐梅相得,性行和谐,故云“谓之和”。
  ○“中也者,天下之大本也”者,言情欲未发,是人性初本,故曰“天下之大本也”。
  ○“和也者,天下之达道也”者,言情欲虽发而能和合,道理可通达流行,故曰“天下之达道也”。
  ○“致中和,天地位焉,万物育焉”,致,至也。位,正也。育,生长也。言人君所能至极中和,使阴阳不错,则天地得其正位焉。生成得理,故万物其养育焉。
  仲尼曰:“君子中庸,小人反中庸。君子之中庸也,君子而时中。小人之中庸也,小人而无忌惮也。”庸,常也。用中为常,道也。“反中庸”者,所行非中庸,然亦自以为中庸也。“君子而时中”者,其容貌君子,而又时节其中也。“小人而无忌惮”,其容貌小人,又以无畏难为常行,是其“反中庸”也。
  ○“小人之中庸也”,王肃本作“小人之反中庸也”。忌惮,徒旦反。忌,畏也。惮,难也。难,乃旦反。行,下孟反。子曰:“中庸其至矣乎!民鲜能久矣。”鲜,罕也。言中庸为道至美,顾人罕能久行。
  ○“中庸其至矣乎”,一本作“中庸之为德,其至矣乎”。鲜,息浅反,下及注同。罕,胡坦反,希也,少也。子曰:“道之不行也,我知之矣,知者过之,愚者不及也。道之不明也,我知之矣。贤者过之,不肖者不及也。人莫不饮食也,鲜能知味也。”罕知其味,谓“愚者所以不及也”。过与不及,使道不行,唯礼能为之中。
  ○知音智,下文“大知也”、“予知”,注“有知”皆同。肖音笑,下同。子曰:“道其不行矣夫。”闵无明君教之。
  ○夫音扶。
  [疏]“仲尼”至“矣夫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是子思引仲尼之言,广明中庸之行,贤者过之,不肖者不及也;中庸之道,鲜能行之。
  ○“君子中庸”者,庸,常也。君子之人用中以为常,故云“君子中庸”。
  ○“小人反中庸”者,小人则不用中为常,是“反中庸”也。
  ○“君子之中庸也,君子而时中”者,此覆说君子中庸之事,言君子之为中庸,容貌为君子,心行而时节其中,谓喜怒不过节也,故云君子而时中。
  ○“小人反中庸也,小人而无忌惮也”者,此覆说小人反中庸之事,言小人为中庸,形貌为小人,而心行无所忌惮,故云“小人而无忌惮也”。小人将此以为常,亦以为中庸,故云“小人之中庸也”。
  ○“子曰中庸,其至矣乎”,前既言君子、小人不同,此又叹中庸之美,人寡能久行,其中庸之德至极美乎!
  ○“民鲜能久矣”者,但寡能长久而行。鲜,罕也。言中庸为至美,故人罕能久行之。
  ○“子曰:道之不行也,我知之矣”者,此覆说人寡能行中庸之事。道之所以不行者,言我知其道之不行所由,故云“我知之矣”。
  ○“知者过之,愚者不及也”,以轻於道,故“过之”。以远於道,故“不及”。
  ○“道之不明也,我知之矣”者,言道之所以不显明,我亦知其所由也。
  ○“贤者过之,不肖者不及也”,言道之不行为易,故“知者过之,愚者不及”;道之不明为难,故云“贤者过之,不肖者不及”。是以变知称贤,变愚称不肖,是贤胜於智,不肖胜於愚也。
  ○“人莫不饮食也,鲜能知味也”者,言饮食,易也;知味,难也。犹言人莫不行中庸,但鲜能久行之。言知之者易,行之者难,所谓愚者不能及中庸也。案《异义》云:张华辨鲊,师旷别薪,符朗为青州剌史,善能知味,食鸡知栖半露,食鹅知其黑白。此皆《晋书》文也。“子曰:道其不行久矣夫”者,夫子既伤道之不行,又哀闵伤之,云时无明君,其道不复行也。
  ○注“反中”至“庸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反中庸者,所行非中庸者”,言用非中以为常,是“反中庸”,故云“所行非中庸”。云“亦自以为中庸也”,解经“小人之中庸”,虽行恶事,亦自谓为中庸。云“其容貌君子,而又时节其中也”,解经“君子而时中”。云“其容貌小人,又以无畏难为常行”者,解经“小人而无忌惮”。既无忌惮,则不时节其中庸也。
  子曰:“舜其大知也与?舜好问而好察迩言,隐恶而扬善,执其两端,用其中於民,其斯以为舜乎!”迩,近也。近言而善,易以进人,察而行之也。“两端”,过与不及也。“用其中於民”,贤与不肖皆能行之也。斯,此也。其德如此,乃号为“舜”,舜之言“充”也。
  ○与音馀,下“强与”皆同。好,呼报反,下同。易,以豉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舜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舜能行中庸之行,先察近言而后至於中庸也。
  ○“舜其大知也与”者,既能包於大道,又能察於近言,即是“大知”也。
  ○“执其两端,用其中於民”者,端谓头绪,谓“知者过之,愚者不及”,言舜能执持愚、知两端,用其中道於民,使愚、知俱能行之。
  ○“其斯以为舜乎”者,斯,此也,以其德化如此,故号之为“舜”。
  ○注“舜之言充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谥法》云:“受禅成功曰舜。”又云:“仁义盛明曰舜。”皆是道德充满之意,故言舜为“充”也。
  子曰:“人皆曰予知,驱而纳诸罟擭陷阱之中,而莫之知辟也。人皆曰予知,择乎中庸,而不能期月守也。”予,我也。言凡人自谓有知,人使之入罟,不知辟也。自谓择中庸而为之,亦不能久行,言其实愚又无恒。
  ○罟音古,罔之总名。擭,胡化反,《尚书传》云:“捕兽机槛。”陷,陷没之陷。阱,才性反,本或作穽,同。阱,穿地陷兽也。《说文》云:“穽或为阱字也。”辟音避,注“知辟”、“辟害”皆同。期音基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守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无知之人行中庸之事。予,我也。世之愚人,皆自谓言我有知。
  ○“驱而纳诸罟擭陷阱之中,而莫之知辟也”者,此谓无知之人设譬也。罟,网也。擭,谓柞<木咢>也。陷阱,谓坑也。穿地为坎,竖锋刃於中以陷兽也。言禽兽被人所驱,纳於罟网、擭陷阱之中,而不知违辟,似无知之人为嗜欲所驱,入罪祸之中而不知辟,即下文是也。
  ○“择乎中庸,而不能期月守也”者,郑云:“自谓择中庸而为之,亦不能久行,言其实愚又无恒也。”小人自谓选择中庸,而心行亦非中庸。假令偶有中庸,亦不能期匝一月而守之,如入陷阱也。
  子曰:“回之为人也,择乎中庸,得一善,则拳拳服膺而弗失之矣。”拳拳,奉持之貌。
  ○拳音权,又起阮反,徐羌权反。膺,徐音应,又於陵反。奉,芳勇反。子曰:“天下国家可均也,爵禄可辞也,白刃可蹈也,中庸不可能也。”言中庸难为之难。
  ○蹈音悼,又徒报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能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是夫子明颜回能行中庸,言中庸之难也。
  ○“得一善,则拳拳服膺而弗失之矣”者,言颜回选择中庸而行,得一善事,则形貌拳拳然奉持之。膺,谓胸膺,言奉持守於善道,弗敢弃失。
  ○“子曰:天下国家可均也”,“天下”谓天子,“国”谓诸侯,“家”谓卿大夫也。
  ○“白刃可蹈也”者,言白刃虽利,尚可履蹈而行之。
  ○“中庸不可能”也,言在上诸事,虽难犹可为之,唯中庸之道不可能也。为知者过之,愚者不及,言中庸难为之难也。
  子路问强。强,勇者所好也。
  ○强,其良反,下同。好,呼报反。子曰:“南方之强与?北方之强与?抑而强与?言三者所以为强者异也。抑,辞也。“而”之言“女”也,谓中国也。
  ○女音汝,下“抑女”同。宽柔以教,不报无道,南方之强也,君子居之。南方以舒缓为强。“不报无道”,谓犯而不校也。
  ○校,交孝反,报也。衽金革,死而不厌,北方之强也,而强者居之。衽犹席也。北方以刚猛为强。
  ○衽,而忍反,又而鸩反。厌,於艳反。故君子和而不流,强哉矫;中立而不倚,强哉矫;国有道,不变塞焉,强哉矫;国无道,至死不变,强哉矫。”此抑女之强也。流,犹移也。塞,犹实也。国有道,不变以趋时。国无道,不变以辟害。有道、无道一也。矫,强貌。塞,或为“色”。
  ○矫,居表反,下同。倚,依彼反徐其蚁反。
  [疏]“子路”至“哉矫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中庸之道,亦兼中国之强。子路闻孔子美颜回能择“中庸”,言己有强,故问之,问强中亦兼有中庸否?庾氏云:问强中之中庸者。然此问之,亦如《论语》云“子谓颜渊曰:‘用之则行,舍之则藏,唯我与尔有是夫?’子路曰‘子行三军,则谁与’之类”是也。
  ○“子曰:南方之强与,北方之强与,抑而强与”者,抑,语助也,“而”之言“女”也;女,子路也。夫子将答子路之问,且先反问子路,言强有多种,女今所问,问何者之强,为南方,为北方,为中国,女所能之强也。子路之强,行中国之强也。
  ○“宽柔以教,不报无道,南方之强也,君子居之”者,反问既竟,夫子遂为历解之。南方,谓荆阳之南,其地多阳。阳气舒散,人情宽缓和柔,假令人有无道加己,己亦不报,和柔为君子之道,故云“君子居之”。
  ○“衽金革,死而不厌,北方之强也,而强者居之”者,衽,卧席也。金革,谓军戎器械也。北方沙漠之地,其地多阴。阴气坚急,故人生刚猛,恒好斗争,故以甲铠为席,寝宿於中,至死不厌,非君子所处,而强梁者居之。然唯云南北,不云东西者,郑冲云:“是必南北互举,盖与东西俗同,故不言也。”“故君子和而不流,强哉矫”,此以下,皆述中国之强也。流,移也。矫亦强貌也。不为南北之强,故性行和合而不流移,心行强哉,形貌矫然。
  ○“中立而不倚,强哉矫”者,中正独立而不偏倚,志意强哉,形貌矫然。
  ○“国有道,不变塞焉,强哉矫”者,若国有道,守直不变,德行充实,志意强哉,形貌矫然。
  ○“国无道,至死不变,强哉矫”者,若国之无道,守善至死,性不改变,志意强哉,形貌矫然。
  ○注“此抑”至“强貌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此抑女之强也”,何以知之?上文既说三种之强,又见南方之强,又见北方之强,唯“抑而之强”未见,故知此经所云者,是“抑女之强也”。云“流,移也”者,以其性和同,必流移随物,合和而不移,亦中庸之德也。云“国有道,不变以趋时”者,国虽有道,不能随逐物以求荣利。今不改变己志,以趋会於时也。云“矫,强貌”者,矫是壮大之形,故云“强貌”也。
  子曰:“素隐行怪,后世有述焉,吾弗为之矣。“素”读如攻城攻其所傃之“傃”,傃,犹乡也。言方乡辟害隐身,而行诡谲以作后世名也。“弗为之矣”,耻之也。
  ○傃音素。乡,本又作“乡”,许亮反,下皆同。佹,久委反,下同谲音决。君子遵道而行,半涂而废,吾弗能已矣。废,犹罢止也。“弗能已矣”,汲汲行道,而为时人之隐行。
  ○汲音急。隐行,下孟反。君子依乎中庸,遯世不见,知而不悔,唯圣者能之。言隐者当如此也。唯舜为能如此。
  ○遯,本又作“遁”,同徒顿反。君子之道,费而隐。言可隐之节也。费,犹佹也。道不费则仕。
  ○费,本又作“拂”,同扶弗反,徐音弗,注同。夫妇之愚,可以与知焉。及其至也,虽圣人亦有所不知焉。夫妇之不肖,可以能行焉。及其至也,虽圣人亦有所不能焉。“与”读为赞者皆与之“与”。言匹夫匹妇愚耳,亦可以其与有所知,可以其能有所行者。以其知行之极也,圣人有不能,如此舜好察迩言,由此故与。
  ○以与音预,注“皆与之与”、“以其与”同。好,呼报反。故与音馀。天地之大也,人犹有所憾。憾,恨也。天地至大,无不覆载,人尚有所恨焉,况於圣人能尽备之乎。
  ○憾,本又作“感”,胡暗反,注同。故君子语大,天下莫能载焉;语小,天下莫能破焉。语犹说也。所说大事,谓先王之道也。所说小事,谓若愚、不肖夫妇之知行也。圣人尽兼行。《诗》云:‘鸢飞戾天,鱼跃于渊。’言其上下察也。察,犹著也。言圣人之德至於天,则“鸢飞戾天”;至於地,则“鱼跃于渊”,是其著明於天地也。
  ○鸢,悦专反,字又作“<鸟>”。戾,力计、吕结二反。跃,羊灼反。著,张虑反,下同。君子之道,造端乎夫妇,及其至也,察乎天地。”夫妇,谓匹夫匹妇之所知、所行。
  ○造,在老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天地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夫子虽隐遯之世,亦行中庸。又明中庸之道,初则起於匹夫匹妇,终则遍於天地。
  ○“素隐行怪,后世有述焉”者,素,乡也。谓无道之世,身乡幽隐之处,应须静默。若行怪异之事,求立功名,使后世有所述焉。
  ○“吾弗为之矣”者,耻之也。如此之事,我不能为之,以其身虽隐遯而名欲彰也。
  ○注“素读如攻城攻其所傃之傃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司马法》文。言身隐而行佹谲,以作后世之名,若许由洗耳之属是也。
  ○“君子遵道而行,半涂而废”者,言君子之人,初既遵循道德而行,当须行之终竟。今不能终竟,犹如人行於道路,半涂而自休废。废,犹罢止也。
  ○“吾弗能已矣”,已,犹止也。吾弗能如时人半涂而休止,言汲汲行道无休已也。
  ○注“不为时人之隐行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作佹谲求名是也。君子以隐终始,行道不能止也。
  ○“君子”至“能之”。
  ○言君子依行中庸之德,若值时无道隐遯於世,虽有才德,不为时人所知,而无悔恨之心,如此者非凡人所能,唯圣者能然。若不能依行中庸者,虽隐遯於世,不为人所知,则有悔恨之心也。
  ○注“唯舜为能如此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者,《史记》云:“舜耕於历山,渔於雷泽,陶於河滨。”是不见知而不悔。
  ○“君子之道,费而隐”,注云:“言可隐之节。费,犹佹也。”言君子之人,遭值乱世,道德违费则隐而不仕。若道之不费,则当仕也。
  ○“夫妇之愚,可以与知焉”,言天下之事,千端万绪,或细小之事,虽夫妇之愚,偶然与知其善恶,若萏荛之言有可听用,故云“与知”。
  ○“及其至也,虽圣人亦有所不知焉”者,言道之至极,如造化之理,虽圣人不知其所由,故云“及其至也,虽圣人亦有所不知焉”。
  ○“夫妇之不肖,可以能行焉”,以行之至极故也。前文据其知,此文据其行,以其知、行有异,故别起其文。但知之易,行之难,故上文云“夫妇之愚”。行之难,故此经云“夫妇之不肖”。不肖胜於愚也。
  ○“及其至也,虽圣人亦有所不能焉”者,知之与行之皆是至极,既是至极,故圣人有不能也。
  ○注“与读为赞者皆与之与”,
  ○正义曰:《士冠礼》云“其飨冠者,赞者皆与”,谓于与也。云“舜好察迩言,由此故与”者,即愚夫愚妇有所识知故也。与,语助也。
  ○“天地之大也,人犹有所憾”者,憾,恨也。言天地至大,无物不养,无物不覆,载於冬寒夏暑,人犹有怨恨之,犹如圣人之德,无善不包,人犹怨之,是不可备也。中庸之道,於理为难,大小兼包,始可以备也。
  ○“故君子语大,天下莫能载焉”者,语,说也;大,谓先王之道。言君子语说先王之道,其事既大,天下之人无能胜载之者。
  ○“语小,天下莫能破焉”者,若说细碎小事,谓愚不肖,事既纤细,天下之人无能分破之者。言事似秋亳,不可分破也。
  ○注“圣人尽兼行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兼行大、小之事。小事则愚夫愚妇所知行,大事则先王之道。前文云虽圣人有所不知、不能,此云大事圣人兼行之者,前云有所“不知”、“不能”,谓於小事不胜匹夫匹妇耳,非谓大事不能也,故此云尽兼行之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鸢飞戾天,鱼跃于渊,言其上下察也”者,《诗 大雅 旱麓》之篇,美文王之诗。引之者,言圣人之德上至於天,则“鸢飞戾天”,是翱翔得所。圣人之德下至於地,则“鱼跃于渊”,是游泳得所。言圣人之德,上下明察。《诗》本文云“鸢飞戾天”,喻恶人远去;“鱼跃于渊”,喻善人得所。此引断章,故与《诗》义有异也。
  ○“君子之道,造端乎夫妇”者,言君子行道,初始造立端绪,起於匹夫匹妇之所知所行者。
  ○“及其至也,察乎天地”者,言虽起於匹夫匹妇所知所行,及其至极之时,明察於上下天地也。
  子曰:“道不远人,人之为道而远人,不可以为道。言道即不远於人,人不能行也。《诗》云:‘伐柯伐柯,其则不远。’执柯以伐柯,睨而视之,犹以为远。则,法也。言持柯以伐木,将以为柯近,以柯为尺寸之法,此法不远人,人尚远之,明为道不可以远。
  ○柯,古何反。睨,徐音诣,睥睨也。故君子以人治人,改而止。言人有罪过,君子以人道治之,其人改则止赦之,不责以人所不能。忠恕违道不远,施诸己而不愿,亦勿施於人。违犹去也。君子之道四,丘未能一焉。所求乎子以事父,未能也。所求乎臣以事君,未能也。所求乎弟以事兄,未能也。所求乎朋友先施之,未能也。圣人而曰我未能,明人当勉之无巳。庸德之行,庸言之谨,有所不足,不敢不勉,有馀不敢尽,言顾行,行顾言。庸犹常也,言德常行也,言常谨也。圣人之行,实过於人,“有馀不敢尽”,常为人法,从礼也。
  ○行行,皆下孟反,注“圣人之行”同,或一读皆如字。君子胡不慥慥尔。君子,谓众贤也。慥慥,守实言行相应之貌。
  ○慥,七到反。行,下孟反。应,於陵反。旧音应对之应。君子素其位而行,不愿乎其外。素富贵行乎富贵,素贫贱行乎贫贱,素夷狄行乎夷狄,素患难行乎患难。君子无入而不自得焉。傃皆读为素。“不愿乎其外”,谓思不出其位也。“自得”,谓所乡不失其道。
  ○难,乃旦反,下同。在上位不陵下,在下位不援上。援,谓牵持之也。
  ○援音园,注同。正己而不求於人,则无怨。上不怨天,下不尤人。“无怨”,人无怨之者也。《论语》曰:“君子求诸己,小人求诸人。”
  ○己音纪。怨,於愿反,又於元反,下及注并同。故君子居易以俟命,小人行险以徼幸。”易,犹平安也。俟命,听天任命也。险,谓倾危之道。
  ○易,以豉反,注同。徼,古尧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徼幸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中庸之道去人不远,但行於己则外能及物。“道不远人”者,言中庸之道不远离於人身,但人能行之於己,则中庸也。“人之为道而远人,不可以为道”,言人为中庸之道,当附近於人,谓人所能行,则己所行可以为道。若违理离远,则不可施於己,又不可行於人,则非道也,故云“人之为道而远人,不可以为道也”。
  ○“《诗》云‘伐柯伐柯,其则不远’。执柯以伐柯,睨而视之,犹以为远”,此《豳风 伐柯》之篇,美周公之诗。柯,斧柄也。《周礼》云:“柯长三尺,博三寸。”则,法也。言伐柯,斫也。柯柄长短,其法不远也,但执柯睨而视之,犹以为远。言欲行其道於人,其法亦不远,但近取法於身,何异持柯以伐柯?人犹以为远,明为道之法亦不可以远。即所不原於上,无以交於下;所不原於下,无以事上。况是在身外,於他人之处,欲以为道,何可得乎?明行道在於身而求道也。
  ○“故君子以人治人,改而止”者,以道去人不远,言人有过,君子当以人道治此有过之人。“改而止”,若人自改而休止,不须更责不能之事。若人所不能,则己亦不能,是行道在於己身也。
  ○“忠恕违道不远”者,忠者,内尽於心,恕者,外不欺物。恕,忖也。忖度其义於人。违,去也。言身行忠恕,则去道不远也。
  ○“施诸己而不愿,亦勿施於人”者,诸,於也。他人有一不善之事施之於己,己所不愿,亦勿施於人,人亦不原故也。“所求乎子以事父,未能也”,言此四者,欲明求之於他人,必先行之於己,欲求其子以孝道事己,己须以孝道事父母,故云“所求乎子以事父,未能也”。恐人未能行之。夫子,圣人,圣人犹曰我未能行,凡人当勉之无己。“所求乎臣以事君,未能也”,譬如己是诸侯,欲求於臣以忠事己,己当先行忠於天子及庙中事尸,是全臣道也。“所求乎朋友先施之,未能也”,欲求朋友以恩惠施己,则己当先施恩惠於朋友也。“庸德之行,庸言之谨”,庸,常也。谓自修己身,常以德而行,常以言而谨也。
  ○“有所不足,不敢不勉”,谓己之才行有所不足之处,不敢不勉而行之。
  ○“有馀不敢尽”,谓己之才行有馀,於人常持谦退,不敢尽其才行以过於人。
  ○“言顾行”者,使言不过行,恒顾视於行。
  ○“行顾言”者,使行副於言,谓恒顾视於言也。
  ○“君子胡不慥慥尔”,“慥慥,守实言行相应之貌”。胡,犹何也。既顾言行相副,君子何得不慥慥然守实言行相应之道也。
  ○“君子素其位而行不愿乎其外”至“行乎患难”,素,乡也。乡其所居之位,而行其所行之事,不愿行在位外之事。《论语》云:“君子思不出其位也。”乡富贵之中,行道於富贵,谓不骄、不淫也。乡贫贱之中,则行道於贫贱,谓不谄、不慑也。乡夷狄之中,行道於夷狄,夷狄虽陋,虽随其俗而守道不改。乡难患之中,行道於患难,而临危不倾,守死於善道也。
  ○“君子无入而不自得焉”者,言君子所入之处,皆守善道。在上位不陵下,此“素富贵行富贵”也。若身处富贵,依我常正之性,不使富贵以陵人。若以富贵陵人,是不行富贵之道。
  ○“在下位不援上”者,此“素贫贱行贫贱”也。援,牵持也。若身处贫贱则安之,宜令自乐,不得援牵富贵。若以援牵富贵,是不行贫贱之道。
  ○“正己而不求於人,则无怨”,此“素夷狄行夷狄”也。若身入夷狄,夷狄无礼义,当自正己而行,不得求於彼人,则被人无怨己者。《论语》云:“言忠信,行笃敬,虽之夷狄,不可弃。”
  ○“上不怨天,下不尢人”,此“素患难行患难”也。尢,过也,责也。苟皆应之患难,则亦甘为,不得上怨天下尤人,故《论语》云“不怨天,不尢人”是也。
  ○“故君子居易以俟命”者,易,谓平安也。言君子以道自处,恒居平安之中,以听待天命也。
  ○“小人行险以徼幸”,小人以恶自居,恒行险难倾危之事以徼求荣幸之道,《论语》曰“不仁者,不可以久处约”是也。
  子曰:“射有似乎君子,失诸正鹄,反求诸其身。反求於其身,不以怨人。画曰正,栖皮曰鹄。
  ○正音征,注同。鹄,古毒反,注同。正、鹄皆鸟名也,一曰正,正也;鹄,直也。大射则张皮侯而栖鹄,宾射张布侯而设正也。栖,细兮反。君子之道,辟如行远必自迩,辟如登高必自卑。自,从也。迩,近也。行之以近者、卑者,始以渐致之高远。
  ○辟音譬,下同。迩音尔。卑音婢,又如字,注同。《诗》曰:‘妻子好合,如鼓瑟琴。兄弟既翕,和乐且耽。宜尔室家,乐尔妻帑。’”琴瑟,声相应和也。翕,合也。耽,亦乐也。古者谓子孙曰“帑”,此《诗》言和室家之道,自近者始。
  ○好,呼报反。翕,许急反。乐音洛,下及注同。耽,丁南反。帑音奴,子孙也,本又作孥,同《尚书传》、《毛诗笺》并云“子”也,杜预注《左传》云:“妻子也。”应,应对之应。和,胡卧反。子曰:“父母其顺矣乎?”谓其教令行,使室家顺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妻帑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上虽行道在於己身,故此一节覆明行道在身之事,以射譬之。
  ○“射有似乎君子”者,言凡人之射,有似乎君子之道。
  ○“失诸正鹄,反求诸其身”者,诸,於也;求,责也;正,谓宾射之侯;鹄,谓大射之侯。言射者失於正鹄,谓矢不中正鹄。不责他人,反乡自责其身,言君子之人,失道於外,亦反自责於己。“君子之道,譬如行远必自迩,譬如登高必自卑”者,自,从也;迩,近也;卑,下也。行之以远者近之始,升之以高者卑之始,言以渐至高远。不云近者远始,卑者高始,但勤行其道於身,然后能被於物,而可谓之高远耳。
  ○“《诗》云妻子好合,如鼓瑟琴。兄弟既翕,和乐且耽”,此《小雅 常棣》之篇,美文王之诗。记人引此者,言行道之法自近始,犹如诗人之所云,欲和远人,先和其妻子兄弟,故云妻子好合,情意相得,如似鼓弹瑟与琴,音声相和也。兄弟尽皆翕合,情意和乐且复耽之。耽之者,是相好之甚也。“宜尔室家,乐尔妻帑”者,宜善尔之室家,爱乐尔之妻帑。帑,子也。古者谓子孙为帑,故《甘誓》云:“予则帑戮汝。”於人则妻子为帑,於鸟则鸟尾为帑。《左传》云“以害鸟帑”是也。
  ○“子曰父母其顺矣乎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因上和於远人,先和室家,故此一经次之。“父母其顺矣乎”,谓父母能以教令行乎室家,其和顺矣乎。言中庸之道,先使室家和顺,乃能和顺於外,即上云道不远、施诸己。
  子曰:“鬼神之为德,其盛矣乎!视之而弗见,听之而弗闻,体物而不可遗。体,犹生也。可,犹所也。不有所遗,言万物无不以鬼神之气生也。使天下之人,齐明盛服,以承祭祀。洋洋乎如在其上,如在其左右。明,犹洁也。洋洋,人想思其傍僾之貌。
  ○齐,侧皆反,本亦作斋。洋音羊。傍,皇薄刚反,谓左右也,徐方冈反。僾,徐於恺反,又音爱。《诗》曰:‘神之格思,不可度思,矧可射思。’格,来也。矧,况也。射,厌也。思,皆声之助。言神之来,其形象不可亿度而知,事之尽敬而已,况可厌倦乎。
  ○格,古百反。度,待洛反,注同。矧诗忍反,注同。射音亦。厌,於艳反,字又作“厭”,下同。尽,子忍反。夫微之显,诚之不可揜,如此夫。”言神无形而著,不言而诚。
  ○揜音掩,於检反。此夫音扶。著,张虑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此夫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鬼神之道无形,而能显著诚信。中庸之道与鬼神之道相似,亦从微至著,不言而自诚也。
  ○“体物而不可遗”者,体,犹生也;可,犹所也。言万物生而有形体,故云“体物而不可遗”者,言鬼神之道,生养万物,无不周遍而不有所遗,言万物无不以鬼神之气生也。
  ○“使天下之人,齐明盛服,以承祭祀”者,明,犹絜也。言鬼神能生养万物,故天下之人齐戒明絜,盛饰馀服以承祭祀。
  ○“洋洋乎如在其上,如在其左右”者,言鬼神之形状,人想像之,如在人之上,如在人之左右,想见其形也。
  ○“诗曰:神之格思,不可度思,矧可射思”者,格,来也;思,辞也;矧,况也;射,厌也。此《大雅 抑》之篇,剌厉王之诗。诗人剌时人祭祀懈倦,故云神之来至,以其无形不可度知,恒须恭敬,况於祭祀之末可厌倦之乎?言不可厌倦也。记者引《诗》,明鬼神之所尊敬也。
  ○“夫微之显”者,言鬼神之状微昧不见,而精灵与人为吉凶,是“从微之显”也。
  ○“诚之不可揜”者,言鬼神诚信,不可揜蔽。善者必降之以福,恶者必降之以祸。“如此夫”者,此诗人所云,何可厌倦?夫,语助也。此鬼神即与《易 系辞》云“是故知鬼神之情状,与天地相似”,以能生万物也。案彼注:“木火之神生物,金水之鬼终物。”彼以春夏对秋冬,故以春夏生物,秋冬终物。其实鬼神皆能生物、终物也,故此云“体物而不可遗”。此虽说阴阳鬼神,人之鬼神亦附阴阳之鬼神,故此云“齐明盛服,以承祭祀”,是兼人之鬼神也。
  子曰:“舜其大孝也与?德为圣人,尊为天子,富有四海之内,宗庙飨之,子孙保之。保,安也。
  ○与音馀。故大德必得其位,必得其禄,必得其名,必得其寿。名,令闻也。
  ○闻音问,下令闻同。故天之生物,必因其材而笃焉。材,谓其质性也。笃,厚也。言善者天厚其福,恶者天厚其毒,皆由其本而为之。故栽者培之,倾者覆之。栽读如“文王初载”之“栽”。栽犹殖也。培,益也。今时人名草木之殖曰“栽”,筑墙立板亦曰“栽”,栽或为“兹”。覆,败也。
  ○栽,依注音灾,将才反,注同,植也。培,蒲回反。覆,芳伏反。载之载并音灾,本或作哉,同。《诗》曰:‘嘉乐君子,宪宪令德。宜民宜人,受禄于天。保佑命之,自天申之。’故大德者必受命。”宪宪,兴盛之貌。保,安也。佑,助也。
  ○嘉,户嫁反,《诗》本作“假”,音同。假,嘉也,皇音加,善也。宪音显,注同,一音如字。佑音祐,下注同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受命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中庸之德,故能富有天下,受天之命也。
  ○“子孙保之”者,师说云:舜禅与禹,何言保者,此子孙承保祭祀,故云“保”。周时陈国是舜之后。
  ○“故大德必得其位”者,以其德大能覆养天下,故“必得其位”。如孔子有大德而无其位,以不应王录,虽有大德,而无其位也。案《援神契》云:“丘为制法,上黑绿,不代苍黄。”言孔子黑龙之精,不合代周家木德之苍也。《孔演图》又云“圣人不空生,必有所制以显天心,丘为木铎制天下法”是也。“必得其寿”者,据舜言之,而夫子不长寿,以勤忧故也。
  ○“故天之生物,必因其材而笃焉”,材谓质性也;笃,厚也。言天之所生,随物质性而厚之。善者因厚其福,舜、禹是也;恶者因厚其毒,桀、纣是也。故四凶黜而舜受禅也。
  ○“故栽者培之,倾者覆之”,栽,殖也;培,益也。言道德自能丰殖,则天因而培益之。
  ○“倾者覆之”者,若无德自取倾危者,天亦因而覆败之也。
  ○注“栽读”至“曰栽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栽读如文王初载之载”者,案《诗 大明》云:“文王初载,天作之合。”彼注云:“载,识也。言文王生適有所识,天为之生配,谓生大姒。”此载为栽殖者,载容两义,亦得为识,亦得为殖。此对倾者覆之,故以为殖。云“筑墙立板亦曰栽”者,案庄二十九年《左传》云“水昏正而栽”,谓立板筑也。
  ○“《诗》曰:嘉乐君子,宪宪令德”,此《大雅 嘉乐》之篇,美成王之诗。嘉,善也。宪宪,兴盛之貌。诗人言善乐君子,此成王宪宪然,有令善之德。案《诗》本文“宪宪”为“显显”,与此不同者,齐鲁、韩《诗》与《毛诗》不同故也。
  ○“宜民宜人,受禄於天。保佑命之,自天申之。故大德者必受命”者,宜民,谓宜养万民,宜人,谓宜官人。其德如此,故受福于天。佑,助也。保,安也。天乃保安佑助,命之为天子,又申重福之。作《记》者,引证大德必受命之义,则舜之为也。
  子曰:“无忧者,其唯文王乎?以王季为父,以武王为子,父作之,子述之。圣人以立法度为大事,子能述成之,则何忧乎?尧、舜之父子则有凶顽,禹、汤之父子则寡令闻。父子相成,唯有文王。武王缵大王、王季、文王之绪,壹戎衣而有天下,身不失天下之显名,尊为天子,富有四海之内,宗庙飨之,子孙保之。缵,继也。绪,业也。戎,兵也。衣读如“殷”,声之误也。齐人言殷声如“衣”,虞、夏、商、周氏者多矣。今姓有衣者,殷之胄与?“壹戎殷”者,壹用兵伐殷也。
  ○缵,徐音纂,哉管反。大音泰,下及注“大王”皆同。“壹戎衣”,依注衣作殷,於巾反,谓一用兵伐殷也。《尚书》依字读,谓一著戎衣而天下大定。胄与,直救反,下音馀。武王末受命,周公成文、武之德,追王大王、王季,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礼。斯礼也,达乎诸侯、大夫及士、庶人。父为大夫,子为士,葬以大夫,祭以士。父为士,子为大夫,葬以士,祭以大夫。期之丧,达乎大夫。三年之丧,达乎天子。父母之丧,无贵贱一也。”末,犹老也。“追王大王、王季”者,以王迹起焉,先公组绀以上至后稷也。“斯礼达於诸侯、大夫、士、庶人”者,谓葬之从死者之爵,祭之用生者之禄也。言大夫葬以大夫,士葬以士,则“追王”者,改葬之矣。“期之丧,达於大夫”者,谓旁亲所降在大功者,其正统之期,天子诸侯犹不降也。大夫所降,天子诸侯绝之不为服,所不臣乃服之也。承葬、祭说期、三年之丧者,明子事父以孝,不用其尊卑变。
  ○末,亡遏反。追王,于况反,注“追王”同。期音基,注同。组音祖。绀,古闇反。组绀,大王之父也,亦曰诸盩,盩音置留反。以上,时掌反。不为服,于伪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一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夫子论文王、武王圣德相承王有天下,上能追尊大王、王季,因明天子以下及士、庶人葬、祭祀之礼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以王季为父,以武王为子,父作之,子述之”者,言文王以王季为父,则王季能制作礼乐,文王奉而行之。文王以武王为子,武王又能述成文王之道,故“无忧”也。
  ○“武王缵大王、王季、文王之绪”者,缵,继也;绪,业也。言武王能缵继父祖之业,以王天下也。
  ○“壹戎衣而有天下”者,戎,兵也。言一用兵伐殷而胜之也。
  ○注“衣读为殷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尚书 武成》云“一戎衣”,谓一著戎衣而灭殷。此云“一”者,以经武王继大王、王季、文王三人之业,一用灭殷,对三人之业为“一”耳。由三人之业,故一身灭之。郑必以衣为“殷”者,以十一年观兵于孟津,十三年灭纣,是再著戎服,不得称“一戎衣”,故“以衣为殷”,故注云“齐人言殷声如衣”。
  ○“武王末受命”,此美周公之德也。末,犹老也,谓武王年老,而受命平定天下也。“斯礼也,达乎诸侯、大夫及士、庶人”者,斯,此也。言周公尊崇先公之礼,非直天子所行,乃下达於诸侯、大夫、士、庶人等,无问尊卑,皆得上尊祖父,以己之禄祭其先人,犹若周公以成王天子之礼祀其先公也。
  ○“父为大夫,子为士,葬以大夫,祭以士”者,谓父既为大夫,祭以士礼,贬其先人而云尊之者,欲明以已之禄祀其先人也。
  ○“期之丧,达乎大夫”者,欲见大夫之尊,犹有期丧,谓旁亲所降在大功者,得为期丧,还著大功之服,故云“达乎大夫”。若天子、诸侯旁期之丧,则不为服也。
  ○“三年之丧,达乎天子”者,谓正统在三年之丧,父母及適子并妻也。“达乎天子”者,言天子皆服之。不云“父母”,而云“三年”者,包適子也。天子为后服期,以三年包之者,以后卒必待三年然后娶,所以达子之志,故通在三年之中。是以昭十五年《左传》云:“穆后崩”,“大子寿卒”。叔向云:“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。”是包后为三年也。直云“达乎天子”,不云“诸侯”者,诸侯旁亲尊同则不降,故《丧服 大功章》云:“诸侯为姑姊妹嫁於国君者”是也。
  ○“父母之丧,无贵贱一也”,唯父母之丧,无问天子及士、庶人,其服并同,故云“无贵贱一也”。
  ○注“末犹”至“卑变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末犹老也”者,谓文王受命,十一年武王观兵於孟津,白鱼入王舟,是老而受命,受命后七年而崩。故郑注《洛诰》,文王受赤雀,武王俯取白鱼,皆七年是也。云“追王大王、王季者,以王迹起焉”,案《诗 颂 閟宫》云大王“居岐之阳,实始翦商”,是王迹起也。云“先公组绀以上至后稷也”者,组绀,太王之父,一名诸盭,《周本纪》云:“亚圉卒,子太公叔颖立。太公卒,子古公亶父立。”又《世本》云:“亚圉云生太公组绀诸盭”,则叔颖、组绀、诸盭是一人也。此文云“追王大王、王季,上祀先公”,则先公之中包后稷也。故云“组绀以上至后稷”也。案《司服》云:“享先王则衮冕,先公则鷩冕。”以后稷为周之始祖,祫祭於庙,当同先王用衮,则先公无后稷也。故郑注《司服》云,先公不窋至诸盭。若四时常祀,唯后稷及大王、王季之等,不得广及先公。故《天保》云:“禴祀蒸尝于公。”先王是四时常祀,但有后稷诸盭以下,故郑注《天保》云:“先公谓后稷至诸盭。”此皆尽望经上下释义,故不同,或有至字误也。云“则追王者,改葬之矣”者,以大王、王季身为诸侯,葬从死者之爵,则大王、王季祗得为诸侯葬礼,不得言“追王”,从天子法。故知追王之时,而更改葬,用天子礼。案《大传》云:“武王追王大王亶父、王季历。”此云周公追王,不同者,武王既伐纣,“追王”布告天下,周公追而改葬,故不同也。云“期之丧,达於大夫者,谓旁亲所降在大功”者,熊氏云:“此对天子、诸侯,故云‘期之丧达乎大夫’,其实大夫为大功之丧得降小功,小功之丧得降緦麻。”是大功小功,皆达乎大夫。熊氏又云:“天子为正统之丧,適妇大功,適孙之妇小功。”义或然,但无正文耳。云“所不臣乃服之也”者,《丧服传》云:“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,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。”但不臣者,皆以本服服也。
  子曰:“武王周公,其达孝矣!乎夫孝者,善继人之志,善述人之事者也。春秋脩其祖庙,陈其宗器,设其裳衣,荐其时食。脩,谓扫粪也。宗器,祭器也。裳衣,先祖之遗衣服也,设之当以授尸也。时食,四时祭也。
  ○扫,悉报反。粪,弗运反,本亦作盭,亦作拚,同。宗庙之礼,所以序昭穆也。序爵,所以辨贵贱也;序事,所以辨贤也。旅酬下为上,所以逮贱也。燕毛,所以序齿也。序,犹次也。爵,谓公、卿、大夫、士也。事,谓荐羞也。“以辨贤”者,以其事别所能也。若司徒“羞牛”,宗伯“共鸡牲”矣。《文王世子》曰:“宗庙之中,以爵为位,崇德也。”宗人授事以官,尊贤也。“旅酬下为上”者,谓若《特牲馈食》之礼宾,弟子、兄弟之子各举觯於其长也。“逮贱”者,宗庙之中,以有事为荣也。“燕”,谓既祭而燕也。燕以发色为坐,祭时尊尊也,至燕亲亲也。齿,亦年也。
  ○昭穆,常遥反。穆,又作缪,音同。遝,本又作逮,同音代。燕,於见反,注并同。别,彼列反。共音恭。馈,其位反。觯音至。长,丁丈反,下“谓长”同。践其位,行其礼,奏其乐,敬其所尊,爱其所亲,事死如事生,事亡如事存,孝之至也。践,犹升也。“其”者,其先祖也。践或为“缵”。郊社之礼,所以事上帝也。宗庙之礼,所以祀乎其先也。社,祭地神,不言后土者,省文。
  ○省,色领反。明乎郊社之礼,禘尝之义,治国其如示诸掌乎!”示读如“寘诸河干”之“寘”。寘,置也。物而在掌中,易为知力者也。序爵、辨贤,尊尊、亲亲,治国之要。
  ○示,依注音寘,之豉反。易,以豉反。知力音智,本亦无力字。治之要也,治,直吏反,一本作“治国之要”,治则如字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掌乎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前经论文王、武王圣德相承,此论武王、周公上成先祖,脩其宗庙,行郊社之礼,所以能治国如置物掌中也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夫孝者,善继人之志”者,人,谓先人。若文王有志伐纣,武王能继而承之。《尚书 武成》曰:“予小子,其承厥志。”是“善继人之志”也。
  ○“善述人之事者也”,言文王有文德为王基,而周公制礼以赞述之。故《洛诰》云“考朕昭子刑,乃单文祖德”,是善述人之事也。此是武王、周公继孝之事。
  ○“宗庙之礼,所以序昭穆也”者,若昭与昭齿,穆与穆齿是也。
  ○“序爵,所以辨贵贱也”者,序,谓次序;爵,谓公、卿、大夫、士也。谓祭祀之时,公、卿、大夫各以其爵位齿列而助祭祀,是“辨贵贱”也。故《文王世子》云“宗庙之中,以爵为位,崇德也。宗人授事以官,尊贤也”是也。
  ○“序事,所以辨贤也”者,序谓荐羞也,序谓次序,所共祭祀之事,若司徒奉牛,司马奉羊,宗伯供鸡,是分别贤能,堪任其官也。
  ○“旅酬下为上,所以逮贱也”者,旅,众也;逮,及也。谓祭末饮酒之时,使一人举觯之后,至旅酬之时,使卑者二人各举觯於其长者。卑下者先饮,是下者为上,贱人在先,是恩意先及於贱者,故云“所以逮贱也”。案《特牲馈食》之礼,主人洗爵,献长兄弟,献众兄弟之后,众宾弟子于西阶,兄弟弟子于东阶,各举觯於其长也。弟子等皆是下贱而得举觯,是有事於宗庙之中,是其荣也。又制受爵,是“逮贱”也。
  ○“燕毛,所以序齿也”者,言祭末燕时,以毛发为次序,是所以序年齿也。故注云:“燕谓既祭而燕也。燕以发色为坐,祭时尊尊也,至燕亲亲也。”
  ○“践其位,行其礼”者,践,升也,谓孝子升其先祖之位,行祭祀之礼也。
  ○“治国其如示诸掌乎”,注云“‘示’,读如‘寘诸河干’之‘寘’,寘,置也”者,若能明此序爵辨贤尊亲,则治理其国,其事为易,犹如置物於掌中也。
  哀公问政。子曰:“文武之政,布在方策,其人存则其政举,其人亡则其政息。方,板也。策,简也。息,犹灭也。
  ○方策,初革反。版音板,本亦作“板”。人道敏政,地道敏树。敏,犹勉也。树,谓殖草木也。人之无政,若地无草木矣。敏或为“谋”。夫政也者,蒲卢也。蒲卢,蜾蠃谓土蜂也。《诗》曰:“螟蛉有子,蜾蠃负之。”螟蛉,桑虫也。蒲卢取桑虫之子,去而变化之,以成为己子。政之於百姓,若蒲卢之於桑虫然。
  ○蒲卢,并如字,《尔雅》云“蜾蠃,蒲卢”,即今之细腰蜂也,一名蠮螉。蜾音果。螺,力果反,本亦作蠃,音同。蜂,芳封反,字亦作,同。螟,莫瓶反。蛉音零。己音纪。故为政在人,在於得贤人也。取人以身,脩身以道,脩道以仁。取人以身,言明君乃能得人。仁者,人也,亲亲为大。义者,宜也,尊贤为大。亲亲之杀,尊贤之等,礼所生也。人也,读如相人偶之“人”。以人意相存问之言。
  ○杀,色界反,徐所例反。在下位不获乎上,民不可得而治矣。此句其属在下,著脱误重在此。
  ○治,直吏反,一音如字。脱音夺。重,直用反。故君子不可以不脩身。思脩身,不可以不事亲。思事亲,不可以不知人。思知人,不可以不知天。言修身乃知孝,知孝乃知人,知人乃知贤、不肖,知贤、不肖乃知天命所保佑。天下之达道五,所以行之者三,曰君臣也、父子也、夫妇也、昆弟也、朋友之交也。五者,天下之达道也。知、仁、勇三者,天下之达德也。所以行之者一也。达者常行,百王所不变也。
  ○知音智,下“近乎知”,注“言有知”皆同。或生而知之,或学而知之,或困而知之,及其知之一也。“困而知之”,谓长而见礼义之事,己临之而有不足,乃始学而知之,此“达道”也。
  ○长,丁丈反。己音纪。或安而行之,或利而行之,或勉强而行之,及其成功,一也。”利,谓贪荣名也。“勉强”,耻不若人。
  ○强,其两反,注同。
  [疏]“哀公”至“一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哀公问政於孔子,孔子答以为政之道在於“取人”、“脩身”,并明“达道”有五,行之者三。今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文武之政,布在方策”者,言文王武王为政之道,皆布列在於方牍简策。
  ○“其人存则其政举”者,虽在方策,其事久远,此广陈为政之道。“其人”,谓贤人。举,犹行也。存,谓道德存在也。若得其人,道德存在,则能兴行政教,故云“举”也。
  ○“其人亡则其政息”者,息,灭也。其人若亡,谓道德灭亡,不能兴举於政教。若位无贤臣,政所以灭绝也。
  ○“人道敏政”者,敏,勉也。言为人君当勉力行政。
  ○“地道敏树”者,树,殖草木也。言为地之道,亦勉力生殖也。人之无政,若地无草木。地既无心,云勉力者,以地之生物无倦,似若人勉力行政然也。
  ○“夫政也者,蒲卢也”,蒲卢,取桑虫之子以为己子。善为政者,化养他民以为己民,若蒲卢然也。
  ○“故为政在人”,言君行善政,则民从之,故欲为善政者,在於得贤人也。
  ○“取人以身”,明君欲取贤人,先以脩正己身,则贤人至也。
  ○“脩身以道”,言欲脩正其身,先须行於道德也。
  ○“脩道以仁”者,言欲脩道德,必须先脩仁义。
  ○“仁者人也,亲亲为大”者,仁谓仁爱相亲偶也。言行仁之法,在於亲偶。欲亲偶疏人,先亲己亲,然后比亲及疏,故云“亲亲为大”。
  ○“义者宜也,尊贤为大”,宜,谓於事得宜,即是其义,故云“义者宜也”。若欲於事得宜,莫过尊贤,故云“尊贤为大”。
  ○“亲亲之杀,尊贤之等,礼所生也”者,五服之节,降杀不同,是亲亲之衰杀。公卿大夫,其爵各异,是“尊贤之等”。礼者所以辨明此上诸事,故云“礼所生也”。
  ○“在下位不获乎上”者,郑谓此句应在下章,著脱误重在此耳。
  ○“故君子不可以不脩身。思脩身,不可以不事亲”,言思念脩身之道,必先以孝为本,故云“不可以不事亲”。
  ○“思事亲,不可以不知人”,既思事亲,不可不先择友取人也。
  ○“思知人,不可以不知天”,欲思择人,必先知天时所佑助也。谓人作善,降之百祥;作不善,降之百殃,当舍恶脩善也。“五者,天下之达道也”,五者,谓君臣、父子、夫妇、昆弟、朋夫之交,皆是人间常行道理,事得开通,故云“达道也”。
  ○“知、仁、勇三者,天下之达德也”,言知、仁、勇,人所常行,在身为德,故云“天下之达德也”。
  ○言百王用此三德以行五道。五事为本,故云“道”;三者为末,故云“德”。若行五道,必须三德。无知不能识其理,无仁不能安其事,无勇不能果其行,故必须三德也。
  ○“所以行之者一也”,言百王以来,行此五道三德,其义一也,古今不变也。
  ○“或生而知之”,谓天生自知也。
  ○“或学而知之”,谓因学而知之。“或困而知之”,谓临事有困,由学乃知。
  ○“及其知之,一也”,言初知之时,其事虽别,既知之后,并皆是“知”,故云“及其知之,一也”。
  ○“或安而行之”,谓无所求为,安静而行之。
  ○“或利而行之”,谓贪其利益而行之。行此五事,得其荣名,於己无害,则“利而行之”也。故《论语》云“知者利仁”是也。
  ○“或勉强而行之”,或畏惧罪恶,勉力自强而行之。“及其成功,一也”,虽行之有异,及其所行成功,是一也,言皆得成功矣。皇氏云:“所知、所行,谓上五道三德。”今谓百行皆然,非唯三五而已也。
  子曰:“好学近乎知,力行近乎仁,知耻近乎勇。知斯三者,则知所以脩身。知所以脩身,则知所以治人。知所以治人,则知所以治天下国家矣。言有知、有仁、有勇,乃知脩身,则脩身以此三者为基。
  ○好,呼报反。近,附近之近,下同。行,皇如字,徐下孟反。凡为天下国家有九经,曰:脩身也,尊贤也,亲亲也,敬大臣也,体群臣也,子庶民也,来百工也,柔远人也,怀诸侯也。体,犹接纳也。子,犹爱也。“远人”,蕃国之诸侯也。
  ○子,如字,徐将吏反,下句放此。蕃,方元反。脩身则道立,尊贤则不惑,亲亲则诸父昆弟不怨,敬大臣则不眩,体群臣则士之报礼重,子庶民则百姓劝,来百工则财用足,柔远人则四方归之,怀诸侯则天下畏之。“不惑”,谋者良也。不眩,所任明也。
  ○眩,玄遍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家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文夫子答哀公为政,须修身、知人、行五道三德之事,此以下夫子更为哀公广说修身治天下之道,有九种常行之事。又明修身在於至诚,若能至诚,所以赞天地、动蓍龟也。博厚配地,高明配天,各随文解之。此一节覆明上生而知之,学而知之,困而知之。
  ○“好学近乎知”者,覆前文“或学而知之”,覆能好学,无事不知,故云“近乎知”也。
  ○“力行近乎仁”者,此则前文“或利而行之”,以其勉力行善,故“近乎仁”也。
  ○“知耻近乎勇”者,覆前文“困而知之”,及“勉强而行之”,以其知自羞耻,勤行善事,不避危难,故“近乎勇”也。前经“生而知之”不覆说者,以其生知自然合圣,故不须覆说也。
  ○“凡为天下国家有九经”者,此夫子为哀公说治天下国家之道有九种常行之事,论九经之次目也。
  ○“体群臣也”者,体,谓接纳,言接纳群臣与之同体也。
  ○“子庶民也”者,谓子爱庶民也。
  ○“来百工也”者,谓招来百工也。
  ○“脩身则道立”者,此一经覆说行“九经”,则致其功用也。“脩身则道立”者,谓脩正其身,不为邪恶,则道德兴立也。
  ○“尊贤则不惑”者,以贤人辅弼,故临事不惑,所谋者善也。
  ○“敬大臣则不眩”者,眩,亦惑也,以恭敬大臣,任使分明,故於事不惑。前文不惑,谋国家大事,此云“不眩”,谓谋国家众事,但所谋之事,大小有殊,所以异其文。
  ○“体群臣则士之报礼重”者,群臣虽贱,而君厚接纳之,则臣感君恩,故为君死於患难,是“报礼重”也。
  ○“子庶民则百姓劝”,子,爱也,言爱民如子,则百姓劝勉以事上也。
  ○“来百工则财用足”,百工兴财用也,君若赏赉招来之,则百工皆自至,故国家财用丰足。
  ○“柔远人则四方归之”,“远”,谓蕃国之诸侯,“四方”,则蕃国也。怀诸侯则天下畏之。怀,安抚也。君若安抚怀之,则诸侯服从,兵强土广,故“天下畏之”。
  齐明盛服,非礼不动,所以脩身也。去谗远色,贱货而贵德,所以劝贤也。尊其位,重其禄,同其好恶,所以劝亲亲也。官盛任使,所以劝大臣也。忠信重禄,所以劝士也。时使薄敛,所以劝百姓也。日省月试,既廪称事所以劝百工也。送往迎来,嘉善而矜不能,所以柔远人也。继绝世,举废国,治乱持危,朝聘以时,厚往而薄来,所以怀诸侯也。“同其好恶”,不特有所好恶於同姓,虽恩不同,义必同也。尊重其禄位,所以贵之,不必授以官守,天官不可私也。“官盛任使”,大臣皆有属官所任使,不亲小事也。“忠信重禄”,有忠信者,重其禄也。“时使”,使之以时,日省月试,考校其成功也。“既”读为“饩”,“饩廪”,稍食也。《槀人职》曰:“乘其事,考其弓弩,以下上其食。”
  ○齐,侧皆反。去,起吕反。远,于万反。好恶,呼报反,下乌路反,又并如字,注同。敛,力验反。既,依注音饩,许气反。廪,彼锦反,一本又力锦反。称,尺证反。朝,直遥反。槀,苦报反,一音古老反。上,时掌反。
  [疏]“齐明”至“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说行“九经”之法。
  ○“齐明盛服”者,齐,谓整齐;明,谓严明;盛服,谓正其衣冠:是脩身之体也。此等“非礼不动”,是所以劝脩身。
  ○“尊其位,重其禄,同其好恶,所以劝亲亲也”者,“尊其位”,谓授以大位;“重其禄”,谓重多其禄位。崇重而已,不可任以职事。“同其好恶”,好,谓庆赏,恶,谓诛罚。言於同姓既有亲疏,恩亲虽不同,义必须等,故不特有所好恶。
  ○“劝亲亲也”者,尊位重禄以勉之,同其好恶以励之,是“劝亲亲也”。
  ○“官盛任使”,所以劝大臣也。官盛,谓官之盛大。“有属臣”者,当令任使属臣,不可以小事专劳大臣。大臣怀德,故云“所以劝大臣”也。“日省月试,既廪称事,所以劝百工也”,既廪,谓饮食、粮廪也。言在上每日省视百工功程,每月试其所作之事,又饮食粮廪,称当其事,功多则廪厚,功小则饩薄,是“所以劝百工也”。
  ○“治乱持危”者,诸侯国内有乱,则治讨之,危弱则扶持之。
  ○“厚往而薄来,所以怀诸侯也”,“厚往”,谓诸侯还国,王者以其材贿厚重往报之。“薄来”,谓诸侯贡献,使轻薄而来。如此则诸侯归服,故所以怀诸侯也。
  ○注“尊重”至“其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尊重其禄位”者,言同姓之亲,既非贤才,但尊重其禄位,荣贵之而已,不必授以官守也。云“大臣皆有属官所任,使不亲小事也”者,若《周礼》六卿其下,各有属官,其细碎小事,皆属官为之,是“不亲小事也”。云“既读为饩,饩廪稍食也”者,以既与廪连文,又与饩字声同,故读既为饩。“稍食”者,谓稍给之,故《周礼》“月终均其稍食”是也。引《槀人职》者,证其饩廪称事。案《周礼 夏官 槀人》掌弓矢之材,其职云“乘其事”,乘,谓计筭其所为之事。“考其弓弩”谓考校弓弩之善恶多少。“以下上其食”,下,谓贬退;上,谓增益。善者则增上其食,恶者则减其食故也。
  凡为天下国家有九经,所以行之者一也。凡事豫则立,不豫则废。言前定则不跲,事前定则不困,行前定则不疚,道前定则不穷。一,谓当豫也。跲,踬也。疚,病也。人不能病之。
  ○跲,其劫反,皇音给。行,下孟反。疚音救。踬,徐音致。
  [疏]“凡为”至“不穷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前“九经”之法,唯在豫前谋之,故云“所以行之者一也”。“一”,谓豫也。
  ○“言前定则不跲者,案《字林》:“跲,踬也。”踬谓行倒蹶也。将欲发言,能豫前思定,然后出口,则言得流行,不有踬蹶也。
  ○“事前定则不困”者,困,乏也。言欲为事之时,先须豫前思定,则临事不困。
  ○“行言定则不疚”者,疚,病也。言欲为行之时,豫前思定,则行不疚病。
  ○“道前定则不穷”者,言欲行道之时,豫前谋定,则道无穷也。
  ○注“人不能病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解“经行前定则不疚”。人若行不豫前先定,人或不信病害之。既前定而后行,故人不能病害也。


 
卷五十三 中庸第三十一

 卷五十三 中庸第三十一  
  在下位不获乎上,民不可得而治矣。获,得也。言臣不得於君,则不得居位治民。获乎上有道,不信乎朋友,不获乎上矣。信乎朋友有道,不顺乎亲,不信乎朋友矣。顺乎亲有道,反诸身不诚,不顺乎亲矣。诚身有道,不明乎善,不诚乎身矣。言知善之为善,乃能行诚。
  [疏]“在下”至“身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为臣为人,皆须诚信於身,然后可得之事。
  ○“在下位不获乎上”者,获,得也。言人臣处在下位,不得於君上之意,则不得居位以治民,故云“民不可得而治矣”。
  ○“获乎上有道,不信乎朋友,不获乎上矣”者,言臣欲得君上之意,先须有道德信著朋友。若道德无信著乎朋友,则不得君上之意矣。言欲得上意,先须信乎朋友也。
  ○“信乎朋友有道,不顺乎亲,则不信乎朋友矣”者,言欲行信著於朋友,先须有道顺乎其亲。若不顺乎其亲,则不信乎朋友矣。
  ○“顺乎亲有道,反诸身不诚,不顺乎亲矣”者,言欲顺乎亲,必须有道,反於己身,使有至诚。若身不能至诚,则不能“顺乎亲矣”。
  ○“诚身有道,不明乎善,不诚乎身矣”者,言欲行至诚於身,先须有道明乎善行。若不明乎善行,则不能至诚乎身矣。言明乎善行,始能至诚乎身。能职诚乎身,始能顺乎亲。顺乎亲,始能信乎朋友。信乎朋友,始能得君上之意。得乎君上之意,始得居位治民也。
  诚者,天之道也。诚之者,人之道也。诚者不勉而中,不思而得,从容中道,圣人也。诚之者,择善而固执之者也。言“诚者”,天性也。“诚之者”,学而诚之者也。因诚身说有大至诚。
  ○中,丁仲反,又如字,下“中道”同。从,七容反。
  [疏]“诚者”至“者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欲明事君,先须身有至诚。此经明至诚之道,天之性也。则人当学其至诚之性,是上天之道不为而诚,不思而得。若天之性有杀,信著四时,是天之道。“诚之者人之道也”者,言人能勉力学此至诚,是人之道也。不学则不得,故云人之道。
  ○“诚者不勉而中,不思而得,从容中道,圣人也”者,此覆说上文“诚者,天之道也”。唯圣人能然,谓不勉励而自中当於善,不思虑而自得於善,从容间暇而自中乎道,以圣人性合於天道自然,故云“圣人也”。
  ○“诚之者,择善而固执之者也”,此覆说上文“诚之者,人之道也”,谓由学而致此至诚,谓贤人也。言选择善事,而坚固执之,行之不已,遂致至诚也。
  ○注“因诚身说有大至诚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前经云欲事亲事君,先须修身,有大至诚,故此说有大至诚。大至诚,则经云“诚者,天之道也”,圣人是矣。
  博学之,审问之,慎思之,明辨之,笃行之。有弗学,学之弗能,弗措也。有弗问,问之弗知,弗措也。有弗思,思之弗得,弗措也。有弗辨,辨之弗明,弗措也。有弗行,行之弗笃,弗措也。人一能之,己百之,人十能之,己千之。果能此道矣,虽愚必明,虽柔必强。此劝人学诚其身也。果,犹决也。
  ○措,七路反,下及注皆同,置也。强,其良反。
  [疏]“博学”至“必强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申明上经“诚之者,择善而固执之”事。
  ○“有弗学,学之弗能,弗措也”者,谓身有事,不能常学习,当须勤力学之。措,置也。言学不至於能,不措置休废,必待能之乃已也。以下诸事皆然,此一句覆上“博学之”也。
  ○“有弗问,问之弗知,弗措也”,覆上“审问之”也。“有弗思,思之弗得,弗措也”,覆上“慎思之”也。“有弗辨,辨之弗明,弗措也”,覆上“明辨之”也。“有弗行,行之弗笃,弗措也”,覆上“笃行之”也。
  ○“人一能之,己百之,人十能之,己千之”,谓他人性识聪敏,一学则能知之,己当百倍用功而学,使能知之,言己加心精勤之多,恒百倍於他人也。
  ○“果能此道矣,虽愚必明,虽柔必强”,果,谓果决也。若决能为此百倍用功之道,识虑虽复愚弱,而必至明强。此劝人学诚其身也。
  自诚明谓之性,自明诚谓之教。诚则明矣,明则诚矣。自,由也。由至诚而有明德,是圣人之性者也。由明德而有至诚,是贤人学以知之也。有至诚则必有明德,有明德则必有至诚。
  [疏]“自诚”至“诚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显天性至诚,或学而能。两者虽异,功用则相通。
  ○“自诚明谓之性”者,此说天性自诚者。自,由也,言由天性至诚,而身有明德,此乃自然天性如此,故“谓之性”。“自明诚谓之教”者,此说学而至诚,由身聪明,勉力学习,而致至诚,非由天性教习使然,故云“谓之教”。然则“自诚明谓之性”,圣人之德也。“自明诚谓之教”,贤人之德也。
  ○“诚则明矣”者,言圣人天性至诚,则能有明德,由至诚而致明也。
  ○“明则诚矣”者,谓贤人由身聪明习学,乃致至诚,故云“明则诚矣”。是诚则能明,明则能诚,优劣虽异,二者皆通有至诚也。
  唯天下至诚,为能尽其性。能尽其性,则能尽人之性。能尽人之性,则能尽物之性。能尽物之性,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。可以赞天地之化育,则可以与天地参矣。尽性者,谓顺理之使不失其所也。赞,助也。育,生也。助天地之化生,谓圣人受命在王位致大平。
  ○大音泰。
  [疏]“唯天”至“参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天性至诚,圣人之道也。“唯天下至诚”者,谓一天下之内,至极诚信为圣人也。
  ○“为能尽其性”者,以其至极诚信,与天地合,故能“尽其性”。既尽其性,则能尽其人与万物之性,是以下云“能尽人之性”。既能尽人性,则能尽万物之性,故能赞助天地之化育,功与天地相参。上云“诚者,天之道”,此兼云“地”者,上说至诚之理由神妙而来,故特云“天之道”。此据化育生物,故并云“地”也。
  其次致曲,曲能有诚,诚则形,形则著,著则明,明则动,动则变,变则化。唯天下至诚为能化。“其次”,谓“自明诚”者也。致,至也。曲,犹小小之事也。不能尽性而有至诚,於有义焉而已,形谓人见其功也。尽性之诚,人不能见也。著,形之大者也。明,著之显者也。动,动人心也。变,改恶为善也,变之久则化而性善也。
  [疏]“其次”至“能化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贤人习学而致至诚,故云“其次致曲”。曲,谓细小之事。言其贤人致行细小之事不能尽性,於细小之事能有至诚也。
  ○“诚则形,形则著”者,谓不能自然至诚,由学而来,故诚则人见其功,是“诚则形”也。初有小形,后乃大而明,著故云“形则著”也。若天性至诚之人不能见,则不形不著也。
  ○“著则明,明则动”者,由著故显明,由明能感动於众。
  ○“动则变,变则化”者,既感动人心,渐变恶为善,变而既久,遂至於化。言恶人全化为善,人无复为恶也。
  ○“唯天下至诚为能化”,言唯天下学致至诚之人,为能化恶为善,改移旧俗。不如前经天生至诚,能尽其性,与天地参矣。
  ○注“其次”至“善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前经云“自明诚谓之教”,是由明而致诚,是贤人,次於圣人,故云“其次,谓自明诚也”。云“不能尽性而有至诚,於有义焉而已”者,言此次诚不能如至诚尽物之性,但能有至诚於细小物焉而已。云“形谓人见其功也”者,由次诚彰露,人皆见其功也。云“尽性之诚,人不能见也”者,言天性至诚,神妙无体,人不见也。云“著,形之大者也”,解经“形则著”,初有微形,后则大而形著。云“变之久则化而性善也”者,解经“变则化”,初渐谓之变,变时新旧两体俱有,变尽旧体而有新体谓之为“化”。如《月令》鸠化为鹰,是为鹰之时非复鸠也,犹如善人无复有恶也。
  至诚之道,可以前知。国家将兴,必有祯祥。国家将亡,必有妖孽。见乎蓍龟,动乎四体,祸福将至,善必先知之,不善必先知之,故至诚如神。“可以前知”者,言天不欺至诚者也。前,亦先也。祯祥、妖孽,蓍龟之占,虽其时有小人、愚主,皆为至诚能知者出也。四体,谓龟之四足,春占后左,夏占前左,秋占前右,冬占后右。
  ○祯音贞。妖,於骄反。《左传》云:“地反物为妖。”《说文》作“祅”,云“衣服、歌谣、草木之怪谓之祅”。孽,鱼列反,《说文》“蠥”,云“禽兽虫蝗之怪谓之蠥”。一本乎作於。蓍音尸。为,于伪反。
  [疏]“至诚”至“如神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至诚之道,可以前知”者,此由身有至诚,可以豫知前事。此至诚之内,是天生至诚,亦通学而至诚,故前经云“自明诚谓之教”,是贤人至诚同圣人也。言圣人、贤人俱有至诚之行,天所不欺,可知前事。“国家将兴,必有祯祥”者,祯祥,吉之萌兆;祥,善也。言国家之将兴,必先有嘉庆善祥也。《文说》:“祯祥者,言人有至诚,天地不能隐,如文王有至诚,招赤雀之瑞也。”国本有今异曰祯,本无今有曰祥。何为本有今异者?何胤云:“国本有雀,今有赤雀来,是祯也。国本无凤,今有凤来,是祥也。”《尚书》“祥桑、穀共生于朝”,是恶,此经云善,何?得入国者,以吉凶先见者皆曰“祥”,别无义也。“国家将亡,必有妖孽”者,妖孽,谓凶恶之萌兆也。妖犹伤也,伤甚曰孽,谓恶物来为妖伤之征。若鲁国宾鹆来巢,以为国之伤徵。案《左传》云:“地反物为妖。”《说文》云:“衣服、歌谣、草木之怪为妖,禽兽、虫蝗之怪为孽。”
  ○“见乎蓍龟,动乎四体”者,所以先知祯祥妖孽见乎蓍龟,卦兆发动於龟之四体也。
  ○“福福将至”者。祸谓妖孽,福谓祯祥。萌兆豫来,是“祸福将至”。
  ○“善必先知之”者,善,谓福也。
  ○“不善必先知之”者,不善谓祸也。
  ○“故至诚如神”者,言至诚之道,先知前事,如神之微妙,故云“至诚如神”也。注云“虽其时有小人、愚主,皆为至诚能知者出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以圣人君子将兴之时,或圣人有至诚,或贤人有至诚,则国之将兴,祯祥可知。而小人、愚主之世无至诚,又时无贤人,亦无至诚,所以得知国家之将亡而有妖孽者,虽小人、愚主,由至诚之人生在乱世,犹有至诚之德,此妖孽为有至诚能知者出也。案《周语》云:“幽王二年,三川皆震,伯阳父曰:‘周将亡矣。昔伊、洛竭而夏亡,河竭而商亡。’”时三川皆震,为周之恶瑞,是伯阳父有至诚能知周亡也。又周惠王十五年,有神降于莘。莘,虢国地名。周惠王问内史过,史过对曰:“夏之兴也,祝融降于崇山,其亡也,回禄信于聆隧。商之兴也,梼杭次於丕山,其亡也,夷羊在牧。周之兴也,鸑鷟鸣於岐山,其衰也,杜伯射宣王於镐。今虢多凉德,虢必亡也。”又内史过有至诚之德,神为之出。是愚主之世,以妖孽为至诚能知者出也。
  诚者自成也,而道自道也。言人能至诚,所以“自成”也。有道艺所以自道达。
  ○自道音导,注“自道”同。诚者物之终始,不诚无物。物,万物也,亦事也。大人无诚,万物不生,小人无诚,则事不成。是故君子诚之为贵。言贵至诚。诚者非自成己而已也,所以成物也。成己,仁也。成物,知也。性之德也,合外内之道也。以至诚成己,则仁道立。以至诚成物,则知弥博。此五性之所以为德也,外内所须而合也,外内犹上下。
  ○知音智,注同。故时措之宜也。时措,言得其时而用也。故至诚无息,不息则久,久则徵,徵则悠远,悠远则博厚,博厚则高明。徵,犹效验也。此言至诚之德既著於四方,其高厚日以广大也。徵或为“彻”。博厚所以载物也,高明所以覆物也,悠久所以成物也。博厚配地,高明配天,悠久无疆。后言悠久者,言至诚之德,既至“博厚”、“高明”,配乎天地,又欲其长久行之。
  ○疆,居良反。如此者,不见而章,不动而变,无为而成,天地之道,可壹言而尽也。言其德化与天地相似,可一言而尽,要在至诚。其为物不贰,则其生物不测。言至诚无贰,乃能生万物多无数也。
  ○不贰,本亦作亻贰,音二。天地之道博也,厚也,高也,明也,悠也,久也。此言其著见成功也。
  [疏]“诚者”至“久也”。
  ○此经明巳有至诚能成就物也。“诚者非自成己而已也,所以成物也”者,言人有至诚,非但自成就己身而已,又能成就外物。
  ○“成己,仁也。成物,知也”者,若成能就己身,则仁道兴立,故云“成己,仁也”。若能成就外物,则知力广远,故云“成物,知也”。
  ○“性之德也”者,言诚者是人五性之德,则仁、义、礼、知、信皆犹至诚而为德,故云“性之德也”。
  ○“合外内之道也”者,言至诚之行合於外内之道,无问外内,皆须至诚。於人事言之,有外有内,於万物言之,外内犹上下。上谓天,下谓地。天体高明,故为外;地体博厚闭藏,故为内也。是至诚合天地之道也。
  ○“故时措之宜也”,措,犹用也。言至诚者成万物之性,合天地之道,故得时而用之,则无往而不宜,故注云“时措,言得其时而用也”。
  ○“故至诚无息”,言至诚之德,所用皆宜,无有止息,故能久远、博厚、高明以配天地也。
  ○“不息则久”者,以其不息,故能长久也。
  ○“久则徵”,徵,验也。以其久行,故有徵验。
  ○“徵则悠远”者,悠,长也。若事有徵验,则可行长远也。
  ○“悠远则博厚”,以其德既长远,无所不周,故“博厚”也。养物博厚,则功业显著,故“博厚则高明”也。
  ○“博厚所以载物也”,以其德博厚,所以负载於物。
  ○“高明所以覆物也”,以其功业高明,所以覆盖於万物也。
  ○“悠久所以成物也”,以行之长久,能成就於物,此谓至诚之德也。
  ○“博厚配地”,言圣人之德博厚配偶於地,与地同功,能载物也。
  ○“高明配天”,言圣人功业高明配偶於天,与天同功,能覆物也。
  ○“悠久无疆”疆,穷也。言圣人之德既能覆载,又能长久行之,所以无穷。“悠久”,则上经“悠远”。“悠久”在“博厚高明”之上,此经“悠久”在“博厚高明”之下者,上经欲明积渐先悠久,后能博厚高明。此经既能博厚高明,又须行之悠久,故反覆言之。
  ○“如此者,不见而章,不动而变,无为而成”者,言圣人之德如此博厚高明悠久,不见所为而功业章显,不见动作而万物改变,无所施为而道德成就。
  ○“天地之道,可壹言而尽也”者,言圣人之德能同於天地之道,欲寻求所由,可一句之言而能尽其事理,正由於至诚,是“壹言而尽也”。
  ○“其为物不贰,则其生物不测”者,言圣人行至诚,接待於物不有差贰,以此之故,能生殖众物不可测量,故郑云“言多无数也”。
  今夫天,斯昭昭之多,及其无穷也,日月星辰系焉,万物覆焉。今夫地,一撮土之多,及其广厚,载华岳而不重,振河海而不泄,万物载焉。今夫山,一拳石之多,及其广大,草木生之,禽兽居之,宝藏兴焉。今夫水,一勺之多,及其不测,鼋鼍蛟龙鱼鳖生焉,货财殖焉。此言天之高明,本生“昭昭”;地之博厚,本由“撮土”;山之广大,本起“卷石”;水之不测,本从“一勺”:皆合少成多,自小致大,为至诚者,以如此乎!昭昭犹耿耿,小明也。振,犹收也。卷,犹区也。
  ○夫音扶,下同。昭,章遥反,注同,本亦作“炤”,同。撮,七活反。华岳,户化、户瓜二反,本亦作“山岳”。泄,息列反。卷,李音权,又羌权反,范羌阮反,注同。藏,才浪反。勺,徐市若反。鼋音元。鼍,徒河反,一音直丹反。鲛音交,本又作蛟。鳖,必列反。耿,公迥反,又公公顶反,旧音孔顶反。区,羌俱反。《诗》曰:“惟天之命,於穆不已。”盖曰天之所以为天也。“於乎不显,文王之德之纯。”盖曰文王之所以为文也,纯亦不已。天所以为天,文王所以为文,皆由行之无己,为之不止,如天地山川之云也。《易》曰“君子以顺德,积小以成高大”是与。
  ○於穆,上音乌,下“於乎”亦同。乎,呼奴反。慎如字,一本又作“顺”。与音馀。
  [疏]“今夫”至“不已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至诚不已,则能从微至著,从小至大。
  ○“今夫天,斯昭昭之多”者,斯,此也;昭昭,狭小之貌。言天初时唯有此昭昭之多小貌尔,故云“昭昭之多”。
  ○“今夫地,一撮土之多”,言土之初时唯一撮土之多,言多少唯一撮土。
  ○“振河海而不泄”者,振,收也。言地之广大,载五岳而不重,振收河海而不漏泄。
  ○“今夫山,一卷石之多”,言山之初时唯一卷石之多,多少唯一卷石耳。故郑注云:“卷犹区也。”“今夫水,一勺之多”,言水初时多少唯一勺耳。此以下皆言为之不已,从小至大。然天之与地,造化之初,清浊二气为天地,分而成二体,元初作盘薄穹隆,非是以小至大。今云“昭昭”与“撮土”、“卷石”与“勺水”者何?但山或垒石为高,水或众流而成大,是从微至著。因说圣人至诚之功亦是从小至大,以今天地体大,假言由小而来,以譬至诚,非实论也。
  ○“《诗》曰:惟天之命,於穆不已”,此一经以上文至诚不已,已能从小至大,故此经引《诗》明不已之事。所引《诗》者,《周颂 维天之命》文也。《诗》称“维天之命”,谓四时运行所为教命。穆,美也。“於穆不已”者,美之不休已也,此《诗》之本文也。
  ○“盖曰天之所以为天也”,此是孔子之言,记者载之。此《诗》所论,盖说天之所以为天在乎不已。
  ○“於乎不显,文王之德之纯”,此亦《周颂 文王》之诗。纯,谓不已。显,谓光明。诗人叹之云,於乎不光明乎,言光明矣。“文王之德之纯”,谓不已也,言文王德教不有休已,与天同功。
  ○“盖曰文王之所以为文也”,此亦孔子之言,解《诗》之文也。
  ○“纯亦不已”者,言文王之德之纯,亦如天之不休已,故云“纯亦不已”。
  ○注“《易》曰君子慎德,积小以高大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《易 升卦》之象辞。案《升卦》,巽下坤上,木生於地中,升进之义,故为“升”也。
  大哉圣人之道,洋洋乎发幼万物,峻极于天。育,生也。峻,高大也。
  ○洋音羊。峻,思润反。优优大哉,礼仪三百,威仪三千,待其人然后行,故曰:“苟不至德,至道不凝焉。”言为政在人,政由礼也。凝,犹成也。
  ○优,於求反。倡,优也。凝,本又作疑,鱼澄反。
  [疏]“大哉”至“凝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圣人之道高大,苟非至德,其道不成。洋洋,谓道德充满之貌天下洋洋。育,生也。峻,高也。言圣人之道,高大与山相似,上极于天。
  ○“优优大哉”,优优,宽裕之貌。圣人优优然宽裕其道。“礼仪三百”者,《周礼》有三百六十官,言“三百”者,举其成数耳。
  ○“威仪三千”者,即《仪礼》行事之威仪。《仪礼》虽十七篇,其中事有三千。
  ○“待其人然后行”者,言三百、三千之礼,必待贤人然后施行其事。
  ○“故曰:苟不至德,至道不凝焉”,凝,成也。古语先有其文,今夫子既言三百、三千待其贤人始行,故引古语证之。苟,诚也。不,非也。苟诚非至德之人,则圣人至极之道不可成也。俗本“不”作“非”也。
  故君子尊德性而道问学,致广大而尽精微,极高明而道中庸,温故而知新,敦厚以崇礼。德性,谓性至诚者。道,犹由也。问学,学诚者也。广大,犹博厚也。温,读如“燅温”之“温”,谓故学之孰矣,后“时习之”谓之“温”。
  ○燅音寻。
  [疏]“故君”至“崇礼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君子欲行圣人之道,当须勤学。前经明圣人性之至诚,此经明贤人学而至诚也。
  ○“君子尊德性”者,谓君子贤人尊敬此圣人道德之性自然至诚也。
  ○“而道问学”者,言贤人行道由於问学,谓勤学乃致至诚也。
  ○“致广大而尽精微”者,广大谓地也,言贤人由学能致广大,如地之生养之德也。“而尽精微”,谓致其生养之德既能致於广大,尽育物之精微,言无微不尽也。
  ○“极高明而道中庸”者,高明,谓天也,言贤人由学极尽天之高明之德。道,通也,又能通达於中庸之理也。
  ○“温故而知新”者,言贤人由学既能温寻故事,又能知新事也。
  ○“敦厚以崇礼”者,言以敦厚重行於学,故以尊崇三百、三千之礼也。
  ○注“温读如燅温之温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左传》哀十二年,公会吴于橐皋,大宰嚭请寻盟。子贡对曰:“盟,若可寻也,亦可寒也。”贾逵注云:“寻,温也。”又《有司彻》云“乃燅尸俎”,是燅为温也。云“谓故学之孰矣,后时习之,谓之温”者,谓贤人旧学已精熟,在后更习之,犹若温寻故食也。
  是故居上不骄,为下不倍。国有道,其言足以兴。国无道,其默足以容。兴谓起在位也。
  ○骄,本亦作“乔”,音娇。倍音佩。默,亡北反。《诗》曰:“既明且哲,以保其身。”其此之谓与?保,安也。
  ○哲,涉列反,徐本作知,音智。与音馀。
  [疏]“是故”至“谓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贤人学至诚之道,中庸之行,若国有道之时,尽竭知谋,其言足以兴成其国。兴,谓发谋出虑。
  ○“国无道,其默足以容”,若无道之时,则韬光潜默,足以自容其身,免於祸害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“既明且哲,以保其身”,此《大雅 烝民》之篇,美宣王之诗,言宣王任用仲山甫,能显明其事任,且又哲知保安全其己身,言中庸之人亦能如此,故云“其此之谓与”。
  子曰:“愚而好自用,贱而好自专,生乎今之世,反古之道,如此者,烖及其身者也。“反古之道”,谓晓一孔之人,不知今王之新政可从。
  ○好,呼报反,下同。烖音灾。非天子不议礼,不制度,不考文。此天下所共行,天子乃能一之也。礼,谓人所服行也。度,国家宫室及车舆也。文,书名也。今天下车同轨,书同文,行同伦。今,孔子谓其时。
  ○行,下孟反。虽有其位,苟无其德,不敢作礼乐焉。虽有其德,苟无其位,亦不敢作礼乐焉。”言作礼乐者,必圣人在天子之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乐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经论贤人学至诚,商量国之有道无道能或语或默,以保其身。若不能中庸者,皆不能量事制宜,必及祸患矣。因明己以此之故,不敢专辄制作礼乐也。
  ○“生乎今之世,反古之道,如此者,烖及其身者也”,此谓寻常之人,不知大道。若贤人君子,虽生今时,能持古法,故《儒行》云“今人与居,古人与稽”是也。俗本“反”下有“行”字,又无“如此者”三字,非也。
  ○“非天子不议礼”者,此论礼由天子所行,既非天子,不得论议礼之是非。
  ○“不制度”,谓不敢制造法度,及国家宫室大小高下及车舆也。
  ○“不考文”,亦不得考成文章书籍之名也。
  ○“今天下车同轨”者,今谓孔子时车同轨,覆上“不制度”。“书同文”,覆上“不考文”。“行同伦”,伦,道也,言人所行之行,皆同道理,覆上“不议礼”。当孔子时,礼坏乐崩,家殊国异,而云此者,欲明己虽有德,身无其位,不敢造作礼乐,故极行而虚己,先说以自谦也。
  ○注“反古之道,谓晓一孔之人”。
  ○正义曰:孔,谓孔穴,孔穴所出,事有多涂。今唯晓知一孔之人,不知馀孔通达,唯守此一处,故云“晓一孔之人”。
  子曰:“吾说夏礼,杞不足徵也。吾学殷礼,有宋存焉。吾学周礼,今用之,吾从周。徵,犹明也,吾能说夏礼,顾杞之君不足与明之也。“吾从周”,行今之道。
  ○杞音起。王天下有三重焉,其寡过矣乎!“三重”,三王之礼。
  ○王,于况反,又如字。上焉者,虽善无徵,无徵不信,不信,民弗从。下焉者,虽善不尊,不尊不信,不信,民弗从。上,谓君也。君虽善,善无明徵,则其善不信也。下,谓臣也。臣虽善,善而不尊君,则其善亦不信也。征或为“证”。故君子之道,本诸身,徵诸庶民,考诸三王而不缪,建诸天地而不悖,质诸鬼神而无疑,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。‘质诸鬼神而无疑’,知天也。‘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’,知人也。知天、知人,谓知其道也。鬼神,从天地者也。《易》曰:“故知鬼神之情状,与天地相似。”圣人则之,百世同道。徵或为“证”。
  ○缪音谬。悖,布内反,后同。是故君子动而世为天下道,行而世为天下法,言而世为天下则。远之则有望,近之则不厌。用其法度,想思若其将来也。
  ○远如字,又于万反。近如字,又附近之近。厌,於艳反,后皆同。《诗》曰:‘在彼无恶,在此无射,庶几夙夜,以永终誉。’君子未有不如此而蚤有誉於天下者也。”射,厌也。永,长也。
  ○射音亦,注同。蚤音早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者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上文孔子身无其位,不敢制作二代之礼,夏、殷不足可从,所以独从周礼之意,因明君子行道,须本於身,达诸天地,质诸鬼神,使动则为天下之道,行则为后世之法,故能早有名誉於天下。盖孔子微自明已之意。
  ○“子曰:吾说夏礼,杞不足徵也”,徵,成也,明也。孔子言:我欲明说夏代之礼,须行夏礼之国赞而成之。杞虽行夏礼,其君暗弱,不足赞而成之。
  ○“吾学殷礼,有宋存焉”者,宋行殷礼,故云“有宋存焉”。但宋君暗弱,欲其赞明殷礼,亦不足可成。故《论语》云:“宋不足徵也。”此云“杞不足徵”,即宋亦不足徵。此云“有宋存焉”,则杞亦存焉。互文见义。
  ○“吾学周礼,今用之,吾从周”者,既杞、宋二国不足明,己当不复行前代之礼,故云“吾从周”。案赵商问:孔子称“吾学周礼,今用之,吾从周”,《檀弓》云“今丘也,殷人也”,两楹奠殡哭师之处,皆所法於殷礼,未必由周,而云“吾从周”者,何也?郑答曰:“今用之者,鲁与诸侯皆用周之礼法,非专自施於己。在宋冠章甫之冠,在鲁衣逢掖之衣,何必纯用之。‘吾从周’者,言周礼法最备,其为殷、周事岂一也。”如郑此言,诸侯礼法则从周,身之所行杂用殷礼也。
  ○“王天下有三重焉,其寡过矣乎”,言为君王有天下者,有三种之重焉,谓夏、殷、周三王之礼,其事尊重,若能行之,寡少於过矣。
  ○“上焉者,虽善无徵,无徵不信,不信,民弗从”,上,谓君也,言为君虽有善行,无分明徵验,则不信著於下,既不信著,则民不从。“下焉者,虽善不尊,不尊不信,不信,民弗从”,下,谓臣也,言臣所行之事,虽有善行而不尊,不尊敬於君,则善不信著於下,既不信著,则民不从,故下云“徵诸庶民”,谓行善须有徵验於庶民也。皇氏云“无徵,谓无符应之徵”,其义非也。
  ○“故君子之道”者,言君臣为善,须有徵验,民乃顺从,故明之也。
  ○“本诸身”者,言君子行道,先从身起,是“本诸身”也。
  ○“徵诸庶民”者,徵,验也;诸,於也。谓立身行善,使有徵验於庶民。若晋文公出定襄王,示民尊上也;伐原,示民以信之类也。
  ○“考诸茸荃而不缪”者,缪,乱也。谓已所行之事,考校与三王合同,不有错缪也。
  ○“建诸天地而不悖”者,悖,逆也。言己所行道,建达於天地,而不有悖逆,谓与天地合也。
  ○“质诸鬼神而无疑,知天也”者,质,正也。谓己所行之行,正诸鬼神不有疑惑,是识知天道也。此鬼神,是阴阳七八、九六之鬼神生成万物者。此是天地所为,既能质正阴阳,不有疑惑,是识知天道也。
  ○“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,知人也”者,以圣人身有圣人之德,垂法於后,虽在后百世亦堪俟待。后世世之圣人,其道不异,故云“知人也”。
  ○注“知天”至“同道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经云知天、知人,故郑引经总结之。云“知其道”者,以天地阴阳,生成万物,今能正诸阴阳鬼神而不有疑惑,是知天道也。以圣人之道,虽相去百世,其归一揆,今能百世以待圣人而不有疑惑,是知圣人之道也。云“鬼神从天地者也”,解所以质诸鬼神之德、知天道之意,引《易》曰“故知鬼神之情状,与天地相似”者,证鬼神从天地之意。案《易 系辞》云“精气为物,游魂为变。”郑云:“木火之神生物,金水之鬼成物。”以七八之神生物,九六之鬼成物,是鬼神以生成为功,天地亦以生成为务,是鬼神之状与天地相似。云“圣人则之,百世同道”者,解经知人之道,以前世圣人既能垂法以俟待后世圣人,是识知圣人之道百世不殊,故“圣人则之,百世同道”也。
  ○“远之则有望,近之则不厌”者,言圣人之道,为世法则,若远离之则有企望,思慕之深也。若附近之则不厌倦,言人爱之无已。“《诗》云:在彼无恶,在此无射,庶几夙夜,以永终誉”,此引《周颂 振鹭》之篇,言微子来朝,身有美德,在彼宋国之内,民无恶之,在此来朝,人无厌倦。故庶几夙夜,以长永终竟美善声誉。言君子之德亦能如此,故引《诗》以结成之。
  ○“君子未有不如此而蚤有誉於天下者也”,言欲蚤有名誉会须如此,未尝有不行如此而蚤得有声誉者也。
  仲尼祖述尧舜,宪章文武,上律天时,下袭水土。此以《春秋》之义说孔子之德。孔子曰:“吾志在《春秋》,行在《孝经》。”二经固足以明之,孔子所述尧、舜之道而制《春秋》,而断以文王、武王之法度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君子曷为为《春秋》?拨乱世,反诸正,莫近诸《春秋》。其诸君子乐道尧舜之道与?末不亦乐乎?尧舜之知君子也。”又曰:“是子也,继文王之体,守文王之法度。文王之法无求而求,故讥之也。”又曰:“王者孰谓,谓文王也。”此孔子兼包尧、舜、文、武之盛德而著之《春秋》,以俟后圣者也。律,述也。述天时,谓编年,四时具也。袭,因也。因水土,谓记诸夏之事,山川之异。
  ○行,下孟反。断,丁乱反。曷为,于伪反。以,如字。拨,生末反。近,附近之近,又如字。与音馀。编,必县反,又甫连反。辟如天地之无不持载,无不覆帱。辟如四时之错行,如日月之代明。万物并育而不相害,道并行而不相悖,小德川流,大德敦化,此天地之所以为大也。圣人制作,其德配天地,如此唯五始可以当焉。帱亦覆也。“小德川流”,浸润萌芽,喻诸侯也。“大德敦化”,厚生万物,喻天子也。帱或作“焘”。
  ○辟音譬,下同。帱,徒报反。错,七各反。当,丁浪反,又下郎反。浸,子鸩反。焘,徒报反。唯天下至圣为能。聪明睿知,足以有临也。宽裕温柔,足以有容也。发强刚毅,足以有执也。齐庄中正,足以有敬也。文理密察,足以有别也。言德不如此,不可以君天下也。盖伤孔子有其德而无其命。
  ○睿音锐。知音智,下“圣知”同。齐,侧皆反。别,彼列反。溥博渊泉,而时出之。言其临下普遍,思虑深重,非得其时不出政教。
  ○溥音普。徧音遍。思,息嗣反,又如字。“溥博”如天,“渊泉”如渊,见而民莫不敬,言而民莫不信,行而民莫不说。是以声名洋溢乎中国,施及蛮貊,舟车所至,人力所通,天之所覆,地之所载,日月所照,霜露所队,凡有血气者,莫不尊亲,故曰“配天”。如天取其运照不已也,如渊取其清深不测也。“尊亲”,尊而亲之。
  ○见,贤遍反。说音悦。施,以豉反。貉,本又作“貊”,武伯反。《说文》云:“北方人也。”队,直类反。唯天下至诚,为能经纶天下之大经,立天下之大本,知天地之化育。“至诚”,性至诚,谓孔子也。“大经”,谓六艺,而指《春秋》也。“大本”,《孝经》也。
  ○论,本又作“纶”,同音伦。夫焉有所倚,肫肫其仁,渊渊其渊,浩浩其天。安无所倚,言无所偏倚也。故人人自以被德尤厚,似偏颇者。肫肫读如“诲尔忳忳”之“忳”。忳忳,恳诚貌也。肫肫,或为“纯纯”。
  ○焉,於虔反。倚,依绮、於寄二反,注同。肫肫,依注音之淳反。浩,胡老反。被,皮义反。颇,破河反。恳,苦很反。纯音淳,又之淳反。苟不固聪明圣知达天德者,其孰能知之。言唯圣人乃能知圣人也。《春秋传》曰“末不亦乐乎,尧舜之知君子”,明凡人不知。《诗》曰“衣锦尚絅”,恶其文之著也。故君子之道,闇然而日章;小人之道,的然而日亡。言君子深远难知,小人浅近易知。人所以不知孔子,以其深远。襌为絅。锦衣之美而君子以絅表之,为其文章露见,似小人也。
  ○絅,本又作“顈”,《诗》作“褧”,同口迥反,徐口定反,一音口颖反。恶,乌路反。著,张虑反。闇,於感反,又如字。日,而一反,下同。的,丁历反。易,以豉反,下“易举”同。襌为音丹。为其,于伪反。见,贤遍反。君子之道,淡而不厌,简而文,温而理,知远之近,知风之自,知微之显,可与入德矣。淡其味似薄也,简而文,温而理,犹简而辨,直而温也。“自”,谓所从来也。“三知”者,皆言其睹末察本,探端知绪也。入德,入圣人之德。
  ○淡,徒暂反,又大敢反,下注同。厌,於艳反。睹音覩。探音贪。《诗》云:“潜虽伏矣,亦孔之昭。”故君子内省不疚,无恶於志。孔,甚也。昭,明也。言圣人虽隐遯,其德亦甚明矣。疚,病也。君子自省,身无愆病,虽不遇世,亦无损害於己志。
  ○昭,本又作炤,同之召反,又章遥反。疚,九又反。遯,大困反,本又作“遁”,字亦同。愆,起虔反。君子所不可及者,其唯人之所不见乎?《诗》云:“相在尔室,尚不愧于屋漏。”言君子虽隐居,不失其君子之容德也。相,视也。室西北隅谓之“屋漏”。视女在室独居者,犹不愧于屋漏。屋漏非有人也,况有人乎?
  ○相,息亮反,注同。愧,本又作媿,同九位反。女音汝。故君子不动而敬,不言而信。《诗》曰:“奏假无言,时靡有争。”假,大也。此《颂》也。言奏大乐於宗庙之中,人皆肃敬。金声玉色,无有言者,以时太平,和合无所争也。
  ○奏如字,《诗》作鬷,子公反。假,古雅反。争,争斗之争,注同。大平音泰。是故君子不赏而民劝,不怒而民威於鈇钺。《诗》曰:“不显惟德,百辟其刑之。争?不显,言显也。辟,君也。此《颂》也。言不显乎文王之德,百君尽刑之,诸侯法之也。
  ○鈇,方于反,又音斧。钺音越。辟音璧,注同。是故君子笃恭而天下平。《诗》曰:“予怀明德,不大声以色。”予,我也。怀,归也。言我归有明德者,以其不大声为严厉之色以威我也。
  [疏]“仲尼”至“以色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子思申明夫子之德,与天地相似堪以配天地而育万物,伤有圣德无其位也。今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仲尼祖述尧舜”者,祖,始也。言仲尼祖述始行尧、舜之道也。
  ○“宪章文武”者,宪,法也;章,明也。言夫子发明文、武之德。
  ○“上律天时”者,律,述也。言夫子上则述行天时,以与言阴阳时候也。
  ○“下袭水土”者,袭,因也。下则因袭诸侯之事,水土所在。此言子思赞扬圣祖之德,以仲尼修《春秋》而有此等之事也。
  ○注“吾志”至“之异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吾志在《春秋》,行在《孝经》”者,《孝经纬》文,言褒贬诸侯善恶,志在於《春秋》,人伦尊卑之行在於《孝经》。云“二经固足以明之”者,此是郑语,言《春秋》、《孝经》足以显明先祖述宪章之事。云“孔子祖述尧舜之道而制《春秋》”者,则下文所引《公羊传》云“君子乐道,尧、舜之道与”是也。云“断以文王武王之法度”者,则下文引《公羊》云“王者孰谓?谓文王”是也。云“《春秋传》曰”至“尧舜之知君子”也。哀十四年《公羊传》文。引之者,谓祖述尧、舜之事。“君子曷为为春秋”,曷,何也;“君子”,谓孔子。传曰“孔子何为作《春秋》”,云“拨乱世,反诸正,莫近诸《春秋》”者,此传之文,答孔子为《春秋》之意。何休云:“拨犹治也。”言欲治於乱世,使反归正道。莫近,莫过也。言馀书莫过於《春秋》,言治乱世者,《春秋》最近之也。云“其诸君子乐道尧舜之道与”者,上“道”,论道;下“道”,谓道德;“与”,语辞;言“君子”,孔子也。言孔子乐欲论道尧舜之道与也。云“末不亦乐乎,尧舜之知君子也”者,末谓终末,谓孔子末,圣汉之初,岂不亦爱乐尧、舜之知君子也。案何休云:“得麟之后,天下血书鲁端门,曰‘趋作法,孔圣没,周姬亡,彗东出。秦政起,胡破术,书记散,孔不绝’。子夏明日往视之,血书飞为赤鸟,化为白书。”汉当秦大乱之后,故作拨乱之法,是其事也。云“又曰是子也,继文王之体,守文王之法度,文王之法无求而求,故讥之也”者,此文九年《公羊传》文。八年天王崩,谓周襄王也。九年春,毛伯来求金,传云:“是子继文王之体,守文王之法度。文王之法无求而求,故讥之。”“是子”谓嗣位之王,在丧未合称王,故称“是子”。嗣位之王,守文王之法度。文王之法度无所求也,谓三分有二以服事殷。谓在丧之内,无合求金之法度,今遣毛伯来求金,是“无求而求”也,故书以讥之。彼传云“是子”,俗本云“子是”者,误也。云“又曰王者孰谓,谓文王也”,此隐元年《公羊传》文。案传云:“元年,春,王,正月。王者孰谓?谓文王也。”武王道同,举文王可知也。云“著之《春秋》,以俟后圣者也”,哀十四年《公羊传》云“制《春秋》之义,以俟后圣”。何休云:“待圣汉之王,以为法也。”云“述天时,谓编年,四时具也”,案《合成图》云:“皇帝立五始,制以天道。”《元命包》云:“诸侯不上奉王之正,则不得即位。正不由王出,不得为正。王不承於天以制号令,则无法。天不得正其元,则不能成其化也。”
  ○“五始”者,元年,一也;春,二也;王,三也;正月,四也;公即位,五也。此《春秋》元年,即当《尧典》“钦若昊天”也。《春秋》四时,即当《尧典》“日中星鸟,日永星火,宵中星虚,日短星昴”之类是也。《春秋》获麟,则当《益稷》“百兽率舞,凤凰来仪”是也。此皆祖述尧、舜之事,言《春秋》四时皆具。桓四年及七年不书“秋七月”、“冬十月”,成十年不书“冬十月”,桓十七年直云“五月”不云“夏”,昭十年直云“十二月”不云“冬”,如此不具者,贾、服之义:若登台而不视朔,则书“时”不书“月”;若视朔而不登台,则书“月”不书“时”;若虽无事视朔、登台,则空书时月。若杜元凯之意,凡时月不具者,皆史阙文。其《公羊》、《穀梁》之义,各为曲说。今略而不取也。云“袭,因也。因水土,谓记诸夏之事,山川之异”者,“诸夏之事”,谓诸侯征伐、会盟所在之地。“山川之异”,若僖十四年“沙鹿崩”,成五年“梁山崩”之属是也。
  ○“譬如”至“大也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孔子之德与天地日月相似,与天子、诸侯德化无异。
  ○“小德川流,大德敦化”者,言孔子所作《春秋》,若以诸侯“小德”言之,如川水之流,浸润萌芽。若以天子“大德”言之,则仁爱敦厚,化生万物也。“此天地之所以为大也”,言夫子之德比并天地,所以为大不可测也。
  ○“唯天”至“别也”。
  ○此又申明夫子之德聪明宽裕,足以容养天下,伤其有圣德而无位也。
  ○“宽裕温柔,足以有容也”,言夫子宽弘性善,温克和柔,足以包容也。
  ○“发强刚毅,足以有执也”,发,起也;执,犹断也。言孔子发起志意,坚强刚毅,足以断决事物也。
  ○“溥博”至“配天。
  ○此节更申明夫子蕴蓄圣德,俟时而出,日月所照之处,无不尊仰。
  ○“溥博渊泉”者,溥,谓无不周遍;博,谓所及广远。以其浸润之泽,如似渊泉溥大也。既思虑深重,非得其时不出政教,必以俟时而出。
  ○“溥博如天”者,言似天“无不覆帱”。
  ○“渊泉如渊”,言润泽深厚,如川水之流。
  ○“夫焉有所倚”至“浩浩其天”,以前经赞明夫子之德,此又云夫子无所偏倚,而仁德自然盛大也。倚,谓偏有所倚近,言夫子之德,普被於人,何有独倚近於一人,言不特有偏颇也。
  ○“肫肫其仁”,肫肫,恳诚之貌。仁,谓施惠仁厚。言又能肫肫然恳诚行此仁厚尔。
  ○“渊渊其渊”,渊水深之貌也,言夫子之德,渊渊然若水之深也。
  ○“浩浩其天”,言夫子之德,浩浩盛大,其若如天也。
  ○注“肫肫读如诲尔忳忳之忳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《大雅 抑》之篇,剌厉王之诗。言诗人诲尔厉王忳忳然恳诚不已,厉王听我藐藐然而不入也。
  ○“苟不固聪明圣知达天德者,其孰能知之”者,上经论夫子之德大如天,此经论唯至圣乃知夫子之德。苟,诚也。固,坚固也。言帝诚不坚固聪明睿圣通知晓达天德者,其谁能识知夫子之德?故注引《公羊传》云“尧舜之知君子”者,言有尧、舜之德乃知夫子,明凡人不知也。
  ○“《诗》曰衣锦尚褧,恶其文之著也”,以前经论夫子之德难知,故此经因明君子、小人隐显不同之事。此《诗 卫风 硕人》之篇,美庄姜之诗。言庄姜初嫁在涂,衣著锦衣,为其文之大著,尚著襌絅加於锦衣之上。絅,襌也,以单縠为衣,尚以覆锦衣也。案《诗》本文云“衣锦褧衣”,此云“尚絅”者,断截《诗》文也。又俗本云“衣锦褧裳”,又与定本不同者。记人欲明君子谦退,恶其文之彰著,故引《诗》以结之。
  ○“故君子之道,闇然而日章”者,章,明也。言君子以其道德深远谦退,初视未见,故曰“闇然”。其后明著,故曰日章明也。
  ○“小人之道,的然而日亡”者,若小人好自矜大,故初视时“的然”。以其才艺浅近,后无所取,故曰日益亡。
  ○“君子”至“德矣”。
  ○此一经明君子之道,察微知著,故能“入德”。
  ○“淡而不厌”者,言不媚悦於人,初似淡薄,久而愈敬,无恶可厌也。
  ○“简而文”者,性无嗜欲,故简静,才艺明辨,故有文也。
  ○“温而理”,气性和润,故温也。正直不违,故修理也。
  ○“知远之近”,言欲知远处,必先之適於近,乃后及远。“知风之自”,自,谓所从来处,言见目前之风则知之適所从来处,故郑注云“睹末察本”。远是近之末,风是所原空缺五字从来之末也。“知微之显”,此初时所微之事,久乃適於显明,微是初端,显是纵绪,故郑注云“探端知绪”。
  ○“可与入德矣”,言君子或探末以知本,或睹本而知末,察微知著,终始皆知,故可以入圣人之德矣。
  ○“《诗》曰:潜虽伏矣,亦孔之昭”,此明君子其身虽隐,其德昭著。所引者《小雅 正月》之篇,剌幽王之诗。《诗》之本文以幽王无道,喻贤人君子虽隐其身,德亦甚明著,不能免祸害,犹如鱼伏於水,亦甚著见,被人采捕。记者断章取义,言贤人君子身虽藏隐,犹如鱼伏於水,其道德亦甚彰矣。
  ○“故君子内省不疚,无恶於志”者,疚,病也。言君子虽不遇世,内自省身,不有愆病,则亦不损害於己志。言守志弥坚固也。
  ○注“孔,甚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尔雅 释言》文。
  ○“君子”至“屋漏”。
  ○此明君子之閒居独处,不敢为非,故云“君子所不可及者,其唯人之所不见乎”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相在尔室,尚不愧于屋漏”,此《大雅 抑》之篇,剌厉王之诗。诗人意称王朝小人不敬鬼神,瞻视女在庙堂之中,犹尚不愧畏於屋漏之神。记者引之断章取义,言君子之人在室之中“屋漏”,虽无人之处不敢为非,犹愧惧于屋漏之神,况有人之处君子愧惧可知也。言君子虽独居,常能恭敬。
  ○注“言君”至“人乎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“君子虽隐居,不失其君子之容德也”者,隐居,谓在室独居犹不愧畏,无人之处又常能恭敬,是“不失其君子之容德也”。云“西北隅谓之屋漏”者,《尔雅 释宫》文。以户明漏照其处,故称“屋漏”。“屋漏非有人”者,言人之所居,多近於户,屋漏深邃之处,非人所居,故云无有人也。云“况有人乎”者,言无人之处尚不愧之,况有人之处不愧之可知也。言君子无问有人无人,恒能畏惧也。
  ○“故君子不动而敬,不言而信”者,以君子敬惧如是,故不动而民敬之,不言而民信之。
  ○“《诗》曰:奏假无言,时靡有争”,此《商颂 烈祖》之篇,美成汤之诗。诗本文云“鬷假无言”,此云“奏假”者,与《诗》反异也。假,大也。言祭成汤之时,奏此大乐於宗庙之中,人皆肃敬,无有喧哗之言。所以然者,时既太平,无有争讼之事,故“无言”也。引证君子不言而民信。
  ○注“假,大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尔雅 释诂》文。
  ○“《诗》曰:不显惟德,百辟其刑之”,此《周颂 烈文》之篇,美文王之德。不显乎文王之德,言其显矣。以道德显著,故天下百辟诸侯皆刑法之。引之者,证君子之德犹若文王,其德显明在外,明众人皆刑法之。
  ○注“辟,君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尔雅 释诂》文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予怀明德,不大声以色《尔雅》释诂,此《大雅 皇矣》之篇,美文王之诗。予,我也。怀,归也。言天谓文王曰,我归就尔之明德,所以归之者,以文王不大作音声以为严厉之色,故归之。记者引之,证君子亦不作大音声以为严厉之色,与文王同也。
  子曰:“声色之於以化民,末也。《诗》曰:‘德輶如毛。’輶,轻也。言化民常以德,德之易举而用,其轻如毛耳。
  ○末,下葛反。輶音酉,一音由,注同。易,以豉反。毛犹有伦。‘上天之载,无声无臭。’至矣。”伦,犹比也。载读曰“栽”,谓生物也。言毛虽轻,尚有所比;有所比,则有重。上天之造生万物,人无闻其声音,亦无知其臭气者。化民之德,清明如神,渊渊浩浩然后善。
  ○载,依注读曰栽,音灾,生也。《诗》音再。比,必覆反,下同;或音毗志反,又必利反,皆非也。重,直勇反,又直容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至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是夫子之言。子思既说君子之德不大声以色,引夫子旧语声色之事以接之,言化民之法当以德为本,不用声色以化民也。若用声色化民,是其末事,故云“化民末也”。
  ○“诗曰:德輶如毛”者,此《大雅 烝民》之篇,美宣王之诗。輶,轻也。言用德化民,举行甚易,其轻如毛也。
  ○“毛犹有伦”,伦,比也。既引《诗》文“德輶如毛”,又言德之至极本自无体,何直如毛?毛虽细物,犹有形体可比并,故云“毛犹有伦”也。
  ○“上天之载,无声无臭。至矣”,载,生也,言天之生物无音声无臭气,寂然无象而物自生。言圣人用德化民,亦无音声,亦无臭气而人自化。是圣人之德至极,与天地同。此二句是《大雅 文王》之诗,美文王之德。不言“《诗》云”者,孔子略而不言,直取《诗》之文尔。此亦断章取义。
  ○注“载读”至“后善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文以“载”为事,此读为“栽”者,言其生物,故读“载”为“栽”也。云“毛虽轻,尚有所比,有所比,则有重”,言毛虽轻物,尚有形体,以他物来比,有可比之形,则是有重。毛在虚中犹得队下,是有重也。云“化民之德,清明如神,渊渊浩浩”,则上文“渊渊其渊,浩浩其天”是也。


 
卷五十四 表记第三十二

 卷五十四 表记第三十二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以其记君子之德,见於仪表者也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按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表记》者,以其记君子之德,见於仪表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通论》。
  子言之:“归乎,君子隐而显,不矜而庄,不厉而威,不言而信。”此孔子行应聘诸侯,莫能用己,心厌倦之辞也。矜,谓自尊大也。厉,谓严颜色。
  ○矜,居陵反。应,应对之应。己音纪。厌,於艳反。
  [疏]“子言”至“而信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篇总论君子及小人为行之本,并论虞、夏、殷、周质文之异,又论为臣事君之道,各依文解之。称“子言之”,凡有八所。皇氏云:“皆是发端起义,事之头首,记者详之,故称‘子言之’。若於‘子言之’下更广开其事,或曲说其理,则直称‘子曰’。”今检上下体例,或如皇氏之言。今依用之。此一节是孔子应聘诸国,莫能用己,心有厌倦而为此辞。讬之“君子”,所以自明其德。
  ○“归乎”者,於时孔子身在他国,不被任用,故称“归乎”。
  ○“君子隐而显”者,君子身虽幽隐而道德潜通,声名显著,故云“隐而显”也。
  ○“不矜而庄”者,矜,谓自尊大;庄,敬也。言不自尊大而人尊敬也。
  ○“不厉而威”者,常行仁义道德,不自严厉而人威服也。“不言而信”者,不须出言而人体信,以其积德咸通,故所致如此。此皆夫子自道己德而然,但假诸君子。
  ○注“此孔”至“辞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此是“应聘诸侯,莫能用己,心厌倦之辞”者,以发首云“归乎”,是从他国欲归於鲁,犹若《论语》云:“子在陈,称‘归与、归与,吾党之小子’。”云是其不用而辞归也。
  子曰:“君子不失足於人,不失色於人,不失口於人。是故君子貌足畏也,色足惮也,言足信也。失,谓失其容止之节也。《玉藻》曰:“足容重,色容庄,口容止。”
  ○惮,大旦反。《甫刑》曰:‘敬忌,而罔有择言在躬。’”《甫刑》,《尚书》篇名。忌之言戒也。言己外敬而心戒慎,则无有可择之言加於身也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在躬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广明君子之德,亦夫子窃自言也。“不失足於人”者,“足容重”,不失此足之容仪,而作夸毗进退於众人也。
  ○“不失色於人”者,色容须矜庄,不失此色之容仪,而作籧篨戚施於众人也。
  ○“不失口於人”者,口容须安止,不失此口之容仪,而作谄私曲媚於众人也。
  ○“是故”至“足信也”,此皆覆结上文。
  ○“《甫刑》曰:敬忌,而罔有择言在躬”者,《甫刑》,《尚书》篇名《吕刑》也。甫侯为穆王说刑,故称“《甫刑》”。忌,戒也。罔,无也。言己外貌恭敬,心能戒忌,而无有可择去之言在於躬也。今君子之德亦能如此,故引《甫刑》以结之,证君子无可择去之言,则上云“言足信”是也。然则敬之与忌,则是君子貌足畏、色足惮也。
  子曰:“裼袭之不相因也,欲民之毋相渎也。”“不相因”者,以其或以裼为敬,或以袭为敬,礼盛者,以袭为敬,执玉龟之属也。礼不盛者,以裼为敬,受享是也。
  ○裼袭,思历反,下音习。毋音无,下同。渎,大木反。子曰:“祭极敬,不继之以乐。朝极辨,不继之以倦。”极,犹尽也。辨,分别政事也。《祭义》曰:“祭之日,乐与哀半。飨之必乐,已至必哀。”
  ○乐音洛,注同,又音岳。朝,直遥反,下注“朝聘”同。倦,本又作勌,其眷反。别,彼列反。已音以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以倦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前经云君子“貌足畏,色足惮”,故此经云“毋相渎”,即是可惮之事也。“裼袭之不相因也”者,行礼之时,礼不盛者则露见裼衣,礼盛之时则重袭上服。是行礼初盛则袭衣,礼不盛则裼衣,是裼袭不相因也。若始末恒裼袭,是相因也。其行礼之时,或初袭而后裼,或初裼而后袭,所以然者,欲使人民无相亵渎,使礼相变革也。
  ○注“礼盛”至“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聘礼》宾初行聘时则袭,故《聘礼》云“宾袭执圭”是也。至聘讫受享之时,宾裼,奉束帛加璧行享。聘为礼盛,故袭;享为礼不盛,故裼。聘时有玉,故云“执玉”也。《玉藻》曰“执玉龟袭”,故云“之属”也。案行享执璧,璧亦是玉,於时裼衣,而云“以袭执玉龟”者,但享时虽执璧,以璧致享,比聘时执玉为轻,故享虽有璧而裼也。又宾介自相授玉之时,介礼轻,裼而执圭以受宾;宾礼重,则袭而后受圭。是宾之与介,亦裼袭不相因,故《聘礼》云“上介不袭执圭,屈缫授宾,宾袭执圭”是也。
  ○“子曰:祭极敬,不继之以乐。朝极辨,不继之以倦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前经“毋相渎”,故此经明行敬之时,不可以乐、倦也。极,尽也。言祭祀极尽於敬,不可以终末继之以乐而不敬,言朝礼极尽於分别政事,不可以终末继之以解惓而不分别也。
  ○注“祭义”至“必哀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之者,证明此经不可继之以乐之事也。
  子曰:“君子慎以辟祸,笃以不揜,恭以远耻。”笃,厚也。揜,犹困迫也。
  ○辟音避。揜,於检反。远,于万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远耻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慎以辟祸”者,言君子恒须谨慎以辟祸患也。“笃以不揜”者,笃,厚也;揜,谓困迫也。言君子笃厚行於善道,不使揜而而被困迫也。言“恭以远耻”者,又能恭敬而远耻辱也。
  子曰:“君子庄敬日强,安肆日偷。肆,犹放恣也。偷,苟且也。肆或为“亵”。
  ○日强,上人实反,下同;下其良反。肆音四。偷,他侯反,注同。恣,咨嗣反。君子不以一日使其躬儳焉如不终日。”“儳焉”,可轻贱之貌也。“如不终日”,言人而无礼,死无时。
  ○儳,徐在鉴反,又仕鉴反,轻贱貌。子曰:“齐戒以事鬼神,择日月以见君,恐民之不敬也。”“择日月以见君”,谓臣在邑竟者。
  ○齐,侧皆反。见,贤遍反,注同。竟音境。子曰:“狎侮,死焉而不畏也。”忕於无敬心也。
  ○狎,下甲反,习也。侮,亡甫反。忕,时世反,又时设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畏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又广明恭敬之事,言君子之人,恒能庄敬,故德业日强。
  ○“安肆日偷”者,肆,谓放恣;偷,谓苟且。言小人安乐放恣,则其情性日为苟且。经不云“小人”,文不具也。
  ○“君子不以一日使其躬儳焉如不终日”者,儳,可轻贱之貌。言君子则常行善道,不以一日之间使其身儳焉可轻贱,如小人不能终竟一日也。言不得长久也。若小人恒为无礼,使其身可轻贱,死期促近,不能终竟一日也。
  ○注“择日月以见君,谓臣在邑竟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者,以其经云“择日月以见君”,若朝廷之臣则每日朝君,何得云“择日月”?据此故知邑竟,或择日出使在外,或食邑别都,见君之时,须“择日月”也。
  ○“子曰:狎侮,死焉而不畏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明君子恒能行恭敬,此明小人唯好狎侮。言小人递相轻狎,侮慢相侵,虽有死焉祸害而不知畏惧也,以其“忕於无敬心”故也。言数为无恭敬之心,好相狎侮,故至於死焉而不知畏惧也。
  子曰:“无辞不相接也,无礼不相见也,欲民之毋相亵也。辞,所以通情也。礼,谓挚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古者诸侯有朝聘之事,“号辞必称先君以相接”也。
  ○亵,息列反。挚音至,本亦作贽。《易》曰:‘初筮告,再三渎,渎则不告。’”渎之言亵也。
  ○筮市制反。三息暂反。又如字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不告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明小人狎侮至於死亡。此明君子无相亵渎。
  ○“无辞不相接”者,言朝聘会聚之时,必有言辞以通情意。若无言辞,则不得相交接也。
  ○“无礼不相见”者,礼,谓贽币也,贽币所以示己情。若无贽币之礼,不得相见,所以然者,欲民之无相亵渎也。
  ○“《易》曰:初筮告,再三渎,渎则不告”者,此《易 蒙》卦辞。《蒙》卦,坎下艮上,“艮”为山,“坎”为水,山下出泉,是物之蒙昧童蒙之象也。筮,问也。言童蒙初来问师,师则告之。若再三来问,是为亵渎。问既亵渎,师则不复告之。引者,证无相亵渎之义也。
  子言之:“仁者,天下之表也;义者,天下之制也;报者,天下之利也。”报,谓礼也。礼尚往来。子曰:“以德报德,则民有所劝;以怨报怨,则民有所惩。惩,谓创艾。
  ○惩,直陵反。创,初亮反,又初良反。乂或又作艾,鱼废反,皇鱼盖反。《诗》曰:‘无言不雠,无德不报。’雠,犹答也。
  ○雠音酬。《大甲》曰:‘民非后,无能胥以宁。后非民,无以辟四方。’”大甲,汤孙也。《书》以名篇。胥,相也。民非君,不能以相安。
  ○大音泰,下注同。无能胥以宁,《尚书》作“罔克胥匡以生”。辟音璧,君也。子曰:“以德报怨,则宽身之仁也;以怨报德,则刑戮之民也。”宽,犹爱也,爱身以息怨非礼之正也。仁,亦当言“民”声之误。
  ○戮音六,本又或作“僇”,音同。子曰:“无欲而好仁者,无畏而恶不仁者,天下一人而已矣。是故君子议道自己,而置法以民。”“一人而已”,喻少也。“自己”,自尽己所能行。
  ○好,乎报反。恶,乌路反。子曰:“仁有三,与仁同功而异情。三,谓安仁也,利仁也,强仁也。利仁、强仁,功虽与安仁者同,本情则异。
  ○强,其两反。下文同。与仁同功,其仁未可知也。与仁同过,然后其仁可知也。仁者安仁,知者利仁,畏罪者强仁。功者,人所贪也。过者,人所辟也。在过之中,非其本情者,或有悔者焉。
  ○知者音智。辟音避。仁者右也,道者左也;仁者人也,道者义也。“右也”,“左也”,言相须而成也,“人也”,谓施以人恩也。“义也”,谓断以事宜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执未有言舍之者,此其言舍之何?仁之也。”
  ○断,丁乱反。於仁者薄於义,亲而不尊。厚於义者薄於仁,尊而不亲。言仁义并行者也。仁多则人亲之,义多则人尊之。道有至义有考,至道以王,义道以霸,考道以为无失。”此读当言道有至有义有考,字脱一有“耳”。“有至”,谓兼仁义者。“有义”,则无仁矣。“有考”,考,成也,能取仁义之一成之,以不失於人,非性也。
  ○道有至义,依注读为“道有至有义”。王,于况反。脱音夺。
  [疏]“子言”至“无失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明仁义之事,各随文解之。以其与上别端,故更称“子言之”。
  ○“仁者天下之表也”,表谓仪表,言仁恩是行之盛极,故为天下之仪表也。
  ○“义者天下之制也”,义,宜也;制谓裁断。既使物各得其宜,是能裁断於事也。
  ○“报者天下之利也”者,报谓礼也。礼尚往来,相反报物得其利,故云“天下之利也”。
  ○“诗曰:无言不雠,无德不报”者,此《诗 大雅 抑》之篇,剌厉王之诗。引之者,证经“相报”之义。
  ○“大甲曰:民非后,无能胥以宁,后非民,无以辟四方”者,此《尚书 大甲》之篇。大甲,汤孙,大丁之子。汤崩,大甲立。伊尹作书训之,故云“大甲后君也”。胥,相也。伊尹言民若无君,无能相匡正以自安居也。君若无民,无以君领四方。引之者,证君之与民,上下各以其事相报,是相报答之义也,故引以结之。
  ○“子曰:以德报怨,则宽身之仁也”,言“子曰”者,广明以礼相报之义。“宽身之仁”者,若以直报怨,是礼之当也。今“以德报怨”,但是宽爱己身之民,欲苟息祸患,非礼之正也。
  ○“以怨报德,则刑戮之民也”者,礼当“以德报德”,今“以怨报德”,其人凶恶,是合刑戮之民也。
  ○“子曰无欲而好仁”者,自此以下,广明仁道。凡仁道有三,一是安仁,二是利仁,三是强仁。此明安仁之事。安仁者,无所畏恶,而自安仁道。凡人好仁,皆有所欲。今无有所求欲而自好仁道。
  ○“无畏而恶不仁”者,凡人憎恶不仁,皆有所畏,始恶不仁。今无有所畏而能恶不仁者。
  ○“天下一人而已矣”者,言无欲好仁,无畏恶不仁,虽天下之人,广能行此者,但有一人而已喻其少也。
  ○“是故君子议道自已”者,好仁之法,须恩惠及人,当恕己而行,故君子谋议道理,先自已而始。
  ○“置法以民”者,己所能行,乃施於人,故云“置法以民”。言从己而始,乃可以施置法度於它人。
  ○“子曰:仁有三,与仁同功而异情”,此明仁道有三,其功虽同,其情则异,以终能泛爱,其功同也。一则无所求为而安静行仁,一则规求其利而行仁,一则畏惧於罪而行仁,是“异情”也。
  ○“与仁同功,其仁未可知也”者,此一经申明同功异情之事。三者之仁,其功俱是,泛施博爱,其事一种,是未可知也。
  ○“与仁同过,然后其仁可知也”者,过,谓利之与害。若遭遇利害之事,其行仁之情则可知也。
  ○“仁者安仁”者,此明三者可知之事,若天性仁者,非关利害而安仁也。
  ○“知者利仁”者,若有知谋者,贪利而行仁,有利则行,无利则止,非本情也。
  ○“畏罪者强仁”者,若畏惧於罪者,自强行仁,望免离於罪。若无所畏,则不能行仁也。
  ○“仁者右也,道者左也”,此经明仁义相须,若手之左右。仁恩者,若人之右手,右手是用之便也,仁恩亦行之急也。
  ○“道者左也”,道是履蹈而行,比仁恩稍劣,故为左也。
  ○“仁者人也”,言仁恩之道,以人情相爱偶也。
  ○“道者义也”,义,宜也。凡可履蹈而行者,必断割得宜,然后可履蹈,故云“道者义也”。
  ○注“人也”至“人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人也,谓施以人恩也”,解经中“仁者人也”。仁,谓施以人恩,言施人以恩,正谓意相爱偶人也。云“义也,谓断以事宜也”,谓裁断其理,使合事宜,故可履蹈而行,是“道者义也”。引《春秋传》者,此成十六年《公羊传》文。案彼称晋人执季孙行父,舍之于招丘。传云:“执未有言舍之者,此其言舍之何?仁也。”传称春秋诸侯执大夫,经不书“舍”。此执行父言“舍之招丘”何?欲人爱此行父,故特言“舍之”。引之者,证人是人偶相存爱之义也。
  ○“道有至义有考”者,如注所云,当云“道有至有义有考”,“义”上脱一“有”字。言道之所用“有至”,一也。“至”,谓兼行仁义,行之至极,故云“有至”。“有义”,二也。谓仁义之中,唯有义无仁,故云“有义”。“有考”,三也。考,成也。谓於仁义之中,或取仁,或取义之一事,勉力成之,非本性也。
  ○“至道以王”者,既能兼行仁义,至极可以王有天下,故云“至道以王”。
  ○“义道以霸”者,直能断决,若齐桓、晋文以甲兵断割,可以霸於诸侯,故云“义道以霸”也。
  ○“考道以为无失”者,既於仁义之中,随取其一而成之以道,不违於理,故云“考道以为无失摇辈。
  ○注“有至”至“性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有至,谓兼仁义”者,此经云“至道以王”,故《穀梁传》云“仁义归往曰王”,是王有仁义也。又案:前经“道者义也”,是唯义与道。此经云“道有至有义有考”,是一道之内兼有三种,与前经不同者。但道之为义,取开通履蹈而行,兼包大小精粗。若大而言之,则天道造化,自然之理,谓之为道。则《老子》云:“道可道,非常道。”则自然造化虚无之谓也。若小而言之,凡人才艺,亦谓之为道。是道无定分,随大小异言,皆是开通於物,其身履蹈而行也。云“考,成也”,《尔雅 释诂》文也。云“能取仁义之一成之,以不失於人”者,以“考道”劣於“至道”,又劣於义,但能於仁义之中随其一能成就之,“不失於人”,谓於人不失也。云“非性也”者,言考道勉强而行以成就之,非是天性自然所禀者。然则至道、义道,天性有之也。
  子言之:“仁有数,义有长短小大。中心憯怛,爱人之仁也。率法而强之,资仁者也。资,取也。数,与长短小大互言之耳。性仁义者,其数长大。取仁义者,其数短小。
  ○数,所住反。憯,七惑反。怛,丹葛反。《诗》云;‘丰水有芑,武王岂不仕。诒厥孙谋,以燕翼子。武王烝哉!’数世之人也。芑,枸檵也。仕之言事也。诒,遗也。燕,安也。烝,君也。言武王岂不念天下之事乎,如丰水之有芑矣,乃遗其后世之子孙以善谋,以安翼其子也。君哉武王,美之也。
  ○丰,芳弓反。芑音起。诒,以之反。烝,之承反。数,色主反。枸本亦作苟。檵音计。遗,于季反,下同。《国风》曰:‘我今不阅,皇恤我后。’终身之仁也。”阅,犹容也。皇,暇也。恤,忧也。言我今尚恐不能自容,何暇忧我后之人乎。
  ○“我今”,《毛诗》作“我躬”。阅音悦。
  [疏]“子言”至“仁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至“不称其服”,更广明仁义之道,又显中心外貌内外相称,故更称“子言之”。
  ○“仁有数”者,行仁之道有度数多少也。
  ○“义有长短小大”者,言义之为体,有长有短,有小有大。言仁有数,则义亦有数。义言长短小大,则仁亦有长短小大,互言之也。若天性仁义者,则其数长而大。若强取仁义而行者,则其数短而小。长谓国祚久远,大谓覆养广多,短谓世位浅促,小谓所施狭近也。
  ○“中心憯怛,爱人之仁也”,此明性有仁者,以天性自仁,故中心凄憯伤怛,怜爱於人,故云“爱人之仁也”。
  ○“率法而强之,资仁者也”,此明取仁者。率,循也。资,取也。率循善法,自强行之,非是天性,直取仁道行之者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丰水有芑,武王岂不仕”者,证天性之仁其数长。所引《诗》者,《大雅 文王有声》之篇,美武王之德,言丰水自然有芑,喻武王之身自然有天下之事,故云“武王岂不仕”。仕之言事也。言武王岂不念天下之事乎,犹如丰水岂无此芑乎。
  ○“诒厥孙谋”者,诒,遗也;厥,其也;孙,谓子孙;谋,谓善谋。言武王能遗其子孙以美善之谋,谓伐纣定天下,以王业遗於子孙。
  ○“以燕翼子”者,燕,安也;翼,助也。言武王能安助其子孙也。
  ○“武王烝哉”者,烝,君也。言武王有为君之德哉。
  ○“数世之仁”者,以武王行仁,遗及子孙,是仁之所及其数长也。
  ○“《国风》曰:我今不阅,皇恤我后”,此引《国风》者,明取仁义者,其数短也。所引《诗》者,是《邶风 谷风》之篇。妇人被夫弃绝,初忧子孙困苦,还自悔之。云“我今不阅”,阅,容也。言我今尚不能自容,被夫放弃。
  ○“皇恤我后”者,皇,暇也;恤,忧也。言我有何閒暇能忧我后世子孙之人乎。引之者,证取仁而行主,唯在我当身之主,何暇能忧及后世,是“终身之仁也”。唯望终竟一身,是其数短也。前文云“仁有数,义有长短小大”,仁义并言,此独说“仁”者,以仁事为重,故举仁言之,则其“义”可知也。
  ○注“芑枸”至“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芑,枸檵”,《尔雅 释木》文。孙炎云:“则今枸芑也。”云“乃遗其后世之子孙以善谋”者,孙,谓子孙也。云“以安翼其子也”者,翼,助也。谓以王业保安翼助其子孙。案《诗笺》以“诒”为“传”,以“孙”为“顺”,以“翼”为“敬”,言传其所顺天下之谋,以安其敬事之子孙,谓使其长行之也。与此乖者,引《诗》断章。此经云数世之仁,故以为子孙而翼成之也。
  子曰:“仁之为器重,其为道远,举者莫能胜也,行者莫能致也。取数多者,仁也。夫勉於仁者,不亦难乎?“取数多”,言计天下之道,仁居其多。
  ○胜音升。数,色住反。是故君子以义度人,则难为人。以人望人,则贤者可知已矣。”言以先王成法拟度人则难中也,当以时人相比方耳。
  ○度,待洛反,注同。拟,鱼起反。中,丁仲反。子曰:“中心安仁者,天下一人而已矣。《大雅》曰:‘德輶如毛,民鲜克举之。我仪图之,惟仲山甫举之,爱莫助之。’輶,轻也。鲜,罕也。仪,匹也。图,谋也。爱,犹惜也。言德之轻如毛耳,人皆以为重,罕能举行之者。作此《诗》者,周宣王之大臣也。言我之匹谋之,仲山甫则能举行之,美之也。惜乎时人无能助之者,言贤者少。
  ○輶音酉,一音由。鲜,息浅反,注及下并同。《小雅》曰:‘高山仰止,景行行止。’”仰高勤行者,仁之次也。景,明也。有明行者,谓古贤圣也。
  ○仰止,本或作“仰之”。景行,下孟反,注“明行”同。行止,《诗》作“行之”。子曰:“《诗》之好仁如此。乡道而行,中道而废,忘身之老也,不知年数之不足也。俛焉日有孳孳,毙而后已。”废,喻力极罢顿不能复行则止也。俛焉,勤劳之貌。毙,仆也,
  ○好,呼报反,下同。乡,许亮反。数,色住反。强,其两反,一本作俛,音勉,本或作儳,非也。孳音兹。毙音币,仆也,本又作弊。已音以。罢音皮。顿如字,又徒困反。复,扶又反。仆,蒲北反,又音赴。子曰:“仁之难成久矣,人人失其所好。言仁道不成,人所由不得其志。故仁者之过,易辞也。”辞犹解说也。仁者恭俭,虽有过,不为甚矣。唯圣人无过。
  ○易,以豉反,下同。解,古买反,徐又音蟹。子曰:“恭近礼,俭近仁,信近情,敬让以行。此虽有过,其不甚矣。夫恭寡过,情可信,俭易容也。以此失之者,不亦鲜乎?言罕以此失之。
  ○近,附近之近。下同。《诗》曰:‘温温恭人,惟德之基。’”子曰:“仁之难成久矣,惟君子能之。言能成人道者少也。是故君子不以其所能者病人,不以人之所不能者愧人。病、愧,谓罪咎之。
  ○咎,其九反。是故圣人之制行也,不制以己,使民有所劝勉愧耻,以行其言。以中人为制,则贤者“劝勉”,不及者“愧耻”,圣人之言乃行也。
  ○甫行,下孟反。己音纪。礼以节之,信以结之,容貌以文之,衣服以移之,朋友以极之,欲民之有壹也。移,读如“禾氾移”之“移”,移,犹广大也。极,致也。壹,谓专心於善。
  ○移,昌氏反,注“氾移之移”、“移犹大也”同,徐又怡耆反,一音以示反。氾,芳剑反。《小雅》曰:‘不愧于人,不畏于天。’言人有所行,当惭怖於天人也。
  ○怖,普故反。是故君子服其服,则文以君子之容;有其容,则文以君子之辞;遂其辞,则实以君子之德。遂,犹成也。是故君子耻服其服而无其容,耻有其容而无其辞,耻有其辞而无其德,耻有其德而无其行。“无其行”,谓不行其德。是故君子衰绖则有哀色,端冕则有敬色甲胄则有不可辱之色。言色称其服也。
  ○衰,七雷反。绖,田节反。胄,直又反。《诗》云:‘惟鹈在梁,不濡其翼。彼记之子,不称其服。’”鹈,鹈胡,污泽也。污泽善居泥水之中。在鱼原以不濡污其翼为才,如君子以称其服为有德。
  ○鹈音啼。鹈,鹈胡,音徒兮反,一名淘河。濡,而朱反。记,徐纪吏反。污泽一音乌,下又作洿,一音化故反。濡污,污辱之污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其服”。
  ○此一节广明仁,故言“子曰”。
  ○“仁之为器重”者,仁是爱养,非贤圣不能行,故言“为器重”。
  ○“其为道远”者,以广博覆物,是为道广远也。
  ○“举者莫能胜也,行者莫能致也”,据凡庸,於仁不能胜致也。
  ○“取数多者仁也”,言於万种善事之中,论利益於物,取数最多者是仁也。言仁恩於善事之中,利益最多也。
  ○“夫勉於仁者,不亦难乎”,言仁为爱养,行之不易,故勉力行仁者不亦难乎,言其难也。
  ○“是故君子以义度人,则难为人者”,义,宜也。言在上君子,以先王之义拟度於人,欲使人必行先王成法,则难可为人,言人难中於古法也。
  ○“以人望人,则贤者可知已矣”者,望,比也。言以今世人道比望於古人,能合於今世事者,则是贤人也。若不能合於今世事者,则非贤人也,故云“则贤者可知已矣”。“已矣”,语助也。此明仁道不可以古义责人,当以时事拟人,是仁恩之心。
  ○“子曰:中心安仁者,天下一人而已矣”,言中心安静行仁,是天性仁者,天下之间唯一人而已矣,言少也。
  ○“《大雅》曰:德輶如毛,民鲜克举之。我仪图之”,引《诗 大雅 烝民》之篇,以明行仁者少也。“德輶如毛,民鲜克举之”者,此诗美宣王之大臣仲山甫也。輶,轻也。鲜,罕也。克,能也。言德之轻,易举如毛然,民尚以为重,罕能举而行之也。“我仪图之”者,仪,匹也;图,谋也。诗人言我与伦匹共图谋能举行之也。
  ○“雅仲山甫举之,爱莫助之”者,爱,惜也。言唯有仲山甫能举行其德,可惜乎无人能助行之者。记人引此者,证中心安仁者少,亦无人能行之,言贤者少也。
  ○注“輶,轻也。图,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輶,轻也”,《尔雅 释言》文。“图,谋也”,《释诂》文。
  ○“《小雅》曰:高山仰止,景行行止”者,此《小雅》剌幽王之《诗 车舝》之篇。言幽王若能脩德如高山,则天下之人瞻仰之。若幽王有景明之行,则天下之人仰行之。引之者,证古昔贤圣能行仁道,则后世之人瞻仰慕行也。
  ○“子曰:诗之好仁如此”者,言高山景行,瞻仰慕行,是好爱仁德如此之甚也。
  ○“乡道而行,中道而废”者,言好仁之甚,乡仁道而行,在於中道,力之罢极而始休废之也。
  ○“忘身之老也,不知年数之不足也”,言行仁勤急,忘己身之衰老,不自觉知年数之不足,言己虽年老,谓为数浅少,不复盈足,犹行仁不止。
  ○“俛焉日有孳孳,毙而后已”者,言形貌俛俛焉,勤劳行仁,每日恒有孳孳,唯力之毙仆而后已止,言行仁之道深也。熊氏云:“‘俛焉’,谓前儳焉可轻贱。”以为字同而注异。熊氏之说非也。
  ○“子曰:仁之难成久矣”,言仁道难成,非始今日,其来久矣。
  ○“人人失其所好”者,人人,谓天下众人。由仁道不成,天下众人皆失其所爱好之事,若有仁道,人皆得其所爱好之事。所爱好者,是吉庆福祥也。
  ○注“言仁”至“其志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“仁道不成”,解“仁之难成久”矣。云“人所由不得其志”,解经“人人失其所好”。由仁道不成,无所依恃,民人由此不得其志意之所好,多有祸害。若仁道成,人皆得所原也。“故仁者之过遥蹔辞也”者,以仁是善行,故仁者有过,其恶不甚,易可以言辞解说也。此谓取仁行者,故有过耳。其圣人天性仁者,全无过也。子曰:“恭近礼,礼主於敬。”故恭近於礼。
  ○“俭近仁”者,以俭不费用,无害於物,故“近仁”也。
  ○“信近情”者,信,谓言语信实,故“近情”也。
  ○“夫恭寡过”者,恒能恭敬,故寡少於过也。
  ○“情可信”者,以情示人,故“可信”也。
  ○“俭易容也”者,以俭则寡求,故“易容”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温温恭人,惟德之基”者,此《大雅 抑》之篇,剌厉王之诗。言颜色温温和柔恭敬之人,惟能为德之基也。引之者,结上文恭近,其过寡少,是为德之基也。
  ○“是故君子不以其所能者病人”者,谓不以己之所能使他人必能,若他人不能则为困病,是不以所能之事病困於人也。
  ○“不以人之所不能者愧人”者,谓他人力所不能,必欲使之能行,若他人之所不能则以为愧耻,故不以人之所不能耻愧困苦於人。若能如此,亦仁者之行也。
  ○“是故圣人之制行也,不制以己”者,言圣人之制法立行,不造制以己之所能,谓不将己之所能以为制法,恐凡人不能行也。
  ○“使民有所劝勉愧耻,以行其言”者,既不制以己之所能,但制以中人之行,使得可行,则民有所自劝勉,不能者自怀愧耻。如此则民得以行其圣人之言也。
  ○“衣服以移之”者,言圣人用中礼而作法,故制以礼信容貌,又用衣服移大之,使之尊严也。
  ○“朋友以极之”者,谓朋友相劝励,以极致於道也。
  ○“欲民之有壹也”者,壹谓专壹於善道,所以为此教化者,欲使民人专心壹意於善道也。
  ○“《小雅》曰:不愧于人,不畏于天者”,此《诗 何人斯》之篇,是苏公剌责暴公。暴公谗谮於己,是不愧惭於人,不畏惧於天。引之者,言人之行,当须愧於人,畏於天也。
  ○“遂其辞,则实以君子之德”者,遂,犹成也;实,犹充也。言君子既成其文辞,则当充实之以君子之德也。
  ○“耻有其德,而无其行”者,德在於内,行接於外。内既有德,当须以德行之於外,以接於人民。若有德无行,是君子所耻,故云“耻有其德而无其行”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惟鹈在梁,不濡其翼”者,此《诗 曹风 候人》之篇,剌曹共公之诗。鹈是污泽也,言鹈在鱼梁之上,能不濡湿其翼,以其为善,犹如君子在朝,能称可其服,亦为善。“彼记之子,不称其服”者,记是语辞。言彼曹朝小人之子,内无其德,不能称可其在外之服。引之者,以前经言君子内外皆须相称,故引此诗结之。
  ○注“鹈鹈”至“有德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鹈,污泽”,《尔雅 释鸟》文。郭景纯云:“今之鹈鹕也,好群飞,沈於水,食鱼,故名‘污泽’,俗呼之为‘淘河’也。”云“以不濡污其翼为才”者,言凡鸟居水中,必濡湿其翼。今鹈鹕在水中,独能不濡其翼,故为才。案《诗》注云:“鹈鸟在梁,可谓不濡其翼乎?”言必濡其翼也,犹如小人在位,必辱其职。与此乖者,《注》礼在前,注《诗》在后,故所注不同也。
  子言之:“君子之所谓义者,贵贱皆有事於天下,天子亲耕,粢盛秬鬯以事上帝,故诸侯勤以辅事於天子。”言无事而居位食禄,是“不义而富且贵”。
  ○粢盛音咨。杜预云:“黍稷曰粢,在器曰盛。”秬音巨,黑黍。鬯,敕亮反,香酒也。子曰:“下之事上也,虽有庇民之大德,不敢有君民之心,仁之厚也。庇,覆也。无“君民之心”,是思不出其位。
  ○庇,必利反,徐方至反,又音秘。是故君子恭俭以求役仁,信让以求役礼,不自尚其事,不自尊其身,俭於位而寡於欲,让於贤,卑己而尊人,小心而畏义,求以事君。役之言为也。“求以事君”者,欲成其忠臣之名也。得之自是,不得自是,以听天命。言不易道徼禄利也。
  ○易音亦。侥,古尧反。《诗》云:‘莫莫葛藟,施于条枚。凯弟君子,求福不回。’凯,乐也。弟,易也。言乐易之君子,其求福修德以俟之,不为回邪之行要之,如葛藟之延蔓於条枚,是其性也。
  ○藟音诔,力水反。施,以豉反。条枚,亡回反。《毛诗传》云:“枝曰条,幹曰枚。”凯,本亦作恺,又作岂,同开待反,后放此。弟如字,本又作悌,音同,注及下皆同。乐音洛,下同。易,以豉反,下同。邪,似嗟反,曲也。行,下孟反,下至下文“行之浮於名也”及注皆同。要,一遥反。蔓音万。其舜、禹、文王、周公之谓与?有君民之大德,有事君之小心。言此德当不回也。
  ○与音馀。《诗》云:‘惟此文王,小心翼翼。昭事上帝,聿怀多福。厥德不回,以受方国。’”昭,明也。上帝,天也。聿,述也。怀,至也。言述行上帝德,以至於多福也。方,四方也。受四方之国,谓王天下。
  ○聿,尹必反。谓,王于况反。子曰:“先王谥以尊名,节以壹惠,耻名之浮於行也。谥者行之迹也。名者谓声誉也。言先王论行以为谥。“以尊名”者,使声誉可得而尊信也。壹读为一。惠犹善也。言声誉虽有众多者,即以其行一大善者为谥耳。在上曰“浮”。君子勤行成功,声誉逾行是所耻。
  ○谥音示。是故君子不自大其事,不自尚其功,以求处情。过行弗率,以求处厚。彰人之善,而美人之功,以求下贤。率,循也。行过不复循行,犹不二过。
  ○下,户嫁反。复,扶又反。是故君子虽自卑而民敬尊之。”言谦者所以成行立德。子曰:“后稷,天下之为烈也,岂一手一足哉。”烈,业也。言后稷造稼穑,天下世以为业。“岂一手一足”,喻用之者多无数也。唯欲行之,浮於名也,故自谓便人。”亦言其谦也。辟仁圣之名,云自便习於此事之人耳。
  ○行,下孟反。便,婢面反,又婢绵反,注同。辟音避。
  [疏]“子言”至“便人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天子以下,各有其事;又明舜、禹、文王、周公之德,皆能上事天帝,下庇四方。事异於上,故记者详之,又称“子言之”也。
  ○“天子亲耕,粢盛秬鬯以事上帝”者,天子事上帝,诸侯事天子,是贵贱皆有事於天子。案《小宰》注云:“天地大神,至尊不祼。”此祭上帝有秬鬯者,凡鬯有二,若和之以郁,谓之郁鬯,“郁人”所掌是也。祭宗庙而灌也,若不和郁,谓之秬鬯,“鬯人”所掌是也。谓五齐之酒,以秬鬯为之,以芬芳调畅,故言“秬鬯”,故得以事上帝。《大宗伯》云“莅玉鬯”者,谓享大鬼也。《棫朴》诗云“奉璋峨峨”者,谓据祭宗庙也,故与此不同也。
  ○“是故君子恭俭以求役仁”,“君子”,有仁德至诚之君子。言君子既有庇民大德,又自谦退不敢有君民之心,是仁爱深厚。以此之故,君子恭敬节俭,以求施为仁道也。役,为也。言以此求施为仁道也。
  ○“信让以求役礼”者,谓信实退让,以求施为於礼也。
  ○“得之自是,不得自是”者,“得之”,谓得利禄也,言虽得利禄,自行其为是之道。若不得利禄,亦自行其为是之道。言不问得之与失,恒行其是,而不行非也。
  ○“以听天命”者,言不苟易其道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莫莫葛藟,施于条枚”者,此《诗 大雅 旱麓》之篇,美文王之诗。言文王之兴,依约先祖,莫莫然如葛藟之蔓草,延施于条枚之木,犹如子孙之兴,亦由先祖而德盛也。
  ○“凯弟君子,求福不回”者,凯,乐也;弟,易也。言大王、王季乐易之君子求福,不为回邪之行。引之者,证君子以听天命,虽求福禄,不为邪僻之行。今以为葛藟“施於条枚”,是其性也。君子求福,不为回邪,亦是其性。引断章取义,故与《诗》文不同也。“其舜、禹、文王、周公之谓与”者,此是凯弟君子求福不回邪之谓与?以其虽有庇民之大德,恒有事君之小心,常能畏惧,是不回也。
  ○“诗云:惟此文王,小心翼翼。昭事上帝,聿怀多福”者,此《诗 大雅 大明》之篇,美文王之诗,言文王,小心翼翼。以昭明道德,尊事上帝。聿,述也。怀,至也。言文王述行上帝之德,以受众多之福。
  ○“厥德不回,以受方国”者,其德不有回邪,故受四方众国为天子也。引之者,证上“求福不回”也。
  ○“子曰先王谥以尊名”,以前经论君子“求福不回”,此一节广明君子名行相副、卑己尊人之义。“谥以尊名”者,谥谓谥号,名谓声誉。言人身死之后,累列生时之行迹作谥号者,以尊敬生前之声名,可得传於后世。
  ○“节以一惠”者,言为谥之时,善行虽多,但限节以一个善惠以为谥也。
  ○“耻名之浮於行也”者,所以善行既多,但取一事为谥者,耻善名之多,浮过於行,忠行不副於名,所以减众书之名,但取一事之善为谥也。
  ○“是故君子不自大其事,不自尚其功,以求处情”者,大,谓夸大。既不欲行过於名,故不自夸大其所为之事,不自加尚其所为之功名。所以不“大”、“尚”者,以求处情实,不欲虚为矫节也。
  ○“过行弗率,以求处厚”者,率,循也。若有过失之行,不复循而行之,即脩改以求处其仁厚之道。过失即改,以求处其厚也。
  ○注“壹读为一。惠犹善也。言声誉虽有”至“逾行所耻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一是齐一,下一是数之一、二也。今经文为大一之字,郑恐是均同之理,故读为小一,取一个善名而为谥耳。
  ○云“在上曰浮”者,言物在水上称浮如浮云。云“君子勤行成功,声誉逾行是所耻”者,言君子之人,唯寝默勤行成功,不自彰伐。若使声誉逾越於行,是君子所耻也。
  ○“子曰:后稷,天下之为烈也,岂一手一足哉”,以上经君子取名浮於行,故此经名后稷,证名不可过行也。言后稷虽有大业,不自谓圣人,而称“便人”。“后稷,天下之为烈”者,言后稷周之始祖,有播殖之功。烈,业也。言天下之人,并将为业。“岂一手一足哉”者,言后稷之功,岂止一人之手,一人之足而用之哉。言用之者多,天下皆是也。
  ○“唯欲行之,浮於名也,故自谓便人”者,言后稷唯欲得实行过於虚名,故自谓便於稼穑之人,不自谓己之仁圣也。
  子言之:“君子之所谓仁者,其难乎?《诗》云:‘凯弟君子,民之父母。’凯以强教之,弟以说安之。乐而毋荒,有礼而亲,威庄而安,孝慈而敬,使民有父之尊,有母之亲。如此而后可以为民父母矣。非至德其孰能如此乎?“有父之尊,有母之亲”,谓其尊亲己如父母。
  ○强,其良反,徐其两反,说音悦。毋荒音无。
  [疏]“子言”至“此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以下至“不胜其文”,更广明仁道,又显尊亲之异,并论虞、夏、商、周质文不等。今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仁者其难乎”,言行仁之道,其甚难乎为之不易。
  ○“诗云:凯弟君子,民之父母”者,言仁道为难,若有仁行可以为民之父母。此《诗 大雅 泂酌》之篇,戒成王之诗也。凯,乐也。弟,易也。言使民乐易之君子,则得为民之父母,言不易也。
  ○“凯以强教之,弟以说安之”,孔子既引《诗》,又释“凯”、“弟”之义。凯,乐也。言君子初以仁政化下,使人乐仰,自强不息,是“凯以强教之”。弟,谓逊弟。言以逊弟之道下化於民,民皆说豫而康安,是“弟以说安之”也。
  ○“乐而毋荒,有礼而亲”者,乐失於荒,礼失於疏,言明君教下为乐而毋荒,有礼而相亲也。“威庄而安,孝慈而敬”者,凡矜庄者,失在危惧;孝慈者,失在慢易。今明君临下,威严矜庄而民安也,孝顺慈爱而民敬也。
  ○“使民有父之尊,有母之亲”者,以有威庄,故“有父之尊”,言尊之如父。以有孝慈,故“有母之亲”,言亲之如母也。
  ○“非至德其孰能如此乎”者,言若非至德之君,其谁能使民如此,言仁道难也。
  今父之亲子也,亲贤而下无能。母之亲子也,贤则亲之,无能则怜之。母亲而不尊,父尊而不亲。水之於民也,亲而不尊。火尊而不亲。土之於民也,亲而不尊。天尊而不亲命。之於民也,亲而不尊。鬼尊而不亲。”或见尊或见亲,以其严与恩所尚异也。命,谓四时政令,所以教民勤事也。鬼,谓四时祭祀,所以训民事君也。
  ○怜,力田反。
  [疏]“今父”至“不亲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尊亲之异,父母不同。“今父之亲子也,亲贤而下无能”者,言父之於子,若见贤者则亲爱之,若见无能者则下贱之,以父立於义,分别善恶也。
  ○“母之亲子也,贤则亲之,无能则怜之”者,言母之於子,见贤则亲爱之,见其子无能则怜爱之,母以恩爱,不能分别善恶故也。
  ○“水之於民也,亲而不尊”者,水沐浴人多用,故“亲而不尊”。
  ○“火尊而不亲”者,火须离之,近则伤害人。不须轻近,故“尊而不亲”。
  ○“土之於民也,亲而不尊”者,土能生物载养,於人是亲也。於人为近,人所居处,遂“不尊”也。
  ○“天尊而不亲”者,天有雷霆日月,震耀杀戮,是尊也,而体高远,是“不亲”也。
  ○“命之於民也,亲而不尊”者,谓人君教命随四时以教於人,欲人生厚,是亲也。附近於民,使民勤事,是“不尊”。
  ○“鬼尊而不亲”者,鬼,谓鬼神。神道严敬,降人祸福,是尊也。人神道隔,无形可见,是“不亲”也。
  子曰:“夏道尊命,事鬼敬神而远之,近人而忠焉。先禄而后威,先赏而后罚,亲而不尊。远鬼神、近人,谓外宗庙,内朝廷。
  ○远,于万反,注及下同。近,附近之近,注及下同。朝,直遥反,下同。其民之敝,憃而愚,乔而野,朴而不文。以本不困於刑罚,少诈谖也。敝,谓政教衰失之时也。
  ○憃,伤容反,徐昌容反,范阳江反,又丁绛反,《字林》音丑降反,丑凶反。乔音骄。朴,普角反。谖,况袁反,诈也,忘之也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不文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夏道“亲而不尊”之义。
  ○“夏道尊命”言夏之为政之道,尊重四时政教之命,使人劝事乐功也。
  ○“事鬼敬神而远之,近人而忠焉”者,宗庙在外,是“远鬼神”也。朝廷在内,是“近人”也。以忠恕养於民,是“忠焉”也。所为如此,是“亲而不尊”也。
  ○“其民之敝憃而愚”者,敝,谓其后世政教衰败时。夏家后世政教败时,民皆憃愚。所以然者,昔时恒先禄后,罚则民皆承宽裕,无浇诡也。情既不浇诡,至於衰末,犹不知避严刑峻法,如憃愚也。
  ○“乔而野”者,亦因昔时宽裕忠恕,至末世民犹骄野如淳朴之时也。
  ○“朴而不文”者,淳时民皆质朴,不竞文华。至乱时犹承奉之亦然也。
  ○注“以本不困於刑罚,少诈谖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夏尚仁恩,其民不困苦於刑罚,及其衰末,犹有先世遗风,少有诈伪谖妄。《尔雅 释训》云:“萲、谖,忘也。”则忘字“亡”下著“心”。今与诈相对,则谖是诈之义,当“亡”下著“女”也。
  “殷人尊神,率民以事神,先鬼而后礼,先罚而后赏,尊而不亲。先鬼后礼,谓内宗庙,外朝廷也。礼者,君臣朝会,凡以挚交接相施予。
  ○以挚音至。相施,始至反,下文同。其民之敝,荡而不静,胜而无耻。以本忕於鬼神虚无之事,令其心放荡无所定,困於刑罚,苟胜免而无耻也。《月令》曰:“无作淫巧,以荡上心。”
  ○胜而,始证反。忕音誓,与上“忕於”同。令其,力呈反。巧,苦教反,又如字。
  [疏]“殷人”至“无耻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殷代“尊而不亲”之事。尚虚无之事,故“率民以事神”。
  ○“先罚而后赏”者,案:襄二十六年《左传》云:“赏以春夏,罚以秋冬。”又《月令》云:“春行夏赏,秋冬行刑。”与此违者,彼谓王者大体一岁之中法天道生杀,故春夏赏,秋冬刑。此《记》所云,谓赏罚同时所行,夏则先赏后罚,殷则先罚后赏,其民之敝荡而不静者,以其本尚虚无之事,尊敬鬼神,至其末世敝失,其民放荡不能安静也。
  ○“胜而无耻”者,由本“困於刑罚”,但得“苟胜”,无以惭耻。
  ○注云“先鬼而后礼,谓内宗庙,外朝廷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夏、周人“敬鬼神而远之,近人而忠焉”,“外宗庙,内朝廷”。以此反之,则殷人先鬼后礼,是“内宗庙,外朝廷”也。
  ○注“以本忕於鬼神虚无之事,令其心放荡无所定”。
  ○正义曰:忕,串也,习也。贵尚习鬼神,鬼神无体,故云“虚无之事”。以为事不在实,故心放荡无所定也。
  “周人尊礼尚施,事鬼敬神而远之,近人而忠焉。其赏罚用爵列,亲而不尊。“赏罚用爵列”,以尊卑为差。其民之敝,利而巧,文而不惭,贼而蔽。”以本数交接以言辞,尊卑多狱讼。
  ○蔽,毕世反,又音弊。数,色角反。
  [疏]“周人”至“而敝”。
  ○此明周代“亲而不尊”之事。
  ○“尊礼尚施”者,谓尊重礼之往来之法,贵尚施惠之事也。
  ○“其赏罚用爵列”者,既不先赏后罚,亦不先罚后赏,唯用爵列尊卑,或赏或罚也。
  ○“其民之敝,利而巧,文而不惭”者,以其尚礼本数交接往来,故便利机巧,多文辞而无惭愧之心也。
  ○“贼而蔽”者,以本为治之时,上下有序,至其敝末,尊卑错失,为饶狱讼,共相贼害而困蔽。以其礼失於烦,故致然也。“夏道尊命”,至“殷人尊神”,“周人尊礼”,三代所尊不同者,案《元命包》云:“三王有失,故立三教以相变。夏人之立教以忠,其失野,故救野莫若敬。殷人之立教以敬,其失鬼,救鬼莫若文。周人之立教以文,其失荡,故救荡莫若忠。”如此循环,周则复始,穷则相承,此亦三王之道,故三代不同也。
  子曰:“夏道未渎辞,不求备、不大望於民,民未厌其亲。殷人未渎礼,而求备於民。周人强民,未渎神,而赏爵刑罚穷矣。”“未渎辞”者,谓时王不尚辞,民不亵为也。“不求备、不大望”,言其政宽,贡税轻也。“强民”,言承殷难变之敝也。“赏爵刑罚穷矣”,言其繁文备设。
  ○厌,於艳反。强,其两反,注同。税,申锐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穷矣”。
  ○上明三代亲尊有异,此经更明三代治民有异之事。
  ○“未渎辞”者,渎谓亵渎,辞谓言辞。夏时为政之道,未亵渎於言辞。君既不尚辞,民亦不为,故言“未渎辞”。夏言“未渎辞”,则殷渎辞也。
  ○“不求备、不大望於民”者,求备,谓每事徵求,皆令备足。大望,谓赋税既重,大所责望於民。夏代不然,故云“不求备、不大望於民”也。
  ○“民未厌其亲”者,以上“不求备、不大望於民”,民无困苦,故未厌其上下相亲之心也。
  ○“殷人未渎礼,而求备於民”者,以殷承夏后,虽已亵渎言辞,仍未亵渎於礼,言君臣上下,於礼事简略,不亵渎也。殷言“未渎礼”,则周渎礼矣。
  ○“而求备於民?渎者,言殷不如夏宽,每事求备於民,亦大望於民也。
  ○“周人强民”,以周承殷后,遭纣衰乱,风俗顽凶,故周人设教,强劝人以礼义,亦比夏、殷多此一句也。
  ○“未渎神”者,言周治太平之时,虽已渎於礼,犹未亵渎鬼神,祭天地宗庙诸神,尚有时限,未亵渎也。则周衰之后,而渎神也。
  ○“而赏爵刑罚穷矣”者,以周人贵礼,礼尚往来交接,故赏爵、刑罚之事,穷极烦多。
  子曰:“虞、夏之道,寡怨於民。殷、周之道,不胜其敝。”胜,犹任也。言殷、周极文,民无耻而巧利,后世之政难复。
  ○胜音升,注同。敝音弊。任,如金反。复音伏。子曰:“虞、夏之质,殷、周之文至矣。言后有王者,其作质、文,不能易之。
  ○易音亦。虞、夏之文,不胜其质。殷、周之质,不胜其文。”言王者相变,质、文各有所多。
  ○胜,世证反,又音升。子言之曰:“后世虽有作者,虞帝弗可及也已矣。君天下,生无私,死不厚其子,子民如父母,有憯怛之爱,有忠利之教,亲而尊,安而敬,威而爱,富而有礼,惠而能散。其君子尊仁畏义,耻费轻实,忠而不犯,义而顺,文而静,宽而有辨。“死不厚其子”,言既不传位,又无以丰饶於诸臣也。“耻费”,不为辞费出空言也。实,谓财货也。辨,别也,犹宽而栗也。静,或为“情”。
  ○憯,七感反。怛,旦达反。费,芳贵反,注同。传,文专反。别,彼列反,下“不别”同。《甫刑》曰:‘德威惟威,德明惟明。’非虞帝,其孰能如此乎?”德所威则人皆畏之,言服罪也。德所明则人皆尊宠之,言得人也。
  ○曰音越。威如字,威畏也,读者亦依《尚书》音畏也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此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明虞、夏、商、周四代质、文之异。
  ○“虞夏之道,寡怨於民”,以其政宽,故“寡怨於民”,言民怨尚少。“殷周之道,不胜其敝”者,以殷、周文烦,失在苛碎,故其民不堪胜敝败也。不言无怨,而言“寡怨於民”者,天地之大,犹有所憾,如冬寒夏雨,民犹怨之,如圣人之德,无善不包,人犹怨之,是不备也。如舜,寡怨於民也。
  ○“子曰:虞夏之质,殷周之文至矣”者,至,谓至极也。言虞、夏为质,殷、周为文,并已至极矣。纵令后王为质,不能过於虞、夏;后王为文,亦不能过於殷、周,是至极矣。
  ○“虞夏之文,不胜其质”者,言虞、夏之时,虽有其文,但文少而质多,故文不胜於质。“殷周之质,不胜其文”者,言殷、周虽有其质,亦质少而文多,故“不胜其文”。然案《三正记》云:“文质再而后始。”则虞质夏文,殷质周文。而云“虞夏之质,殷周之文”者,夏家虽文,比殷家之文犹质。殷家虽质,比夏家之质犹文於夏。故夏虽有文,同虞之质,殷虽有质,同周之文。
  ○“子言之曰:后世虽有作者,虞帝不可及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上经论虞、夏、商、周,此特明虞帝之美已矣者,言后世之君,虽有作其善政者,而比於虞帝,不可齐及之也。
  ○“君天下,生无私”者,明虞帝之德,后世虽作,不可及。言舜为天下序爵,必以德而不用私也。
  ○“死不厚其子”者,厚,谓丰厚。既不传位,又不以财物丰厚於其子,故云“不厚其子”。“子”,谓商均也。
  ○“子民如父母”者,子,谓子爱於民,如父母爱子也。
  ○“有憯怛之爱”者,言爱民之志,有凄憯恻怛,言舜天性自仁,故怜爱於人。“有忠利之教”者,言有忠恕利益之教也。
  ○“亲而尊”者,有母之亲,有父之尊。
  ○“安而敬”者,体安而能敬,敬,即前“威庄而安”也。
  ○“威而爱”者,有威而又有爱也。
  ○“富而有礼”者,富,有四海而不骄,是“有礼”也。
  ○“惠而能散”者,施惠得所,为能散也。
  ○“其君子尊仁畏义”者,“其君子”,谓虞朝之臣也。君圣臣贤,是由舜而得然也,若民有仁者则尊之,有义者则畏之。
  ○“耻费轻实”者,费,辞费也。言而不行,谓之“辞费”也。言必履而行之,是耻於辞费也。“轻实”者,实,财货也。贵人而贱禄,是轻财也。
  ○“忠而不犯”者,尽心於君,是其忠也;无违政教,是不犯也。
  ○“义而顺”者,至极君臣之义而不悖德,是“义而顺”也。
  ○“文而静”者,臣皆有文章,而又清净。“宽而有辨”者,辨,别也。臣之效舜之宽容,治政不慢而有分别也。
  ○“《甫刑》曰:德威惟威,德明惟明”,引之者,所以结舜德也。下“威”训“畏”,下“明”训“尊”。言舜之道德,欲威惧於人,则在下之民惟畏惧之,故云“德威惟威”。“德明惟明”者,谓舜以德标明善人,惟能得善人,惟天下之人皆所以尊重之。
  ○“非虞帝,其孰能如此乎”者,如上之事不是虞帝,其谁人能得如此乎?案今《尚书》之篇,以明尧德,而云“虞帝”者,言虞帝亦能如是,且记者断章而为义也。
  子言之:“事君先资其言,拜自献其身,以成其信。资,谋也。献,犹进也。言臣事君,必先谋定其言,乃后亲进为君言也。是故君有责於其臣,臣有死於其言,故其受禄不诬,其受罪益寡。”“死其言”者,竭力於其所言之事,死而不负。於事不信曰诬。
  ○诬音无。
  [疏]“子言”至“益寡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至“辞欲巧”,广明君子事君之道,又明君子为行,须内外相副。今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事君先资其言”者,言臣欲见君,必须先谋度其言,言定然后见也。
  ○“拜自献其身”者,献,进也。为谋既定,乃拜见自进其身也。“以成其信”者,谓先谋后见,成其言之信实。
  ○“是故君有责於臣,臣有死於其言”者,以其先谋,乃可见君,故君有责於其臣,臣当竭力守节,死於其所言也。
  ○“故其受禄不诬,其受罪益寡”者,以其言善乃受禄,是受禄不诬罔也。顺死其言,以竭臣力,是受罪益寡少也。
  子曰:“事君,大言入则望大利,小言入则望小利。大言,可以立大事也。小言,可以立小事也。入,为君受之。利,禄赏也。入,或为“人”。
  ○为君,于伪反。故君子不以小言受大禄,不以大言受小禄。言臣受禄,各用其德能也。《易》曰:‘不家食吉。’”此《大畜 彖》辞也。《彖》曰:“不家食吉,养贤也。”言君有大畜积,不与家食之而已。必以禄贤者,贤有大小,禄有多少。
  ○畜,敕六反,下同。彖,吐乱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食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广事君之道,依言大小而受禄。
  ○“大言入则望大利”者,入,犹受也。利,禄也。大言,谓立大事之言,进入於君,君所受纳,如此乃望大禄。
  ○“小言入则望小利”者,小言,谓立小事之言。小言进入受於君,则唯望小利也。
  ○“故君子不以小言受大禄,不以大言受小禄”,言臣禄各以其德能相称。若小言受大禄则臣滥,若大言受小禄则君重财而薄德也。
  ○“《易》曰:不家食吉”,此《大畜》卦辞也。案:《易 大畜》:“利贞,不家食吉,利涉大川。”“不家食吉”者,言君有大畜积,不唯与家人食之而已,当与贤人食之,故得吉。此《大畜》,乾下艮上之卦,注云:“自九三至上九,有颐象居外,是不家食吉,而养贤。”引之者,证君有禄而养贤,贤有大小,故禄亦有多少。
  子曰:“事君不下达,不尚辞,非其人弗自。“不下达”,不以私事自通於君也。“不尚辞”,不多出浮华之言也。“弗自”,不身与相亲。《小雅》曰:‘靖共尔位,正直是与。神之听之,式穀以女。’”靖,治也。尔,女也。式,用也。穀,禄也。言敬治女位之职事,正直之人乃与为伦友,神听女之所为,用禄与女。
  ○共音恭,本亦作恭,同。女音汝,注同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以女”。
  ○此一节广明臣之事君,当以正直之道。“不下达”者,不以在下细碎小事通达於君。
  ○“不尚辞”者,不贵尚浮华之言辞。“非其人弗自”者,非其好人,不身自与之相亲。
  ○“《小雅》曰:靖共尔位,正直是与”,此《诗 小雅 小明》之篇,刺幽王之诗。大夫悔仕乱世,戒其未仕者,云“靖共尔位”。靖,谋也。共,具也。言明君靖谋共具尔之爵位,有正直之德者,於是与也。
  ○“神之听之,式穀以女”者,式,用也;穀,善也;以,用也。言神明听聆女德,君若用其善人,则当用女也。《诗》之本文如此,今记者断章取义,证明非善人不德与之相亲。靖,治也。尔,女也。言为女之道,治理恭敬女之职位;若见正直善人,於是与之为朋友,如此则神明听聆女之所为。穀,禄也。用此福禄,以与女也。
  子曰:“事君远而谏,则讇也;近而不谏,则尸利也。”尸,谓不知人事无辞让也。
  ○讇,本亦作谄,敕捡反。子曰:“迩臣守和,宰正百官,大臣虑四方。”迩,近也。和,谓调和君事者也。齐景公曰:唯据与我和。宰,冢宰也。冢宰主治百官。子曰:“事君欲谏不欲陈。陈,谓言其过於外也。《诗》云:‘心乎爱矣,瑕不谓矣。中心藏之,何日忘之?’”瑕之言胡也。谓,犹告也。
  ○藏如字,郑解《诗》作“藏”,云“善也”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忘之”。
  ○此一节明臣事君谏诤之道。“远而谏则讇也”者,若与君疏远,强欲谏诤,则是讇佞之人,望欲自达也。
  ○“近而不谏,则尸利也”者,若亲近於君而不谏,则似如尸之受利禄也。祭祀之尸,无言辞而受享祭时,犹似近臣不谏,不知人事,无辞让之心,如尸之受利然也。
  ○“子曰迩臣守和”者,迩,近也;和,谓调和。言亲近之臣,献可替否,毗辅赞助於君,守其调和之事也。
  ○“宰正百官”者,宰,谓冢宰;正,治百官。
  ○“大臣虑四方”者,谓二伯州牧之等,谋虑四方。此大臣亦兼冢宰,但冢宰居於中,故言“正百官”耳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心乎爱矣,瑕不谓矣”,此《小雅 隰桑》之篇,剌幽王之诗。君子在野,诗人念之,云心乎爱此君子矣。瑕,远也。谓,勤也。言念此君子远离,此不勤乎,言近於勤矣,终当念之。
  ○“中心藏之,何日忘之”者,藏,善也。言中心善此君子,何日忘此君子矣。《诗》之本文如此,今记人所引此,云心乎爱此君子矣。瑕之言胡,胡,何也。谓,犹告也。言何不以事告谏於君矣。“中心藏之”,与《诗》文同。王肃以为“藏,善”,郑亦然也。皇氏以为人臣中心包藏君恶,不欲乡人陈之,非其义也。凡谏者,若常谏之时,天子诤臣七人,诸侯五人,大夫三人。唯大臣得谏,若岁初则贵贱皆得谏也,故襄十四年《左传》师旷对晋侯云:“自王以下,各有父兄子弟,以补察其政。史为书,瞽为诗,工诵箴谏,大夫规诲,士传言,庶人谤,商旅于市,百工献艺。”《国语》又云:“天下听政公卿,至於列士献诗,瞽献典,史献书,师箴,瞍赋,矇诵,百工谏,庶人传语,近臣尽规。”此皆孟春之月,上下皆谏,故传引《夏书》曰每岁孟春,“遒人以木铎徇於路”是也。
  子曰:“事君难进而易退,则位有序。易进而难退,则乱也。乱,谓贤否不别。
  ○易,以豉反,下及注“易绝”同。故君子三揖而进,一辞而退,以远乱也。”进难者,为主人之择己也。退速者,为君子之倦也。
  ○远,于万反。为主人,于为反,下同。子曰:“事君三违而不出竟,则利禄也。人虽曰‘不要’,吾弗信也。”违,犹去也。“利禄”,言为贪禄留也。臣以道去君,至於三而不遂去,是贪禄,必以其强与君要也。
  ○竟音境。要,於遥反,注同。言为,于伪反。强,其良反,旧其两反。子曰:“事君慎始而敬终。”轻交易绝,君子所耻。子曰:“事君可贵可贱,可富可贫,可生可杀,而不可使为乱。”乱,谓违废事君之礼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为乱”。
  ○此明臣事君,亦当使贤与不贤分别之事。
  ○“难进”,谓君择己,易退谓君厌己。
  ○“则位有序”者,谓贤愚别也。
  ○“则乱”者,谓贤愚不别也。
  ○“子曰:事君慎始而敬终”者,慎,谓谨慎以尽忠,是“慎始”也。终,谓终竟择善为朋友。
  ○“子曰事君可贵可贱”者,言事君可使之贵,可使之贱,可使之富,可使之贫,可使之生,可使之死,但不可使为乱也。乱,谓废事君之礼也。熊氏以为“可杀”者,谓臣可杀君,引《春秋》杀君称君,君无道。此非辞也。
  子曰:“事君,军旅不辟难,朝廷不辞贱。言尚忠且谦也。
  ○辟音避。难,乃旦反。朝,直遥反。处其位而不履其事,则乱也。履,犹行也。故君使其臣,得志则慎虑而从之。否则孰虑而从之。终事而退,臣之厚也。使,谓使之聘问、师役之属也。“慎虑而从之”者,此己志也,欲其心有成也。否,谓非己志也,“孰虑而从之”,又计於已利害也。“终事而退”,非己志者,事成则去也。事,或为“身”。
  ○慎字,本亦作古昚字。《易》曰:‘不事王侯,高尚其事。’”言臣致仕而去,不复事君也,君犹高尚其所为之事,言尊大其成功也。
  ○复,扶又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其事”。
  ○此广明为臣事君之礼。
  ○“军旅不辟难”者,谓使之在军旅之中,不辟危亡之难也。
  ○“朝廷不辞贱”者,谓在朝廷之中,不得辞其卑贱之所也。
  ○“处其位而不履其事,则乱也”,履,行也。谓臣处其位而不行其事,则近乱也。
  ○“故君使其臣,得志则慎虑而从之”者,既必无辟,故有此以下事也。使之,谓聘问、师役之事。得志,谓君使臣当己才。虽当己才,犹宜谨慎思虑,从君之命而行之,必使成功也。
  ○“否则孰虑而从之”者,否,谓君所使之事非己本才也。虽非已本才而君命无择,则弥孰思虑而从行之。
  ○“终事而退”者,终事,谓事毕也。既本非己才,而幸得终竟,竟即辞而退也。
  ○“臣之厚也”者,得志及不得志,并从而无违,是臣行之笃厚也。
  ○“《易》曰:不事王侯,高尚其事”者,此《易 蛊卦》上九爻辞,案:《易 蛊卦》,巽下艮上,上九艮爻,艮为山,辰在戌,得乾气父老之象,是臣之致事也,故“不事王侯”。是不得事君,君犹高尚其所为之事。引之者,证臣之事君,终事而退,是臣之厚重也。
  ○注“使谓”至“去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使谓聘问、师役”者,以经云“慎虑而从之”,又云“孰虑而从之”,谓随从其事,故知出使在外也。云“慎虑而从之者,此己志也,欲其必有成也”者,所以谨慎思虑,而从就此事者,是己之思虑所及,欲其必有成功,故须“慎虑”也。云“否谓非己志也,孰虑而从之,又计於己利害也”者,谓此事非本己志,当孰须思虑计谋此事於我已身利之与害。若於己为利,当勤力为之。若於己害,亦须为之,不得辞也。云“终事而退,非己志者,事成则去也”者,若元是己志,其事虽成,犹须为之,不可即退。若此事元非己志,为君暂使,己事成之后,则当退也。
  子曰:“唯天子受命于天,士受命于君。言皆有所受,不敢专也。“唯”,当为“虽”字之误也。
  ○唯天子,唯音虽,出注。故君命顺,则臣有顺命;君命逆,则臣有逆命。言臣受顺则行顺,受逆则行逆,如其所受於君,则为君不易矣。
  ○易,以豉反。《诗》曰:‘鹊之姜姜,鹑之贲贲。人之无良,我以为君。’”姜姜、贲贲,争斗恶貌也。良,善也。言我以恶人为君,亦使我恶如大鸟“姜姜”於上,小鸟“贲贲”於下。
  ○鹊,《字林》作鹊,《说文》作鹊,音七略反。姜,居良反。鹑,士伦反。贲音奔,注同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为君”。
  ○此节明臣事君不敢专辄,又明君之出命不可不慎。为与上更端,故言“子曰”。
  ○“唯天子受命於天”者,“唯”,当为“虽”,虽天子之尊,不敢自专,犹须受命於天然后行也。
  ○“《诗》曰:鹊之姜姜”者,此《诗 鄘风 鹑之奔奔》篇,剌宣姜之诗。其诗之意,以宣姜通於公子顽,母与子淫,鹑、鹊之不若,故剌之。云鹊自匹偶“姜姜”然,鹑自匹偶“贲贲”然,各当有匹。今宣姜与公子顽私通,不如鹑、鹊也。
  ○“人之无良,我以为君”者,人,谓宣姜,无良善之行,我君惠公反以此为小君。此经引《诗》断章,言君有逆命,似大鸟“姜姜”争斗於上,小鸟“贲贲”亦争斗於下,谓君无良善,我等万民以恶人为君也。
  子曰:“君子不以辞尽人。不见人之言语,则以为善,言其馀行或时恶也。
  ○行,下孟反,下文并注同。故天下有道,则行有枝叶;天下无道,则辞有枝叶。“行有枝叶”,所以益德也。言有枝叶,是众虚华也。枝叶依幹而生,言行亦由礼出。是故君子於有丧者之侧,不能赙焉,则不问其所费。於有病者之侧,不能馈焉,则不问其所欲。有客不能馆,则不问其所舍。皆辟有言而无其实。
  ○赙音附。费,芳贵反。馈,其位反。辟音避。故君子之接如水,小人之接如醴。君子淡以成,小人甘以坏。水相得,合而已。酒醴相得,则败。淡,无酸酢少味也。接,或为“交”。
  ○醴,徐音礼。淡,大敢反,又大暂反,徐徒阚反,注同。酸,悉官反。酢,七故反。《小雅》曰:‘盗言孔甘,乱是用餤。’”盗,贼也。孔,甚也。餤,进也。
  ○餤音谈,徐本作监,以占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用餤”。
  ○前明事君之道,此明君子之行,不可虚用其辞。以事殊於上,故言“子曰”。
  ○“君子不以辞尽人”者,皆君子与人之交,必须验行,不得以其言辞之善,则谓行之尽善。或发言善而行恶也。
  ○“故天下有道,则行有枝叶”者,言有道之世,则依礼所行,外馀有美好,犹如树幹之外,更有枝叶也。
  ○“天下无道,则辞有枝叶”者,无道之世,人皆无礼,行不诚实,但言辞虚美,如树幹之外,而更有枝叶也。
  ○“是故君子於有丧者之侧,不能赙焉,则不问其所费”者,此经皆有言无实,戒其不得虚言也。
  ○“君子之接如水”者,言君子相接,不用虚言,如两水相交寻合而已。
  ○“小人之接如醴”者,小人以虚辞相饰,如似酒醴相合,必致败坏。
  ○“君子淡以成,小人甘以坏”者,水相合为江河,酒醴相合而久乃败坏也。
  ○“《小雅》曰:盗言孔甘,乱是用餤”者,此《巧言》之篇,剌幽王之诗。孔,甚也。餤,进也。言盗贼小人,其言甚美,幽王信之,祸乱用是进益。引之者,证小人“甘以坏”。
  子曰:“君子不以口誉人,则民作忠。誉,绳也。
  ○誉音馀,注同。绳,市升反。《左传》以“绳”为“誉”。故君子问人之寒则衣之,问人之饥则食之,称人之美则爵之。皆为有言不可以无实。
  ○衣,於既反。食音嗣。为,于伪反。《国风》曰:‘心之忧矣,於我归说。’”欲归其所说忠信之人也。
  ○说音悦,又始锐反,注同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归说”。所以前经君子不用虚言,故此经明言当以实,其事稍殊,故言“子曰”。
  ○注“誉,绳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绳可以度量於物,凡口誉於人,先须付度,亦量之於心,故以“誉”为“绳”也。案庄十四年《左传》云:“蔡侯绳息妫以语楚子。”杜注云:“绳,誉也。”绳既训为“誉”,誉亦训“绳”郑注以为此解。
  ○“《国风》曰:心之忧矣,於我归说”者,此《曹风 蜉蝣》之篇,剌曹君之诗。言曹君好絜其衣服,不修政事,国将灭亡,故贤臣之心忧矣。说,舍也。国既灭亡,於我之身,何所归舍。此则引《诗》断章,故义不与《诗》相当,言虚华之人,心忧矣,我今归此所说忠信之人。引之者,证疾其虚言也。
  子曰:“口惠而实不至,怨菑及其身。善言而无信,人所恶也。
  ○菑音灾。恶,乌路反。是故君子与其有诺责也,宁有已怨。已,谓不许也。言诺而不与,其怨大於不许。
  ○已音以。《国风》曰:‘言笑晏晏,信誓旦旦。不思其反,反是不思,亦已焉哉。’”此皆相与为昏礼而不终也。言始合会,言笑和说,要誓甚信。今不思其本,恩之反覆,反覆之不思,亦已焉哉。无如此人,何怨之深也。
  ○晏,於谏反。信誓,本亦作“矢誓”。旦如字,《字林》作“{旦心}。亦已音以。说音悦。覆,反覆,并芳服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焉哉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明其言当实,此明言若不实,则怨及身。“口惠而实不至”者,言口施恩惠於人,而实行不至,人则怨之,故言“怨菑及其身”也。
  ○“是故君子与其有诺责也”者,诺,谓许人之物。责,谓诈而不与而被责。若其有物许人,不与被责也。
  ○“宁有已怨”者,已,谓休已。宁可有发初休已不许而被怨。许而不与,其责大。发初不与,其责小。
  ○“《国风》曰:言笑晏晏,信誓旦旦”者,《卫风 氓》之篇也。妇人被男子所诱,在后色衰见弃,追恨男子云,初时与我言笑晏晏然和悦也,信其言誓旦旦然相思恳诚也。
  ○“不思其反”者,谓今男子不思念其本恩之反覆,是男子不思之事如此,则无如之何。“亦已焉哉”,言恨之甚也。引者,证许而不与,被人所怨也。
  子曰:“君子不以色亲人。情疏而貌亲,在小人则穿窬之盗也与?”子曰:“情欲信,辞欲巧。”巧,谓顺而说也。
  ○穿音川。窬,范羊朱反,徐音旦。与音馀。说音悦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欲巧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更申以情行相副,故称“子曰”。
  ○“君子不以色亲人”者,谓不以虚伪善色诈亲於人也。
  ○“在小人则穿窬之盗也与”,言情疏貌亲,而心不悫实,恒畏於人,譬之於细小人,则“穿窬之盗”也。许慎《说文》云穿窬者,外貌为好,而内怀奸盗,似此情疏貌亲之人,外内乖异,故云“穿窬之盗也与”。
  ○“子曰情欲信,辞欲巧”者,既称“情疏而貌亲”,故更明情貌信实,所以重言之也。
  ○“辞欲巧”者,言君子情貌欲得信实,言辞欲得和顺美巧,不违逆於理,与“巧言令色”者异也。
  子言之:“昔三代明王,皆事天地之神明,无非卜筮之用,不敢以其私亵事上帝。言动任卜筮也。神明,谓群神也。是故不犯日月,不违卜筮。日月,谓冬、夏至,正月及四时也。所不违者,日与牲尸也。
  ○夏,户嫁反。卜、筮不相袭也。袭,因也。大事则卜,小事则筮。大事有时日。大事,有事於大神,有常时常日也。小事无时日,有筮。有事於小神,无常时常日。“有筮”,临有事筮之。外事用刚日,内事用柔日。顺阴阳也。阳为外,阴为内。事之外内,别乎四郊。
  ○别,彼列反。不违龟筮。”子曰:“牲牷礼乐齐盛,是以无害乎鬼神,无怨乎百姓。”牷,犹纯也。
  ○牷音全,绝色也,本亦作全,注同。齐音粢,本亦作赍。
  [疏]“子言”至“百姓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以下至於篇末,总明卜筮之用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昔三代明王”者,谓夏、殷、周。
  ○“皆事天地之神明”者,谓祭事天地及诸神明也。“无非卜筮之用”者,言皆须卜筮,唯九月大享帝於明堂,不用卜也。故《曲礼》下篇云:“大飨不问卜。”郑云:“莫適卜也。以其总飨五帝,不知主何帝而卜之,故不卜矣。”所以必须卜者,不敢以其私亵奉事上帝,故皆卜之也。
  ○“子曰牲牷礼乐齐盛,是以无害乎鬼神,无怨乎百姓”者,以其事上帝神明,不敢自专,皆依卜筮,动合於礼,故夫子总更结之。牲牷之等,礼乐之俦,粢盛之实,皆不违龟筮。是以此等所用,无亏害於鬼神,无见怨於百姓,以其无非卜筮之用,动顺於礼故也。
  ○注“日月”至“尸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冬至,谓祭圜丘;夏至,谓祭方泽;正月,谓祭感生之帝;及四时迎气,用四时之吉日也。知冬、夏及四时皆卜者,案《大宰》云:“祀五帝,帅执事而卜日。”郑注云“五帝,谓四郊及明堂”,是四郊有卜也。《大宰》又云:“祀大神,祭大示亦如之。”大神,则冬至祭圜丘,大示,则夏至祭方泽。案:《公羊》、《穀梁》“鲁郊”传云“卜三正”,则知天子郊用夏正亦卜之,故知“冬、夏至,正月及四时”皆卜日也。然明堂不问卜,而注“大宰祀五帝卜日”云“四郊及明堂”者,广解五帝所在,其实祀明堂不卜也。案《周礼》,祀宗庙亦卜日。注不言宗庙者,以经云“事上帝”,故唯解祭天之时。云“不违者,日与牲尸”者,案僖三十一年《左传》云:“礼不卜常祀,而卜其牲日。”是有其牲日也。案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云:大夫、士筮尸。则天子诸侯有卜尸也。
  ○注“大事则卜,小事则筮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解经“卜、筮不相袭”之事。既大事卜,小事筮,是二者不相因袭也。此大事,谓征伐出师及巡守也。其实是中事对小事为大耳。“小事则筮”者,若《周礼 簭人》有九簭,“筮更”、“筮咸”之属是也。此与《曲礼》文同而注异者,各随文势也。
  ○注“大事,有事於大神,有常时常日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既有“常时常日”而用卜者,亦不敢专也。故《曲礼》篇云:“日而行事则必践之。”又《祭统》云:“虽有明知之心,必进断其志。”是虽有常日,犹用卜也。
  ○注“有事於小神,无常时常日,有筮,临有事筮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皆论祭祀之事,故解小事。云“有小事於小神”,其实《周礼》小事非唯小祀而已。既云小事用筮,而《大卜》云“凡小事莅卜”者,彼谓大事中之小事,非此之小事也。
  ○注“事之外内,别乎四郊”。
  ○正义曰:先师以为祭天而用辛,虽外用柔日,祭社用甲,虽内用刚日,殊别於四郊之祭,言用刚、柔之日,不可与四郊同。其馀他事,今谓“事之外内,别乎四郊”者,谓四郊之外为外事,若“甲午祠兵,吉日庚午,既差我马”之属是也。四郊之内为内事,若郊之用辛,及宗庙少牢用丁亥之属是也,故言“别於四郊”。外内别用,限别以四郊为限。
  子曰:“后稷之祀易富也。其辞恭,其欲俭,其禄及子孙。富之言备也。以传世之禄,恭俭者之祭易备也。
  ○易,以豉反,注同。传,丈专反,下同。共音恭。《诗》曰:‘后稷兆祀,庶无罪悔,以迄于今。’”兆,四郊之祭处也。迄,至也。言祀后稷於郊以配天。庶几其无罪悔乎,福禄传世,乃至於今。
  ○迄,许讫反。处,昌虑反。下“建国之处”同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于今”。
  ○以前经明不违卜筮,动合神明,故此经明后稷祭祀,福流后世,以证成其义。
  ○“后稷之事,易富也”者,富,备也。后稷乃帝喾之子,世有禄位,后稷又祭祀恭俭,以世禄之饶供俭薄之祭,故易丰备也。
  ○“其禄及子孙”者,以后稷祭祀,其辞恭敬,其欲节俭,神之降福,故“禄及子孙”。
  ○“诗曰:后稷兆祀”者,是《大雅 生民》之篇,美成王尊祖配天。所以尊后稷配天者,以后稷生存之时,於四郊之兆域,祭祀於天,而事皆合礼,庶几无罪过悔恨,故迄至於今文、武之时,而王有天下。
  子曰:“大人之器威敬。言其用之尊严。天子无筮,谓征伐出师若巡守也,天子至尊,大率皆用卜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先王卜征五年,岁袭其祥。”
  ○守,手又反。诸侯有守筮。守筮,守国之筮,国有事则用之。天子道以筮。始将出,卜之。道有小事则用筮。诸侯非其国不以筮,卜宅寝室。入他国则不筮,不敢问吉凶於人之国也。诸侯受封乎天子,因国而国,唯宫室欲改易者,得卜之耳。天子不卜处大庙。”卜可建国之处吉,则宫庙吉可知。
  ○大音泰。子曰:“君子敬则用祭器。谓朝聘待宾客崇敬,不敢用燕器也。
  ○朝,直遥反。是以不废日月,不违龟筮,以敬事其君长。用龟筮,问所贡献也。
  ○长,丁丈反。是以上不渎於民,下不亵於上。”言上之於下以直,则下应之以正,不亵慢也。
  ○应,应对之应。慢,字又作“僈”,武谏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於上”。
  ○“以上经明在国内事上帝神明及国内诸事,无非卜筮之用,此一节更明天子、诸侯用卜筮,有出行之义。
  ○“大人之器威敬”者,大人,谓天子,所主之器,当威严敬重,不可私亵於小事杂用也。飨时则用,燕则不用也。
  ○“天子无筮”,天子既尊重,於征伐出师若巡守之大事,皆用卜,无用筮也。
  ○“诸侯有守筮”者,诸侯卑於天子,有守国之筮,谓在国居守,有事而用筮。
  ○“天子道以筮”者,天子在国既皆用卜,若出行於道路之上,临时有小事之时,则唯用筮也。
  ○“诸侯非其国不以筮”者,诸侯降於天子,若出行於外,非其国境不用筮也。以其不敢问吉凶於人之国,筮尚不用,卜不用可知也。“卜宅寝室”者,谓诸侯既受天子所封,不敢卜其所建之国以否,但建国已后,宅及寝室须欲改易者得卜之,故曰“卜宅寝室”。
  ○“天子不卜处大庙”者,以建国之时,总卜其吉,不特更卜处大庙所在,以其吉可知。
  ○“子曰:君子敬则用祭器”者,犹事稍异於上,故更称“子曰”。“敬则用祭器”者,言慎重其大事,心有恭敬,则用祭器。言慎重其事也。
  ○“是以不废日月”者,总明朝聘之时,依其日月。
  ○“不违龟筮”者,谓贡献之物,必先卜筮而来。
  ○“以敬事其君长”者,所以朝聘之时,必须如此者,以恭敬事其君长,不敢亵渎故也。君,谓天子。言“长”者,兼诸侯相朝,小国之於大国也。
  ○“是以上不渎於民”,其上为此相敬,不亵渎於民,言以直道接民。
  ○“下不亵於上”者,谓以正事上,不亵慢也。
  ○注“谓征”至“其祥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征伐出师及巡守”者,以前云外事用刚日,内事用柔日,据在国诸事。今此云“无筮”,又云“天子道以筮”,又云“诸侯非其国不以筮”,皆据将欲出行,及在道之事。故知此节以下,不与上同,是将出行。下云“天子道以筮”,此云“无筮”,是未在道也,故知“征代出师若巡守”欲发时也。云“天子至尊,大事皆用卜也”者,谓不徒用筮而已,兼用卜也。此云“无筮”,无徒筮耳,不谓全无筮也。《簭人》云:“国之大事,先簭而后卜。”出师、巡守,皆大事者也。所引《春秋传》者,襄十三年《左传》文。案襄十一年,郑先属於楚。今楚弱,郑又被晋收,属於晋,郑使良霄石告绝於楚,楚人执之,故谓楚人云:“先王卜征五年。”谓将欲巡守,预先五年,每岁卜之。云“岁袭其祥”者,袭,重也。谓岁岁恒吉,重其吉祥,而后始行。若不吉,则更增脩其德,欲令楚脩德。引者,证巡守须卜也。
  ○注“守筮守国之筮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诸侯守国筮者,非寝室改易之属,则唯用筮也。若寝室亦用卜,故下云“卜宅寝室”。然此节皆明将行及守国之义,而云“守筮”及“卜宅寝室”,及“不卜处大庙”,皆言国史之宁者,此举国中以明在外,外内相明也。
  ○注“诸侯受封乎天子,因国而国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诸侯初受封之时不卜者,以天子因先王旧国,而今封诸侯,不须卜也。若天子初建国则卜之,故下注云“卜可建国之处”,是不因先王旧国也。
  ○注“谓朝聘若宾客崇敬,不敢用燕器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但此章据出行朝聘之事,故以朝聘解之,则上文“非其国不以筮”,是出外行也。其实昏、冠亦不用燕器也,用祭器也,故《左传》称鲁襄公冠,季武子云“君冠必以祼享之礼,行之以金石之乐节之”是用祭器也。
  ○注“用龟筮,问所贡献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以“天子无筮”以下,论出行在外之事,故解此“不违龟筮”,谓所问贡献之物也。前章云“不违龟筮”,谓在国所卜诸事也。


 
卷五十五 缁衣第三十三

 卷五十五 缁衣第三十三  
  陆曰:“郑云:善其好贤者之厚,故述其所称之《诗》以为其名也。《缁衣》,郑诗,美武公也。刘献云:‘公孙尼子所作也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缁衣》者,善其好贤者,厚也。《缁衣》,郑诗也。其诗曰:‘缁衣之宜兮,敝予又改为兮。適子之馆兮,还予授子之粲兮。’粲,餐也。设餐以授之,爱之欲饮食之。言缁衣之贤者,居朝廷,宜其服也。我欲就为改制其衣,反欲与之新衣,厚之而无已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通论》。”
  子言之曰:“为上易事也,为下易知也,则刑不烦矣。”言君不苛虐,臣无奸心,则刑可以措。
  ○“子言之曰”,此篇二十四章,唯此一“子言之”,后皆作“子曰”。易,以豉反,下同。苛音何。错,七故反,本亦作措,同。
  [疏]“子言”至“烦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篇凡二十四章,唯此云“子言之曰”,馀二十三章皆云“子曰”。以篇首宜异故也。
  ○“为上易事也”者,“为上”谓君。君上以正理御物,则臣事之易也。
  ○“为下易知也”者,“为下”谓臣。臣下无奸诈,则君知其情易也。
  ○“则刑不烦矣”者,君易事,臣易知,故刑辟息止,不烦动矣。然此篇题“缁衣”,而入文不先云“缁衣”者,欲见君明臣贤如此,后乃可服缁衣也。
  子曰:“好贤如《缁衣》,恶恶如《巷伯》,则爵不渎而民作愿,刑不试而民咸服。《缁衣》、《巷伯》,皆《诗》篇名也。《缁衣》首章曰“缁衣之宜兮,敝予又改为兮。適子之馆兮,还予授子之粲兮”,言此衣缁衣者,贤者也,宜长,为国君。其衣敝,我愿改制,授之以新衣,是其“好贤”,欲其贵之甚也。《巷伯》六章,曰“取彼谗人,投畀豺虎。豺虎不食,投畀有北。有北不受,投畀有昊”。此其“恶恶”,欲其死亡之甚也。“爵不渎”者,不轻爵人也。试,用也。咸,皆也。
  ○好,呼报反,注同。缁,侧其反。恶恶,上乌路反,下如字,注同。巷,户降反。《巷伯》,《小雅》篇名。愿音原。还音旋。粲,七旦反。衣缁衣,上於既反,下如字。谗人,本又依《诗》作“谮人”。投畀,必利反,下同。豺,仕皆反。昊,胡老反,本或作皓,同。《大雅》曰:‘仪刑文王,万国作孚。’”刑,法也。孚,信也。仪法文王之德而行之,则天下无不为信者也。文王为政,克明德慎罚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作孚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好贤、恶恶,赏罚得中,则为民下所信。
  ○“好贤如缁衣”者,缁衣,朝服也。诸侯视朝之服,缁衣素裳。郑武公、桓公父子并为周司徒,善於其职,郑人善之,愿君久留郑国,服此缁衣,衣服败破,则又作新衣以授之,故以歌此诗,是好贤之诗也。诗人以《缁衣》为《郑风》之首,故云“好贤如缁衣”也。
  ○“恶恶如巷伯”者,《巷伯》亦《诗》篇名也,巷伯是奄人,为王后宫巷官之长,故为“巷伯”也。幽王信谗,诗人伤谗而惧谗及己,故作诗以疾谗也。其诗云:“取彼谗人,投畀豺虎。豺虎不食,投畀有北。有北不受,投畀有昊。”是恶谗人之甚,故云“恶恶如《巷伯》也。
  ○“则爵不渎而民作愿”者,此解“好贤”也。渎,滥也。愿,悫也。君若好贤如《缁衣》,则爵不滥而民皆谨悫也。
  ○“刑不试而民咸服”者,此解“恶恶”也。试,用也。言君恶恶如《巷伯》,则刑措而不用,民皆服从。
  ○“《大雅》云:仪刑文王,万国作孚”者,此《大雅 文王》之篇,谏成王之辞。仪,象也;刑,法也;孚,信也。言成王但象法文王之德而行之,则天下万国无不为信也。言皆信敬之,故云“万国作孚”,犹文王明德慎罚,为民所敬。信引之者,证上“爵不渎”、“刑不试”也。
  ○注“缁衣”至“甚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缁衣》者,《诗 郑风》美郑桓公、武公诗也;《巷伯》,剌幽王之诗也,故云“皆《诗》篇名”。云“缁衣之宜兮”者,言桓公、武公并皆有德,堪为国君。国人愿之,言德宜著此缁衣;破敝,我又欲改更为新衣。云“適子之馆兮”者,郑人云,桓公、武公既为卿士,適子之馆舍兮,谓乡卿士治事馆舍。云“还矛授子之粲兮”者,从馆舍回还来过本国,我即授子以粲餐兮也。郑人爱桓公、武公之甚矣,是“好贤”也。缁衣者,诸侯朝服,故《论语》云“缁衣羔裘”,注云:“诸侯之朝服,其服缁布衣而素裳,缁带素韠。”故《士冠礼》云:“主人玄冠朝服,缁带素韠。”注云:“朝服者,十五升布衣而素裳也。衣不言色者,衣与冠同也。”知朝服十五升者,《杂记》文。知用布者,《杂记》云“朝服十五升,去其半而緦”,故知布也。知素裳者,以《冠礼》云“素韠,韠从裳色”故知裳亦素也。若士之助祭者,则韠用缁,不与裳同色。熊氏云“玄冠用黑缯为之”,其义未甚明也。
  子曰:“夫民教之以德,齐之以礼,则民有格心。教之以政,齐之以刑,则民有遯心。格,本也。遯,逃也。
  ○格,古伯反。遯,徒逊反,亦作“遁”。故君民者,子以爱之,则民亲之;信以结之,则民不倍;恭以莅之,则民有孙心。莅,临也。孙,顺也。
  ○倍音佩,下注同。莅音利,又音类。孙音逊,注同。《甫刑》曰:‘苗民匪用命,制以刑,惟作五虐之刑,曰法。’是以民有恶德,而遂绝其世也。”《甫刑》,《尚书》篇名。匪,非也。命,谓政令也。高辛氏之末,诸侯有三苗者作乱,其治民不用政令,专制御之以严刑,乃作五虐蚩尢之刑,以是为法。於是民皆为恶,起倍畔也。三苗由此见灭无后世,由不任德。
  ○蚩,尺之反。畔,本或作叛,俗字,非也。任,而鸩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世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教民以德不以刑也。
  ○“则民有格心”者,格,来也。君若教民以德,整民以礼,则民有归上之心,故《论语》云“有耻且格”。
  ○“《甫刑》曰:苗民匪用命”者,此《尚书 吕刑》之篇也。甫侯为穆王说刑,故称《甫刑》。匪,非也。言“苗民匪用命”者,命,谓政令,言苗民为君,非用政令以教於下。
  ○“制以刑”者,言制御於下以严刑。
  ○“唯作五虐之刑,曰法”者,言唯作蚩尢五种虐刑,自谓为法。
  ○“是以民有恶德”者,以此之故,民皆有怨恶之德,起倍叛之心。
  ○“遂绝其世也”者,言三苗不任德,遂被诛而绝其世也。
  ○注“甫刑”至“任德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《甫刑》,《尚书 吕刑》也。而行《甫刑》者,案《孝经序》云:《春秋》有吕国而无甫侯。但《孝经序》末知是郑作以不。案《春秋》实无甫侯,国语云:“申、吕虽衰,齐、许犹在。”又云:“齐、许、申、吕皆由大姜。”然则“吕”即“甫”也。案孔注《尚书》“吕侯”后为“甫侯”,故穆王时谓之吕侯,周宣王及平王之时为甫侯,故《诗 崧高》云“生甫及申”,谓宣王时也;“扬之水,不与我戍甫”,谓平王时也。则孔氏义为是,郑或同之。云“高辛氏之末,诸侯有三苗者作乱”,案郑注《吕刑》云:“苗民,谓九黎之君也。九黎之君於少昊氏衰而弃善道,上效蚩尢重刑,必变九黎。”言“苗民”者,有苗,九黎之后,颛顼代少昊诛九黎,分流其子孙;为居於西裔者;三苗至高辛之衰,又复九黎之君恶,尧兴,又诛之;尧末又在朝,舜时又窜之。后王深恶此族三生凶恶,故著其氏而谓之“民”。“民”者,冥也,言未见仁道。以此言之,三苗是九黎之后,九黎於少昊之末而为乱,三苗於高辛氏之末又为乱,故此注云“高辛”,以《吕刑》於此“苗民”之下云“皇帝清问下民”,又云“乃命三后”,三后,谓伯夷之等,故以“皇帝”为帝尧,又以“苗民”为高辛氏之末也。郑以九黎为苗民先祖,但上学蚩尢之恶,非蚩尢子孙。孔注《尚书》以为九黎即蚩尢也,三苗则非九黎之子孙,与郑异。
  子曰:“下之事上也,不从其所令,从其所行。言民化行,不拘於言。
  ○行,下孟反,注同,又如字。拘音俱。上好是物,下必有甚者矣。甚者,甚於君也。
  ○好,呼报反,下皆同。故上之所好恶,不可不慎也,是民之表也。”言民之从君,如影逐表。
  ○恶,鸟路反。景如字,一音英领反。子曰:“禹立三年,百姓以仁遂焉,岂必尽仁?”言百姓效禹为仁,非本性能仁也。遂,犹达也。
  ○效,胡孝反。诗云:‘赫赫师尹,民具尔瞻。’《甫刑》曰:‘一人有庆,兆民赖之。’《大雅》曰:‘成王之孚,下土之式。’”皆言化君也。孚,信也。式,法也。
  ○赫,许百反。王如字,徐于况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之式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申明上文,以君者民之仪表,不可不慎,故此兼言上有其善,则下赖之。
  ○“百姓以仁遂焉”者,遂,达也。言禹立三年,百姓悉行仁道,达於外内,故云“百姓以仁遂焉”。“岂必尽仁”者,言禹之百姓,岂必本性尽行仁道,只由禹之所化,故此禹立三年,则百姓尽行仁道。《论语》称“如有王者,必世而后仁”者,禹承尧、舜禅代之后,其民易化。《论语》所称者,谓承离之后,故必世乃后仁,是以注《论语》云“周道至美,武王伐纣,至成王乃致太平”由承殷纣敝化之后故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赫赫师尹,民具尔瞻”者,此《小雅 节南山》之篇,剌幽王之诗。言幽王之时,尹氏为大师,为政不平,故诗人剌之。云赫赫然显盛之师尹者,“民具尔瞻”,视上之所为。引者,证民之法则於上。
  ○“《甫刑》曰:一人有庆,兆民赖之”者,庆,善也。一人,谓天子也。天子有善行,民皆蒙赖之。引者,证上有善行,赖及于下。“《大雅》曰:成王之孚,下土之式”者,是《大雅 下武》之篇,美武王之诗。孚,信也。言武王成就王道之信者,故为下土法。引之者,证君有善与为法式也。
  子曰:“上好仁,则下之为仁争先人。故长民者章志、贞教、尊仁,以子爱百姓,民致行己以说其上矣。章,明也。贞,正也。“民致行己”者,民之行,皆尽己心。
  ○长,丁丈反。说音悦。《诗》云:‘有梏德行,四国顺之。’”梏,大也,直也。
  ○梏音角,《诗》作“觉”。行,下孟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顺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赞结上经在上行仁之事。
  ○“则天下之为仁争先人”者,言上若好仁,则下皆为仁,争欲先他人。
  ○“故长民者章志、贞教、尊仁,以子爱百姓”者,章,明也;贞,正也。言尊长於人为君者,当须章明己志,为贞正之教,尊敬仁道,以子爱百姓也。
  ○“民致行已以说其上矣”者,言上能化下,如此则在下之人致尽行己之意,以说乐其上矣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有梏德行,四国顺之”,此《诗 大雅 抑》之篇,剌厉王之诗也。梏,大也。言贤者有大德行,四国从之。引者,证上有其德,下所从也。
  子曰:“王言如丝,其出如纶。王言如纶,其出如綍。言,言出弥大也。纶,今有秩啬夫所佩也。綍,引棺素也。
  ○纶音伦,又古顽反,绶也。如绋音弗,大素。啬音色。索,悉洛反。故大人不倡游言。游,犹浮也,不可用之言也。
  ○倡,昌尚反。可言也不可行,君子弗言也。可行也不可言,君子弗行也。则民言不危行,而行不危言矣。危,犹高也。言不高於行,行不高於言,言行相应也。
  ○行、而行,皆下孟反,注及下皆同。应,应对之应。《诗》云:‘淑慎尔止,不愆于仪。’淑,善也。愆,过也。言善慎女之容止,不可过於礼之威仪也。
  ○愆,起虔反。女音汝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于仪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王者出言,下所效之,其事渐大,不可不慎,意与前经同也。
  ○“王言如丝,其出如纶”者,王言初出,微细如丝,及其出行於外,言更渐大,如似纶也。言纶粗於丝。
  ○“王言如纶,其出如綍”者,亦言渐大出如綍也。綍,又大於纶。
  ○“故大人不倡游言”者,游言,谓浮游虚漫之言,不可依用。出言,则民皆师法,故尊大之人不倡道此游言,恐人依象之。
  ○“可言也不可行,君子弗言也”,谓口可言说,力不能行,则君子不言也。若“有客不能馆,则不问其所舍”之类是也。“可行也不可言,君子弗行也”,熊氏云:“可行,谓君子贤人可行此事,但不可言说为凡人作法。如此之事,则君子不当行。若曾子有母之丧,水浆不入於口七日,不可言说以为法,故子思非之。”是君子不行也。
  ○“则民言不危行,而行不危言矣”者,危,高也。如此化民,则民言行相应,言不高於行,行不高於言。
  ○“诗云:淑慎尔止,不愆于仪”者,此《大雅 抑》之篇,剌厉王之诗。淑,善也;愆,过也。言为君之法当善,谨慎女之容止,不愆过於礼之容仪,言当守道以自居。引者,证言行不可过也。
  ○注“纶,今有秩啬夫所佩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汉书 百官公卿大夫表》云:十里一亭,十亭一乡,乡有三老,有秩啬夫,有游徼。三老掌教化,啬夫掌狱讼,游徼掌禁盗贼。故《汉书》云:“张敞以乡有秩,补大守卒史。”又云:“朱邑为桐乡啬夫。”又《续汉书 百官志》云:“乡置有秩、三老、游徼。有秩,郡所置,秩百户。其乡小者,县所置啬夫。”案此,则有秩、啬夫职同,但随乡大小,故名异耳。名虽异,其所佩则同。张华云:“纶如宛转绳。”
  子曰:“君子道人以言,而禁人以行。禁,犹谨也。
  ○道音导。故言必虑其所终,而行必稽其所敝,则民谨於言而慎於行。稽,犹考也,议也。
  ○稽,古兮反。《诗》云:‘慎尔出话,敬尔威仪。’话,善言也。
  ○话,胡快反。《大雅》曰:‘穆穆文王,於缉熙敬止。’缉、熙,皆明也。言於明明乎敬其容止。
  ○於音乌,注同。缉,七入反。熙,许其反。《毛诗传》云:“缉熙,光明也。”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敬止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亦赞明前经言行之事。
  ○“道人以言”者,在上君子诱道在下以善言,使有信也。
  ○“而禁人以行”者,禁,犹谨也,言禁约谨慎人以行,使行顾言也。
  ○“故言必虑其所终”者,谓初出言之时,必思虑其此言得终末,可恒行以否。
  ○“而行必稽其所敝”者,稽,考也。言欲行之时,必须先考校此行至终敝之时,无损坏以否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慎尔出话,敬尔威仪”者,此《大雅 抑》之篇,剌厉王也。话,善言也。尔,汝也。谨慎尔之所出之善言,以为政教,故恭敬尔之威仪,言必为人所法则,引证言虑其所终。“《大雅》云:穆穆文王,於缉熙敬止”者,此《大雅 文王》之篇,美文王之诗。言穆穆然美者,乃是文王。於,谓呜呼。缉、熙,皆光明也。言文王之德,呜呼光明乎,又敬其容止。引者,证在上当敬其言行也。
  子曰:“长民者,衣服不贰,从容有常,以齐其民,则民德壹。贰,不壹也。
  ○长,丁丈反,下“君长”同。贰,本或作亻贰,同,音二,下同。从,七凶反。《诗》云:‘彼都人士,狐裘黄黄。其容不改,出言有章。行归于周,万民所望。’”黄衣,则狐裘大蜡之服也。诗人见而说焉。章,文章也。忠信为周。此《诗》,毛氏有之,三家则亡。
  ○黄,徐本作横,音黄。蜡,仕嫁反。说音悦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所望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从容有常”者,从容,谓举动有其常度。
  ○“则民德一”者,一,谓齐一,则万人之德,皆齐一不参差。“诗云:彼都人士”者,此《小雅 都人士》之篇,剌幽王之诗。幽王之时,君臣衣服无常,故诗人引彼明王之时,都邑之人有士行者,服此“狐裘黄黄”然。“行归于周,万民所望”者,周,谓忠信。言都人之士行归忠信,万民所以瞻望,以法则之。
  ○注“黄衣,则狐裘大蜡之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郊特牲》云:“黄衣黄冠而祭,息田夫也。”此云“黄衣”,故云“大蜡之服”。《论语》云“黄衣狐裘”,故狐裘则黄衣也。案《诗》注云“狐裘取温裕而已”,不云“大蜡”。此云“蜡”者,以正衣解之。《诗》谓庶人有士行,非关蜡祭之事,故为“温裕”也。
  子曰:“为上可望而知也,为下可述而志也,则君不疑於其臣,而臣不惑於其君矣。志,犹知也。尹吉曰:‘惟尹躬及汤,咸有壹德。’吉,当为“告”。告,古文“诰”字之误也。尹告,伊尹之诰也。《书序》以为《咸有壹德》,今亡。咸,皆也。君臣皆有壹德不贰,则无疑惑也。
  ○吉,依注为告,音诰,羔报反。《诗》云:‘淑人君子,其仪不忒。’”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不忒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为上可望而知也”者,谓貌不藏情,可望见其貌,则知其情。
  ○“为下可述而志也”,志,知也。为臣下率诚奉上,其行可述叙而知。
  ○“尹吉曰:惟尹躬及汤,咸有一德”者,吉,当为“告”,是伊尹诰大甲,故称“尹诰”,则《咸有一德》篇是也。言惟尹躬身与成汤,皆有纯一之德。引者,证上君臣不相疑惑。
  ○“诗云:淑人君子,其仪不忒”者,此《诗 曹风 鸤鸠》之篇,剌曹君之诗,言善人君子,其仪不有差忒。引者,证“一德”之义。
  子曰:“有国者章<疒亶>恶,以示民厚,则民情不贰。章,明也。<疒亶>,病也。
  ○忒,他得反,本或作贰,音二。章义如字,《尚书》作“善”。皇云:“义,善也。”<疒亶>,丁但反。《诗》云:‘靖共尔位,好是正直。’”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正直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章善<疒亶>恶”者,章,明也;<疒亶>,病也。言为国者,有善以赏章明之,有恶则以刑<疒亶>病之也。
  ○“诗云:靖共尔位,好是正直”者,此《诗 小雅 小明》之篇,剌幽王之诗也。言大夫悔仕乱世,告语未仕之人,言更待明君靖谋,共其尔之禄位,爱好正直之人,然后事之也。引之者,证上民情不二为正直之行。
  子曰:“上人疑则百姓惑,下难知则君长劳。“难知”,有奸心也。
  ○共音恭,本亦作恭。好,乎报反。故君民者,章好以示民俗,慎恶以御民之淫,则民不惑矣。淫,贪侈也。《孝经》曰:“示之以好恶,而民知禁。”
  ○好如字,又呼报反,注同。恶如字,又乌路反,注同。侈,昌氏反,又式氏反。臣仪行,不重辞,不援其所不及,不烦其所不知,则君不劳矣。仪,当为“义”,声之误也。言臣义事君则行也。重,犹尚也。援,犹引也,不引君所不及,谓必使其君所行如尧舜也。不烦以其所不知,谓必使其知虑如圣人也。凡告喻人,当随其才以诱之。
  ○行如字。援音袁,注同。知虑音智。《诗》云:‘上帝板板,下民卒<疒亶>。’上帝,喻君也。板板,辟也。卒,尽也。<疒亶>,病也。此君使民惑之诗。
  ○版,布绾反,注同。亶,丁但反,本亦作<疒亶>。辟,匹亦反,字亦作僻,同。《小雅》曰:‘匪其止共,惟王之邛。’”匪,非也。邛,劳也。言臣不止於恭敬其职,惟使王之劳。此臣使君劳之诗也。
  ○共音恭,皇本作“躬”,云“躬,恭也”。邛,其恭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之邛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申明上经君臣各以情相示,则君之与臣各得其所。
  ○“上人疑”者,谓在上之君多有疑二,则在下百姓有疑惑也。
  ○“下难知则君长劳”者,若在下之人,心怀欺诈,难知其心,则在上君长治之劳苦。
  ○“故君民者,章好以示民俗,慎恶以御民之淫,则民不惑矣”,覆上“百姓惑”。淫,贪也。言如此则民不惑矣。
  ○“臣仪行,不重辞,不援其所不及,不烦其所不知,则君不劳矣”者,覆上“君长劳”。如此则君不劳。“臣仪行”者,仪当为“义”,谓臣有义事则奉行之。“不重辞”者,重,尚也。为臣之法,不尚虚华之辞。“不援其所不及”者,谓君才行所不能及,臣下不须援引其君行所不能及之事,谓必使其君所行如尧舜也。“不烦其所不知”者,谓君有所不知,其臣不得烦乱君所不知之事,令必行之。臣能如此,则君不劳苦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上帝板板,下民卒<疒亶>”者,上帝,君也;板板,辟也;卒,尽也;<疒亶>,病也。言君上邪辟,下民尽皆困病。引之者,证君使民惑之事。此《诗 大雅 板》之篇,剌厉王之诗。
  ○“《小雅》曰:匪其止共,惟王之邛”者,《小雅 巧言》之篇,剌幽王之诗也。言小人在朝,不止息於恭敬,惟为奸恶,使王之邛劳。引之者,证臣使君劳也。
  子曰:“政之不行也,教之不成也,爵禄不足劝也,刑罚不足耻也。故上不可以亵刑而轻爵。言政教所以明赏罚。
  ○亵,息列反。《康诰》曰:‘敬明乃罚。’《甫刑》曰:‘播刑之不迪。’”康,康叔也,作诰,《尚书》篇名也。播,犹施也。“不”,衍字耳。迪,道也,言施刑之道。
  ○播,徐补饿反。迪音狄。衍,延善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不迪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慎赏罚之事。
  ○“政之不行也,教之不成也”者,皇氏云:“言在上政令所以不行,教化所以不成者,只由君上爵禄加於小人,不足劝人为善也。由刑罚加於无罪之人,不足耻其为恶。”由赏罚失所,故致“政之不行,教之不成”也。
  ○“故上不可以亵刑而轻爵”者,刑爵不中,则惩劝失所,故君上不可轻亵之。
  ○“《康诰》曰:敬明乃罚”者,证刑罚不可亵也。周公作《康诰》,诰康叔云“女所施刑罚,必敬而明之也。”
  ○“《甫刑》曰:播刑之不迪”,“不”为衍字。迪,道也。此穆王戒群臣云:今尔何监,非是伯夷布刑之道。言所为监镜者,皆是伯夷布刑之道。引之者,证重刑之义也。
  子曰:“大臣不亲,百姓不宁,则忠敬不足,而富贵已过也。大臣不治,而迩臣比矣。“忠敬不足”,谓臣不忠於君,君不敬其臣。迩,近也。言近以见远,言大以见小,互言之。比,私相亲也。
  ○治心值。比,毗志反,注同,亲也。见,贤遍反,下同。故大臣不可不敬也,是民之表也。迩臣不可不慎也,是民之道也。“民之道”,言民循从也。君毋以小谋大,毋以远言近,毋以内图外,图以谋也。言凡谋之,当各於其党。於其党,知其过审也。大臣柄权於外,小臣执命於内,或时交争,转相陷害。
  ○毋音无,下同。柄音秉,兵永反。争,争斗之争。则大臣不怨,迩臣不疾,而远臣不蔽矣。疾,犹非也。
  ○蔽,必世反。叶公之《顾命》曰:‘毋以小谋败大作,毋以嬖御人疾庄后,毋以嬖御士疾庄士,大夫、卿、士。’”叶公,楚县公叶公子高也,临死遗书曰顾命。小谋,小臣之谋也。大作,大臣之所为也。嬖御人,爱妾也。疾,亦非也。庄后,適夫人齐庄得礼者。嬖御士,爱臣也。庄士,亦谓士之齐庄得礼者,今为大夫、卿、士。
  ○叶,舒涉反,注同。叶公,楚大夫沈诸梁也,字子高,为叶县尹,僣称公也。败,补迈反。嬖,必惠反,徐甫诣反,又补弟反,《字林》万豉反。贱而得幸曰“嬖”,云便嬖爱妾。庄后,侧良反,齐庄也,下及注同。適,丁历反。齐庄,侧皆反,下同。子曰:“大人不亲其所贤,而信其所贱。民是以亲失,而教是以烦。亲失,失其所当亲也。教烦,由信贱也。贱者无一德也。《诗》云:‘彼求我则,如不我得。执我仇仇,亦不我力。’言君始求我,如恐不得我。既得我,持我仇仇然不坚固,亦不力用我,是不亲信我也。
  ○仇音求,《尔雅》云:“雠也。”《君陈》曰:‘未见圣,若己弗克见。既见圣,亦不克由圣。’”克,能也。由,用也。
  ○陈,本亦作古陈字。若己弗克见,音纪,《尚书》无“己”字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由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在下群臣,无问大小,皆须恭敬谨慎;又君无以小臣而谋大事也。
  ○“大臣不亲,百姓不宁,则忠敬不足,富贵己过也”者,沈氏云:谓大臣离二,不与上相亲。政教烦苛,故百姓不宁。若其如此,臣不忠於君,君不敬於臣,是忠敬不足所以致然也,由君与臣富贵已过极也。
  ○“大臣不治,而迩臣比矣”者,大臣不肯为君理治职事,由迩近之臣与上相亲比故也。
  ○“迩臣不可不慎也,是民之道也”者,迩,近也。言亲近之臣不可不慎择其人。道,谓道路。言迩臣是民之道路,迩臣好则人从之好,迩臣恶则人从之恶也。
  ○“君毋以小谋大”者,言君无得与小臣而谋大臣之事也。
  ○“毋以远言近”者,无得以远臣共言近臣之事也。
  ○“毋以内图外”者,无得以内臣共图谋外臣之事。所以然者,小大之臣意殊,远近之臣不同,恐各为朋党,彼此交争,转相陷害,故不图谋也。“则大臣不怨,迩臣不疾,而远臣不蔽矣”者,若能如此,则外内情通,小大意合,大臣不怨恨於君也。疾,犹非也。近臣不为人所非毁,而远臣不被障蔽故也。“叶公之《顾命》曰:毋以小谋败大作”者,此叶公《顾命》之书,无用小臣之谋败损大臣之作。
  ○“毋以嬖御人疾庄后”者,庄后,谓齐庄之后,是適夫人也。无得以嬖御贱人之为非毁於適夫人。
  ○“毋以嬖御士疾庄士者,言毋得以嬖御之士非毁齐庄之士。
  ○“大夫、卿士”者,覆说言“庄士”,即大夫、卿之典事者。士,事也。
  ○注“言近以见远,言大以见小,互言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言近以见远”,谓言近臣亲比,则远臣不亲比。云“言大以见小”,谓大臣不治,小臣治也,故云“互言之”也。
  ○注“大臣”至“陷害”。
  ○正义曰:由大臣执权於外,小臣执命於内,或大臣忌小臣,或小臣忌大臣,所以内外交争。若共图谋,转相陷害,故所谋之事,“各於其党”,与大臣谋大臣,与小臣谋小臣,是各於其党中,知其过失审悉也。
  ○注“叶公,楚县公叶公子高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叶公子高”者,《左传》云《世本》文。云“临死遗书曰顾命”者,约《尚书 顾命》之篇。
  ○“子曰”至“由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节明君不信用臣也。
  ○“不亲其所贤,而信其所贱”者,谓在上亲任其所贤有德之人,而信用其所贱无德者,“民是以亲失”者,言以此化民,民效於上,失其所当亲,惟亲爱群小也。
  ○“而教是以烦”者,言群小被亲,既无一德,政教所以烦乱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彼求我则,如不我得”,此《诗 小雅 正月》之篇,剌幽王之诗。言彼幽王初求我贤人,如不得於我,言礼命烦多也。
  ○“执我仇仇,亦不我力”者,既得贤人,执留我仇仇然不坚固,亦不於我上以力而用我。引之者,证“不亲其所贤”也。
  ○“《君陈》曰:未见圣,若己弗克见,既见圣,亦不克由圣”者,此《尚书 君陈》篇,成王戒君陈之辞也。言凡人未见圣道之时,如似己不能见,既见圣道,亦不能用之也。
  子曰:“小人溺於水,君子溺於口,大人溺於民,皆在其所亵也。言人不溺於所敬者。溺,谓覆没不能自理出也。
  ○溺,乃历反。覆,芳服反。夫水近於人而溺人,德易狎而难亲也,易以溺人。言水,人所沐浴自洁清者,至於深渊、洪波,所当畏慎也,由近人之故,或泳之游之,亵慢而无戒心,以取溺焉。有德者亦如水矣,初时学其近者、小者以从人事,自以为可,则侮狎之,至於先王大道,性与天命,则遂扦格不入,迷惑无闻,如溺於大水矣。“难亲”,亲之当肃敬,如临深渊。
  ○近,附近之近,注“由近人”同。易,以豉反,下同。狎,徐户甲反。清如字,又才性反。洪,本又作“鸿”。泳音咏,潜行为泳。游音由。侮,亡甫反。捍,胡旦反。格,户白反。口费而烦,易出难悔,易以溺人。费,犹惠也。言口多空言,且烦数也。过言一出,驷马不能及,不可得悔也。口舌所覆,亦如溺矣。费,或为“哱”,或为“悖”。
  ○费,芳贵反,注同。数,色角反。覆,芳服反,又芳又反。哱,或为悖,并布内反。夫民闭於人而有鄙心,可敬不可慢,易以溺人。言民不通於人道,而心鄙诈,难卒告谕,人君敬慎以临之则可。若陵虐而慢之,分崩怨畔,君无所尊,亦如溺矣。
  ○慢,本又作“漫”,音武谏反。卒,寸忽反。故君子不可以不慎也。慎所可亵,乃不溺矣。《太甲》曰:‘毋越厥命,以自覆也。’‘若虞机张,往省括于厥度则释。’越之言蹶也。厥,其也。覆,败也。言无自颠蹶女之政教,以自毁败。虞,主田猎之地者也。机,弩牙也。度,谓所拟射也。虞人之射禽,弩已张,从机间视括与所射参相得,乃后释弦发矢。为政亦当以巳心参於群臣及万民,可乃后施也。
  ○大音泰。覆,芳服反,注同。括,古活反。于厥度,如字,又大各反,注同。《尚书》无“厥”字。蹶,其厥反,又纪卫反,一音厥。女音汝。儗,鱼起反,本亦作拟。射,食亦反,下同。《兑命》曰:‘惟口起羞,惟甲胄起兵,惟衣裳在笥,惟干戈省厥躬。’兑,当为“说”,谓殷高宗之臣傅说也,作书以命高宗,《尚书》篇名也。羞,犹辱也。衣裳,朝祭之服也。惟口起辱,当慎言语也。“惟甲胄起兵”,当慎军旅之事也。“惟衣裳在笥”,当服以为礼也。“惟干戈省厥躬”,当恕己不尚害人也。
  ○兑,依注作说,本亦作“说”。兵,《尚书》作“戎”。笥,司吏反。为说音悦,下傅说同。朝,直遥反。《太甲》曰:‘天作孽,可违也,自作孽,不可以逭。’违,犹辟也。逭,逃也。
  ○孽,鱼列反,下同。《尚书》作“天作孽,犹可违也”。不可以官,本又作逭,乎乱反,《尚书》作“弗可逭”,无“以”字。辟者避。尹吉曰:‘惟尹躬天,见于西邑夏,自周有终,相亦惟终。尹吉,亦“尹诰”也。天,当为“先”字之误。忠信为“周”。相,助也,谓臣也。伊尹言:尹之先祖,见夏之先君臣,皆忠信以自终。今天绝桀者,以其“自作孽”。伊尹始仕於夏,此时就汤矣。夏之邑在亳西。见或为败。邑,或为“予”。
  ○吉音诰,出注,羔报反。天,依注作先,西田反。相,息亮反。亳,步各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惟终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戒慎言之事。
  ○“小人溺於水”者,谓卑贱小人,居近川泽者,爱玩於水。溺,覆没也。多为水所覆,故云“小人溺於水”。
  ○“君子溺於口”者,言卿大夫之君子,以口伤人,而致怨恨,遂被覆没,亦如溺於水,不能自治也。
  ○“大人溺於民”者,大人,谓人君也。由君在上陵虐下民,则人众离叛,君无所尊,故“溺於民”也。“皆在其所亵也”者,言小人、君子、大人等所以被没溺者,皆在於亵慢,而不能敬慎,故致溺也。
  ○“夫水近於人而溺人”者,释上三事所以致溺也。此说水溺所由也。水若远於民,则人不没溺,但由水近人,则人得用之沐浴,而日日狎习,不复畏惧,或泳之,或游之,无有诫忌。至於洪波浪起,亦犹习以为常,故致覆溺也。
  ○“德易狎而难亲也,易以溺人”者,“德易狎”者,言有德之人,初时学其近者、浅者,谓言可得,是易可亲狎。至大者、远者,莫测其理,是难可亲也。初时易狎,是易也。终则难亲,是溺人也,故云“易以溺人”也。
  ○“口费而烦,易出难悔,易以溺人”者,说德既竟,此还释溺口所由。费,惠也。口虚出言,而无实从之,是口惠也。口惠不难,失在烦数,故云“而烦”也。无以实言,是“易出”也。一出言,驷马追之不及,是“难悔”。必为物所憾,所以有祸。口费易出,难悔被害,是溺人也。
  ○“夫民闭於人而有鄙心”者,此释溺民所由也。言下民之情,常自闭塞,不通人道,故云“闭於人”也。而用心鄙诈,故云“有鄙心”。“可敬不可慢,易以溺人”者,既闭塞人道,而有鄙诈,卒难告喻,故人君当敬以临之,庶其渐染。若又陵慢,则必怨畔,则国无民,君道便丧溺也。民处卑下,易可亵慢,终致怨畔,是“溺人”也。
  ○“《大甲》曰:毋越厥命,以自覆也”者,伊尹戒大甲辞。言无得颠越其教命,以自覆败也。
  ○“若虞机张”者,虞,谓虞人。机,谓弩牙。言为政之道,如虞人射兽,先弩牙以张也。
  ○“往省括于厥度则释”者,谓己心往机间省视箭括,当於所射之度,乃释弦而发矢,故云“则释”。言为政之道,政教已陈,当以己心省此所施政教,合於群下,然后乃施之也。
  ○“《兑命》曰:惟口起羞,惟甲胄起兵”者,此《尚书》篇名,傅说戒高宗之辞。口为荣辱之主。若出言不当,则被人所贱,故起羞辱也。甲胄,罚罪之器。若所罚不当,反被兵戎所害,故“甲胄起兵”也。
  ○“惟衣裳在笥,惟干戈省厥躬”者,衣裳在箧笥,当服之以行礼,不可妄与於人。惟所施干戈之事,当自省己身,不可妄加无罪,浪以害人。
  ○“《大甲》曰:天作孽,可违也”者,若水旱灾荒,自然而有,非由人失所致,故云“天作孽”。亦可从移辟灾,是“可违也”。
  ○“自作孽,不可以逭”者,己自作祸,物皆怨恨,所在而致祸害,故不可逃也。
  ○“尹吉曰:惟尹躬天,见于西邑夏”者,吉,当为“告”;天,当为“先”。言伊尹告大甲云:伊尹身之先祖,见西方夏邑之君,谓禹也。夏都在亳西,故云“西邑”也。“自周有终,相亦惟终”者,周,谓忠信。言夏之先君,有能忠信,得自有其终,其辅相之臣,亦如先君,亦得终久也。引者,证人君若脩德行善,则能终。
  ○注“难亲”至“深渊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德易狎而难亲,若其终始易亲,则全无溺人之事,由其初则易狎,后则难亲。当恒肃敬,如临深渊水。若不肃敬,则致陷害,故云“溺人”也。
  ○注“兑当为说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尚书序》云:“高宗梦得说,使百工营求诸野,得诸傅岩,作《说命》三篇。”是高宗之臣傅说也,说作书以戒高宗也。
  ○注“尹吉”至“亳西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尹吉”者,上经已解“尹吉”为“尹告”,故此云“亦诰”也。云“天当为先”者,以“天”字与“先”相似,故为“先”也。云“忠信为周”者,《国语》文也。云“伊尹言,尹之先祖”者,郑君不见《古文尚书》,故云“伊尹之先祖”。据《尚书》是《大甲》之篇,言尹之往先见夏之先君。是身之往先见,非谓“尹之先祖”也。云“伊尹始仕於夏,此时就汤矣”者,《书序》云:“伊尹去亳適夏,既丑有夏,复归于亳。”是始仕於夏也。经云“先见西邑夏”,故知为诰之时就汤矣。以郑不见古文,谓言尹诰是伊尹告成汤,故云“此时就汤矣”。与《尚书》同。云“夏之邑在亳西”者,案《世本》及《汲冢古文》并云禹都咸阳城,正当亳西也。及后乃徙安邑。郑以为汤都偃师为亳邑,则是安邑亦在亳西也。
  子曰:“民以君为心,君以民为体。心庄则体舒,心肃则容敬。心好之,身必安之;君好之,民必欲之。心以体全,亦以体伤;君以民存,亦以民亡。庄,齐庄也。
  ○好,呼报反。齐,侧皆反。《诗》云:‘昔吾有先正,其言明且清,国家以宁,都邑以成,庶民以生。谁能秉国成?不自为正,卒劳百姓。’先正,先君长也。“谁能秉国成”,伤今无此人也。成,邦之“八成”也。谁能秉行之,不自以所为者正,尽劳来百姓忧念之者与?疾时大臣专功争美。
  ○“昔吾有先正”,从此至“庶民以生”,总五句,今《诗》皆无此语,馀在《小雅 节南山》篇,或皆逸《诗》也。清,旧才性反,一云此《诗》协韵,宜如字,上先正,当音征。“谁能秉国成”,《毛诗》无“能”字。劳,力报反,注“劳来”同,《诗》依字读。长,丁丈反。来,力再反。与音馀。《君雅》曰:‘夏日暑雨,小民惟曰怨。资冬祁寒,小民亦惟曰怨。’”“雅”,《书序》作“牙”,假借字也。《君雅》,周穆王司徒作,《尚书》篇名也。资,当为“至”,齐鲁之语,声之误也。祁之言“是”也,齐西偏之语也。夏日暑雨,小民怨天,至冬是寒,小民又怨天,言民恒多怨,为其君难。
  ○雅音牙,注同,《尚书》作“牙”。夏日,户嫁反,注同,《尚书》无“日”字。资,依注音至,《尚书》作“咨”,连上句云“怨咨”。祁,巨依反,徐巨尸反,《字林》上尸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曰怨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论君人相须,言养人之道,不可不慎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昔吾有先正,其言明且清”者,此逸《诗》也。正,长也。诗人称昔吾之有先君正长,其教令之言,分明且清絜,国家所以安也,都邑所以成也,庶人所以生也。
  ○“谁能秉国成,不自为正,卒劳百姓”者,卒,益也,言诗人伤今无复有先正之贤,故云今日谁能执国之八成,又当谦退之。“不自为正”者,得其正道,能用仁恩,尽劳来百姓,言今无复有如此之人。疾时大臣,惟专功争美,各自为是也。
  ○“《君雅》曰:夏日暑雨,小民惟曰怨”者,此穆王命君牙之辞也。言民心难称,所怨恒多,夏日暑热及雨,天之常道,细小之人,惟曰怨资也。
  ○“资冬祈寒,小民亦惟曰怨”者,至於冬日,是大寒之时,小人亦惟曰怨。犹言君政虽曰得当,人怨之不已,是治民难也。
  ○注“成,邦之八成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周礼 小宰职》云:“掌以官府之八成,经邦治:一曰听政役以比居,二曰听师田以简稽,三曰听闾里以版图,四曰听称责以傅别,五曰听禄位以礼命,六曰听取予以书契,七曰听卖买以质剂,八曰听出入以要会。”皆成事品式,以听治於人。
  ○注“雅书”至“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古牙字假雅字以为牙,故《尚书》以为“君牙”,此为“君雅”。案《尚书》云:“小民惟曰怨咨。”今此本作“资”字,郑又读资当为“至”以郑,不见《古文尚书》故也。
  子曰:“下之事上也,身不正,言不信,则义不壹,行无类也。”类,谓比式。
  ○行,下孟反,下“行有格”同。比式如字,比方法式。子曰:“言有物而行有格也,是以生则不可夺志,死则不可夺名。物,谓事验也。格,旧法也。
  ○是故,一本作“以”。故君子多闻,质而守之;多志,质而亲之;精知,略而行之。质,犹少也。多志,谓博交汎爱人也。精知,孰虑於众也。精,或为“清”。
  ○知,如字,一音智,注同。氾音泛。《君陈》曰:‘出入自尔,师虞庶言同。’自,由也。师、庶,皆众也。虞,度也。言出内政教,当由女众之所谋度,众言同,乃行之,政教当由一也。
  ○度,待洛反,下同。《诗》云:‘淑人君子,其仪一也。’”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一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下之事,上当守其一。
  ○“则义不一,行无类也”者,若身之不正,言之不信,则於义事不能齐一,行无有比类。言行之无恒,不可比类也。
  ○“言有物而行有格也”,物,谓事之徵验;格,谓旧有法式。言必须有徵验,行必须有旧法式。既言行不妄,守死善道,故“生则不可夺志,死则不可夺名”。言名、志俱善,欲夺不可也。“故君子多闻,质而守之”者,虽多闻前事,当简质而守之。
  ○“多志,质而亲之”者,谓多以志意博交汎爱,亦质少而亲之。
  ○“精知,略而行之”者,谓精细而知,孰虑於众,要略而行之。此皆谓闻见虽多,执守简要也。“《君陈》曰:出入自尔,师虞庶言同”者,自,由也;师,众也;虞,度也;庶,众也。成王戒君陈云:言出入政教,当由女众人共知谋度。若众言皆同,乃行之,言政教当由一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淑人君子,其仪一也”者,此《曹风 鸤鸠》之篇,剌曹公不均平也。言善人君子,其威仪齐一也。引之者,证为政之道须齐一也。
  子曰:“唯君子能好其正,小人毒其正。正,当为“匹”字之误也,匹谓知识朋友。
  ○好,呼报反,下皆同。正音匹,出注,下同。故君子之朋友有乡,其恶有方。“乡”、“方”,喻辈、类也。小人徼利,其交无常也。
  ○乡,许亮反,又音香,注同。辈,布内反。徼,古尧反,下同。是故迩者,不惑而远者,不疑也。言其可望而知。迩,近也。《诗》云:‘君子好仇。’”仇,匹也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好仇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其朋匹之事。“君子能好其正”者,匹,匹偶。言君子能爱好其朋友匹偶,以下云“君子好仇”,故知此“正”为“匹”也。
  ○“故君子之朋友有乡,其恶有方”者,言“乡”、“方”皆犹辈、类也。言君子所亲朋友及所恶之人,皆有辈类。言君子善者则为朋友也。既好恶不同,故君子之交,可者与之,不以荣枯为异,是朋友。不善者,则可憎恶之,言有常也。若小人唯利是求,所善所恶,无恒定也。
  ○“是故迩者不惑,而远者不疑也”,由好恶有定,可望貌而知,故近者不惑,远者不疑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君子好仇”者,此《周南 关雎》之篇,《诗》意云:“窈窕淑女,君子好仇。”此则断章云:君子之人,以好人为匹也。
  子曰:“轻绝贫贱,而重绝富贵,则好贤不坚,而恶恶不著也。人虽曰‘不利’,吾不信也。言此近徼利也。
  ○恶恶,上乌路反,下如字。著,张虑反。近,附近之近。《诗》云:‘朋友攸摄,摄以威仪。’”攸,所也。言朋友以礼义相摄正,不以贫富贵贱之利也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威仪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交友之道,唯善是仇,以威仪相摄佐也。
  ○“则好贤不坚,而恶恶不著也”者,以贤而贫贱则轻绝之,是“好贤不坚”。恶而富贵则重绝之,则恶恶不著”也。如此者,是贪利之人,故云“虽曰‘不利’,吾不信也”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朋友攸摄,摄以威仪”者,此《大雅 既醉》之篇,美成王之时大平之诗。於时朋友群臣,所以礼义相摄佐之时以威仪也。言不以富贵贫贱而求利者。
  子曰:“私惠不归德,君子不自留焉。私惠,谓不以公礼相庆贺,时以小物相问遗也。言其物不可以为德,则君子不以身留此人也。相惠以亵渎、邪辟之物,是为不归於德。归,或为“怀”。
  ○遗,于季反。邪,似嗟反,徐以车反。辟,匹亦反。《诗》云:‘人之好我,示我周行。’”行,道也。言示我以忠信之道。
  ○行,户刚反,又如字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周行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君子唯以德是与。
  ○“私惠不归德”者,言人以私小恩惠相问遗,不归依道德,如此者,君子之人不用留意於此等之人,言不受其惠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人之好我,示我周行”者,此《小雅 鹿鸣》之篇。言文王燕饮群臣,爱好於我,示我以忠信之道也。周,忠信。行,道也。惟以忠信正道以示我,不以亵渎、邪辟之物而相遗也。
  子曰:“苟有车,必见其轼;苟有衣,必见其敝。人苟或言之,必闻其声;苟或行之,必见其成。言凡人举事,必有后验也。“见其轼”,谓载也。敝,败衣也。衣或在内,新时不见。
  ○轼音式。敝,郑婢世反,败也,庾必世反,隐蔽也。人苟或言之,一本无“人”字。不见如字,又贤遍反。《葛覃》曰:‘服之无射。’”射,厌也。言己原采葛以为君子之衣,令君子服之无厌,言不虚也。
  ○覃,徒南反。射音亦,注同。厌,於艳反,后皆同。令,力呈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无射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人言行必慎其所终也;将欲明之,故先以二事为譬喻也。
  ○“苟有其车,必见其轼”者,言人苟称家有车,必见其车有载於物,不可虚也。言有车无不载也。
  ○“苟有其衣,必见其敝”者,言人苟称家有衣,必见其所著之衣,有终敝破也,不虚称有衣而无敝也。
  ○“人苟或言之,必闻其声”者,既称有言,必闻其声,不可有言而无声也。
  ○“苟或行之,必见其成”者,人苟称有行此事,必须见其成验,不可虚称有行而无成验也。
  ○“《葛覃》曰:服之无射”者,此《周南 葛覃》之篇,美后妃之德也。《诗》之本意,言后妃习絺绤之事,而无厌倦之心。此则断章云,采葛为君子之衣,君子得而服之无厌倦也。言君子实得其服而不虚也,引之者,证人之所行终须有效也。
  ○注“衣或在内,新时不见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经云“苟有其车必见其载,苟有其衣当言“必见其著”,今乃云“必见其敝”,以求初新著时,或在内里,人不见也。其敝破弃,时乃始见,故云“必见其敝”。
  子曰:“言从而行之,则言不可饰也。行从而言之,则行不可饰也。从,犹随也。
  ○行从,下孟反,下“则行”,下注“以行”同。故君子寡言而行,以成其信,则民不得大其美而小其恶。以行为验,虚言无益於善也。寡,当为“顾”,声之误也。
  ○寡音顾,出注。《诗》云:‘白圭之玷,尚可磨也。斯言之玷,不可为也。’玷,缺也。言圭之缺,尚可磨而平之,言之缺无如之何。
  ○玷,丁箪反,又丁念反,下及注同。摩,莫何反。《小雅》曰:‘允也君子,展也大成。’允,信也。展,诚也。《君奭》曰:‘昔在上帝,周田观文王之德,其集大命于厥躬。’”奭,召公名也,作《尚书》篇名也。古文“周田观文王之德”为“割申劝宁王之德”,今博士读为“厥乱劝宁王之德”。三者皆异,古文似近之。割之言“盖”也,言文王有诚信之德,天盖申劝之,集大命於其身,谓命之使王天下也。
  ○奭音释。周田观文,依注读为“割申劝宁”。召,尚照反,亦本作卲。近,附近之近。王,于况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厥躬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重言行之事。
  ○“言从而行之,则言不可饰也”者,从,随也。谓言在於先,而后随以行之,言当须实,不可虚饰也。
  ○“行从而言之,则行不可饰也”者,谓行在於前,言随於后,论说於行,则行当须先实,不可虚饰也。
  ○“故君子寡言而行,以成其信”者,以其言行相副之,故君子当顾言而行,以成其信也。
  ○“则民不得大其美而小其恶”者,必须以行为验,不用虚辞。为此之故,则人不得虚增大其美事,而减小其恶事。由美恶大小皆验於行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白圭之玷,尚可磨也”,此《大雅 抑》之篇,刺厉王之诗也。白圭之玉玷缺,尚可磨而平之。此言语玷缺,不可为而改之,是“无如之何”也。
  ○“《小雅》曰:允也君子,展也大成”者,此《诗 小雅 车攻》之篇,美宣王之诗也。允,信也,言信实矣。君子,谓宣王。展,诚也;诚,实矣。而“大成”,大平也。引之者,证言信为本。
  ○“《君奭》曰:昔在上帝”者,此周公告君奭之辞也。上帝,天也。言往昔之时,在上天也。
  ○“周田观文王之德”,周,当为“割”;田,当为“申”;观,当为“劝”。言文王有诚信之德,故上天盖申重奖劝文王之德。
  ○“其集大命于厥躬”者,以文王诚信,故天命之。引之者,证言当诚信也。
  ○注“奭召”至“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周书序》云:“召公为保,周公为师。”“召公不说,周公作《君奭》。”《君奭》经云:公曰“君奭”。是“奭”为召公名也。谓周公既致政,仍留为大师。召公谓其贪於宠禄,故不说也。周公以善告之,名篇为《君奭》,故云《尚书》篇名也。云“古文周田观文王之德,为割申劝宁王之德”者,以伏生所传,欧阳、夏侯所注者为《今文尚书》,以卫、贾、马所注者,元从壁中所出之古文,即郑注《尚书》是也。此“周”字,古文为“割”;此“田”字,古文作“申”;此“观”字,古文为“劝”:皆字体相涉,今古错乱。此文《尚书》为“宁王”,亦义相涉也。云“今博士读为厥乱,劝宁王之德”者,谓《今文尚书》读此“周田观文王之德”为“厥乱劝宁王之德”也。云“三者皆异,古文似近之”者,三者,谓此《礼记》及《古文尚书》,并今博士读者,三者其文各异,而古文“周田”为“割申”,其字近於义理,故云“古文似近之”。云“割之言盖也”,割、盖声相近,故“割”读为“盖”,谓天盖申劝之。孔《尚书》犹为“割”,谓割制其义,与此不同。
  子曰:“南人有言曰:‘人而无恒,不可以为卜筮。’古之遗言与?龟筮犹不能知也,而况於人乎?恒,常也。“不可为卜筮”,言卦兆不能见其情,定其吉凶也。
  ○与音馀。《诗》云:‘我龟既厌,不我告犹。’犹,道也。言亵而用之,龟厌之,不告以吉凶之道也。《兑命》曰:‘爵无及恶德。’民立而正事,纯而祭祀,是为不敬。事烦则乱,事神则难。恶德,无恒之德。纯,犹皆也。言君祭祀,赐诸臣爵,毋与恶德之人也。民将立以为正,言放效之疾。事皆如是,而以祭祀,是不敬鬼神也。恶德之人使事烦,“事烦则乱”,使事鬼神又难以得福也。“纯”,或为“烦”。
  ○兑音悦。毋音无。放,方往反。效,户教反。《易》曰:‘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。’‘恒其德侦。妇人吉,夫子凶。’”差,犹辱也。侦,问也。问正为侦。妇人,从人者也,以问正为常德则吉。男子当专行幹事,而以问正为常德,是亦无恒之人也。
  ○侦音贞,《周易》作“贞”。幹,古半反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子凶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为人臣之法,当有恒也。
  ○“人而无恒,不可以为卜筮”者,南人,殷掌卜之人,有遗馀之言称云:人而性行无恒,不可为卜筮。“古之遗言与”?龟筮犹不能得知无恒之人,而况於凡人乎。
  ○“诗云:我龟既厌,不我告犹”者,《小雅 小旻》之篇,刺幽王之诗。言幽王性行无恒,数诬卜筮,故云我龟既厌倦於卜,不於我身告其吉凶之道也。引之者,证无恒之人不可以为卜筮也。
  ○“《兑命》曰:爵无及恶德”者,此《尚书》傅说告高宗之辞,云祭祀之末,爵人之时,无复及此恶德之人。恶德,无恒者也。
  ○“民立而正,事纯而祭祀”者,纯,皆也。言若爵此恶德之人,则立之以为正事,在下必学之。若每事皆爵此恶德之人,而以祭祀,是不敬鬼神也。言无恒之人,不可祭祀也。
  ○“事烦则乱”者,言若使无恒恶德之人主掌祭祀,其事则烦,事烦则致乱也。
  ○“事神则难”者,若使恶德之人事其鬼神,则难得其福。
  ○“《易》曰: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”者,《恒卦》九三爻辞。言人若不恒常其德,故承之羞辱。引之者,证“人而无恒”,其行恶也。
  ○“恒其德侦,妇人吉,夫子凶”者,此《恒卦》六五爻辞。侦,正也。言恒常其德,问正於人,妇人吉也。以妇人不自专,常须问正於人,故得吉。夫子,男子也,当须自专权幹於事,若问正於人,失男子之道,故为凶。引之者,证男子之无恒德,其行恶也。
  ○注“纯犹”至“福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言君祭祀,赐诸臣爵,无与恶德之人也”者,此经直云“爵无及恶德”,必知因祭祀赐诸臣爵者,以下云“事纯而祭祀,是为不敬”,故知因祭祀也。云“事皆如是,而以祭祀,是不敬鬼神也”者,言於祭祀之末,不可爵此恶德人也。
  ○注“羞犹”至“人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“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”者,是《易 恒卦》巽下震上,九三爻辞,得正互体为乾,乾有刚健之德,体在巽。巽为进退,是“不恒其德”也。又互体为兑,兑为毁折,是将有羞辱也。云“问正为侦”者,此“恒其德侦”,《恒卦》六五爻辞,以阴爻而处尊位,是天子之女。又互体兑,兑为和说。至尊主家之女,以和悦幹其家事,问正於人,故为“吉”也。应在九二,又男子之象,体在巽,巽为进退,是无所定而妇言是从,故云“夫子凶”也。


 
卷五十六 奔丧第三十四

 卷五十六 奔丧第三十四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《奔丧》者,居於他邦,闻丧奔归之礼,实《曲礼》之正篇也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奔丧》者,以其居他国,闻丧奔归之礼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丧服之礼》矣,实逸《曲礼》之正篇也。汉兴后得古文,而礼家又贪其说,因合於《礼记》耳。奔丧礼司凶礼也。”郑云“逸礼”者,《汉书 艺文志》云:“汉兴,始於鲁淹中得古《礼》五十七篇。其十七篇与今《仪礼》正同,其馀四十篇藏在秘府,谓之逸《礼》。其《投壶礼》亦此类也。”又《六艺论》云:“汉兴,高堂生得《礼》十七篇。后孔子壁中得古文《礼》五十七篇。其十七篇与前同,而字多异。”以此言之,则此《奔丧礼》十七篇外,既谓之逸,何以下文郑注又引逸《奔丧礼》,似此《奔丧礼》外更有逸《礼》者,但此《奔丧礼》对十七篇为逸《礼》,内录入於《记》,其不入於《记》者,又比此为逸也。故二逸不同,其实祇是一篇也。此《奔丧》一篇,兼天子、诸侯,然以士为主,故郑下文注云:“未成服者,素委貌。”是士之所服,故知“以士为主”也。
  奔丧之礼:始闻亲丧,以哭答使者,尽哀;问故,又哭尽哀。亲,父母也。以哭答使者,惊怛之哀无辞也。问故,问亲丧所由也。虽非父母,闻丧而哭,其礼亦然也。
  ○奔丧,此正字也,《说文》云:“从哭、亡,亡亦声也。”哭,空木反。使,色吏反,注同。怛,都达反。
  [疏]“奔丧”至“尽哀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篇总明奔五服之丧也,从始闻至於丧所成服之节,今各随文解之。此一节论初闻之节,五服皆然,故郑注云“虽非父母,闻丧而哭,其礼亦然”。郑必知五服皆然者,以下文云“日行百里,不以夜行,唯父母之丧,见星而行”,别云“唯父母”,则知以前兼五服也。
  遂行,日行百里,不以夜行。虽有哀戚,犹辟害也,昼夜之分,别於昏明。哭则遂行者,不为位。
  ○辟音避。分,扶问反,又方云反。别,彼列反。唯父母之丧,见星而行,见星而舍。侵晨冒昏,弥益促也。言“唯”,著异也。
  ○冒,亡北反,又亡报反。著,张虑反。若未得行,则成服而后行。谓以君命有为者也。成丧服,得行则行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一音如字。过国至竟,哭,尽哀而止。感此念亲。
  ○竟音境,下同。哭辟巿朝。为惊众也。
  ○辟音避。朝,直遥反。为,于伪反。望其国竟哭。斩衰者也,自是哭且遂行。
  ○衰,七雷反,后皆同。
  [疏]“遂行”至“竟哭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奔丧在路,至其国竟奔赴之节。
  ○“若未得行,则成服而后行”者,此奉君命而使,使事未了,不可以己私丧废於公事,故成服以俟君命,则人代己也。
  ○注“成丧服,得行则行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云此者,恐成服之后,即便得行,故明之,云若成服已后得行,则可行;若未得行,即不可行。
  ○注“感此念亲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聘礼》云:行至他国竟上而誓众,“使次介假道”。是国竟,行礼之处。去时亲在,今返亲亡,故哭尽哀戚,感此念亲也。凡闻丧,若闻父母之丧,其哭之不离闻丧之处,不得为位即奔之也。若有君命,未得奔丧者,虽父母之丧,既闻丧而哭,又为位更哭也。
  ○注“斩衰者也,自是哭且遂行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下云齐衰望乡而哭,大功望门而哭,则知斩衰望其国竟而“哭且遂行”。虽云“斩衰”,其实母之齐衰亦然也。
  至於家,入门左,升自西阶,殡东,西面坐,哭尽哀,括发袒,“括发袒”者,去饰也。未成服者,素委貌、深衣。已成服者,固自丧服矣。
  ○括,古活反。袒,徒早反。去,羌吕反。降,堂东即位,西乡哭,成踊,已殡者位在下。
  ○乡,许亮反,下西乡同。袭绖于序东,绞带,反位,拜宾,成踊,袭,服衣也。不於又哭乃绖者,发丧已逾日,节於是可也。其未小敛而至,与在家同耳。不散带者,不见尸柩。凡拜宾者就其位,既拜,反位,哭踊。
  ○绞,古卯反,下同,徐户交反。成踊音勇。散,悉但反。送宾,反位。有宾后至者,则拜之、成踊,送宾皆如初。众主人兄弟皆出门,出门哭止,阖门,相者告就次。次,倚庐也。
  ○阖,户腊反。相,息亮反,下相者皆同。倚,於绮反。於又哭,括发袒,成踊。於三哭,犹括发袒,成踊。又哭,至明日朝也。三哭,又其明日朝也。皆升堂括发袒,如始至。必又哭、三哭者,象小敛、大敛时也。《杂记》曰:“士三踊。”其夕哭从朝。夕哭不括发,不袒,不踊,不以为数。
  ○不以数也,色主反,本亦作“不以为数”。数,色具反。三日成服,拜宾、送宾皆如初。三日,三哭之明日也,既哭,成其丧服,杖於序东。
  [疏]“至於”至“如初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父母之丧,奔至於家哭,及袒、踊成服之节,明父母之丧,奔入中门之左也。
  ○“升自西阶”者,《曲礼》云:“为人子者,升降不由阼阶。”今父母新死,未忍异於生,故不忍当阼阶也,故“升自西”也。“括发袒”者,丧已经日,不笄纚,故即“括发袒”也。若寻常在家,亲始丧,则笄纚,至明日小敛毕乃括发。此所“奔”者,谓主人也。故下云“奔丧者非主人,则主人为之拜宾”。此既亲“拜宾”,故知主人也。此谓奔父之丧。若母之丧,又哭则免。此下文云“又哭括发袒”,故知为父也。此谓未成服也,故下云“三日成服。”
  ○“袭绖于序东”者,谓在堂下当序墙之东,非谓堂上之序东也。
  ○“送绖皆如初”者,谓前送宾毕而反位,后送宾亦毕而反位,故云“皆如初”也。“於又哭,括发袒,成踊。於三哭,犹括发袒,成踊”者,括发袒,皆在堂上,殡东西面,成踊则在堂下之东西面位也。
  ○“三日成服,拜宾、送宾,皆如初”者,谓於堂下之东拜宾成踊,送宾反位,故云“皆如初”也。
  ○注“未成服者,素委貌、深衣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知素委貌、深衣”者,案《曾子问》篇云:婿亲迎女,在涂遭丧,“女改服,布深衣,缟总”。女人之“缟总”,似男子之素冠,故知“布深衣”,“素冠”。又《小记》云“远葬者比反哭者,皆冠,及郊而后免”,明知在路皆冠也。此“素委貌”,谓士、庶人,若大夫已上,则素弁也。
  ○注云“已殡者位在下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士丧礼》:小敛讫,降自西阶即位。故知殡毕位在下。小敛之后,未殡之前,虽降在堂下,仍更升堂。至既殡之后,则长在阼阶之下,故云既殡位在下也。
  ○注“袭服”至“哭踊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不於又哭乃绖”者,案《士丧礼》:小敛讫,“奉尸侇于堂”,降,成踊,乃绖於序东。在家小敛,当奔之礼又哭,既小敛著绖,则合又哭乃绖,故云“不於又哭乃绖者,发丧已逾日,节於是可也”。云“其未小敛而至,与在家同耳”者,谓威仪节度与在家同,其带绖等,自用其奔丧日数也。云“不散带者,不见尸柩”者,以《士丧礼》云:既小敛,带绖散麻,三日乃绞垂。今奔丧初至,则绞带与在家异,故云“不散麻者,不见尸柩”也。知此“绞带”非象革带之“绞带”,而必以为绖之散垂而绞之者,以《杂记》云:“亲者终其麻带绖之日数。”彼“带绖”,谓绖之垂者,是主人成绖之后,明知此“绞带”亦谓绖之散垂而绞之,故不以为象革带之“绞带”也。且要带为重,象革带之绞带为轻,此绞当举重者,不应举轻之绞带,故以为绞绖之垂者。注又哭”至“为数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又哭、三哭“皆升堂,括发袒”者,约《士丧礼》小敛、大敛主人皆升堂,故知此“皆升堂”也。引“《杂记》云:士三踊。其夕哭从朝。夕哭,不括发、不袒、不踊”者,彼云“三踊”,夕无踊,唯称“三踊”。此云三哭而不踊,故知夕虽哭而不踊。故数“夕哭”但云“三哭”。“不袒”者,以《小记》篇云:“三日五哭三袒。”既云“三袒”,故知夕不袒也。
  ○注“既哭,成其丧服,杖於序东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在“序东”者,约《士丧礼》文。
  奔丧者非主人,则主人为之拜宾送宾。奔丧者自齐衰以下,入门左,中庭北面,哭尽哀,免麻于序东,即位袒,与主人哭,成踊。不升堂哭者,非父母之丧,统於主人也。麻,亦绖带也。於此言“麻”者,明所奔丧虽有轻者,不至丧所,无改服也。凡袒者於位,袭於序东,袒、袭不相因位。此麻乃袒,变於为父母也。
  ○为,于伪反,注“变於为父”,下注“为母”皆同。齐音咨,下同。免音问,下及注皆同。於又哭、三哭皆免袒。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。又哭、三哭,亦入门左,中庭北面,如始至时也。丈夫、妇人之待之也,皆如朝夕哭位,无变也。待奔丧者无变,嫌宾客之也。於宾客,以哀变为敬,此骨肉,哀则自哀矣。於此乃言“待之”,明奔丧者至三哭犹不以序入也。
  [疏]“奔丧”至“变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奔齐衰以下之丧。
  ○注“不升”至“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不升堂哭者,非父母之丧,统於主人”者,解前文奔丧“升自西阶”。此云“中庭北面”,故云“不升堂哭者,非父母之丧,统属於主人”。以主人待奔之人,但在东阶之下不升堂,故奔丧者在中庭北面,继统於主人也。主人唯馈、奠有事之时乃升堂,若寻常无事,恒在堂下也。下文云“奔母之丧”,则前经“升自西阶”者,是奔父之丧。此云“奔母之丧”者,其实奔父母丧,亦升自西阶,故下经“奔母之丧”,直云“西面哭”,不云“升”,从上文也。云“於此言麻者,明所奔丧虽有轻者,不至丧所,无改服也”者,熊氏及沈氏以父母之丧,来至丧所,乃改服袭绖带。若齐衰以下之丧,亦至丧所乃免麻而改服也。今此齐衰来至丧所,若不称麻,恐是轻丧在路之上已改服著麻,故於此至家乃称“麻”,欲明所奔之丧,虽有轻丧,不来至丧所,无道路之上改服著麻,故云“明所奔丧,虽有轻者,不至丧所,无改服也”。皇氏以为谓奔齐衰之丧,不至丧所,谓不升堂。全不解注意,其义非也。此麻则带绖变文耳。云“凡袒者於位,袭於序东,袒、袭不相因位”者,此奔齐衰之丧,经云“免麻于序东,即位袒”,是袒在於位也。“免麻于序东”,麻,即袭也。序东在位北隐映於序,是“袒、袭不相因位”也。云“此麻乃袒,变於为父母也”者,以此经先云“免麻”,乃云“即位袒”。案:上文父母之丧,先云“括发袒”,乃云“袭绖于序东”,是与父母异也,故云“此麻乃袒,变於为父母也”。
  ○注“又哭”至“时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知“又哭、三哭”,“如始至时”者,以上奔父之丧,又哭、三哭皆“括发袒”、成踊如初至,则知齐衰以下之丧,“又哭、三哭”皆如初至时。
  ○注“待奔”至“入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待奔丧者无变,嫌宾客之”者,释所云不变义也。礼以变为敬,若有客则拜宾,与之成踊,示敬宾,故变也。今此奔者是骨肉之恩,哀则哀矣,则不须为变,明不如宾客也。云“於此乃言待之,明奔丧者至三哭犹不以序入也”者,言主人男女待此奔者,应就初哭成踊下而言之,今方於三哭以后言之者,若平常五属入哭,则与主人为次,重者前,轻者后。今奔丧者急哀,但独入哭,不俟主人为次序,非唯初至如此,至主人又哭、三哭皆然,故於三哭之下,明其待之无变,明悉如初,至三哭犹不以常礼次序以入。此谓男子奔丧,故待之无变。若妇人奔丧,则待异於男子,与宾客同。故下文“妇人奔丧”,“东髽即位,与主人拾踊”。注云:“拾,更也。主人与之更踊,宾客之。”是待妇人为宾客礼,以妇人外成適他族故也。虽以宾客待之,亦为异於宾客之礼,故《杂记》云:“妇人奔丧,入自闱门,升自侧阶。”注:“入自闱门,升自侧阶,异於女宾。”若女宾则《丧大记》篇云:“寄公夫人,入自大门。”今此入闱门,是异於女宾,以妇人虽是外成,以奔夫属,不得全同女宾故也。
  奔母之丧,西面哭尽哀,括发袒,降,堂东即位,西乡哭,成踊,袭、免、绖于序东。拜宾、送宾,皆如奔父之礼。於又哭,不括发。为母於又哭而免,轻於父也,其他则同。
  ○而免,本或作“而不免”者非。
  [疏]“奔母”至“括发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奔母之丧节也。此谓適子,故经云“拜宾、送宾,皆如奔父之礼”。若庶子,则亦主人为之拜宾送宾。
  ○注“为母於又哭而免,轻於为父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文“又哭不括发”,与《丧服小记》篇云“又哭而免”,其理虽同,其日则异。於《丧服小记》,据在家小敛之后,又哭之时,不括发而免也。此则从外奔丧至内,乃不括发而免也。
  妇人奔丧,升自东阶,殡东,西面坐,哭尽哀,东髽,即位,与主人拾踊。妇人,谓姑、姊妹、女子子也。东阶,东面阶也。妇人入者由闱门。东髽,髽於东序,不髽於房,变於在室者也。去纚大紒曰“髽”。拾,更也。主人与之更踊,宾客之。
  ○髽,侧瓜反。拾,其劫反,注同。闱音违,旧音晖。去,起吕反。纚,色买、所绮二反。紒音计。更音庚,下同。
  [疏]“妇人”至“拾踊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妇人奔丧之礼也。
  ○注“妇人”至“客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妇人入者由闱门”,知入自闱门者,《杂记》篇云:“以诸侯夫人奔丧,入自闱门。”明卿、大夫以下妇人皆从闱门入也。闱门,谓东边之门。云“髽於东序”者,以男子之免在东序,故知妇人亦髽於东序,既掩映之处,在堂上也。男子则堂下也。经云“升自东阶”者,谓东面之阶,故《杂记》云:“升自侧阶。”云“不髽於房,变於在室”者,熊氏云“亦未殡之前,妇人髽於室”,故《士丧礼》云“妇人髽於室”。若既殡之后,室中是神之所处,妇人在堂,当髽於东房。今此妇人始来奔丧,故“髽於东序”耳。此文据天子、诸侯之礼。案《大记》云:“妇人髽带麻于房中。”
  ○注云:“天子诸侯之礼。房中,则西房也。”云“去纚大紒曰髽”者,郑注《士丧礼》云:髽之异於髻发者,既去纚而以发为大紒,如今妇人露紒其象也。
  奔丧者不及殡,先之墓,北面坐,哭尽哀。主人之待之也,即位於墓左,妇人墓右,成踊,尽哀,括发,东即主人位。绖绞带,哭,成踊,拜宾,反位,成踊。相者告事毕。“主人之待之”,谓在家者也。哭於墓,为父母则袒。“告事毕”者,於此后无事也。
  ○相,息亮反,下同。为,于伪反。遂冠,归入门左,北面,哭尽哀,括发袒,成踊,东即位。拜宾,成踊。宾出,主人拜送。有宾后至者,则拜之,成踊,送宾如初。众主人、兄弟皆出门,出门哭止。相者告就次。於又哭,括发,成踊。於三哭,犹括发、成踊。三日成服,於五哭,相者告事毕。又哭、三哭不袒者,哀戚已久,杀之也。逸《奔丧礼》说不及殡日,於又哭犹括发,即位不袒。“告事毕”者,五哭而不复哭也。成服之朝为四哭,此谓既期乃后归至者也。其未期,犹朝夕哭,不止於五哭。
  ○冠音官。袒音但。杀,色界反,下哀杀同。复,扶又反。期音基,下同。为母所以异於父者,壹括发,其馀免以终事。他如奔父之礼。壹括发,谓归入门哭时也。於此乃言为母异於父者,明及殡、不及殡其异者同。
  ○为,于伪反,注及下“为父”同。
  [疏]“奔丧”至“之礼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既葬之后,奔父母之丧礼。
  ○“主人之待之也,即位於墓左,妇人墓右”者,主人,谓先在家者,非谓適子也。此奔丧者自是適子,故经云“拜宾,反位,成踊”。若非適子,则不得“拜宾”也。
  ○“三日成服,於五哭,相者告事毕”者,“三日成服”,谓来奔丧日后三日,通奔日则为四日,於此日成服,则“五哭”矣。“相者告事毕”,谓成服之日为四哭,成服明日之朝为五哭。此谓既葬已后而来归,故唯“五哭”,“相者告事毕”,不复哭也。
  ○注“主人”至“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注嫌经云主人是適子,故云“主人,谓在家者”。必知然者,以奔丧者亲自拜宾,是奔丧者身为主人,不得待者为主人,故云谓在家者也。云“哭於墓,为父母则袒”者,以下文云“除丧而后归,则之墓,哭,成踊,东括发袒”。除丧毕尚“括发袒”,明葬后归为父母袒可知也。云“告事毕者,於此后无事也”,释所以墓所初哭成踊,则“告事毕”者,以墓所既括发绖绞带拜宾之后,於此墓所更无事也。
  ○注“又哭”至“五哭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又哭、三哭不袒者,哀戚已久,杀之也”,今经云又哭、三哭,但云“括发”,不云“袒”者,既葬已后,哀情稍杀故也。云“成服之朝为四哭”者,以初至象始死为一哭,明日象小敛为二哭,又明日象大敛为三哭,又明日成服之日为四哭,又明日为五哭,皆数朝哭,不数夕哭,故为“五”也。云“此谓既期乃后归至者也”,若其未期之前,在家者犹朝夕哭,则知奔丧者亦朝夕哭。今云“五哭,相者告事毕”,明是既期已后,故朔望朝哭而已。故郑云“其未期,犹朝夕哭,不止於五哭也”。
  ○注“壹括”至“者同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壹括发,谓妇入门哭时”者,郑恐“壹括发”是墓所括发,入门则不括发,故明之云“壹括发,谓入门哭时”者,谓以筵几在堂,不应入门,遂不括发,故云“谓入门时”也。云“於此乃言为母异於父者,明及殡、不及殡其异者同”,释为母异於父,应从上文及殡奔母之丧而言之。今乃於不及殡后始言“为母异於父”之意,若及殡则言“异於父”,恐不包“不及殡”。若不及殡处而言之,则及殡之处灼然可知,是举后总明前也。故云“明及殡、不及殡其异者同”,谓及殡“壹括发”,不及殡亦“壹括发”。是异於父者,其事同也。
  齐衰以下,不及殡,先之墓。西面哭,尽哀,不北面者,亦统於主人。免麻于东方,即位,与主人哭,成踊,袭。有宾,则主人拜宾送宾。宾有后职者,拜之如初,相者告事毕。不言袒,言袭者,容齐衰亲者或袒可。遂冠,归入门左,北面,哭尽哀,免袒,成踊,东即位,拜宾,成踊。宾出,主人拜送。於又哭,免袒,成踊。於三哭,犹免袒、成踊。三日成服,於五哭,相者告事毕。为父,於又哭括发而不袒。此又哭、三哭皆言袒。“袒”,衍字也。
  [疏]“齐衰”至“事毕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既葬之后,奔齐衰以下丧礼。但齐衰以下有大功、小功、緦麻,日月多少不同。若奔在葬后而三月之外,大功以上,则有免麻东方,三日成服。若小功、緦麻之丧,则不得有三日成服。小功以下不税,无追服之理。若葬后通葬前未满五月,小功则亦三日成服。其緦麻之丧,止临丧节而来,亦得三日成服也。“东即位,拜宾,成踊”者,“东即位”,谓奔丧者於东方就哭位。“拜宾”,谓主人代之拜宾。“成踊”,谓奔丧者於主人拜宾之时而成踊。凡言“成踊”,每一节有三踊,凡三节九踊,乃谓之“成”也。
  ○注“不言袒,言袭者,容齐衰亲者或袒可”。
  ○正义曰:今案经文直言“免麻于东方,即位”,不称“袒”,而下云“成踊,袭”。下既称“袭”,则有“袒”理。经若言“袒”,恐齐衰以下皆袒,故不得总言“袒”也。经称“袭”者,容有齐衰重为之得袭,故言“袭”。
  ○注“为父”至“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为父,於又哭括发而不袒”者,案上文为父“不及殡”,“归入门左,北面,哭尽哀,括发袒”,下文云“相者告就次,於又哭括发成踊”,不言“袒”,是为父於又哭括发而不袒也。云“又哭、三哭皆言袒,‘袒’,衍字也”者,今齐衰以下之丧,经文於又哭、三哭乃更言“袒”,轻丧而袒非其宜,故知经之“袒”,衍馀之字也。
  闻丧不得奔丧,哭尽哀。问故,又哭尽哀。乃为位,括发袒,成踊,袭、绖、绞带,即位。闻父母丧而不得奔,谓以君命有事,不然者,不得为位。位有酂列之处,如於家朝夕哭位矣。不於又哭乃绖者,丧至此逾日,节於是可也。
  ○酂,子短反。处,昌虑反,下之处同。拜宾,反位,成踊。宾出,主人拜送于门外,反位。若有宾后至者,拜之、成踊、送宾如初。於又哭,括发袒,成踊。於三哭,犹括发袒,成踊。三日成服,於五哭,拜宾、送宾如初。不言“就次”者,当从其事,不可以丧服废公职也。其在官,亦告就次。言“五哭”者,以迫公事,五日哀杀,亦可以止。
  [疏]“闻丧”至“如初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闻丧不得奔,於所闻之处发丧成服之礼。
  ○“闻丧不得奔”者,谓以君命有事,其事未了,故不得奔丧也。“乃为位”者,谓以君命使,故得为位,如朝夕哭位矣。
  ○“袭、绖、绞带,即位”者,於此闻丧之日,覆哭踊毕,袭所袒之衣,著首绖绞带之垂,即东方之位。
  ○“三日成服,於五哭,拜宾、送宾如初”者,三日成服通数闻丧为四日。五哭,谓成服之明日哭也。於此哭时有宾来,即拜而迎之,去即送之,皆如初。於五哭讫,亦可以止者也。不云“相者告事毕”,《礼》文略也。
  ○注“闻父”至“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知闻父母丧而不得奔,谓以君命有事”者,若非君命有事,则不得为位,当须速奔。今“乃为位”,故知“以君命有事”也。云“不於又哭乃绖者,丧至此逾日,节於是可也”者,“不於又哭”,谓不於明日之又哭。此经云“又哭”,谓当日之中,对初闻丧之哭乃为“又哭”。於此哭后,乃绖绞带,与明日又哭别也。初闻丧,象始死。明日又哭,象小敛时也。《士丧礼》云“小敛乃绖”,则此亦当又哭乃绖。今於闻丧之日即绖带者,以丧至此赴者至,逾其日节,故於是闻丧之日可加绖带也。
  ○注“其在”至“以止”。
  ○正义曰:在官,谓在官府馆舍,馆舍是宾之所专有,由馆舍之中而作庐,故知礼毕“亦告就次”。云“言五哭者,以迫公事,五日哀杀,亦可以止”者,此经唯云“五哭”,不云“哀止”。知“可以止”者,若成服之后,恒常有哭,何须特云“五哭”之文,明五哭之后,不复朝夕有哭,故以“五哭”断之。
  若除丧而后归,则之墓,哭,成踊,东括发袒,绖,拜宾,成踊,送宾,反位,又哭尽哀,遂除,於家不哭。东,东即主人位,如不及殡者也。遂除,除於墓而归。主人之待之也,无变於服,与之哭,不踊。“无变於服”,自若时服也。亦即位于墓左,妇人墓右。
  [疏]“若除”至“不踊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除服之后奔父母丧节。“则之墓,哭,成踊”者,亦谓主人適子,初在墓南北面,哭,成踊,乃来就主人之位,括发袒也。
  ○“主人之待之也,无变於服”者,主人,亦谓在家者。“无变於服”,谓著平常之吉服。“不踊”者,以在家者其服已除,哀情已杀,故“不踊”也。
  ○注“东东”至“而归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东方是主人之位,经云“东”,故云“即主人之位”。云“如不及殡者也”,以上文奔父母之丧,“不及殡,先之墓,北面哭”,下文东即主人之位,除丧之后,奔其位,如不及殡之时。云“遂除,於墓而归”者,以经云“遂除,於家不哭”,郑恐来至家始除服,故明之。云“遂除”,谓墓所遂除服,至於家不复哭也。
  自齐衰以下,所以异者免麻。
  [疏]“自齐”至“免麻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齐衰以下除服之后奔丧之节,唯著免麻,不括发,墓所哭罢即除。此“免麻”者,当谓至緦麻也。
  凡为位,非亲丧,齐衰以下皆即位。哭尽哀,而东免、绖,即位,袒,成踊。谓无君事,又无故,可得奔丧,而以己私未奔者也。唯父母之丧,则不为位,其哭之不离闻丧之处。齐衰以下,更为位而哭,皆可行乃行。
  ○离,力智反。袭,拜宾,反位,哭,成踊,送宾,反位。相者告就次。三日五哭,卒,主人出送宾,众主人、兄弟皆出门,哭止,相者告事毕。成服,拜宾。卒,犹止也。“三日五哭”者,始闻丧,讫夕为位,乃出就次,一哭也,与明日、又明日之朝、夕而五哭。不五朝哭,而数朝、夕,备五哭而止。亦为急奔丧,己私事当毕,亦明日乃成服。凡云“五哭”者,其后有宾,亦与之哭而拜之。
  ○之朝,朝,旦也,下同。数,色主反。为,于伪反。若所为位家远,则成服而往。谓所当奔者,外丧也。外丧缓而道远,成服乃行,容待赍也。
  ○赍,子西反,资粮也,一音咨。
  [疏]“凡为”至“而往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齐衰以下不得往奔,则於所闻之处为位,及免、绖、成服之礼。
  ○“三日五哭”者,谓初闻丧为一哭,明日朝、夕二哭,又明日朝、夕二哭,总为“五哭”。所以三日为五哭者,为急欲奔丧,以己之私事须营早了,故三日而五哭止也。
  ○注“谓无”至“乃行”。
  ○正义曰:己闻齐衰以下之丧,既不衔君事,又无私事,故可得早奔,唯以己之私事未得奔者。必知“无君事”者,若衔君命,於事为重,唯父母之丧,乃敢显然为酂列之位。今若衔君使命,闻齐衰以下轻丧,不敢以私害公,不敢显然为位。此言“为位”,故知无君命,自以私事未得奔者。云“齐衰以下,更为位而哭,皆可行乃行”者,齐衰以下,於闻丧之处已哭,哭罢更为位而哭,“可行即行”,以齐衰以下皆然,故云“皆”也。
  ○注“数朝”至“拜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云三日成服,於五哭皆数朝哭,五日而五哭,唯三日数夕哭为五哭者,前文三日五哭,成服之后,乃云“五哭”,故数“成服”后日之哭乃为“五”。此“三日五哭”,是三日之内为“五哭”故数夕哭为“五哭”。经文不同,故郑注亦异。云“亦明日乃成服”者,郑恐三日为五哭,恐数闻丧三日亦成服,故云“明日乃成服”,以成服必除初闻丧为三日也。云“凡云五哭者,其后有宾,亦与之哭而拜之”者,从上以来四处有“五哭”之文,上两处於五哭之下无拜宾、送宾之事。下两处五哭之文虽有拜宾、送宾,恐与上有异,故郑总明之,云“凡云五哭者,其后有宾,亦与之哭而拜之”,总结於上也。
  ○注“外丧缓而道远,成服乃行,容待赍也”。正义曰:以外丧恩轻,故哀情缓也。道路又远,容待赍持赗赠之物,故成服乃去也。
  齐衰望乡而哭,大功望门而哭,小功至门而哭,緦麻即位而哭。奔丧哭,亲疏远近之差也。
  ○差,初佳反,又初宜反,下同。
  [疏]“齐衰”至“而哭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奔丧所至之处哭泣之礼。《案杂记》云“大功望乡而哭”,此云“望门而哭”者,《杂记》所云者,谓本齐衰丧者降服大功。
  哭父之党於庙,母、妻之党於寝,师於庙门外,朋友於寝门外,所识於野张帷。此因五服闻丧而哭,列人恩诸所当哭者也。党,谓族类无服者也。逸《奔丧礼》曰:“哭父族与母党於庙,妻之党於寝,朋友於寝门外,壹哭而已,不踊。”言“壹哭而已”,则不为位矣。凡为位不奠。以其精神不在乎是。哭天子九,诸侯七,卿大夫五,士三。此臣闻君丧而未奔,为位而哭尊卑日数之差也。士亦有属吏,贱,不得君臣之名。大夫哭诸侯,不敢拜宾。谓哭其旧君,不敢拜宾,辟为主。
  ○辟音避。诸臣在他国,为位而哭,不敢拜宾。谓大夫、士使於列国。
  ○使,色吏反。与诸侯为兄弟,亦为位而哭。族亲昏姻在异国者。凡为位者壹袒。谓於礼正,可为位而哭也。始闻丧,哭而袒,其明日则否。父母之丧,自若三袒也。
  [疏]“哭父”至“壹袒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无服之亲闻丧所哭之处。案《檀弓》云“师,吾哭诸寝”,与此异;“兄弟,吾哭诸庙”,与此同;“朋友,哭诸寝门外”,与此同。其不同者,熊氏云:“《檀弓》所云殷礼也。此所云周法也。”此“哭父党於庙”,而《檀弓》云有殡,闻远兄弟之丧,哭於侧室;若无殡,则在寝。与此不同者,异代礼也。此母党在寝,逸《奔丧礼》“母党在庙”者,皇氏云:“母存则哭於寝,母亡则哭於庙。”熊氏云:“哭於庙者,是亲母党;哭於寝者,盖慈母继母之党。”未知孰是,故两存之。沈氏云:“事由父者哭之庙,事由己者则哭之寝。”此“师於庙门外”者,是父之友与为师同,故“哭之庙”,义亦通也。
  ○注“壹哭而已,则不为位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诸哭者,本是无服,故但哭不为位。案《檀弓》云“申祥之哭言思”,与哭嫂同为位者,熊氏云:“异代礼也。”此文朋友丧,将欲奔,故先作一哭。若朋友已久,虽闻丧则不复哭,故《檀弓》云“朋友之墓,有宿草而不哭”是也。
  ○注“谓哭其旧君,不敢拜宾,辟为主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哭旧君”者,以下文云“诸臣在他国,为位而哭”,是於他国为位而哭见事之君,则知此是哭诸旧君也。
  ○注“族亲婚姻在异国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谓与诸侯异姓之昏姻,又在他国,不与诸侯为臣,身又无服,故暂为位而哭。若与诸侯同姓,是五服之内,皆服斩也。故《小记》云“与诸侯为兄弟者,服斩”是也。若君之姑姊妹之女,来嫁於国中者,则有服。故《杂记》云:“诸侯之外宗犹内宗。”是有服也。
  ○注“谓於”至“袒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谓斩衰以下之丧,初闻丧应为位者。初哭一袒而已,又哭、三哭则不袒。为父母之丧,则又哭、三哭皆袒,前文所云者是也。
  所识者吊,先哭于家而后之墓,皆为之成踊,从主人北面而踊。从主人而踊,拾踊也。北面,自外来便也。主人墓左西面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下注“各为”同。拾,其劫反。便,婢面反。
  [疏]“所识者”至“而踊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哭所识者也。所识,谓与死者相识。今吊其家,后乃往墓,统於主人故也。“皆为之成踊”者,虽相识轻,亦为之成踊也,皆宾主治之。
  ○“从主人北面而踊”者,主人在墓左西向,宾从外来,而北面踊便也。主人先踊,宾从之,故云“从主人北面而踊”也。
  凡丧,父在,父为主;与宾客为礼,宜使尊者。父没,兄弟同居,各主其丧;各为其妻子之丧为主也。祔则宗子主之。
  ○祔音附。亲同,长者主之;父母没,如昆弟之丧,宗子主之。
  ○长,丁丈反。如,若也。不同,亲者主之。从父昆弟之后。
  [疏]“凡丧”至“主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同居主丧之事。
  ○“凡丧,父在,父为主”者,言子有妻、子丧,则其父为主。案《服问》云“君所主夫人妻、大子適妇”,不云主庶妇。若此所言,则亦主庶妇,是与《服问》违者。《服问》所言,通其命士以上,父子异宫,则庶子各自主其私丧。今此言是同宫者也。
  ○“父没,兄弟同居,各主其丧”者,谓各为其妻、子为丧主也。此言父没同居,各主之,当知父在同居,则父主之。
  ○“亲同,长者主之”者,亲同,谓同三年期同父母者。若同父母丧者,则推长子为主。若昆弟丧,亦推长者为主也。
  ○“不同,亲者主之”者,不同,谓从父昆弟,亲近自主之也。
  闻远兄弟之丧,既除丧而后闻丧,免袒,成踊。拜宾则尚左手。小功、緦麻不税者也,虽不服,犹免袒。“尚左手”,吉拜也。逸《奔丧礼》曰:“凡拜,吉、丧皆尚左手。”
  ○税,吐外反。
  [疏]“闻远”至“左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小功以下之丧,既除丧之后而始闻丧之节。
  ○“免袒,成踊”者,小功以下,应除之后,服虽不税,而初闻丧,亦免袒而成其踊也,以本是五服之亲,为之变也。
  ○“拜宾则尚左手”者,於时有宾来吊,拜宾之时,尚其左拜,谓左手在尚,从吉拜也。
  无服而为位者,唯嫂叔,及妇人降而无服者麻。虽无服,犹吊服加麻。袒免,为位哭也。正言“嫂叔”,尊嫂也。兄公,於弟之妻则不能也。妇人降而无服,族姑、姊妹嫁者也。逸《奔丧礼》曰:“无服袒免为位者,唯嫂与叔。凡为其男子服,其妇人降而无服者麻。
  ○嫂,悉早反。凡为,于伪反,下注同。
  [疏]“无服”至“者麻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论哭无服而为位,及吊服加麻也。
  ○“及妇人降而无服”者,麻哭嫂与叔为位,并及族姑、姊妹女子出嫁於人,元是緦麻,今降而无服,亦当为位哭之,加吊服之麻,不为之袒免,故云“无服者麻”也。
  ○注“虽无”至“者麻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经云“无服者麻”,既无服,又云“麻”,故知“吊服加麻”也。麻,谓緦之绖也。云“兄公,於弟之妻则不能也”者,兄公,谓夫之兄也,於弟之妻则不能为位哭之。然则弟妇於夫兄亦不能也。兄公於弟妻不服者,卑远之也,弟妻於兄公不服者,尊绝之也。《尔雅 释亲》云:“妇人谓夫之兄为兄公。”郭景纯云:“今俗呼兄锺,语之转耳。”今此《记》俗本皆女旁置公,转误也。皇氏并云:“妇人称夫之兄为‘公’者,须公平,尊称也。”云“凡为其男子服,其妇人降而无服者麻”者,此是逸《奔丧礼》文。言“凡为其男子服,其妇人降而无服者麻”,男子,谓族伯叔、族兄弟之等,为其族姑及姊妹既降无服,其族姑姊为族伯叔兄弟亦无服加麻,是男之於女,女之於男,皆无服而加麻,故云“凡为其男子服,妇人降而无服者麻”也。
  凡奔丧,有大夫至,袒,拜之,成踊,而后袭。於士,袭而后拜之。主人袒,降哭,而大夫至,因拜之,不敢成己礼,乃礼尊者。或曰“大夫后至者,袒,拜之,为之成踊”。
  [疏]“凡奔”至“拜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论奔丧,大夫、士来吊待之节。
  ○“大夫至,袒,拜之,成踊,而后袭”者,谓大夫来至吊此奔丧之士,其奔丧者,先袒,拜之,成踊之后,然后袭衣。尊大夫,故先拜而后袭。“於士,袭而后拜之”者,谓士来吊此奔丧之人,其奔丧者,初亦袒,袭衣之后,乃始拜之。士卑,故先袭而后拜也。
  ○注“主人”至“成踊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“主人”,谓奔丧者身是士,初来奔丧,主人括发於堂上,乃降堂而哭。於此时大夫至,囚拜之於东阶下,不敢成已踊及袭绖带之事,待拜后始成踊、袭绖带也。若士来吊,则降堂先成己礼,踊、袭绖带之后,乃拜之。士谓两士相敌。然则与两大夫相敌,则亦袭后乃拜之。云“或曰大夫后至者,袒,拜之,为之成踊”者,以此经“袒”云“袒,拜之,成踊”,其馀经本云“大夫后至,袒,拜之,为之成踊”,与此经文字多少不同,故云“或曰”。


 
卷五十六 问丧第三十五

 卷五十六 问丧第三十五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《问丧》者,善其问以知居丧之礼所由也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问丧》者,以其记善问居丧之礼所由也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丧服》也。
  亲始死,鸡斯,徒跣,扱上衽,交手哭。恻怛之心,痛疾之意,伤肾、乾肝、焦肺,水浆不入口,三日不举火,故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。亲,父母也。“鸡斯”,当为“笄纚”,声之误也。亲始死去冠,二日乃去笄纚,括发也。今时始丧者邪巾貊头,笄纚之存象也。徒,犹空也。上衽,深衣之裳前。五藏者,肾在下,肝在中,肺在上,举三者之焦伤,而心脾在其中矣。五家为邻,五邻为里。
  ○“鸡斯”,依注为“笄纚”,笄音古兮反;纚,色买反,徐所绮反。跣,悉典反。扱,初洽反。衽,而鸩反,又而甚反,注同。怛,都达反。肾,巿轸反。乾肝并音干。肺,芳废反。浆,本亦作漿,子羊反。{麻食},武皮反,本亦作糜,同。粥,之六反,《字林》与六反,云:“淖糜也。”饮音荫。食音嗣。去冠,起吕反。耶,似嗟反,亦作邪。袹,亡瞎反,本或作貊。藏,才浪反。脾,婢支反。夫悲哀在中,故形变於外也。痛疾在心,故口不甘味,身不安美也。言人情之中外相应。
  ○夫音扶。应,应对之应。三日而敛,在床曰尸,在棺曰柩。动尸举柩,哭踊无数。恻怛之心,痛疾之意,悲哀志懑气盛,故袒而踊之,所以动体、安心、下气也。妇人不宜袒,故发胸、击心、爵踊,殷殷田田,如坏墙然,悲哀痛疾之至也。故曰:“辟踊哭泣,哀以送之,送形而往,迎精而反”也。“故袒而踊之”,言圣人制法,故使之然也。爵踊,足不绝地。辟,拊心也。“哀以送之”,谓葬时也。迎其精神而反,谓反哭及日中而虞也。
  ○敛,力艳反,下同。柩,其又反。懑,亡本反,又音满,范音闷,下同。殷殷并音隐。坏音怪,《字林》作襄攵,音同。辟,婢尺反,徐扶亦反,注及下皆同。拊,芳甫反。其往送也,望望然,汲汲然,如有追而弗及也。其反哭也,皇皇然,若有求而弗得也。故其往送也如慕,其反也如疑。望望,瞻望之貌也。慕者,以其亲之在前。疑者,不知神之来否。
  ○汲音急。求而无所得之也,入门而弗见也,上堂又弗见也,入室又弗见也。亡矣丧矣,不可复见已矣!故哭泣辟踊,尽哀而止矣。说“反哭”之义也。
  ○上,时掌反。复,扶又反,下“复反”、“复生”皆同。心怅焉怆焉,惚焉忾焉,心绝志悲而已矣。祭之宗庙,以鬼飨之,徼幸复反也。说“虞”之义。
  ○怅,敕亮反。怆,初亮反。惚音忽。忾,徐音慨,苦代反。徼,古尧反。成圹而归,不敢入处室,居於倚庐,哀亲之在外也。寝苫枕块,哀亲之在土也。言亲在外在土,孝子不忍反室自安也。入处室,或为“入宫”。
  ○圹,古晃反。倚,於绮反。苫,始占反,草也。枕,之荫反。块,苦对反,又苦怪反,土也。故哭泣无时,服勤三年,思慕之心,孝子之志也,人情之实也。勤,谓忧劳。或问曰:“死三日而后敛者,何也?”怪其迟也。曰:“孝子亲死,悲哀志懑,故匍匐而哭之,若将复生然,安可得夺而敛之也?故曰:三日而后敛者,以俟其生也。三日而不生,亦不生矣。孝子之心,亦益衰矣。家室之计,衣服之具,亦可以成矣。亲戚之远者,亦可以至矣。是故圣人为之断决,以三日为之礼制也。”匍匐,犹颠蹶,或作“扶服”。
  ○匍音蒲,又音扶。匐,蒲北反,又音服。衰,色追反。为,于伪反,下注“相为”、“为亵”同。断决,丁段反,下古穴反。犹傎,丁年反。蹶,求月反,又音九月反。或问曰:“冠者不肉袒,何也?”怪衣冠本之相为也。
  ○冠音官。曰:“冠至尊也,不居肉袒之体也,故为之免以代之也。言身无饰者不敢冠,冠为亵尊服,肉袒则著免。免状如冠,而广一寸。
  ○免音问,注及下皆同。亵,息列反。著,张虑反,又张略反。广,古旷反。然则秃者不免,亻区者不袒,跛者不踊,非不悲也,身有锢疾,不可以备礼也,故曰‘丧礼唯哀为主’矣。女子哭泣悲哀,击胸伤心,男子哭泣悲哀,稽颡触地无容,哀之至也。”将踊先袒,将袒先免,此三疾俱不踊、不袒、不免,顾其所以否者,各为一耳。击胸伤心,稽颡触地,不踊者若此而可。或曰“男女哭踊”。
  ○秃,吐禄反,无发也。亻区,於缕反,一音纡矩反,背曲也。跛,补祸反,又彼我反,足废也。锢音故。稽音启,注同。颡,桑朗反,下注同。或问曰:“免者以何为也?”怪本所为施也。
  ○何为,于伪反,尽篇末文注皆同。曰:“不冠者之所服也。《礼》曰:‘童子不緦,唯当室緦。’緦者其免也,当室则免而杖矣。”“不冠者”,犹未冠也。当室,谓无父兄而主家者也。童子不杖,不杖者不免,当室则杖而免。免冠之细,别以次成人也。“緦者其免也”,言免乃有緦服也。
  ○緦音思。冠之,古乱反。或问曰:“杖者何也?”怪其义各异。曰:“竹、桐一也。故为父苴杖,苴杖,竹也。为母削杖,削杖,桐也。”言所以杖者义一也,顾所用异耳。
  ○苴,七馀反。削,悉若反。或问曰:“杖者以何为也?”怪所为施。曰:“孝子丧亲,哭泣无数,服勤三年,身病体羸,以杖扶病也。言得杖乃能起也。数,或为“时”。
  ○羸,力垂反,劣也,疲也。则父在不敢杖矣,尊者在故也。堂上不杖,辟尊者之处也。堂上不趋,示不遽也。此孝子之志也,人情之实也,礼义之经也。非从天降也,非从地出也,人情而已矣。”父在不杖,谓为母丧也。尊者在不杖,辟尊者之处不杖。有事不趋,皆为其感动,使之忧戚也。
  ○辟音避。处,昌虑反,下同。遽,其虑反。
  [疏]“亲始”至“实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初死三日以来,居丧哭踊,悲哀疾痛之意也。
  ○“鸡斯”者,笄,谓骨笄。纚,谓縚发之缯。言亲始死,孝子先去冠,唯留笄纚也。“徒跣”者,徒,空也,无屦而空跣也。
  ○“扱上衽”者,上衽,谓深衣前衽,扱之於带,以号踊履践为妨,故扱之。
  ○“交手哭”者,谓交手拊心而为哭也。
  ○“伤肾、乾肝、焦肺”者,言肺在上,性近於燥,故云“焦”。肝近肺,故云“乾”。肾近下,故云“伤”。言近下,性多润而为伤矣。举此三者,五藏俱伤可知也。
  ○“不举火”者,哀痛之甚,情不在食,故“不举火”也。言旁亲以下,食不可废,故“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”。糜厚而粥薄,薄者以饮之,厚者以食之。
  ○注“亲父”至“为里”。
  ○正义曰:凡云“亲”者,包之五服也。以此经悲哀之甚,故知“父母也”。云“鸡斯当为笄纚”者,以经“鸡斯”二字不当始死者之义,声与“笄纚”相涉,故云“笄纚”也。云“亲始死去冠”者,《檀弓》云:“始死,羔裘玄冠者易之。”是“去冠”也。云“二日乃去笄纚”者,以《士丧礼》云“小敛髻发”,是死二日,故云“乃去笄纚”也。云“上衽,深衣之裳前”者,言既始死,朝服易之,故知著深衣。案《深衣》篇云“续衽钩边”,故知此衽,深衣之衽。案深衣衽当旁,此云“深衣之裳前”者,既“扱之”,恐履践为妨,故解为“裳前”也。其实衽象小要属裳处皆狭,旁与在前俱得衽名,但所扱之处当衽也。案《公羊传》云,昭公以衽受於齐之唁礼,亦谓裳当前者也。
  ○注“爵踊,足不绝地。辟,拊心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爵踊,似爵之跳也,其足不离於地也。“殷殷田田,如坏墙然”者,言将欲崩倒也。云“辟,拊心”者,《尔雅 释训》文。
  ○“望望然”者,瞻望之意也。
  ○“汲汲然”者,促急之情也。
  ○“皇皇然”者,意彷徨也。
  ○“其往送也如慕”者,如孺子啼慕於母也。
  ○“其反也如疑”者,不知神之来否,如人之有疑也。
  ○“亡矣丧矣”者,丧亦亡也。重言之者,丁宁之也。若似人之逃,不复来也。
  ○“故哭泣辟踊,尽哀而止矣”者,以其不可复见,故反哭之时,“哭泣辟踊”,尽哀而休止也。“心怅焉怆焉”者,此明反哭之后,虞祭之时也。
  ○“祭之宗庙,以鬼享之”者,谓虞祭於殡宫神之所在,故称“宗庙”。“以鬼享之”,尊而礼之,冀其魂神复反。也。“成圹而归”者,此明葬之后,犹居庐枕块,不敢入於室处也。
  ○“故哭泣无时”者,此明终丧思慕之心也。“服勤”者,言服处忧劳勤苦也。
  ○“人情之实也”者,言非诈伪假为之事,人情悲慕之实也。
  ○“或问曰:死三日而后敛者,何也”,此记者假设问“三日而后敛”之意也。“三日敛”者,以士言之,则大敛也;明大夫以上言之,则小敛也。此经凡言“亦”者,“亦”以俟其生。制三日者,俟其生也。若三日不生,於后“亦不生”矣也。非但不生,“孝子之心,亦益衰矣”。“衣服之具,亦可以成矣。亲戚之远者,亦可以至矣”。
  ○“或问曰:冠者不肉袒,何也”者,此解冠必不袒,袒必不冠之意也,又明孝子身有病,阙其居丧所以礼矣。此冠不居肉袒者,谓心既悲哀,肉袒形亵,故不可亵其尊服而冠也,若有吉事而内心肃敬,则虽袒而著冠也,故《郊特牲》云“君袒而割牲”是也。
  ○“或问曰:免者以何为也”者,此怪成人肉袒之时须著免。今非成人,肉袒亦有著免,故问之云:免者以何所为?
  ○“曰:不冠者之所服也”,此答问之辞也。不冠,谓未冠童子之所服,以未冠,故著免也。
  ○“礼曰:童子不緦”者,此《丧服》正经之文,记者引之,故称“礼曰”。“童子不緦”者,言不为族人著緦服也。
  ○“唯当室緦”者,谓童子无父兄当室,主於家事,唯此当室之童,乃为族人著緦服。
  ○“緦者其免也”者,作记者云:所以此童子为族人得著緦者,以其无父兄当室之时,即著免也。以其无父兄,而可依理故得为族人著緦服也。
  ○“当室则免而杖矣”者,又明童子得免所由。以其孤儿当室,则得免而杖,为族人得著緦也。若童子不当室,则不得免及杖也。
  ○注云“免冠之细别,以次成人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解当室所著之意也。言免是冠之流例也。童子当室,亚次成人,故得著免也。云“緦者其免也”者,叠出经文也,言免乃有緦服也。郑出緦其免之意,言内为父母著免,乃有族人緦服。言緦服由於著免,是所以緦者,由有免故也。
  ○“或问曰:杖者何也”者,此明问居丧有杖,为父母乃异,何意如此,故问之。
  ○“竹、桐一也”,言为父竹,为母桐,孝子之意,其义一也。言孝子奉亲用心是一,但取义有异,故竹、桐而殊也。
  ○“故为父苴杖,苴杖,竹也”者,父是尊极,故为之苴杖。言苴恶之物以为杖,自然苴恶之色唯有竹也,故云“苴杖,竹也”。“为母削杖,削杖,桐也”,言为母屈於父,不同自然苴恶之色也,故用削杖。其杖虽削,情同於父,故云“削杖,桐也”。“桐”,为是同父之义,故不用馀木也。或解云:竹节在外,外,阳之象,故为父矣;桐节在内,内,阴之类也,故为母也。
  ○“或问曰:杖者,以何为也”者,此问孝子居丧,何以须杖之意也。
  ○“父在不敢杖矣,尊者在故也”者,为母亲对父之时,不敢据杖,以尊者在,故不敢也。
  ○“堂上不杖,辟尊者之处也”者,所以为母堂上不敢杖者,堂上是父之所在,辟尊者之处,所以为母堂上故不杖也。“堂上不趋,示不遽也”者,言孝子为母,所以堂上不为丧趋者,示父以间暇不促遽也。若堂上而趋,则感动父情,使父忧戚,故不杖、不趋,冀不悲哀於父也。此孝子之志意,人情之实事。


 
卷五十七 服问第三十六

 卷五十七 服问第三十六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《服问》者,善其问以知有服而遭丧所变易之节也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服问》者,以其善问,以知有服而遭丧所变易之节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丧服》也。”
  《传》曰“有从轻而重”,公子之妻为其皇姑;皇,君也。诸侯妾子之妻,为其君姑齐衰,与为小君同。舅不厌妇也。
  ○《传》,此引《大传》文也。从如字,范才用反。为其,于伪反,注及下皆同。齐衰,上音咨,下七雷反,后放此。厌,於涉反,下同。“有从重而轻”,为妻之父母;妻齐衰而夫从緦麻,不降此等,当非服差。
  ○差,初隹反,又初宜反,下同。“有从无服而有服”,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;谓为公子之外祖父母、从母緦麻。“有从有服而无服”,公子为其妻之父母。凡公子厌於君,降其私亲。女君之子不降也。《传》曰:“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,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。”为其母之党服,则不为继母之党服。虽外亲,亦无二统。三年之丧既练矣,有期之丧既葬矣,则带其故葛带,绖期之绖,服其功衰。“带其故葛带”者,三年既练,期既葬,差相似也。绖期之葛绖,三年既练,首绖除矣。为父,既练,衰七升;母既葬,衰八升。凡齐衰,既葬,衰或八升,或九升,服其功衰,服粗衰。期音基,下及注皆同。有大功之丧,亦如之。大功之麻,变三年之练葛,期既葬之葛带,小於练之葛带,又当有绖,亦反服其故葛带,绖期之绖,差之宜也。此虽变麻服葛,大小同耳,亦服其功衰。凡三年之丧既练,始遭齐衰、大功之丧,绖带皆麻。小功无变也。无所变於大功、齐衰之服,不用轻累重也。
  ○累,劣彼反,又力伪反。麻之有本者,变三年之葛。有本,谓大功以上也。小功以下,澡麻断本。
  ○上,时掌反。澡音早。断,下管反,下文同。既练,遇麻断本者,於免绖之。既免去绖,每可以绖必绖,既绖则去之。虽无变,缘练无首绖,於有事则免绖如其伦。免无不绖,绖有不免,其无事则自若练服也。
  ○免音问,下及注“不免”者皆同。去,起吕反,下同。小功不易丧之练冠,如免,则绖其緦、小功之绖,因其初葛带。緦之麻不变小功之葛,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,以有本为税。税亦变易也。小功以下之麻,虽与上葛同,犹不变也。此要其麻有本者乃变之耳。《杂记》曰“有三年之练冠,则以大功之麻易之,唯杖屦不易”也。
  ○为税,上如字,下吐外反,注及下皆同。要,一遥反。殇长、中,变三年之葛,终殇之月筭,而反三年之葛。是非重麻,为其无卒哭之税。下殇则否。谓大功之亲,为殇在緦、小功者也。所以变三年之葛,正亲亲也。“三年之葛”,大功变既练麻,衰变既虞、卒哭。凡丧卒哭,受麻以葛。殇以麻终丧之月数,非重之而不变,为殇未成人,文不缛耳。“下殇则否”,言贱也。男子为大功之殇中从上,服小功。妇人为之中从下,服緦麻。
  ○长,丁丈反。筭,徐音蒜,悉乱反。重,直勇反,徐治龙反,注同。为,于伪反,注“除为殇在緦”皆同。缛音辱,繁饰也。君为天子三年,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。外宗,君外亲之妇也。其夫与诸侯为兄弟服斩,妻从服期。诸侯为天子服斩,夫人亦从服期。《丧大记》曰:“外宗,房中南面。”
  ○君为,于伪反,后音皆同,注“诸侯为天子”,下注“亦为此三人”、“士为国君”同。世子不为天子服。远嫌也。不服,与畿外之民同也。
  ○远,于万反。畿音祈。君所主:夫人妻、大子、適妇。言妻,见大夫以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。
  ○大子音泰,下及注同。適,丁历反,下同。见,贤遍反。大夫之適子为君、夫人、大子,如士服。大夫不世子,不嫌也。士为国君斩,小君期。大子君服斩,臣从服期。君之母非夫人,则群臣无服,唯近臣及仆、骖乘从服,唯君所服服也。妾,先君所不服也。礼,庶子为后,为其母緦。言“唯君所服”,伸君也。《春秋》之义,有以小君服之者。时若小君在,则益不可。
  ○骖,七南反。乘音剩。为,于伪反,下“为其母”同。伸音申。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,出亦如之,当事则弁绖。大夫相为亦然。为其妻,往则服之,出则否。弁绖,如爵弁而素,加绖也。不当事则皮弁。出,谓以他事,不至丧所。
  ○钖,思历反。凡见人无免绖,虽朝於君无免绖,唯公门有税齐衰。《传》曰:“君子不夺人之丧,亦不可夺丧也。”见人,谓行求见人也。“无免绖”,绖重也。税,犹免也。古者说或作税。有免齐衰,谓不杖齐衰也。於公门有免齐衰,则大功有免绖也。
  ○免绖音勉,去也,下“无免绖”并注皆同,徐并音问,恐非。朝,直遥反。税,吐活反,注同。说,吐活反,又始锐反。《传》曰:“罪多而刑五,丧多而服五。上附下附,列也。”列,等比也。
  ○罪本或作辠,正字也,秦始皇以其似“皇”字,改为“罪”也。上,时掌反。列,徐音例,注同,本亦作例。比,必利反。
  [疏]“传曰”至“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四条明从服轻重之异也。
  ○“传曰”,皇氏云:“此言‘传曰’者,即前《大传》之篇,则服术有六,不指其人。”今各以其人明之。或可“传曰”者,是旧有成传,记者引之,则非前《大传》篇也。故下文“罪多而刑五,丧多而服五记”者,皆引此旧传而记之。
  ○“有从轻而重,公子之妻为其皇姑”者,公子,谓诸侯之妾子也;皇姑,即公子之母也。诸侯在,尊厌妾子,使为母练冠;诸侯没,妾子得为母大功。而妾子妻不辨诸侯存没,为夫之母期也。其夫练冠,是轻也;而妻为期,是重。故云“有从轻而重”也。而谓之“皇姑”者,皇,君也。此妾既贱,若惟云“姑”,则有嫡女君之嫌。今加“皇”字,自明非女君,而此妇所尊与女君同,故云“君姑”也。
  ○“有从无服而有服,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”者,谓公子之外祖父母也。公子被厌,不服己母之外家,是“无服”也。妻犹从公子而服公子外祖父母、从母緦麻,是“从无服而有服”也。
  ○“有从有服而无服,公子为其妻之父母”者,虽为公子之妻,犹为父母期,是“有服”也。公子被厌,不从妻服父母,是“从有服而无服”也。
  ○注“谓为公子之外祖父母、从母緦麻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唯云“公子外兄弟”,知非公子姑之子者,以《丧服小记》云:“夫之所为兄弟服,妻皆降一等。”夫为姑之子緦麻,妻则无服。今公子之妻为之有服,故知“公子之外祖父母、从母”也。此等皆小功之服。凡小功者,谓为兄弟,若同宗,直称兄弟,以外族,故称“外兄弟”也。
  ○“传曰: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”者,此明“继母之党”,亦是旧传之辞,事异於上,故更称“传曰”也。
  ○“三年之丧既练矣,有期之丧既葬矣”者,谓“三年之丧”练祭之后,又当“期丧既葬”之节也。
  ○“则带其故葛带”者,“故葛带”,谓三年练葛带也。今期丧既葬,男子则应著葛带,与三年之葛带粗细正同。以父葛为重,故“带其故葛带”。“绖期之绖”者,谓三年练后,首绖既除,故绖期之葛绖。若妇人练后,麻带除矣,则绖其故葛绖,带期之麻带,以其妇人不葛带故也。
  ○“服其功衰”者,功衰,谓服父之练之功衰也。
  ○注“带其”至“粗衰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三年既练,期既葬,差相似也”者,三年既练,要带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,期之既葬,其带亦然,故云“差相似”。但父带为重,故“带其故葛带”也。云“绖期之葛绖,三年既练,首绖除矣”者,以三年既练,男子除於首,是男子首绖除矣,其首空,故“绖期之葛绖”。此文主於男子也。若妇人则首绖练之故葛绖;练后麻带已除,则要绖期之麻带也。云“为父既练衰七升”者,以《间传》称“斩衰三升,既虞、卒哭,受以成布六升”,则知既练,衰七升也。云“母既葬衰八升”者,此言八升者误,当云“七升”,故《间传》云:“为母疏衰四升,受以成布七升。”是既葬受时为母衰七升也。云“凡齐衰既葬,衰或八升,或九升”者,以父之既练,母之既葬,衰皆七升,其齐衰仍有八升、九升,故更言之。八升者,是正服齐衰,或有九升者,是义服齐衰也。云“服其功衰,服粗衰”者,功,即粗也。言齐衰既有八升、九升服也,其粗者谓七升,父之衰也。经不云“服其父衰”,而云“功衰”者,经称三年之衰,则父为长子、及父卒为母,皆是三年。今期丧既葬,反服其服,若言功衰,总道三人,故不得特言“服父衰”也。母丧既练,虽衰八升,与正服既葬齐衰同,以母服为重,亦服母之齐衰也。皇氏云:“谓三年既练之后,初遭期丧。”今谓此经亦三年未练之前,初有期丧未葬,为前三年之衰为练祭,至期既葬,乃带其故葛带,绖期之葛绖也。必知其期丧未葬已前,得为三年练祭者,《杂记》篇云:“三年之丧既顈,其练祥皆行。”彼谓后丧亦三年,既顈之后,得行前三年之丧练祭,则知后丧期年未顈之前,得为三年之丧而行练也。熊氏云“为母既葬,衰八升”,言父在为母也。今郑注云“为父既练,衰七升,为母既葬,衰八升”矣;又经云“三年之丧既练”,皆为父卒为母。今熊氏云“父在为母”,其义非也。
  ○“有大功之丧,亦如之”者,此明三年之丧练后,有大功之丧也。“大功之丧”者,为大功丧既葬以前,经云“期之丧既葬”,则此大功之丧亦“既葬”。不云“既葬”者,从上省文也。“亦如之”者,言亦带其故葛带,绖期之葛绖也,故云“亦如之”。
  ○注“大功”至“皆麻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大功初死之麻,变三年练后之葛,首、要皆麻矣,故《间传》谓之“重麻”也。云“期既葬之葛带”者,谓大功既葬,葛带以次差之,三寸有馀。三年练之葛带,以次差之,则四寸有馀。大功既葬葛带,小於练之葛带,故反服练之故葛带也。又大功既葬者,首绖四寸有馀,若要服练之葛带,首服大功既葬之葛绖,既粗细相似,不得为五分去一为带之差,故首绖与期之绖,五寸有馀,进与期之既葬同也,故云“绖期之绖”,是差次之宜也。此注亦主於男子矣。其妇人之服,於下《间传》篇具释也。云“此虽变麻服葛,大小同耳”者,大功初丧服麻之时,首绖五寸馀,要带四寸馀,大功既葬之后,首绖应合四寸馀,要带本合三寸馀。既服练之要带四寸馀,则其首绖合五分加一成五寸馀也。是大功初死之麻,齐衰既葬之葛,与初死之麻大小同,故云“此虽变麻服葛,大小同耳”。云“亦服其功衰”者,亦上文也。“服其功衰”,谓服父之练衰也。以大功初丧者,衰七升、八升、九升,既葬之后,则有十升,然服父七升也。云“凡三年之丧,既练始遭齐衰、大功之丧,绖带皆麻”者,《间传》篇云“斩衰既练,遭大功之丧,既重麻”。则知斩衰既练,遭齐衰,灼然重麻,故云“绖带皆麻”也。此熊氏、皇氏之说。检勘郑意,其义然也。崔氏云:“此经大功之丧,承前经之下,既有三年之练,又有期丧既葬,合大功既葬之后,故带其练之故葛带,绖期之葛绖。於此经文其义得通,然於《间传》之文於义不合。”案《间传》“斩衰既虞、卒哭,遭齐衰之丧”,又云“既练遭大功之丧”,文各别,则此经文“大功”,唯据三年练后,不合期丧既葬也。注云“男子绖期之葛绖,妇人带期之葛带”,其误者为期绖、期带,谓其大功之绖、大功之带。然於郑注,其义稍乖也。当以熊、皇为正也。
  ○“小功无变也”,谓凡常小功,无变於大功以上之服。言先有大功以上丧服,今遭小功之丧,无变於前服,不以轻服减累於重也。
  ○“麻之有本者,变三年之葛”者,谓大功以上为带者,麻之根本并留之,合纠为带。如此者,得变三年之练葛。若麻之无本,谓小功以下,其绖澡麻断本,是麻之无本,不得变三年之葛也。言“变三年葛”,举其重者,其实期之葛有本者,亦得变之矣。
  ○“既练遇麻断本”者,此明斩衰既练之后,遭小功之丧,虽不变服,得为之加绖也。既练之后,遭遇麻之断本,小功之丧。
  ○“於免绖之”者,以练无首绖,於小功丧有事於免之时,则为之加小功之绖也。
  ○“既免去绖”者,谓小功以下之丧,敛殡事竟,既免之后,则脱去其绖也。
  ○“每可以绖”者,谓於小功以下之丧,当敛殡之节,每可以绖之时,必为之加麻也。
  ○“既绖则去之”者,谓不应绖之时,则去其绖,自若练服也。
  ○注“虽无”至“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有事则免绖如其伦”者,伦,谓伦类。虽为之不变服,其应免绖之时,如平常有服之伦类也。云“免无不绖”者,解经“於免绖之”。於是免之时必著绖,则大敛、小敛之节,众主人必加绖也。云“绖有不免”者,解经“每可以绖必绖”也。云“绖”,谓不免,但云“绖”者,谓既葬之后,虞及卒哭之节,但著绖,不有免,以服成故也,是“绖有不免”者也。
  ○“小功不易丧之练冠”者,言小功以下之丧,不合变易三年丧之练冠,其期之练冠亦不得易也。
  ○“如免,则绖其緦、小功之绖”者,谓如当緦、小功著免之节则首绖,其緦与小功之绖,所以为后丧緦、绖者,以前丧练冠首绖已除故也。上经云“小功不易”,明緦不易。下经云“緦、小功之绖”,兼言“緦”者,恐免绖不及緦故也。前经已云“於免绖之”,此经又云“如免则绖”者,前经但云“绖”,不云“练冠”,恐小功以下不得改前丧练冠,故重言之也。“因其初葛带”者,言小功以下之丧,要中所著,仍因其初丧练葛带。上文云“期丧既葬,则带练之故葛带”,此小功以下之丧,亦著练之“初葛带”,不云“故”而云“初”者,以期初丧之时,变练之葛带为麻。期既葬之后,还反服练之故葛带,故言“故”也。谓其小功以下之丧,不变练之葛带,故云“初葛带”也。
  ○“緦之麻不变小功之葛,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”者,谓以轻丧之麻,本服既轻,虽初丧之麻,不变前重丧之葛也。
  ○“以有本为税”者,税,谓变易也。所以“緦之麻不变小功”者,以其緦与小功麻绖既无本,不合税变前丧,唯大功以上麻绖有本者,得税变前丧也。
  ○注“税亦”至“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税亦变易”者,以一经之内有变、有税两文,故言“税亦变易”也。云“此要其麻有本者乃变上耳”者,“麻有本”,谓大功以上麻绖有本,为重下服,乃变上服,大功得变期,期得变三年也。云“《杂记》曰:有三年之练冠,则以大功之麻易之”者,所以引此者,欲明大功之麻,非但得易期丧之葛,亦得易三年练冠之葛也。
  ○“殇长、中,变三年之葛”者,此论成人小功、緦麻,不得易前丧之葛,又论殇在小功、緦麻,得易三年葛也。“殇长,中”者,谓本服大功之丧,今乃降在长、中殇,男子则为之小功,妇人为长殇小功,中殇则緦麻。如此者,得变三年之葛也。
  ○“终殇之月筭”者,谓著此殇丧服之麻,终竟此殇之月筭数,如小功则五月,緦麻则三月。
  ○“而反三年之葛”者,此著麻月满,还反服三年之葛也。
  ○“是非重麻,为其无卒哭之税”者,言服殇长、中之麻不改,又变三年之葛,是非重此麻也。所以服不改,又变前丧葛者,以殇服质略,初死服麻已后,无卒哭之时税麻服葛之法,以其质略,其文不缛故也。“下殇则否”者,以大功以下殇,谓男子、妇人俱为之緦麻,其情既轻,则不得变三年之葛也。案上文“麻之有本”得变三年之葛,则齐衰下殇虽是小功,亦是麻之有本,故《丧服小记》云:“下殇小功带澡麻,不绝本。”然齐衰下殇,乃变三年之葛。今大功长殇麻既无本,得变三年之葛者,以其殇服质略,无虞、卒哭之税,故特得变之。若成人小功、緦麻,麻既无本,故不得变也。
  ○注“谓大”至“服緦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大功之亲,为殇在緦、小功”者,以前文云緦、小功不得变上服,则此得变三年之葛,亦是緦麻、小功也。殇长、中在小功、緦者,本大功之亲耳。云“正亲亲也”者,以大功之亲,其殇所以得变三年之葛者,以大功是“正亲亲”,故重其殇也。云“三年之葛,大功变既练”者,则《杂记》篇云“三年之练冠,则以大功之麻易之”是也。云“齐衰变既虞、卒哭者,齐衰初丧,得变三年既虞、卒哭,则下《间传》篇云“斩衰之丧,既虞、卒哭,遭齐衰之丧。轻者包,重者特”是也。云“为殇未成人,文不缛耳”者,缛,谓数也,谓礼文繁数。若成人以上,则礼繁数,故变麻服葛。今殇是未成人,唯在质略,无文饰之繁,数故不变麻服葛也。云“男子为大功之殇中从上,服小功。妇人为之中从下,服緦”者,《丧服传》文。
  ○“君为天子三年”者,谓列国诸侯之君,为天子三年也。
  ○“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”者,言诸侯夫人为天子,如诸侯外宗之妇为君也。诸侯外宗之妇为君期,则夫人为天子亦期也,故云“如外宗之为君”。诸侯为天子服斩衰,《丧服》正文。此《记》载之者,谓以“夫人如外宗之为君”起文,以君与夫人,故知将欲明诸侯夫人为天子,故载“君”为文之首也。
  ○注“外宗”至“南面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外宗,君外亲之妇也”者,其夫既是君之外姓,其妇即是外宗也。云“其夫与诸侯为兄弟,服斩,妻从服期”者,谓夫与诸侯为兄弟之亲,在於他国。诸侯既死,来为之服,当尊诸侯,不继本服之亲,故皆服斩,其妻从服期也。云“诸侯为天子服斩,故夫人亦从服期”,是为夫之君如外宗也。熊氏云:凡外宗有三,案《周礼》,外宗之女有爵,通卿大夫之妻,一也;《杂记》云“外宗为君夫人,犹内宗”,是君之姑姊妹之女、舅之女、从母之女皆为诸侯服斩,为夫人服期,是二也;此文“外宗”,是诸侯外宗之妇也,若姑之子妇、从母子妇,其夫是君之外亲,为君服斩,其妇亦名“外宗”,为君服期,是三也。内宗有二者,案《周礼》云内女之有爵,谓其同姓之女悉是,一也;《杂记》云“内宗者,是君之五属之内女”,是二也。引《丧大记》曰“外宗,房中南面”者,证“外宗”之义也。
  ○“世子不为天子服”者,此明诸侯世子有继世之道,所以远嫌,不为天子服也。
  ○“君所主夫人妻、大子、適妇”者,此三人既正,虽国君之尊,犹主其丧也。非此则不主也。言“妻”,欲见大夫以下亦为妻及適子、適妇为主也。
  ○“大夫之適子为君、夫人、大子,如士服”者,此明大夫適子为君、夫人、大子之服,是大夫无继世之道,其子无嫌,得为君与夫人及君之大子著服如士服也。
  ○“君之母非夫人,则群臣无服”者,若君母是嫡夫人,则群臣为服期。今君母非夫人,君为之服緦,则群臣为之无服也。
  ○“唯近臣及仆、骖乘从服”者,近臣,谓阍寺之属;仆,御车者也;骖,车右也。君之母非夫人,贵臣乃不服,而此诸臣贱者,随君之服也,故云“从服”。
  ○“唯君所服服也”者,君服緦,则此等之人亦服緦,故云“唯君所服服也”。
  ○注“妾先”至“不可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妾,先君所不服也”者,天子、诸侯为妾无服,唯大夫为贵妾服緦,故知“妾,先君所不服”。云“礼,庶子为后,为其母緦”者,案《丧服》緦麻章云“庶子为父后者,为其母”是也。云“言唯君所服,伸君也”者,若其不为后,则为母无服,故《丧服记》云:“公子为其母练冠,麻衣縓缘。”今以为君得著緦麻服,是伸君之尊也。君既服緦,是近臣得从君服也,此谓礼之正法。云“《春秋》之义,有以小君服之者”,郑既以正礼言之,又引《春秋》之时不依正礼者,有以为小君之服服其妾母者,是文公四年“夫人风氏薨”,是僖公之母成风也。又昭十一年夫人归氏薨,是昭公之母齐归也。皆乱世之法,非正礼也。案《异义》云:“妾子立为君,得尊其母,立以为夫人否?今《春秋公羊》既说:‘妾子立为君,母得称夫人,故上堂称妾,屈於適也,下堂称夫人,尊於国也。云子不得爵命父妾,子为君得爵命其母者,以妾在奉授於尊者,有所因缘故也。’《穀梁传》曰:鲁僖公立妾母成风为夫人,是子爵於母,以妾为妻,非礼也。故《春秋左氏》说:‘成风妾,得立为夫人,母以子贵,礼也。’许君谨案:舜为天子,瞽瞍为士,起於士庶者,子不得爵父母也。至於鲁僖公得尊母成风为小君,经无讥文,从《公羊》、《左氏》之说。”郑则从《穀梁》之说。故《异义驳》云:“父为长子三年,为众子期,明无二適也。女君卒,继摄其事耳,不得复立为夫人。”如郑《驳》之言,则此云《春秋》小君服之者,是灼然非礼也。云“时若小君,在则益不可”者,其小君无,而以夫人服之,已为不可,今小君既在,而以夫人服妾母,弥益不可,故云“益不可”也。
  ○“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”者,此明君为卿大夫之丧,成服之后,著锡衰以居也。
  ○“出亦如之”者,出,谓以他事而出,不至丧所,亦著锡衰,其首则服皮弁。
  ○“当事则弁绖”者,君行,往吊卿大夫,当大敛及殡,并将葬启殡,当如此之事,则首著弁绖,身衣锡衰。若於士,虽当事,首服皮弁,故《士丧礼》云“君视大敛”,注云“皮弁服袭裘”是也。
  ○“大夫相为亦然”者,亦如君於卿大夫也。不当事则皮弁,当事则弁绖,故《杂记》云“大夫与殡,亦弁绖”是也。大夫於士,士虽当事,亦皮弁也。
  ○“为其妻,往则服之,出则否”者,谓公於卿大夫之妻,及卿大夫相为其妻,往临其丧则服锡衰,不恒著之以居,若馀事之出,则不服也。言居亦不服,其当殡敛之事亦弁绖也。
  ○“凡见人无免绖”者,谓己有齐衰之丧,无免去绖,重故也。
  ○“虽朝於君无免绖”者,以绖重,纵往朝君,亦无免税於绖也。
  ○“唯公门有税齐衰”者,谓己有不杖齐衰之丧,至公门税去其衰,绖犹不去也。若杖齐衰及斩衰,虽入公门,衰亦不税也。其大功非但税衰,又免去绖也。
  ○“传曰:君子不夺人之丧,亦不可夺丧也”,解“朝君无免绖之意”,引旧《记》以明之。言君所以许臣不免绖而入朝,以君子之人以己恕物,不可夺人丧礼,使之免绖,故许著绖也。“亦不可夺丧也”,非但不夺人丧,亦不可自夺丧,所以己有重丧,犹绖以见君,申己丧礼也。
  ○注“有免”至“绖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“不杖齐衰”者,案上《曲礼》篇云:苞屦不入公门。藨屦,杖齐衰之屦,既不得入也。此云“税齐衰”,明“不杖齐衰”也。云“於公门有免齐衰,则大功有免绖也”者,郑以绖重於齐衰,不杖齐衰虽脱,亦不免绖。以差次约之,则大功非但脱衰,又免去其绖也。
  ○“罪多”至“列也”者,列,等也。言罪之与丧,其数虽多,其限同五,其等列相似,故云“列也”。


 
卷五十七 间传第三十七

 卷五十七 间传第三十七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名《间传》者,以其记丧服之间轻重所宜也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间传》者,以其记丧服之间轻重所宜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丧服》。
  斩衰何以服苴?苴,恶貌也,所以首其内而见诸外也。斩衰貌若苴,齐衰貌若枲,大功貌若止,小功、緦麻容貌可也。此哀之发於容体者也。有大忧者,面必深黑。止,谓不动於喜乐之事。枲,或为“似”。
  ○苴,七余反。见,贤遍反。齐音咨,下同。枲,思里反。乐音洛。斩衰之哭,若往而不反;齐衰之哭,若往而反;大功之哭,三曲而偯;小功、緦麻,哀容可也。此哀之发於声音者也。三曲,一举声而三折也。偯,声馀从容也。
  ○偯,於起反,《说文》作“{依心}”,云“痛声”。折,之设反。从,七容反。斩衰唯而不对,齐衰对而不言,大功言而不议,小功、緦麻议而不及乐。此哀之发於言语者也。议,谓陈说非时事也。
  ○唯,于癸反,徐以水反。斩衰三日不食,齐衰二日不食,大功三不食,小功、緦麻再不食,士与敛焉,则壹不食。故父母之丧,既殡食粥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;齐衰之丧,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;大功之丧,不食醯酱;小功、緦麻,不饮醴酒。此哀之发於饮食者也。父母之丧,既虞、卒哭,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;期而小祥,食菜果;又期而大祥,有醯酱;中月而禫,禫而饮醴酒。始饮酒者,先饮醴酒;始食肉者,先食乾肉。先饮醴酒食乾肉者,不忍发御厚味。
  ○与音预。敛,力验反。粥,之六反。溢音逸,刘音实,二十两也。莫音暮。疏食音嗣,下“疏食”同。醯本亦作,呼兮反,下同。醴音礼。期音基,下及注皆同。中,如字,徐丁仲反。禫,大感反。父母之丧,居倚庐,寝苫枕块,不说绖带。齐衰之丧,居垩室,芐翦不纳。大功之丧,寝有席。小功、緦麻,床可也。此哀之发於居处者也。父母之丧,既虞、卒哭,柱楣翦屏,芐翦不纳。期而小祥,居垩室,寝有席。又期而大祥,居复寝。中月而禫,禫而床。芐,今之蒲萍也。
  ○倚,於绮反。寝,本亦作“寝”,七审反。苫,始占反。枕,之鸩反。块,苦对反,又苦怪反。说,吐活反。芐,户嫁反。翦,子贱反。床,徐仕良反。柱,知矩反,一音张炷反。楣音眉。复音伏。斩衰三升,齐衰四升、五升、六升,大功七升、八升、九升,小功十升、十一升、十二升。緦麻十五升,去其半,有事其缕,无事其布曰“緦”。此哀之发於衣服者也。此齐衰多二等,大功、小功多一等。服主於受,是极列衣服之差也。
  ○去,起吕反,下“去麻”同。缕,力主反。差,初佳反,后放此。斩衰三升,既虞、卒哭,受以成布六升,冠七升。为母疏衰四升,受以成布七升,冠八升。去麻服葛,葛带三重。期而小祥,练冠縓,缘要绖不除。男子除乎首,妇人除乎带。男子何为除乎首也?妇人何为除乎带也?男子重首,妇人重带。除服者先重者,易服者易轻者。又期而大祥,素缟麻衣。中月而禫,禫而纤,无所不佩。葛带三重,谓男子也,五分去一而四纠之。带既变,变因为饰也。妇人葛绖,不葛带。旧说云:“三纠之,练而带去一股。”去一股则小於小功之绖,似非也。易服,谓为后丧所变也。妇人重带,带在下体之上,妇人重之,辟男子也。其为带,犹五分绖去一耳。《丧服小记》曰“除成丧者,其祭也,朝服缟冠”。此素缟者,《玉藻》所云:“缟冠素纰,既祥之冠。”麻衣十五升,布亦深衣也。谓之“麻”者,纯用布,无采饰也。大祥,除衰杖。黑经白纬曰“纤”。旧说:“纤冠者,采缨也。”无所不佩,纷帨之属,如平常也。纤,或作“綅”。
  ○为母,于伪反,下注“为后”同。重,直龙反,注“三重”同。縓,七恋反。缘,徐音掾,悦绢反。要,一遥反。缟,古老反,又古报反,注同。纤,息廉反,注同。去,起吕反,下同。纠,居黝反,下同。股音古。辟音避。朝,直遥反。纰,婢反反,又音繟。纬音谓。纷,芳云反。帨,始锐反。綅,徐息廉反,又音侵。易服者何为易轻者也?因上说而问之。斩衰之丧,既虞、卒哭,遭齐衰之丧。轻者包,重者特。说所以易轻者之义也。“既虞、卒哭”,谓齐衰可易斩服之节也。轻者可施於卑,服齐衰之麻,以包斩衰之葛,谓男子带,妇人绖也。重者宜主於尊,谓男子之绖,妇人之带,特其葛不变之也。此言“包”、“特”者,明於卑可以两施,而尊者不可贰。既练,遭大功之丧,麻葛重。此言大功可易斩服之节也。斩衰已练,男子除绖而带独存,妇人除带而绖独存,谓之单。单,独也。遭大功之丧,男子有麻绖,妇人有麻带,又皆易其轻者以麻,谓之重麻。既虞、卒哭,男子带其故葛带,绖期之葛绖,妇人绖其故葛绖,带期之葛带,谓之重葛。
  ○重,直龙反,注及下“不言重”、“言重者”同。
  [疏]“斩衰”至“者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居丧外貌轻重之异。
  ○“苴,恶貌也”者,苴是黎黑色,故为“恶貌也”。
  ○“大功貌若止”者,止,平停不动也。大功转轻,心无斩剌,故貌不为之变,又不为之倾,故貌若止於二者之间。衰因锻布,带屦亦轻。其绖色用枲同者,自别表义耳。
  ○“斩衰之哭,若往而不反”者,若,如也。言斩衰之哭,一举而乃气绝,如似气往而不却反声也。
  ○“哀容可也”者,言小功、緦麻,其情既轻,哀声从容,於理可也。
  ○“斩衰唯而不对”者,但“唯”於人,不以言辞而对也。皇氏以为亲始死,但“唯”而已,不以言对。案《杂记》云三年之丧,对而不问。为在丧稍久,故对也。
  ○“大功言而不议”者,大功稍轻,得言他事,而不议论时事之是非。《杂记》云:“齐衰之丧,言而不语。”彼谓言己事,故郑彼注云:“言,言己事也。为人说为‘语’。”与此“言”异也。
  ○“斩衰三日不食”者,谓三日之内。《孝经》云“三日而食”者,谓三日之外乃食也。
  ○“齐衰二日不食”者,皇氏云:谓正服齐衰也。《丧大记》云“三不食”者,当是义服齐衰。“小功、緦麻再不食”者,《丧大记》云:壹不食,再不食。则是壹不食,谓緦麻;再不食,谓小功也。与此不同者,熊氏云:“异人之说,故其义别也。”
  ○“父母之丧,既虞、卒哭”者,此明父母终丧以来所食之节也。
  ○“又期而大祥,有醯酱”者,谓至大祥之节,食醯酱。则小祥食菜果之时,但用盐酪也。若不能食者,小祥食菜果之时,得用醯酱也。故《丧大记》云:“小祥食菜果,以醯酱。”
  ○“中月而禫,禫而饮醴酒”,又云“食肉者,先食乾肉”,《丧大记》云“祥而食肉”者,异人之说,故不同也。
  ○注“先饮”至“厚味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醴酒味薄,乾肉又涩,所以先食之者,以丧服除,孝子不忍发初御醇厚之味,故饮醴酒、食乾肉也。
  ○“父母之丧,居倚庐”者,此明初遭五服之丧,居处之异也。
  ○“芐翦不纳”者,芐为蒲苹为席,翦头为之,不编纳其头而藏於内也。
  ○“父母之丧,既虞、卒哭”者,此明遭父母之丧,至终服以来,所居改变之节:即斩衰“居倚庐”,齐衰“居垩室”,论其正耳。亦有斩衰不居倚庐者,则《杂记》云“大夫居庐,士居垩室”,是士服斩衰而居垩室也。亦有齐衰之丧不居垩室者,《丧服小记》云“父不为众子次於外”,注云“自若居寝”是也。
  ○“斩衰三升”者,此明五服精粗之异。
  ○“有事其缕,无事其布曰緦”者,以三月之丧,治其麻缕,其细如緦,故云“緦麻”。以朝服十五升,抽去其半,缕细而疏也。“有事其缕”,事,谓锻治其布纑缕也。“无事其布”,谓织布既成,不锻治其布,以哀在外故也。
  ○注“此齐”至“差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齐衰多二等者,案《丧服记》云“齐衰四升”,此经云“齐衰四升、五升、六升”,多於《丧服》篇之二等,故云“多二等”也。云“大功小功多一等”者,案《丧服记》云“大功八升、若九升”,此云“大功七升、八升、九升”,是多於《丧服》一等也。《丧服记》又云“小功十升,若十一升”,此云“小功十升、十一升、十二升”,是多於《丧服》一等也,故云“大功、小功多一等”也。云“服主於受”者,以《丧服》之经,理主於受服者。而言以大功之殇无受服,不列大功七升,以《丧服》父母为主,欲其文相值,故略而不言,故云“服主於受”也。云“是极列衣服之差也”者,以《丧服》既略,故记者於是经极列衣服之差,所以齐衰多二等,大功、小功多一等也。
  ○“斩衰三升”者,此明父母之丧,初死至练冠衰升数之变,并明练后匙苎之差也。“受以成布六升”者,以言三升、四升、五升之布,其缕既粗疏,未为成布也。六升以下其缕渐细,与吉布相参,故称“成布”也。
  ○“葛带三重”者,谓男子也。既虞、卒哭受服之节,要中之带,以葛代麻,带又差小於前,以五分去一,唯有四分,见在三重,谓作四股纠之,积而相重,四股则三重。未受服之前,麻带为两股相合也。此直云“葛带三重”,则首绖虽葛,不三重也,犹两股纠之也。
  ○“期而小祥,练冠縓缘”者,父没为母,与父同也。至小祥,又以卒哭后冠受其衰,而用练易其冠也。又练为中衣,以縓为领缘也。
  ○“又期而大祥,素缟麻衣”者,谓二十五月大祥祭,此日除脱,则首服素冠,以缟纰之。身著朝服而为大祥之祭,祭讫之后,而哀情未除,更反服微凶之服,首著缟冠,以素纰之;身著十五升麻深衣,未有采缘,故云“大祥素缟麻衣”也。
  ○“中月而禫”者,中,间也。大祥之后,更间一月而为禫祭,二十五月大祥,二十七月而禫。
  ○“禫而纤”者,禫祭之时,玄冠朝服。禫祭既讫,而首著纤冠,身著素端黄裳,以至吉祭。
  ○“无所不佩”者,吉祭之时,身寻常吉服,平常所服之物无不佩也。
  ○注“葛带”至“常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葛带三重,谓男子也”,以经之直云“葛带三重”,不辨男女之异,故明之云“谓男子也”。云“五分去一而四纠之”者,以《丧服传》云:“五服绖带,相差皆五分去一。”故知受服之时,以葛代麻,亦五分去一。既五分去一,唯有四分见在,分为四股而纠之,故云“四纠之”。云“带轻,既变,因为饰也”者,男子重首而轻带,既变麻用葛,四股纠之以为饰也。则知男子首绖,妇人要带,不三重为饰也。云“妇人葛绖不葛带”者,案《少仪》云:“妇人葛绖而麻带。”又上《檀弓》云“妇人不葛带”,谓齐、斩之妇人也。故《士虞礼》曰:“妇人既练,说首绖不说带也。”注云:“不脱带,齐、斩妇人带不变也。”妇人少变而重带,带,下体之上也。其大功以下,妇人亦葛带也,故《丧服》大功章男女并陈,及其变服三月,受以小功衰,即葛,九月。是男女共为,即知大功妇人亦受葛也。云“旧说云:三纠之,练而带去一股”者,旧说云所至练之时,又三分去一。此既葬,“葛带三重”,去其一股,以为练之带也。云“去一股则小於小功之绖,似非也”者,斩衰既葬,与齐衰之麻同。斩衰既练,与大功之麻同。大功之带,即与小功首绖同。所云“同”者,皆五分去一。今乃三分,斩衰既葬三重之葛带,去其一股以为练带,则是三年练带小於小功首绖,非五服之差次,故云“似非也”。云“易服,谓为后丧所变也”者,以身先有前丧重,今更遭后丧轻服,欲变易前丧,故云“为后丧所变也”。云“其为带,犹五分绖去一耳”者,以妇人斩衰不变带,以其重要故也。妇人既重其要,恐要带与首绖粗细相似同,故云其为带,犹须五分首绖去一分耳。以首尊於要,但妇人避男子而重要带耳。云“《丧服小记》曰:除成丧者,其祭也,朝服缟冠”者,证当祥祭之时,所著之服非是“素缟麻衣”也。云“此素缟者,《玉藻》所云缟冠素纰,既祥之冠”者,引之者,证此经“大祥素缟麻衣”是大祥之后所服之服也。云“麻衣十五升,布深衣也”者,案《杂记》篇云:朝服十五升。此大祥之祭既著朝服,则大祥之后,麻衣粗细当与朝服同者,故知“十五升布深衣也”。云“谓之麻者,纯用布,无采饰也”者,若有采饰,则谓之“深衣”,《深衣》篇所云者是也。若缘以素,则曰“长衣”,《聘礼》“长衣”是也。若缘之以布,则曰“麻衣”,此云“麻衣”是也。云“大祥除衰杖”者,以下《三年问》篇云:“三年之丧,二十五月而毕。”既称终毕,是“除衰杖”可知也。云“黑经白纬曰纤”者,戴德《变除礼》文矣。云“旧说纤冠者,采缨也”者,以无正文,故以旧说而言之。云“无所不佩,纷帨之属,如平常也”者,此谓禫祭既毕,吉祭以后,始得无所不佩。若吉祭之前,禫祭虽竟,未得无所不佩,以其禫后尚纤冠玄端黄裳,故知吉祭以后始从吉也。若吉祭在禫祭既毕以后,始从吉也。若吉祭在禫月,犹未纯吉,《士虞记》云:“是月也,吉祭,而犹未配。”注云“是月,是禫月也。当四时之祭月则祭,而犹未以某妃配”。则禫之后,月乃得复平常。
  ○“易服者何为易轻者也”,以前文云“易服者先易轻者”,故记者於此经更自释“易轻”之意,故云“何为易轻者也”。言有何所为得易轻者,故下文释云,既有前丧,今又遭后丧,得以后丧易换前丧轻者也。
  ○“斩衰之丧,既虞、卒哭”者,谓士及庶人也,故“卒哭”与“虞”并言之矣。若大夫以上,则虞受服。故《丧服》注云:“天子、诸侯、卿大夫既虞,士卒哭,而受服。”“轻者包”,言斩衰受服之时而遭齐衰初丧,男子所轻要者,得著齐衰要带,而兼包斩衰之带也。若妇人轻者,得著齐衰首绖,而包斩衰之绖,故云“轻者包”也。
  ○“重者特”者,男子重首,特留斩衰之绖;妇人重要,特留斩衰要带,是“重者特”也。
  ○注“说所”至“可贰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言“包”、“特”者,谓於此斩衰既虞、卒哭,遭齐衰之丧,或云“包”,或云“特”者,斩衰、齐衰既是重服,举此言“包”、“特”,则知齐衰、大功亦“包”、“特”也。卑,谓男子卑要,妇人卑首,欲明卑者可以两施。两施,谓施於齐衰,又得兼斩衰,以其轻卑之故,得可以两施。云“而尊者不可贰”者,尊,谓男子尊首,妇人尊要,故事尊正得尊於重服,不可差贰兼服轻也。
  ○“既练,遭大功之丧,麻葛兼”者,斩衰既练,男子除首绖,妇人除要绖,男子唯有要带,妇人唯有首绖,是其单也。今遭大功之丧,男子首空,著大功麻绖,妇人要空,著大功麻带。男子又以大功麻带易练之葛带,妇人又以大功麻绖易练之葛绖,是“重麻”也。至大功既虞、卒哭,男子带以练之故葛带,首著期之葛绖,练妇人绖其练之故葛绖,著期之葛带,是谓之“重葛”也。
  ○注“此言”至“之重葛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大功既虞、卒哭之后,大功葛带轻於练之葛带,故男子反带其练之故葛带也。云“绖期之葛绖”者,以男子练时首绖既除,今经大功又既葬,其首则有绖大功之葛绖。今云“期之葛绖”,以大功葛绖既与练之葛带粗细相似,非上下之差,故大功葛绖,但粗细与期之绖同,故云“绖期之葛绖”。但粗细与期同,其实大功葛绖,前於《服问》篇已释也。云“妇人绖其故葛绖,带期之葛带”者,大功既葬之后,大功首绖轻於练之葛绖,故反服其练之故葛绖。带,谓妇人练后要带已除,今大功已葬,其要则带大功葛带也。“谓之期葛带”者,粗细与期同,其实是大功葛带也。
  齐衰之丧,既虞、卒哭,遭大功之丧,麻、葛兼服之。此言大功可易齐衰期服之节也。兼,犹两也。不言“包”、“特”而两言者,“包”、“特”著其义,“兼”者,明有绖有带耳。不言“重”者,三年之丧,既练,或无绖,或无带。言“重”者,以明今皆有,期以下固皆有矣。两者,有麻、有葛耳。葛者亦特其重,麻者亦包其轻。
  ○著,张虑反。
  [疏]“齐衰”至“服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齐衰既虞、卒哭,遭大功之丧,以后服易前服之义也。
  ○“麻、葛兼服之”者,即前文“轻者包,重者特”之义。今齐衰既虞、卒哭,遭大功之丧,易换轻者,男子则大功麻带易齐衰之葛带,其首犹服齐衰葛绖,是首有葛、要有麻,故云“麻、葛兼服之”。“兼服”之文,据男子也。妇人则首服大功之麻绖,要服齐衰之麻带,上下俱麻,不得云“麻、葛兼服之”也。
  ○注“此言”至“其轻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包、特著其义,兼者明有绖有带耳”者,以卑者可包尊,须特著其尊卑之义,故於斩衰重服言之。兼者不取其义,直云绖带麻、葛兼有,故於齐衰轻服言之。於男子而论,其实同也。云“不言重者,三年之丧既练,或无绖,或无带,言重者,以明今皆有”者,郑以既遭大功之丧,麻、葛重。此文承“麻葛重”下,所以不称“麻葛重”者,以三年之丧既练之后,男子除首绖,是“或无绖”也。妇人除要带,是“或无带”也。所以称“重”,以於先既单,今首绖皆有,故须称“重”。云“期以下固皆有矣”者,言男子首之与要,固当皆有绖带矣,妇人亦然也。既不似既练之单,所以不得称“重”也。
  斩衰之葛,与齐衰之麻同;齐衰之葛,与大功之麻同;大功之葛,与小功之麻同;小功之葛,与緦之麻同。麻同则兼服之。此竟言有上服,既虞、卒哭,遭下服之差也。唯大功有变三年既练之服,小功以下,则於上皆无易焉。此言“大功之葛,与小功之麻同;小功之葛,与緦之麻同”,上为大功之殇长、中言之。
  ○为,于伪反。长,丁丈反。兼服之服重者,则易轻者也。服重者,谓特之也。“则”者,则男子与妇人也。凡下服,虞、卒哭,男子反其故葛带,妇人反其故葛绖,其上服除,则固自受以下服之受矣。
  [疏]“斩衰”至“服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五服葛之与麻粗细相同。同者,与后兼前服也。
  ○“麻同则兼服之”者,以后服之麻,与前服之葛粗细同,则得服后麻,兼前服葛也。案《服问》篇,小功、緦不得变大功以上,此小功之麻得变大功之葛,緦之麻得变小功之葛,谓成人大功之殇在长、中,《服问》已释也。
  ○“兼服之服重”者,则前文“重者特”是也。
  ○“则易轻者也”,谓男子妇人则易换轻者,前文“轻者包”是也。
  ○注“服重”至“受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则者,则男子与妇人也”者,以前文“麻、葛兼服之”但施於男子,不包妇人。今此易轻者,男子则易於要,妇人则易於首,男子妇人俱得易轻,故云“则者,则男子与妇人也”。云“凡下服,虞、卒哭,男子反其故葛带,妇人反其故葛绖”者,此明遭后服初丧,男子妇人虽易前服之轻,至后服既葬之后,还须反服其前丧,故云“男子反服其故葛带,妇人反服其故葛绖”。但经文据其后丧初死,得易前丧之轻,注意明也。后既易以满,还反服前丧轻服,故文、注稍异也。


 
卷五十八 三年问第三十八

 卷五十八 三年问第三十八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名《三年问》者,善其以知丧服年月所由也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三年问》者,善其问以知丧服年月所由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丧服》。
  三年之丧,何也?曰:称情而立文,因以饰群,别亲疏、贵贱之节,而不可损益也,故曰:“无易之道也。”称情而立文,称人之情轻重,而制其礼也。群,谓亲之党也。无易,犹不易也。
  ○称,尺证反,注及下皆同。别,彼列反。易音亦,注同。创钜者其日久,痛甚者其愈迟。三年者,称情而立文,所以为至痛极也。斩衰苴杖,居倚庐,食粥,寝苫枕块,所以为至痛饰也。饰,情之章表也。
  ○创音疮,初良反。钜音巨,大也。愈,徐音庾,差也。迟,徐直移反。倚,於绮反。枕块,之鸩反。三年之丧,二十五月而毕,哀痛未尽,思慕未忘,然而服以是断之者,岂不送死有已、复生有节也哉!复生,除丧反生者之事也。
  ○思,如字,一音息吏反。断,丁乱反。复音伏。
  [疏]“三年”至“也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问丧三年所由,解释所以三年之意。
  ○“三年之丧,何也”者,记者欲释三年之义,故假设其问,云三年丧者,意有何义理?谓称人之情而立礼之节文。
  ○“因以饰群”者,饰,谓章表也;群,谓五服之亲也。因此三年之丧差降,各表其亲党。
  ○“别亲疏、贵贱之节,而弗可损益也”者,亲,谓大功以上;疏,谓小功以下;贵,谓天子诸侯绝期,卿大夫降期以下;贱谓士庶人服族。其节分明,使不可损益也。
  ○“故曰无易之道也”者,引旧语成文也。无,不也。并有差品,其道不可改易。
  ○“创钜者其日久”者,以释重丧所以三年也。其事既大,故为譬也。钜,大也。夫创小则易差,创大则难愈,故云创钜其日久也。“痛甚者其愈迟”者,愈,差也。贤者丧亲,伤肾、乾肝斩斫之痛,其痛既甚,故其差亦迟也。
  ○“三年者,称情而立文,所以为至痛极也”者,既痛甚差迟,故称其痛情,而立三年之文,以表是至痛极者也。
  ○“哀痛未尽,思慕未忘”者,言贤人君子於此二十五月之时,悲哀摧痛,犹未能尽,忧思哀慕,犹未能忘,故心之哀慕於时未尽,而外貌丧服以是断割者。“岂不送死有已、复生有节也哉”者,若不断以二十五月,则孝子送死之情何时得已?复吉常之礼何有限节?故圣人裁断止限二十五月,岂不是送死须有已止,反复生礼须有限节也哉?
  凡生天地之间者,有血气之属必有知,有知之属莫不知爱其类。今是大鸟兽则失丧其群匹,越月逾时焉,则必反巡过其故乡,翔回焉,鸣号焉,蹢躅焉,踟蹰焉,然后乃能去之。小者至於燕雀,犹有啁噍之顷焉,然后乃能去之。故有血气之属者,莫知於人,故人於其亲也,至死不穷。匹,偶也。言燕雀之恩不如大鸟兽,大鸟兽不如人。含血气之类,人最有知而恩深也。於其五服之亲,念之至死无止已。
  ○属音蜀。丧,息浪反,又如字。巡,徐词均反。过,徐音戈,一音古卧反。号音豪,户羔反。蹢,本又作踯,直亦反,徐治革反。躅,直录反,徐治六反。蹢躅,不行也。踶,徐音驰,字或作踟。蹰音厨。燕,於见反。雀,本又作爵。啁,张留反。噍,子流反。啁噍,声。顷,苦颖反。知音智。
  [疏]“凡生”至“不穷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天地之间血气之类,皆有所知,至於鸟兽大小各能思其种类,况在於人,何有穷已也?
  将由夫患邪淫之人与?则彼朝死而夕忘之,然而从之,则是曾鸟兽之不若也。夫焉能相与群居而不乱乎?言恶人薄於恩,死则忘之。其相与聚处,必失礼也。
  ○由夫音扶,下皆同。邪,似嗟反。人与,音馀,下“君子与”同。曾,则能反。焉,於虔反。
  [疏]“将由”至“乱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小人之人曾鸟兽之不若,若不以礼节之,安能群居而不乱?
  将由夫脩饰之君子与?则三年之丧,二十五月而毕,若驷之过隙,然而遂之,则是无穷也。“驷之过隙”,喻疾也。“遂之”,谓不时除也。
  ○驷音四,马也。过,古卧反,徐音戈。隙,本又作卻,去逆反,空隙之地也。
  [疏]“将由”至“穷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贤人君子於三年之丧,若驷之过隙,若不以礼制节之,则哀痛何时穷已。“驷之过隙”者,驷,谓驷马;隙,谓空隙。驷马骏疾,空隙狭小,以骏疾而过狭小,言急速之甚。
  故先王焉为之立中制节,壹使足以成文理,则释之矣。“立中制节”,谓服之年月也。释,犹除也,去也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下注“为母”同。中如字,又丁仲反,注同。去,起吕反。
  [疏]“故先”至“之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小人、君子其意不同,故先王为之立中人之制节。
  ○“故先王焉”者,焉是语辞。“立中制节”者,言先王为之立中人之制,以为年月限节。
  ○“壹使足以成文理”者,壹,谓齐同。言君子、小人皆齐同,使足以成文章义理。
  ○“则释之矣”者,释,犹除去。既成义理,则除去其服。所以成三年文理者,以三年一闰,天道小成,又子生三年然后免於父母之怀,故服以三年,成文章义理。
  然则何以至期也?言三年之义如此,则何以有降至於期也?期者,谓为人后者,父在为母也。
  ○期音基,注及下同。曰:至亲以期断。言服之正,虽至亲皆期而除也。
  ○断,丁乱反,下注同。是何也?问服断於期之义也。曰:天地则已易矣,四时则已变矣,其在天地之中者,莫不更始焉,以是象之也。法此变易,可以期也。
  [疏]“然则”至“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节既称为父母三年,何故有父母止有期者?此一节释为期之义。“然则何以至期也”者,言为父母本应三年,何故为人后者,为本生父母、及父在为母而止於期。“曰至亲以期断”者,记者释之,为至亲本以期断,故虽为他后、及父在为母,但以期也。
  ○“是何也”者,记者又起问,云有何义故以期矣。
  ○“四时则已变矣”者,答“期断”之义也。言“期”是一年之周匝,而天气换矣。前时已毕,今时又来,是变改矣。“其在天地之中者,莫不更始焉”者,言天地之中,动植之物,无不於前事之终,更为今事之始也。
  ○“以是象之也”者,圣人以是之故,以人事法象天地,故期年也。
  ○注“言三”至“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意以三年之丧何以有降至於期者,故云为人后者为本生之父母、及父在为母期,事故抑屈,应降至九月十月,何以必至於期?以其本至亲,不可降期以下,故虽降屈,犹至於期。今检寻经意,父母本意三年,何以至期者,但问其一期应除之义,故答曰“至亲以期断”。是明一期可除之节。故《礼》:期而练,男子除绖,妇人除带。下文云加降故至三年,是经意不据为人后及父在为母期。郑之此释,恐未尽经意,但既袒郑学,今因而释之。
  然则何以三年也?言法此变易,可以期,何以乃三年为?曰:加隆焉尔也。焉使倍之,故再期也。言於父母加隆其恩,使倍期也。下焉犹然。
  ○“加隆焉尔”,一本作“加隆为尔焉”,徐如字,一音於虔反,焉犹然也,一云发声也,注及下同。倍,步罪反,注同。
  [疏]“然则”至“期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释因期及三年之义,故设问云:“然则何以三年也?”“曰加隆焉尔也”,本实应期,但子加恩隆重,故三年。“焉尔也”,语助之辞也。
  ○“然使倍之,故再期也”者,焉犹然也。子既加隆於父母,故然使倍之。然,犹如是。倍之,言倍一期,故至再期也。
  由九月以下,何也?曰:焉使弗及也。言使其恩不若父母。故三年以为隆,緦、小功以为杀,期、九月以为间。上取象於天,下取法於地,中取则於人,人之所以群居和壹之理尽矣。取象於天地,谓法其变易也。自三年以至緦,皆岁时之数也。言既象天地,又足以尽人聚居纯厚之恩也。
  ○杀,色界反,徐所例反。故三年之丧,人道之至文者也。夫是之谓至隆。言三年之丧,丧礼之最盛也。是百王之所同,古今之所壹也。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。不知其所由来,喻此三年之丧,前世行之久矣。孔子曰:“子生三年,然后免於父母之怀。”夫三年之丧,天下之达丧也。达,谓自天子至於庶人。
  [疏]“由九”至“尽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节既称“期断”,何故有九月以下,故此经释之。
  ○“由九月以下,何也”者,由,从也。记者既称“期断”,假设问之,何故有从九月以下。
  ○“曰:焉使弗及也”者,焉亦然也。然使恩隆不及於期也,则五月不及九月,三月不及五月,转相不及也。
  ○“故三年以为隆”者,谓恩爱隆重。
  ○“緦、小功以为杀”者,谓情理杀薄。
  ○“期、九月以为间”者,是隆杀之间也。
  ○“上取象於天,下取法於地”者,天地之气,三年一闰,是三年者取象於一闰。天地一期物终,是一期者取象於一周。九月者,以象阳之数,又象三时而物成也。五月,以象於五行。三月者,取象天地一时而气变。言五服之节,皆取法於天也。
  ○“中取则於人”者,则,法也。天地之中取则於人,若“子生三年,然后免於父母之怀”,故服三年。人之一岁,情意变改,故服一期。九月、五月、三月之属,亦逐人情而减杀,是中则於人。
  ○“所以群居和壹之理尽矣”者,既取法天地与人,三才并备,故能调和群众聚居,和谐专壹,义理尽备矣。
  ○“故三”至“丧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重明三年之义。“三年之丧,人道之至文者也”,言三年丧礼,於人道之中,至极文理之盛者,则期以下,非其至极也。“夫是之谓至隆”者,言三年之丧,人恩之至极隆厚也。
  ○“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”,言三年之丧,行之自远,未有能识知所从来也。言不知所从何代而来。引孔子者,《论语》之文,证此三年之丧也。
  ○注“不知”至“久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易 系辞》云:“古之葬者,厚衣之以薪,葬之中野,不封不树,丧期无数。”《尚书》云:“百姓如丧考妣三载。”此云“不知所由来”者,但上古云“丧期无数”,谓无葬、练、祥之数。其丧父母之哀,犹三年也。故尧崩云“如丧考妣三载”,则知尧以前丧考妣已三年,但不知定在何时。其丧服所起,则黄帝、尧、舜之时,虽有衣裳,仍未有丧服也。但唐、虞已前,丧服与吉服同,皆以白布为之,故《郊特牲》云:“大古冠布,齐则缁之。”若不齐则皆用白布也。郑注《丧服》,其冠衰之异,从三代以下,由唐虞以上曰大古,吉凶皆用白布,则知三代吉凶异也。


 
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

 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以其记深衣之制也。名曰《深衣》者,谓连衣裳而纯之以采也。有表则谓之中衣,以素纯则曰长衣也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深衣》者,以其记深衣之制也。深衣,连衣裳而纯之以采者。素纯曰长衣,有表则谓之中衣。大夫以上祭服之中衣用素。《诗》云:‘素衣朱襮。’《玉藻》曰:‘以帛里布,非礼也。’士祭以朝服,中衣以布明矣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制度》。”郑云“大夫以上祭服中衣用素”者,谓天子大夫以其四命,与公之孤同爵弁自祭,故“中衣用素”。云“士祭以朝服,中衣以布”者,亦谓天子之士与诸侯大夫同。案《少牢》:诸侯大夫祭以朝服。故天子之士亦祭以朝服。朝服用布,故“中衣以布”。其诸侯之士自祭以玄端,玄端则朝服之衣,但其裳异耳,中衣亦用布也。案《诗》云:“素衣朱襮。”晋人欲荐桓叔,桓叔、大夫、得用素衣者,国人以国君之礼待之,故欲荐素衣也。其长衣、中衣及深衣,其制度同。《玉藻》云“长、中继揜尺”,若深衣,则缘而已,下云“缘广寸半”。凡深衣皆用诸侯大夫士夕时所著之服,故《玉藻》云:“朝玄端,夕深衣。”庶人吉服亦深衣,皆著之在表也。其中衣在朝服、祭服、丧服之下。知丧服亦有中衣者,《檀弓》云:“练衣黄里。”注云“练中衣,以黄为内”是也。但丧服中衣不得“继揜尺”也。故《丧服传》云:“带缘各视其冠。”注云:“缘如深衣之缘。”是丧服中衣用深衣,则深衣缘之以采,故下云“具父母、大父母衣纯以缋以青”之属也。唯孤子深衣,纯以素,但以缘而已,不与长衣同。其吉服中衣,亦以采缘。其诸侯得绡黼为领,丹朱为缘。《郊特牲》云:“绡黼丹朱中衣,大夫之僣礼。”则知大夫、士不用绡黼丹朱,但用采纯而已矣,无文以明之。其长衣以素缘,知者,若以采缘,则与吉服中衣同,故知以素缘也。若以布缘,则曰“麻衣”。知用布缘者,以其称麻衣故知也。其丧服之中衣,其纯用布,视冠布之粗细,至葬可以用素缘也。练则用縓也。其《诗》之麻衣,则以此别。彼谓吉服之衣也。所以此称深衣者,以馀服则上衣下裳不相连,此深衣衣裳相连,被体深邃,故谓之“深衣”。
  古者深衣,盖有制度,以应规矩绳权衡。言圣人制事,必有法度。
  ○应,於证反。短毋见肤,衣取蔽形。
  ○毋音无,下同。见,贤遍反。长毋被土,为污辱也。
  ○被,彼义反。为,于伪反。污,污辱之污,一音乌卧反。续衽钩边,续,犹属也。衽,在裳旁者也。属,连之,不殊裳前后也。钩,读如“鸟喙必钩”之“钩”。钩边,若今曲裾也。续,或为“裕”。
  ○衽,而审反,又如鸩反。钩,古侯反。属音烛,下皆同。喙,许秽反。裕,以树反。要缝半下。三分要中,减一以益下,下宜宽也。要,或为“优”。
  ○要,一遥反,注同。缝,扶用反,下注同。袼之高下,可以运肘;肘不能不出入。袼,衣袂当掖之缝也。
  ○袼,本又作胳,音各,腋也。肘,竹九反,又张柳反。掖,本又作腋,音亦。袂之长短,反诎之及肘。袂属幅於衣,诎而至肘,当臂中为节,臂骨上下各尺二寸,则袂肘以前尺二寸。肘,或为“腕”。
  ○袂,弥世反,袪末曰袂。诎,丘勿反。腕,乌乱反。带,下毋厌髀,上毋厌胁,当无骨者。当骨,缓急难为中也。
  ○厌,於甲反,徐於涉反,下同。髀,毕婢反,徐亡婢反,一音步启反。胁,许劫反。当,丁浪反,注同,又丁郎反。中,丁仲反,又如字。制十有二幅,以应十有二月。裳六幅,幅分之,以为上下之杀。
  ○应,应对之应,下同。杀,色界反,徐所例反。袂圜以应赞规,谓胡下也。
  ○圜音圆。胡下,下垂曰胡。曲袷如矩以应方,袷,交领也。古者方领,如今小儿衣领。
  ○袷音劫,下注同。负绳及踝以应直,绳,谓裻与后幅相当之缝也。踝,跟也。
  ○踝,胡瓦反。裻音督。跟音根。下齐如权衡,以应平。齐,缉。
  ○齐音咨,亦作斋,下同。缉,古入反。故规者,行举手以为容。行举手,谓揖让。负绳抱方者,以直其政,方其义也。故《易》曰:“《坤》六二之动,直以方也。”言深衣之“直”、“方”,应《易》之文也。政,或为“正”。下齐如权衡者,以安志而平心也。心平志安,行乃正。或低或仰,则心有异志者与?
  ○行,下孟反,又如字。卬音仰,本又作仰,一音五郎反。与音馀。五法已施,故圣人服之。言非法不服也。故规矩取其无私,绳取其直,权衡取其平,故先王贵之。贵此衣也。故可以为文,可以为武,可以摈相,可以治军旅。完且弗费,善衣之次也。“完且弗费”,言可苦衣而易有也。深衣者,用十五升布,锻濯灰治,绳之以采。善衣,朝祭之服也。自士以上,深衣为之次,庶人吉服深衣而已。
  ○相,息亮反。完音丸。费,芳贵反,又孚沸反,注同。苦衣,於既反。易,以豉反。锻,丁乱反。濯音浊。纯,之允反,又之闰反,后皆同。朝,直遥反。上,时掌反。具父母、大父母,衣纯以缋。具父母,衣纯以青。如孤子,衣纯以素。尊者存,以多饰为孝。缋,画文也。三十以下无父称孤。
  ○大父母音泰,大父母,祖父母也。缋,胡对反。纯袂、缘、纯边,广各寸半。纯,谓缘之也。缘袂,谓其口也。缘,緆也。缘边,衣裳之侧,广各寸半,则表里共三寸矣。唯袷广二寸。
  ○缘,悦绢反,注同。广,古旷反,注同。緆,徐音以豉反,皇音锡。案郑注《既夕礼》云:“饰衣领袂口曰纯,裳边侧曰綼,下曰緆也。”
  [疏]“古者”至“篇末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篇从此至未,皆论深衣之制。今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古宅深衣,盖有制度”者,以作记之人为记之时,深衣无复制度,故称“古者深衣,盖有制度”。言“盖”者,疑辞也。
  ○“以应规矩绳权衡”者,此则制度之事,所应者备在下文。
  ○“短毋见肤”者,深衣所取覆形体,纵令稍短,不得见其肤肉,若见肤肉,则衰也。
  ○“长毋被土”者,其衣纵长,无覆被於土,为污辱也。
  ○“续衽钩边”者,衽,谓深衣之裳,以下阔上狭,谓之为“衽”。接续此衽而钩其旁边,即今之朝服有曲裾而在旁者是也。
  ○注“续犹”至“裾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衽当旁”者,凡深衣之裳上二幅,皆宽头在下,狭头在上,皆似小要之衽,是前后左右皆有衽也。今云“衽当旁”者,谓所续之衽,当身之一旁,非为馀衽悉当旁也。云“属,连之,不殊裳前后也”,若其丧服,其裳前三幅、后四幅各自为之,不相连也。今深衣裳,一旁则连之相著,一旁则有曲裾掩之,与相连无异,故云“属,连之,不殊裳前后也”。云“钩,读如鸟喙必钩之钩”者,案《援神契》云:“象鼻必卷,长鸟喙必钩。”郑据此读之也。云“若今曲裾也”,郑以后汉之时,裳有曲裾,故以“续衽钩边”似汉时曲裾。今时朱衣朝服,从后汉明帝所为,则郑云今曲裾者,是今朝服之曲裾也。其深衣之衽,已於《玉藻》释之,故今不得言也。
  ○“要缝半下”,要缝,谓要中之缝,尺寸阔狭,半下畔之阔,下畔一丈四尺四寸,则要缝半之,七尺二寸。
  ○注“三分”至“宽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据裳之一幅,分为二幅。凡布广二尺二寸,四寸为缝。一尺八寸在三分之一,分为六寸,减此六寸,以益於下,是下二幅有二尺四寸,上二幅有一尺二寸,故云“三分要中,减一以益下”。下容举足而行,故宜宽也。
  ○“袼之高下,可以运肘”,袼,谓当臂之处。袂中高下宜稍宽大,可以运动其肘。袂二尺二寸,肘尺二寸,是容运肘也。又“袂之长短,反诎之及肘”者,袂长二尺二寸,并缘寸半,为二尺三寸半。除去其缝之所杀各一寸,馀有二尺一寸半在,从肩至手二尺四寸。今二尺一寸半之袂,得“反诎及肘”者,以袂属於衣,幅阔二尺二寸,身脊至肩但尺一寸也。从肩覆臂,又尺一寸,是衣幅之畔覆臂将尽。今又属袂於衣又二尺二寸半,故反诎其袂得及於肘也。
  ○“当无骨”者,带若当骨,则缓急难中,故当无骨之处。此深衣带,下於朝祭服之带也。朝祭之带则近上。故《玉藻》云:“三分带下,绅居二焉。”是自带以下,四尺五寸也。
  ○“制十有二幅,以应十有二月”者,深衣其幅有六,每幅交解为二,是十二幅也。
  ○注“古者方领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以汉时领皆乡下交垂,故云“古者方领”,似今拥咽,故云“若今小儿衣领,但方折之也”。
  ○“负绳及踝以应直”。
  ○正义曰:衣之背缝及裳之背缝,上下相当,如绳之正,故云“负绳”,非谓实负绳也。
  ○“故规者,行举手以为容”者,所以袂圆中规者,欲使行者举手揖让以为容仪,如规也。
  ○“负绳抱方”者,以直其政、方其义也。负绳,背之缝也。抱方,领之方也。“以直其政”,解“负绳”。“以方其义”,解“抱方”也。言欲使人直其政教,欲使政教直。方其义,欲使义事方正也。
  ○“故《易》曰:《坤》六二之动,直以方也”,记者既明方直之义,故引《坤卦》之六二直方以证之。案郑注《坤》之六二云:“自也,方也,地之性。”此爻得中气而在地上,自然之性,广生万物,故生动直而且方。
  ○“下齐如权衡”者,以安志而平心也者,言裳下之齐,如权之衡低仰平也,欲以安其志意,而平均其心也。
  ○注“完且”至“而已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可苦衣而易有也”,以其完牢,乃可於苦事衣著,故庶人服之以完牢故也。“而易有”者,以白布为之,不须黼黻锦绣之属,是“易有”也。云“深衣者,用十五升布,锻濯灰治”者,案《杂记》云“朝服十五升”,此深衣与朝服相类,故用十五升布锻濯,谓打洗锻濯,用灰治理,使和熟也。然则丧服麻衣,虽似深衣之制,不必锻濯灰治,以其杂凶故也。云“自士以上,深衣为之次”者,案《玉藻》“诸侯夕深衣,祭牢肉”,又“大夫、士朝玄端、夕深衣”,是深衣为朝祭之次服也。云“庶人吉服深衣”者,深衣是诸侯之下,自深衣以后更无馀服,故知是庶人之吉服。丧服者衰裳,包贵贱上下无差,亦明庶人吉服乃深衣也。
  ○“具父母、大父母,衣纯以缋”者,所尊俱在,故“衣纯以缋”。言“具父母”,则父母俱在也,“大父母”则亦然也。若其不具,一在一亡,不必纯以缋也。
  ○“具父母,衣纯以青”者,唯有父母,而无祖父母者,以为吉不具,故节少,而深衣领缘用青纯,降於缋也。若父母无,唯祖父母在,亦当纯以青。
  ○“纯袂、缘、纯边,广各寸半”者,纯袂者,纯,缘也,谓纯其袂。缘则袂口也。又云“缘,读为緆”,谓深衣之下纯也。纯边者,谓深衣之旁侧也。“广各寸半”者,言纯袂口及裳下之緆并纯旁边,其广各寸半。言表里合为三寸。
  ○注“纯谓”至“二寸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纯谓缘之”者,解经文二个“纯”字,一是纯袂,二是纯边,皆谓缘之也。云“缘袂,谓其口”也,经言“纯袂”,恐口外更缘,故云“纯袂”,则是缘其袂口也,非是口外更有缘也,故分明言之。云“缘,緆也”,解经“缘”字读为“緆”,谓深衣下畔也。故《既夕礼》云:“明衣縓綼緆。”郑注云:“在幅曰綼,在下曰緆。”今经云此緆,则深衣之下缘也。云“缘边,衣裳之侧”,解经“纯边”也。深衣外衿之边有缘也。裳虽前后相连,然外边曲裾揜处,其侧亦有缘也。


 
卷五十九 投壶第四十

 卷五十九 投壶第四十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《投壶》者,主人与客燕饮,讲论才艺之礼也。《别录》属《吉礼》,亦实《曲礼》之正篇也。’皇云:‘与射为类,宜属嘉礼。’或云‘宜属旁若无人礼也’。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投壶》者,以其记主人与客燕饮,讲论才艺之礼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吉礼》,亦实《曲礼》之正篇。”是《投壶》与射为类。此於五礼皆属嘉礼也。或云:“宜属宾礼。”
  投壶之礼,主人奉矢,司射奉中,使人执壶。矢,所以投者也。中,士则鹿中也。射人案之者,投壶,射之类也。其奉之,西阶上,北面。
  ○投壶,壶,器名,以矢投其中,射之类。奉音捧,芳勇反,下及注皆同,徐音如字,下“奉中”同。主人请曰:“某有枉矢哨壶,请以乐宾。”宾曰:“子有旨酒嘉肴,某既赐矣,又重以乐,敢辞。”燕饮酒,既脱屦升堂,主人乃请投壶也。否则或射,所谓燕射也。枉、哨,不正貌,为谦辞。
  ○枉,纡往反。哨,七笑反,徐又以救反。枉、哨,不正貌。王肃云:“枉不直,哨不正也。”乐宾音洛,下同,一读下“以乐”音岳,言投壶以乐。肴,户交反。重,直用反,下及注同。税,本亦作脱,吐活反。请,七井反,下文同。主人曰:“枉矢哨壶不足辞也,敢以请。”宾曰:“某既赐矣,又重以乐,敢固辞。”固之言如故也。言如故辞者,重辞也。主人曰:“枉矢哨壶不足辞也。敢固以请。”宾曰:“某固辞不得命,敢不敬从。”不得命,不以命见许。
  [疏]“投壶”至“敬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燕礼脱屦升堂之后,主人请投壶於宾,”宾辞及许之事。
  ○“主人奉矢者,谓於阼阶之上,西面奉持其矢。知西面者,以宾在西,故知西面对宾也。
  ○“司射奉中”者,中,谓受筭之器。投壶亦射之类,故司射於西阶上奉中北面也。
  ○“使人执壶”者,谓主人使人执所投之壶於司射之西而北面也。所以皆在西阶上者,欲就宾处也。唯云“使人”,不言“官”者,以贱略之也。
  ○“某有枉矢哨壶”者,枉,谓曲而不直也。哨,谓哨峻不正。是主人谦逊之辞。
  ○“某既赐矣,又重以乐,敢辞”者,宾称主人设酒肴以待己,是某既受主人之赐矣,主人又请投壶乐己,是重以乐也。
  ○注“士则”至“北面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士则鹿中”,案《乡射记》云:“大夫兕中,士鹿中。”此篇《投壶》是大夫、士之礼,故云“士则鹿中”。不云兕中者,略之也。知此投壶是大夫、士礼者,以经云主人请宾,是平敌之辞,与《乡饮酒》、《乡射》同,故知是大夫、士也。若诸侯,则《燕礼》、《大射》每事云“请於公”,不得云主人请宾也。此既非诸侯之礼,而经云奏《貍首》者,别取燕饮之义,非谓尊卑之诗。其诸侯相燕,亦有投壶,故《左传》云:“晋侯与齐侯燕,投壶。”然则天子亦有之,但古礼亡,无以知也。其中之形,刻木为之,状如兕鹿而伏,背上立圆圈以盛筭。云“奉之西阶上北面”者,案《乡射礼》将射之时,司射升自西阶,阶上北面告於宾,故知此司射奉中在西阶上北面。其执壶之人,贱於司射,故在司射之西。以凡行礼,统於主人,虽俱在西阶,而当尊东,故《燕礼》、《大射》,宰夫代公为主人,与宾俱升西阶,而主人在东也。
  ○注“燕饮”至“射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既脱屦升堂,主人乃请投壶也”者,案《燕礼》取俎以出,卿大夫皆降,宾反入,及卿大夫皆脱屦升,就席,羞庶庶之后,乃云“若射,则大射正为司射”。则知此亦在脱屦升堂之后。若乡射之礼,则在饮酒未旅之前为射,以其询众庶,礼重,故早射,异於燕射也。
  宾再拜受,主人般还,曰:“辟。”宾再拜受,拜受矢也。主人既辟,进授矢两楹之间也。
  ○般,步干反,下同。还音旋,下同。辟音避,徐扶亦反,注及下同。主人阼阶上拜送,宾盘还,曰:“辟。”拜送,送矢也。辟亦於其阶上。
  [疏]“宾再”至“曰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宾与主人受矢送矢之节。
  ○“宾再拜受”者,宾既许主人投壶,宾乃於西阶上北面再拜,遥受矢也。“主人般还,曰辟”者,主人见宾之拜,乃般曲折还,谓宾曰:今辟而不敢受。言此者,欲止宾之拜也。於是宾及主人各来两楹之间相就,俱南面,主人在东,授矢与宾。
  ○“主人阼阶上拜送”者,主人既授矢之后,归还阼阶上,北面拜送矢也。
  ○“宾般还,曰辟”者,宾授矢之后,归於西阶上,见主人之拜,宾为般还而告主人曰:今辟而不敢受之。言此者,亦止主人拜。知皆北面者,案《乡饮酒》、《乡射》拜受爵、送爵皆北面,故知亦当北面。熊氏云:“以拜时还辟,或可东西面相拜。又以曰‘辟’者,是赞者来辞告主人及宾,言曰‘辟’。”义亦通也。
  已拜,受矢,进即两楹间,退反位,揖宾就筵。主人既拜送矢,又自受矢。“进即两楹间”者,言将有事於此也。退乃揖宾即席,欲与阶进,明为偶也。宾席、主人席皆南乡,间相去如射物。
  ○乡,许亮反。
  [疏]“已拜”至“就筵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宾主受矢之后,就投壶之筵。
  ○“已拜,受矢”者,谓主人拜送矢之后,主人赞者持矢授主人。主人於阼阶上受矢也。
  ○“退即两楹间,退反位”者,主人受矢之后,乃独来就两楹间者,言将有事於此也。看投壶处所,乃却退反阼阶之位。
  ○“揖宾就筵”者,主人於阼阶之上西面揖宾,今就投壶之筵。於是宾主各来就筵。
  ○注“退乃”至“射物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退乃揖宾”者,解经“退反位,揖宾”也。所以揖之者,欲与宾俱即席相对为偶而共投壶。云“宾席、主人席皆南乡,间相去如射物”者,以壶在於南,故知投壶南乡也。投壶是射之类,故知席相去“如射物”也。物,谓射者,所立之处,物长三尺,阔一尺三寸,两物东西相去容一弓,故《乡射记》云:“物长如笴,其间容弓,距随长武。”注云:“笴长三尺。距随者,物横画也。”
  司射进度壶,间以二矢半。反位,设中,东面,执八筭兴。度壶,度其辨设之处也。壶去坐二矢半,则堂上去宾席、主人席邪行各七尺也。反位,西阶上位也。设中东面,既设中,亦实八筭於中,横委其馀於中西,执筭而立,以请宾俟投。
  ○度,徒洛反,注同。“以二矢半”,一本无此四字,依注则有。筭,悉乱反,下皆同。处,昌虑反。坐,才卧反,又如字,下同。邪,似嗟反。
  [疏]“司射”至“筭兴”
  ○正义曰:前经宾主既就筵,此经明进度壶,并筭之节。
  ○“司射进度壶”者,同射於西阶之上,於执壶之人处受壶,乃东乡来宾主筵前,进所量度。其壶置於宾主筵南。
  ○“间以二矢半”者,投壶有三处,室中、堂中及庭中也。日中则於室,日晚则於堂,太晚则於庭,是各随光明处也。矢有长短,亦随地广狭。室中矢,长五扶狭;堂上稍广,矢长七扶;庭中大广,矢长九扶。四指曰“扶”,扶广四寸。五扶者,则二尺也。七扶者,则二尺八寸也。九扶者,则三尺六寸也。虽矢有长短,而度壶皆使去宾主之席各二矢半也。室中去席五尺,堂上则去席七尺,庭中则去席九尺。
  ○“反位”者,司射度壶既毕,反还西阶上位。
  ○“设中”者,司射西阶上取中,稍进东面而设中也。
  ○“东面,执八筭兴”者,既设中之后,於中西东面手执八筭而兴起。其中里亦实八筭。
  ○注“亦实八筭於中,横委其馀於中西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约《乡射》文,实八筭於中。今此投壶,射之类,故云“亦实八筭於中”。“亦”者,亦乡射也。
  请宾,曰:“顺投为入,比投不释,胜饮不胜者。正爵既行,请为胜者立马,一马从二马。三马既立,请庆多马。”请主人亦如之。请,犹告也。顺投,矢本入也。比投,不拾也。胜饮不胜,言以能养不能也。正爵,所以正礼之爵也,或以罚,或以庆。马,胜筭也。请之马者,若云技艺如此,任为将帅乘马也。射、投壶,皆所以习武,因为乐。
  ○比,毗志反,频也,徐扶质反,注同。胜饮,上尺证反,下於鸩反,注及下同。为,于伪反。胜者立马,俗本或此句下有“一马从二马”五字,误。拾,其劫反,下文及注皆同。技,其绮反。任音而林反。将,子匠反。帅,色类反。乐音洛。
  [疏]“请宾”至“如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司射告宾主以投壶之法。
  ○“顺投为入者,司射执八筭起而告宾党为投壶之法也。顺,本也。言矢有本末,投矢於壶,以矢本入者,乃名为入,则为之释筭也。若矢以末入,则不名为入,亦不为之释筭也。
  ○“比投不释者,比,频也。又宾主投壶法,要更递而投,不得以前既入喜悦,不待后人投之而已频投;频投,虽入,亦不为之释筭也。
  ○“胜饮不胜”者,又告云,若投胜者,则酌酒饮於不胜者也。“正爵既行”者,又说饮法也。正爵,谓“胜饮不胜”之爵也。以其正礼,故谓为“正爵”。既行,谓行爵竟也。
  ○“请为胜者立马”者,此谓行正爵毕,而为胜者立马者,则反取筭以为马,表於胜数也。必谓“筭”为“马”者,马是威武之用,为将帅所乘。今投壶及射,亦是习武,而胜者同表堪为将帅,故云“马”也。
  ○“一马从二马”者,每一胜辄立一马,礼以三马为成。若专三马,则为一成。但胜偶未必专频得三,若胜偶得二,劣偶得一,一既劣於二,故致取劣偶之一,以足胜偶之二为三,故云“一马从二马”。然定本无此一句。
  ○“三马既立,请庆多马”者,若频得三成,或取彼足为三马,是其胜已成,又酌酒庆贺於多马之偶也。
  ○“请主人亦如之”者,司射请宾之党为每事,并应曰诺,竟而司射又请主人事,事亦如宾,而主人皆亦曰诺,如宾也。案《乡射》,司射请宾於西阶上,请主人於阼阶上。则此请宾、请主人,皆亦就宾主之前也。
  ○注“正爵”至“为乐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正爵谓罚爵,故下别云“三马既备,请庆多马”。今郑注“或以罚,或以庆”,则庆马胜筭亦为正爵者,郑通而解之,罚、庆俱是正爵,故下文云:“正爵既行,请彻马。”彼谓庆爵,亦称正爵也。案《乡射礼》,三耦先射,宾主乃射,以射礼重也。此投壶不立三耦,以投壶礼轻故也。
  命弦者曰:“请奏《貍首》,间若一。”大师曰:“诺。”弦,鼓瑟者也。《貍首》,《诗》篇名也,今逸。《射义》所云“诗曰曾孙侯氏”是也。间若一者,投壶当以为志取节焉。
  ○貍,吏持反。间,间厕之间,注同。大音泰。
  [疏]“命弦”至“曰诺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司射命工作乐节投壶之仪,
  ○“命弦者曰:请奏貍首”者,谓司射命遣鼓瑟之弦者,请奏《貍首》之篇。
  ○“间若一”者,谓前后乐节中间疏数如似一也。
  ○“大师曰:诺”者,大师应此司射曰诺。诺,承领之辞也。
  ○注“弦鼓”至“节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鼓瑟”者,郑约《乡射礼》用瑟也。案下有鲁鼓、薛鼓,节亦有鼓,以弦为重,故特云“命弦者”。云“《貍首》,《诗》篇名也”者,以与《射义》“《驺虞》、《采蘋》”相类,故知《诗》篇名也。既非诸侯投壶而奏《貍首》者,义取燕饮之仪,犹如乡射奏《驺虞》,不计人之尊卑。云“投壶当以为志取节焉”者,解所以间若一,投壶者当听之以为志,取投合於乐节,故须中间若一也。案《乡射》三番,初一番耦射不释筭,第二番释筭未作乐,第三番乃用乐。此投壶发初则用乐者,以投壶礼轻,主於欢乐故也。
  左右告矢具,请拾投。有入者,则司射坐而释一筭焉。宾党於右,主党於左。拾,更也。告矢具请更投者,司射也。司射东面立,释筭则坐。以南为右,北为左也。已投者退,各反其位。
  ○更,古衡反,下同。
  [疏]“左右”至“於左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投壶之事,中者释筭之仪。
  ○“左右告矢具”者,左,谓主人;右,谓宾客。司射告主与宾以矢具也。
  ○“请拾投”者,拾,更也。司射又请宾主更递而投,於是乃投壶也。
  ○“有入者,则司射坐而设一筭焉”者,若矢入壶者,则司射乃坐释一筭於地也。
  ○“宾党於右”者,右,谓司射之前稍南也。
  ○“主党於左”者,左,谓司射之前稍北也。
  ○注“已投者退,各反其位”。
  ○正义曰:约《乡射礼》射毕,则各反其位。则知投壶者毕,亦各反其位,辟后来也。反位,谓主党於东,宾党於西。
  卒投,司射执筭曰:“左右卒投,请数。”二筭为纯,一纯以取,一筭为奇。遂以奇筭告,曰:“某贤於某若干纯。”奇则曰“奇”,均则曰“左右钧”。卒,已也。宾主之党毕已投,司射又请数其所释左右筭,如数射筭。一纯以取,实於左手,十纯则缩而委之,每委异之;有馀则横诸纯下;一筭为奇,奇则缩诸纯下。兼敛左筭,实於左手,一纯以委,十则异之,其他如右获。毕则司射执奇筭,以告於宾与主人也。若告云某贤於某者,未斥主党胜与,宾党胜与,以胜为贤,尚技艺也。钧,犹等也。等,则左右手各执一筭以告。
  ○数,色主反,注同。为纯音全,下及注同,郑注《仪礼》如字,云“纯,全也”。奇,纪宜反,下同。遂以奇筭告,一本此句上更有胜者司射五字,误。钧,居旬反。缩,色六反,直也。其它音他。胜与音馀,下“胜与”同。技,其绮反。
  [疏]“卒投”至“右钧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投壶筭数之仪。
  ○“卒投”者,谓投壶卒也。
  ○“司射执筭曰:左右卒投,请数”者,司射於壶西东面,执筭请曰:宾主之党卒竟投,请数筭。“二筭为纯,一纯以取”者,纯,全也。二筭合为一全。地上取筭之时,一纯则别而取之。
  ○“一筭为奇”者,一筭,谓不全纯者。奇,只也,故云“一筭为奇”。
  ○“遂以奇筭告”者,奇,馀也。谓左右数钧等之馀筭,手执而告曰:某贤於某若干纯者。或左或右不定,故称“某贤”。贤,谓胜者也。胜者若有双数,则云若干纯。假令十数,则云五纯也。
  ○“奇则曰奇”者,若有奇数则曰奇。假令九筭,则曰九奇也。
  ○“钧则曰左右钧”者,钧犹等也,等则左右各执一筭以告。
  ○注“卒已”至“以告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如数射筭”者,以投壶,射之类,故知此首芏壶之筭,如数射筭。云“一纯以取”至“其地如右获”,此皆《乡射》之礼文也。“一纯以取,实於左手”,谓就地上之筭以右手,每一纯别而取实於左手。云“十纯则缩而委之,每委异之“者,满十纯,则从而委之於地,司射东面,则东西为缩,每十双,则东西缩为一委。每有十双,更别委之,故云“每委异之”。云“有馀则横诸纯下”者,有馀,谓不满十双,或八双、九双以下,则横於纯下。谓横在十纯之西,南北置之。云“一筭为奇,奇则缩诸纯下”者,若唯有一筭,则缩之零纯之下,在零纯之西,东西置之。此谓数右筭之法。若数左筭,则异於右筭,谓总敛地之筭,实於左手之中。每一纯取以委地,满十则异之,谓满十纯总为一委。云“其他如右获”者,谓所纵所横如右获也。
  命酌,曰:“请行觞。”酌者曰:“诺。”司射又请於宾与主人,以行正爵。酌者,胜党之弟子。
  ○觞,失羊反,本或作,同。当饮者皆跪,奉觞曰:“赐灌。”胜者跪曰:“敬养。”酌者亦酌奠於丰上,不胜者坐取,乃退而跪饮之。灌,犹饮也。言“赐灌”者,服而为尊敬辞也。《周礼》曰:“以灌宾客。”赐灌、敬养,各与其偶於西阶上,如饮射爵。
  ○跪,其委反。奉,芳勇反,下注“奉觞”同。灌,古乱反。养,羊尚反,注同。饮,於鸩反,下“饮不胜”同。
  [疏]“命酌”至“敬养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饮不胜之仪。“命酌曰:请行觞”者,谓司射命此酌酒者曰:敬以请宾与主人行觞。谓罚爵之事,宾主已许,汝当酌之。
  ○“酌者曰:诺”者,谓胜党之弟子曰诺,受领许酌,乃於西阶上南面设丰洗觯,升,酌,坐奠於丰上也。
  ○“当饮者皆跪,奉觞曰:赐灌”者,谓胜者与不胜者俱升西阶,胜者在东,不胜者跪取丰上之爵,手奉其觞曰:蒙赐灌。灌,犹饮也。
  ○“胜者跪曰:敬养”者,胜者跪执之,曰:敬以此觞而养不能。
  ○注“酌者,胜党之弟子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《乡射礼》文也。案彼文云:“弟子奉丰升,设于西楹之西。”胜者之弟子,洗觯升酌,南面坐奠于丰上是也。
  ○注“《周礼》”至“射爵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《周礼 典瑞》文。引之者,证“灌”为“饮”也。云“赐灌、敬养,各与其偶於西阶上,如饮射爵”者,以投壶,射类,故约《乡射》而知也。
  正爵既行,请立马。马各直其筭,一马从二马,以庆。庆礼曰:“三马既备,请庆多马。”宾主皆曰:“诺。”饮不胜者毕,司射又请为胜者立马,当其所释筭之前。三立马者,投壶如射,亦三而止也。三者,一党不必三胜。其一胜者并其马於再胜者以庆之,明一胜不得庆也。饮庆爵者偶亲酌,不使弟子,无丰。
  ○直,如字,又持吏反。为,于伪反。正爵既行,请彻马。投壶礼毕,可以去其胜筭也。既彻马,无筭爵乃行。
  ○去音起吕反。
  [疏]“正爵”至“彻马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饮不胜者毕,司射请为胜者立马,以表显贤能之事。
  ○“正爵既行”者,谓正礼罚酒之爵既行,饮毕之后,司射乃请宾主,请为胜者树标立其马也。
  ○“马各直其筭”者,直,当也。谓所立之马,各当其初释筭之前,所释之筭,东中之西也。
  ○“一马从二马”者,投壶与射礼同,亦三番而止,每番胜者则立一马。假令宾党三番俱胜,则立三马。或宾党两胜,而立二马;主党一胜,但立一马。即以主党从就宾党二马,以少足益於多,以助胜者为荣。
  ○“以庆”者,一马从二马之后,乃以庆贺多马,故云“以庆”。但此经上云“请立马”者,是司射请辞。“马各直其筭,一马从二马,以庆”,是礼家陈事之言也。“庆礼曰:三马既备,请庆多马”者,以还是司射请辞,言为庆之礼,胜者三马既已备具,请酌酒庆贺於多马者。“宾主皆曰诺”者,无问胜与不胜,皆称曰“诺”。
  ○注“饮不”至“无丰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投壶如射,亦三而止也”者,以投壶,射之类,故知亦三番而止。案《乡射礼》:初番三耦射,但唱获而已,未视筭,亦未饮不胜者;第二番耦射毕,宾主之党皆射毕,乃数筭,饮不胜者;第三番三耦及宾主等皆射中鼓节,乃释筭,饮罚爵。今投壶初则不立三耦,唯宾主三番而止。云“三者,一党不必三胜”者,解一马从二马之意。言或宾或主之党,党中不必三番得胜,故以一胜之马,并其马於再胜者以庆之,明一胜者不得庆也。云“饮庆爵者偶亲酌,不使弟子,无丰”者,以饮不胜之时,贱其无能,故偶不亲酌,使弟子酌奠於丰上,则《乡射礼》所云者是也。今既尊贤,当须亲酌,手自授之,故知不使其弟子无丰也。皇氏以为,三番而止者,谓三耦投壶而止。案《乡射礼》每番皆三耦而止,今云“三耦投壶而止”,非其义也。
  ○“正爵既行,请彻马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饮庆爵之后,司射请彻去其马,以投壶礼毕,行无筭爵之事。
  筭多少视其坐。筭用当视坐投壶者之众寡为数也。投壶者人四矢,亦人四筭。
  ○坐如字,又才卧反,注同。筹,室中五扶,堂上七扶,庭中九扶。筹,矢也。铺四指曰扶,一指案寸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肤寸而合。”投壶者,或於室,或於堂,或於庭,其礼亵,随晏早之宜,无常处。
  ○筹,直由反。扶,方于反,下及注同。铺,普乌反,又芳夫反。亵,息列反。处,昌虑反。筭,长尺二寸。其节三扶可也。或曰:筭,长尺有握。握,素也。
  ○长,直亮反,注同。壶颈脩七寸,腹脩五寸,口径二寸半,容斗五升。壶中实小豆焉,为其矢之跃而出也。壶去席二矢半。脩,长也。腹容斗五升,三分益一则为二斗,得圜囷之象,积三百二十四寸也。以腹脩五寸约之,所得,求其圜周,圜周二尺七寸有奇,是为腹径九寸有馀也。实以小豆,取其滑且坚。
  ○颈,吉井反,又九领反,徐其声反。为,于伪反。跃,羊略反。圜音圆。囷,去伦反。奇,纪宜反。滑,乎八反。矢,以柘若棘,毋去其皮。取其坚且重也。旧说云:“矢大七分。”或言去其皮节。
  ○柘,止夜反,木名。毋音无,下皆同。去,起吕反,注同。
  [疏]“筭多”至“其皮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筭及矢长短之数,又明壶之大小及矢之所用。以《仪礼》准之,此亦正篇之后,记者之言也。今录记者,既陈正礼於上,又以此诸事继之於下。“筭多少视其坐”者,言筭之多少,视其所坐之人。每人四矢,人别四筭也。
  ○“筹,室中五扶,堂上七扶,庭中九扶”者,筹,矢也。室中最狭,故五扶。堂士差宽,故七扶。庭中弥宽,故九扶。
  ○注“投壶者人四矢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乡射》及《大射》,人皆“乘矢”,故知四矢也。
  ○注“筹矢”至“常处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《春秋传》曰:肤寸而合”者,此僖三十一年《公羊传》文。彼云:“触石而出,肤寸而合,不崇朝而遍雨乎,天下唯泰山尔。”引之者,证彼“肤”与此“扶”同也。
  ○注“脩长”至“馀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腹容斗五升,三分益一则为二斗”者,既称“腹容斗五升”,又云“三分益一”者,以斗五升,其数难计,故加三分益一为二斗,从整数计之。云“得圜囷之象,积三百二十四寸也”者,以筭法方一寸、高中六尺二分为一升,则一斗之积,方一寸、高一百六十二寸也。二斗之积,为三百二十四寸也。於此壶之圜囷之中,凡有三百二十四寸也。云“以腹脩五寸约之,所得”者,腹之上下高五寸,共有三百二十四寸。今且以壶底一寸约之,即於三百二十四寸之中五分之一,得六十四寸八分也。是腹脩五寸,约之所得之数也。云“求其圜周,圜周二尺七寸有奇”者,壶底一重,既有六十四寸八分,以圜求方,须三分加一,六十四寸八分,分为三分,则一分有二十一寸六分,并前六十六寸八分,得八十六寸八分也,即是壶底一重方积之数也。今将八十六寸开方积之,九九八十一,则为方九寸强也。一面有九寸强,四面凡有三十六寸强。今以方求圜,四分去一,有二十七寸强,是壶圜周二尺七寸有强,故云“圜周二尺七寸有奇”也。郑之此计,据二斗之数。必知然者,壶径九寸,以圜求方,以方九寸计之,凡九九八十一,壶底一重有八十一寸,五重则有五个八十一寸,总为四百五寸。今以方求圜,四分去一,去其一百一寸四分寸之一,馀三百三寸四分寸之三。於二斗之积三百二十四寸之内,但容三百二寸四分寸之三,馀有二十寸四分寸之一不尽,故云“圜周二十七寸有奇”,乃得尽也。若以斗五升计之,计一十五升之积,有二百四十三寸,则壶之所径唯八寸馀也,得容此数。必知然者,凡方八寸,开方计之八八六十四,得六十四寸。壶高五重,则五个六十四寸,总为三百二十寸。以方求圜,四分去一,去八十寸,馀有二百四十寸。於一斗五升之积,馀有三寸不尽,是壶径八寸有馀,乃得尽也。今检郑之文注之意,以二十整数计之,不取经文斗五升之义,故云“圜周二尺七寸有奇”。今筭者以其二尺七寸之围,必受斗五升之物,数不相会也。云壶体腹之上下,各渐减杀,苟欲望合,恐非郑意。
  鲁令弟子辞曰:“毋幠,毋敖,毋偝立,毋逾言。偝立、逾言有常爵。”薛令弟子辞曰:“毋幠,毋敖,毋偝立,毋逾言。若是者浮。”弟子,宾党、主党年稚者也。为其立堂下相亵慢,司射戒令之。记鲁、薛者,礼衰乖异,不知孰是也。幠、敖,慢也。偝者,不正乡前也。逾言,远谈语也。常爵,常所以罚人之爵也。浮,亦谓是也。《晏子春秋》曰:“酌者奉觞而进曰:‘君令浮!’”晏子时以罚梁丘据。浮,或作“匏”,或作“符”。逾,或为“遥”。
  ○幠,好吾反,下同,敖也。敖,五报反,又五羔反,下同,敖,慢也。偝音佩,徐符代反,旧又薛败反。浮音缚谋反,罚也。稚音直吏反。为音于伪反。乡,许亮反。据,本又作处,同,音据。匏,薄交反。
  [疏]“鲁令弟子辞曰”至“若是者浮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篇是周公正经,而有鲁、薛之事者,录记之人以周衰之后,鲁之与薛有当时投壶号令弟子之异,未知孰是,故因以记之也。
  ○“毋幠,毋敖毋者,幠亦敖也。号令弟子,云毋得幠而敖慢也。
  ○“毋偝立,毋逾言。偝立、逾言有常爵”者,“毋偝立”,谓不正面前。毋得逾言,谓远相谈话。若偝立逾言,有常刑之罚爵也。“若是者浮”,浮亦罚也。薛令弟子辞曰:若如是偝立谕言者,则有浮罚之爵。薛令弟子异於鲁者,其鲁令弟子则称偝立逾言有常爵,薛令弟子则总称“若是者浮”,浮亦罚也。其言辞详略虽异,其意则同。
  ○注“晏子”至“丘据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《晏子春秋》者,证“浮”是罚爵之义,故《小尔雅》云:“浮,罚也。”
  鼓:
  ○□
  ○
  ○□□
  ○□
  ○
  ○□。半,
  ○□
  ○□
  ○
  ○
  ○□□
  ○□
  ○。鲁鼓,
  ○□
  ○
  ○
  ○□□
  ○□
  ○
  ○□□
  ○□
  ○
  ○□□
  ○半,
  ○□
  ○
  ○
  ○□□
  ○。薛鼓,此鲁、薛击鼓之节也。圜者击鼙,方者击鼓。古者举事,鼓各有节。闻其节,则知其事矣。
  ○圜音圆。鼙,薄迷反,郑呼为“鼙”也,其声下,其音榻榻然。榻音吐腊反。□,方鼓,郑呼为“鼓”也,其声高,其音镗镗然。镗音吐郎反。取半以下为投壶礼,尽用之为射礼。投壶之鼓半射节者,投壶,射之细也。射,谓燕射。司射、庭长及冠士立者皆属宾党,乐人及使者、童子皆属主党。庭长,司正也。使者,主人所使荐羞者。乐人,国子能为乐者。此皆与於投壶。
  ○长,丁丈反,注同。冠,古乱反。与音预。鲁鼓:
  ○□
  ○
  ○□□
  ○
  ○。半,
  ○□
  ○
  ○□
  ○
  ○
  ○
  ○□
  ○□
  ○。薛鼓:
  ○□
  ○
  ○
  ○
  ○□
  ○□
  ○□
  ○
  ○
  ○□
  ○□
  ○
  ○□
  ○。半,
  ○□
  ○□
  ○
  ○
  ○
  ○□
  ○。此二者,记两家之异,故兼列之。
  [疏]“鲁鼓薛鼓”。
  ○注云“此鲁、薛击鼓之节也。圜者击鼙,方者击鼓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鼓节有圜点,有方点,故以为“圜者击鼙,方者击鼓”。若频有圜点,则频击鼙声;每一圜点,则一击鼙声。若频有方点,则频击鼓声也。但记者因鲁、薛击鼓之异,图而记之,但年代久远,无以知其得失。
  ○注“射谓燕射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此“射”与“投壶”相对,用半鼓节为投壶,用全鼓节为射礼。又投壶在室在堂,是燕乐之事,故知此射亦谓燕射,非大射及乡射也。
  ○注“庭长”至“投壶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云“司射庭长”,案《乡饮酒》,将旅之时,使相为司正,在庭中,立于觯南北面,察饮酒不如仪者,故知“庭长,司正”也。“冠士”者,谓外人来观投壶,成人加冠之士,尊之,故令属“宾党”。若童子贱,则属“主党”也。云“乐人,国子能为乐”者,以国子习乐,故云“国子能为乐者”。欲明此乐人非瞽朦视了之徒,以其能与主人之党而观礼,故知非作乐瞽人也。案国子是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,今来观乐,士大夫投壶者,以国之俊选,皆在学习乐,共士子来观投壶,非谓一皆是王子及公卿大夫之子也。云“此皆与於投壶”者,郑恐但来观其礼,不观投壶。经既云属宾党、主党,则是入宾、主之朋,故云“与於投壶”也。


 
卷五十九 儒行第四十一

 卷五十九 儒行第四十一  
  陆曰:“行音下孟反。郑云:‘以其记有道德之所行。儒之言优也,和也。言能安人、能服人也。’此注云:《儒行》之作,盖孔子自卫初反鲁之时也。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儒行》者,以其记有道德者所行也。儒之言优也,柔也。能安人、能服人。又儒者,濡也,以先王之道能濡其身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通论》。”案下文云儒有“过失,可微辨而不可面数”,搏猛引重,不程勇力,此皆刚猛得为儒者。但《儒行》不同,或以逊让为儒,或以刚为儒,其与人交接常能优柔,故以“儒”表名。
  鲁哀公问於孔子曰:“夫子之服,其儒服与?”哀公馆孔子,见其服与士大夫异,又与庶人不同,疑为儒服而问之。
  ○服与音馀。孔子对曰:“丘少居鲁,衣逢掖之衣;长居宋,冠章甫之冠。丘闻之也,君子之学也博,其服也乡。丘不知儒服。”逢,犹大也。大掖之衣,大袂襌衣也,此君子有道艺者所衣也。孔子生鲁,长而之宋而冠焉。宋,其祖所出也。衣少所居之服,冠长所居之冠,是之谓“乡”。言“不知儒服”,非哀公意不在於儒,乃今问其服。庶人襌衣,袂二尺二寸,袪尺二寸。
  ○少,诗照反,注同。衣,於既反,注“所衣也”、“衣少所居”同。逢掖,上如字,下音亦。长,丁文反,注同。冠章,古乱反,注“而冠”、“冠长所居”同。章甫,殷冠也。单衣,本亦作“襌”,音丹。袪,去居反。哀公曰:“敢问儒行?”孔子对曰:“遽数之不能终其物,悉数之乃留。更仆,未可终也。”遽,犹卒也。物,犹事也。留,久也。仆,大仆也,君燕、朝则正位,掌摈相。“更”之者,为久将倦,使之相代。
  ○行,下孟反,下“力行”同。遽,其据反,急也。数,色主反,下同。更,十衡反,代也,注同,一音加孟反。卒,七忽反。大音泰。朝,直遥反。摈,必慎反。相,息亮反。为,于伪反,下“为孔子”同。哀公命席,为孔子布席於堂,与之坐也。君適其臣,升自阼阶,所在如主。孔子侍,曰:“儒有席上之珍以待聘,夙夜强学以待问,怀忠信以待举,力行以待取。其自立有如此者。席,犹铺陈也,铺陈往古尧、舜之善道,以待见问也。大问曰“聘”。举,见举用也。取,进取位也。
  ○强,居两反,又如字,下同。儒有衣冠中,动作慎。其大让如慢,小让如伪;大则如威,小则如愧。其难进而易退也。粥粥若无能也。其容貌有如此者。中,中间,谓不严厉也。“如慢”、“如伪”,言之不愊怛也。“如威”、“如愧”,如有所畏。
  ○慢音僈。易,以豉反,下“险易”同。粥,徐本作鬻,章六反,卑谦貌,一音羊六反。愊,普力反,一音逼,谓愊怛也。怛,丹达反,惊怛也,本或作恨者,非。儒有居处齐难,其坐起恭敬;言必先信,行必中正。道涂不争险易之利,冬夏不争阴阳之和。爱其死以有待也,养其身以有为也。其备豫有如此者。齐难,齐庄可畏难也。行不争道,止不选处,所以远斗讼。
  ○齐,侧皆反,注同。难,乃旦反,注同。行,皇如字,旧下孟反。夏,户嫁反。为,于伪反。处,昌虑反。远,于万反。儒有不宝金玉,而忠信以为宝;不祈土地,立义以为土地;不祈多积,多文以为富;难得而易禄也,易禄而难畜也。非时不见,不亦‘难得’乎?非义不合,不亦‘难畜’乎?先劳而后禄,不亦‘易禄’乎?其近人有如此者。祈,犹求也。立义以为土地,以义自居也。难畜,难以非义久留也。劳,犹事也。积,或为“货”。
  ○积,子赐反,又如字。易,以豉反,又如字。畜,许六反。见,贤遍反。近,附近之近,下“可近”同。儒有委之以货财,淹之以乐好,见利,不亏其义;劫之以众,沮之以兵,见死,不更其守;鸷虫攫搏,不程勇者;引重鼎不程其力;往者不悔,来者不豫;过言不再,流言不极;不断其威,不习其谋。其特立有如此者。淹,谓浸渍之。劫,劫胁也。沮,谓恐怖之也。鸷虫,猛鸟、猛兽也,字从鸟鸷省声也。程,犹量也。重鼎,大鼎也。搏猛引重,不量勇力堪之与否,当之则往也,虽有负者,后不悔也。其所未见,亦不豫备,平行自若也。不再,犹不更也。不极,不问所从出也。“不断其威”,常可畏也。“不习其谋”,口及则言,不豫其说而顺也。断,或为“继”。
  ○淹,於廉反。乐,五孝反,又音岳。好,呼报反。劫,居业反。沮,在吕反,注同。鸷与挚同,音至。攫,俱缚反,一音九碧反。博音博。程音呈。断音短,直卵反,绝也,又下乱反,注同。浸,子鸩反。渍,才赐反。胁,许劫反。恐,曲勇反。怖,普路反。省,所景反。量音亮,又音良,下同。更,居孟反。
  [疏]“鲁哀公问於孔子”者,言夫子自卫反鲁,哀公馆於孔子,问以“儒行”之事。记者录之,以为《儒行》之篇。孔子说儒凡十七条,其从上以来至下十五条,皆明贤人之儒。其第十六条,明圣人之儒,包上十五条贤人儒也。其十七条之儒,是夫子自谓也。今此一节,明哀公至孔子之家,见孔子衣服之异,疑其儒服,遂问“儒行”,为孔子命席,方说儒行之事也。
  ○“君子之学也博”者,言遍知今古之事也。
  ○“其服也乡”者,其冠服须依所居之乡也。
  ○“丘不知儒服”者,不知,犹不识也。言我所服,但依其乡之服,不知儒服。言此者,讥哀公意不在儒,欲侮笑其服,故以此言非之。
  ○注“逢犹”至“二寸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逢犹盛大之貌。《诗》云:“维柞之枝,其叶蓬蓬。”是蓬为盛大之貌也。云“大掖之衣,大袂襌衣也”者,掖,谓肘掖之所宽大,故云“大袂襌衣也”。礼:大夫以上,其服侈袂。郑注《司服》云:“侈之者,半而益一”,“袂三尺三寸,袂尺八寸。”朝祭之服,必表里不襌也。孔子若依寻常侈袂服,则哀公无由怪之,以其“大袂襌衣”异於士大夫常服,故问之。云“非哀公意不在於儒”者,今若在儒,孔子新来,则应问以儒行,今乃问其服,是意欲侮戏夫子,故下文云“不敢以儒为戏”。明此时意以为戏也。云“庶人襌衣,袂二尺二寸”者,庶人无朝祭之事,故知“襌衣,袂二尺二寸”。云“袂尺二寸”者,《玉藻》文,言深衣之制如此。今夫子著襌衣,与庶人同,其袂大,与庶人异,故谓衣为逢掖也,则此大袂深衣也。“长居宋,冠章甫之冠”,言夫子生於鲁,长於宋。鲁有“大袂襌衣”,宋有“章甫之冠”,故知大袂之衣是少所居之服也,章甫之冠是长所居之冠。案《曲礼》云:“去国三世”,“唯兴之日,从新国之法。”孔子曾祖防叔,防叔生木金,木金生伯夏,伯夏生梁纥,梁纥生孔子。防叔奔鲁,至孔子五世,应从鲁冠,而犹著殷章甫冠者,以立为制法之主,故有异於人。所行之事多用殷礼,不与寻常同也。且《曲礼》“从新国之法”,祗谓礼仪法用,未必衣服尽从也。礼:臣朝於君,应著朝服。而著常服者,时孔子自卫新还,哀公馆之,非是常朝,服衣冠异也。
  ○遽数之不能终其物”者,遽,卒也;数,说也;终,尽也;物,事也。孔子答言,儒行深远,非可造次。若急而说,则不能尽事也。
  ○“悉数之乃留,更仆,未可终也”者,留,久也;若欲细悉说之,则乃大久也。“更仆”者,更,代也。仆,大仆也。君燕朝,则大仆正位掌摈相也。言若委细悉说之,则大久。仆侍疲倦,宜更代之,未可终也。若不更仆,则事未可尽也。
  ○“哀公命席”者,哀公既闻孔子所答,称儒行不敢造次而尽,故命掌筵者为夫子布席也。故注云:“为孔子布席於堂,与之坐也。君適其臣,升自阼阶,所在如主。”
  ○“孔子侍”者,此一经明孔子侍坐於哀公,说儒行修立、己身终始之事。
  ○“儒有席上之珍以待聘”者,席,犹铺陈也;珍,谓美善之道。言儒能铺陈上古尧、舜美善之道,以待君上聘召也。卢云儒是侍坐席之珍可重也。此经论儒者自学、修饰、立身之事,不应直云“席上之珍可重”,故郑不从也。
  ○“力行以待取”者,言己修身励力行之,拟待进取荣位也。“其自立有如此”者,谓自修立己身,有如此行在上之诸事也。
  ○“儒有衣冠中”者,此明儒者容貌之事。“儒有衣冠中”者,中,间,言儒者所服衣冠,在寻常人之中间,不严励自异也。“动作慎”者,谓举动兴作恒谨慎也。
  ○“其大让如慢谓”,有人以大物与己,己之让此大物之时,辞貌宽缓,如傲慢然。
  ○“小让如伪”者,言让其小物,如似诈伪,亦谓宽缓不急切也。言儒不以利动也。
  ○“大则如威”者,言有大事之时,形貌则如似有所畏俱也。
  ○“小则如愧”者,言行小事之时,则如似有所惭愧。“如威如愧”,皆谓重慎自贬损。
  ○“粥粥若无能也”者,粥粥,是柔弱专愚之貌。言形貌粥粥然,如无所能也。
  ○注“中中”至“所畏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中,中间”者,言儒者衣冠在常人中间,则孔子“逢掖之衣”是也。云“如慢、如伪,言之不愊怛也”者,愊怛,谓急促之意。言语之时,不愊怛切急,如似慢怠,如似伪然。廋氏云:“让大物不受,拒於人急,如似傲慢;让小物之时,初让后受,如似伪然。”与注意不合,非郑旨也。
  ○“儒有居处齐难”者,此明儒者先以善道豫防,备患难之事。
  ○“居处齐难”者,凡所居处容貌,齐庄可畏难也。貌既如此,人则无由慢之也。
  ○“道涂不争险易之利”者,涂,路也。君子行道路,不与人争平易之地,而避险阻以利巳也。
  ○“冬夏不争阴阳之和”者,冬温夏凉,是阴阳之和,处冬日暖处则暄,夏日阴处则凉。此并为世人所竞,唯儒者让而不争也。故注云:“行不争道,止不选处,所以远斗讼也。”
  ○“爱其死以有待也”者,此解“不争”也。言爱死以待明时,养其身以有为也者,言养身为行道德也。
  ○“其豫备有如此”者,言儒者先行善道,豫防患害,有如此在诸事上也。
  ○“儒有不宝金玉,而忠信以为宝”者,此解经明儒者怀忠信仁义之事也。
  ○“儒有不宝金玉,而忠信以为宝”者,言儒怀忠信仁义以与人交,不贪金玉利禄以与人竞,人则亲而近之。
  ○“不祈土地,立义以为土地”者,言儒者祈土之福,以义自居,故云“以为土地”。
  ○“不祈多积,多文以为富”者,积积聚财物也。儒以多学文章技艺为富,不求财积以利其身也。
  ○“难得而易禄也”,非道之世则不仕,是“难得”也。先事后食,是“易禄”也。
  ○“易禄而难畜也”者,无义则去,是“难畜”也。
  ○“非时不见,不亦难得乎”者,非时,谓非明时则不见,是“不亦难得乎”。
  ○“非义不合,不亦难畜乎”者,君有义而与之合,无义则去,是难畜也。
  ○“其近人有如此”者,言儒者亲近於人,有如此在上之诸事也。
  ○“儒有委之以货财”者,此明儒者之行有异於众,挺特而立,不与同群之事。
  ○“儒有委之以货财,淹之以乐好”者,言儒者之行,人或委聚之以货财,谓多以货财委之。“淹之以乐好”,谓他人淹渍之以爱乐华好之事,言以爱乐玩好浸渍之也。
  ○“见利,不亏其义”者,谓儒者执持操行,虽见货财乐好之利,不亏损己之义事,苟且而爱也。“劫之以众,沮之以兵”者,谓他人劫胁以军众,沮恐之以兵刃也。
  ○“见死,不更其守”者,言儒者虽见劫、见沮,以致於死,终不更改其所守之志,而苟从之免死也。“鸷虫攫搏不程勇”者,言儒者若逢鸷猛之虫,则身自攫搏,不程量武勇堪当以否,遇即行也。
  ○“引重鼎不程其力”者,言引重鼎,不豫备商量己力堪引以否,言见则引之。此攫搏、引鼎,喻艰难之事,言儒者见艰难之事,遇则行之,不豫度量也。此实暴虎之事,而得为儒者,孔子此言虽讬儒为事,其实自述也。若春秋夹谷之会,孔子欲斩齐之优儒是也。案:定十年,公与齐侯会於夹谷之地,於时孔子为都礼之事,齐人欲劫辱鲁君,孔子使人拒之,而又齐人之乐、并优及侏儒者,於鲁幕下弄鲁君,孔子命诛之,断其手足,异门而出。齐侯不敢轻鲁,还汶阳之田,及所侵之地,并归於鲁。是夫子之功。儒者亦有勇,不避艰难。引之者,言儒者有勇。
  ○“往者不悔”者,言儒者有往过之事,虽有败负,不如其意,亦不追悔也。
  ○“来者不豫”者,谓将来之事,其所未见,亦不豫前防备,言已往及未来平行自若也。
  ○“过言不再”者,再,更也。言儒者有愆过之言,不再为之。
  ○“流言不极”者,极,谓穷极。若闻流传之言,不穷其根本所从出处也。言儒者识虑深远,闻之则解,故不穷极其所出也。
  ○“不断其威”者,断,绝也。言儒者不蹔绝其威严,容止常可畏也。
  ○“不习其谋”者,逢事则谋,不豫习也。
  ○“其特立有如此”者,言馀人不能,唯儒者独行特立,有如此之行也。
  ○注“淹谓”至“顺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淹,谓浸渍之”也。言乐好之事,民之所嗜,易以溺人。云淹之乐好,故知淹为浸渍也。云“沮,谓恐怖之也”,以沮谓败坏於人,是恐怖之也。俗本“沮”或为“阻”字,谓阻难之事。云“鸷虫,猛鸟猛兽也”者,虫是鸟、兽通名,故为猛鸟、猛兽。云“字从虫鸷省声也”者,言鸷虫既是猛鸟猛兽,但兽挚从“执”,下著“手”;鸟鸷从“执”,下著“鸟”。今鸷包两义,以兽鸷从鸟,故云“省”也。执下著“鸟”,执下著“手”,俱是“鸷”声,故云“声”也。但以脚取之谓之攫,以翼击之谓之搏。云“虽有负者,亦不悔也”者,身行往过之事,虽有负败,不追悔也。云“平行自若”者,若,如也。言虽有负败及未见之事,不耻愧、忧虑,但平常而行,志意自如也。云“不习其谋,口及则言,不豫其说而顺也”者,“口及则言”,谓口及其事,则言论谋度之。不豫前备其言说,而顺从所谋之也。
  “儒有可亲而不可劫也,可近而不可迫也,可杀而不可辱也。其居处不淫,其饮食不溽,其过失可微辨而不可面数也。其刚毅有如此者。淫,谓倾邪也。恣滋味为溽,溽之言欲也。
  ○溽音辱。数,所具反。毅,鱼既反。邪,似嗟反。
  [疏]“儒有”至“此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儒有刚毅之事。“居处不淫”者,淫,谓倾邪也。言儒者性既刚毅,故居处不倾邪也。
  ○“饮食不溽”者,溽之言欲也,即浓厚也。言儒性既刚毅,故饮食常质不浓厚也。
  ○“其刚毅有如此”者,言儒者其刚强严毅有如此诸事。
  “儒有忠信以为甲胄,礼义以为干橹;戴仁而行,抱义而处;虽有暴政,不更其所。其自立有如此者。甲,铠。胄,兜鍪也。干橹,小楯、大楯也。胄,直又反。橹音鲁。载音戴,本亦作戴。铠,开代反。兜,丁侯反。鍪,莫侯反。小楯,时准反,又音允徐辞尹反。
  [疏]“儒有忠信”至“此者”。
  ○此明儒者自立之事也。
  ○“忠信以为甲胄”注云“甲,铠。胄,兜鍪也。干橹,小盾也,大盾也”,甲、胄、干橹,所以御其患难。儒者以忠、信、礼、义亦御其患难,谓有忠、信、礼、义,则人不敢侵侮也。
  ○“戴仁而行”,仁之盛。
  ○“抱义而处”,义不离身。
  ○“虽有暴政,不更其所”者,更,改也。不改其志操,迥然自成立也。
  ○虽与前“自立”文同,其意异於上也。“其自立有如此者”,初第一儒言“自立”者,谓强学力行而自修立也。此经“自立”者,谓独怀仁义忠信也。
  “儒有一亩之宫,环堵之室,筚门圭窬,蓬户瓮牖;易衣而出,并日而食;上答之不敢以疑,上不答不敢以谄。其仕有如此者。言贫穷屈道,仕为小官也。宫,为墙垣也。环堵,面一堵也。五版为堵,五堵为雉。筚门,荆竹织门也。圭窬,门旁窬也,穿墙为之如圭矣。“并日而食”,二日用一日食也。“上答之”,谓君应用其言。
  ○堵音睹,方丈为堵。筚,徐音毕,杜预云:“柴门也。”圭窬,徐音豆,《说文》云:“穿木户也。”郭璞《三苍解诂》云:“门旁小窬也,音臾。”《左传》作“窦”,杜预云:“圭窦,小户也。上锐下方,状如圭形也。”蓬,步红反。蓬户,以蓬为户也。瓮,乌贡反。牖音酉,以瓮为牖。并,必政反,注同。日,而一反。谄,本又作朓讇,敕检反。穿音川。应,应对之应。
  [疏]“儒有一亩之宫”至“此者”。
  ○此明儒者仕宦,能自执其操也。“儒有一亩之宫”者,一亩,谓径一步,长百步为亩。若折而方之,则东西南北各十步为宅也。墙方六丈,故云“一亩之宫”。宫,谓墙垣也。“环堵之室”者,环,谓周回也。东西南北唯一堵。
  ○“筚门圭窬”,筚门谓以荆竹织门也。杜氏云:“柴门也。”圭窬,门旁窬也,穿墙为之如圭矣,故云“圭窬”。《说文》云:“穿木为户。”《左传》作“窦”,谓门旁小户也。上锐下方,状如圭也。
  ○“蓬户瓮牖”者,蓬户,谓编蓬为户,又以蓬塞门,谓之“蓬户”。瓮牖者,谓牖窗圆如瓮口也。又云“以败瓮口为牖”。
  ○“易衣而出”者,王云“更相衣而后可以出”。如王之意,是合家共一衣,故言出更著之也。
  ○“并日而食”者,谓不日日得食,或三日二日,并得一日之食,故注云“二日用一日食”也。
  ○“上答之不敢以疑”者,上,君也。答之,谓已有言语,君应答而用之。不敢以疑,谓己决竭心力,不敢疑贰於君也。亦谓虽被信任用,不敢猜疑於君上也。言儒者仕官尽忠。
  ○“上不答不敢以谄”者,己有言语而君不用,及不见使,则己宜静默,不敢谄媚来进也。
  ○注“贫穷”至“为雉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贫穷屈道,仕为小官也”者,以经云“其仕有如此者”,是仕官之人,今乃筚门圭窬,仕为小官。儒有大德而仕小官,故知“贫穷屈道”也。云“五版为堵,五堵为雉”者,定十二年《公羊传》文。引之者,证堵之大小,高一丈、长三丈为雉。
  “儒有今人与居,古人与稽;今世行之,后世以为楷;適弗逢世,上弗援,下弗推。谗谄之民,有比党而危之者,身可危也,而志不可夺也。虽危,起居竟信其志,犹将不忘百姓之病也。其忧思有如此者。稽,犹合也,古人与合,则不合於今人也。援,犹引也,取也。推犹进也,举也。危,欲毁害之也。起居,犹举事动作。信,读如“屈伸”之“伸”,假借字也。犹,图也。信,或为“身”。
  ○稽,古奚反,注同。楷,苦骇反,法式也。援音袁,注下同。推,昌谁反,注同。谗,仕咸反。比,毗悲反,徐扶至反。信,依注为伸,音申。思,息嗣反。
  [疏]“儒有今人”至“此者”。
  ○此明儒者虽身不居明代,犹能忧思爱及於人之事也。
  ○“今人与居,古人与稽”者,言儒与今世小人共居住,与古人之君子意合同也。“今世行之,后世以为楷”者,楷,法式也。言儒者行事以为后世楷模法式。
  ○“適弗逢世”者,適,之也。谓己之生於浇薄之时,不逢明世也。
  ○“上弗援”者,援,引也,取也。既不逢明时,又不为君上之所引取也。
  ○“下弗推”者,下,谓民人也。推谓进,举也。言身在下,不遇之时,又不为民下所荐举也。
  ○“谗谄之民,有比党而危之”者,危,谓毁害也。既不为君所引,又不为民所荐,唯有“谗谄之民”,其群党连比共危亡巳者也。“身可危也,而志不可夺也”者,言身乃可危,而心志不可变夺也。故《论语》云“守死善道”是也。
  ○“虽危,起居竟信其志”者,起居,犹举动也;竟,终也;信,读为“伸”。虽比党之民共危己,而行事举动犹能终伸我己之志操,不变易也。
  ○“犹将不忘百姓之病也”者,犹,图也。身虽不遇其世,所图谋不忘百姓之所忧病也,言常念之也。“其忧思有如此者”,谓儒者身虽不遇,犹能忧思於人,有如在上之事也。
  ○注“信读如屈伸之伸,假借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是“信”字,义当如“舒伸”之“伸”,但古之字皆假借此信字以为屈伸之伸也。
  “儒有博学而不穷,笃行而不倦;幽居而不淫,上通而不困;礼之以和为贵,忠信之美,优游之法;举贤而容众,毁方而瓦合。其宽裕有如此者。不穷,不止也。幽居,谓独处时也。上通,谓仕道达於君也,既仕则不困於道德不足也。“忠信之美”,美忠信者也。“优游之法”,法和柔者也。“毁方而瓦合”,去己之大圭角,下与众人小合也。必“瓦合”者,亦君子为道不远人。
  ○行,下孟反。上,时掌反,又如字,注同。裕,羊树反。去,起吕反。远,于万反,又如字。
  [疏]“儒有博学”至“此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儒有宽裕之事。
  ○“博学而不穷”者,谓广博学问而不穷止。
  ○“笃行而不倦”者,笃,犹纯也。又有纯壹之行,而行之不疲倦也。
  ○“幽居而不淫”者,幽居,谓未仕独处也;淫,谓倾邪也。君子虽复隐处,常自脩整,不倾邪也。
  ○“上通而不困”者,上通,谓身得通达於君,有道德被用也。不困,谓既在其位,必行其正,使德位相称,不为困弊不足也。以儒,德之备也。
  ○“礼之以和为贵”者,礼以体别为理,人用之尝患於贵贱有隔,尊卑不亲。儒者用之,则贵贱有礼而无间隔,故云“以和为贵”也。
  ○“忠信之美”者,见人有忠信,则己美之。
  ○“优游之法”者,优柔者,和柔也。见人和软,则己法之。
  ○“慕贤而容众”者,以见贤思齐是“慕贤”也,泛爱一切是“容众”也。
  ○“毁方而瓦合”者,方,谓物之方正有圭角锋铓也。瓦合,谓瓦器破而相合也。言儒者身虽方正,毁屈已之方正,下同凡众,如破去圭角,与瓦器相合也。
  ○注“不穷”至“远人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不穷,不止也”者,恐为困穷,故云“不止”,谓不穷已。云“幽居,谓独处时也”者,既未仕,对已仕者为独处也。云“去已之大圭角,下与众人小合也”者,圭角,谓圭之锋铓有楞角。言儒者身恒方正,若物有圭角,不欲异众过甚,去其大圭角,言犹有小圭角也。“下与众人小合”,儒者不与众人合,合亦於细碎小事而相合也,则大义之事不皆合也。云“必瓦合者,亦君子为道不远人”者,言儒者必须瓦合,为屈己同凡,亦是君子为道不远离於人,与常人小合。若破圭角与瓦之相合,故云“不远人”也。皇氏云“毁己之圭角,与瓦砾而相合”,义亦通也。
  “儒有内称不辟亲,外举不辟怨;程功积事,推贤而进达之,不望其报;君得其志,苟利国家,不求富贵。其举贤援能有如此者。“君得其志”者,君所欲为,贤臣成之。
  ○辟音避,下同。怨,於元反,又於原反。“推贤而进达之”,旧至此绝句,皇以“达之”连下为句。
  [疏]“儒有内称”至“此者”。
  ○此明儒者举贤能之事。
  ○“儒有内称不避亲”者,称,举也。“不辟亲”,举人以理,若祁奚举子祁午,是“不辟亲”。
  ○“外举不辟怨”者,若祁奚举雠人解狐也。按襄三年《左传》云:“祁奚请老致仕,晋侯问嗣焉。称解狐,其雠也,将立之而卒。又问焉,对曰:‘午也可。’”称其雠,不为谄。立其子,不为比。但审知其贤,故“不辟”也。
  ○“程功积事,推贤而进达之”,旧至此绝句,皇氏以“达之”连下为句。言儒者欲举人之时,必程效其功,积累其事,知其事堪可,乃推而进达之,不妄举人也。
  ○“不望其报”者,言虽进达贤人於君,不求望其报也。
  ○“君得其志,苟利国家,不求富贵”者,“君得其志”者,谓君任此儒者辅助其君,使君得其志意,所欲皆成,此儒者推贤达士无所求为,唯苟在利益国家,不於身上自求富贵也。
  ○“其举贤援能有如此”者,言儒者进达引能,有如此在上诸事也。
  “儒有闻善以相告也,见善以相示也,爵位相先也,患难相死也,久相待也,远相致也。其任举有如此者。相先,犹相让也。“久相待”,谓其友久在下位不升,己则待之乃进也。“远相致”者,谓己得明君而仕,友在小国不得志,则相致远也。
  ○难,乃旦反。举如字,徐音据。
  [疏]“儒有闻善”至“此者”。
  ○此明儒者举任同类之属。前经“举贤援能”,谓疏远者;此经“任举”,谓亲近者也。
  ○“爵位相先也”者,相先,谓相让,言儒者见爵位之事,必先相推让於朋友也。
  ○“患难相死也”,儒者有患难,相为致死也。“久相待也”者,谓朋友久在下位不升,己则待之而乃进也。
  ○“远相致也”者,谓己得明君而仕,朋友在小国,不同得志,则远相招致其任明君也。
  ○“其仕举有如此”者,谓朋友更相委任举荐,有如此在上诸事。
  “儒有澡身而浴德,陈言而伏,静而正之,上弗知也,粗而翘之,又不急为也;不临深而为高,不加少而为多;世治不轻,世乱不沮,同弗与,异弗非也。其特立独行有如此者。粗犹疏也,微也。君不知巳有善言正行,则观色缘事,而微翘发其意使知之。又必舒而脱脱焉,己为之疾,则君纳之速。君纳之速,怪妒所由生也。“不临深而为高”,临众不以己位尊自振贵也。“不加少而为多”,谋事不以己小胜自矜大也。“世治不轻”,不以贤者并众,不自重爱也。“世乱不沮”,不以道衰废坏己志也。
  ○澡音早。静如字,徐本作诤,音争。粗,本又作{分鹿},七奴反。翘,祁饶反。治,直吏反,注同。沮,徐在吕反,注同。行,下孟反,注及下注同,又如字。脱,并吐外反。妒,丁路反。坏,乎怪反,又音怪。
  [疏]“儒有澡身”至“此者”。
  ○此明儒者殊异於人、特立独行之事。
  ○“澡身而浴德”者,澡身,谓能澡絜其身,不染浊也。浴德,谓沐浴於德,以德自清也。
  ○“陈言而伏”者,谓陈设其言,而伏听君命也。
  ○“静而正之”者,谓静退自居,而寻常守正,不倾躁也。“上弗知也”,谓己有善言正行,君上所不知。
  ○“粗而翘”者,粗,疏也;翘,起发也。言儒者事君,己有善言正行,君上既不知,当伺候君上颜色,因缘有事,微疏而起发之,令君上得知也。
  ○“又不急为也”者,谓起发之时,不急速而为之也。
  ○“不临深而为高”者,地既高矣,不临此众人深下之处更增高大,犹言不临此众人卑贱处而自尊显也。又临众人,不以己位高尊而自振贵,言儒者卑以自牧。“不加少而为多”者,谓己有谋事少胜,不加增少胜,自以为多以矜大也。“世治不轻”者,世治之时,虽与群贤并处,不自轻也。言常自重爱也。“世乱不沮”者,沮,犹废坏也。言世乱之时,道虽不行,亦不沮坏已之本志也。
  ○“同弗与”者,言儒之仕,彼位虽与齐同者,行不是善,则不与之相亲合也。
  ○“异弗非也”,谓彼人与己之疏异,所为是善,则不非毁之也。
  ○“其特立独行有如此”者,言独能特立,独有此行如此所云之事也。前第五儒既明“特立”,此又云“特立独行”者,前云“特立”,但明一身勇武,不论行之所为。此经所云,非但身所特立,又独有此行为“独行”,故更言“特立”也。
  ○注“粗犹”至“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粗犹疏也,微也。“君不知已有善言正行”者,释经文“上不知”也。云“则观色缘事,而微翘发其意使知之”者,释经“粗而翘之”也。云“又必舒而脱脱焉,己为之疾,则君纳之速。君纳之速,怪妒所由生也”者,释经“又不急为也”。若纳已言速疾,则被众人所怪,妒所由生也。云“世治不轻,不以贤者并众,不自重爱也”者,言凡人之情,见众人无知,己之独贤,则尽心用力。若众人皆贤,或自替废,儒者不以如此,恒自重爱也。
  “儒有上不臣天子,下不事诸侯;慎静而尚宽,强毅以与人;博学以知服,近文章,砥厉廉隅;虽分国如锱铢,不臣不仕。其规为有如此者。“强毅以与人”,彼来辨言行而不正,不苟屈以顺之也。“博学以知服”,不用己之知胜於先世贤知之所言也。“虽分国如锱铢”,言君分国以禄之,视之轻如锱铢矣。八两曰锱,
  ○近,附近之近。砥音脂,又音旨。厉,力世反。分如字。锱,侧其反,《说文》云“六铢”。铢音殊,《说文》云“权分十黍之重”。贤知音智。
  [疏]“儒有上不臣天子”至“此者”。
  ○此明儒者志操规为之事。
  ○“上不臣天子”,伯夷、叔齐是也。“下不事诸侯”,长沮、桀溺是也。
  ○“其静而宽”者,既慎而静,所尚宽缓也。“强毅以与人”者,若有人与己辨言行,而彼人道不正,则己不苟屈从之,是用“刚毅以与人”也。
  ○“博学以知服”者,谓广博学问,犹知服畏先代贤人。言不以己之博学凌夸前贤也。
  ○“近文章,砥厉廉隅”者,言儒者习近文章,以自磨厉,使成己廉隅也。
  ○“虽分国如锱铢”者,言君虽分国以禄之,视之轻如锱铢,不贵重也。“不臣不仕”者,谓不与人为臣,不求仕官,但自规度所为之事而行,故云“其规为有如此者”也。
  ○注“强毅”至“曰锱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强毅以与人,彼来辨言行而不正,不苟屈以顺之也”者,解经“强毅以与人”之事。谓彼人来至与己辨争言行,而彼人为道不正,己则不苟且屈挠以顺从之。云“不用己之知胜於先世贤知之所言也”者,解经“博学以知服”。谓不用己之所知胜於先世贤知者之所言,服从之也。云“八两曰锱”者,案筭法:十黍为参,十参为铢,二十四铢为两,八两为锱。
  “儒有合志同方,营道同术,并立则乐,相下不厌,久不相见,闻流言不信。其行本方立义,同而进,不同而退。其交友有如此者。同方、同术,等志行也。“闻流言不信”,不信其友所行如毁谤也。
  ○并如字,又步顶反,本亦作竞。乐音洛,又音岳。下,立嫁反。厌,於艳反。行,皇音衡,又下孟反。“本方”,绝句。“立义”,绝句。志行,下孟反,下注“儒行”同。谤,补浪反。
  [疏]“儒有合志”至“此者”。
  ○此明儒者与人交友之事。
  ○“合志同方”者,方,犹法也。言儒者与交友合齐志意,而同於法则也。
  ○“营道同术”者,谓经营道艺,同齐於术,同术则同方也。但“合志同方”,据所怀志意也。“营道同术”,据所习道艺也。
  ○“并立则乐”者,谓与知友并齐而立,俱同仕官,则欢乐也。
  ○“相下不厌”者,谓递相卑下,不厌贱也。“久不相见,闻流言不信”者,虽有朋友久不相见,闻流谤之言欲谮毁朋友,则己不信其言也。
  ○“其行本方立义”者,廋氏言:其行所本必方正,所立必存义也。
  ○“同而进,不同而退”者,谓朋友所为,与己同则进而从之,若不与己同则退而避之。“其交友有如此”者,言其结交为朋友,有如此在上诸事也。自此以上,凡有十五儒所陈之事,亦有前后乖异者。此上经云“不臣不仕”,第一儒云“席上之珍以待聘,夙夜强学以待问,怀忠信以待举,力行以待取”,则有仕官之志也。第十儒云“宽裕”,第六儒云“刚毅”,与宽裕亦别也。第三儒云“爱其死”,“养其身”,“备豫”祸患,第五儒云“劫之以众,沮之以兵,见死不更其守”,亦不同也。如此儒之乖违,上下不一,略举一二言也。所以如此不同者,言儒包百行,事非一揆,量事制宜,随机而发。当其刚毅之节,则守死不移;论其营养之道,则宽而容众;逢有道之世,则进而事君;遇无道之时,则退而不仕。且贤有优劣,儒有大小。大儒则理包百行,小儒则或偏守一边。所以《尚书 皋陶》“九德”不一,德多则为天子、诸侯,德少则为大夫、卿、士。苟达於此,儒行亦然。虽或不同,无所怪也。
  “温良者,仁之本也。敬慎者,仁之地也。宽裕者,仁之作也。孙接者,仁之能也。礼节者,仁之貌也。言谈者,仁之文也。歌乐者,仁之和也。分散者,仁之施也。儒皆兼此而有之,犹且不敢言仁也。其尊让有如此者。此兼上十有五儒,盖圣人之儒行也。孔子嫌若斥己,假仁以为说。仁,圣之次也。
  ○孙音逊。接,似辄反,又如字。分,方云反,徐扶问反。施,始致反。斥音尺。
  [疏]“温良者,仁之本”至“此者”。
  ○此明圣人之儒,兼上十五儒之行,亦是孔子嫌其斤己,假言仁者之儒以说之。
  ○“温良者,仁之本也”者,言温良之性,是仁之儒行之本。言仁者之儒,先从温良而起,故云“仁之本也”。
  ○“敬慎者,仁之地也”者,亦言仁者之儒以敬慎为地。地所以居止万物,仁者之儒亦居止敬慎,故云“仁之地”。
  ○“宽裕者,仁之作也”者,言儒者之动作必以宽裕,故云“仁之作也”。
  ○“孙接者,仁之能也”,言孙辞接物是仁儒之技能。
  ○“礼节者,仁之貌也”,言礼仪撙节是仁儒之外貌。
  ○“言谈者,仁之文也”,言语谈说是仁儒之文章也。“歌乐者,仁之和也”,言歌舞喜乐是仁儒之和悦也。
  ○“分散者,仁之施也”,言分散蓄积而振贫穷是仁儒之恩施也。
  ○“儒皆兼此而有之,犹且不敢言仁也”,言儒者既兼有此行,犹尚孙让,不敢自谓己仁也。
  ○“其尊让有如此”者,尊,谓恭敬。让,谓卑谦。谓尊敬於物,卑让於人,有此之行也。此谓圣人之儒,但圣人理极,不可为名言,仁亚於圣,故假仁以论圣人之儒也。
  “儒有不陨穫於贫贱,不充诎於富贵,不慁君王,不累长上,不闵有司,故曰‘儒’。陨穫,困迫失志之貌也。充诎,喜失节之貌。慁,犹辱也。累,犹系也。闵,病也。言不为天子、诸侯、卿、大夫、群吏所困迫而违道,孔子自谓也。充,或为“统”。闵,或为“文”。
  ○陨,于敏反。穫,本又作获,同,户郭反,注同。诎,永勿反,注同,徐音丘勿反。慁,胡困反,注同。累,力伪反,注同,一音力追反。长,丁丈反。闵,本亦作愍,武谨反。不为,于伪反。今众人之命儒也妄常,以儒相诟病。”妄之言无也。言今世名儒,无有常人。遭人名为儒,而以儒靳故相戏,此哀公轻儒之所由也。诟病,犹耻辱也。
  ○命儒,命,名也。妄,郑音亡,亡,无也,王音忘尚反,虚妄也。诟,徐音遘,又呼候反。靳,居觐反,杜预云“戏而相媿为靳”也。孔子至舍,哀公馆之,闻此言也,言加信,行加义,“终没吾世,不敢以儒为戏”。《儒行》之作,盖孔子自卫初反鲁时也。孔子归至其舍,哀公就而礼馆之,问儒服而遂问儒行,乃始觉焉。言没世不敢以儒为戏,当时服。
  ○行加,下孟反,注同。
  [疏]“儒有”至“曰儒”。
  ○此明孔子自言己之儒所行如此,故系於诸儒之末也。
  ○“不陨穫於贫贱”者,陨穫是“困迫失志之貌”。言己虽遇贫贱,不陨穫失志也。
  ○“不充诎於富贵”者,充诎,是欢喜失节之貌。言虽得富贵,不欢喜失节。
  ○“不慁君王”者,慁,辱也。言不见慁辱於君王而违道也。
  ○“不累长上”者,累,犹系也。长上,谓卿大夫。言不以累系於长上而失志也。
  ○“不闵有司”者,闵,病也。有司,谓群吏。言儒者不以困病於有司而失常,谓不以群吏所困迫。
  ○注“闵病”至“自谓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闵,病也”,《释诂》文。云“不为天子、诸侯、卿、大夫、群吏所困迫而违道”者,言天子、诸侯,解经“君王”也。云“卿大夫”,解经“长上”也。群吏,解经“有司”也。案《史记 孔子世家》云:在鲁,哀公不用;在齐,犁鉏所毁;入楚,子西所谮;適晋,赵鞅欲害;伐树於宋,削迹於卫,畏匡厄陈,则身被辱累多矣。郑以其如此,故释云不以慁累闵病而违道。云“孔子自谓也”,郑知者,以此一儒在众儒之末、圣人儒后,特更说此一条,事与孔子相会,故知“孔子自谓”也。
  ○“今众人之命儒也妄常”者,此一节明孔子说儒既毕,遂言今世贱儒,以讥哀公也。命,名也。妄,无也。言今世众人名之为儒者,无复常人,遭人则谓之为儒。“以儒相诟病”者,诟病,犹耻辱也。言今世以命之为儒,是相耻辱。时世如此,故哀公轻儒也。
  ○注“以儒靳故相戏”。
  ○正义曰:左鲁庄公十一年,宋人战於乘丘,长万为鲁所获。“宋人请之”,鲁人归之,“宋公靳之”。长万,宋大夫也。曰:“始吾敬子,今子鲁囚也。吾不敬子矣。”长万病之,后弑闵公。杜云:“戏而相愧曰靳。”
  ○“孔子至舍,哀公馆之,闻此言也”。
  ○此经明孔子自卫反鲁归至其家,哀公就而馆之,闻孔子之言,遂敬於儒也。
  ○“言加信,行加义”者,是记所录也。
  ○“终没吾出,不敢以儒为戏”者,是哀公之言,记者述而录之。
  ○注“儒行”至“时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儒行》之作,盖孔子自卫初反鲁时也。案《左传》哀十一年冬:卫“孔文之将攻大叔也,访於仲尼,仲尼曰:‘胡簋之事,则常学之矣。甲兵之事,未之闻也。’退命驾而行”。“文子遽止之”,“将止,鲁人以币召之”,孔子乃归。以传文无馆事,故郑称“盖”以疑之也。云“不敢以儒为戏,当时服”者,以哀公终竟不能用孔子,故孔子卒,哀公诔之,传云:“生不能用,死而诔之,非礼也。”是终意轻儒。此云“不敢以儒为戏”,是当时蹔服,非久也。


 
卷六十 大学第四十二

 卷六十 大学第四十二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《大学》者,以其记博学,可以为政也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大学》者,以其记博学,可以为政也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通论》。”此《大学》之篇,论学成之事,能治其国,章明其德於天下,却本明德所由,先从诚意为始。
  大学之道,在明明德,在亲民,在止於至善。知止而后有定,定而后能静,静而后能安,安而后能虑,虑而后能得。物有本末,事有终始,知所先后,则近道矣。“明明德”,谓显明其至德也。止,犹自处也。得,谓得事之宜也。
  ○大,旧音泰,刘直带反。近,附近之近。古之欲明明德於天下者,先治其国。欲治其国者,先齐其家。欲齐其家者,先脩其身。欲脩其身者,先正其心。欲正其心者,先诚其意。欲诚其意者,先致其知。知,谓知善恶吉凶之所终始也。
  ○其知如字,徐音智,下“致知”同。致知在格物。格,来也。物,犹事也。其知於善深则来善物,其知於恶深则来恶物,言事缘人所好来也。此“致”或为“至”。
  ○格,古百反。好,呼报反。物格而后知至,知至而后意诚,意诚而后心正,心正而后身脩,身脩而后家齐,家齐而后国治,国治而后天下平。自天子以至於庶人,壹是皆以脩身为本,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。其所厚者薄,而其所薄者厚,未之有也。此谓知本,此谓知之至也。壹是,专行是也。
  ○治,国治,并直吏反,下同。所谓诚其意者,毋自欺也,如恶恶臭,如好好色,此之谓自谦。故君子必慎其独也。小人閒居为不善,无所不至,见君子而后厌然,揜其不善,而著其善。人之视己,如见其肺肝,然则何益矣?此谓诚於中形於外,故君子必慎其独也。谦,读为慊,慊之言厌也。厌,读为黡,黡,闭藏貌也。
  ○毋音无。恶恶,上乌路反,下如字。臭,昌救反。好好,上呼报反,下如字。谦,依注读为慊,徐苦簟反。閒音闲。厌,读为黡,乌斩反,又乌簟反。揜,於检反。著,张虑反,注同。肺,芳废反。肝音干。言厌,於琰反,一音於步反。曾子曰:“十目所视,十手所指,其严乎?”富润屋,德润身,心广体胖,故君子必诚其意。严乎,言可畏敬也。胖,犹大也。三者,言有实於内,显见於外。
  ○胖,步丹反,注及下同。见,贤遍反。《诗》云:“瞻彼淇澳,菉竹猗猗。有斐君子,如切如磋,如琢如磨。瑟兮僴兮,赫兮喧兮。有斐君子,终不可諠兮。”“如切如磋”者,道学也。“如琢如磨”者,自脩也。“瑟兮僴兮”者,恂栗也。“赫兮喧兮”者,威仪也。“有斐君子,终不可諠兮”者,道盛德至善,民之不能忘也。此“心广体胖”之诗也。澳,隈崖也。“菉竹猗猗”,喻美盛。斐,有文章貌也。諠,忘也。道犹言也。恂,字或作“峻”,读如严峻之“峻”,言其容貌严栗也。民不能忘,以其意诚而德著也。
  ○淇音其。澳,本亦作奥,於六反,本又作“隩”,一音乌报反。菉音绿。猗,於宜反。斐,芳尾反,一音匪,文章貌。磋,七何反。琢,丁角反。摩,本亦作磨,末何反。《尔雅》云:“骨曰切,象曰磋,玉曰琢,石曰磨。”僴,下板反,又胡板反。赫,许百反。喧,本亦作咺,况晚反。諠,许袁反,《诗》作谖,或作暄,音同。恂,依注音峻,思俊反,一音思旬反。栗,利悉反。澳,於六反。隈,乌回反。《诗》云:“於戏前王不忘。”君子贤其贤而亲,其亲小人乐其乐而利,其利此以没世不忘也。圣人既有亲贤之德,其政又有乐利於民。君子小人,各有以思之。
  ○於音乌,下“於缉熙”同。戏,好胡反,徐范音义。乐其乐,并音岳,又音洛,注同。《康诰》曰“克明德”,《大甲》曰“顾諟天之明命”,《帝典》曰“克明峻德”,皆自明也。皆自明明德也。克,能也。顾,念也。諟,犹正也。《帝典》,《尧典》,亦《尚书》篇名也。峻,大也。諟,或为“题”。
  ○诰,古报反。大音泰。顾諟,上音故,本又作顾,同,下音是。峻,徐音俊,又弘俊反。题,徐徒兮反。汤之《盘铭》曰:“苟日新,日日新,又日新。”《康诰》曰:“作新民。”《诗》曰:“周虽旧邦,其命惟新。”是故君子无所不用其极。盘铭,刻戒於盘也。极,犹尽也。君子日新其德,常尽心力不有馀也。
  ○盘,步干反。铭,徐音冥,亡丁反。《诗》云:“邦畿千里,惟民所止。”《诗》云:“缗蛮黄鸟,止于丘隅。”子曰:“於止,知其所止,可以人而不如鸟乎?”於止,於鸟之所止也。就而观之,知其所止,知鸟择岑蔚安閒而止处之耳。言人亦当择礼义乐土而自止处也。《论语》曰:“里仁为美。择不处仁,焉得知?”
  ○畿音祈,又作几,音同。缗蛮,音绵,一音亡取反,《毛诗》作“緜,传云:“緜蛮,小鸟貌。”《诗》云:“穆穆文王,於缉熙敬止。”为人君止於仁,为人臣止於敬,为人子止於孝,为人父止於慈,与国人交止於信。缉熙,光明也。此美文王之德光明,敬其所以自止处。
  ○缉,七入反。熙,许其反。
  [疏]“大学”至“道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大学之道,在於明明德,在於亲民,在止於至善。积德而行,则近於道也。
  ○“在明明德”者,言“大学之道”,在於章明己之光明之德。谓身有明德,而更章显之,此其一也。
  ○“在亲民”者,言大学之道,在於亲爱於民,是其二也。
  ○“在止於至善”者,言大学之道,在止处於至善之行,此其三也。言大学之道,在於此三事矣。
  ○“知止而后有定”者,更覆说“止於至善”之事。既知“止於至善”,而后心能有定,不有差贰也。
  ○“定而后能静”者,心定无欲改,能静不躁求也。“静而后能安”者,以静故情性安和也。
  ○“安而后能虑”者,情既安和,能思虑於事也。
  ○“虑而后能得”者,既能思虑,然后於事得安也。
  ○“物有本末,事有终始”者,若於事得宜,而天下万物有本有末,经营百事有终有始也。
  ○“知所先后”者,既能如此,天下百事万物,皆识知其先后也。
  ○“则近道矣”者,若能行此诸事,则附近於大道矣。
  ○“古之欲明明德於天下”者,前章言大学之道在明德、亲民、止善,覆说止善之事既毕,故此经明明德之理。
  ○“先治其国”者,此以积学能为明德盛极之事,以渐到。今本其初,故言欲章明己之明德,使遍於天下者,先须能治其国。
  ○“欲治其国者”,“先齐其家”也。“欲齐其家者,先脩其身”,言若欲齐家,先须脩身也。
  ○“欲脩其身者,先正其心”,言若欲脩身,必先正其心也。
  ○“欲正其心者,先诚其意”者,总包万虑谓之为心,情所意念谓之意。若欲正其心使无倾邪,必须先至诚,在於忆念也。若能诚实其意,则心不倾邪也。
  ○“欲诚其意者,先致其知”者,言欲精诚其己意,先须招致其所知之事,言初始必须学习,然后乃能有所知晓其成败,故云“先致其知”也。
  ○“致知在格物”,此经明初以致知,积渐而大至明德。前经从盛以本初,此经从初以至盛,上下相结也。“致知在格物”者,言若能学习招致所知。格,来也。己有所知,则能在於来物。若知善深则来善物,知恶深则来恶物。言善事随人行善而来应之,恶事随人行恶亦来应之。言善恶之来缘人所好也。
  ○“物格而后知至”者,物既来,则知其善恶所至。善事来,则知其至於善;若恶事来,则知其至於恶。既能知至,则行善不行恶也。
  ○“知至而后意诚”,既能知至,则意念精诚也。
  ○“意诚而后心正”者,意能精诚,故能心正也。
  ○“国治而后天下平”者,则上“明明德於天下”,是以自天子至庶人皆然也。
  ○“壹是皆以脩身为本”者,言上从天子,下至庶人,贵贱虽异,所行此者专一,以脩身为本。上言诚意、正心、齐家、治国,今此独云“脩身为本”者,细别虽异,其大略皆是脩身也。
  ○“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”,本乱,谓身不脩也。末治,谓国家治也。言己身既不脩,而望家国治者否矣。否,不也。言不有此事也。
  ○“其所厚者薄,而其所薄者厚,未之有也”者,此覆说“本乱而末治否矣”之事也。譬若与人交接,应须敦厚以加於人。今所厚之处,乃以轻薄,谓以轻薄待彼人也。“其所薄者厚”,谓己既与彼轻薄,欲望所薄之处以厚重报己,未有此事也。言己以厚施人,人亦厚以报己也。若己轻薄施人,人亦轻薄报己,言事厚之与薄皆以身为本也。
  ○此谓知本,此谓知之至也”者,本,谓身也。既以身为本,若能自知其身,是“知本”也,是知之至极也。
  ○“所谓诚其意”者,自此以下,至“此谓知本”,广明诚意之事。此一节明诚意之本,先须慎其独也。
  ○“毋自欺也”,言欲精诚其意,无自欺诳於身,言於身必须诚实也。
  ○“如恶恶臭”者,谓臭秽之气,谓见此恶事人嫌恶之,如人嫌臭秽之气,心实嫌之,口不可道矣。
  ○“如好好色”者,谓见此善事而爱好之,如以人好色,心实好之,口不可道矣。言诚其意者,见彼好事、恶事,当须实好、恶之,不言而自见,不可外貌诈作好、恶,而内心实不好、恶也。皆须诚实矣。
  ○“此之谓自谦”者,谦,读如慊,慊然安静之貌。心虽好、恶而口不言,应自然安静也。“见君子而后厌然,揜其不善,而著其善”者,谓小人独居,无所不为,见君子而后乃厌然闭藏其不善之事,宣著所行善事也。
  ○“人之视己,如见其肺肝然,则何益矣”者,言小人为恶,外人视之,昭然明察矣,如见肺肝然。“则何益矣”者,言小人为恶,外人视之,昭然明察矣,如见肺肝,虽錾时揜藏,言何益矣。
  ○“此谓诚於中形於外”者,言此小人既怀诚实恶事於中心,必形见於外,不可揜藏。
  ○注“谦读为慊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经义之理,言作谦退之字。既无谦退之事,故读为慊,慊,不满之貌,故又读为厌,厌,自安静也。云“厌读为黡”,黡为黑色,如为闭藏貌也。
  ○“曾子曰:十目所视”者,此经明君子脩身,外人所视,不可不诚其意。作《记》之人,引曾子之言以证之。“十目所视,十手所指”者,言所指、视者众也。十目,谓十人之目,十手,谓十人之手也。
  ○“其严乎”者,既视者及指者皆众,其所畏敬,可严惮乎。
  ○“富润屋,德润身”者,此言二句为喻也。言家若富,则能润其屋,有金玉又华饰见於外也。
  ○“德润身”者,谓德能霑润其身,使身有光荣见於外也。
  ○“心广体胖”者,言内心宽广,则外体胖大,言为之於中,必形见於外也。“故君子必诚其意”者,以有内见於外,必须精诚其意,在内心不可虚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瞻彼淇澳”者,此一经广明诚意之事,故引《诗》言学问自新、颜色威仪之事,以证诚意之道也。
  ○“瞻彼淇澳,菉竹猗猗”者,此《诗 卫风 淇澳》之篇,卫人美武公之德也。澳,隈也。菉,王刍也。竹,萹竹也。视彼淇水之隈曲之内,生此菉之与竹,猗猗然而茂盛,以淇水浸润故也。言视彼卫朝之内,上有武公之身,道德茂盛,亦蒙康叔之馀烈故也。引之者,证诚意之道。
  ○“有斐君子”者,有斐然文章之君子,学问之益矣。
  ○“如切如磋”者,如骨之切,如象之磋,又能自脩也。
  ○“如琢如磨”者,如玉之琢,如石之磨也。
  ○“瑟兮僴兮,赫兮喧兮。有斐君子,终不可喧兮”者,又瑟兮颜色矜庄,僴然性行宽大,赫然颜色盛美,喧然威仪宣美,斐然文章之君子,民皆爱念之,终久不可忘也。諠,忘也。自此以上,《诗》之本文也。自此以下,记者引《尔雅》而释之。“如切如磋者,道学也”者,论道其学矣。
  ○“如琢如磨者,自脩也”者,谓自脩饰矣,言初习谓之学,重习谓之脩,亦谓《诗》本文互而相通也。
  ○“瑟兮僴兮者,恂栗也”者,恂,读为“峻”,言颜色严峻战栗也。
  ○“道盛德至善,民之不能忘也”,谓善称也。“有斐君子,终不可諠兮”,论道武王盛德至极美善,人之爱念不能忘也。
  ○注“此心”至“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諠,忘也”,《释训》文也。云“道犹言也”,谓经中“道”盛德至善,恐为道德之“道”,故云“道犹言也”。云“恂,字或作峻,读如严峻之峻”者,以经之“恂”字,他本或作“峻”字,故读为严峻之“峻”。《诗》笺云:“还为恂也。”此《记》为“赫兮喧兮”,《诗经》云“赫兮喧兮”,本不同也。云“以其意诚而德著也”,以武公用意精诚德著於人,人不忘也。以经广明诚意之事,故郑云“意诚而德著也”。“《诗》云:於戏前王不忘”者,此一经广明诚意之事。此《周颂 烈文》之篇也,美武王之诗。於戏,犹言呜呼矣。以文王、武王意诚於天下,故诗人叹美之云:此前世之王,其德不可忘也。
  ○“君子贤其贤而亲其亲”者,言后世贵重之,言君子皆美此前王能贤其贤人而亲其族亲也。
  ○“小人乐其乐而利其利”者,言后世卑贱小人,美此前王能爱乐其所乐,谓民之所乐者,前王亦爱乐之。“利其利”者,能利益其人之所利,民为利者,前王亦利益之。言前王施为政教,下顺人情,不夺人之所乐、利之事故云“小人乐其乐而利其利”也。
  ○“此以没世不忘也”,由前王意能精诚,垂於后世,故君子小人皆所美念。以此之故,终没於世,其德不忘也。
  ○“《康诰》曰:克明德”者,此一经广明意诚则能明己之德。周公封康叔而作《康诰》,戒康叔能明用有德。此《记》之意,言周公戒康叔以自明其德,与《尚书》异也。“《大甲》曰:顾諟天之明命”者,顾,念也。諟,正也。伊尹戒大甲云:尔为君,当顾念奉正天之显明之命,不邪僻也。
  ○“《帝典》曰:克明峻德”者,《帝典》,谓《尧典》之篇。峻,大也。《尚书》之意,言尧能明用贤峻之德,此《记》之意,言尧能自明大德也。“皆自明也”,此经所云《康诰》、《大甲》、《帝典》等之文,皆是人君自明其德也,故云“皆自明也”。
  ○注“皆自明明德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明明德必先诚其意,此经诚意之章,由初诚意也,故人先能明己之明德也。
  ○“汤之《盘铭》”,此一经广明诚意之事。“汤之《盘铭》”者,汤沐浴之盘,而刻铭为戒。必於沐浴之者,戒之甚也。
  ○“苟日新”者,此《盘铭》辞也。非唯洗沐自新。苟,诚也。诚使道德日益新也。
  ○“日日新”者,言非唯一日之新,当使日日益新。
  ○“又日新”者,言非唯日日益新,又须常恒日新,皆是丁宁之辞也。此谓精诚其意,脩德无已也。
  ○“《康诰》曰:作新民”者,成王既伐管叔、蔡叔,以殷馀民封康叔,《诰》言殷人化纣恶俗,使之变改为新人。此《记》之意,自念其德为新民也。
  ○“《诗》曰:周虽旧邦,其命惟新”者,此《大雅 文王》之篇。其诗之本意,言周虽旧是诸侯之邦,其受天之命,唯为天子而更新也。此《记》之意,其所施教命,唯能念德而自新也。“是故君子无所不用其极”者,极,尽也。言君子欲日新其德,无处不用其心尽力也。言自新之道,唯在尽其心力,更无馀行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邦畿千里,惟民所止”,此一经广明诚意之事,言诚意在於所止,故上云:“《大学》之道在於至善。”此《商颂 玄鸟》之篇,言殷之邦畿方千里,为人所居止。此《记》断章,喻其民人而择所止,言人君贤则来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缗蛮黄鸟,止于丘隅”者,此《诗 小雅 缗蛮》之篇,剌幽王之诗。言缗蛮然微小之黄鸟,止在於岑蔚丘隅之处,得其所止,以言微小之臣依讬大臣,亦得其所也。
  ○“子曰:於止,知其所止”者,孔子见其《诗》文而论之,云是观於鸟之所止,则人亦知其所止。鸟之知在岑蔚安閒之处,则知人亦择礼义乐土之处而居止也。
  ○“可以人而不如鸟乎”者,岂可以人不择止处,不如鸟乎?言不可不如鸟也。故《论语》云“里仁为美,择不处仁,焉得知”是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穆穆文王,於缉熙敬止”者,此《大雅 文王》之篇,美文王之诗。缉熙,谓光明也。止,辞也。《诗》之本意,云文王见此光明之人,则恭敬之。此《记》之意,“於缉熙”,言呜呼文王之德缉熙光明,又能敬其所止,以自居处也。
  ○注“鸟择”至“止处”。
  ○正义曰:岑,谓岩险。蔚,谓草木蓊蔚。言鸟之所止,必择静密之处也。
  子曰:“听讼,吾犹人也。必也使无讼乎?”无情者不得尽其辞,大畏民志。情,犹实也。无实者多虚诞之辞。圣人之听讼,与人同耳。必使民无实者不敢尽其辞,大畏其心志,使诚其意不敢讼。
  ○吾听讼,似用反。“犹人也”,《论语》作“听讼吾犹人也”。毋讼音无。诞音但。此谓知本。本,谓“诚其意”也。所谓脩身在正其心者,身有所忿懥,则不得其正;有所恐惧,则不得其正;有所好乐,则不得其正;有所忧患,则不得其正。心不在焉,视而不见,听而不闻,食而不知其味。此谓脩身在正其心。懥,怒貌也,或作懫,或为疐。
  ○忿,弗粉反。懥,敕值反,范音稚,徐丁四反,又音勚。恐,丘勇反。好,呼报反,下“故好而知”同。乐,徐五孝反,一音岳。疐音致,又得计反。所谓齐其家在脩其身者,人之其所亲爱而辟焉,之其所贱恶而辟焉,之其所畏敬而辟焉,之其所哀矜而辟焉,之其所敖惰而辟焉。故好而知其恶,恶而知其美者,天下鲜矣。故谚有之曰:“人莫知其子之恶,莫知其苗之硕。”此谓身不脩,不可以齐其家。之,適也。譬,犹喻也。言適彼而以心度之,曰:吾何以亲爱此人,非以其有德美与?吾何以敖惰此人,非以其志行薄与?反以喻己,则身脩与否可自知也。鲜,罕也。人莫知其子之恶,犹爱而不察。硕,大也。
  ○辟音譬,下及注同,谓譬喻也。贱恶,乌路反,下“恶而知”同。敖,五报反。惰,徒卧反。其恶恶,上如字,下乌路反。鲜,仙善反,注同。谚,鱼变反,俗语也。度,徒洛反。与音余,下“薄与”同。行,下孟反。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,其家不可教,而能教人者无之,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於国。孝者,所以事君也;弟者,所以事长也;慈者,所以使众也。《康诰》曰:“如保赤子。”心诚求之,虽不中不远矣。未有学养子而后嫁者也。养子者,推心为之而中於赤子之嗜欲也。
  ○弟音悌。长,丁丈反,下“长长”并注同。中,丁仲反,注同。嗜欲,时志反。一家仁,一国兴仁;一家让,一国兴让;一人贪戾,一国作乱。其机如此。此谓一言偾事,一人定国。“一家”、“一人”,谓人君也。戾之言利也。机,发动所由也。偾,犹覆败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登戾之。”又曰:“郑伯之车偾於济。”戾,或为吝;偾,或为犇。
  ○戾,力计反。贲,徐音奋,本又作“偾”注同。覆,芳福反。济,子礼反。犇音奔。尧、舜率天下以仁,而民从之。桀、纣率天下以暴,而民从之。其所令反其所好,而民不从。言民化君行也。君若好货而禁民淫於财利,不能正也。
  ○好,呼报反,注同。行,下孟反,或如字。是故君子有诸已而后求诸人,无诸己而后非诸人。所藏乎身不恕而能喻诸人者,未之有也。故治国在齐其家。“有於己”,谓有仁让也。“无於己”,谓无贪戾也。《诗》云:“桃之夭夭,其叶蓁蓁。之子于归,宜其家人。”“宜其家人”,而后可以教国人。《诗》云:“宜兄宜弟。”“宜兄宜弟”,而后可以教国人。《诗》云:“其仪不忒,正是四国。”其为父子、兄弟足法,而后民法之也。此谓治国在齐其家。“夭夭”、“蓁蓁”,美盛貌。“之子”者,是子也。
  ○夭,於骄反。蓁音臻。忒,他得反。所谓平天下在治其国者,上老老而民兴孝,上长长而民兴弟,上恤孤而民不倍,是以君子有絜矩之道也。老老、长长,谓尊老敬长也。恤,忧也。“民不倍”,不相倍弃也。絜,犹结也,挈也。矩,法也。君子有挈法之道,谓当执而行之,动作不失之。倍,或作偝。矩,或作巨。
  ○弟音悌。倍音佩,注同。絜音结。拒之音矩,本亦作“矩”。偝弃音佩,本亦作“倍”,下同。挈也,苦结反。巨音拒,本亦作矩,其吕反。所恶於上,毋以使下;所恶於下,毋以事上;所恶於前,毋以先后;所恶於后,毋以从前;所恶於右,毋以交於左;所恶於左,毋以交於右。此之谓“絜矩之道”。“絜矩之道”,善持其所有,以恕於人耳。治国之要尽於此。
  ○恶,乌路反,下皆同。毋音无,下同。《诗》云:“乐只君子,民之父母。”民之所好好之,民之所恶恶之,此之谓“民之父母”。言治民之道无他,取於己而已。
  ○只音纸。好好,皆呼报反。《诗》云:“节彼南山,维石岩岩。赫赫师尹,民具尔瞻。”有国者不可以不慎,辟则为天下僇矣。岩岩,喻师尹之高严也。师尹,天子之大臣,为政者也。言民皆视其所行而则之,可不慎其德乎?邪辟失道,则有大刑。
  ○节,前切反,又音如字。岩,五衔反。辟,匹亦反,又必益反,与僻同。戮,力竹反,与戮同,注同。《诗》云:“殷之未丧师,克配上帝。仪监于殷,峻命不易。”道得众则得国,失众则失国。是故君子先慎乎德。有德此有人,有人此有土,有土此有财,有财此有用。德者本也,财者末也。外本内末,争民施夺。是故财聚则民散,财散则民聚。是故言悖而出者,亦悖而入,货悖而入者,亦悖而出。师,众也。克,能也。峻,大也。言殷王帝乙以上,未失其民之时,德亦有能配天者,谓天享其祭祀也。及纣为恶,而民怨神怒,以失天下。监视殷时之事,天之大命,得之诚不易也。道,犹言也。用,谓国用也。施夺,施其劫夺之情也。悖,犹逆也。言君有逆命,则民有逆辞也。上贪於利,则下人侵畔。《老子》曰:“多藏必厚亡。”
  ○丧,息浪反。峻,恤俊反。易,以豉反,注同。争,争斗之争。施如字。悖,布内反,下同。上,时掌反。藏,才浪反。《康诰》曰:“惟命不于常。”道善则得之,不善则失之矣。于,於也。天命不於常,言不专祐一家也。
  ○专佑音又。《楚书》曰:“楚国无以为宝,惟善以为宝。”《楚书》,楚昭王时书也。言以善人为宝。时谓观射父、昭奚恤也。
  ○射父,食亦反,又食衣反。父音甫。舅犯曰:“亡人无以为宝,仁亲以为宝。”舅犯,晋文公之舅狐偃也。亡人,谓文公也,时辟骊姬之谗,亡在翟。而献公薨,秦穆公使子显吊,因劝之复国,舅犯为之对此辞也。仁亲,犹言亲爱仁道也。明不因丧规利也。
  ○辟音避。骊,力宜反,本内作丽,亦作孋,同。翟音狄。显,许遍反。为之,于伪反。《秦誓》曰:“若有一介臣,断断兮,无他技,其心休休焉,其如有容焉。人之有技,若己有之。人之彦圣,其心好之,不啻若自其口出,寔能容之,以能保我子孙黎民,尚亦有利哉!人之有技,媢嫉以恶之。人之彦圣,而违之,俾不通,寔不能容,以不能保我子孙黎民,亦曰殆哉!”《秦誓》,《尚书》篇名也。秦穆公伐郑,为晋所败於殽,还誓其群臣,而作此篇也。断断,诚一之貌也。他技,异端之技也。有技,才艺之技也。“若己有之”,“不啻若自其口出”,皆乐人有善之甚也。美士为“彦”。黎,众也。尚,庶几也。媢,妒也。违,犹戾也。俾,使也。佛戾贤人所为,使功不通於君也。殆,危也。彦,或作“盘”。
  ○一个,古贺反,一读作“介”,音界。“臣”,此所引与《尚书》文小异。断,丁乱反。无它音他。技,其绮反,下及注同。休休,许虬反,《尚书传》曰:“乐善也。”郑注《尚书》云:“宽容貌。”何休注《公羊》云;“美大之貌。”好,呼报反。啻音试,诗豉反。媢,莫报反,《尚书》作冒,音同,谓覆蔽也。恶,乌路反,下“能恶人”同。俾,本又作卑,必尔反。败,必迈反。殽,户交反。乐音岳,又音洛。妒,丁路反。佛戾,上扶弗反,下力计反。唯仁人放流之,迸诸四夷,不与同中国。此谓唯仁人,为能爱人,能恶人。放去恶人媢嫉之类者,独仁人能之,如舜放四罪而天下咸服。
  ○迸,比孟反,又逼诤反。诤音争斗之争。皇云:“逆犹屏也。”去,丘吕反。见贤而不能举,举而不能先,命也。见善而不能退,退而不能远,过也。命,读为“慢”,声之误也。举贤而不能使君以先己,是轻慢於举人也。
  ○命,依注音慢,武谏反。远,于万反。好人之所恶,恶人之所好,是谓拂人之性,菑必逮夫身。拂,犹佹也。逮,及也。
  ○好,呼报反,下皆同。恶,乌路反,下同。拂,扶弗反,注同。菑音哉,下同。逮音代,一音大计反。夫音扶。佹,九委反。是故君子有大道,必忠信以得之,骄泰以失之。道行所由。生财有大道,生之者众,食之者寡,为之者疾,用之者舒,则财恒足矣。是不务禄不肖,而勉民以农也。
  ○肖音笑。仁者以财发身,不仁者以身发财。发,起也。言仁人有财,则务於施与,以起身成其令名。不仁之人,有身贪於聚敛,以起财务成富。
  ○施,始豉反。予,由汝反。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义者也,未有好义其事不终者也,未有府库财非其财者也。言君行仁道,则其臣必义。以义举事无不成者。其为诚然,如己府库之时为己有也。孟献子曰:“畜马乘,不察於鸡豚。伐冰之家,不畜牛羊。百乘之家,不畜聚敛之臣。与其有聚敛之臣,宁有盗臣。”此谓国不以利为利,以义为利也。孟献子,鲁大夫仲孙蔑也。“畜马乘”,谓以士初试为大夫也。“伐冰之家”,卿大夫以上,丧祭用冰。“百乘之家”,有采地者也。鸡豚、牛羊,民之所畜养以为财利者也。国家利义不利财,盗臣损财耳,聚敛之臣乃损义。《论语》曰:“季氏富於周公,而求也为之聚敛,非吾徒也,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。”
  ○畜,许六反,下同。乘,徐绳证反,下及注同。蔑,莫结反。以上,时掌反。采,七代反,本亦作菜。为之,于伪反。长国家而务财用者,必自小人矣。言务聚财为己用者,必忘义,是小人所为也。
  ○长,丁丈反。彼为善之,小人之使为国家,菑害并至,虽有善者,亦无如之何矣?彼,君也。君将欲以仁义善其政,而使小人治其国家之事,患难猥至,虽云有善,不能救之,以其恶之已著也。
  ○难,乃旦反。猥,乌罪反。捄音救,本亦作救。著,张虑反。此谓国不以利为利,以义为利也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利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广明诚意之事,言圣人不惟自诚己意,亦服民使诚意也。孔子称断狱,犹如常人无以异也,言吾与常人同也。
  ○“必也使无讼乎”者,必也使无理之人不敢争讼也。
  ○“无情者不得尽其辞”者,情,犹实也。言无实情虚诞之人,无道理者,不得尽竭其虚伪之辞也。
  ○“大畏民志”者,大能畏胁民人之志,言人有虚诞之志者,皆畏惧不敢讼,言民亦诚实其意也。“听讼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”,是夫子之辞。“无情者不得尽其辞,大畏民志”,是记者释夫子“无讼”之事。然能“使无讼”,则是异於人也,而云“吾犹人”者,谓听讼之时,备两造,吾听与人无殊,故云“吾犹人也”。但能用意精诚,求其情伪,所以“使无讼”也。
  ○“此谓知本”者,此从上所谓“诚意”,以下言此“大畏民志”。以上皆是“诚意”之事,意为行本,既精诚其意,是晓知其本,故云“此谓知本”也。
  ○“所谓脩身”者,此覆说前脩身正心之事。
  ○“身有所忿懥,则不得其正”者,懥,谓怒也。身若有所怒,“则不得其正”,言因怒而违於正也。所以然者,若遇忿怒,则违於理,则失於正也。
  ○“有所恐惧,则不得其正”者,言因恐惧而违於正也。
  ○“心不在焉,视而不见,听而不闻,食而不知其味”者,此言脩身之本,必在正心。若心之不正,身亦不脩。若心之不在,视听与食,不觉知也。是心为身本,脩身必在於正心也。
  ○“所谓齐其家在脩其身”者,此经重明前经齐家、脩身之事。
  ○“人之其所亲爱而辟焉”者,之,犹適也。此言脩身之譬也。设我適彼人,见彼有德,则为我所亲爱,当反自譬喻於我也。以彼有德,故为我所亲爱,则我若自脩身有德,必然亦能使众人亲爱於我也。
  ○“之其所贱恶而譬焉”者,又言我往之彼,而贱恶彼人者,必是彼人无德故也,亦当回以譬我。我若无德,则人亦贱恶我也。
  ○“之其所畏敬而譬焉”者,又我往之彼而畏敬彼人,必是彼人庄严故也,亦回其譬我,我亦当庄敬,则人亦必畏敬我。
  ○“之其所哀矜而辟焉”者,又我往之彼,而哀矜彼人,必是彼人有慈善柔弱之德故也,亦回譬我,我有慈善而或柔弱,则亦为人所哀矜也。
  ○“之其所敖惰而辟焉”者,又我往之彼,而敖惰彼人,必是彼人邪僻故也,亦回譬我,我若邪僻,则人亦敖惰於我也。
  ○“故好而知其恶,恶而知其美者,天下鲜矣”者,知,识也;鲜,少也。人心多偏,若心爱好之,而多不知其恶。若嫌恶之,而多不知其美。今虽爱好,知彼有恶事;虽憎恶,知彼有美善,天下之内,如此者少矣。
  ○“故谚有之曰:人莫知其子之恶,莫知其苗之硕”者,硕,犹大也。言人之爱子其意至甚,子虽有恶不自觉知,犹好而不知其恶也。农夫种田,恒欲其盛,苗唯硕大,犹嫌其恶,以贪心过甚,故不知其苗之硕。若能以已子而方他子,已苗而匹他苗,则好恶可知,皆以已而待他物也。
  ○“此谓身不脩,不可以齐其家”者,此不知子恶、不知苗硕之人,不脩其身,身既不脩,不能以己譬人,故不可以齐整其家。
  ○注“之適”至“大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之,適也”,《释诂》文。云“反以喻己”者,谓见他人所亲爱,被贱恶,以人类己,他人之事反来自譬已身也。云“则身脩与否可自知也”者,谓彼人不脩,则被贱恶敖惰,己若不以脩身,事亦然也。若彼脩身,则被亲爱敬畏,己若脩身亦当然也。故云“脩身与否,可自知也”。云“硕,大也”,《释诂》文。“此谓”至“其家”,此一节覆明前经治国齐家之事。
  ○“《康诰》曰:如保赤子”者,此成王命康叔之辞。赤子谓心所爱之子。言治民之时,如保爱赤子,爱之甚也。
  ○“心诚求之,虽不中不远矣”者,言爱此赤子,内心精诚,求赤子之嗜欲,虽不能正中其所欲,去其所嗜欲,其不甚远。言近其赤子之嗜欲,为治人之道亦当如此也。
  ○“未有学养子而后嫁者也”,言母之养子,自然而爱,中当赤子之嗜欲,非由学习而来,故云“未有学养子而后嫁者”。此皆本心而为之,言皆喻人君也。
  ○“一家仁,一国兴仁。一家让,一国兴让”者,言人君行善於家,则外人化之,故一家、一国,皆仁让也。
  ○“一人贪戾,一国作乱”者,谓人君一人贪戾恶事,则一国学之作乱。
  ○“其机如此”者,机,谓关机也。动於近,成於远,善恶之事,亦发於身而及於一国也。
  ○“此谓一言偾事,一人定国”者,偾,犹覆败也。谓人君一言覆败其事,谓恶言也。“一人定国”,谓由人君一人能定其国,谓善政也。古有此言,今记者引所为之事以结之。上云“一人贪戾,一国作乱”,是“一言偾事”也。又云一家仁让,则一国仁让,是知“一人定国”也。一家则一人也,皆谓人君,是一人之身,先治一家,乃后治一国。“其所令反其所好,而民不从”者,令,谓君所号令之事。若各随其行之所好,则人从之。其所好者是恶,所令者是善,则所令之事反其所好,虽欲以令禁人,人不从也。“是故君子有诸己而后求诸人”者,诸,於也。谓君子有善行於己,而后可以求於人,使行善行也。谓於己有仁让,而后可求於人之仁让也。“无诸己而后非诸人”者,谓无恶行於己,而后可以非责於人为恶行也。谓无贪利之事於己,而后非责於人也。
  ○“所藏乎身不恕而能喻诸人者,未之有也”者,谓所藏积於身既不恕实,而能晓喻於人,使从己者,未之有也。言无善行於身,欲晓喻於人为善行,不可得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桃之夭夭,其叶臻臻”者,此《周南 桃夭》之篇,论昏姻及时之事。言“桃之夭夭”少壮,其叶臻臻茂盛,喻妇人形体少壮、颜色茂盛之时,似“桃之夭夭”也。
  ○“之子于归,宜其家人”者,“之子”者,是子也;归,嫁也;宜,可以为夫家之人。引之者,取“宜其家人”之事。
  ○“宜其家人,而后可以教国人”者,言人既家得宜,则可以教国人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宜兄宜弟”者,此《小雅 蓼萧》之篇,美成王之诗。《诗》之本文,言成王有德,宜为人兄,宜为人弟。此《记》之意,“宜兄宜弟”,谓自与兄弟相善相宜也。既为兄弟相宜,而可兄弟之意,而后可以教国人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其仪不忒,正是四国”者,此《曹风 鸤鸠》之篇。忒,差也;正,长也。言在位之君子,威仪不有差忒,可以正长是四方之国,言可法则也。
  ○“其为父子兄弟足法,而后民法之也”者,“此谓治国在齐其家”,谓其脩身於家,在室家之内,使父子兄弟足可方法,而后民皆法之也。是先齐其家,而后能治其国也。
  ○注“一家”至“於济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一家一人,谓人君也”者,以经言“治家”,故知是人君也,若文王“刑于寡妻,至于兄弟,以御于家邦”是也。云“《春秋传》曰:登戾之”者,此隐五年《公羊传》文。案彼传:“文公观鱼于棠,何以书?讥。何讥尔?远也。公曷为远而观鱼?登来之也。”彼注意谓以思得而来之,齐人语,谓“登来”为“得来”也。声有缓急,得为登。谓隐公观鱼於棠,得此百金之鱼,而来观之。《公羊传》为“登来”,郑所引《公羊》本为“登戾之”,以“来”为“戾”,与《公羊》本不同也。郑意以戾为“贪戾”,故引以证经之“贪戾”也。云“又曰郑伯之车,偾於济”者,隐三年《左传》文。
  ○“所谓平天下,在治其国”者,正义曰:自此以下至终篇,覆明上文“平天下在治其国”之事。但欲平天下,先须治国,治国事多,天下理广,非一义可了,故广而明之。言欲平天下,先须脩身,然后及物。自近至远,自内至外,故初明“絜矩之道”,次明散财於人之事,次明用善人、远恶人。此皆治国、治天下之纲,故总而详说也。今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上恤孤而民不倍”者,孤弱之人,人所遗弃,是上君长若能忧恤孤弱不遗,则下民学之,不相弃倍此人。“是以君子有絜矩之道也”者,絜,犹结也;矩,法也。言君子有执结持矩法之道,动而无失,以此加物,物皆从之也。
  ○“所恶於上,毋以使下”者,此以下皆是“絜矩之道”也。譬诸侯有天子在於上,有不善之事加己,己恶之,则不可回持此恶事,使己下者为之也。
  ○“所恶於下,毋以事上”者,言臣下不善事己,己所有恶,则己不可持此恶事,回以事己之君上也。
  ○“所恶於前,毋以先后已者,前,谓在己之前,不以善事施己,己所憎恶,则无以持此恶事施於后人也。“所恶於后,毋以从前”者,后,谓在己之后,不以善事施己,己则无以恶事施於前行之人也。
  ○“所恶於右,毋以交於左”者,谓与己平敌,或在己右,或在己左,以恶加己,己所憎恶,则无以此恶事施於左人。举此一隅,馀可知也。
  ○“此之谓絜矩之道”者,上经云“吾子有絜矩之道也”,其“絜矩”之义未明,故此经中说。能持其所有,以待於人,恕己接物,即“絜矩之道”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乐只君子,民之父母”,此记者引之,又申明“絜矩之道”。若能以己化民,从民所欲,则可谓民之父母。此《小雅 南山有台》之篇,美成王之诗也。只,辞也。言能以己化民,从民所欲,则可为民父母矣。
  ○“民之所好好之”者,谓善政恩惠,是民之原好,己亦好之,以施於民,若发仓廪、赐贫穷、赈乏绝是也。
  ○“民之所恶恶之”者,谓苛政重赋,是人之所恶,己亦恶之而不行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节彼南山”者,上经说恕己待民,此经明己须戒慎也。“《诗》云:节彼南山,维石岩岩”,此《小雅 节南山》之篇,剌幽王之诗。言幽王所任大臣,非其贤人也。节然高峻者,是彼南山,维积累其石,岩岩然高大,喻幽王大臣师尹之尊严。
  ○“赫赫师尹,民具尔瞻”者,赫赫,显盛貌。是太师与人为则者。具,俱也。尔,汝也。在下之民,俱於汝而瞻视之,言皆视师尹而为法。此《记》之意,以喻人君在上,民皆则之,不可不慎。
  ○“有国者不可以不慎”者,有国,谓天子、诸侯。言民皆视上所行而则之,不可不慎其德乎,宜慎之也。
  ○“辟则为天下僇矣”者,僇,谓刑僇也。君若邪辟,则为天下之民共所诛讨,若桀、纣是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殷之未丧师,克配上帝”,此一经明治国之道在贵德贱财。此《大雅 文王》之篇,美文王之诗,因以戒成王也。克,能也;师,众也。言殷自纣父帝乙之前,未丧师众之时,所行政教,皆能配上天而行也。
  ○“仪监于殷,峻命不易”者,仪,宜也;监,视也。今成王宜监视于殷之存亡。峻,大也。奉此天之大命,诚为不易,言其难也。
  ○“道得众则得国,失众则失国”者,道,犹言也。《诗》所云者,言帝乙以上“得众则得国”,言殷纣“失众则失国”也。
  ○“有德此有人”者,有德之人,人之所附从,故“有德此有人”也。“有人此有土”者,有人则境土宽大,故“有土”也。
  ○“有土此有财”,言有土则生植万物,故“有财”也。
  ○“有财此有用”者,为国用有财丰,以此而有供国用也。
  ○“德者本也,财者末也”者,德能致财,财由德有,故德为本,财为末也。
  ○“外本内末,争民施夺”者,外,疏也;内,亲也;施夺,谓施其劫夺之情也。君若亲财而疏德,则争利之人皆施劫夺之情也。
  ○“是故财聚则民散,财散则民聚”者,事不两兴,财由民立。君若重财而轻民,则民散也。若散财而周恤於民,则民咸归聚也。
  ○“是故言悖而出者,亦悖而入”者,悖,逆也。若人君政教之言悖逆人心而出行者,则民悖逆君上而入以报答也,谓拒违君命也。
  ○“货悖而入者,亦悖而出”者,若人君厚敛财货,悖逆民心而入积聚者,不能久如财,人畔於上,财亦悖逆君心而散出也。言众畔亲离,财散非君有也。
  ○注“师众”至“厚亡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师,众也”,“峻,大也”,皆《释诂》文。《尔雅》“峻”字马旁为之,与此同也。“克,能也”,《释言》文也。云“君有逆命,则民有逆辞也”者,“君有逆命”,解经“言悖而出”也。“民有逆辞”,解经“亦悖而入”,谓人有逆命之辞以拒君也。云“《老子》曰:多藏必厚亡”者,言积聚藏之既多,必厚重而散亡也。引之者,证“货悖而入,亦悖而出”。
  ○“《康诰》曰:惟命不于常”者,谓天之命,不於是常住在一家也。“道善则得之,不善则失之矣”,《书》之本意,言道为善则得之,不善则失之,是不常在一家也。
  ○“舅犯曰:亡人无以为宝,仁亲以为宝”者,此舅犯劝重耳之辞。於时重耳逃亡在翟,秦穆公欲纳之反国,而劝重耳不受秦命,对秦使云:奔亡之人,无以货财为宝,唯亲爱仁道以为宝也。
  ○注“楚书”至“奚恤”。正义曰:郑知是“楚昭王时书”者,案《楚语》云:“楚昭王使王孙圉聘於晋,定公飨之。赵简子鸣玉以相问於王孙圉,曰:‘楚之白珩犹在乎?其为宝几何矣?’王孙圉对曰:‘未尝为宝。楚之所宝者,曰观射父,能作训辞,以行事於诸侯,使无以寡君为口实。’”又《新序》云:“秦欲伐楚,使者观楚之宝器。楚王召昭奚恤而问焉,对曰:‘宝器在贤臣。’王遂使昭奚恤应之。昭奚恤发精兵三百人,陈於西门之内,为东面之坛一,南面之坛四,西面之坛一。秦使者至,昭奚恤曰:‘君客也,请就上居东面之坛。’令尹子西南面,太宗子牧次之,叶公子高次之,司马子发次之。昭奚恤自居西面之坛,称曰:‘客欲观楚之宝器乎?楚之所宝者,即贤臣也。唯大国之所观!’秦使无以对也。使归,告秦王曰:‘楚多贤臣,无可以图之。’”何知有观射父、昭奚恤者?案《战国义》云:“楚王筑坛,昭奚恤等立於坛上。楚王指之,谓秦使曰:‘此寡人之宝。’故知有昭奚恤等也。谓贤为宝者,案《史记》云:“理百姓,实府库,使黎甿得所者,有令尹子西而能也。执法令,奉圭璋,使诸侯不怨,兵车不起者,有大宗子牧能也。守封疆,固城郭,使邻国不侵,亦不侵邻国者,有叶公子高能也。整师旅,治兵戈,使蹈白刃,赴汤蹈火,万死不顾一生者,有司马子发能也。坐筹帷幄之中,决胜千里之外,怀霸王之业,拨理乱之风,有大夫昭奚恤能也。是皆为宝也。”引之者,证为君长能保爱善人为宝也。
  ○注“舅犯”至“利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舅犯,晋文公之舅狐偃”者,《左传》文也。云“时避骊姬之谗,亡在翟而献公薨。秦穆公使子显吊之,因劝之复国。舅犯为之对此辞也”,《檀弓》篇文。
  ○“《秦誓》曰”者,此一经明君臣进贤诎恶之事。《秦誓》,《尚书》篇名。秦穆公伐郑,为晋败於殽,还归誓群臣而作此篇,是秦穆公悔过自誓之辞。记者引之,以明好贤去恶也。
  ○“若有一介臣,断断兮”者,此秦穆公誓辞云,群臣若有一耿介之臣,断断然诚实专一谨悫。兮是语辞。《古文尚书》“兮”为“猗”。言有一介之臣,其心断断、猗猗然专一,与此本异。
  ○“无他技,其心休休焉,其如有容焉”者,言此专一之臣,无他奇异之技,惟其心休休然宽容,形貌似有包容,如此之人,我当任用也。
  ○“人之有技,若己有之”者,谓见人有技艺,欲得亲爱之,如己自有也。
  ○“人之彦圣,其心好之,不啻若自其口出”者,谓见人有才彦美通圣,其心中爱乐,不啻如自其口出。心爱此彦圣之美,多於口说,言其爱乐之甚也。
  ○“实能容之,以能保我子孙黎民,尚亦有利哉”者,实,是也。若能好贤如此,是能有所包容,则我国家得安,保我后世子孙。黎,众也。尚,庶几也。非直子孙安,其下众人皆庶几亦望有利益哉也。
  ○“人之有技,媢疾以恶之”者,上明进贤之善,此论蔽贤之恶也。媢,妒也。见人有技艺,则掩藏媢妒,疾以憎恶之也。
  ○“人之彦圣,而违之,俾不通”者,见他人之彦圣,而违戾抑退之。俾,使也,使其善功不通达於君。《尚书》“通”为“达”字也。
  ○“实不能容,以不能保我子孙黎民,亦曰殆哉”者,若此蔽贤之人,是不能容纳,家国将亡,不能保我子孙。非唯如此,众人亦曰殆危哉。
  ○注“秦誓”至“危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秦穆公伐郑,为晋所败於崤,还誓其群臣,而作此篇也”者,案《尚书序》,秦穆公伐郑,晋襄公帅师败诸崤,还归,作《秦誓》。又《左传》僖三十二年秦穆公兴师伐郑,蹇叔等谏之,公不从,为晋人与姜戎要而击之,败诸崤,是其事也。云“美士为彦”者,《尔雅 释训》文。“黎,众也”,“俾,使也”,皆《释诂》文。“尚,庶几”者,《释言》文。《尔雅》“庶几,尚也”,是“尚”为“庶几”矣。云“媢,妒也”者,《说文》云“媢,夫妒妇”,是“媢”为“妒”也。
  ○“唯仁人放流之,迸诸四夷,不与同中国”者,言唯仁人之君,能放流此蔽善之人,使迸远在四夷,不与同在中国。若舜流四凶,而天下咸服是也。
  ○“此谓唯仁人,为能爱人,能恶人”者,既放此蔽贤之人远在四夷,是仁人能爱善人,恶不善之人。
  ○“见贤而不能举,举而不能先,命也”者,此谓凡庸小人,见此贤人而不能举进於君。假设举之,又不能使在其己之先,是为慢也。谓轻慢於举人也。
  ○“见不善而不能退,退而不能远,过也”者,此谓小人见不善之人而不能抑退之。假令抑退之,而不能使远退之。过者,言是愆过之人也。
  ○“好人之所恶”者,又谓君子,君子所恶者,凶恶之事。今乃爱好凶恶,是好人之所恶也。
  ○“恶人之所好”者,君子所好仁义善道。今乃恶此仁义善道,是“恶人之所好”也。
  ○“是谓拂人之性”者,若如此者,是谓拂戾善人之性。
  ○“菑必逮夫身”者,逮,及也。如此,菑必及夫身矣。
  ○“是故君子有大道”者,大道,谓所由行孝悌仁义之大道也。
  ○“必忠信以得之,骄泰以失之”者,言此孝悌仁义,必由行忠信以得之,由身骄泰以失之也。
  ○“生财有大道”者,此一经明人君当先行仁义,爱省国用,以丰足财物。上文“大道”,谓孝悌仁义之道,此言人君生殖其财,有大道之理,则下之所云者是也。
  ○“生之者众”者,谓为农桑多也。
  ○“食之者寡”者,谓减省无用之费也。
  ○“为之者疾”者,谓百姓急营农桑事业也。
  ○“用之者舒”者,谓君上缓於营造费用也。
  ○“则财恒足矣”者,言人君能如此,则国用恒足。
  ○“仁者以财发身”者,谓仁德之君,以财散施发起身之令名也。
  ○“不仁者以身发财”者,言不仁之人,唯在吝啬,务於积聚,劳役其身,发起其财。此在治家、治国天下之科,皆谓人君也。
  ○“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义者也”,言在上人君好以仁道接下,其下感君仁恩,无有不爱好於义,使事皆得其宜也。
  ○“未有好义其事不终者也”,言臣下悉皆好义,百事尽能终成,故云“未有好义其事不终者”,言皆能终成也。
  ○“未有府库财非其财者也”,又为人君作譬也。君若行仁,民必报义,义必终事。譬如人君有府库之财,必还为所用也,故云“未有府库财非其财者也”。
  ○注“其为”至“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君行仁道,则臣必为义。臣既行义,事必终成。以至诚相感,必有实报,如己有府库之财,为己所有也。其为诚实而然,言不虚也。
  ○“孟献子曰:畜马乘,不察於鸡豚”者,此一经明治国家不可务於积财,若务於积财,即是小人之行,非君上之道。言察於鸡豚之所利,为畜养马乘。士初试为大夫,不闚察於鸡豚之小利。
  ○“伐冰之家,不畜牛羊”者,谓卿大夫丧祭用冰,从固阴之处伐击其冰,以供丧祭,故云“伐冰”也。谓卿大夫为伐冰之家,不畜牛羊为财利,以食禄不与人争利也。
  ○“百乘之家,不畜聚敛之臣”者,百乘,谓卿大夫有采地者也。以地方百里,故云“百乘之家”。言卿大夫之家,不畜聚敛之臣,使赋税什一之外徵求采邑之物也,故《论语》云“百乘之家”是也。
  ○“与其有聚敛之臣,宁有盗臣”者,覆解“不畜聚敛之臣”之本意。若其有有聚敛之臣,宁可有盗窃之臣,以盗臣但害财,聚敛之臣则害义也。
  ○“此谓国不以利为利,以义为利也”者,言若能如上所言,是国家之利,但以义事为国家利也。
  ○“长国家而务财用者,必自小人矣”者,言为人君长於国家而务积聚财以为己财者,必自为小人之行也。
  ○注“孟献”至“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孟献子,鲁大夫仲孙蔑”者,此据《左传》文也。“畜马乘,谓以士初试为大夫”者,案《书传》“士饰车骈马”,《诗》云“四牡騑騑”大夫以上,乃得乘四马。今下云“伐冰之家”,“百乘之家”,家是卿大夫。今别云“畜马乘者,不察鸡豚”,故知“士初试为大夫”也。伐冰之家,卿大夫者,案昭四年《左传》云:大夫命妇,丧浴用冰。《丧大记》注云:士不用冰。故知卿大夫也。士若恩赐及食,而得用,亦有冰也。但非其常,故《士丧礼》“赐冰则夷槃”可也。《左传》又云“食肉之禄,冰皆与焉”是也。云“百乘之家,有采地者也”,此谓卿也。故《论语》云“百乘之家”,郑云“采地,一同之广轮”是也。
  ○“彼为”至“利也”。
  ○前经明远财重义,是“不以利为利,以义为利”,此经明为君治国,弃远小人,亦是“不以利为利,以义为利”也。彼,谓君也。君欲为仁义之道,善其政教之语辞,故云“彼为善之”。“小人之使为国家,灾害并至”者,言君欲为善,反令小人使为治国家之事,毒害於下,故灾害患难,则并皆来至。
  ○“虽有善者,亦无如之何矣”者,既使小人治国,其君虽有善政之亦无能奈此患难之何。言不能止之,以其恶之已著故也。


 
卷六十一 昏义第四十四

 卷六十一 昏义第四十四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《昏义》者,以其记娶妻之义,内教之所由成也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昏义》者,以其记娶妻之义,内教之所由成也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吉事》也。”谓之“昏”者,案郑《昏礼目录》云:“娶妻之礼,以昏为期,因名焉。”必以“昏”者,取其阴来阳往之义。日入后二刻半为昏。以定称之,婿曰昏,妻曰姻,故《经解》注云“婿曰昏,妻曰姻”是也。谓婿以昏时而来,妻则因之而去也。若婿之与妻之属,名婿之亲属名之曰姻,女之亲属名之为昏,故郑注《昏礼》云“女氏称昏,婿氏称姻”。《尔雅》“婿之父为姻,妇之父为婿”,又云“婿之党为姻兄弟,妇之党为婚兄弟”是也。其天地初分之后,遂皇之时,则有夫妇。故《通卦验》云“遂皇始出,握机矩”,是法北斗七星而立七政。《礼纬 斗威仪》之篇,七政,则君臣父子夫妇及政等。既称夫妇,是始自遂皇也。谯周云“太昊制嫁娶,俪皮为礼”,是俪皮起於太昊也。其媒官之义,具於《月令》疏。《孟子》云“舜不告而娶”,是娶告父母,亦起於五帝也。其五帝以前为昏,不限同姓异姓。三王以来,文家异姓为昏,质家同姓为昏。其昏之年几,案《异义》:《大戴》说:男三十、女二十有昏娶,合为五十,应大衍之数,目天子达於庶人,同一也。故《春秋左氏》说,“国君十五而生子,礼也”;二十而嫁,三十而娶,庶人礼也。礼,夫为妇之长殇,长殇十九至十六,知夫年十四、十五,见《士昏礼》也。许君谨案:舜三十不娶,谓之鳏;文王十五而生武王,尚有兄伯邑考,知人君早、娶,不可以年三十,非重继嗣也。若郑意,依正礼,士及大夫皆三十而后娶。及礼云“夫为妇长殇”者,关异代也。或有早娶者,非正法矣。天子、诸侯昏礼则早矣。如《左氏》所释,《毛诗》所用《家语》之说,以男二十而冠,女十五而笄,自此以后,可以嫁娶,至男三十,女二十,是正昏姻之时,与家语异也。
  昏礼者,将合二姓之好,上以事宗庙,而下以继后世也,故君子重之。是以昏礼纳采、问名、纳吉、纳徵、请期,皆主人筵几於庙,而拜迎於门外,入揖让而升,听命於庙,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。听命,谓主人听使者所传婿家之命。
  ○昏者,一本作“昏礼者”,婚礼用昏,故经典多止作昏字。合,如字,徐音閤。好,呼报反。采,七在反,采择也。期,徐音情,又如字。筵音延。使,色吏反。传,直专反。
  [疏]“昏礼”至“礼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明昏礼之义,而拜迎於门外,揖让而升,自从始至终也。
  ○“纳采”者,谓采择之礼,故《昏礼》云:“下达,纳采,用雁也。”必用雁者,《白虎通》云:“雁,取其随时而南北,不失节也。又是随阳之鸟,妻从夫之义也。”“问名”者,问其女之所生母之姓名,故《昏礼》云“谓谁氏”,言母之女何姓氏也。此二礼一使而兼行之。
  ○“纳吉”者,谓男家既卜得吉,”与女氏也。
  ○“纳徵者,纳聘财也。徵,成也。先纳聘财,而后昏成,《春秋》则谓之“纳币”。其庶人则缁帛五两;卿大夫则玄纁,玄三纁二,加以俪皮;及诸侯加以大璋,天子加以穀圭,皆具於《周礼》经、注也。“请期”者,谓男家使人请女家以昏时之期,由男家告於女家。何必“请”者,男家不敢自专,执谦敬之辞,故云“请”也。女氏终听男家之命,乃告之。纳吉、纳徵、请期每一事,则使者二人行。惟纳徵无雁,以有币故,其馀皆用雁。
  ○“主人筵几於庙”者,谓行此等之礼。主人,谓女父母设筵几於祢庙。此等皆据《士昏礼》而知之也。
  ○“听命於庙”者,谓女之父母,听受婿之使者之命於庙堂之上两楹之间也。
  父亲醮子而命之迎,男先於女也。子承命以迎,主人筵几於庙,而拜迎于门外。壻执雁入,揖让升堂,再拜奠雁,盖亲受之於父母也。降出,御妇车,而壻授绥,御轮三周,先俟于门外。妇至,壻揖妇以入,共牢而食,合卺而酳,所以合体同尊卑,以亲之也。酌而无酬酢曰醮。醮之礼,如冠醮与?其异者,於寝耳。壻御妇车,轮三周,御者代之,壻自乘其车,先道之归也。“共牢而食,合卺而酳”,成妇之义。
  ○醮,子妙反。迎,鱼敬反,下“以迎”同。先,悉荐反。子承命,本或作“子承父命”,误。壻,或又作聟,悉计反,女之夫也,依字从士从胥,俗从知,下作耳。奠,大见反。绥音虽。合,徐音閤,又如字。卺,徐音谨,破瓢为卮也,《说文》作“”,云:“蠡也。”《字林》几敏反,以此“卺”为“警”,身有所承。《说文》云:“读若赤舄几。”酳,徐音胤,又仕觐反。酢音昨。如冠,古乱反,下“又始於冠”同。与音馀。道音导。
  [疏]“父亲”至“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亲迎之时,父之醮子,明夫妇之节。
  ○“父亲醮子而命之迎”者,谓壻父身亲以酒醮子,而命之亲迎也。
  ○“男先於女也”者,释命亲迎之意。所以必命迎者,欲使男往迎之,女则从男迎来也。是男子先迎,女从后至,是男先於女也。若男子不迎,女自来至,是女自先来,不得为“男先於女”也。
  ○“主人筵几於庙,而拜迎于门外”者,主人,女之父,以壻来亲迎,故拜迎於门外,以敌礼待之。
  ○“壻执雁入,揖让升堂,再拜奠雁”者,主人就东阶,初入门将曲揖,当阶北面揖,当碑揖,至阶三让。主人升自阼阶,揖,壻升自西阶,北面奠雁再拜,盖亲受之於父母也。於时女房中南面,母在房户外之西,南面,壻既拜讫,旋降出。女出房南面,立於母左,父西面诫之,女乃西行,母南面诫之,是壻亲受之於父母。但亲受之,非是分明手有亲受,示有亲受之义,故云“盖”以疑之。
  ○“降出,御妇车”者,谓壻降西阶而出,亲御妇车也。
  ○“而壻授绥”者,谓妇升车之时,而壻授之以绥。
  ○“御轮三周”者,谓壻御妇车之轮三匝,然后御者代壻御之。
  ○“妇至,壻揖妇以入”者,谓妇至壻之寝门,壻揖以妇入,则稍西避之。故《魏诗》云“宛然左辟”,谓此时也。
  ○“共牢而食”者,在夫之寝,壻东面,妇西面,共一牲牢而同食,不异牲。
  ○“合卺而酳”者,酳,演也。谓食毕饮酒,演安其气。卺,谓半瓢,以一瓢分为两瓢,谓之卺。壻之与妇各执一片以酳,故云“合卺而酳”。
  ○“所以合体同尊卑,以亲之也”者,“同尊卑”,谓共牢也。“所以合体同尊卑”者,欲使壻之亲妇,妇亦亲壻,所以体同为一,不使尊卑有殊也。
  ○注“酌而”至“归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乡饮酒礼、燕礼之属,皆为宾主相酬酢,故不称醮,则但受爵者,饮而尽之,又不反相酬酢,直醮尽而已,故称“醮”也。然醴亦无酬酢,不云“醮”者,以醴尚质不为饮也,故不称“醮”,但礼敬之而已。云“醮之礼,如冠醮与?其异者,於寝耳”者,以父之醮子,令其亲迎,与醮子冠而成人其事相似,故云“如冠醮与”。但冠礼醮子在庙,此醮子在寝,故云“其异者,在寝耳”。
  敬慎重正,而后亲之,礼之大体,而所以成男女之别,而立夫妇之义也。男女有别,而后夫妇有义;夫妇有义,而后父子有亲;父子有亲,而后君臣有正。故曰“昏礼者,礼之本也”。言子受气性纯则孝,孝则忠也。
  ○别,彼列反,下同。
  [疏]“敬慎”至“本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明共牢合卺,使之相亲。此经论谨慎重正礼之根本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敬慎重正”者,言行昏礼之时,必须恭敬谨慎,尊重正礼,而后男女相亲。若不敬慎重正,则夫妇久必离异,不相亲也。
  ○“昏礼者,礼之本也”者,夫妇昏姻之礼,是诸礼之本。所以昏礼为礼本者,昏姻得所,则受气纯和,生子必孝,事君必忠。孝则父子亲,忠则朝廷正,故《孝经》云:“丧则致其哀,祭则致其严。”是昏礼为诸礼之本也。
  夫礼始於冠,本於昏,重於丧祭,尊於朝聘,和於射乡。此礼之大体也。始,犹根也。本,犹幹也。乡,乡饮酒。
  ○朝聘,直遥反,下匹正反。
  [疏]“夫礼”至“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因昏礼为诸侯之本,遂广明礼之始终。始则在於冠、昏,终则重於丧祭,其间有朝聘、乡射,是礼之大体之事也。
  夙兴,妇沐浴以俟见。质明,赞见妇於舅姑,妇执笲,枣、栗段脩以见。赞醴妇,妇祭脯醢,祭醴,成妇礼也。成其为妇之礼也。赞醴妇,当作“礼”,声之误也。
  ○沐音木。浴音欲。见,贤遍反,下及注同。笲音烦,一音皮彦反,器名,以苇若竹为之,其形如筥,衣之以青缯,以盛枣栗腶脩之属。枣音早,《尔雅》云“棘实谓之枣”,俗作“{来来},误。段脩,丁乱反,本又作腶,或作锻,同,脩脯也。加姜桂曰腶脩。何休云:“妇执腶脩者,取其断断自脩饰也。”赞醴,依注作礼。醢音海。舅姑入室,妇以特豚馈,明妇顺也。以馈明妇顺者,供养之礼主於孝顺。
  ○妇以特豚馈,其位反,一本无“妇”字。供,俱用反。养,羊尚反。厥明,舅姑共飨妇以一献之礼,奠酬,舅姑先降自西阶,妇降自阼阶,以著代也。言既献之,而授之以室事也。降者,各还其燕寝。妇见及馈享於適寝。《昏礼》不言“厥明”,此言之者,容大夫以上礼多,或异耳。
  ○適,丁历反。上,时掌反。
  [疏]“夙兴”至“代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论昏礼明日妇见舅姑,舅姑醴妇,又舅姑入室,妇馈特豚,又明日舅姑飨妇之节。此即士昏礼也,故有特豚馈於舅姑。若大夫以上,非惟特豚而已。虽以士为主,亦兼明大夫,故有“厥明,舅姑共飨妇”。若士妇见舅姑之日,即舅姑享妇,故《士昏礼》舅姑醴妇,醴妇既讫,则享之,不待厥明也。
  ○“妇执笲,枣栗段脩以见”者,案《士昏礼》“舅坐於阼阶西面,姑坐于房外南面,妇执笲,枣栗进,东面拜奠于舅席。讫,妇又执腶脩升,进北面,拜奠于姑席”是也。
  ○“赞醴妇,妇祭脯醢,祭醴”者,案《士昏礼》:妇席于户牖间,赞者酌醴置於席前北面,妇於席西东面拜受,赞者西阶上北面拜送,妇又拜荐脯醢。妇升席左执觯,右祭脯醢。讫,以柶祭醴三。是“祭脯醢,祭醴也”。
  ○“成妇礼也”者,言所以见舅姑及醴之者,成其为妇之礼也。
  ○“舅姑入室,妇以特豚馈”者,案《士昏礼》:“舅姑入于室,妇盥,馈特豚,合升,侧载,无鱼腊,无稷,并南上。”其他如取女礼。郑注云:“侧载者,右胖载之舅俎,左胖载之姑俎,异尊卑。并南上者,舅姑共席于奥,其馔各以南为上。”是“特豚馈”也。
  ○“明妇顺也”者,言所以“特豚馈”者,显明其为妇之孝顺也。
  ○“厥明,舅姑共飨妇以一献之礼,奠酬”者,案《士昏礼》云,既言舅姑荐俎醢,以《乡饮酒》之礼约之,席在室外户之西,舅酌酒於阼阶献妇,妇西阶上拜受,即席,祭荐祭酒毕,於西阶上北面卒爵。妇酢舅,舅於阼阶上受酢,饮毕,乃酬妇。先酌自饮毕,更酌酒以酬姑。姑受爵奠於荐左,不举爵,正礼毕也。
  ○“以著代也”者,言所以舅姑降自西阶,妇降自阼阶,是舅姑所升之处。今妇由阼阶而降,是著明代舅姑之事也。
  ○注“降者”至“异日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各还其燕寝”者,舅姑还舅姑之燕寝,妇还妇之燕寝也。云“妇见及老於適寝”者,谓舅姑之適寝。云“《昏礼》不言厥明,此言之者,容大夫以上礼多,或异日”,以此云“厥明”,与《士昏礼》异也。
  成妇礼,明妇顺,又申之以著代,所以重责妇顺焉也。妇顺者,顺於舅姑,和於室人,而后当於夫,以成丝麻、布帛之事,以审守委积盖藏。室人,谓女妐、女叔、诸妇也。当,犹称也。后言称夫者,不顺舅姑,不和室人,虽有善者,犹不为称夫也。
  ○当,丁浪反,一音于郎反,下注同,下注“和当”亦同。委,於伪反。积,子赐反。藏,才浪反。犹称,尺证反,下同。是故妇顺备而后内和理,内和理而后家可长久也。故圣王重之。顺备者,行和当,事成审也。
  ○行,下孟反。
  [疏]“成妇”至“重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明上经成妇礼、明妇顺之事。若妇顺既成,则室家长久,故圣王所重也。
  ○“成妇礼”者,则上经“妇祭脯醢,祭醴”之等,是成妇礼也。
  ○“明妇顺”者,则上经“舅妇入室”,“以特豚馈”,是明妇顺也。
  ○“又申之以著代”者,则上经“妇降自阼阶,以著代”是也。申,重也。既明妇礼顺,又重加之以著代之义也。
  ○“所以重责妇顺焉也”者,言成妇礼、明妇顺则重著代,所以厚重责妇人之孝顺焉。分之则妇礼、妇顺、著代三者别文,皆总归於妇顺,故自此以下,唯申明妇顺也。
  ○“以审守委积盖藏”者,言既当夫氏,又成妇事,以此详审保守家之所有委积掩盖藏聚之物也。
  ○“注室人谓女妐、女叔、诸妇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既言“顺於舅姑”,乃“和於室人”,是在室之人,非男子也。女妐,谓婿之姊也。女叔,谓婿之妹。诸妇,谓娣姒之属。
  ○注云“备顺者,行和当,事成审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行,是顺於舅姑;和,谓和於室人;当,谓当於夫,则前经所说是也。云“事成审”者,则前经“以成丝麻布帛之事,以审守委积盖藏”,是事成审也。
  是以古者妇人先嫁三月,祖祢未毁,教于公宫。祖祢既毁,教于宗室。教以妇德、妇言、妇容、妇功;教成,祭之,牲用鱼,芼之以蘋藻,所以成妇顺也。谓与天子、诸侯同姓者也。嫁女者,必就尊者教成之。教成之者,女师也。祖庙,女所出之祖也。公,君也。宗室,宗子之家也。妇德,贞顺也。妇言,辞令也。妇容,婉娩也。妇功,丝麻也。祭之,祭其所出之祖也。鱼、蘋藻,皆水物,阴类也。鱼为俎实,蘋藻为羹菜。祭无牲牢,告事耳,非正祭也,其齐盛用黍云。君使有司告之。宗子之家,若其祖庙已毁,则为坛而告焉。
  ○先,悉荐反。芼,莫报反。蘋音频。藻音早。《毛诗》:“于以采蘋,于以采藻。”《诗》笺云:“蘋之言宾,藻之言早。”婉,纡免反。婉贞貌,《诗》笺云:“婉娩,贞顺貌。”又音挽。齐音咨。坛,徒丹反。
  [疏]“是以”至“顺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更发明前经成妇顺之事。所以能成妇德者,以未嫁之前,先教以四德。故此经明嫁所教之事。
  ○“祖祢未毁,教于公宫”者,此谓与君为骨肉,亲庙有四,高祖之庙未毁除,此欲嫁之女教于公宫也。“祖庙既毁,教於宗室”者,谓与君四从以外,同高祖之父以上,其庙既迁,是“祖庙既毁”,此女则教於大宗子之室。
  ○“教成,祭之”者,谓三月教之,其教已成,祭女所出祖庙,告以教成也。
  ○“所以成妇顺也”者,以为未嫁之前,先教四德。又祭而告,但成其为妇之顺,欲使嫁而为妇,举遵此教而成和顺。
  ○注“谓与”至“告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云“教於公宫”,故知是天子诸侯同姓也。天子当言王宫。今经云“公宫”,知兼天子者,此云“公宫”,谓公之宫也,若天子公邑官家之宫尔,非谓诸侯公宫也。此《昏义》虽记士昏礼之事,自此以下,广明天子以下教女及夫妇之义,故此经教女举贵者言。云“嫁女者,必就尊者教成之”者,按《内则》:“女子十年不出,使姆教成之。”明已前恒教,但嫁前三月特就公宫之教,欲尊之也。云“教之者,女师也”者,即《诗 周南》云“言告师氏”,则《昏礼》注云“姆,妇人五十无子出”者也。云“祖庙,女所出之祖也”者,谓女父与君所分出之祖,或与君共高祖而分出,以下皆然,与诸侯共高祖,庙未毁,所出之女,皆自公宫教之。天子虽七庙,亲庙上自高祖以下也。云“公,君也”者,郑恐唯谓诸侯之公,故解“公”为“君”。天子、诸侯皆称君。云“宗室,宗子之家也”者,郑注不云大宗、小宗,则大宗、小宗之家悉得教之。与大宗近者,於大宗教之,与大宗远者,於小宗教之。此《记》谓君之同姓,若君之异姓,异姓始祖在者,其后亦有大宗小宗,其族人嫁女,各於其家也。云“祭之,祭其所出之祖也”者,此女出於君之高祖,则祭高祖庙,出於君之曾祖,则祭曾祖,以下皆然。女亲行祭,《诗》云“谁其尸之,有齐季女”是也。云:“祭无姓牢,告事耳,非正祭也”者,以祭君之庙应用牲牢,今其俎唯鱼,故云“告事耳,非正祭也”。云“其齐盛用黍”者,以其教祭不用正牲,则无稻粱。既以蘋藻为羹,则当有齐盛,此士祭特牲黍稷,故知此亦用黍也。云“君使有司告之”者,约《杂记》“衅庙,使有司行之”,故知此告成之祭,亦使有司也。若有卿大夫以下,则女主之,宗子掌其礼也。云“若其祖庙已毁,则为坛而告焉”者,此谓与宗子或同曾祖,假令宗子为士,只有父、祖庙,曾祖、高祖无庙,则为坛於宗子之家而告焉。若与宗子同曾祖,则为坛告曾祖焉。若与宗子同高祖,则为坛告高祖焉。此注或有作“墠”者,误也。所以知者,以《祭法》篇,適士二庙一坛,则曾祖为坛也。大夫三庙二坛,则高祖及高祖之父为坛。或可宗子为中士、下士,但有二庙无坛,则为墠而告之也。
  古者天子后立六宫、三夫人、九嫔、二十七世妇、八十一御妻,以听天下之内治,以明章妇顺,故天下内和而家理。天子立六官、三公、九卿、二十七大夫、八十一元士,以听天下之外治,以明章天下之男教,故外和而国治。故曰:“天子听男教,后听女顺天子理阳道,后治阴德;天子听外治,后听内职。教顺成俗,外内和顺,国家理治,此之谓盛德。”天子六寝,而六宫在后,六官在前,所以承副,施外内之政也。三夫人以下百二十人,周制也。三公以下百二十人,似夏时也。合而言之,取其相应,有象大数也。内治,妇学之法也。阴德,谓主阴事、阴令也。
  ○嫔,毗人反。治,直吏反,下及注除“后治阴德”皆同。应如字,音应对之应。
  [疏]“古者”至“盛德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因上夫妇昏礼之事,故此明天子与后各立其官,掌内外之事,法阴阳所为。但后之所立六宫,周之法也,天子所为立六官,夏之制也。欲见其数相当,故以夏、周相对为内、外也。
  ○注“天子”至“令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宫人》云:“掌王之六寝之修。”注云:路寝一,小寝五。是天子六寝也。云“六宫在后”者,后之六宫在王之六寝之后,亦大寝一,小寝五。其九嫔以下,亦分居之。其三夫人,虽不分居六宫,亦分主六宫之事,或二宫则一人也,或犹如三公分主六卿之类也。云“六官在前”者,六卿之官,在王六寝之前,其三孤亦分主六官之职,总谓之九卿。故《考工记》云“外有九室,九卿朝焉”是也。云“三公以下,百二十人”者,周三百,此百二十人,延於百数,故云“似夏时”。以无正文,故称“似”也。云“内治,妇学之法也”者,案《九嫔职》云“掌妇学之法”,故知内治是妇学也。云“阴德,谓主阴事、阴令也”者,案《内宰》:“掌王之阴事阴令。”注云:“阴事,谓群妃御见之事。阴令为王所求,为於北宫也。”
  是故男教不脩,阳事不得,適见於天,日为之食。妇顺不脩,阴事不得,適见於天,月为之食。是故日食则天子素服而脩六官之职,荡天下之阳事。月食则后素服而脩六宫之职,荡天下之阴事。故天子之与后,犹日之与月,阴之与阳,相须而后成者也。適之言责也。食者,见道有亏伤也。荡,荡涤去秽恶也。
  ○適,直革反,下注同。见,贤遍反,下及注同。日为,于伪反,下文皆同。荡,徒浪反。涤,直历反,又杜亦反。去,起吕反。秽,纡废反。天子脩男教,父道也。后脩女顺,母道也。故曰:“天子之与后,犹父之与母也。”故为天王服斩衰,服父之义也。为后服资衰,服母之义也。父母者,施教令於妇子者也,故其服同。资,当为“齐”,声之误也。
  ○衰,七雷反,下同。资,依注作齐,音咨,注又作“”者,同。
  [疏]“是故”至“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以下说男女之教,若其不得,日月为之適食。又明天子与后是父之与母之义。
  ○“是故日食则天子素服而脩六官之职,荡天下之阳事”者,谓救日之食者素服荡,除天下之阳事。“有秽恶”者,案《左传》昭三十一年“十二月,辛亥朔,日有食之”,庚午之日始有谪。谪,谓日之将食之气,气见於上,所以责人君也。故《诗》云:“十月之交,朔月辛卯。日有食之,亦孔之丑。”又云:“此日而食,于何不臧?”是君之不善而日食。凡日食,若壬午朔日有食之,《左传》云:“公问於梓慎,‘祸福何为’?对曰:‘二至二分,日有食之,不为灾也。日月之行也,分同道也,至相过也。其他月,则为灾,阳不克也,故常为水也。’”然《诗》之十月,则夏之八月,秋分日食而为灾者,以辛卯之日,卯往侵辛,木反克金,故为灾。昭七年夏四月甲辰朔,日有食之,而大咎卫君上卿。四月,夏之二月,为灾者,以其甲辰之日,甲为木,辰为士,卯当克士,今日食,土反克木,故为灾也。昭二十一年秋七月壬午朔而日食,壬为水,午为火,水应克火,而日食,火反克水,不为灾者,以秋七月,夏之五月,是壬午之时,得有克壬之理,故不得为灾。杜预以为假日食之异以戒惧人君,其言若信若不信,不可定以为验也。


 
卷六十一 乡饮酒义第四十五

 卷六十一 乡饮酒义第四十五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《乡饮酒义》者,以其记乡大夫饮宾於庠序之礼,尊贤养老之义也。《别录》属《吉礼》。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乡饮酒义》者,以其记乡大夫饮宾于庠序之礼,尊贤养老之义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吉事》。”《仪礼》有其事,此《记》释其义也。但此篇前后凡有四事,一则三年宾贤能,二则卿大夫饮国中贤者,三则州长习射饮酒也,四则党正蜡祭饮酒。总而言之,皆谓之“乡饮酒”。知此篇合有四事者,以郑注“乡人”、“乡大夫”,又云“士,州长、党正”。郑又云:“饮国中贤者,亦用此礼也。”郑必知此篇乡大夫宾贤能,及饮国中贤者,并州长、党正者,以此经云乡人即乡大夫士,则州长、党正。又云:“君子,谓卿大夫饮国中贤者。”下又云:“六十者坐,五十者立侍。”亦是党正饮酒之事。下又云“合诸乡射”是亦州长习射之礼。郑以此参之,故知此篇兼有四事。乡则三年一饮,射则一年再饮,党则一年一饮也。所以然者,天子六乡,诸侯三乡,卿二乡,大夫一乡,各有乡大夫。而乡有乡学,取致仕在乡之中大夫为父师,致仕之士为少师,在於学中,名为乡先生,教於乡中之人,谓“乡学”。每年入学,三年业成,必升於君。若天子乡则升学士於天子,若诸侯之乡则升学士於诸侯。凡升之必用正月也。将用升之,先为饮酒之礼。乡大夫与乡先生谋事,学生最贤使为宾,次者为介,又次者为众宾。此乡大夫为主人,与之饮酒而后升之。故《周礼 乡大夫职》云:“三年则大比,考其德行道艺,而兴贤者能者。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,与其众寡,以礼礼宾之。”郑云:“贤者,有德行者。能者,有道艺者。”故郑云:“古者年七十而致仕,老於乡里,大夫名曰父师,士名少师,而教学焉。”恒知乡人之贤者,是以大夫就而谋之,贤者以为宾,其次以为介,又其次为众宾,而与之饮酒,是亦将献之,以礼礼宾之也。若“州一年再饮”者,是春秋习射,因而饮之,以州长为主人也。若“党一年一饮”者,是岁十二月,国於大蜡祭,而党中於学饮酒,“子贡观蜡”是也。亦党正为主人也。此乡饮酒之义,说《仪礼 乡饮酒》也。但《仪礼》所据,是诸侯之乡大夫三年宾贤能之礼,故郑《仪礼 乡饮酒目录》云“诸侯之乡大夫三年将献贤者於君,以礼宾,与之饮酒”是也。郑必知“诸侯乡大夫”者,以《乡饮酒礼》云:“磬阶间缩霤。”注云:“大夫而特县,方宾乡人之贤者,从士礼也。”若天子之大夫特县,则锺、磬并有。今唯云“磬”,故知诸侯之乡大夫也。若诸侯之州长则士也,故《仪礼 乡射》是诸侯“州长”,经称“鹿中”,《记》云“士则鹿中”,明非诸侯之乡大夫为之也。
  乡饮酒之义,主人拜迎宾于庠门之外,入三揖而后至阶,三让而后升,所以致尊让也。庠,乡学也。州党曰序。
  ○庠音详,《学记》云“古之教者家有塾,党有庠,术有序,国有学”。盥洗扬觯,所以致絜也。扬,举也,今礼皆作腾。
  ○盥音管。觯,之豉反,《说文》云“乡饮酒角也”,《字林》音支。絜音结,下同,一本作“致絜敬也”。拜至,拜洗,拜受,拜送,拜既,所以致敬也。拜至,谓始升时拜,拜宾至。尊让、絜、敬也者,君子之所以相接也。君子尊让则不争,絜、敬则不慢。不慢不争,则远於斗、辨矣。不斗、辨,则无暴乱之祸矣。斯君子所以免於人祸也。故圣人制之以道。道,谓此礼。
  ○争,争斗之争,下同。远,于万反。辨如字,徐甫免反,下同。
  [疏]“乡饮”至“以道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发明《乡饮酒》之礼,“拜迎”至“拜洗”相尊敬之事,故“圣人制之以道”也。
  ○“乡饮酒之义,主人拜迎宾于庠门之外”者,谓乡大夫故迎宾于庠门外,若州长、党正,则於序门外也。
  ○“盥洗扬觯”者,谓主人将献宾,以水盥手而洗爵。扬觯,谓既献之后,举觯酬宾之时,亦盥洗也。必盥洗者,所以致其絜敬之意也。
  ○“拜至”者,谓宾与主人升堂之后,主人於阼阶之上,北面再拜,是“拜至”也。
  ○“拜洗”者,谓主人拜至讫,洗爵而升,宾於西阶上北面再拜,拜主人洗也。
  ○“拜受”者,宾於西阶上拜受爵也。
  ○“拜送”者,主人於阼阶上拜送爵也。
  ○“拜既”者,既,尽也。宾饮酒既尽而拜也。
  ○“所以致敬也”者,言宾主相拜,致其恭敬之心。
  ○“尊让、絜、敬也”者,言入门而三揖三让,是尊让;盥洗、扬觯,是絜也。拜至、拜洗之等,是致敬也。故总结之云“尊让、絜、敬也者,君子之所以相接也”。
  ○注“庠,乡学也。州党曰序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州长职》云:“春秋射于州序。”《党正》云:“属民饮酒于序。”是州党曰序。有室谓之庠,无室谓之序;乡学为庠,州党为序。《学记》云“党有庠”者,谓乡人在州党,但於乡之庠学,不别立也,则“州党曰序”必是无室。今案《乡射》云:“豫则钩楹内,堂则由楹外。”故郑注云“庠之制,有堂有室也”,“豫读如成周宣谢灾之‘谢’,凡屋无室曰谢”,“今文‘豫’为‘序’,序乃夏后氏之学,亦非也”。以此言之,则州党为序,其义非也。今云“州党曰序”者,但州党之序,虽并皆无室,今乡射则钩楹内,是内之深无室事显,正得读“豫”为“谢”,是无室故也。不得读“豫”为“序”,以序非无室之名,故云“非也”。以有楹内、楹外之言,故郑特云序非也。谓正《乡射》文非,非是馀处“序”字皆非也。馀处之序,并皆无室也。但有虞氏之庠,周以为乡学,夏后氏之序,周以为州党之学,明夏时之序则有室也,周时州党之序则无室也。序名虽同,其制则别,故《乡射》注云“序乃夏后氏之学”,非谓州党之学也。以《乡射》为“豫”已非,今文为“序”又非,故云“亦非”。乡学虽为序,云亦有东西墙谓之序,故《乡饮酒》或云“序”。东西州学虽为序,据其序内亦有堂称,故《乡射》或云“堂东堂西”也。
  乡人、士、君子,尊於房中之间,煌主共之也。尊有玄酒,贵其质也。乡人,乡大夫也。士,州长、党正也。君子,谓卿、大夫、士也。卿、大夫、士饮国中贤者,亦用此礼也。共尊者,人臣卑,不敢专大惠。
  ○乡人、士、君子,《周礼》:“天子六乡。”郑司农云:“百里内为六乡,外为六遂。”《司徒职》云:“五家为比,五比为闾,四闾为族,五族为党,五党为州,五州为乡。”乡大夫,每乡卿一人。州长,每州中大夫一人。党正,每党下大夫一人。族师,每族上士一人。闾胥,每闾中士一人。比长,五家下士一人。诸侯则三乡。长,丁丈反,篇内皆同。谓卿,去京反,注同。饮,於鸩反。羞出自东房,主人共之也。羞,燕私,可以自专也。
  ○羞音脩。共音恭。洗当东荣,主人之所以自絜而以事宾也。絜,犹清也。
  ○荣如字,屋翼也,刘音营。清如字,皇才性反。
  [疏]“乡人”至“宾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设尊及玄酒,贵其质素,又羞出东房及东荣设洗主人事宾之义也。乡人,谓乡大夫也。士,谓州长、党正也。君子者,谓卿、大夫也。
  ○“尊於房户之间,宾主共之也”者,以乡大夫等唯有东房,故设酒尊於东房之西室户之东,在宾主之间,示宾主之共有此酒也。酒虽主人之设,宾亦以酢主人,故云“宾主共之”也。
  ○“尊有玄酒,贵其质也”者,北面设尊,玄酒在左,谓在酒尊之西也。所以设玄酒在西者,地道尊右,贵其质素故也。
  ○“羞出自东房,主人共之也”者,谓供於宾也。
  ○“洗当东荣”,荣,屋翼也。设洗於庭当屋翼也。必在东者,示主人所以自絜以事宾。从《冠义》以来,皆记者叠出《仪礼》经文,每於一事之下释明《仪礼》经义,每义皆举经文於上,陈其义於下以释之也。他皆仿此也。
  宾主,象天地也。介僎,象阴阳也。三宾,象三光也。让之三也,象月之三日而成魄也。四面之坐,象四时也。阴阳,助天气养成万物之气也。“三宾,象天三光”者,系於天也。古文礼“僎”皆作“遵”。
  ○介音戒,下仿此,辅宾者。僎音遵,辅主人者。魄,普百反,《说文》作霸,云“月始生魄然也”。坐,才卧反,又如字。天地严凝之气,始於西南而盛於西北,此天地之尊严气也,此天地之义气也。天地温厚之气,始於东北而盛於东南,此天地之盛德气也,此天地之仁气也。凝,犹成也。
  ○凝,鱼矜反。主人者尊宾,故坐宾於西北,而坐介於西南以辅宾。宾者,接人以义者也,故坐於西北。宾者接人以义,言宾故以成主人之惠。主人者,接人以德厚者也,故坐於东南。而坐僎於东北,以辅主人也。以僎辅主人,以其仕在官也。仁义接,宾主有事,俎豆有数,曰圣。圣立而将之以敬曰礼,礼以体长幼曰德。圣,通也,所以通宾主之意也。将,犹奉也。德也者,得於身也。故曰:“古之学术道者,将以得身也。是故圣人务焉。”术,犹艺也。得身者,谓成己令名,免於刑罚也。言“学术道”,则此说宾贤能之礼。
  [疏]“宾主”至“务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宾主介僎坐谓位之义也。“宾主,象天地也。介僎,象阴阳也”者,天地则阴阳著成为天地,故宾在西北,天地严凝之气著,主在东南,天地温厚之气著。介坐在西南,象阴之微气。僎在东北,象阳之微气。
  ○“三宾象三光”者,谓众宾也。
  ○“四面之坐,象四时也”者,主人东南象夏始,宾西北象冬始,僎东北象春始,介西南象秋始,其四时不离天地阴阳之内而坐,即是宾主介僎之所象也。
  ○“曰圣”者,圣,通也。谓上诸事并是通宾主之意也。“圣立而将之以敬曰礼”者,谓通宾主之事其道已立,能将行之以恭敬,乃谓之礼也。
  ○“礼以体长幼曰德”,德者,得也。既能有礼以体我长幼,以事得宜,故曰“德”也。
  ○“德也者,得於身也”,重释称“德”之义,是得善行於其身,谓身之所行者得於理也。
  ○“古之学术道者,将以得身也”者,术者,艺也。言古之人学此才艺之道也。“将以得身也”,谓使身得成也。此谓宾贤之人有术道。今以宾敬接待之,事其尊敬,学习术道,身得成就而有令名。
  ○“是故圣人务焉”者,以上宾主德义之事於礼最重,故圣人务行焉。
  祭荐,祭酒,敬礼也。哜肺,昏礼也。啐酒,成礼也,於席末。言是席之正,非专为饮食也,为行礼也,此所以贵礼而贱财也。卒觯,致实於西阶上,言是席之上,非专为饮食也。此先礼而后财之义也。先礼而后财,则民作敬让而不争矣。“非专为饮食”,言主於相敬以礼也。致实,谓尽酒也。酒为觞实。祭荐、祭酒、哜肺於席中,唯啐酒於席末也。
  ○祭荐,本亦作{藨豕},同。哜,才细反。肺,芳废反。啐,七内反。专为,于伪反,下及注“专为”同。
  [疏]“祭荐”至“争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饮酒之礼,祭荐、祭酒相尊敬之心,贵礼贱财之义。
  ○“祭荐”者,主人献宾,宾即席祭所荐时脯醢也。
  ○“祭酒”者,宾既祭荐又祭酒也。
  ○“敬礼也”者,言宾既祭荐又祭酒,是宾敬重主人之礼也。
  ○“哜肺者,尝礼也”,既祭酒之后,兴,取俎上之肺哜齿之,所以尝主人之礼也。
  ○“啐酒,成礼也,於席末”者,啐,谓饮主人酒而入口,成主人之礼。“於席末”,谓席西头也。案《乡饮酒礼》祭荐、祭酒、哜肺皆在席之中,唯啐酒在席之末。又《乡饮酒礼》云:“祭脯醢,奠爵,右取肺,郤左手。”“右绝末以祭,尚左手。哜之,兴,加于俎,坐捝手,遂祭酒。”哜肺在前,祭酒在后,此先云“祭酒”者,哜是尝哜之名,祭酒是未饮之称,故祭酒与祭荐相连,表其敬礼之事。
  ○“言是席之正,非专为饮食也”者,若此席专为饮食,应於席中啐酒,今乃席末啐酒。此席之设,本不为饮食,是主人敬重於宾,故设席耳。“祭荐、祭酒、哜肺在席中”者,敬主人之物,故在席中。啐酒入於己,故在席末也。
  ○“此所以贵礼而贱财也”者,於席上祭荐、祭酒是贵礼,席末啐酒是贱财也。
  ○“卒觯,致实於西阶上,言是席之上,非专为饮食也”者,卒觯,主人酬宾,宾卒立以兵觯也。致实,谓致尽其所实之酒於西阶上。不就席卒觯者,言此席之上,“非专为饮食也”,故不於席所而卒觯。啐才始入口,犹在席末也。卒觯则尽爵,故远在西阶上。前文方论设席之礼,故言“是席之正”,此覆说前席,故变文“言是席之上”,上亦正也。“此先礼而后财之义也”者,先礼则贵,后财则贱,则亦上下互而相通也。
  ○注“致实”至“末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经卒觯、致实,既云“卒觯”,论其将欲卒觯之时举其事者;致实,论其尽酒之体,故更言“致实”也。云“酒为觞实”者,以尽酒称致实之意,酒为觞中之实,今致尽此实也。云“祭荐、祭酒、哜肺於席中,唯啐酒於席末也”者,皆《乡饮酒礼》文。
  乡饮酒之礼,六十者坐,五十者立侍,以听政役,所以明尊长也。六十者三豆,七十者四豆,八十者五豆,九十者六豆,所以明养老也。民知尊长养老,而后乃能入孝弟。民入孝弟,出尊长养老而后成教,成教而后国可安也。君子之所谓孝者,非家至而日见之也,合诸乡射,教之乡饮酒之礼,而孝弟之行立矣。此说乡饮酒,谓《党正》“国索鬼神而祭祀,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,以正齿位”之礼也。其乡射,则《州长》“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”之礼也。谓之“乡”者,州、党,乡之属也。或则乡之所居州、党,乡大夫亲为主人焉,如今郡国下令长於乡射饮酒,从大守相临之礼也。
  ○弟音悌,下同。行,下孟反。索,色百反。属音烛。大守音泰,下手又反。相,悉亮反,汉制,郡有大守,国有相,或息羊反,则以连下句。
  [疏]“乡饮”至“立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《党正》饮酒、正齿位之事。“六十者坐,五十者立侍”者,按《乡饮酒礼》,宾贤能,则用处士为宾,其次为介,其次为众宾,皆以年少者为之。此正齿位之礼,其宾、介等皆用年老者为之。其馀为众宾,宾内年六十以上於堂上,於宾席之西南面坐,若不尽,则於介席之北东面北上。其五十者,则立於西阶下,东面北上,示有陪侍之义,非即在六十者,傍同南面立也。
  ○“以听政役”者,所以立於阶下,示其听受六十以上政事役使也。“所以明尊长也”者,言欲明尊敬六十之长老,故立而听政役。
  ○“六十者三豆”至“九十者六豆”者,以其每十年加一豆,非正礼,故不得为笾豆偶也。其五十者亦有豆也,但二豆而已。则《乡饮酒礼》“众宾立於堂下”者,皆二豆。其宾、介之豆,无正文,当依众宾之年而加之也。
  ○“所以明养老也”,豆是供养之物,故云“明养老”。立侍,是陪侍之仪,故云“明尊长也”。
  ○“而后乃能入孝弟”者,人若知尊长养老,则能入孝弟之行也。“民入孝弟”,谓入门而能行孝弟。
  ○“出尊长养老”者,谓出门而能尊长养老也。
  ○“合诸乡射,教之乡饮酒之礼,而孝弟之行立矣”者,诸,于也。谓春秋二时聚合其民于州长乡射之礼,以教之乡饮酒之礼,谓十月党正饮酒是教之乡饮酒之礼,既州长教射,党正教饮酒,则民知尊长养老,故孝弟之行以此而成立也。
  ○注“此说”至“礼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知此经所说是党正正齿位者,以《仪礼 乡饮酒》之篇无正齿位之礼。今此云“六十者坐,五十者立侍”,故知是党正正齿位之礼。此谓初饮酒之时正齿位,及其礼末,皆以醉为度,《杂记》云“一国之人皆若狂”是也。云“其乡射,则《州长》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之礼也”者,此则《州长职》文。引之者,证经中之“乡射”也。云“谓之乡者,州、党,乡之属也”者,既是州长、党正射饮,而并谓之乡者,此州、党属乡,故云“乡之属也”。云“或则乡之所居州党”者,郑更云别解,此州、党谓之乡,乡之所居此州、党行饮酒射之礼,乡大夫则代此州长、党正为主人,故得称乡射、乡饮酒也。若乡之州、党,乡所不居,则乡大夫不得为主人,亦不得称乡射、乡饮酒,但谓之州射、党正饮酒可也。云“如今郡国下令长於乡射饮酒”者,谓郡治之下,及王侯有国治之下,满万户以上之令,不满万户之长,於己县或射或饮酒,则从郡之大守及王国之相来自行礼,相监临之仪,不用令长礼也。令长射而饮酒,似州长、党正也。太守与相来监临,似乡大夫监临也,故引以相证也。
  孔子曰:“吾观於乡,而知王道之易易也。”乡,乡饮酒也。易易,谓教化之本,尊贤尚齿而巳。
  ○易易,皆以豉反,注及下“易易”同。
  [疏]“孔子”至“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孔子先观乡饮酒之礼,而称“知王道之易易”,故记者引之,结成乡饮酒之义。
  ○“吾观於乡”者,乡,谓乡饮酒。言我观看乡饮酒之礼,有尊贤尚齿之法,则知王者教化之道,其事甚易,以尊贤、尚齿为教化之本故也。不直云“易”,而云“易易”者,取其简易之义,故重言“易易”,犹若《尚书》“王道荡荡”、“王道平平”,皆重言,取其语顺故也。
  主人亲速宾及介,而众宾自从之,至于门外。主人拜宾及介,而众宾自入,贵贱之义别矣。速,谓即家召之。别,犹明也。
  ○别,彼列反,注及下注同。
 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别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《乡饮酒》之礼主人待宾之异,明贵贱之别也。
  ○“众宾自从之”者,主人亲自速宾,并往速介,而众宾不须往速,自从宾、介而来也。
  ○“而众宾自入”者,谓宾、介至门,主人拜宾及介,而众宾不须拜,自入门,是宾、介贵於众宾,“贵贱之义别矣”。
  三揖至于阶,三让以宾升,拜至,献酬辞让之节繁;及介,省矣。至于众宾,升受、坐祭、立饮,不酢而降,隆杀之义别矣。繁,犹盛也。小减曰省。辨,犹别也。尊者礼隆,卑者礼杀,尊卑别也。
  ○省,所领反,徐疏辛反,注同。酢音胙。杀,色戒反,注及下同。
  [疏]“三揖”至“辨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主人於宾、介礼隆杀分别也。
  ○“拜至,献酬辞让之节繁”者,主人於宾,三揖、三让,拜其来至,又酌酒献宾,宾酢主人,主人又酌而自饮,以酬宾是辞让之节,其数繁多也。
  ○“及介,省矣”者,案《乡饮酒》,介酢主人则止,主人不酢介也,是“及介,省矣”。
  ○“至于众宾,升受、坐祭、立饮,不酢而降”者,案《乡饮酒》之礼,主人献众宾于西阶上,受爵,坐祭,立饮,不酢主人,而降西阶东面也。
  ○“隆杀之义辨矣”宾,於昏礼隆,众宾礼杀,是隆杀之义别也。
  工入,升歌三终,主人献之。笙入三终,主人献之。间歌三终,合乐三终,工告乐备,遂出。一人扬觯,乃立司正焉。知其能和乐而不流也。工,谓乐正也。乐正既告备而降。言“遂出”者,自此至去不复升也。流,犹失礼也。立司正以正礼,则礼不失可知。一人,或为“二人”。
  ○笙音生。间,间厕之间。合如字,徐音閤。复,扶又反。
  [疏]“工入”至“流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《乡饮酒》设乐乐宾,罢则以礼正之,不至流邪之事也。
  ○“工入,升歌三终”者,谓升堂歌《鹿鸣》、《四牡》、《皇皇者华》,每一篇而一终也。
  ○“主人献之,笙入三终”者,谓吹笙之人,入於堂下,奏《南陔》、《白华》、《华黍》,每一篇一终也。
  ○“主人献之”者,谓献笙入也。
  ○“间歌三终”者,间,代也。谓笙歌已竟,而堂上与堂下更代而作也。堂上人先歌《鱼丽》,则堂下笙《由庚》,此为一终。又堂上歌《南有嘉鱼》,则堂下笙《崇丘》,此为二终也。又堂上歌《南山有台》,则堂下笙《由仪》,此为三终也。此皆《乡饮酒》之文,故郑注《乡饮酒》云:“间,代也。谓一歌则一吹也。《鱼丽》言大平年丰物多也。此采其物多酒旨,所以优宾也。《南有嘉鱼》言大平君子有酒,乐与贤者共之也。此采其能以礼下贤者,贤者‘虆蔓’而归之,与之燕乐也。《南山有台》言大平之治,以贤者为本。此采其爱友贤者,为邦家之基,民之父母,既欲其身之寿考,又欲其名德之长也。《由庚》、《崇丘》、《由仪》今亡,其义未闻也。”
  ○“合乐三终”者,谓堂上下歌瑟及笙并作也。若工歌《关雎》,则笙吹《鹊巢》合之。若工歌《葛覃》,则笙吹《采蘩》合之。若工歌《卷耳》,则笙吹《采蘋》合之。所以知然者,则《乡饮酒》云:“乃合乐,《周南》:《关雎》、《葛覃》、《卷耳》:《鹊巢》、《采蘩》、《采蘋》。”郑云:“合乐谓歌与众声俱作。《周南》、《召南》,《国风》篇也,王后国君夫人房中之乐歌也。《关雎》言后妃之德,《葛覃》言后妃之职,《卷耳》言后妃之志,《鹊巢》言国君夫人之德,《采蘩》言国君夫人不失职,《采蘋》言卿大夫之妻能脩其法度也。”
  ○“工告乐备,遂出”者,工谓乐正,工先告乐正,乐正告宾以乐备,而遂下堂也。言“遂出”者,乐正自此至去不复升堂也。《乡饮酒》云:“工告于乐正,乐正告于宾,乃降。”注云:“乐正降者,以正歌备无事也。降立西阶东北面。”
  ○“一人扬觯,乃立司正焉”者,一人,谓主人之吏也。一人举觯之后,乃立司正。乐既备,将留宾旅酬,为有懈隋,故主人使相礼者一人为司正以监之也。举觯,示将行旅酬也。《乡饮酒》云:“作相为司正。”又云:“司正洗觯,升自西阶,阼阶上北面受命于主人。主人曰:‘请安于宾。’司正告于宾,宾礼辞许。”注云:“为宾欲去,留之,告宾於西阶。”又云:“司正既举觯而荐诸其位。”注云:“司正,主人之属也。无献,因其举觯而荐之。”
  ○“知其能和乐而不流也”者,结之也。流,失礼也。工升歌后,立司正以正之,故知乡饮酒能和乐不流邪失礼也。
  宾酬主人,主人酬介,介酬众宾,少长以齿,终於沃洗者焉。知其能弟长而无遗矣。遗,犹脱也,忘也。
  ○少,诗召反。沃,於木反。弟音悌,下“弟长”同。脱,徒活反,又音夺。
  [疏]“宾酬”至“遗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明旅酬之时,宾主少长皆得酬酒,长幼无被遗弃之事。
  ○“少长以齿,终於沃洗”者,言旅酬之时,宾、主人之党各以少长为齿,以次相旅,至於执掌罍洗之人,以水沃盥洗爵者,皆预酬酒之限。此经主人酬介,介酬众宾,虽据旅酬之时,其少长以齿,终於沃洗,是无筭爵之节也。但因其旅酬,遂连言无筭爵,欲见无不周遍,弟长而无遗,而知终沃洗是其无筭爵。案《乡饮酒记》“主人之赞者,西面北上,不与,无筭爵,然后与”是也。
  ○“知其能弟长而无遗矣”者,弟,少也。言少之与长皆被恩泽而无遗弃也,故云知其能弟长而无遗也。
  降,说屦升坐,脩爵无数。饮酒之节,朝不废朝,莫不废夕。宾出,主人拜送,节文终遂焉。知其能安燕而不乱也。朝、夕,朝、莫听事也。不废之者,既朝乃饮,先夕则罢,其正也。终遂,犹充备也。
  ○废朝,直遥反,注“朝夕”、“既朝”同。莫音暮,下同。先,悉荐反。
  [疏]“降说”至“乱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饮酒之礼,虽爵行无数,犹能节文,自终不至於乱也。
  ○“降,说屦升坐”者,此谓无筭爵之初也。以前皆立而行礼,未彻俎,故未说屦。至此彻俎之后,乃说屦升堂坐也。
  ○“脩爵无数”者,谓无筭爵也。熊氏云:“谓行爵无数矣。”
  ○“朝不废朝”者,朝后乃行饮酒之礼,是“朝不废朝”也。
  ○“莫不废夕”者,谓饮酒礼毕,乃治私家之事,是“莫不废夕”也。谓乡饮酒之礼,若党正饮酒,一国若狂无不醉也。
  ○“节文终遂焉也”者,终,谓终竟也;遂,谓申也。言虽至饮毕,主人备礼拜而送宾,节制文章,终竟申遂,不有阙少。故郑云:“终遂,犹充备也。”“知其能安燕而不乱也”,谓安在於燕乐而不至乱也。
  贵贱明,隆杀辨,和乐而不流,弟长而无遗,安燕而不乱,此五行者,足以正身安国矣。彼国安而天下安,故曰:“吾观於乡而知王道之易易也。”
  [疏]“贵贱”至“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结上经,明上五种之事,又覆说前文孔子所以“知王道之易易也”。“如此五行者,足以正身安国矣”者,五行,谓上第一云“贵贱之义别”,第二云“隆杀之义辨”,第三云“和乐而不流”,第四云“弟长而无遗”,第五云“安燕而不乱”,是五种之行也。
  ○“彼国安而天下安”者,以乡饮酒於此,将天下诸侯为彼国,故云“彼国安而天下安”也。
  乡饮酒之义,立宾以象天,立主以象地,设介僎以象日月,立三宾以象三光。古之制礼也,经之以天地,纪之以日月,参之以三光,政教之本也。日出於东,僎所在也。月生於西,介所在也。三光,三大辰也。天之政教,出於大辰焉。
  ○行,下孟反。
  [疏]“乡饮”至“本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记者更覆说《乡饮酒》之义有所法象之事。前文虽备,故此更详也。
  ○“立宾以象天,立主以象地”者,前文天、地共言,故云“宾、主象天、地”,此则析言之,“宾以象天”,“主以象地”。宾者,主之所尊敬,故以“宾象天”。主供物以养宾,故以“主象地”也。
  ○“设介僎以象日月”者,则前经“阴阳”也。但阴阳据其气,日月言其体。僎在东北,象日出也。介在西南,象月出也。
  ○注“三光,三大辰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昭十七年“有星孛于大辰”,《公羊》云:“大辰者何?大火也。火为大辰,北辰亦为大辰。”故《尔雅》云:“大辰,房、心、尾也。”大火谓之大辰,北极谓之北辰,是“三大辰也”。何休云:“大火与伐,天所以示民时早晚,天下取以为正,故谓之‘大辰’。辰,时也。”是“天之政教,出於大辰”。
  亨狗於东方,祖阳气之发於东方也。祖,犹法也。狗,所以养宾。阳气,主养万物。
  ○亨,普萌反。洗之在阼,其水在洗东。祖天地之左海也。海水之委也。
  ○阼,才路反。委,於伪反。尊有玄酒,教民不忘本也。大古无酒,用水而已。
  ○大音泰。
  [疏]“亨狗”至“本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覆明上“立主象地”以下诸文之意也。
  ○“亨狗於东方,祖阳气之发於东方也”者,此覆说前文“羞出自东房”也。
  ○“洗之在阼,其水在洗东,祖天地之左海也”者,此覆说前经“洗当东荣”,因说水在洗东,法天地左海也。
  ○“尊有玄酒,教民不忘本也”者,此覆说上文“尊有玄酒,贵其质也”。
  宾必南乡,东方者春,春之为言蠢也,产万物者圣也。南方者夏,夏之为言假也,养之、长之、假之,仁也。西方者秋,秋之为言愁也,愁之以时察,守义者也。北方者冬,冬之为言中也,中者藏也。是以天子之立也,左圣乡仁,右义偝藏也。春,犹蠢也。蠢,动生之貌也。圣之言生也。假,大也。愁,读为“揫”,揫,敛也。察犹察察严之貌也。南乡乡仁,贵长大万物也。察,或为“杀”。
  ○乡,许亮反,下及注“乡仁”、“南乡”、“东乡”皆同。蠢,尺允反,蠢,动生之貌。夏,户嫁反,下同。假,古雅反,下同。愁,依注读为“揫”,子留反,下同。《尔雅》云:揫,察也。藏如字,下同。徐才浪反。偝音佩。杀如字,又色戒反。介必东乡,介宾、主也。献酬之礼,主人将西,宾将南,介覸其间也。
  ○覸音间厕之间。主人必居东方。东方者春,春之为言蠢也,产万物者也。主人者造之,产万物者也。言礼之所共,由主人出也。
  ○共音恭。月者三日则成魄,三月则成时。是以礼有三让,建国必立三卿。三宾者,政教之本,礼之大参也。言礼者,阴也,大数取法於月也。
  ○成魄,普伯反。参,七南反。
  [疏]“宾必”至“参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更总明《乡饮酒礼》坐位所在,并明三揖三让,每事皆“三”之义。
  ○“产万物者,圣也”者,圣之言生也。东方产育万物,故为“圣”也。
  ○“养之、长之、假之,仁也”者,假,大也,谓养育万物,长之使大。仁,恩也。五行:春为仁,夏为礼。今春为圣,夏为仁者,春、夏皆生养万物,俱有仁恩之义,故此夏亦仁也。圣既生物,以生物言之,则谓之“圣”,故东方为圣也。各以义言之,理亦通也。
  ○“中者藏也”者,言北方主智,亦为信也。若以五行言之,则为信。若以万物归藏言之,则为藏也。
  ○“介必东乡,介宾、主也”者,主献宾,将西行就宾。宾又南行,将就主人。介在西阶之上,以介覸隔宾、主之间也。
  ○“主人者造之,产万物也”者,释所以主人居东方之意。东方产育万物,主人共客所须,故主人造,为产万物之象也。
  ○“月者三日则成魄”者,谓月尽之后三日乃成魄。魄,谓明生傍有微光也。此谓月明尽之后而生魄,非必月三日也。若以前月大,则月二日生魄,前月小,则三日乃生魄。
  ○“三宾者,政教之本”者,凡建国既立三卿,助君治国。今《乡饮酒》立三宾,象国之立三卿,故云“政教之本”也。
  ○注“言礼者,阴也,大数取法於月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乐既为阳,故礼为阴。月是阴精,故礼之数取法於月也。


 
卷六十一 冠义第四十三

 卷六十一 冠义第四十三  
  陆曰:“冠音古乱反。郑云:‘名《冠义》者,以其记冠礼成人之义。’”
  [疏]冠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冠义》者,以其记冠礼成人之义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吉事》。”但冠义起早晚,书传既无正文。案《略说》称“周公对成王云‘古人冒而句领’”,注云:“古人,谓三皇时,以冒覆头,句领绕颈。”至黄帝时,则有冕也。故《世本》云“黄帝造火食旒冕”,是冕起於黄帝也。但黄帝以前,则以羽皮为之冠;黄帝以后,乃用布帛。其冠之年,即天子、诸侯十二而冠,故襄九年《左传》云:“国君十五而生子,冠而生子,礼也。”又云“一星终也”。是十二年岁星一终。案文王十五而生武王,尚有兄伯邑考。《金縢》云:“王与大夫尽弁。”时成王十五而著弁,则成王已冠矣。是天子十二而冠,与诸侯同。又《祭法》云:“王下祭殇五。”若不早冠,何因下祭五等之殇?大夫冠之年几无文。案《丧服》“大夫为昆弟之长殇”,大夫既为昆弟长殇,则不二十始冠也。其士则二十而冠也,《曲礼》云“二十曰弱冠”是也。其天子之子亦早冠,所以祭殇有五。其诸侯之子皆二十冠也,故下《檀弓》云“君之適长殇,及大夫之適长殇”是也。
  凡人之所以为人者,礼义也。礼义之始,在於正容体,齐颜色,顺辞令。言人为礼,以此三者为始。容体正,颜色齐,辞令顺,而后礼义备。以正君臣,亲父子,和长幼。言三始既备乃,可求以三行也。
  ○长,丁丈反,下同。行,下孟反。君臣正,父子亲,长幼和,而后礼义立。立,犹成也。故冠而后服备,服备而后容体正,颜色齐,辞令顺。言服未备者,未可求以三始也。童子之服,采衣紒。
  ○冠,古乱反,除下文“玄冠”及注“缁布冠”、“玄冠”以外并同。紒音计。故曰“冠者,礼之始也”。是故古者圣王重冠。古者冠礼,筮日、筮宾,所以敬冠事。敬冠事所以重礼,重礼所以为国本也。国以礼为本。
  ○筮,布至反,蓍曰筮。重,直用反,后同。故冠於阼,以著代也。醮於客位,三加弥尊,加有成也。阼,谓主人之北也。適子冠於阼。若不醴,则醮用酒於客位,敬而成之也。户西为客位。庶子冠於房户外,又因醮焉,不代父也。冠者,初加缁布冠,次加皮弁,次加爵弁。每加益尊,所以益成也。
  ○阼,才故反。著,张虑反。醮,子笑反。弥音迷。適音嫡。醴音礼。已冠而字之,成人之道也。字,所以相尊也。见於母,母拜之,见於兄弟,兄弟拜之,成人而与为礼也。玄冠、玄端,奠挚於君,遂以挚见於乡大夫、乡先生,以成人见也。乡先生,同乡老而致仕者。服玄冠、玄端,异於朝也。
  ○见,贤遍反,下皆同。挚,本亦作贽,同音至。“乡大夫乡先生”,并音香,注同。朝,直遥反。成人之者,将责成人礼焉也。责成人礼焉者,将责为人子、为人弟、为人臣、为人少者之礼行焉。将责四者之行於人,其礼可不重与?言责人以大礼者,己接之不可以苟。
  ○少,诗照反。之行,下孟反,下同。与音馀。故孝弟忠顺之行立,而后可以为人,可以为人,而后可以治人也。故圣王重礼。故曰“冠者,礼之始也,嘉事之重者也”。是故古者重冠。重冠,故行之於庙。行之於庙者,所以尊重事。尊重事而不敢擅重事,不敢擅重事,所以自卑而尊先祖也。嘉事,嘉礼也。宗伯掌五礼:有吉礼,有凶礼,有宾礼,有军礼,有嘉礼。而冠属嘉礼,《周礼》曰“以玄冠之礼,亲成男女也”。
  ○弟音悌。治,直吏反。擅,市战反。
  [疏]“凡人”至“祖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人之所以相叙加冠之事,从始至终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凡人之所以为人者,礼义也”者,言人之所以得异於禽兽者,以其行礼义也。礼义之事,终身行之。
  ○“礼义之始,在於正容体,齐颜色,顺辞令”者,言欲一世行礼之始,先须正容体,齐颜色,顺辞令为先也。然后可以正君臣,亲父子,和长幼。
  ○“古者冠礼”者,此明将冠之时。“筮日、筮宾”,重冠礼之事,又明冠礼三加其冠,以渐成人之礼。
  ○“故冠於阼,以著代也”者,言適子必加冠於阼。阼是主人接宾之处。今適子冠於阼阶,所以著明代父之义也。
  ○“醮於客位,三加弥尊,加有成也”者,若依《周礼》適子“醴於客位”,今云“醮”者,或因先代夏、殷之礼,醮之用酒於客位,室户外之西。必在宾客位者,尊以成人,若宾客待之。三加,初加缁布冠,次加皮弁冠,三加爵弁冠,弥渐而尊。故云“三加弥尊,加有成也”,谓加益有成人之事矣。
  ○注“阼位”至“成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阼,谓主人之北也”,知者,案《士冠礼》文也。云“若不醴,则醮用酒”者,亦《士冠礼》文。以《周礼》之法,適子则以醴礼之,庶子则以酒醮之。若先代之礼,虽適子皆以酒醮之。其於周时,或有旧俗行先代之礼,虽適子亦用酒醮,则因而行,不必改也。故郑注《士冠礼》云“若不醴,谓国有旧俗可行,圣人用焉不改”是也。醮者,醮尽之义,故郑注《士冠礼》云“酌而无酬酢曰醮”是也。云“庶子冠於房户外,又因醮焉”者,皆《士冠礼》文也。但此《记》之作,是记《仪礼 士冠礼》之事,士礼,故三加也。若大夫亦同。《士冠礼》云:“无大夫冠礼。”古者五十而后爵,何大夫冠礼之有?是大夫虽冠,用士礼。若诸侯则有冠礼,故《左传》云:“公冠,用祼享之礼行之,金石之乐节之。”其加则四加,而有玄冕也,故《大戴礼》公冠四加也。诸侯尚四加,则天子亦当五加衮冕也。
  ○“已冠而字之”者,此明冠毕加字、见母父兄弟,及见君之节,以其成人而见人也。未冠之前,以其名别之。既冠之后,又改以字。且人二十有为父之道,不可复言其名,故冠而加字之,成人之道也。
  ○“见於母,母拜之”,故不拜也。今唐礼,母见子,但起立不拜也。案《仪礼》,庙中冠子,以酒脯奠庙讫,子持所奠酒脯以见於母,母拜其酒脯,重从尊者处来,故拜之,非拜子也。
  ○“玄冠玄端,奠挚於君”者,此“玄冠玄端”,则异於朝服之衣。但玄端,上士则玄裳,中士则黄裳,下士则杂裳。以其初成人,故著玄端,异於朝服也。若朝服则素裳奠挚,奠之於君也。
  ○“遂以挚见於乡大夫、乡先生”者,以挚,谓以雉也。故《士相见礼》冬用雉,夏用腒。“见於乡大夫”,谓在朝之乡大夫也。“乡先生”,谓乡老而致仕也。
  ○“成人之者”,此明加冠成人之义。必“成人”者,“将责成人礼焉”。冠责以成人之事,若成人事立,可以治人也。是冠者为治之本,故先王重之,行之於庙,士行之於祢庙,故《士冠礼》注“庙谓祢庙”。既在“祢庙”,此云“尊先祖”者,尊祢即尊先祖之义。且下士祖祢共庙,其诸侯则冠於太祖之庙,故《左传》云“先君之祧以处之”,《聘礼》“不腆先君之祧”,郑注以为始祖之庙,则天子当冠於始祖庙也。服虔注《左传》“先君之祧处之”,以为曾祖庙者,以《左传》鲁襄公冠於卫成公之庙。卫成公则当今卫君献公曾祖,服虔望时解之,故以“祧”为“曾祖”,非郑义也。


 
卷六十二 射义第四十六

 卷六十二 射义第四十六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《射义》者,以其记燕射、大射之礼,观德行取其士之义也。《别录》属《吉礼》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射义》者,以其记燕射、大射之礼,观德行取於士之义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吉事》。”案此篇中有《乡射》,又云“不失正鹄,正则宾射。”然则乡射、宾射俱有之矣。今《目录》唯云“燕射、大射”者,但此篇广说天子、诸侯大射、燕射之义,不专於乡射、宾射,故郑《目录》特举“大射、燕射”。其射之所起,起自黄帝,故《易 系辞》黄帝以下九事章云:“古者弦木为弧,剡木为矢。弧、矢之利,以威天下。”又《世本》云:“挥作弓,夷牟作矢。”注云:“挥、夷牟,黄帝臣。”是弓矢起於黄帝矣。《虞书》云“侯以明之”是射侯见於尧、舜,夏、殷无文,周则具矣。
  古者诸侯之射也,必先行燕礼。卿、大夫、士之射也,必先行乡饮酒之礼。故燕礼者,所以明君臣之义也。乡饮酒之礼者,所以明长幼之序也。言别尊卑老稚,然后射,以观德行也。
  ○长,丁丈反。别,彼列反。稚音值。行,下孟反,下文注“德行”皆同。
  [疏]“古者”至“序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篇之义广说射礼,明天子以下射之乐章,上下之差;又明天子、诸侯选士与祭之法,因明孔子瞿相之圃,简贤选士誓众之事;又明君臣、父子“正鹄”之义,是男子有事於射,故男子初生,设桑弧蓬矢之义;又明志正射中之义,饮酒养老之事。今各随文解之。此经明将射之时,天子、诸侯先行燕礼,所以明君臣之义;卿、大夫将射,先行乡饮酒之礼,所以明长幼之序也。
  ○“古者诸侯之射也,必先行燕礼”者,案《仪礼 大射》在未旅之前,燕初似飨,即是先行飨礼。而云“先行燕礼”者,燕初似飨,正谓其行礼似飨,其馀则燕,故礼其牲狗,及设折俎,行一献,此等皆燕之法也,故云“先行燕礼”也。
  ○“燕礼者,所以明君臣之义也”者,谓臣於堂下再拜稽首,升成拜,君答拜,似若臣尽竭其力致敬於君,君施惠以报之也。
  ○“乡饮酒之礼者,所以明长幼之序”者,此“乡饮酒”谓党正饮酒,以乡统名,则前篇云“六十者坐,五十者立侍”是也。
  故射者,进退周还必中礼。内志正,外体直,然后持弓矢审固。持弓矢审固,然后可以言“中”。此可以观德行矣。内正外,直习於礼乐有德行者也。正鹄之名,出自此也。
  ○中,丁仲反,下同。正音征。鹄,古毒反,徐又如字。
  [疏]“故射”至“行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射者之礼,言内志审正,则射能中。故见其外射,则可以观其内德,故云“可以观德行矣”。
  ○注“正鹄之名,出自此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宾射之的,谓之正。正者,正也,欲明射者内志须正也。郑注《大射》云“正者,正也,亦鸟名。齐鲁之间,名题肩为正”是也。以大射之质,谓之鹄,鹄者,直也,欲使射者外体之直。是正鹄之名出自射者而来,故云“正鹄之名,出自此也”。
  其节,天子以《驺虞》为节,诸侯以《貍首》为节,卿大夫以《采蘋》为节,士以《采繁》为节。《驺虞》者,乐官备也。《貍首》者,乐会时也。《采蘋》者,乐循法也。《采繁》者,乐不失职也。是故天子以备官为节,诸侯以时会天子为节,卿大夫以循法为节,士以不失职为节。故明乎其节之志,以不失其事,则功成而德行立。德行立,则无暴乱之祸矣,功成则国安。故曰:“射者,所以观盛德也。”《驺虞》、《采蘋》、《采繁》,《毛诗》篇名。《貍首》逸,下云“曾孙侯氏”是也。“乐官备”者,谓《驺虞》曰“壹发五豝”,喻得贤者多也。“于嗟乎驺虞”,叹仁人也。“乐会时”者,谓《貍首》曰“小大莫处,御于君所”。“乐循法”者,谓《采蘋》曰“于以采蘋,南涧之滨”。循涧以采蘋,喻循法度以成君事也。乐不失职者,谓《采繁》曰“被之僮僮,夙夜在公。”
  ○驺,侧尤反,徐侧侯反。貍,力之反,貍之言不来也。首,先也。此逸《诗》也,郑以下所引“曾孙侯氏”为《貍首》之诗也。蘋音频。繁音烦。循,徐辞均反。豝,百麻反,兽一岁曰豝,《诗传》云:“豕牝曰豝。”涧音谏,山夹水曰涧。滨音宾,涯也。被,扶义反,徐皮义反。僮音童,本亦作“童”,《毛诗传》云:“竦敬也。曰:“
  [疏]“其节”至“德也”。
  ○正义曰此节明天子以下射礼乐章之异。
  ○“天子以《驺虞》为节”者,歌《驺虞》之诗,《射人》云“《驺虞》九节”。
  ○“诸侯以《貍首》为节”者,谓歌《貍首》也。《射人》云:“《貍首》七节”。
  ○“卿大夫以《采蘋》为节,士以《采蘩》为节”者,《射人》云:“皆五节。”案《乡射》注云:“五节,歌五终。四节四拾。其一节先以听也。”若然,则九节者,五节先以听,七节者,三节先以听,皆以四节应乘矢拾发也。
  ○“《驺虞》者,乐官备也”者,谓射一发而得五豝,喻得贤人多,贤人多,则“官备也”。
  ○“《貍首》者,乐会时也”者,诸侯不来朝,射其首,是乐会及盟也。
  ○“《采蘋》者,乐循法也”,“于以采蘋?南涧之滨”,循涧以采蘋,喻循法度以成君事。
  ○“《采蘩》者,乐不失职也”,谓《采蘩》曰“被之僮僮,夙夜在公”,是其不失职也。
  ○“是故天子以备官为节”,谓《驺虞》也。
  ○“诸侯以时会天子为节”,谓歌《貍首》也。
  ○“卿大夫以循法为节”,谓歌《采蘋》也。
  ○“士以不失职为节”,谓歌《采蘩》也。
  ○“明乎其节之志,以不失其事”者,“其节之志”,谓天子以备官为志,诸侯以时会为志,卿大夫以循法度为志,士以不失职为志。是各明达其乐节之志,故能不失其所为之事也。
  ○“德行立,则无暴乱之祸矣,功成则国安”者,是覆说上文“功成德行立”。先覆说“德行”,然后却覆说“功成”也。以先由德行,乃功成也。
  ○“故曰:射者,可以观盛德也”,盛德,无暴乱之祸,国安。射者各明其志,能致盛德,故云“所以观盛德也”。
  ○注“驺虞”至“仁人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诗》义云君射一发则驱五豝兽。以军战之礼,待禽兽之命,不忍特驱其一。此云“喻得贤者多”,则以“豝”喻贤也。谓一发而得五豝,犹若君一求而得五贤。与《诗》文异者,断章为义。云“于嗟乎驺虞,叹仁人也”,与《诗》义同也。以驺虞不食生物,故云于嗟乎其仁人。《驺虞》既为天子乐章,而《仪礼 乡射》用之者,郑注《乡射》云“此天子之射节也”。而用之者,方有乐贤之志,取其宜也。“曾孙”之诗,谓之“貍首”者,《貍首》,篇名;曾孙者,其章头也。《仪礼 大射》“奏《貍首》,间若一”,郑注云“貍之言不来也。其诗有‘射诸侯首不朝者’之言,因以名篇。”故谓之“貍首”也。
  是故古者天子以射选诸侯、卿、大夫、士。射者,男子之事也,因而饰之以礼乐也。故事之尽礼乐,而可数为以立德行者,莫若射。故圣王务焉。选士者,先考德行,乃后决之於射。男子生而有射事,长学礼乐以饰之。
  ○数,色角反,下同。长,丁丈反。
  [疏]“是故”至“务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天子以射礼简选诸侯以下德行能否。故圣王所以务以射选诸侯、卿、大夫者,诸侯虽继世而立,卿、大夫有功乃升,非专以射而选。但既为诸侯、卿、大夫,又考其德行,更以射辨其才艺高下,非谓直以射选补始用之也。
  ○“射者,男子之事也,因而饰之以礼乐也”者,男子生有县弧之义,故云“射者,男子之事”。因此射事,更华饰以礼乐,则容体比於礼,其节比於乐是也。
  ○“故事之尽礼乐,而可数为以立德行者,莫若射”者,谓诸事之中,能穷尽礼而可数数为之以兴立人之德行,诸事之中无如於射。唯射能如此,故圣王务重焉也。
  ○注“男子”至“饰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男子生而有射事”者,案《内则》篇云“男子生,设弧於门左”是也。云“长学礼乐以饰之”者,案《内则》篇云“十有三年,学乐诵《诗》,舞《勺》”;“成童,舞《象》”;“二十,舞《大夏》”。是长学礼乐以华饰射事也。
  是故古者天子之制,诸侯岁献,贡士於天子,天子试之於射宫。其容体比於礼,其节比於乐,而中多者,得与於祭。其容体不比於礼,其节不比於乐,而中少者,不得与於祭。数与於祭而君有庆,数不与於祭而君有让。数有庆而益地,数有让而削地。故曰:“射者,射为诸侯也。”岁献,献国事之书,及计偕物也。三岁而贡士,旧说云:“大国三人,次国二人,小国一人。”
  ○比,毗志反,下同,亲合也。中,丁仲反,下同。得与音预,下皆同。削,胥略反。偕音皆,俱也。是以诸侯君臣尽志於射以习礼乐。夫君臣习礼乐而以流亡者,未之有也。流,犹放也。《书》曰:“流共工于幽州。”
  ○共音恭。
  [疏]“是故”至“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射为诸侯之事,又明诸侯君臣尽志於射,以习礼乐,无流亡之患。
  ○“诸侯岁献”者,谓诸侯每岁献国事之书,及献计偕之物於天子也。
  ○“贡士於天子”者,诸侯三年一贡士於天子也。
  ○“天子试之於射宫”者,言天子试此所贡之士於射宫之中。
  ○“而中多者,得与於祭”者,此谓“大射”也。
  ○注“岁献”至“一人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经云“岁献,贡士於天子”,恐“岁献”之文只是贡献於士,故云“岁献,献国事之书”。云“及计偕物也”者,汉时谓郡国送文书之使谓之为“计吏”,其贡献之功与计吏俱来,故谓之“计偕物也”。偕,俱也。非但献国事之书,又俱献贡物,故云“及计偕物”。知“岁献国事之书”者,《小行人》云:“令诸侯春入贡,秋献功。”注云:“贡,六服所贡也。功,考绩之功也,秋献之。若今计文书断於九月,其旧法也。”云“三岁而贡士”者,以经“贡士”之文系“岁献”之下,恐每岁贡士,故云“三岁而贡士”也。又知三岁者,案《书传》云“古者诸侯之於天子也,三年一贡士,一適谓之好德,再適谓之贤,贤三適谓之有功”。有功者,天子赐以衣服弓矢,再赐以秬鬯,三赐以虎贲百人,号曰“命诸侯”。不云“益地”者,文不具矣。《书传》又云“贡士一不適谓之过”,注云“谓三年时也”。“再不適谓之敖”,注云“谓六年时也”。“三不適谓之诬”,注云“谓九年时也”。一绌以爵,再绌以地,三绌而地。毕注云:“凡十五年。”郑以此故知三岁而贡士也。
  故《诗》曰:“曾孙侯氏,四正具举。大夫君子,凡以庶士,小大莫处,御于君所。以燕以射,则燕则誉。”言君臣相与尽志於射,以习礼乐,则安则誉也。是以天子制之,而诸侯务焉。此天子之所以养诸侯而兵不用,诸侯自为正之具也。此“曾孙”之诗,诸侯之射节也。四正,正爵四行也。四行者,献宾、献公、献卿、献大夫,乃后乐作而射也。莫处,无安居其官次者也。御,犹侍也。“以燕以射”,先行燕礼乃射也。“则燕则誉”,言国安则有名誉。誉或为“与”。
  [疏]“故《诗》曰:曾孙侯氏,四正具举。大夫君子,凡以庶士,小大莫处,御于君所”至“具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经说诸侯君臣之射,此明诸侯之射所歌乐章节者,此《貍首》之诗也,所以论燕射,“则燕则誉”,故君臣相与尽志於射也。此诗名《貍首》,而发首云“曾孙侯氏”者,但此篇之中有“貍首”之字,在於篇中撮取“貍首”之字以为篇首之目。谓若《驺虞》之诗,其字虽在篇内,而名“驺虞”矣。“曾孙侯氏”者,谓诸侯也。此诸侯出於王,是王之曾孙也,故云“曾孙侯氏”矣,若《左传》云“曾孙蒯聩”之类是也。
  ○“四正具举”者,将射之时,先行燕礼。其燕之时,四度正爵,悉皆举遍,谓献宾、献君、献卿、献大夫,四献既毕乃后射,故云“具举”。
  ○“大夫君子,凡以庶士”者,言为燕之时,大夫君子及庶众士等。
  ○“小大莫处,御于君所”者,言大夫士等小之与大,无有处於职司而不来者,皆御侍于君之处所也。
  ○“以燕以射”者,谓先行燕礼,而后射也。
  ○“则燕则誉”者,燕,安也。既君臣欢乐,用是燕安而有声誉也。
  ○“诸侯自为正之具也”,正,谓脩正。言射者是诸侯自为脩正之具,言脩正得安,由於射也。故前文云“内志”,正谓此也。
  ○注“此曾”至“名誉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诸侯射以《貍首》之篇,谓今《诗》文无《貍首》之篇。今《射义》有载“曾孙”之诗,故知是《貍首》也。云“正爵四行,献宾、献公、献卿、献大夫”者,《大射礼》文。云“乃后乐作而射也”者,案《大射礼》,献大夫之后,乃后工入,乐作而后射,此谓大射也。若燕射则说屦升堂,坐之后乃射矣,故《燕礼》说屦升堂,献士毕,“若射,则大射正为司射,如乡射之礼”是也。
  孔子射於矍相之圃,盖观者如堵墙。矍相,地名也。树菜蔬曰“圃”。
  ○矍,俱缚反,注同。相,息亮反。矍相,地名。圃音补,徐音布。观如字,又古乱反。堵,丁古反。蔬,一本作疏,所鱼反。射至於司马,使子路执弓矢出延射,曰:“贲军之将,亡国之大夫,与为人后者,不入,其馀皆入。”盖去者半,入者半。先行饮酒礼,将射,乃以司正为司马。“子路执弓矢出延射”,则为司射也。延,进也。出进观者欲射者也。贲,读为“偾”,偾,犹覆败也。亡国,亡君之国者也。与,犹奇也。后人者,一人而已。既有为者,而往奇之,是贪财也。子路陈此三者,而观者畏其义,则或去也。延,或为誓。
  ○贲,依注读为偾,音奋,覆败也。将,子匠反。与音预,注同。不入,一本作“不得入”者,非也。贲读音奔。覆,方卜反。奇,居宜反,下同。后如字,又音候。又使公罔之裘、序点扬觯而语。公罔之裘扬觯而语曰:“幼壮孝弟,耆耋好礼,不从流俗,脩身以俟死,者不?在此位也。”盖去者半,处者半。序点又扬觯而语曰:“好学不倦,好礼不变,旄期称道不乱,者不?在此位也。”盖<广勤>有存者。之,发声也。射毕,又使此二人举觯者,古者於旅也语,语,谓说义理也。三十曰壮。耆、耋,皆老也。流俗,失俗也。处,犹留也。八十、九十曰旄,百年曰期颐。称,犹言也。道,犹行也。者不,言有此行不,可在此宾位也。序点,或为“徐点”。壮,或为“将”。旄期,或为“旄勤”。今《礼》扬皆作“腾”。
  ○公罔,人姓也,又作罔。之裘,裘,名也;之,语助。序点,多簟反。序,姓;点,名也。觯,之豉反。弟音悌。耆音祁,巨支反,六十曰耆。耋,大结反,七十曰耋,一云八十曰耋。好,呼报反,下同。“脩身以俟死”,绝句。“者不”,此二字一句,下及注皆同。旄,本又作“耄”,莫报反,八十、九十曰耄。期,本又作“旗”,音其,如字。百年曰“期颐”,颐,养也。称如字。“不乱”,绝句,本或作“而不乱”。<广勤>音勤,又音仅,少也。期颐,以支反,郑注《曲礼》云:“期,要也。颐,养也。”“言有此行不”,绝句。行,音下孟反。
  [疏]“孔子”至“存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从篇首以来,释天子以下射乐之节,又说《大射》之礼,并显诸侯《狸首》之义。故此一节载“孔子射於矍相之圃”,选贤誓众之礼也。
  ○“射至於司马”者,欲射之前,先行乡饮酒之礼,献宾及介。献众宾之后,未旅之前,作相为司正。至於将射,转司正为司马,故云“射至於司马”也。
  ○“使子路执弓矢出延射”者,谓立司马之时,孔子使子路为司射之官,出门而延进观者及欲射之人。“曰贲军之将”者,贲,谓覆败也。败军之将,言无勇也。
  ○“亡国之大夫”者,谓亡君之国,言不忠且无智也。
  ○“与为人后”者,与,犹奇也。谓有人无后,既立后讫,此人复往奇之,是其贪财也。
  ○“不入,其馀皆入”者,言有此以前三恶,则不得入,若其馀无此三恶者,皆得入也。
  ○“又使公罔之裘、序点扬觯而语”者,公罔为氏也,裘,名也。序,氏也;点,名也。扬,举也。至将旅之时,使一人俱举觯誓众,而说所誓之事。此举其目,故总举二人,於是公罔之裘先言,序点后言矣。
  ○“幼壮孝弟”者,谓二十之幼,三十之壮,能於幼、壮以来能行孝弟也。
  ○“耆耋好礼”者,谓六十之耆,七十之耋,老而不倦,爱好於礼。
  ○“不从流俗”者,身行独行,不从流移之俗也。
  ○“修身以俟死”者,谓脩洁其身,以俟於死。“者不,在此位也”者,“者不”,问此众人之中有此上诸行不?若有,则可在此宾位矣。
  ○“好学不倦,好礼不变”者,此之所誓弥精於前,前则虽云孝弟、好礼,未能不倦、不变。
  ○“旄期称道不乱”者,旄,谓八十、九十曰旄;期,谓百年曰期颐。年虽甚老,行道不乱,亦喻前文“耆耋好礼”,是后者弥精也。但此《记》所陈,唯约《乡射礼》也。
  ○“子路出延射”者,是将射之前。按《乡射》,司射比众耦於堂西。此“出延”者,但观者既多,庭中不容,故出延之入,乃比耦。以初门外未入,观者既多,未有宾主之礼,故誓,恶者令其不入。以《乡饮酒礼》差之,射礼毕旅酬之时,乃使二人举觯,故乡射礼毕,司马反为司正,乐正升堂复位,宾取俎西之觯酬主人,主人酬大夫。自相旅毕,君使二人举觯於宾与大夫,则当此公罔之裘、序点二人举觯之节也。但众宾射事既了,众宾皆在宾位,主人以礼接之,不复斥言其恶,於此但简其善。公罔简而尚疏,序点简而转详。旄、期之老不复能射,得云“在位”者,此极老之人本来观礼,虽不能射,与在宾中,故知旅酬之时其人尤在也。
  ○注“先行”至“去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先行饮酒礼”者,按《仪礼 乡射》先行饮酒之礼,此射矍相之圃谓宾射,故郑注“乡侯二正”,是用宾射之正。又《乡大夫职》云:“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。”郑引此“孔子射於矍相”之事,故知与此《乡射》同也。云“贲读为偾”者,若《春秋》“郑伯之车偾於济”,《说文》云“偾,僵也”,是偾为覆败也。云“与,犹奇也”者,谓他人无后,既有人后之,相为合配。今已更往后之,是配合之外,更有奇只,故云“后人者,一人而已。既有为者,而往奇之”。
  ○注“之发”至“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经下云“公罔裘”,上云“之裘”,故知“之”是发声也,即“裘”为名矣。云“射毕又使此二人举觯者,古者於旅也语”者,郑释其“公罔之裘、序点扬觯而语”之事。“古者於旅也语”者,《乡射记》文。郑注云:“礼成乐备,乃可以言语先王礼乐之道也。”云“耆、耋,皆老也”者,按《曲礼》云:“六十曰耆。”服虔注僖九年传云:“七十曰耋。”大略言之,七十、八十,谓年馀七十也。又《毛诗传》云:“八十曰耋。”大略言之,七十、八十皆谓之“耋”也。云“者不,言有行不,可以在此宾位”者,谓射毕旅酬之时,众宾之位矣。
  射之为言者绎也,或曰舍也。绎者,各绎己之志也。故心平体正,持弓矢审固,持弓矢审固则射中矣。故曰:“为人父者以为父鹄,为人子者以为子鹄,为人君者以为君鹄,为人臣者以为臣鹄。”故射者,各射己之鹄。故天子之大射,谓之射侯。射侯者,射为诸侯也。射中则得为诸侯,射不中则不得为诸侯。大射,将祭,择士之射也。以为某鹄者,将射,还视侯中之时,意曰此鹄乃为某之鹄,吾中之则成人,不中之则不成人也。得为诸侯,谓有庆也。不得为诸侯,谓有让也。
  ○绎音亦,徐音释。舍如字,旧音舍。中,丁仲反,下及注皆同。鹄,古毒反,徐如字,注同。射,食亦反,下“射天地四方”同。
  [疏]“射之”至“诸侯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释称射之名及鹄之与侯之文。
  ○“射之为言绎也”者,此记者训释射之名,射者,是绎也。绎,陈也。言陈己之志。
  ○“或曰舍也”者,是记者又解射名,故云“射者舍也。舍,中也。谓心平体正,“持弓矢审固”,则能中也。“绎者,各绎己之志也”者,言君臣、父子,各舒陈己之志意,则下云“为人父者以为父鹄”是也。
  ○“持弓矢审固,则射中矣”者,此覆说释上“或曰舍也”。舍,中也。
  ○“为人父者以为父鹄”者,凡射者大射则皮侯,宾射则正侯,燕射则兽侯。唯大射有鹄,此据《大射》而知。然鹄则上下俱同,无复君臣、父子之别。而言“以为父鹄”者,谓升射之时,既身为人父,则念之云,所射之鹄,是为人父之鹄,中则任为人父,不中则不任为人父,故“为人之父者以为父鹄”。以下放此。
  ○“故射者各射己之鹄”者,谓众射之人,虽共射一鹄,各射己之所主之鹄也。
  ○“故天子之大射,谓之射侯”者,言天子所射之物,“谓之射侯”。言射之中,能服诸侯也。举大射言之,其实宾射、燕射皆谓之“射侯”也。
  ○“射中则得为诸侯”者,谓数有庆赐,堪得久为诸侯也。
  ○“射不中,则不得为诸侯”者,数被责让,不堪久为诸侯也。非为射中封为诸侯,不中不得为诸侯也。
  ○注“大射”至“让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大射,将祭,择士之射”者,即下文云“天子将祭,必先习射於泽”、“所以择士”是也。云“将射,还视侯中之时,意曰此鹄乃为某之鹄”者,案《乡射礼》云,耦升自西阶,并而东,皆当其物。北面揖,及物揖,皆左足履物,还视侯中。谓於此之时,南面回还,视侯中也。中谓身,谓视侯中身也。射者意云此鹄乃为某之鹄,谓父之鹄、子之鹄不定一,故称“某”也。云“吾中之则成人,不中之则不成人也”者,中之则能成其父子、君臣,若不中则不能成其父子、君臣,故知父鹄、子鹄也。云“得为诸侯,谓有庆也。不得为诸侯,谓有让也”者,郑恐“得为诸侯”,始封以土,“不得为诸侯”,则夺其国,故明之也。凡天子、诸侯及卿、大夫礼射有三,一为大射,是将祭择士之射;二为宾射,诸侯来朝,天子入而与之射也,或诸侯相朝而与之射也,三为燕射,谓息燕而与之射。其天子、诸侯、大夫三射皆具,其士无大射。故《司裘职》云:大射,唯明王及诸侯、卿、大夫,不及於士。故郑注云:“士不大射,士无臣,祭无所择”是也。其宾射、燕射,士皆有之,故《射人》云“士射犴侯二正”,是士有宾射也。又《乡射记》云:“士布侯,画以鹿豕。”是士有燕射矣。其侯,天子大射则射皮侯,故《考工记》云:“张皮侯而栖鹄,则春以功。”又《司裘职》云:“王大射,则共虎侯、熊侯、豹侯,设其鹄。”郑注《考工记》皮侯,谓此侯也。畿内诸侯大射,则张熊侯、豹侯,故《司裘职》云“诸侯则共熊侯、豹侯”、“设其鹄”是也。唯畿外诸侯大射亦张三侯,郑注云“远尊得伸”,故亦张三侯。一曰大侯,郑注云“则天子熊侯”,谓以熊皮饰之。二曰糁侯,郑注云“糁,杂也”,“豹鹄而麋饰”。三曰犴侯,郑注云“犴,胡犬皮饰侯”。若畿内卿、大夫射麋侯,故《司裘》云“卿、大夫则共麋侯”是也。其畿内卿、大夫射侯无文,於诸侯既得三侯,其卿、大夫盖降君一等,则糁侯、犴侯,其大射之侯皆有鹄也。其鹄,则三分侯中而居其一,故《考工记》云:“梓人为侯,广与崇方,参分其广,而鹄居一焉。”凡皮侯者,各以其饰侯之侧,又方制其皮以为鹄。故郑注《司裘》云:“以虎、熊、豹、麋之皮饰其侧,又方制之以为{高子},谓之鹄。”“谓之鹄”者,取名於“鳱鹄”。鸿鹄小鸟而难中,是以中之为隽;亦取鹄之言“较”,较者,直也,射所以直己志。则是但取其名,非是实鸟也。此侯道,郑注《司裘》云:“虎九十弓,熊七十弓,豹、麋五十弓。列国之诸侯大射,大侯亦九十,参七十,干五十。远尊得伸,可同耳。”其天子以下宾射,则《射人》云:王射三侯、五正,诸侯射二侯、三正,卿、大夫射一侯、三正,士射犴侯,二正。郑云:“谓五正,三正,二正之侯。”五正者,中朱、次白、次苍、次黄,玄居外。三正损玄、黄,二正画以朱绿。”郑又云:“二侯者,三正、二正之侯也。一侯者,一正而已。此皆与宾射於朝之礼也。《考工记 梓人职》云:‘张五采之侯,则远国属。’”凡宾射之侯谓之正。郑注《大射》云:“正者,正也,亦鸟名。齐鲁之间,名题肩为正。”然则天子宾射,用五正、三正、二正之侯,畿内诸侯宾射,用三正之侯,卿、大夫用二正之侯,士亦用二正之侯,又饰以犴。畿外诸侯以下宾射,其侯无文,约《大射》,诸侯既同天子张三侯,则宾射亦同。天子用五正、三正、二正之侯,其卿、大夫射亦三正、二正之侯,士射二正之侯。若五正者同虎侯九十弓,三正者同熊侯七十弓,二正者同豹侯五十弓。凡中央之赤,皆方二尺,以外之色皆分布之,其外又画以云气。天子以下燕射,则尊卑皆用一侯,故《乡射记》云:“天子熊侯,白质;诸侯麋侯,赤质;大夫布侯,画以虎豹;士布侯,画以鹿豕。”郑注云:“白质、赤质,皆谓采其地。其地不采者,白布也。熊、麋、虎、豹、鹿、豕,皆正而画其头,象於正鹄之处耳。君画一,臣画二,阳奇阴偶之数也。《燕射》射熊、虎、豹,不忘上下相犯。射麋、鹿、豕,志在君臣相养也。”《梓人》云“张兽侯则王以息燕”,谓此也。《乡射记》既不列畿内、畿外之异,则诸侯以下外、内同也。《乡射记》列天子以下各一侯,下文云“侯道五十弓,弓二寸,以为侯中”。则天子以下皆五十弓,侯中同方一丈也。降尊以就卑,言燕主欢心故也。而皇氏、沈氏乃云:“天子熊侯,或云九十弓,或云七十弓。乃同三侯。”上下之差,文无准据,其义非也。其侯用布之数,案《乡射记》,乡侯五十弓,则侯道五十步也。以弓之下制长六尺,以射用弓,故称“弓”。一弓取二寸以为中,则侯中方一丈也。《乡射记》又云:“倍中以为躬。”注云:“射,身也。谓中之上下幅也,用布各二丈。”《乡射记》又云:“倍躬以为左右舌。”舌,谓躬之上下横一幅布,张於躬外左右而出,谓之“舌”。《考工记》谓“舌”为“个”。躬既二丈,上舌倍躬,则用布四丈也。《乡射记》又云:“下舌半上舌。”注云:“半者,半其出於躬者也。”上舌出躬各一丈,则下舌出躬各五尺。然则下舌用布三丈。总而计之,侯中方一丈,凡五幅,用布五丈,上下二躬,用布四丈,上舌复用布四丈,下舌用布三丈。故郑注《乡射记》云“乡射,侯用布十六丈”也。以此计之,侯道七十弓,则侯中方丈四,凡七幅,幅别丈四,是用布九丈八尺。上下二躬各倍中,用布五丈六尺。上舌倍躬,亦用布五丈六尺。上舌出躬各丈四尺。“下舌半上舌”,则左右各减七尺,则下舌用布四丈二尺。故郑注《乡射记》云:“七十步之侯,用布二十五丈二尺。”其九十弓之侯,则侯中方丈八尺。凡九幅,幅别一丈八尺,侯中用布十六丈二尺。上下二躬各倍中,用布七丈二尺。上舌倍躬,长七丈二尺,其舌出躬各丈八尺。“下舌半上舌”,出躬者,则左右各减九尺,下舌长五丈四尺。故郑注《乡射记》云:“九十步之侯,用布三十六丈。”其张三侯之体同道,位之近者最下,远者渐高。故《大射》云:“大侯之崇见鹄於参,参见鹄於干,干不及地武。”以此计之,犴侯下畔去地尺二寸。犴侯之体,上下躬及舌,总有四幅,凡广八尺,侯中方一丈,是犴侯部高一丈九尺二寸。此犴侯上畔去地一丈九尺二寸。以此犴侯上畔,则是糁侯之鹄去地之数也。其糁侯下舌及躬,凡有四尺。糁侯之中鹄,下有三分之一。糁侯中方丈四,其三分之一,得四尺六寸三分寸之二。是糁侯自鹄以下,凡有八尺六寸三分寸之二,皆为犴侯所掩。犴侯上畔去地一丈九尺二寸,去其八尺六寸三分寸之二,是糁侯下畔去地一丈五寸三分寸之一。故郑注《大射》云:“糁侯去地一丈五寸,少寸半也。”云“少半寸”,则三分寸之一也。犴侯既去地一丈九尺二寸,更加糁侯之中,三分之二,九尺三寸三分寸之一,又加糁侯上躬,与个四尺,则糁侯上畔去地三丈二尺五寸三分寸之一,则是大侯鹄下之数也。其大侯下舌及躬,并侯中三分之一,总一丈,为糁侯所掩,於三丈二尺五寸三分寸之一减其一丈,则是大侯下畔去地之数。故郑注《大射》云“大侯去地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”也。其耦,《射人》云“王以六耦”,“诸侯以四耦”,“卿、大夫、士以三耦”。又《射人》云诸侯以下,谓畿内也。若畿外诸侯以下,则皆三耦。故《大射》及《乡射》,并《左传》襄二十九年晋士鞅来聘,射皆三耦是也。其射宫所在,天子大射,必先习於泽宫,而后射於射宫,则此《射义》文也。其射宫,天子则在庙也。故《司服》云:“享先公,飨、射则鷩冕。”《司几筵》云“大朝觐、大飨射”,“依前南乡”是也。其服鷩冕。天子宾射则在朝,故《射人》云“诸侯在朝,则皆北面”是也。其服皮弁服矣。天子燕射则在寝,以诸侯燕於小寝,天子路寝之朝谓之燕朝者,故知天子、诸侯燕射在寝。故《乡射记》云:“君国中射,则皮树中。”郑注云:“谓燕射也。”其服则玄冕、缁衣、素裳也,诸侯以为朝服。《燕礼》云“燕,朝服於寝”,是其诸侯大射,不显畿内、畿外之异。案《仪礼 大射》云“公入,骜。”射毕而云“入”,谓从郊入国也,谓射在郊学也。故《乡射记》云:“於郊则闾中。”郑注云:“大射於大学。”《仪礼》所陈,多据畿外诸侯,即畿内诸侯,或亦然也。其服无文,故用皮弁,以射在学宫,《学记》云“皮弁祭菜”故也。其诸侯宾射,若在国,则亦在朝与天子同。若在国外相会,则在竟。故《乡射记》云:“於竟,则虎中。”郑注云:“谓与邻国君射也。”其服亦皮弁服也,以《聘礼》“君受聘皮弁”故也。其卿大夫以下射之所在及所服之衣,无明文也。此三射之外,又有乡射,谓乡大夫贡贤能之后,行乡射之礼,而询众庶。故《乡大夫职》云:“献贤能之书于王”,“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”是也。又有州长“射於州序”之礼,其侯并同宾射之法,故郑注云:“乡侯二正。”又有主皮之射。凡主皮之射有二,一是卿大夫从君田猎,班馀获而射。《书传》云:凡祭取馀获陈於泽,然后卿大夫相与射也。郑注《乡射》云:“主皮者无侯,张兽皮而射之,主於获也。”二是庶人亦主皮之射,故郑注《周礼》云“庶人无侯,张皮而射之”是也。又有习武之射,故《司弓矢》云“弧弓,以授射甲革椹质者”是也。
  天子将祭,必先习射於泽。泽者,所以择士也。已射於泽,而后射於射宫,射中者得与於祭,不中者不得与於祭。不得与於祭者,有让削以地,得与於祭者,有庆益以地,进爵、绌地是也。泽,宫名也。士,谓诸侯朝者,诸臣及所贡士也。皆先令习射於泽,已乃射於射宫,课中否也。诸侯有庆者先进爵,有让者先削地。
  ○与音预,下皆同。绌,敕律反。朝,直遥反。令,力呈反。已音以。课,口卧反。
  [疏]“天子将祭,必先习射”至“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已言数与於祭而君有庆,数不与於祭而君有让。此经又重言者,前经明诸侯贡士之制,故赏罚所贡之君,此经论人君将祭择士,赏罚其士之身,故於此又重言也。又前经贡士云容体合礼,其节比乐,此经直云“射中”与“不中”,不云“容体”及“射节”者,文不具也。
  ○“天子将祭,必先习射於泽,泽者,所以择士也”者,泽是宫名,於此宫中射而择士,故谓此宫为“泽”。泽所在无文,盖於宽闲之处,近水泽而为之也。非唯祭而择士,馀射亦在其中,故《书传》论主皮射云:“乡之取也於囿中,勇力之取也。今之取也於泽宫,揖让之取也。”是主皮之射,亦近於泽也。选士於泽,不射侯也,但试武而已。故《司弓矢》云:“泽,共射椹质之弓矢。”郑司农引此《射义》之文以释之。是知於泽中射椹质而已。又郑注《司弓矢》云:“树椹以为射正,射甲与椹,试弓习武也。”其主皮之射则张皮,亦揖让也。“有让削以地”,“有庆益以地”者,谓诸侯也。
  ○注“泽宫”至“削地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士,谓诸侯朝者,诸臣及所贡士也”者,以其助祭,故知是此等之人。前经论贡士与祭,故知此经之士含贡士也。云“诸侯有庆者先进爵,有让者先削地”者,此解经“进爵绌地”之文。以经之上文“有让削以地”、“有庆益以地”,更总云“进爵绌地”。据“有庆”者先“进爵”,“有让”者先“绌地”。进则爵轻於地,故先进爵而后益以地也。退则地轻於爵,故先削地而后绌爵也。
  故男子生,桑弧蓬矢六,以射天地四方。天地四方者,男子之所有事也。故必先有志於其所有事,然后敢用穀也,饭食之谓也。男子生则设弧於门左,三日负之,人为之射,乃卜食子也。
  ○桑弧音胡,以桑木为弓。蓬,步工反。饭,扶晚反。食音嗣,注同。为,于伪反。
  [疏]“故男”至“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男子重射之义,以男子生三日,射人以桑弧蓬矢者,则有为射之志,故长大重之。“桑弧蓬矢”者,取其质也。所以用“六”者,“射天地四方”也。所以礼射唯四矢者,示事有不用也。四矢者,象御四方之乱。
  ○“故必先有志於其所有事”者,言子始生,三日用桑弧蓬矢六者,欲使此子先有志意於其所有事之处,谓於“天地四方”也。
  ○“然后敢用穀也”者,三日射罢之后,然后敢用穀,以食其子也。
  ○“饭食之谓也”者,至射毕用穀,犹若事毕设饭食,故云“饭食之谓也”。
  射者,仁之道也。射求正诸己,己正而后发,发而不中则不怨胜己者,反求诸己而已矣。诸,犹於也。孔子曰:“君子无所争,必也射乎!揖让而升,下而饮,其争也君子。”“必也射乎”,言君子至於射则有争也。下,降也。饮射爵者,亦揖让而升降。胜者,袒决遂,执张弓。不胜者袭,说决拾,卻左手,右加弛弓於其上而升饮。君子耻之,是以射则争中。
  ○争,争斗之争,下及注“有争”皆同。“揖让而升下”,绝句。“而饮”,一句。袒音但。决,古穴反。说,吐活反。拾音十。卻,丘逆反,又羌略反。弛,式氏反,又始氏反。中,丁仲反,下文、注同。
  [疏]“射者”至“君子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射是仁恩之道,唯内求诸己,不病害於物。既求诸己,耻其不胜,乃有争心矣。
  ○“揖让而升下,而饮”者,下,犹降也。言将饮射爵之时,揖让而升堂,又揖让而升下,而饮此罚爵。既以礼升降,其事可惭故也。
  ○“其争也君子”者,言虽君子,因射亦有争也。
  ○注“必也”至“争中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“饮射爵者,亦揖让而升降”者,此解经“揖让而升下”。经称“揖让”,谓饮射爵时揖让,非射时揖让也,故云“饮射爵者,亦揖让而升降”。“亦”者,亦如射时揖让,饮今亦揖让。故《仪礼 大射》云:耦进,上射在左,并行,当阶北面揖,及阶揖。升堂揖,皆当其物北面揖,及物揖。射毕,北面揖,揖而升射。是射时升降揖让也。《大射》又云:饮射爵之时,“胜者皆袒,决遂,执张弓。不胜者皆袭,说决拾,卻左手,右加弛弓于其上,遂以执弣”。“揖如始升射。及阶,胜者先升,升堂,少右。不胜者进,北面坐,取丰上之觯”,“立卒觯”。“坐奠於丰下,兴,揖”。“不胜者先降”。是饮射爵之时,揖让升降也。
  孔子曰:“射者何以射?何以听?循声而发,发而不失正鹄者,其唯贤宅乎!若夫不肖之人,则彼将安能以中?”何以,言其难也。声,谓乐节也。画曰正。栖皮曰鹄。正之言正也。鹄之言梏也。梏,直也,言人正直乃能中也。发,或为“射”。
  ○正音征,注同。夫音扶。肖音笑。栖音西。鹄音角,下同。《诗》云:“发彼有的,以祈尔爵。”祈,求也。求中以辞爵也。酒者,所以养老也,所以养病也。“求中以辞爵”者,辞养也。发,犹射也。的,谓所射之识也。言射的必欲中之者,以求不饮女爵也。辞养,让见养也。尔,或为“有”。
  ○的,丁历反。养如字,徐羊尚反。识音式,一音志。女音汝。
  [疏]“孔子”至“养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论射求诸己乃有争心,故此明射中之难,以中为贵。
  ○“射者何以射”者,言为射之人,何以能使射中与乐节相应也。
  ○“何以听”者,言何以能听此乐节,使以射中相合。言射中乐节,两相应会,至极难矣。
  ○“循声而发,发而不失正鹄者,其唯贤者乎”者,此论射中与乐节相会为难之事。“循声”者,若谓射者依循乐声而发矢,不失正鹄。言其中矣。如此者,其由贤者乃能然,是难也。“若夫不肖之人,则彼将安能以中”者,不肖,谓小人也。言小人则不能循声而发,又不能持弓矢审固,彼既如此,则何能以中也。“《诗》云:发彼有的,以祈尔爵”者,此《小雅 宾之初筵》之篇,刺幽王之诗。陈古之明王大射之礼,发矢之时,射彼所祈之的。祈,求也。以求祈中,辞尔所罚之酒爵也。
  ○“求中以辞爵者,辞养也”者,酒既养老,又以养病。今射者非病、非老,故求射中以辞让此爵者,辞让见养老也,不敢当其养礼也。
  ○注“何以”至“中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何以,言其难”者,言此事难作何法以为之者,言不可为也。故云“言其难”也。云“声,谓乐节也”者,《驺虞》九节之属也。云“画曰正”,则宾射也。“栖皮曰鹄”,则大射也。
  ○注“发犹”至“养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发犹射”者,解上“发彼有的”也。云“的,谓所射之识也”,识,犹记识之处,即正鹄之中也。云“辞养,让见养也”,若己有老、病而可受养,今己为射不中而受爵,是无功受养,不敢当之,故让矣。


 
卷六十二 燕义第四十七

 卷六十二 燕义第四十七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名《燕义》者,以记君与臣燕饮之礼,上下相报之义也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燕义》者,以其记君臣燕饮之礼,上下相尊之义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吉事》。”案《仪礼目录》云:“诸侯无事,若卿大夫有勤劳之功,与群臣燕饮以乐之。”勤劳,谓征伐、聘问。《诗》曰“吉甫燕喜”,是也。臣有王事之劳亦燕之,故《燕礼记》云“若有王事”是也。
  古者周天子之官有庶子官。庶子官职诸侯、卿、大夫、士之庶子之卒,掌其戒令,与其教治,别其等,正其位。职,主也。庶子,犹诸子也。《周礼》诸子之官,司马之属也。卒,读皆为“倅”,诸子副代父者也。戒令,致於大子之事。教治,脩德学道。位,朝位也。
  ○卒,依注音倅,七对反,又苍忽反,副也。治,直吏反,注及下同。别,彼列反。大子音泰,后“大子学”同。朝音直遥反。国有大事,则率国子而致於大子,唯所用之。若有甲兵之事,则授之以车甲,合其卒伍,置其有司,以军法治之,司马弗正。国子,诸子也。军法:百人为卒,五人为伍。弗,不也。国子属大子,司马虽有军事不赋也。
  ○合如字,徐音閤。卒伍,子忽反,注同。伍音五。正音征。凡国之政事,国子存游卒,使之脩德学道,春合诸学,秋合诸射,以考其艺而进退之。游卒,未仕者也。学,大学也。射,射宫也。《燕礼》有庶子官,是以《义》载此以为说。
  ○卒,七内反,注同。
  [疏]“古者”至“退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诸侯与庶子燕饮之礼,从篇首至末,皆明燕饮之义。但燕饮之礼,有庶子官,故方说燕礼之初,先陈庶子之事。各随文解之。“周天子之官有庶子官”者,此明“庶子”之义也。谓作《记》之人在於周末,追述周初之事,故云“古者”。言周之天子,其下立官有庶子之官,天子谓之“诸子”,诸侯谓之“庶子”,其所职掌,诸子、庶子同也。故此《记》虽明诸侯庶子职掌,其所载之事皆《诸子职》文也。
  ○“庶子官职诸侯、卿、大夫、士之庶子之卒”者,言此官职主诸侯及卿、大夫、士众庶之子副倅於父之事,所以官名“庶子”。
  ○“掌其戒令”者,此等众子须有戒法政令,而庶子官掌之。
  ○“与其教治”者,与,犹及也。教,谓教学。治,谓治身。言非但掌戒令而已,及其教治亦皆掌之。
  ○“别其等”者,谓分别其贵贱之等。
  ○“正其位”者,正其朝廷所立之位也。此《记》云“诸侯、卿、大夫、士之庶子之卒”,《周礼 诸子职》则云“掌国子之倅”,唯此为别。但《诸子职》总谓之“国子”,此云“诸侯、卿、大夫、士之庶子”者,是其適子也。谓之“庶”者,庶,众也。以其適子众多,故众谓之“庶子”,非適子庶弟而称庶子也。必知“適子”者,以其云“倅”,是副贰於父之言。故郑注《诸子职》云:“国子者,是公、卿、大夫、士之副贰。”又引《王》制云“王大子,王子,群后之大子,卿、大夫、元士之適子”是也。
  ○注“职主”至“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《周礼》诸子之官,司马之属也”者,案《周礼》,诸子,下大夫,属司马。云“卒,读皆为倅”者,以经云“庶子之卒”,下文云“国子存游卒”,以“卒”字非一,故云卒皆为倅。若旁置“人”者,是副倅之“倅”。若不置人者,则百人为卒之“卒”。故读“卒”从“倅”也。云“诸子副代父者也”,此诸適子皆副代於父,与父为倅,故称“倅”也。云“戒令,致於大子之事”者,则下文云:“国有大事,则率国子而致於大子。”其事非一,故云“戒令,致於大子之事”。云“位,朝位也”者,此等诸子虽未为官,皆从父尊卑以为等级,故有别其等、正其位也。“唯所用之”者,若国有大事之时,而进致诸子於大子,唯任大子随时所用也。
  ○“合其卒伍,置其有司”者,言若国有甲兵之事,则庶子之官,付授以车甲,合会之以卒伍,置立之以有司。谓立其主将,使统领之,用军旅之法治理之。
  ○“司马弗正”者,弗,不也。正,役也。以此等诸子既统属大子,随大子徵发,王家之事,司马不得征役之也。
  ○“凡国之政事,国子存游卒”者,前经云“国有大事”,谓祭祀,或宿卫,又云“甲兵之事”。此经别云“国之政事”,则非大事与甲兵也。是国之寻常小小之政事,谓力役、士功、胥徒之属,不与干国子,唯民庶所为。“国子存游卒”,未仕者之中,不干其事也。
  ○“使之脩德学道”者,既不与国子之寻常政事,但使之脩行其德,学习道艺也。
  ○“春合诸学”者,谓仲春之时,合此诸子在於大学。
  ○“秋合诸射”者,谓仲秋之时,合其诸子在於射宫,使之脩德学道,或容习射也。
  ○“以考其艺而进退之”者,是庶子之官,考校其艺之高下,而进退其能否,能者进之,否者退之。
  ○注“游卒”至“为说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游卒,未仕者也”,案《师氏职》云:“凡国之贵游子弟学焉。”郑注云:“贵游子弟,王公之子弟。游,无官司者。”则此游卒,是游逸以为副倅,故云“未仕者”。云“学,大学也”者,以《大胥》云“春释菜合舞”,《文王世子》云“春夏学干戈,秋冬学羽籥”,皆於东序。初教在东序,至合时则在周之大学,故云“学,大学也”。云“射,射宫也”,择士习射之宫也。又《周礼 大胥》云:“秋颁学合声。”其合声之时,则亦在大学。《文王世子》云:“凡大合乐,必遂养老。”郑云“春合舞,秋合声”。是养老在东序也,故知大合乐在东序。云“《燕礼》有庶子官,是以《义》载此以为说”者,案《燕礼》云:“主人升自西阶,献庶子于阼阶上。”又云:“庶子执烛。”是《燕礼》有庶子官也。以庶子於燕有事,是以《燕义》於此说庶子职掌,故云“载此以为说”也。
  诸侯燕礼之义,君立阼阶之东南,南乡,尔卿,大夫皆少进,定位也。君席阼阶之上,居主位也。君独升立席上,西面特立,莫敢適之义也。定位者,为其始入踧蜡,揖而安定也。
  ○乡,许亮反。適音敌,大历反,本亦作“敌”。为,于伪反,下文“为疑”同。踧,本亦作“蹴”,千六反。,子昔反,又积亦反。
  [疏]“诸侯”至“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说燕礼之初,君独升立於阼阶之上,明君尊莫敢敌之义也。皆引《燕礼》正经,记者以义说之。
  ○“卿大夫皆少进,定位也”者,案《燕礼》:“卿大夫皆入门右,北面”,“君南乡,尔卿。卿西面,北上,尔大夫。大夫皆少进”,皆北面,所以然者,定群臣之位也。“定位”之语,是记者之辞也。
  ○“君席阼阶之上,居主位也”者,居主位之语,亦记者辞也。“君独升立席上,西面特立,莫敢適之义也”者,“莫敢適”,言臣下莫敢与君敌匹而为礼,亦是记者之言也。
  设宾主,饮酒之礼也。使宰夫为献主,臣莫敢与君亢礼也。不以公卿为宾,而以大夫为宾,为疑也,明嫌之义也。宾入中庭,君降一等而揖之,礼之也。设宾主者,饮酒致欢也。宰夫,主膳食之官也。天子使膳宰为主人。公,孤也。疑,自下上至之辞也。公卿尊矣,复以为宾,则尊与君大相近。
  ○亢,苦浪反。使宰夫,本亦作“使膳夫”。上,时掌反。复,扶又反。大音泰,旧他佐反。近,附近之近。
  [疏]“设宾”至“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明《燕礼》臣莫敢亢君,君又屈而礼之也。
  ○“而以大夫为宾,为疑也”者,公卿,朝臣之尊;宾又敌主之义。若以公卿为宾,疑其敌君之义,为其嫌疑,故所以使大夫为宾,明其远嫌之义也。
  ○“君降一等而揖之,礼之也”,宾既至庭,君降阶一等而揖之,是以礼待於宾也,故云“礼之”。“礼之”亦记者辞也。
  ○注“设宾”至“相近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天子使膳宰为主人”者,《文王世子》文。云“公,孤也”者,此诸侯燕臣子之礼,而称“公”,故知是上公得置孤。孤止一人,而《燕礼》云“诸公”者,郑注彼云:“言‘诸’者,容牧有三监也。”云“疑,自下上至之辞也”,疑,拟也。是在下比拟於上,故云“自下上至之辞也”。云“尊与君大相近”,言公卿在朝,位与君相近。今若使为宾,被君所敬,则其尊与君大相逼近,故经云“以大夫为宾”,为其疑故也。
  君举旅於宾,及君所赐爵,皆降,再拜稽首,升成拜,明臣礼也。君答拜之,礼无不答,明君上之礼也。臣下竭力尽能以立功於国,君必报之以爵禄,故臣下皆务竭力尽能以立功,是以国安而君宁。礼无不答,言上之不虚取於下也。上必明正道以道民,民道之而有功,然后取其什一,故上用足而下不匮也。是以上下和亲而不相怨也。和宁,礼之用也。此君臣上下之大义也。故曰:“燕礼者,所以明君臣之义也。”言圣人制礼,因事以讬政。臣再拜稽首,是其竭力也。君答拜之,是其报以禄惠也。
  ○稽,徐本作“”,音启。以道音导,下同。什音十。匮,求位反。
  [疏]“君举”至“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《燕礼》臣尽礼於下、君答之於上、上下交欢而不相怨,明君臣之义也。
  ○“君举礼於宾”者,谓举旅酬之酒以酬宾。
  ○“及君所赐爵”者,特赐臣下之爵。
  ○“皆降,再拜稽首,升成拜”者,谓宾受君之酬,及臣受君赐爵,皆降自西阶,再拜稽首。以受君恩,又升堂,更再拜稽首,以成拜也。故《燕礼》云:“公酬宾,宾降西阶下,再拜稽首。公命小臣辞,宾升成拜。”郑云:“升成拜,复再拜稽首也。”至礼杀之后,宾下堂,是欲拜。君则辞之,宾未拜也。宾乃升堂,再拜稽首。郑注云不言成拜者,以其下堂,未拜故也。《燕礼》云:“公卒觯,宾下拜,小臣辞。宾升,再拜稽首。”郑注云:“不言成拜者,为拜故下,宾未拜也。下不敢辄拜,礼杀也。”
  ○“臣下竭力尽能以立功於国”者,案《燕礼》,君赐爵之时,再拜稽首,示竭力尽能立功於国也。
  ○“君必报之以爵禄”者,以《燕礼》臣拜,君皆答之者,示君报之以爵禄也。
  ○“礼无不答,言上之不虚取於下也”者,以《燕礼》凡臣之拜,君无不答拜之,示为上之道“不虚取於下”也,上必须报之也。
  ○“上必明正道以道民,民道之而有功”者,上下必须相报,故在上明正教,以教道於民,民亦依君训道有功报上也。
  ○“然后取其什一”者,前明君臣相报,此明君民上下相报。君既薄敛於上,民亦什一而税於下,故国家用足而下不匮乏,是上下和平亲睦,而不相怨恨也。
  ○“和宁,礼之用也”者,“上下和亲”,是和也。“而不相怨”,是安宁也。和之与宁,礼之所用,以结成上文也。
  席:小卿次上卿,大夫次小卿,士、庶子以次就位於下。献君,君举旅行酬,而后献卿。卿举旅行酬,而后献大夫。大夫举旅行酬,而后献士。士举旅行酬,而后献庶子。俎豆、牲体、荐羞,皆有等差,所以明贵贱也。牲体,俎实也。荐,谓脯醢也。羞,庶羞也。
  ○差,初佳反,又初宜反。醢音海。
  [疏]“席小”至“贱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尊卑上下席位之所,受献旅酬之差,贵贱先后之义。
  ○“席,小卿次上卿”者,案《燕礼》,上卿在宾席之东,小卿在宾席之西,隔越於宾席,而云“次上卿”者,以俱南面东上,遥相次耳。
  ○“大夫次小卿”者,案《燕礼》,大夫在小卿之西,故《燕礼》云:“辩献大夫,遂荐之。继宾以西,东上。”
  ○“士庶子以次就位於下”者,《燕礼》於西阶上献士,既受献者立於阼阶下,西面北上。献庶子於阼阶上,既献立於阼阶下,故云“士庶子以次就位於下”也。
  ○“献君,君举旅行酬”者,案《燕礼》,宰夫为主人酌以献宾,宾饮毕,酌以酢主人。主人饮毕,酌以献君。君饮毕,酌以酢主人。更爵以受酢于阼阶下,饮卒爵。主人又洗觚酬,主人先饮卒爵,酌以酬宾。宾受觚坐奠于荐东讫,小臣请媵爵者二人,媵爵阼阶下,皆北面媵爵于公。媵爵者先自饮毕。媵爵者洗象觯,酌奠于公席之前,公坐取所媵之觯以酬宾。宾於时下,再拜稽首,公命小臣辞。宾升,成拜。公立卒觯,宾乃受公虚爵,酌之,酬大夫于西阶上。众大夫相酬毕,奠虚觯于篚。”此是“献君,君举旅行酬”也。
  ○“而后献卿,卿举旅行酬”者,案《燕礼》,主人洗,升,实散,献卿于西阶上。献卿毕,小臣又请媵爵者,公使二人媵爵,奠于公前。公又行一爵,若宾若长,唯公所酬,以旅于西阶上。大夫辩而止。此是为卿旅酬也。《燕礼》直云“卿”,不云小卿、大卿之异,则小卿、大卿俱同献也。
  ○“而后献大夫,大夫举旅行酬”者,案《燕礼》,主人洗,献大夫于西阶上,大夫辩受献,乃纳工。献众工毕,公又举奠觯,唯公所赐,以旅于西阶上。此是献大夫,为大夫而旅酬也。
  ○“而后献士,士举旅行酬”者,案《燕礼》,说屦,升堂坐之后,主人献士于西阶上。献士辩,又献旅食宾。媵觚于公,公坐取宾所媵觯,兴。唯公所赐。乃就席,坐行之,终於大夫。终受者兴,以酬士,士举旅于西阶上。此是献士为旅酬也。
  ○“而后献庶子”者,庶子卑,不为之举旅,但无算爵之节,执爵者酌而旅之。
  ○“俎豆、牲体、荐羞,皆有等差”者,公及卿、大夫、士等牲体、荐羞之节,皆有等差,但《燕礼》不载,无以言也。


 
卷六十三 聘义第四十八

 卷六十三 聘义第四十八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名《聘义》者,以其记诸侯之国交相聘问,重礼轻财之义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聘义》者,以其记诸侯之国交相聘问之礼,重礼轻财之义也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吉事》。”此《聘义》释《仪礼 聘礼》之义。但《仪礼 聘礼》者,谓大聘使卿,故经云“及竟张旃”,旃是孤卿所建也。《聘礼》谓侯伯之卿,故经云:“上介奉束锦,士介四人,皆奉玉锦。”介凡五人,故知侯伯之卿。此《聘义》所释,包五等之卿,故此经云“上公七介,侯伯五介,子男三介”,皆谓其卿也。
  聘礼:上公七介,侯伯五介,子男三介,所以明贵贱也。此皆使卿出聘之介数也。《大行人职》曰:“凡诸侯之卿,其礼各下其君二等。”
  ○介音界,下及注同。下,户嫁反。
  [疏]“聘礼”至“贱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篇总明聘义,各显《聘礼》之经於上,以义释之於下。从首至末,又明聘所执玉,又因明有诸德之义。今各依文解之。今此一经以介数不同,明贵贱有异,皆谓使卿出聘之介数也。
  ○“上公七介”者,若上公亲行则九介,其卿降二等,故“七介”。侯、伯、子、男以次差之,义可知也。
  介绍而传命,君子於其所尊弗敢质,敬之至也。质,谓正自相当。
  ○传,丈专反,下同。
  [疏]“介绍”至“至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《聘礼》之有介传达宾主之命,敬之至极也。
  三让而后传命,三让而后入庙门,三揖而后至阶,三让而后升,所以致尊让也。此“揖”、“让”,三谓宾也。“三让而后传命”,宾至庙门,主人请事时也。宾见主人陈摈,以大客礼当己,则三让之,不得命,乃传其君之聘命也。“三让而后入庙门”,让主人庙受也。《小行人职》曰:“凡四方之使者,大客则摈,小客则受其币,听其辞。”
  ○摈,必刃反,本又作亻宾,下文及注皆同。《说文》云:“摈,或亻宾字。”使,所吏反。
  [疏]“三让”至“让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经明设介传命致敬之义,此经明欲传命之时,先须三让;又传命之后,入庙门及升阶揖让之节,明宾所以尊让主人。
  ○“三让而后传命”者,谓宾在大门外,见主人陈摈,以大客之礼待己,己不敢当,三度辞让,主人不许,乃后传聘君之命。
  ○“三让而后入庙门”者,谓宾既传命之后,主君延宾而入至庙,将欲庙受,宾不敢当之,故“三让而后入庙门”。主君在东,宾差退在西,相乡三让乃入庙门也。
  ○“三揖而后至阶”者,初入庙门,一揖也;当门北面又揖,二揖也;当碑又揖,三揖也。
  ○“三让而后升”者,谓主君揖宾至阶,主君让宾升,宾让主君,如此者三,主君乃先升,宾乃升也。
  ○“所以致尊让也”,言如此者,是宾致其尊敬,让主人之心也。
  ○注“此揖”至“其辞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此揖、让,主谓宾”者,以三让而后传命,及三让而后入庙门,皆宾先让也。三揖至阶,三让而后升,虽主人为首,皆宾让而后至於主人。若宾不让,则不至於三。是揖让之事,皆宾为主。故云“此揖、让,主谓宾也”。云“三让而后传命,宾至庙门,主人请事时也”者,郑解三让而后传命之节,正当宾至主人大门,主人请事之时。案《聘礼》,宾至大门,主人陈介而请事。此云“庙门”者,有“庙”字者误也。案郑注《乡饮酒》云:“事同曰让,事异曰辞。”此主人以大客礼宾,宾不敢当大客之礼,乃是“事异”,应云“三辞”,而云“三让”者,但郑於《仪礼》自上下为例。此云“三让”,记者之言,辞之与让,其义亦通也。云“乃传其君之聘命也”,解经“传命”之言。案《聘礼》注云“宾至末介,上摈至未摈,亦相去三丈六尺”,宾乃传聘君之命於上摈也,故云“传其君之聘命也”。案《司仪职》,两君相见则交摈,若臣聘於君则旅摈。交摈传命者,《聘礼》注云:“其传命,各乡本受命,反面传而下;及未,则乡受之,反面传而上,又受命传而下。”其旅摈之时,不上下相传,直宾及上摈相对而语。交摈与旅摈虽别,总而言之,皆是传命,故注《聘礼》引此“介绍而传命”,谓时交摈而传命也。今此《聘义》介绍传命,论相聘也。及“三让而后传命”,皆聘之旅摈,亦是传命也。熊氏、皇氏皆以此介绍传命为朝之交摈。今此《聘义》不释朝,乃於《聘义》之中而记朝之传命,理为不可。又郑此注传其聘君之命,其义分明,熊氏、皇氏之说未可善也。云“三让而后入庙门”者,案《聘礼》入庙门之时,无三让之文,不备也。云“让主人庙受也”者,解入庙门三让之意,主人於庙受宾之礼,言宾不敢当其庙受,故云“让主人之庙受也”。引《小行人职》者,证大客来,主人有摈迎之法。
  君使士迎于竟,大夫郊劳,君亲拜迎于大门之内而庙受,北面拜贶,拜君命之辱,所以致敬也。贶,赐也。宾致命,公当楣再拜。聘君之恩惠,辱命来聘者也。
  ○竟音境。劳,力报反。拜况,本亦作贶,音同。楣音眉。
  [疏]“君使”至“敬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明宾致尊让於主君,故此经明主君尊敬聘客,所以致敬於彼君之命也。
  ○“君使士迎於竟”,谓主君使士迎客於竟,故《聘礼》“宾及竟,张旃”,“君使士请事,遂以入”是也。
  ○大夫郊劳。
  ○《聘礼》云:“宾至於近郊,君使下大夫请行”;“君又使卿朝服,用束帛劳”。此“大夫郊劳”者,即卿也。
  ○“君亲拜迎于大门之内而庙受”,案《聘礼》,“宾入门左,公再拜”。是君拜迎於大门之内。《聘礼》又云“及庙门,公揖入”,“纳宾,宾入门左”,“宾升,西楹西,东面”。是“庙受”也。“北面拜贶”者,君於阼阶之上,北面再拜,拜聘君之贶。贶,谓惠赐也。《聘礼》云“公当楣再拜”是也。
  ○“拜君命之辱”者,释此“北面拜贶”之义也。言主君所以“北面拜贶”者,拜聘君之命来屈辱也。
  ○“所以致敬也”,言主君致敬於聘君。
  敬让也者,君子之所以相接也。故诸侯相接以敬让,则不相侵陵。君子之相接,宾让而主人敬也。
  [疏]“敬让”至“侵陵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总结上宾致尊让於主君,主君又致敬於聘君,故宾主交相敬让者,是君子所以相接待也。“敬让,则不相侵陵”者,以主人致敬,宾致让,同心以礼相接,故“不相侵陵”。
  卿为上摈,大夫为承摈,士为绍摈。君亲礼宾,宾私面私觌,致饔饩,还圭璋,贿赠,飨、食、燕,所以明宾客君臣之义也。设大礼,则宾客之也。或不亲而使臣,则为君臣也。
  ○觌,大历反,见也。雍,字又作饔,音同。饩,许既反。还音旋,下及注同。璋音章。贿,呼罪反,《字林》音悔。享,许两反,本又作“飨”。食音嗣,下同。
  [疏]“卿为”至“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主国之卿为上摈,接迎於宾。
  ○“大夫为承摈”者,承副上摈也。
  ○“士为绍摈”者,绍,继也,谓继续承摈。案《聘礼》注“其位相承继”。又《聘礼》注云:“主君公也,则摈者五人。侯伯也,则摈者四人。子男也,则摈者三人。”其待聘客及朝宾,其摈数皆然。故《大行人》云上公摈者五人,侯伯四人,子男三人。谓迎朝宾也。若摈者五人,则士为绍摈者三人;若摈者四人,则士为绍摈者二人;若摈者三人,则士为绍摈一人。
  ○“君亲礼宾”者,谓行聘已讫,君亲执醴以礼宾,故《聘礼》宾行聘讫,“宰夫彻几,改筵。公出,迎宾以入”,“公侧受醴,宾受醴,公拜送醴”是也。
  ○“宾私面私觌”者,私面,谓私以己礼面见主国之卿大夫也。私觌者,私以己礼觌主国之君。以其非公聘正礼,故谓之“私”。案《聘礼》私面在后,此先云私面者,记者便文,无义例也。面,亦见也。以其於臣礼质,故以“面”言之。故《聘礼》注云“面,亦见也。其谓之面,威仪质也”。此於臣谓之面。而《司仪》云“诸公之臣,相为国客”,“私面私献”。注云:“私面,私觌也。”又以“私面”为“私觌”者,以《司仪》之文,但云“私面私献”,不云“私觌”,故以私面为私觌也。昭六年《左传》楚公子弃疾见郑伯,以其乘马八匹私面。於君而称“面”者,因行过郑而面郑伯,非正礼,故虽君亦称“面”也。
  ○“致饔饩”者,谓行聘之日,主君使卿致饔饩之礼於宾馆。案《聘礼》:“君使卿韦弁,归饔饩五牢。”注云:“牲,杀曰饔,生曰饩。”又曰:“饩一牢鼎九,设於西阶前。腥二牢鼎二七,设于阼阶前。饩二牢陈于门西,北面东上。”是也。案《聘礼》饩既为生,而《左传》僖三十三年云“饩,牵竭矣”,服虔云“死曰饩”者,以饩与牵相对,牵既为生,饩则为死。故《诗 匏叶》篇云:“牲牢、饔饩。”郑注云“腥曰饩”者,以牲牢、饔饩相对,以牲牢既为生,饔又为熟故以饩为腥也。
  ○“还圭璋”者,谓宾将去时,君使卿就宾馆,还其所聘之圭璋。故《聘礼》云“君使卿皮弁,还玉于馆”是也。“贿赠”者,因其还玉之时,主人之卿并以贿而往,还玉既毕,以贿赠之,故《聘礼》还圭璋毕,“大夫贿用束纺”是也。
  ○“飨、食、燕”者,谓主君设大礼以飨宾,设食礼以食宾,皆在朝也;又设燕以燕之,燕在寝也。故《聘礼》云“公於宾,壹食,再飨,燕与羞,淑献,无常数”,是也。“所以明宾客、君臣之义也”,谓君亲礼宾,宾用私觌,及致饔饩、飨、食之属,或主人敬宾,或宾答主人,或君亲接宾,或使臣致之,是显明宾客、君臣之义也。
  ○注“设大”至“臣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解宾客君臣之义也。“设大礼”,谓飨、食之属,则以宾客礼待之,使人延宾於馆,则主君亲待之,是宾各其使人也。云“或不亲而使臣,则为君臣也”者,谓主君或不亲飨,则使人致礼於宾。若致饔饩、致飨、致食,及还圭、赠贿之属,皆主君不亲,使臣致礼於客。客则臣,故使臣献之,是君臣之义也。
  故天子制诸侯,比年小聘,三年大聘,相厉以礼。使者聘而误,主君弗亲飨食也,所以愧厉之也。诸侯相厉以礼,则外不相侵,内不相陵。此天子之所以养诸侯,兵不用,而诸侯自为正之具也。“比年小聘”,所谓“岁相问”也。“三年大聘”,所谓“殷相聘”也。
  ○比,必履反。使,色吏反。媿,本又作愧,音同。
  [疏]“故天”至“具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明诸侯交相聘问,相厉以礼,则内崇敬让,外不相侵陵,是“自为正之具”。
  ○“天子制诸侯,比年小聘,三年大聘”者,谓天子立制,使诸侯相於比年使大夫小聘,三岁使卿大聘。
  ○“使者聘而误,主君弗亲飨食也”,谓来聘使者行聘之时,礼有错误,则主国之君不亲自飨食以接宾,所以使宾耻愧,自勉劝厉。
  ○“此天子之所以养诸侯,兵不用”者,谓天子制此礼,使诸侯自相亲,是存养诸侯,无兵革之患。
  ○“而诸侯自为正之具也”,正,谓国无患难。国家得正,由其外亲诸侯所以如此,是“自为正之具”也。
  ○注“比年”至“聘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大行人》云:“诸侯之邦交,岁相问也。”案《聘礼记》云:“小聘曰问。”故知此“比年小聘”是“岁相问”也。《大行人》又云:“殷相聘也。”殷,中也。谓三年之时,中而无事,故称“殷”也。案昭元年《左氏传》云:“孟僖子如齐,殷聘礼也。”服虔注云:“自襄二十年叔老聘於齐,至今积二十年,故脩盛聘之礼。”郑引之,以解《大行人》“殷相聘”也。郑以“殷”为“中”,惟取“殷聘”之文以解“殷相聘”之义。正取“殷”文是同,其年数则异,故以此三年之聘为“殷聘”也。此经所云,谓诸侯自相聘也。而《王制》云:“诸侯之於天子,比年一小聘,三年一大聘,五年一朝。”与此不同者,此经诸侯相聘,是周公制礼之正法,《王制》所云,谓文、襄之法,故不同也。
  以圭璋聘,重礼也。已聘而还圭璋,此轻财而重礼之义也。诸侯相厉以轻财重礼,则民作让矣。圭,瑞也。尊圭、璋之类也。用之还之,皆为重礼。礼必亲之,不可以己之有,遥复之也。财,谓璧、琮、享币也。受之为轻财者,财可遥复,重贿反币,是也。
  ○皆为,于伪反。琮,才工反。
  [疏]“以圭”至“让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既聘还圭璋,轻财重礼,教民廉让之意。
  ○“以圭璋聘,重礼也”者,玉以比德,故以圭璋而聘,贵重其礼也。言其礼可贵,与玉相似。
  ○“已聘而还圭璋,此轻财而重礼之义也”,谓既聘之后宾将归时,致此圭璋付与聘使,而还其聘君也。凡行聘礼之后,享君用璧,享夫人用琮。圭、璋玉之质,惟玉而已。璧琮则重其华美,加於束帛。聘使既了,还以圭璋之玉,重其礼,故还之;留其璧琮之财,是轻其财,故留之。重者难可报覆,故用本物还之;轻者易可酬偿,故更以他物赠之,此是“轻财重礼”之义也。
  ○“则民作让矣”者,言诸侯既能相厉以轻财重礼之义,君既行之於上,人则效之於下,故民皆作其廉让矣。
  ○注“圭瑞”至“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圭瑞”者,以器言之谓之圭,执以行礼谓之瑞。瑞,信也。谓与人为尊卑之信验也。云“尊圭璋之类也。用之还之,皆为重礼”者,言尊敬此璋同於圭,则璋是圭之等类。用之以聘,聘讫又还,皆为尊重此礼,以圭璋所以行礼,故重之也。云“礼必亲之,不可以己之有,遥复之也”者,言行礼之义,必亲自为之。若己亲往彼国,则可以已国之有执往行礼。今主国之君既不亲往彼国,则不以己国所有宝玉,遥复偿他国所来圭璋,故还归之也。故云“不可以己之有,遥复之也”。复,偿也。云“财,谓璧琮享币也,受之为轻财”者,案《聘礼》,享君以璧,享夫人以琮。享,献也。谓享献之币,主人受而不还,是谓“轻财”也。云“财可遥复”者,解受璧琮之意。璧琮是财轻,可得以己物遥而复偿於彼国赍来者,己得受之。但《聘礼》“圭璋”与“璧琮”相对,故圭璋为聘,璧琮为享,若诸侯之朝天子,“圭璋”与“璧璋”皆为享也,皆为财。故《小行人》“合六币,圭以马,璋以皮”。二王之后享天子用圭,享后用璋,则虽圭璋,亦受之不归也。云“重贿反币,是也”者,案《聘礼》云:“无行则重贿反币。”注云:“无行,谓独来复无所之也。”
  主国待客,出入三积,饩客於舍,五牢之具陈於内,米三十车,禾三十车,刍薪倍禾,皆陈於外,乘禽日五双,群介皆有饩牢,壹食,再飨,燕与时赐无数,所以厚重礼也。厚重礼,厚此聘礼也。
  ○积,子赐反。刍,初俱反。倍,步罪反。乘,绳证反。一食,一又作壹,食音嗣。
  [疏]“主国”至“礼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待宾之厚,所以尊重聘礼之义。“主国待客,出入三积”者,此谓上公之臣,故“出入三积”。若侯伯以下之臣,则不致积也。故《司仪》云:“诸公之臣,相为国客,则三积。”注云:“侯伯之臣不致积。”知者,谓《聘礼》是侯伯之臣,故文无“致积”也。此“出入三积”者,谓入三积,出亦三积,故《司仪》云:“遂行,如入之积。”是去之积如来时积也。
  ○“饩客於舍,五牢之具陈於内”者,案《聘礼》,致客有饔有饩,今直云“饩客”者,略言之。“於舍”,谓於宾馆也。“五牢之具”,谓饪一牢在宾馆西阶也,腥二牢在宾馆东阶也,饩二牢在宾馆门外之西,是皆“陈於内”也。“米三十车,禾三十车,刍薪倍禾,皆陈於外”者,案《聘礼》“米三十车”,“设于门东”,“东陈禾三十车”,“设於门西”,“西陈薪刍倍禾”也。郑注:“薪,从米;刍,从禾。”
  ○“乘禽日五双”者,谓乘行群匹之禽,雁鹜之属,聘卿则每日致五双也。“群介皆有饩牢”者,郑注《掌客》云:“爵卿也,则飧二牢,饔饩五牢,爵大夫也,则飧大牢,饔饩三牢;爵士也,则飧少牢,饔饩大牢也。”
  ○“壹食,再飨,燕与时赐无数”者,此谓聘卿也。一为之设食,再为之设飨,其欢燕与当时之赐无常数也。
  ○“所以厚重礼也”,言备设待宾之物所以丰厚,尊重行聘之礼。其天子待诸侯之礼,及诸侯相待之法,宾主玉帛之节,饔饩飧积之差,米禾薪刍多少,飨食牲牢隆杀,皆文具《掌客》,义见《聘礼》,可以寻文取实,故於此略而不言也。
  古之用财者,不能均如此,然而用财如此其厚者,言尽之於礼也。尽之於礼,则内君臣不相陵,而外不相侵,故天子制之,而诸侯务焉尔。“不能均如此”,言无则从其实也。言“尽之於礼”,欲令富者不得过也。
  [疏]“古之”至“焉尔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聘礼用财之厚,务行礼让,则君臣内外不相侵陵,所以诸侯务焉。
  ○“古之用财,不能均如此”者,言古之费用其财,不能悉皆均平,常能如此之厚。言厚则从其丰,无则从其实。
  ○“然而用财如此其厚者,言尽之於礼也”者,言古之用财,既有隆有杀,而相聘之事,费用其财如此丰厚者,言用财尽极於礼。言以礼则止,虽有富者不得过也。
  ○“尽之於礼,则内君臣不相陵,而外不相侵”者,言若能丰厚用财在於礼,谓以礼自制,不得过,则於国内上下和睦,君臣不相陵也。谓四邻归怀,外不相侵也。
  ○“故天子制之,诸侯务焉尔”者,言行礼使君臣内外不相侵陵,故天子制此聘礼,而诸侯务而行焉。
  ○注“不能”至“过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言无则从其实也”者,言国若丰厚,则尽其财以行礼;国若乏无,则从其当时之实。犹如国新杀礼,凶荒杀礼,计财而行礼,故云“从其实”。云“欲令富者不得过也”者,谓丰财以行礼,尽礼而用财,虽有其财,唯尽极於礼,不可礼外更多用其财,使贫而及礼,富者不得奢,此上下得宜,内外无怨也。
  聘、射之礼,至大礼也。质明而始行事,日几中而后礼成,非强有力者,弗能行也。故强有力者将以行礼也,礼成,礼毕也。或曰行成。
  ○几,徐音畿,又音基。行成,下孟反。酒清人渴而不敢饮也,肉乾人饥而不敢食也。日莫人倦,齐庄、正齐,而不敢解惰,以成礼节,以正君臣,以亲父子,以和长幼。此众人之所难,而君子行之,故谓之有行。有行之谓有义,有义之谓勇敢。故所贵於勇敢者,贵其能以立义也。所贵於立义者,贵其有行也。所贵於有行者,贵其行礼也。故所贵於勇敢者,贵其敢行礼义也。故勇敢强有力者,天下无事则用之於礼义,天下有事则用之於战胜。用之於战胜则无敌,用之於礼义则顺治。外无敌,内顺治,此之谓盛德。故圣王之贵勇敢、强有力如此也。勇敢、强有力而不用之於礼义、战胜,而用之於争斗,则谓之乱人。刑罚行於国,所诛者乱人也。如此,则民顺治而国安也。胜,克敌也,或为“陈”。
  ○渴,苦葛反。乾音干。莫音暮。齐,侧皆反。解,佳买反。惰,徒卧反。长,丁丈反。有行、有行,并下孟反,下“有行”同。治,直吏反。陈,直靳反。
  [疏]“聘射”至“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前经说聘礼既毕,此一节又申明行聘之时,礼仪既大,日晚始罢,故记者引唯勇敢之人能成礼事,故於此明之。此是聘义,兼云“射”者,以强有馀力之士,非但聘而行礼,又能射为武事,故此总明之也。
  ○“聘、射之礼,至大礼也”者,言此聘之与射,至极繁大之礼,非如冠、昏之属,暂时即毕。
  ○“日几中而后礼成”者,几,近也。日近在於中,而后礼成毕。
  ○“非强有力者,弗能成也。故强有力者,将以行礼也”,言非强有德力而行礼,则礼事不成也。
  ○“酒清人渴不敢饮也”者,此谓射礼也。言欲射之时,先行燕礼,唯以礼献酬,不敢恣意醉饱,但行礼而已。非谓全不得饮之。《聘礼》行聘之时,但酌醴礼宾,无酒肴之事,故知此唯据射也。
  ○“肉乾人饥而不敢食也”者,亦言不敢全食而令饱也。
  ○“日暮人倦,齐庄、正齐”者,谓日暮晚,人斯懈倦,犹齐庄而自整齐也。
  ○“而不敢懈惰,以成礼节”者,所以日莫犹自整齐者,以不敢懈倦,成就礼之节制。此亦谓射礼也。故此以下即云“以正君臣,以亲父子,以和长幼”,皆谓射也。前文云“日几中而后礼成”,聘、射总陈,特谓聘也,故“日几中而礼成”。此云“日莫”者,谓射礼也。酒清、肴乾,特据於射,故日莫而成礼节也。
  ○“以正君臣”者,谓射前行燕礼,谓君在阼,宾升成拜稽首之属,及受君赐再拜稽首之等,是以“正君臣”也。
  ○“以亲父子,以和长幼”者,此谓乡射之前,行乡饮酒之礼,有齿於父族之事。故云“以亲父子,以和长幼”。但此节总结聘、射,则前篇《射义》在其中也。故《射义》云:“诸侯之射,必先行燕礼;卿、大夫、士之射,必先行乡饮之礼。故燕礼所以明君臣之义也,乡饮酒之礼所以明长幼之序也”。故此经总结之也。故酒清、肴乾之属,燕礼与乡饮酒礼初行之时,事同於飨,皆有此也。至说屦升坐之后,乃尽欢饮食也。“此众人之所难,而君子行之”者,言以上之事,凡众人所难行,君子之人特能行之。
  ○“故谓之有行”者,以君子有能行,故谓此君子为有行之士。身既有行,则事得宜,故云“有行之谓有义”。有义则临敌果断,故云“有义之谓勇敢”。此总覆说聘之与射也。
  ○“故勇敢强有力”者,勇敢,明射之所须;强有力,明聘之所须。故前文论聘,止称“强有力”者,此经论射,则云“勇敢”,故知然也。“天下无事则用之於礼义”者,无事,谓兵革休息,故用之於聘、射之礼义。
  ○“天下有事则用之於战胜”者,有事,谓军旅数起,故用之於战斗,必得胜也。
  ○“勇敢强有力而不用之於礼义、战胜,而用之於争斗,则谓之乱人”者,战胜,谓公义而战胜。则前经“战胜”,是谓以战而胜也。此云“用之於争斗”者,谓私争忿斗,与前经不同也。故云“不用之礼义、战胜,而用之於争斗”。
  子贡问於孔子曰:“敢问君子贵玉而贱碈者何也?为玉之寡而碈之多与?”碈,石似玉,或作“玟”也。
  ○碈,武巾反,字亦作瑉,似玉之石。为,于伪反,下同。与音馀。玟,武巾反,又音救。孔子曰:“非为碈之多故贱之也,玉之寡故贵之也。夫昔者,君子比德於玉焉:温润而泽,仁也。色柔温润,似仁也。润,或为“濡”。
  ○濡音儒。缜密以栗,知也。缜,緻也。栗,坚貌。
  ○缜音轸,一音真。知音智。致,直置反,本亦作緻。廉而不刿,义也。刿,伤也。义者,不苟伤人也。
  ○刿音九卫反,《字林》云“利伤也”,又音己芮反。垂之如队,礼也。礼尚谦卑。
  ○队,直位反,又音遂。叩之,其声清越以长,其终诎然,乐也。乐作则有声,止则无也。越,犹扬也。诎,绝止貌也。《乐记》曰:“止如槀木。”
  ○叩音口。诎,其勿反。槀木,苦老反,亦作槁。瑕不揜瑜,瑜不揜瑕,忠也。瑕,玉之病也。瑜,其中间美者。玉之性,善恶不相揜,似忠也。
  ○瑕音遐。揜音掩。瑜,羊朱反,玉中美。孚尹旁达,信也。孚,读为浮。尹,读如竹箭之筠。浮筠,谓玉采色也。采色旁达,不有隐翳,似信也。孚,或作姇,或为“扶”。
  ○孚,依注音浮。尹,依注音笋,又作筠,于贫反。翳,於计反。姇音孚,徐方附反。气如白虹,天也。精神见于山川,地也。精神,亦谓精气也。虹,天气也。山川,地所以通气也。
  ○虹音红。见,贤遍反。圭璋特达,德也。特达,谓以朝聘也。璧琮则有币,惟有德者无所不达,不有须而成也。
  ○朝,直遥反。天下莫不贵者,道也。道者,人无不由之。《诗》云:‘言念君子,温其如玉。’故君子贵之也。”言,我也。贵玉者,以其似君子也。
  [疏]“子贡”至“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聘用玉,因论玉有诸德,而结成《聘义》之篇也。
  ○“为玉之寡而碈之多与”者,子贡之意所以贵玉者,岂不为玉之寡少故贵之,碈之饶多故贱之。与,疑辞也。
  ○“孔子曰”至“玉焉”,言贵玉由其有德,非为少故贵之。谓昔者君子之人於玉以比道德,所以贵玉者,为其有德。君子之人,比德堪敬重如玉,故贵之有德,即下云“温润而泽,仁”等是也。
  ○“温润而泽,仁也”者,言玉色温和柔润而光泽,仁者亦温和润泽,故云“仁也”。
  ○“缜密以栗,知也”者,缜,緻也;栗,谓坚刚。言玉体密緻而坚刚。人有知者,性亦密緻坚刚,故云“知也”。
  ○“廉而不刿,义也”,廉,棱也;刿,伤也。言玉体虽有廉棱,而不伤割於物,人有义者,亦能断割而不伤物,故云“义也”。
  ○“垂之如队,礼也”,言玉体垂之而下坠,人有礼者亦谦恭而卑下,故言“礼也”。
  ○“叩之,其声清越以长,其终诎然,乐也”者,越,扬也;诎,谓止绝也。言玉体以物叩击,其声清冷发越以长远而闻,其击之终,音声则诎然而止,不如锺声击罢犹有馀音也。其为乐之法,初作声而发扬,乐罢则止如槁木,言玉体亦然,故云“乐也”。
  ○“瑕不揜瑜,瑜不揜瑕,忠也”,瑕,谓玉之病处;瑜,谓玉中美处。言玉之病处不揜映美处,玉之美处不揜映病处,皆以忠实见外,如人之忠者,亦以忠心见外,故云“忠也”。
  ○“孚尹旁达,信也”,孚,浮也。浮者在外之名。尹,读如筠,筠者,若竹箭之筠,筠亦润色在外者。旁者,四面之谓也。达者,通达之名也。信者,内不欺隐者也。玉采色彰达著见於外,无隐掩,如人有信者亦著见於外,故云“信也”。
  ○“气如白虹,天也”,白虹,谓天之白气。言玉之白气,似天白气,故云“天也”。
  ○“精神见於山川,地也”,精神,谓玉之精气,彻见於山川,谓玉在山川之中,精气彻见於外,地气含藏於内亦彻见於外,与地同,故云“地也”。
  ○“圭璋特达,德也”,行聘之时唯执圭璋,特得通达,不加馀币。言人之有德,亦无事不通,不须假他物而成。言圭璋之特,同人之有德,故云“德也”。
  ○“天下莫不贵者,道也”,道者,通也。言万物无不由道而通,故天下无不贵之。玉者,亦天下贵之,与道相似,故云“道也”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言念君子,温其如玉”,此《诗 秦风 小戎》之篇,美秦襄公之诗也。言襄公出兵征伐西戎,妇人思念其夫,言我念此君子,颜色温然如玉。引之者,证玉以比德之事。言贵玉者,以其似君子,故云“君子贵之”也。
  ○注“碈,石似玉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吕谌《字林》云:“碈,美石。”以其石之美者,故云“似玉”也。
  ○注“栗,坚貌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诗 大雅》云:“实颖实栗。”栗,是禾之坚熟,故云“栗,坚貌”也。
  ○注“《乐记》曰:止如槀木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之者,证乐声之止似击枯槀之木,无馀声也。言玉击止之时,其声即绝,与乐相似也。
  ○注“瑕玉”至“忠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瑕,玉之病也。吕谌《字林》云:“瑕,玉小赤。”而云“病者”,以瑕与疵瘕义同,故云“玉之病也”。云“瑜,其中间美”者,案《字林》云:“瑜,美玉。”是瑕之中间美善者。
  ○注“孚读”至“信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字林》云:“琈,玉别名,玉旁孚也。”此读为“浮”者,取浮见於外,非《字林》“琈”玉之名也。
  ○注“有德者无所不达,不有须而成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德者,得也。万物皆得,故无所不通达,不更须醋茆物而自成也。以聘享之礼,有圭璋璧琮,璧琮则有束帛加之乃得达,圭璋则不用束帛,故云“特达”。然璧琮亦玉,所以琮则加於他物,圭璋得特达者,但玉既比德,於礼重处则特达,於礼轻处则加物。以玉可重可轻,美其重处言之,故云“特达”。


 
卷六十三 丧服四制第四十九

 卷六十三 丧服四制第四十九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以其记丧服之制,取其仁、义、礼、智四者也。《别录》属《丧礼》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丧服四制》者,以其记丧服之制,取於仁、义、礼、知也。此於《别录》旧说属《丧服》。”郑云“旧说”,案《别录》无“丧服四制”之文,唯旧说称此丧服之篇属《丧服》。然以上诸篇,每篇言“义”,此不云“丧义”,而云“丧服四制”者,但以上诸篇皆记《仪礼》当篇之义,故每篇言“义”也。此则记者别记丧服之四制,非记《仪礼 丧服》之篇,故不云“丧服之义”也。
  凡礼之大体,体天地,法四时,则阴阳,顺人情,故谓之礼。訾之者,是不知礼之所由生也。礼之言体也,故谓之礼,言本有法则而生也。口毁曰“訾”。
  ○訾,徐音紫,毁也,一音才斯反。
  [疏]“凡礼”至“生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篇总论丧之大体,有四种之制。初明恩制,次明理制,次明节制,次明权制,既明四制。事毕,又明三年丧自古而行之,故引高宗之事。又明斩衰以下,节制之差,结成仁义之事。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体天地”者,言礼之大纲之体,体於天地之间所生之物。言所生之物,皆礼以体定之。
  ○“法四时”者,则下文云“丧有四制,变而从宜,取之四时”是也。
  ○“则阴阳”者,下文云“吉凶异道,不得相干,取之阴阳”是也。
  ○“顺人情”者,下文云“有恩有理,有节有权,取之人情”是也。
  ○“故谓之礼”者,以其无物不体,故谓之为礼,故注云“礼之言体”也。
  ○“訾之者,是不知礼之所由生也”者,言若訾毁,不信礼之体天地、法四时、则阴阳、顺人情,如此之人,是不识知礼之所由生也。言不知礼之有法则也。
  夫礼,吉凶异道,不得相干,取之阴阳也。吉礼、凶礼异道,谓衣服、容貌及器物也。丧有四制,变而从宜,取之四时也。有恩有理,有节有权,取之人情也。恩者仁也,理者义也,节者礼也,权者知也。仁、义、礼、知,人道具矣。“取之四时”,谓其数也。“取之人情”,谓其制也。
  ○知音智,下同。
  [疏]“夫礼”至“具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覆说前文礼“法四时,则阴阳,顺人情”之事。不覆说“体天地”者,天地包此四时、阴阳、人情,无物不总,故不覆说“体天地”之事。
  ○“吉凶异道”者,言吉、凶各异其道,及衣服、容貌、器物不同也。“丧有四制,变而从宜”者,言门内主恩,若於门外,则变而行义。尊卑有定,礼制有恒,以节为限。或有事故,不能备礼,则变而行权,是皆“变而从宜”,取人情也。
  ○“恩者仁也,理者义也,节者礼也”,恩属於仁,理属於义,节属於礼,故云“节者礼也”。
  ○“权者知也”,量事权宜,非知不可,故云“权者知也”。
  ○“仁、义、礼、知,人道具矣”者,此总结四制之义。仁属东方,义属西方,礼属南方,知属北方。四时并备,是“人道具矣”。五常五行,四时无“信”者,知中兼之,故北方水为知,又为信,是取法四时,故不并数“信”也。
  其恩厚者其服重,故为父斩衰三年,以恩制者也。服莫重斩衰也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下及注同。衰,七回反,注及下同。
  [疏]“其恩”至“者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四制之中恩制也。以父最深恩,故特举父而言之。其实门内诸亲为之著服,皆是“恩制”也。
  门内之治恩揜义,门外之治义断恩。资於事父以事君,而敬同,贵贵尊尊,义之大者也。故为君亦斩衰三年,以义制者也。资,犹操也。贵贵,谓为大夫君也。尊尊,谓为天子诸侯也。
  ○治,直吏反,下同。揜,於检反。断,丁乱反。操,七刀反,皇云“特也”。
  [疏]“门内”至“者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门外之治,四制之中义制也。“门内之治恩揜义”者,以门内之亲,恩情既多,揜藏公义,言得行私恩,不行公义。若《公羊传》云“有三年之丧,君不呼其门”是也。
  ○“门外之治义断恩”者,门外,谓朝廷之间。既仕公朝,当以公义断绝私恩。若《曾子问》“父母之丧,既卒哭,金革之事无辟”是也。
  ○“资於事父以事君,而敬同”者,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君,则敬君之礼与父同。
  ○“贵贵”者,贵,谓大夫之臣事大夫为君者也。大夫始入尊境,则是贵也。此臣尽敬此君,故云“贵贵”也。
  ○“尊尊”者,尊尊,谓天子、诸侯之臣事天子、诸侯为君者也。天子、诸侯同为南面,则是尊也。此臣极敬此君,故曰“尊尊”也。
  ○“义之大者也”,以义断恩,内外如一,虽复大夫与王侯有异,而其臣敬不殊,故并云“义之大者也”。
  ○“故为君亦斩衰三年,以义制者也”,言“亦”,谓亦同於父也。
  三日而食,三月而沐,期而练,毁不灭性,不以死伤生也。丧不过三年,苴衰不补,坟墓不培。祥之日鼓素琴,告民有终也,以节制者也。资於事父以事母,而爱同。天无二日,土无二王,国无二君,家无二尊,以一治之也。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,见无二尊也。食,食粥也。沐,谓将虞祭时也。补、培,犹治也。鼓素琴,始存乐也。三年不为乐,乐必崩。
  ○期音基,下同。苴,七馀反。坟,扶云反。培,步回反,徐扶来反。为,于伪反,下注“为君”同。齐音咨。见,贤遍反。粥,之六反。
  [疏]“三日”至“尊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四制之中节制也。
  ○“苴衰不补”者,言苴麻之衰,虽破不补。
  ○“坟墓不培”者,培,益也。一成丘陵之后,不培益其土。
  ○“祥之日鼓素琴”者,大祥之日,得鼓素琴。
  ○“告民有终也”者,言所以为此上事,告教其民使衰有终极也。
  ○“以节制者也”,以情实未已,仍以礼节为限制,抑其情也。自此以上,皆节制之事,从此以下,更申明节制。欲尊归其一,故更明无二尊之理。
  ○“资於事父以事母,而爱同”者,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母,而恩爱同。恩爱虽同,而服乃有异,以不敢二尊故也。故以“天无二日”,及“家无二尊”之等,明皆归於尊一,以治理之也。“天无二日”至“二尊也”,此总结“无二尊”之理也。
  ○注“食食粥”至“必崩”。
  ○正义曰:沐,谓将虞祭时也。《士虞记》曰“沐而不栉”,故知“沐,谓将虞祭时”。虞后有事得沐浴也,故《杂记》云:“非虞附练祥,无沐浴。”云“鼓素琴,始存乐也”。於此祥日而鼓素琴,始存省此乐县,而作乐在既禫之后。
  杖者何也?爵也。三日授子杖,五日授大夫杖,七日授士杖。或曰“担主”,或曰“辅病”。妇人童子不杖,不能病也。百官备,百物具,不言而事行者,扶而起。言而后事行者,杖而起。身自执事而后行者,面垢而已。秃者不髽,亻区者不袒,跛者不踊,老病不止酒肉。凡此八者,以权制者也。五日、七日授杖,谓为君丧也。扶而起,谓天子、诸侯也。杖而起,谓大夫、士也。面垢而已,谓庶民也。髽,妇人也。男子免而妇人髽。髽,或为“免”。
  ○担,是艳反,又食艳反,又馀堑反。“不言而事行者,扶而起”,一本作“扶而后起”。扶,或作“杖”,非。垢音苟。秃,吐木反。髽,侧瓜反。亻区,纡主反。袒,节旱反。跛,彼我反。免音问,下同。
  [疏]“杖者”至“者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四制之中权制也。
  ○“杖者何也?爵也”者,权制之中,所以先明杖者,以下有不应杖而杖,又有应杖而不杖,皆是权宜,故先举正杖於上。言“爵也”者,杖之所设,本为扶病,而以爵者有德,其恩必深,其病必重,故杖为爵者而设,故云“爵也”。
  ○“三日授子杖,五日授大夫杖,七日授士杖”者,上云杖者爵也,遂历叙其有爵之人,故云“三日授子杖,五日授大夫杖,七日授士杖”。
  ○“或曰担主”者,解无爵而亦杖,故记者称“或曰担主”。《丧服传》云:“杖者何?爵也。无爵而杖者何?担主也。”郑注云“担,假也”,“尊其为主”,“假之以杖”。
  ○“或曰辅病”者,《丧服传》云:“非主而杖者何?辅病也。”谓庶子以下,虽非適子皆杖,为其“辅病”故也。
  ○“妇人童子不杖,不能病也”者,杖既扶病,何妇人童子所以不杖?为其不能病也。妇人,谓未成人之妇人。童子,谓幼少之男子。
  ○“百官备,百物具,不言而事行者,杖而起”者,此谓王侯也。丧具触事,委任百官,不假自言而事得行,故许子病深,虽有扶病之杖亦不能起,故又须人扶乃起也。
  ○“言而后事行者,杖而起”者,此谓大夫、士,既无百官、百物,须已言而后丧事乃行,故不许极病,所以“杖而起”,不用扶也。“身自执事而后行者,面垢而已”者,此谓庶人也。卑无人可使,但身自执事,不可许病,故有杖不得用,但使面有尘垢之容而已也。子於父母,贵贱情同,而病不得一,故为权制。
  ○“秃者不髽”,髽者,是妇人之大紒,重丧辫麻绕发。秃者无发,故不髽也。女秃不髽,故男子秃亦不髽也。
  ○“亻区者不袒”,袒者露膊,亻区者可憎,故不露也。
  ○“跛者不踊”,踊是跳跃。跛人脚蹇,故不跳跃也。
  ○“老病不止酒肉”者,孝子悲哀,非病不食滋味。若老及病,身已羸瘠,又使备礼,必致灭性,非制所许,故酒肉养之。
  ○“凡此八者,以权制者也”,此记者结前权数也。夫丧礼宜备,今有此八条,不可以强逼,故圣人权宜制也。所谓八者,谓应杖不杖,不应杖而杖,一也;“扶而起”,二也;“杖而起”,三也;“面垢”,四也;“秃者”,五也;“亻区者”,六也;“跛者”,七也;“老病”者,八也。庾蔚云“父存为母,一也”,不数杖与不杖之科。皇氏、熊氏并取以为说。今案经文为母期,乃属前经。郑於期下总注“三日而食,三月而沐”之事,是为母期之文,乃在节制之中,不得下属此经权制之例。又此经权制之科,乃载杖与不杖之条。此经末又总云八者,是总此经之八事。今乃不数此经杖条,便是杖文虚设。庾氏之说,恐未为善,听贤者择焉。
  ○注“五日”至“人髽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五日、七日授杖,谓为君丧也”者,案《丧大记》,大夫与士之丧,皆云三日授子杖,同主为其亲也。今云“五日、七日”,故知为君也。
  始死,三日不怠,三月不解,期悲哀,三年忧,恩之杀也。圣人因杀以制节。不怠,哭不绝声也。不解,不解衣而居不倦息也。
  ○解,佳买反。期音基。之杀,色戒反。解衣,古买反。此丧之所以三年,贤者不得过,不肖者不得不及,此丧之中庸也,王者之所常行也。《书》曰“高宗谅闇,三年不言”,善之也。谅,古作“梁”,楣谓之梁。闇,读如鹑鹌之鹌,闇谓庐也。庐有梁者,所谓柱楣也。
  ○肖音笑。谅闇,依注“谅”读为“梁”,“鹌”,乌南反,下同,徐又并如字。案:徐后音是依杜预义。郑谓卒哭之后,翦屏杜楣,故曰“谅闇”,闇即庐也。孔安国谅为“谅阴”,谅,信也;阴,默也。楣音眉。鹑音淳。柱,知主反。王者莫不行此礼,何以独善之也?曰:高宗者,武丁。武丁者,殷之贤王也。继世即位,而慈良於丧。当此之时,殷衰而复兴,礼废而复起,故善之。善之,故载之《书》中而高之,故谓之“高宗”。三年之丧,君不言。《书》云:“高宗谅闇,三年不言。”此之谓也。然而曰“言不文”者,谓臣下也。“言不文”者,谓丧事辨不,所当共也。《孝经说》曰:“言不文者,指士民也。”
  ○衰,色官反。复,扶又反,下文同。文如字,徐音问。辨,本又作辩,同皮苋反。共音恭。礼:斩衰之丧,唯而不对;齐衰之丧,对而不言;大功之丧,言而不议;緦、小功之丧,议而不及乐。此谓与宾客也。唯而不对,侑者为之应耳。言,谓先发口也。
  ○唯,余癸反,徐以水反,注同。齐音咨,本又作。侑音又。为,于伪反。应,应对之应。父母之丧,衰冠、绳缨、菅屦,三日而食粥,三月而沐,期十三月而练冠,三年而祥。
  [疏]“始死”至“而祥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覆明前经四制之中节制之事。以礼之大体,丧之三年为限节之事,故重明之。
  ○“三日不怠”者,谓哭不休怠。
  ○“三月不解”者,谓不解衣而居。
  ○“期悲哀”者,谓期之间,朝夕恒哭。
  ○“三年忧”者,谓不复朝夕哭,但忧戚而已。
  ○“恩之杀也”者,自初以降,是恩渐减杀也。
  ○“圣人因杀以制节”者,言圣人因其孝子情有减杀,制为限节。“此丧之中庸也”者,庸,常也。言三年之丧,“贤者不得过,不肖者不得不及”,是丧之中平常行之节也。
  ○“故王者之所常行也。《书》曰:‘高宗谅闇,三年不言’,善之也”,引《书》者,明古来王者皆三年丧。谅,读曰梁。闇,读曰鹌,谓庐也。谓既虞之后,施梁而柱楣,故云谅闇之中,三年不言政事。“善之”者,言是古人载之於《书》,美善之故也。
  ○“王者莫不行此礼,何以独善之也”,记者自设问古人独善之意。“曰高宗者,武丁”者,记者还自释独善高宗之意。
  ○“武丁者,殷之贤王也”者,中兴殷世,故曰“贤王”也。
  ○“故载之《书》中”者,言以古人善此高宗,载於《书》中,又尊高其行,故谓之“高宗”。
  ○“三年之丧,君不言”者,是记者引古礼三年之丧,君则不言国事。
  ○“《书》云:高宗谅闇,三年不言,此之谓也”者,此记者引《书》高宗所行中节,是君不言之事,故云“此之谓也”。
  ○“然而曰言不文者,谓臣下也”者,是记者既称古礼“君不言”,故又云“言不文”。故记者复解,云“言不文者,谓臣下也”。
  ○“礼:斩衰之丧,唯而不对”者,谓与宾客言也,但称“唯”而已,不对其所问之事。侑者为之对,不旁及也。
  ○“齐衰之丧,对而不言”者,但对其所问之事,不馀言也。
  ○“大功之丧,言而不议”者,但言说他事,不与人论议相问答也。
  ○“緦、小功之丧,议而不及乐”者,得议他事,但不能听及於乐也。
  ○“三年而祥”者,此章从上以来至此,皆明三年之丧制节之事。
  比终兹三节者,仁者可以观其爱焉,知者可以观其理焉,强者可以观其志焉。礼以治之,义以正之,孝子、弟弟、贞妇皆可得而察焉。仁,有恩者也。理,义也。察,犹知也。
  ○衰,七回反。菅音奸。屦,徐纪具反。粥,之六反。期音基。比,必利反。知音智,本或作智。弟弟,上音悌,下如字。
  [疏]“此终”至“察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更覆结居父母之丧,能终此三节,可以知其德行。三节者,自初丧至沐,一也;十三月练,二也;三年祥,三也。能终此三节者,“仁者可以观其爱”,“知者可以观其理”,“强者可以观其志”也。言此自初遭丧至於丧毕,有三者之节。
  ○“仁者可以观其爱焉”者,孝子居丧,性有仁恩,则居丧思慕,可以观其知爱亲也。若不爱亲,则非仁恩也。
  ○“知者可以观其理焉”者,若孝子有知,则居丧合於道理。若不合於道理,则非知也。
  ○“强者可以观其志焉”者,若孝子坚强,其居丧则能守其志节。若无志节,则非坚强。
  ○“礼以治之”者,言用礼以治居丧之事。“义以正之”者,谓用义以正居丧之礼。“孝子”者,谓孝顺之子。
  ○“弟弟”者,谓逊弟之弟。
  ○“贞妇”者,谓贞节之妇。“皆可得而察焉”者,若能依礼合义,有仁可观其爱,有理可观其知,有志可见其强,则是“孝子、弟弟、贞妇”也。若无此事,则非“孝子、弟弟、贞妇”也。故云“可得而察焉”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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