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儒學

礼记正义-汉-郑玄 2


 
卷二十四 礼器第十

 卷二十四 礼器第十  
  周坐尸,诏侑武方,其礼亦然,其道一也。言此亦周所因於殷也。武,当为“无”,声之误也。方犹常也。告尸行节,劝尸饮食无常,若孝子之为也。孝子就养无方。诏侑,或为韶囿。
  ○侑音又,本或作宥。武音无。养,羊让反。诏圜音圆,下“圜丘”同,本亦作诏圆。夏立尸而卒祭,夏礼,尸有事乃坐。殷坐尸,无事犹坐。周旅酬六尸。使之相酌也。后稷之尸,发爵不受旅。曾子曰:“周礼其犹醵与?”合钱饮酒为醵,旅酬相酌似之也。《王居明堂之礼》:“仲秋,乃命国醵。”
  ○醵,其庶反,又其约反。与音馀。
  [疏]“周坐”至“醵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三代尸不同。
  ○“周坐尸”者,此言有周之所因於殷也,殷人坐尸,周因坐之也。
  ○“诏侑武方”者,亦因殷也。诏,告也。侑,劝也。方,常也。子事父母,就养无方,故在宗庙之中,礼主於孝,凡预助祭者,皆得告尸威仪,劝尸饮食,无常人也。
  ○“其礼亦然”者,其於周礼侑尸及诏侑无方之礼,亦因於殷礼,故云“亦然”也。“其道一也”者,其用至诚之道一也。
  ○“夏立尸而卒祭”者,此更本殷周所损益相因也。夏祭乃有尸,但立,犹质,言尸是人,人不可久坐神坐,故尸唯饮食暂坐。若不饮食时,则尸倚立,以至祭竟也。
  ○“殷坐尸”者,此殷因夏之有立尸,而损其不坐之礼,益为恒坐之法也,是殷转文也。言尸本象神,神宜安坐,不辩有事与无事皆坐也。
  ○“周旅酬六尸”者,此周之因殷而益之也。旅酬六尸,谓祫祭时聚群庙之主於太祖后稷庙中,后稷在室西壁东向,为发爵之主,尊,不与子孙为酬酢,馀自文武二尸就亲庙中,凡六,在后稷之东,南北对为昭穆,更相次序以酬也。殷但坐尸,未有旅酬之礼,而周益之也。然大祫多主,而唯云“六尸”者,先儒与王肃并云:“毁庙无尸,但有主也”。
  ○“曾子曰周礼其犹醵与”者,曾子引世事证周礼旅酬之仪象也。醵,敛钱共饮酒也。凡相敌敛钱饮酒,必非忘怀之酌,得而遽饮,必令平遍不偏颇,与《周礼》次序旅酬相似也。其,王肃礼作“遽”,注云:“曾子以为使六尸旅酬,不三献,犹遽而略。”
  ○“告尸”至“为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告尸行节,解经诏也。劝尸饮食,解经侑也。案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延尸及诏侑相尸之礼,皆是祝官,则是有常,而云无常者,熊氏云:“谓就众祝之中,但是祝官皆得为之,不常用一祝也。”案《周礼》大祝下大夫二人,上士四人,小祝中士八人,下士十有六人,是皆得相侑尸也。
  君子曰:礼之近人情者,非其至者也。近人情者亵,而远之者敬。
  ○近,附近之近,注同。远,于万反。郊血,大飨腥,三献爓,一献孰。郊,祭天也。大飨,祫祭先王也。三献,祭社稷五祀。一献,祭群小祀也。爓,沉肉於汤也。血腥爓孰远近备古今也。尊者先远,差降而下,至小祀孰而已。
  ○爓,似廉反。是故君子之於礼也,非作而致其情也,作,起也。敬非已情也,所以下彼。
  ○下,户嫁反。此有由始也。有所法也。是故七介以相见也,不然则已悫,三辞三让而至,不然则已蹙。已犹甚也。悫、蹙,愿貌,大愿则辞不见,情无由至也。
  ○蹙,本又作慼,子六反,又音促。愿音原。大音泰。见,贤遍反,下“龙见”同。故鲁人将有事於上帝,必先有事於頖宫;上帝,周所郊祀之帝,谓苍帝灵威仰也。鲁以周公之故,得郊祀上帝,与周同。先有事於頖宫,告后稷也。告之者,将以配天,先仁也。頖宫,郊之学也,《诗》所谓頖宫也,字或为郊宫。
  ○頖,本或作泮,依注音判。晋人将有事於河,必先有事於恶池;恶,当为“呼”,声之误也。呼池、沤夷,并州川。
  ○恶,依注音呼,又音虖,好故反。池,大河反。注同。呕夷,乌侯反。齐人将有事於泰山,必先有事於配林。配林,林名。
  ○泰,本或作大,音同,下注放此。三月系,七日戒,三日宿,慎之至也。系,系牲於牢也。戒,散齐也。宿,致齐也。将有祭祀之事,必先敬慎如此,不敢切也。
  ○顺之至也,顺当作慎。散齐,悉旦反,下侧皆反,后放此。
  ○故礼有摈诏,乐有相步,温之至也。皆为温藉重礼也。摈诏,告道宾主者也。相步,扶工也。诏或为绍。
  ○相,息亮反,注同。温,纡运反,注同。藉,徐子夜反。道音导。
  [疏]“君子”至“至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礼以尊远为敬,近人情为亵。
  ○“礼之近人情”者,谓若一献孰,饮食既孰,是人情所欲食啖,最近人情也。
  ○“非其至者也”,既近人情,非是敬之至极也。
  ○“郊血”者,以近者为亵,远者为敬,其事非一。今此先从鬼神之事而说也。郊用犊,犊有血有肉,肉於人食啗之事,於人情为近。血於人食啗最远,天神尊严,不可近同人情,故荐,远人情者以为极敬也。
  ○“大飨腥”者,大飨,祫祭宗庙也。腥,生肉也。宗庙为私,比郊为劣,故荐去人情稍近之腥,示为敬,降於天也。“三献爓”者,三献谓祭社稷五祀也。其礼三献,故因名其祭为三献也。爓,沈汤肉,去人情渐近,而社稷五祀降於宗庙,故用爓,又明其敬劣也。
  ○“一献孰”者,一献祭群小祀,小祀卑,酒一献也。其用孰肉,孰肉是人情所食,最为亵近,小祀神为最轻,故以亵近人之食祭之,表其敬又劣也。
  ○注“郊祭”至“而已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郊祭天者,《郊特牲》云“於郊故谓之郊是郊”,为祭天也。云“大飨,祫祭先王者也”,案《宗伯》以肆献祼,飨先王以下,宗庙之祭,凡有六享,此此云大飨,享中最大,故为祫也。此“大飨”之文,在“郊血”之下,故知非大飨帝也。云“三献,祭社稷五祀。一献,祭群小祀也”者,以冕服差之。案《司服》”祀四望山川则毳冕,毳冕子男之服。子男五献,以下差之也”。祭社稷、五祀,则絺冕,宜三献也。祭群小祀,则玄冕,宜一献也。云“血腥爓孰远近备古今也”者,血为远,腥次之,爓稍近,孰最近,远者为古,近者为今,一祭之中,兼有此事,故云备古今也。云“尊者远近,差降而下,至小祀孰而已”者,郊祭是尊而用血,是尊者先远也。案《宗伯》祭庙以祼鬯为始,祭社稷五祀以血为始。此云“郊血,大飨腥,三献爓”者,谓祭祀初始降神之外,於正祭之时,有此郊血大飨腥之属也。凡郊与大飨三献之属,正祭之时,皆有血有腥,有爓有孰。此云“郊血”,是郊有血也。《郊特牲》云“毛血告幽全”,是宗庙有血也。《宗伯》云“以血祭祭社稷五祀”,是三献有血也。《周语》云“禘郊之祀,则有全烝”,是郊祭天有孰也。有孰则有腥可知也。《宗伯》云:“以肆献祼享先王”,是大飨有腥有孰也。此云“三献爓”,《宗伯》云“以血祭社稷五祀”,既有血有爓,明有孰有腥可知也。然则郊天与大飨三献,并有血腥爓孰。今所以各言者,皇氏云:此据设之先后,郊则先设血也,后设腥与爓、孰,虽以郊为主,其祭天皆然也;大飨之时,血与腥同时俱荐,当朝事迎尸於户外,荐血、腥也,虽以大飨为主,其宗庙之祭皆然也;其三献之祭,血、腥与爓一时同荐。凡荐爓之时,皆在荐腥之后,但社稷五祀初祭降神之时已埋血,《宗伯》之文是也。至正祭荐爓之时又荐血,此文是也。若群小祀之属,唯有荐孰,无血、腥、爓也,以其神卑故耳。先荐者设之在先,后进者设之居后,皆皇氏之说,义当然也。熊氏云:宗庙之祭无血,郑注《论语》云禘祭之礼自血腥始者,谓腥肉有血。今案《诗 小雅》论宗庙之祭云:“执其鸾刀,以荐其毛,取其血膋。”则是有用血之明文也,熊氏云“无血”,其义非也。
  ○“是故”至“至也”。
  ○此一节论君子行礼当降下於彼,积渐摈相,敬慎之至。
  ○“非作而致其情也”者,作,起也。君子行礼,本意所为,上下前人,非是私自专,辄徒起而致其已情也。
  ○“此有由始也”者,既非直任我情,而凡有所行,皆有由以为始也。由,谓法天地之道,先人后已。
  ○“是故七介以相见也”者,行敬既非直起已情,皆有所由为始,故陈七介以相见,申宾主之情也。此言七介者,举中言之也。
  ○“不然则已悫”者,已,甚也。悫,愿貌。若不如是陈摈介相见,则甚为愿悫,言愿悫大甚也。
  ○“三辞三让而至”者,依《司仪》,宾至大门外,陈摈介,交摈,三辞毕,君迎宾,拜辱,至大门,三让,三让入大门,主君每门让,宾一辞,是三辞三让,而情意相至也。
  ○“不然则已蹙”者,谓悫愿急蹙,若不为此三辞三让,则大急蹙,情无由达也。
  ○“故鲁人将有事於上帝,必先有事於頖宫”者,明相见有积渐之义。“有事於上帝”,谓祭天也。必先有事於頖宫之中,告后稷,告以将配天也。是先告卑,然后祭尊也。
  ○“晋人将有事於河,必先有事於恶池”者,“有事於河”,谓祭河也。必先告恶池小川,从小而祭也。先告从祀者,然后祭河也。
  ○“齐人将有事於泰山,必先有事於配林”者,有事於泰山,谓祭泰山也。先告配林,配林是泰山之从祀者也,故先告从祀,然后祭泰山,此皆积渐从小至大之义也。
  ○“三月系,七日戒,三日宿,慎之至也”者,上云先小后大,此言事神积渐絜敬之义。“三月系”,谓祭前三月系牲于牢也。“七日戒”,谓祭前十日,於七日之中散齐戒慎也。
  ○“三日宿”者,谓祭前三日而严宿,以致齐也。将祭之时,以渐如此,谨慎至极也。礼须积渐,不敢切迫也。
  ○“故礼有宾诏,乐有相步,温之至也”者,礼既不可卒迫,故宾主相见,有摈相诏告也。但作乐之人,今既无目,有扶相行步,所以摈诏辅相者,温藉之至极也。
  ○注“上帝”至“学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上帝,周所郊祀之帝,谓苍帝灵威仰也”者,《孝经》云:“郊祀后稷以配天。”《丧服小记》云:“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。”以其祖配之,周人出自灵威仰,则后稷配灵威仰也。云“鲁以周公之故,得郊祀上帝,与周同”者,《明堂位》云:“祀帝于郊,配以后稷,天子之礼。”故知也。云“先有事於頖宫告后稷也”者,鲁人无后稷之庙,今将祭天而於頖宫告后稷也。云“将以配天,先仁也”者,谓将欲以后稷配天,先以仁恩存偶之也。云:“頖宫,郊之学也”者,周人立大学於东郊,则天子鲁侯大学在公宫东也。小学在郊,《诗》云:“思乐泮水,薄采其藻”,则鲁以小学为頖宫,頖宫在郊,天子以小学为辟廱,故郑駮《异义》云:“三灵一廱在郊明矣。”
  ○注“呼池、呕夷,并州川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《夏官 职方》之文。
  ○注“系系”至“切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充人》云:“祀五帝,则系于牢,刍之三月。”是系於牢也。云“戒,散齐也。宿,致齐也”者,《祭义》曰:“散齐七日,致齐三日,谓之宿者。”郑注《仪礼》云:“宿是又戒,宿之言肃,肃敬之义也。”云“不敢切也”者,以积渐敬慎,不敢逼切也。
  ○注“皆为”至“为绍”。
  ○正义曰:皇氏云:温谓丞藉,凡玉以物缊里丞藉,君子亦以威仪摈相以自丞藉,今定本作“温”字,则当云温润相丞藉也。
  礼也者,反本脩古,不忘其初者也。故凶事不诏,朝事以乐,二者反本也,哭泣由中,非由人也。朝廷养贤,以乐乐之也。醴酒之用,玄酒之尚,割刀之用,鸾刀之贵,莞簟之安,而鞂之设。三者脩古。穗去实曰鞂,《禹贡》:“三百里纳鞂服。”
  ○鸾,刀端反。莞音官,一音丸。簟,徒点反。稿,字亦作藁,古老反。鞂,江八反。是故先王之制礼也,必有主也,主谓本与古也。故可述而多学也。以本与古求之而已。
  [疏]“礼也”至“学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礼之所设,反本脩古,故可述而多学。反本,谓反其本性。脩古,谓脩习於古;定本及诸本作“循”字,当作“脩”。
  ○“不忘其初者”也,由其反本脩古,故不忘其初也。
  ○“故凶事不诏”者,此凶事及朝事是反本也。本,谓心也。凶事,丧亲之事也。诏,告也。孝子亲丧,痛由心发,故啼号哭泣,不待外告而哀自至,是反本还其孝性之本心也。
  ○“朝事以乐”者,朝事,谓朝廷之事也。以乐,奏音乐也。朝廷是养老尊贤之地,为贤所乐也。故臣入门必县兴奏乐之事,是反本还其乐朝廷之本心。
  ○“醴酒之用,玄酒之尚”者,此下三事是脩古也。醴酒,五齐第二酒也。玄酒是水也。尚,上也。言四时祭祀有醴酒之美,而陈尊在玄酒之下,以玄酒之尊置在上,此是脩古也。
  ○“割刀之用,鸾刀之贵”者,割刀,今之刀也。鸾刀,古刀也。今刀便利,可以割物之用。古刀迟缓,用之为难。而宗庙不用今刀而用古刀,亦是脩古故也。
  ○“筦簟之安,而稿鞂之设”者,筦簟,今之席也。《诗》云:“下筦上簟,乃安斯寝。”言其细精而可安人也。稿鞂,除穗粒,取稈为席,郊祭不用莞簟之可安,而用设鞂之粗席,亦脩古也。
  ○“是故先王之制礼也,必有主也”者,主,谓本与古也。既初不可忘,故先王制礼,必有反本脩古之法也。
  ○“故可述而多学也”者,礼既反本而脩古,若欲述行学习,但用本与古以求之,则可得也,故云“可述而多学也”。
  ○注“穗去”至“鞂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禹贡》“五百里甸服,百里赋纳铚”,谓所刈禾也。“二百里纳许”,谓刈禾穗也。“三百里纳秸服”,谓禾去其实唯穗也。四百里粟,五百里米。
  君子曰:“无节於内者,观物弗之察矣。节犹验也。欲察物而不由礼,弗之得矣;故作事不以礼,弗之敬矣;出言不以礼,弗之信矣。故曰:礼也者,物之致也。”致之言至也,极也。
  [疏]“君子”至“致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作事云为,非礼不可。“无节於内者,观物弗之察矣”者,节犹验也。内犹心也。物,万物也。察犹分辩也。言若欲外观察先万物,必先内有识验之明,若心内无明,则外不能分辩也。
  ○“欲察物而不由礼,弗之得矣”者,心由内所识,是可节是礼也。言若外欲观察万物,而心不由礼,则察物不能得也。
  ○“故曰:礼也者,物之致也”者,引旧语结察物必须礼也。致犹至极也。无礼既不为民物敬信,故礼所为万物之至极也。
  是故昔先王之制礼也,因其财物而致其义焉尔,故作大事必顺天时,大事,祭祀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启蛰而郊,龙见而雩,始杀而尝,闭蛰而烝。”
  ○烝,之承反。为朝夕必放於日月,日出东方,月生西方。为高必因丘陵,谓冬至祭天於圆丘之上。为下必因川泽。谓夏至祭地於方泽之中。是故天时雨泽,君子达亹亹焉。达犹皆也。亹亹,勉勉也。君子爱物,见天雨泽,皆勉勉劝乐。
  ○亹,亡匪反,徐音尾。乐音洛。
  [疏]“是故”至“亹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必因其财物之性而事天地。
  ○“因其财物而致其义焉尔”者,财物犹云才性也,礼既为一切万物之至极,故圣人制礼,因万物之才性而致其义也。
  ○“故作大事必顺天时”者,自此以下,皆因财物之事也。但财物大莫过於天,故顺天时而行也。顺於天时,其事在下。
  ○“为朝夕必放於日月”者,亦顺天时也。为朝,谓天子春分之日,朝日於东门之外;为夕,谓天子秋分之夕,祀月於西门之外也。日是阳,故朝旦用事;月为阴,故夕晚用事也。日旦出自东方,故於东方而朝之;月初生出自西方,故於西方而祀之。朝礼有东西之异,是放法於日月之始。
  ○“为高必因丘陵”者,为高,谓冬至祭皇天大帝耀魄宝也。丘陵,谓圆丘,天圆而高,故祭其天神於圆丘之上也。是为高必因丘陵也。
  ○“为下必因川泽”者,为下,谓夏至祭昆仑之神也。川泽,方泽也。地方而下,故祭其神於方泽,是为下必因川泽也。
  ○“是故天时雨泽,君子达亹亹焉”者,达犹皆也。亹亹,勉勉劝乐之貌也。君子,谓天子也。天以高圆为质,地以下方为体,天子爱物为用,故天地感祭而降雨泽,天子皆爱物生而勉勉劝乐,所以与天地合德也。
  ○注“大事”至“而烝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成十三年《左传》云:“国之大事,在祀与戎。”故知大事谓祭祀也。引《春秋传》者,桓五年《左传》文。云“启蛰而郊”者,谓夏正建寅之月,蛰虫启户,郊祭天也。云“龙见而雩”者,谓建巳之月,龙星昏而见,雩祭天求雨也。云“始杀而尝”者,谓建酉之月,阴气始杀而尝祭宗庙也。云“闭蛰而烝”者,谓建亥之月,烝祭宗庙。烝,众也。万物皆成,可荐者众。
  是故昔先王尚有德,尊有道,任有能,举贤而置之,聚众而誓之。古者将有大事,必选贤誓众,重事也。是故因天事天,天高,因高者以事也。因地事地,地下,因下者以事也。因名山升中于天,名犹大也。升,上也。中犹成也。谓巡守至於方狱,燔柴祭天,告以诸侯之成功也。《孝经说》曰:“封乎泰山,考绩燔燎,禅乎梁甫,刻石纪号也。”
  ○上,时掌反。守,手又反。燎,力妙反,又力吊反。禅,善战反。梁父音甫,本亦作甫。因吉土以飨帝于郊。吉土,王者所卜而居之土也。飨帝于郊,以四时所兆,祭於四郊者也。今汉亦四时迎气,其礼则简。升中于天,而凤凰降,龟龙假。功成而太平,阴阳气和,而致象物。
  ○假音格,至也。飨帝於郊,而风雨节寒暑时。五帝主五行,五行之气和,而庶徵得其序也。五行木为雨,金为旸,火为燠,水为寒,土为风。
  ○旸音阳。燠,於六反。是故圣人南面而立,而天下大治。南面立者视朝。
  ○治,直吏反,及下注同。
  [疏]“是故”至“大治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经论作大事,必顺天时,故此经明举贤任能,敬事天地,遂致龟龙降集,寒暑顺时。
  ○“尚有德”者,谓贵尚有德之人。“尊有道”者,谓尊崇有道之士。
  ○“任有能”者,谓使任有能之众。
  ○“举贤而置之,聚众而誓之”者,谓至将祭之时,选举贤能,置之在於祭位,则射以择士是也。而又聚集其众,而誓戒之,则其有不恭,则服大刑是也。
  ○“是故因天事天”者,谓因天体之高,以高处以事天,则上文为高必因丘陵是也。
  ○“因地事地”者,地体卑下,因卑下之处以事地,则前文为下必因川泽是也。
  ○“因名山升中于天”者,此还因天事天,但事天非在一所,此谓封禅之时。中,成也。谓天子巡守,至方岳之下,因此有名之大山升进诸侯成功之事,以告於天。
  ○“因吉土以飨帝于郊”者,此谓祭五方之帝,因其所卜吉土以为都,飨祭五方之帝於都之四郊。
  ○“升中于天,而凤凰降,龟龙假”者,假,至也。此覆说上文升中于天,以天下太平,故凤凰随德而降,龟龙感化而至。
  ○“飨帝於郊,而风雨寒暑时”者,覆说前文,因吉土以飨帝,以阴阳顺序,故风雨应节,寒暑顺时。然上因天事天,因地事地,是圆丘方泽,不有感致者。以圆丘方泽等,未太平之时,未能感致,故不云升中于天。此是大平之后,故致凤凰与龟龙。吉土飨帝,虽未太平,已行此礼,但功成之后,阴阳弥更顺之,故举以言焉。若据太平飨帝则致时和,自然圆丘方泽太平之时致祥瑞可知。
  ○“是故圣人南面而立,而天下大治”者,以其尚德尊贤,奉天事地,阴阳既合,嘉瑞并来,以是之故,圣人但南面而立,朝夕视朝,而天下大治。
  ○注“名犹”至“号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大山,谓方岳也。巡守至於方岳,燔柴祭天,告以诸侯之成功也,此谓封禅也。太平乃封禅,其封禅必因巡守而为之。若未太平,但巡守而已。其未太平,巡守之时,亦燔柴以告至,故《王制》说天子巡守必先柴。若太平巡守之时,初到方岳,以燔柴告至之后,乃考诸侯功绩,及封土为坛,更燔柴祭天,告诸侯之成功也。此唯泰山为之,馀岳则否。其巡守则每岳皆至也。而皇氏云:“太平乃巡守。”案《诗 颂 时迈》:“巡守告祭柴望。”《时迈》,武王之诗,而有巡守之礼,武王未太平,何得云太平乃巡守?其义非也。云“《孝经》说曰”至“刻石纪号”,皆《孝经纬》文也。“封乎泰山”者,谓封土为坛,在於泰山之上。“考绩燔燎”者,谓考诸侯功绩燔柴,燎牲以告天。“禅乎梁甫”者,禅读为墠,谓除地为墠,在於梁甫,以告地也。梁甫是泰山之旁小山也。“刻石纪号也”者,谓刻石为文,纪录当代号谥。案《白虎通》云:“王者易姓而起,必升封泰山何?报告之义。所以必於泰山何?万物之所,交代之处也。必於其上何?因高告高,顺其类,故升封者增高也。下禅梁甫之基,广厚也。”“刻石纪号”者,著已之功迹以自劝也。增泰山之高以报天,附梁甫之基以报地。或曰封者,金泥银绳,或曰石泥金绳,封之印玺,故孔子曰:“封泰山,观易姓而王可得数者七十有馀,三皇禅於绎绎之山,五帝禅於亭亭之山,三王禅於梁甫之山。”绎绎,无穷之意。禅於有德者,而居之无穷已。亭亭者,制度审谛,道德著明。“梁甫”者,梁,信也;甫,辅也,信辅天地之道。今案《书说》禅者除地为墠,而《白虎通》云“以禅让有德”其义非也。案《史记 封禅书》:齐桓公欲行封禅,管仲谏止,辞云:自古封禅七十二家,夷吾所识十有二焉。昔有无怀氏封泰山禅云云。伏牺氏封泰山禅云云。神农、炎帝、黄帝、颛顼、帝喾、尧、舜、禹、汤、周成王皆封泰山。唯禹禅会稽,成王禅社首,其馀皆禅云云者,亦泰山旁小山名也。但《白虎通》与《史记》禅处不同,未知孰是也。《白虎通》又云:“王所以巡守何?巡者循也,守者牧也,谓循行天下,长人道德。大平恐远近不同,政化幽隐,有不得其所者,故必自行之,谨敬重民之至也。”熊氏云:“大平乃巡守。”其义非也,已难於上。
  ○注“吉土”至“则简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飨帝于郊,以四时所兆,祭於四郊者也”,谓木帝於东郊,火帝於南郊,金帝於西郊,水帝於北郊,土帝亦於南郊。又王者各祭感生之帝於南郊,故《小宗伯》云“兆五帝於四郊”,谓此也。
  ○注“五帝”至“为风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五帝主五行”者,即苍帝灵威仰之属,分主五行,各主七十二日,故《坤灵图》云“五帝,东方木色苍,七十二日”云云是也。云“庶徵得其序也”者,即《尚书 洪范》“八曰念用庶征”。庶,众也;徵,验也,谓众行得失之验。云“五行木为雨,金为旸,火为燠,水为寒,土为风”,案《洪范》:“曰肃,时雨若;曰乂,时旸若;曰哲,时燠若;曰谋,时寒若;曰圣,时风若。”是五行之气,各有所主也。郑义五行所主如此也。
  天道至教,圣人至德。目下事也。庙堂之上,罍尊在阼,牺尊在西。庙堂之下,县鼓在西,应鼓在东。礼乐之器,尊西也。小鼓谓之应牺,《周礼》作“献”。
  ○罍音雷。牺,素河反,注及下同。县音玄。应,应对之应。作献,本又作戏,同素河反,下同。君在阼,夫人在房。人君尊东也。天子诸侯,有左右房。大明生於东,月生於西。此阴阳之分,夫妇之位也。大明,日也。分,扶问反。
  ○君西酌牺象,夫人东酌罍尊,象日出东方而西行也,月出西方而东行也。《周礼》曰:“春祠夏禴,祼用鸡彝鸟彝,皆有舟。其朝践用两献尊,其再献用两象尊,皆有罍,诸臣之所酢。”
  ○夏禴,户嫁反,下音药。祼,古乱反。彝,徐音夷。礼交动乎上,乐交应乎下,和之至也。言交乃和。
  [疏]“天道”至“至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天道用教以示人,圣人则放之以为德,故君立於阼以象日,夫人在西房以象月。
  ○“天道至教”者,谓天垂日月以示人,以至极而为之教。
  ○“圣人至德”者,圣人法天之至极而为德。
  ○“庙堂之上,罍尊在阼,牺尊在西”者,罍尊在阼,谓夫人所酌也。牺尊在西,谓君所酌也。
  ○“庙堂之下,县鼓在西,应鼓在东”者,县鼓谓大鼓也,在西方而县之。应鼓谓小鼓也,在东方而县之。熊氏云:此谓诸侯时祭所用之礼,故罍尊,夫人所酌也。若天子之祭,则罍尊在堂下,故《礼运》云:“澄酒在下。”酒谓三酒在堂下。《司尊彝》云“皆有罍,诸臣之所酢”,则君不酌罍也。案《大射礼》“建鼓在阼阶西,南鼓,应鼙在其东;一建鼓在南,东鼓朔鼙在其北;一建鼓在西阶之东,南面。”大射礼是诸侯之法,此亦诸侯之礼,所以大鼓及应所县不同者,熊氏云:“大射谓射礼也。”此谓祭礼也。是诸侯之法虽同,诸侯祭、射有异。案《大射》注云:“应鼙,应朔鼙也。”又云:“便其先击小,后击大也。”以此言之,则朔鼙、应鼙皆大鼓之旁,先击朔鼙,次击应鼙,乃击太鼓,以其相近,故云便也;以其称朔,朔,始也,故知先击朔鼙;以其称应,故知应朔鼙也。又《大射》称建鼓,此云县鼓,大射应鼓既在大鼓之旁,此应鼓在东,乃与县鼓别县者,皆谓祭与射别也。
  ○“君西酌牺象,夫人东酌罍尊”者,案上云罍尊在阼,当阼阶堂上而设之,则牺尊在西,当西阶堂上而陈之,故君於阼阶而乡酌牺尊,夫人於西房之前东乡酌罍尊。
  ○“礼交动乎上”者,谓君与夫人酌献之礼,交相动於堂上也。
  ○“乐交应乎下”者,谓县鼓应鼓相应在於堂下。
  ○“和之至也”者,谓堂上下礼乐交相应会,和谐之至极也。
  ○注“礼乐”至“作献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礼乐之器,尊西也”者,郑据此经而论,牺尊贵於罍尊,而牺尊在西,县鼓大於於应鼓,而县鼓在西,故云礼乐之器尊西。云“牺,《周礼》作献”者,案《周礼 司尊彝》“两牺尊”字作“两献尊”,郑云“献”读为“牺”。
  ○注“人君”至“右房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以经云“君在阼,夫人在房”,故云“君尊东”。云“天子诸侯,有左右房”者,以卿大夫以下,唯有东房,故《乡饮酒》、《乡射》尊於房户间,宾主夹之,无西房也。知天子诸侯有左右房者,以《士丧礼》主妇髽于室,在主人西;《丧大记》君之丧,妇人髽带麻于房中,亦当在男子之西,故彼注亦云“则西房”也。又《顾命》云:“天子有左右房。”此云“夫人在房”,又云“夫人东酌罍尊”,是西房也。故云“天子诸侯,有左右房。”
  ○注“象日”至“所酢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《周礼 司尊彝》者,证罍尊与此经中夫人东酌罍尊不同,故引以明之,见其不同之意。春祠夏禴,祼用鸡彝鸟彝之属,其义具於《明堂疏》,於此略之。
  礼也者,反其所自生。自,由也。制礼者,本己所由,得民心也。乐也者,乐其所自成。作乐缘,民所乐於已之功。舜之民乐其绍尧而作《大韶》,汤武之民乐其濩伐而作《濩武》。
  ○护,户故反,又作濩。是故先王之制礼也以节事,动反本也。脩乐以道志。劝之善也。
  ○道音导。故观其礼乐而治乱可知也。国乱礼慢而乐淫也。蘧伯玉曰:“君子之人达。”观其礼乐,则知治乱也。蘧伯玉,卫大夫也,名瑗。
  ○蘧,其居反。瑗,于卷反。故观其器而知其工之巧,观其发而知其人之知。礼乐亦犹是也。
  ○知音智。故曰:君子慎其所以与人者。将以是观。
  [疏]“礼也”至“人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明礼乐相交,故此经更论先王制礼乐以节事道志,化民治下也。
  ○“礼也者,反其所自生”者,自,由也,言王者制礼,各反其本,王业所由生以制礼也,犹若殷周为民除害,以得民心。初生王业,其制礼还以得民心之事而为礼本。
  ○“乐也者,乐其所自成”者,自,亦由也,言王者制乐,乐已所由成者以制乐,若殷周之等,民乐其用武,除残讨恶,以成王业,故作乐以尚其威武也。但礼之与乐,俱是象其王业所由,但礼据王业之初,乐据王业之末,但太平功成治定之后,制礼本论其初,故云“反其所自生”,作乐论其末,故云“乐其所自成”。
  ○“是故先王之制礼也以节事”者,以礼为反本,故用礼以节万事。动皆反本,以初生王业,用此礼以得民心,故用民心之义,以节事宜。
  ○“脩乐以道志”者,王者脩治所作之乐以道达已志,由已用此乐以成王业,故脩正其乐,以劝道已志,使行之不倦。
  ○“故观其礼乐而治乱可知也”者,若能以礼节事,以乐道志,则国治也。若不以礼节事,不以乐道志,则国乱也,故云“治乱可知也”。
  ○“蘧伯玉曰君子之人达”者,达,谓通达,言有德君子,自达义理,观其礼乐,则知治乱。蘧伯玉先有此言,故记者引之,结成治乱可知之事。
  ○“故观其器而知其工之巧”者,此又工匠之事譬喻礼乐。观其器之善恶,而知工匠巧拙,器善则工巧,器恶则工拙。
  ○“观其发而知其人之知”者,此又以人事譬喻礼乐,观其人之发动所为,而知其人之有知。若发而皆中,则知有知;若发而不中,则知无知。礼乐亦犹是也,若礼正而乐和,则知其国治;若礼慢而乐淫,则知其国乱也。
  ○“故曰君子慎其所以与人”者,礼乐既为人之所观,以此之故,君子治国以谨慎其所以与人相接者,谓礼乐之事。此礼乐者,谓与人交接之具,故慎之。言将以见观之。
  ○注“自由”至“心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制礼者,本已所由,得民心”者,若舜元由能绍尧之功,得民心,而初王业全,制礼之时,还基本初时得民心之事而制礼。若舜质素,初则陶於河滨,后制礼则尚质素,故《考工记》云“有虞氏尚陶”是也。禹则治水,始立沟洫,后制礼,则尚其工匠之事,夏后氏尚匠是也。汤则以桀荒淫,器物失所,汤以制礼乐之器而得民心,殷人尚梓是也。周武王以纣昏淫,尊卑无叙,故尚文物车服之属而得民心,周人尚舆是也。此皆本其所以得民心是也。
  ○汤“作乐”至“濩武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作乐“者,缘民所乐於已之功,作乐章功成之事,已之功成,人之所乐,故云“所乐於已之功”也。“舜之民乐舜绍尧而作《大韶》,汤武之民乐其濩伐而作《濩武》”者,此亦因其所由,与礼不异。但礼虽治定乃作,则本其初始得民心之时,乐以成功乃为,即歌当时喜乐之事,所以与礼异也。但礼是初始得民心而已,乐是乐其末,故其民心乐其绍尧,乐其濩伐。
  ○注“动反本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王者治国,动皆反本。万事皆以礼节之。
  ○注“劝之善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云“脩乐以道志”,乐是功成之极,故王者作乐之后,恒脩治此乐,以劝道已志,行善不忘,故云劝之善也。
  太庙之内敬矣!君亲牵牲,大夫赞币而从。纳牲於庭时也,当用币告神而杀牲。
  ○从,才用反,下同。君亲制祭,夫人荐盎。亲制祭,谓朝事进血膋时。所制者,制肝洗於郁鬯,以祭於室及主。
  ○盎,乌浪反。膋,了彫反。君亲割牲,夫人荐酒。亲割,谓进牲孰体时。卿大夫从君,命妇从夫人。洞洞乎其敬也,属属乎其忠也,勿勿乎其欲其飨之也!勿勿,犹勉勉也。
  ○洞音恸。属,之玉反。纳牲诏於庭,血、毛诏於室,羹定诏於堂:三韶皆不同位,盖道求而未之得也。肉谓之羹。道,犹言也。
  ○定,徐丁罄反,一音如字。设祭于堂,设祭之馔於堂,人君礼焉。为祊乎外,祊祭,明日之绎祭也。谓之祊者,於庙门之旁因名焉,其祭之礼,既设祭於室,而事尸於堂,孝子求神,非一处也。《周礼》曰:“夏后氏世室门堂三之二,室三之一。”《诗 颂 丝衣》曰:“自堂徂基。”
  ○祊,百彭反。绎音亦。处,昌虑反。故曰:於彼乎?於此乎?不知神之所在也。
  [疏]“太庙”至“此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祭宗庙之事。
  ○“太庙之内敬矣”者,举大祫之祭,故云大庙。其实诸庙亦皆敬矣。此章所论,谓侯伯子男祭庙之礼。
  ○“君亲牵牲,大夫赞币而从”者,此谓祼鬯既讫,君出庙门以迎牲,牵牲而入纳於庭之时也。於时须告神以杀牲,大夫则赞佐执币而从君,君乃用币以告神。
  ○“君亲制祭,夫人荐盎”者,此谓杀牲已毕,进血腥之时。君断制牲肝,洗以郁鬯,入以祭神於室。於此之时,夫人荐盎齐以献之。侯伯子男之君朝践,君不献,故夫人荐盎。
  ○“君亲割牲,夫人荐酒”者,谓荐孰时,君亲割牲体,於时君亦不献,故夫人荐酒。
  ○“卿大夫从君,命妇从夫人”者,谓制祭割牲之时,则卿大夫从君也。荐盎酒之时,命妇从夫人也。
  ○“洞洞其敬也”者,洞洞,质悫之貌。言君与夫人卿大夫之等,皆容貌洞洞然,其为恭敬也。
  ○“属属乎其忠也”者,属属,专一之貌。其心则属属然专一,尽其忠诚也。
  ○“勿勿乎其欲其飨之也”者,勿勿,犹勉勉也。言中心勉勉乎,欲望神之歆飨。
  ○“纳牲诏於庭”者,诏,告也。谓牲入在庭,以币告神,故云诏於庭。
  ○“血毛诏於室”者,谓杀牲取血及毛,入以告神於室。
  ○“羹定诏於堂”者,羹,肉湆也。定,孰肉也。谓煮肉既孰,将欲迎尸,主入室乃先以俎盛之,告神於堂,是荐孰未食之前也。
  ○“三诏皆不同位,盖道求而未之得也”者,道,言也,所以“三诏皆不同位”者,盖言求而未之得也,故於三处告之。
  ○“设祭於堂”者,谓荐腥爓之时,设此所荐馔在於堂。
  ○“为祊乎外”者,祊,谓明日绎祭在庙门之旁谓之祊,言为此祊祭在於庙门外之西也。
  ○“故曰:於彼乎?於此乎”者,以其不知神之所在,或祭之於堂,或祭之於外,不知此於彼堂乎,於彼室乎,於此祊乎!以古语有此,故记者引以结之。
  ○注“纳牲”至“杀牲”。
  ○正义曰:下云“纳牲诏於庭”,此有“大夫赞币”,故知纳牲於庭时,用币以告神。
  ○注“亲制”至“及主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亲制祭,谓朝事进血膋时”者,案《郊特牲》云:“取膟膋,燔燎,升首,报阳也。”又《祭义》取膟膋之后,又爓祭,祭腥,则膟膋所用在腥爓之前,故知血膋是朝事时也。云“所制者,制肝洗於郁鬯”者,约汉礼而知也。知祭於室及主者,《郊特牲》云“诏祝於室”是也。
  ○注“亲割”至“体时”。
  ○正义曰:皇氏以为谓荐孰之时,进牲之孰体也。熊氏礼本“牲”为“腥”也,谓荐腥体孰体。荐腥体,谓朝践荐腥时。孰体,谓馈食荐孰时。案经文“君亲制祭,夫人荐盎”,“君亲割牲,夫人荐酒”,荐酒荐盎,既不得同时,则割牲何得荐腥兼荐孰?熊氏之说非也。
  ○注“肉谓之羹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尔雅 释器》文。
  ○注“设祭”至“礼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者,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皆设馔在奥,此言设馔於堂,故知人君礼也。
  ○注“祊祭”至“徂基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云“为祊乎外”,称外,故知明日绎祭也。《郊特牲》云“索祭祝于祊”,不云“外”,故郑彼注不云明日绎祭也。云“谓之祊者,於庙门外之旁因名焉”者,以《释宫》云:“庙门谓之祊。”今日绎祭於庙门外之西旁,因以庙门为称,故云因名焉。云“其祭之礼,既设祭於室,而事尸於堂”者,以正祭设馔在室,故知绎祭亦设馔在室。案《有司彻》“上大夫宾尸,坐尸侑於堂,酌而献尸”,故知人君绎祭亦事尸於堂也。但卿大夫宾尸礼略,不设祭於室,又不在庙门,异於君也。云“夏后氏世室门堂三之二,室三之一”者,证庙门之旁有室有堂也。又引《诗 颂 丝衣》之篇者,证绎祭在堂事尸也。《丝衣》之篇,论绎祭之时,从堂上往於堂下之基,故云“自堂徂基”。
  ○注“不知”至“在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郊特牲》云:“不知神之所在,於彼乎?於此乎?”此文唯云:“於彼乎?於此乎?”故郑引彼上文为注,以会此文,明是一也。
  一献质,谓祭群小祀也。三献文,谓祭社稷五祀。五献察,察,明也。谓祭四望山川也。七献神。谓祭先公。
  [疏]“一献”至“献神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祭诸神献数之差,取义各别。
  ○“一献质”者,谓祭群小祀最卑,但一献而已,其礼质略。
  ○“三献文”者,谓祭社稷五祀,其神稍尊,比群小祀礼仪为文饰也。
  ○“五献察”者,谓祭四望山川,其神既尊,神灵明察。
  ○“七献神”者,谓祭先公之庙,礼又转尊,神灵尊重也。
  ○注“谓祭先公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知然者,案《周礼 司服职》玄冕一章,祭群小祀,故知一献当祭群小祀。絺冕三章,祭社稷五祀,故知三献祭社稷五祀也。毳冕五章,祀四望山川,故知五献祭四望山川也。鷩冕七章,享先公,故知七献祭先公也。案此社稷三献,卑於四望山川,而《大宗伯职》云:“以血祭社稷、五岳。”又《大司乐》祭社稷,奏大簇祀四望,奏姑洗。又《礼纬》云:“社稷牛角握,五岳四渎角尺。”以此言之,则社稷尊於四望山川,而献与衣服卑者,熊氏云:“献与衣服从神之尊卑,其馀处尊者,以其有功,与地同类,故进之在上。从国中之神,莫贵於社稷之类,直以功见尊,其实卑也。以是地别神,故不为尊也。
  大飨,其王事与?盛其馔与贡,谓祫祭先王。
  ○事与,音馀。三牲、鱼、腊,四海九州之美味也。笾、豆之荐,四时之和气也。此馔,诸侯所献。
  ○腊音昔。内金,示和也。此所贡也。内之庭实,先设之,金从革性和,荆、杨二州,贡金三品。
  ○内音纳。束帛加璧,尊德也。贡享所执致命者,君子於玉比德焉。龟为前列,先知也。龟知事情者,陈於庭在前。荆州纳锡大龟。金次之,见情也。金炤物。金有两义,先入后设。
  ○见,贤遍反,下注“世一见”同。炤音照,本亦作照。丹、漆、丝、纊、竹、箭,与众共财也。万民皆有此物,荆州贡丹,衮州贡漆丝,豫州贡纊,杨州贡筱簜。
  ○纊音旷,绵也,刘昌宗古旷反。簜,大党反。其馀无常货,各以其国之所有,则致远物也。其馀,谓九州之外夷服镇服蕃服之国,《周礼》九州之外谓之蕃国,世一见,各以其所贡宝为挚。周穆王征犬戎,得白狼、白鹿,近之。
  ○蕃本亦作藩,方烦反,下同。近,附近之近。其出也,《肆夏》而送之,盖重礼也。出,谓诸侯之宾也,礼毕而出,作乐以节之。《肆夏》当为《陔夏》。
  ○肆,依注作陔,古来反,注又作械,音同。
  [疏]“大飨”至“礼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天子大飨之事,诸侯各贡其方物奉助祭之礼。
  ○“大飨,其王事与”者,飨,谓飨祭先王。飨中之大谓祫也,其王家之事与?“与”是语辞也。诸侯虽有祫祭,不可致有九州之物,唯王者乃然,故云“其王事与”也。
  ○“三牲、鱼、腊,四海九州之美味也”者,言此等是诸侯所贡,故云九州之美味也。
  ○“笾、豆之荐,四时之和气也”者,此亦诸侯所贡,实於笾豆,是四时和气所生,故云四时和气也。
  ○“内金,示和也”者,谓诸侯所贡纳金,以为庭实,示其柔和也,以金能从革故也。
  ○“束帛加璧,尊德也”者,谓朝而行享之时,以束帛加璧於上,尊崇其德也。以君子之德与玉相似,故尊之也。“龟为前列,先知也”者,此谓布庭实之时,龟在众物之前而为列,先其有知也。以龟有灵知,故云“先知”也。
  ○“金次之,见情也”者,陈列此金次在龟后,所以次在龟后者,以金能炤物,露见其情。
  ○“丹、漆、丝、纊、竹、箭,与众共财也”者,龟、金之后,布陈丹之与漆也、丝也、纊也、竹也、箭也,与天下众人共有此财也。故诸侯之朝来而贡之,陈列在下。
  ○“其馀无常货,各以其国之所有,则致远物也”者,知以上所陈,谓九州之内诸侯。此言“其馀”者,谓九州之外,其於四海之国,无常贡之货,各於其国之当时所有而贡之,则招致远物也。
  ○“其出也,《肆夏》而送之,盖重礼也”者,《肆夏》当为《陔夏》,其诸侯之宾礼毕而出去,则奏《陔夏》之乐而送之,盖贵重於礼。虽礼毕而出,犹《陔夏》而戒之,使不失礼。
  ○注“盛其”至“先王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盛其馔”者,即三牲、鱼、腊、笾豆是也。贡者则内金示和、龟为先列之属是也。“谓祫祭先王”者,以有三牲鱼腊,则非祭天,以内金布庭实,又非飨宾,飨宾时无此庭实故也。知非朝而贡物谓之大飨者,以朝而贡物,不名大飨。《孝经》云:“四海之内,各以其职来助祭。”故知此大飨是祫祭也。以飨中最大,故称大飨。
  ○注“此所”至“三品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为“庭实”者,《左传》云:“庭实旅百,奉之以玉帛。”故知金为庭实。今先设金者,发首先云“内金”,故知先设金。云“荆、杨二州,贡金三品”者,《禹贡》文。郑注以为金、者、铜三品者,三色也。
  ○注“贡飨”至“德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束帛加璧”行享之时“所执致命”者,《觐礼》文也。
  ○云“君子於玉比德焉”者,谓诸侯执玉来贡,欲自勖励以玉比德,又示敬王以玉比王。
  ○注“龟知”至“大龟”。
  ○正义曰:龟能豫知吉凶,故云“知事情”。云“陈於庭在前”者,据与所陈众物最在前,仍在马之后,故《觐礼》“匹马卓上,九马随之”,郑注云:“初享以马若皮,然后乃陈龟金竹箭之等。”是也。
  ○注“金炤”至“后设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金炤物”者,解经见情。“金有两义”者,一示和,二是见情,故云“两义”。云“先入后设”者,此经先云“内金,示和”,是“先入”;陈在龟后,是“后设”。
  ○注“万民”至“筱簜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荆州贡丹,衮州贡漆丝,豫州贡纊,杨州贡筱簜”,皆《禹贡》文也。
  ○注“其馀”至“近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其馀,谓九州之外,夷服镇服蕃服之国”者,案《周礼 大行人》陈六服之贡,乃云九州之外谓之蕃国,各以其所贵宝为挚。其六服之外,於九州言之,唯有夷镇蕃三服是九州之外也。云“周穆王征犬戎,得白狼、白鹿,近之”者,案《周语》穆王征犬戎,祭公谋父谏不从,遂往征之,得四白狼,四白鹿。言近之者,彼因征而得,非因贡而来,故云近之。近者,谓近其贡宝也。
  ○注“出谓”至“陔夏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《肆夏》当为《陔夏》”者,案《大司乐》云:“王出入奏《王夏》,尸出入奏《肆夏》,牲出入奏《昭夏》。”大飨不入牲,其它皆如祭祀。今破为《陔夏》者,以《大司乐》之文,大飨诸侯,则诸侯出入奏《肆夏》。此经是助祭之后,无算爵,礼毕,客醉而出,宜奏《陔夏》,故《燕礼》大射宾出奏《陔夏》,明不失礼也。
  祀帝於郊,敬之至也。言就而祭之,不敢致也。宗庙之祭,仁之至也。仁,恩也,父子主恩也。丧礼,忠之至也。谓哭踊袒袭也。
  ○袒袭音但,下音习。备服器,仁之至也。谓小敛大敛之衣服,葬之明器。宾客之用币,义之至也。谓来赙赗。故君子欲观仁义之道,礼其本也。言礼有节於内,可以观也。
  [疏]“祀帝”至“本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明祭祀死丧宾客之等,所以礼为备具人道之至也。
  ○“祀帝於郊,敬之至也”者,天尊弥远,祭之宜极尽於敬,故云“敬之至也”。
  ○“宗庙之祭,仁之至也”者,宗庙主亲,祭之必极尽於仁爱,故云“仁之至也”。
  ○“丧礼,忠之至也”者,亲戚之丧,必尽忠心追念,故云“忠之至也”。
  ○“备服器,仁之至也”者,此亦据丧礼,备此小敛大敛之衣服,及葬之明器,亦是仁爱之亲,故云“仁之至也”。
  ○“宾客之用币,义之至也”者,此亦丧礼宾客用币帛,以相赙赗,於事合宜,故云“义之至也”。
  ○“故君子欲观仁义之道,礼其本也”者,言君子欲观其人行仁义之道,必须用礼为其本。若行合於礼则有仁义,若不合於礼则无仁义,故云“礼其本也”。案前文有仁、有义、有敬、有忠,此不言敬与忠者,举仁义则忠敬可知也。
  君子曰:“甘受和,白受采,忠信之人可以学礼。苟无忠信之人,则礼不虚道。是以得其人之为贵也。”道,犹由也,从也。
  ○和,户卧反。
  [疏]“君子”至“贵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文观仁义之道,礼为其本,此经明学礼之人,唯须有忠信。
  ○“甘受和,白受采”者,记者举此二物,喻忠信之人,可得学礼。甘为众味之本,不偏主一味,故得受五味之和。白是五色之本,不偏主一色,故得受五色之采。以其质素,故能包受众味及众采也。
  ○“忠信之人可以学礼”者,心致忠诚,言又信实,质素为本,不有杂行,故可以学礼也。
  ○“苟无忠信之人,则礼不虚道”者,苟犹诚也,道犹从也。言人若诚无忠信为本,则礼亦不虚空而从人也。言虽学礼而不得也。
  ○“是以得其人之为贵也”者,其人,即忠信之人也。学礼得忠信之人,则是礼道为贵也。
  孔子曰:“诵《诗》三百,不足以一献。一献之礼,不足以大飨。大飨之礼,不足以大旅。大旅具矣,不足以飨帝。诵《诗》三百,喻习多言而不学礼也。大旅,祭五帝也。飨帝,祭天。毋轻议礼。”谓若诵《诗》者,不可以强言礼。
  ○强,其丈反。
  [疏]“孔子”至“议礼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礼之为贵,贵於众事。
  ○“诵诗三百,不足以一献”者,假令习诵此《诗》,虽至三百篇之多,若不学礼,此诵《诗》之人,不足堪为一献之祭。言一献祭群小祀,不学礼则不能行也。
  ○“一献之礼,不足以大飨”者,言虽习一献小祀,其礼既小,不堪足以行大飨之礼。大飨,谓祫祭宗庙也。
  ○“大飨之礼,不足以大旅”者,大飨其礼虽繁,仍是去人不远其礼可知。大旅是总祭五帝,天与人道隔,其礼转难,故虽能行大飨之礼,不堪足以行大旅事天。
  ○“大旅具矣,不足以飨帝”者,大旅虽总祭五帝,是有故而祭,其礼简略,不如飨帝正祭之备,故云大旅具矣,不堪足以正飨天帝,谓郊祭天也。故《典瑞》云:“四圭有邸,以祀天旅上帝。”是祀天重於旅帝。又《郊特牲》云:“郊之祭,大报天而主日。”是郊为祭天之重。
  ○“毋轻议礼”者,若不学於礼,无得轻脱论议于礼,犹如诵《诗》三百篇,不能行小祀礼也。
  ○注“大旅”至“祭天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大旅,五帝”者,案《典瑞》云:“两圭有邸,以祀地旅四望”,与上“四圭有邸,以祀天旅上帝”,其文相对。祀地云“旅四望”,则知上云“旅上帝”是旅五帝也。云“飨帝祭天”者,经既云“大旅”,又云“飨帝”,是飨帝与大旅不同,故知此“飨帝”是常祀祭天也。郑直云“祭天”,则感生之帝,与圆丘俱包之也。
  子路为季氏宰。宰,治邑吏也。季氏祭,逮闇而祭,日不足,继之以烛。谓旧时也。虽有强力之容、肃敬之心,皆倦怠矣。以其久也。有司跛倚以临祭,其为不敬大矣。偏任为跛,依物为倚。
  ○跛,彼义反,注同。倚,於绮反,注同。他日祭,子路与,室事交乎户,堂事交乎阶,质明而始行事,晏朝而退。室事,祭时。堂事,傧尸。
  ○与音豫。朝,直遥反,又张遥反。孔子闻之,曰:“谁谓由也而不知礼乎!”多其知礼。
  [疏]“子路”至“礼乎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既明礼为其重,故记者引子路能行礼之事。
  ○“季氏祭,逮闇而祭”者,逮,及也。言季氏祭於宗庙,逮至日闇而行祭礼。
  ○“日不足,继之以烛”者,谓祭祀未终,日已昏没,故云日不足。祀事未毕,故继日明而以烛也。
  ○“有司跛倚以临祭”者,以其事久,有司倦怠,故皆偏跛邪倚於物,临於祭祀,其为不敬甚大矣。
  ○“他日祭,子路与”者,言往旧以来所祭之时恒皆如此。他日谓别日,其后别日而祭,子路与在行礼之中。
  ○“室事交乎户”者,室事谓正祭之时,事尸在室,故云“室事交乎户”。外人将馔至户,内人於户受馔,设於尸前,相交承接在於户也。
  ○“堂事交乎阶”者,谓正祭之后,傧尸之时,事尸於堂,故云“堂事交乎阶”。谓堂下之人,送馔至阶,堂上之人,於阶受取,是“交乎阶”。
  ○“质明而始行事,晏朝而退”者,质,正也。晏,晚也。谓正明之时而始行事,朝正向晚,礼毕而退,言敬而能速也。
  ○“孔子闻之,曰:‘谁谓由也而不知礼乎!’”者,子路好勇,时人多不尚其所为,故孔子以此明之。“谁谓由也而不能知礼乎”,言其知礼也,以其礼从宜,宁可礼略而敬,不可礼烦而怠也。


 
卷二十五 郊特牲第十一

 卷二十五 郊特牲第十一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以其记祭天用骍犊之义也。郊者,祭天之名,用一牛,故曰特牲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《郊特牲》者,以其记郊天用骍犊之义,此故《别录》属《祭祀》
  郊特牲而社稷大牢。天子適诸侯,诸侯膳用犊。诸侯適天子,天子赐之礼大牢。贵诚之义也。故天子牲孕弗食也,祭帝弗用也。犊者,诚悫未有牝牡之情,是以小为贵也。孕,任子也,《易》曰:“妇孕不育。”
  ○膳,市战反。犊音独。孕,馀证反。悫,苦角反。大路繁缨一就,先路三就,次路五就。此因小说,以少为贵者,《礼器》言“次路七就”,与此乖,字之误也。
  ○繁,步干反。郊血,大飨腥,三献爓,一献孰。至敬不飨味而贵气臭也。血、腥、爓祭用气。
  ○爓,本又作<月阎>,夕廉反。诸侯为宾,灌用郁鬯,灌用臭也。大飨尚腶脩而已矣。亦不飨味也。此大飨,飨诸侯也。
  ○灌,本又作祼,古唤反。腶,丁唤反。锻,脯加姜桂曰腶脩。
  [疏]“郊特”至“已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少小及薄味为贵。各依文解之。既以郊祭名篇,先儒说郊,其义有二:案《圣证论》以天体无二,郊即圆丘,圆丘即郊。郑氏以为天有六天,丘、郊各异,今具载郑义。兼以王氏难郑氏,谓天有六天,天为至极之尊,其体秪应是一。而郑氏以为六者,指其尊极清虚之体,其实是一;论其五时生育之功,其别有五:以五配一,故为六天。据其在上之体谓之天,天为体称,故《说文》云:“天,颠也。”因其生育之功谓之帝,帝为德称也,故《毛诗传》云:“审谛如帝。”故《周礼 司服》云:“王祀昊天上帝,则大裘而冕,祀五帝亦如之。”五帝若非天,何为同服大裘?又《小宗伯》云:“兆五帝於四郊。”《礼器》云:“飨帝于郊,而风雨寒暑时。”帝若非天,焉能令风雨寒暑时?又《春秋纬》“紫微宫为大帝”,又云“北极耀魄宝”,又云“大微宫有五帝坐星,青帝曰灵威仰,赤帝曰赤熛怒,白帝曰白招拒,黑帝曰汁光纪,黄帝曰含抠纽”。是五帝与大帝六也。又五帝亦称上帝,故《孝经》曰:“严父莫大於配天,则周公其人也。”下即云:“宗祀文王於明堂,以配上帝。”帝若非天,何得云严父配天也?而贾逵、马融、王肃之等以五帝非天,唯用《家语》之文,谓大皞、炎帝、黄帝五人之帝属,其义非也。又先儒以《家语》之文,王肃私定,非孔子正旨。又王肃以郊丘是一,而郑氏以为二者,案《大宗伯》云:“苍璧礼天。”《典瑞》又云:“四圭有邸以祀天。”是王不同。《宗伯》又云:“牲币各放其器之色。”则牲用苍也。《祭法》又云:“燔柴於泰坛,用骍犊。”是牲不同也。又《大司乐》云:“凡乐,圜锺为宫,黄锺为角,大蔟为徵,姑洗为羽。”“冬日至於地上之圜丘奏之,若乐六变,则天神皆降。”上文云:“乃奏黄锺,歌大吕,舞《云门》,以祀天神。”是乐不同也。故郑以云苍璧、苍犊、圜锺之等为祭圜丘所用,以四圭有邸、骍犊及奏黄锺之等以为祭五帝及郊天所用。王肃以《郊特牲》周之始郊日以至,与圜丘同配以后稷。郑必以为异,圜丘又以帝喾配者,郑以周郊日以至,自是鲁礼,故注《郊特牲》云:“周衰礼废,儒者见周礼尽在鲁,因推鲁礼以言周事。”郑必知是鲁礼非周郊者,以宣三年正月郊牛之口伤,是鲁郊用日至之月。案周郊祭天大裘而冕,《郊特牲》云:“王被衮,戴冕璪十有二旒。”故知是鲁礼,非周郊也。又知圜丘配以帝喾者,案《祭法》云:“周人禘喾而郊稷。”禘喾在郊稷之上,稷卑於喾,以明禘大於郊。又《尔雅》云:“禘,大祭也。”大祭莫过於圆丘,故以圆丘为禘也。圆丘比郊,则圆丘为大。《祭法》云“禘、喾”是也。若以郊对五时之迎气,则郊为大,故《大传》云:“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。”故郊亦称禘,其宗庙五年一祭,比每岁常祭为大,故亦称禘也。以《尔雅》唯云“禘为大祭”,是文各有所对也。后稷配天,见於《周颂》,故《思文》云:“思文后稷,克配彼天。”周若以喾配圆丘,《诗 颂》不载者,后稷,周之近祖,王业所基,故配感生之帝,有勤功用,故《诗》人颂之;喾是周之远祖,为周无功,徒以远祖之尊,以配远尊天帝,故《诗》无歌颂。或可《诗》本亦有也,但后来遗落,故正考甫得商之遗《颂》十二篇,至孔子之时,唯五篇而已。以此言之,明《诗》有遗落也。皇氏云:“天有六天,岁有六祭,冬至圆丘,一也,夏正郊天,二也,五时迎气,五也,通前为七也,九月大飨,八也。雩与郊禖为祈,祭不入数。”崔氏以雩为常祭,九也。凡祭天,其服皆大裘,《周礼 司服》文。其尸服亦大裘,故《节服氏》云“郊祀裘冕,送逆尸”是也。其乐,除圆丘所用圜锺为宫之外,皆奏黄锺,歌大吕,舞《云门》,故《大司乐》云:“乃奏黄锺,歌大吕,以祀天神。”注云“天神谓五帝及日月星辰也,王者又各以夏正月祀其所受命之帝於南郊”是也。冬至圆丘用苍璧,夏正郊天用四圭有邸。其五时迎气,东方用青圭,南方用赤璋,西方用白琥,北方用玄璜,其中央无文,先师以为亦用黄琮,熊氏以为亦用赤璋,郑注《宗伯》云:“璧圆象天;琮八方象地;圭锐,象春物初生;半圭曰璋,象夏物半死;琥猛象秋严;半璧曰璜,象冬月闭藏,地上无物,唯天半见。其牲币各放其玉之色。”案“天色玄而用苍犊”者,但天色虽玄,远望则苍,取其远色,故用苍也。其祭天之器,则用陶匏。陶,瓦器,以荐菹醢之属,故《诗 生民》之篇述后稷郊天云“于豆于登”,注云:“木曰豆,瓦曰登。”是用荐物也。匏酌献酒,故《诗 大雅》美公刘云:“酌之用匏。”注云:“俭以质。”祭天尚质,故酌亦用匏为尊。皇氏云“祭天用宗庙牺尊”,皇氏又云“祭天既用牺尊,其陶匏者,是盛牲牢之器”。今案陶匏所用,如上所陈。而皇氏以匏为盛牲之器,义无此理,其说非也。其祭天之处,冬至则祭於圜丘。圆丘所在,虽无正文,应从阳位,当在国南,故魏氏之有天下,营委粟山为圆丘,在洛阳南二十里。然则周家亦在国南,但不知远近者。其五时迎气,则在四郊,故《小宗伯》云:“兆五帝於四郊。”郑云:“春迎青帝於东郊,夏迎赤帝於南郊,季夏迎黄帝亦於南郊,秋迎白帝於西郊,冬迎黑帝於北郊。”《司马法》:“百里远郊。”郑注《书序》云:“近郊,半远郊,去国五十里。”谓今河南洛阳相去则然,是天之郊去国皆五十里也。其夏正祭感生之帝亦於南郊,知者,《孝经纬》云“祭帝於南郊,就阳位”是也。其雩祭五天帝,亦於国城南,故郑注《论语》云“沂水在鲁城南,雩坛在其上”是也。其九月大飨五帝,则在明堂,郑驳《异义》云:“明堂在国之南丙巳之地,三里之外,七里之内,其圆丘之祭。”崔氏云:“其初先燔柴,及牲玉於丘,讫,次乃扫丘下,而设正祭。”若夏正及五郊,初则燔柴,及牲玉於坛,故《祭法》云:“燔柴於泰坛,祭天也。”次则於坛下扫地而设正祭,故《礼器》云“至敬不坛,扫地而祭”是也。其所配之人,虞夏商周用人各异,文具《祭法》。圆丘之祭用人,则以喾配之,《祭法》“禘喾”是也。其感生之帝,则以后稷配之。五时迎气及雩祭,则以五方人帝配之。九月大飨五帝,则以五人帝及文武配之。以文王配五天帝,则谓之祖。以武王配五人神,则谓之宗。崔氏云:皆在明堂之上。祖宗通言,故《祭法》云“祖文王”,文王称祖;《孝经》云“宗祀文王於明堂”,是文王称宗。文王既尔,则武王亦有祖宗之号,故云祖宗通言。其祭天之乐,皆用雷鼓,故《鼓人》云“以雷鼓鼓神祀”是也。其圆丘之祭,皇氏云:祭日之旦,王立丘之东南西向,燔柴及牲玉於丘上,升坛以降其神。故《韩氏内传》云:“天子奉玉升柴加於牲上。”《诗》又云:“圭璧既卒。”是燔牲玉也。次乃奏圜锺之乐,六变以降其神。天皇之神为尊,故有再降之礼。次则埽地而设正祭,置苍璧於神坐以礼之。其在先燔者,亦苍璧也。次则以豆荐血腥,祭天无祼,故郑注《小宰》云:“唯人道宗庙有祼,天地大神至尊不祼,莫称焉。”然则祭天唯七献也,故郑注《周礼》云:“大事于大庙,备五齐三酒。”则圆丘之祭,与宗庙祫同。朝践,王酌泛齐以献,是一献也,后无祭天之事。《大宗伯》“次酌醴齐以献”,是为二献也。王进爵之时皆奏乐,但不皆六变。次荐孰,王酌盎齐以献,是为三献也。宗伯次酌醍齐以献,是为四献也。次尸食之讫,酌朝践之泛齐,是为五献也。又次宗伯酌馈食之醍齐以献,是为六献也。次诸臣为宾长酌泛齐以献,是为七献也。以外皆加爵,非正献之数。其尸酢王以清酒,酢宗伯以昔酒,酢诸臣以事酒。其祭感生之帝,则当与宗庙禘祭同,唯有四齐无泛齐,又无降神之乐,惟燔柴升烟,一降神而已。王朝践献以醴齐,宗伯亚献以盎齐,次馈孰王献以醍齐,宗伯又献以沈齐。尸食讫,王献以朝践之醴齐,宗伯献以馈孰之沈齐,诸臣为宾长亦献以沈齐,不入正数。其五时迎气,与宗庙时祭同,其燔柴以降神及献尸与祭感生之帝同,但二齐醴盎而已。诸臣终献,亦用盎齐。从上至此,皆皇氏所说。皇氏以圆丘之祭,宾长终献,不取沈齐而取泛者,以《礼运》约之,沈齐当在堂丘下,不可用之,故更上取泛齐。案《礼运》沈齐在庙堂之下,尚得酌之升堂以献。又皇氏祭感生帝及五时迎气,沈齐亦在坛下,宾长皆得用之升堂以献,何为圆丘沈齐独不可用乎?若以圆丘高远,不可下取沈齐,凡齐,泛、醴为尊,盎、醍为卑,宾长终献,祗可以次用醴齐,何得反用泛齐乎?今谓圆丘宾长之献用沈齐也,以其宾长是臣助祭终献,远下於君,故从丘下酌沈齐。又崔氏云:“以清酌酢王,昔酒酢后。案《司尊彝》云:“皆有罍,诸臣之所酢也。”郑注云:“酌罍以自酢,不敢王之神灵共尊,罍盛三酒,唯云诸臣所酢,不云酢王酢后。”崔氏所说,於义疑也。皇氏於此经之首,广解天地百神用乐委曲,及诸杂礼制,繁而不要,非此经所须。又随事曲解,无所凭据,今皆略而不载。其必有所须者,皆於本经所须处各随而解之。他皆仿此。熊氏云:“四时迎气,及诸神小祀等,并有降神之乐,则大司乐分乐而序之,以下降神正祭,同用其乐,亦是一义也。”然此“郊特牲”以下至“降尊以就卑”,文承《礼器》之下,覆说以少为贵之事。郊所以用特牲者,郊谓於南郊祭感生之帝,但天神至尊,无物可称,故用特牲。郊与配坐皆特牲,故下文云:养牲必养二,帝牛不吉,以为稷牛。又《召诰》云“用牲於郊,牛二”是也。然祭天初有燔燎,后有正祭,皆须有牲,故《大宗伯》云:“实柴,祀日月星辰。”郑司农云:“实牛柴上也。”郑康成云:“实牲体焉。”郊唯特牲,得供燔燎正祭二处所用者,熊氏、皇氏等以为分牲体供二处所用,其实一特牲也。而《月令》郊禖用大牢者,彼是求子之祭,不与常祭同,故不用犊。我将祀文王於明堂,经云“维羊维牛”者,据文武配祭得用大牢也。若孔安国之义,后稷配天,亦用大牢。故《召诰》云:“后稷贬於天,有羊豕。”案《羊人》云:“衅积共其羊牲。”注云:“积,积柴。”则祭天用羊者。熊氏云:“谓祭日月以下故燔燎用羊也。”祭日月以下既用羊,《小司徒》云:“凡小祭祀奉牛牲。”郑注云:“小祭祀,王玄冕所祭。”然则王者之祭,无不用牛。又《礼纬》云:“六宗五岳四渎之牛角尺。”则日月以下之祀皆用牛者,盖日月以下,常祀则用羊,王亲祭则用牛,故《小司徒》注云:“玄冕所祭。”据王亲祭也。此《郊特牲》指用而言,故下文云“用骍犊”。故《牧人》云:“阳祀用骍牲,毛之。”注云:“阳祀,祭天於南郊及宗庙。”以此约之,夏殷以上,祭感生之帝,各用其正之色,其迎五方之帝,其牲上已备陈帝牛稷牛。其牲虽异,其色宜汀,凡配祭之人、牲与天同色也。其四月大雩,九月大飨,其天及配人、其牲各依当方之色,其文武泛配,则用大牢,其牲色无文,周人尚赤,当用骍也。《论语》云:“敢用玄牡,敢昭告於皇皇后帝。”注云:“帝谓大微五帝。”用玄牡者,彼谓告祭也,其四镇五岳之等,各用当方之色。故《牧人》云:“望祀,各以其方之色牲,毛之。”若寻常山川时祭以下,则用纯物,不随四方之色。若国外表貉磔禳之等,则用杂色。故《牧人》云:“凡时祀之牲,则用牷物。凡外祭毁事,用尨可也。”其常祀之牲,则皆用牡,祈祷之祭,或用牝,唯孟冬禁之。故《月令》孟春“牺牲无用牝”。其日月以下,及五祀之等,常祀用羊,王亲祭则用牛,具如前说。
  ○“而社稷大牢”者,社,五土总神。稷,是原隰之神,功及於人,人赖其功,故以大牢报祭,其牲则黝色。《牧人》云:“阴祀用黝牲。”注云:“阴祀,祭地北郊及社稷也。”则神州亦用黝牲也。其昆仑地祗用黄犊,故《大宗伯》“黄琮礼地牲币,各放其器之色”是也。其社稷与神州,其乐用大蔟与应锺,故《大司乐》云:“乃奏大蔟,歌应锺,以祭地祗。”注云:“谓神州之神及社稷,其玉,神州则用两圭有邸。”其社稷无文。崔氏云:“玉当神州同用两圭有邸,以四望亦用两圭故也。”其服,社稷则絺冕。神州与昆仑服无明文。崔氏云:“用大裘为昆仑之神,玉则用黄琮。”郑注《宗伯》:“琮,八方,象地。”其乐则用函锺为宫,故《大司乐》云:凡乐,函锺为官,大蔟为角,姑洗为徵,南吕为羽。夏日至於泽中之方丘奏之,若乐八变,则地示皆出。可得而礼矣是也。其夏至祭方泽之礼,齐酒献数与圆丘同。其神州献数与夏正郊天同,而社稷之祭,尊用大瓦罍三献。文具崔氏《义宗》,於此烦而不录也。
  ○“天子適诸侯,诸侯膳用犊”,谓天子巡守至诸侯之国,诸侯致膳於天子,则用犊也。
  ○“诸侯適天子,天子赐之礼大牢。”谓诸侯朝天子,天子赐之礼用大牢。熊氏云:“大牢者,则《掌客》云‘殷膳大牢’,非是飧积饔饩之等。”皇氏云:“此直云大牢,则总包饔饩飧积之等,虽牢数多少有异,皆用大牢也。”今谓此经说以小为贵,天子少而诸侯多,又膳文与殷膳同,则熊氏、皇氏,未知孰是也。
  ○“贵诚之义也”,释郊所以用特牲,天子所以膳用犊之意。郊之特牲,亦是犊也。贵此犊未有牝牡之情,贵其诚悫之心,故云贵诚之义也。然社稷及诸侯大牢非是贵诚,而载之者,言社稷大牢,以明郊用特牲,言诸侯大牢,以明天子用犊,显其贵诚也,不取大牢之意。
  ○“故天子牲孕弗食也,祭帝弗用也”,天子尊极,贵其诚悫之心,故因上起下之辞,是以云故。
  ○注“《易》曰:‘妇孕不育。’”
  ○正义曰:此《易 渐卦 九三爻辞》云:“夫征不复,妇孕不育。”案:《渐卦》艮下巽上,九三上与九五互体为离,离为大腹,孕之象也。又互体为坎,坎为丈夫,坎为水,水流而去,是夫征不复也。夫既不复,则妇人之道颠覆,故孕而不育。引之者,证经“孕”是怀任之意也。
  ○“大路”至“五就”,因贵诚重小,故说以少为贵也。大路,殷祭天车也,用以祭天,故曰大路。五采一成曰就,天质悫,故止一就也。故《明堂位》云“大路,殷路”是也。“先路三就”者,先路亦殷路也。殷则有三路,其世犹质,故以少饰为先。先,相次为言,对次故称先也。每加以两,大路一先路三也,次路故五就也。
  ○注“礼器”至“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今此经大路一就,先路三就,次路五就,是节级相降以二。案《礼器》大路一就,次路七就,无先路之文。若以先路为三,则於次路七就非加两之差。若以先为五,则於大路一就又非加两之差。故知此经“次路五就”为是,《礼器》云“次路七就”为误也。
  ○“郊血”至“臭也”,因贵少,更说不贵味也。所进血腥,如《礼器》中说。崔氏云:“周礼之法,郊天燔柴为始,宗庙以祼地为始,社稷以血为始,小祀辜为始。”此云“郊血,大飨腥,三献爓,一献孰”者,谓正祭之时,荐於尸坐之前也。
  ○“至敬不飨味,而贵气臭也”者,此解郊血义。血,气也。夫孰食有味,味者为人道,人道卑近,而天神尊贵,事宜极敬,极敬不亵近,故用血也。用血,是贵气而不重味,故云贵气臭也。而宗庙敬降於天,故用腥,腥稍近味。社又降於宗庙,故用爓,爓又稍近味。
  ○“诸侯”至“已矣”,此一经亦明贵气义也。
  ○“诸侯为宾,灌用郁鬯”者,灌犹献也。谓诸侯来朝,在庙中行三享竟,然后天子以郁鬯酒灌之也。故《大行人》云:“上公之礼,庙中将币三享,王礼,再祼而酢。侯伯之礼,庙中将币三享,王礼,壹祼而酢。诸子诸男之礼,庙中将币三享,王礼,壹祼不酢。”郑注云:“王礼,王以郁鬯礼宾也。礼者,使宗伯摄酌圭瓒而祼,王既拜送爵,又摄酌璋瓒而祼,后又拜送爵,是谓再祼。再祼,宾乃酢王也。”礼侯伯一祼而酢者,祼宾,宾酢王而已,后不祼也。礼子男一祼不酢者,祼宾而已,不酢王也。
  ○“灌用臭也”者,覆说诸侯为宾灌用郁鬯之意。郁鬯是臭,故云灌用臭也。此亦明贵气之礼。
  ○“大飨尚腶修而巳矣”者,谓诸侯行朝享及灌以后,而天子飨燕食之也。若上公则三飨三食三燕,若侯伯则再飨再食再燕,若子男则壹飨壹食壹燕也。南本或云“侯伯亦三飨”,误也。其行飨之时,虽设大牢之礼,于时先荐腶脩於筵前,然后始设馀馔,故云尚腶脩而巳矣。此亦明不飨味之义也。
  ○注“此大”至“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文承上大飨腥之下,上大飨谓祫祭,恐此大飨者亦是祫祭,故云“飨诸侯也”。必知飨诸侯者,以此经前云“诸侯为宾”,下云“大飨”、“君三重席而酢然”,皆论待诸侯之事,故以为飨诸侯也。
  大飨,君三重席而酢焉。言诸侯相飨,献酢礼敌也。
  ○重,直龙反,下注同。酢,才各反。三献之介,君专席而酢焉。此降尊以就卑也。三献,卿大夫。来聘,主君飨燕之,以介为宾,宾为苟敬,则彻重席而受酢也。专犹单也。
  ○介音界,注同。单音丹,下文注同。
  [疏]“大飨”至“酢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尊卑之席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此大飨谓诸侯相朝,主君飨宾,宾主礼敌,故主君设三重之席而受酢焉。
  ○注“言诸”至“敌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非诸侯朝天子天子飨之,而云“诸侯相飨”者,以经云君三重席而酢,三重席是诸侯之礼,而又称君,故知诸侯相飨也。案《周礼 司几筵》:“诸侯莞筵纷纯,加缫席画纯。”上有二席,得为三重者,皇氏云:“三重者有四席为三重,谓铺莞筵三,上加缫席一。”熊氏以为席之重数异於棺也,三重止三席也。云“献酢礼敌也”者,以宾与主人俱是诸侯,并有三重之席,无所降下,对下三献之介,君专席而酢,降尊就卑之义,是尊卑不敌也,故此云“献酢礼敌也”。
  ○“三献之介,君尊专席而酢焉”至“此以就卑也”。
  ○此谓诸侯遣卿来聘,卿礼三献,其副既是大夫,与卿为介,谓之三献之介。此介是大夫,大夫席虽再重,今为介降一席,秪合专席。主君若受此介之酢爵,虽是诸侯合三重之席,必彻去重席,单席而受此介之酢爵焉。所以然者,降诸侯之尊以就介之卑故也。
  ○注“三献”至“单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三献,卿大夫”者,以五等诸侯有九献、七献、五献,故五等诸侯之卿皆三献也。大夫,卿之总号。若春秋之时,则与此礼有异。若大国之卿,则礼同子男。故昭元年,“郑人飨赵孟,具五献笾豆”,杜元凯注云:“朝聘之制,大国之卿五献,其侯伯次国,其卿与大国大夫同。”故昭六年季武子如晋,晋人享之,武子辞云:“下臣得贶不过三献。”杜云“大夫三献”是也。云“来聘,主君飨燕之,以介为宾,宾为苟敬”者,案《燕礼记》云:“若以四方之宾燕,宾为苟敬,席於阼阶之西北面,其介为宾。”注云:“主国君飨时亲进醴于宾,今燕又宜献焉。人臣不敢亵烦尊者,至此升堂而辞让,欲以臣礼燕为恭敬也。於是席之,如献诸公之位。言苟敬者,宾,实主国所宜敬。”如郑此言,则燕时宾为苟敬,飨时则否。今此注云飨燕之宾为苟敬,连言飨者,因燕而连言飨,其实飨时宾自为宾,不为苟敬也。案《燕礼》注:“介门西北面西上,公降迎上介以为宾,揖让升,乃命宰夫为主人献宾於西阶上,其有媵爵,群臣入即位,如燕礼。”案礼:主人与宾俱升自西阶,主人酌於宾筵前,献宾;宾西阶上拜,筵前受爵,反位;主人宾右拜送爵;宾就筵祭酒西阶上,卒爵,宾酢主人,主人於宾右北面受酢。此是使宰夫为主人与宾客相献之礼。据《燕礼》之文,唯有宾酢主人,无宾酢主君之礼。今此主君专席而受宾酢者,案《燕礼》无宾酢公礼,至於说屦升堂坐之后,宾降洗升媵觚于公,公受宾爵饮以赐下。此云受酢,盖谓此也。或可燕已臣子,宾不酢公;若与邻国宾燕,以介为宾,宾得酢公也,但礼不具耳。皇氏以介为宾,宰夫为主人,宾与主人席於西阶上,主人在东,宾在西,俱北面;又席主君於堂中南面。今案:郑注《燕礼》主君迎上介为宾,宰夫为主人献宾之后,如燕礼。如是则事事如燕礼。案《燕礼》筵宾于户西南面,席公于阼阶上西面,胥荐主人于洗北西面。《燕礼》席位分明如此,而皇氏乃云主人与宾俱席西阶上北面,主君堂中南面。未审何所冯据以知之。
  飨、禘有乐,而食、尝无乐,阴阳之义也。凡饮,养阳气也。凡食,养阴气也。故春禘而秋尝,春飨孤子,秋食耆老,其义一也,而食,尝无乐。言义同,而或用乐或不用乐也。此“禘”当为“禴”字之误也。《王制》曰:“春禴夏禘。”
  ○飨禘音药,下“春禘”同。食音嗣。夏,户嫁反。饮,养阳气也,故有乐。食,养阴气也,故无声。凡声,阳也。
  [疏]“飨禘”至“阳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飨、禘、食、尝有乐无乐之异。
  ○“飨、禘有乐”者,飨谓春飨孤子,禘谓春祭宗庙也,以其在阳时,故有乐。
  ○“而食、尝无乐”者,食谓秋食耆老,尝谓秋祭宗庙,以其在阴时,故无乐。
  ○“阴阳之义也”者,无乐为阴,有乐为阳,故云阴阳之义也。
  ○“凡饮,养阳气也。凡食,养阴气也”者,此覆释上文飨有乐而食无乐之义,以饮是清虚养阳气,故有乐,而食是体质养阴气,故无乐。
  ○“故春禘而秋尝,春飨孤子,秋食耆老”者,此明飨、禘在春为阳,食、尝在秋为阴也。
  ○“其义一也”者,禘之与尝,俱是追慕,飨之与食,同是赏功,其事无殊,故云一也。
  ○“而食、尝无乐”者,文承“秋食耆老”之下,以秋是阴时,故云“食、尝无乐”,重结之也。举“食、尝无乐”,亦应重结“飨、禘有乐”,不言者,略可知也。
  ○“饮,养阳气也,故有乐”者,更覆释上文饮养阳气、飨有乐也。
  ○“食,养阴气也,故无声”者,覆释上文食养阴气,故无乐也。
  ○“凡声,阳也”者,释所以飨有乐、食无乐。凡声是阳也,阳时为飨,故有乐;阴时为食,故无乐也。
  ○注“禘”至“夏禘”。
  ○正义曰:依礼,三代无春禘之文,周则春曰祠,《王制》夏、殷之礼云“春曰禴”,今云“春曰禘”,故知“禘”当为“禴”。此经所论,谓夏、殷礼也。熊氏云:此夏、殷礼,秋尝无乐。而下文云殷人先求诸阳,则秋尝亦有乐者,谓殷人春夏祭时有乐,秋冬即无也。举春见夏、举秋见冬也。若周则四时祭皆有乐,故《祭统》云:“内祭则大尝禘,升歌《清庙》,下管《象》。”是秋尝有乐也。案《王制》:“夏后氏养老以飨礼。”则夏家养老用春时有乐,无秋食之礼。殷人养老以食礼,而秋时不作乐,无春飨之礼。周人脩而兼用之,则周人养老,春夏用飨礼,秋冬用食礼,四时皆用乐,故《文王世子》云:“凡大合乐,必遂养老。”注云:“春合舞,秋合声。”下云:“养老之礼,遂发咏焉,登歌《清庙》。”是秋时养老亦用乐也。皇氏云:“春是生养之时,故飨孤子,取长养之义。秋是成熟之时,故食耆老,取老成之义。”熊氏云:“春飨孤子,亦飨耆老,秋食耆老,亦食孤子。”而皇氏云此既破禘为禴,故於《祭统》春禘秋尝,不复更破,从此可知也。
  鼎俎奇而笾豆偶,阴阳之义也。笾、豆之实,水土之品也。水土之品,言非人常所食。
  ○奇,居宜反,下“鼎俎奇”同。不敢用亵味而贵多品,所以交於旦明之义也。旦当为神,篆字之误也。
  ○亵,息列反。旦音神,出注。篆,直转反。
  [疏]“鼎俎”至“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鼎俎笾豆所法阴阳之事。
  ○“鼎俎奇”者,以其盛牲体,牲体动物,动物属阳,故其数奇。
  ○“笾豆偶”者,其实兼有植物,植物为阴,故其数偶,故云“阴阳之义也”。
  ○“笾豆之实,水土之品也”者,谓笾豆所充实之物皆是水土所生品类,非人所常食也。
  ○“不敢用亵味而贵多品”者,覆释笾豆所以用水土品族之意,言不敢用亵美食味,而贵重众多品族也。何意如此?所以交接神明之义也。神道与人既异,故不敢用人之食味,神以多大为功,故贵多品。“鼎俎奇”者,案《聘礼》牛一、羊二、豕三、鱼四、腊五、肠胃六、肤七、鲜鱼八、鲜腊九也。是鼎九,其数奇也。又有陪鼎,膷一也,臐二也,膮三也,亦其数奇也。正鼎九,鼎别一俎,俎亦九也。又《少牢》陈五鼎:羊一,豕二,肤三,鱼四,腊五。其肠胃从羊,五鼎五俎,又肵俎一,非是正俎也。《特牲》三鼎:牲鼎一,鱼鼎二,腊鼎三。亦有三俎,肵俎一,非正俎,不在数。是皆鼎俎奇也。《有司彻》陈六俎者,尸及侑俎,主人主妇各一俎,其馀二俎者,司马以一俎羞羊肉湆,其一俎司士羞豕肉湆,此二者益肉之俎也。此云“鼎俎奇”者,谓一处并陈。又“笾豆偶”者,案《掌客》云:“上公豆四十,侯伯三十二,子男二十四。”又《礼器》云:“天子之豆二十有六,诸公十有六,诸侯十有二,上大夫八,下大夫六。”案礼,笾与豆同,是笾豆偶也。《乡饮酒义》六十者三豆,七十者四豆,八十者五豆,而奇数者,彼是年齿相次,非正豆也。《士丧礼》注“小敛一豆一笾”者,降於大敛,又不同於吉故也。《笾人》“馈食之笾,枣、栗、桃、乾{艹橑}、榛实”,凡有五物,似五笾者。熊氏云:“乾{艹橑}之中有桃诸、梅诸,则为六物,实六笾也。”
  宾入大门,而奏《肆夏》,示易以敬也;宾,朝聘者。易,和说也。
  ○易,以豉反,注同。朝,直遥反,下注“朝觐”、“朝服”同。卒爵而乐阕,孔子屡叹之。美此礼也。
  ○阕,苦穴反,止也。娄,力佳反,本又作屡。奠酬而工升歌,发德也。以《诗》之义,发明宾主之德。歌者在上,匏竹在下,贵人声也。匏,笙也。
  ○匏,步交反。竹,篪笛也。乐由阳来者也,礼由阴作者也,阴阳和而万物得。得,得其所。
  [疏]“宾入”至“物得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朝聘之宾,及已之臣子有王事劳者,设燕飨之礼,奏乐之节。各依文解之。飨礼既亡,无可凭据,今约《大射》及《燕礼》解其奏乐及乐阕之节。案《大射礼》:“主人纳宾。”宾是己之臣子,又无王事之劳,故宾入不奏《肆夏》。宾入及庭,公升即席,乃奏《肆夏》,於是主人引宾升,主人酌献宾,宾拜受爵,坐啐酒,拜,告旨,乐阕。宾饮卒爵,酢主人,主人受酢毕。主人盥洗献于公,公拜受爵,乃奏《肆夏》。公饮卒爵,拜,主人答拜,乐阕,主人洗爵受酢於公。主人受酢毕,主人又盥洗媵觚于宾。所谓酬也。主人饮毕,爵以酬宾,宾筵前受酬,奠于荐东,不举,下大夫二人於阼阶下媵爵于公公,取一大夫所媵爵以立饮,卒爵,酬宾。宾受爵,请於大夫。公许,宾以旅大夫于西阶上。大夫受旅爵毕,主人洗献卿于西阶上。献卿遍,又二大夫媵爵于公。公又行一爵。若宾若长,唯公所赐,以旅于西阶上。大夫受旅毕,主人又洗升献大夫于西阶上。大夫受献毕,乃席工升歌,歌《鹿鸣》,三终。主人献工,乃管《新宫》。此是《大射》宾入门至工升歌之节也。《燕礼记》云:“若以乐纳宾,则宾及庭奏《肆夏》。宾拜酒,主人答拜而乐阕,公拜受爵而奏《肆夏》。公卒爵,而乐阕。”郑注云:“卿大夫有王事之劳,则奏此乐。”此是己之臣子,有王事之劳,宾及庭而奏《肆夏》也,其馀与《大射礼》同。以《大射礼》、《燕礼》而言,此云宾入大门,谓朝聘之宾,行朝聘既毕,受燕享之时,燕则大门是寝门也,飨则大门是庙门也。
  ○“而奏《肆夏》,示易以教也”者,乐主和易,今奏此《肆夏》大乐者,示主人和易严敬於宾也。
  ○“卒爵而乐阕”者,宾至庭,乐作,乃至。主人献宾,宾受爵,啐酒,拜,告旨,而乐止。宾饮讫,酢主人。主人受酢毕,主人献公而乐作,公饮卒爵而乐止。是“卒爵而乐阕”也。此“卒爵”谓兼宾及主君也,依《大射礼》,主人受酢不作乐,若其享时,主君亲献宾,宾亲酢主君,宾主俱作乐也。
  ○“孔子屡叹之”者,孔子见礼入门而县兴,卒爵而乐阕。屡,数也,数数叹美此礼,善其和易恭敬之义。
  ○“奠酬而工升歌”者,据《大射礼》献卿之后,大夫媵觯於公。所谓酬也,公奠置此酬而未举,於时工升歌也,或可飨时主君亲酬宾,宾初奠酬荐东,於时,即工升歌也。《大射》与《燕礼》异也。
  ○“发德也”者:所以奠酬升歌,歌咏其诗,发明宾主之德。案《燕礼记》宾及庭奏《肆夏》,此入大门即奏《肆夏》者,熊氏云:“燕礼,燕已之臣子,此谓朝聘之宾,故入即奏《肆夏》也,皇氏云:“锺师奏‘九夏’,一曰《王夏》。”《大司乐》云:“王出入所奏。”“二曰《肆夏》”,《大司乐》云:“尸出入所奏。”“三曰《昭夏》”,《大司乐》云:“牲出入所奏也。”“四曰《纳夏》”,注云:“四方宾来所奏也。”“五曰《章夏》”,注云:“臣有功所奏也。”“六曰《齐夏》”,注云:“夫人祭所奏也。”“七曰《族夏》”,注云:“族人侍所奏也。”“八曰《陔夏》”,注云:“客醉出所奏也。”“九曰《骜夏》”,注云:“公出入所奏也。”皇氏又云:襄四年《左氏传》云:三夏,天子所以享元侯,《文王》、《大明》、《緜》,两君相见之乐也,燕礼歌《鹿鸣》合乡乐。凡合乐,降於升歌一等。王享燕元臣,升歌《三夏》,《三夏》即《颂》,合乐降一等,即合《大雅》也。元侯自相享,亦歌《颂》合《大雅》,故《仲尼燕居》两君相见,歌《清庙》是也。侯伯子男相见,既歌《文王》合《鹿鸣》也。准约元侯,则天子享燕侯伯子男,亦歌《文王》合《鹿鸣》也。诸侯燕臣子,歌《鹿鸣》合乡乐,燕礼是也。其天子燕在朝臣子,工歌《鹿鸣》合乡乐,故郑作《诗谱》云:“天子诸侯燕群臣及聘问之宾,皆歌《鹿鸣》,合乡乐。”是也。升歌合乐,所以异者,案《乡酒礼》及《燕礼》:工升自西阶,歌《鹿鸣》、《四牡》、《皇皇者华》。歌讫,笙入立於堂下,奏《南陔》、《白华》、《华黍》。奏讫,乃间歌《鱼丽》,笙《由庚》,歌《南有嘉鱼》,笙《崇丘》,歌《南山有台》,笙《由仪》。间歌讫,乃合乡乐。《周南 关雎》、《葛覃》、《卷耳》,《召南 鹊巢》、《采蘩》、《采蘋》。间者,谓堂上堂下,一歌一吹,更递而作。合者,上下之乐并作,此其所以异也。皇氏云:“此经卒爵乐阕之义,主人受酢之时作乐。”今案《大射礼》:“宰夫为主人受酢之时,不作乐。”皇氏说非也。皇氏又云:“卒爵而乐阕,凡乐三阕也,一是宾饮毕,乐阕也;二是主人受酢饮毕,乐阕也;三是宾奠酬之后,工升歌毕,将於酢之时,乐阕也。”今案此经初云“入门而奏《肆夏》”,次云“卒爵而乐阕”,下云“奠酬而工升歌”,所陈之事,依先后次第,则乐阕之中,不得并数奠酬升歌乐阕也。且工升歌之后,则有笙入奏《南陔》之等,及间歌合乐,无乐阕之文,何得卒爵乐阕之中数之为三阕?皇氏非也。案锺师《九夏》,皆夏文在下,而南本《纳夏》,独夏文在上,其义疑也。皇氏云:“天子燕享已之臣子,与燕飨诸侯,同歌《文王》合《鹿鸣》。”今案《诗谱》云:“天子诸侯燕群臣及聘问之宾,歌《鹿鸣》合乡乐。”皇说非也。
  ○“歌者在上,匏竹在下,贵人声也”者,解所以不升笙之义也。匏,笙也。竹,篪笛也。歌是人声,人声可贵,故升之在堂。匏竹可贱,故在堂下。然瑟亦升堂者,瑟工随歌工故也。
  ○“乐由”至“物得”。
  ○此因上有宾主礼乐之事,遂说礼乐之义。
  ○“乐由阳来者也”者,此明乐也。阳,天也。天气化,故作乐象之,乐以气为化,是“乐由阳来者也”。阳化,谓五声八音也。
  ○“礼由阴作者也”者,阴,地也。地以形生,故制礼象之,礼以形为教,是礼由阴作也。形教,谓尊卑大小拜伏之事也。
  ○“阴阳和而万物得”者,和,犹合也。得,谓各得其所也。若礼乐由於天地,天地与之和合,则万物得其所也。
  旅币无方,所以别土地之宜,而节远迩之期也。旅,众也。迩,近也。
  ○别,彼别反,下注“无别”同。龟为前列,先知也。以钟次之,以和居参之也。钟,金也。献金为作器,钟其大者,以金参居庭实之间,示和也。
  ○为作,于伪反,下文“为君”同。虎豹之皮,示服猛也。束帛加璧,往德也。
  [疏]“旅币”至“德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朝聘货贿庭实之物。
  ○“旅币无方”者,旅,众也;币,庭实也。众国贡献币物,非止一方,故云“无方”。
  ○“所以别土地之宜”者,五方各殊,所出有异,所以分别土地所生之宜。
  ○“而节远迩之期也”者,迩,近也,六服有远近,或嫔或货,所贡之属,各有期也。
  ○“龟为前列,先知也”者,此即旅币无方之事也。龟是灵知之物,陈之於庭,则列龟最在前,故云“先知也”。
  ○“以钟次之”者,钟,金也。陈金则次於龟后也。不谓之为金,而谓之为钟者,贵金以供王之铸器。器之大者,莫大於锺,故言以钟次之也。
  ○“以和居参之也”者,解以金次龟义也。金性柔和,从时变革也。金列庭实,前龟后皮帛,以金参厕,居龟帛之中间,故云“以和居参之也”。
  ○“虎豹之皮,示服猛也”者,释庭实有皮义也。虎豹是威猛之兽,今得其皮来列在王庭,是表示君臣之德,能服四方之威猛者也。
  ○“束帛加璧,往德也”者,解享用束帛,帛上又加璧之义也。玉以表德,今将玉加於束帛,或锦绣黼黻之上,是以表往归於德故也。谓主君有德而往归之。南本及定本皆作“往德”,北本为“任德”。熊氏云:任用德,恐非也。
  庭燎之百,由齐桓公始也。僣天子也。庭燎之差,公盖五十,侯、伯、子、男皆三十。
  ○燎,力妙反,徐力吊反。僣,子念反,后同。大夫之奏《肆夏》也,由赵文子始也。僣诸侯,赵文子,晋大夫,名武。
  [疏]“庭燎”至“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至“夷王”以下,总论朝聘失礼之事。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庭燎之百”者,谓於庭中设火,以照燎来朝之臣夜入者,因名火为庭燎也。礼:天子百燎,上公五十,侯伯子男三十。齐桓公是诸侯,而僣用百,后世袭之,是失礼从齐桓公为始。
  ○注“僣天”至“三十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数出《大戴礼》也,但崇翱问:“引《大戴礼》也何以言‘盖’?”沈阁对曰:“言‘盖’无别意,犹如《礼运》云:‘仲尼之叹,盖叹鲁也。’亦无别意。百者,皇氏云:“作百炬列於庭也,或云百炬共一束也。”
  ○注“僣诸”至“名武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大射礼》:“公升即席,奏《肆夏》。”《燕礼》云:“若以乐纳宾,则宾及庭奏《肆夏》,是诸侯之礼。”今文子亦奏之,故云“僣诸侯”。此谓纳宾乐也。若登歌下管正乐,则天子用三夏以飨元侯;元侯相飨,亦得用之。《周礼》“九夏”,《王夏》者,天子所用,其馀八夏,诸侯皆得用之。其《陔夏》,卿大夫亦得用之,故《乡饮酒》客醉而出,奏《陔夏》,但非堂上正乐所用也。
  朝觐,大夫之私觌,非礼也。大夫执圭而使,所以申信也。其君亲来,其臣不敢私见於主国君也,以君命聘,则有私见。
  ○觌,大力反,下同。使,色吏反。见,贤遍反,下同。不敢私觌,所以致敬也。而庭实私觌,何为乎诸侯之庭?非其与君无别。为人臣者无外交,不敢贰君也。私觌,是外交也。
  [疏]“朝觐”至“君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大夫从君朝觐,行私觌,非礼之事。
  ○“朝觐,大夫之私觌,非礼也”者,朝觐,谓君亲往邻国行朝觐之礼。大夫从君而行,辄行私觌,是非礼也。
  ○“大夫执圭而使,所以申信也”者,既从君而行,不可私觌。若专使而出,则可为之。故云大夫执圭而使,谓受命执圭,专使邻国,得行私觌,所以申己之诚信也。
  ○“不敢私觌,所以致敬也”者,覆明从君而行,不敢行私觌,所以致敬於已君也。
  ○“而庭实私觌,何为乎诸侯之庭”者,当周衰之后,有臣从君而行,设庭实私觌於主国之庭,作记者讥之。庭实私觌,何得为乎诸侯之庭?讥其与君无别也。
  ○“为人臣者无外交,不敢贰君也”者,解所以从君而行,不敢私觌之意。为人之臣,既无外交,唯专一事君。既从君而行,不敢贰心於他君,所以不行私觌之礼。
  ○注“其君”至“私见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聘礼》:“臣出使有私觌。”今云“私觌”非礼也,故知从君行也,且经云“朝觐”,是君亲行之事。云“以君命聘,则有私见”者,解经文“执圭而使,所以申信也”。约《聘礼》有私觌,故云“以君命聘,则有私见”也。
  大夫而飨君,非礼也。其飨君,由强且富也。大夫强而君杀之,义也,由三桓始也。三桓,鲁桓公之子,庄公之弟,公子庆父、公子牙、公子友。庆父与牙通於夫人以胁公,季友以君命鸩牙。后庆父弑二君,又死也。
  ○庆父音甫。鸩,直阴反。弑音试。天子无客礼,莫敢为主焉。君適其臣,升自阼阶,不敢有其室也。明飨君非礼也。
  ○升自阼,才路反,本又作“升自阼阶”。觐礼,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。正君臣也。下堂而见诸侯,天子之失礼也,由夷王以下。夷王,周康王之玄孙之子也。时微弱,不敢自尊於诸侯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大夫富强,专制於君,召君而飨之,非礼也。“大夫强而君杀之,义也”者,大夫强盛,则干国乱纪,而君能杀之,是销绝恶源,得其义也。
  ○“由三桓始也”者,从三桓以后,有能诛杀强臣,由三桓而来,故云“由三桓始也”。
  ○注“三桓”至“死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春秋》公子庆父、公子牙、公子友皆庄公弟,是桓公子也。云“庆父与牙通於夫人以胁公”者,案庄公二十七年,公子友如陈,葬原仲。《公羊》云:“辟内难。内难者何?公子庆父、公子牙通乎夫人以胁公。”何休云:“公病问后於牙,牙对曰:“鲁一生一及,君已知之。牙欲立庆父,是胁公也。”云“季友以君命鸩牙”者,案庄三十二年《左传》云:“公疾问后於叔牙,对曰:‘庆父材。’问於季友,对曰:‘臣以死奉般。’公曰:‘乡者牙曰庆父材。’成季使以君命,命僖叔待于针巫氏,使针季酖之。”是也。“后庆父弑二君”者,庄公三十二年《左氏》云:“八月癸亥,公薨于路寝,子般即位。冬十月己未,共仲使圉人荦贼子般于党氏”,闵二年秋八月辛丑,“共仲使卜齮贼公于武闱”。是弑二君也。云“又死也”者,案《左氏》云:“成季以僖公適邾,共仲奔莒,乃入,立之,以赂求共仲于莒,莒人归之,及密,使公子鱼请,不许,哭而往。共仲曰:奚斯之声也。乃缢。”是庆父又死也。案三桓之前,齐有公孙无知作乱,卫有州吁,宋有长万,皆以强盛被杀。而云“由三桓始”者,熊氏云:据鲁而言,犹如《论语》云“十世五世希不失矣”。三桓之后,若襄仲季孙意如虽强,君不能杀。据时有能杀者言之。然此经注并《公羊》文,以《左氏传》为解耳。
  ○注“明飨君非礼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天子无客礼,莫敢为主焉。君適其臣,升自阼阶,臣不敢有其室”,臣既不敢为主,明飨君非礼,结上文也。春秋之时,则有诸侯飨天子,故庄二十一年,郑伯享王于阙西辟乐备,乱世非正法也。
  ○“觐礼”至“以下”。
  ○案《觐礼》“天子负斧依南面,侯氏执玉入”,是不下堂见诸侯也。若春朝夏宗,则以客礼待诸侯,以车出迎。熊氏云:“春夏受三飨之时,乃有迎法。”义或然也。故《齐仆》云:“各以其等为车送逆之节。”注云:“节谓王乘车迎宾客及送,相去远近之数。”是也。
  ○“由夷王以以下”者,夷王下堂而见诸侯,自此以后或有然者,故云“以下”。
  ○注“夷王”至“子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世本》康王生昭王,昭王生穆王,穆王生恭王,恭王生懿王。懿王崩,弟孝王立。孝王崩,懿王大子燮立,是为夷王。懿王是康王之玄孙,夷王是懿王之子,故云玄孙之子也。
  诸侯之宫县,而祭以白牡,击玉磬、朱干设钖,冕而舞《大武》,乘大路,诸侯之僣礼也。言此皆天子之礼也。宫县,四面县也。干,盾也,钖傅其背如龟也。《武》,万舞也。白牡,大路,殷天子礼也。
  ○县音玄,注及下同。锡音阳,注同。盾,本亦作楯,纯尹反,又音尹。傅音附。背,补佩反。台门而旅树,反坫,绣黼丹朱中衣,大夫之僣礼也。言此皆诸侯之礼也。旅,道也。屏谓之树,树所以蔽行道。管氏树塞门,塞犹蔽也。礼:天子外屏,诸侯内屏,大夫以帘,士以帷。反坫,反爵之坫也,盖在尊南,两君相见,主君既献,於反爵焉。绣黼丹朱以为中衣领缘也。绣读为绡。绡,缯名也。《诗》云:“素衣朱绡。”又云:“素衣朱襮。”襮,黼领也。
  ○坫,丁念反。绣,依注作绡,音消,注或作绡,亦同。黼音甫。帘音廉。“於反爵焉”,本或作“宾反爵焉”。领缘,移绢反。缯,似陵反。襮音博。故天子微,诸侯僣,大夫强,诸侯胁。於此相贵以等,相觌以货,相赂以利,而天下之礼乱矣。言僣所由。诸侯不敢祖天子,大夫不敢祖诸侯。而公庙之设於私家,非礼也,由三桓始也。言仲孙、叔孙、季孙氏皆立桓公庙,鲁以周公之故,立文王庙,三家见而僣焉。
  [疏]“诸侯”至“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论诸侯及大夫奢僣强盛之事。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诸侯之宫县”者,诸侯唯合轩县,今乃有宫县。又诸侯祭用时王牲,今用白牡。又诸侯击石磬,今击玉磬。又诸侯得舞《大武》,故《诗》云“方将万舞”,宣八年“万入去籥”是也。但不不得朱干设钖,冕服而舞。今“朱干设钖,冕而舞《大武》”,诸侯合乘时王之车,今乃乘殷之大路,并是诸侯僣礼也。
  ○注“言此”至“礼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小胥》:“天子宫县。”案文十三年《公羊传》云:“周公用白牡。”又《明堂位》云:“祀周公於太庙,牲用白牡,击玉磬。”则《皋陶谟》云“鸣球”是也。《祭统》云:“朱干玉戚,冕而舞《大武》。”《明堂》云:“鲁君孟春乘大路。”其《祭统》、《明堂》所云“皆天子礼乐,特赐周公”,故云皆天子之礼。鲁唯文王周公庙得而用之,若用於他庙,则为僣也。若他国诸侯,非二王之后,祀受命之君而用之,皆为僣也。云“锡傅其背如龟也”者,《诗》云“镂锡”,谓以金饰之,则此锡亦以金饰也,谓用金琢傅其盾背,盾背外高,龟背亦外高,故云“如龟也”。盖见汉礼然也。白牡,是殷之正色,“大路”与“白牡”同文,故知白牡大路,是殷天子之礼也。
  ○“台门”至“礼也”。
  ○此一经明大夫僣诸侯礼。“台门”者,两边起土为台,台上架屋曰台门。
  ○“而旅树”者,旅,道也;树,立也。人君当门道立屏,蔽内外为蔽也。
  ○“反坫”者,反爵之坫也,若两君相享,则设尊两楹间,坫在其南。坫以土为之。
  ○“绣黼丹朱中衣”者,绡,缯也;黼,刺缯为黼文也。丹朱,赤色,谓染缯为赤色也。中衣,谓以素为冕服之里衣,犹今中衣单也。
  ○“大夫之僣礼也”者,自台门以下,於时大夫皆有此事,故言僣礼也。
  ○注“言礼”至“领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旅,道也,所行处,故以为道也。云“屏谓之树”,《释宫》文。引“管氏树塞门”者,据经“旅树”之义。云“礼:天子外屏,诸侯内屏,大夫以帘,士以帷”者,《礼纬》文,南本云及定本皆然,或云大夫以帷,士以帘,误也。云“反坫,反爵之坫也”者,以《明堂》云“反坫出尊”,则坫为尊而设,故知反坫,反爵也。以言出尊,故云“盖在尊南”也。《乡饮酒》是卿大夫之礼,尊於房户间。《燕礼》是燕已之臣子,故尊於东楹之西。若两君相敌,则尊於两楹间,故其坫在两楹间。云“两君相见,主君既献,於反爵焉”者,案《论语》云:“邦君为两君之好,有反坫。”故知“两君相见”也,故注云:“其献酬之礼,更酌,酌毕,则各反爵於坫上。”故云“主君既献,於反爵焉”,谓於此坫上而反爵焉。熊氏云:“主君献宾,宾筵前受爵,饮毕,反此虚爵於坫上,於西阶上拜。主人於阼阶上答拜,宾於坫取爵,洗爵,酌以酢主人。主人受爵饮毕,反此虚爵於坫上。主人阼阶上拜,宾答拜。”是宾主饮毕,反爵於坫上也。而《论语》注“酌毕,各反爵於坫上”者,文不具耳。其实当云:饮毕,或可初酌之时,则奠於坫。与《乡饮酒礼》异也。义有疑,故具存焉。云“绣黼丹朱以为中衣领缘也”者,中衣,谓冕及爵弁之中衣,以素为之,绣黼为领,丹朱为缘。云“绣读为绡,绡,缯名也”者,案注《昏礼》引《诗》云:“素衣朱绡。”《鲁诗》亦以为绡。绡,绮属,以《鲁诗》既为绡字,又五色备曰绣,白与黑曰黼,绣黼不得共为一物,故以绣为绡也,谓於绡上而刺黼文也。引《诗》云“素衣朱绡”者,证以绣为绡。又引《诗》“素衣朱襮”者,证黼领也。案《释器》“黼领谓之襮”,故云“襮,黼领也”。案《玉藻》云:“以帛里布,非礼也。”此素衣是丝,当为冕及爵弁之中衣。礼:朝燕之服,皆以布为之。皇氏云:“此素为中衣,兼为朝燕服之中衣。”非也。案《礼》公之孤四命,则爵弁自祭也。则天子大夫四命,亦当爵弁自祭,则中衣得用素,但不得用绡黼为领、丹朱为缘耳。熊氏云:此云大夫僣,谓非四命大夫而著素衣为僣。今为四命得著素衣,但以绡黼丹朱犹为僣也。其大夫士助祭於君,服爵弁以上,虽中衣用素,亦不得用绡黼丹朱以为领缘,以其是诸侯之服,故《唐诗 扬之水》“刺晋昭公微弱”,云:“素衣朱绡,从子于鹄。”国人欲进此服,去从桓叔为诸侯也。
  ○“於此相贵以等,相觌以货”。
  ○谓臣下不畏惧於君,而擅相尊贵以等列,故庾云:“擅相封爵也。”
  ○“相觌以货”者,大大私相觌以货贿,不辟君。
  ○注“鲁以”至“僣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鲁得立文王庙者,案襄十二年秋,“吴子寿梦卒,临於周庙,礼也”。注云:“周庙,谓文王庙也。”此经云“诸侯不敢祖天子”,而文二年《左传》云:“宋祖帝乙,郑祖厉王。”“大夫不敢祖诸侯”,而庄二十八年《左传》云:“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。”与此文不同者,此据寻常诸侯大夫,彼据有大功德者,故《异义》:《礼戴》引此《郊特牲》,云“又匡衡说支庶不敢荐其祢,下士诸侯不得专祖於王”。古《春秋左氏》说,天子之子,以上德为诸侯者,得祖所自出。鲁以周公之故,立文王庙。《左传》“宋祖帝乙,郑祖厉王,犹上祖也。”又曰“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”,以其有先君之主,公子为大夫,所食采地亦自立所出公庙,其立先公庙准礼。公子得祖先君,公孙不得祖诸侯。许慎谨案:“周公以上德封於鲁,得郊天,兼用四代之礼乐。”知亦得祖天子。诸侯有德祖天子者,知大夫亦得祖诸侯。郑氏无駮,与许氏同也。其王子母弟无大功德,不得出封食采畿内,贤於馀者,亦得采地之中立祖王庙,故都宗人,家宗人,皆为都家祭所出祖王之庙也。
  天子存二代之后,犹尊贤也。尊贤不过二代。过之,远难法也。二或为三。
  ○过,古卧反。
  [疏]“天子”至“二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王者立二王后尊贤之事。
  ○“天子存二代”者,天子继世而立,子孙以不肖灭亡,见在子孙,又无功德,仍须存之,所以存二代之后者,犹尚尊其往昔之贤所能法象。
  ○“尊贤不过二代”者,所以尊贤之事,取其法象,但代异时移,今古不一。若皆法象先代,今则不可尽行,故所尊之贤,不过取二代而已。若过之,远难为法也。案《异义》:“《公羊》说,存二王之后,所以通天三统之义,引此文;古《春秋左氏》说周家封夏、殷二王之后以为上公,封黄帝、尧、舜之后,谓之三恪。”许慎谨案云:“治《鲁诗》丞相韦玄成,治《易》施犨等说引《外传》曰:‘三王之乐,可得观乎。’知王者所封三代而已。”不与《左氏》说同。郑駮之云:“所存二王之后者,命使郊天,以天子之礼祭其始祖,受命之王自行其正朔服色。恪者,敬也,敬其先圣而封其后,与诸侯无殊异,何得比夏殷之后?”如郑此言,《公羊》自据二王之后,《左氏》兼论三恪,义不乖异也。熊氏云:“周之三恪,越、少昊、高辛,远存黄帝者,取其制作之人,故《易 系辞》云:神农氏没,黄帝尧舜氏作。”义当然也。
  诸侯不臣寓公,故古者寓公不继世。寓,寄也。寄公之子,非贤者,世不足尊也。寓或为“托”。
  ○寓音遇。
  [疏]“诸侯”至‘继世“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寄公之子为臣之事。
  ○注“寓寄”至“尊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丧服传》云:“寄公者何也?失地之君也。或天子削地,或被诸侯所逐,皆为失地也。诸侯不臣者,不敢以寄公为臣也。”
  君之南乡,答阳之义也。臣之北面,答君也。答,对也。
  ○乡,许亮反,下“君南乡”同。
  ○大夫之臣不稽首,非尊家臣,以辟君也。辟国君也。
  ○辟音避,注同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君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大夫君辟正君之事。诸侯则稽首於天子,大夫则稽首於诸侯,皆尽其臣礼以事君。今大夫家臣於大夫之处,拜时不为稽首,非是尊敬此家臣不令稽首,所以不稽首者,以辟国之正君。臣於国君已皆稽首,今大夫之臣又稽首於大夫之君,便是一国两君,故云“以辟君也”。大夫得稽首於诸侯,不辟天子者,谓诸侯有大功德,出封畿外,专有其国,故大夫得专尽臣礼事之也。
  大夫有献弗亲,君有赐不面拜,为君之答已也。不面拜者,於外告小臣,小臣受以入也。小臣掌三公孤卿之复逆也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已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论君尊大夫之事。
  ○“大夫有献弗亲”者,谓大夫有物献君,使人献之,不亲来献。
  ○“君有赐不面拜”者,谓君有物赐大夫,大夫不面自来拜,所以然者,恐为君之答已,故不自来,不报而去。
  ○注“小臣”至“逆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大仆掌诸侯之复逆,御仆掌群吏之逆及庶民之复,皆无大夫之文,即此小臣所掌孤卿中兼之,故郑云:“复谓奏事也,逆谓受下奏也。”
  乡人禓,禓,强鬼也。谓时傩,索室驱疫,逐强鬼也。禓,或为献,或为傩。
  ○禓音伤,鬼名也。强,其丈反。难,乃多反,下同,本又作“傩”。索,色百反,下文注皆同。驱又作驱,同,起居反。孔子朝服立于阼,存室神也。神依人也。
  [疏]“乡人”至“神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孔子存神之事。
  ○“乡人禓”者,廋云:“禓是强鬼之名,谓乡火驱逐此强鬼。”孔子则身著朝服立于阼阶之上,所以然者,以时驱逐强鬼,恐已庙室之神时有惊恐,故著朝服立于庙之阼阶,存安庙室之神,使神依已而安也。所以朝服者,大夫朝服以祭,故用祭服以依神。
  孔子曰:“射之乐也,何以听?何以射?”多其射容与乐节相应也。孔子曰:“士使之射,不能则辞以疾,县弧之义也。”男子生,而设弧於门左,示有射道而未能也。女子设帨。
  ○弧音胡。帨,始锐反。
  [疏]“孔子”至“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叹美祭庙择士之射,必使容体合乐,故云“射之以乐”。
  ○“何以听”者,言何以能听此乐节,使与射容相应。
  ○“何以射”者,言何以能使射与乐节相应,故各善其两事相应,故郑注《射义》云:“何以,言其难也。”
  ○“孔子曰:士使之射,不能则辞以疾,县弧之义也”者,孔子既美射之与乐相应,又论身之不可不习。为士之法,理合能射,今使之射,若其不能,便是乖於为士之义,则当辞以疾病。
  ○“县弧之义也”者,以男子初生,县弧於门左,示有射道而未能也。今士亦有射道,以其疾病而不能,与男子初生县弧相似,故云“县弧之义也”。
  ○注“男子”至“设帨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案《内则》云:“子生,男子设弧於门左,女子设帨於门右。”男子所以设弧者,示其有射道,所以县之者,以其未能也。长大不得不能,故辞以疾也。
  孔子曰:“三日齐,一日用之,犹恐不敬。二日伐鼓,何居?”居读为姬,语之助也。何居,怪之也。伐犹击也。齐者止乐,而二日系鼓,则是成一日齐也。
  ○齐,本又作斋,同侧皆反,后放此。何居音姬。
  [疏]“孔子”至“何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祭之失礼之事。祭前宜齐而专一,不得伐鼓也。凡祭,必散七日,致齐三日,不乐不吊,致齐三日,专其一心,用以祭祀,犹恐为敬不足,故云“犹恐不敬”也。于时祭者,在致齐三日之中,而二日伐鼓,使祭者情散意逸以违礼,故讥而问之:“二日伐鼓,何姬?”姬是语助之辞也。
  孔子曰:“绎之於库门内,祊之於东方,朝市之於西方,失之矣。”祊之礼,宜於庙门外之西室,绎又於其堂,神位在西也。此二者同时,而大名曰绎。其祭礼简,而事尸礼大,朝市宜於巿之东偏。《周礼》巿有三期,“大巿,日侧而巿,百族为主。朝巿,朝时而巿,商贾为主。夕市,夕时而市,贩夫贩妇为主”。
  ○绎音亦。祊,百彭反。贾音古。贩,甫万反。
  [疏]“孔子”至“之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鲁失礼之事。
  ○“绎之於库门内”者,绎祭之礼,当於庙门外之西堂,今乃於库门内。
  ○“祊之於东方”者,祊当在庙门外西室,今乃於庙门外东方。
  ○“朝巿之於西方”者,朝巿,谓朝时而巿,当於巿内东方,谓市内道东也。今乃於巿内西方。
  ○“失之矣”者,言此三事,皆违於礼,故言“失之矣”。
  ○注“祊之”至“为主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祊之礼,宜於庙门外之西室”者,下文索祭祝于祊,是为祭设,故当在庙门外。又《释宫》云:“閍谓之门。”孙炎云:“谓庙门外。”又引《诗》云:“祝祭於祊。”故知庙门也。“知庙门外”者,《礼器》云:“为祊乎外。”故知在外也。以西是鬼神之位,室又求神之处,故知在庙门外之西室。云“绎又於其堂”者,祊是求神之名,绎是接尸之称,求神在室,接尸在堂,故云“绎又於其堂”。云“此二者同时,而大名曰绎”者,祊是室内求神,绎是堂上接尸,一时之事,故云“二者同时”。案《春秋》宣八年壬午“犹绎”,《释天》云:“绎,又祭。”《诗 丝衣》云:“绎宾尸。”但有绎名,而无祊称,是大名曰绎。云“其祭礼简,而事尸礼大”者,案《仪礼 有司彻》,是上大夫亻宝尸也。但於堂上献尸献侑,全无室中之事。又《丝衣》云:“自堂徂基,自羊徂牛。”是祭神也。下云:“兕觥其,旨酒其柔。”是接尸也。故知“祭神礼简”,“事尸礼大”。天子诸侯谓之为绎,其祭之明日,於庙门外西室,及堂而行礼也。上大夫曰傧尸,与祭同日,於庙堂之上而行礼也。下大夫及士虽有献尸及宾等相酬酢行礼於庙之事,不谓之傧尸也。引《周礼》“大巿,日侧而巿”以下,皆《周礼 司巿》文。日中百族为主者,注云:“百族必容来去。商贾为主,谓商贾家在外巿城。贩夫贩妇,朝资夕卖。”凡日中朝夕,百族商贾及贩夫贩妇皆言为主者,据其多耳。皇氏以为“日侧,日将中而未中,犹在东侧”。故郑注彼云:“日昃,昳中也。”
  社祭土而主阴气也,君南乡於北墉下,答阴之义也。墙谓之墉,北墉,社内北墙。
  ○庸,本亦作墉,音容。日用甲,用日之始也。国中之神,莫贵於社。天子大社,必受霜露风雨,以达天地之气也。大社,王为群姓所立。
  ○大音太,下文注“大社”、“大王”、“大庙”、“大古”、“大王”皆同。为,于伪反,下文“为社”、“为焚”皆同。是故丧国之社屋之,不受天阳也;薄社北牖,使阴明也。绝其阳通其阴而已。薄社,殷之社,殷始都薄。
  ○丧,息浪反。薄,本又作亳,步各反。牖音酉。社,所以神地之道也。地载万物,天垂象,取财於地,取法於天,是以尊天而亲地也,故教民美报焉。家主中霤而国主社,示本也。中霤,亦土神也。唯为社事,单出里;唯为社田,国人毕作;唯社,丘乘共粢盛,所以报本反始也。单出里,皆往祭社於都鄙,二十五家为里。毕作,人则尽行,非徒羡也。丘,十六井也。四丘六十四井曰甸,或谓之乘。乘者以於车赋出长毂一乘,乘或为邻。
  ○乘,时证反,注同,又徒遍反。共音恭。粢音资。甸,徒练反,又绳证反。
  [疏]“社稷”至“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论社神之义,兼明所祭之礼。
  ○“社祭土而主阴气也”者,土,谓五土,山林、川泽、丘陵、坟衍、原隰也,以时祭之,故云社祭土。土是阴气之主,故云“而主阴气也”。
  ○“君南乡於北墉下,答阴之义也”者,墉,墙也。社既主阴,阴宜在北,故祭社时,以社在南,设主坛上北面,而君来在北墙下,而南乡祭之,是对阴之义也。
  ○“日用甲,用日之始也”者,社是国中之贵神,甲是旬日之初始,故用之也。
  ○“天子大社,必受霜露风雨,以达天地之气也”者,是解社不屋义也。达,通也。风雨至则万物生,霜露降则万物成,故不为屋,以受霜露风雨,霜露风雨至,是天地气通也,故云“达天地之气也”。
  ○“是故丧国之社屋之,不受天阳也”者,丧国社者,谓周立殷社也,立以为戒。不生成,天是生法,其无生义,故屋隔之,令不受天之阳也。《白虎通》云:“王者诸侯必有诫社者何?示有存亡也。明为善者得之,为恶者失之。”
  ○“薄社北牖,使阴明也”者,即丧国社也。殷始都薄,故呼其社为薄社也。周立殷社为戒而屋之,塞其三面,唯开北牖,示绝阳而通阴,阴明则物死也。
  ○“社,所以神地之道也”者,言立社之祭,是神明於地之道故也。发此句,为下张本也。
  ○“地载万物”者,释地所得神之由也。地之为德,以载万物为用故也。
  ○“天垂象”者,欲明地之贵,故引天为对也。地有其物,天上皆垂其象,所谓在天成象,在地成形也。
  ○“取财於地”者,地须产财,并在地出,为人所取也。
  ○“取法於天”者,人知四时早晚,皆仿日月星辰,以为耕作之候,是取法於天。
  ○“是以尊天而亲地也”者,所以法者,故尊而祭之,天子祭天是也。所取财者,故亲而祭之,一切亲地而共祭社是也。
  ○“故教民美报焉”者,此结祀社也。地既为民所亲,故与庶民祭之,以教民美报故也。
  ○“家主中霤”者,中霤谓土神,卿大夫之家主祭土神在於中霤。
  ○“而国主社”者,谓天子诸侯之国,主祭土神於社。
  ○“示本也”者,以土神生财,以养官之与民,故皆主祭土神,示其养生之本也。
  ○“唯为社事,单出里”者,社事,祭社事也。单,尽也。里,居也。社既为国之本,故若祭社,则合里之家并尽出,故云“单出里”也。此唯每家出一人,不人人出也。
  ○“唯为社田,国人毕作”者,田,猎也。毕,尽也。作,行也。既人人得社福,故若祭社,先为社猎,则国中之人皆尽行,无得住家也。
  ○“唯社,丘乘共粢盛”者,向说“祭社用牲”,此明祭社用米也。“丘乘”者,都鄙井田也。九夫为井,四井为邑,四邑为丘,四丘为乘。唯祭社而使丘乘共其粢盛也。粢,稷也。稷曰明粢,在器曰盛。庾蔚云:“粢盛所须者少,故丘乘共之也。”皇氏云:“若天子诸侯祭社,则用藉田之穀。大夫以下无藉田,若祭社,则丘乘之民共之,示民出力也。”
  ○“所以报本反始也”者,结美报也。皇氏云:“国人毕作,是‘报本’,而丘乘共粢盛,是‘反始’。言粢盛是社所生,故云‘反始也’。”熊氏云:“祭社稷之神为报本,祭所配之人为反始。”未知孰是,故两存焉。
  ○注“大社”至“所立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为群姓所立”者,《祭法》文,但社稷之义,先儒所解不同。郑康成之说,以社为五土之神,稷为原隰之神,句龙以有平水土之功,配社祀之,稷播五穀之功,配稷祀之。郑必以为此论者,案《郊特牲》云“社祭土而主阴气”,又云“社所以神地之道”。又《礼运》云:“命降于社之谓殽地。”又《王制》云:“祭天地社稷,为越紼而行事。”据此诸文,故知社即地神,稷是社之细别,别名曰稷,稷乃原隰所生,故以稷为原隰之神。故贾逵、马融、王肃之徒,以社祭句龙,稷祭后稷,皆人鬼也,非地神。故《圣证论》王肃难郑云:“《礼运》云:‘祀帝於郊,所以定天位;祀社於国,所以列地利。’社若是地,应云定地位,而言列地利,故知社非地也。”为郑学者马昭之等通之云:“天体无形,故须云定位。地体有形,不须云定位,故唯云列地利。”肃又难郑云:“祭天牛角茧栗而用特牲,祭社用牛角尺而用大牢。又祭天地大裘而冕,祭社稷絺冕,又唯天子令庶民祭社,社若是地神,岂庶民得祭地乎?”为郑学者通之云:“以天神至尊而简质事之,故牛角茧栗而用特牲,服著大裘。天地至尊,天子至贵,天子祭社,是地之别体,有功於人,报其载养之功,故用大牢,贬降於天,故角尺也。祭用絺冕,取其阴类,庶人蒙其社功,故亦祭之,非是方泽、神州之地也。”肃又难郑云:“《召诰》用牲于郊牛二,明后稷配天,故知二牲也。”又云:“社于新邑,牛一、羊一、豕一,明知唯祭句龙,更无配祭之人。”为郑学者通之云:“是后稷与天,尊卑所别,不敢同天牲,句龙是上公之神,社是地祇之别,尊卑不尽县绝,故云配同牲也。”肃又难郑云:“后稷配天,《孝经》言配天明夫,后稷不称天也。《祭法》及昭二十九年传云:‘句龙能平水土,故祀以为社。’不云祀以配社,明知社即句龙也。为郑学者通之云:“后稷非能与天同,功唯尊祖配之,故云不得称天。句龙与天同功,故得云祀以为社,而得称社也。”肃又难云:“《春秋》说伐鼓於社责上公,不云责地祇,明社是上公也。又《月令》‘命民社’郑注云:‘社,后土也。’《孝经》注云:‘后稷,土也。句龙为后土。’郑既云:‘社,后土’,则句龙也。是郑自相违反。”为郑学者通之云:“伐鼓责上公者,以日食,臣侵君之象,故以责上公言之。句龙为后土之官,其地神亦名后土,故《左传》云:‘君戴皇天而履后土。’地称后土,与句龙称后土名同而无异也。郑注云‘后土’者,谓土神也,非谓句龙也。故《中庸》云:‘郊社之礼。’注云:‘社,祭地神。’又《鼓人》云:‘以灵鼓鼓社祭。’注云:‘社祭,祭地祇也。’是社祭地祇也。”其社稷制度,《白虎通》云:“天子之社,坛方五丈,诸侯半之。”说者又云:“天子之社,封五色土为之,若诸侯受封,各割其方色土与之,则东方青,南方赤之类是也。”上皆以黄土也。其天子诸侯皆有二社者,《祭法》云:“王为群姓立社,曰大社,王自为立社,曰王社。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,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。”是各有二社。又各有胜国之社,故此云丧国之社屋之,是天子有之也。案《春秋》亳社灾,《公羊》云:“亡国之社,盖揜之。揜其上而柴其下。”是鲁有之也。襄三十年《左传》云:“鸟鸣于亳社。”是宋有之也。此是天子诸侯二社之义。其所置之处,《小宗伯》云:“右社稷,左宗庙。”郑云:“库门内、雉门外之左右。”为群姓立社者,在库门内之西,自为立者,在藉田之中。其亡国之社,《穀梁传》云:“亡国之社以为庙屏,戒。”或在庙,或在库门内之东。则亳社在东也,故《左传》云:“间于两社,为公室辅。”鲁之外朝,在库门之内,东有亳社,西有国社,朝廷执政之处。故云间於两社也。其卿大夫以下,案《祭法》云:“大夫以下,成群立社曰置社。”注云:“大夫不得特立社,与民族居,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。今时里社是也。”如郑此言,则周之政法,百家以上得立社,其秦汉以来,虽非大夫,民二十五家以上则得立社,故云今之里社。又《郑志》云:《月令》命民社谓秦社也。自秦以下,民始得立社也。其大夫以下所置社者,皆以土地所宜之木,则《论语》云“夏后氏以松,殷人以柏,周人以栗”,故《大司徒》云“而树之田主,各以其野之所宜木”,是也。其天子大社之等,案《尚书》无逸篇曰:“大社唯松,东社唯柏,南社唯梓,西社唯栗,北社唯槐。”其天子诸侯大夫等皆有社也。故注《司徒》“田主”、“田神”、“后土”、“田正”之所依也。田正则稷神也,田主尚然,故知天子诸侯社皆有稷,其亡国之社亦有稷。故《士师》云:“若祭胜国之社稷,则为之尸。”是有稷也。但亡国之社稷,故略之,用刑官为尸,则其祭馀社为尸,不用刑官也。其社之祭,一岁有三:仲春命民社,一也;《诗》云“以社以方”,谓秋祭,二也;孟冬云大割祠于公社,是三也。其社主用石,故郑注《宗伯》云:“社之主盖用石。”案《条牒论》:稷坛在社坛西,俱北向,营并坛共门;或曰在社坛北。其用玉无文,不可强言,今礼用两圭有邸。《异义》:今《孝经说》曰:社者土地之主,土地广博,不可遍敬,封五土以为社。古《左氏说》共工为后土,后土为社。许君谨案亦曰:“《春秋》称公社,今人谓社神为社公,故知社是上公,非地祇。”郑駮之云:“社祭土而主阴气,又云社者神地之道。谓社神但言上公,失之矣。今人亦谓雷曰雷公,天曰天公,岂上公也!”《异义》:“稷神,今《孝经说》:稷者,五穀之长,穀众多不可遍敬,故立稷而祭之。古《左氏》说:列山氏之子曰柱,死祀以为稷,稷是田正,周弃亦为稷。自商以来祀之。”许君谨案:“礼缘生及死,故社稷人事之。既祭稷,穀不得,但以稷米祭稷,反自食。”同《左氏》义。郑驳之云:“《宗伯》以血祭祭社稷、五岳、四渎。社稷之神,若是句龙、柱弃,不得先五岳而食。又引司徒五土名。又引大司乐五变而致介物,及土示;土示,五土之总神,即谓社也。六乐於五地无原隰,而有土祇,则土祇与原隰同用乐也。又引《诗 信南山》云:“畇畇原隰。”下云:“黍稷或云。”原隰生百穀,黍为之长。然则稷者原隰之神,若达此义,不得以稷米祭稷为难。
  ○注“单出里,皆往祭社於都鄙,二十五家为里,毕”至“毂一乘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单出里,皆往祭社於都鄙”者,案《周礼》:“都鄙,公卿大夫采地,公卿大夫祭社,其里之人皆往就祭。”此据采地言之,故云“往祭社於都鄙。”必知据采地者,以经云“唯社,丘乘”,“丘乘”是采地井田之制,故举采地言焉。其公邑之民,所属酂鄙县遂,有祭社之事,则亦往酂鄙中助之。其六乡之内,於祭酺,党祭禜。虽满百家以上,不祭社也。唯其州祭社,其所属闾民祭社祭禜祭酺之时,亦皆往也。但此文主於社,故特言社耳。云“人则尽行,非徒羡也”者,案《周礼 小司徒》云:“凡起徒役,毋过家一人,以其馀为羡。”则家一人之外,皆为羡也。此云“人则尽行,非徒羡”,似羡外更有人者,若六乡上剂致民,一人为正卒,又一人为羡卒,其馀为馀夫。则据都鄙及六遂之外,羡卒外有馀夫,故云“非徒羡也”。云“丘,十六井也”以下,皆《司马法》文。
  季春出火,为焚也。谓焚莱也,凡出火,以火出,建辰之月,火始出。然后简其车赋,而历其卒伍,而君亲誓社,以习军旅,左之右之,坐之起之,以观其习变也。简、历谓算具陈列之也,君亲誓社,誓吏士以习军旅。既而遂田,以祭社也。言祭社,则此是仲春之礼也。仲春以火田,田止弊火,然后献禽,至季春火出,而民乃用火。今云季春出火,乃誓社,记者误也。社或为省。
  ○卒,祖忽反。算,思管反。省,思浅反。而流示之禽,而盐诸利,以观其不犯命也。流,犹行也,行,行田也。盐读为艳。行田示之以禽,使歆艳之,观其用命不也。谓禽为利者,凡田,大兽公之,小禽私也。
  ○盐,依注音艳。行行,上如字,下及下“行田”皆下孟反。歆,许金反。求服其志,不贪其得。失伍而获,犹为犯命。故以战则克,以祭则受福。
  ○天子適四方,先柴。所到必先燔柴,有事於上帝也。《书》曰:“岁二月,东巡守,至于岱宗,柴。”
  ○燔音烦。守,手又反。岱音代。
  [疏]“季春”至“先柴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仲春祭社之前,田猎取禽以祭社获福之事。
  ○“季春出火,为焚也”者,祭社既用仲春,此出火为焚,当在仲春之月。今云季春者,记者以季春之时,民始出火,记者错误,遂以为天子诸侯用焚亦在季春,故误为季春,当为仲春也。为焚者,谓焚烧除治宿草。
  ○“然后简其车赋”者,谓既焚之后,简选车马及兵赋器械之属。
  ○“而历其卒伍”者,谓历其百人之卒,五人之伍。
  ○“而君亲誓社”者,谓君亲自誓此士众,以习军旅,既而遂田,以所得之禽兽,因以祭社,故云“亲誓社”。
  ○“左之右之,坐之起之”者,谓戒敕之以习军旅之事,或左或右,或坐或起。
  ○“以观其习变也”者,谓君亲自观於习武变动之事。
  ○“而流示之禽”者,流,行也。谓教陈讫而行田礼,谓驱禽於陈前,以示士卒也。
  ○“而盐诸利”者,盐者,艳也。诸,於也。利则禽也,所以驱禽示之,而歆艳之,以小禽之利。
  ○“以观其不犯命也”者,於此之时,观其士卒犯命与不犯军命者。
  ○“求服其志,不贪其得”者,所以观其犯命与否者,求欲服其士卒之志,使进退依礼,不欲贪其犯命,苟得於禽,言失伍得禽,犹为犯命,不免罚也。
  ○“故以战则克,以祭则受福”者,以其所为得礼,战则克胜,祭则受福。
  ○注“为焚”至“始出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出火,以火出”者,案《春秋》火出为夏三月,此出火者,谓出陶冶之火,故《左氏》昭六年,郑人铸刑书,火未出而用火,故晋士文伯讥之。若田猎之火,则昆虫蛰后得火田以至仲春也。
  ○注“简历”至“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简、历谓算具陈列之”者,经云“左之右之”,军或须左,或须右;“坐之起之”,谓须坐须起。崔氏云:“谓士卒至前表而坐,将行而起。”崔氏所言,是仲冬大阅之礼,未知春时亦然以否?云“言蔡社,则此是仲春之礼也”者,此经无祭社之文,以连前经祭社之事,故云“此是仲春之礼”。云“仲春以火田,田止弊火”者,《周礼 大司马职》文。引之者,证仲春火弊而田止。云“至季春出火,而民及用火”者,案《司爟》云:“季春出火,民咸从之。”故民乃用火。云“今云季春出火,乃誓社,记者误也”者,谓作记之人,见季春民之出火,谓为焚莱祭社,故称“季春”。
  ○注“盐诸”至“私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盐、艳声相近,歆艳是爱欲之言,故读从艳也。云“大兽公之,小禽私之”,二者《大司马》文。
  ○“天子適四方,先柴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天子巡守祭天之礼。
  ○“天子適四方,先柴”者,谓巡守至方岳,先燔柴以告天,是尊天故也。
  ○注“书曰”至“宗柴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《虞书 舜典》文。案郑注《尚书》以为别有《舜典》之篇,将此为《尧典》,与古文异也。此祭上帝,谓祭当方帝。皇氏云:“谓祭感生帝。”义非也。


 
卷二十六 郊特牲第十一

 卷二十六 郊特牲第十一  
  郊之祭也,迎长日之至也。《易说》曰:“三王之郊,一用夏正。夏正,建寅之月也。”此言迎长日者,建卯而昼夜分,分而日长也。
  ○正音征,下同。
  [疏]“郊之”至“至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明郊祭之义。
  ○“迎长日之至也”者,明郊祭用夏正建寅之月,意以二月建卯春分后日长。今正月建寅,郊祭,通而迎此长日之将至。
  ○注“易说”至“长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《易纬 乾凿度》文,必用夏正,彼文云:“方此之时,天地交,万物通,所以顺四时,法天地之道。”按《书传》云:“迎日,谓春分迎日也。”即引寅宾出日,皆谓春分。知此迎长日非春分者,此云“兆於南郊,就阳位”,若是春分朝日,当在东郊,故知非也。又下云“帝牛不吉,以为稷牛”。故知祭天非唯祭日也。
  大报天而主日也。大,犹徧也。天之神,日为尊。
  ○徧音遍。兆於南郊,就阳位也。日,太阳之精也。
  [疏]“大报”至“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大,犹徧也。虽特尊所出之帝,而又徧报天之一切神,而天之诸神,唯日为尊。故此祭者,日为诸神之主,故云主日也。不用所出之帝为主,而主日者,所出尊,不与诸神为宾主也,犹如君燕群臣,使膳宰为主人,不以君为主也。
  ○注“大犹”至“为尊”。
  ○正义曰:天之诸神莫大於日,祭诸神之时,日居诸神之首,故云日“为尊”也。凡祭日月之礼,崔氏云:“一岁有四,迎气之时,祭日於东,祭月於西。故《小宗伯》云‘兆五帝於四郊,四望、四类亦如之’,是其一也。春分朝日,秋分夕月,是其二也。此等二祭,日之与月各祭於一处,日之与月,皆为坛而祭,所谓王宫祭日,夜明祭月,皆为燔柴也。夏正郊天之时而主日,配以月,《祭义》云‘大报天而主日,配以月’,是其三也。孟冬大蜡之时,又祭日月,故《月令》孟冬‘祈来年于天宗’,是其四也。此二祭并祭日月,共在一处,则祭日於坛,祭月於坎。坛则实柴,坎则瘗埋也。其牲皆用犊,故《小司徒》云:‘凡小祭祀奉牛牲。’郑云:‘小祭祀,王玄冕所祭。’是也。若所祈祷,则用少牢,故《祭法》云‘埋少牢於泰昭,祭时及日月等’,郑注云:‘凡以此下,皆祭用少牢。’是也。”皇氏云:“以为日月合祭之时用犊,分祭之时用少牢。”其义非也。
  扫地而祭,於其质也。器用陶匏,以象天地之性也。观天下之物,无可以称其德。
  ○称,尺证反。於郊,故谓之郊。牲用骍,尚赤也。用犊,贵诚也。尚赤者,周也。
  ○骍,息营反,徐呼营反。
  [疏]“扫地”至“诚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燔柴在坛,正祭於地,故云扫地而祭。陶谓瓦器,谓酒尊及豆簋之属,故《周礼 人》为簋匏谓酒爵。此等已具解於上。
  ○郊之用辛也,周之始郊,日以至。言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,阳气新用事,顺之而用辛日。此说非也。郊天之月而日至,鲁礼也。三王之郊一用夏正,鲁以无冬至祭天於圆丘之事,是以建子之月郊天,示先有事也。用辛日者,凡为人君,当齐戒自新耳。周衰礼废,儒者见周礼尽在鲁,因推鲁礼以言周事。
  ○圆,本又作圆,音员。凡为,如字,或於伪反,非也。
  [疏]“郊之”至“以至”。
  ○正义曰:王肃用董仲舒、刘向之说,以此为周郊。上文云“郊之祭,迎长日之至”,谓周之郊祭於建子之月,而迎此冬至长日之至也。而用辛者,以冬至阳气新用事,故用辛也。“周之始郊,日以至”者,对建寅之月,又祈穀郊祭。此言始者,对建寅为始也。郑康成则异於王肃,上文云迎长日之至,自据周郊,此云“郊之用辛”,据鲁礼也。言郊用辛日者,取斋戒自新。“周之始郊,日以至”者,谓鲁之始郊日以冬至之月。云始者,对建寅之月天子郊祭。鲁於冬至之月初始郊祭,示先有事,故云始也。
  ○注“言日”至“周事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”者,谓日体以周郊天建子之月而南至。云“阳气新用事,顺之而用辛日”者,以冬至一阳生,故云“新用事”、“而用辛日”。云“此说非也”者,谓日以周礼郊天之月而日至,阳气新用事,此等之说非也,谓董仲舒、刘向而为此说。所以非者,按《周礼》冬至祭天圆丘,不论郊也;又此下云“戴冕璪十有二旒”,《周礼》祀昊天上帝则大裘而冕,是服不同;《周礼》玉路以祀天,此下云“乘素车”,是车不同也;《祭法》云“燔柴於泰坛,用骍犊”,《周礼》苍璧礼天,牲从玉色,是牲不同也;《尔雅》曰“非人为之丘”,泰坛则人功所作,是圆丘与泰坛别也。以是知郊与圆丘所祭非一,故云此说非也。云“郊天之月而日至,鲁礼也”者,言此经始郊日以至,是鲁国之礼。必知鲁礼者,以《明堂》云:“鲁君孟春乘大路,载弧韣旂,十有二旒。日月之章,祀帝于郊。”又《杂记》云:“正月日至,可以有事於上帝。”故知冬至郊天,鲁礼也。云“三王之郊一用夏正”者,证明天子之郊必用夏正。鲁既降下天子,不敢郊天与周同月,故用建子之月而郊天,欲示在天子之先而有事也。但鲁之郊祭,师说不同。崔氏、皇氏用王肃之说,以鲁冬至郊天,至建寅之月又郊以祈穀,故《左传》云“启蛰而郊”,又云“郊祀后稷,以祈农事”,是二郊也。若依郑康成之说,则异於此也。鲁唯一郊,不与天子郊天同月,转卜三正。故《穀梁传》云:“鲁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。若不从,则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。若不从,则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。若不从则止。”故《圣证论》马昭引《穀梁传》以答王肃之难,是鲁一郊则止。或用建子之月郊,则此云日以至,及宣三年正月郊牛之口伤是也;或用建寅之月,则《春秋左传》云“郊祀后稷,以祈农事”是也。但《春秋》,鲁礼也,无建丑之月耳。若杜预不信《礼记》,不取《公羊》、《穀梁》,鲁唯有建寅郊天,及龙见而雩。云“周衰礼废,儒者见周礼尽在鲁”者,欲见经文实是鲁郊而为“周”字,故云“因推鲁礼以言周事”,误作周也。从上说郊是周礼,自此以下是鲁礼。为此周礼杂乱也。按《圣证论》王肃难郑云:“《郊特牲》曰‘郊之祭,迎长日之至’,下云‘周之始郊日以至’,玄以为迎长日谓夏正也。郊天日以至,玄以为冬至之日。说其长日至於上而妄为之说,又徙其始郊日以至於下,非其义也。玄又云‘周衰礼废,儒者见周礼尽在鲁,因推鲁礼以言周事’,若儒者愚人也,则不能记斯礼也;苟其不愚,不得乱於周、鲁也。郑玄以《祭法》禘黄帝及喾为配圆丘之祀,《祭法》说禘无圆丘之名,《周官》圆丘不名为禘,是禘非圆丘之祭也。玄既以《祭法》禘喾为圆丘,又《大传》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’,而玄又施之於郊祭后稷,是乱礼之名实也。按《尔雅》云:‘禘,大祭也。’‘绎,又祭也。’皆祭宗庙之名。则禘是五年大祭先祖,非圆丘及郊也。周立后稷庙,而喾无庙,故知周人尊喾不若后稷之庙重。而玄说圆丘祭天祀大者,仲尼当称昔者周公禘祀喾圆丘以配天。今亡此言,知禘配圆丘非也。又《诗 思文》后稷配天之颂,无帝喾配圆丘之文。知郊则圆丘,圆丘则郊。所在言之则谓之郊,所祭言之则谓之圆丘。於郊筑泰坛象圆丘之形。以丘言之,本诸天地之性,故《祭法》云:‘燔柴於泰坛,则圆丘也。’《郊特牲》云:‘周之始郊日以至。’《周礼》云:‘冬至祭天於圆丘。’知圆丘与郊是一也。言始郊者,冬至阳气初动,天之始也。对启蛰及将郊祀,故言始。《孔子家语》云:‘定公问孔子郊祀之事,孔子对之。’与此《郊特牲》文同,皆以为天子郊祀之事。如《圣证论》之言,王肃所据经传分明,郑必别为其说者,按《圣证论》马昭申郑云:“《易纬》云‘三王之郊,一用夏正’,则周天子不用日至郊也。夏正月阳气始升,日者阳气之主,日长而阳气盛,故祭其始升而迎其盛,《月令》‘天子正月迎春’是也。若冬至祭天,阴气始盛,祭阴迎阳,岂为理乎?《周礼》云‘冬日至,祭天於地上之圆丘’,不言郊,则非祭郊也。言凡地上之丘皆可祭焉,无常处,故不言郊。周官之制,祭天圆丘,其礼,王服大裘而冕,乘玉路,建大常。《明堂位》云:鲁君以孟春祀帝于郊,服衮服,乘素车,龙旂。衣服车旂皆自不同,何得以诸侯之郊说天子圆丘?言始郊者,鲁以转卜三正,以建子之月为始,故称始也。又《礼记》云:‘鲁君臣未尝相弑,礼俗未尝相变,而弑三君;季氏舞八佾,旅於泰山;妇人髽而相吊。’儒者此记岂非乱乎?据此诸文,故以郊、丘为别,冬至之郊特为鲁礼。”按《圣证论》王肃与马昭之徒,或云祭天用冬至之日,或云用冬至之月。据《周礼》似用冬至之日,据《礼记》郊日用辛,则冬至不恒在辛,似用冬至之月。按张融谨按:郊与圆丘是一。又引《韩诗》说三王各正其郊,与王肃同。又鲁以转卜三正,王与郑玄同。《周礼》圆丘服大裘,此及《家语》服衮冕,《家语》又云:“临燔柴,脱衮冕,著大裘,象天。”临燔柴,辍祭,脱衮,著大裘,象天,恭敬之义。既自不通,是张融以《家语》及此经郊祭并为鲁礼,与郑玄同。融又为圆丘是祭皇天,孟春祈穀於上帝,及龙见而雩。此五帝之等,并是皇天之佐,其实天也。融又云祀大神,率执事而卜日。圆丘既卜日,则不得正用冬至之日。此是张融之说。郑此注云:“以建子之月郊天,用辛日者,当斋戒自新。”如郑此言,是亦不用冬至日也。但郊、丘大事,王、郑不同,故略陈二家所据而言之也。按《圣证论》及《异义》,皆同《穀梁》之义,鲁转卜三正之内,一郊则止。而崔氏、皇氏以为鲁冬至郊天,夏至又郊,凡二郊,非郑义也。
  卜郊,受命于祖庙,作龟于祢宫,尊祖亲考之义也。受命,谓告之,退而卜。
  [疏]“卜郊”至“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郊事既尊,不敢专辄,故先告祖,后乃卜,亦如受命也。故《礼器》云:“鲁人将有事於上帝,必先有事於頖宫。”是也。
  ○“作龟于祢宫”者,作,灼也。祢宫,祢庙也。先告祖受命,又至祢庙卜之也。
  ○“尊祖亲考之义也”者,考亦祢也。尊祖故受之命,命宜由尊者出。亲祢故作龟,作龟,是事事宜就亲近者也。
  卜之日,王立于泽,亲听誓命,受教谏之义也。泽,泽宫也,所以择贤之宫也。既卜必到泽宫,择可与祭祀者,因誓敕之以礼也。《礼器》曰:“举贤而置之,聚众而誓之。”是也。
  ○可与,如字,一音预。
  [疏]“卜之”至“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泽,泽宫也。王在於泽宫中,於其宫以射择士,故因呼为泽宫也。王卜已吉,又至泽宫射,以择贤者为助祭之人,故云“王立於泽”也,《礼器》云“举贤而置之”是也。然王者猎在囿,而主皮射亦在泽,故郑注《乡射记》引《尚书传》:“主皮射,陈於泽,然后卿大夫相与射也。”又云:“向之取也於囿中,勇力之取也。今之取也於泽宫,揖让之取也。”泽,习礼之处。
  ○“亲听誓命”者,因以泽宫中,又使有司誓敕旧章斋戒之礼,王又亲听受命之,故《礼器》云“聚众而誓之”是也。
  ○“受教谏之义也”者,释前义也。告祖作祢,是受教义也。又立泽听誓,是受谏义也。
  献命库门之内,戒百官也。大庙之命,戒百姓也。王自泽宫而还,以誓命重相申敕也。库门,在雉门之外,入库门则至庙门外矣。大庙者,祖庙也。百官,公卿以下也。百姓,王之亲也。入庙,戒亲亲也,王自此还齐路寝之室。库或为厩。
  ○还音旋,下同。重,直用反。厩,九又反。祭之日,王皮弁以听祭报,示民严上也。报,犹白也,夙兴朝服以待白祭事者,乃后服祭服而行事也。《周礼》“祭之日,小宗伯逆粢省镬,告时于王,告备于王”也。
  ○镬,户郭反。
  [疏]“献命”至“上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王自泽宫而还,至欲致齐之时,有司献王,所以命百官之事,王乃于库门之内戒百官,大庙之内戒百姓。百官疏,故在公朝重戒之。百姓,王之亲属,故在大庙而重戒之。
  ○注“百姓”至“之室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上有百官之文,故以百姓为王之亲也。王亲谓之百姓也者,皇氏云:“姓者,生也,并是王之先祖所生。”云“王自此还齐路寝之室”者,卜法必在祭前十日,《祭义》云:“散斋七日,致斋三日。”又云“七日戒,三日斋。”
  ○郑既云“王自此还斋路寝之室”,则此经戒百官百姓,则祭前三日,欲致斋之时,以誓命重相申敕也。
  ○“祭之日,王皮弁以听祭报”者,报,白也。郊日之朝,天子早起,服弁服以听之,小宗伯告日时早晚,及此事之备具也。未郊,故未服大裘,而衣当且服日视朝之服也。
  ○“示民严上也”者,结早朝著皮弁朝服以听祭报之义,示教人尊,严其君上之义也。
  ○注“周礼”至“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之者,证小宗伯既有告事,王皮弁听之是也。
  丧者不哭,不敢凶服,汜埽反道,乡为田烛。谓郊道之民为之也。反道,划令新土在上也。田烛,田首为烛也。
  ○汜,芳剑反,本亦作泛。埽,素报反。刬,初产反,徐又初展反。令,力呈反。弗命而民听上。化王严上。
  [疏]“丧者”至“听上”。
  ○正义曰:郊祭之旦,人之丧者不哭,又不敢凶服而出,以干王之吉祭也。
  ○“汜埽反道”者,汜埽,广埽也;反道,刬路之土反之,令新土在上也。郊道之民,家家各当界广埽新道也。
  ○郑氏曰:乡者田烛者,乡,谓郊内六乡也。六乡之民,各於田首设烛照路,恐王祭郊之早。
  ○“弗命而民听上”者,合结“丧者不哭”以下至此,并非王命,而民化王严上故也。然《周礼 蜡氏》云:“凡国之大祭祀,令州里除不蠲,禁刑者、任人及凶服者以及郊野。”而此云“不命者”者,《蜡氏》所云有司常事,至郊祭之时,王不特命,故云“不命”。且作记之人,盛美民之听上之义,未必实然也。《蜡氏》云“除不蠲及刑者任人”等,此不言者,文不备也。
  祭之日,王被衮以象天。谓有日月星辰之象,此鲁礼也。《周礼》王祀昊天上帝,则服大裘而冕,祀五帝亦如之。鲁侯之服,自衮冕而下也。
  ○被,皮义反。卷,本又作衮,同古本反,注“卷冕”同。冕,亡展反,《字林》亡辨反。戴冕璪十有二旒,则天数也。天之大数不过十二。
  ○戴,丁代反,本亦作戴。璪音早。过,古和反。乘素车,贵其质也。旂十有二旒,龙章而设日月,以象天也。设日月,画於旂上。素车,殷路也。鲁公之郊,用殷礼也。天垂象,圣人则之,郊所以明天道也。则,谓则之以示人也。
  [疏]“祭之”至“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当祭之日,王被衮冕,衮冕有日月星辰,以象天也,首戴衮冕,其璪十二旒,法则天数也。
  ○“乘素车”者,乘殷之朴素之车,贵其象天之质也。所建之旂十有二旒,画龙为章,而设日月以象天也者,旂十有二旒象天数十二也,龙为阳气变化,日月以光照下,皆是象天也。
  ○“圣人则之,郊所以明天道也”者,总结上王被衮冕以下之事,言天垂日月之象,各有其数,故圣人则之,郊天象日月,所以光明天之道,以示於人,故事事则之。
  ○注“谓有”至“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被象天。《明堂位》云:“日月之章,故衮有日月星辰也。”与周不同,故云此鲁礼也。引《周礼》以下者,证王礼与鲁礼不同。云“鲁侯之服,自衮冕而下也”者,证鲁侯得著衮冕,故经云衮也。鲁公得称王者,作记之人,既以鲁礼而为周郊,遂以鲁侯而称王也。皇氏云:《书》用王礼,故称王。或亦当然也。
  ○注“天之大数不过十二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哀七年《左氏传》文。
  ○注“素车”至“礼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明堂位》云:“大路,殷路也。乘路,周路也。”又此上文云“大路繁缨一就”,此云乘素车,故知殷路也。云“鲁公之郊,用殷礼也”者,《公羊传》云:“周公用白牡,鲁公用骍犅。”周公既用殷之白牡,故知用殷礼也。
  帝牛不吉,以为稷牛。养牲必养二也。帝牛必在涤三月,稷牛唯具,所以别事天神与人鬼也。涤,牢中所搜除处也。唯具,遭时又选可用也。
  ○涤,范音迪,徐徒啸反。别,彼列反。所搜,本又作廋,所流反。处,昌虑反,下“之处”、“同处”皆同。
  [疏]“帝牛”至“鬼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郊天既以后稷为配,故养牲养二,以拟祭也。若帝牛不吉,或死伤,以为稷牛者。为,犹用也。为用稷牛而为帝牛,其祭稷之牛,临时别取牛用之。
  ○“帝牛必在涤三月,稷牛唯具”者,此覆说上文帝牛不吉而取稷牛之事。以帝牛既尊,必须在涤三月,今帝牛不吉,故取稷牛已在涤三月也。其祀稷之牛,临时别取,故云“稷牛唯具”。天神既尊,故须在涤;人鬼稍卑,唯具而已。是分别天神与人鬼不同。
  ○注“养牲必养二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春秋》宣三年,正月,“郊牛之口伤,改卜牛,牛死,乃不郊”。《公羊》云:“曷为不复卜?养牲养二,卜帝牲不吉,则扳稷牲而卜之。”何休云:“先卜帝牲,养之有灾,更引稷牲卜之。以祭天,牲养之凡当二,卜尔,复不吉,则止不郊。”
  ○注“涤牢”至“用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涤,牢中所搜除”者,搜谓搜埽清除,故《周礼》主掌马者谓之廋人。云“唯具,遭时又选可用也”者,遭时,谓帝牲遭灾之时。既取稷牲而用之,其祀稷之牲,临时选其可者。凡帝牲稷牲,寻常初时皆卜,取其牲系於牢,刍之三月,若临时有故,乃变之也。
  万物本乎天,人本乎祖,此所以配上帝也。言俱本可以配。郊之祭也,大报本反始也。
  [疏]“万物”至“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祖配天之义。人本於祖,物本於天,以配本故也。
  ○“郊之祭也,大报本反始也”,此一经释所以郊祭天之义。天为物本,祖为王本,祭天以祖配,此所以报谢其本。反始者,反其初始。以财言之,谓物为本,以终言之,谓初为始。谢其财,谓之报,归其初,谓之反。大义同也。皇氏云:“上文‘社稷’下直云‘报本反始’,此文天神尊,故加‘大’字。”义或然也。
  天子大蜡八,所祭有八神也。
  ○蜡八,仕诈反。蜡祭有八神,先啬一,司啬二,农三,邮表畷四,猫虎五,坊六,水庸七,昆虫八。伊耆氏始为蜡。伊耆氏,古天子号也。
  ○耆,巨夷反,或云即帝尧是也。蜡也者,索也,谓求索也。岁十二月,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。岁十二月,周之正数,谓建亥之月也。飨者,祭其神也,万物有功加於民者,神使为之也,祭之以报焉,造者配之也。
  ○蜡之祭也,主先啬而祭司啬也。先啬,若神农者。司啬,后稷是也。祭百种,以报啬也。啬所树蓺之功,使尽飨之。
  ○种,之勇反,下“之种也”同。
  [疏]“天子”至“啬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蜡祭之事。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大蜡八”者,即郑注云:先啬一,司啬二,农三,邮表畷四,猫虎五,坊六,水庸七,昆虫八。所祭之神,合聚万物而索飨之,但以此八神为主。蜡云“大”者,是天子之蜡对诸侯为大。天子既有八神,则诸侯之蜡未必八也。谓若先啬,古之天子,诸侯未必得祭也。知诸侯亦有蜡者,《礼运》云“仲尼与於蜡宾”,是诸侯有蜡也。按《周礼 大司乐》云:“六变而致象物,及天神。”郑云:“有象在天,所谓日月。”此神不数象物及日月者,先啬、司啬并是一神,有益於人。水庸之属,在地益其稼穑,故索而祭之,急其近者故也。天神象物,去人县远,虽祭,不为八神之数。
  ○注“伊耆氏,古天子号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明堂》云:“土鼓苇籥,伊耆氏之乐。”《礼运》云:“夫礼之初,始诸饮食,蕢桴而土鼓。”俱称土鼓,则伊耆氏神农也。以其初为田事,故为蜡祭以报天也。下云“主先啬”,神农即为始蜡,岂自祭其身以为先啬乎?皇氏云:“神农伊耆,一代总号,其子孙为天子者,始为蜡祭,祭其先祖造田者,故有先啬也。”
  ○注“岁十”至“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是周十二月者,下云“既蜡而收,民息巳”。收,谓收敛,则《诗》所谓“十月纳禾稼”。又《月令》孟冬“祈来年于天宗”,足知蜡周。建亥之月,三代皆然。此经文据周,故为十二月。皇氏以为三代各以十二月为蜡,其义非也。已具於《月令》疏。云“飨者,祭其神也”者,解经“合聚万物而索飨之”。万物非所飨,但飨其万物之神。所以飨其神者,万物所以能功加於民者,神使为之,故云祭之以报焉。云“造者配之也”者,贺玚云:“谓造此蜡祭,配此八神而祭。”
  ○注“先啬”至“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若神农”者,若是不定之辞,以神农比拟,故云“若”。司啬、后稷无所疑,故不言“若”,直云“后稷是也”。经言“主先啬而祭司啬”者,以先啬为主,司啬从祭。种曰稼,敛曰啬。不云稼而云啬者,取其成功收敛,受啬而祭也。
  ○“祭百种,以报啬也”者,
  ○此一经为下“飨农及邮表畷”起文。百种,则农及邮表畷、禽兽等,所以祭之者,报其助啬之功,使尽飨焉。
  飨农及邮表畷、禽兽,仁之至,义之尽也。农,田畯也。邮表畷,谓田畯所以督约百姓於井间之处也。《诗》云:“为下国畷。”邮禽,兽服不氏所教扰猛兽也。
  ○邮,本亦作尤,有周反,字或作卸。畷,丁劣反,又丁卫反。畯音俊。督约,因妙反。扰,而沼反,驯也。古之君子,使之必报之。迎猫,为其食田鼠也。迎虎,为其食田豕也。迎而祭之也。迎其神也。
  ○猫,字又作猫,音苗。为,于伪反,下同。祭坊与水庸,事也。水庸,沟也。
  ○坊音房,后注同。
  [疏]“飨农”至“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总明祭百种之事。农,谓古之田畯,有功於民。
  ○“邮表畷”者,是田畯於井间所舍之处。邮,若邮亭屋宇处所。表,田畔。畷者,谓井畔相连畷。於此田畔相连畷之所,造此邮舍,田畯处焉。“禽兽”者,即下文云猫虎之属,言禽兽者,猫虎之外,但有助田除害者,皆悉包之。下特云猫虎,举其除害甚者。
  ○“仁之至,义之尽也”者,不忘恩而报之是仁,有功必报之是义也,蜡祭有仁义之至尽也。
  ○注“诗云”至“兽也”。正义曰:所引《诗》者,齐、鲁、韩诗也。邮,谓民之邮舍,言成汤施布仁政,为下国诸侯任畷民之处所,使不离散。今《毛诗》作“缀旒”,在《商颂 长发》之篇。云“禽兽,服不氏所教扰猛兽也”者,若非猛兽,不能杀害於物,以助天故也。
  ○注“迎其神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恐迎猫虎之身,故云迎其神而祭之。
  ○“祭坊与水庸,事也”者,是营为所须之事,故云事也。坊者,所以畜水,亦以鄣水。庸者,所以受水,亦以泄水。谓祭此坊与水庸之神。
  曰:“土反其宅,水归其壑,昆虫毋作,草木归其泽。”此蜡祝辞也。若辞同,则祭同处可知矣。壑犹坑也。昆虫,暑生寒死,螟螽之属,为害者也。
  ○壑,火各反。祝,之六反,又之又反。坑,若衡反。螟,莫经反。螽音终,又作。
  [疏]“曰土”至“杀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以下皆蜡祭之祝辞。土,即坊也。反,归也。宅,安也。土归其安,则得不崩。
  ○“水归其壑”者,水即水庸。壑,坑坎也。水归其壑,谓不汎溢。
  ○“昆虫母作”者,昆虫,螟螽之属也,得阴而死,得阳而生,故曰昆虫母作,谓不为灾。
  ○“草木归其泽”者,草苔、稗木、榛梗之属也,当各归生薮泽之中,不得生於良田害嘉穀也。蜡祭乃是报功,故亦因祈祷有此辞也。一云祝辞,言此神由有此功,故今得报,非祈祷也。
  ○注“此蜡”至“可知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蜡有八神,恐祭处各别,故言“则祭同处可知也”。陈辞有水土昆虫草木者,以其无知,故特有辞也。而先啬之属有知,故不假辞也。据此祭草木有辞,则草木当有神。八蜡不数之者,以草木遍地皆是,不如坊与水庸之属各指一物,故不数。
  皮弁素服而祭。素服,以送终也。葛带、榛杖,丧杀也。蜡之祭,仁之至,义之尽也。送终、丧杀,所谓老物也。素服,衣裳皆素。
  ○榛杖,侧巾反,以榛木为杖也。杀,所界反,徐所例反,注及下“德之杀”并同。黄衣、黄冠而祭,息田夫也。祭,谓既蜡,腊先祖五祀也,於是劳农以休息之。《论语》曰:“黄衣狐裘。”
  ○腊,力合反。劳,力报反。
  [疏]“皮弁”至“夫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素服送终,是仁恩也,故云“仁之至”。葛带、榛杖,示阴气丧杀,断割其理,是义也,故云“义之尽也”。
  ○注“送终”至“皆素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送终丧杀,所谓老物”者,按《周礼 籥章》云:“国祭蜡,则龡《豳颂》,击土鼓,息老物。”以物老,故素服。物老将终,故葛带榛杖。素服,衣裳皆素者,谓白素衣积素裳。轻直云“素服,以送终”,不云“皮弁”者,从上省文也。
  ○注“祭谓”至“狐裘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云“蜡”,此云“祭,故知既蜡,腊先祖五祀。对文蜡、腊有别,总其俱名蜡也。故《月令》孟冬“祈来年于天宗,大割祠于公社及门闾,腊先祖五祀”。郑注云:“此《周礼》所谓蜡。”是也。云“於是劳农以休息之”者,即经文“息田夫”是也。劳农,《王制》文。
  野夫黄冠。黄冠,草服也。言祭以息民。服象其时物之色,季秋而草木黄落。
  [疏]“野夫”至“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解上息田夫用黄衣黄冠之意。田夫,则野夫也。野夫著黄冠,黄冠是季秋之后草色之服,故息田夫而服之也。
  大罗氏,天子之掌鸟兽者也,诸侯贡属焉。草笠而至,尊野服也。诸侯於蜡,使使者戴草笠,贡鸟兽也。《诗》云:“彼都人士,台笠缁撮。”又曰:“其饷伊黍,其笠伊纠。”皆言野人之服也。
  ○笠音立。使使,上音史,下及下使者,皆色吏反。撮,七活反,又七括反。饷,始尚反。纠,居黝反。罗氏致鹿与女,而诏客告也,以戒诸侯曰:“好田、好女者亡其国。诏使者,使归以此告其君,所以戒之。
  ○好,呼报反,下“好女”、“可好”皆同。天子树瓜华,不敛藏之种也。”华,果蓏也。又诏以天子树瓜蓏而已,戒诸侯以畜藏蕴财利也。
  ○蓏,力果反。蓄,丑六反,又许六反。蕴,於粉反。
  [疏]“大罗”至“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因上蜡祭,广释岁终蜡时之事。天子掌鸟兽之官,谓大罗也。谓为大罗者,郑云“能以罗捕鸟兽者也”。《周礼 罗氏》“掌罗乌鸟,蜡则作罗襦”。郑司农云:“襦,细密之罗也。”解者云:“顺秋冬杀物,故罗氏用细密之罗网以捕禽鸟矣。”然《周礼》不云掌兽,此云兽者,以其受贡兽故也。
  ○“诸侯贡属焉”者,大罗氏既以罗为名,能张罗得鸟兽,故四方诸侯有贡献鸟兽於王者,皆入属大罗氏也。
  ○“草笠而至”者,草笠,以草为笠也。此诸侯所使贡献鸟兽之使者,著草笠而至王庭也。
  ○“尊野服也”者,草笠是野人之服。今岁终功成,是由野人而得,故重其事而尊其服。
  ○“罗氏致鹿与女,而诏客告也”者,诏,亦告也。客,谓贡鸟兽之使者。罗氏先受贡毕,使者临去,罗氏又以鹿及女子致与使者,而宣天子之诏於使者,令使者反还其国,以告戒其君,故云“诏客告也”。
  ○“以戒诸侯曰:好田、好女者,亡其国”者,此宣诏所告之言也。令使者还其国,以如此告汝君曰,不得好田猎及女色,使国亡也。言鹿是田猎所得之物,女是亡国之女,而王所以获者也。故与之鹿、女,明以此为戒也。一云岂每国辄与女、鹿邪!正当罗氏以鹿与女示使者尔。
  ○“天子树瓜华,不敛藏之种也”者,瓜,今之瓜。华,果蓏也。言天子唯树瓜与果蓏,所以唯树植此瓜华者,是供一时之食,不是收敛久藏之种。若其可久藏之物,则不树之,不务畜藏,与民争利,令使者归告其君亦当如此,不得畜藏,与民争利。
  ○注“诗云”至“伊纠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彼都人士,台笠缁撮”,是《小雅 都人士》篇也。《毛诗》笺云:“台,夫须,都人以台夫须为笠,缁布为冠。”云“又曰:其饷伊黍,其笠伊纠”者,此周颂良耜之篇也。引此三诗者,证笠是野人所著之服。
  ○注戒诸至利也。
  ○正义曰:天子可畜聚敛藏之物既不种殖,戒诸侯不可畜藏蕴积财利也。
  八蜡以记四方。四方,方有祭也。四方年不顺成,八蜡不通,以谨民财也。其方穀不熟,则不通於蜡焉,使民谨於用财。蜡有八者,先啬一也,司啬二也,农三也,邮表畷四也,猫虎五也,坊六也,水庸七也,昆虫八也。顺成之方,其蜡乃通,以移民也。移之言羡也,《诗 颂 丰年》曰:“为酒为醴,烝畀祖妣,以洽百礼。”此其羡之与?
  ○移,以豉反,注同。羡,才箭反,又辞见反。烝,之承反。畀,必利反。妣,必履反。与音馀。既蜡而收,民息已。故既蜡,君子不兴功。收,谓收敛积聚也。息民与蜡异,则黄衣黄冠而祭,为腊必矣。
  ○“既蜡而收”绝句。积聚,并如字,徐上音兹赐反,下方树反。
  [疏]“八蜡”至“兴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天子蜡祭,四方不同,丰荒有异,兼记腊祭宗庙息民之事。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八蜡以记四方”者,言蜡祭八神,因以明记四方之国,记其有丰稔、有凶荒之异也。
  ○“四方年不顺成,八蜡不通”者,谓四方之内,年穀不得和顺成熟,则当方八蜡之神,不得与诸方通祭。所以然者,以谨慎民财,欲使不熟之方,万民谨慎财物也。
  ○“顺成之方,其蜡乃通”者,因四方之内,有顺成之方,其蜡之八神,乃与诸方通祭。所以然者,以蜡祭丰饶,皆醉饱酒食,使民歆羡也。皇氏以此一节皆据诸侯之国而为蜡祭,以记其功,当国不成,则不为蜡,成则为蜡,义亦通也。
  ○注“蜡有”至“八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数八神,约上文也。王肃分猫、虎为二,无昆虫。郑数昆虫,合猫虎者,昆虫不为物害,亦是其功。猫虎俱是除田中之害,不得分为二,不言“与”,故合为一也。
  ○注“诗颂”至“百礼”。
  ○正义曰:所引《诗》者,《周颂 丰年》之篇。烝,进也。畀,与也。言丰年多黍多稻,故为酒醴,进与祖妣,谓烝尝於庙之祭也。
  ○注“息民”至“必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文虽云“黄衣黄冠而祭”,不云腊之与蜡似为一。此文云“既蜡而收,民息已”,先蜡,后息民是息民为腊,与蜡异也。前“黄衣黄冠”在蜡祭之下,故知是腊也,是以云“为腊必矣”,故《月令》腊在祈天宗之下,但不知腊与蜡祭相去几日,唯隋礼及今礼皆蜡之后日。经云“既蜡不兴功”者,谓不兴农功。若其土功,则《左氏传》云:“龙见而毕,务戒事也。”火见而致用,水昏正而栽,日至而毕土功,建亥之月起,日至而毕也。
  恒豆之菹,水草之和气也。其醢,陆产之物也。加豆,陆产也。其醢,水物也。此谓诸侯也。天子朝事之豆有昌本、麋赞、茆菹、纴赞馈食之豆有葵菹、蠃醢、豚拍、鱼醢,其馀则有杂错云也。
  ○菹,争居反。醢音海。麋音眉。赞字又作{难月},乃兮反,《字林》作腝,人兮反。茆音卯,又力首反。麏,九伦反。嬴,力戈反。拍音博。笾豆之荐,水土之品也。不敢用常亵味而贵多品,所以交於神明之义也,非食味之道也。言礼以异为敬。
  ○{藨豕},即见反,又作荐,同,或作廌,非。先王之荐,可食也,而不可耆也。卷冕、路车,可陈也,而不可好也。《武》壮,而不可乐也。宗庙之威,而不可安也。宗庙之器,可用也,而不可便其利也。所以交於神明者,不可以同於所安乐之义也。《武》,万舞也。
  ○耆,市志反。路,本亦作辂,音同。乐,皇音洛,下同,徐五孝反。便,婢面反,徐比绢反。酒醴之美,玄酒、明水之尚,贵五味之本也。黼黻、文绣之美,疏布之尚,反女功之始也。莞蕈之安,而蒲越、瑽鞂之尚,明之也。大羹不和,贵其质也。大圭不琢,美其质也。丹漆雕几之美,素车之乘,尊其朴也。贵其质而已矣。所以交於神明者,不可同於所安亵之甚也。如是而后宜。尚质贵本,其至如是,乃得交於神明之宜也。明水,司烜以阴鉴所取於月之水也。蒲越、瑽鞂,藉神席也。明之者,神明之也。琢当为“篆”,字之误也。几,谓漆饰沂鄂也。
  ○莞音官,徐音丸。簟,六点反。越音活,注同。槀,又作藁,古老反。鞂,简八反,徐古八反。和,胡卧反。琢,依注为丈转反。雕,多调反,又作彫。几,巨依反,注同。乘,时证反。朴,普角反。烜音毁。鉴,古暂反。藉,字夜反。沂,鱼斤反。鄂,五各反。鼎、俎奇而笾、豆偶,阴阳之义也。牲,阳也。庶物,阴也。
  ○奇,居宜反。黄目,郁气之上尊也。黄者,中也。目者,气之清明者也。言酌於中而清明於外也。黄目,黄彝也,周所重,於诸侯为上也。祭天,扫地而祭焉,於其质而已矣。醯醢之美,而煎盐之尚,贵天产也。割刀之用,而鸾刀之贵,贵其义也。声和而后断也。
  [疏]“恒豆”至“断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明祭祀笾豆、酒醴、莞蕈、尊彝、醯醢、鸾刀之属,明其尚质所用之宜。自“恒豆之菹”至“之道也”,遍明诸侯祭祀之礼。
  ○“恒豆之菹”者,谓朝事恒常所荐之豆,所盛之菹,是水草和羹之气,若昌本、茆菹是也。其所盛之醢,陆地所产之物也。
  ○“加豆,陆产也”者,谓祭末酳尸之后,其菹,陆地产生之物而为之,若葵菹、豚拍之属是也。
  ○“其醢,水物也”者,加豆所盛之醢,用水中之物,若蠃醢、鱼醢是也。
  ○“笾豆之荐,水土之品也”者,其笾豆所荐之物,或水或土所生品类也。前文唯云豆,此连言笾者,笾是配豆之物,所盛亦有水土所生也。而《周礼 笾人》云:“天子朝事之笾,其寔有麷蕡白黑。”则土所生也。鲍鱼则水物也。但笾之所盛,陆产甚多也。
  ○“不敢用常亵味而贵多品”者,言所荐之物,不敢用常亵美味,贵其多有品类,言物多而味不美也。
  ○“所以交於神明之义也,非食味之道也”者,解所以物多不美之意,所以交接神明之义,取恭敬质素,非如人事饮食美味之道也。
  ○注“此谓”至“云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此谓诸侯者,以其与《周礼》天子豆物不同,故知是诸侯也。按《醢人》:“加豆,谓尸食讫酳尸所加之豆。”则此“恒豆”者,谓朝事及馈食俱为恒豆也。诸侯菹悉用水物,醢悉用陆产,与天子不同,故引“天子朝事之豆”以下不同之事以明之。天子朝事之豆,有昌本、麋赞、茆菹、纴赞,与此经同。其菁菹、纴赞,其菁菹非水物,与此无异也。天子馈食之豆,有葵菹、蠃醢、豚拍、鱼醢,与诸侯加豆不同。其天子加豆,有芹菹、兔醢、深蒲、醓醢、菭菹、雁醢、笋菹、鱼醢,芹菹与深蒲及菭菹等,非陆产也,鹿与醓醢非水物也,与此经异也。又天子馈食有蜃蚔醢,蜃为水物,亦与此经不同。故郑总云“其馀则有杂错”,是天子与诸侯异也。
  ○“先王”至“义也”,此以下总明祭祀之物,不可同於寻常安乐之义。
  ○“而不可嗜”者,祭祀荐羞,质而无味,不可歆嗜。
  ○“而不可好也”者,衮冕路车,尊严不可寻常乘服以为荣好也。
  ○“《武》壮,而不可乐也”者,《武》是万舞,大武也,以示壮勇之容,不可常为娱乐。
  ○“宗庙之威,而不可安也”者,言宗庙尊严肃敬,不可寝处其中以自安也。
  ○“而不可便其利也”者,宗庙之器,供事神明之道,不可回便以为私利也。
  ○“所以交於神明”者,不可以同於所安乐之义也。是总结上文。
  ○“酒醴”至“后宜”。
  ○此明祭祀所用之物,不尚繁华,皆取尚质贵本。
  ○“玄酒、明水之尚”者,玄酒,谓水也。明水,谓取於月中水也。陈列酒尊之时,明水在五齐之上,玄酒在三酒之上,是“玄酒、明水之尚”。谓尊尚其古,故设尊在前也。
  ○“疏布之尚”者,《幂人》云:“疏布幂八尊。”《礼器》云:“牺尊疏布鼏。”是也。
  ○”蒲越瑽、鞂之尚”者,凡常而居,下莞上簟,祭天则蒲越藁鞂之上也。
  ○“明之也”者,释所以祭天用蒲越瑽鞂之意,是神明矣。此祭天不敢用亵美味,故用质也。
  ○“丹漆雕几之美,素车之乘,尊其朴也”者,雕,谓刻镂。几,谓沂鄂。言寻常车以丹漆雕饰之,以为沂鄂,而祭天以素车之乘者,尊其朴素。
  ○“贵其质而已矣”者,此一句包上酒醴以下诸事,言祭祀之时,不重华饰,唯质素而已。故用玄水、疏布、瑽鞂之属。
  ○“所以交於神明者,不可同於所安亵之甚也”者,解所以诸事贵质者,以其交接神明,不可同於寻常身所安亵之甚极也者。若其安亵之不甚者,亦得同之。
  ○“如是而后宜”者,言尚质尚俭,如是而后得交神明之义也。
  ○注“尚质”至“鄂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尚质则“大羹不和”,“大圭不琢”,“素车之乘”是也。贵本则“玄酒、明水之尚”,及“疏布之尚”是也。云“明水,司烜以阴鉴所取於月之水也”者,《周礼 秋官 司烜氏》文也。云“蒲越、瑽鞂,藉神席也”者,今礼及隋礼瑽鞂为祭天席,蒲越为配帝席,俱藉神也。云“几,谓漆饰沂鄂也”者,几与畿字相涉畿,是畿限之所,故以几为沂鄂也。
  ○注“牲,阳也。庶物,阴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宗伯》云:“以天产作阳德。”注云:“天产者动物,谓六牲之属也。动物故为阳也。”“庶物,阴也”者,庶物虽出於牲体,杂以植物相和,非复牲之全体,故为阴也。然《聘礼》“陈醢醢,醯在碑东,醢在碑西”,郑云:“醯穀,阳也。醢肉,阴也。”与此不同者,醯是穀物所为,其体清轻,故为阳也。醢是肉物所为,肉有形质,故为阴也。文各有所对,故不同也。
  ○“黄目”至“外也”。
  ○“黄目,黄彝也”,以黄金镂其外以为目,因取名也。因将贮郁鬯酒,故云郁气也。祭祀时列之,最在诸尊之上,故云上也。故郑注《司尊彝》云:“黄目,以黄金为目。”是也。
  ○“黄者,中也。目者,气之清明者也”,解用黄目之义也。黄是中方色,目是气之清明者也。
  ○“言酌於中而清明於外也”者,又解必用中及清明义也。言酒清明在尊中而可斟酌,示人君虑於祭事,必斟酌尽於中也。目在尊外而有清明,示人君行祭,必外尽清明絜净也。
  ○注“黄目”至“上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明堂位》云:“夏后氏有鸡彝,殷以以斝,周以黄目。”是周所造也。天子则黄彝之上,有鸡彝鸟彝,备前代之器,诸侯但有黄彝,故云於诸侯为上也。
  ○“祭天”至“断也”。
  ○此所论亦尚质,及贵天产及声和之义。
  ○“贵天产也”者,馀物皆人功和合为之,盐则天产自然,故云贵天产也。言“煎”者,煎此自然之盐钅柬治之也。言煎盐之尚者,皇氏云:“设之於醯醢之上,故云尚。”熊氏云:“煎盐,祭天所用,故云尚。”义俱通也。
  ○“贵其义也”者,言割刀之用必用鸾刀,贵其声和之义。
  ○“声和而后断也”者,必用鸾刀,取其鸾铃之声宫商调和,而后断割其肉也。
  冠义,始冠之,缁布之冠也。始冠三加,先加缁布冠也。
  ○冠也,古乱反,下文注“始冠”、“冠而敝之”、“而冠”、“冠于阼”、“冠而字之”、“冠礼”、“士礼冠”皆同。大古冠布,齐则缁之。其緌也,孔子曰:“吾未之闻也。”太古无饰,非时人緌也。《杂记》曰:“大白缁布之冠不緌。”大白即太古白布冠,今丧冠也。“齐则缁之”者,鬼神尚幽闇也,唐虞以上曰太古也。
  ○齐,侧皆反。緌,耳隹反。上,时掌反,后“以上”皆同。冠而敝之可也。此重古而冠之耳,二代改制,齐冠不复用也。以白布冠质,以为丧冠也。
  ○敝本亦作弊,婢世反,徐又房列反,弃也。复,扶又反。適子冠於阼,以著代也。东序少北,近主位也。
  ○適,丁历反。近,附近之近。醮於客位,加有成也。每加而有成人之道也,成人则益尊,醮於客位尊之也。
  ○醮,子妙反。三加弥尊,喻其志也。始加缁布冠,次皮弁,次爵弁,冠益尊则志益大也。冠而字之,敬其名也。重以未成人之时呼之。委貌,周道也。章甫,殷道也。毋追,夏后氏之道也。常所服以行道之冠也,或谓委貌为玄冠也。
  ○毋追,上音牟,下多雷反。周弁、殷哻、夏收,齐所服而祭也。
  ○哻,况甫反,《字林》作{曰纡},火于反。三王共皮弁、素积。所不易於先代。无大夫冠礼,而有其昏礼。古者五十而后爵,何大夫冠礼之有?言年五十乃爵为大夫也,其有昏礼,或改取也。诸侯之有冠礼,夏之末造也。言夏初以上,诸侯虽有幼而即位者,犹以士礼冠之,亦五十乃爵命也。至其衰末,未成人者,多见篡弑,乃更即位,则爵命之,以正君臣,而有诸侯之冠礼。
  ○篡,初患反。弑音试。天子之元子,士也。天下无生而贵者也。储君副主,犹云士也,明人有贤行著德,乃得贵也。
  ○行,下孟反,下“德行”同。继世以立诸侯,象贤也。贤者子孙,恒能法其先父德行。以官爵人,德之杀也,言德益厚,官益尊也。死而谥,今也。古者生无爵,死无谥。古,谓殷以前也。大夫以上乃谓之爵,死有谥也。周制,爵及命士,虽及之,犹不谥耳。今记时,死则谥之,非礼也。礼之所尊,尊其义也。言礼所以尊,尊其有义也。失其义,陈其数,祝史之事也。故其数可陈也,其义难知也。知其义而敬守之,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。言政之要尽於礼之义。
  [疏]“冠义”至“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明尊卑加冠,因明官爵及礼义之意。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冠义”者一节,总论初冠之义,以《仪礼》有《士冠礼》正篇,此说其义,故云“冠义”,如下篇有《燕义》、《昏义》,与此同。皇氏云:冠义秪明用缁布,重古之义。其说非也。
  ○“始冠,缁布之冠也”者,谓人之加冠必三加,初始所加之冠,缁布之冠也。
  ○“大古冠布,齐则缁之”者,此释有缁布冠之由。大古之时,其冠唯用白布,常所冠也。若其齐戒则染之为缁,今始冠重古,先冠之也。
  ○“其緌也,孔子曰:‘吾未之闻也。’”者,以缁布之冠,古礼不合有緌,而后世加緌,故记者云:其今世加緌,非礼。故引孔子之言,云我未之闻也,言未闻缁布冠有緌之事。
  ○“冠而敝之可也”者,言缁布之冠初加,暂用冠之,罢冠则敝弃之可也。以其古之齐冠,后世不复用也。
  ○注“始冠”至“冠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云此者,解经“始冠”之义。始冠者,谓三加之时,以缁布冠为始,故云先加缁布冠。先加,即始也。
  ○注“大古”至“古也”。正义曰:大古无饰,缁布冠无緌也。云“《杂记》曰:‘大白缁布之冠不緌’”者,孔子云:“吾未之闻。”是非駮时人加緌也。引《杂记》文者,证缁布冠无緌。而《玉藻》云“缁布冠缋緌”,则缁布冠有緌者。皇氏云:此经所论,谓大夫士,故缁布冠无緌,诸侯则位尊尽饰,故有緌也。云“大白即大古白布冠,今丧冠也”,《礼运》云后世有丝麻,虽丝麻同出,尚质,故用白布也。云“‘齐则缁之’者,鬼神尚幽闇也”者,谓祭前齐时著缁布冠,正祭则著祭服,有虞氏皇而祭是也。云“唐虞以上曰大古也”者,以下云三王共皮弁素积,三王之前云“大古”,故云“唐虞以上曰大古”,与《易》之大古别也。
  ○注“三代改制,齐冠不复用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唐虞既用之为齐冠,三代改唐虞之制,齐冠不复用之,以委貌章甫牟追,三代去缁布冠。其唐虞白布冠,三代用之为丧冠,缁布冠既弃而不用,所以《诗》“彼都人士,台笠缁撮”注云“缁撮,缁布冠”者,彼谓俭且质,故著古冠耳。
  ○注“东序”至“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士冠礼》“冠者,在主人之少北”,是近主位也。其庶子则冠於房户外南面。
  ○注“醮於”至“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客位,谓户牖之间南面,此谓適子也。若夏殷醮用酒,冠一加则一醮於客位,周则用醴,三加毕,乃一醴於客位,其庶子则皆醮於房户外。
  ○“三加弥尊,喻其志也”。
  ○言“三加”者,初加缁布冠,次加皮弁,是益尊。至三加爵弁,是弥尊。所以尊者,晓喻其冠者之志意,令其志意益大。初加缁布冠,欲其尚质重古。次加皮弁,欲其行三王之德。后加爵弁,欲其行敬事神明,是志益大也。
  ○注“始加缁布冠,次皮弁,次爵弁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皆约《士冠礼》文。按《士冠礼》三加者,谓冠时三遍加冠也,至冠日宾至,而主人设冠身之席于阼阶上,近主人之北,又设笄纚栉具于席南。冠身立于东房,宾揖冠身出就位,佐冠为冠身梳头著纚毕,宾洗手,为正髻。正髻毕,往西阶,至第一等,受取缁布冠,还至冠席前跪,为冠身著冠毕。冠身起,入东房,著玄端玄裳,士子皆随其父朝夕之服,朝用玄衣素裳,夕用上士玄裳,中士黄裳,下士杂裳,杂裳前黄后玄,若大夫以上至天子,当同上士玄裳也。毕,又揖冠身出就位,就位毕,宾又下西阶至第三等受皮弁冠,还为冠身著冠,然后又著爵弁。其仪皆如缁布冠也。
  ○注“重以”至“呼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贺氏云:重,难也。难未成人之时呼其名,故以字代之。按《冠礼》“冠身既冠见母毕,立于西阶东南面,宾东面字之曰‘伯某甫’”是也。
  ○“委貌”至“素积”。
  ○此下三代,恒所服行道之冠,然三代乃俱用缁布,而其形自殊,周为委貌之形,殷则为章甫之形,夏则为毋追之形,故云“委貌,周道也”。郑注《士冠礼》:“委,安也,言所以安正容貌。章,明也。殷质,言所以表明丈夫。毋发声,追犹推也。夏后氏质,以其形名之。
  ○“周弁、殷冔、夏收”者,郑注《冠礼记》云:弁名出於槃。槃,大也,言所以自光大。冔名出於幠。幠,覆也,言所以自覆饰也。收,言所以收敛发也。其制之异亦未闻。
  ○“三王共皮弁、素积”者,以其质素,故三王同服,无所改易也。
  ○注“常所”至“冠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行道,谓养老燕饮燕居之服,若视朝行道,则皮弁也。此云“委貌”,而《仪礼》记称“玄冠”,故云“或谓委貌为玄冠”。
  ○注“齐所服而祭也”。
  ○正义言齐及祭时所服也,若三命以下,齐祭同冠,四命以上,齐祭则异冠。“委貌”一条,论三加始加之冠。“周弁”一条,论第三所加之冠。“皮弁”一条,论第二所加之冠,在后言“皮弁”者,以其三王共同,故在后言之。
  ○“无大”至“之有”。
  ○前所明悉士礼,故无大夫冠礼也,所以然者,二十而冠,五十爵为大夫,故无大夫冠礼也。然四十强而仕,亦应无士冠礼,而云士有冠礼者,士是有识之目,故立礼悉用士为正,所以五等并依士礼冠子也。若试为大夫者,亦用士礼,故郑注《冠礼记》云:“周之初礼,年未五十而有贤才者,试以大夫之事,犹服士服,行士礼。”
  ○“而有其昏礼”者,言有大夫昏礼也。然礼三十而昏,五十乃为大夫,亦应无大夫昏礼。而云有者,是改取也。
  ○“古者五十而后爵,何大夫冠礼之有”者,记者覆解无大夫冠礼所由也。
  ○注“言夏”至“冠礼”。
  ○正义曰:诸侯虽有幼而即位者,犹以士礼冠之,知用士礼者,以《仪礼 冠礼》是士之正礼,於冠礼之末云“公侯之有冠礼,夏之末造也”者,明夏初以前,诸侯未有冠礼,与土冠同。其夏末以来,诸侯有冠礼,与士礼异,故《大戴礼》有《公冠篇》,加玄冕为四加也。皇氏云:诸侯亦三加,与《大戴礼》违,其义非也。此经直明诸侯,不云天子,又下云天子之元子犹与士同,则天子与士异也。然则天子冠礼,其来已久,但无文以言之。《玉藻》云:“玄冠朱组缨,天子之冠也。”郑注云:“始冠之冠也。”是天子别有冠礼。
  ○注“储君”至“贵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文系冠礼之下,皇氏云:天子元子,唯冠同於士,其馀则与土不同也。故《丧服》诸侯之兄弟得行大夫之礼也。
  ○“继世以立诸侯,象贤也”者。
  ○此释夏末以来,有诸侯冠礼之意也。
  ○“以官爵人,德之杀也”者,此明所以无大夫冠义也,言官爵之授,随德隆杀也。大夫以上,虽以德授爵,犹无冠礼,兼明士又德薄而无爵也。
  ○“死而”至“无谥”。
  ○此一经明士礼,此是《士冠礼记》之文也。以士为主,故此论士死而加谥,是为记之时加谥,故云今也。
  ○“古者生无爵,死无谥”者,古谓殷以前。士生时无爵,谓爵不及也。死时无谥,谓不制谥也。
  ○注“周制”至“谥耳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典命》云:“小国之君,其卿三命,其大夫再命,其士一命。”士既有命,命即爵也。故知爵及命士,犹不谥者,《檀弓》云:“士之有诔,自此始也。”既从县贲父卜国为始,明以前无诔也。无诔,则无谥也。
  ○“礼之”至“下也”。
  ○此经所论,因上论冠义,下论昏义,故记人因上起下,於中说重礼之义也。
  ○“礼之所尊,尊其义也”者,言礼之所以可尊重者,尊其有义理也。
  ○“失其义,陈其数,祝史之事也”者,若不解礼之义理,是失其义;惟知布列笾豆,是陈其数,其事轻,故云祝史之事也。
  ○“故其数可陈,其义难知也”者,谓笾豆事物之数可布陈,以其浅易故也。其礼之义理难以委知,以其深远故也。
  ○“知其义而敬守之,天子所以治天下也”者,言圣人能知其义理而恭敬守之,是天子所以治天下也。
  天地合,而后万物兴焉。目礼之义。夫昏礼,万世之始也。取於异姓,所以附远厚别也。同姓或取,多相亵也。
  ○取音娶,本又作娶。远,皇于万反。别,兵列反,下及注皆同。币必诚,辞无不腆。诚,信也。腆犹善也。
  ○腆,大典反。告之以直信。直犹正也,此二者所以教妇正直信也。信,事人也,信,妇德也。事犹立也。
  ○信事,侧吏反,又如字,注同。壹与之齐,终身不改,故夫死不嫁。齐,谓共牢而食,同尊卑也。齐或为“醮”。男子亲迎,男先於女,刚柔之义也。天先乎地,君先乎臣,其义一也。先谓倡道也。
  ○迎,鱼敬反。先,采见反,下及注同。倡,昌亮反。道音导。执挚以相见,敬章别也。言不敢相亵也。挚,所奠雁也。
  ○贽音至,本亦作“挚”。男女有别,然后父子亲。父子亲,然后义生。义生,然后礼作。礼作,然后万物安。言人伦有别,则气性醇也。无别无义,禽兽之道也。言聚麀之乱类也。
  ○麀音忧。婿亲御授绥,亲之也。亲之也者,亲之也。言已亲之,所以使之亲已。敬而亲之,先王之所以得天下也。先王,若太王、文王。出乎大门而先,男帅女,女从男,夫妇之义由此始也。先者,车居前也。
  ○出乎大门而先,如字,绝句,又悉遍反。妇人,从人者也。幼从父兄,嫁从夫,夫死从子。从,谓顺其教令。夫也者,夫也。夫也者,以知帅人者也。夫之言丈夫也,夫或为“傅”。
  ○知音智。玄冕齐戒,鬼神阴阳也。将以为社稷主,为先祖后,而可以不致敬乎?玄冕,祭服也。阴阳,谓夫妇也。共牢而食,同尊卑也。故妇人无爵,从夫之爵,坐以夫之齿。爵,谓夫命为大夫,则妻为命妇。器用陶、匏,尚礼然也。此谓大古之礼器也。三王作牢,用陶、匏。言大古无共牢之礼,三王之世作之,而用太古之器,重夫妇之始也。厥明,妇盥馈,舅姑卒食,妇馂馀,私之也。私之犹言恩也。
  ○盥音管。馈,其位反。一本无“妇盥馈”三字。馂音俊。舅姑降自西阶,妇降自阼阶,授之室也。明当为家事之主也。昏礼不用乐,幽阴之义也。乐,阳气也。幽,深也。欲使妇深思其义,不以阳散之也。昏礼不贺,人之序也。序犹代也。
  [疏]“天地”至“序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圣人重昏礼之事。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天地合,而后万物兴焉”者,言天气下降,地气上腾,天地合配,则万物生焉。若夫妇合配,则子胤生焉。此与下《昏礼》为目,故郑云:“目礼之义也。”皇氏云:“‘礼之所尊,尊其义也’以下结上爵德之事。”其义非也。
  ○“所以附远厚别也”者,取异姓者,所以依附相疏远之道厚,重分别之义,不欲相亵,故不取同姓也。
  ○“币必”至“德也”。
  ○“币必诚”者,诚谓诚信。币帛必须诚信,使可裁制,勿令虚滥。
  ○“辞无不腆”者,腆,善也。谓之传辞,无自谦退。云币不善,不诈饰也。
  ○“告之以直信”者,所以币必信,辞必直,欲告戒妇人以正直诚信也。
  ○“信,事人也”者,事,立也。言妇人立身之道,非信不立。“信,妇德也”者,言贞信是妇人之德。
  ○注“此二”至“信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二者,谓辞也、币也。辞不虚饰,是正也;币不滥恶,是信也。故《昏礼记》云:“辞无不腆,反帛必可制。”郑注云:“宾不称,币不善。”此二者正也、信也,下唯云“信,事人”、“信,妇德”,不云“正”者,正是信之小别,信则兼之。
  ○“执挚以相见,敬章别也”者,挚,雁也。章,明也。婿亲迎入门,而先奠雁,然后乃与妇相见,是先行敬,以明夫妇礼有分别,不妄交亲。
  ○“婿亲”至“之也”。
  ○按《昏礼》:“妇降自西阶,婿亲御妇车授绥。”是婿亲御授绥也。
  ○“亲之也”者,谓婿御妇车授绥,欲亲爱於妇也,故云“亲之也”。
  ○言婿所以亲其妇者,欲令妇之亲已也,故云“亲之也者,亲之也”。
  ○“玄冕”至“敬乎”,玄冕齐戒,广陈敬事也。玄冕,谓助祭服也,五冕通玄,故合为玄冕也。今用助祭之服,以亲迎也。“齐戒”者,齐戒自整敕也。
  ○“鬼神阴阳也”者,阴阳谓夫妇也。著祭服而齐戒亲迎,是敬此夫妇之道,如事鬼神,故云“鬼神阴阳也”。
  ○“将以为社稷主,为先祖后,而可以不致敬乎”者,释所为者重,故宜用敬,所以冕而亲迎也。妻为内主,故有国者,是为社稷内主也。始此嗣广后世,故云先祖后也。明如此之重,可以不致敬乎,言宜敬也。
  ○注“玄冕,祭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昏礼》士昏用上服以爵弁,爵弁是士服之上者,则天子以下皆用上服。以五冕色俱玄,故总称“玄冕”也。
  ○“器用陶匏,尚礼然也”者,谓共牢之时,俎以外,其器但用陶匏而已。此乃贵尚古之礼自然也,陶是无饰之物,匏非人功所为,皆是天质而自然也。
  ○“厥明”至“序也”。
  ○厥,其也。其明,谓共牢之明日也。舅姑卒食,谓明日妇见舅姑讫,妇乃盥馈特豚,舅姑食特豚之礼竟也。食馀曰馂。妇馂馀,谓舅姑食竟以馀食与之也。而《礼》本亦有云“厥明,妇盥馈”者也。
  ○“私之也”者,解妇馂馀义也。私犹恩也。所以食竟以馀食赐妇者,此示舅姑相恩私之义也。
  ○“舅姑降自西阶,妇降自阼阶,授之室也”者,谓適妇也。妇见馂馀之礼毕,舅姑从宾阶而下,妇从主阶而降,是示授室与妇之义也。按《昏礼》:既昏之后,夙兴,赞见妇于舅姑。席于阼,舅即席;席于房外,南面,姑即席。妇执笄枣栗,奠于舅席,又执腶脩奠于姑席。讫,赞者醴妇,席于户牖间,赞者酌醴以醴妇,荐脯醢。妇受醴毕,取脯醢,降出授人于门外。舅姑入于室,共席于奥,妇盥馈特豚,无鱼腊,无稷,卒食,一酳,席于北墉下。妇彻,设於席前,妇即席,馂姑之馀,卒食,姑酳之。此士礼也。其大夫以上,牲牢则异也。
  ○“昏礼不用乐,幽阴之义也。乐,阳气也。”昏礼所以不用乐者,幽,深也,欲使其妇深思阴静之义,以脩妇道。“乐,阳气也”者,阳是动散,若其用乐,则令妇人志意动散,故不用乐也。
  有虞氏之祭也,尚用气。血、腥、爓祭、用气也。尚,谓先荐之。爓,或为“<月>”。
  ○<月>,直辄反。
  ○殷人尚声,臭味未成,涤荡其声,乐三阕,然后出迎牲。声音之号,所以诏告於天地之间也。涤荡,犹摇动也。
  ○涤音狄,徐又同吊反。三,如字,徐息暂反。周人尚臭,灌用鬯臭,郁合鬯,臭阴达於渊泉。灌以圭璋,用玉气也。既灌,然后迎牲,致阴气也。萧合黍、稷,臭阳达於墙屋,故既奠,然后焫萧合膻、芗。灌,谓以圭瓒酌鬯始献神也,巳,乃迎牲於庭杀之,天子诸侯之礼也。奠,谓荐孰时也,《特牲馈食》所云“祝酌奠于鉶南”是也。萧,芗蒿也,染以脂,含黍、稷烧之。《诗》云:“取萧祭脂。”膻当为“馨”,声之误也。奠或为“荐”。
  ○灌用鬯臭,绝句,庾以“鬯”字绝句,郁字,又作,同。合鬯,绝句。焫萧,如悦反,下音箫。合,如字,徐音閤。膻,依注同“馨”,许经反。芗音香。瓒,在旦反。鉶音刑。蒿,呼毛反。梁,如琰反。膻当,失然反。凡祭,慎诸此。魂气归于天,形魄归于地,故祭求诸阴阳之义也。殷人先求诸阳,周人先求诸阴。此其所以先后异也。诏祝於室,坐尸於堂,谓朝事时也,朝事延尸于户西,南面,布主席东面,取牲膟膋,燎于炉炭,先肝于郁鬯而燔之,入以诏神於室,又出以堕于主人。主人亲制其肝,所谓制祭也。时尸荐以笾、豆,至荐孰,乃更延主于室之奥。尸来升席,自北方,坐于主北焉。
  ○祝,之六反,下及注并同,又之又反。膟音律。膋,力彫反。燎,力炒反,又力吊反,下文同。垆音卢。堕,许恚反,或许垂反。奥,乌报反。用牲於庭,谓杀之时。升首於室。制祭之后,升牲首於北墉下,尊首尚气也。
  ○墉音容。直祭祝于主,谓荐孰时也,如特牲少牢馈食之为也。直,正也,祭以孰为正,则血腥之属尽敬心耳。索祭祝于祊。索,求神也。庙门曰祊,谓之祊者,以於绎祭名也。不知神之所在,於彼乎?於此乎?室与堂与?
  ○室与、堂与,并音馀,下“远者与”同。本作“室与堂也”,与,则如字读。或诸远人乎?祭于祊,尚曰求诸远者与?尚,庶几也。
  ○远人,徐于万反。祊之为言倞也,倞犹索也,倞或为“谅”。
  ○倞音谅。肵之为言敬也。为尸有肵俎,此训也。
  ○肵音祈。为尸,于伪反。富也者,福也。人君嘏辞有富,此训之也。或曰“福也者,备也”。
  ○嘏,古雅反。首也者,直也。训所以升首祭也,直或为“犆”也。
  ○犆,徒得反。相,飨之也。相,谓诏侑也,诏侑尸者,欲使飨此馔也。《特牲馈食礼》曰:“主人拜妥尸,尸答拜,执奠,祝飨。”
  ○相,息亮反,注及下“之相”并注同。侑音又。妥,他果反。嘏,长也,大也。主人受祭福曰嘏,此训也。
  ○长,直良反,徐知两反。尸,陈也。尸或诂为主,此尸神象,当从主训之,言陈非也。
  ○诂音古。毛、血,告幽全之物也。幽,谓血也。告幽全之物者,贵纯之道也。纯,谓中外皆善。血祭,盛气也。祭肺、肝、心,贵气主也。气主气之所舍也,周祭肺,殷祭肝,夏祭心。祭黍稷加肺,祭齐加明水,报阴也。祭黍稷加肺,谓绥祭也。明水,司烜所取於月之水也。齐,五齐也,五齐加明水,则三酒加玄酒也。
  ○齐,才细反,注及下“涚齐”并注同。绥,许恚反。取膟膋燔燎,升首,报阳也。膟膋,肠间脂也,与萧合烧之,亦有黍稷也。明水涚齐,贵新也。涚犹清也,五齐浊,泲之使清,谓之涚齐。及取明水,皆贵新也。《周礼 <巾荒>氏》以涚水沤丝。涚齐,或为“汎齐”。
  ○说齐,姑锐反,字又作涚。泲,子礼反,下同。<巾荒>,莫刚反。沤,乌豆反。汎,本又作泛,同。凡涚,新之也。新之者,敬也。其谓之明水也,由主人之絜著此水也。著犹成也,齐主人齐絜,此水乃成,可得也。
  ○齐,侧皆反,篇末文注同。君再拜稽首,肉袒亲割,敬之至也。敬之至也,服也。拜,服也。稽首,服之甚也。肉袒,服之尽也。割解牲体。祭称“孝孙”、“孝子”,以其义称也。谓事祖祢。称“曾孙某”,谓国家也。谓诸侯事五庙也,於曾祖以上,称曾孙而已。祭祀之相,主人自致其敬,尽其嘉,而无与让也。相,谓诏侑尸也。嘉,善也。腥、肆、爓、腍祭,岂知神之所飨也?主人自尽其敬而已矣。治肉曰肆。腍,熟也。爓,或为<月>。
  ○肆,敕历反,注同。腍,而审反。<月>,直辄反。举斝、角,诏妥尸。古者尸无事则立,有事而后坐也。尸,神象也。祝,将命也。妥,安坐也。尸始入,举奠斝若奠角。将祭之,祝则诏主人拜,妥尸,使之坐。尸即至尊之坐。或时不自安,则以拜妥之也。天子奠斝,诸侯奠角,古谓夏时也。
  ○斝,古雅反。坐,才卧反。缩酌用茅,明酌也。谓泲醴齐以明酌也。《周礼》曰:“醴齐缩酌。”五齐醴尢浊,和之以明酌。泲之以茅,缩去滓也。明酌者,事酒之上也,名曰明者。事酒,今之醳酒,皆新成也,《春秋传》曰:“尔贡包茅不入,王祭不共。”泲以酌酒,酌犹斟也。酒已泲,则斟之以实尊彝。《昏礼》曰:“酌玄酒,三注于尊。”凡行酒亦为酌也。
  ○缩,所六反,注同。齐,才细反,下皆同。去,起吕反。醳音亦。共音恭。斟,章金反。彝音夷。注,之树反。醆酒涚于清,谓泲盏酒以清酒也。醆酒,盎齐。盎齐差清,和之以清酒泲之而已。泲盎齐必和以清酒者,皆久味相得。
  ○醆,侧产反。盎,乌浪反。差,初卖反,又初佳反。汁献涚于醆酒,谓泲秬鬯以醆酒也。献,读当为莎,齐语声之误也。秬鬯者,中有煮郁,和以盎齐,摩莎泲之,出其香汁,因谓之汁莎。不以三酒泲秬鬯者,秬鬯尊也。
  ○汁,之十反。献,依注为莎,素何反,下注同。犹明、清与醆酒于旧泽之酒也。犹,若也。泽,读为醳,旧醳之酒,谓昔酒也。泲醴齐以明酌,泲醆酒以清酒,泲汁献以醆酒,天子诸侯之礼也。天子诸侯礼废,时人或闻此而不审知。云若今明酌清酒与醆酒,以旧醳之酒泲之矣,就其所知以晓之也。泲清酒以旧醳之酒者,为其味厚腊毒也。
  ○泽,依注读为醳,音亦,徐诗石反。为其,于伪反。腊毒,上音昔,《隐义》云:“腊,久也,久酒有毒。”祭有祈焉,祈犹求也,谓祈福祥,求永贞也。有报焉,谓若穫禾报社。有由辟焉。由,用也。辟读为弭,谓弭灾兵,远罪疾也。
  ○辟,依注作弭,亡妣反。远,于万反。齐之玄也,以阴幽思也。故君子三日齐,必见其所祭者。齐三日者,思其居处,思其笑语,思其志意,思其所乐,则见之也。
  [疏]“有虞”至“祭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论祭祀之事。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有虞氏之祭也,尚用气”者,尚谓贵尚,其祭祀之时,先荐用气物也。
  ○“血、腥、爓祭,用气也”者,此解用气之意。血,谓祭物以血诏神於室。腥,谓朝践荐腥肉於堂。爓,谓沈肉於汤,次腥,亦荐於堂。《祭义》云“爓祭,祭腥而退”是也。今於堂以血、腥、爓三者而祭,是用气也。以其并未熟,故云“用气也”。
  ○注“尚,谓先荐之”。
  ○正义云:言先荐者,对合享馈熟为先也。此虞氏尚气,殷人尚声,周人尚臭,皆谓四时常祭也。若其大祭祫,周人仍先用乐也,故《大司乐》云:“若乐九变,则人鬼可得而礼矣。”郑云:“先奏是乐,以致其神,而后祼焉。”推此言之,虞氏大祭亦先作乐也。故郑注《大司乐》引《虞书》云:“戛击鸣球,搏拊琴瑟以咏,祖考来格,萧韶九成,凤凰来仪。”此宗庙九奏之郊。此虞氏大祭,与周同乐九奏。夏殷大祭虽无文,或当与周同。熊氏以为殷人先求诸阳,谓合乐在灌前,周人先求诸阴,谓合乐在灌后,与降神之乐别。熊氏又云:“凡大祭并有三始:祭天,以乐为致神始,以烟为歆神始,以血为陈馔始。祭地,以乐为致神始,以腥为歆神始,以血为陈馔始。祭宗庙,亦以乐为致神始,以灌为歆神始以腥为陈馔始。”义或然也。按礼:宗庙之祭先荐血,后荐腥。熊云“宗庙腥为陈馔始”,於义未安也。熊氏又云:“社稷以下之祭,皆有三始。”於义非也。
  ○“殷人”至“间也”。
  ○“殷人尚声”者,帝王革异,殷不尚气而尚声,谓先奏乐也,不言夏,或从虞也。
  ○“臭味未成,涤荡其声”者,臭味未成,谓未杀牲也。涤荡犹摇动也。殷尚声,故未杀牲而先摇动乐声以求神也。
  ○“乐三阕,然后出迎牲”者,阕,止也。奏乐三遍止,乃迎牲入杀之。
  ○“声音之号,所以诏告於天地之间也”者,解以先奏乐之义。言天地之间,虚豁亦阳也,言鬼神在天地之间。声是阳,故用乐之音声,号呼告於天地之间,庶神明闻之而来,是先求阳之义也。
  ○“周人”至“膻芗”。
  ○“周人尚臭”者,周礼变於殷,故先求阴,尚臭也。
  ○“灌用鬯臭”者,臭,谓鬯气也。未杀牲,先酌鬯酒灌地以求神,是尚臭也。
  ○“郁合鬯”者:郁,郁金草也。鬯,谓鬯酒,煮郁金草和之,其气芬芳调鬯也,又以捣郁汁和合鬯酒,使香气滋甚,故云郁合鬯也。郑注《郁人》云:“郁,郁金香草,宜以和鬯。”卢云:“言取草芬芳香者,与秬黍郁合酿之,成必为鬯也。”马氏说郁草名,如郁金香草,合为鬯也。庾氏读句,则云“臭郁合鬯”。
  ○“臭阴达於渊泉”者,用郁鬯灌地,是用臭气求阴达於渊泉也。
  ○“灌以圭璋,用玉气也”者,王肃云:以圭璋为瓒之柄也,瓒,所以<奭斗>鬯也,玉气絜润,灌用玉瓒,亦求神之宜也。玉气亦是尚臭也,周言用玉,则殷不用圭瓒。
  ○“既灌然后迎牲”者,先求神后迎牲也。
  ○“致阴气也”者,解所以先灌,是先求阴也。先致气於阴,故云“致阴气也”。萧合黍稷者,周人后求阳也,取萧草及牲脂膋合黍稷烧之也,此谓馈食时也。
  ○“臭阳达於墙屋”者,谓以萧合黍稷之臭气求阳,达於墙屋也。
  ○“故既奠,然后萧合膻、芗”者,明上萧之时节也。既奠,谓荐熟时也。堂上事尸竟,延尸户内,更从此始也。於荐熟时祝先酌酒,奠於鉶羹之南,讫,尸未入。於是又取香蒿,染以肠间脂,合黍稷烧之於宫中,此又求诸阳之义也。馨香,谓黍稷。
  ○注“天子”至“烧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此经所云天子诸侯礼也,以《仪礼 少牢》、《特牲》是大夫士之礼,无臭郁灌鬯之事故也。云“奠谓荐熟时也,《特牲馈食礼》所云‘祝酌奠于鉶南’是也”者,尸未入之前,当馈孰之始,馈孰有黍稷,此云萧合黍稷,既奠然后萧,故知当馈孰之时也。云“染以脂,合黍、稷烧之”者,此云萧合黍稷,是萧与黍稷合。《诗》云“取萧祭脂”,是萧与脂合也。故知有萧及脂黍稷合馨香也。
  ○“诏祝”至“於堂”。
  ○“诏祝於室”,谓朝事时也。诏,告也。祝,咒也。天子诸侯朝事之时,坐尸於堂户西,南面,坐主在西方,东面,尸、主之前,则荐用笾豆也。祝乃取牲膟膋,燎於炉炭,入告神於室。又出堕於主。当此时,王乃亲洗肝於郁鬯而燔之,以制於主前。今云诏祝於室,是燎於炉炭,入告於室也。
  ○“坐尸於堂”者,既灌鬯之后,尸出堂,坐户西而南面也。
  ○注“谓朝”至“北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谓朝事时”者,以下云“用牲於庭,升首於室”,此云“诏祝於室”,当杀牲之初,故知当朝事时也。云“朝事延尸于户西,南面,布主席东面,取牲膟膋,燎於炉炭,洗肝于郁鬯而燔之”者,此等并於堂上而燔燎之,故始云“入以诏神”,明以前在堂也。云“入以诏神於室,又出以堕於主前”者,堕,谓堕祭也,谓分减肝膋以祭主前也。云“主人亲制其肝,所谓制祭也”者,制,割也,谓割其肝而不相离,按《礼器》云:“君亲制祭,夫人荐盎。”此云“诏祝於室”,下云“用牲於庭”,故知制祭当此节也。云“时尸荐以笾、豆”者,即是朝事笾豆也。云“至荐熟,乃更延主于室之奥”者,约《少牢》、《特牲》馈食在奥室也。云“尸来升席,自北方,坐于主北焉”者,以在奥东面以南为尊,主尊,故在南。主既居南,故尸来升席自北方也。尸、主各席,故朝事延尸於户外,尸南面,主席于东面是也。郑之此注,虽参《礼记》及《少牢》、《特牲》而言之,亦约汉时祭宗庙之礼言也,故其事委曲也。
  ○注“制祭”至“气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在制祭后者,熊氏云:见下文升首在燔燎下,故知在制祭后也。又知在北牖下者,见下云升首以报阳,明是当户北牖,可知此升首非说有虞氏祭以首者,故《羊人》云“祭祀割羊牲,登其首”,则三牲之首皆升也。
  ○“直祭祝于主”,直,正也。祭以荐熟为正,言荐熟正祭之时,祝官以祝辞告于主,若《仪礼 少牢》“敢用柔毛刚鬛,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”是也。
  ○注“谓荐”至“心耳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荐熟时者,以上文云“诏祝於室”,次云“用牲於庭,升首於室”,下云“索祭祝于祊”,以文次之,知此当荐熟之节也。
  ○“索祭祝于祊”,索,求也,广博求神,非但在庙,又为求祭,祝官行祭在於祊也。祊,谓庙门。祭于庙门,凡祊有二种,一是正祭之时,既设祭於庙,又求神於庙门之内。《诗 楚茨》云:“祝祭于祊。”注云:“祊门内平生待宾客之处,与祭同日也。”二是明日绎祭之时,设馔於庙门外西室,亦谓之祊,即上文云“祊之于东方”,注云:“祊之礼,宜于庙门外之西室。”是也。今此索祭于祊,当是正祭日之祊矣。知者,《礼器》云:“为祊乎外,以其称外。”故注云:“祊祭,明日之绎祭。”郑又注上“祊之于东方”云:“祊之礼,宜於庙门外之西室。”此经直云“祊”,不云“外”,又注直云“庙门曰祊”,亦不云“外”,是据正祭日祊也。故下云“肵之为言敬也”,“相,飨之也”,“假,大也”,“血、毛,告幽全之物”,是皆据正祭之日,明此祊亦正祭日。
  ○注“庙门”至“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庙门曰祊”,《尔雅 释宫》文。云“谓之祊者,以於绎祭名也”者,此既正祭日於庙门内求神,应总称云庙,而谓之祊者,以祊是庙门,明日绎祭称祊,虽今日之正祭,假以明日绎祭祊名,同称之曰祊也。
  ○“不知神之所在,於彼乎?於此乎?”者,此解正祭在庙之时,或设馔在室,或设馔在堂,不知神之所在之处,为於彼室乎,为於此堂乎,故两处设馔也。
  ○“或诸”至“者与”。
  ○此解索祭为祊之时或诸远人乎者。“诸”是语辞,其神灵或远离於人不在庙乎。
  ○“祭于祊,尚曰求诸远者与?”者,尚,是庶几也。言正祭之时,祭於庙门祊者,庶几求於远处者与?言於远处求神也。
  ○“祊之”至“陈也”,此皆训祭祀所为之事。
  ○注“为尸有肵俎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:设馔之后,尸祭馔讫,祝取牢心舌,载于肵俎,设于馔北,尸每食牲体,反置于肵俎,是主人敬尸之俎也。
  ○注“人君”至“备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少牢》云:“皇尸命工祝,承致多福无疆,于女孝孙,使女受禄于天,宜稼于田,眉寿万年,勿替引之。”此是大夫嘏辞也。人君则福庆之辞更多,故《诗 楚茨》云“永锡尔极,时万时亿”,“卜尔百福,如几如式”是也。
  ○注“训所”至“犆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云“首者,直也”。直,正也。言首为一体之正。
  ○“相,飨之也”,相,谓诏侑,所以立祝诏侑尸者,欲尸歆飨此馔。
  ○注“特牲”至“祝飨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《特牲》者,证飨尸时节,延尸初入,主人拜妥尸,尸答拜讫,执此鉶南之奠,祝则设辞以飨之,欲尸飨此奠也。尸遂祭与啐之。嘏,长也,大也。
  ○尸嘏主人,欲使长久广大也。
  ○注“尸或”至“非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尸为陈,诸本尸为主。尸是神象,当从主,主是人所主事,陈是器物陈列。今训之为陈,故云非也。
  ○“毛血”至“道也”。
  ○此谓祝初荐血、毛於室时也。血,是告幽之物,毛,是告全之物。告幽者,言牲体肉里美善;告全者,牲体外色完具。所以备此告幽全之物者,贵其牲之纯善之道也,故郑云“纯,谓中外皆善”,言中善则血好,外善则毛好也。
  ○“血祭”至“主也”,此是堂上制祭后,又荐血腥时也。
  ○“祭肺、肝、心,贵气主也”,此三者并为气之宅,故祭时先用之,是贵於气之主故也。血是气之所舍,故云“盛器也”。三者非即气,故云“气之主也”。
  ○“祭黍”至“水也”。
  ○“祭黍稷加肺”者,谓尸既坐绥祭之时,祭黍稷加之以肺,言兼肺而祭,故云“加肺”也。
  ○“祭齐加明水”者,谓於正祭之时,陈列五齐之尊,上又加明水之尊,故云“祭齐加明水”也。
  ○“报阴也”者,解加肺、加明水之意。肺是五脏在内,水又属北方,皆是阴类,又亲形魄归地是阴,以阴物祭之,故云“报阴也”。
  ○“取膟膋燔燎,升首”者,此谓朝践时,祝取膟膋燎于炉炭,入以告神於室,出以绥於主前,又升首於室,至荐孰之时,祝更取膟膋及萧,以黍稷合烧之,是臭阳达於墙屋也。
  ○“报阳也”者,言膟膋黍稷,并是阳气之物,首又是牲体,亦是阳,亲之魂气在天为阳。今以阳物祭之,故云报阳也。
  ○“明水涚齐,贵新也”者,明水,谓以阴鉴取月中之水也。涚,犹清也。谓泲五齐使清,故云涚齐。所以设明水及涚齐者,贵其新洁之义也。
  ○“凡涚,新之也”者,释涚齐之意。言所以涚此齐者,以敬於鬼神,故新洁之也。
  ○“其谓之明水也,由主人之洁,著此水也”者,此释明水之意,所以谓之清明之水者。著,成也。由主人清洁成就,此水乃成,可得而用也。
  ○注“祭黍”至“酒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祭黍稷加肺,谓绥祭”者,按《特牲礼》云:“祝命绥祭尸,左执觯,右取菹,扌耎于醢,祭于豆间,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,尸祭之。”是尸绥祭之时,有黍稷肺也。《少牢》亦然。皇氏以为尸绥祭之时无黍稷,至主人绥祭之时,乃有黍稷,解此祭为主人绥祭也,违背《仪礼》正文,其义非也。云“五齐加明水,则三酒加玄酒也”者,崔氏云:五齐尊上,加明水之尊,五齐重,明水亦重,故加明水,三酒轻,玄酒亦轻,故云“三酒加玄酒也”。此云“玄酒”对“明水”,直谓水也。若总而言之,明水亦名玄酒,故《礼运》云:“玄酒在室。”及《司烜》注云:“明水以为玄酒。”是也。此经“祭齐加明水”之文,谓总据祭时而用五齐,非谓绥祭之时也。故郑云“祭黍稷加肺,谓绥祭”,不云祭齐也。按《仪礼》绥祭之后,亦祭酒,必知此祭齐非绥祭者,以郑云“三酒加玄酒”,三酒本非绥祭之用故也。
  ○注“与萧”至“稷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凡祭血腥之时,已有膟膋燔燎,故前文“诏祝於室”郑注云“取牲膟膋,燎于炉炭,洗肝于郁鬯而燔之”,是也。至荐熟之时,又取膟膋而燔之,故上经云“萧合黍、稷”,“故既奠,然后炳萧合馨香”,故郑此注云“与萧合烧之”,谓馈熟时也。云“亦有黍稷也”者,非但有萧与膟膋,兼有黍稷,故云“亦”也。
  ○“敬之”至“尽也”。
  ○“敬之”至“也,服也”者,言君所以再拜稽首肉袒者,是恭敬之至极。恭敬之至极,乃是服顺於亲也。此总结上“再拜稽首,肉袒”之文,下又各释“拜稽首,肉袒”之事。
  ○“拜,服也”者,释再拜之文,拜者,是服顺於亲也。
  ○“稽首,服之甚也”者,释稽首之文。拜既是服,而稽首头至於地,是服之甚极也。
  ○“肉袒,服之尽也”者,释肉袒之文。言心虽内服,外貌不尽,今肉袒去饰,是服之竭尽也。
  ○“祭称”至“家也”,熊氏云:“祭称孝孙,对祖为言,称孝子,对祢为言。”
  ○“以其义称也”者,义,宜也。事祖祢宜行孝道,是以义而称孝也。
  ○“称‘曾孙某’,谓国家也”者,国谓诸侯,家谓卿大夫、既有国家之尊,不但祭祖祢而已,更祭曾祖以上,但自曾祖以上,唯称曾孙而已。言己是曾重之孙。
  ○注“谓诸”至“而已”。
  ○正义曰:熊氏云:经既称国家,则兼诸侯及大夫。今注直云“诸侯”者,注文略也。大夫三庙,亦事曾祖而得称曾孙也,其诸侯大夫事祖祢之时,亦称孝子、孝孙。事曾祖以上,虽是内事,则同於外称,故下《曲礼》云“诸侯内事曰孝子某侯某,外事曰曾孙某侯某”是也。此记不云某侯者,略也。上士二庙,祖祢各一庙,中下士一庙,祖祢共庙。前经注云“谓祖祢”,据上士也。
  ○“祭祀”至“让也”。
  ○解为相之法也。相,谓诏侑也。嘉,善也。庾氏云:“宾主之礼,相告以揖让之仪。祭祀之礼,则是主人自致其敬,尽其善,故诏侑尸者,不告尸以让,是其无所与让也。”
  ○“腥肆”至“已矣”。
  ○“腥、肆、爓、腍祭”者:肆,剔也;腍,熟也。言祭或进腥体,或荐解剔,或进汤沈,或荐煮熟,故云“腥、肆、爓、腍祭”也。
  ○“岂知神之所飨也,主人自尽其敬而已矣”者,四种之荐,岂知神適所飨邪?正是主人自尽敬心而求索之心不一耳。
  ○“举斝”至“命也”。
  ○斝、角,爵名也。天子曰斝,诸侯曰角。若依此,则馈食荐熟之时,尸未入,祝先奠爵于馔南,尸入,即席而举之,如《特牲礼》“阴厌后,尸入举奠焉也”,但云“举斝、角”,恐非周礼耳。崔云是周也。
  ○“诏妥尸”者,诏,告也;妥,安也。尸始即席举奠斝、角之时,既始即席,至尊之坐,未敢自安,而祝当告主人拜尸,使尸安坐也。
  ○“古者尸无事则立,有事而后坐也”者,古,夏时也。夏立尸,唯有饮食之事时乃坐,若无事则倚立也,由世质故耳。
  ○“尸,神象也”者,尸是神象,故无事则立,有事而后坐也。
  ○“祝,将命也”者,祝以传达主人及神之辞令也。
  ○“缩酌”至“酒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,记人总释《周礼 司尊彝》泲二齐及郁鬯之事。
  ○“缩酌用茅,明酌也”者,缩,泲也;酌是斟酌。谓醴齐既浊,泲而后可斟酌,故云“缩酌”也。“用茅”者,谓泲醴齐之时而用茅也。“明酌也”者,谓事酒之上,酒色清明,谓之明酌。言欲泲醴齐时,先用明酌和此醴齐,然后用茅泲之,不云泛齐者,与醴齐同。
  ○注“谓泲”至“酌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谓泲醴齐以明酌”者,言泲醴齐之时,以明酌和之,引《周礼》“醴齐缩酌”者,证此经缩酌是醴齐也。云“五齐醴尤浊”者,以醴比盎齐、醍齐、沈齐,以次渐清,故云“尢浊”,其实泛齐亦浊也。云“明酌者,事酒之上也”者,《周礼》三酒,“一曰事酒,二曰昔酒,三曰清酒”。三酒之中,事酒尤浊,三齐之内,醴齐尢浊。醆酒清於,醴齐清酒又清於事酒,故知以事酒泲醴齐也。明,谓清明,故知是事酒之上清明者也。云“事酒,今之醳酒,皆新成也”者,言古之事酒,正是汉之醳酒,事酒与醳酒,皆是新作而成,故郑注《周礼》云:“事酒,酌有事者之酒。”谓为事而新作者。醳是和醳酝酿之名,即今卒造之酒也。引《春秋传》者,僖四年《左传》文,证此用茅是缩酒也。云“酒已泲,则斟之以实尊彝”者,以别器泲之,泲讫,取之以实尊彝也。言彝者,通郁鬯而言也,引《昏礼》曰“酌玄酒三注于尊者”,证实尊称酌之意。云“凡行酒亦为酌也”者,言非但实尊为酌,凡以爵行酒,亦为酌,故《仪礼 乡饮酒》燕礼,实爵与人,皆称为酌也。
  ○“醆酒涚于清”,醆酒,盎齐也。涚,泲也。谓泲之以清酒,盎齐差清,先和以清酒而后泲之。泲,谓泲漉也。以其差清不用茅,其醍齐沈齐,泲之与醆酒同。郑注《司尊彝》云:“泛从醴,缇沈从盎。”此记不言五齐,独举醴、盎二齐者,以《司尊彝》涚时祭二齐三酒与郁,故此言记者释之。天子时祭,所用尢多,故特言之。
  ○注“醆酒”至“相得”。正义曰:“醆酒,盎齐”者,《周礼》云:“盎齐涚酌。”此云“醆酒涚于清”,涚又是同。又《周礼》醴齐之后有“盎齐”,《礼运》醴后有“醆”,故知醆谓盎齐也。云“皆久味相得”者,盎齐既清,作之必久,清酒又冬酿接夏而成,故云“皆久味相得”也。
  ○“汁献涚于醆酒”,献,谓摩莎。涚,谓泲也。秬鬯之中,既有煮郁,又和以盎齐,摩莎泲之出其香汁,是汁莎泲之以醆酒也。
  ○注“不以”至“尊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既以事酒泲醴齐、清酒泲盎齐,则泲秬鬯应亦用三酒。今泲秬鬯乃用盎齐,故曰“不以三酒泲秬鬯者,秬鬯尊”,以其尊,故用五齐泲之;五齐卑,故用三酒泲之,事相宜也。
  ○“犹明、清与醆酒于旧醳之酒也”,犹,若也。明,谓明酌。清,谓清酒。醆酒,谓盎齐。作记之时,呼明酌及清酒与醆酒等,皆泲於旧醳之酒。谓以旧醳昔酒,和此明酌清酒等三者而泲之。作记之时,其道如此。古礼废亡,恐人不知泲醴齐以明酌、泲醆酒以清酒、泲汁莎以醆酒之意,故记者云:泲此醴齐之等,犹若今时明清醆酒泲於旧泽之酒也者。就其今日所知以晓古者难知之事。
  ○注“天子”至“毒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天子诸侯礼废”者,谓祭礼废则今日见存。此经所云泲酒,皆天子诸侯之事,以其礼废,其事难知,故举今事以譬晓之。云“泲清酒以旧醳之酒者,为其味厚腊毒也”者,旧醳之酒,谓昔酒,作虽久成,比清酒为薄,故用薄酒。泲此清酒,为其清酒是冬酿夏成,其味厚,久腊毒害,故以薄酒泲之,故《国语》云:“高位实疾颠,厚味实腊毒。”郑之此注,解记时清酒泲於旧醳之酒。
  ○“祭有”至“辟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有祈”者,谓求福祥也。“有报焉”者,谓获福而报之,有由辟焉者。由,用也。辟,弭也。谓用此祭之,以弭止灾兵罪戾之事。
  ○注“辟读”至“疾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祭既有祈有报,除祈福之外,唯有攘除凶恶,故解为“弭灾兵,远罪疾”,取《周礼 小祝》之文也。
  ○“齐之”至“祭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解齐服所以用玄冠之衣义也。玄,阴色,鬼神幽阴,故齐者玄服以表心思幽阴之理,故云“阴幽思也”。
  ○“故君子三日齐,必见其所祭者”:解思阴义也。三日,谓致齐时也。所祭者谓亲也,为亲而祭,故云“所祭者”也。鬼神居阴,故三日齐,思其亲之居处笑语,故祭时如见其所祭之亲也。


 
卷二十七 内则第十二

 卷二十七 内则第十二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以其记男女居室事父母舅姑之法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按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内则》者,以其记男女居室事父母舅姑之法,此於《别录》属《子法》。以闺门之内,轨仪可则,故曰《内则》。
  后王命冢宰,降德于众兆民。后,君也。德,犹教也。万亿曰兆,天子曰兆民,诸侯曰万民。《周礼》:冢宰掌饮食,司徒掌十二教。今一云“冢宰”,记者据诸侯也。诸侯并六卿为三,或兼职焉。
  ○后王,郑云:“后,君也,谓诸侯也。王,天子也。”卢云:“后,王后也。王,天子也。”孙炎、王肃云:“后王,君王也。”并,必政反。兼,如字,一音古念反。
  [疏]“后王”至“兆民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子事父母,由此后王之教使之然,故先云施教之法。
  ○“后王”者,后,君也。君谓诸侯,王谓诸侯,王谓天子,不先云“王”者,辟天子妃后之嫌,故言“后王”也。
  ○“命冢宰”者,若天子,则天官为冢宰,若诸侯,则司徒为冢宰。今记者据诸侯为文,命此司徒之冢宰。
  ○“降德于众兆民”者,降,下也;德,教也。诸侯命冢宰降下教令於群众兆民也。既据诸侯,当云万民。而云“兆民”者,此经虽以诸侯为主,杂以天子言之,故又称“王”,又称“兆民”也。
  ○注“后君”至“职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后,君也”,《释诂》文。云“万亿曰兆”者,依如算法,亿之数有大小二法,其小数以十为等,十万为亿,十亿为兆也。其大数以万为等,万至万,是万万为亿,又从亿而数至万亿曰兆,亿亿曰秭,故《诗 颂》毛传云:“数万至万曰亿,数亿至亿曰秭。”兆在亿秭之间,是大数之法。郑以此据天子天下之民,故以大数言之。《诗 魏风》刺在位贪残,魏国褊小,不应过多,故以小数言之,故云“十万曰亿”。云“天子曰兆民,诸侯曰万民”者,闵元年《左传》文。《周礼》是天子之法,每云万民者,据畿内言之,或可通称也。郑引此者,明天子、诸侯之异。经云“兆民”,互明天子也。云“《周礼》:冢宰掌饮食,司徒掌十二教”者,欲明饮食、教令,所掌各有别官,不得独云冢宰。云“今一云‘冢宰’,记者据诸侯也”者,今此《内则》之篇,既有饮食,又有教令,则经文当云命冢宰、司徒,两官备言之。今唯一云“冢宰”,不兼言“司徒”者,是司徒兼冢宰之事,故云记者据诸侯而言之。云“诸侯并六卿为三,或兼职焉”者,此明司徒兼冢宰之事,意疑而不定,故称或焉。卢氏云:后谓天子之妃者不定。后妃唯主内事,不得降德于众兆民。孙炎、王肃皆云:后王,君王,谓天子也。此经论教训法则是司徒所掌,不可独据冢宰。卢与孙、王之说,其义皆非,故郑以为据诸侯言也,但杂陈王事耳。
  子事父母,鸡初鸣,咸盥、漱,栉、縰、笄、总,拂髦、冠、緌、缨、端、韡、绅,搢笏。咸,皆也。縰,韬发者也。总,束发也,垂后为饰。拂髦,振去尘著之;髦用发为之,象幼时鬌,其制未闻也。緌,缨之饰也。端,玄端,士服也;庶人深衣。绅,大带,所以自绅约也。搢犹扱也,扱笏於绅。笏,所以记事也。
  ○盥音管,洗手。漱,所救反,徐素遘反,漱,漱口也,下同。栉,侧乙反,梳也。縰,所买反,徐所绮反,黑缯韬发。笄,古兮反。总,子孔反。髦音毛。緌,耳佳反。韡音必。绅音申。搢,徐音箭,又如字,音晋,插也。笏音忽。韬,吐刀反。去,起吕反。著,丁略反,下文及注同。鬌,多果反。扱,本又作“捷”,又作“插”,初洽反,徐采协反。左右佩用,自佩也。必佩者,备尊者使令也。
  ○令,力呈反。左佩纷帨、刀、砺、小觿、金燧,纷帨,拭物之佩巾也,今齐人有言纷者。刀、砺,小刀及砺砻也。小觿,解小结也,觿貌如锥,以象骨为之。金燧,可取火於日。
  ○纷,芳云反,或作“帉”,同。帨,始锐反,佩巾也。觿,许规反,本或作“鑴”,音同,解结锥。燧音遂,火镜。拭音拭。砻,力工反。右佩、玦、捍、管、遰、大觿、木燧。捍,谓拾也,言可以捍弦也。管,笔彄也。遰,刀鞞也。木燧,钻火也。
  ○捍,户旦反,谓射捍。遰,时世反,徐作“滞”。彄,苦侯反。鞞,必顶反。钻,子官反。偪,偪,行縢。
  ○逼本又作“幅”,彼力反。縢,徒登反。屦、著綦。綦,屦系也。
  ○屦,九具反。綦,其记反,注及下同。
  [疏]“子事”至“著綦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,至“不敢私祭”以上,总论在内法则。子事父母,妇事舅姑,男女出入之礼,长幼相事之法,其文既多,各随事节而解之。自“子”至“著綦”以上,还论子事父母之法也。此子谓男子,知者,以经云“端、韡、绅、搢笏”故也。“咸盥、漱”者,盥谓洗手,漱谓漱口。此据年稍长者,若其孺子,则晏起,而不能鸡初鸣也。“笄”者,著縰既毕,以笄插之。熊氏云:“此笄谓安髻之笄,以縰韬发作髻,既讫,横施此笄於髻中以固髻也。”故《士丧礼》云:“笄用桑,长四寸,纟中。”是也。纟中谓杀其中使细,非固冠之笄,故文在冠上,且玄冠有缨,约《士冠礼》“有缨者无笄”。《问丧》云:“亲始死鸡斯之时,去玄冠而有笄縰。”是知笄縰不得为冠。“总”者,裂练缯为之,束发之本,垂馀於髻后,故以为饰也。此经所陈,皆依事先后。栉讫加縰,縰讫加笄,笄讫加总,然后加髦,著冠,冠毕,然后服玄端著韡,又加大带也。
  ○“左佩纷帨、刀砺、小觿、金燧”者,皇氏云:“左旁用力不便,故佩小物。”
  ○“右佩玦、捍、管、遰、大觿、木燧”者,皇氏云:“以右厢用力为便,故佩大物。”
  ○注“縰韬”至“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縰,韬发者也。《士冠礼》云:“缁纚长六尺。”郑云:“纚一幅长六尺,足以韬发而结之矣。”卢云:“所以裹髻承冠,以全幅叠而用之。”未知孰是,卢说为优。云“緌,缨之饰也”者,结缨颔下以固冠,结之馀者,散而下垂,谓之緌。云“端,玄端,士服也”者,《特牲礼》:“士祭服玄端。”故云“士服也”。云“庶人深衣”者,以深衣是服之最下者,庶人是人之贱者,故知服深衣也。云“绅,大带”者,其制备於《玉藻》。云“笏,所以记事也”者,《玉藻》文,其制亦备於《玉藻》。
  ○注“纷帨”至“於日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恐人不识佩巾,当郑之时,齐人呼佩巾为纷,故郑指而言之。云“今齐人有言纷者”是也。云“刀、砺,小刀及砺砻也”者,郑恐刀、砺是一物,故明之云“小刀及砺砻也”。知小刀者,与小觿连文,故知也。
  ○注“捍谓”至“火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拾,敛也。故《乡射》、《大射》将射谓之“遂”,射罢谓之“拾”。拾是收敛之意也。云“遰,刀鞞也”者,此刀大於左厢刀也。云“木燧,钻火也”者,皇氏云:晴则以金燧取火於日,阴则以木燧钻火也。
  ○注“綦,屦系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皇氏云:屦头施系以为行戒。未知然否。或可著屦之时,屦上自有系,以结於足也。故郑注《士冠礼》“黑屦青絇”云“絇之言拘也”,以为行戒。
  妇事舅姑,如事父母,鸡初鸣,咸盥、漱,栉、縰、笄、总,衣绅。笄,今簪也。衣绅,衣而著绅。
  ○如父母,一本作“如事父母”。衣绅,如字,又於既反,注同。簪,徐侧林反,又作南反。左佩纷帨、刀砺、小觿、金燧,右佩箴、管、线、纊、施縏袠,大觿、木燧,縏,小囊也。縏袠言“施”,明为箴、管、线、纊有之。
  ○箴,之林反。线,本又作线,息贱反。纊音旷。縏,字又作槃,同步干反。袠,陈乙反,又作帙。囊,奴郎反,又作橐,徐音讬。明,为,于伪反。衿缨、綦屦。衿犹结也。妇人有缨,示系属也。
  ○衿婴,本又作紟,其鸩反,注同;婴又作缨。
  [疏]“妇事”至“綦屦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女事父母,妇事舅姑所服之衣,所佩之物,皆异於男子之事。各依文解之。
  ○注“笄今”至“著绅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:“笄,今簪也”者,谓妇人之笄异於上男子笄縰,故於此始云“笄,今之簪也。则与《士冠礼》男子爵弁笄、皮弁笄同。故郑注《冠礼》亦云“笄,今之簪也”。则丧服女子吉笄尺二寸也。云“衣绅,衣而著绅”者,郑恐经云“衣绅”,谓衣著此绅,故云“衣而著绅”,谓加玄端绡衣而后著绅带,此异於男子,故不有冠緌端韡绅搢笏之属。
  ○注“縏小”至“有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熊氏云:“袠,刺也。以针刺袠而为縏囊,故云縏袠也。馀物皆不言施,独於箴、管、线、纊之下而言施縏袠,明为四物而施矣。
  ○注“衿犹”至“属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郑注《昏礼》云“妇人十五许嫁,笄而礼之”,因著缨,明有系,盖以五采为之,其制未闻。郑注《昏礼》既云“笄而著缨”,则未笄无缨也。下“男女未冠笄”,亦云“衿缨”者,彼未冠笄之缨用之以佩容臭,故下注云“容臭香物,以缨佩之”,故童子男女皆有之,与此妇人既笄之缨别也。
  以適父母舅姑之所。適,之。及所,下气怡声,问衣燠寒,疾痛苛痒,而敬抑搔之。怡,说也。苛,疥也。抑,按。搔,摩也。
  ○燠,本又作奥,同於六反,暖也。苛音何。养,本又作痒,以想反。搔,素刀反。说音悦。疥音界。《说文》云:“瘙,痒也。”出入则或先或后,而敬扶持之。先后之,随时便也。
  ○便,婢面反。进盥,少者奉槃,长者奉水,请沃盥,盥卒,授巾。槃,承盥水者。巾以帨手。
  ○少,诗召反,后皆同。奉,芳勇反,本或作捧,下同。长,丁丈反,后皆同。帨,始锐反,拭手也,本又作捝,同。问所欲而敬进之,柔色以温之。温,藉也。承尊者必和颜色。
  ○温,本又作蕰,又作愠,同於运反,注同。藉,字夜反。饘、酏、酒、醴、芼、羹、菽、麦、蕡、稻、黍、粱、秫唯所欲。酏,粥也。芼,菜也。蕡,熬枲实。
  ○饘,之然反,厚粥也。酏,羊皮反,薄粥也。芼,毛报反。蕡,字又作<麻贲>,扶云反,徐扶畏反,大麻子,注同。梁音良。秫音述。粥,之六反,又羊六反。熬,五羔反。枲,思里反。枣、栗、饴、蜜以甘之,堇、荁、枌、榆、免、薧、滫、瀡以滑之,脂、膏以膏之。谓用调和饮食也。荁,堇类也。冬用堇,夏用荁。榆白曰枌。免,新生者。薧,乾也。秦人溲曰滫,齐人滑曰瀡也。
  ○饴,羊之反,餳也。堇音谨,菜也。荁音丸,似堇而叶大也。枌,扶云反。免音问,注同。薧,字又作稾,苦老反。滫,思酒反,溲也。瀡音髓,滑也。滑,胡八反,又于八反,诸卷皆同。膏之,古报反。调,如字,又徒吊反。和如字,又胡卧反。夏用,户嫁反。溲,所九反。父母、舅姑必尝之而后退。敬也。
  [疏]“以適”至“后退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子事父母,妇事舅姑,至其处所奉扶沃盥之仪,奉进酒醴膳羞之事。各依文解之。
  ○注“苛,疥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苛,疥”者,以其“苛”与“痒”共文,故知“苛,疥也”。
  ○注“温,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藉者,所以承藉於物,言子事父母,当和柔颜色,承藉父母,若藻藉承玉然。
  ○注“酏粥”至“枲实”。
  ○正义曰:酏既为粥,粥是薄者,则饘为厚者,故《左传》云:“饘於是。”注云:“饘,鬻也。”《尔雅 释言》云:“糊,饘也。”郭景纯谓糜也。“芼,菜”者,按《公食大夫礼》三牲皆有芼者,“牛藿、羊苦、豕薇”也。是芼乃为菜也。用菜杂肉为羹。云“蕡,熬枲实”者,《释草》云:“<麻贲>,枲实也。”此中菽豆以下,供尊者所食,悉皆须孰,或煮或熬,故云“熬,枲实”也。
  ○“枣栗”至“膏之”,以“甘之”者,谓以此枣栗饴蜜以和甘饮食。
  ○“以滑之”者,谓用堇用荁,及枌、榆,及新生乾薧相和,滫瀡之,令柔滑之。
  ○“脂、膏以膏之”者,凝者为脂,释者为膏,以膏沃之,使之香美。此等总谓调和饮食也。
  ○注“冬用”至“瀡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士虞礼记》“夏用葵,冬用荁”,郑玄云:“荁,堇类也,乾则滑,夏秋用生葵,冬春用乾荁。”与此不同者,此经“堇”“荁”相对,故“冬用堇,夏用荁”。《士虞礼》“葵”与“荁”相对,故“夏用葵,冬用荁也。所对不同,故注有异。云“榆白曰枌”者,《释木》云:“榆白,枌。”孙炎云:“榆白者名枌。”郭景纯曰:“枌,榆,先生叶,却著荚皮,色白。”云“免,新生者。薧,乾也”者。按《庖人》云:“共鲜、薧之物。”鲜、薧相对,此经以“免”对“薧”,薧既是乾,故知免为新生。凡免、薧於《周礼》后因为言,熊氏、皇氏皆失云“文承堇、荁、枌、榆之下,据堇、荁等为免、薧”。义或为然。
  男女未冠笄者,鸡初鸣,咸盥、漱、栉、縰、拂髦;总角、衿缨,皆佩容臭,总角,收发结之。容臭,香物也,以缨佩之,为迫尊者,给小使也。
  ○冠,古乱反。为迫,于伪反。昧爽而朝,后成人也。
  ○朝,直遥反,下“而朝”同。后,如字,徐胡豆反,下同。问:“何食饮矣?”若已食则退,若未食,则佐长者视具。具,馔也。
  [疏]“男女”至“视具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未冠笄者事亲之礼。
  ○注“容臭”至“使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臭谓芬芳,臭物谓之容者,庾氏云:“以臭物可以脩饰形容,故谓之容臭。以缨佩之者,谓缨上有香物也。”
  凡内外,鸡初鸣,咸盥、漱、衣服,敛枕簟,洒扫室堂及庭,布席,各从其事。敛枕簟者,不使人见已亵者。簟,席之亲身也。
  ○衣,如字,又於既反。簟,徒玷反。洒,本又作酒。所买反,又所卖反。埽,素报反。
  ○孺子蚤寝晏起,唯所欲,食无时。又后未成人者,孺子,小子也。
  ○孺,如树反。蚤音早。
  [疏]“凡内”至“无时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总论子妇之外卑贱之人,爰及仆隶之等,故云“敛枕簟,洒扫室堂及庭,布席”之属。
  由命士以上,父子皆异宫,昧爽而朝,慈以旨甘。日出而退,各从其事。日入而夕,慈以旨甘。异宫,至敬也。慈,爱敬进之。日出乃从事,食禄不免农也。
  ○士以上,“以”或作“已”;上,时掌反,后放此。
  [疏]“由命”至“旨甘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命士以上事亲,异於命士以下之礼。
  父母舅姑将坐,奉席请何乡;将衽,长者奉席请何趾,少者执床与坐。将衽,谓更卧处。
  ○奉,芳勇反,下同。乡,许亮反。衽,而鸩反,又而甚反,卧席也。止,本又作趾,足也。处,昌虑反。御者举几,敛席与簟,县衾,箧枕,敛簟而襡之。须卧乃敷之也。襡,韬也。
  ○县音玄。箧,口协反。襡音独。
  [疏]“父母”至“襡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父母舅姑将坐将卧奉席之礼。及未卧之前,且敛枕簟衾箧举藏,须卧乃铺。
  ○“御者举几”者,谓早旦亲起之后,侍御之人则奉举其几,以进尊者,使冯之。
  ○“敛席与簟”者,敛此所卧在下大席,与上衤亲身之簟,又县其所卧之衾,以箧贮所卧之枕也。
  ○“敛簟而襡之”者,簟既衤亲身,恐其秽污,故敛此细簟以襡韬之,言簟则韬藏,席则否。
  父母舅姑之衣、衾、簟、席、枕、几不传;杖、屦祇敬之,勿敢近;传,移也。
  ○传,丈专反,注同。近,附近之近。敦、牟、卮、匜,非馂莫敢用。馂乃用之。牟读曰鍪也。卮、匜,酒浆器。敦、牟,黍稷器也。
  ○敦音对,又丁雷反。牟,木侯反,齐人呼土釜为牟。卮音支。匜,羊支反。一音以氏反,杜预注《左传》云:“沃,盥器也。”馂音俊。鍪,字又作蝥,木侯反。与恒食饮,非馂莫之敢饮食。馂乃食之。恒,常也,旦夕之常食。
  [疏]“父母”至“饮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父母舅姑所服用之物,子妇不得辄用,所恒饮食之馔,不得辄食。
  ○“衣、衾、簟、席、枕、几不传”者,侍御之人,停贮常处,子妇不得辄更传移,令乡他处。
  ○“杖、屦祇敬之,勿敢近者,杖、屦是尊者服御之重,弥须恭敬,故云“祇敬之”,勿敢逼近也。
  ○“与恒食饮,非馂莫之敢饮食”者,与,及也。接上“敦牟”之文,非但不敢用,及父母恒食饮食,非因馂时,莫敢饮食。
  ○注“牟读”至“浆器”。
  ○正义曰:敦则周礼有玉敦,今之柸盂也。《隐义》曰:“鍪,土釜也。”今以木为器,象土釜之形。卮,酒器也。匜,盛酒浆之器,故《春秋》僖二十三年《左传》云“怀嬴奉匜沃盥”,是也。
  父母在,朝夕恒食,子妇佐馂,妇皆与夫馂也。既食恒馂。每食馂而尽之,末有原也。父没母存,冢子御食,群子妇佐馂如初。御,侍也。谓长子侍母食也。侍食者不馂,其妇犹皆馂也。旨甘柔滑,孺子馂。
  [疏]“父母”至“子馂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父母之食,子妇馂馀之礼也。
  ○“子妇佐馂”者,谓长子及长子之妇佐馂者,食必须尽,以父母食不能尽,故子妇佐助馂食之使尽,勿使有馀,恐再进,故注云:“末有原也。”末,无也。原,再也。无使有馀而再设也。
  ○“群子妇佐馂如初”者,冢子既侍母而食,群子妇谓冢子之弟妇及众弟妇,而佐馂如初者,如上“父母在”、“子妇佐馂”之礼,故云“如初”也。
  ○注“侍食”至“馂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云“冢子御食”,则云“群子妇佐馂”,不云冢子,故知侍食者不馂,冢子无父,故得侍母而食。冢妇既不侍食,故云“犹皆馂也”。
  在父母舅姑之所,有命之,应“唯”,敬对,进退、周旋慎齐。齐,庄也。
  ○唯,于癸反,徐伊水反。齐,侧皆反。升降、出入、揖游不敢哕、噫、嚏、咳、欠、伸、跛、倚、睇视,不敢唾、洟。睇,倾视也。《易》曰:“明夷睇于左股。”
  ○哕,於月反。噫,於畏反。嚏音帝。咳,苦爱反。欠,丘剑反。伸音申。跛,彼义反。倚,於义反,又其寄反。睇,大计反。视如字,徐市志反。唾,吐卧反。涕,本又作洟,同吐细反。寒不敢袭,痒不敢搔。袭谓重衣。
  ○重,直龙反。不有敬事,不敢袒裼。父党无容。
  ○袒音但。裼,思历反。不涉不撅。撅,揭衣也。
  ○撅,居卫反。揭,起例反,又起列反,一音起言反。亵衣衾不见里。为其可秽。
  ○见,贤遍反,下同。为,于伪反。秽,纡废反,又乌会反。父母唾、洟不见;辄刷去之。
  ○刷,色劣反。去,丘吕反。冠带垢,和灰请漱;衣裳垢,和灰请澣;手曰漱。足曰澣。和,渍也。
  ○垢,古口反。漱,素侯反,后皆同。澣,本又作浣,户管反。渍,似赐反。衣裳绽裂,纫箴请补缀。绽犹解也。
  ○绽,字或作礻定,直苋反,徐治见反。裂,本又作列。纫箴,女陈反,徐而陈反;下之林反。缀,丁劣反,又丁卫反。解,胡卖反,又隹买反。五日则燂汤请浴,三日具沐。其间面垢,燂潘请靧;足垢,燂汤请洗。潘,米澜也。
  ○燂,详廉反,温也。潘,芳烦反,淅米汁。靧音悔,洗面。澜,力旦反。少事长,贱事贵,共帅时。共犹皆也。帅,循也。时,是也。礼皆如此也。
  [疏]“在父”至“帅时”。正义曰:此一节论事父母舅姑,在尊者之所,畏敬之法,并论漱澣沐浴,并明少事长贱事贵,如事父母舅姑。
  ○注“睇倾”至“左股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明夷睇于左股”者,是《明夷》六二爻辞,彼注云:“旁视为睇,六二辰在酉,酉是西方。”又下体离,离为目,九三体在震,震东方,九三又在辰,辰得巽气为股。此谓六二有明德,欲承九三,故云“睇于左股”。引之者,证睇为旁视也。
  ○注“撅,揭衣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於尊所,不因涉水,不敢揭衣。
  ○注“手曰漱,足曰澣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冠带既尊,故以手漱之,用力浅也。衣裳既卑,故以足澣之,用力深也。此据士,故冠带得漱。晏子是大夫,故讥其澣衣濯冠也。此漱、澣对文为例耳,散则通也。故上《曲礼》云“诸母不漱裳”,是裳亦漱也。《诗 周南》笺云:“澣谓濯之耳。”亦是不用足。
  男不言内,女不言外。谓事业之次序。非祭非丧,不相授器。祭严,丧遽,不嫌也。
  ○遽,其据反。其相授,则女受以篚,其无篚,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。奠,停地也。
  ○篚,非鬼反。外内不共井,不共湢浴,不通寝席,不通乞假。男女不通衣裳。内言不出,外言不入。湢,浴室也。
  ○湢,彼力反,本又作逼。男子入内,不啸不指;夜行以烛,无烛则止。啸,读为叱,叱,嫌有隐使也。
  ○啸,依注音叱,尺失反。女子出门,必拥蔽其面;夜行以烛,无烛则止。拥犹障也。
  ○障音章,道路,男子由右,女子由左。地道尊右。
  [疏]“男不”至“由左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论男子女子殊别之宜。
  ○注“祭严,丧遽,不嫌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经云“非祭非丧,不相授器”,则是祭与丧时得相授器,所以得者,祭是严敬之处,丧是促遽之所,於此之时,不嫌男女有淫邪之意。
  ○注“啸读”至“使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啸是自啸,叱谓叱人。经言“不啸”,与“不指”连文,而指既指物,明啸是叱人,故以啸为叱矣。云“嫌有隐使”者,若其常事,以言语处分,是显使人也。如有奸私,恐人知闻,不以言语,但讽叱而已。是幽隐而使,故云“叱,嫌有隐使也”。
  子妇孝者敬者,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。恃其孝敬之爱,或则违解。
  ○解,隹卖反,下“解倦”同。若饮食之,虽不耆,必尝而待。待后命而去也。
  ○饮,於鸩反。食音嗣。耆,市志反。去,起吕反,本又作“而食之”。加之衣服,虽不欲,必服而待。待后命释藏也。加之事,人待之,已虽弗欲,谓难其妨已业。
  ○难,乃旦反。姑与之,而姑使之,而后复之。远怼怨於劳事。姑犹且也。
  ○姑与,以渚反,下同。远,于万反。怼,直类反,本又作{勤心}。子妇有勤劳之事,虽甚爱之,姑纵之,而宁数休之。不可爱此而移苦於彼也。
  ○纵,本又作从,足用反。数,色角反。子妇未孝未敬,勿庸疾怨,庸之言用也。姑教之。若不可教,而后怒之;怒,谴责也。
  ○谴,弃战反。不可怒,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。表犹明也。犹为之隐,不明其犯礼之过也。
  ○为,于伪反。
  [疏]“子妇”至“礼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子妇事父母舅姑,受饮食衣服之事,并明父母舅姑接待子妇之礼。“子妇孝者敬者,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”者,子孝於父母,妇敬於舅姑,或恐倚恃孝敬之心,违逆其命意,有怠惰具身,故戒令勿逆勿怠也。
  ○“若饮食之,虽不耆,必尝而待”者,谓尊者以饮食与已,已虽不嗜爱,必且尝之,而待尊者后命,令已去之,而后去之。
  ○“加之衣服,虽不欲,必服而待”者,为尊者加已衣服,已虽不欲,必且服之,而待后命而藏去之。
  ○“加之事,人代之,已虽弗欲”者,谓尊者言加已以事业,事业欲成,尊者又使人代已。此事既向成,不欲他人代已而难其妨已之业。
  ○“姑与之,而姑使之”者,姑,且也。且与代已者之事,而且使代已者为之。
  ○“而后复之”者,待代已者休解,而后复本事业於已身也。
  ○“子妇有勤劳之事,虽甚爱之”者,从此以下,论尊者接待卑者之礼。“有勤劳之事”者,谓子妇有辛苦勤劳之事。“虽甚爱之”者,谓父母舅姑素来虽甚爱此勤劳之子妇。
  ○“姑纵之”者,姑,且也。所爱子妇,既有勤劳,且缓纵之。
  ○“而宁数休之”者,宁可数数休息此所爱子妇,不可移此勤劳於他不爱之子妇也。
  ○“子妇未孝未敬,勿庸疾怨”者,庸,用也。子妇既不孝敬,勿用憎疾怨恶之。
  ○“姑教之”者,姑,且也。且教诲之。
  ○“若不可教,而后怒之”者,不可教,谓教而不从,然后责怒之。
  ○“不可怒”者,谓虽责怒之而不从命者。
  ○“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”者,既不可责怒,子被放逐,妇被出弃。表,明也。虽被出弃,犹为之隐,不显明言其犯礼之过也。
  父母有过,下气怡色,柔声以谏。谏若不入,起敬起孝,说则复谏。子事父母,有隐无犯。起犹更也。
  ○说音悦,下同。不说,与其得罪於乡党州闾,宁孰谏;子从父之令,不可谓孝也。《周礼》曰:“二十五家为闾,四闾为族,五族为党,五党为州,五州为乡也。”父母怒,不说,而挞之流血,不敢疾怨,起敬起孝。挞,击也。
  ○挞,吐达反。
  [疏]“父母”至“起孝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父母有过子谏诤之礼。
  ○“不说”者,谓父母有过,子犯颜谏诤,使父母不说也。
  ○“与其得罪於乡党州闾”者,谓子恐父母不说,不敢孰谏,使父母有过,得罪於乡党州闾,谓乡党州闾所共罪也。“宁孰谏”者,犯颜而谏,使父母不说,其罪轻。畏惧不谏,使父母得罪於乡党州闾,其罪重。二者之间,宁可孰谏,不可使父母得罪。孰谏,谓纯孰殷勤而谏,若物之成孰然。
  父母有婢子若庶子庶孙,甚爱之,虽父母没,没身敬之不衰。婢子,所通贱人之子。子有二妾,父母爱一人焉,子爱一人焉,由衣服饮食,由执事,毋敢视父母所爱,虽父母没不衰。由,自也。子甚宜其妻,父母不说,出。宜犹善也。子不宜其妻,父母曰“是善事我”,子行夫妇之礼焉,没身不衰。
  [疏]“父母”至“不衰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谓父母有婢子、庶子、庶孙,父母所爱,已亦爱之。并明已有妻妾,被父母之所爱,已亦当爱之。
  ○“由衣服饮食,由执事,毋敢视父母所爱”者,由,自也。为自已身所爱妾衣服饮食及执事,毋敢比於父母所爱者,故郑云:“由,自也。”
  ○“子甚宜其妻”者,宜,谓与之相善而宠爱。
  ○“子不宜其妻”者,谓不与之相善,被疏薄。
  ○“父母曰‘是善事我’”者,言此妻汝虽疏薄,是善能事我,子当行夫妇之礼焉。子虽宠爱其妻。
  ○“父母不说,出”者,出,谓出去也。按《大戴礼 本命》云:“妇有七出:不顺父母,去。无子,去。淫,去。妒,去。有恶疾,去。口多言,去。窃盗,去。不顺父母为逆德也,无子为其绝世也,淫为乱其族也,妒为乱其家也,有恶疾为其不可共粢盛也,口多言为其离亲也,窃盗为其反义也。”《大戴礼》又云:“妇有三不去:有所受无所归,不去。曾经三年丧,不去。前贫贱,后富贵,不去。”何休又云:“丧妇长女,不娶,无教戒。世有恶疾,不娶,弃於天。世有刑人,不娶,弃於人。乱家女,不娶,类不正。逆家女,不娶,废人伦也。”按《周易 同人 六二》郑注云“天子诸侯后夫人,无子不出”,则犹有六出也。其天子之后虽失礼,亦不出,故《鼎卦 初六》郑注云:“嫁於天子,虽失礼,无出道,废远而已。若其无子,不废,远之。后尊,如其犯六出,则废之。”
  父母虽没,将为善,思贻父母令名,必果。将为不善,思贻父母羞辱,必不果。贻,遗也。果,决也。
  ○贻,以之反。遗,以季反。
  [疏]“父母”至“不果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子事父母,父母虽没,思行善事,必果决为之。若为不善,思遗父母羞辱,必不得果决为之。
  舅没则姑老,谓传家事於长妇也。
  ○传,丈专反。冢妇所祭祀宾客,每事必请於姑。妇虽受传,犹不敢专行也。介妇请於冢妇。以其代姑之事。介妇,众妇。
  ○介音界,注及下同。舅姑使冢妇,毋怠、虽有勤劳,不敢解倦。
  ○勌,本又作倦,其卷反。不友、无礼於介妇。众妇无礼,冢妇不友之也。善兄弟为友,姊姒犹兄弟也。舅姑若使介妇,毋敢敌耦於冢妇,虽有勤劳,不敢掉磬。
  ○掉磬,徒吊反。《隐义》云:“齐人以相绞讦为掉磬。”崔云:“北海人谓相激事为掉磬也。”不敢并行,不敢并命,不敢并坐。下冢妇也。命,为使令。
  ○下,户嫁反。令,力呈反。凡妇不命適私室不敢退。妇侍舅姑者也。妇将有事,大小必请於舅姑。不敢专行。子妇无私货,无私畜,无私器,不敢私假,不敢私与。家事统於尊也。
  ○畜,许六反,又许又反,又敕六反。妇或赐之饮食、衣服、布帛、佩帨、茝兰,则受而献诸舅姑。舅姑受之则喜,如新受赐。或赐之,谓私亲兄弟。
  ○茝兰,本又作芷,昌改反,韦昭注《汉书》云“香草也”。昌以反。又《说文》云:“虈也。”虈,火乔反。齐人谓之茝,昌在反。若反赐之,则辞;不得命,如更受赐,藏以待乏。待舅姑之乏也。不得命者,不见许也。妇若有私亲兄弟,将与之,则必复请其故赐,而后与之。
  [疏]“父母”至“与之”。正义曰:此一节论妇事舅姑之礼,并明冢妇介妇相於之节,又明妇有私亲赐之美物当献於舅姑也。
  ○注“谓传”至“妇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若舅姑未没,年七十以上,传家事於长子,其妇亦从夫知家事也。若舅没姑未老,则其妇不得专知家事也,故经云“姑老”。若其不老,则不得知也。
  ○注“众妇”至“弟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众妇无礼,冢妇不友之也”者,以其无礼,故冢妇疏薄之。此无礼,谓非七出之罪者;若其七出,自当弃之。若冢妇无礼,罪非七出,众妇当友之,以適妇尊故也。
  ○注“虽有”至“掉磬”。
  ○正义曰:庾氏云:“齐人谓之差讦。”崔氏云:“北海人谓相激之事为掉磬。”《隐义》云:“齐人谓相绞讦为掉磬。”
  ○注“命,为使令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介妇不敢与冢妇并有教令之命,下冢妇也。
  ○注“或赐”至“兄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下文云“妇若有私亲兄弟,将赐之”,此云“或赐之”,献诸舅姑,故知私亲兄弟赐也。虽藏之以待舅姑之乏,若舅姑不乏,私亲兄弟既贫,将欲以物与之,不敢别请其财,则必於舅姑处复请其故赐所藏之物。舅姑既许,然后取而与之。
  適子、庶子,祇事宗子、宗妇。祇,敬也。宗,大宗。
  ○复,扶又反。適,丁历反。
  ○虽贵富,不敢以贵富入宗子之家,虽众车徒,舍于外,以寡约入。入,谓入宗子家。子弟犹归器,衣服、裘衾、车马,则必献其上,而后敢服用其次也。犹,若也。子弟若有功德,以物见馈赐,当以善者与宗子也。若非所献,则不敢以入於宗子之门,谓非宗子之爵所当服也。不敢以贵富加於父兄宗族。加犹高也。若富,则具二牲,献其贤者於宗子,贤犹善也。夫妇皆齐而宗敬焉,当助祭於宗子之家。
  ○齐,侧皆反。终事而后敢私祭。祭其祖祢。
  [疏]“適子”至“私祭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族人敬事宗子之礼。
  ○“適子、庶子,祇事宗子、宗妇”者,適子谓父及祖之適子,是小宗也。庶子谓適子之弟。宗子谓大宗子。宗妇谓大宗子之妇。言小宗及庶子等敬事大宗子及宗妇也。
  ○“子弟犹归器,衣服、裘衾、车马”者,犹,若也。归谓归遗也。子弟若有功德,被尊上归遗衣服裘衾车马,则必献其善者於宗子。
  ○“若富,则具二牲,献其贤者於宗子”者,贤犹善也。善者献宗子使祭之,不善者私用自祭也。
  ○“夫妇皆齐而宗敬焉”者,大宗子将祭之时,小宗夫妇皆齐戒以助祭於大宗,以加敬焉,谓敬事大宗之祭。
  ○“终事而后敢私祭”者,谓大宗终竟祭事,而后敢以私祭祖祢也。此文虽主事大宗子,其大宗之外,事小宗子者亦然。
  饭:目诸饭也。黍、稷、稻、粱、白黍、黄粱,稰、穛。孰穫曰稰。生穫曰穛。黍,黄黍也。
  ○稰,思吕反。穛,侧角反。膳:目诸膳也。膷、臐、膮、醢、牛炙,醢、牛胾、醢、牛脍、羊炙、羊胾、醢、豕炙,醢、豕胾、芥酱、鱼脍,雉、兔、鹑、迟。此上大夫之礼,庶羞二十豆也。以《公食大夫礼》馔校之,则膮、牛炙间不得有“醢”。“醢”,衍字也。又以“迟”为“鴽”也。
  ○膷音香,牛臛也。臐,许云反,羊臛也。膮,许臛也,《字林》云“豕羹也”,火攸反。炙,章夜反,下同。胾,侧吏反。脍,古外反。芥,徐姬迈反。鹑,顺伦反。迟音晏。食音嗣,“酏食”、“糁食”并同。鴽音如,下文同。
  ○饮:目诸饮也。重醴,稻醴清、糟,黍醴清、糟,粱醴清、糟,重,陪也。糟,醇也。清,泲也。致饮有醇者,有泲者,陪设之也。
  ○重,直龙反,注同。糟,子曹反,徐但到反。醇,常伦反。泲,子礼反。或以酏为醴,酿粥为醴。黍酏,酏,粥。浆,酢泲。
  ○酢,七故反。,才载反。水,清新。醷,梅浆。
  ○醷,本又作臆,於纪反,徐於力反。滥。以诸和水也。以《周礼》六饮校之,则滥,凉也。纪、莒之间,名诸为滥。
  ○滥,力暂反。以诸乾桃乾梅皆曰诸。酒:目诸酒也。清、白。白,事酒,昔酒也。
  ○羞:目诸羞也。糗饵、粉酏。糗,捣熬穀也,以为粉饵与餈,此记似脱。《周礼》:“羞笾之实,糗饵粉餈”,“羞豆之实,酏食糁食。”此“酏”当为“餰”,以稻米与狼臅膏为餰是也。
  ○糗,起九反,又昌绍反。饵音二,下同。酏读曰{衍食},又作餰,之然反,又之善反。捣,本又作捣,丁老反,下同。餈,本又作粢,自私反,下同。糁,西感反。臅,昌录反,徐又音烛。
  ○食:目人君燕食所用也。
  ○食音嗣,饭也,下“蓏食”、“麦食”、“食齐”皆同,徐如字。蜗醢而蓏食、雉羹,麦食、脯羹、鸡羹,析稌、犬羹、兔羹,和糁不蓼。蓏,彫胡也。稌,稻也。凡羹齐宜五味之和,米屑之糁,蓼则不矣。此脯,所谓析乾牛羊肉也。
  ○蜗,力戈反。蓏音孤,字又作菰,同。雉羹,绝句。麦食脯羹鸡羹,绝句。折,之列反。稌音杜,徐他古反。和糁,上胡卧反,下三敢反,注同。蓼音了。齐,才细反,下文同。析,星历反,下同。濡豚包苦实蓼,濡鸡醢酱实蓼,濡鱼卵酱实蓼,濡鳖醢酱实蓼。凡濡,谓亨之以汁和也。苦,苦荼也,以包豚,杀其气。卵读为鲲。鲲,鱼子,或作也。
  ○濡音而,下同。苞,伯交反。醢音海,一本作醯,呼兮反,次下句同。卵,依注音鲲,古门反。亨,普彭反,煮也。荼音徒。音关,本又作扪,音门。腶脩,蚳醢;腶脩,捶脯施姜桂也。蚳,蚍蜉子也。
  ○腶,丁乱反。蚳,直其反,蚁子也。捶,徐之反。蜱,本又作蚍,音毗。蜉,本又作<虫不>,音浮。脯羹,兔醢;麋肤,鱼醢;鱼脍,芥酱;麋腥,醢,酱;桃诸,梅诸,卵盐。自蜗醢至此二十六物似皆人君燕所食也。其馔则乱。肤,切肉也。肤或为胖。卵盐,大盐也。
  ○卵,力管反。胖音判。
  ○凡食齐视春时,饭宜温也。羹齐视夏时,羹宜热也。
  ○夏,户嫁反,下放此。酱齐视秋时,酱宜凉也。饮齐视冬时。饮宜寒也。
  ○凡和,春多酸,夏多苦,秋多辛,冬多咸,调以滑甘。多其时味以养气也。
  ○牛宜稌,羊宜黍,豕宜稷,犬宜粱,雁宜麦,鱼宜蓏。言其气味相成。
  ○春宜羔、豚,膳膏芗;夏宜腒、鱐,膳膏臊;秋宜犊、麛,膳膏腥;冬宜鲜、羽,膳膏膻。此八物,四时肥美也。为其大盛,煎以休废之膏,节其气也。牛膏芗,犬膏臊,鸡膏腥,羊膏膻。腒,乾雉也。鱐,乾鱼也。鲜,生鱼也。羽,雁也。
  ○芗音香。腒,其居反,卢云:“雉腊。”《说文》云:“北方谓乌腊曰腒。”鱐,本又作<月肃>,所求反。臊,素刀反。麛音迷,鹿子也。腥音星,鸡膏也,《说文》作胜,云:“犬膏臭也。”膻,升然反。为,于伪反。大盛音太。
  ○牛脩、鹿脯、田豕脯、麋脯、麕脯,麋、鹿、田豕、麕皆有轩;雉、兔皆有芼。脯,皆析乾肉也。轩,读为宪,宪,谓藿叶切也。芼,谓菜酿也。轩或为胖。
  ○麏,九伦反,本又作麇,又作麕,下“田豕麕”同。轩音宪,出注,后放此。爵、迟、蜩、范、蜩,蝉也。范,蜂也。
  ○蜩范,上音条;下音犯。范,螽也。螽,本又作蜂,芳凶反。芝栭、菱、椇、枣、栗、榛、柿、瓜、桃、李、梅、杏、柤、梨、姜、桂。菱,芰也。椇,枳椇也。椇,藜之不臧者。自“牛脩”至此三十一物,皆人君燕食所加庶羞也。《周礼》天子羞用百有二十品,记者不能次录。
  ○芝音之。栭音而,本又作檽。菱音陵。椇音矩。榛,侧巾反。柿音俟。柤,侧加反。芰,其寄反。枳,居氏反。
  [疏]“饭黍”至“姜桂”。正义曰:此一节总论饭、饮、膳、羞调和之宜,又明四时膳食所用,并明善恶治择之等,又显贵贱所食之别。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饭黍”至“稰穛”;此饭之所载,凡有六种,下云白黍,则上黍是黄黍也。下言黄粱,则上粱是白粱也。按《玉藻》诸侯朔食四簋:黍、稷、稻、粱。此则据诸侯,其天子则加以麦,蓏为六,但记文不载耳。
  ○注“孰穫”至“曰穛”。
  ○正义曰:穛是敛缩之名,明以生获,故其物缩敛也。稰既对穛,故为孰穫。
  ○“膳膷”至“鹑迟”,此一节论豆上所盛美膳,谓羹与胾醢之属也。
  ○注“此上”至“鴽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上大夫之礼,庶羞二十豆”者,按《公食大夫礼》文云:二十豆者,膷一,谓牛臛也;臐二,谓羊臛也;膮三,谓豕臛也;牛炙四,炙牛肉也。此依《公食大夫礼》所陈设,此等四物共为一行,最在於北,从西为始。醢五谓肉酱也,牛胾六谓切牛肉,醢七,牛脍八,此等四物,又为第二行,陈之从东为始。羊炙九,羊胾十,醢十一,豕炙十二,此等四物为第三行,陈之从西为始。醢十三,豕胾十四,芥酱十五,鱼脍十六,此等四物为第四行,陈之从东为始。以上十六豆,是下大夫之礼也。雉十七,兔十八,鹑十九,迟二十,此等四物为第五行,陈之从西为始,此是上大夫所加二十豆。按《公食大夫礼》,“膮”之下,“牛炙”为上无“醢”字,故云以《公食大夫礼》馔校之,则“膮”、“牛炙”间不得有“醢”,“醢”,衍字也。又《公食大夫礼》以“迟”为“鴽”。按《释鸟》云:“鴽,鴾母。”某氏云:“谓鹌。”李巡云:“鴽鹌,一云鴾母。”郭景纯云:“鹌,青州呼为鴾母。”皇氏用贺氏之说“鴽,蝙蝠”,其义未闻。熊氏云:“此经‘醢’文豕、牛、羊之下,则是牛肉羊肉之醢,以其庶羞,故得用三牲为醢。若其正羞,则不得用三牲,故《醢人职》无云牲之醢也。”
  ○“饮重”至“醷滥”,此一节明诸饮之物也。
  ○注“重陪”至“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稻、黍、粱三醴各有清、糟,以清、糟相配重设,故云“重醴”。凡致饮之时有清者,有糟者,按《周礼 浆人》“共王之六饮”,有水、浆、醴、凉、医、酏,不云糟也。“共夫人致饮于宾客之礼,清醴,医、酏糟”,注云:“三物有清有糟,夫人不体王,得备之。若后之致饮於宾客,有糟无清。”故《酒正》“共后之致饮于宾客之礼,医、酏糟”,注云:“后致饮无醴,医、酏不清者,与王同体,屈也。”
  ○注“以诸”至“为滥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浆人》六饮有“凉”,注云:“凉,今寒粥,若糗饭杂水也。”康成以凉与滥是一物矣,则此以诸和水,谓以诸杂糗饭之属和水也。诸者,众杂之辞。按《浆人》六饮,一曰水,则此经“水”一也;二曰浆,则此经“浆”一也;三曰醴,则此经“重醴”一也,但用清耳;四曰凉,则此经“滥”一也;五曰医,则此经“或以酏为醴”一也。六曰酏,则此经“黍酏”一也。除六饮之外,此经别有“醷”也。若郑司农之意,醷与医为一物,即以酏为醴者,非康成义也。郑必知醷为梅浆者,见下文云“调之以醯醢”,及“若醯醷”,则醷是醯之类也。又云“兽用梅”,故知梅浆也。按《酒正》云:“一曰清”,则此“醴”也;“二曰医”,则此“以酏为醴”也;“三曰浆”,则此“浆”也。“四曰酏”,则此“黍酏”也。但无水、凉二物。郑云无厚薄之齐,故《酒正》不辨矣。
  ○“酒:清、白”,此一节论酒之所用。清谓清酒,白谓事酒、昔酒,以二酒俱白,故以一“白”标之,配清酒则三酒,故郑云:“白,事酒、昔酒也。”此无“五齐”者,五齐是祭祀献神所饮,非人常用故也。
  ○“羞:糗饵、粉酏”,按《周礼》:“羞笾之实,糗饵、粉餈。”郑注云:“合蒸曰饵,饼之曰餈,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为之。糗者,捣粉熬大豆,为饵餈之黏著,故以粉糗捣之。”据《周礼》“粉”下有“餈”,今无者,记人脱漏,更以“酏”益之。酏者,於《周礼》“羞豆之实”,故《周礼》云:“羞豆之实,酏食糁食。”酏,谓{衍食}也。
  ○注“此‘酏’当为‘餰’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以黍酏是粥,知此酏当为餰者,按《周礼》“酏食”共“糁食”文连,则酏是糁之般类,此《内则》作糁与餰,其事相连,故云“此‘酏’当为‘餰’”。若其黍酏,非膳羞所用,且餰虽杂以狼臅膏,亦粥之般类也。
  ○“食蜗”至“卵盐”,此一节总明人君燕食所用。
  ○“蜗醢而蓏食、雉羹”者,谓以蜗为醢,以蓏米为饭,以雉为羹。三者味相宜。
  ○“麦食、脯羹、雉羹”者,谓以麦为饭,析脯为羹,又以鸡为羹。此三者亦味相宜也。
  ○“析稌、犬羹、兔羹”者,稌,稻也,谓细析稻米为饭,以犬、兔为羹。此三者亦味相宜也。
  ○“和糁不蓼”者,此等之羹,宜以五味调和米屑为糁,不须加蓼也。
  ○“濡豚包苦实蓼”者,濡谓亨煮,以其汁调和。言濡豚之时,苞裹豚肉,以苦菜杀其恶气,又实之以蓼。
  ○“濡鸡醢酱实蓼”者,言亨濡此鸡,加之以醢及酱,又实之以蓼。“濡鱼卵酱实蓼”者,卵,谓鱼子,以鱼子为酱,濡亨其鱼,又实之以蓼。
  ○“濡鳖醢酱实蓼”者,谓亨其鳖,加醢及酱,又实之以蓼。凡言实蓼者,皇氏云:“谓破开其腹,实蓼於其腹中,又更缝而合之。”
  ○“腶脩,蚳醢”者,腶脩谓腶脯也。言食腶脯之时,以蚳醢配之。
  ○“脯羹,兔醢”者,脯羹,即上析脯为羹,以兔醢配之。
  ○“麋肤,鱼醢”者,麋肤谓麋肉外肤,食之以鱼醢配之。
  ○“麋腥,醢,酱”者,腥谓生肉,言食麋生肉之时,还以麋醢配之。此云“麋腥”,即上麋肤谓孰也。
  ○“桃诸,梅诸,卵盐”者,言食桃诸、梅诸之时,以卵盐和之。王肃云:“诸,菹也,谓桃菹、梅菹,即今之藏桃也、藏梅也。欲藏之时,必先稍乾之,故《周礼》谓之‘乾{艹橑}’,郑云‘桃诸、梅诸’是也。”
  ○注“卵读”至“鱼子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卵读为鲲”者,以鸟卵非为酱之物,蚳醢是蚍蜉之子,今卵酱承濡鱼之下,宜是鱼之般类,故读为鲲。鲲是鱼子也。
  ○注“自蜗”至“盐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自蜗醢至此二十六物”者,皇氏云:“蜗,一也。蓏食,二也。雉羹,三也。麦食,四也。脯羹,五也。鸡羹,六也。析稌,七也。犬羹,八也。兔羹,九也。濡豚,十也。濡鸡,十一也。濡鱼,十二也。濡鳖,十三也。自此以上,醢之与酱,皆和调濡渍鸡豚之属,为他物而设之,故不数矣。自此以下,醢及酱各自为物,但相配而食,故数之。腶脩,十四也。蚳醢,十五也。脯羹重出。兔醢,十六也。麋肤,十七也。鱼醢,十八也。鱼脍,十九也。芥酱,二十也。麋醢,二十一也。醢,二十二也。酱,二十三也。桃诸,二十四也。梅诸,二十五也。卵盐,二十六也。”诸儒更无所说,今依用之。云“似皆人君燕所食也”者,按《周礼 掌客》云:诸侯相食,皆鼎、簋十有二。其正馔与此不同。其食臣下,则《公食大夫礼》具有其文,与此又异,故疑是人君燕食也。云“其馔则乱”者,按上陈庶羞有膷、臐、膮,有牛炙、牛胾,始云牛炙、豕炙,而依牲大小先后而陈,此则先云“雉羹”,后云“脯羹”,又先云“鸡羹”,后云“犬羹”,不依牲之次第,又饭食在簋,醢羹之属在豆,是上下杂乱,故云“其馔则乱”也。云“肤,切肉也”者,以其与醢酱相类,在豆之物,故为“切肉”。若其正肤则在俎,故《少牢》、《特牲》肤皆在俎也。云“卵盐,大盐也”者,以其盐形似鸟卵,故云“大盐也”。
  ○注“多其”至“气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依经方“春不用食酸,夏不用食苦,四时各减其时味也”。此云“多其时味以养气”者,经方所云,谓时气壮者,减其时味以杀盛气。此经所云食以养人,恐气虚羸,故多其时味以养气也。
  ○注“言其气味相成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云“牛宜稌”,上云“析稌”用“犬羹”,又云“犬宜粱“,而以犬羹配析稌者,此”牛宜稌“之属,据尊者正食,上之所云,据人君燕食以滋味为美,故与此不同。
  ○“春宜”至“膏膻”。
  ○上文“食齐视春时”至“鱼宜蓏”,皆《周礼 食医》之文,记者载之於此,论调和食饮之法。此“春宜羔、豚”一经,又记《庖人》论四时煎和膳食之宜,以王相休废相参,其味乃善。
  ○“春宜羔、豚,膳膏芗”者,春为木王。膏芗,牛膏也。牛中央,土畜春,春东方木,木剋土,木盛则土休废,用休废之膏,故用牛膏也。
  ○“夏宜腒、鱐,膳膏臊”者,腒,乾雉;鱐,乾鱼;膏臊,犬膏也。犬属西方金,夏南方火,火剋金,火盛则金休废,故用犬膏也。
  ○“秋宜犊、麛,膳膏腥”者,膏腥谓鸡膏也。鸡属东方木,秋西方金,金剋木,金盛则木休废,故用鸡膏也。
  ○“冬宜鲜、羽,膳膏膻”者,鲜,鱼;羽,雁。膏膻谓羊膏也。羊属南方火,冬水王,水剋火,水盛则火休废,故用羊膏也。《周礼 庖人》文与此同。郑彼注云:羔、豚物生而肥,犊与麋物成而充,腒、鱐热而乾,鱼、雁水涸而性定,此八物者,得四时之气尢盛,为人食之弗胜,是以用休废之脂膏煎和膳之。义与此同。
  ○注“牛膏”至“雁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洪范五行传》云:“思之不睿,则有牛祸,牛属土也。言之不从,则有犬祸,犬属金也。貌之不恭,则有鸡祸,鸡属木也。视之不明,则有羊祸,羊属火也。”今四时各有所剋脂膏而和膳食,故知牛膏芗,犬膏臊,鸡膏腥,羊膏膻也。云“腒,乾雉也”者,《士相见礼》云:“冬执雉,夏执腒。”故知腒为乾雉。云“鱐,乾鱼也”者,《周礼 笾人》云:“膴、鲍鱼、鱐。”“鱐”与“鲍”相对,鲍为湿鱼,故知鱐是乾鱼也。云“鲜,生鱼也”者,鱐既为乾鱼,故鲜为生鱼也。《月令》云“季冬献鱼”,又《王制》云“獭祭鱼,然后虞人入泽梁”,是冬鱼成也。云“羽,雁也”者,羽族既多,而冬来可食者唯雁,故知“羽,雁也”。《庖人》云:“春行羔豚。”行谓行用,此云宜,谓气味相宜,其事同也。
  ○“牛脩”至“姜桂”。
  ○“麋、鹿、田豕、麕皆有轩”者,言此等非但为脯,又可腥食。腥食之时,皆以藿叶起之,而不细切,故云“皆有轩”。不云牛者,牛唯可细切为脍,不宜大切为轩,故不言之。
  ○“雉、兔皆有芼”者,为雉羹兔羹,皆有芼菜以和之。
  ○“芝栭”者,庾蔚云:“无华叶而生者曰芝栭。”卢氏云:“芝,木芝也。”王肃云:“无华而实者名栭,皆芝属也。”庾又云:“自‘牛脩’至‘姜桂’凡三十一物。”则芝栭应是一物也。今春夏生於木,可用为菹,其有白者不堪食也。贺氏云:“栭,软枣,亦云芝,木椹也。”以芝栭为二物。郑下注云“三十一物”,则数芝栭为一物也,贺氏说非也。
  ○注“菱芰”至“次录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椇,犁之不臧者”,柤是犁属,其味不善,故云“不臧”也。
  ○云“自牛脩至此三十一物”者,牛脩一,鹿脯二,田豕脯三,麋脯四,麕脯五,麋轩六,鹿轩七,田豕轩八,麕轩九,雉芼十,兔芼十一,爵十二,迟十三,蜩十四,范十五,芝栭十六,菱十七,椇十八,枣十九,栗二十,榛二十一,柿二十二,瓜二十三,桃二十四,李二十五,梅二十六,杏二十七,柤二十八,梨二十九,姜三十,桂三十一。云“皆人君燕食所加庶羞也”者,以下文云“大夫燕食,有脍无脯”,故知此是人君燕食也。按《周礼 笾人》《醢人》正羞,惟有枣、栗、榛桃,无以外杂物,故知所加庶羞也。引“《周礼》天子惟用百有二十品”以下者,证天子庶羞既多,不惟三十一物而已。云“记者不能次录”者,谓作记之人,不能依次条录天子之事,但录诸侯燕食三十一物而已,亦不能依次也。
  大夫燕食,有脍无脯,有脯无脍。士不贰羹、胾。庶人耆老不徒食。尊卑差也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徒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接上人君燕食,因明大夫、士、庶人燕食不同。
  ○“有脯无脍”者,言大夫燕食,若有脯则不得有脍。按《郑志》云:“脯非食殽。”此燕得食脯者,脯非食殽,谓食不专用脯以为食肴。若有馀馔兼之,则得有脯。
  ○“士不贰羹、胾”者,谓士燕食也。若朝夕常食,则下云“羹食,自诸侯以下至於庶人,无等”。


 
卷二十八 内则第十二

 卷二十八 内则第十二  
  脍,春用葱,秋用芥。豚,春用韭,秋用蓼。芥,芥酱也。脂用葱,膏用薤,脂肥凝者,释者曰膏。
  ○,户界反,俗本多作薤,非也。三牲用藙,藙,煎茱萸也。《汉律》:“会稽献焉。”《尔雅》谓之榝。
  ○藙,鱼气反。会,古外反。稽,古兮反。榝,色八反,似茱萸而实赤小。和用醯,畜与家物,自相和也。
  ○和,户卧反,注皆同,注又如字。醯,呼兮反,酢也。畜,许又反,又许六反。兽用梅。亦野物自相和。鹑羹、鸡羹、鴽、酿之蓼。酿谓切杂之也。鴽在羹下,烝之,不羹也。
  ○鹑、鸡羹,本又作鹑羹、鸡羹。鲂、鱮烝,雏烧,雉芗,无蓼。芗,苏荏之属也。烧烟於火中也。自脍用至此,言调和菜酿之所宜也。
  ○鲂鱮,上音房,下音叙。烝,皇绝句,之丞反。雏,字又作雏,仕俱反,又匠俱反,贺读“鲂鱮烝雏”为句。烧如字,一音焦,皇绝句。雉,皇此一句,一读“雉芗”为句。苏荏,而甚反。调,徒吊反。
  ○不食雏鳖。狼去肠,狗去肾,狸去正脊,兔去尻,狐去首,豚去脑,鱼去乙,鳖去丑。皆为不利人也。雏鳖,伏乳者。乙,鱼体中害人者名也,今东海容鱼有骨名乙在,目旁,状如篆乙,食之鲠人,不可出。丑,谓鳖窍也。
  ○去,起吕反,下并同。尻,苦刀反。脑,奴老反。为,于伪反,下“皆为”同。伏,扶又反。乳,而树反。鰫音容。篆,直转反。鲠,本又作哽,古猛反,《字林》云“鲠,鱼骨也”,又工孟反。窍,苦叫反。
  ○肉曰脱之,鱼曰作之,枣曰新之,栗曰撰之,桃曰胆之,柤梨曰攒之。皆治择之名也。
  ○胆,丁敢反。攒,再官反,本又作钻。
  ○牛夜鸣则庮;羊泠毛而毳,膻;狗赤股而躁,臊;鸟皫色而沙鸣,郁;豕望视而交睫,腥;马黑脊而般臂,漏;雏尾不盈握弗食。舒雁翠,鹄、鸮胖,舒凫翠,鸡肝,雁肾,鸨奥,鹿胃。亦皆为不利人也。庮,恶臭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一薰一庮。”泠毛毳,毛别聚于不解者也。赤股,股里无毛也。皫色,毛变色也。沙,犹嘶也。郁,腐臭也。望视,视远也。腥,当为“星”,声之误也。星,肉中如米者。般臂,前胫般般然也。漏,当为“蝼”,如蝼蛄臭也。舒雁,鹅也。翠尾肉也。鹄、鸮胖,谓胁侧薄肉也。舒凫,鹜也。鸨奥,脾胔也。鹄,或为鸮也。
  ○庮音由。泠音零,泠,结毛如毡也。毳,昌锐反。躁,早报反。麃,本又作皫,刘昌宗音普保反,徐芳表反,又普表反。沙如字,一音所嫁反,注同。睫音接。腥,依注作星,《说文》云:“腥,星见食豕,令肉中生小息肉也。”《字林》音先定反。般音班。臂,本又作擘,必避反,徐方避反。漏,依注音蝼,力侯反。鹄,胡笃反。鸮,于骄反。胖音判。鸨音保。奥,於六反。胃音谓,字又作<月胃>,同。薰,许云反,或作焄,又作荤。解,胡买反。嘶音西,字又作斯,音同。腐,扶甫反。胫,胡定反。蛄音姑。鹅,五何反。鹜音木。脾,扶移反。胔,昌私反。
  ○肉腥,细者为脍,大者为轩。言大切、细切异名也。脍者必先轩之,所谓“聂而切之也”。
  ○腥音星,《字林》作胜,云“不熟也”,先丁反。聂,本又作摄,又作<月枼>,皆之涉反,下同。或曰:麋、鹿、鱼为菹,麕为辟鸡,野豕为轩,兔为宛脾。切葱若薤,实诸醯以柔之。此轩、辟鸡、宛脾,皆菹类也。酿菜而柔之以醯,杀腥肉及其气。今益州有鹿<歹委>者,近由此为之矣。菹、轩,聂而不切;辟鸡、宛脾,聂而切之。轩或为胖,宛或作郁。
  ○麏为,九伦反。辟,必益反,徐芳益反,注同。宛,于晚反。脾,婢支反。醯,徐呼兮反,本或作。<歹委>,於伪反,益州人取鹿杀而埋之地中,令臭乃出食之,名鹿<歹委>是也。近,附近之近。
  ○羹食,自诸侯以下至於庶人,无等。羹食,食之主也。庶羞乃异耳。
  ○食音嗣,注“羹食”并下文“食礼”同。大夫无秩膳,谓五十始命,未甚老也。秩,常也。大夫七十而有阁。有秩膳也。阁以板为之,皮食物也。
  ○庪,又作庋,九委反,或居彼反,本亦作处。天子之阁,左达五,右达五。公、侯、伯於房中五,大夫於阁三,士於坫一。达,夹室,大夫言於阁,与天子同处,天子二五,倍诸侯也。五者,三牲之肉,及鱼、腊也。
  ○坫,丁念反。夹,古洽反,又古协反。处,昌虑反。
  [疏]“脍春”至“无蓼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调和饮食之宜。
  ○“鹑羹、鸡羹”者,谓用鹑用鸡为羹,鴽者唯烝煮之而已,不以为羹,故文在羹下。
  ○“酿之蓼”者,酿谓切杂和之,言鹑羹鸡羹,及烝之等,三者皆酿之以蓼。
  ○“鲂、鱮烝”者,鲂、鱮二鱼皆烝熟之。
  ○“雏烧”者,雏是鸟之小者,火中烧之,然后调和。若今之<月韱>也。
  ○“雉”者,文在烝烧之下,或烧或烝,或可为羹,其用无定,故直云“雉”。
  ○“芗,无蓼”者,芗谓苏荏之属,言鲂、鱮烝及雏烧并雉等三者,调和唯以苏荏之属,无用蓼也。
  ○注“芥,芥酱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云鱼脍芥酱,则谓秋时用芥。芥辛,於秋宜也。
  ○注“藙煎”至“之榝”。
  ○正义曰:贺氏云:“今蜀郡作之,九月九日取茱萸,折其枝,连其实,广长四五寸,一升实,可和十升膏,名之藙也。
  ○“不食”至“攒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治择肉物恶者及果实之属。
  ○“肉曰脱之”者,皇氏云:“治肉除其筋膜,取好处。”故李巡注《尔雅 释器》云:“肉去其骨曰脱。”郭云:“剥其皮也。”
  ○“鱼曰作之”者,皇氏云:“作,谓动摇也。凡取鱼,摇动之,视其鲜餧,餧者不食。”李巡注《尔雅》云:“作之,鱼骨小,无所去。”郭氏《尔雅》今本作“斫之”,注云:“谓削鳞也。”
  ○“枣曰新之”者,枣易有尘埃,恒治拭之使新。
  ○“栗曰撰之”者,栗,虫好食,数数布陈,撰,省视之。
  ○“桃曰胆之”者,桃多毛,拭治去毛,令色青滑如胆也。或曰:胆谓苦,桃有苦如胆者,择去之。
  ○“柤犁曰攒之”者,恐有虫,故一一攒看其虫孔也。
  ○“牛夜”至“鹿胃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腥臊膻臭及诸物不可食者,从“牛夜鸣”至“般臂漏”,皆与《周礼 内饔职》文同。
  ○“牛好夜鸣则庮”者,庮,是臭恶之气,牛夜鸣则其肉庮臭。
  ○经“羊泠毛而毳,膻”者,膻,谓膻气。泠,谓毛本稀泠。毳,谓毛头毳结。羊若如此,其肉膻气。
  ○“狗赤股而躁,臊”者,臊,谓臊恶。赤股,股里无毛。躁,谓举动急躁。狗若如此,其肉臊恶。
  ○“鸟皫色而沙鸣,郁”者,郁,谓腐臭也。皫色,其色变无润泽。沙鸣者,沙,嘶也,谓鸣而声嘶。鸟若如此其肉腐臭。
  ○“豕望视而交睫,腥”者,腥,谓肉结如星。望视,谓豕视望扬。交睫,谓目睫毛交。豕若如此,则其肉似星也。
  ○“马黑脊而般臂,漏”者,漏,谓蝼蛄臭。黑,谓马脊黑。般臂,谓马之前胫,其色般般然。马若如此,其肉如蝼蛄臭也。
  ○“雏尾不盈握弗食”者,雏,谓小鸟。尾盈一握,然后堪食。若其过小未盈握,不堪食也。自此以下,因广言不堪食之物。
  ○“舒雁翠”者,舒雁,鹅也。翠,谓尾肉也。言鹅尾之肉不堪食也。
  ○“鹄、鸮胖”者,胖,谓胁侧薄肉也。谓鹄鸟、鸮鸟胁侧薄肉不可食。
  ○“舒凫翠”者,舒凫谓鹜,鹜即是鸭,其翠不可食。鸡肝雁肾亦不可食。
  ○“鸨奥”者,奥,谓脾胔,谓藏之深奥处。鸨奥及鹿胃亦不可食。凡此皆为不利人也。
  ○注“庮恶”至“鸨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《春秋传》者,僖四年《左传》文,论晋献公卜娶骊姬,其繇曰:“一薰一莸,十年尚犹有臭。”薰谓香草,莸谓臭草,薰莸一时相和,十年臭气尚在,言善易销,恶难除也,莸比於骊姬之恶也。云“沙,犹嘶也”者,嘶,谓酸嘶,古之“嘶”字,单作“斯”耳。云“腥,当为‘星’”者,谓肉中白点似星也,故不得为腥臊之字也。云“漏,当为‘蝼’”者,以漏非臭恶气名,故读为蝼也。云“舒雁,鹅”、“舒凫,鹜也”者,《尔雅 释鸟》文。某氏云:“在野舒翼飞,远者为鹅。”李巡云:“野曰雁,家曰鹅。”李巡又云:“野曰凫,家曰鹜。
  ○“或曰”至“柔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齑菹之异,用肉不同。言“或曰”者,作记之人,为记之时,无菹轩、辟鸡、宛脾之制,作之未审,旧有此言,记者承而用之,故称“或曰”。
  ○“麋、鹿、鱼为菹”者,凡大切,若全物为菹,细切者为齑。其牲体大者菹之,其牲体小者齑之。用此麋鹿鱼为菹,及野豕为轩,是菹也。麕为辟鸡、兔为宛脾者,是齑也。故郑注《醢人》云:“细切为齑,全物若<月枼>为菹。”《少仪》曰:“麋鹿为菹,野豕为轩,皆<月枼>而不切。麕为辟鸡,兔为宛脾,皆<月枼>而切之。是菹大而齑小也。按《少仪》不云鱼,此云鱼者,记者异闻也。此“鱼”与“麋鹿”相对,是鱼之大者,故以为菹,其辟鸡、宛脾及轩之名,其义未闻。
  ○“切葱若薤,实诸醯以柔之”者,此亦《少仪》文也。或用葱,或用薤,故云“切葱若薤”。肉与葱薤,置诸醋中,故云“实诸醯”。物置醯中,悉皆濡熟,故云“柔之”。
  ○注“酿菜”至“切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云“葱薤”是酿菜而柔之,故郑注《醢人》云:“齑菹之称,菜肉通也。”云“今益州有鹿<歹委>者,近由此为之矣”者,郑以今益州人有将鹿肉畜之<歹委>烂,谓之鹿<歹委>,附近由此名古之菹轩,而为此鹿<歹委>也。云“菹轩,聂而不切,辟鸡、宛脾,聂而切之”者,皆《少仪》文。聂,则<月枼>也,声相近耳。
  ○“羹食”至“坫一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天子诸侯及大夫士等尊卑膳食节级之等差。
  ○注“羹食”至“异耳”。
  ○正义曰:食,谓饭也。言羹之与饭,是食之主,故诸侯以下无等差也。此谓每日常食,若非是依常礼,食之外,或别有牛羊豕之肉,随时得为羹也。其黍稷稻粱之属,依礼正食之外,随等别有稼穑收穫,皆得为饭,故云羹食无等。若依礼正食、天子日食,即《周礼 膳夫》王日一举,鼎十有二物,皆有俎。及天子八簋,诸侯六簋,大夫四簋,此等即尊卑亦有差降也。言“羹食,食之主也”者,凡人所食,羹饭为主,助以杂物,酱是众食所须,故《曲礼》云:“醯酱处内。”注云:“近醯酱者,食之主。”又按《公食大夫礼》“宰夫自东房授醯酱,公设之”,注云“以其为馔本”是也。又牲与黍稷亦诸食之本,故《掌客》云“鼎簋十有二”,注云:“合言鼎簋者,牲与黍稷俱食之主也。”虽文各有所施,大理不异。云“庶羞乃异耳”者,《公食大夫礼》:“下大夫十六豆,上大夫二十豆。”又《周礼 掌客》云:“上公食四十,侯伯食三十二,子男食二十四。”郑注云:“食,谓庶羞羹可食者。”是“庶羞乃异”也。
  ○注“谓五”至“常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五十始命,未甚老也”者,以下云:“六十宿肉,是有常秩。”此经云“无秩膳”,故知是五十也。“秩,常”,《释诂》文。
  ○注“有秩”至“物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云“七十而有阁”,故知有“秩膳也”。然则六十者,比五十者则有常肉,比七十者则有无肉时也。
  ○注“达夹”至“腊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崔氏云:宫室之制,中央为正室,正室左右为房,房外有序,序外有夹室。天子尊,庖厨远,故左夹室五阁,右夹室五阁。诸侯卑,庖厨宜稍近,故於房中,减降於天子,唯在一房之中而五阁也。大夫既卑无嫌,故亦於夹室而阁三也。三者,豕、鱼、腊也。士卑不得作阁,但於室中为土坫庋食也。云“五者,三牲之肉,及鱼腊也”者,以天子腊用六牲,今云五阁,是不一牲为一阁,以鱼腊是常食之物,故知三牲及鱼腊也。
  凡养老,有虞氏以燕礼,夏后氏以飨礼,殷人以食礼,周人脩而兼用之。凡五十养於乡,六十养於国,七十养於学,达於诸侯。八十拜君命,一坐再至,瞽亦如之;九十者使人受。五十异粻,六十宿肉,七十二膳,八十常珍,九十饮食不违寝,膳饮从於游可也。六十岁制,七十时制,八十月制,九十日脩,唯绞、紟、衾、冒死而后制。五十始衰,六十非肉不饱,七十非帛不暖,八十非人不暖,九十虽得人不暖矣。五十杖於家,六十杖於乡,七十杖於国,八十杖於朝,九十者,天子欲有问焉,则就其室,以珍从。七十不俟朝,八十月告存,九十日有秩。五十不从力政,六十不与服戎,七十不与宾客之事,八十齐、丧之事弗及也。五十而爵,六十不亲学,七十致政。凡自七十以上,唯衰麻为丧。凡三王养老,皆引年。八十者,一子不从政,九十者,其家不从政,瞽亦如之。凡父母在,子虽老不坐。有虞氏养国老於上庠,养庶老於下庠。夏后氏养国老於东序,养庶老於西序。殷人养国老於右学,养庶老於左学。周人养国老於东胶,养庶老於虞庠,虞庠在国之西郊。有虞氏皇而祭,深衣而养老。夏后氏收而祭,燕衣而养老。殷人哻而祭,缟衣而养老。周人冕而祭,玄衣而养老。记《王制》有此。
  ○粻,知良反,粮也,《字林》云:“量也。”绞,古交反。紟,其鸩反,本又作衿,同。冒,亡报反。暖,乃管反。朝,直遥反,下同。珍从,才用反,又如字。与音预,下同。齐,侧皆反。衰,七回反。胶音交。哻,况甫反。缟,古老反,又古报反。
  [疏]“凡养”至“养老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皆《王制》文,记者重而录之,后人虽知其重,因而不去,慎疑,不敢删易也。
  曾子曰:“孝子之养老也。乐其心,不违其志,乐其耳目,安其寝处,以其饮食忠养之。孝子之身终,终身也者,非终父母之身,终其身也。是故父母之所爱亦爱之,父母之所敬亦敬之。至於犬马尽然,而况於人乎。”贱喻贵也。
  ○乐音洛,下同。养,羊亮反。
  [疏]“曾子”至“人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因上陈养老之事,遂陈孝子事亲之礼。
  ○“孝子之身终”者,谓安乐其亲之心,不违其志,乐其耳目,安其寝处,以其饮食,中心养之,是孝子事亲之身终也。
  ○“终身也”者,非终父母之身,终其身也”者,作记之人既云:“孝子之身终恐人不解谓言孝子事亲至亲身终故解云:“终身也”者,非终竟父母之身也”,终其孝子之身也。言父母虽没,终竟是身而行孝道,与亲在无异。“至於犬马尽然,而况於人乎”者,言父母所敬爱犬马之属,尽须敬爱,而况於父母所敬爱人乎。
  凡养老,五帝宪,宪,法也。养之为法其德行。三王有乞言。“有”读为“又”。又从之求善言可施行也。五帝宪,养气体而不乞言,有善则记之为惇史。三王亦宪,既养老而后乞言,亦微其礼,皆有惇史。惇史,史惇厚是也。“微其礼”者,依违言之,求而不切也。
  ○惇音敦。
  [疏]“凡养”至“惇史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五帝茸荃养老之礼。
  ○“五帝宪”者,宪,法也。言五帝养老,法其德行。
  ○“三王有乞言”者,言茸荃其德渐薄,非但法其德行,又从求乞善言。
  ○“五帝宪,养气体而不乞言”者,覆说上五帝宪之法,奉养老人,就气息身体,恐其劳动,故不乞言,有善,则记之为惇史者。惇,厚也。言老人有善德行,则记录之,使众人法,则为惇厚之史。
  ○“亦微其礼,皆有惇史”者,言三王养老,既法德行,又从乞言,其乞言之礼,亦依违求之,而不逼切。三代皆法其德行善言,为惇厚之史,故云“皆”。皆者,皆三代也。
  淳熬:煎醢加于陆稻上,沃之以膏,曰淳熬。淳,沃也。熬亦煎也。沃煎成之,以为名。
  ○淳熬,之纯反,下五羔反,下及注同。淳毋:煎醢加于黍食上,沃之以膏,曰淳毋。毋读曰模,模,象也。作此象淳熬。
  ○毋,依注音模,莫胡反,下同。食音嗣。
  [疏]“淳熬”至“淳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养老须饮食如养亲之事,明八珍之馔,并明羞豆糁{衍食}之等。
  ○“淳熬”者,是八珍之内,一珍之膳名也。淳谓沃也,则沃之以膏是也。熬谓煎也,则煎醢是也。
  ○“陆稻”者,谓陆地之稻也,谓以陆地稻米熟之为饭,煎醢,使熬加于饭上,恐其味薄,更沃之以膏,使味相湛渍曰淳熬。
  ○注“毋读”至“淳熬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经云“淳毋”,“毋”是禁辞,非膳羞之体,故读为“模”。模,象也。法象淳熬而为之,但用黍为异耳。经云“黍食”,食,饭也,谓以黍米为饭。不言陆者,黍皆在陆,无在水之嫌,故不言陆。
  炮:取豚若将,刲之刳之,实枣於其腹中,编萑以苴之,涂之以谨涂。炮之,涂皆乾,擘之。濯手以摩之,去其皽,为稻、粉、糔溲之以为酏,以付豚。煎诸膏,膏必灭之,钜镬汤,以小鼎芗脯於其中,使其汤毋灭鼎,三日三夜毋绝火,而后调之以醯醢。炮者,以涂烧之为名也。“将”当为“牂”,牂,牡羊也。刲、刳,《博异》语也。“谨”当为“墐”,声之误也,墐涂,涂有穰草也。皽,谓皮肉之上魄莫也。糔溲,亦《博异》语也,糔,读与滫瀡之滫同。芗脯,谓煮豚若羊於小鼎中,使之香美也;谓之脯者,既去皽,则解析其肉,使薄如为脯然,唯豚全耳,豚、羊入鼎三日,乃内醯醢可食也。
  ○炮,步交反。将,依注音牂,子郎反。刲,苦圭反。刳,口孤反,又口侯反。编,必县反,又步典反。萑音丸,芦也。苴,子馀反,苞裹也。谨,依注作墐,音斤,徐如字。炮之,绝句。涂皆乾,绝句。涂本亦作涂。擘之,必麦反,绝句。濯,直角反,去,起吕反,注同。皽,章善反。糔,息酒反,又相流反,又息了反。溲,所九反。付,徐音赋。钜音巨,其据反。镬,户郭反。使汤,一本作“使其汤”。穰,如羊反,草也。魄莫,上普伯反,或普博反;下亦作膜,武博反。析,星历反。
  ○捣珍:取牛、羊、麋、鹿、麕之肉,必脄,每物与牛若一,捶,反侧之,去其饵,孰,出之,去其皽,柔其肉。脄,脊侧肉也。捶,捣之也。饵,筋腱也,柔之为汁和也,汁和亦醯醢与。
  ○脄音每,徐亡代反,夹脊肉。饵音二,本或作皽,下句作饵。筋音斤。腱,徐其偃反,皇纪偃反,一音其言反,《隐义》云“筋之大者”,王逸注《楚词》云:“筋头也。”与音馀。
  ○渍:取牛肉必新杀者,薄切之必绝其理,湛诸美酒,期朝而食之以醢若醯、醷。湛亦渍也。
  ○湛,子潜反,直荫反,又将鸩反,一音陟鸩反,注同。期音期。
  [疏]“炮取”至“醯醷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炮:取豚若将”者,言为炮之法,或取豚,或取牂,故云“取豚若将”。刲刳其腹,实香枣於其腹中。
  ○“编萑以苴之”者,萑是乱草也。苴,裹也。编连乱草,以裹匝豚牂。裹之既毕,涂之以谨涂,谓穰草相和之涂也。以此墐涂而泥涂之,炮之,涂皆乾。
  ○“擘之”者,谓擘去乾涂也。
  ○“濯手以摩之,去其皽”者,手既擘泥不净,其肉又热,故濯手摩之,去其皽莫。
  ○“为稻、粉、糔溲之以为酏”者,付全豚之外,煎之於膏,若羊,则解析肉以粥和之。
  ○“膏必灭之”者,灭,没也。小鼎盛膏,以膏煎豚羊,膏必没此豚牜羊也。
  ○“钜镬汤,以小鼎芗脯於其中”者,谓以大镬盛汤,以小鼎之香脯实於大镬汤中。
  ○“使其汤毋灭鼎”者,使镬中之汤,无得没此小鼎。若汤没鼎,恐汤入鼎中,令食坏也。
  ○“三日三夜毋绝火”者,欲令用火微热,势不绝。
  ○注“将当”至“全耳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经云“取豚若将”,则将是豚类,故知“将当为‘牜羊’”,声相近,又字体一边相似。云“刲、刳,《博异》语也”者,按《易》云:“土刲羊。”又云:“刳木为舟。”意同而语异。云“谨当为‘墐’”者,以谨非泥涂之物,以声相近,故为“墐”也。云“墐涂,涂有穰草也”者,用之炮豚,须相黏著,故知“涂有穰草也”。云“糔溲,亦《博异》语也”者,亦者,亦上“刲、刳”,“刲、刳”既《博异》语,故云“糔溲,亦《博异》语也”。云“唯豚全耳”者,按《周礼 封人》有毛炮之豚,豚形既小,故知全体。《周礼》郑注云:“毛炮豚者,爓去其毛而炮之。”豚既毛炮,则此牜羊或亦毛炮。既无正文,不敢定也。
  ○注“脢脊”至“醢与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脢是“脊侧肉”者,以脊侧肉美,今捣以为珍,宜取美处,故为“脊侧肉”。云“饵,筋腱也”者,以经云“去其饵”,又曰“去其皽”,皽既为皮莫,则饵非复是皮莫,故以为筋腱。腱即筋之类。云“汁和亦醯醢与”者,以上炮豚炮牜羊,调以醯醢,下渍亦食之以醢若醯,故知捣珍,和亦用醯醢。
  为熬:捶之,去其皽,编萑,布牛肉焉。屑桂与姜,以洒诸上而盐之,乾而食之。施羊亦如之。施麋、施鹿、施麕皆如牛羊。映佴肉,则释而煎之以醢。欲乾肉,则捶而食之。熬,於火上为之也,今之火脯似矣。映佴欲乾,人自由也。醢或为“醯”。此七者,《周礼》八珍,其一肝膋是也。
  ○洒,所买反,徐西见反。盐音艳,又如字。乾而食,一本无“而食之”三字。濡音儒,下同。膋音辽,徐音劳。
  [疏]“为熬”至“食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作熬之法。
  ○“施羊亦如之”者,为熬之法,於牛如上所陈,若施设於羊,亦如牛也。
  ○“映佴肉,则释而煎之以醢”者,言食熬之时,唯人所欲,若欲得濡肉,则以水润释而煎之以醢也。
  ○注“此七”至“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七者谓第一淳熬也。第二淳模也。第三、第四炮取豚若牜羊也。第五捣珍也。第六渍也。第七熬也。云“其一肝膋”者,则此糁下肝膋也。但作记之人,文不依次,故在糁下陈之。
  糁:取牛、羊、豕之肉,三如一,小切之。与稻米,稻米二,肉一,合以为饵,煎之。此《周礼》“糁食”也。
  ○食音嗣,下酏食同。
  ○肝膋:取狗肝一,幪之以其膋,濡炙之,举燋其膋,不蓼。膋,肠间脂。举,或为巨。
  ○幪音蒙。焦,字又作燋,子消反。取稻米,举糔、溲之,小切狼臅膏,以与稻米为酏。狼臅膏,臆中膏也,以煎稻米,则似今膏矣。此《周礼 酏食》也。此“酏”当从“餰”。
  ○酏读为{衍食},之然反,又之善反,注{衍食}同。臆音忆。,本又作{衍食},又作礻衍,并同,之然反,音旃。
  [疏]“糁取”至“煎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三如一”者,谓取牛羊豕之肉,等分如一。
  ○“稻米二,肉一”者,谓二分稻米一分肉也。
  ○注“此《周礼》‘糁食’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周礼 醢人》云:“羞豆之实,酏食糁食。”故云然也。此先陈糁食者,亦记人不次。
  ○注“膋肠”至“为巨”。
  ○正义曰:举,皆也,谓炙膋皆燋也。
  ○注“以煎”至“从{衍食}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则似今膏矣者,似汉时膏以膏煎稻米。郑举时事以说之。云“此‘酏’当从‘{衍食}’”者,此《内则》及《周礼》“酏”之字当从“{衍食}”字,以酏是粥,非是膏煎稻米,故改酏从{衍食}也。
  礼始於谨夫妇。为宫室,辨外内。男子居外,女子居内,深宫固门,阍、寺守之,男不入,女不出。阍,掌守中门之禁也。寺,掌内人之禁令也。
  ○阍音昏。男女不同椸枷,不敢县於夫之楎、椸,不敢藏於夫之箧、笥,不敢共湢浴。竿谓之椸。楎,杙也。
  ○杝,本又作椸,以支反。枷音嫁。县音玄。楎音辉。笥,息吏反。竿音干。杙音弋。夫不在,敛枕箧簟席,襡器而藏之。不敢亵也。少事长,贱事贵,咸如之。咸,皆也。夫妇之礼,唯及七十,同藏无间,衰老无嫌。及,犹至也。
  ○间,徐“间厕”之“间”,皇如字读。故妾虽老,年未满五十,必与五日之御。五十始衰,不能孕也。妾闭房不复出御矣,此御谓侍夜劝息也。五日一御,诸侯制也。诸侯取九女,侄娣两两而御,则三日也。次两媵,则四日也。次夫人专夜,则五日也。天子十五日乃一御。
  ○年未五十,本又作年未满五十。与音预。复,扶又反,下文“夫复”同。侄,大结反。娣,大计反。媵,羊证反,又绳证反。将御者,齐、漱、澣、慎衣服,栉、纵、笄、总角、拂髦、衿缨、綦屦。其往如朝也。角,衍字也。拂髦,或为缪髦也。
  ○齐,争皆反,下皆同。澣音浣。朝,直遥反,下文“朝服”、注“朝於君”皆同。缪,居虬反。虽婢妾,衣服饮食必后长者。人贵贱不可以无礼。
  ○后,胡豆反。妻不在,妾御莫敢当夕。辟女君之御日也。
  ○辟音避,下“辟人”、“虽辟”皆同。
  [疏]“礼始”至“当夕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夫妇男女及内外之别,又明妾与適妻尊卑相降之等。各依文解之。
  ○注“竿谓之椸。挥,杙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尔雅 释宫》云:“枳谓之杙。”郭景纯注云:“枳音杙。”李巡曰:“谓橛杙也。”《释宫》又云:“在墙者谓之楎。”郭景纯引《礼》云:“不敢县於夫之楎、椸。植曰楎,横曰椸。”然则楎、椸是同类之物,横者曰椸,则以竿为之,故云“竿谓之椸”。
  ○“唯及七十,同藏无间”者,间,别也。夫妇唯至七十同处居藏,无所间别,以其衰老,无所嫌疑故也。夫七十,则妇六十以上,若夫虽七十,妇唯六十以下,则犹间居也。《诗传》云:“男女不六十不间居。”据妇人言之。若其宗子,虽七十无妻,犹得更娶,故《曾子问》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,是必须有主妇也。
  ○注“五十”至“一御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据妾言之,未满五十,必与五日之御,五十以上,则不与也。然则妻虽五十以上,犹得与也。云“侄娣两两而御,则三日也”者,以夫人及二媵各有侄娣,凡六人,故三日也。云“次两媵,则四日也”者,如郑此言,夫人侄娣卑於两媵,若望前,卑者在前,尊者在后,望后乃反之。知者,约天子御法。云“天子十五日乃一御”者,按《九嫔》注云:“女御八十一人,当九夕;世妇二十七人,当三夕;九嫔九人,当一夕;三夫人当一夕;后当一夕,亦十五日而遍。”云自望后反之,是也。
  ○注“女君之御日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谓卿大夫以下,故经云“妻”,而注云“女君”。大夫一妻二妾,则三日御遍。士一妻一妾,则二日御遍。妾恒辟女君之御日,非但不敢当女君之御日,纵令自当君之御日,犹不敢当夕而往,故《诗 小星》云:“肃肃宵征,夙夜在公。”注引此,云凡妾御於君不当夕,是也。
  妻将生子,及月辰,居侧室。侧室,谓夹之室,次燕寝也。夫使人日再问之。作而自问之,妻不敢见,使姆衣服而对。至于子生,夫复使人日再问之。作,有感动。
  ○见,贤遍反,下及注同。姆音茂,《字林》亡又反,女师也,一音母,又音亡久反。夫齐,则不入侧室之门。若始时使人问。子生,男子设弧於门左,女子设帨於门右。表男女也。弧者,示有事於武也。帨,事人之佩巾也。三日始负子,男射女否。始有事也。负之,谓抱之而使乡前也。
  ○乡,休亮反,下文“西乡”皆同。
  [疏]“妻将”至“女否”。
  ○正义曰:从此以下终篇末,论国君以下至庶人生子之礼,及適庶差别,妻妾异等,所生男女养教之法。从此“妻将生子”至“男射女否”,则明大夫以下未生子之前,夫问之宜及生子设弧矢之法。
  ○注“侧室”至“寝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夫正寝之室在前,燕寝在后。侧室,又次燕寝,在燕寝之旁,故谓之“侧室”。妻既居侧室,则妾亦当然也,故《春秋传》云“赵有侧室曰穿”,是妾之子也。生子不於夫正室及妻之燕寝,必於侧室者,以正室燕寝尊故也。经云“及月辰”,谓生月之辰,初朔之日也。
  ○注“若始时使人问”。
  ○正义曰:夫不齐之时,未动作之前,夫使人日再问之。今虽动作之后,以其齐故但使人问之,故云“若始时使人问”之也。
  国君世子生,告于君,接以大牢,宰掌具。接读为“捷”,捷,胜也。谓食其母,使补虚强气也。
  ○接,依注音捷,字妾反,下“接子”同。食音嗣,下注“食子”、“食乳”皆同。三日,卜士负之,吉者宿齐,朝服寝门外,诗负之。射人以桑弧蓬矢六,射天地四方。诗之言承也。桑弧蓬矢,本大古也。天地四方,男子所有事也。
  ○射天地,食亦反。承,如字,徐音拯救之拯。大音泰。保受,乃负之。代士也。保,保母。宰醴负子,赐之束帛。醴,当为礼,声之误也。礼以一献之礼。酬之以币也。卜士之妻,大夫之妾,使食子。食子不使君妾,適、妾有敌义,不相亵以劳辱事也。士妻、大夫之妾,谓时自有子。
  ○嫡,本亦作適,同丁历反。
  [疏]“国君”至“食子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国君世子生及三日负子及食之法。
  ○注“接读”至“气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王肃、杜预并以为接待夫人以大牢,郑必读为“捷”,为“补虚强气”者,以妇人初产,必困病虚羸,当产三日之内必未能以礼相接,应待负子之后。今在前为之,故知补虚强气宜速故也。
  ○注“诗之”至“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诗 含神雾》云:“诗者,持也。以手维持,则承奉之义,谓以手承下而抱负之。”云“桑弧蓬矢本大古也”者,以桑与蓬皆质素之物,故知“本大古也”。云“天地四方,男子所有事也”者,男子上事天,下事地,旁御四方之难,故云“所有事”。然《射礼》唯四矢者,谓天地非射事所及,唯御四方,故止四矢。蓬,是御乱之草。桑,众木之本。
  ○注“礼以”至“币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约《士昏礼》礼宾酬币之法,此士负子,故礼之还用士礼。
  ○注“士妻”至“有子”。
  ○正义曰:使其食子须有乳汁,故知“时自有子”者,皇氏云:“士之妻,大夫之妾者,随课用一人。”故桓六年《左传》云:“卜士负之,士妻食之。”不云有大夫妾,文略也。
  凡接子择日,虽三日之内,尊卑必皆选其吉焉。冢子则大牢,天子世子也。冢,大也。冢子,犹言长子,通於下也。庶人特豚,士特豕,大夫少牢,国君世子大牢。皆谓长子。其非冢子,则皆降一等。谓冢子之弟,及众妾之子生也。天子诸侯少牢,大夫特豕,士特豚,庶人犹特豚也。
  [疏]“凡接”至“一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国君以下,至庶人以上,接子牲牢之异,并適庶不同。
  ○注“天子”至“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云冢子大牢,下云国君世子大牢,既别言国君世子,故知此冢子大牢,谓天子世子也。云“冢子,犹言长子,通於下也”者,《丧服》父为长子,是上下通称长子,故云“通於下”。郑云此者,以天子特云“冢子则大牢”,恐冢子之名唯施天子世子,故云“通於下”。必知冢子通於下者,以下文云“庶人特豚,士特豕,大夫少牢,国君大牢”,下即云“其非冢子,则皆降一等”,明冢子之名,庶人、大夫、士等皆有其号。
  ○注“庶人犹特豚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冢子,庶人特豚,士特豕,大夫少牢,国君大牢,庶子既降一等,天子诸侯少牢,大夫特豕,士特豚,则庶人全应无牲,今以礼穷,欲与士同,故云“犹特豚”。此是三日接子之礼,故牲牢如此。若三月名子之时,则与此异,故下文云:“具视朔食。”注云:“朔食,天子大牢,诸侯少牢,大夫特豕,士特豚也。”与此接子適庶参差不同。
  异为孺子室於宫中。特扫一处以处之。
  ○一处,尺御反。择於诸母与可者,必求其宽裕、慈惠、温良、恭敬、慎而寡言者,使为子师,其次为慈母,其次为保母,皆居子室。此人君养子之礼也。诸母,众妾也。可者,傅、御之属也。子师,教示以善道者。慈母,知其嗜欲者。保母,安其居处者。士妻食乳之而已。
  ○耆,市志反。他人无事不往。为儿精气微弱,将惊动也。
  ○为,士伪反,下“为改”、“为大温”皆同。
  [疏]“异为”至“不往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谓三日负子之后,三月名子之前,诸侯养子,选择诸母及养子之法。此文虽据诸侯,其实亦兼大夫士也。但士不具三母耳,大夫以上则具三母,故《丧服》小功章中,君子为庶母慈己者,郑注引此《内则》三母,独言“慈母”,举中以见上下,是知大夫有三母也。为之服小功,若诸侯之子,三母则不服也。又此虽在三月之前,其实三月之后,养子亦当然也。
  ○注“士妻食乳之而已”。
  ○正义曰:既有子师、慈母、保母各为其事,故知士妻但食乳之而已。
  三月之末,择日翦发为鬌,男角女羁,否则男左女右。鬌,所遗发也。夹{八凶}曰角。午达曰羁也。
  ○鬌,丁果反,徐大果反。{八凶}音信,又思忍反。是日也,妻以子见於父,贵人则为衣服,由命士以下皆漱、浣。贵人,大夫以上也。由,自也。男女夙兴,沐浴,衣服,具视朔食。朔食,天子大牢,诸侯少牢,大夫特豕,士特豚也。夫入门,升自阼阶,立于阼,西乡。妻抱子出自房,当楣立,东面。入门者,入侧室之门也。大夫以下,见子就侧室,见妾子於内寝,辟人君也。
  ○楣音眉。
  [疏]“三月”至“东面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三月之末,卿大夫以下名子之法,又书名藏之州府,妻遂適寝,夫人与妻馔食之事。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鬌所”至“羁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三月翦发,所留不翦者,谓之鬌。云“夹{八凶}曰角”者,{八凶}是首脑之上缝,故《说文》云:“十,其字象小儿脑不合也。”夹{八凶}两旁,当角之处,留发不翦。云“午达曰羁也”者,按《仪礼》云:“度尺而午。”注云:“一从一横曰午。”今女翦发留其顶上,纵横各一,相交通达,故云“午达”。不如两角相对,但纵横各一在顶上,故曰羁。羁者,只也。文虽据大夫、士,天子诸侯之子亦当然也。
  ○注“入门”至“君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入侧室之门也”者,上文云“妻将生子”“居侧室”,至此三月之末,未有妻出之文,则知但在侧室。此云夫入门谓“入侧室之门”,但侧室在燕寝之旁,亦南向,故有阼阶、西阶。夫立於阼,西向,但卿大夫之室,唯有东房。妻抱子出自房者,出东房当楣东面立,与夫相对。云“大夫以下,见子就侧室”者,见子,谓见適妻子。就侧室,则此文是也。云“见妾子於内寝”者,则下文云“妾将生子”“三月之末,漱、浣、夙齐,见於内寝”是也。郑注云:“内寝,適妻寝也。”大夫所以见適子於侧室,见庶子於適妻寝者,辟人君也。人君则见適子於路寝,见庶子於侧室,故云“辟人君也”。知人君见世子於路寝者,下文云:“世子生,则君沐浴朝服,夫人亦如之,皆立於阼阶,西乡。世妇抱子升自西阶。”既著朝服,又东西阶相对,故知在路寝也。又知人君见庶子在侧室者,下云:“公庶子生,就侧室。三月之末,其母见於君,摈者以其子见。”是就侧室也。然大夫见妾子於内寝,诸侯见妾子於侧室,何以下文“適子庶子见於外寝”?注云:“此適子谓世子弟也。庶子,妾子也。外寝,君燕寝也。”又是人君见妾子於外寝,本在侧室者。但人君世子之弟见於外寝,妾子见於侧室,但庶子抚首咳而名之,与世子弟同,故连文云“见於外寝”,其实在侧室也。熊氏、皇氏俱为此说,故今从焉。
  姆先相,曰:“母某敢用时日,祇见孺子。”某,妻姓,若言姜氏也。祇,敬也,或作振。
  ○相,息亮反。夫对曰:“钦有帅。”父执子之右手,咳而名之。钦,敬也。帅,循也。言教之敬使有循也。执右手,明将授之事也。
  ○孩,字又作咳,户才反。妻对曰:“记有成。”遂左还授师。记犹识也,识夫之言,使有成也。师,子师也。
  ○还音旋,转也。子师辩告诸妇、诸母名。后告诸母,若名成於尊。
  ○辩音遍,下同。妻遂適寝。复夫之燕寝。夫告宰名,宰辩告诸男名,书曰“某年某月某日某生”而藏之。宰谓属吏也。《春秋》书桓六年九月丁卯“子同生”。宰告闾史,闾史书为二:其一藏诸闾府,其一献诸州史。州史献诸州伯,州伯命藏诸州府。四闾为族,族,百家也。闾胥,中士一人。五党为州,州,二千五百家也,州长中大夫一人也,皆有属吏。献犹言也。夫入,食如养礼。夫入,已见子入室也。其与妻食如妇始馈舅姑之礼也。
  ○养,羊尚反。
  [疏]“姆先”至“適寝”。正义曰:此一节论母以子见父,及父名子、妻遂適寝之事。
  ○“姆先相”者,妻既抱子,当楣东面而立,傅姆在母之前,而相佐其辞曰:“母某氏,敢用时日祇见孺子。”祇,敬也。孺,稚也。谓恭敬奉见稚子。
  ○“夫对曰:‘钦有帅者。’”钦,敬也。帅,循也。夫对妻言,当教之,令其恭敬,使有循善道。对妻既讫,父遂执子右手,咳而名之,谓以一手执子右手,以一手承子之咳而名之。
  ○“妻对曰:‘记有成’”者,当记识夫言,教之使有成就。
  ○“遂左还投师”者,妻对既讫,遂左向回还,转身西南,以子授子师也。
  ○“子师辩告诸妇、诸母名”者,诸妇,谓同族卑者之妻。诸母,同族尊者之妻。后告诸母,欲名成於尊。
  ○注“某妻”至“敬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祇,敬”及下注“钦,敬”、“帅,循”,皆《释诂》文也。
  ○注“宰谓”至“同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所陈,谓卿大夫以下,故以名遍告同宗诸男也。若诸侯既绝宗,则不告诸男也。此举诸男,举其卑者。卑者尚告,则告诸父可知。此既据卿大夫以下,而引《春秋》桓六年“子同生”者,欲证明子生年月日之事,彼谓诸侯也。直云“子同生”,不云“世子“者,杜元凯云:“不云‘世子’书‘始生’,言始生之时,未立为世子也。”经云书名而藏之者,谓以简策书子名而藏之家之书府。
  ○注“四闾”至“属吏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四闾为族”以下,皆《周礼 地官》文。云“皆有属吏”者,闾之属吏,则有闾史也。州之属吏,则有州史也。州伯,则州长也。州府,是州长之府藏。
  ○注“夫入”至“礼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夫人,巳见子入室也”者,夫既就侧室而见子,见子既毕,从侧室而入正室。云“其与妻食如妇始馈舅姑之礼也”者,经云“如养礼”,是如养舅姑之礼。按《士昏礼》:妇始馈舅姑特豚,合升侧载,右胖载之舅俎,左胖载之姑俎。其大夫以上则无文,必知“如妇始馈舅姑”者,以下文云妾生子及三月之末,见子之礼,如始入室,明知此如养礼,如始入室,养舅姑之礼也。
  世子生,则君沐浴朝服,夫人亦如之,皆立于阼阶,西乡。世妇抱子升自西阶,君名之,乃降。子升自西阶,则人君见世子於路寝也,见妾子就侧室。凡子生皆就侧室,诸侯夫人朝於君,次而褖衣也。
  ○褖,通乱反。
  [疏]“世子”至“乃降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人君见世子及適庶之礼。各依文解之。
  ○注“子升”至“衣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几子生皆就侧室”者,按上文妻将生子居侧室,是卿大夫生子居侧室。此文人君见世子在路寝,经云“世妇抱子升自西阶”,是世妇抱子从外而入。其内寝,是君之常居之处,夫人不可於此寝生子,故知亦在侧室也。云“夫人朝於君,次而褖衣也”者,按《内司服》注云:“后六服,后从王祭先王,则服袆衣;祭先公,则服揄翟;祭群小祀,则服阙翟。鞠衣,黄桑服也。展衣,以礼见王及宾客。褖衣,御于王之服。诸侯夫人以下,所得之服,各如王后之服,则夫人亦如王后也。”此既在路寝,与咀墁著朝服,则是以礼见君,合服展衣。此云“次而褖衣”者,此谓见子。又见子若讫,则当进入君寝,侍御於君,故服进御之服,异於寻常。以礼见君,故不服展衣也。“次”者,首饰次发为之,则《少牢礼》“发鬄”是也。郑注云:“古者或剔贱者刑者之发为之。”其袆衣、揄翟、阙翟,首服副。副者,覆首为饰。郑注云:“若今步繇矣。”鞠衣、展衣,首服编,郑云:“编,列发为之,若今假紒矣。”
  適子庶子见於外寝,抚其首,咳而名之。礼帅初,无辞。此適子谓世子弟也。庶子,妾子也。外寝,君燕寝也。无辞,辞谓钦有帅记有成也。
  ○適,丁历反,注及下同。
  [疏]“適子”至“无辞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人君见世子弟及妾子之礼。
  ○“適子庶子见於外寝”者,適子,谓大子之弟,见於外寝,庶子则见侧室,但抚首咳名,无辞之事,与世子之弟同,故与“適子”连文。同云“见於外寝”,其实庶子见於侧室也。
  ○“礼帅初,无辞”者,礼,谓威仪也。帅,循也。初,谓前文世子生,见於路寝,君夫人皆西乡。言见適子庶子威仪,依循初世子之法,但无敕戒之辞。然夫人所生之子,容可如世子见礼,君与夫人俱西乡。若妾之见子,则不得与夫人同,当与卿大夫之妻见適子同,但不亲抱子耳。
  ○注“外寝”至“成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燕寝当在内,而云“外寝”者,对侧室而为外耳。侧室在旁处内,故谓燕寝为外寝也。云“无辞,辞谓钦有帅记有成也”者,按前世子生,直云“世妇抱子升自西阶,君名之,乃降”,亦无辞也。而云“適子庶子”“无辞”者,以前文卿大夫妻见適子之时,既有“父执右手,咳而名之”,及戒告之辞,其文既具,故於见世子之礼略而不言。其实世子亦执右手,咳而名之,及戒告也,故郑引前文卿大夫见子之辞而言之也。
  凡名子,不以日月,不以国,终使易讳。
  ○易,以豉反。不以隐疾。讳衣中之疾,难为医也。大夫、士之子,不敢与世子同名。尊世子也,其先世子生,亦勿为改。
  [疏]“凡名”至“同名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子名之法。尊卑上下,同有讳辟。又大夫士之名子,辟世子之名。
  ○注“其先”至“为改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先世子生,亦勿为改”者,按《春秋》卫襄公名恶,其大夫有齐恶,明齐恶先卫侯生,故得与卫侯同名,是知先生者不改也。
  妾将生子,及月辰,夫使人日一问之。子生三月之末,漱、浣、夙齐,见於内寝,礼之如始入室。君已食,彻焉,使之特馂。遂入御。内寝,適妻寝也。礼,谓巳见子,夫食而使独馂也。如始入室,始来嫁时,妾馂夫妇之馀亦如之。既见子可以御,此谓大夫士之妾也。凡妾称夫曰君。
  ○三月之末,一本作“子生三月之末”。
  [疏]“妾将”至“入御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大夫妾生子之礼,异於適子之法。
  ○“君巳食,彻焉”者,君,谓夫也。以妾贱,故谓夫为君。
  ○“使之特馂”者,寻常夫食之后,众妾共馂,今以其生子,故“使之特馂”也。
  ○注“内寝”至“曰君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内寝,適妻寝”者,以其称内,故知是適妻寝也。凡宫室之制,前有路寝,次有君燕寝,次夫人正寝。卿大夫以下,前有適室,次有燕寝,次有適妻之寝。但夫人燕寝,对夫人及適妻之寝,及侧室等。其燕寝在外,亦名外寝,故前注云“外寝,君燕寝”是也。云“妾馂夫妇之馀亦如之”者,按《昏礼》夫妇同牢之后,媵馂夫馀,御馂妇馀,故谓正妻。若妾初嫁始来,夫妇共食。初来之妾,特馂其馀。今妾巳见子之后,夫妇共食,令生子之妾特馂其馀,亦如始来时,故云“亦如之”。云“既见子可以御,此谓大夫士之妾也”者,以前文大夫之妻,见子之后,妻遂適夫寝,未即进御,后妇云“夫入食,如养礼”,是夫始入与妻食,乃后进御。此文云见子遂入御,故谓云“此大夫士之妾也”,言其异正妻也。
  公庶子生,就侧室。三月之末,其母沐浴,朝服见於君,摈者以其子见。君所有赐,君名之。众子,则使有司名之。摈者,傅姆之属也。人君尊,虽妾不抱子,有赐於君,有恩惠也。有司,臣有事者也。鲁桓公名子,问於申繻也。
  ○繻音须。
  [疏]“公庶”至“名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君庶子生处,及三月见父异於世子之礼。前文巳云適子庶子见於外寝,异於世子。今此更重出者,以前文庶子与適子连文,恐事事皆同適子,故以此经特见庶子之法。按前注云“凡子生皆就侧室”,则世子亦就侧室。今特云“庶子就侧室”者,举庶子,世子可知也。
  ○“君所有赐,君名之”者,谓生子之妾,君所特有恩赐偏所爱幸,君则自名其子,故云“君名之”。
  ○“众子,则使有司名之”者,众子,谓众妾之子,不特宠御,则使有司以名其子也。
  ○注“人君”至“繻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人君尊,虽妾不抱子”者,以经云“其母朝服见於君”,乃云“摈者以其子见”於君,是摈者抱子也,故知“妾不抱子”。引《春秋》问名於申繻者,证有司名之,一边同耳,其实异也。《春秋》所云谓世子也。
  庶人无侧室者,及月辰,夫出居群室。其问之也,与子见父之礼,无以异也。夫虽辟之,至问妻及见子礼,同也。庶人或无妾。
  [疏]“庶人”至“异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庶人之礼。
  ○“庶人无侧室者,及月辰,夫出居群室”者,以无侧室,妻在夫寝,妻将生子,故夫出辟之。若有侧室,则妻在侧室,夫自居正寝,不须出居群室也。
  ○“其问之也,与子见父之礼,无以异也”者,与,及也。言夫问妻及子见父之礼,无以异於卿大夫士,言与卿大夫士同也。亦夫使人日再问之,作而自问之。其见父之时,父亦执子之右手,咳而名之,及有戒告之事,一如上矣。
  凡父在,孙见於祖,祖亦名之。礼如子见父,无辞。见子於祖,家统於尊也。父在则无辞,有適子者无適孙,与见庶子同也。父卒而有適孙,则有辞,与见冢子同。父虽卒,而庶孙犹无辞也。
  [疏]“凡父”至“无辞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孙见祖之礼,卿大夫以下之事,故郑注云:“家统於尊。”所以无辞者,若父之於子,有传重之事,故有戒告之辞。今孙见於祖,而隔於父,故无辞也。
  ○注“父在”至“辞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所以无辞者,適子既在,其孙犹为庶孙,无所传重,故云“有適子者无適孙,与见庶子同”。若所生適子,其父既卒,则適孙与长子相似,当有辞也。故云“父卒而有適孙,则有辞,与见冢子同”。若庶孙,父虽卒,见祖亦无辞也。
  食子者三年而出,见於公宫则劬。劬,劳也。士妻、大夫之妾食国君之子,三年出归其家,君有以劳赐之。
  ○食音嗣,注及下文“食母”同。劳赐,力报反。大夫之子有食母。选於傅御之中,《丧服》所谓乳母也。士之妻自养其子。贱不敢使人也。
  [疏]“食子”至“其子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国君以下,及大夫士適妻养子之人,尊卑有别。
  由命士以上及大夫之子,旬而见。旬当为均,声之误也。有时適、妾同时生子,子均而见者,以生先后见之。既见乃食,亦辟人君也。《易 说卦》“坤为均”,今亦或作“旬”也。
  ○旬音均,出注。冢子未食而见,必执其右手。適子庶子已食而见,必循其首。天子诸侯尊别,世子虽同母,礼则异矣。未食、巳食,急正缓庶之义也。
  ○别,彼列反,下“其别”同。
  [疏]“由命”至“其首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大夫及命士適妻与妾同时生子,见之先后差异之别,并明天子诸侯见冢子及適子庶子绥急之仪。
  ○“旬而见”者,旬,均也,谓大夫命士適妾生子,皆以未食之前均齐见。又先生者先见,后生者后见。虽见有先后,同是未食之前,故云“均而见”。
  ○“冢子未食而见,必执其右手”者,此谓天子诸侯之礼。未食,谓未与后、夫人礼食。而先见冢子,是急於正也。故先见乃食也。
  ○“適子庶子已食而见”者,谓先与后、夫人礼食之后,然后始见適子、庶子,是缓於庶也。
  ○“必循其首”者,言见適子庶子之时,必以手抚循其头首,示恩爱之情也。
  ○注“《易 说卦》‘坤为均’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《易 说卦》者,证此经“旬”为“均”义。按《易 说卦》以“坤为均”,象地之均平。今《易》之文,或以“均”为“旬”者,是均得为旬也。皇氏云:“母之礼见子,象地之生物均平,故引《易》以为均,若然按《周礼 均人职》云“上年公旬用三日”,郑注亦引《易》“坤为均”,岂是母见子之礼!皇氏说非也。
  ○注“天子”至“世子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此经是天子诸侯者,以上文“命士以上及大夫之子”適庶均见,此则有食前食后,见之不同。又前文云“世子生”,其次云“適子庶子见於外寝”,是国君之礼。此经亦云“適子庶子”,故知是天子诸侯也。
  子能食食,教以右手。能言,男“唯”女“俞”。男鞶革,女鞶丝。俞,然也。鞶,小囊,盛帨巾者。男用韦;女用缯;有饰缘之,则是鞶裂与?《诗》云:“垂带如厉。”纪子帛名裂繻,字虽今异,意实同也。
  ○食食,上如字,下音嗣。唯,于癸反,徐以水反,俞以朱反。鞶,步干反。盛音成。缘,于绢反。裂音列,或音厉。与音预。厉音列。
  [疏]“子能”至“鞶丝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男女自幼少之时,教之言语及鞶革鞶丝之事也。
  ○注“鞶小”至“同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鞶是小囊盛帨巾,男用韦为之,女用缯帛为之。云“有饰缘之,则是鞶裂与?”者,言男女鞶囊之外,更有缯帛之物,饰而缘之,则是《春秋》桓二年所称“鞶裂”者。与,疑而未定,故称“与”。按传作“鞶厉”,郑此注云“鞶裂”,厉、裂义同也。秖谓鞶囊裂帛为之饰,又引《诗》云“垂带如厉”者,证厉是鞶囊裂帛之饰也。此《诗 小雅 都人士》之篇也。按彼注云:“而,如也。而厉,如鞶厉也。”鞶必垂厉以为饰,厉字当作裂,谓彼都之士,垂此绅带,如似鞶囊之裂,是以厉为裂也。又引“纪子帛名裂繻”者,虽引《毛诗》以厉为裂,其义未显,故引纪子帛名裂繻者以证之,言帛必分裂也。此隐二年经称“纪子帛莒子盟于密”,又“纪裂繻来逆女”。云“字虽今异,意实同也”者,言古时“厉”、“裂”通为一字,今时“厉”、“裂”字义俱异,大意是同。故云“字虽今异,意实同”,言同为分裂之义也。此是郑康成之义,若如服虔、杜预,则以鞶为大带,厉是大带之垂者,故服氏云:“鞶,大带。”杜云:“绅,大带。厉是大带之垂者。”《诗毛传》亦云:“厉,带之垂者。”并与郑异。
  六年,教之数与方名。方名,东西。七年,男女不同席,不共食。蚤其别也。八年,出入门户及即席饮食,必后长者,始教之让。示以廉耻。后,胡豆反。
  ○九年,教之数日。朔望与六甲也。
  ○数,所主反。十年,出就外傅,居宿於外,学书记。衣不帛襦袴。礼帅初,朝夕学幼仪,请肄简、谅。外傅,教学之师也。不用帛为襦袴,为大温,伤阴气也。礼帅初,遵习先日所为也。肄,习也。谅,信也。请习简,谓所书篇数也。请习信,谓应对之言也。
  ○襦,字又作衤马,音儒。袴,苦故反。肆,本又作肄,同以二反。大音泰。十有三年,学乐诵《诗》,舞《勺》。成童,舞《象》,学射御。先学《勺》,后学《象》,文武之次也。成童,十五以上。勺,章略反,注同。二十而冠,始学礼,可以衣裘帛,舞《大夏》,惇行孝弟,博学不教,内而不出。《大夏》,乐之文武备者也。内而不出,谓人之谋虑也。
  ○冠,古乱反。衣,於既反。行,如字,又下孟反。弟音悌。三十而有室,始理男事,博学无方,孙友视志。室犹妻也。男事,受田给政役也。方犹常也。至此学无常在,志所好也。孙,顺也。顺於友,视其所志也。
  ○孙音逊,注同。好,呼报反。四十始仕,方物出谋发虑,道合则服从,不可则去。方犹常也。物犹事也。
  ○去如字。五十命为大夫,服官政。统一官之政也。七十致事。致其事於君,而告老。
  ○凡男拜,尚左手。左阳。
  [疏]“六年”至“左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男子教之从幼及长,居官至致事之事。
  ○“衣不帛襦袴”者,谓不以帛为襦袴。
  ○“礼帅初”者,帅,循也。行礼动作,皆帅循初日所为。
  ○“朝夕学幼仪”者,言从朝至夕,学幼少奉事长者之仪。“请肄简、谅”者,肄,习也。简,礼篇章也。谅,信也,谓言语信实。言请长者习学篇章简礼,及应对信实言语也。
  ○“舞《勺》”者,熊氏云:勺,篇也。言十三之时,学此舞勺之文舞也。
  ○“成童,舞象”者,成童谓十五以上,舞象谓舞武也。熊氏云:“谓用干戈之小舞也。以其年尚幼,故习文武之小舞也。”
  ○“可以衣裘帛”者,二十成人血气强盛,无虑伤损,故“可以衣裘帛”也。
  ○“舞《大夏》”者,《大夏》是禹乐,禅代之后,在干戈之前,文武俱备,故二十习之也。
  ○“博学不教”者,唯须广博学问,不可为师教人。
  ○“内而不出”者,唯蕴畜其德在内,而不得出言为人谋虑。
  ○“始理男事”者,三十丁壮,受其田土,供给征役,始理男事,故《韩诗说》三十受兵,若口率出泉,国中则二十,野则十五也。
  ○“孙友视志”者,言孙顺朋友,视其志意所尚。
  ○“四十始仕,方物出谋发虑”者,方,常也。物,事也。言年壮仕宦,行其常事,无所谦孙,出其谋计,发其思虑,以为国也。
  女子十年不出,恒居内也。姆教婉、娩、听从,婉谓言语也。娩之言媚也,媚谓容貌也。
  ○婉,纡晚反,徐纡原反。娩音晚,徐音万。执麻枲,治丝茧,织纴、组、紃,学女事以共衣服。紃,绦。
  ○枲,思里反。茧,古典反。纴,女金反,又如林反。组音祖。紃音巡。共音恭。绦,他刁反。观於祭祀,纳酒浆、笾豆、菹醢,礼相助奠。当及女时而知。
  ○相,息亮反。十有五年而笄。谓应年许嫁者,女子许嫁,笄而字之。其未许嫁,二十则笄。
  ○应,应对之应。二十而嫁,有故,二十三年而嫁。故,谓父母之丧。聘则为妻,聘,问也。妻之言齐也。以礼则问,则得与夫敌体。奔则为妾。妾之言接也。闻彼有礼,走而往焉,以得接见於君子也。奔,或为“衒”。
  ○见,贤遍反。衒,古县字,本又作御字,鱼据反。凡女拜,尚右手。右阴也。
  [疏]“女子”至“右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女子自幼及嫁为女事之礼。
  ○注“婉谓”至“貌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九嫔》注云:“妇德贞顺,妇言辞令,妇容婉娩,妇功丝枲。”则婉娩合为妇容。此分婉为言语,娩为容貌者,其意以此上下备其四德,以婉为妇言,娩为妇容,听从为妇顺,执麻枲以下为妇功。
  ○注“紃绦”。
  ○正义曰:组,紃俱为绦也。纴为缯帛,故杜注《左传》:“纴谓缯帛。”皇氏云:“组是绶也。”然则薄阔为组,似绳者为紃。
  ○注“当及女时而知”。
  ○正义曰:下云“十有五年而笄”,此观於祭祀,是未嫁之前,故云:“及女时而知。”经云“纳酒浆、笾豆、菹醢”,谓於祭祀之时,观看须於庙外,纳此酒浆、笾豆、菹醢之等,置於神坐,一纳之文,包此六事言之也。
  ○“聘则为妻”者,妻,齐也。“奔则为妾”者,妾,接也,接见於君子也。”女拜,尚右手”者,右,阴也,汉时行之也。


 
卷二十九 玉藻第十三

 卷二十九 玉藻第十三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以其记服冕之事也。冕之旒以藻训,贯玉为饰,因以名之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按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玉藻》者,以其记天子服冕之事也。冕之旒以藻紃为之,贯玉为饰。此於《别录》蜀《通论》。”
  天子玉藻,十有二旒,前后邃延,龙卷以祭。祭先王之服也。杂采曰藻。天子以五采藻为旒,旒十有二。“前后邃延”者,言皆出冕前后而垂也,天子齐肩,延冕上覆也,玄表纁里。龙卷,画龙於衣,字或作“衮”。
  ○藻,本又作璪,音早。旒,力求反。邃,虽醉反,深也,注同。延,如字,徐馀战反,《字林》作綖,弋善反。卷音衮,古本反,注同。玄端而朝日於东门之外,听朔於南门之外,闰月则阖门左扉,立于其中。端当为“冕”,字之误也。玄衣而冕,冕服之下。朝日,春分之时也。东门、南门,皆谓国门也。天子庙及路寝,皆如明堂制。明堂在国之阳,每月就其时之堂而听朔焉,卒事反宿,路寝亦如之。闰月,非常月也。听其朔於明堂门中,还处路寝门,终月。凡听朔,必以特牲,告其帝及神,配以文王、武王。
  ○端音冕,出注,下“诸侯玄端”同。朝,直遥反,篇内除下注“朝之”,馀皆同。阖,胡猎反。扉音非,一本作“则阖门左扉”。
  [疏]“天子”至“其中”。
  ○正义曰:从“天子玉藻”至“食无乐”,此一节总论天子祭庙朝日,及日视朝,并馔食、牲牢、酒醴及动作之事,并明凶年贬降之礼。
  ○“天子玉藻”者,藻,谓杂采之丝绳以贯於玉,以玉饰藻,故云“玉藻”也。
  ○“十有二旒”者,天子前之与后,各有十二旒。
  ○“前后邃延”者,言十二旒在前后垂而深邃,以延覆冕上,故云“前后邃延”。
  ○“龙卷以祭”者,卷,谓卷曲,画此龙形卷曲於衣,以祭宗庙。
  ○注“祭先”至“作衮”。正义曰:知“祭先王之服”者,以《司服》云“享先王则衮冕”故也。云“天子齐肩”者,以天子之旒十有二就,每一就贯以玉。就间相去一寸,则旒长尺二寸,故垂而齐肩也。言“天子齐肩”,则诸侯以下各有差降,则九玉者九寸,七玉者七寸,以下皆依旒数垂而长短为差。旒垂五采玉,依饰射侯之次,从上而下,初以朱,次白,次苍,次黄,次玄。五采玉既质遍,周而复始。其三采者先朱,次白,次苍。二色者,先朱,后绿。皇氏、沈氏并为此说,今依用焉。后至汉明帝时,用曹褒之说,皆用白旒珠,与古异也。云“延冕上覆也”者,用三十升之布,染之为玄,覆於冕上,出而前后。冕,谓以板为之,以“延覆”也。故云“延冕上覆”也。但延之与板,相著为一。延覆在上,故云“延冕”也。故《弁师》注:“延冕之覆在上,是以名焉。”与此语异而意同也。皇氏以《弁师》注“冕延之覆在上”,以《弁师》经有“冕”文,故先云“冕延之覆在上”,此经唯有“延”文,故解云“延冕上覆”。今删定诸本《弁师》注皆云“延冕之覆在上”,皇氏所读本不同者,如皇氏所读《弁师》“冕延之覆在上”,是解“冕”不解“延”。今按《弁师》注意,云“延冕之覆在上”,是解“延”不解“冕”也,皇氏说非也。云“玄表纁里”者,纁是朱之小别,故《周礼 钟氏》云“三入为纁”。郑注《士冠礼》云“朱则四入与”,是纁、朱同类。故注《弁师》“朱里”与此不异。云“字或作衮”者,按《司服》作“衮”字,故云“或作衮”,是字或作“衮”也。但《礼记》之本,或作“卷”字,其正经《司服》及《觐礼》皆作“衮”字,故郑注《王制》云“卷,俗读,其通则曰衮”是也。其六冕玉饰,上下贵贱之殊,并已具《王制》疏,於此略而不言。
  ○注“端当”至“武王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端”当为“冕”者,凡衣服,皮弁尊,次以诸侯之朝服,次以玄端。按:下诸侯皮弁听朔,朝服视朝。是视朝之服卑於听朔。今天子皮弁视朝,若玄端听朔,则是听朔之服卑於视朝,与诸侯不类。且听朔大,视朝小,故知“端”当为“冕”,谓玄冕也。是冕服之下。按《宗伯》,实柴祀日月星辰,则日月为中祀。而用玄冕者,以天神尚质。按《鲁语》云:“大采朝日,少采夕月。”孔晁云:“大采,谓衮冕。”少采,谓黼衣。”而用玄冕者,孔氏之说非也。故韦昭云:“大采,谓玄冕也。”少采夕月,则无以言之。云“朝日春分之时也”者,以春分日长,故朝之。然则夕月在秋分也。按《书传略说》云:“祀上帝於南郊。”即春迎日於东郊。彼谓孟春,与此春分朝日别。《朝事仪》云:“冕而执镇圭,帅诸侯朝日於东郊。”此云朝日於东门者,东郊在东门之外,遥继门而言之也。云“东门、南门,皆谓国门也”者,以《朝事仪》云“朝日东郊”,故东门是国城东郊之门也。《孝经纬》云:“明堂在国之阳。”又《异义》:淳于登说明堂在三里之外,七里之内,故知南门亦谓国城南门也。云“天子庙及路寝皆如明堂制”者,按《考工记》云:“夏后氏世室。”郑注云:“谓宗庙。”“殷人重屋”,注云:“谓正寝也。”“周人明堂”,郑云“三代各举其一”,明其制同也。又《周书》亦云,宗庙、路寝、明堂,其制同。文按《明堂位》:“大庙,天子明堂。”鲁之大庙如明堂,则知天子大庙亦如明堂也。然大庙、路寝既如明堂,则路寝之制,上有五室,不得有房。而《顾命》有东房、西房,又郑注《乐记》云:“文王之庙,为明堂制。”按《觐礼》,朝诸侯在文王庙,而《记》云“凡俟于东箱”者,郑答赵商云:“成王崩,时在西都。文王迁丰镐,作灵台、辟痈而已。其馀犹诸侯制度焉,故知此丧礼,设衣物有夹有房也。周公摄政,制礼作乐,乃立明堂於王城。”如郑此言,是成王崩时,路寝犹如诸侯之制,故有左右房也。《觐礼》在文王之庙,而《记》云“凡俟于东箱”者,是记人之说误耳。或可文王之庙,不如明堂制,但有东房、西房,故鲁之大庙如文王庙。《明堂位》云“君卷冕立于阼,夫人副袆立于房中”是也。《乐记》注称“文王之庙如明堂制”,有“制”字者,误也。然西都宫室既如诸侯制。按《诗 斯于》云:“西南其户。”笺云:“路寝制如明堂。”是宣王之时在镐京,而云“路寝制如明堂”,则西都宫室如明堂也。故张逸疑而致问,郑答之云:“周公制于土中,《洛诰》云:‘王入大室祼。’是《顾命》成王崩於镐京,承先王宫室耳。宣王承乱,又不能如周公之制。”如郑此言,则成王崩时,因先王旧宫室。至康王已后所营,依天子制度。至宣王之时,承乱之后,所营宫室,还依天子制度,路寝如明堂也,不复能如周公之时先王之宫室也。若然,宣王之后,路寝制如明堂。按《诗 王风》:“右招我由房。”郑答张逸云:“路寝,房中所用。男子而路寝,又有左右房者。”刘氏云:“谓路寝下之燕寝,故有房也。”熊氏云:“平王微弱,路寝不复如明堂也。”《异义》:“明堂制,今《礼戴》说,《礼 盛德记》曰:‘明堂自古有之,凡有九室,室有四户八牖,三十六户,七十二牖,以草盖屋,上圆下方,所以朝诸侯,其外名曰辟廱。’明堂,《月令书》说云:‘明堂高三丈,东西九仞,南北七筵,上圆下方,四堂十二室。室四户八牖。宫方三百步,在近郊。近郊三十里。’讲学大夫淳于登说:‘明堂在国之阳,丙已之地,三里之外,七里之内,而祀之就阳位。上圆下方,八窗四闼,布政之宫。周公祀文王於明堂,以配上帝。上帝,五精之帝。大微之庭,中有五帝座星。’其古《周礼》、《孝经》说:‘明堂,文王之庙,夏后氏世室,殷人重屋,周人明堂,东西九筵。筵九尺,南北七筵。堂崇一筵,五室。凡室二筵,盖之以茅。’谨按:今礼、古礼,各以其义说,说无明文以知之。玄之闻也,《礼戴》所云,虽出《盛德记》,及其下,显与本异章。九室、三十六户、七十二牖,似秦相吕不韦作《春秋》时,说者所益,非古制也。‘四堂十二室’,字误,本书云‘九室十二堂’。淳于登之言,取义於《援神契》。《援神契》说‘宗祀文王於明堂,以配上帝曰明堂’者,上圆下方,八窗四闼,布政之宫,在国之阳。帝者,谛也,象上可承五精之神。五精之神,实在大微,於辰为巳。是以登云然。今说立明堂於已,由此为也。水木用事,交於东北;木火用事,交於东南;火土用事,交於中央;金土用事,交於西南;金水用事,交於西北。周人明堂五室,帝一室,合於数。”如郑此言,是明堂用淳于登之说;《礼戴》说,而明堂、辟廱是一;古《周礼》、《孝经说》,以明堂为文王庙。又僖五年公既视朔,遂登观台。服氏云:“人君入大庙视朔、告朔,天子曰灵台,诸侯曰观台,在明堂之中。”又文二年服氏云:“明堂祖庙。”并与郑说不同者,按《王制》云:“小学在公宫南之左,大学在郊。”又云:“天子曰辟廱。”辟廱是学也,不得与明堂同为一物。又天子宗庙在雉门之外。《孝经纬》云:“明堂在国之阳。”又此云“听朔於南门之外”,是明堂与祖庙别处,不得为一也。《孟子》云:“齐宣王问曰:‘人皆谓我毁明堂。’孟子对曰:‘夫明堂者,王者之堂也。王欲行王政,则勿毁之矣。’”是王者有明堂,诸侯以下皆有庙,又知明堂非庙也。以此,故郑皆不用,具於郑《駮异义》也。云“每月就其时之堂而听朔焉”者,《月令》孟春“居青阳左个”,仲春“居青阳大庙”,季春“居青阳右个”。以下所居,各有其处,是每月就其时之堂也。云“卒事反宿,路寝亦如之”者,路寝既与明堂同制,故知反居路寝,亦如明堂每月异所。反居路寝,谓视朔之一日也,其馀日即在燕寝,视朝则恒在路门外也。云“闰月,非常月也”者,按文六年云“闰月不告月,犹朝于庙”。《公羊》云:“不告月者何?不告朔也。曷为不告朔?天无是月也,闰月矣。何以谓之天无是月?是月非常月也。”何休云:“不言朔者,闰月无告朔礼也。”《穀梁》之义,与《公羊》同。《左氏》则闰月当告朔。按《异义》:“《公羊》说:‘每月告朔朝庙,至于闰月不以朝者,闰月,残聚馀分之月,无政,故不以朝。经书闰月犹朝庙,讥之。’《左氏》说:‘闰以正时,时以作事,事以厚生。生民之道,於是乎在。不告闰朔,弃时政也。’许君谨按:从《左氏》说,不显朝庙、告朔之异,谓朝庙而因告朔。”故郑駮之,引《尧典》以闰月定四时成岁,闰月当告朔。又云:“说者不本於经,所讥者异其是与非,皆谓朝庙而因告朔,似俱失之。朝庙之经在文六年,冬,‘闰月不告月,犹朝於庙’,辞与宣三年,春,‘郊牛之口伤,改卜牛,牛死,乃不郊,犹三望’同。言‘犹’者,告朔然后当朝庙,郊然后当三望。今废其大,存其细,是以加‘犹’讥之。《论语》曰:‘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。’《周礼》有朝享之礼祭。然则告朔与朝庙祭异,亦明矣。”如此言从《左氏》说,又以先告朔而后朝庙。郑以《公羊》闰月不告朔为非,以《左氏》告朔为是。二传皆以先朝庙而因告朔,二者皆失,故郑云:“其是与非,皆谓朝庙而因告朔,俱失之也。”郑必知告朔与朝庙异者,按天子告朔於明堂,其朝享从祖庙下至考庙,故《祭法》云“曰考庙,曰王考庙,皆月祭之”是也。又诸侯告朔在太庙,而朝享自皇考至考,故《祭法》云:“诸侯自皇考以下,皆月祭之。是告朔与朝庙不同。又天子告朔以特牛,诸侯告朔以羊,其朝享各依四时常礼,故用大牢。故《司尊彝》朝享之祭用虎彝、蜼彝、大尊、山尊之等,是其别也。云“听其朔於明堂门中,还处路寝门,终月”者,以闰非常月,无恒居之处,故在明堂门中。按《大史》云:“闰月,诏王居门终月。”是“还处路寝门,终月”,谓终竟一月所听之事,於一月中耳,於寻常则居燕寝也。故郑注《大史》云:“於文,王在门谓之闰。”是闰月听朔於明堂门,反居路寝门。皇氏云:“明堂有四门,即路寝亦有四门。闰月各居其时当方之门。”义或然也。云“凡听朔,必以特牲,告其帝及神,配以文王、武王”者,《论语》云:“告朔之饩羊。”注曰:“天子特牛与,以其告朔礼略,故用特牛。”按《月令》每月云其帝、其神,故知告帝及神,以其在明堂之中,故知配以文王、武王之主,亦在明堂,以汎配五帝。或以武王配五神於下,其义非也。
  皮弁以日视朝,遂以食。日中而馂,奏而食。日少牢,朔月大牢。馂,食朝之馀也。奏,奏乐也。
  ○馂音俊。五饮:上水,浆、酒、醴、酏。上水,水为上,馀其次之。
  ○酏,以支反。卒食,玄端而居。天子服玄端燕居也。动则左史书之,言则右史书之。其书,《春秋》、《尚书》其存者。御瞽几声之上下。瞽,乐人也。几,犹察也。察其哀乐。
  ○瞽音古。上,时掌反。哀乐音洛。年不顺成,则天子素服,乘素车,食无乐。自贬损也。
  [疏]“皮弁”至“无乐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天子每日视朝皮弁食之礼。“遂以食”者,既著皮弁视朝,遂以皮弁而朝食,所以敬养身体,故著朝服。
  ○“日中而馂”者,至日中之时,还著皮弁而馂朝之馀食。
  ○“奏而食”者,言馂馀之时,奏乐而食。馂尚奏乐,即朝食奏乐可知也。
  ○“朔月大牢”者,以月朔礼大,故加用大牢。按《郑志》赵商问:“《膳夫》云‘王日一举,鼎十有二,物皆有俎’,有三牲备。商按:《玉藻》天子之食,日少牢,朔月大牢。礼数不同,请问其说。郑答云:“《礼记》,后人所集,据时而言。或诸侯同天子,或天子与诸侯等,所施不同。故郑据《王制》之法,与周异者多,当以经为正。”如郑此言,《记》多错杂,不与经同。按《王制》云“诸侯无故不杀牛”,及《楚语》云:“天子举以大牢,祀以会。”孔晁云:“四方来会,助祭也。”又云:“诸侯举以特牛,祀以大牢。大夫举以特牲,祀以少牢。士食鱼炙,祀以特牲。庶人食菜,祀以鱼。”此等与《周礼》及《玉藻》或合或否,异人之说,皆不可以礼论。按《周礼 大司乐》云:“王大食,令奏钟鼓。”郑注云“大食,朔月月半”是也。《周礼》六饮,此以下五饮,亦非周法也。
  ○注“其书”至“存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云“动则左史书之”,《春秋》是动作之事,故以《春秋》当左史所书。左阳,阳主动,故记动。经云“言则右史书之”,《尚书》记言诰之事,故以《尚书》当右史所书。右是阴,阴主静故也。《春秋》虽有言,因动而言,其言少也。《尚书》虽有动,因言而称动,亦动为少也。《周礼》有五史,有内史、外史、大史、小史、御史,无左史、右史之名者,熊氏云:“按《周礼 大史之职》云:‘大师,抱天时,与大师同车。’又襄二十五年《传》曰:‘大史书曰:崔杼弑其君。’是大史记动作之事,在君左厢记事,则大史为左史也。按《周礼》‘内史掌王之八枋’,其职云:‘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,则策命之。’僖二十八年《左传》曰:‘王命内史叔兴父,策命晋侯为侯伯。’是皆言诰之事,是内史所掌在君之右,故为右史。是以《酒诰》云:‘矧大史友,内史友。’郑注:‘大史、内史,掌记言记行。’是内史记言,大史记行也。此论正法,若其有阙,则得交相摄代,故《洛诰》史逸命周公伯禽,服虔注文十五年传云:‘史佚,周成王大史。’襄三十年,郑使大史命伯石为卿,皆大史主爵命,以内史阙故也。以此言之,若大史有阙,则内史亦摄之。按《觐礼》,赐诸公奉箧服,大史是右者,彼亦宣行王命,故居右也。此论正法,若春秋之时,则特置左、右史官,故襄十四年左史谓魏庄子,昭十二年楚左史倚相。《艺文志》及《六艺论》云:‘右史纪事,左史记言。’与此正反,於传记不合,其义非也。”
  ○“御瞽几声之上下”,御者,侍也。以瞽人侍侧,故云“御瞽”。“几声之上下”,几,察也。瞽人审音,察乐声上下哀乐,若政和则乐声乐,政酷则乐声哀。察其哀乐,防君之失。
  ○“天子素服乘素车”者,此由“年不顺成”,则天子恒素服素车,食无乐也。若大札大灾,则亦素服,故《司服》云“大札大荒,大灾素服”。此是天子诸侯罪己之义,故素服。此素服者,谓素衣,故下文“诸侯年不顺成,君衣布”,与此互文也。若其臣下,即不恒素服,唯助君祷请之时乃素耳。故《司服》云:士服“玄端素端”。注云:“素端者,为札、荒,有所祷请也。”
  诸侯玄端以祭,祭先君也。端,亦当为“冕”,字之误也。诸侯祭宗庙之服,唯鲁与天子同。裨冕以朝,朝天子也。裨冕:公衮,侯伯鷩,子男毳也。
  ○裨,婢支反。鷩,必列反。毳,昌锐反。皮弁以听朔於大庙,皮弁,下天子也。
  ○大音泰,后“大庙”同。下,户嫁反。朝服以日视朝於内朝。朝服,冠玄端素裳也。此内朝,路寝门外之正朝也。天子、诸侯皆三朝。朝,辨色始入。群臣也。入,入应门也。辨,犹正也、别也。
  ○辨,如字,徐扶免反。别,彼列反。君日出而视之,退適路寝听政,使人视大夫,大夫退,然后適小寝释服。小寝,燕寝也。释服,服玄端。又朝服以食,特牲,三俎,祭肺,食必复朝,服所以敬养身也。三俎:豕、鱼、腊。
  ○复,扶又反。夕深衣,祭牢肉。祭牢肉,异於始杀也。天子言“日中”,诸侯言“夕”;天子言“馂”,诸侯言“祭牢肉”,互相挟。
  ○挟,户颊反。朔月少牢,五俎四簋。五俎,加羊与其肠胃也。朔月四簋,则日食粱、稻,各一簋而已。
  ○簋音甫,本或作簋。<月胃>也音胃。子卯稷食菜羹。忌日贬也。
  ○食音嗣。夫人与君同庖。不特杀也。
  ○庖,步交反,徐扶交反,下同。
  [疏]“诸侯”至“同庖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诸侯自祭宗庙及朝天子,自视朝食饮牢馔之礼,与天子不同之事。
  ○注“祭先”至“子同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祭先君”者,与“上天子龙卷以祭”其文相类,故知“祭先君”也。云“端,亦当为冕”者,以玄端贱於皮弁,下文“皮弁听朔於大庙”,不应玄端以祭先君,故知亦当为玄冕。云“唯鲁与天子同”者,按《明堂位》云“君卷冕立于阼,夫人副袆立于房中”是也。熊氏云:“此谓祭文王周公之庙,得用天子之礼。其祭鲁公以下,则亦玄冕。故《公羊》云:‘周公白牡,鲁公骍犅,群公不毛。’是鲁公以下,与周公异也。二王之后,祭其先王,亦是用以上之服。二王之后不得立始封之君庙,则祭微子以下亦玄冕。”
  ○注“朝天”至“毳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朝天子”者,按《觐礼》云:“侯氏裨冕。”郑注:“裨之为言埤也。天子六服,大裘为上,其馀为裨,是以总云裨冕。”
  ○注“皮弁,下天子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天子用玄冕,诸侯用皮弁,故云“下天子”也。此诸侯听朔於大庙。熊氏云:“周之天子,于洛邑立明堂,唯大享帝就洛邑耳。”其每月听朔,当在文王庙也,以文王庙为明堂制故也。此听朔於大庙,《穀梁传》云:“诸侯受乎祢庙,与礼乖,非也。”凡每月以朔告神,谓之告朔。即《论语》云“告朔之饩羊”是也。则于时听治此月朔之事,谓之“听朔”,此《玉藻》文是也。听朔,又谓之“视朔”,文十六年“公四不视朔”是也。告朔,又谓之告月,文六年“闰月不告月”是也。行此礼,天子於明堂,诸侯於大祖庙。讫,然后祭於诸庙,谓之朝享,《司尊彝》云“朝享”是也。又谓之“朝庙”,文六年云“犹朝于庙”是也。又谓之“朝正”,襄二十九年“释不朝正于庙”是也。又谓之“月祭”,《祭法》云“皆月祭之”是也。
  ○注“朝服”至“三朝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王制》云:“周人玄衣而养老。”注云:“玄衣素裳,天子之燕服,为诸侯朝服。”彼注云“玄衣”,则此“玄端”也。若以素为裳,则是朝服。此朝服素裳,皆得谓之玄端,故《论语》云“端章甫”,注云:“端,玄端,诸侯朝服。”若上士以玄为裳,中士以黄为裳,下士以杂色为裳,天子、诸侯以朱为裳,则皆谓之玄端,不得名为朝服也。云“此内朝,路寝门外之正朝也”者,以下文云“君日出而视之,退適路寝”,故知此路寝,门外朝也。云“天子、诸侯皆三朝”者,《大仆》云“掌燕朝之服位”,注云“燕朝,朝於路寝之庭”,是一也;《司士》云“正朝仪之位”,注云“此王日视朝事於路门外”,是二也;《朝士》云“掌外朝之法”,注云“外朝在库门之外,皋门之内”,是三也。“诸侯三朝”者,《文王世子》云“公族朝於内朝”,路寝朝,是一也;《世子》又云“其在外朝,司士为之”,与此“视朝於内朝”,皆谓路寝门外每日视朝,是二也;此但云“内朝”,对中门外朝谓为内也,《文王世子》云“外朝”者,对路寝庭为外,此据路寝门外而称“内朝”,明知中门之外别更有朝也。诸侯三门,是中门外大门内又有外朝,是三朝也。巳具於《文王世子》疏。
  ○注“群世”至“门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应门之内,则路门之外,谓寻常诸侯中门为应门,外有皋门。若鲁则库雉路,入者则入雉门也。
  ○注“释服,服玄端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文据君,故“服玄端”也。若卿、大夫释服,服深衣也。
  ○注“食必”至“鱼腊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云朝服以食,谓释服之后,将食之时。“又”者,又如朝时服“朝服以食”。然则上天子云“遂以食”者,亦退於小寝释服,至将食之时又朝服,互相明也。云“三俎:豕、鱼、腊”者,约《特牲礼》,故知豕、鱼、腊也。
  ○注“祭牢”至“相挟”。
  ○正义曰:早起初杀之时,将食,先祭肺。以周人重肺,至夕将食之时,切牢肉为小段而祭之,故云“异於始杀”也。云“互相挟”者,以天子言日中,诸侯亦当有日中;诸侯言夕,则天子亦言夕;天子言馂,则诸侯亦馂;诸侯言祭牢肉,则天子亦祭牢肉。以诸侯之夕挟天子日中,故云“互相挟”。
  ○注“五俎”至“而已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五俎加羊与其肠胃”者,约《少牢礼》,五俎但少牢,祭神加羊,与肤为五。此皆人君所食,无肤而有肠胃也。云“朔月四簋,则日食粱、稻,各一簋而已”者,以朔月四簋,故知日食二簋;以粱、稻美物,故知各一簋。《诗》云:“每食四簋。”注云:“四簋,黍、稷、稻、粱。”是簋盛稻粱也。且此文诸本皆作“簋”字,皇氏以注云“稻粱以簠,宜盛稻粱”,故以“四簋”为“四簠”,未知然否?以此而推,天子朔月大牢当六簋,黍、稷、稻、粱、麦、菰各一簋。若盛举则八簋,故《小雅》“陈馈八簋”,当加以稻、粱也。按《公食大夫礼》“簠盛稻粱”,此用簋者,以其常食异於礼食,又礼食其数更多,故公食下大夫黍稷六簋,上大夫八簋。其稻粱,上下大夫俱两簋。又《聘礼》,“饔饩,上大夫堂上八簋,东西夹各六簋”,是其数多也。其诸侯,按《掌客》上公簠十,侯伯八,子男六,簋则俱同十二。其祭礼则天子八簋,故《祭统》云“八簋之实”,注云:“天子之祭八簋。”然则诸侯六簋,《祭统》诸侯礼云“四簋黍稷”者,见其遍於庙中,不云六簋,二簋留之,厌故也。大夫祭则当四敦,《少牢礼》是也。士则二敦,《特牲礼》是也。其诸侯与大夫食亦四簋,故《秦诗》云:“每食四簋。”熊氏更说卿大夫以下日食及朔食牲牢及敦数多少,上下差别。并无明据,今皆略而不言也。
  ○注“忌日贬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纣以甲子死,桀以乙卯亡。以其无道被诛,后王以为忌日。“稷食”者,食,饭也。以稷穀为饭,以菜为羹而食之,故云“忌日贬”也。
  ○注“不特杀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诸侯夫人与君同庖,则后亦与王同庖。举诸侯,天子可知。
  君无故不杀牛,大夫无故不杀羊,士无故不杀犬豕。故,谓祭祀之属。君子远庖厨,凡有血气之类,弗身践也。践,当为“翦”,声之误也。翦,犹杀也。
  ○远,于万反。践音翦,子俴反,出注。至于八月不雨,君不举。为旱变也。此谓建子之月不雨,至建未月也。《春秋》之义,周之春夏无雨,未能成灾。至其秋秀实之时而无雨则雩。雩而得之,则书“雩”,喜祀有益也。雩而不得,则书“旱”,明灾成也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下“皆为”、“犹为”、“明为”、“为失”皆同。夏,户嫁反。
  [疏]“君无”至“不举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终篇末,或论天子,或论诸侯,或论大夫士所为尊卑之异,随文为义,无复总科。今各随文解之。
  ○注“故,谓祭祀之属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君非一。据作《记》之时言之,此君得兼天子,以天子日食少牢;若据《周礼》正法言之,此君唯据诸侯,以天子日食大牢,无故得杀牛也。大略此文谓诸侯也。
  ○“大夫无故不杀羊”者,亦诸侯大夫也。若天子大夫有故得杀牛,故知此据诸侯大夫。言“祭祀之属”者,若待宾客飨食,亦在其中,故云“祭祀之属”。
  ○注“践,当为翦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谓寻常,若祭祀之事,则身自为之,故《楚语》云“禘郊之事,天子自射其牲,又刲羊击豕”是也。
  ○注“为旱”至“成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谓建子之月至建未月也者,按文公十年,自正月不雨,至于秋七月,传云“不曰旱,不为灾”者,据周正言之。既言“秋七月不雨”,云“不为灾”,明八月不雨,则为灾。此据文十年,自正月不雨,故云“谓建子之月”也。按僖公三年传云:“自十月不雨,至于五月,不曰‘旱’,不为灾。”文十三年“自正月不雨,至於秋七月”。此经直云“至于八月不雨”,不云初不雨之月,郑必知自“建子之月”者,以周之岁首,阳气生养之初;又文十年有“自正月不雨”之文,故据而为说。云“雩而得之则书‘雩’,喜祀有益也。雩而不得则书‘旱’,明灾成也”者,按僖十一年《穀梁传》云:“得雨曰雩,不得雨曰旱。”范宁云:“喜其有益也。”则《春秋经》诸书“雩”,皆是得雨。“不得雨曰旱”者,僖二十一年夏大旱,宣七年秋大旱是也。然传云“至秋七月不雨”,“不为灾”。僖二十一年“夏大旱”,则是周之夏也。建卯、建辰、建巳之月而书大旱者,至秋仍不雨,而追书于夏,故云“夏大旱”。
  年不顺成,君衣布,搢本,关梁不租,山泽列而不赋,土功不兴,大夫不得造车马。皆为凶年变也。君衣布者,谓若卫文公大布之衣,大帛之冠是也。搢本,去珽荼,珮士笏也。士以竹为笏,饰本以象。关梁不租,此《周礼》也。殷则关恒讥而不征。列之言遮列也。虽不赋,犹为之禁,不得非时取也。造,谓作新也。
  ○
  ○衣,於既反,注“君衣布”同。搢,徐音箭,又如字。去,丘吕反,下“刷去”同。珽,他顶反。荼音舒。笏音忽。遮,支奢反。
  [疏]“年不”至“车马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论天子素服素车,此论诸侯及大夫遭凶年之礼。“君衣布”者,谓身衣布衣也。“搢本”者,本,谓士笏,以竹为之,以象饰本。君遭凶年,搢插士笏,故云“搢本”。
  ○“关梁不租”者,关,谓关门。梁,谓津梁。租,谓课税。以其凶年,故不课税。此周礼,殷则虽非凶年,亦不课税也。“山泽列而不赋”者,列,谓遮列。但遮列人不得非时而入,恐有损伤於物,不赋敛也。
  ○“土功不兴”者,谓人食不得满二鬴之岁,若人食二鬴,则犹兴土功也。故《均人》云:“丰年旬用三日,中年用二日,无年用一日。”《廪人》云:“人食四鬴,上;三鬴,中;二鬴,下。”是无年犹有一日之役。
  ○注“若卫”至“不征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春秋》闵二年,狄入卫,后,“卫文公大布之衣,大帛之冠”。为国之破乱,与凶年同,故引之。云“殷则关恒讥而不征”者,按《王制》云“关讥而不征”。讥,谓呵察。但呵察其非,不征税。《王制》是殷礼,故云“殷”也。
  卜人定龟,谓灵射之属,所当用者。
  ○射音亦,《周礼》作绎,《尔雅》作谢。史定墨,视兆坼也。
  ○坼,敕白反。君定体。视兆所得也。周公曰:“体,王其无害。”
  [疏]“卜人”至“定体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君卜龟所定之异。“定龟”者,按《龟人》云:“天龟曰灵属,地龟曰绎属,东龟曰果属,西龟曰雷属,南龟曰猎属,北龟曰若属。各以其方之色,与其体辨之。”郑云:“属言非一也。色,谓天龟玄,地龟黄,东青,西白,南赤,北黑也。龟俯者灵,仰者绎,前弇果,后弇猎,左倪雷,右倪若。”定之者,定其所当用,谓卜祭天用灵,祭地用射,射则绎也,春用果,秋用雷之属也。
  ○“史定墨”者,凡卜必以墨画龟,求其吉兆。若卜从墨而兆广,谓之下从。《周礼 占人》注云:“墨,兆广也。”但拆是从墨,而裂其旁岐细出,谓之为亹拆,故《占人》云:“君占体,大夫占色,史占墨,卜人占拆。”注云:“体,兆象也。色,兆气也。墨,兆广也。拆,兆亹也。”是大坼称为“兆广”,小坼称为“兆亹”也。
  ○“君定体”者,谓五行之兆象,既得兆体,君定其体之吉凶,尊者视大,卑者视小。
  ○注“视兆”至“无害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《尚书 金縢》文,以武王有疾,周公代其请命,卜得吉兆,周公为此言也。
  君羔幦虎犆;幦,覆苓也。犆,读皆如“直道而行”之“直”。直,谓缘也。此君斋车之饰。
  ○幦音觅,徐苦狄反。犆,依注音直,下同。苓,本又作軨,音零。缘,尹绢反,后文、注皆放此。齐,侧皆反,下文、注皆同。大夫齐车鹿幦豹犆,朝车;士齐车鹿幦豹犆。臣之朝车与齐车同饰。
  [疏]“君羔”至“豹犆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君及大夫、士等齐车、朝车所饰之物,尊卑不同。
  ○注“幦覆”至“之饰”。
  ○正义曰:苓即式也。但车式以苓为之,有竖者,有横者,故《考工记》注云:“轛,式之犆者、衡者也。”此云“幦覆苓”,《诗 大雅》:“鞟鞃浅幭。”《毛传》云:“幭覆式。”幭,即幦也。又《周礼 巾车》作“衤冥”,但古字耳,三者同也。知幦是覆笒者,《少仪》云“负良绥申之面拖诸幦”是也。云“犆,读皆如直道而行之直者,按《论语》云“三代之所直道而行”,故读如之。云“此君斋车之饰”者,以大夫及士皆云齐车,故知此君斋车之饰。此经或有齐字者,若误也。若有齐字,郑不须此注。皇氏云:“君,谓天子、诸侯也。《诗》云‘浅幭’,以虎皮为幭,彼据诸侯与玄衮、赤舄连文,则亦齐车之饰。此用羔幦者,当是异代礼,或可《诗传》据以虎皮饰臂,谓之浅幭也。”
  ○注“臣之”至“同饰”。
  ○正义曰:据此注言之,则君之朝车与齐车异饰也。但无文以言之。
  君子之居恒当户,乡明。
  ○乡,许亮反。寝恒东首。首生气也。
  ○首,手又反,注同。若有疾风、迅雷、甚雨,则必变。虽夜必兴,衣服冠而坐。敬天之怒。
  ○迅音峻,又音信。衣,於既反,下“衣布”同,又如字。日五盥,沐稷而靧粱,栉用椫栉,发晞用象栉,进禨进羞,工乃升歌。晞,乾也。沐靧必进禨作乐,盈气也。更言“进羞”,明为羞笾豆之实。
  ○盥音管。靧音悔。栉,则乙反。椫,章善反。禨,其既反。浴用二巾,上絺下绤。刷去垢也。
  ○絺,丑疑反。绤,去逆反。刷,色劣反。垢,古口反。出杅,履蒯席,连用汤,杅,浴器也。蒯席,便於洗足也。连,犹释也。
  ○杅音雩。蒯,苦怪反。连,力旦反,犹也,注同。,所戢反。便,婢面反。履蒲席,衣布晞身,乃屦,进饮。进饮,亦盈气也。
  ○屦,九具反,本又作履。将適公所,宿齐戒,居外寝,沐浴。史进象笏,书思对命。思,所思念,将以告君者也。对,所以对君者也。命,所受君命者也。书之於笏,为失忘也。既服,习容、观玉声,玉佩。乃出。揖私朝,煇如也,登车则有光矣。私朝,自大夫家之朝也。揖其臣乃行。
  ○煇音晖。
  [疏]“君子”至“光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卿大夫以下所居处及盥浴,并将朝君之义。
  ○“日五盥”者,盥,洗手也。
  ○“沐稷而靧粱”者,沐,沐发也。靧,洗面也。取稷粱之潘汁,用将洗面沐发,并须滑故也。然此大夫礼耳,又人君沐靧皆粱也。
  ○“栉用椫栉”者,椫,白理木也。栉,梳也。沐发为除垢腻,故用白理木以为梳。
  ○“发晞用象栉”者,晞,乾燥也。沐已,燥则发,故用象牙滑栉以通之也。
  ○“进禨进羞”者,禨,谓酒也。故《少仪》注云“沐而饮酒曰禨”,是沐毕必进禨酒,又进羞。羞,谓羞笾羞豆之实。知非庶羞者,庶羞为食而设。今“进禨”则饮酒之进,为饮设羞,故知是羞笾羞豆。是以《笾人》“羞笾”之下,注引《少牢》“主人酬尸,宰夫羞房中之羞”,是酬尸之后,而有羞笾羞豆也。故知非庶羞,是进羞也。
  ○“工乃升歌”者,又进羞之后,乐工乃升堂以琴瑟而歌。所以“进禨进羞”乃歌者,以其新沐体虚,补益气也。皇氏云:“进禨,谓飧。”与《少仪》注违,非其义也。
  ○“出杅”者,杅,浴之盆也。浴时入盆中浴,浴竟而出盆也。
  ○“履蒯席”者,履,践也。蒯菲草席,出杅而脚践履草席上,刮去垢也。
  ○“连用汤”者,连,犹释也。言释去足垢而用汤阑也。
  ○“史进象笏”者,史谓大夫亦有史官也。熊氏云:“按下大夫不得有象笏,有‘象’字者,误也。”熊氏又解与明山宾同,云“有地大夫,故用象”。皇氏载诸所解,皆不同,以此为胜,故存之耳。
  ○“书思对命”者,思,谓意所思念,将以告君;对,谓君有所问,以事对君;命,谓所受君命将以奉行,以笏书此三事,故云“书思对命”也。
  ○“既服,习容、观玉声”者,既服,著朝服已竟也。服竟而私习仪容,又观容听已珮鸣,使玉声与行步相中適。玉,珮玉也。
  ○“乃出”者,习仪竟而出也。
  ○“揖私朝,煇如也”者,私朝,大夫自家之朝也。煇,光仪也。大夫行出至已之私朝,揖其属臣煇如也。
  ○“登车则有光矣”者,揖竟,出登所乘之车,有光煇也,而往適君朝矣。
  天子搢珽,方正於天下也。此亦笏也。谓之珽,珽之言珽然无所屈也。或谓之大圭,长三尺,杼上终葵首。终葵首者,於杼上又广其首,方如椎头,是谓无所屈,后则恒直。《相玉书》曰:“珽玉六寸,明自炤。”
  ○长,直亮反,后放此。杼,直吕反。葵如字。终葵,椎也。椎,直追反,下同。相,息亮反。珽,他顶反,本又作珵,音呈。炤音照。诸侯荼,前诎后直,让於天子也。荼,读为“舒迟”之“舒”。舒懦者,所畏在前也。诎,谓圜杀其首,不为椎头。诸侯唯天子诎焉,是以谓笏为荼。
  ○荼音舒。诎,丘勿反。后如字,徐胡豆反。懦,乃乱反,又奴卧反,怯懦也,又作懦,人于反,弱也,皇云:“学士。”圜音员。杀,色界反,徐所例反,篇内皆同。大夫前诎后诎,无所不让也。大夫,奉君命出入者也,上有天子,下有已君,又杀其下而圜。
  [疏]“天子”至“让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天子以下笏制不同之事。
  ○“方正於天下也”者,言珽然无所诎,示已之端平正直,而布於天下。
  ○“诸侯荼,前诎后直”者,前诎,谓圜杀其首。后直,下角正方。
  ○“让於天子也”者,降让於天子,故“前诎”也。“大夫前诎后诎,无所不让也”者,大夫上有天子,下有已君,上下皆须谦退,故云“无所不让”也。
  ○注“此亦”至“自炤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下文云“笏,天子以球玉”,故知此珽亦笏也。云“或谓之大圭,长三尺,杼上终葵首”者,“或”者,《玉人》文也。《玉人》注:“大圭,或谓之珽。”“或”者,“或”此文也。云“终葵首者,於杼上又广其首,方如椎头”者,终葵首,谓椎头也。故许慎《说文》云:“椎,击也。”齐人谓之“终葵首”,言所杼之上,又广其首,广於珽身,头方如椎,故云“终葵首”。引“《相玉著》:珽玉六寸,明自炤”者,证珽是玉也。馀物皆光炤於外,此珽玉光自炤於内,内含明也。
  ○注“荼读”至“为荼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舒懦者,所畏在前也”者,按《说文》:“懦,柔也。”所畏在前,多舒缓,故云“舒懦者,所畏在前也”。
  ○注“又杀”至“而圜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又杀其下”者,以经云前后诎,故知“又杀其下”,故下注云“大夫士文杼其下首,广二寸半”是也。
  侍坐则必退席,不退则必引而去君之党。引,却也。党,乡之细者。退谓旁侧也。辟君之亲党也。
  ○党,乡之细也。退,谓旁侧也。一本或作“党,乡之细者,谓旁侧也。避君之亲党”。登席不由前,为躐席。升必由下也。
  ○为,于伪反,未又如字。躐,力辄反。徒坐不尽席尺。示无所求於前,不忘谦也。读书,食,则齐。豆去席尺。读书,声当闻尊者。食,为污席也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下“为大有”同。汙,污秽之污,乌卧反。
  ○若赐之食,而君客之,则命之祭然后祭,虽见宾客,犹不敢备礼也。侍食则正不祭。先饭,辩尝羞,饮而俟。俟君食而后食也。君将食,臣先尝之,忠孝也。
  ○饭,扶晚反。下至“三饭”文注皆同。辩尝音遍。若有尝羞者,则俟君之食,然后食,饭饮而俟。不祭,侍食不敢备礼也。不尝羞,膳宰存也。饭、饮,利将食也。君命之羞,羞近者。辟贪味也。
  ○辟音避。命之品尝之,然后唯所欲。必先遍尝之。
  ○徧音遍,本又作备。凡尝远食,必顺近食。从近始也。君未覆手,不敢飧。覆手,以循咡,已食也。飧,劝食也。
  ○覆,芳服反,注同。飧音孙,注及下同。咡,耳侍反。君既食,又饭飧。不敢先君饱。
  ○先,息荐反,下同。饭飧者,三饭也。臣劝君食,如是可也。君既彻,执饭与酱,乃出授从者。食於尊者之前,当亲彻也。
  ○从,才用反。
  [疏]“侍坐”至“从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至“士侧尊用禁”,此一节广论臣之侍坐於君之仪,并显君赐食、赐酒肉饮之节,兼明与凡人饮食之礼。
  ○“侍坐则必退席”者,若侧旁有别席,则退就侧席。
  ○“不退则必引而去君之党”者,不退,谓旁无别席可退,或虽有别席,君不命之使退,则必引而去君之党。党,是乡之细者,而属於乡,居在乡之旁侧。今借之为喻,言臣侍君坐,若不退席,则引而卻去君之旁侧也。党,谓君之亲党,则君命令与君之亲党同席,则卑让卻引而去离君之亲党,在君之亲党之下而坐,故注云:“辟君之亲党也。”“登席不由前,为躐席”者,庾云:“失节而践为躐席。”应从於下升。若由前升,是躐席也。按《乡饮酒礼》,宾席于户西,以西头为下。主人席于阼阶,介席于西阶,皆北头为下。宾升席自西方。注云:“升由下也。”又《乡饮酒记》云:“主人介,凡升席自北方,降自南方。”注云:“席南上,升由下,降由上,由便。”则主人升席自北方,降席自南方。按《乡饮酒礼》,主人受献,自席前適阼阶。是主人降席自北方者,以其受献正礼,须席未啐酒,因从北方降也。故注云:“啐酒席末,因从北方降,由便也。”若其寻常无事,则升由下而降由上。若宾则升降皆由下也。
  ○“徒坐不尽席尺”者,徒,空也。空坐,谓非饮食及讲问时也。不尽席之前畔,有馀一尺,示无所求於前,不忘谦也。
  ○“读书,食,则齐”者,读书,声则当闻尊者。食为其汙席,坐则近前与席畔齐。
  ○“豆去席尺”者,解食所以近前之意。以设豆去席一尺,不得不前坐就豆。或云“读书声当闻尊铡边,故人头临前一尺。食为污席,人头临豆与豆齐,故云“齐豆”。其豆径一尺,与去席尺亦一也。
  ○“若赐”至“从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人君赐食之礼。
  ○“而君客之,则命之祭然后祭”者,此广明侍坐法也。祭,祭先也。礼:敌者共食则先祭;若降等之客,则后祭;若臣侍君而赐之食,则不祭,若赐食而君以客礼待之,则得祭。虽得祭,又先须君命之祭,后乃敢祭也。
  ○“先饭,辩尝羞”者,饭,食也。谓君未食而臣先食,徧尝羞膳也。所以尔者,示犹行臣礼,为先尝食之义也。
  ○“饮而俟”者,礼:食未飧,必前啜饮,以利滑喉中,不令涩噎。君既未飧,故臣亦不敢飧而先尝羞。尝羞毕而歠饮以俟,君飧臣乃敢飧。
  ○“若有尝羞”者,此谓臣侍食得赐食,而非君所客者也。既不得为客,故不得祭,亦不得尝羞。则君使膳宰自尝羞,故云“有尝羞”者也。
  ○“则俟君之食然后食”者,既不祭、不尝,则俟君食后,已乃食也。
  ○“饭饮而俟”者,饭饮者,饮之也。虽不尝羞,亦先饮,饮则利喉以俟君也。
  ○“君命之羞,羞近”者,犹是君所不客者也。虽君已食,己乃后食,而犹未敢食羞,故又须君命。虽得君命,又犹未自专尝,先食近其前者一种而止也。所以然者,若越次前食远者,则为贪好味也。
  ○“命之品尝之,然后唯所欲”者,品,犹徧也。既未敢越次多食,故君又命徧尝而已。乃徧尝之后,则随已所欲,不复次第也。
  ○“凡尝远食,必顺近食”者,客与不客,悉皆如此,故云“凡”也。意在尝远者,且从近始,辟贪味也。
  ○“君未覆手,不敢飧”者,侍食者悉然也。覆手者,谓食饱必覆手以循口边,恐有殽粒污著之也。飧,谓用饮浇饭於器中也。礼:食竟更作三飧,以劝助令饱,实使不虚也。“君既食又饭飧”者,既,犹毕竟也。饭,飧也。君食毕竟而又飧,则臣乃敢飧,明不先君而饱也。
  ○“饭飧者,三饭也”者,三饭,并谓飧也,谓三度飧也。
  ○“君既彻”者,既,已也。谓君食竟已彻馔也。
  ○“执饭与酱,乃出授从者”,谓君馔已彻,则臣乃自彻己馔,以授从者。饭酱是食之主,故自执之。此食合己之所得,故授从者。
  ○注“食於”至“彻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食不客,故君既彻之后,执饭与酱,乃出授从者。若君与己礼食,则但亲彻之,不敢授己之从者也。故《公食大夫礼》:“宾北面坐取梁与酱以降,西面坐奠于阶西。”注云:“不以出者,非所当得是也。”若非君臣,但降等者,则彻以授主人相者。故《曲礼》云“客若降等”,又云“卒食,客自前跪彻饭,齐以授相者”,注云“谦也”。相者,主人赞馔者。以非己所得,故授主人之相。若宾主敌者,则彻於西序端,故《公食大夫礼》云“大夫自相食,彻于西序端”,注云“亦亲彻”是也。
  凡侑食,不尽食。食於人不饱。谦也。
  ○侑音又。唯水浆不祭,若祭,为己卑。水浆,非盛馔也。己,犹大也。祭之为或有所畏迫,臣於君则祭之。
  ○偞,虚涉反,厌也。大音泰,下同,下“瓦大”亦同。
  [疏]“凡侑”至“卑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以上文明侍君之食,因明凡人相敌为食之礼。
  ○“凡侑食,不尽食”者,此明劝食於尊者之法。
  ○“食於人不饱”者,此通包食於尊者,及礼敌之人,所以不尽食不饱者,谦退不敢自足。
  ○“唯水浆不祭”者,言食於礼敌之人,所设水浆不以祭先。
  ○“若祭,为己卑”者,己,大也。,厌也。此解不祭水浆之意。若祭水浆,为大厌降卑微,有所畏迫也。
  ○注“臣於君则祭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所以知者,按《公食大夫礼》,宰夫执觯浆以进,宾受,坐祭,遂饮。故知之也。
  君若赐之爵,则越席再拜稽首受,登席祭之。饮,卒爵而俟,君卒爵,然后授虚爵。不敢先君尽爵。君子之饮酒也,受一爵而色洒如也。洒如,肃敬貌。洒,或为“察”。
  ○洒,先典反,又西礼反,王肃作“察”,云“明貌也”。二爵而言言斯,言言,和敬貌。斯,犹耳也。
  ○言言,鱼斤反,注同。礼已三爵而油油,油油,说敬貌。
  ○油油,音由,本亦作由。王肃本亦作“二爵而言”,注云:“饮二爵,可以语也。”又云“言斯礼”,注云:“语必以礼也。”“三爵而油”,注云:“说敬貌。”无“己”及下“油”字也。说音悦。以退。礼,饮过三爵则敬杀,可以去矣。退则坐取屦,隐辟而后屦,坐左纳右,坐右纳左。隐辟,俛逡巡而退著屦也。
  ○辟,匹亦反,徐房亦反,注同。而后屦,一本作而后屦。俛音免。逡,七巡反。巡音巡。著屦,丁略反。
  ○凡尊必上玄酒。不忘古也。唯君面尊。面,犹乡也。《燕礼》曰:“司宫尊于东楹之西,两方壶,左玄酒,南上。公尊瓦大两,有幂,在尊南,南上。”
  ○乡,讳亮反。唯飨野人皆酒。蜡饮,故不备礼。
  ○蜡,锄驾反。大夫侧尊,用棜;士侧尊,用禁。棜,斯禁也。无足,有似於棜,是以言棜。
  ○棜,於据反,注同。斯如字,又音赐。
  [疏]“君若”至“用禁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臣於君前受赐爵之礼。
  ○“饮,卒爵而俟,君卒爵,然后授虚爵”者,俟君饮尽,己乃授虚爵与相者也。必在君前先饮者,亦示其贱者先即事。
  ○“后授虚爵”者,亦不敢先君尽爵,然此谓朝夕侍者始得爵也。若其大礼,则君先饮而臣后饮,故《曲礼》云“长者举未釂,少者不敢饮”,《燕礼》“公卒爵而后饮”是也。此经云再拜稽首,受於尊所,《曲礼》云“拜受於尊所”;此经先再拜稽首而后受,《燕礼》“兴受爵,降下奠爵,再拜稽首”,则先受而后再拜。与此不同者,熊氏云:“文虽不同,互以相备,皆先受而后再拜。”今删定。以为《燕礼》据大饮法,故先受爵而后奠爵再拜。此经据朝夕侍君而得赐爵,故再拜而后受。必知此经非飨燕大饮者,以此下云“受一爵”以至“三爵”而退,明非大飨之饮也。若《燕礼》,非惟三爵而已。
  ○“受一爵而色洒如也”者,言初受一爵,而颜色肃敬洒如也。如者,如此义,谓如似洒然。故《论语》云“申申如也”,“夭夭如也”,及“踧如也”,皆谓容色如此。
  ○“二爵而言言斯”者,此事上恒敬,既受二爵,颜色稍和,故言言斯。斯,耳也。耳是助句之辞,皇氏云“读言为訚”,义亦通也。
  ○“礼已三爵而油油”者,言侍君小燕之礼,唯已止三爵,颜色和说,而油油说敬。故《春秋左氏传》云:“臣侍君宴,过三爵,非礼也。”
  ○“退则坐取屦,隐辟而后屦”者,坐,跪也。初跪说屦堂下为敬,故退而跪取屦,起而逡巡,隐辟而著之。
  ○“坐左纳右”者,纳,犹著也。若坐左膝,则著右足之屦,若坐右膝,则著左足之屦。
  ○“唯君面尊”者,面,乡也。谓人君燕臣子,专其恩惠,故尊鼻乡君,故引《燕礼》燕臣子之礼以解之。若两君相见,则尊鼻於两楹间,在宾主之间夹之,不得面乡尊也。
  ○“唯飨野人皆酒”者,飨野人,谓蜡祭时也。野人贱,不得比士,又无德,又可饱食,则宜贪味,故唯酒而无水也。
  ○“大夫侧尊,用棜;士侧尊,用禁”者,侧,谓旁侧,在宾主雨楹间,旁侧夹之,又东西横行,异於君也。若侧尊近於君南比列之,则《燕礼》所云者是也。大夫、士侧尊者,《乡饮酒》义,云尊於房户之间,宾主共之也。据大夫、士旁著一尊,亦曰侧尊,故《士冠礼》云:“侧尊一甒,醴在服北。”注云:“无偶曰侧。”与此侧别。
  ○注“棜斯”至“言棜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乡饮酒礼》,设两壶于房户间,有斯禁。彼是大夫礼,此云大夫用棜,故知棜是斯禁也。按《特牲礼》注云:“棜,今木舆,上有四周,下无足。”今斯禁亦无足,故云“有似於棜,是以言棜”也。
  始冠缁布冠,自诸侯下达,冠而敝之可也。本大古耳,非时王之法服也。
  ○冠,古乱反,下“冠而”,注“始冠”同,敝音弊,本亦作弊。玄冠朱组缨,天子之冠也。缁布冠缋緌,诸侯之冠也。皆始冠之冠也。玄冠,委貌也。诸侯缁布冠有緌,尊者饰也。缋,或作绘。緌,或作蕤。
  ○缋,户内反,注“绘”同。緌,本又作“蕤”,耳隹反,注及下皆同。玄冠丹组缨,诸侯之齐冠也。玄冠綦组缨,士之齐冠也。言齐时所服也。四命以上,齐、祭异冠。
  ○齐,侧皆反,下同。綦音其,徐其记反,杂色也。上,时掌反,下“而上”同,后皆放此。缟冠玄武,子姓之冠也。谓父有丧服,子为之不纯吉也。武,冠卷也。古者冠、卷殊。
  ○缟,古老反,又古报反,下同。为,于伪反。卷,起权反,下同。缟冠素纰,既祥之冠也。纰,缘边也。纰,读如“埤益”之“埤”。既祥之冠也,已祥祭而服之也。《间传》曰:“大祥,素缟麻衣。”
  ○纰音埤,又婢支反。间,古闲反。传,直专反。
  [疏]“始冠”至“冠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至“鲁桓公始也”,此一节广论上下及吉凶冠之所用,唯五十不散送,及亲没不髦,记者杂录,厕在其间。
  ○“始冠缁布冠”者,言初加冠,大夫、士皆三加,诸侯则四加,其初加者是缁布冠。
  ○“自诸侯下达”者,自,从也。从诸侯下达於士,始冠缁布冠。
  ○“冠而敝之可也”者,言缁布冠重古,始冠,暂冠之耳,非时王之服,不复恒著,冠而敝去之可也。
  ○注“皆始”至“作蕤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始冠之冠”者,以文承上“始冠”之下,故知“玄冠朱组缨”是“天子始冠也”。云“诸侯缁布冠有緌,尊者饰也”者,按《郊特牲》及《士冠记》皆云“其緌也,吾未之闻”,谓大夫、士也。此云“缋緌,诸侯之冠”,故云“缁布冠有緌,尊者饰也”。上云“始冠缁布冠,自诸侯下达”,则“诸侯缁布冠”可知。更云“缁布冠缋緌,诸侯之冠”者,为“緌”起文也。诸侯唯缋緌为异,其頍项青组缨等皆与士同。
  ○注“言齐”至“异冠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齐者,兼祭祀之时,故《曲礼》云“立如齐”,谓祭祀时。恐此齐亦兼祭祀,故言“齐时所服”。其祭,诸侯则玄冕也。云“四命以上,齐、祭异冠”者,以诸侯玄冕祭,玄冠齐,孤则爵弁祭,亦玄冠齐,是齐、祭异冠也。必知孤亦玄冠齐者,以诸侯尚玄冠齐,明孤亦玄冠齐也。其三命以下大夫则朝服以祭,士则玄端以祭,皆玄冠也。此云“玄冠綦组缨,士之齐冠”,是齐、祭同冠也。其天子之士与诸侯上大夫同,故《深衣目录》云:“士祭以朝服,谓天子之士也。祭用朝服,与诸侯大夫同。”然则天子大夫与诸侯孤同,亦爵弁祭、玄冠齐。此是熊氏之说也。皇氏以为,天子大夫与诸侯大夫同。但朝服以祭,便与郑注四命以上齐、祭异冠於文为妨,皇氏之说非也。其天子之祭,玄冕祭,则玄冠齐;絺冕祭,则玄冕齐;以次差之可知也。此亦熊氏说。此云四命“齐、祭异冠”者,谓自祭也。若助祭於君,则齐、祭同冠,故《郑志》答赵商问云:“以《杂记》云,大夫冕而祭於公,弁而祭於己;士弁而祭於公,冠而祭於己。是为三命以下齐、祭异冠,何但四命以上也?观注,似若但施於己祭,不可通之也。”郑答云:“齐、祭谓齐时一冠,祭时亦一冠,四命乃然,大夫冕、士弁而祭於君,齐时服之,祭时服之,何以亦异?”如郑此言,是助祭、齐祭同冠,故云“何以亦异”。若然,士之助祭齐服,应服爵弁。而郑注《旅贲氏》云“王齐服服衮冕”,则士之齐服,服玄端不服爵弁者,熊氏云:“若士助王祭祀,服爵弁,若助王受朝觐,齐服则服玄端。”义或然也。
  ○注“谓父”至“卷殊”。
  ○正义曰:姓,生也。孙是子之所生,故云“子姓”。云“不纯吉也”者,武用玄,玄是吉,冠用缟,缟是凶。吉而杂凶,故云“不纯吉”也。卷用玄而冠用缟,冠、卷异色,故云“吉者冠、卷殊”。如郑此言,则汉时冠、卷共材。
  ○注“纰缘”至“麻衣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纰,缘边”者,谓缘冠两边及冠卷之下畔,其冠与卷身皆用缟,但以素缘耳。缟是生绢而近吉,当祥祭之时,身著朝服,首著缟冠,以其渐吉故也。不言以素为纰,故《丧服小记》云:“除成丧者,朝服缟冠。”注云:“缟冠,未纯吉祭服也。”《杂记》曰:“祥,主人之除也。於夕为期朝服。”郑云:“祭犹缟冠,未纯吉。”《杂记》又云:“既祥,虽不当缟者必缟。”郑云:“缟,祥祭之服。”据此两经二注,皆云祥祭缟冠。若既祥之后,微申孝子哀情,故加以素纰,以素重于缟也。故此文云:“既祥之冠。”《间传》曰:“大祥素缟麻衣。”检勘经、注,分明如此,而皇氏以为缟重素轻,祥祭之时,以素为冠,以缟为纰,纰得冠名,故云“缟冠”;祥祭之后,以缟为冠,以素为纰,亦纰得冠名,而云“素冠”。文无所出,不知有何凭据也?
  垂緌五寸,惰游之士也。惰游,罢民也。亦缟冠素纰,凶服之象也。垂长緌,明非既祥。
  ○惰,徒卧反。罢音皮。玄冠缟武,不齿之服也。所放不帅教者。居冠属武,谓燕居冠也。著冠於武,少威仪。
  ○属,章欲反。著,皇直略反,徐丁略反。自天子下达,有事然后緌。燕无事者去饰。
  ○去,丘吕反,下同。五十不散送。送丧不散麻,始衰不备礼。
  ○散,悉但反,注同。衰,所追反。亲没不髦,去为子之饰。
  ○不髦音毛。大帛不緌。帛,当为“白”,声之误也。大帛,谓白布冠也。不緌,凶服去饰。玄冠紫緌,自鲁桓公始也。盖僣宋王者之后服也。緌当用缋。
  ○僣,子念反,后同。
  [疏]“垂緌”至“士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亦用“既祥冠”而加“垂緌五寸”也。
  ○注“惰游”至“既祥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知“惰游,罢民”者,与下“不齿”相连,故知是《周礼》坐嘉石之罢民。知“亦缟冠素纰”者,以文承上“缟冠素纰”之下,但“垂緌”为异。
  ○注“谓燕居冠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燕居之冠,属武於冠冠,武相连属,燕居率略少威仪故也。又不加緌,若非燕居,则冠与武别,临著乃合之,有仪饰故也。
  ○注“送丧”至“备礼”。
  ○正义曰:始死三日之前,要绖散垂,三日之后乃绞之。至葬,启殡己后,亦散垂。既葬乃绞。五十既衰,不能备礼,故不散垂。及亲没不髦,不关冠之义,纪者杂厕其间。
  ○注“帛当”至“去饰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帛,当为白”者,以《杂记》云,大白冠、缁布冠,皆不緌。彼“大白”与“缁布”连文,故知此“大帛”谓白布冠也。《左传》闵二年,卫文公“大布之衣,大帛之冠”,白缯冠也。与“大布”相对,与此异也。
  ○注“盖僣宋王者之后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疑“僣宋”者,以祭周公用白牡,乘大路,是鲁用殷礼,故疑鲁桓公用紫緌,“僣宋王者之后”。云“緌当用缋”者,以上文云“缁布冠缋緌,绪侯之冠”,故知也。
  朝玄端,夕深衣。深衣三袪,谓大夫、士也。三袪者,谓要中之数也。袪尺二寸;围之为二尺四寸;三之,七尺二寸。
  ○朝,直遥反。深衣三袪,起鱼反,本或无“衣”字。要,一遥反。下文、注同。缝齐,倍要,缝,紩也。紩下齐倍要中。齐,丈四尺四寸。缝,或为逢,或为丰。
  ○缝音逢。齐音咨,本又作齐,注同。紩,直已反,徐治栗反。衽当旁,衽,谓裳幅所交裂也。凡衽者,或杀而下,或杀而上,是以小要取名焉。衽属衣则垂而放之,属裳则缝之,以合前后,上下相变。
  ○衽,而审反,又而鸩反。属音烛,下同。袂可以回肘。二尺二寸之节。
  ○袂,面世反。肘,竹丑反。长、中,继揜尺。其为长衣、中衣,则继袂揜一尺,若今褎矣。深衣则缘而已。
  ○褎音袖,下文同。袷二寸,曲领也。
  ○袷音劫。
  ○袪尺二寸,袂口也。缘广寸半。饰边也。
  ○广,徐公旷反,后放此。以帛裹布,非礼也。中外宜相称也。冕服,丝衣也。中衣用素。皮弁服、朝服、玄端,麻衣也,中衣用布。
  ○裹音里。称,尺证反。士不衣织。织,染丝织之。士衣染缯也。
  ○衣,於既反,注及下注同。织音志,注“织染”同。缯,以绫反。无君者不贰采。大夫去位,宜服玄端玄裳。
  ○去如字。衣正色,裳间色。谓冕服,玄上纁下。
  ○间,间厕之间。非列采不入公门。列采,正服。振絺、绤不入公门,表裘不入公门。振,读为袗。袗,襌也。表裘,外衣也。二者形且亵,皆当表之乃出。
  ○振,依注为袗,之忍反。襌音丹,下文,注同。
  [疏]“朝玄”至“公门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至“弗敢充也”一节,广论衣服及裘裼袭之事。
  ○“朝玄端,夕深衣”者,谓大夫、士早朝在私朝,服玄端,夕服深衣,在私朝及家也。
  ○“深衣三袪”者,袪谓袂末,言深衣之广,三倍於袂末。
  ○“缝齐,倍要”者,齐,谓裳之下畔。要,谓裳之上畔。言缝下畔之广,倍於要中之广,谓齐广一丈四尺四寸,要广七尺二寸。
  ○“衽当旁”者,衽,谓裳之交接之处,当身之畔。
  ○“袂可以回肘”者,袂上下之广二尺二寸,肘长尺二寸,故可以回肘也。
  ○“长、中,继揜尺”者,谓长衣、中衣,继袂之末,揜馀一尺。
  ○“袷二寸”者,袷,谓深衣曲领,广二寸。
  ○“袪尺二寸”者,袪,谓深衣袂口,谓口之外畔上下尺二寸也。故注云“衽,袂口也”。
  ○“缘广寸半”者,谓深衣边以缘饰之广,寸半也。
  ○注“谓大”至“二寸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文云君朝服,日出而视朝;夕深衣,祭牢肉。此云“朝玄端”,与君不同,故知是“大夫、士”也。以视私朝,故服“玄端”。若朝君之时,则朝服也。朝服,其衣与玄端无异,但其裳以素耳。若大夫莫夕盖亦朝服,其士则用玄端。故《士冠礼》注云“玄端,士莫夕於朝之服”是也。其私朝及在家,大夫、士夕皆深衣也。皇氏以为,此玄端是朝君之服。若然,朝礼君臣同服,上文“君朝服,夕深衣”,此文与君无异,郑何得注云“大夫、士也”?恐皇氏之说非也。云“三之七尺二寸”者,按《深衣》云“幅十有二”以计之,幅广二尺二寸,一幅破为二,四边各去一寸,馀有一尺八寸,每幅交解之,阔头广尺二寸,狭头广六寸,比宽头向下,狭头向上,要中十二幅,广各六寸,故为七尺二寸。下齐十二幅,各广尺二寸,故为一丈四尺四寸。
  ○注“衽谓”至“相变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衽,谓裳幅所交裂也”者,裳幅下广尺二寸,上阔六寸,狭头向上,交裂一幅而为之。云“凡衽者,或杀而下,或杀而上”者,皇氏云:“言‘凡衽’,非一之辞,非独深衣也。‘或杀而下’,谓丧服之衽,广头在上,狭头在下。‘或杀而上’,谓深衣之衽,宽头在下,狭头在上。”云“是以小要取名焉”者,谓深衣与丧服,相对为小要,两旁皆有此衽。熊氏大意与皇氏同,“或杀而下”,谓“朝祭之服”耳。云“衽属衣,则垂而放之”者,谓丧服及熊氏朝祭之衽。云“属裳则缝之,以合前后”者,谓深衣之衽。云“上下相变”者,上体是阳,阳体舒散,故垂而下。下体是阴,阴主收敛,故缝而合之。今删定,深衣之上独得衽名,不应假他馀服相对为衽。何以知之?深衣衣下属幅而下,裳上属幅而上,相对为衽。郑注《深衣》“钩边,今之曲裾”,则宜两边而用也。但此等无文言之,且从先儒之义。
  ○注“其为”至“而已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继袂揜一尺”者,幅广二尺二寸,以半幅继续袂口,揜馀一尺。云“深衣则缘而已”者,若长衣揜必用素,而中衣揜或布或素,随其衣而然。长、中制同而名异者,所施异故也。里中著之,则曰“中衣”,若露著之,则曰“长衣”。故郑注《深衣目录》:“素纰曰长衣,有表谓之中衣。”
  ○“以帛里布,非礼也”,若朝服用布,则中衣不得用帛也。“皮弁服、朝服、玄端服,麻衣也,中衣用布”,三衣用麻,麻即十五升布,故中衣并用布也。然云“朝服”,又云“玄端”者,朝服指玄衣素裳,而玄端裳色多种,或朱裳玄黄杂裳之属,广言之也。而小祥衰里孰帛中衣者,吉凶异故也。
  ○“士不衣织”。
  ○织者,前染丝后织者。此服功多色重,故士贱不得衣之也。大夫以上衣织,染丝织之也。士衣染缯。《诗》庶人得“衣锦”者,礼不下庶人,有经而等也,故服锦衣。下云“居士锦带”者,直以锦带非为衣也。《唐传》云:古者有命,民有饰车骈马衣锦者,非周法,大夫以上得衣织衣。而《礼运》云“衣其澣帛”,谓先代礼尚质故也。
  ○注“大夫”至“玄裳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谓大夫、士去国,三月之内服素衣素裳,三月之后,别服此玄端玄裳。以经云“不贰采”,是有采色,但不贰耳。采色之中,玄最贵也。
  ○注“谓冕服,玄上纁下”。
  ○正义曰:玄是天色,故为正。纁是地色,赤黄之杂,故为间色。皇氏云:“正谓青、赤、黄、白、黑,五方正色也。不正,谓五方间色也,绿、红、碧、紫、緌黄是也。“青是东方正,绿色东方间,东为木,木色青,木刻土,土黄,并以所刻为间,故绿色,青,黄也。朱是南方正,红是南方间,南为火,火赤刻金,金白,故红色,赤、白也。白是西方正,碧是西方间,西为金,金白刻木,故碧色,青、白也。黑是北方正,紫是北方间,北方水,水色黑,水刻火,火赤,故紫色,赤、黑也。黄是中央正,緌黄是中央间,中央为土,土刻水,水黑,故緌黄之色,黄、黑也。
  ○注“振读”至“乃出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士昏礼》云:“女从者毕袗玄。”彼注以袗为同,此云“袗、襌”者,以振与袗声相近,袗字从衣,故读从袗盖袗。字得为同,又得为襌,故下《曲礼》注引《论语》云“当暑袗絺绤”,是《论语》本有为袗字者。云“形且亵”者,形,解袗絺绤,其形露见。亵,解表裘在衣外,可鄙亵。二者皆上加表衣乃出也。
  袭裘不入公门。衣裘必当裼也。
  ○裼,思历反。纊为茧,缊为袍。衣有著之异名也。纊,谓今之新绵也。缊,谓今纊及旧絮也。
  ○纊音旷。茧,古典反。缊,纡粉反,又纡郡反。袍,步羔反。絮,胥虑反。襌为絅,有衣裳而无里。
  ○絅,苦迥反,徐又音逈。帛为褶,有表里而无著。
  ○褶音牒,裌也。
  ○朝服之以缟也,自季康子始也。亦僣宋王者之后。
  [疏]“袭裘”至“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檀弓》云“裼裘”、“袭裘”,谓若子游裼裘而吊,曾子袭裘而吊,皆谓裘上有裼衣,裼衣之上有袭衣,袭衣之上有正服,但据露裼衣、不露裼衣为异耳。若袭裘,不得入公门也。
  ○注“缊,谓今纊及旧絮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如郑此言,云“缊谓今纊”者,谓好绵也。则郑注之时,以好者为绵,恶者为絮,故云“缊,谓今纊及旧絮”也。
  ○注“亦僣宋王者之后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亦”者,亦上“玄冠紫緌”,是“僣宋王者之后”。知宋朝服以缟者,按《王制》云,殷人“缟衣而养老”,燕服则为朝服。宋是殷后,故“朝服以缟”。
  孔子曰:“朝服而朝,卒朔然后服之。”谓诸侯与群臣也。诸侯视朔皮弁服。曰:“国家未道,则不充其服焉。”谓若卫文公者。未道,未合於道。
  [疏]“孔子”至“服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朝服缁衣素裳而朝,谓每日朝君。
  ○“卒朔然后服之”者,卒朔,谓卒告朔之时,服皮弁告朔,礼终脱去皮弁而后服朝服也。
  ○注“谓诸侯与群臣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非天子之朝服,而云“诸侯与群臣”者,以上文次皆云“不入公门”,下云“唯君有黼裘”,又云君衣狐白裘,皆据诸侯之礼,故知此亦据诸侯也。
  唯君有黼裘以誓省,大裘非古也。僣天子也。天子祭上帝,则大裘而冕。大裘,羔裘也。黼裘,以羔与狐白杂为黼文也。“省”当为“狝”,狝,秋田也。国君有黼裘誓狝田之礼。时大夫又有大裘也。
  ○黼音甫。“省”依注作“狝”,息典反,秋猎名。
  [疏]“唯君”至“古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君,诸侯也。黼裘,以黑羊皮杂狐白为黼文,以作裘也。誓者,告敕也。狝,秋猎也。大裘,天子郊服也。礼,唯许诸侯服黼裘,以誓军众田猎耳,不得用大裘。当时存者,非但诸侯用大裘,又有大夫僣用大裘者,故讥之云“非古也”。
  ○注“时大夫又有大裘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直云黼裘以誓狝,大裘非古,而云大夫用大裘者,以经云“唯君”,则知时臣亦为之,故言“唯君”以讥之也。冬始裘而秋云裘者,为秋杀始誓众须威,故秋而用黼为裘也。


 
卷三十 玉藻第十三

 卷三十 玉藻第十三  
  君衣狐白裘,锦衣以裼之。君衣狐白毛之裘,则以素锦为衣覆之,使可裼也。袒而有衣曰“裼”。必覆之者,裘亵也。《诗》云:“衣锦絅衣,裳锦絅裳。”然则锦衣复有上衣明矣。天子狐白之上衣,皮弁服与?凡裼衣,象裘色也。
  ○衣,於既反,下文“不衣”同。复,扶又反。与音馀。君之右虎裘,厥左狼裘。卫尊者宜武猛。士不衣狐白。辟君也。狐之白者少,以少为贵也。
  ○辟音避。
  [疏]“君衣”至“狐白”。
  ○正义曰:君,谓天子以狐之白毛皮为裘,其上用锦衣以裼之。
  ○注“《诗》云”至“色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引《诗》者,证锦衣之上,更有衣覆之,以无正文,故引“《诗》云”。然则锦衣复有上衣明矣。云“天子狐白之上衣,皮弁服与”者,亦以无正文,故言“皮弁服与”。与,为疑辞也。必知狐白上加皮弁服者,以狐白既白,皮弁服亦白,锦衣亦白,三者相称,皆为白也。云“凡裼衣,象裘色也”者,狐白裘用锦衣为裼,狐青裘用玄衣为裼,羔裘用缁衣为裼,是裼衣与裘色相近也。天子视朝服皮弁服,则天子皮弁之下有狐白锦衣也。诸侯於天子之朝亦然,故《秦诗》曰:“君子至止,锦衣狐裘。”此经云“君”,则天子兼诸侯也。凡在朝,君臣同服。然则三公在天子之朝,执璧与子、男同,则皮弁之下,狐白锦衣与子、男同也。其天子卿大夫及诸侯卿大夫在天子之朝,亦狐白裘,以下云“士不衣狐白”,则卿大夫得衣狐白也。其裼则不用锦衣,故下注云“非诸侯则不用锦衣为裼”。熊氏云:“当用素衣为裼。”其天子之士,及诸侯之士,在天子之朝,既不衣狐白,熊氏云“用麛裘素裼也”。诸侯朝天子受皮弁之裼,归来乡国,则亦锦衣狐裘以告庙,则《秦诗》云“君子至止,锦衣狐裘”是也。告庙之后则服之,其在国视朔,则素衣麑裘。卿大夫士亦皆然,故《论语》注云“素衣麑裘,视朔之服”是也。其受外国聘享,亦素衣麛裘,故《聘礼》“公裼降立”。注引《玉藻》云“麛裘青犴褎,绞衣以裼之”,又引《论语》云“素衣麑裘皮弁,时或素衣”。如郑此言,则裼衣或绞,或素不定也。熊氏云:“臣用绞,君用素。”皇氏云:“素衣为正,记者乱言绞耳。”
  君子狐青裘豹褎,玄绡衣以裼之;君子,大夫、士也。绡,绮属也,染之以玄,於狐青裘相宜。狐青裘,盖玄衣之裘。
  ○豹,包教反。绡音消。麛裘青犴褎,绞衣以裼之;犴,胡犬也。绞,苍黄之色也。孔子曰:“素衣麛裘。”
  ○麛音迷。犴音岸,胡地野犬。绞,户交反。羔裘豹饰,缁衣以裼之;饰,犹褎也。孔子曰:“缁衣羔裘。”狐裘,黄衣以裼之。黄衣,大蜡时腊先祖之服也。孔子曰:“黄衣狐裘。”
  ○蜡,仕嫁反。腊,力合反。锦衣狐裘,诸侯之服也。非诸侯则不用锦衣为裼。犬羊之裘不裼。质略,亦庶人无文饰。
  [疏]“君子”至“不裼”。
  ○正义曰:君子,谓大夫、士也。以狐青为裘,豹皮为褎,用玄绡之衣,以覆裼之。
  ○注“君子”至“之裘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君子,大夫士”者,以其上文已云“君”,此文云“君子”,故知是“大夫、士”也。云“盖玄衣之裘”者,皇氏云:“玄衣,谓玄端也。”皇氏又云:“畿内诸侯朝服用缁衣,畿外用玄衣。此狐青,又是畿外诸侯朝服之裘。”皇氏又云:“凡六冕及爵弁无裘,先加明衣,次加中衣;冬则次加袍茧,夏则不袍茧,用葛也,次加祭服。若朝服布衣,亦先以明衣亲身,次加中衣;冬则次加裘,裘上加裼衣,裼衣之上加朝服;夏则中衣之上不用裘而加葛,葛上加朝服。”此皆皇氏之说。熊氏云:“六冕皆有裘,此云‘玄’,谓六冕及爵弁也,则天子诸侯皆然。而云‘大夫、士’者,君用纯狐青,大夫、士杂以豹褎。”熊氏又以“内外诸侯朝服皆缁衣,以羔为裘,不用狐青也。狐青既是冕服之裘,《周礼 司裘》谓之功裘者,以在冕服之内,人功微粗,不如黼裘、大裘之美,故故谓之功耳”。刘氏云:“凡六冕之裘,皆黑羔裘也。故《司服》云:‘祭昊天大裘而冕。’以下冕皆不云裘,是皆用羔裘也。又《论语》注‘缁衣羔裘’,皆祭於君之服,是祭服用羔裘也。”刘氏又以此玄衣为玄端,与皇氏同。今删定。三家之说,虽各有通涂,皆互有长短。皇氏以畿内诸侯缁衣,畿外诸侯玄衣。按《王制》直云“玄衣而养老”,不辨外内之异。又《诗 唐风》“羔裘豹袪”,卿大夫之服。《桧风》云:“羔裘逍遥。”郑玄云:“朝燕之服也。”《论语》云“缁衣羔裘”,注云:“诸侯之朝服羔裘者,必缁衣为裼。”唐、桧、鲁,非畿内之国,何得并云“羔裘”?若此玄衣为畿外诸侯,则郑注此何得云“君子,大夫、士也”?又祭服无裘,文无所出,皇氏之说非也。刘氏以六冕皆用大裘,按《郑志》大裘之上有衣,则与玄冕无异,是以小祭与昊天服同。此则刘氏之说非也。今彼此商量,以熊氏之说逾於二家。《论语》注云“缁衣祭於君之服”者,谓助君祭、朝服而祭也,亦卿大夫祭於君之服也。
  ○注“犴,胡犬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熊氏以“犴,胡犬”谓胡地野犬,一解此胡作“狐”字,谓狐犬杂,未知孰是也。
  ○注“黄衣”至“狐裘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郊特牲》云“黄衣黄冠而祭,所以息田夫”者,文在蜡祭之下,又云“既蜡而收民息已”,是蜡祭之后,为息民之祭也。此息民谓之腊,故《月令》孟冬云“腊先祖五祀”,是黄衣为腊先祖之服。皇氏用《白虎通义》云“天子狐白,诸侯狐黄,大夫狐苍,士羔”,并与经传不同,郑所不取。裘乃各有所施,皇氏说非也。
  不文饰也,不裼。裼,主於有文饰之事。
  [疏]“不文饰也,不裼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聘礼》:“使臣行聘之时,主於敬,不主於文,故袭裘也。”是“不文饰”之事,不裼裘也。至行享之时,主於文,故裼裘也。
  裘之饰也,见美也。君子於事,以见美为敬。
  ○见,贤遍反,注、下注及下文同。
  [疏]“裘之裼也,见美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裘之裼”者,谓裘上加裼衣,裼衣上虽加他服,犹开露裼衣,见裼衣之美以为敬也。
  吊则袭,不尽饰也。丧非所以见美。
  [疏]“吊则袭,不尽饰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凡此吊袭,谓主人既小敛之后,若未敛之前,则裼裘也。故《檀弓》云“子游裼裘而吊”是也。
  君在则裼,尽饰也。臣於君所。
  [疏]“君在则裼,尽饰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凡君在之时,则露此裼衣,尽其文饰之道,以敬於君也。
  服之袭也,充美也。充,犹覆也。所敬不主於君则袭。
  [疏]“服之袭也,充美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谓君之不在,臣所加上服揜袭裼衣。充,犹覆也,谓覆盖裼衣之美,以君不在,敬心杀故也。
  ○注“所敬”至“则袭”。
  ○正义曰:凡敬有二体,一则父也,二则君也。父是天性至极,以质为敬,故子於父母之所不敢袒裼。君非血属,以文为敬。故臣於君所则裼。若平敌以下则亦袭,以其质略故也。所袭虽同,其意异也。《聘礼》行聘致君命亦袭者,彼是聘、享相对,聘质而享文,欲文质相变,故裼、袭不同也。
  是故尸袭,尸尊。
  [疏]“是故尸袭”。
  ○正义曰:尸处尊位,无敬於下,故袭也。
  执玉,龟袭。重宝瑞也。
  [疏]“执玉,龟袭”。
  ○正义曰:凡执玉得袭,故《聘礼》“执圭璋致聘得袭”也。若执璧琮行享,虽玉裼。此“执玉”或容非聘享,寻常执玉则亦袭也。龟是享礼庭实之物,执之亦裼。若寻常所执及卜则袭,敬其神灵也。
  无事则裼,弗敢充也。谓已致龟玉也。
  [疏]“无事”至“充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行礼已致龟玉之后则裼,不敢充覆其美也,亦谓在君之前故裼也。若不在君所,故无事则袭,前文云者是也。
  笏,天子以球玉,诸侯以象,大夫以鱼须文竹,士竹,本,象可也。球,美玉也。文,犹饰也。大夫、士饰竹以为笏,不敢与君并用纯物也。
  ○球音求。鱼须文竹,崔云:“用文竹及鱼班也。”《隐义》云:“以鱼须饰文竹之边。”须音班。见於天子与射,无说笏。入大庙说笏,非古也。言凡吉事无所说笏也。大庙之中,唯君当事说笏也。
  ○说,本又作税,同他活反,下及注同。小功不说笏,当事免则说之。免,悲哀哭踊之时,不在於记事也。小功轻,不当事,可以搢笏也。
  ○免音问,注同。既搢必盥,虽有执於朝,弗有盥矣。搢笏,辄盥,为必执事。
  ○为,于伪反。凡有指画於君前,用笏;造受命於君前,则书於笏。笏,毕用也,因饰焉。毕,尽也。
  ○画,呼麦反。造,皇七报反,旧七刀反。笏度二尺有六寸,其中博三寸,其杀六分而去一。杀,犹杼也。天子杼上终葵首,诸侯不终葵首,大夫、士又杼其下首,广二寸半。
  ○去,起吕反,下注“去上”、“则去”、“去饰”同。
  [疏]“笏天”至“去一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天子以下笏之所用之物,并明用笏之事,及阔狭长短。
  ○“大夫以鱼须文竹”者,文,饰也。庾氏云“以鲛鱼须饰竹以成文”。“七竹,本,象可也”者,士以竹为本质,以象牙饰其边缘,饰之可也。言“可”者,通许之辞。
  ○注“球美”至“物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释地》云:“西北之美者,有昆仑虚之璆、琳、琅玕焉。”李巡、孙炎、郭璞等并云“璆、琳,美玉”。此之“球”字则与璆同,故云球是美玉也。云“文,犹饰也”,谓以鱼须文饰其竹。卢云“以鱼须及文竹为笏”,非郑义也。云“大夫、士饰竹以为笏者”,大夫以鱼须,士用象。
  ○注“言凡”至“笏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总云“见於天子”,则诸侯事在其间,故云“言凡吉事无所说笏”。“凡”者非一之辞。下文云“小功不说”,则大功以上皆说之,故云:惟吉事无说笏也。云“大庙之中,唯君当事则说笏也”者,以臣见君无不执笏,明大庙之中,虽当事之时亦执笏也。君则大庙之中,当事之时则说笏。时臣骄泰,僣傚於君,当事之时亦说笏,故记者明之云:臣入大庙当事说笏,非古礼也。是当时之僣,记者据时而言,故郑云“唯君当事说笏也”。必知“当事说”者,以下文云“小功不说笏,当事免则说之”,明君入大庙,当事则亦说耳。凡臣见君皆执笏,笏所以记事,射所以兆威仪。独云“见於天子”者,以天子尊极,恐臣下畏惧,不敢执笏,故特言“见於天子”,明臣下见於君皆然。
  ○“既搢”至“盥矣”。
  ○言“既搢笏必盥”者,谓有执事於朝,须预絜净,故既搢笏於带,必盥洗其手於后。虽有执事於朝,更不须清絜,不须盥矣。以其初盥已毕。
  ○“造受”至“饰焉”。
  ○“造受命”,谓造诣君前而受命,则书记於笏。
  ○“笏,毕用也”者,毕,尽也,谓事事尽用笏记之。
  ○“因饰焉”者,谓因其记事所须,而饰以为上下等级焉。
  ○“其中博三寸”者,天子、诸侯上首广二寸半,其天子椎头不杀也。大夫士下首又广二寸半,唯笏之中央同博三寸,故云“其中博三寸”也。“其杀六分而去一”者,天子、诸侯从中以上,稍稍渐杀,至上首六分三寸而去其一分,馀有二寸半。在大夫士又从中以下,渐渐杀至下首,亦六分而去一。
  ○注“杀犹”至“寸半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玉人》云“天子杼上。”此云“杀”,故知“杀,犹杼也”。云“诸侯不终葵首”者,以玉人云:天子终葵首”,则诸侯不终葵首可知也。云“大夫士又杼其下”者,以经特云“其中博三寸”,明笏上下二首不博三寸。诸侯既南面之君,同杀其上,大夫士北面之臣,宜俱杀其下也。
  而素带,终辟,大夫素带,辟垂,士练带,率,下辟,居士锦带,弟子缟带,并纽约用组。“而素带,终辟”,谓诸侯也。诸侯不朱里,合素为之,如今衣带为之,下天子也。大夫亦如之。率,繂也。士以下皆襌,不合而繂积,如今作幧头为之也。辟,读如“裨冕”之“裨”。裨,谓以缯采饰其侧。人君充之,大夫裨其纽及末,士裨其末而已。居士,道艺处士也。此自“而素带”乱脱在是耳,宜承“朱里终辟”。
  ○带音戴。辟,依注为裨,婢支反,下同,徐又音卑,下“缁辟”、“终辟”皆放此。率音律,注及下同。并,必政反。纽,女久反。组音祖。下,户嫁反。繂音律。幧,七绡反,又七曹反。
  [疏]“而素带,终辟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至“皆从男子”明带及韡韨,及王后以下衣服等差,其文杂陈,又上下烂脱,今一依郑注以为先后:“天子素带,朱里,终辟。而素带,终辟,大夫素带,辟垂,士练带,率,下辟,居士锦带,弟子缟带,并纽约用组,三寸,长齐于带。绅长制:士三尺,有司二尺有五寸。子游曰:‘参分带下,绅居二焉。’绅、韡、结三齐。大夫大带四寸。杂带,君朱绿,大夫玄华,士缁辟二寸,再缭四寸。凡带有率,无箴功。”此等总论带之义也,今依而解之。
  ○“天子素带朱里”者,以素为带,用朱为里。终辟,辟则裨也。终竟带身在要及垂皆裨,故云“终辟”。
  ○“而素带,终辟”者,谓诸侯也,以素为带,不以朱为里,亦用朱绿终裨。
  ○“大夫素带,辟垂”者,大夫亦用素为带,不终裨,但以玄华裨其身之两旁及屈垂者。
  ○“士练带,率,下辟”者,士用孰帛练为带,其带用单帛,两边繂而已。繂,谓緶缉也。“下裨”者,但士带至者,必反屈向上,又垂而下,大夫则总皆裨之。士则用缁,唯裨乡下一垂者。
  ○“居士锦带”者,用锦为带,尚文也。
  ○“弟子缟带”者,用生缟为带,尚质也。
  ○“并纽约用组”者,并,并也。纽,谓带之交结之处,以属其纽。约者,谓以物穿纽、约结其带。谓天子以下,至弟子之等,其所纽约之物,并用组为之,故云“并纽约用组”。“三寸”者,谓纽约之组阔三寸也。
  ○“长齐于带”者,言约纽组馀长三尺,与带垂者齐,故云“长齐於带”。
  ○“绅长制:士三尺,有司二尺有五寸”者,绅,谓带之垂者。绅,重也,谓重屈而舒申。其制:士长三尺,有司长二尺五寸。
  ○“子游曰:参分带下,绅居二焉”,记者引子游之言,以证绅之长短。人长八尺,大带之下,四尺五寸,分为三分,绅居二分焉,绅长三尺也。
  ○“绅、韡、结三齐”者,绅,谓绅带。韡,谓蔽膝。结,谓约纽馀纽。三者俱长三尺,故云“三齐”也。
  ○“大夫大带四寸”,谓合素为之广四寸。
  ○“杂带,君朱绿,大夫玄华,士缁辟”者,杂,犹饰也,谓饰带君用朱绿,大夫用玄华,士用缁也。
  ○“士缁辟二寸,再缭四寸”,谓用单练广二寸。缭,绕也。再度绕要,亦四寸也。
  ○“凡带有率,无箴功”者,凡带,谓有司之带。有繂,谓其带既襌,亦以箴緶缉其侧,但繂俵之而已,无别裨饰之箴功,故云“无箴功”。
  ○注“而素”至“终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文承“天子素带”,“终辟”,故知“素带”“谓诸侯”。以绖不云“朱里”,故云“诸侯不朱里”,“下天子也”。云“率,繂也,士以下皆襌,不合而繂积”者,以“率”非缝绕之事,故读为“繂”,与碑繂同也。知“士以下皆襌”者,以经云“士练带,率”,繂,是缝俵之名,以缝旁边,故知“襌”也。云“辟,读如裨冕之裨”者,读如《曾子问》“大祝裨冕”之裨也。云“人君充之”者,充,满也。人君,谓天子诸侯。饰带从首及末遍满皆饰,故云“充之”。云“大夫裨其纽及末”者,大夫卑,但饰其带纽以下,至於末也。云“士裨其末而已”者,士又卑,但裨其一条下垂者,故云裨末而已。云“宜承朱里终辟”者,以下文云“天子素带,朱里,终辟”,此文即云“素带终辟”,次云“大夫”,故知宜承“天子素带”之下文相次也。
  ○注“三寸”至“为衿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三寸,约带纽组之广”者,以带广四寸,此云“三寸,长齐於带”,承上“纽约用组”之下,故知是纽广也。云“言其屈而重也”者,解垂带名绅之意,申,重也。云“宜承约用组”者,以此经直云“三寸,长齐于带”,非发语之端,明知有所承次,故以为宜承“约用组”之下。
  ○注“杂犹”至“三齐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云“裨”,此云“杂”,故知“杂”即上之“裨”也。云“君裨带上以朱,下以绿”者,君,谓天子、诸侯。崔氏、熊氏并云:“据要为正,饰带外边,上畔以朱,朱是正色,故在上也。下畔以绿,绿是间色,故在下也。”云“大夫裨垂,外以玄,内以华。华,黄色也”者,熊氏云:“近人为内,远人为外。”玄是天色,故在外。以华对玄,故以为黄也。黄是地色,故在内也。云“士裨垂之下,外内皆以缁”者,士既练带,而《士冠礼》谓之“缁带”,濛裨色言之,故谓之“缁带”,以裨之外内皆用缁也。云“宜承绅、韡、结三齐”者,以下文“三寸,长齐于带”,合承上“纽约用组”之后,则此“大夫大带”一经,不得厕在其间,故知宜承下“绅、韡、结三齐”之后也。
  韡,君朱,大夫素,士爵韦。此玄端服之韡也。韡之言蔽也。凡韡,以韦为之,必象裳色。则天子、诸侯玄端朱裳,大夫素裳。唯士玄裳,黄裳,杂裳也。皮弁服皆素韡。
  ○韡音必。圜,杀,直:目韡制。
  ○圜音圆。天子直,四角直,无圜、杀。公侯前后方,杀四角,使之方,变於天子也。所杀者去上下各五寸。大夫前方后挫角,圜其上角,变於君也。韠以下为前,以上为后。
  ○挫,作卧反。士前后正。士贱,与君同,不嫌也。正,直、方之间语也。天子之士则直,诸侯之士则方。韠下广二尺,上广一尺,长三尺,其颈五寸,肩,革带,博二寸。颈五寸,亦谓广也。颈中央,肩两角,皆上接革带以系之,肩与革带广同。凡佩,系於革带。
  ○颈,吉井反,又吉成反。大夫大带四寸。杂带,君朱绿,大夫玄华,士缁辟二寸,再缭四寸。凡带有率,无箴功。杂犹饰也,即上之裨也。君裨带,上以朱,下以绿终之。大夫裨垂,外以玄,内以华。华,黄色也。士裨垂之下,外内皆以缁,是谓缁带。大夫以上以素,皆广四寸。士以练,广二寸,再缭之。凡带,有司之带也,亦繂之如士带矣。无箴功,则不裨之。士虽繂带裨,亦用箴功。凡带不裨,下士也。此又乱脱在是,宜承“绅、韠、结三齐”。
  ○缭音了。箴音针。下士,崔如字,或户嫁反。一命缊韨幽衡,再命赤韨幽衡,三命赤韨葱衡。此玄冕爵弁服之韠,尊祭服异其名耳。韨之言亦蔽也。缊,赤黄之间色,所谓韎也。衡,佩玉之衡也。幽,读为“黝”。黑谓之黝,青谓之葱。《周礼》“公侯伯之卿三命,其大夫再命,其士一命,子男之卿再命,其大夫一命,其士不命”。
  ○缊音温。韨音弗。幽,读为黝,出注,幼纠反,黑也,下同。韎,莫拜反,又音妹。天子素带,朱里,终辟。谓大带也。
  [疏]“韠君”至“终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总明韠韨上下尊卑之制,唯有“大夫大带”一经厕在其间,已於“带条”说讫。
  ○注“此玄”至“素韠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此玄端服之韠也”者,按《士冠礼》玄端、玄裳、黄裳、杂裳、爵韠,谓士玄端之韠。此云“士爵韦”,故知是玄端之韠也。云“天子、诸侯玄端朱裳”者,以韠从裳色。君既用朱,故知裳亦朱色也。然天子诸侯祭服,玄衣纁裳。知此朱韠非祭服韠者,若其祭服则君与大夫士无别,同是赤色,何得云“大夫素,士爵韦”?且祭服之韠,大夫以上谓之韨,士爵弁谓之韎韐,不得称韠也。云“大夫素裳”者,大夫玄端,以素为裳,故素韠也。此则大夫、士朝君之服。大夫既以素裳为朝服,又以玄端服,礼穷则同故也。云“唯士玄裳,黄裳,杂裳也”者,《士冠礼》谓玄端之裳也。士朝服则素裳,故郑注《士冠礼》,朝服则玄端之衣,易其裳耳。云“皮弁服皆素韠”者,按《士冠礼》“皮弁服素韠”。云“皆”者,君与大夫、士皮弁皆然,故云“皆”也。
  ○注“目韠制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云“圜”,则下文“大夫前方后挫角”,则圜也。经云“杀”,则下文“公侯前后方”,方则“杀”也。经云“直”,则下文云“天子直”。是“目韠制”也。
  ○注“杀四”至“五寸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经云“前后方”,是“杀四角”也。上下各去五寸,所去之处,以物补饰之使方,变於天子也。云“所杀者去上下各五寸”者,按《杂记》云“韠会去上五寸”,是上去五寸。又云“纰以爵韦,六寸”,不至下五寸,是去下五寸。郑注《杂记》云:“会,谓上领缝也。领之所用,盖与纰同。”如郑此言,即上去五寸是领也。以爵韦为领,故云“领之所用”,“与纰同”。下云“所去五寸,纯以素”。故郑注《杂记》云:“纯纰所不至者五寸。”然则上去五寸是领也,下去五寸是纯也。若然,唯去上畔下畔,而云“杀四角”者,盖四角之处别异之,使殊於馀边也。其会之下,纯之上,两边皆纰以爵韦,表里各三寸。故《杂记》云:“韠长三尺,下广二尺,上广一尺,会去上五寸。纰以爵韦六寸,不至下五寸,纯以素,紃以五采。”韠制大略如此。但古制难知,不可委识,或据《礼图》,天子韠制,形如要鼓也,以今参验,不附人情。故今依附《记》文,参验情事而为此说,以俟后贤。
  ○注“圜其”至“为后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经云“后挫角”,谓杀上角使圜,不令方也。
  ○注“正,直、方之间语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正,谓不邪也。直而不邪谓之正,方而不邪亦谓之正,故云“正,直、方之间语”。
  ○注“颈五”至“革带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颈五寸亦谓广”者,郑恐上下长五寸,故云“亦谓广”也。其上下及肩与革带俱二寸也。云“凡佩,系之革带”者,以韠系於革带,恐佩系於大带,故云然。以大带用组约,其物细小,不堪县韠佩故也。
  ○注“此玄”至“不命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上经云“君朱,大夫素,士爵韦”,是玄端服之韠,故云“此玄冕爵弁服之韠”,言异於上也。此据有孤之国,以卿大夫虽三命再命,皆著玄冕。若无孤之国,则三命再命之卿大夫皆絺冕,不得唯玄冕也。爵弁,则士所服。云“尊祭服,异其名耳”者,他服称韠,祭服称韨,是异其名。韨、韠皆言为蔽,取蔽鄣之义也。知祭服称韨者,按《易 困卦 九二》“朱绂方来,利用享祀”,是祭祀称韨也。按《诗毛传》,天子纯朱,诸侯黄朱。黄朱色浅,则亦名赤韨也。则大夫赤韨,色又浅耳。有虞氏以前,直用皮为之,后王渐加饰焉,故《明堂位》云:“有虞氏服韨,夏后氏山,殷火,周龙章。”彼注云:“天子备焉,诸侯火而下,卿大夫山,士韎韐而已。”云“缊,赤、黄之间色,所谓韎也”者,按此云“一命,缊韨”,一命,谓公侯伯之士。《士冠礼》“爵弁韎韐”,此“缊韨”则当彼“韎韐”,故云“所谓韎也”。《毛诗》云:“韎韐茅蒐染。”齐人谓“茅蒐”为“韎韐”声也。茅蒐,则蒨草也。以蒨染之,其色浅赤,则缊为赤、黄之间色。若子、男大夫,但名“缊韨”,不得为韎韐也,以其非士故耳。云“黑谓之黝,青谓之葱”者,《周礼 牧人》云:“阴祀用黝牲。”又孙炎注《尔雅》云:“黝青黑,葱则青之异色。”三命则公之卿玄冕,侯伯之卿絺冕,皆赤韨葱衡。
  王后袆衣,夫人揄狄,袆读如翚,揄读如摇,翚、摇皆翟雉名也。刻缯而画之,著於衣以为饰,因以为名也。后世作字异耳。夫人,三夫人,亦侯伯之夫人也。王者之后,夫人亦袆衣。
  ○袆音翚,许韦反,注及下同。揄音摇,羊消反。《尔雅》云:“伊洛而南,素质五色,皆备成章曰翚。江淮而南,青质五色,皆备成章曰鹞。”鹞音摇。谓刻画此雉形,以为后夫人服也。翟,直历反。著,直略反,又竹略反。三寸,长齐于带,绅长制:士三尺,有司二尺有五寸。子游曰:“参分带下,绅居二焉。”绅、韠、结三齐。三寸,谓约带纽组之广也。长齐于带,与绅齐也。绅,带之垂者也,言其屈而重也。《论语》曰:“子张书诸绅。”有司,府史之属也。三分带下而三尺,则带高於中也。结,约馀也。此又乱脱在是,宜承“约用组”。结,或为“衿”。
  ○绅音申,本亦作申,下同。重,直龙反。君命屈狄,再命袆衣,一命襢衣,士褖衣。君,女君也。屈,《周礼》作“阙”,谓刻缯为翟,不画也。此子、男之夫人,及其卿、大夫、士之妻命服也。袆,当为“鞠”,字之误也。礼,天子诸侯命其臣,后夫人亦命其妻以衣服,所谓“夫尊於朝,妻荣於室”也。子、男之卿再命,而妻鞠衣,则鞠衣、襢衣、褖衣者,诸侯之臣皆分为三等,其妻以次受此服也。公之臣,孤为上,卿、大夫次之,士次之。侯、伯、子、男之臣,卿为上,大夫次之,士次之。褖,或作“税”。
  ○屈音阙,注同。袆,依注音鞠,居六反,又曲六反。襢,张战反。褖,吐乱反,注作税,音同。唯世妇命於奠茧,其他则皆从男子。奠,犹献也。凡世妇已下,蚕事毕献茧,乃命之以其服。天子之后、夫人、九嫔,及诸侯之夫人,夫在其位,则妻得服其服矣。自“君命屈狄”至此,亦乱脱在是,宜承“夫人揄狄”。
  [疏]“王后”至“男子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王后以下命妇之服,唯有“三寸,长齐于带”一经,厕在其间。带事前文已解讫,
  ○“王后袆衣”者,袆,读如“翚”,谓画翚於衣,六服之最尊也。
  ○“夫人揄狄”者,揄,读如“摇”,狄,读如“翟”,谓画读翟之雉於衣,谓三夫人及侯伯夫人也。
  ○“君命屈狄”者,君,谓女君,子男之妻也。被后所命,故云“君命屈狄”者。屈,阙也。狄,亦翟也。直刻雉形,阙其采画,故云“阙翟”也。
  ○“再命袆衣”者,再命,谓子男之卿。袆,当为“鞠”,谓子、男卿妻服鞠衣也。
  ○“一命襢衣”者,襢,展也。子、男、大夫一命,其妻服展衣也。
  ○“士褖衣”者,谓子、男之士不命,其妻服褖衣。郑注《士丧礼》,褖之言缘,黑衣裳,以赤缘之。
  ○“唯世妇命於奠茧”者,世妇,谓天子二十七世妇以下也。奠,献也。献茧,谓世妇及命妇入助蚕毕献茧也。凡夫尊於朝,妻贵於室,皆得各服其命服。今唯世妇及卿大夫之妻并卑,虽已被命,犹不得即服命服,必又须经入助蚕,蚕毕献茧,茧多功大,更须君亲命之著服,乃得服耳,故云“命於奠茧”。
  ○“其他则皆从男子”者,其他,谓后、夫人、九嫔及五等诸侯之妻也。其夫得命,则其妻得著命服,不须奠茧之命,故云“皆从男子”。
  ○注“袆读”至“袆衣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郑注《内司服》引《尔雅 释鸟》:“伊雒而南,素质五色,皆备成章曰翚。江淮而南,青质五色,皆备成章曰摇。”郑又云:“王后之服刻缯为之形而采画之,缀於衣以为文章。袆衣,画翚者。榆翟,画摇者。阙翟,刻而不画。从王祭先王则服袆衣,祭先公则服榆翟,祭群小祀则服阙翟。鞠衣,黄桑服也。色如鞠尘,服之以告桑。展衣,以礼见王及宾客。褖衣,御于王之服。阙翟赤,摇翟青,褖衣玄,鞠衣黄,展衣白,褖衣黑。”又《郑志》云:“三狄首服副,副,覆也,所以覆首为之饰。其遗象,若今步繇矣。鞠衣首服编编,列发为之。其遗象,若今假紒矣。展衣,褖衣,首服以次第发长短为之,所谓髲髢。若燕居之时,则亦褖衣骊笄总而已。”其六服皆以素纱为里,故《内司服》“陈六服”之下云“素纱”,郑注云:“六服皆袍,制以白縳为里。”云“夫人,三夫人,亦侯伯之夫人也”者,以经云“王后袆衣”,则云“夫人榆狄”,其文相次,故以夫人为三夫人。但三夫人与三公同对王为屈,三公执璧与子男同,则三夫人亦当与子男夫人同,故郑注《司服》疑而不定,云“三夫人,其阙狄以下乎”,为两解之也。云“王者之后,夫人亦袆衣”者,以《礼记》每云“君衮冕”、“夫人副袆”。王者之后,自行正朔,与天子同,故祭其先王,服上服也。若祭先公则降焉。鲁祭文王、周公,其夫人亦袆衣,故《明堂位》云“君衮冕立于阼,夫人副袆立于房中”是也。
  ○注云“君女”至“作税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礼,君命其夫,后命其妇,则子男之妻不得受天子之命,故以为君谓女君。是子男之妻,受后之命,或可。女君,谓后也,命子男妻,故云“君命”。云“此子、男之夫人,及其卿、大夫、士之妻命服也”者,以《典命》云:“子男之卿再命,其大夫一命,其士不命。”此云“再命袆衣,一命襢衣,士褖衣”,又承“阙狄”下,正与子男同,故知据“子、男夫人及卿、大夫、士之妻”也。袆衣是王后之服,故疑当为鞠衣。云“子、男之卿再命,而妻鞠衣,则鞠衣、襢衣、褖衣者,诸侯之臣,皆分为三等,其妻以次受此服也”者,郑为此言,欲明诸侯臣之妻,唯有三等之服。云“公之臣,孤为上,卿、大夫次之,士次之”者,以《司服》云孤“絺冕而下”,卿大夫“玄冕而下”,士“皮弁而下”。此谓上公臣为三等。云“侯、伯、子、男之臣,卿为上,大夫次之,士次之”者,以此经“再命鞠衣,一命襢衣,士褖衣”,士与大夫不同。又《典命》“子、男之卿再命,大夫一命,士不命”,尚分为三等。侯、伯之卿三命,大夫再命,士一命,是亦三等,可知郑云然也。
  ○注“奠犹”至“榆狄”。
  ○正义曰:凡献物必先奠於地,故云“奠,犹献也”。云“凡世妇以下,蚕事毕献茧,乃命之”者,三夫人九嫔,其位既尊,不须献茧,自然得命也。世妇以下位卑,因献茧,乃得命,言以下则女御亦然。经唯云“世妇”,举其贵者。
  凡侍於君,绅垂,足如履齐,颐霤,垂拱,视下而听上,视带以及袷,听乡任左。绅垂,则磬折也。齐,裳下缉也。袷,交领也。
  ○齐音咨,本又作斋,注同。颐,以支反。霤,力救反。袷,居业反。乡,许亮反。折,之列反,又市列反,篇末放此。缉,七入反。凡君召以三节,二节以走,一节以趋。节,所以明信,辅君命也。使使召臣,急则持二,缓则持一。《周礼》曰“镇圭以征守”,其馀未闻也。今汉使者拥节。
  ○使使,上音史,下色吏反。镇,珍刃反,徐音珍。守,手又反。汉使,色吏反。在官不俟屦,在外不俟车。趋君命也。必有执随授之者,官谓朝廷治事处也。
  ○处,昌虑反。
  [疏]“凡侍”至“俟车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人臣侍君及被君召之仪。
  ○“凡侍於君”者,谓臣侍君法也。凡者,臣无贵贱皆然也。
  ○“绅垂”者,绅,大带也。身直则带倚,磬倚则带垂。“足如履齐”者,齐,裳下缉也。身折则裳前下缉委地,故行则足恒如践履裳下也。“颐霤”者,霤,屋檐。身俯,故头临前,垂颐如屋霤。
  ○“垂拱”者,拱,沓手也。身俯则宜手沓而下垂也。
  ○“视下而听上”者,视高则敖,故下瞩也。听上,谓听尊者语宜谛听,故仰头而面乡上以听之也。
  ○“视带以及袷”者,视尊者之处也。袷,交领也。视君之法,下不过带,高不过袷,故《曲礼》云“凡视上於面则敖,下於带则忧”是也。
  ○“听乡任左”者,此解“听上”也。庾云:“‘听上’及‘听乡任左’,皆备君教使也。”郑注《少仪》曰:“立者尊右,则坐者尊左也。”侍君之时君坐,故侍者在右。是以“听乡”皆以左为任也。此谓臣以左耳近君,故云“任左”。
  ○“凡君召以三节,二节以走,一节以趋”者,节者,以玉为之,所以明信,辅於君命者,也。君使使召臣有二节时,有一节时,故合云“三”也。随事缓急,急则二节,臣故“走”也。缓则一节,臣故“趋”也。庾氏云:“君召以三节者,谓君召臣急,则以二节,缓则以一节。急、缓不出於三耳,不谓节尽於三也。”“在官不俟屦,在外不俟车”者,急趋君召也。官,谓朝廷治事处也。外,谓其室及官府也。在官近,不须车,故言“屦”。在外远,故云“车”。
  ○注“《周礼》”至“拥节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《周礼 典瑞》文。引之者,证君召臣之节,谓征召守国诸侯,以镇圭召之。云“其馀未闻”者,谓召诸侯之外,别召馀臣未闻。云“今汉使拥节”者,拥,持也。汉时使人召臣,持节召之也。
  士於大夫,不敢拜迎,而拜送。礼不敌,始来拜,则士辟也。
  ○辟音避,下“亦辟”、“辟先”、“辟德”皆同。士於尊者先拜,进面,答之拜则走。士往见卿大夫,卿大夫出迎,答拜亦辟也。
  [疏]“士於”至“则走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士於尊者之法。“士於大夫,不敢拜迎”者,此谓大夫诣士,礼既不敌,故士不敢迎而先拜,大夫虽拜,士则辟之。
  ○“而拜送”者,按《仪礼 乡射》、《乡饮酒》、《公食》、《聘礼》,但是主人送宾者,皆主人再拜,宾不答拜。郑注云:“不答拜者,礼有终故也。”“士於尊者先拜”者,谓士往诣卿大夫,即先於门外拜之也。
  ○“进面”,士先於外拜,拜竟乃进面,亲相见也。
  ○“答之拜则走”者,若大夫出迎而答拜於士,则士走辟之也。
  士於君所言大夫,没矣,则称谥若字,名士。与大夫言,名士,字大夫。君所,大夫存亦名。
  [疏]“士於”至“大夫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士於君及大夫之所言群臣之法。
  ○“士於君所言大夫”者,谓士在君前,与君言论及於大夫也。
  ○“没矣,则称谥若字”者,君前臣名,若彼大夫生则士呼其名;若彼大夫已死没,而士於君前言,则称彼谥;无谥则称字:不呼其名,敬贵故也。
  ○“名士”者,士贱,虽已死,而此生士与君言,犹呼死士名也。
  ○“与大夫言,名士,字大夫”者,谓士与大夫言次论及他生大夫、士之法也。士贱,故呼之名,大夫贵,故呼之字也。若大夫、士卒,则字士、谥大夫。
  於大夫所,有公讳,无私讳。公讳,若言语所辟先君之名。凡祭不讳,庙中不讳,谓祝嘏之辞中,有先君之名者也。凡祭,祭群神。庙中上不讳下。
  ○嘏,古雅反。教学、临文不讳。为惑未知者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下“为幼”、“为起事”同。
  [疏]“於大”至“不讳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讳与不讳之法。
  ○“有公讳无私讳”者,谓士及大夫言,但讳君家,不自私讳父母也。崔氏云:“谓伯叔之讳耳。若至亲则不得言。”庾云:“谓士与大夫言,有音字同己祖祢名字,皆不得讳,辟敬大夫,故不重敬。”“凡祭不讳,庙中不讳”者,谓祝嘏之辞,中有先君名者也。凡祭,祭群神也,谓社稷、山川百神也。祝嘏辞中有先君之名,不讳之也。“庙中上不讳下”,若有事於祖,则不讳父也。有事於父则讳祖。
  ○“教学临文不讳”者,教学,为师长也。教人若讳,疑误后生也。临文,谓简牒及读法律之事也,若讳则失於事正也。
  古之君子必佩玉,比德焉。君子,士已上。右徵、角,左宫、月,玉声所中也。徵、角在右,事也,民也,可以劳。宫,羽在左,君也,物也,宜逸。
  ○徵,张里反,注同。中,丁仲反,下文同。趋以《采齐》,路门外之乐节也。门外谓之趍。齐,当为“楚荠”之荠。
  ○趍,七须反,本又作“趣”。齐,依注作“荠”,疾私反。《采荠》,《诗》篇名。行以《肆夏》,登堂之乐节。周还中规。
  ○反行也,宜圜。
  ○还音旋,本亦作“旋”,下同。圜音圆,折还中矩,曲行也,宜方。
  ○折,之设反。进则揖之,退则扬之,然后玉锵鸣也。揖之,谓小俛,见於前也。扬之,谓小仰,见於后也。锵,声貌。
  ○锵,七羊反。见,贤遍反,下同。故君子在车则闻鸾、和之声,行则鸣佩玉,是以非辟之心无自入也。鸾在衡,和在式。自,由也。
  ○辟,本又作“僻”,匹亦反,又婢亦反,徐芳益反。
  ○君在不佩玉,左结佩,右设佩。谓世子也。出所处而君在焉,则去德佩而设事佩,辟德而示即事也。结其左者,若於事有未能也。结者,结其绶不使鸣也。居则设佩,谓所处而君不在焉。朝则结佩。朝於君亦结左。齐则綪结佩,而爵韠。綪,屈也。结又屈之,思神灵,不在事也。爵韠者,齐服玄端。
  ○齐,侧皆反,注同。綪,侧耕反。凡带必有佩玉,唯丧否。丧主於哀,去饰也。凡,谓天子以至士。佩玉有冲牙,居中央以前后触也。
  ○冲,昌容反。君子无故玉不去身,君子於玉比德焉。故,谓丧与灾眚。
  ○灾音灾。眚,色耿反。天子佩白玉而纯组绶,公侯佩山玄玉而朱组绶,大夫佩水苍玉而纯组绶,世子佩瑜玉而綦组绶,士佩瓀玟而缊组绶。玉有山玄、水苍者,视之文色所似也。绶者,所以贯佩玉,相承受者也。纯,当为“缁”。古文“缁”字或作丝旁才。綦,文杂色也。缊,赤黄。
  ○绶音受。纯,读为缁,侧其反。瑜,羊朱反。綦音其。瓀,而兖反,徐又作萩,同。玟,武巾反,字又作“<石攵>”,同。缊音温。孔子佩象环五寸而綦组绶。谦不比德,亦不事也。象,有文理者也。环,取可循而无穷。
  [疏]“古之”至“中矩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广明佩玉之事。各随文解之。
  ○注“比德”至“已上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诗 秦风》云:“言念君子,温其如玉。”是玉以“比德”。按《聘义》云:“温润而泽,仁也。缜密以栗,知也。廉而不刿,义也。垂之如队,礼也。”“孚筠旁达,信也。”是玉以比德也。按下文云“天子佩白玉”,下至“士佩瓀玟”,士是君子含士以上也。
  ○注“玉声”至“宜逸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玉声所中也”者,谓所佩之玉,中此徵、角、宫、羽之声。云“事也,民也,可以劳”者,按《乐记》:“角为民,徵为事。”右厢是动作之方,而佩徵、角。事则须作而成,民则供上役使,故可劳而在右也。云“君也,物也,宜逸”者,按《乐记》云:“宫为君,羽为物。”今宫、羽在左,是无事之方。君宜静而无为,物宜积聚,故在於左,所以“逸”也。
  ○注“路门”至“之荠”。
  ○正义曰:路寝门外至应门谓之“趋”,於此趋时,歌《采齐》为节。云“齐,当为‘楚荠’之荠”者,按《诗 小雅》有《楚茨》之篇,此作“齐”字,故读为《楚茨》之“茨”,音同耳,其义则异。
  ○注“登堂之乐节”。
  ○正义曰:路寝门内至堂,谓之“行”,於行之时则歌《肆夏》之乐。按《尔雅 释宫》云:“室中谓之时,堂上谓之行,堂下谓之步门,外谓之趋,中庭谓之走,大路谓之奔。”此对文耳。若总而言之,门内谓之行,门外谓之趋。郑注《乐师》云:“行,谓於大寝之中。趋,谓於朝廷。”然则王出,既服至堂而《肆夏》作,出路门而《采荠》作。其反,入至於应门、路门亦如之。此谓步迎宾客。王如有车出之事,登车於大寝西阶之前,反降於阼阶之前,《尚书传》曰“天子将出,撞黄钟之钟,右五钟皆应,入则撞蕤宾之钟,左五钟皆应”是也。
  ○注“反行也,宜圜”。
  ○正义曰:反行谓到行,反而行,假令从北向南,或从南向北。
  ○注“曲行也,宜方”。
  ○正义曰:曲行,谓屈曲而行,假令从北向南行,曲折而东向西向也。
  ○“进则”至“鸣也”。
  ○揖,俯也。若行前进,则身恒小俯俛也。
  ○“退则扬之”者,扬,仰也。卻退迁行则身微仰也。
  ○“然后玉锵鸣也”者,若进俯退仰,则然后佩离身而直行摇动,佩自击,所以玉声得锵锵而鸣也。
  ○注“揖之”至“后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见於前”者,谓佩乡前垂而见之。“见於后”者,谓佩乡后垂而见也。
  ○“是以非辟之心,无自入也”,谓君子恒闻鸾和佩玉之正声。自,由也。是以非类邪辟之心,无由入於身也。
  ○注“鸾在衡,和在式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鸾在衡,和在式”,《韩诗外传》文也。若郑康成之意,此谓平常所乘之车也。若田猎之车,则鸾在马镳也。故注《秦诗》云:“置鸾於镳,异於乘车。”郑於《秦诗》既巳明言,故於《毛诗传》云“在轼曰和,在镳曰鸾”,郑不复易毛也。又於《商颂》笺云“鸾在镳”,同毛氏之说,亦不复具言,以《秦诗》笺已明言故也。
  ○“君在”至“设佩”。
  ○谓世子出所处而与君同在一处,则不敢佩玉。玉以表德,去之示己无德也。
  ○“左结佩”者,佩亦玉佩。既不佩玉,而结左佩也。郑云“结者,结其绶不使鸣也”。贺云:“事佩绶且不鸣,今云‘结绶使不鸣’,则犹在佩玉也。”
  ○“右设佩”者,结左边玉佩而设右边事佩。事佩,是木燧大觿之属。
  ○注“谓世”至“鸣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谓世子也”者,以臣之对君,则恒佩玉,故下云:“君子无故玉不去身。”前文云:“然后玉锵鸣也。”是臣之去朝君,备仪尽饰,当佩玉。今云“君在不佩玉”,故知非臣,下云“世子佩瑜玉”,是以知世子也。云“出所处而君在焉”者,以下文“朝则结佩”,谓朝时,明此君在,非朝处也。云“去德佩”者,谓结玉佩不使鸣,非谓全去也。云“而设事佩”者,大觿木燧之属也。云“辟德而示即事也”者,以辟德不敢当,故“去德佩”而示有劳役之事,以奉於上,故设事佩也。自朝则结佩,朝结佩及设佩,亦皆谓世子。
  ○“齐则綪结佩”,此谓总包凡应佩玉之人,非唯世子綪结佩。綪,屈也。谓结其绶,而又屈上之也。
  ○“而爵韠”者,谓士玄端,齐故爵韦为韠也。而熊氏、皇氏并谓诸侯以下皆以玄端,齐而以爵韦为韠,同士礼,以其齐,故不用朱韠素韠也。义或然也。
  ○“佩玉有冲牙”,凡佩玉必上系於冲,下垂三道,穿以蠙珠,下端前后以县於璜,中央下端县以冲牙,动则冲牙前后触璜而为声。所触之玉,其形似牙,故曰“冲牙”。皇氏谓冲居中央,牙是外畔两边之璜,以冲、牙为二物。若如皇氏说,郑何得云牙“居中央以为前后触也”。
  ○注“玉有”至“赤黄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玉有山玄、水苍者,视之文色所似也”者,玉色似山之玄而杂有文,似水之苍而杂有文,故云“文色所似”。但尊者玉色纯,公侯以下,玉色渐杂,而世子及士唯论玉质,不明玉色,则玉色不定也。瑜是玉之美者,故世子佩之。承上天子、诸侯,则世子,天子、诸侯之子也。然诸侯之世子虽佩瑜玉,亦应降杀天子世子也。瓀玟,石次玉者,贱,故士佩之。云“纯,当为缁”者,以经云玄组、朱组皆是色,则纯亦是色也,故读“纯”为“缁”。郑读纯为缁,其例有异。若经文丝帛义分明而色不见者,即读纯为缁。《媒氏》云“纯帛不过伍两”,以有“帛”字,故“纯”为“缁”。《祭统》云“后夫人蚕事以供纯服”,以其供蚕丝义分明,故读“纯”为“缁”。《论语》云:“麻冕,礼也,今也纯,俭。”称古用麻,今用纯,则丝可知也。以色不见,故读“纯”为“缁”。若色见而丝不见,则不破纯字,以义为丝,《昏礼》“女次纯衣”,注云“纯衣,丝衣”,如此之类是也。云“綦,文杂色也”者,《顾命》“四人綦弁”,云“綦,青黑色”。《郑风》“缟衣綦巾”,注云“綦,苍艾色”,是綦为杂色。又《说文》云:“綦,苍艾色。”是杂色也。
  ○“孔子佩象环五寸而綦组绶”。
  ○孔子以象牙为环,广五寸,以綦组为绶也。所以然者,失鲁司寇,故谦不复佩德佩及事佩,示己无德、事也。“佩象环”者,象牙有文理,言己有文章也。而为环者,示己文教所循环无穷也。五寸,法五行也。言文教成人,如五行成物也。
  童子之节也,缁布衣,锦缘,锦绅并纽,锦束发,皆朱锦也。童子,未冠之称也。《冠礼》曰“将冠者采衣紒”也。
  ○并纽,必正反,下女丑反。冠,古乱反,下并同。称,尺证反。紒音计。肆束及带,勤者有事则收之,走则拥之。肆,读为“肄”。肆,馀也。馀束,约纽之馀组也。勤,谓执劳辱之事也。此亦乱脱在是,宜承“无箴功”。
  ○肆音肄,以四反。童子不裘不帛,不屦絇,无緦服,听事不麻。无事则立主人之北,南面。见先生,从人而入。皆为幼少,不备礼也。虽不服緦,犹免,深衣无麻,往给事也。裘、帛温,伤壮气也。絇,屦头饰也。
  ○絇,其俱反。见,贤遍反。少,诗照反,下“少仪”同。免音问。
  [疏]“童子”至“而入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童子之仪,唯有“肆束及带”一经,郑云“烂脱”厕在其间,宜承上“无箴功”之下。今先释之,后论“童子”之事。
  ○“肆束及带”者,“肆,馀也”。谓约束带之馀组及带之垂者。若身充勤劳之事,当有事之时,则收敛之,为其事之切迫,身须趍走,则拥抱之。收,谓敛持在手。拥,谓抱之於怀也。
  ○“童子之节也”者,谓童稚之子未成人之礼节。
  ○“缁布衣”者,谓用缁布为衣,尚质故也。
  ○“锦缘,锦绅并纽”者,谓用锦为缁布衣之缘,又用锦为绅带,并絇带之纽,皆用锦也。
  ○“锦束发”者,以锦为总而束发也。
  ○“皆朱锦也”者,言童子所用之锦,皆用朱色之锦。童子尚华,示将成人有文德,故皆用锦,示一文一质之义也。
  ○“童子不裘不帛”者,为大温,伤壮气也。
  ○“不屦絇”者,絇,屦之饰也。未成人不尽饰为节也。
  ○“无緦服”者,童子唯当室,与族人为礼,有恩相接之义,故遂服本服之緦耳。若不当室,则情不能至緦,故不服也。
  ○“听事不麻”者,郑注云:“虽不服緦,犹免,深衣无麻,往给事也。”然郑意是言童子虽不緦,犹著免,深衣无绖,以往给事緦丧使役也。王云听事不麻也,庾谓此云“无麻”,谓不当室也。按《问丧》及郑注之意,皆以童子不当室,则无免。而此注云“犹免”者,崔氏、熊氏并云:“不当室而免者,谓未成服而来也。《问丧》云‘不当室不免’者,谓据成服之后也。”
  ○“无事则立主人之北,南面”者,主人,丧主也。此童子来听使,若有事则使之。若无事时在旁,谓在主人之北,南面而立。
  ○“见先生从人而入”者,先生,师也。童子不能独为礼,若往见师,则随成人而入也。
  ○注“虽不服緦,犹免,深衣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犹免,深衣”者,以经但云“无緦服”,是但不著緦服耳,犹同初著深衣也。知“免”者,以《问丧》云:免者,不冠者之服。故知未成服童子,虽不当室,犹著免也。
  侍食於先生、异爵者,后祭先饭。谦也。
  ○饭,扶晚反。客祭,主人辞曰:“不足祭也。”祭者,盛主人之馔也。客飧,主人辞以“疏”。飧者,美主人之食也。“疏”之言粗也。
  ○飧音孙,注及下同。主人自置其酱,则客自彻之。敬主人也。彻,奠千序端。一室之人,非宾客,一人彻。同事合居者也。宾客则各彻其馔也。壹食之人,一人彻。壹,犹聚也,为赴事聚食也。凡燕食,妇人不彻。妇人质,不备礼。
  [疏]“侍食”至“不彻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侍食及彻馔之节。“侍食於先生”及“异爵”者,此谓凡成人礼,异爵,谓尊於己也。
  ○“后祭先饭”者,此馔不为己,故“后祭”而“先饭”者,示为尊者尝食也。
  ○“客祭”者,盛主人之馔具,故祭之。“主人辞曰不足祭也”者,凡主人於客,悉皆然也。祭,是盛主人之馔也。故主人致辞云:疏食不足备礼也。
  ○“客飧”者,若食竟作三饭飧也。“主人辞以疏”者,疏,粗也。飧,是巳食饱。饱,犹食美。故主人见客飧而致辞云,粗食伤客,不足致饱,若欲使更食然也。
  ○“主人自置其酱,则客自彻之”者,主人敬客,则自置其酱,则客宜报敬,故“自彻之”。《曲礼》曰“主人亲馈”是也。“一室之人,非宾客,一人彻”者,谓同事而合居一室,若宾客则各彻其馔,今合居既无的宾主,故必少者一人彻馔也。
  ○“壹食之人,一人彻”者,壹,犹聚也。谓暂为赴事,壹聚共食。共食竟则亦不人人彻,亦推一人彻也。
  ○“凡燕食,妇人不彻”者,妇人质,不备礼也。缘男子有彻义,故明妇人礼也。
  食枣、桃、李,弗致于核。恭也。
  ○核,行隔反。瓜祭上环,食中,弃所操。上环,头忖也。
  ○操,七刀反。忖,本又作刌,寸本反,徐子本反。凡食果实者,后君子,阴阳所成,非人事也。
  ○后,胡豆反。火孰者,先君子。备火齐不得也。
  ○先,悉荐反。齐,才细反。有庆,非君赐不贺。唯君赐为荣也。有忧者。此下绝亡,非其句也。勤者有事则收之,走则拥之。此补脱重。
  ○脱音夺。重,直用反,又直龙反。
  [疏]“食枣”至“拥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食果实及“非君赐不贺”之事,谓其怀核不置於地也。
  ○“瓜祭上环”者,食瓜亦祭先也。环者,横断形如环也。断,则有上下环也。上环是疐间,下环是脱华处也。祭时取上环祭之也。
  ○“食中”者,用上环将祭而食中也。
  ○“弃所操”者,操谓手所持者,弃之不食。忖切,谓切瓜头切去疐。此庶人法也。
  ○“凡食果实者,后君子”者,果实是阴阳所成,非关人事,故不得先尝也。
  ○“火孰者,先君子”者,人孰和调,是人之所为,恐和齐不备,故先於君子而尝之。
  ○“有庆,非君赐不贺”者,有庆,谓或宗族、亲戚燕饮聚会,虽吉不相贺,不足为荣故也。唯受君之赐为荣,故相拜贺,故云“非君赐不贺”也。
  孔子食於季氏,不辞,不食肉而飧。以其待己及馔非礼也。
  [疏]“孔子”至“而飧”。
  ○正义曰:凡客将食兴辞,而孔子“不辞”者,必是季氏进食不合礼也。
  ○“不食肉而飧”者,凡礼食,先食胾,次食殽,乃至肩。至肩则饱,乃飧。孔子在季氏家食,不食肉而仍为飧者,是季氏馔失礼故也。
  君赐车马,乘以拜。赐衣服,服以拜。敬君惠也。赐,君未有命,弗敢即乘、服也。谓卿大夫受赐於天子者,归必致於其君,君有命乃服之。君赐,稽首,据掌,致诸地。致首於地。据掌,以左手覆按右手也。
  ○覆,芳服反。酒肉之赐弗再拜。轻也。受重赐者,拜受,又拜於其室也。凡赐,君子与小人不同日。慎於尊卑。
  ○慎,一本作顺。
  [疏]“君赐”至“同日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受君赐之法。
  ○“君赐车马,乘以拜。赐衣服,服以拜”者,谓受君赐,赐至则拜。至明日更乘、服所赐,往至君所又拜,敬重君恩故也。
  ○“赐,若未有命,弗敢即乘、服也”者,此使臣虽受赐於王,不敢即乘、服,当归国献其君,君命与之,则臣乃乘、服耳。若君未有命,即不敢乘、服也。
  ○“君赐”者,明受君赐拜谢之法也。
  ○“稽首”者,头至地也。“据掌”者,据,按也,谓卻右手而覆左手,按於右手之上也。“致诸地”者,致,至也。谓头及手俱至地,左手按於右手之上至地也。
  ○“酒肉之赐,弗再拜”者,亦谓君赐也。再,犹重也。酒肉轻,但初赐至时则拜,至明日不重往拜也。
  ○“凡赐,君子与小人不同日”者,“凡”,於君子、小人也。“不同日”者,慎尊卑之杂也。
  凡献於君,大夫使宰,士亲,皆再拜稽首送之。敬也。膳於君,有荤、桃、茢,於大夫去茢,於士去荤,皆造於膳宰。膳,美食也。荤、桃、茢,辟凶邪也。大夫用荤、桃,士桃而巳。荤,姜及辛菜也。茢,菼帚也。“造於膳宰”,既致命而授之。荤,或作“焄”。
  ○荤,许云反,注“焄”同。茢音列,又音例。去,起吕反,下同。造,七报反,注同。辟,必亦反。邪,似嗟反。菼,吐敢反,郭璞云:“乌蓲也,取其苗为帚。”帚,本或作箒,之手反。大夫不亲拜,为君之答己也。不敢变动至尊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下注“为其”同。
  [疏]“凡献”至“己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臣献君之物,及致膳於尊者之义。
  ○“凡献於君”者,“凡”,於大夫、士也。谓大夫、士有食,献君法也。
  ○“大夫使宰”者,大夫尊,恐君拜已之献,故不自往,而使已膳宰往献也。
  ○“士亲”者,以士贱,不嫌君拜,故身自亲送也。
  ○“皆再拜稽首送之”者,虽大夫使人,初於家亦自拜送。而宰将命,及士自送,至於君门付小臣之时,宰及士皆再拜而送之也。
  ○“膳於君有荤桃茢”者,美食曰膳。谓天子、诸侯之臣,献孰食於君法也。恐邪气干犯,故用辟凶邪之物覆之。荤,谓姜之属也。桃,桃枝也。茢,菼帚也。
  ○“於大夫去茢”者,谓大夫之臣,以食献大夫,降於正君,除去茢,馀有荤与桃也。
  ○“於士去荤”者,谓士之臣吏,以食献士也,又去荤,唯馀桃耳。
  ○“皆造於膳宰”者,皆,皆於君大夫士也。造,至也。膳宰,主饮食官也。献孰食者,操酱齐以致命,致命竟而以所献之食,悉付主人之食官也。
  ○“大夫不亲拜,为君之答已也”者,解大夫所以不自献义也。自献,则屈动君拜答已也,故不亲也。
  大夫拜赐而退,士待诺而退,又拜,弗答拜。小臣受大夫之拜,复以入告,大夫拜,便辟也。
  ○复,扶又反,下“不复”同。辟音避,下“辟尊者”同。大夫亲赐士,士拜受,又拜於其室。衣服弗服以拜。异於君惠也。拜受,又就拜於其家,是所谓“再拜”也。敌者不在,拜於其室。谓来赐时不见也,见则不复往也。
  ○敌,本又作適,音狄。凡於尊者有献,而弗敢以闻。此谓献辞也。《少仪》曰:“君将適他,臣若致金玉货贝於君,则曰:‘致马资於有司。’”是其类也。士於大夫不承贺。下大夫於上大夫承贺。承,受也。士有庆事,不听大夫亲来贺已,不敢变动尊也。
  ○听,天丁反。亲在,行礼於人称父。人或赐之,则称父拜之。事统於尊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拜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尊卑受赐拜谢之礼。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大夫拜赐而退”者,大夫往拜,至於门外,告君之小臣,小臣受其辞,入以白君,小臣亦入,大夫乃拜之。拜竟则退,不待白报,恐君召进答已故也。“士待诺而退”者,君不拜士,士故於外拜,拜竟,又待小臣传君之报诺,出以退。
  ○“又拜”者,小臣传君诺出,则士又拜君之诺报也。
  ○“弗答拜”者,谓君不答士拜也。
  ○“大夫亲赐士,士拜受,又拜於其室”者,初亦即拜受,又往彼家拜也。
  ○“衣服弗服以拜”者,得君赐服,服以拜,大夫轻,故不服其所赐而往拜之也。
  ○注“拜受”至“拜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所谓再拜也”者,前云“酒肉之赐弗再拜”,此非酒肉赐,故“再拜也”。
  ○“敌者不在,拜於其室”。
  ○其室,献者之家也。敌者相献,若当时主人在,则主人拜受,不复往彼家拜也。若献时主人不在,所留物置家,主人还,必往彼家拜谢献也。若朋友,则《论语》云:“朋友之馈,非祭肉不拜也。”
  ○“凡於尊者有献,而弗敢以闻”者,凡,谓贱者也,谓臣有献於君,士有献於大夫也。“不敢以闻”者,谓有物以献尊者,其辞不敢云“献闻於尊者”,但当云“致马资於有司”,及“赠从者”之属也。
  ○注“此谓”至“类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《少仪》者,证“不敢闻”也。他,他国也。君或朝天子,或往朝诸侯,若臣有金玉货贝物献君,当但云“致马资於有司”,不敢言献君也。言君尊恒足,应无所乏故也。
  ○“士於大夫不承贺”者,承,受也。“不受贺”者,谓士有庆事,不听大夫亲来贺已,不敢变动尊者故也。
  ○“下大夫於上大夫承贺”者,尊相近,故受也。
  礼不盛,服不充。礼盛者服充,大事不崇曲敬。故大裘不裼,乘路车不式。谓祭天也。《周礼》,王祀昊天上帝,则服大裘而冕,乘玉路。或曰“乘兵车不式”。
  [疏]“礼不”至“不式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礼盛者不崇小敬。
  ○“礼不盛,服不充”者,充,犹袭也。服袭是充美於内,唯盛礼乃然也。故聘及执玉龟皆袭,是为盛礼故也。“故大裘不裼”者,证礼盛服充时也。郊礼盛,服大裘,则无别衣裼之,是不见美也。
  ○“乘路车不式”者,路车,谓玉路,郊天车也。不式,谓乘车从门闾过不式,亦是礼盛不为曲敬之例也。
  父命呼,唯而不诺,手执业则投之,食在口则吐之,走而不趋。至敬。
  ○唯,于癸反,徐以水反。亲老,出不易方,复不过时不可以忧父母也。易方,为其不信已所处也。复,反也。亲瘠,色容不盛,此孝子之疏节也。言非至孝也。瘠,病也。王季有疾,文王色忧,行不能正履。
  ○瘠,才细反。父没而不能读父之书,手泽存焉尔。母没而杯圈不能饮焉,口泽之气存焉尔。孝子见亲之器物,哀恻不忍用也。圈,屈木所为,谓卮、匜之属。
  ○圈,起权反,注同。卮音支。匜,以支反。
  [疏]“父命”至“焉尔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子事亲之礼。
  ○“父命呼”者,父召子也。命,谓遣人呼,非谓自唤也,亦云为父命所呼也。
  ○“唯而不诺”者,应之以“唯”,而不称“诺”,“唯”恭於“诺”也。“手执业则投之,食在口则吐之”者,急趍父命,故投业、吐食也。
  ○“走而不趍”者,趍,疾趍也。但急走往而不暇疾趍也。
  ○“亲老,出不易方”者,方,常也。若启往甲,则不得往乙也。若觅不见,则老人易忧愁也。
  ○“复不过时”者,复,还也。假旦启云日中还,不得过中。谓若屡易方,亲忽须见之,则不复信己得往常处也。此云老者。若亲未老,子出,或苟有碍,则亦许易方、过期也。而《论语》云“父母在,不远游,游必有方”,亦当谓老者耳。
  ○“亲瘠”者,瘠,病也。谓父母病也。
  ○“色容不盛”者,谓亲之病,孝子当忧愁危惧,行不能正履也。今亲病唯色容不充盛而已,不能憔悴忧愁危惧,此乃是孝子疏简之节,言孝心不笃也。
  ○“父没而不能读父之书,手泽存焉尔”者,此孝子之情,父没之后,而不忍读父之书,谓其书有父平生所持手之润泽存在焉,故不忍读也。
  ○“母没而杯圈不能饮焉,口泽之气存焉尔”者,言孝子母没之后,母之杯圈,不忍用之饮焉,谓母平生口饮润泽之气存在焉,故不忍用之,经云“不能”者,谓不能忍为此事。书是男子之所有,故父言“书”。杯圈是妇人所用,故母言“杯圈”也。
  君入门,介拂闑,大夫中枨与闑之间,士介拂枨。此谓两君相见也。枨,门楔也。君入必中门,上介夹闑,大夫介、士介雁行於后,示不相沿也。君若迎聘客,摈者亦然。
  ○介音界,下及注同。闑,鱼列反,门橛也。枨,直衡反,门楔也,谓两旁木。楔,徐古八,反皇先结反。行,户刚反。沿,悦宣反。
  ○宾入不中门,不履阈,辟尊者所从也。此谓聘客也。阈,门限。
  ○阈音域,又况域反。公事白闑西,聘、享也。私事自闑东。觌、面也。
  [疏]“君入”至“闑东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两君朝聘,卿大夫入门之仪。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君入门”者,此一经明朝法也。入门,谓入大门也。君必中门。
  ○“介拂闑”者,介,谓上介稍近君,故“拂闑”。
  ○“大夫中枨与闑之间”者,大夫之介徵远於闑,故当“枨与闑之间”。
  ○“士介拂枨”者,士介卑,去闑远,故“拂枨”。闑,谓门之中央所竖短木也。枨,谓门之两旁长木,所谓门楔也。介者,副也。
  ○注“此谓”至“亦然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经云“君入门”,故知“两君相见”也。云“雁行於后,示不相沿也”者,雁行,参差节级。崔氏、皇氏并云:“君‘必中门’者,谓当枨闑之中,主君在闑东,宾在闑西。主君上摈在君之后,稍近西而拂闑;宾之上介在宾之后,稍近东而拂闑;大夫摈、介各当君后,在枨闑之中央。”义或当然,今依用之。
  ○“宾入不中门,不履阈”者,前经明朝,此经明聘。“宾入”者,宾谓聘宾也。“不中门”,谓不当闑西枨闑之中央也,而稍东近闑也。
  ○“不履阈”者,阈,门限。足不履践门限之上。以言“宾入不中门”,故注云“谓聘客也”。
  ○“公事自闑西”者,谓行聘享之礼。聘享是奉君命而行,故谓之“公事”。“自闑西”,用宾礼也。
  ○“私事自闑东”者,谓私觌私面,非行君命,故谓之“私事”。“自闑东”者,从臣礼,示将为主君之臣也。
  君与尸行接武,尊者尚徐。蹈半迹。
  ○蹈,呼报反。大夫继武,迹相及也。士中武。迹间容迹徐趋皆用是,君大夫、士之徐行也,皆如“与尸行”之节也。疾趋则欲发,而手足毋移。疾趋,谓直行也,疏数自若。发,谓起屦也。移之言靡匜也。毋移,欲其直且正。欲,或为“数”。
  ○毋移,上音无,下如字。数,色角反,下同。迆,羊尔反。圈豚行,不举足,齐如流。圈,转也。豚之言若有所循。不举足,曳踵则反之齐如水之流矣。孔子执圭则然,此徐趋也。
  ○圈,举远反,又去阮反,注同。腞,本又作豚,同大本反,徐徒困反,注同。齐如音咨,本又作斋,同。踵,章勇反。席上亦然。尊处亦尚徐也。
  ○处,尺虑反。端行,颐霤如矢。弁行,剡剡起屦。此疾趋也。端,直也。颐或为“{雨追}”也。
  ○颐霤,上音夷,下力救反。弁,皮彦反,急也。剡,以渐反,《字林》因冉反。{雨追}音夷,徐音追。执龟、玉,举前曳踵,蹜蹜如也。著徐趋之事。
  ○宿宿,色六反,本或作“蹜”,同。
  [疏]“君与”至“如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行步徐趋、疾趋之仪。
  ○“君与尸行接武”者,明贵贱与尸,行步广狭不同也。君,天子、诸侯也。武,迹也。接武者,二足相蹑每蹈於半,未得各自成迹,故云“接武”也。尊者舒迟,故君及尸并步迟狭。
  ○“大夫继武”者,谓大夫与其尸行时。继武者,谓两足迹相接继也。大夫渐卑,故与尸行步稍广速也。
  ○“士中武”者,谓士与其尸行也。中,犹间也。每徙足,间容一足地,乃蹑之也。士极卑,故及尸行步极广也。“徐趋皆用是”者,徐趋皆迟行也。皆,皆於君、大夫、士也。是,此也。言皆用此与尸行步之节。
  ○“疾趋则欲发”者,疾趋,谓他事行礼,须直身速行时也。发,起也。既无所执持,而映兖头恒起,无复继接之异,其迹或疏或数,自若寻常,故注云“疏数自若”,贵贱同然也。
  ○“而手足毋移”者,移,谓靡匜摇动也。虽屦恒欲起,而手足犹宜直正,不得邪低靡匜摇动也。
  ○“圈豚行”者,此释言徐趋之形也。圈,转也。豚,循也。言徐趋法曳转足循地而行也。
  ○“不举足”者,谓足不离地。
  ○“齐如流”者,齐,裳下缉也。足既不举,身又俯折,则裳下委地,曳足如水流状也。。
  ○“席上亦然”者,然,如是也。言在席上未坐,其行之时亦如是“圈豚行”、“齐如流”也。
  ○“端行,颐霤如矢”者,此一经覆上“疾趋”之节也。端行,谓直身而行也。“颐霤”者,行既疾,身乃小折,而头直俯临前,颐如屋霤之垂也。
  ○“如矢”者,矢,箭也。身趋前进,不邪如箭也。
  ○“弁行”者,弁,急也。既是疾趋,宜急行也。
  ○“剡剡起屦”者,剡剡,身起貌也。急行欲速,而身屦恒起也。
  ○“执龟玉,举前曳踵,蹜蹜如也”者,此一经论“徐趋”之事。言执龟、玉之时,有此徐趋也。
  ○“举前曳踵”者,踵,谓足后跟也。谓将行之时,初举足前,后曳足跟,行不离地,“蹜蹜如也”。言举足狭数,“蹜蹜如也”。
  凡行,容愓愓,愓愓,直疾貌也。凡行,谓道路也。
  ○愓音伤,又音阳,直而疾也。
  ○庙中,齐齐,恭悫貌也。
  ○齐,才兮反,贺在启反。朝廷,济济、翔翔。庄敬貌也。
  ○济,徐子礼反,有威仪也。翔,本又作洋,音详。
  [疏]“凡行,容愓愓,庙中齐齐,朝廷济济翔翔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道路、庙中、朝廷行步之法。
  ○“凡行,容愓愓”者,愓愓,直而疾貌也。道路虽速疾,又不忘於直,故其容直而疾也。
  ○“庙中,齐齐”者,齐齐,自收持严正之貌也。以对神不敢舒散,故貌恭悫齐齐然。
  ○“朝廷,济济、翔翔”者,济济,有威仪矜庄也;翔翔,行而张拱也,并朝廷所须也。
  君子之容舒迟,见所尊者齐遬。谦悫貌也。遬,犹蹙蹙也。
  ○齐遬,一音咨,又则皆反,下文音速。犹蹙蹙,子六反。足容重,举欲迟也。
  ○手容恭,高且正也。目容端,不睇视也。
  ○睇,大计反。口容止,不妄动也。声容静,不哕咳也。
  ○哕,於厥反。咳,苦大反。头容直,不倾顾也。气容肃,似不息也。立容德,如有予也。
  ○德如字,得也,徐音置。色容庄,勃如战色。坐如尸。尸居神位,敬慎也。
  ○燕居告温温。告,谓教使也。《诗》云:“温温恭人。”
  [疏]“君子”至“温温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君子动止之仪,手足口目之节也。
  ○“君子之容舒迟”者,舒迟,闲雅也。
  ○“见所尊者齐遬”者,君子虽寻常舒迟,若见所尊之人,则“齐遬”。齐,谓齐齐也。遬,谓蹙蹙。言自敛持迫促,不敢自宽奢,故注云“谦悫貌也”。是“齐悫”为谦敬之貌。皇氏云:“齐,谓裳不缉。遬,谓蹙敛。见所尊之人,自俯下身,裳下蹙敛。”则齐蹙是裳之体,注何得云“谦悫貌也”?皇氏说非也。“目容端”者,目宜端正,不邪睇而视之。
  ○“立容德”者,德,得也。立则磬折如人授物与己,己受得之形也。贺云:“德,有所施与之名也。”立时身形小俯向前,如授物与人时也,故注云“如有予也”。会前两注也。
  ○“色容庄”者,欲常矜庄,“勃如战色”,不乍变动也。
  ○“燕居告温温”者,燕居,谓私燕所居也。色尚和善,教人使人之时,唯须温温,不欲严栗。
  ○注“《诗》云温温恭人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《诗 小雅 小宛》之篇,刺幽王之诗。
  凡祭,容貌颜色如见所祭者。如睹其人在此。
  ○如睹,丁古反。
  [疏]“凡祭”至“祭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祭之时也。凡祭,谓诸祭也。“容貌颜色如见所祭”者,容貌恭敬,颜色温和,如似见所祭之人,谓“祭如在也”。
  丧容累累,羸惫貌也。
  ○累,良追反。羸,力皮反。惫,皮拜反。
  ○色容颠颠,忧思貌也。
  ○颠字又作<真真>,音田,又丁年反。思,息嗣反。
  ○视容瞿瞿、梅梅,不审貌也。
  ○视容,又作“目容”。瞿,纪具反,又纪力反。言容茧茧。声气微也。
  ○茧,古典反。
  [疏]“丧容”至“茧茧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居丧容貌、言语、瞻视之仪。
  ○“丧容累累”者,谓容貌瘦瘠累累然。
  ○“色容颠颠”者,颜色忧思,颠颠然不舒畅也。
  ○“视容瞿瞿、梅梅”者,瞿瞿,惊遽之貌。梅梅,犹微微,谓微昧也。孝子在丧,所视不审,故“瞿瞿、梅梅”然。
  ○“言容茧茧”者,茧茧犹绵绵,声气微细茧茧然。
  戎容暨暨,果毅貌也。
  ○暨,其记反。言容詻詻,教令严也。
  ○詻,五格反。色容厉肃,仪形貌也。视容清明。察於事也。
  ○视,如字,徐市志反。立容辨卑,毋讇。辨,读为贬。自贬卑,谓磬折也。讇,为倾身以有下也。
  ○辨,读为贬,彼检反,《字林》贬音方犯反。音谄,旧又音盐,注同。有下,户嫁反。头颈必中。头容直。山立,不摇动也。时行,时而后行也。《诗》云:“威仪孔时。”盛气颠实扬休,颠读为阗,扬读为阳,声之误也。盛声中之气,使之阗满。其息若阳气之休物也。
  ○颠,依注读为“阗”,音田。
  ○玉色。色不变也。
  [疏]“戎容”至“玉色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戎容之体。暨暨,果毅刚强之貌。
  ○“言容詻詻”者,谓教令严猛也。军旅行教令,宜严猛也。
  ○“色容厉肃”者,厉,严也。肃,威也。军中颜色尚威严也。以义断割,使义形貌,故严威也。
  ○“视容清明者”,谓瞻视之容,须清察明审。
  ○“立容辨卑”者,谓在军中立之形容,常贬损卑退,磬折恭敬,不得骄敖忽略士卒。
  ○“毋讇”者,军中尚威武,虽自贬退,当有威可畏,无得过为讇曲以屈下於人。
  ○“头颈必中”者,头容直不低回也。
  ○“山立”者,若住立,则嶷如山之固,不摇动也。《乐记》云:“总干而山立,不动摇也。”
  ○“时行”者,观时而行也。
  ○“盛气颠实扬休”者,颠,塞也。实,满也。扬,阳也。休,养也。言军士宜怒其气,塞满身中,使气息出外咆勃,如盛阳之气,生养万物也。“玉色”者,军尚严肃,故色不变动,常使如玉也。
  凡自称,天子曰“予一人”,谦自别於人而已。
  ○别,彼列反,又如字。伯曰“天子之力臣”。伯,上公九命分陕者。
  ○陕,失冉反。诸侯之於天子,曰“某土之守臣某”;其在边邑,曰“某屏之臣某”;其於敌以下,曰“寡人”。小国之君曰“孤”,摈者亦曰“孤”。边邑,谓九州之外。大国之君自称曰“寡人”,摈者曰“寡君”。
  ○守,手又反。
  [疏]“凡自”至“曰孤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天子以下至士自称,及摈者,传辞之法也。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凡自称,天子曰予一人”者,按《曲礼》下云“天子曰余一人”,予、余不同者,郑注《曲礼》云:“余、予古今字耳。”盖古称予,今称余,其义同。此云“自称”,《曲礼》注云“摈者辞”,则天子与臣下言,及遣摈者接诸侯,皆称“予一人”。言我於天下之内,但秪是一人而已。自谦退,言与馀人无异。若臣下称一人,则谓率土之内,唯有此一人,尊之也。
  ○“伯曰天子之力臣”,按《曲礼》云“天子之吏”,不同者,此谓自称,谓身自称於诸侯也,言己是天子运力之臣;《曲礼》所云“谓二伯摈於天子,曰天子之吏,郑注《曲礼》云“摈者辞”,以此不同也。皇氏云:“所以不同者,殷、周之异。”不顾经文,缪为异说,其义非也。
  ○“诸侯”至“曰孤”,明诸侯自称之号。
  ○“诸侯之於天子,曰某土之守臣某”者,谓诸侯身对天子自称辞,故上文总以“自称”冠之。若诸侯上介致辞於天子之摈者,亦当然也。其天子之摈告天子,则曰“臣某”、“侯某”,故《曲礼》云:“诸侯之於天子曰臣某侯某。”郑注《曲礼》谓“啬夫承命”,“告天子辞”也。
  ○“其在边邑,曰某屏之臣某”者,谓在九州之外,边鄙之邑,自称於天子,云“某屏之臣某”。若使上介告天子之摈,亦当然。其天子之摈告天子,则曰臣某子某、某男某,故《曲礼》云:“其在东夷、北狄、西戎、南蛮,虽大曰子。”注云“入天子之国曰子,男者亦曰男”是也。此与《曲礼》不同者,亦以自称及摈者不同,皇氏皆以为殷、周之异,其义非也。
  ○“其於敌以下,曰寡人”者,谓诸侯於敌以下,自称“寡人”。言“以下”,通及民也。谨按《曲礼》云“其与民言,自称曰‘寡人’”是也。
  ○“小国之君曰孤,摈者亦曰孤”者,此谓夷狄子、男之君自称,及介传命云“某土之孤某”,故云“小国之君曰孤”。摈者告天子,亦应云“某孤”,故云“摈者亦曰孤”。其在国自称亦曰孤,故《曲礼》云“庶方小侯,於外曰子,自称曰孤”是也。
  ○注“大国”至“寡君”。正义曰:按《春秋》,大夫出使之时,称己君为“寡君”,则知为君摈者,称己君为“寡君”也。
  上大夫曰“下臣”,摈者曰“寡君之老”。下大夫自名,摈者曰“寡大夫”。世子自名。摈者曰“寡君之適”。摈者之辞主,谓见於他国君。下大夫自名於他国君曰“外臣某”。
  ○適,丁历反。见,贤遍反。公子曰“臣孽”。孽,当为枿,声之误。
  ○孽音枿,五葛反,徐五列反。士曰“传遽之臣”,於大夫曰“外私”。传遽,以车马给使者也。士臣於大夫者曰“私人”。
  ○传,陟恋反,注同。遽,其庶反。大夫私事使,私人摈则称名,私事使,谓以君命私行,非聘也。若鲁成公时,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,归之于齐之类。
  ○使,色吏反,注同。公士摈,则曰“寡大夫”、“寡君之老”。大夫有所往,必与公士为宾也。谓聘也。大聘使上大夫,小聘使下大夫。公士为宾,谓作介也。往,之也。
  ○宾,必刃反,注同。
  [疏]“上大”至“之適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上下大夫、世子在己国,及出使往他国称谓之异。
  ○“上大夫曰下臣”者,上大夫,卿也。自於己君之前称曰“下臣”。君前臣名,称“下臣某”也。
  ○“摈者曰寡君之老”者,谓此上大夫出使他国,在於宾馆,主国致礼上大夫,设摈礼待之,此摈者称大夫为“寡君之老”。虽以“摈”为文,其实谓介接主君之时,辞亦当然。摈、介通也。“下大夫自名”者,谓对己,君称名而已,不敢称下臣,卑远於卿也。
  ○“摈者曰寡大夫”者,谓下大夫出使,设摈者以待,主国此摈者称下大夫云“寡大夫”,不敢称“寡君之老”。
  ○“世子自名”者,谓对己国之君称名。
  ○“摈者曰寡君之適”,谓对他国之辞。
  ○注“摈者”至“臣某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摈者之辞主“,谓见他国君,则是出使之臣,在客曰“介”,当云“介”,而云“摈”者,谓出使他国,在於宾馆,主国致礼,己为主人,故称“摈”也。且摈、介,散文则通也。云“下大夫自名於它国君曰外臣某”者,如郑此言,则下大夫自名,谓对己君也,则经云“上大夫曰下臣”,亦对己君也。故熊氏以为皆对己君。而皇氏云“对它国君”,违郑注意,其义非也。“公子曰臣孽”,称“臣”,谓对己君也。若对它国,当云“外臣”。注从枿者,枿是树生之馀,故《盘庚》云“若颠木之有由孽”是也。
  ○“士曰”至“外私”。
  ○遽,是促遽。士位卑,给车马役使,故称“传遽”,亦谓对己君也。皇氏以为“对它国君”,其义亦通。
  ○“於大夫曰外私”者,凡大夫家臣称“私”。此士既不与大夫为臣,故对大夫称曰“外私”。
  ○注“士臣”至“私人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下文云“大夫私事使,私人摈则称名”,故知大夫之臣曰“私人”也。
  ○“大夫”至“称名”。
  ○“大夫私事使”者,谓非正聘之礼,谓以君之私事而出使。
  ○“私人摈则称名”者,谓以己之属臣为摈相,虽是上大夫及下大夫摈者,则皆称大夫之名。以其非公事正聘,故降而称名也。
  ○注“若鲁”至“之类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:成二年,晋及鲁、卫伐齐,使齐人归鲁汶阳之田。至成八年,齐人服晋,“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,归之于齐”。云“之类”者,若乞师、告籴,故云“之类”。
  ○“公士”至“宾也”。
  ○前经明大夫以君之私事出使,此经明大夫以国之公事出聘及私问也。“公士摈”者,谓正聘之时,则用公家之士为摈,不用私人也。“则曰寡大夫,寡君之老”者,若小聘使下大夫,摈者则称下大夫曰“寡大夫”。若大聘使上大夫,摈者则称上大夫曰“寡君之老”。
  ○“大夫有所往,必与公士为宾也”者,覆明上正聘使公士为摈之事。往,谓之適也。言大夫正聘者,有所往之、適之时,必与公士为宾。宾,介也,言使公士作介也。
  ○注“大聘”至“大夫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聘礼》“及竟张旃”,《周礼》“孤卿建旃”,故知大聘使卿。《聘礼》又云:“小聘曰问。”其礼如为介。按:大聘,大夫为上介,今云如其为“介”,故知“小聘”是大夫也。


 
卷三十一 明堂位第十四

 卷三十一 明堂位第十四  
  陆曰:‘郑云以其记诸侯朝周公於明堂所陈列之位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按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明堂位》者,以具记诸侯朝周公於明堂之时,并陈列之位也。在国之阳,其制东西九筵,南北七筵,堂崇一筵,五室,凡室二筵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明堂阴阳》。”按《异义》:今《戴礼说 盛德记》曰:“明堂者,自古有之。凡九室,室四户八牖,共三十六户,七十二牖,以茅盖屋,上圆下方,所以朝诸侯。其外有水,名曰辟雍。”《明堂月令说》:“明堂高三丈,东西九仞,南北七筵,上圆下方,四堂十二室,室四户八牖,其宫方三百步,在近郊三十里。”讲学大夫淳于登说云:“明堂在国之阳,三里之外,七里之内,丙巳之地,就阳位,上圆下方,八窗四闼,布政之宫,故称明堂。明堂,盛貌。周公祀文王於明堂,以配上帝五精之神,太微之庭,中有五帝坐位。”古《周礼》、《孝经说》:“明堂,文王之庙。夏后氏曰世室,殷人曰重屋,周人曰明堂。东西九筵,南北七筵,堂崇一筵,五室,凡室二筵,盖之以茅。周公所以祀文王於明堂,以昭事上帝。”许君谨按:“今礼古礼,各以义说,无明文以知之。”郑驳之云:“《戴礼》所云,虽出《盛德》篇,云九室三十六户七十二牖,似秦相吕不韦作《春秋》时说者,盖非古制也。四堂十二室,字误,本书云九堂十二室。淳于登之言,取义於《孝经 援神契》,说宗祀文王於明堂,以配上帝,曰明堂者,上圆下方,八窗四闼,布政之宫,在国之阳。帝者,谛也,象上可承五精之神。五精之神,实在大微,在辰为巳,是以登云然。今汉立明堂於丙巳,由此为之。”如郑此言,用淳于登之说。此《别录》所云,依《考工记》之文。然先代诸儒各为所说不一,故蔡邕《明堂月令章句》:“明堂者,天子大庙,所以祭祀。夏后氏世室,殷人重屋,周人明堂,飨功养老,教学选士,皆在其中。”故言取正室之貌,则曰大庙;取其正室,则曰大室;取其堂,则曰明堂;取其四时之学,则曰大学;取其圆水,则曰辟雍:虽名别而实同。郑必以为各异者,袁准《正论》:“明堂、宗庙、大学,礼之本物也。事义不同,各有所为。而世之论者,合以为一体,取《诗》、《书》放逸之文,经典相似之语,推而致之。考之人情,失之远矣。宗庙之中,人所致敬,幽隐清净,鬼神所居,而使众学处焉,飨射其中,人鬼慢黩,死生交错,囚俘截耳,疮痍流血,以干鬼神,非其理也。茅茨采椽,至质之物,建日月,乘玉路,以处其中,非其类也。夫宗庙,鬼神所居,祭天而於人鬼之室,非其处也。王者五门,宗庙在一门之内,若射在於庙,而张三侯。又辟雍在内,人物众多,殆非宗庙之中所能容也。”如准之所论,是郑不同之意。然《考工记》:“明堂,南北七筵,每室二筵。”则南北三室,居六筵,室外南北唯有一筵,宗庙路寝,制如明堂。既殡在路寝室外,得容殡者,路寝虽制似明堂,其室不敢逾庙,其实宽大矣。故《多士》传云:“天子堂广九雉,三分其广,以二为内,五分其内,以一为高。东房、西房、北堂各三雉。”是其阔得容殡也。或可殡在中央土室之前,近西,在金室之东,不必要在堂檐之下。
  昔者周公朝诸侯于明堂之位,周公摄王位,以明堂之礼仪朝诸侯也。不於宗庙,辟王也。
  ○朝,直遥反,注及下皆同。辟,王音避,一本作“辟正王”。天子负斧依,南乡而立。天子,周公也。负之言背也。斧依,为斧文屏风於户牖之间,周公於前立焉。
  ○斧音甫。依本又作扆,同,於岂反,注同。乡,许亮反。偝,本又作背,音倍。屏,并经反。牖音酉。三公,中阶之前,北面东上。诸侯之位,阼阶之东,西面北上。诸伯之国,西阶之西,东面北上。诸子之国,门东,北面东上。诸男之国,门西,北面东上。九夷之国,东门之外,西面北上。八蛮之国,南门之外,北面东上。六戎之国,西门之外,东面南上。五狄之国,北门之外,南面东上。九采之国,应门之外,北面东上。四塞,世告至,此周公明堂之位也。朝之礼不於此,周公权用之也。朝位之上,上近主位,尊也。九采,九州之牧,典贡职者也。正门谓之应门,二伯帅诸侯而入,牧居外而纠察之也。四塞谓夷服、镇服、蕃服,在四方为蔽塞者。新君即位,则乃朝。《周礼》:“侯服岁一见,甸服二岁一见,男服三岁一见,采服四岁一见,卫服五岁一见,要服六岁一见。九州之外,谓之蕃国,世一见。”
  ○采,七在反。塞,先代反,注同,又先则反。“此周公明堂之位也”,本或无“周公”之字。近,附近之近。藩,本又作蕃,方元反,下同。壹见,壹又作一,下贤遍反,下同。要,一遥反。
  [疏]“昔者”至“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周公朝诸侯於明堂之仪,及诸侯夷狄所立之处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注“周公”至“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周公摄王位“者,摄,代也。以成王年幼,周公代之居位,故云“摄王位”。然周公摄位而死称薨,不云崩,鲁隐公摄诸侯之位而称薨,同正诸侯者,郑《箴膏肓》云:“周公归政,就臣位乃死,何得记崩?隐公见死於君位,不称薨云何?”又玄《发墨守》云:“隐为摄位,周公为摄政,虽俱相幼君,摄政与摄位异也。”云“不於宗庙,辟王也”者,按《觐礼》,诸侯受次于庙门外,是觐在庙。今在明堂,故云“辟王”,谓辟成王也。
  ○注“天子”至“立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周公朝诸侯,居天子位,故云“天子,周公也”。故《大诰》云“王若曰”。郑云:“王谓周公,居摄命大事,则权称王也。”王肃以为称成王命,故称王,与郑异也。王肃以《家语》之文“武王崩,成王年十三”,郑康成用卫宏之说,武王崩时,成王年十岁,与王肃异也。云“斧依,为斧文屏风於户牖之间”者,《释宫》云:“牖户之间谓之扆。”今云“斧依”,故知“为斧文屏风於户牖间”。皇氏云:“在明堂中央,大室户牖间。”
  ○“三公,中阶之前,北面东上”,此以下一经明朝位之法。周公已居天子位,馀有二公,而云“三公”者,举国本数言之。“中阶”者,南面三阶,故称“中”。
  ○“诸侯之位,阼阶之东,西面北上”者,侯对伯为尊,故在阼阶,阼阶近主位也。按“诸伯”以下,皆云“之国”,此云“位”者,以三公既云“中阶之前”,不云“位”。诸侯在诸国之上,特举位言之,明以下皆朝位也。
  ○“九夷之国,东门之外,西面北上”者,皇氏云:“在东门外之南,故北上。”
  ○“八蛮之国,南门之外,北面东上”者,皇氏云:“在南门外之西,故东上。”
  ○“六戎之国,西门之外,东面南上”者,皇氏云:“在西门外之北,故南上。”
  ○“五狄之国,北门之外,南面东上”者,皇氏云:“在北门外之东。”今按经云“东上”,则宜在北门外之西,故“东上”。
  ○“九采之国,应门之外,北面东上”,皇氏云:“在应门外之西。”此是九州之牧,谓之采者,以采取当州美物,而贡天子。故《王制》云:“千里之外曰采。”注云:“取其美物以当穀税。”采亦是事,言各掌其当州诸侯之事,即此注云“牧居外而纠察之”是也。
  ○“四塞,世告至”者,此谓九州之外,夷、镇、蕃三服夷狄为四方蕃塞,每世一来朝告至,或新王即位而来朝,或已君初即位,故云“世告至”也。
  ○注“朝位”至“一见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上近主位,尊也”者,三公则东上,侯尊於伯,故在东。子尊於男,亦在东,是“上近主位,尊也”。云“正门谓之应门”者,以明堂更无重门,非路门外之应门,以《尔雅 释宫》云:“正门谓之应门。”李巡云:“宫中南向大门,应门也。”应,是当也。以当朝正门,故谓之应门。但天子宫内有路寝,故应门之内有路门。明堂既无路寝,故无路门及以外诸门,但有应门耳。云“二伯帅诸侯而入”者,按《顾命》,毕公率东方诸侯入应门右,召公率西方诸侯入应门左是也。云“牧居外而纠察之也”者,伯既领之入应门,故牧居应门外,纠察诸侯后入不如仪者。引《周礼》“侯服岁一见”以下,是《大行人》文也。引之者,证夷狄世一见,则经之“四塞,世告至”是也。其夷狄之名,此云“九夷、八蛮、六戎、五狄”,按《职方》云“四夷、八蛮、七闽、九貉、五戎、六狄”,《尔雅 释地》文云“九夷、八狄、七戎、六蛮,谓之四海”,不同者,《尔雅 释地》所云谓殷代,此“明堂”,周公朝诸侯及《职方》,并谓《周礼》,但戎狄之数,五、六不同。故《郑志》赵商问曰:“《职方》掌四夷、八蛮、七闽、九貉、五戎、六狄之数,注云:‘周之所服国数。’《明堂》云:朝位服事之国数,夷九蛮八戎六狄五。礼文事异,不达其数。”故郑答云:“《职方》:四夷,谓四方夷狄也。九貉即九夷,在东方。八蛮在南方,闽其别也。戎狄之数,或六或五,两文异。《尔雅》虽有与同,皆数尔,无别国之名,不甚明,故不定也。”如郑此言,夷狄之名,既无别国显其名,数或六或五,不可知也。明堂也者,明诸侯之尊卑也。朝於此,所以正仪辨等也。
  [疏]“明堂”至“卑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所以朝诸侯於明堂者,欲显明诸侯之尊卑,故就尊严之处以朝之。
  ○注“朝於”至“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解周公所以朝诸侯在此明堂之意。云“正仪辨等”者,《大司马职》文。彼云“设仪辨位,以等邦国”,郑略言之。
  昔殷纣乱天下,脯鬼侯以飨诸侯。以人肉为荐羞,恶之甚也。
  ○纣,直九反。是以周公相武王以伐纣。武王崩,成王幼弱,周公践天子之位,以治天下。六年,朝诸侯於明堂,制礼作乐,颁度量,而天下大服。践犹履也。颁读为班。度,谓丈尺高卑广狭也。量谓豆、区、斗、斛、筐、筥所容受。
  ○相,息亮反。颁音班。量,徐音亮,注同。区,乌侯反。筐音匡。筥,纪吕反。七年,致政於成王。成王以周公为有勋劳於天下。致政,以王事归授之。王功曰勋,事功曰劳。
  [疏]“昔殷”至“天下”。
  ○正义云:此一节明周公有勋劳之事,以殷纣乱天下,周公相武王而伐之。成王幼,不能莅阼,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摄之,有大勋劳於天下,所以封周公於鲁,行天子之礼乐及四代服器。
  ○“脯鬼侯”者,《周本纪》作“九侯”,故庾氏云:“《史记 本纪》云:九侯有女入於纣,九侯女不好淫,纣怒杀之。”九与鬼声相近,故有不同也。
  ○“武王崩,成王幼弱”者,《家语》云:“武王崩,成王年十三。”郑康成则以为武王崩,成王年十岁,是幼弱也。
  ○“六年朝诸侯於明堂,制礼作乐,颁度量”者,周公摄政三年,天下太平,六年而始制礼作乐者,《书传》云:“周公将制礼作乐,优游三年,而不能作。将大作,恐天下莫我知也。将小作,则为人子不能扬父之功烈德泽,然后营洛邑,以期天下之心。於是四方民大和会。周公曰:示之以力役且犹至,而况导之以礼乐乎?”其度量六年则颁,故郑注《尚书 康王之诰》云:“摄政六年,颁度量,制其礼乐。成王即位,乃始用之。”故《洛诰》云:“王肇称殷礼,祀于新邑。”是摄政七年冬也。郑云“犹用殷礼”者,至成王即位,乃用周礼是也。其周公制礼摄政,孔、郑不同。孔以武王崩,成王年十三,至明年摄政,管叔等流言,故《金縢》云:“武王既丧,管叔及其群弟流言於国,曰:‘公将不利於孺子。’”时成王年十四即位,摄政之元年,周公东征管、蔡,后二年克之。故《金縢》云:“周公居东二年,则罪人斯得。”除往年,时成王年十六,摄政之三年也。故《诗序》云:“周公东征,三年而归。”摄政七年,营洛邑,封康叔而致政,时成王年二十,故孔注《洛诰》以时成王年二十是也。郑则以为,武王崩成王年十岁,《周书》以武王十二月崩,至成王年十二。十二月丧毕,成王将即位,称己小,求摄,周公将代之,管、蔡等流言,周公惧之,辟居东都。故《金縢》云“武王既丧,管叔等流言,周公乃告二公曰:‘我之不辟,无以告我先王。’”既丧,谓丧服除。辟,谓辟居东都。时成王年十三,明年成王尽执拘周公属党,故《金縢》云:“周公居东二年,则罪人斯得。”罪人,谓周公属党也。时成王年十四,至明年秋大熟,有雷风之异,故郑注《金縢》云:“秋大熟,谓二年之后。”明年秋迎周公而反,反则居摄之元年,时成王年十五。《书传》所谓“一年救乱,明年诛武庚管蔡”等,《书传》所谓“二年克殷,明年自奄而还”,《书传》所谓“三年践奄,四年封康叔”,《书传》所谓“四年建侯、卫”,时成王年十八也。故《康诰》云“孟侯”,《书传》云“天子”,太子十八称孟侯。明年营洛邑,故《书传》云“五年营成周,六年制礼作乐,七年致政於成王”,年二十一,明年乃即政,时年二十二也。礼既是郑学,故具详焉。
  ○注“致政”至“曰劳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致政,以王事归授之”者,按《洛诰》云:“朕复子明辟。”是以王事归授之也。云“王功曰勋,事功曰劳”者,是《司勋职》文。彼注云:“上功辅成王业,若周公也。”“事功曰劳“者,注云:“以劳定国,若禹也。”周公则勋、劳兼有也。
  是以封周公於曲阜,地方七百里,革车千乘。曲阜,鲁地。上公之封,地方五百里,加鲁以四等之附庸,方百里者二十四,并五五二十五,积四十九,开方之得七百里。革车,兵车也。兵车千乘,成国之赋也。《诗 鲁颂》曰:“王谓叔父,建尔元子,俾侯于鲁。大启尔宇,为周室辅。乃命鲁公,俾侯于东,锡之山川,土田附庸。”又曰:“公车千乘,朱英绿縢。”
  ○乘,绳证反,注同。卑,必尔反,本又作俾,下同。縢,大登反。命鲁公世世祀周公,以天子之礼乐。同之於周,尊之也。鲁公,谓伯禽。是以鲁君孟春乘大路,载弧韣,旂十有二旒,日月之章,祀帝于郊,配以后稷,天子之礼也。孟春,建子之月,鲁之始郊日以至。大路,殷之祭天车也。弧,旌旗所以张幅也,其衣曰韣。天子之旌旗,画日月。帝,谓苍帝灵威仰也。昊天上帝,故不祭。
  [疏]“是以”至“礼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,皆为周公有勋劳之事,故成王特赐鲁家用天子之礼,兼四代服器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注“曲阜”至“绿縢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曲阜,鲁地”者,按《费誓序》云:“鲁侯伯禽,宅曲阜。”又按定四年《左传》:“封於少皞之虚。”臣瓒注《汉书》:“云鲁城内有曲阜,逶迤长八九里。”云“加鲁以四等之附庸”者,鲁受上公五百里之封,又加四等附庸,四等谓侯、伯、子、男也。按《大司徒》注云:“公无附庸,侯附庸九同,伯附庸七同,子附庸五同,男附庸三同。”为二十四同,谓百里也。既受五百里之封,五五二十五,为二十五同。又加二十四同,故云“积四十九,开方计之,得七百里”。云“兵车千乘,成国之赋也”者,按《左传》云:“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。”按《论语》千乘之赋,居地方三百一十六里有畸,诸侯之地三百里而下,未成国也,公则五百里,侯四百里,计地馀有千乘,故谓之“成国”。引《诗 鲁颂》以下者,《诗 颂 閟宫》文也。引之者,证鲁广开土宇,兵车千乘之事。云“朱英绿縢”者,言以朱为英饰,以绿为縢约也。
  ○注“同之”至“伯禽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同之於周”者,谓同此周公於周之天子。云“鲁公,谓伯禽”者,《尚书 费誓》云:“鲁侯伯禽,宅曲阜。”时伯禽归鲁,周公不之鲁,故《公羊》文十三年传:“封鲁公以为周公也。周公拜乎前,鲁公拜乎后。曰生以养周公,死以为周公主。然则周公之鲁乎?曰不之鲁也。曷为不之鲁?欲天下之一乎周也。”言若周公之鲁,恐天下归心於鲁,故不之鲁,使天下一心以事周。
  ○注“孟春”至“不祭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孟春是建子之月者,以下云“季夏六月,以禘礼祀周公“,若是夏之季夏,非禘祭之月,即是周之季夏。明此孟春亦周之孟春。又《杂记》:“孟献子曰:正月日至,可以有事於上帝。”故知此孟春是建子之月也。云“鲁之始郊日以至”者,《郊特牲》云:“周之始郊日以至。”郑既破周为鲁,故云“鲁郊日以至”。云“大路,殷之祭天车也”者,以下文云“大路,殷路”。知“祭天车”者,以祭天尚质,器用陶匏,大路一就,故知是祭天所用也。以尊敬周公,故用先代殷礼,牲用白牡,车乘殷路。云“弧,旌旗所以张幅也”者,弧以竹为之,其形为弓,以张縿之幅。故《考工记》:”弧旌枉矢,以象弧也。”注云:“弧以张縿之幅。”云“其衣曰韣”者,谓此弓之衣,谓之为韣。云“天子之旌旗,画日月”者,《周礼》:“日月为常。”又云:“王建大常。”此云“日月之章”,与天子同也。云“帝谓苍帝灵威仰”者,郑恐是昊天上帝,故明之云“灵威仰”也。知非昊天上帝者,以其配后稷,后稷唯配灵威仰,不配昊天上帝也。郑以此经唯云配以后稷,故知昊天上帝,鲁不祭也。
  季夏六月,以禘礼祀周公於大庙,牲用白牡,尊用牺、象、山罍,郁尊用黄目,灌用玉瓒大圭,荐用玉豆雕篹,爵用玉盏仍雕,加以璧散、璧角。俎用梡嶡,升歌《清庙》,下管《象》,朱干玉戚,冕而舞《大武》。皮弁素积,裼而舞《大夏》。《昧》,东夷之乐也。《任》,南蛮之乐也。纳夷蛮之乐於大庙,言广鲁於天下也。季夏,建巳之月也。禘,大祭也。周公曰大庙,鲁公曰世室,群公称宫。白牡,殷牲也。尊,酒器也。牺尊,以沙羽为画饰。象,象尊,骨饰之。郁尊,郁鬯之器也。黄目,黄彝也。灌,酌郁尊以献也。瓒,形如槃,容五升,以大圭为柄,是谓“圭瓒”。篹,笾属也,以竹为之,彫刻饰其直者也。爵,君所进於尸也。仍,因也,因爵之形为之饰也。加,加爵也。散、角,皆以璧饰其口也。梡,始有四足也,嶡为之距。《清庙》,《周颂》也。《象》谓《周颂 武》也,以管播之。朱干,赤大盾也。戚,斧也。冕,冠名也。诸公之服,自衮冕而下,如王之服也。《大武》,周舞也。《大夏》,夏舞也。《周礼》:“昧师掌教昧乐。”《诗》曰:“以雅以南,以籥不僣。”广,大也。
  ○季夏,户嫁反,注及下“季夏”、“夏礿”皆同。禘,大计反。大庙,音泰,后“大庙”皆同。牺象,素何反,注下皆同。罍音雷。灌,古乱反。瓒,才旦反,圭瓒也。彫,本亦作雕。篹,息缓反,又祖管反。盏,侧眼反,夏爵名,用玉饰之。散,先旦反,注同。梡,苦管反,虞俎名。嶡,居卫反,又作橛,音同,夏俎名。裼,星历反。昧音妹。任,而林反,或而鸩反。沙,素何反。彝音夷。直如字,柄也。盾,字又作楯,常准反,又音允。卷,本又作衮,同,音古本反,下文同。僣,七寻反,又则念反。
  [疏]“季夏”至“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禘礼祀周公於大庙,文物具备之仪。
  ○“牲用白牡”者,白牡殷牲,尊敬周公,不可用己代之牲,故用白牡。
  ○“尊用牺、象、山罍”者,鲁得用天子之尊也。牺,牺尊也。《周礼》:春夏之祭,朝践堂上,荐血腥时,用以盛醴齐,君及夫人所酌以献尸也。象,象尊也。《周礼》:春夏之祭,堂上荐朝事竟,尸入室馈食时,用以盛盎齐,君及夫人所酌以献尸也。山罍,谓夏后氏之尊,天子於追享朝享之祭,再献所用,今褒崇周公,於禘祭之时,亦杂用山尊,但不知何节所用。
  ○“郁尊用黄目”者,郁,谓郁鬯酒,黄目,尝烝所用。今尊崇周公,故於夏禘用之。
  ○“灌用玉瓒大圭”者,灌,谓酌郁鬯,献尸求神也。酌之所用玉瓒,以玉饰瓒,故曰“玉瓒”也;以大圭为瓒柄,故曰“大圭”也。
  ○“荐用玉豆”者,荐,谓祭时所荐菹醢之属也。以玉饰豆,故曰玉豆,下云“殷玉豆”是也。
  ○“彫篹”者,篹,笾也,以竹为之,形似筥,亦荐时用也,彫镂其柄,故曰“雕篹”也。
  ○“爵用玉盏仍雕”者,爵,君酌酒献尸杯也。盏,夏后氏之爵名也,以玉饰之,故曰“玉盏”。仍,因也,因用爵形而为之饰,故曰“仍雕”。
  ○“加以璧散、璧角”者,加,谓尸入室馈食竟,主人酌醴齐酳尸,名为“朝献”。朝献竟,而夫人酌盎齐,亚献,名为“再献”,又名为“加”,于时荐加豆笾也。此再献之时,夫人用璧角,内宰所谓瑶爵也。其璧散者,夫人再献讫,诸侯为宾用之,以献尸。虽非正加,是夫人加爵之后总而言之,亦得称加。故此总云“加以璧散、璧角”,先散后角,便文也。“俎用梡嶡”者,梡、嶡,两代俎也。虞俎名梡,梡形四足如案。《礼图》云:“梡长二尺四寸,广一尺二寸,高一尺。诸臣加云气,天子牺饰之。夏俎名嶡,嶡亦如梡,而横柱四足,中央如距也。”贺云:“直有脚曰梡,加脚、中央横木曰嶡。”
  ○“升歌《清庙》”者,升,升堂也。《清庙》,《周颂》文王诗也。升乐工於庙堂而歌《清庙》诗也。“下管《象》”者,下,堂下也。管,匏竹,在堂下,故云“下管”也。《象》谓象《武》诗也。堂下吹管,以播象《武》之诗,故云“下管《象》”也。
  ○“朱干玉戚”者,干,盾也。戚,斧也,赤盾而玉饰斧也。
  ○“冕而舞《大武》”者,冕,衮冕也。《大武》,武王乐也。王著衮冕,执赤盾玉斧而舞武王伐纣之乐也。
  ○“皮弁素积,裼而舞《大夏》”者,皮弁,三王之服也。裼,见美也。《大夏》,夏禹之乐也。王又服皮弁裼而舞夏后氏之乐也。六冕是周制,故用冕而舞周乐;皮弁是三王服,故用皮弁舞夏乐也。而周乐是《武》,《武》质,故不裼。夏家乐文,文,故裼也。若诸侯之祭,各服所祭之冕而舞,故《祭统》云:“诸侯之祭也,与竟内乐之,冕而总干,率其群臣,以乐皇尸。”是知用冕服舞也。
  ○“《昧》,东夷之乐也。《任》,南蛮之乐也”者,周公德广,非唯用四代之乐,亦为蛮夷所归,故赐奏蛮夷之乐於庭也。唯言夷蛮,则戎狄从可知也。又一通云正乐,既不得六代,故蛮夷则唯与二方也。《白虎通》云:“《乐元语》曰:东夷之乐曰《朝离》,万物微,离地而生,乐持矛舞,助时生也。南夷乐曰《南》,南,任也,任养万物,乐持羽舞,助时养也。西夷乐曰《味》,《味》,昧也,万物衰老,取晦昧之义也,乐持羽舞,助时杀也。北夷乐曰《禁》,言万物禁藏,乐持干舞,助时藏也。”又曰:“谁制夷狄乐?圣王也。先王推行道德,和调阴阳,覆被夷狄,故制夷狄乐,何不制夷礼?礼者,身当履而行之,夷狄不能行礼也。”此东曰《昧》,西曰《株离》,与《白虎通》正相反者,以《春秋》二方,俱有“昧”、“株离”之义,故《白虎通》及此,各举其一。《白虎通》云:“朝离,则《株离》也。”《钩命》决亦云:“东夷之乐曰《昧》,南夷之乐曰《南》。”与此同。
  ○“纳夷蛮之乐於大庙”者,皆於大庙奏之。
  ○“言广鲁於天下也”者,广鲁,欲使如天子示於天下,故云“广鲁於天下也”。
  ○注“季夏”至“大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群公称宫,此《公羊》文。十三年传曰:“周公称大庙,鲁公称世室,群公称宫。此鲁公之庙也,曷为谓之世室?世室犹世世不毁也。”《左氏经》以为大室屋坏,服氏云“大庙之室”,与《公羊》及郑违,今所不取。云“牺尊,以沙羽为画饰”者,《郑志》张逸问曰:“《明堂》注‘牺尊,以沙羽为画饰’,前问曰:牺读如沙。沙,凤皇也。不解凤皇何以为沙?”答曰:“刻画凤皇之象於尊,其形婆娑然,或有作献字者,齐人之声误耳。”又郑注《司尊彝》云:“由罍,亦刻而画之,为山云之形。”郑司农注《周礼 司尊彝》云:“献读为牺,牺尊饰以翡翠,象尊以象凤皇。或曰以象骨饰尊。”王注《礼器》云:“为牺牛及象之形,凿其背,以为尊故谓之牺尊。”阮谌《礼图》云:“牺尊画以牛形。”云“篹,笾属也。以竹为之,雕刻饰其直者也”,知篹为笾属者,与豆连文,故知笾属。以字从竹,故知以竹为之。直,柄也。篹既用竹,不可刻饰,今云“雕其直”者,是刻其柄也。云“仍,因也”者,《释诂》文也。云“加,加爵也”者,以其非正献,故谓之“加”。云“散角皆以璧饰其口也”者,郑恐散角以璧为之,故云以璧饰其口。内宰谓之瑶爵,此处谓之璧角者,瑶是玉名,爵是总号。璧是玉之形制,角是爵之所受之,名异,其实一物也。云“梡始有四足也”者,以虞氏尚质,未有馀饰,故知始有四足。云“嶡为之距”者,以夏世渐文,故知以横木距於足中。云“《清庙》,《周颂》也”者,以文王有清明之德,祭之於庙而作颂也。云“《象》谓《周颂 武》也,以管播之”者,按《诗》:“维清,奏象舞。”襄二十九年见舞象箾南籥,知非文王乐。必以为《大武》,武王乐者,以经云“升歌《清庙》,下管《象》”,以父诗在上,子诗在下,故知为武王乐也。“以管播之”,谓吹管播散诗之声也。云“《大武》,周舞也”者,上云“下管《象》”,谓吹《大武》诗,此云“舞《大武》”,谓为《大武》之舞。云“《大夏》,夏舞也”者,以《大夏》是禹乐,故为夏舞。引“《周礼》昧师”者,证经之《昧》乐。引诗“以雅以南”者,证经之南夷之乐,“任”即南也,则此《诗 小雅 鼓钟》之诗。郑云:“雅,万舞也。万也,南也,籥也。三舞不僣,言进退之旅也。周乐尚武,故谓万舞为雅。”
  君卷冕立于阼,夫人副袆立于房中。君肉袒迎牲于门,夫人荐豆笾。卿大夫赞君,命妇赞夫人,各扬其职,百官废职,服大刑,而天下大服。副,首饰也,今之步摇是也。《诗》云:“副笄六珈。”《周礼》:“追师掌王后之首服,为副。”袆,王后之上服,唯鲁及王者之后夫人服之,诸侯夫人则自揄翟而下。赞,佐也。命妇,於内则世妇也,於外则大夫之妻也。祭祀,世妇以下佐夫人。扬,举也。大刑,重罪也。天下大服,知周公之德宜飨此也。
  ○袆音辉,注同。袒音诞。摇,本又作繇,同,以昭反。珈音加。追,丁回反。揄,羊昭反。
  [疏]“君卷”至“大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明祀周公所用器物,此经明祀周公之时,君与夫人卿大夫命妇行礼之仪。
  ○“夫人副袆立于房中”者,尸初入之时,君待之於阼阶,夫人立於东房中,鲁之大庙,如天子明堂。得立房中者,房则东南之室也,总称房耳。皇氏云:“祭姜嫄之庙,故有房。”按此文承上“禘祀周公”之下,下云“天下大服”,郑注“知周公之德,宜飨此也”,则是祀周公於大庙,而云“姜嫄庙”,非辞也。
  ○“迎牲于门”者,谓祼鬯之后,牲入之时,迎於门。
  ○“夫人荐豆笾”者,谓朝践及馈孰并酳尸之时,荐豆笾也。
  ○“卿大夫赞君”者,赞,助也。卿大夫助君,谓初迎牲币告,及终祭以来之属也。
  ○“命妇赞夫人”者,命妇,於内则世妇以下,於外则卿大夫妻,并助夫人荐豆笾及祭事之属也。
  ○“各扬其职,百官废职,服大刑”者,当祭之时,命百官各扬举其职事,如有废职不供,服之以大刑。
  ○“而天下大服”者,以祭周公,文物备具,礼仪整肃,百官供命,而天下大服。明周公之德,宜合如此。
  ○注“副首”至“此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云“副袆”,副是首饰,以其覆被头首,汉之步摇亦覆首,故云“今之步摇”。引《诗》“副笄六珈”者,《诗 鄘风》,刺卫宣姜之诗也。言宣姜首著副珈,而又以以笄六玉加於副上。引“《周礼》追师”者,证副者是王后首服,言追师掌为副,以供后之首服。云“袆,王后之上服”者,按《周礼》云“袆衣、揄翟、阙翟”等,皆是后之所服。但袆衣则是王后服之上者。云“唯鲁及王者之后夫人服之”者,此经“夫人副袆”,是鲁得服之,王者之后得行先代天子礼乐,是王者之后夫人得服之。云“诸侯夫人则自揄翟而下”者,言其馀诸侯夫人不得服袆衣也。云“命妇,於内则世妇也,於外则大夫之妻也”者,按《丧服传》云:“命妇者,妇人之为大夫妻。”世妇与大夫位同,故知“内则世妇也”。不云“女御及士妻”者,以经云卿大夫赞君。士贱,略而不言,明士妻及女御亦略之。
  是故夏礿,秋尝、冬烝、春社、秋省而遂大蜡,天子之祭也。不言春祠,鲁在东方,主东巡守以春,或阙之。省读为狝。狝,秋田名也。春田祭社,秋田祀祊。大蜡,岁十二月,索鬼神而祭之。
  ○礿音药。省,读为狝,仙浅反。蜡,仕嫁反。守,手又反。祊音方,本又作方。索,所白反。
  [疏]“是故”至“祭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鲁得祭之事。
  ○注“不言”至“祀祊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鲁在东方”者,朝恒用春,当朝之年,以朝阙祭。云“王东巡守以春”者,郑既明朝时阙春祭,又明王巡守之时,鲁亦阙春祭。巡守在於二月,不於正月祭者,皇氏云:“诸侯预前待於竟,故不得正月祭也。”云“省,读为狝。狝,秋田名也”者,以省、狝声相近。《大司马》云:“中秋教治兵,遂以狝田。”故知秋田名也。云“春田祭社,秋田祀祊”者,《大司马职》文。彼云:“秋祀祊。”郑云:“祊当为方,谓四方句芒之属也。”
  大庙,天子明堂。库门,天子皋门。雉门,天子应门。言庙及门如天子之制也。天子五门:皋、库、雉、应、路。鲁有库、雉、路,则诸侯三门与?皋之言高也。《诗》云:“乃立皋门,皋门有伉。乃立应门,应门将将。”
  ○与音馀。伉,苦浪反。将将,七良反。
  [疏]“大庙”至“应门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鲁之门及庙之制。
  ○“大庙,天子明堂”者,言周公大庙,制似天子明堂。
  ○“库门,天子皋门者,言鲁之库门,制似天子皋门。“雉门,天子应门”者,言鲁之雉门,制似天子应门。
  ○注“言庙”至“将将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言庙及门如天子之制也”者,谓制度高大,如似天子耳。不必事事皆同,故前文祭天,不得祭圆丘。又《郊特牲》祭天服裘冕,不服大裘,是不得尽如天子,记者美之,云天子之礼耳,是知鲁之大庙,不可一一似明堂也。云“天子五门:皋、库、雉、应、路”者,此经云“天子皋门”;“天子应门”,是天子有皋门、应门;《顾命》有毕门,毕门则路门也,是天子有路门;此经鲁有库门、雉门:明天子亦有五门。云“鲁有库、雉、路,则诸侯三门与”者,此经有库门、雉门,又《檀弓》云“鲁庄公之丧,既葬而绖,不入库门”,定二年雉门灾,是鲁有库、雉,则又有路门可知。鲁既有三门,则馀诸侯亦有三门,故云“诸侯三门与?”但其馀诸侯有皋门、应门及路门也。引《诗》“乃立皋门、应门”者,证诸侯有皋门、应门也。所引《诗》者,《大雅 文王 緜》之篇也。言大王徙居岐周,为殷诸侯,立此皋门、应门。卫亦有库门,故《家语》云:“卫庄公反国,孔子讥其绎之於库门内,祊之於东方,失之矣。”是卫有库门也。
  振木铎於朝,天子之政也。天子将发号令,必以木铎警众。
  ○铎,大各反。警,京领反。
  ○山节,藻棁,复庙,重檐,刮楹,达乡,反坫出尊,崇坫康圭,疏屏,天子之庙饰也。山节,刻欂卢为山也。藻税,画侏儒柱为藻文也。复庙,重屋也。重檐,重承壁材也。刮,刮摩也。乡,牖属,谓夹户窗也,每室八窗为四达。反坫,反爵之坫也。出尊,当尊南也。唯两君为好,既献,反爵於其上。礼,君尊于两楹之间。崇,高也。康,读为“亢龙”之“亢”,又为高坫,亢所受圭,奠于上焉。屏谓之树,今桴思也,刻之为云气虫兽,如今阙上为之矣。
  ○藻,本又作繰,音早。棁,专悦反。复音福,注同。重,直龙反,注同。檐,以占反。刮,古八反。乡,许亮反,注同。坫,丁念反。康音抗,苦浪反。欂音博,又皮麦反,一音旁各反,徐又薄历反,《字林》平碧反。卢如字,本又作栌,音同。侏音朱。劘,莫何反。为好,呼报反。桴思也,音浮。
  [疏]“山节”至“饰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鲁之大庙之饰。
  ○“山节”,谓欂卢刻为山形。
  ○“藻税”者,谓侏儒柱画为藻文也。
  ○“复庙”者,上下重屋也。
  ○“重檐”者,皇氏云:“郑云:重檐,重承壁材也,谓就外檐下壁复安板檐,以辟风雨之洒壁,故云:重檐,重承壁材。”
  ○“刮楹”者,刮,摩也,楹,柱也,以密石摩柱。
  ○“达乡”者,达,通也,乡谓窗牖也。每室四户八窗,窗户皆相对,以牖户通达,故曰“达乡”也。
  ○“反坫”者,两君相见,反爵之坫也。筑土为之,在两楹间,近南。人君饮酒既献,反爵于坫上,故为之“反坫”也。
  ○“出尊”者,尊在两楹间,坫在尊南,故云“出尊”。
  ○“崇坫康圭”者,崇,高也。亢,举也。为高坫,受宾之圭,举於其上也。
  ○“疏屏”者,疏,刻也。屏,树也,谓刻於屏树,为云气虫兽也。
  ○“天子之庙饰也”者,自“山节”以下,皆天子庙饰也。反坫亦在庙,故合言庙饰也。
  ○注“山节”至“之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刻欂卢也”者,“节”名欂卢,《释宫》云:“檽谓之楶。”李巡云:“檽,今欂卢也,则今之斗拱。”云“画侏儒柱”者,按《释宫》云:“杗廇谓之梁,其上楹谓之棁。”李巡曰:“梁上短柱也。”云“乡,牖属”者,《诗 豳风》“塞向墐户”,是牖属也。云“出尊,当尊南也”者,以当近南回露乡外为出,今言“出尊”,故知“尊南”也。云“礼,君尊于两楹之间”者,以燕礼燕臣子,列尊于东楹之西。今两君敌体,当尊在两楹之间,故《乡饮酒》宾主敌体,“尊于房户间”是也。皇氏解此,用《燕礼》之文“尊于东楹之西”为两楹之间,失之矣。云“康,读为亢龙之亢”者,按《易 乾 上九》:“亢龙有悔。”读从之。云“屏谓之树,今浮思也”者,屏谓之树,《释宫》文。汉时谓屏为浮思,故云“今浮思”。解者以为天子外屏,人臣至屏俯伏思念其事。按《匠人》注云:“城隅谓角浮思也。”汉时东阙浮思灾,以此诸文参之,则浮思,小楼也,故城隅阙上皆有之。然则屏上亦为屋,以覆屏墙,故称屏曰“浮思”。或解屏则“阙”也。古诗云:“双阙百馀尺。”则阙於两旁,不得当道,与屏别也。阙虽在两旁,相对近道,大略言之,亦谓之当道。故谶云:“代汉者当涂高,谓巍阙也。”云“刻之为云气虫兽,如今阙上为之矣”者,言古之疏屏,似今阙上画云气虫兽。如郑此言,似屏与阙异也。
  鸾车,有虞氏之路也。钩车,夏后氏之路也。大路,殷路也。乘路,周路也。鸾,有鸾和也。钩,有曲舆者也。大路,木路也。乘路,玉路也。汉祭天,乘殷之路也。今谓之桑根车也,《春秋传》曰:“大路素。”鸾,或为栾也。
  ○钩,古侯反。乘,徐食证反,注同。栾,力九反。
  [疏]“鸾车”至“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鲁有四代之车,其制各别。
  ○鸾车,车有鸾和也。路,则车也。
  ○“钩车,夏后氏之路也”者,钩,曲也。舆,则车床。曲舆,谓曲前阑也。虞质,未有钩矣。
  ○“大路,殷路也”者,大路,木路也。
  ○“乘路,周路也”者,乘路,玉路也。周王礼,故用玉。
  ○注“《春秋传》曰:大路素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桓二年《左氏》云:“大路越席。”越席是祀天之席,则大路亦祭天之车。以祭天尚质,故郑云:“大路素。”
  有虞氏之旂,夏后氏之绥,殷之大白,周之大赤。四者,旌旗之属也。绥当为緌,读如冠蕤之“蕤”。有虞氏当言緌,夏后氏当言旂,此盖错误也。緌,谓注旄牛尾於杠首,所谓大麾。《书》云:“武王左杖黄钺,右秉白旄以麾。”《周礼》:“王建大旂以宾,建大赤以朝,建大白以即戎,建大麾以田也。”
  ○绥,依注为緌,耳隹反。注,之树反。旄音毛。杠音江。麾,毁皮反。左杖,直亮反。钺音越。
  [疏]“有虞”至“大赤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鲁有四代旌旗。“有虞氏之旂”者,旂当为緌,但注旄竿首,未有旒縿。“夏后氏之绥”者,郑云绥当为旂。夏后氏渐文,既注旄竿首,又有旒縿。
  ○“殷之大白”,谓白色旗。“周之大赤”者,赤色旗。此大白大赤,各随代之色。无所画也。
  ○注“有虞”至“田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有虞氏当言緌,夏后氏当言旂”者,以虞质於夏,故知虞世但注旄,夏世始加旒縿。知“注旄牛尾於杠首”者,《尔雅 释天》云“注旄首曰旌”是也。云“所谓大麾”者,所谓“巾车建大麾以田”者是也。必知此緌当“大麾”者,彼大麾上有大白大赤,此经“夏后氏之绥”下有“大白,大赤”,故知緌当大麾也。然《巾车》注云:“正色言之,大麾,夏后氏之旗,色黑。”郑此注以緌为有虞氏所建緌,则大麾不同者,有虞氏但有注旄竿首,夏后氏之旗,若去旒縿,则与虞氏不异,同谓之緌也。以“巾车”连“大白大赤”,故以緌麾为之旗。引“《书》曰”者,《牧誓》文。引之者,证白旄以指麾,是“大麾”也。引《周礼》者,《巾车职》文,明天子所用。然则鲁之所用,亦当然也。
  夏后氏骆马黑鬛,殷人白马黑首,周人黄马蕃鬛。
  ○夏后氏牲尚黑,殷白牡,周骍刚。顺正色也。白马黑鬛曰骆。殷黑首,为纯白凶也。骍刚,赤色。
  ○骆音洛,鬛,力辄反。蕃鬛,字又作番,音烦。郭璞云:“两披发。”骍,息营反,又呼营反。正音征,又如字。为,于伪反。
  [疏]“夏后”至“骍刚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鲁有三代之马,及牲色不同。“夏后氏骆马黑鬛”者,骆,白黑相间也。此马白身黑鬛,故云“骆”也。夏尚黑,故用黑鬛也。“殷人白马黑首”者,殷尚白,故白马也。纯白似凶,故黑头也。头黑而鬛白,从所尚也。然类三代,俱以鬛为所尚也。
  ○“周人黄马蕃鬛”者,蕃,赤也。周尚赤,用黄,近赤也。而用赤鬛,为所尚也。熊氏以为蕃鬛为黑色,与周所尚乖,非也。“夏后氏牲尚黑,殷白牡,周骍刚”者,赐鲁用三代牲也。骍,赤色也。刚,牡也。骍言刚,则白亦刚,白言牡,黑亦牡也。故殷告天云“敢用玄牡”,从天色也。
  泰,有虞氏之尊也。山罍,夏后氏之尊也。著,殷尊也。牺、象,周尊也。泰用瓦。著,著地无足。
  ○大音太,本亦作泰。著,直略反,注同。
  [疏]“泰有”至“尊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鲁用四代尊也。虞尊用瓦名泰也。然或用三代,或用四代者,随其礼存者而用之耳,无别义也。
  ○“山罍,夏后氏之尊也”者,罍为云雷也,画为山云之形也。
  ○“著,殷尊也”者,无足而底著地,故谓为著也。然殷尊无足,则其馀泰、罍、牺,并有足也。
  ○“牺、象,周尊也”者,画沙羽及象骨饰尊也。然殷名“著”,周名“牺象”,而《礼器》云:“君西酌牺象。”亦是周礼也。
  ○注“泰用”至“无足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《考工记》云:“有虞氏尚陶。”《檀弓》又云:“有虞氏瓦棺。”故知泰尊用瓦也。
  爵,夏后氏以盏,殷以斝,周以爵。斝,画禾嫁也。《诗》曰:“洗爵奠斝。
  ○斝音嫁,又古雅反,注同。
  [疏]“爵夏”至“以爵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鲁有三代爵,并以爵为形,故并标名於其上。
  ○“夏后氏以盏”者,夏爵名也,以玉饰之故,前云“爵用玉盏仍雕”是也。
  ○“殷以斝”者,殷亦爵形而画为禾嫁,故名斝,斝,嫁也。
  ○“周以爵”者,皇氏云:“周人但用爵形,而不画饰。”按《周礼 太宰》:“赞玉几玉爵。”然则周爵或以玉为之,或饰之以玉。皇氏云“周爵无饰”,失之矣。
  灌尊,夏后氏以鸡夷,殷以斝,周以黄目。
  ○其勺,夏后氏以龙勺,殷以疏勺,周以蒲勺。夷读为彝,《周礼》:“春祠夏禴,祼用鸡彝鸟彝。秋尝冬烝,祼用斝,裸用彝黄彝。”龙,龙头也。疏,通刻其头。蒲,合蒲如凫头也。
  ○勺,市灼反,下同。禴音药。祼,古乱反。
  [疏]“灌尊”至“蒲勺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鲁有三代灌尊及所用之勺。
  ○“夏后氏以鸡夷”者,夷即彝,彝,法也。与馀尊为法,故称彝。“鸡彝”者,或刻木为鸡形,而画鸡於彝。
  ○“殷以斝”者,郑司农云:“画为禾稼。”“周以黄目”者,以黄金为目。皇氏云:“夏后氏以瓦泰之上画以鸡彝,殷著尊画为稼彝。”然尊、彝别作,事不相依,而皇氏以当代之尊为彝,文无所据。假因当代尊为彝,则夏后氏当因山罍,不得因虞氏瓦泰。皇氏之说,其义并非也。
  ○“夏后氏以龙勺”者,勺为龙头。
  ○“殷以疏勺”者,疏,谓刻镂,通刻勺头。
  ○“周以蒲勺”者,皇氏云:“蒲谓合蒲,当刻勺为凫头,其口微开如蒲草,本合而末微开也。”
  ○注“夷读”至“头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《周礼 春祠》“夏禴”以下,《司尊彝职》之文。云“春祠夏禴,祼用鸡彝鸟彝”者,鸡彝盛明水,鸟彝盛郁鬯也。秋尝冬烝,祼用斝彝黄彝”者,义亦然。必知一时之祭并用两彝者,以下云“朝践用两牺尊,再献用两象尊”,牺、象不可即为二时,故知两彝祗当一节。皇氏、沈氏并云:“春用鸡彝,夏用鸟彝,秋用斝彝,冬用黄彝。春属鸡,夏属鸟,秋属收禾稼,冬属土色黄,故用其尊。”皇氏等此言,文无所出,谓言及於数,非实论也。种曰稼,敛曰穑,秋时不得称稼。《月令》:“季秋草木黄落。”冬即色玄,不得用黄彝也。下“追享”“朝享”用虎彝蜼彝,追享谓祈祷也,朝享谓月祭也,若有所法,则四时不同,何以独用虎蜼?又崔氏义,宗庙祫祭用十八尊,祫在秋;禘祭用十六尊,禘在夏也。是一时皆数两彝,得为十八、十六。若每时用唯有一彝,秪十七,十五,是知皇氏等之说,其义非也。
  土鼓,蕢桴,苇籥伊耆氏之乐也。蕢当为块,声之误也。籥如笛,三孔。伊耆氏,古天子有天下之号也。今有姓伊耆氏者。
  ○蕢读为块,苦对反。桴音浮。苇,于鬼反。籥音药。蕢,其位反,又苦怪反。笛,本又作篴,音狄。
  [疏]“土鼓”至“乐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鲁用古代之乐,“土鼓”谓筑土为鼓,“篑桴”以土块为桴。
  ○“苇籥”者,谓截苇为籥,此等是伊耆氏之乐,鲁得用也。
  ○注“蕢当”至“氏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云“蕢”者,草名,与土鼓相对,故读为块。云“伊耆氏,古天子有天下之号也”者,《礼运》云:“伊耆氏始为蜡。”蜡是报田之祭。按《易 系辞》神农始作耒耜,是田起於神农,故说者以伊耆氏为神农也。
  拊搏,玉磬,揩击,大琴,大瑟,中琴,小瑟,四代之乐器也。拊搏,以韦为之,充之以糠,形如小鼓。揩击,谓祝、敔,皆所以节乐者也。四代,虞、夏、殷、周也。
  ○拊,芳甫反。搏音博。揩,居八反,注同。大琴,徐本作瑟。糠音康。祝,昌六反。敔,鱼吕反,本又作圉。
  [疏]“拊搏”至“器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鲁有四代乐器,但四代渐文,不如土鼓、苇籥之质,故别起其文也。
  鲁公之庙,文世室也。武公之庙,武世室也。此二庙,象周有文王、武王之庙也。世室者,不毁之名也。鲁公,伯禽也。武公,伯禽之玄孙也,名敖。
  [疏]“鲁公”至“室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鲁有二庙不毁,象周之文、武二祧也。
  ○“文世室”者,鲁公伯禽有文德,世世不毁其室,故云“文世室”。“武世室”者,伯禽玄孙武公有武德,其庙不毁,故云武世室。
  ○注“武公”至“名敖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成六年立武宫,《公羊》、《左氏》并讥之,不宜立也。又武公之庙,立在武公卒后,其庙不毁,在成公之时,此《记》所云,美成王褒崇鲁国而已。云“武公之庙,武世室”者,作《记》之人,因成王褒鲁,遂盛美鲁家之事。因武公其庙不毁,遂连文而美之,非实辞也。故下云“君臣未尝相弑,礼乐、刑法、政俗未尝相变也”,郑云:“亦近诬矣。”是不实也。“伯禽玄孙”者,按《世本》:“伯禽生炀公熙,熙生弗,弗生献公具,具生武公敖。”是伯禽玄孙名敖。
  米廪,有虞氏之庠也。序,夏后氏之序也。瞽宗,殷学也。泮宫,周学也。庠、序,亦学也。庠之言详也,於以考礼详事也。鲁谓之米廪。虞帝上孝,令藏粢盛之委焉。序,次序王事也。瞽宗,乐师瞽朦之所宗也,古者有道德者使教焉,死则以为乐祖,於此祭之。泮之言班也,於以班政教也。
  ○廪,力甚反。泮音判。委,于伪反,又作积,丁赐反。朦音蒙。
  [疏]“米廪”至“学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鲁得立四代之学也。
  ○“米廪,有虞氏之庠也”者,言鲁之米廪,是有虞氏之庠。鲁以虞氏之庠为廪,以藏粢盛。
  ○“序,夏后氏之序也”者,是夏家之学也。
  ○注“鲁谓”至“祭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虞帝上孝”者,《尚书》云:“烝烝又。”《礼记》云:“舜其大孝也与?”是“虞帝上孝”也。云“今藏粢盛之委焉”者,委谓委积,言鲁家於此学中,藏此粢盛委积。按桓十四年御廪灾,《公羊》云:“御廪者何?粢盛委之所藏也。”云“古者有道德者使教焉,死则以为乐祖”者,《大司乐》文。云“於此祭之”者,谓於此瞽宗祭之,故《大司乐》云“祭於瞽宗”是也。
  崇鼎,贯鼎,大璜,封父龟,天子之器也。崇、贯、封父,皆国名。文王伐崇。古者伐国,迁其重器,以分同姓。大璜,夏后氏之璜,《春秋传》曰:“分鲁公以夏后氏之璜。”
  ○贯,古唤反。璜音黄。父音甫,注同。分鲁,扶问反。
  [疏]注“崇贯”至“之璜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皆国名者,《春秋》宣元年晋赵穿侵崇,又《书传》有崇侯、虎贯,与“崇”连文,故知崇贯皆国名。定四年《左氏传》:“夏后氏之璜,封父之繁弱。”封父与夏后氏相对,故知封父亦国名。云“文王伐崇”者,《诗 大雅》文。云“古者伐国,迁其重器,以分同姓”者,按昭十五年《左传》云:“密须之鼓、关巩之甲以赐晋。”是迁其重器,以分同姓也。
  越棘、大弓,天子之戎器也。越,国名也。棘,戟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子都拔棘。”
  [疏]注“越国”至“拔棘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崇鼎、贯鼎是崇贯所出之鼎,则知越棘是越国所有之棘。引《春秋传》曰“子都拔棘”者,隐十一年《左传》文,证棘为戟。“棘,戟”,《方言》文也。
  夏后氏之鼓足,殷楹鼓,周县鼓。足,谓四足也。楹谓之柱,贯中上出也。县,县之簨虡也。《殷颂》曰:“植我鼗鼓。”《周颂》曰:“应<申柬>县鼓。”
  ○县音玄,注及下注同。簨,本又作笋,恤尹反。虡音巨。植,而力反,又音置,徐音徒吏反,又徒力反。鼗音桃。应,应对之应。<申柬>音胤。
  [疏]注“殷颂”至“县鼓”。正义曰:所引《殷颂》者,《那》之篇,郑注云:“置读曰植,植鼗鼓。”引之者,证“殷楹鼓”。引《周颂 有瞽》之篇者,按《周颂 有瞽》:“始作乐,合於大祖。”经云:“应田县鼓。”《毛传》云:“田,大鼓。”郑云:“田当为<申柬>,<申柬>,小鼓,在大鼓之旁。”引之者,证周之“县鼓”。
  垂之和锺,叔之离磬,女娲之笙簧。垂,尧之共工也。女娲,三皇承宓羲者,叔,未闻也。和、离,谓次序其声县也。笙簧,笙中之簧也。《世本 作》曰:“垂作钟,无句作磬,女娲作笙簧”。
  ○钟,章凶反,《说文》作“锺”,以此锺为酒器,《字林》之用反。娲,徐古蛙反,又古华反。共音恭。宓音密,本又作虙,音伏。戏音羲。句,其俱反,字又作劬。
  [疏]“垂之”至“笙簧”。正义曰:此一经明鲁有先代之乐。
  ○“垂之和锺”者,垂之所作调和之锺。
  ○“叔之离磬”者,叔之所作编离之磬。
  ○“女娲之笙簧”者,女娲所作笙中之簧,言鲁皆有之。
  ○注“垂,尧之共工也”至“女娲作笙簧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舜典》垂作共工,谓舜时也。郑不见古文,故以为尧时。云“女娲,三皇承宓羲”者,按《春秋纬 运斗枢》:“差德序命,宓羲、女娲、神农为三皇。”是“承宓羲者”。《帝王世纪》云“女娲氏风姓,承庖羲制度,始作笙簧,无所革造。故《易》不载,不序於行,蛇身人首”是也。云“和、离,谓次序其声县也”者,“声”解“和”也。“县”解“离”也。言县磬之时,其磬希疏相离。云“《世本 作》曰”者,《世本》,书名,有《作》篇,其篇记诸作事。云“无句作磬”者,皇氏云:“无句,叔之别名。”义或然也。
  夏后氏之龙簨虡,殷之崇牙,周之璧翣。簨虡,所以县锺、磬也。横曰簨,饰之以鳞属;植曰虡,饰之以裸属、羽属。簨以大版为之,谓之业。殷又於龙上刻画之为重牙,以挂县纮也。周又画缯为翣,戴以璧,垂五采羽於其下,树於簨之角上,饰弥多也。《周颂》曰:“设业设虡,崇牙树羽。”
  ○翣,所甲反,又作翣。植,巿力反,徐徒力反。臝,力果反。重,直龙反。挂音卦。纮,徐音宏。载以,音戴。
  [疏]“夏后”至“璧翣”。正义曰:此一经明鲁有三代乐县之饰。
  ○“夏后氏之龙簨虡”者,谓簨虡之上,以龙饰之。
  ○“殷之崇牙”者,谓於簨之上,刻画木为崇牙之形以挂锺磬。
  ○“周之璧翣”者,谓周人於此簨上画缯为翣,戴之以璧,下县五采羽,挂於簨角,后王弥文,故饰弥多也。
  ○注“横曰”至“树羽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横曰簨,饰之以鳞属,植曰虡,饰之以裸属”者,按《考工记》:笋,饰之以鳞属;锺虡,饰之以臝属;磬虡,饰之以羽属。如《考工记》之文,则笋饰以龙此经并云虡者,盖夏时簨之与虡,皆饰之以鳞,至周乃别,故云“龙簨虡”,或可因簨连言虡也。云“簨以大版为之,谓之业”者,《诗周颂》云:“设业设虡。”以业、虡相对,故知业则簨也。其实簨上更加大版,刻崇牙谓之业。故《诗 大雅》云:“虡业惟枞。”注云“虡也,拘也。所以县锺鼓也。设大版於上,刻画以为饰”是也。云“周又画缯为翣,戴以璧”者,翣,扇也。言周画缯为扇,戴小璧於扇之上。云“垂五采羽於其下,树於虡之角上”者,按《汉礼器制度》而知也。引《周颂》者,证簨虡及崇牙树羽之义。皇氏云:“崇牙者,崇,重也,谓刻画大版,重叠为牙。”
  有虞氏之两敦,夏后氏之四连,殷之六瑚,周之八簋。皆黍稷器,制之异同,未闻。
  ○敦音对,又都雷反。连,本又作琏,同,力展反。瑚音胡。簋音轨。
  [疏]注“皆黍”至“未闻”。
  ○正义曰:簋是黍稷之器,敦与瑚琏共簠簋连文,故云黍稷器也。按郑注《周礼 舍人》云:“方曰簠,圆曰簋。”此云未闻者,谓瑚琏之器,与簋异同未闻也。郑注《论语》云:“夏曰瑚,殷曰琏。”不同者,皇氏云:“郑注《论语》误也。此言两敦、四琏、六瑚、八簋者,言鲁之所得唯此耳。”
  俎,有虞氏以梡,夏后氏以嶡,殷以椇,周以房俎。梡,断木为四足而已。之言蹶也,谓中足为横距之象,周礼谓之距。椇之言枳椇也,谓曲桡之也。房,谓足下跗也,上下两间,有似於堂房。《鲁颂》曰:“笾豆大房。”
  ○椇,俱甫反。断,丁乱反,又丁管反。嶡,俱卫反。横,古旷反,又音光,又华盲反。枳,吉氏反。桡音扰。跗,方于反。
  [疏]注“梡断”至“大房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梡,断木为四足”者,以虞氏尚质,未有馀饰,故知但有四足而已。云“谓中足为横距之象”者,以言嶡谓足以横蹶,故郑读嶡为蹶,谓足横辟不正也。今俎足间有横,似有横<厥足>之象,故知足中央为横距之象,言鸡有距,以距外物,今两足有横而相距也。云“周礼谓之距”者,非《周礼》正文,言周代礼仪,谓此俎之横者为距。故《少牢礼》:“肠三胃三。”长皆及俎距是也。云“椇之言枳椇也,谓曲桡之也”者,椇枳之树,其枝多曲桡,故陆机《草木疏》云:“椇曲来巢,殷俎似之。”故云“曲桡之也”。云“房,谓足下跗也,上下两间,有似於堂房”者,按《诗》注云:“其制足间有横,下有跗。”似乎堂后有房,然如郑此言,则俎头各有两足,足下各别为跗,“足间横”者,似堂之璧横,下二跗,似堂之东西头各有房也。但古制难识,不可委知。南北诸儒亦无委曲解之,今依郑注,略为此意,未知是否。
  夏后氏以楬豆,殷玉豆,周献豆。楬,无异物之饰也。献,疏刻之。齐人谓无发为秃楬。
  ○楬,徐苦瞎反,注同,又苦八反。献,素何反。秃,土木反。
  [疏]注“献,疏刻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献音娑,娑是希疏之义,故为疏刻之。
  有虞氏服韨,夏后氏山,殷火,周龙章。韨,冕服之韠也,舜始作之,以尊祭服,禹汤至周,增以画文,后王弥饰也。山,取其仁可仰也。火,取其明也。龙,取其变化也。天子备焉,诸侯火而下,卿大夫山,士韎韦而已。韨,或作黻。
  ○黻音弗。韎,莫拜反。
  [疏]“有虞”至“龙章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鲁有四代韨制。
  ○“有虞氏服绂”者,直以韦为韨,未有异饰,故云“服韨”。夏后氏画之以山,殷人增之以火,周人加龙以为文章。
  ○注“韨冕”至“而已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易 困卦 九二》爻辞:“朱绂方来,利用享祀。”是韨为祭服也。云“天子备焉,诸侯火而下,卿大夫山,士韎韦而已”者,按《士冠礼》:“士韎韐。”是士无饰。推此即尊者饰多,此有四等,天子至士亦为四等,故知卿大夫加山,诸侯加火,天子加龙。
  有虞氏祭首,夏后氏祭心,殷祭肝,周祭肺。气主盛也。夏后氏尚明水,殷尚醴,周尚酒。此皆其时之用耳,言“尚”非。
  [疏]注“此皆”至“尚非”。
  ○正义曰:夏后氏尚质,故用水。殷人稍文,故用醴。周人转文,故用酒。故云“此皆其时之用耳”。云“言尚非”者,按《仪礼》设尊尚玄酒,是周家亦尚明水也。按《礼运》云:“澄酒在下。”是三酒在堂下,则周世不尚酒,故知经言“尚”者,非也。
  有虞氏官五十,夏后氏官百,殷二百,周三百。周之六卿,其属各六十,则周三百六十官也。此云三百者,记时《冬官》亡矣。《昏义》曰:“天子立六官,三公九卿,二十七大夫,八十一元士,凡百二十。”盖谓夏时也。以夏、周推前后之差,有虞氏官宜六十,夏后氏宜百二十,殷宜二百四十,不得如此记也。
  [疏]“有虞”至“三百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明鲁家兼有四代之官,然鲁是诸侯。按《大宰职》,诸侯唯有三卿五大夫,故《公羊传》司徒司空之下,各有二小卿,司马之下一小卿,是三卿五大夫也。今鲁虽被褒崇,何得备立四代之官?而备三百六十职者?当成王之时,褒崇於鲁,四代官中,杂存官职名号,是使鲁有之,非谓鲁得尽备其数。但记者盛美於鲁,因举四代官之本数而言之。
  ○“有虞氏官五十”者,郑差之,当为六十。
  ○“夏后氏官百”者,郑差之,当为百二十。
  ○“殷二百者,郑差之,当为二百四十。
  ○“周三百”者,郑据《记》时《冬官》亡矣,故言三百。若兼《冬官》,则三百六十也。
  ○注“周之”至“记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周之六卿,其属各六十”者,《小宰职》文。云“此云三百者,《记》时《冬官》亡矣”者,以此经四代相对,各陈其官,宜举实数,故云“《冬官》亡矣”。若文无所对,即举其成数,故《礼器》经礼三百,《曲礼》三千。郑《礼序》云“举大略小,阙其残”者,是与此经不同。引“《昏义》”者,欲证明夏官百二十,夏倍於虞,殷倍於夏。殷官既多,周不可倍之,故但加殷百二十耳。按《尚书 周官》云:“唐虞稽古,建官惟百。夏商官倍,亦克用乂。”与此数不同者,《礼》是记事之典,须委曲备言,《书》是疏通之教,故举大略小。
  有虞氏之绥,夏后氏之绸练,殷之崇牙,周之璧翣。绥亦旌旗之緌也。夏绸其杠,以练为之旒。殷又刻缯为崇牙,以饰其侧,亦饰弥多也。汤以武受命,恒以牙为饰也。此旌旗及翣皆丧葬之饰。《周礼》:大丧葬,巾车执盖,从车持旌,御仆持翣,旌从遣车,翣夹柩路左右前后。天子八翣,皆戴璧垂羽。诸侯六翣,皆戴圭。大夫四翣,士二翣,皆戴緌。孔子之丧,公西赤为志,亦用此焉。《尔雅》说旌旗曰:“素锦绸杠,纁帛縿素,升龙於縿,练旒九。”
  ○緌,耳隹反,注并同。绸,吐刃反,注同,徐音筹。从,才用反,下同。遣,弃战反。夹,古洽反。柩,其久反。熏,字又作纁,香云反。縿,所衔反。
  [疏]“有虞”至“璧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鲁有四代丧葬旌旗之饰。“有虞氏之绥”者,则前经注旄於竿首。
  ○“夏后氏之绸练”者,谓绸杠以练,又为之旒。
  ○“殷之崇牙”者,谓刻缯为崇牙之形,饰旌旗之侧。
  ○“周之璧翣”者,谓周代以物为翣,翣上戴之以璧,陈之而鄣柩车。
  ○注“绥亦”至“旒九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绥亦旌旗之緌”者,以前经云“夏后氏之绥”,是旌旗之緌,故云“绥亦旌旗之緌”,緌,谓注旄竿首也。云“夏绸其杠,以练为之旒”者,既绸杠以练,又知以练为旒者,以《尔雅》云“练旒九”也。云“汤以武受命,恒以牙为饰也”者,前经云簨虡既以崇牙为饰,此旌旗又饰以崇牙,故云“恒”也。周亦武取天下,但殷既以牙为饰,周世尚文,更取他物饰之,不复用牙。云“此旌旗及翣皆丧葬之饰”者,以前文“崇牙”、“璧翣”是饰簨虡,此与夏后“绸练”连文。按《檀弓》:“绸练设旐,夏也。”是丧葬旌旗,故知丧葬之饰。引“《周礼》:大丧葬,巾车执盖,从车持旌,御仆持翣”者,证明葬有旌旗及翣之义。云“天子八翣皆戴璧”者,天子八翣,《礼器》文,“皆戴璧”,即此璧翣,天子之礼也。云“诸侯六翣,皆戴圭,大夫四翣,士二翣,皆戴緌”,并《丧大记》文也。引《檀弓》“孔子之丧”及《尔雅》者,证明此经是丧葬之饰,并明绸练之义。
  凡四代之服、器、官,鲁兼用之。是故鲁,王礼也,天下传之久矣,君臣未尝相弑也。礼乐、刑法、政俗,未尝相变也。天下以为有道之国,是故天下资礼乐焉。王礼,天子之礼也。传,传世也。资,取也。此盖盛周公之德耳。春秋时鲁三君弑;又士之有诔,由庄公始;妇人髽而吊,始於台骀。云“君臣未尝相弑,政俗未尝相变”,亦近诬矣。“资”或为“饮”。
  ○传,丈专反,注同。弑,本又作杀,音试,注同。诔,力轨反。髽,侧瓜反。台音胡。骀,大来反。近如字,又附近之近。
  [疏]“凡四”至“乐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,记者既陈四代服器官於前,此经结之后,美大鲁国也。然言“土鼓,苇籥,伊耆氏之乐”,又有女蜗氏笙簧,非唯四代而已。今此秪言四代者,据其多者言之,唯举四代耳。其间亦有但举三代者,此四代服器,鲁家每物之中得有用之,不谓事事尽用。
  ○“天下以为有道之国”者,作《记》之时,是周代之末,唯鲁独存周礼,故以为“有道之国”。“是故天下资礼乐焉”者,《左传》襄十年云:“诸侯宋、鲁,於是观礼。”宋为王者之后,鲁是周公之胤,是“天下资礼乐焉”。
  ○注“春秋”至“台骀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隐十一年,羽父请杀桓公,将以求大宰,隐公不许,羽父使贼弑隐公,是弑一君也。庄三十二年,庆父使圉人荦贼子般,是弑二君也。闵二年,庆父又使卜齮贼公于武闱,是弑三君也。云“士之有诔,由庄公始”者,《檀弓》文,在《左传》庄十年乘丘之役也。云“妇人髽而吊,始於台骀”者,亦《檀弓》文。《左氏》襄四年,臧武仲与邾人战於狐骀,被邾人所败,是其事也。


 
卷三十二 丧服小记第十五

 卷三十二 丧服小记第十五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以其记丧服之小义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按郑《目录》云:“《丧服小记》者,以其记丧服之小义也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丧服》
  斩衰,括发以麻,为母括发以麻,免而以布。母服轻,至免可以布代麻也。为母,又哭而免。
  ○衰,七雷反,下并同。括,古活反。为,于伪反。注及下注同。免音汶,篇内同。齐衰,恶笄,带以终丧。笄所以卷发,带所以持身也。妇人质,於丧所以自卷持者,有除无变。
  ○齐音咨,又作斋。笄,古兮反。卷,俱免反,下皆同。男子冠而妇人笄,男子免而妇人髽。其义:为男子则免,为妇人则髽。别男女也。
  ○冠,古乱反,下同。髽,侧巴反。别,彼列反,下文“有别”、注“不服别”、“卑别”皆同。
  [疏]“斩衰”至“则髽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斩衰齐衰之丧,男女括发免髽之异。
  ○“斩衰”者,主人为父之服也。“括发”者,为父未成服之前所服也。礼:亲始死,子布深衣去冠,而犹有笄縰、徒跣,衱上衽,至将小敛,去笄縰,著素冠,视敛,敛讫,投冠而括发。“括发”者,郑注《丧服》云:“括发以麻者,自项以前,交於额上,卻绕紒,如著幓头焉。”
  ○“为母括发以麻”者,为母初丧,至小敛后括发,与父礼同。故亦云“括发以麻”也。
  ○“免而以布”者,此谓为母与父异者也,亦自小敛后而括发,至尸出堂,子拜宾之时,犹与为父不异。至拜宾竟后,子往即堂下之位时则异也。若为父,此时犹括发而踊,袭绖带,以至大敛而成服。若母丧,於此时则不复括发,乃著布免踊而袭绖带,以至成服,故云“免而以布”也。
  ○注“母服”至“而免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又哭”是小敛拜宾竟后,即堂下位哭踊时也。故《士丧礼》云:“卒小敛,主人髻发袒。”此是初括发哭踊之时也。又云:“男女奉尸侇于堂讫,主人降自西阶,东即位。主人拜宾,即位踊,袭绖于序东,复位。”此是“又哭”之节。若为父,於此时犹括发,若为母,於此时以免代括发,故云“为母,又哭而免”。
  ○“齐衰恶笄以终丧”。
  ○此一经明齐衰,妇人笄带终丧无变之制。
  ○“恶笄”者,榛木为笄也。妇人质,笄以卷发,带以持身,於其自卷持者,有除无变,故要绖及笄,不须更易。至服竟一除,故云“恶笄,带以终丧”。
  ○“男子”至“则髽”。
  ○此明男子妇人冠笄髽免相对之节,但吉时男子首有吉冠,则女首有吉笄,是明男女首饰之异,故云“男子冠而妇人笄”也。若亲始死,男去冠,女则去笄。若成服为父,男则六升布为冠,女则箭篠为笄。为母,男则七升布为冠,女则榛木为笄。故云“男子冠而妇人笄”也。
  ○“男子免而妇人髽”者,吉时首饰既异,今遭齐衰之丧,首饰亦别,当袭敛之节,男子著免,妇人著髽,故云“男子免而妇人髽免”者,郑注《士丧礼》云:“以布广一寸,自项中而前,交於额上,却绕紒也,如著幓头矣。“髽”者,形有多种,有麻、有布、有露紒也,其形有异,同谓之“髽”也。今辨男女,并何时应著此免、髽之服。男子之免,乃有两时,而唯一种。妇人之髽,则有三,别其麻髽之形,与括发如一,其著之以对男子括发时也。前云“斩衰括发以麻”,则妇人于时髽亦用麻也。何以知然?按《丧服》:“女子子在室,为父髽衰三年。”郑玄云:“髽,露紒也,犹男子之括发。斩衰,括发以麻,则髽亦用麻。以麻者,自项而前,交於额上,卻绕紒,如著幓头焉。”依如彼注,既云犹男子括发,男子括发先去冠縰用麻,妇人亦去笄縰用麻,故云“犹”也。又同云“用麻”,不辨括发形异,则知其形如一也。以此证据,则知有麻髽以对男括发时也。又知有布髽者,按此云“男子免”对“妇人髽”,男免既用布,则妇人髽不容用麻也。是知男子为母免时,则妇人布髽也。又若成服后,男或对宾必踊免,则妇人理自布髽对之。知有露紒髽者,《丧服传》云:“布总、箭笄、髽、衰,三年。”明知此服并以三年,三年之内,男不恒免,则妇人不用布髽,故知恒露紒也。故郑注《丧服》云:“髽,露紒也。”且《丧服》所明,皆是成服后,不论未成服麻布髽也。何以然?《丧服》既不论男子之括免,则不容说女服之未成义也。既言髽衰三年,益知恒髽是露紒也。又就齐衰轻期,髽无麻布,何以知然?按《檀弓》:“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,夫子诲之髽曰:‘尔无总总尔,尔无扈扈尔。’”是但戒其高大,不云有麻布别物,是知露紒悉名髽也。又按《奔丧》云:“妇人奔丧,东髽。”郑云:“谓姑、姊、妹女子子也。去纚大紒曰髽。”若如郑旨,既谓是“姑、姊、妹女子子”等,还为本亲父母等,唯云“去纚大紒”,不言“布麻”,当知期以下无麻布也。然露紒恒居之髽,则有笄,何以知之?按笄以对冠,男在丧恒冠,妇则恒笄也。故《丧服》:“妇为舅姑,恶笄有首以髽。”郑云:“言以髽,则髽有著笄者明矣。”以兼此经注,又知恒居笄而露紒髽也。此王髽之殊,是皇氏之说。今考校以为正有二髽,一是斩衰麻髽,二是齐衰布髽,皆名露紒。必知然者,以《丧服》“女子子在室为父箭笄、髽、衰”,是斩衰之髽用麻。郑注以为露紒,明齐衰髽用布,亦谓之露紒髽也。
  ○“其义:为男子则免,为妇人则髽”者,庾蔚云:“丧服往往寄异以明义,或疑免、髽亦有其旨,故解之以其义。言於男子则免,妇人则髽,独以别男女而已,非别有义也。贺玚云:“男去冠,犹妇人去笄,义尽於此,无复别义,故云其义也。”此经既论括发、免髽之异,须显所著之时。崔氏云:“立义既载五服变除,今要举变除之旨。凡亲始死,将三年者,皆去冠笄纚如故,十五升白布深衣,衱上衽,徒跣,交手而哭。”故《礼记 问丧》云:“亲始死,鸡斯徒跣,衱上衽。”又郑注《士丧礼》云:“始死将斩衰者,鸡斯是也。”其妇人则去纚衣,与男子同,不徒跣,不衱衽。知“不徒跣,不衱衽”者,《问丧》文。知“去纚”者,郑注《士丧礼》云:“始死,妇人将斩衰者,去纚。”知“著白布深衣”者,《曾子问》云:“女改服布深衣,缟总以趋丧。郑注云:“妇人始丧未成服之服。”其齐衰以下,男子著素冠,齐衰以下,妇人骨笄而纚。知者,郑注《士丧礼》文。男子妇人皆吉屦无絇,其服皆白布深衣。知者,郑注《丧服变除》文。至死之明日,士则死日袭,明日小敛,故《士丧礼》云:“小敛,主人髻发。”若大夫死之明日,袭而括发。故郑注《丧服变除》云:“尸袭,去纚括发,在二日小敛之前。”是据大夫也。大夫与士括发,於死者皆俱二日。故郑注《问丧》云:“二日去笄纚括发,通明大夫士也。”始死以后,小敛之前,大夫与士皆加素冠於笄纚之上,故《檀弓》云:“叔孙武叔之母死,既小敛,举者出户,出户袒,且投其冠括发。”是素冠也。以其始死哀甚,未暇分别尊卑,故大夫与士其冠皆同也。至小敛投冠括发之后,大夫加素弁。士加素委貌。”故《丧大记》云:“君大夫之丧,子弁绖。”又《丧服变除》云:“小敛之后,大夫以上冠素弁,士则素委貌。”其素弁素冠,皆加环绖。故《杂记》云:“小敛环绖,君大夫士一也。”郑注云“大夫以上素爵弁,士素委貌”是也。凡括发之后,至大敛成服以来,括发不改,故郑注《士丧礼》云:“自小敛以至大敛,括发不改,但死之三日,说髦之时,以括发因而坏损,更正其括发。故《士丧礼》既殡说髦。《丧大记》云:“小敛说髦,括发是正。”其故括发也,非更为之。但士之既殡,诸侯小敛,於死者皆三日说髦同也。其齐衰以下,男子於主人括发之时则著免,故《士丧礼》:“小敛主人髻发,众主人免”是也。而《丧服变除》“不杖齐衰”条云“袭尸之时云括发”者,误也。其妇人将斩衰者,於男子括发之时,则以麻为髽。故《士丧礼》云:“主人髻发,妇人髽于室。”其齐衰者,於男子免时,妇人则以布为髽,故此经云“男子免而妇人髽”是也。其大功以下无髽也,其服敛毕,至成服以来,白布深衣不改。士死后二日,袭带绖,故《士丧礼》小敛之前,陈苴绖大鬲,下本在左,要绖小焉。散带垂,长三尺。牡麻绖,亦散垂。敛讫,主人拜宾,乃袭绖于序东。《既夕礼》:“三日绞垂。”郑注云:“成服日绞要绖之散垂者。”是主人及众主人皆绞散垂,此袭带绖绞垂日数,皆士之礼也。其大夫以上成服,与士不同,其袭带绖之属,或与士同,或与士异,无文以言之。其斩衰,男子括发齐衰。男子免,皆谓丧之大事敛殡之时,若其不当敛殡,则大夫以上加素弁,士加素冠,皆於括发之上。天子七日成服,诸侯五日成服,大夫士三日成服。服之精粗,及日月多少,及葬之时节,皆具在《丧服》及《礼》文,不能繁说。其葬之时,大夫及士男子散带,妇人髽,与未成服时同,其服则如丧服,故《既夕礼》云:“丈夫髽,散带垂。”郑注云:“为将启变也。”此互文以相见耳。诸文言髽,见妇人也。若天子诸侯,则首服素弁,以葛为环绖,大夫则素弁加环绖,士则素委貌加环绖。故下《檀弓》云:“弁绖葛而葬。”郑注云:“接神不可以纯凶,天子诸侯变服而葬,冠素弁,以葛为环绖。”是王侯与卿大夫士异也。至既虞卒哭之时,乃服变服,故郑注《丧服》云:“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,士卒哭而受服。”其受服之时,首绖要带,男子皆以葛易之,齐斩之妇人则易首绖,不易要带。大功小功妇人,则易要带为葛。虽受变麻为葛,卒哭时亦未说麻,至祔乃说麻服葛。故《士虞礼》云:“妇人说首绖,不说带。”郑云:“不说带,齐斩妇人也。妇人少变而重带。”大功小功者,葛带,时亦不说者,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也,至祔,葛带以即位。按文直云妇人不辨轻重,故郑为此解。其斩衰,至十三月,练而除首绖。练冠素缨,中衣黄里,縓为领袖缘,布带,绳屦无絇。若母三年者小祥,亦然。斩衰二十五月大祥,朝服缟冠,故《杂记》云:“祥,主人之除也。於夕为期,朝服。”又《丧服小记》云:“除成丧者,其祭也朝服缟冠。”既祥,乃服十五升布,深衣领缘皆以布,缟冠素纰,故《间传》云“大祥,素缟麻衣”。二十七月而禫,服玄冠玄衣黄裳而祭,祭毕服朝服,以黑经白纬为冠,所谓纤冠。而练缨吉屦,逾月服吉。《间传》所谓“禫而纤”,父没为母与父同。父在,为母十一月而练,十三月而大祥,十五月而禫,其服变除,与父没为母同。其不杖齐衰及大功以下服毕,皆初服朝服素冠,逾月服吉也。此皆崔氏准约《礼》经及记而为此说,其有乖僻者,今所不取。
  苴杖,竹也。削杖,桐也。
  [疏]“苴杖”至“桐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解丧服苴杖削杖也。然杖有苴、削异者。苴者,黯也。夫至痛内结,必形色外章,心如斩斫,故貌必苍苴,所以衰裳绖杖,俱备苴色也。必用竹者,以其体圆性贞,履四时不改,明子为父礼中痛极,自然圆足,有终身之痛故也。故断而用之,无所厌杀也。
  ○“削杖”者,削,杀也,削夺其貌,不使苴也。必用桐者,明其外虽被削,而心本同也,且桐随时凋落。此谓母丧,示外被削杀,服从时除,而终身之心当与父同也。
  祖父卒,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。祖父在,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。
  [疏]“祖父”至“三年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適孙承重之服。
  ○“祖父卒”者,谓適孙无父而为祖后,祖父已卒,今又遭祖母丧。故云“为祖母后”也。事事得中,如父卒为母,故三年。若祖父卒时父已先亡,亦为祖父三年。若祖卒时父在,已虽为祖期,今父没,祖母亡时,已亦为祖母三年也。
  ○注“祖父”至“没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亦谓无父者,若父在则不然也。
  为父母、长子稽颡。丧尊者及正体,不敢不尽礼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下“为夫”、注“为无后”并同。长,丁丈反,篇内并同。稽音启。颡,素党反。大夫吊之,虽緦必稽颡。尊大夫,不敢以轻待之。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,其馀则否。恩杀於父母。
  ○杀,所戒反,徐所例反,后文注同。
  [疏]“为父”至“则否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丧合稽颡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为父母、长子稽颡”者,谓重服先稽颡而后拜者也。父母长子,并重故也。其馀期以下,先拜后稽颡也。
  ○“大夫吊之,虽緦必稽颡”,前文“为父母、长子稽颡”,谓平等来吊,故先稽颡而后拜。若为不杖齐衰以下,则先拜宾后稽颡。今大夫吊士,虽是緦麻之亲,必亦先稽颡而后拜,故皇氏载此稽颡,谓“先拜而后稽颡”,若平等相吊,小功以下,皆不先拜后稽颡;若大夫来吊,虽緦麻,必为之先拜而后稽颡,今删定。云“小功以下不稽颡”,文无所出。又此稽颡与上文稽颡是一,何得将此为先拜后稽颡?其义非也。
  ○“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,其馀则否”,亦先稽颡而后拜,“其馀否”者,谓父母也。以受重他族,其恩减杀於父母也。
  男主必使同姓,妇主必使异姓。谓为无主后者为主也。异姓,同宗之妇也。妇人外成。
  [疏]“男主”至“异姓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妇人外成之事,庾氏云:“丧有男主以接男宾,女主以接女宾。若父母之丧,则適子为男主,適妇为女主也。”今或无適子適妇为正主,遣他人摄主。若摄男主,必使丧家同姓之男。若摄妇主,必使丧家异姓之女。
  ○注“谓为”至“外成”。正义曰:“知谓为无主后者为主也”者,以经云“必使同姓”,“必使异姓”,故知先无主后。云“异姓,同宗之妇也”者,同宗谓丧家同宗,其妇必与丧家异姓,故云“异姓,同宗之妇”。云“妇人外成”者,解妇主使异姓之意。今与死者同姓妇人,不得与丧家为丧主,以其外成,適於他族,故不得自与已同宗为主。此云“异姓”者,与夫家为异姓。
  为父后者,为出母无服。不敢以已私废父所传重之祭祀。
  ○为出,于伪反,下注“为其族人”、“为其兄弟”同。传,丈专反,下“传重”皆同。
  [疏]“为父”至“无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適子承重,不得为出母著服之事。出母,谓母犯七出,为父所遣。而母子至亲,义不可绝。父若犹在,子皆为出母期。若父没后,则適子一人不复为母服,所以然者,已系嗣烝尝,不敢以私亲废先祖之祀,故无服。
  亲亲以三为五,以五为九。上杀,下杀,旁杀,而亲毕矣。已上亲父,下亲子,三也。以父亲祖,以子亲孙,五也。以祖亲高祖,以孙亲玄孙,九也。杀,谓亲益疏者,服之则轻。
  ○已音纪。
  [疏]“亲亲”至“毕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广明五服之轻重,随人之亲疏,著服之节。
  ○“亲亲以三”者,以上亲父,下亲子,并已为三,故云“亲亲以三”。“为五”者,又以父上亲祖,以子下亲孙,曏者三,今加祖及孙,故言五也。
  ○“以五为九”者,已上祖下孙则是五也,又以曾祖故亲高祖,曾孙故亲玄孙,上加曾高二祖,下加曾玄两孙,以四笼五,故为九也。然已上亲父,下亲子,合应云“以一为三”,而云“以三为五”者,父子一体,无可分之义,故相亲之说不须分矣。而分祖孙,非已一体,故有可分之义,而亲名著也。又以祖亲曾祖,以孙亲曾孙,应云“以五为七”,今言“九”者,曾祖、曾孙,为情已远,非已一体所亲,故略其相亲之旨也。庾氏云:“由祖以亲曾、高二祖,由孙以亲曾、玄二孙。服之所同,义由於此也。”
  ○“上杀”者,据已上服父祖而减杀故服父三年,服祖减杀至期,以次减之,应曾祖大功,高祖小功,而俱齐衰三月者,但父祖及於已,是同体之亲,故依次减杀。曾祖、高祖非已同体,其恩已疏,故略从齐衰三月,曾、高一等,所以《丧服》注云:“重其衰麻,尊尊也。减其日月,恩杀也。”不可以大功小功旁亲之服加至尊,故皆服齐衰也。
  ○“下杀”者,谓下於子孙而减杀。子服父三年,父亦宜报服,而父子首足,不宜等衰,故父服子期也。若正適传重,便得遂情,故《丧服》云“不敢降”是也。父服子期,孙卑,理不得祖报,故为九月。若传重者,亦服期也。为孙既大功,则曾孙宜五月,但曾孙服曾祖正三月,故曾祖报亦一时也。而曾祖是正尊,自加齐衰服,而曾孙正卑,故正服緦麻。曾孙既緦麻三月,玄孙理不容异。且曾孙非已同体,故服不依次,减杀略同三月。
  ○“旁杀”者,世叔之属是也。父是至尊,故以三年。若据祖期年,则世叔宜九月,而世叔是父一体,故加至期也;从世叔既疏,加所不及,据期而杀,是以五月;族世叔又疏一等,故宜緦麻;此外无服也。此是发父而旁渐至轻也。又祖是父一体,故加至期,而祖之兄弟非已一体,故加亦不及,据於期之断杀,便正五月;族祖又疏一等,故宜緦麻;此外无服。是发祖而旁渐杀也。又曾祖据期本应五月,曾祖之兄弟谓族曾祖,既疏一等,故宜三月也。自此以外,及高祖之兄弟悉无服矣。又至亲期断,兄弟至亲一体,相为而期;同堂兄弟疏於一等,故九月;从祖兄弟又疏一等,故小功;族之昆弟又杀一等,故宜三月;此外无服。是发兄弟而旁杀也。又父为子期,而兄弟之子但宜九月,而今亦期者,父为其子,本应报以三年,特为尊,是故降至期;而兄弟之子为世叔,本应九月,但言世叔与尊者一体,而加至期,世叔旁尊,不得自比彼父祖之重,无义相降,故报兄弟子期,且已与兄弟一体,兄弟之子,不宜隔异,欲见犹子之义,与己子等,所以至期,故《檀弓》云“兄弟之子犹子也,盖引而进之”是也;又同堂兄弟之子,服从伯叔无加,则从伯叔亦正报五月也;族兄弟之子又疏,故宜緦耳。此发子而旁杀也。又孙服祖期,祖尊,故为孙大功;兄弟之孙服从祖五月,故从祖报之小功也;同堂兄弟之孙既疏,为之理自緦麻;其外无服矣。曾祖为曾孙三月,为兄弟曾孙以无尊降之,故亦为三月。
  ○“而亲毕矣”者,结亲亲之义也。始自父母,终於族人,故云“亲毕”矣。且五属之亲,若同父则期,同祖则大功,同曾祖则小功,同高祖则緦麻,高祖外无服,亦是毕也。
 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,以其祖配之。禘,大祭也。始祖感天神灵而生,祭天则以祖配之。自外至者,无主不上。
  ○王如字,又于况反,下同。禘,大计反。而立四庙。高祖以下与始祖而五。庶子王亦如之。世子有废疾不可立,而庶子立,其祭天立庙,亦如世子之立也。春秋时,卫侯元有兄絷。
  ○兄絷,知急反。
  [疏]“王者”至“如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王者庶子之郊天立庙,与適子同之义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”者,禘,大祭也,谓夏正郊天。自,从也。王者夏正,禘祭其先祖所从出之天,若周之先祖出自灵威仰也。“以其祖配之”者,以其先祖配祭所出之天。
  ○“而立四庙”者,既有配天始祖之庙,而更立高祖以下四庙,与始祖而五也。
  ○“庶子王亦如之”者,天位尊重,故虽庶子而为王者,则郊天立祀五庙事,事亦如適子为王也。嫌其不得,故特明之。
  ○注“禘大”至“不上”。
  ○正义曰:禘,大祭也,《尔雅 释天》文。云“自外至者,无主不上”,《公羊》宣三年传文,“外至”者,天神也,“主”者,人祖也。故祭以人祖配天神也。
  ○注“世子”至“兄絷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其庶子为主,明知世子有废疾不可立也。云“春秋时,卫侯元有兄絷”者,按昭七年《左传》称长子孟絷之足不良,而立次子元,元即卫灵公也。
  别子为祖,诸侯之庶子,别为后世为始祖也。谓之别子者,公子不得祢先君。继别为宗。别子之世长子,为其族人为宗,所谓百世不迁之宗。继祢者为小宗。别子,庶子之长子,为其昆弟为宗也。谓之小宗者,以其将迁也。
  ○祢,乃礼反。有五世而迁之宗,其继高祖者也。谓小宗也。小宗有四,或继高祖,或继曾祖,或继祖,或继祢,皆至五世则迁。是故祖迁於上,宗易於下。尊祖故敬宗,敬宗所以尊祖、祢也。宗者,祖、祢之正体。庶子不祭祖者,明其宗也。明其尊宗以为本也,祢则不祭矣。言不祭祖者,主谓宗子、庶子,俱为適士,得立祖祢庙者也。凡正体在乎上者,谓下正犹为庶也。
  ○適,丁历反,篇内同。
  [疏]“别子”至“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并论尊祖敬宗之义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别子为祖”者,谓诸侯適子之弟,别於正適,故称“别子”也。“为祖”者,别与后世为始祖,谓此别子子孙为卿大夫,立此别子为始祖。
  ○注“谓之”至“先君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云此者,决上文“庶子王”,今诸侯庶子乃谓之别子,是别为始祖。若称庶子及公子,若世子不立,则庶子公子皆得有祢先君之义。今言“别子”,明適子在,故云“谓之别子者,公子不得祢先君”。
  ○“继别为宗”。
  ○谓别子之世世长子,恒继别子,与族人为百世不迁之大宗。
  ○“继祢者为小宗”。
  ○祢谓别子之庶子,以庶子所生长子,继此庶子,与兄弟为小宗。谓之“小宗”者,以其五世则迁,比大宗为小,故云“小宗”也。
  ○“有五世而迁之宗,其继高祖者也”。
  ○“五世”者,谓上从高祖,下至玄孙之子。此玄孙之子,则合迁徙,不得与族人为宗。故云“有五世则迁之宗,其继高祖者”。此五世合迁之宗,是继高祖者之子,以其继高祖之身,未满五世,而犹为宗。其继高祖者之子,则已满五世,礼合迁徙,但《记》文要略,唯云“继高祖”,其实是继高祖者之子也。
  ○注“谓小”至“则迁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“或继高祖,或继曾祖,或继祖,或继祢”者,以别子之后,族人众多,或有继高祖者,与三从兄弟为宗,或有继曾祖者,与再从兄弟为宗,或有继祖者,与同堂兄弟为宗,或有继祢者,与亲兄弟为宗,不废族人。一身凡事四宗:事亲兄弟之適,是继祢小宗也;事同堂兄弟之適,是继祖小宗也;事再从兄弟之適,是继曾祖小宗也;事三从兄弟之適,是继高祖小宗也。於族人唯一俱时事四小宗,兼大宗为五也。又云“皆至五世则迁”者,继高祖者,至子五世。继曾祖者,至孙五世。继祖者,至曾孙五世。继祢者,至玄孙五世也。是皆五世,不复与四从兄弟为宗,故云“皆至五世则迁”,各自随近相宗。然则小宗所继非一,前文独云“继祢者为小宗”,虽四初皆继祢为始,据初为元,故特云“继祢”也。
  ○“是故”至“祢也”。
  ○四世之时,尚事高祖,至五世之时,谓高祖之父,不为加服,是“祖迁於上”。四世之时,仍宗三从族人,至五世,不复宗四从族人,各自随近为宗,是“宗易於下”。宗是先祖正体,所以“尊祖故敬宗”。更覆说云“敬宗所以尊祖祢”,覆结尊祖之文也。
  ○“庶子不祭祖者,明其宗也”。
  ○此犹尊宗之义也。庶子適子,俱是人子,并宜供养,而適子烝尝,庶子独不祭者,正是推本崇適,明有所宗,故云“明其宗”也。
  ○注“祢则”至“庶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据子名对父,此言庶子,则是父庶。父庶即不得祭父,何假言祖?故云“祢则不祭”也。而《记》不应言“不祭祖”,祖是对孙。今既云“庶子不祭祖”,故知是宗子庶子俱为適士。適士得立二庙,自祢及祖,是適宗子得立祖庙祭之,而已是祖庶,虽俱为適士,得自立祢庙,而不得立祖庙祭之,故云“庶子不祭祖”。云“凡正体在乎上者,谓下正犹为庶也”者,解所以谓祢適为庶子之义也。正体谓祖之適也,下正谓祢之適也。虽正为祢適,而於祖犹为庶,故祢適谓之为庶也。五宗悉然。
  庶子不为长子斩,不继祖与祢故也。尊先祖之正体,不二其统也。言不继祖祢,则长子不必五世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下注“为君母”、“自为已”同。
  [疏]“庶子”至“故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亦尊宗之义也。然此所明,与《丧服》中义同而语异也。《丧服》明父是適,为长子斩,此明父是庶子,不得为长子服斩者也,是互相明也。但经、记文混,正不知几世之適得遂兹极服,马季长注《丧服》云:“此为五世之適,父乃为之斩也。”而郑注此云:“言不继祖祢,则长子不必五世矣。”庾氏云:“用恩则祢重,用义则祖重。父之与祖,各有一重,故至己承二重,而为长子斩。若不继祖,则不为长子斩也。”如庾氏此言,则父適二世承重,则得为长子三年也。而郑不明言世数者,郑是马季长弟子,不欲正言相非,故依违而言曰“不必”也。然孙系於祖,乃为长子三年,而此不云庶孙不得为长子,必云庶子者,孙语通远,嫌或多世。今欲明比祖非远,故言子以示近。既义须继礻尔,言不继祖自足,又曰“与祢”者,庾氏云:“若直云不继祖,恐人谓据庶子长子死者之身不继祖,故更言‘不继祖与祢’,欲明死者之父不继祖与祢,非据死者之身。”郑注《丧服》云:“此言为父后者,然后为长子三年。”则是父之適子,即得为长子三年,此经云“必为父適祖適,乃得为长子斩”者,但礼有適子者无適孙,虽已是祖正,若父犹在,则已未成適,未成適则不得重长,重长必是父没后者,故云“为父后者,然后为长子三年”也。然己身虽是祖庶,而是父適,则应立庙,立庙则已长子传重。当祭而不为斩者,以是祖庶厌降,故不敢服斩。且死者其父见在,父自供祭。然礼,为后者有四条皆不为斩,何者?有“体而不正,有正而不体,有传重而非正体,有正体而不传重”是也。“体而不正”,庶子为后是也。“正而不体”,適孙为后是也。“传重非正体”庶孙为后是也。“正体不传重”,適子有废疾不立是也。四者皆期,悉不得斩也。唯正体又传重者,乃极服耳。
 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,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。不祭殇者,父之庶也。不祭无后者,祖之庶也。此二者,当从祖祔食。而已不祭祖,无所食之也。共其牲物,而宗子主其体焉。祖庶之殇,则自祭之。凡所祭殇者,唯適子耳。“无后”者,谓昆弟诸父也。宗子之诸父无后者,为墠祭之。
  ○殇音伤。祔,徐音附。所食,音嗣。共音恭。墠,皇音善,徐徒丹反。
  [疏]“庶子”至“祔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事与《曾子问》中义同而语异也。《曾子问》中是明宗子所得祭,就宗子之家,宗子主其礼。今此所言,是庶子不得在当家祭者也。
  ○“庶子”者,谓父庶及祖庶也。“殇”者,未成人而死者也。“无后”,谓成人未婚,或已娶无子而死者。“不得祭殇”者,谓父庶也。“不祭无后”者,谓祖庶也。
  ○“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”者,解庶所以不自祭义也。已不得祭父祖,而以此诸亲皆各从其祖祔食,祖庙在宗子之家,故已不得自祭之也。
  ○注“不祭”至“祭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不得祭殇”者,父之庶也”者,谓已是父之庶子,及馀兄弟亦是父之庶子庶子。所生之適子为殇而死者,不得自祭之,以其已是父庶,不合立父庙,故不得自祭其子殇也。殇尚不祭,成人无后,不祭可知。云“不祭无后者,祖之庶也”者,已是祖庶,不合立祖庙,故兄弟无后者,不得祭之。已若是曾祖之庶,亦不得祭诸父无后者。诸父无后,当於曾祖之庙而祭。已是曾祖庶,不合立曾祖之庙,故不祭之。此直云“祖之庶”,不云“曾祖之庶”者,言祖兼曾祖也。此“无后”者,身并是庶,若在殇而死,则不合祭也。云“此二者当从祖祔食。已不祭祖,无所食之也”者,一是殇,二是无后,此二者当从死者之祖而附食,祖庙在宗子之家,故已不得祭祖,无所食,以私家不合祭祖,无处食之也。云“共其牲物,而宗子主其礼焉”者,谓殇者之亲,共其牲物,而宗子直掌其礼。庾氏云:“此殇与无后者所祭之时,非唯一度四时,随宗子之家而祭也。”但牲牢不得同於宗子祭享之礼,故《曾子问》注云:“凡殇特豚。”其义具《曾子问》疏。云“祖庶之殇,则自祭之”者,已於祖为庶,故谓已子为祖庶之殇。已是父適,得立父庙,故自祭子殇在於父庙也。云“无后者,谓昆弟诸父也”者,昆弟谓已之昆弟,已是祖庶,祭无后昆弟,当就祖庙,已无祖庙,故不祭无后昆弟。云“诸父也”者,已是曾祖之庶,祭诸父当於曾祖之庙。已无曾祖之庙,故不祭无后诸父。云“宗子之诸父无后者,为墠祭之”者,宗子合祭诸父,诸父当於宗子曾祖之庙,宗子是士,唯有祖、祢二庙,无曾祖庙,故诸父无后者,为墠祭之。若宗子为大夫得立曾祖庙者,则祭之於曾祖庙,不於墠也。若宗子有太祖者,不立曾祖庙,亦祭之於墠,按《祭法》云:“先坛后墠。”今祭之墠者,皇氏云:“以其无后,贱之,故於墠也。”
  “庶子”不祭祢者,明其宗也。谓宗子庶子俱为下士,得立祢庙也。虽庶人亦然。
  [疏]“庶子”至“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解庶所以不祭殇义也。祢適故得立祢庙,故祭祢,祢庶不得立祢庙,故不得祭其祢,明其有所宗。既无祢庙,故不得祭子殇也。
  ○注“谓宗”至“亦然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文云“不祭祖”,以有祖庙,故注云:“宗子庶子,俱为適士。”此文云“不祭祢”,唯有祢庙,故注云:“宗子庶子,俱为下士。”若庶子是下士,宗子是庶人,此下士立庙於宗子之家,庶子共其牲物,宗子主其礼,虽庶人是有祭义。若宗子为下士,是宗子自祭之,庶子不得祭也。
  亲亲、尊尊、长长,男女之有别,人道之大者也。言服之所以隆杀。
  [疏]“亲亲”至“者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服之降杀之义。亲亲谓父母也,尊尊谓祖及曾祖、高祖也,长长谓兄及旁亲也。不言卑幼,举尊长则卑幼可知也。“男女之有别”者,若为父斩为母齐衰,姑姊妹在室期,出嫁大功,为夫斩,为妻期之属,是男女之有别也。
  ○“人道之大者也”,言此亲亲、尊尊、长长,男女有别,人间道理最大者。皇氏云:“亲亲,结上‘以三为五’。尊尊,结上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’。长长,结上‘庶子不祭祖’。按郑注云:“言服之所以隆杀。”为服发文,记者别言其事,非是结成上义,上文自论尊祖敬宗,不论服之降杀。皇氏说非也。
  从服者,所从亡则已。谓若为君母之父母、昆弟、从母也。
  ○巳音以。属从者,所从虽没也服。谓若自为己之母党。妾从女君而出,则不为女君之子服。妾为女君之党服,得与女君同。而今俱出,女君犹为子期,妾於义绝无施服。
  ○则不为、于伪反,注“妾为”、“犹为”皆同。期音期,下文及注“不及期”皆同。施,以豉反。
  [疏]“从服”至“子服”。正义曰:此一节论从服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从服”者,按服术有六,其一是“徒从”者,徒,空也,与彼非亲属,空从此而服彼。徒中有四:一是妾为女君之党,二是子从母服於母之君母,三是妾子为君母之党,四是臣从君而服君之党。就此四徒之中,而一徒所从虽亡,则犹服。如女君虽没,妾犹服女君之党,其馀三途,则所从亡而已,谓君母死,则妾子不复服君母之党,及母亡,则子不复服母之君母,又君王,则臣不服君党亲也。其中又有妾摄女君,为女君党,各有义故也。今上云“所从亡则已”,已,止也,止谓徒从亡则止而不服者。
  ○注“谓若”至“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此谓略举一隅也。
  ○“属从”者,所从虽没也,服此,明属从也。属者骨血连续,以为亲也,亦有三:一是子从母服母之党,二是妻从夫服夫之党,三是夫从妻服妻之党。此三从,虽没犹从之,服其亲也。注特云“谓若自为己之母党”者,亦举一隅也。
  ○“妾从女君而出,则不为女君之子服”。
  ○妾服女君之子,皆与女君同,此云“从而出”,谓侄娣也。侄娣从女君而人,若女君犯七出,则侄娣亦从而出。母自为子犹期,侄娣不复服出女君之子,巳义绝故也。
  礼,不王不禘。禘谓祭天。
  [疏]“礼不王不禘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王者郊天之事。王,谓天子也。禘,谓郊天也。礼,唯天子得郊天,诸侯以下否。故云:“礼,不王不禘。”此经上下皆论服制,记者乱录不禘之事厕在其间,无义例也。以承上文“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”,故知谓郊天也,非祭昊天之禘也。
 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,其为妻也,与大夫之適子同。世子,天子诸侯之適子也,不降妻之父母,为妻故亲之也。为妻亦齐衰不杖者,君为之主,子不得伸也。主,言“与大夫之適子同”,据《丧服》之成文也。本所以正见父在为妻不杖,於大夫適子者,明大夫以上虽尊,犹为適妇为主。
  ○其为妻,于伪反,注“为妻”、“犹为”皆同。伸音申。正见,贤遍反。以上,时掌反,凡“以上”皆同。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,则祭以天子诸侯,其尸服以士服。祭以天子诸侯,养以子道也。尸服士服,父本无爵,子不敢以己爵加之,嫌於卑之。
  ○养,以尚反。父为天子诸侯,子为士,祭以士,其尸服以士服。谓父以罪诛,尸服以士服,不成为君也。天子之子,当封为王者后,以祀其受命之祖。云“为士”,则择其宗之贤者若微子者,不必封其子为王者后,及所立为诸侯者,祀其先君以礼卒者,尸服天子诸侯之服。如遂无所封立,则尸也祭也,皆如士,不敢僣用尊者衣物。
  [疏]“世子”至“士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世子不降妻之父母”者,世子谓天子诸侯之適子,与君连体,故不降妻之父母,亲亲之故也。
  ○“其为妻也,与大夫之適子同”者,世子既不降妻之父母,其为妻也亦不降,与大夫之適子为妻同也。
  ○注“世子”至“为主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世子是天子诸侯之適子”者,以其《春秋》王与诸侯適子皆称“世子”。云“为妻亦齐衰不杖者,君为之主,子不得伸也”者,言世子为妻,亦齐衰不杖。“亦”者,亦如大夫之適子为妻。知“齐衰不杖”者,以《丧服》齐衰不杖者,称大夫適子为妻,故知“齐衰不杖”。所以“不杖”者,父为主,其子不得伸。今世子为妻亦不杖,故云“君为主,子不得伸也”。云“主,言与大夫之適子同,据《丧服》之成文也”者,此解经所以言世子与大夫適子同齐衰,以大夫適子,《丧服》齐衰不杖,有成文,故云据《丧服》之成文也。云“本所以正见父在为妻不杖,於大夫適子者,明大夫以上虽尊,犹为適妇为主”者,言“本”主谓《丧服》本文也。《丧服》若举世子为妻,嫌大夫以下有降,《丧服》若举士子为妻,其士既职卑,本无降理,大夫是尊降之首,恐其为適妇而降,故特显之。
  ○注“祭以”至“卑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尸服士服”者,谓尸服玄端。若君之先祖为士大夫,则服助祭之服。故《曾子问》云:“尸弁冕而出。”是为君尸,有著弁者,有著冕者。若为先君士尸,则著爵弁,若为先君大夫尸,则著玄冕是也。若大夫士之尸,则服家祭之服。故郑注《士虞记》“尸服,卒者之上服,士玄端”是也。
  ○注“谓父”至“衣物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谓父以罪诛”者,以其尸服士服故也。以其尝为天子诸侯,不可以庶人之礼待之。士是爵之最卑,故服其士服。云“若微子者,不必封其子”者,按《尚书序》云“成王既黜殷,命杀武庚,命微子启代殷后,是择其贤者,不立封纣子”是也。云“祀其先君以礼卒者,尸服天子诸侯之服”者,按《左传》云:“宋祖帝乙。”帝乙是以礼卒者,而宋祀以为祖,明其服天子之服,推此则诸侯亦然。
  妇当丧而出,则除之。为父母丧,未练而出则三年,既练而出则巳,未练而反则期,既练而反则遂之。当丧,当舅姑之丧也。出,除丧,绝族也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下文“不为”、注“不相为”同。
  [疏]“妇当”至“遂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妇人遭丧出入之节。“当丧而出”者,谓正当舅姑之服时,被夫遣出者也。恩情既离,故出即除服也。
  ○“为父母丧,未练而出则三年”者,谓妻自有父母丧时也。女出嫁为父母期,若父母丧未小祥,而妻被夫遣归,值兄弟之小祥,则随兄弟服三年之受。既巳绝夫族,故其情更隆於父母也。故云“则三年”。“既练而出则已”者,巳,止也,若父母丧巳小祥,而女被遣,其期服巳除,今归,虽在三年内,则止,不更反服也。所以然者,若反本服,须随兄弟之节,兄弟小祥之后,无服变节,故女遂止也。
  ○“未练而反则期”者,此谓先有父母丧,而为夫所出,今丧犹未小祥,而夫命巳反,则还夫家,至小祥而除,是依期服也。
  ○“既练而反则遂之”者,若被遣之还家,巳随兄弟小祥,服三年之受,而夫反命之,则犹遂三年乃除,随兄弟故也。
  再期之丧,三年也。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。五月之丧,二时也。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言丧之节,应岁时之气。
  ○应,应对之应。故期而祭,礼也。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此谓练祭也。礼:正月存亲,亲亡至今而期,期则宜祭。期,天道一变,哀恻之情益衰,衰则宜除,不相为也。
  ○衰衰,并色追反,下“益衰”同。三年而后葬者,必再祭。其祭之间不同时,而除丧。再祭,练、祥也。间不同时者,当异月也。既祔,明月练而祭,又明月祥而祭,必异月者,以葬与练、祥本异岁,宜异时也。而除丧,已祥则除,不禫。
  ○禫,大感反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虞、祔而已。谓死者之从父昆弟来为丧主。有三年者,谓妻若子幼少,大功为之再祭,则小功、緦麻为之练祭可也。
  ○必为,于伪反。注“为之”,下注“父为之”,下“为君”皆同。少,诗照反。士妾有子而为之緦,无子则已。士卑,妾无男女,则不服,不别贵贱。
  [疏]“再期”至“丧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明遭丧时节除降之义。“故期而祭,礼也”者,孝子之丧亲,应岁时之气,岁序改易,随时凄感,故一期而为练祭,是孝子存亲之心,故云“礼”也。言於礼当然。
  ○“期而除丧,道也”者,言亲终一期,天道故变,哀情益衰,而除说其丧,天道当然。故云“道”也。
  ○“祭不为除丧也”者,言为此练祭,自为存念其亲,不为除丧而设,除丧、祭,自为天道感杀,不为存亲,两事虽同一时,不相为也,故云“祭不为除丧也”。此除丧谓练时除丧也,男子除首绖,女子除要带,与小祥祭同时,不相为也。若至大祥除丧,此除丧亦兼之也。大祥祭除丧,亦与大祥同日,不相为元意各别也。但祭为存亲,除丧为天道之变。庾氏、贺氏并云:“祭为存亲,幽隐难知。除丧事显,其理易识。”恐人疑之祭为除丧而祭,故记者特明之,云“祭不为除丧也”。然祭虽不为除丧,除丧与祭同时,总而言之,练祭、祥祭,亦名除丧也。故下文云:“三年而后葬者,必再祭。其祭之间不同时,而除丧也。”又云“除成丧者,朝服缟冠”。是练祥之祭,总名除丧。
  ○注“礼正”至“为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庄元年三月,夫人孙于齐。《公羊传》云“其言孙于齐何?念母也。正月以存君,念母以首事”是也。
  ○“三年”至“除丧”。
  ○此谓身有事故,不得及时而葬,故三年而后始葬。必再祭者,谓练祥祭也。既三年未葬,尸柩尚存,虽当练祥之月,不可除亲服,故三年葬后,必为此练祥。
  ○“其祭之间不同时”者,练之与祥,本是别年别月。今虽三年之后,不可同一时而祭,当前月练后月祥,故云“不同时”。於练祥之时而除丧,谓练时男子除首绖,妇人除要带,祥时除衰杖。
  ○注“再祭”至“不禫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知再祭,练、祥”者,下云:“主人之丧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,朋友虞祔而已。”再祭,非虞、祔。又《杂记》云:“三年之丧,则既顈,其练、祥皆行。”故知再祭谓练、祥也。云“既祔,明月练而祭,又明月祥而祭”者,如郑此言,则虞、祔依常礼也。必知虞、祔依常礼者,以经云“必再祭”,恐不为练、祥,故特云“必再祭”,明虞、祔依常礼可知。云“已祥则除,不禫”者,以经直云“必再祭”,故知不禫。禫者本为思念情深,不忍顿除,故有禫也。今既三年始葬,哀情巳极,故不禫也。
  ○“大功”至“而巳”。
  ○此明为人主丧法也。大功,从父兄弟也。“主人之丧”者,谓死者无近亲,而从父昆弟为之主丧,故云主人丧也。“有三年者”,谓死者有妻若子,妻不可为主,而子犹幼少,未能为主,故大功者主之,为之练、祥再祭。
  ○“朋友虞、祔而已”者,朋友疏於大功,不能为练、祥,但为之虞祔而已。然则大功尚为练、祥,则虞、祔亦为之可知。
  ○注“大功”至“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亲重者为之远祭,亲轻者为之近祭。故大功为之祥及练,小功、緦麻为之练,朋友但为之虞、祔也。皇氏云:“死者有三年之亲,大功主者为之练、祥。若死者有期亲,则大功主者为之至练。若死者但有大功,则大功主者至期,小功、緦麻至祔。若又无期,则各依服月数而止。”故《杂记》云:“凡主兄弟之丧,虽疏亦虞之。”谓无三年及期者也。
  ○注“士卑”至“贵贱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不别贵贱”者,大夫贵妾,虽无子犹服之,故《丧服》云:“大夫为贵妾緦。”是别贵贱也。士妾贱,士妾无子则不服,不殊别妾之贵贱。
  生不及祖父母、诸父、昆弟,而父税丧,已则否。谓子生於外者也。父以他故居异邦而生己,己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,今其死,於丧服年月巳过乃闻之。父为之服,巳则否者,不责非时之恩於人所不能也,当其时则服。税,读如“无礼则税”之税。税丧者,丧与服不相当之言。
  ○说丧,皇他活反,徐他外反,注及下同。为君之父、母、妻、长子,君巳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臣之恩轻也,谓卿大夫出聘问,以他故久留。降而在緦、小功者,则税之。谓正亲在齐衰大功者,亲緦小功,不税矣。《曾子问》曰:“小功不税,则是远兄弟,终无服也。”此句补脱误在是,宜承“父税丧,已则否”。
  ○补税,音夺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,其馀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谓君出朝觐,不时反而不知丧者。近臣,阍寺之属也。其馀,群介、行人、宰、史也。
  ○朝,直遥反。阍音昏。介音界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从服者,所从虽在外,自若服也。
  [疏]“生不”至“不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税服之礼。
  ○“生不及祖父母、诸父、昆弟”者,郑意云:谓父先本国有此诸亲,后或随宦出游,居於他国,更取而生此子。此子生则不及归与本国祖父以下诸亲相识,故云“不及”,谓不及归见也。而“父税丧,已则否”者,若此诸亲死,道路既远,丧年限已竟,而始方闻,父则税之,税之谓追服也。父虽追服,而此子否,故云“已则否”也。所以否者,郑言“不责非时之恩於人所不能也”。若时年未竟,则税服其全服。然已在他国后生,得本国有弟者,谓假令父后又適他国,更取所生之子,则为已弟,故有弟也。王云:“以为计已之生,不及此亲之存,则不税。若此亲未亡之前而已生,则税之也。”又谓:“昆弟为诸父之昆弟也。”刘知、蔡谟等解“生”义与王同,而以“弟”为衍字。庾氏以为已谓死者为昆,则谓已为弟。已不能税昆,则昆亦不能税已。昆弟尚不能相税,则馀疏者不税可知也。此等并非郑义,今所不取。
  ○注“当其”至“之言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当其时则服”者,以税是不相当之言。若服未除,则犹是服内服,故知则服,谓服其全服。按《礼论》云“有服其丧服者”,庾氏以为非也。云“税,读如无礼则税之税”者,按《左传》僖三十三年,“秦师袭郑,过周北门,超乘者三百人。王孙满尚幼,观之,言於王曰:秦师轻而无礼,必败。轻则寡谋,无礼则税”。今读从之也。云“税丧者,丧与服不相当之言”者,税是轻税,或前后不与正时相当,故云“税”也。
  ○“降而在緦、小功者,则税之”,此句广释《檀弓》中曾子所说也。曾子所云“小功不税”,是正小功耳。若本大功以上,降而在緦、小功者,则为税之,本情重故也。
  ○注“此句”至“则否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玄此云,一则为此句应连亲属之下,不应孤在君服中央也。二则若此诸父昆弟在下殇死者,则父亦税之,故知宜承“父税丧,已则否”之下也。
  ○“为君”至“服已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臣为君亲税之与否,今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为君之父母”者,此谓臣出聘不在,而君诸亲丧,而臣后方闻其丧时,若君未除,则从为服之。若君已除,则臣不税之。所以然者,恩轻故也。
  ○“近臣,君服斯服矣”者,曏明臣独行不税,此明贱臣从君出朝觐在外,或遇险阻,不时反国,比反而君诸亲丧,君自税之,而臣之卑近者,则从君服之,非税义也。其馀为臣之贵者,群介、行人、宰、史之属,若君亲服限未除,而君既服之,则臣下亦从而服之也。若限已竟,而君税之,此臣不从君而税。
  ○“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”者,此谓君出而臣不随君,而君之亲於本国内丧,君虽未知,而在国之臣即服之也。嫌从君之未服,臣不先服,故明得先服也。
  ○注“从服”至“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若,如也,谓自如寻常,依限著服也。凡从服者,悉然也。


 
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

 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  
  虞,杖不入於室,祔,杖不升於堂。哀益衰,散弥多也。虞於寝,祔於祖庙。
  [疏]“虞杖”至“於堂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论哀杀去杖之节也。
  ○注“虞於寝,祔於祖庙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士虞礼》:“虞於寝。”又按《檀弓》云:“明日祔於祖。”是祔於祖庙也。
  为君母后者,君母卒,则不为君母之党服。徒从也,所从亡则巳。
  ○不为,于伪反,下“妾为君”、注“大夫为庶子”同。
  [疏]“为君”至“党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论徒从、所从亡则巳之事。“为君母后者”,谓无適立庶为后也。妾子於君母之党悉徒从,若君母卒,则不服君母之党,今既君母没,为后者嫌同於適,服君母之党,故特明之徒从也。“所从亡则巳”,谓与不为后同也。
  绖杀,五分而去一,杖大如绖。如要绖也。
  ○去,起吕反,下“去杖”并注同。绖,大结反。要,一遥反,下文“要绖”、注“上至要”皆同。
  [疏]“绖杀”至“如绖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杖大如要绖之义。“绖杀”者,按《丧服传》云:“苴绖大搹,左本在下,去五分一以为带。”是首尊而要卑,卑宜小,故五分而去一,象服数有五也。
  ○“杖大如绖”者,谓如绖也。郑所以知然者,以其同在下之物故也。
  妾为君之长子,与女君同。不敢以恩轻,轻服君之正统。
  [疏]“妾为”至“君同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妾从女君服同。女君为长子三年,妾亦为女君长子三年,故云“与女君同”也。
  除丧者,先重者,谓练,男子除乎首,妇人除乎带。易服者,易轻者。谓大丧既虞卒哭,而遭小丧也,其易丧服,男子易乎带,妇人易乎首。
  [疏]“除丧”至“轻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服之轻重相易,及除脱之义。“重”谓男首绖,女要绖。男重首,女重要。凡所重者,有除无变,所以卒哭不受以轻服,至小祥,各除其重也,“谓练,男子除乎首,妇人除乎带”是也。
  ○“易服者,易轻者”,易,谓先遭重丧,后遭轻丧。变先者轻,则谓男子要,妇人首也。谓先遭斩服,虞卒哭巳变葛绖,大小如齐衰之麻。若又遭齐衰之丧,齐衰要、首皆牡麻,牡麻则重於葛服,宜从重,而男不变首,女不易要,以其所重故也。但以麻易男要女首,是所轻故也。男子易乎要,妇人易乎首,若未虞卒哭,则后丧不能变也。
  无事不辟庙门,鬼神尚幽闇也。庙,殡宫。
  ○辟,婢亦反,徐扶亦反。哭皆於其次。无时哭也,有事则入即位。
  [疏]“无事”至“其次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在殡无事之时。
  ○“无事不辟庙门”者,辟,开也;庙门,殡宫门也。鬼神尚幽暗,若朝夕入即位哭,则暂开之,若无事则不开也。
  ○“哭皆於其次”者,“次”谓倚庐,唯朝夕哭,入门内即位耳;若昼夜无时之哭,则皆於庐次之中也。凡葬前哭,昼夜无时。若有事,谓宾来吊之时,则入即位。若朝夕哭,及適子受吊之事,并入门即位而哭。
  复与书铭,自天子达於士,其辞一也。男子称名,妇人书姓与伯仲,如不知姓,则书氏。此谓殷礼也。殷质,不重名,复则臣得名君。周之礼:天子崩,复曰皋天子复,诸侯薨,复曰皋某甫复,其馀及书铭则同。
  ○“如不知姓”,一本无“知姓”二字。
  [疏]“复与”至“书氏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复与书铭男女名字之别也。书铭,谓书亡人名字於旌旗也。天子书铭於大常,诸侯以下,则各书於旌旗也。
  ○“达於士,其辞一也”者,谓士与天子同也。
  ○“男子称名”者,此并殷礼,殷质不重名,故复及铭皆书称名也。周世则尚文,臣不名君,天子复,曰皋天子复矣;诸侯复,曰皋某甫复矣。
  ○“妇人书姓与伯仲”者,与,及也,复则妇人称字,此云“书姓及伯仲”,是书铭也。姓,谓如鲁姬、齐姜也,而伯仲随其次也,此亦殷礼也。周之文,未必有伯仲,当云“夫人”也。
  ○“如不知姓,则书氏”者,氏,如孟孙三家之属。谓书铭亦殷礼也,殷无世系,六世而昏,故妇人有不知姓者,周则不然,有宗伯掌定系世,百世昏姻不通,故必知姓也。若妾有不知姓者,当称氏矣。
  ○注“其馀”至“则同”。
  ○正义曰:若周天子、诸侯复与殷异,其馀,谓卿大夫以下书铭,则与殷同矣。
  斩衰之葛,与齐衰之麻同。绖之大俱七寸五分寸之一,带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。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。麻同,皆兼服之。“皆”妇人则绖下服之麻同,自带其故带也,所谓“易服,易轻者”也。“兼服”之文,主于男子。绖之大,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,带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。
  [疏]“斩衰”至“服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前遭重丧,后遭轻丧,麻、葛兼服之义。
  ○“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”者,斩衰既虞,受服之葛,首绖要带,与齐衰初丧麻绖带同,绖则俱七寸五分寸之一,带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。
  ○“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”者,齐衰变服之葛,与大功初死之麻同,绖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,带俱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。
  ○“麻同,皆兼服之”者,皆上斩衰、齐衰、大功麻、葛之事也。“兼服”谓服麻又服葛也。斩衰既虞,遭齐衰新丧,男子则要服齐衰之麻带,首服斩衰之葛绖,妇人则首服齐衰之麻绖,要仍服斩衰之麻带,妇人上下皆麻。此云麻、葛兼服之,谓男子也。
  ○注“绖之”至“十九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绖带大小如此者,按《丧服传》云:“苴绖大搹,去五分一以为带。齐衰之绖,斩衰之带也,去五分一以为带。大功之绖,齐衰之带也,去五分一以为带。”《丧服》所云,谓初丧麻之绖带也,至既虞变葛之时,绖带渐细,降初丧一等。斩衰葛绖带,与齐衰初死麻之绖带同,故云“绖俱七寸五分寸之一”。所以然者,就苴绖九寸之中五分去一,以五分分之去一分,故七寸五分寸之一。其带又五分去一,又就葛绖七寸五分寸之一之中五分去一,故带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。此即齐衰初死之麻绖带矣。齐衰既虞,变葛之时又渐细,降初丧一等,与大功初死麻绖带同。大功首绖,与齐衰初死麻带同,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。其带五分首绖去一,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之中去其一分,故馀有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也。凡算之法,皆以五乘母,乘母既讫,纳子馀分,以为积数,然后以寸法除之。但其事繁碎,故略举大纲也。
  ○注“皆者”至“男子”。
  ○正义曰:二事谓斩衰葛与齐衰麻同,齐衰葛与大功麻同,故云“皆上二事也”。云“男子则绖上服之葛,带下服之麻”者,以前文云“易服者,易轻者”。《閒传》篇云:“男子重首,则要轻也。”是男子易要带不易首绖,故云“则绖上服之葛,带下服之麻”也。云“妇人则绖下服之麻同,自带其故带也”者,以下服初死,故服下服之麻,故《檀弓篇》云“妇人不葛带”是也。前服受服之时不变葛,仍服前麻带,故云“带其故带也”。云“兼服之文,主於男子”者,言妇人绖、带俱麻,今经云麻、葛兼服之,故云“主於男子也”。
  报葬者报虞,三月而后卒哭。报,读为“赴疾”之赴。谓不及期而葬也。既葬即虞。虞,安神也。卒哭之祭,待哀杀也。
  ○报,依注音赴,芳付反,下同。
  [疏]“报葬”至“卒哭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不得依常葬之礼也。赴,犹急疾也,急葬谓贫者或因事故死而即葬,不得待三月也。急虞,谓亦葬竟而急设虞,谓是安神,故宜急也。
  ○“三月而后卒哭”者,虽急即虞而不即卒哭,卒哭犹待三月,所以然者,卒哭是夺於哀痛,故不忍急而待齐哀杀也。
  父母之丧偕,先葬者不虞祔,待后事。其葬,服斩衰。偕,俱也,谓同月若同日死也。先葬者,母也。《曾子问》曰:“葬先轻而后重。”又曰:“反葬奠,而后辞於殡,遂备葬事。其虞也,先重而后轻。”待后事,谓如此也。“其葬,服斩衰”者,丧之隆衰宜从重也。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,犹服斩衰,不葬不变服也。言其葬服斩衰,则虞、祔各以其服矣,及练、祥皆然,卒事反服重。
  ○偕音皆。令,力呈反。
  [疏]“父母”至“斩衰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并遭父母丧虞、祔及衣服之制也。
  ○“父母之丧偕”者,“偕”谓同月若同日死也。
  ○“先葬者不虞、祔”者,虽有同日月死,而不得同月葬,如《曾子问》篇中所言“葬先轻而后重”者,谓先葬母也。葬母既竟,不即虞祔,而更脩葬父之礼也。所以不即虞祔者,虞祔稍饰,父丧在殡,故未忍为虞祔也。
  ○“待后事”者,“后事”谓葬父也。葬母竟,不即虞祔,待葬父竟,先虞父,乃虞母,所谓“祭先重而后轻”也。
  ○“其葬,服斩衰”者,言父母俱丧而犹服斩者,从重也。虽葬母亦服斩衰葬之,以其父未葬,亦不得变服也。
  ○注“皆俱”至“服重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谓同月若同日死”者,假令父死在前月,而同月葬者。前月谓母死前之月也,或一月,或二月、三月,但是未葬之间,皆是前月,未必唯母死前之一月也。以其父死未葬不变服故也。云“及练葬皆然”者,以经云“其葬服斩衰”,直以葬为文,明为母虞祔、练祥皆齐衰也。云“卒事反服重”者,卒事之后,还服父服,故云“卒事反服重”。
  大夫降其庶子,其孙不降其父。祖不厌孙也,大夫为庶子大功。
  ○厌,一妾反,徐於艳反,下文注皆同。大夫不主士之丧。士之丧虽无主,不敢摄大夫以为主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之丧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大夫尊降庶子一等,兼不为主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大夫降其庶子”,故为其庶子不为大夫者,服其大功也。而《丧服条例》云:“父之所不服,其子亦不敢服。”故大夫不服其妾,故妾子为母大功也。今嫌既降其子,亦厌其孙,故此明虽降庶子,而不厌降其孙矣。庶子之子不降其父,犹为三年也。
  ○“大夫不主士之丧”,谓士死无主后,其亲属有为大夫者,尊不得主之。
 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。恩不能及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下“其妻为”、“为母之”,“为妻禫”、“为庶母”、“为祖庶母”皆同。
  [疏]“为慈”至“无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慈母虽如母,犹不为慈母之党服。此慈母即是丧服中慈母者,父虽命为母子,而本非骨肉,故慈母之子不为慈母之父母有服者,为恩所不及也。
  夫为人后者,其妻为舅姑大功。以不贰降。
  ○“降”,一本作隆。
  [疏]“夫为”至“大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妇人不贰隆之义。贺云:“此谓子出时巳昏,故此妇还,则服本舅姑大功。若子出时未昏,至所为后家方昏者,不服本舅姑,以妇本是路人,来又恩义不相接,犹臣从君而服,不从而税,人生不及祖之徒,而皆不责非时之恩也。”今按夫为本生父母期,故其妻降一等服大功,是从夫而服,不论识前舅姑与否。假令夫之伯叔在他国而死,其妇虽不识,岂不从夫服也?熊氏云:“然恐贺义未尽善也。”
  士祔於大夫,则易牲。不敢以卑牲祭尊也,大夫少牢也。
  [疏]“士祔”至“易牲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祖为大夫,孙为士。孙死祔祖,则用大夫牲,不敢用士牲。士牲卑,不可祭於尊者之前也。祭殇与无后者,不云“易牲”,而此云“易牲”者,前是宗子家为祭,不得同如宗子之礼,故殇及无后者,依亡人之贵贱礼供之。此是士卑,许进用大夫牲,故曰“易牲”。然又此下云“贱不祔贵”,而此云“士祔大夫”者,谓无士可祔,则不得不祔於大夫,犹如妾无妾祖姑,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。若有士则当祔於士,故《杂记》云:“士不祔於大夫。”谓先祖兄弟有为士者,当祔於士,不得祔於大夫也。
  继父不同居也者,必尝同居。皆无主后,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,有主后者为异居。录恩服深浅也,见同财则期,同居异财,故同居。令异居,及继父有子,亦为异居。则三月。未尝同居则不服。
  ○见,贤遍反。
  [疏]“继父”至“异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继父同居、异居之礼,此解《丧服》经中“有继父同居及不同居”之文也。
  ○“继父”者,谓母后嫁之夫也。若母嫁而子不随,则此子与母继夫,固自路人,无继父之名,故自无服也。今此言谓夫死妻,稚子幼,子无大功之亲,随母適后夫,后夫亦无大功之亲,后以其货财为此子同筑宫庙,四时使之祭祀,同其财计,如此则是继父同居,故为服期。若经同居而今异居,异居之道,其理有三:一者昔同今异,二者今虽共居,而财计各别,三者继父更有子,便为异居,异居则服齐衰三月而巳。今言“有主后者为异居”者,谓继父更有子也。举此一条,馀亦可知矣。然既云“皆无主后”为同居,则有主后者为异居,则此子有子,亦为异居也。
  哭朋友者,於门外之右,南面。变於有亲者也。门外,寝门外。祔葬者,不筮宅。宅,葬地也。前人葬既筮之。
  [疏]“哭朋”至“南面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哭朋友之处也。门外,寝门外也。右,西边也。南面,向南也。乡南为主,以对答吊宾。
  ○注“变於”至“门外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檀弓》云:“有殡闻远兄弟之丧,哭于侧室。无侧室,哭於门内之右。”今哭门外,是变於有亲也。云“门外,寝门外”者,按《檀弓》云“兄弟,吾哭诸庙;父之友,吾哭诸庙门之外;师,吾哭诸寝;朋友,吾哭诸寝门之外”是也。
  士、大夫不得祔於诸侯,祔於诸祖父之为士、大夫者。其妻祔於诸祖姑,妾祔於妾祖姑,亡则中一以上而祔,祔必以其昭穆。士、大夫,谓公子、公孙为士、大夫者。不得祔於诸侯,卑别也。既卒哭,各就其先君为祖者兄弟之庙而祔之。中,犹间也。
  ○亡如字,又音无。昭,常遥反,后“昭穆”皆放此。间,间厕之间。诸侯不得祔於天子。天子、诸侯、大夫可以祔於士。人莫敢卑其祖也。
  [疏]“士大”至“於士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贵贱祔祭之义,此谓祔祭也。礼:孙死祔祖。今祖为诸侯孙,为士大夫而死,则不得祔祖,谓祖贵,宜自卑远之故也。
  ○“祔於诸祖父之为士大夫”者,诸祖,祖之兄弟也。既不得祔祖,当祔祖之兄弟亦为大夫、士者也。
  ○“其妻祔於诸祖姑”者,夫既不得祔祖,故妻亦不得祔於祖姑,而可以祔於诸祖姑也。诸祖姑,是夫之诸祖父兄弟为士大夫者之妻也。若祖无兄弟可祔,亦祔宗族之疏不为诸侯者也。然上云“士易牲,祔於大夫”,而大夫不得易牲祔於诸侯者,诸侯之贵绝宗,故大夫士不得轻亲也。
  ○“妾祔於妾祖姑”者,言妾死,亦祔夫祖之妾也。
  ○“亡则中一以上而祔”者,亡,无也。中,间也。若夫祖无妾,则又间曾祖而祔高祖之妾也。
  ○“祔必以其昭穆”者,解所以祖无妾,不祔曾祖而祔高祖之义也。凡祔必使昭、穆同,曾祖非夫同列也。然此下云“妾母不世祭”,於孙否,则妾无庙,今乃云祔及高祖者,当为坛祔之耳。后别释。
  ○“诸侯不得祔於天子”者,亦谓祔祭卑孙不可祔於尊祖也。
  ○“天子、诸侯、大夫可以祔於士”者,祖虽贱而孙虽贵,祔之不嫌也。若不祔之,则是自尊,欲卑於祖也。
  为母之君母,母卒则不服。母之君母,外祖適母,徒从也,所从亡则巳。
  [疏]“为母”至“不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不责恩所不及之事。
  ○“母之君母”者,谓母之適母也。此亲於子为轻,故徒从也。已母若在,母为之服,已则服之。已母若亡,则已不服母之君母矣。
  宗子,母在为妻禫。宗子之妻,尊也。
  [疏]“宗子”至“妻禫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谕宗子妻尊,得为妻伸禫之事。宗子为百世不迁之宗。贺玚云:“父在,適子为妻不杖。”不杖则不禫。若父没母存,则为妻得杖又得禫。凡適子皆然。嫌畏宗子尊厌其妻,故特云“宗子,母在为妻禫”。宗子尚然,则其馀適子母在为妻禫可知。贺循云:“出居庐,论称杖者必庐,庐者必禫。”此明杖章寻常之礼,谓杖章之内,居庐必禫。若别而言之,则杖有不禫,禫有不杖者。按《小记》篇云:“宗子,母在为妻禫。”则其非宗子,其馀適庶母在,为妻并不得禅也。《小记》又云:“父在,为妻以杖即位。”郑玄云:“庶子为妻。”然父在为妻犹有其杖,则父没母存,有杖可知。此是杖有不禫者也。《小记》篇云:“庶子在父之室,则为其母不禫。”若其不杖,则《丧服》不杖之条,应有庶子为母不杖之文。今无其文,则犹杖可知也。前文云“三年而后葬”者,但有练、祥而无禫,是有杖无禫。此二条是杖而不禫。贺循又云:“妇人尊微,不夺正服,并厌,其馀哀。”如贺循此论,则母皆厌,其適子庶子不得为妻杖也。故宗子妻尊,母所不厌,故特明得禫也。
  为慈母后者,为庶母可也,为祖庶母可也。谓父命之为子母者也,即庶子为后,此皆子也,传重而巳。不先命之与適妻,使为母子也,缘为慈母后之义,父之妾无子者,亦可命己庶子为后。
  [疏]“为慈”至“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为庶母后之事。《丧服》:“有慈母如母。”《传》曰:“慈母者,何也?”传曰:“妾之无子者,妾子之无母者。”父命为子母,而子服此慈母三年,此即为慈母后之义也。记者见《丧服》既有妾子为慈母后之例,将欲触类言之,则妾子亦可为庶母后也。“为庶母后”者,谓妾经有子,而子巳死者,馀他妾多子,则父命他妾之子为无子之妾立后,与为慈母后同也。故云“为庶母后可也”。
  ○“为祖庶母可也”者,又触类言之。此既可为庶母后,则亦可为祖庶母之后。故云“为祖庶母之后可也”。祖庶母者,谓巳父之妾,亦经有子,子死今无也。父妾既无子,故巳命己之妾子与父妾为后,故呼己父之妾为祖庶母。既为后,亦服之三年,如已母矣。必知妾经有子者,若无子则不得立后故也。贺玚云:“虽有子道,服於慈庶母三年,而犹为已母不异,异於后大宗而降本也。”
  ○注“谓父”至“为后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谓父命之为子母者也”,皇氏云“此郑注总解经慈母、庶母、祖庶母三条也,皆是庶子父命之使事妾母也,故云父命为子母也”。云“即庶子为后,此皆子也,传重而巳。不先命之与適妻,使为母子也”者,庾氏云:“郑注此一经,明庶子为適母后者,故云即庶子为后,谓为適母后。此皆子者,此庶子皆適母之子。今命之为后,但命之传重而已。母道旧定,不须假父命之与適妻使为母子也。”云“缘为慈母后之义,父之妾无子者,亦可命已庶子为后”者,言缘《丧服》有妾子为慈母后义,今起此妾为后之文也。然缘《丧服》慈母而起命二妾之后,而注不云“命后已妾”,唯言“后父妾”者,缘已妾既可为慈,亦可为庶母后易见,不言自显但以已子后父妾,於文难明,故特言之也。
  为父、母、妻、长子禫。日所为禫者也。
  ○为父母,于伪反,注“目所为”,下文“则为其母子”,“为妻”,下注“恩为已”、“为之变”、“为今死者”皆同。
  [疏]“为父”至“子禫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,郑云“自所为禫者”。此一人而巳,然慈母亦宜禫也。而下“有庶子在父之室,为其母不禫”,则在父室,为慈母亦不禫也,故不言之。妻为夫亦禫也,但《记》文不具。
  慈母与妾母,不世祭也。以其非正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於子祭,於孙止。”
  [疏]“慈母”至“祭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礼有不合世祭之事。祭慈母即所谓承庶母、祖庶母后者也,妾母谓庶子自为其母也。既非其正,故唯子祭之,而孙则否。
  ○注“以其”至“孙止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春秋传》“於子祭,於孙止”者,此《穀梁传》隐五年,谓鲁孝公之妾,是惠公之母。五年传:“九月考仲子之宫,考,成也。成之为夫人也。”注云:“仲子本孝公之妾。”以其子本孝公之妾子,则惠公也。惠公立为仲子之后,故成之为夫人也。传又云:“礼:庶子为君,为其母筑宫,使公子主其祭。”注云:“公子者,长子之弟,及妾之子也。”传又云“於子祭,於孙止”者,此经云“妾母不世祭也”,故郑引为注,此明不得世祭也。
  丈夫冠而不为殇,妇人笄而不为殇。言成人也,妇人许嫁而笄,未许嫁,与丈夫同。
  ○冠,古乱反。为殇后者,以其服服之。言“为后”者,据承之也。殇无为人父之道,以本亲之服服之。
  [疏]“为殇”至“服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宗子殇死,族人不得以父道为后之事。
  ○“为殇后”者,谓大宗子在殇中而死,族人为后大宗,而不得后此殇者为子也,以其父无殇义故也。既不后殇,而宗不可绝。今来为后殇者之人,不以殇者之为父,而依兄弟之服,服此殇也。
  ○注“言为”至“服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“为后者,据承之也”者,既不与殇为子,则不应云“为后”,今言“为后”,是据巳承其处为言也。云“以本亲之服服之”者,谓既不以父服服殇,而今来后其宗,事事如子,为彼殇服,依其班秩,如本列也。为人后者,若子於无后之宗,既为殇者父作子,则应服以兄弟之服,而云“以本亲之服服”者,当在未后之前,不复追服,不责人以非时之恩。故推此时本亲兄弟亡在未后之前者,亦宜终其本服之日月。唯为后及所后,如有母亡,而犹在三年之内,则宜接其馀服,不可以吉居凶。若出三年,则不追服矣。
  久而不葬者,唯主丧者不除。其馀以麻终月数者,除丧则巳。其馀,谓旁亲也,以麻终月数,不葬者丧不变也。
  [疏]“久而”至“则巳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久而不葬不变服之事。
  ○“久而不葬”者,谓有事碍,不得依月葬者,则三年服,身皆不得祥除也。今云“唯主丧者”,亦欲广说子为父,妻为夫,臣为君,孙为祖得为丧主,四者悉不除也。
  ○“其馀以麻终月数”者,其馀,谓期以下至緦也。“麻终月数”者,主人既未葬,故诸亲不得变葛,仍犹服麻,各至服限竟而除也。
  ○“除丧则巳”者,谓月足而除,不待主人葬除也。然此皆藏之,至葬则反服之也,故下云“及其葬也,反服其服”是也。然虽緦亦藏服,以其未经葬故也。卢曰:“其下子孙皆不除也,以主丧为正耳,馀亲者以麻,各终其月数除矣。”庾云:“谓昔主,《要记》按《服问》曰:‘君所主夫人、妻、大子、適妇’,故谓此在不除之例,定更思详,以尊主卑,不得同以卑主尊,无缘以卑之未葬,而使尊者长服衰绖也。且前儒说‘主丧不除,无为下流’之义,是知主丧不除,唯於承重之身为其祖曾。若子之为父,臣之为君,妻之为夫,此之不除也,不俟言而明矣。”卢植云:“下子孙皆不除。”萧望之又云:“独谓子。”皆未善也,谓庾言为是。
  箭笄终丧三年。亦於丧所以自卷持者,有除无变。
  [疏]“箭笄终丧三年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妇人以箭笄终丧之事,前云“恶笄以终丧”,是女子为母也。此云“箭笄终丧三年”,谓女子在室为父也。自卷持者,有除无变也。
  齐衰三月,与大功同者绳屦。虽尊卑异,於恩有可同也。
  [疏]“齐衰”至“绳屦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尊卑屦同之事。
  ○大功以上,同名重服,故大功与齐衰三月,可同绳屦,谓以麻绳为屦,虽尊卑则异,於恩有可同者。齐衰为尊,大功为卑,而三月为恩轻,九月恩稍重,制之在尊卑深浅之间。礼法有常,乘权而降,在尊既为深,故宜有异也,所以衰服殊,而为恩情处为浅深矣,故有可同也,所以同其末屦,以表恩而不同也。
  练,筮日、筮尸、视濯,皆要绖、杖、绳屦,有司告具而后去杖。筮日、筮尸,有司告事毕,而后杖,拜送宾。临事去杖,敬也。濯,谓溉祭器也。
  ○濯,大角反。溉,故代反。大祥吉服而筮尸。凡变除者,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,不以凶临吉也。《间传》曰:“大祥素缟麻衣。”
  ○缟,古老反。
  [疏]“练筮”至“筮尸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练祥筮日筮尸之时,所著衣服也。练为小祥也。
  ○“筮日”谓筮占小祥之日,“筮尸”亦筮占小祥之尸。
  ○“视濯”者,谓视小祥之祭器。祭器须洁,而视其洗濯也。
  ○“皆要绖、杖、绳屦”者,为丧至小祥,男子除首绖,唯有要绖,而病尚深,故犹有杖,屦是末服,又变为绳麻。将欲小祥,前日豫筮其日,而占於尸。及视濯器,则豫著小祥之服,以临此三事也。所以然者,此前三事悉是为祭,祭欲吉,故豫服也。不言“衰与冠”者,亦同小祥矣。
  ○“有司告具而后去杖”者,有司谓执事者。曏者变服犹杖,今执事之人既告三事办具,将欲临事,故孝子便去杖,亦敬生故也。
  ○“筮日、筮尸,有司告事毕,而后杖,拜送宾”者,“筮日与尸”二事皆有宾来,曏当临事时去杖,今若执事之人告筮占之事巳毕,则孝子更执杖,以拜送於宾矣。不言“视濯”者,视濯轻而无宾,故不言也。
  ○“大祥吉服而筮尸”者,吉服,朝服也。大祥之日,缟冠朝服。今将欲祥,亦於前日豫服大祥之服,以临筮日及筮尸、视濯,今唯云“尸”,不言“日”及“濯”者,从小祥可知也。大祥则并去绖、杖、绳屦,故不云杖、绖、屦。
  ○注“凡变”至“麻衣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凡变除者,必服其吉服,以即祭事,不以凶临吉也”者,下云“大祥,朝服缟冠”,是祥祭之时,唯著朝服。此筮尸又在祥祭前已著吉服,不以凶临吉故也。引《閒传》者,以大祥之后著素缟麻衣,此云“吉服”,则非祥后之服,是朝服也。故引以证之。
  庶子在父之室,则为其母不禫。妾子父在厌也。庶子不以杖即位,下適子也。位,朝夕哭位也。
  ○下適,户嫁反。適,丁历反。父不主庶子之丧,则孙以杖即位可也。祖不厌孙,孙得伸也。
  ○伸音申。父在,庶子为妻,以杖即位可也。舅不主妾之丧,子得伸也。
  [疏]“庶子”至“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庶子父在应杖及不应杖之节。
  ○“庶子在父之室,则为其母下禫”者,此谓不命之士,父子同宫者也。若异宫则禫之,如下言则亦犹杖也。禫为服外,故微夺之可。
  ○“庶子不以杖即位”者,谓適、庶俱有父母之丧也,適子得执杖进阼阶哭位,庶子至中门外而去之,以下於適子也。然此承前而云杖,则似庶子不禫亦不杖,如贺言也。
  ○“父不主庶子之丧,则孙以杖即位可也”者,父主適子丧而有杖,故適子子不得以杖即位,以辟祖故耳,非厌也。今此父不主庶子丧,故庶子子则得杖即位也。祖不厌孙,孙得伸也。父皆厌子,故舅主適妇丧而適子不杖,大夫不服贱妾。妾子亦厌而降服,以服其母也。至於祖虽尊贵,而并不厌孙,故大夫降庶子,为其孙不降其父也。庾云:“谓《杂记》上:为长子杖,则其子不以杖即位。郑注:‘辟尊者。’按祖不厌孙,而长子之子不以杖即位者,以祖为其父主,故辟尊,不敢俱以杖即位耳,犹如庶子之子亦非厌也。父不为庶子主,故其子以杖即位可也。”
  ○“父在,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”者,此谓庶子也。父不主其妻,故其子得为妻以杖即位也。《杂记》云“为妻,父母在不杖”,亦是庶子。而云“不杖”者,亦谓同宫者也。又《丧服》注云:“为其妻以杖即位,谓庶子也。”舅主適妇,则適子不得杖,舅不主庶妇,故庶子为妻可以杖即位。谓父主妻丧,故主適妇,所以適子不杖也,明主適妇犹於主妻故也。父既不主妾丧,故不主庶妇,所以庶子得杖。庶子得杖,由於父不主妾故也。若妻次子既非正嗣,故亦同妾子之限也。或问者云:“但以杖自足,何须言即位?言即位,如似適妇之丧,长子亦得有杖,祗不得即位耳。”答曰:“庶子为父母厌,下於適子,虽有杖,不得持即位。今嫌为妻亦得杖,而不即位,故明之也。
  诸侯吊於异国之臣,则其君为主。君为之主,吊臣,恩为已也。子不敢当主,中庭北面哭,不拜。诸侯吊,必皮弁锡衰。所吊虽巳葬,主人必免。主人未丧服,则君亦不锡衰。必免者,尊人君,为之变也。未丧服,未成服也。既殡成服。
  [疏]“诸侯”至“锡衰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诸侯吊丧衣服之节。
  ○“吊於异国之臣,则其君为主”者,君无吊他臣之礼,若来在此国,遇主国之臣丧时,为彼君之故而吊,故主国君代其臣之子为主。
  ○“诸侯吊,必皮弁锡衰”者,此有二种:一云此句因前而发,吊必皮弁锡衰,谓吊异国臣也;若自吊己臣,则素弁环绖锡衰也,故郑注:“国君於其臣弁绖,他国之臣皮弁。”一云此亦为自吊已臣而未当事,则皮弁锡衰,至当事乃弁绖耳,《檀弓》巳论。
  ○“所吊虽巳葬,主人必免”者,此承上也,谓诸侯来吊,主人必为之重礼:凡五服,自大功以上为重,重服为免之节,自始死至葬卒哭后,乃不复免也。小功以下为轻,轻服为免之节,自始死至殡,殡后不复免,至葬启殡之后而免,以至卒哭,如始死。今若人君来吊,虽非服免时,必为免,以尊重人君故也。而此云“主人必免”,谓大功以上也。小功以下则不然也。何以知然?下云:“亲者皆免。”注云:“大功以上。”故知之。
  ○注“君为”至“不拜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子不敢当主,中庭北面哭,不拜”者,按《士丧礼》:“君吊,主人出迎于门外,见马首,入门右北面,君升,主人中庭,拜稽颡,成踊。”彼为主人为主,故中庭拜。今邻国君吊,君为之主拜宾,则主人中庭北面哭,不拜。《曾子问》称“季桓子之丧,卫君来吊,鲁君为主,季康子立於门右北面,拜而后稽颡”,故讥其丧有二主,当唯哭、踊而巳,是於礼不拜也。
  ○注“必免”至“成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未丧服,未成服也”者,以经云“未丧服”,嫌谓未括发、未散麻带绖之属,故云“未成服”。云“既殡成服”者,《士丧礼》:“既殡三日成服。”是殡后乃成服也。
  养有疾者不丧服,遂以主其丧。不丧服,求生主吉,恶其凶也。遂以主其丧,谓养者有亲也,死则当为之主。其为主之服,如素无丧服。
  ○养,羊尚反。恶,乌路反。非养者入主人之丧,则不易己之丧服。入,犹来也。谓养耆无亲於死者,不得为主,其有亲来为主者,素有丧服而来为主,与素无服者异。素无服,素有服,为今死者当服,则皆三日成也。养尊者必易服,养卑者否。尊,谓父兄,卑,谓子弟之属。
  [疏]“养有”至“者否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自有丧服亲族有疾患者养之法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养有疾”者,谓养此亲属有疾者,不丧服,为巳先有丧服,养疾之时,不著巳之丧服,求生主吉,恶其凶故也。
  ○“遂以主其丧”者,疾者既死无生后,此养者遂以主先来无服之法,主其死者之丧也。
  ○注“不丧”至“丧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遂以主其丧,谓养者有亲也”者,养者若於病者无亲,疾时虽养,死不得为主。今死得为主,故知养者於死者有亲也。云“其为主之服,如素无丧服”者,身虽先有服,养时既去其服。今疾者身死,巳为之主,还与素无服同也。
  ○“非养”至“丧服”。
  ○此谓死者之亲属当死者病时,不得来为养,而死时来为主。此主虽身有前丧之服,今来为主,则不易已丧服。所以然者,已既前不养,不经变服,故今为新死者不易已之丧服。
  ○注“入犹”至“成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谓养者无亲於死者,不得为主,其有亲来为主者”,谓养者无亲者也,病者若死,而此养者不得为主,既不得为主,故知死者之亲来入主丧者也。云“素有丧服而来为主”者,素,犹本也,本有丧,谓有前丧之服也,已服前丧之服而来主之,不易服也。云“与素无服者异”者,本无服,谓若来为丧主者,身本吉,无丧服。既来为主,则为此死者服始死之服。若本有丧服,今来为丧主,仍以先丧之服主之,故云“异”也。云“素无服,素有服,为今死者当服,则皆三日成也”者,谓巳身若本有服,及本无服,若与死者有亲,则皆至三日成服,皆为死者服其服也。若本有服重,而新死者轻,则为一成服,而反前服也。若新死重,则仍服死者新服也。身本吉而来为主,则计今亲而依限服之也。庾云:“谓此无主后,亲族为其丧主者。郑云‘养者无亲於死者,不得为主’,谓亲族不得养其病,朋友养之者。又云‘有其亲来为主’,谓亲族也。前云丧服者及其主丧,则与素无服者同,此明既死而往主,即不易已之丧服,故郑又云‘与素无服者异也’。”
  ○“养尊”至“者否”。
  ○此广结前文“养有疾者不丧服”之文。尊,谓父兄也,卑,谓子弟也。前虽云“养有疾者不丧服”,不分明尊卑,故此明之。养尊者必易已之丧服也。若养卑者不变也。庾云:“前云去丧服而养之,遂以主丧,是必父兄之行也。”
  妾无妾祖姑者,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。女君,適祖姑也。易牲而祔,则凡妾下女君一等。
  ○適,丁历反。下,户嫁反。
  [疏]“妾无”至“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祔祭之法也。
  ○云“妾无妾祖姑”者,谓妾当祔於妾祖姑,若无妾祖姑,当祔於高祖妾祖姑。故前文云:“亡则中一以上。”今又无高祖妾祖姑,则当易妾之牲,用女君之牲,祔於女君可也。
  ○注“女君”至“一等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恐女君是见在之女君,故云:“女君,適祖姑也。”妾与女君牲牢无文,既云“易牲”,故云“下女君一等”。下女君一等者,若女君少牢,妾则特牲。若女君特牲,妾则特豚也。
  妇之丧,虞、卒哭,其夫若子主之,祔则舅主之。妇,谓凡適妇庶妇也。虞、卒哭祭妇,非舅事也。祔於祖庙,尊者宜主焉。士不摄大夫,士摄大夫,唯宗子。士之丧虽无主,不敢摄大夫以为主。宗子尊,可以摄之。主人未除丧,有兄弟自他国至,则主人不免而为主。亲质,不崇敬也。
  [疏]“妇之”至“为主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丧祭为主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妇之丧,虞、卒哭,其夫若子主之”者,虞与卒哭,具在於寝,故其夫或子则得主之,祔是祔於祖庙,其事既重,故舅主之。妇之所祔者,则舅之母也。
  ○“士不”至“宗子”。
  ○此谓士丧无主,不敢使大夫兼摄为主也。
  ○“士摄大夫,唯宗子”者,谓若宗子为士,而无主后者,可使大夫摄主之也。士之丧虽无主,不敢摄大夫为主,士卑故也。宗子尊则可以摄之也。
  ○“主人”至“为主”。
  ○“主人未除丧”者,谓在国主人之丧服未除,有兄弟自他国至,则主人不免而为主者,谓五属之亲,从远归奔者也。夫免必有时,若葬后唯君来吊,虽非时,亦为之免。崇敬欲新其事故也。若五属之亲,非时而奔,则主人不须为之免也,嫌亲始奔,亦应崇敬为免如君,故明之也。
  陈器之道,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,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。多陈之,谓宾客之就器也,以多为荣。省陈之,谓主人之明器也,以节为礼。
  ○省,所领反,下及注同。
  [疏]“陈器”至“可也”。正义曰:此一节论以明器送葬之事。
  ○“陈器之道,多陈之”者,谓朋友宾客,赠遗明器,多陈列之以为荣也。
  ○“而省纳之可也”者,虽复多陈,不可尽纳入壙,故省少纳之可也。以纳有常数故也。
  ○“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”者,谓主人所作明器,依礼有限,故省陈之。省陈既少,而尽纳之於壙可也。
  ○注“多陈”至“为礼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谓宾客之就器也”者,而遗死者谓之“就”者,以其可用故也。故《既夕礼》注云:“就,犹善也。”赠无常,唯玩好所有也。总而言之,亦曰明器。故《宰夫》云:“凡吊,与其币器。”注云:“器,所致明器也。”是宾客致者,亦曰明器也。云“省陈之,谓主人之明器也”者,此正明器主人所作,故上《檀弓》云“旬而布材与明器”,又《檀弓》云“竹不成用,瓦不成沬”之属是也。
  奔兄弟之丧,先之墓而后之家,为位而哭。所知之丧,则哭於宫而后之墓。兄弟先之墓,骨肉之亲,不由主人也。宫,故殡宫也。
  [疏]“奔兄”至“之墓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奔兄弟之丧之事。
  ○注“兄弟”至“宫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“骨肉之亲,不由主人也”者,解“兄弟之丧,先之墓”之意。兄弟骨肉,自然相亲,不由主人,故先往之墓。若所知之丧,由主人乃致哀戚,故先哭於宫而后至墓。
  父不为众子次於外。於庶子略,自若居寝。
  ○为,于伪反。下注“犹来为”、下文“为出母”、“为夫杖”同。
  [疏]“父不”至“於外”。
  ○正义曰:众子,庶子。次,谓中门外次也。庶子贱略之,故父不为之次,自若常居於寝也,不为之处门外为丧次也,长子则次於外为丧次也。
 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。谓卿大夫以下也,与尊者为亲,不敢以轻服服之。言诸侯者,明虽在异国,犹来为三年也。
  [疏]“与诸”至“服斩”。
  ○正义曰:熊氏以为谓诸侯死,凡与诸侯有五属之亲者,皆服斩也。以诸侯体尊,不可以本亲轻服服之也。
  ○注“谓卿”至“年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谓卿大夫以下也”者,经云“与诸侯为兄弟服斩”,恐彼此俱作诸侯为之服斩,故云“谓卿大夫以下”。若俱为诸侯,则各依本服。然卿大夫与君自应服斩,而云“兄弟”者,或服本义之服,故明之云“服斩”也,以与尊者为亲,不敢以轻服服之云:“言诸侯者,明虽在异国犹来为三年也”者,郑以经不云“与君为兄弟”,而言“与诸侯为兄弟”,故知客在异国也。然既在异国,仕於他君,得反为旧君服斩者,以其曾在本国作卿大夫,今来他国未仕,故得为旧君反服斩。郑言“谓卿大夫”者,据本国经为卿大夫者也,或可与诸侯为兄弟,虽在他国仕为卿大夫,得为旧君服斩,异於寻常。按下《杂记》云:“外宗为君夫人,如内宗。”注云:“谓嫁於国中者。”此云“异国”,二注不同者,《杂记》据妇人,故云“嫁於国中”;此据男子,故得云“异国”。是以郑注云“谓卿大夫以下”,惟谓男子。贺循云:“以郑二注不同,故著《要记》以为男子及妇人皆谓在国内者。”谯周亦以为然,并非郑义,今所不取也。

  下殇小功,带澡麻不绝,诎而反以报之。报犹合也,下殇小功,本齐衰之亲,其绖带,澡率治麻为之。带不绝其本,屈而上至要,中合而纠之,明亲重也。凡殇散带垂。
  ○澡麻,本又作藻,音早,一本无“麻”字。不绝,本或作“子绝本”,非也。诎,丘勿反。澡率,上音早,下所律反,又音律。上,时掌反。纠,居黝反,徐居虬反。散,先但反,下文注并同。
  [疏]“下殇”至“报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本期亲,在下殇降在小功者,服澡麻为绖带,而断麻根本,示轻故也。今若下殇在小功者,则但首绖无根,而要带犹有根,示其重故也,故云“带澡麻不绝”,不绝,谓不断本也。“诎而反以报之”者,凡殇不纠要垂,皆散其带,而此下殇则不散垂,免麻向下,又屈反向上,故云“屈而反也。屈向上,合而纠之,故云报也。
  ○注“报犹”至“带垂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合纠为绳,贺玚云:“下殇小功,男子绖牡麻而带澡,妇人带牡而绖澡。”故小功殇章云:“牡麻绖。”若依其次,不应前带,故知前言男子之带,后言妇人之绖也。云“澡率治麻为之”者,谓戛率其麻,使其洁白也。云“带不绝其本,屈而上至要”者,其带本垂,今乃屈上至要也。云“中合而纠之,明亲重也”者,谓屈所垂散麻,上至於要,然后中分麻为两股,合而纠之,以垂向下也。所以然者,明亲重也。云“凡殇散带垂”者,谓成人大功以下之殇,其殇既轻,唯散麻带垂而下,不屈而上纠之,异於下殇小功故也。
  妇祔於祖姑,祖姑有三人,则祔於亲者。谓舅之母死,而又有继母二人也。亲者,谓舅所生。其妻,为大夫而卒,而后其夫不为大夫,而祔於其妻,则不易牲。妻卒而后夫为大夫,而祔於其妻,则以大夫牲。妻为大夫,夫为大夫时卒。不易牲,以士牲也。此谓始来仕无庙者,无庙者不祔,宗子去国,乃以庙从。
  ○从,才用反。为父后者,为出母无服,无服也者,丧者不祭故也。適子正体於上,当祭祀也。
  [疏]“妇祔”至“故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妇人祔祭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祖姑有三人,则祔於亲”者,谓舅之母有三人,亲者谓舅之所生者,言妇祔祖姑,则祔於舅之所生者也。
  ○“其妻,为大夫而卒”者,谓夫为大夫时而妻死者也。
  ○“而后其夫不为大夫”者,谓妻死后夫或黜退,不复为大夫而死也。
  ○“而祔於其妻,则不易牲”者,谓夫既不为大夫,死若祔祭此妻,但依夫今所得用之牲,不得易用昔大夫时牲。
  ○“妻卒而后夫为大夫,而祔於其妻,则以大夫牲”者,此谓妻死时,夫未得为大夫也。妻死后,夫乃得为大夫。今既祔祭其妻,则得用大夫牲,妻从夫之礼故也。
  ○注“妻为”至“庙从”。正义曰:此谓始来仕无庙者,若其有庙,则死者当祔於祖,不得祔於其妻。今夫死祔於其妻,故知是“无庙者”。若其宗子去他国,乃以庙从,则祔於祖矣。
 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,姑在为夫杖。姑不厌妇。母为长子削杖。嫌服男子当杖竹也。母为长子服,不可以重於子为巳也。女子子在室为父母,其主丧者不杖,则子一人杖。女子子在室,亦童子也。无男昆弟,使同姓为摄主,不杖,则子一人杖,谓长女也。许嫁及二十而笄,笄为成人,成人正杖也。
  [疏]“妇人”至“人杖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妇人应杖之节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姑在为夫杖”者,郑义唯谓出嫁妇人礼也。若成人妇人在家为父母,虽不为主亦杖。若在夫家,唯为主乃杖,故为夫与长子虽不为主亦杖,若馀非为主,则不为杖。但夫是移天之重,妇虽不为主而杖,而云“姑在”者,舅主適妇丧,则厌適子,使不杖;今有姑在,姑主子丧,恐姑既为主则亦厌妇,明今姑虽为主,不厌妇也。所以知郑意然者,注下经“一人杖”云:“女子子在室,亦童子也。成人则正杖。”又《丧大记》云:“主之丧二日,妇人皆杖。”注云:“妇人皆杖,谓主妇、容妾为君、女子子在室者也。”故《丧服传》云:“妇人何以不杖?亦不能病也。”是为郑学者,则谓为童子妇人,不能为父母杖也。而难郑者,云郑以妇人不杖,唯谓童子妇人,然童女未嫁,何以得称妇人?又《丧服传》云“童子何以不杖?不能病”,乃云“妇人何以不杖,亦不能病”,明知妇人非童子也。故贺循等以为,妇人不杖,谓出嫁之妇人不为主,则不杖,其不为主而杖者,唯姑在为夫杖,故此《记》特明之。郑必以为童子妇人乃不杖者,郑以此下经云“女子子在室为父母,其主丧者不杖,则子一人杖”,既云“女子子在室”,是童女可知。云“主丧者不杖”,若主丧者杖,则此童女不杖,今由主丧者不杖,则此童女一人杖。郑据此文,故知妇人谓童子之妇人也。若其成人出嫁,妇人为主皆杖,故《丧大记》云:“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授大夫世妇杖。”《丧服传》:“妻为夫杖。”《小记》云:“母为长子杖。”是成人妇人皆杖也。童女得称妇人者,《丧服》小功章云:“为侄、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。”是殇之童得称妇人,未嫁而称妇人者,以其将有適人之端,故得称妇人也。
  ○注“许嫁”至“杖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许嫁及二十而笄,为成人正杖”者,以其许嫁,则巳有出適人之理,非复在室,其虽未许嫁巳在二十而笄,犹男子之冠,非复童子,故知“成人则正杖”也。
  緦、小功,虞、卒哭则免。棺柩已藏,嫌恩轻可以不免也。言则免者,则既殡先启之间,虽有事不免。既葬而不报虞,则虽主人皆冠,及虞则皆免。有故不得疾虞,虽主人皆冠,不可久无饰也。皆免,自主人至緦麻。
  ○报音赴,下同。冠如字,又古乱反,下及注皆同。为兄弟,既除丧巳,及其葬也,反服其服,报虞、卒哭则免,如不报虞则除之。小功以下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下注“为人君”、“为母”,下文“为之小功”皆同。远葬者,比反哭者皆冠,及郊而后免,反哭。墓在四郊之外。
  ○比,必利反。君吊,虽不当免时也,主人必免,不散麻。虽异国之君,免也,亲者皆免。不散麻者,自若绞垂,为人君变,贬於大敛之前、既启之后也。亲者,大功以上也。异国之君免,或为吊。
  ○绞,古卯反。
  [疏]“緦小”至“皆免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著免之节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緦、小功,虞、卒哭则免”者,言遭緦、小功之丧,棺柩在时,则当著免。今至虞、卒哭之时,棺柩虽藏已久,至虞、卒哭之时,亦著免也。
  ○注“言则”至“不免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“则免”者,则既殡先启之间,虽有事不免者,以经云:“虞、卒哭则免。”明未虞之前,则不免也。虞前有葬,葬是丧之大事,棺柩既启,著免可知。嫌虞与卒哭棺柩既掩,不复著免,故特言“虞、卒哭”以明之也。
  ○注“有故”至“緦麻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云“赴葬”者,赴虞,於疾葬者疾虞,今依时而葬,不依时而虞,主人以下则皆冠,不可久无饰也。经云“及虞则皆免”,承上文“緦、小功”之下,故知主人及緦麻皆免也。
  ○“远葬”至“反哭”。
  ○“远葬”者,谓葬在四郊外远处。
  ○“比反哭者皆冠”者,既葬在远处郊野之外,不可无饰,故至葬讫,临欲反哭之时,乃皆著冠。
  ○“及郊而后免,反哭”者,谓著冠至郊,而后去冠著免,反哭於庙。
  ○“君吊”至“皆免”。
  ○凡大敛之前著免,大功以上散麻,大敛以后著冠,不散麻,纠其乖也。至将葬启殡之后、巳葬之前,亦免,大功以上亦散麻。若君吊,虽不当免时,必为之著免,不散麻带,贬於大敛之前及既启之后。
  ○“虽异国之君,免也,亲者皆免”者,已君之来,其免如此。虽他国君来,与己国君同,主人为之著免。主人既免,大功以上亲者皆从主人之免,敬异国君也。异国之君尚然,已君来吊,主人著免,则亲者亦免可知也。
  ○注“不散”至“为吊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不散麻者,自若绞垂”者,若,如也。大敛以前,散麻带垂,大敛毕后,绞其垂者,今人君来吊,自如寻常,绞垂不散麻也。所以然者,为人君变,贬於大敛之前及既启之后也。云“亲者,大功以上也”者,以经云“不散麻”,谓大功以上,今云亲者皆免,明据应合散麻之人,故云大功以上”也。云“异国之君免,或为吊”者,以经中既“免”字非一,恐皆或为“吊”,故云异国之君免,一字或为“吊”也。
  除殇之丧者,其祭也必玄。殇无变,文不缛,玄冠、玄端、黄裳而祭,不朝服,未纯同也。於成人为释禫之服。
  ○朝,直遥反,下文同。除成丧者,其祭也朝服缟冠。成,成人也。缟冠,未纯吉祭服也。既祥祭,乃素缟麻衣。
  [疏]“除殇”至“缟冠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除殇及成人之丧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除殇之丧”者,谓除长殇、中殇、下殇之丧。其祭也必玄者,其除丧祭服必玄冠、玄端、黄裳,异於成人之丧也。
  ○注“殇无”至“之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殇无变”者,无虞、卒哭及练之变服,所以然者,文不缛。本服既重者,意在於质,不在繁缛。若成人丧服初,除著朝,服禫祭始从玄端。今除殇之丧,即从禫服,是文不繁缛也。故郑注《丧服》云:“缛,数也。”“玄冠、玄端、黄裳而祭,不朝服,未纯吉也”者,以经云“必玄”,故知玄冠、玄端也。知黄裳者,若其素裳,则与朝服纯吉同,故知黄裳也。知不玄裳者,以玄、黄相对之色,故知释禫之服。若云“玄裳”,即与上士吉服“玄端”同文,非释禫服也。
  ○“除成丧者,其祭也朝服缟冠”。
  ○成丧,谓成人之丧。其祥祭也,衣朝服而缟冠,所以朝服缟冠者,未纯吉也。
  ○注“缟冠”至“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大夫朝服而祭。朝服者,玄冠、缁衣、素裳,是纯吉之祭服也。今用缟冠,是未纯吉之祭服也。
  奔父之丧,括发於堂上,袒,降、踊,袭绖于东方。奔母之丧,不括发,袒於堂上,降、踊,袭免于东方。绖即位,成踊,出门,哭止,三日而五哭三袒。凡奔丧,谓道远,巳殡乃来也。为母不括发,以至成服,一而巳,贬於父也。“即位”以下,於父母同也。三日五哭者,始至,讫夕反位哭,乃出就次,一哭也,与明日又明日之朝、夕而五哭。三袒者,始至袒,与明日又明日之朝而三也。
  [疏]“奔父”至“三袒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奔丧之法。
  ○“奔父之丧,括发於堂上”者,於殡宫堂上,不笄纚者,奔丧异於初死也。
  ○“袒,降、踊,袭绖于东方”者,袒,谓堂上去衣,降堂阼阶东而踊,为踊故袒。既毕,袭绖于东方。袭,谓掩所袒之衣。带绖东方,谓东方既踊毕,升堂袭带绖于东序东。
  ○“奔母之丧,不括发”者,初时括发,至又哭以后至於成服,不括发。
  ○“袒於堂上,降、踊”者,与父同。
  ○“袭免于东方”者,东方亦东序东。父则括发而加绖,母则不括发而加免,此是异於父也。此东方,《奔丧礼》皆为东序东。
  ○“绖即位,成踊”者,著免加绖巳后,即位於阼阶之东,而更踊,故云“成踊”。其即位成踊,父母同。於此之时,宾来吊者则拜之,《奔丧礼》所谓“反位拜宾成踊”是也。
  ○“出门,哭止”者,出殡宫之门,就於庐,故哭者止。初来一哭,与明日又明日朝、夕之哭为五哭也。
  ○“三袒”者,初至袒,明日朝袒,又明日朝袒,故为三袒。虽其初死在家之时,哭踊无节,今闻丧巳久,奔丧礼杀,故三日五哭,异於在家也。
  ○注“凡奔”至“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谓巳殡而来者,若未殡之前而来,当与在家同,不得减杀也。云“即位以下,於父母同也”者,约《奔丧礼》文,故知同也。三日五哭三袒,郑约初来及明日又明日朝、夕之节而知也。
  適妇不为舅后者,则姑为之小功。谓夫有废疾他故,若死而无子,不受重者。小功,庶妇之服也。凡父母於子,舅姑於妇,将不传重於適。及将所传重者非適,服之皆如庶子、庶妇也。
  [疏]“適妇”至“小功”。正义曰:適子之妇,不为舅后者,则姑为之服,庶妇小功而巳。
  ○注“谓夫”至“妇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夫有废疾他故,若死而无子,不受重者”,郑知此者,以其经称“適妇”,明是適子之妇,今云不为舅后,明知是夫有废疾及他故死而无子者也。云“小功,庶妇之服也”者,以父母於子適者正服期,则適妇宜大功,庶妇故小功也。云“将不传重於適”者,如上所云“废疾他故死而无子”之属是也。云“及将所传重非適”者,为无適子,以庶子传重,及养他子为后者也。


 
卷三十四 大传第十六

 卷三十四 大传第十六  
  陆曰:“郑云:‘以其记祖宗人亲之大义,故以《大传》为篇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大传》者,以其记祖宗人亲之大义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通录》。”
  礼,不王不禘。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,以其祖配之。凡大祭曰禘。自,由也。大祭其先祖所由生,谓郊祀天也。王者之先祖,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,苍则灵威仰,赤则赤熛怒,黄则含枢纽,白则白招拒,黑则汁光纪,皆用正岁之正月郊祭之,盖特尊焉。《孝经》曰“郊祀后稷以配天”,配灵威仰也;“宗祀文王於明堂,以配上帝”,泛配五帝也。
  ○不王,如字,又于况反,下同。禘,徒细反,下同。大微,音泰,下文注“大祖”、“大王”皆同。熛,必遥反。枢,昌朱反。纽,女九反。拒,俱甫反。叶,本又作汁,户牒反。汜配,芳剑反。诸侯及其大祖。大祖,受封君也。大夫、士有大事,省於其君,干,祫及其高祖。大事,寇戎之事也。省,善也,善於其君,谓免於大难也。干,犹空也。空祫,谓无庙祫,祭之於坛墠。
  ○省,旧仙善反。案《尔雅》云“省”即训“善”,息靖反,无烦改字。祫,徐音洽。难,乃旦反。坛,大丹反。墠音善。
  [疏]“礼不”至“高祖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王及诸侯、大夫、士祭先祖之义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此“禘”谓郊祭天也,然郊天之祭,唯王者得行,故云“不王不禘”也。“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,以其祖配之”者,此文具於《小记》,於彼已释之。
  ○注“礼大”至“帝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尔雅 释天》云:“禘,大祭也。”此“禘”谓祭天。云“王者之先祖,皆感太微五帝之精以生”者,案师说引《河图》云:“庆都感赤龙而生尧。”又云:“尧赤精,舜黄,禹白,汤黑,文王苍。”又《元命包》云:“夏,白帝之子。殷,黑帝之子。周,苍帝之子。”是其王者,皆感大微五帝之精而生。云“苍则灵威仰”至“汁光纪”者,《春秋纬 文耀钩》文。云“皆用正岁之正月郊祭之”者,案《易纬 乾凿度》云:“三王之郊,一用夏正。”云“盖特尊焉”者,就五帝之中,特祭所感生之帝,是特尊焉。注引《孝经》云“郊祀后稷以配天”者,证禘其祖之所自出,以其祖配之。又引“宗祀文王於明堂,以配上帝”者,证文王不特配感生之帝,而泛配五帝矣。
  ○“诸侯及其大祖”,大祖,始封君也。诸侯非王,不得郊天配祖於庙,及祭大祖耳。
  ○“大夫、士有大事,省於其君,干祫及其高祖”。
  ○省,善也。干,空也。空祫,谓无庙也。大夫、士知识劣於诸侯,故无始封之祖。若此大夫、士有勋劳大事,为君所善者,则此是识深,故君许其祫祭至於高祖,但无始祖庙,虽得行祫,唯至於高祖,并在於坛,空而祫之,故云“空祫及其高祖”也。《祭法》云:“大夫二庙二坛,显考无庙。”虽是无庙,而有坛,为祈祷而祭之。今唯云“及高祖”,是祫不及始祖,以卑故也。然此对诸侯为言,言支庶为大夫、士者耳,若適为大夫,亦有大祖,故《王制》云“大夫三庙,一昭一穆,与大祖之庙而三”是也。师说云:“大夫有始祖者,鬼其百世,若有善於君得祫,则亦祫於大祖庙中,遍祫大祖以下也。”
  ○注“祭之於坛墠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祭法》:“大夫二坛。”则大夫无墠,而此言墠者,通言耳。或通云“上士二庙一坛,下士一庙无坛”。若有功,当为墠而祫祭之也。
  牧之野,武王之大事也。既事而退,柴於上帝,祈於社,设奠於牧室。柴、祈,奠告天地及先祖也。牧室,牧野之室也。古者郊关皆有馆焉。先祖者,行主也。遂率天下诸侯,执豆笾,逡奔走。逡,疾也。疾奔走,言劝事也。《周颂》曰:“逡奔走在庙。”
  ○逡,息俊反,注同。追王大王亶父、王季历、文王昌,不以卑临尊也。不用诸侯之号临天子也。文王称王早矣,於殷犹为诸侯,於是著焉。
  ○追王,于况反。亶,丁但反。父音甫。著,知虑反。
  [疏]“牧之”至“尊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武王伐纣,率领诸侯以祭祖庙,追王大王、王季,上尊祖祢之事,与前相接也。
  ○“牧之野,武王之大事也”者,言牧野之战,是武王之事大者也。
  ○“既事而退”者,既战罢而退也。
  ○“柴於上帝”者,谓燔柴以告天。“祈於社”者,陈祭以告社也。
  ○“设奠於牧室”者,设此奠祭於牧野之馆室,以告行主也。
  ○“遂率天下诸侯”者,上言告祭既讫,遂率领天下诸侯执豆笾疾奔走而往在庙祭先祖。於此之时,乃追王大王,大王名亶父者,又追王王季历及文王昌等为王,所以然者,不以诸侯之卑号临天子之尊也。
  ○注“古者”至“主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郊关有馆”者,《遗人》云:“凡国野十里庐,三十里有宿,五十里有巿。”道路尚然,明郊关亦有馆舍。郑言此者,证牧野有室。云“先祖者,行主也”者,案《曾子问篇》云:“古者师行,必以迁庙主行。”故《甘誓》云:“用命赏于祖。”此武王所载行主者也。案《周本记》云载文王木主,以其成文王之业,故不载迁庙主。其社则在野外祭之,故不在牧室。此社是土地之神,故郑云“柴祈,告天地也”。
  ○注“《周颂》”至“在庙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周颂》所云,谓周公摄政六年祭清庙,此经“逡奔走”,谓武王伐纣而还告庙,其事不同,引之者,证奔走不异,故引之。知执豆笾行还告庙者,以此经上云柴、祈、设奠,下云“遂率天下诸侯”,是柴、祈礼毕。故《武成》云:“丁未,祀于周庙,骏奔走,执豆笾。”而皇氏云:“为柴、祈奠於牧室之时,诸侯执豆笾。”非此经文之次,又与《武成》违,其义非也。
  ○注“不用”至“著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此武王追王大王亶父、王季历、文王昌,案合符。后云“文王立后稷配天,追王大王亶甫,王季历”,与此不同者,文王暂追王耳,号谥未定,至武王时乃定之矣。《中庸》云“周公追王大王、王季”者,谓以王礼改葬耳。不改葬文王者,先以王礼葬故也。此大王、王季追王者,王迹所由兴,故追王也。所以追王者,以子为天子,而不以卑临尊。若非王迹所由,不必追王也。故《小记》云“父为士,子为天子、诸侯,祭以天子、诸侯,其尸服以士服”是也。《周语》云:“先王不窋。”《武成》云:“先王建邦启土。”谓后稷皆称先王者,以王者之先祖,故通称先王也。契称玄王,与此同矣。“文王称王早矣”者,土无二王,殷纣尚存,即为早。所以早称王者,案《中候我应》云:“我称非早,一民固下。”注云:“一民心,固臣下,虽於时为早,於年为晚矣。”故《周本记》云:文王受命六年,立灵台,布王号。於时称王,九十六也。故《文王世子》云“君王其终抚诸”是也。文王既称王,文王生虽称王,号称犹未定,故武王追王,乃定之耳。
  上治祖祢,尊尊也。下治子孙,亲亲也。旁治昆弟,合族以食,序以昭缪,别之以礼义,人道竭矣。治,犹正也。缪读为穆,声之误也。竭,尽也。
  ○祢,本或作祢,年礼反。缪音木。别,彼列反,下至“其庶姓别”文注并同。缪,读莫侯反,又音谬。
  [疏]“上治”至“竭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武王伐纣之后,因治亲属合族之礼,叙昭穆之事。
  ○“上治祖祢,尊尊也”者,治,犹正也。上正治祖礻尔,是尊其尊也。
  ○“下治子孙,亲亲也”者,下正於子孙,是亲其亲也。上主尊敬,故云“尊尊”,下主恩爱,故云“亲亲”。
  ○“旁治昆弟”者,谓旁正昆弟,逾远疏也。
  ○“合族以食”者,言旁治昆弟之时,合会族人以食之礼,又次序族人以昭穆之事,所谓“旁治昆弟”也。
  ○“别之以礼义,人道竭矣”者,总结“上治祖祢,下治子孙,旁治昆弟”,言此三事皆分别之以礼义,使人义之道理竭尽於此矣。
  圣人南面而听天下,所且先者五,民不与焉。且先,言未遑馀事。
  ○听,体宁反。与音预。一曰治亲,二曰报功,三曰举贤,四曰使能,五曰存爱。功,功臣也。存,察也,察有仁爱也。五者一得於天下,民无不足,无不赡者。五者一物纰缪,民莫得其死。物,犹事也。纰缪,犹错也。五事得,则民足,一事失,则民不得其死,明政之难。
  ○赡,本又作瞻,食艳反。纰,匹弥反,徐孚夷反,又方齐反。缪音谬,本或作谬。圣人南面而治天下,必自人道始矣。人道谓此五事。立权度量,考文章,改正朔,易服色,殊徽号,异器械,别衣服,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。权,秤也。度,丈尺也。量,斗斛也。文章,礼法也。服色,车马也。徽号,旌旗之名也。器械,礼乐之器及兵甲也。衣服,吉凶之制也。徽或作袆。
  ○量音亮,注同。正音征。徽,讳韦反。械,户戒反。别,彼列反。称,尺证反。袆,许韦反。其不可得变革者,则有矣。亲亲也,尊尊也,长长也,男女有别,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。四者人道之常。
  ○长长,并丁丈反,后除注“隶者长”并同。别,彼列反。
  [疏]“圣人”至“者也”。正义曰:此一节广明圣人受命,以临天下,有不可变革及有可变革之事,各随文解之。云“所且先者五”,谓圣人即位,未遑馀事,所且欲先行者,而有五种之事也。即下云“一曰治亲”之属是也。
  ○“民不与焉”者,言此五事,皆王者所急行,民不得干与焉。言民未行也。以治报亲功之事,皆非民所行,故不得干与焉。
  ○“一曰治亲”者,此治亲即乡者三事,三事若正,则於家国皆正,故急在前。
  ○“二曰报功”者,既巳正亲,故下又报於有所功劳者,使为诸侯之属是也。缓於亲亲,故次治亲。
  ○“三曰举贤”者,虽巳报於有功,若岩穴有贤德之士,未有功者,举而用之。报功宜急,此又次也。
  ○“四曰使能”者,能谓有道艺,既无功德,又非贤能,而有道艺,亦禄之,使各当其职也。轻於贤德,故次之。
  ○“五曰存爱”者,存,察也。爱,仁也。治亲、报功、举贤、使能,为政既足,又宜察於民下侧陋之中者,若有虽非贤能而有仁爱之心,亦赏异之。
  ○“五者一得於天下”者,谓上五事,一皆得行於天下,则民无有不足,无有不周赡者,赡是优足之馀也。
  ○“五者一物纰缪”者,谓此五事之中,但有一事纰缪,则民莫得其死。莫,无也,言无得以理寿终而死也。
  ○“圣人南面而治天下,必自人道始矣”者,人道即治亲、报功、举贤、使能、存爱,是以理相承顺之道。圣人先以此为始,故云“必自人道始也”。
  ○“立权度量”者,此一经至“与民变革者也”,广明损益之事并轻,故可随民与变改革也。“权”谓称锤,“度”谓丈尺,“量”谓斗斛也。言新制天下,必宜造此物也。
  ○“考文章”者,考,校也。文章,国之礼法也。
  ○“改正朔”者,“正”谓年始,“朔”谓月初,言王者得政,示从我始改故用新,随寅丑子所损也。周子、殷丑、夏寅,是改正也。周夜半,殷鸡鸣,夏平旦,是易朔也。
  ○“易服色”者,服色,车马也。易之,谓各随所尚赤白黑也。
  ○“殊徽号”者,殊,别也。徽号,旌旗也。周大赤,殷大白,夏大麾,各有别也。
  ○“异器械”者,器为楬豆、房俎、礼乐之器也。械谓戎路、革路、兵甲之属也。
  ○“别衣服”者,周吉服九章,虞以十二章。殷凶不厌贱,周贵则降卑也。
  ○“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”,结权度量以下诸事是末,故可变革,与民为新,亦示礼从我始也。
  ○注“文章”至“制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礼法”谓夏、殷、周损益之礼是也。云“服色,车马也”者,谓夏尚黑,殷尚白,周尚赤。车之与马,各用从所尚之正色也。云“徽号,旌旗之名也”者,谓《周礼》九旗是也。然九旗之外,又有小旌旗,故《司常》云:“官府各象其事,州里各象其名,家各象其号。”与此同也。郑引《士丧礼》云:“为铭各以其物,亡则以缁长半幅,赪末长终幅,广三寸。”是徽号与此同矣。
  同姓从宗,合族属。异姓主名,治际会。名著而男女有别。合,合之宗子之家,序昭穆也。异姓,谓来嫁者也,主於母与妇之名耳。际会,昏礼交接之会也。著,明也。母、妇之名不明,则人伦乱也。乱者,若卫宣公、楚平王为子取而自纳焉。
  ○际音祭。著,知虑反。为,于伪反,下“相为”同。
  [疏]“同姓”至“有别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同姓从宗,异姓主名,明男女有别之事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同姓从宗”者,同姓,父族也。从宗,谓从大小宗也。
  ○“合族属”者,谓合聚族人亲疏,使昭为一行,穆为一行,同时食,故曰“合族属”也。
  ○“异姓主名,治际会”者,异姓谓他姓之女,来为巳姓之妻,系夫之亲,主为母、妇之名。夫若为父行,则主母名。夫若子行,则主妇名。治,正也。际会,所以主此母、妇之名,正昏姻交接会合之事。
  ○“名著而男女有别”者,若母、妇之名著,则男女尊卑异等,各有分别,不相淫乱,凡姓族异者,所以别异人也,犹万物皆各有名,以相分别。天子赐姓赐氏,诸侯但赐氏,不得赐姓,降於天子也。故隐八年《左传》云:“无骇卒,公问族於众仲,众仲对曰:‘天子建德,因生以赐姓,胙之土而命之氏。诸侯以字为谥,因以为族,官有世功,则有官族,邑亦如之’”以此言之,天子因诸侯先祖所生,赐之曰姓。杜预云:“若舜生妫汭,赐姓曰妫;封舜之后於陈,以所封之土,命为氏。舜后姓妫而氏曰陈,故郑《駮异义》云:“炎帝姓姜,大皞之所赐也。黄帝姓姬,炎帝之所赐也。故尧赐伯夷姓曰姜,赐禹姓曰姒,赐契姓曰子,赐稷姓曰姬,著在《书传》。”如郑此言,是天子赐姓也。诸侯赐卿大夫以氏,若同姓,公之子曰公子,公子之子曰公孙。公孙之子,其亲巳远,不得上连於公,故以王父字为氏,若適夫人之子,则以五十字伯仲为氏,若鲁之仲孙、季孙是也。若庶子妾子,则以二十字为氏,则展氏、臧氏是也。若男女,则以父祖官及所食之邑为氏,以官为氏者,则司马、司城是也;以邑为氏者,若韩、赵、魏是也。凡赐氏族者,此为卿乃赐。有大功德者,生赐以族,若叔孙得臣是也。虽公子之身,若有大功德,则以公子之字赐以为族,若“仲遂”是也。其无功德,死后乃赐族,若无骇是也。若子孙不为卿,其君不赐族,子孙自以王父字为族也。氏、族对之为别,散则通也。故《左传》云“问族於众仲”,下云“公命以字为展氏”是也。其姓与氏,散亦得通,故《春秋》有姜氏、子氏,姜、子皆姓而云氏是也。
  ○注“若卫”至“纳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春秋左氏传》桓十六年:“初,卫宣公烝於夷姜,生急子,娶於齐而美。公取之,生寿及朔。”又昭十九年《左传》:楚平王,郹阳封人之女奔之,生大子建,为大子建良秦女而美,平王自纳之。是其淫乱之事也。
  其夫属乎父道者,妻皆母道也。其夫属乎子道者,妻皆妇道也。言母、妇无昭穆於此,统於夫耳。母焉则尊之,妇焉则卑之,尊之卑之,明非已伦,以厚别也。
  ○属音烛。谓弟之妻“妇”者,是嫂亦可谓之“母”乎?言不可也,谓之妇与嫂者,以其在己之列,以名远之耳。复谓嫂为母,则令昭穆不明,昆弟之妻,夫之昆弟,不相为服,不成其亲也。男女无亲,则远於相见。
  ○嫂,本又作A3,悉早反。远,于万反,下同。复,扶又反。令,力呈反。名者,人治之大者也,可无慎乎!人治所以正人。
  ○治,真吏反,注同。
  [疏]“其夫”至“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言他姓妇人来嫁已族,本无昭穆於己亲,惟系夫尊卑,而定母、妇之号也。
  ○“其夫属乎父道”者,道,犹行列也。若其夫随属於己之父行者,其妻皆即己之母行也,故云“妻皆母道”也。
  ○“其夫属乎子道者,妻皆妇道也”者,谓其夫随属於己之子行者,其妻皆妇行也。故妇人来嫁已伯父之列,即谓之为母也。来嫁於己之子侄之行,即谓之为妇也。
  ○注“言母”至“别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母、妇无昭穆於此”者,此谓己之族也。言他姓之女,或为妇,或为母,先无昭穆於己之亲族。云“统於夫耳”者,言所以有母、妇名者,谓系统於夫,始有母、妇之名也。云“尊之卑之,明非己伦,以厚别也”者,谓之为母者则尊敬之,谓之为妇者即卑远之。既尊卑县绝,明知非已之伦位,所以厚重相分别之义也。凡男女若无尊卑,伦类相聚,即淫乱易生,为无相分别也。
  ○“谓弟”至“母乎”。
  ○此一经论兄弟之妻相称谓之义。凡子行之妻,乃谓之为妇,弟非子行,其妻亦谓之妇者,以兄弟同伦,嫌相亵渎。弟虽非子行,其妻同子行之妻,谓之为妇,欲卑远之。弟妻既得为妇号,记者恐兄妻得为母号,故记者明之云:“是嫂亦可谓之母乎?”言嫂不可亦谓之为母也。然弟妻既得为妇,兄妻不可亦得为母者,然弟小於己,妻必幼稚,故可谓之为妇。而嫂不可借子妻之名谓之为妇。嫂虽是兄妻,年必与巳相类,既不甚县绝,何得谓之为母?且弟妻既为妇,兄妻又为母,便是昆弟之伦翻为父子之例,故嫂不可谓之为母,而借嫂老之名以为兄妻之号也。
  ○注“言不”至“相见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言不可”者,谓嫂不可为母也。云“谓之妇与嫂者,以其在己之列,以名远之耳”者,谓之妇者弟妻,谓之嫂者兄妻。“在己之列”,谓兄弟之妻作己之伦列,恐相亵渎,故弟妻假以同子妇之名,兄妻假以嫂老之名,殊远之也。云“复谓嫂为母,则令昭穆不明”者,既以子妻之名名弟妻为妇,若又以诸父之妻名名兄妻为母,则上下全乱,昭穆不明,故不可也。郑注《丧服》亦云:“弟之妻为妇者,卑远之,故谓之妇。嫂者,尊严之,是嫂亦可谓之母乎?”言其不可也。故言乎以疑之,是弟妻可借妇名,是兄妻不可借母名,与此注正合,无相违也。而皇氏引诸儒异同,烦而不当,无所用也。云“昆弟之妻,夫之昆弟,不相为服,不成其亲也”者,若男女尊卑隔绝,相服成亲,义无混杂。此兄弟之妻,己之伦列,若其成亲为服,则数相聚见,奸乱易生,故令之无服,所以疏远之。云“男女无亲,则远於相见”者,以其全同路人,恩亲不接,故云远以相见。
  ○“名者,人治之大者也,可无慎乎”!
  ○名谓母、妇之名,言得之则昭穆明,失之则上下乱,是人治之大者也,可得不慎之乎?言须慎名也。
  四世而緦,服之穷也。五世袒免,杀同姓也。六世,亲属竭矣。四世共高祖,五世高祖昆弟,六世以外,亲尽无属名。
  ○免音问。杀,色界反,徐所列反。其庶姓别於上,而戚单於下,昏姻可以通乎?问之也。玄孙之子,姓别於高祖。五世而无服。姓,世所由生。
  ○戚,千历反。单音丹。昏姻,如字。系之以姓而弗别,缀之以食而弗殊,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,周道然也。周之礼,所建者长也。姓,正姓也,始祖为正姓,高祖为庶姓。系之弗别,谓若今宗室属籍也。《周礼》:“小史掌定系世,辨昭穆。”
  ○系,音计,又户计反。别,皇如字,旧彼列反,注及下同。缀,丁卫反。连,合也。食音嗣。定系,户计反,一音计。
  [疏]“四世”至“然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殷、周统叙宗族之异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四世而緦,服之穷也”者,四世,谓上至高祖以下至已兄弟,同承高祖之后,为族兄弟,相报緦麻,是服尽於此,故緦麻服穷,是“四世”也。为亲兄弟期,一从兄弟大功,再从兄弟小功,三从兄弟緦麻,共承高祖为四世,而緦服尽也。
  ○“五世祖免,杀同姓也”者,谓其承高祖之父者也,言服袒免而无正服,减杀同姓也。
  ○“六世,亲属竭矣”者,谓其承高祖之祖者也,言不服袒免,同姓而巳,故云“亲属竭”矣。
  ○“其庶姓别於上”者,此作《记》之人,以殷人五世以后,可以通婚,故将殷法以问於周,云周家五世以后,庶姓别异於上,与高祖不同,各为氏族,不共高祖,别自为宗,是“别於上”也。
  ○“而戚单於下”者,戚,亲也;单,尽也。谓四从兄弟,因亲尽於下,各自为宗,不相尊敬。庶,众也。高祖以外,人转广远,分姓众多,故曰庶姓也。高祖以上,复为五宗也。
  ○“婚姻可以通乎”者,问者既见姓别亲尽,虽是周家,婚姻应可以通乎?问其可通与否。
  ○注“问之”至“由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问之”者,是记者以殷法而问周五世后,昏姻可以通否。云“玄孙之子,姓别於高祖”者,玄孙与高祖服属仍同,其姓与高祖不异。玄孙之子则四从兄弟,承高祖父之后,至已五世而无服,各事小宗,因字因官,为氏不同高祖之父。是庶姓别於上,庶姓为众姓也,则氏族之谓也。云“姓,世所由生”者,据五世无服,不相禀承,各为氏姓,故云“姓,世所由生”。
  ○“系之”至“然也”。
  ○前文记者以殷法而问周,此经记者以周法而答问。言周法婚姻不可通也。
  ○“系之以姓而弗别”者,周法虽庶姓别於上,而有世系连系之以本姓,而不分别,若姬氏、姜氏。大宗百世不改也。
  ○“缀之以食而弗殊”者,连缀族人以饮食之礼,而不殊异也。
  ○“虽百世婚姻不通”者,言虽相去百世,而婚姻不得通。
  ○“周道然也”者,言周道如此,异於殷也。是不许问者之辞也。
  ○注“姓正”至“昭穆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姓,正姓”者,对氏族为正姓也。云“始祖为正姓”者,若炎帝姓姜,黄帝姓姬。周姓姬,本於黄帝;齐姓姜,本於炎帝;宋姓子,本於契。是始祖为正姓也。云“高祖为庶姓”者,若鲁之三桓,庆父、叔牙、季友之后,及郑之七穆,子游、子国之后为游氏、国氏之等。云“若今宗室属籍也”者,以汉之同宗有属籍,则周家系之以姓是也。云“小史掌定系世”者,《周礼》小史之官,掌定帝系世本,知世代昭穆,故云“定系世,辨昭穆”也。
  服术有六,一曰亲亲,二曰尊尊,三曰名,四曰出入,五曰长幼,六曰从服。术犹道也。亲亲,父母为首;尊尊,君为首;名,世母叔母之属也;出入,女子子嫁者及在室者;长幼,成人及殇也;从服,若夫为妻之父母,妻为夫之党服。
  ○夫为妻,于伪反,下至“其义然也”注皆同。
  [疏]“服术”至“从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明服术之制也。“一曰亲亲”者,父母为首,次以妻、子、伯、叔。“二曰尊尊”者,君为首,次以公卿、大夫。
  ○“三曰名”者,若伯叔母及子妇并弟妇兄嫂之属也。
  ○“四曰出入”者,若女子子在室为入,適人为出,及出继为人后者也。
  ○“五曰长幼”者,长,谓成人;幼,谓诸殇。
  ○“六曰从服”者,即下“从服”有六等是也。
  ○注“从服”至“党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从服有六,略举夫妻相为而言之也。
  从服有六,有属从,子为母之党。有徒从,臣为君之党。有从有服而无服,公子为其妻之父母。有从无服而有服,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。有从重而轻,夫为妻之父母。有从轻而重。公子之妻为其皇姑。
  [疏]“从服”至“而重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从服有六”者,从术之中,别有六种。“有属从”,一也。属,谓亲属,以其亲属为其友党,郑云“子为母之党”是也。郑举一条耳,妻从夫、夫从妻并是也。
  ○“有徒从”,二也。徒,空也。与彼无亲,空服彼之支党,郑云“臣为君之党”。郑亦略举一条,妻为夫之君、妾为女君之党、庶子为君母之亲,子为母之君母并是也。
  ○“有从有服而无服”,三也。郑引《服问篇》云:“公子为其妻之父母。”其妻为本生父母期,而公子为君所厌,不得服从,是妻有服,而公子无服,是“从有服而无服”。嫂、叔无服亦是也。
  ○“有从无服而有服”,四也。郑亦引《服问篇》云:“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也。”公子被君厌,为巳外亲无服,而妻犹服之,是“从无服而有服”。娣、姒亦是也。
  ○“有从重而轻”,五也。郑引《服问篇》云:“夫为妻之父母。”妻自为其父母期,为重;夫从妻服之三月,为轻,是“从重而轻”也。舅之子亦是也。
  ○“有从轻而重”,六也。郑引《服问》云:“公子之妻为其皇姑。”公子为君所厌,自为其母练冠,是轻;其妻犹为服期,是“从轻而重”也。
  自仁率亲,等而上之至于祖,名曰轻。自义率祖,顺而下之至于祢,名曰重。一轻一重,其义然也。自,犹用也。率,循也。用恩则父母重而祖轻,用义则祖重而父母轻。恩重者为之三年,义重者为之齐衰。然,如是也。
  ○上,时掌反。
  [疏]“自仁”至“然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祖祢仁义之事也。
  ○自,用也。仁,恩也。率,循也。亲,谓父母也。等,差也。子孙若用恩爱依循於亲,节级而上,至於祖远者,恩爱渐轻,故云“名曰轻”也。
  ○“自义率祖,顺而下之至於祢,名曰重”者,义主断割,用义循祖,顺而下之,至於祢,其义渐轻,祖则义重,故云“名曰重”也。
  ○“一轻一重,其义然也”者,言恩之与义,於祖与父母,互有轻重,若义则祖重而父母轻,若仁则父母重而祖轻。一轻一重,义宜也。然,如是也,言人情道理,宜合如是。祖是尊严以上渐,宜合轻,父母恩爱渐近,宜合重,故云“其义然”也。故郑云:“恩重者为之三年,义重者为之齐衰。”言其事合宜如此矣。案《丧服条例》衰服表恩,若高、曾之服,本应緦麻小功而进以齐衰,逾数等之服,岂非为尊重而然也?至亲以期断,而父母加三年,宁不为恩深?故亦然矣。
  君有合族之道,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,位也。君恩可以下施,而族人皆臣也,不得以父兄子弟之亲自戚於君。位,谓齿列也。所以尊君别嫌也。
  ○别,彼列反。
  [疏]“君有”至“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人君既尊,族人不以戚戚君,明君有绝宗之道也。
  ○“合族”者,言设族食燕饮,有合食族人之道。既管领族人,族人不得以其戚属上戚於君位,皆不得以父兄子弟之亲上亲君位也。
  ○注“所以”至“嫌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不敢计巳亲戚,与君齿列,是尊君也。兄弟相属,多有篡代之嫌,今远自卑退,是别嫌疑也。
  庶子不祭,明其宗也。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,不继祖也。明,犹尊也,一统焉。族人上不戚君,下又辟宗,乃后能相序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下“为其士”,注“死为之”、“为其妻”、“为之大功”、“不相为”皆同。辟音避。别子为祖,别子,谓公子若始来在此国者,后世以为祖也。继别为宗,别子之世適也,族人尊之,谓之大宗,是宗子也。
  ○適,丁历反,下文及注皆同。继祢者为小宗。父之適也,兄弟尊之,谓之小宗。有百世不迁之宗,有五世则迁之宗。百世不迁者,别子之后也。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,百世不迁者也。宗其继高祖者,五世则迁者也。尊祖故敬宗,敬宗,尊祖之义也。迁,犹变易也。继别子,别子之世適也。继高祖者,亦小宗也。先言“继祢”者,据别子子弟之子也。以高祖与祢皆有继者,则曾祖亦有也,则小宗四,与大宗凡五。
  [疏]“庶子”至“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经论人君绝宗,此一节论卿、大夫以下继属小宗大宗之义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庶子不祭,明其宗也”者,案《小记》云:“庶子不祭祖。”下文云:“不祭祢。”此直云“不祭”者,嫌祖、祢俱不祭,但《小记》辨明上士、下士,故有“不祭祖”、“不祭祢”之文,此则总而言之,故直云“不祭”。
  ○“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,不继祖也”者,案《小记》云:“庶子不为长子斩,不继祖与祢。”斩则三年,与此一也。《小记》文详,故云“不继祖与祢”,此文解略,故直云“不继祖”也,其义具在《小记》,已备释之。
  ○“别子为祖”。
  ○前既云明其宗,故此以下广陈五宗义也。“别子”谓诸侯之庶子也,诸侯之適子適孙继世为君,而第二子以下悉不得祢先君,故云“别子”并为其后世之始祖,故云“为祖”也。
  ○注“别子”至“祖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别子谓公子者”,诸侯適子继世为君,其適子之弟别於正適,是诸侯之子,故谓之“别子”也。云“若始来在此国者”,此谓非君之戚,或是异姓始来在此国者,故亦谓之“别子”,以其别於在本国不来者。
  ○“继别为宗”。
  ○谓别子之適子世继别子为大宗也,族人与之为绝宗也,五世外皆为之齐衰三月,母、妻亦然。
  ○“继祢者为小宗”。
  ○谓父之適子,上继於祢,诸兄弟宗之,谓之小宗,以本亲之服服之。
  ○“有百世不迁之宗”,此一经覆说大宗小宗之义,并明敬宗所以尊祖也。云“有百世不迁之宗”者,谓大宗也。云“有五世则迁之宗”者,谓小宗也。云“百世不迁者,别子之后也。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,百世不迁者也”,此覆明大宗子百世不迁之义也。云“宗其继高祖者,五世则迁者也”,此覆明小宗五世则迁之义。云“尊祖故敬宗,敬宗,尊祖之义也”者,此总结大宗小宗,以大宗是远祖之正体,小宗是高祖之正体,尊崇其祖,故敬宗子,所以敬宗子者,尊崇先祖之义也。
  ○注“迁犹”至“凡五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继别子,别子之世適也”者,解经“宗其继别子”之文,以是别子適子適孙,世世继别子,故云“别子之世適”。经云“别子之所自出”者,自,由也,谓别子所由出,或由此君而出,或由他国而来,后世子孙,恒继此别子,故云“继别子之所自出”。云“继高祖者,亦小宗也”者,以前文云“继祢者为小宗”,是小宗定称在於继祢。今此经云“宗其继高祖者”,缘无小宗之文,故云“继高祖者”亦小宗也。云“先言继祢者,据别子子弟之子也”者,郑以经继高祖为小宗,何以前文先云“继祢者为小宗”?郑释此意,先云“继祢者,又承上继别为大宗之下,则从别子言之。别子子者,别子之適子弟之子者。别子適子之弟所生子也。弟则是祢,其长子则是小宗,故云“继祢为小宗”,因别子而言也。云“以高祖与祢皆有继者,则曾祖亦有也”者,郑以此经文宗其继高祖者,上文云“继祢为小宗”,是高祖与祢皆有继文,唯曾祖及祖无继文,故云“明曾祖亦有也”。云“小宗四与大宗凡五”者,小宗四谓:一是继祢,与亲兄弟为宗;二是继祖,与同堂兄弟为宗;三是继曾祖,与再从兄弟为宗;四是继高祖,与三从兄弟为宗。是小四并继别子之大宗,凡五宗也。
  有小宗而无大宗者,有大宗而无小宗者,有无宗亦莫之宗者,公子是也。公子有此三事也。公子,谓先君之子,今君昆弟
  [疏]“有小”至“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前经明卿、大夫、士有大宗有小宗,以相继属,此经明诸侯之子,身是公子,上不得宗君,下未为后世之宗,不可无人主领之义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有小宗而无大宗”者,谓君无適昆弟,遣庶兄弟一人为宗,领公子礼如小宗,是“有小宗而无大宗”。
  ○“有大宗而无小宗”者,君有適昆弟,使之为宗,以领公子,更不得立庶昆弟为宗,是“有大宗而无小宗”也。
  ○“有无宗亦莫之宗”者,公子唯一,无他公子可为宗,是有无之宗”,亦无他公子来宗於巳,是亦“莫之宗”也。
  ○“公子是也”,言公子有此三事,他人无,唯公子也。
  公子有宗道。公子之公,为其士大夫之庶者,宗其士大夫之適者,公子之宗道也。公子不得宗君,君命適昆弟为之宗,使之宗之,是公子之宗道也。所宗者適,则如大宗,死为之齐衰九月,其母则小君也,为其妻齐衰三月。无適而宗庶,则如小宗,死为之大功九月。其母、妻无服,公子唯己而巳,则无所宗,亦莫之宗。
  ○唯己,音纪。
  [疏]“公子”至“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覆说上公子宗道之意,云“公子有宗道”一句,为下起文,言公子有族人来,与之为宗敬之道。
  ○“公子之公”者,公,君也。谓公子之君,是適兄弟为君者。
  ○“为其士大夫之庶者”,则君之庶兄弟为士大夫,所谓“公子”者也。
  ○“宗其士大夫之適”者,言君为此公子士大夫庶者,宗其士大夫適者,谓立公子適者。士大夫之身与庶公子为宗,故云“宗其士大夫之適”也。此適者即君之同母弟,適夫人所生之子也。
  ○“公子之宗道也”者,言此適公子为庶公子宗,是公子宗道,结上“公子有宗道”文也。
  ○注“公子”至“之宗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公子不得宗君”者,君尊,族人不敢以戚君,故不得宗君也。云“君命適昆弟为之宗,使之宗之”者,公子既不得宗君,其父子宗亲之事,无人主领,故君命適兄弟为之宗,使宗领之也。云“所宗者適,则如大宗,死为之齐衰九月,其母则小君也”者,以经文公子既有小宗大宗,故知適者如大宗,庶者如小宗。云“则如大宗”者,大宗之正,本是别子之適,今公子为大宗,谓礼如之耳,非正大宗,故云“如”也。“死为齐衰九月”者,以君在厌降兄弟降一等,故九月,以其为大宗,故齐衰;与君同母,故云“其母则小君也”。云“为其妻齐衰三月”者,同丧宗子之妻也。既立適为大宗,则不复立庶为小宗。前经所谓“有大宗而无小宗”是也。云“无適而宗庶,则如小宗,死为之大功九月。其母、妻无服”者,此则庶子为宗,礼如小宗,与寻常兄弟相为,君在厌降一等,故死为之大功九月,母则庶母,妻则兄弟之妻,故无服也。既无適子可立,但立庶子为小宗,前文所谓“有小宗而无大宗者”也。云“公子唯巳而巳,则无所宗,亦无之宗”者,无所宗,则前经云“有无宗”也;亦无之宗者,则前经云“亦莫之宗”。郑於此注遥释前耳。
  绝族无移服,族昆弟之子,不相为服。
  ○移,本或作施,同,以豉反。移,犹旁也。亲者属也。有亲者,服各以其属亲疏。
  [疏]“绝族”至“属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亲尽则无服,有亲则有服。“绝族”者,谓三从兄弟同高祖者。族兄弟应麻,族兄弟之子及四从兄弟为族属,既绝,故无移服。在旁而及曰“移”,言不延移及之。
  ○“亲者属也”者,谓有亲者各以属而为之服,故云“亲者属也”。
  自仁率亲,等而上之至于祖,自义率祖,顺而下之至於祢。是故人道亲亲也。言先有恩。亲亲故尊祖,尊祖故敬宗,敬宗故收族,收族故宗庙严,宗庙严故重社稷,重社稷故爱百姓,爱百姓故刑罚中,刑罚中故庶民安,庶民安故财用足,财用足故百志成,百志成故礼俗刑,礼俗刑然后乐。收族,序以昭穆也。严,犹尊也,《孝经》曰:“孝莫大於严父。”百志,人之志意所欲也。刑,犹成也。
  ○罚中,丁仲反。《诗》云:“不显不承,无斁於人斯。”此之谓也。斁,厌也,言文王之德,不显乎?不承成先人之业乎?言其显且承之,人乐之无厌也。
  ○斁音亦。厌,於艳反,下同。
  [疏]“自仁”至“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人道亲亲,从亲己以至尊祖,由尊祖,故敬宗,以收族人,故宗庙严,社稷重,乃至礼俗成,天下显乐而无厌倦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自仁率亲,等而上之至于祖,自义率祖,顺而下之至於祢”者,前文巳具,此重说之者,前文论服之轻重,故云“一轻一重”,此论亲亲之道,故先亲亲而后尊祖,故云“亲亲”,不言“轻重”也。
  ○“亲亲故尊祖”者,以巳上亲於亲,亲亦上亲於祖,以次相亲,去巳高远,故云“尊祖”。
  ○“尊祖故敬宗”者,祖既高远,无由可尊,宗是祖之正胤,故敬宗。
  ○“敬宗故收族”者,族人既敬宗子,宗子故收族人,故《丧服传》云“大宗,收族者也”是其事。
  ○“收族故宗庙严”者,若族人散乱,骨肉乖离,则宗庙祭享不严肃也。若收之,则亲族不散,昭穆有伦,则宗庙之所以尊严也。
  ○“宗庙严故重社稷”者,此以下并立宗之功也,始於家邦,终於四海,若能先严宗庙,则后乃社稷保重也。
  ○“重社稷故爱百姓”者,百姓,百官也。既有社稷可重,故有百官可爱也。
  ○“爱百姓故刑罚中”者,百官当职,更相匡辅,则无淫刑滥罚,刑罚所以皆得中也。
  ○“刑罚中故庶民安”者,上无淫刑滥罚,故庶民安也。
  ○“庶民安故财用足”者,民皆手足有所措,各安其业,故财用得足也。
  ○“财用足故百志成”者,百姓足,君孰与不足?既天下皆足,所以君及民人百志悉成,是谓“仓廪实,知礼节;衣食足,知荣辱”也。
  ○“百志成故礼俗刑”者,“刑”亦“成”也。天下既足,百志又成,则礼节风俗於是而成,所以太平告功成也。
  ○“礼俗刑然后乐”者,“乐”谓不厌也。礼俗既成,所以长为民庶所乐而不厌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‘不显不承,无斁於人斯’,此之谓也”者,此《周颂 清庙》之篇,祀文王之庙,美文王之功,言文王之德岂不光显乎?言光显矣。文王岂不承先父之业乎?言承之矣。“无斁於人斯”,斁,厌也。文王之德,既能如此,无见厌於人,谓人无厌倦之者。斯,语辞也。今尊祖敬宗,人皆原乐,亦无厌倦,故云“此之谓也”,谓与文王相似矣。《诗笺》云:“周公祭清庙,是不光明文王之德与?言其光明之也。是不承顺文王志意与?言其承顺之也。”与此注不同者,《礼注》在前,《诗笺》在后,故《诗》有与《礼注》不同,故郑答炅模云然也。


 
卷三十五 少仪第十七

 卷三十五 少仪第十七  
  陆曰:“少,诗照反。少犹小也。郑云:‘以其记相见及荐羞之小威仪。’”
  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少仪》者,以其记相见及荐羞之少威仪,少犹小也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制度》。”
  闻始见君子者,辞曰:“某固原闻名於将命者。”君子,卿大夫若有异德者。固,如故也。将,犹奉也。即君子之门,而云原以名闻於奉命者,谦远之也。重则云“固”。奉命,传辞出入。
  ○始见,贤遍反,下文注,除注“二相见”并同。闻名,如字,徐音问,注皆同。谦音谦,本又作谦。远,于万反。重,直用反。传,文专反,下“传辞”同。
  [疏]“闻始”至“命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见君子之法,但此一篇杂明细小威仪,不复局以科段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闻始见君子者”,谓作《记》之人,心自谦退,不敢自专制其仪,而传闻旧说,故云“闻始见君子者”,谓始欲见君子贵胜之人。
  ○“辞曰:某固原闻名於将命者”,辞,客之辞也。某,客名也。再辞曰固,固,如故也。闻名,谓名得通达也。将命,谓传辞出入、通客主之言语者也。客云愿以已名使通闻於将命之人也。然客实原见君子,而云“原闻名於传命者”,不敢必斥见於君子,但原将命者闻之而已。不云“初辞”,而云“固”者,欲明主人不即见己,已乃再辞,故云“固”也。若初辞则不云“固”,当惟云“某原闻名於将命者”耳。
  不得阶主。阶,上进者,言宾之辞不得指斥主人。
  ○上,时掌反。
  [疏]正义曰:解上经文云“闻名”之义也。阶,进也。主,谓主人也。客宜卑退,故其辞不得斥进主人也。
  ○注“阶,上进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阶”是等,故人升阶,必上进,故以阶为上进。《隐义》云:“阶可升上,故云上进也。”
  適者,曰:“某固愿见。”敌,当也。愿见,愿见於将命者,谦也。
  [疏]正义曰:此明敌体始相见言,敌体不谦,故云“愿见”也。虽云“原见”,亦应云愿见於将命者,因上巳有,故此略之。又云“固”者,义亦如前。
  罕见曰闻名,罕,希也。希相见,虽於敌者,相为尊主之辞,如於君子。
  ○罕见,贤遍反。
  [疏]正义曰:前二条明始相见,此明已经相见而疏者。罕,少也。若少见尊者,辞云“愿闻名於将命者”。若少见敌者,亦云“愿闻名於将命者”。然敌者始来曰“原见”,重来而疏,翻曰“闻名”者,亦奖之使不疏也。或云:“始来礼隆,故尊卑宜异;重来礼杀,故宜同也。”
  ○注“罕希”至“君子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尔雅 释诂》文,罕,希也,是罕得为希。云“希相见,虽於敌者,犹为尊主之辞,如於君子”者,尊而希者,故宜同於始来相见,敌而希者,其辞重於始来,故郑偏解之也。
  亟见曰“朝夕”。亟,数也。於君子则曰“某原朝夕闻名於将命”者,於敌者则曰“某愿朝夕见於将命者”。
  ○亟,去冀反,注及下同。数,色角反。瞽曰闻名。瞽,无目也。以无目,辞不称见。
  [疏]“亟见”至“闻名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谓数相见者也。亟,数也。若数见尊者,则其辞云“某愿朝夕闻名於将命者”,若数见敌者,则云“某愿朝夕见於将命者”。
  ○注“亟,数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尔雅 释诂》文。
  ○“瞽曰闻名”者,瞽无目也,其来不问见贵贱,则并通云原闻名於将命者,其目无所见,故不云“愿见”。
  適有丧者曰“比”,適,之也。曰“某愿比於将命者”。比,犹比方,俱给事。
  [疏]正义曰:前明吉礼相见,此以下明凶事相见者也。適,往也,此谓往適者丧家也。比,比方也。丧不主相见,凡往者,皆是助事,故云“比”,谓比方其年力,以给丧事也。君五十从反哭,四十持盈次,皆是比方其事,故郑云“比谓比方,俱给事”,故辞云“原比於将命者”也。
  童子曰“听事”。曰“某愿听事於将命者”,童子未成人,不敢当相见之礼。
  [疏]正义曰:童子未成人,虽往適它丧,不敢以成人为比方,但来听主人以事见使,故云“原听事於将命者”也。
  適公卿之丧,则曰“听役於司徒”。丧忧戚,无宾主之礼,皆为执事来也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下文“为君丧”、注“虽为”并同。
  [疏]正义曰:前往適丧,此敌贵者丧也。不敢云相比方而使,但听主人之见役,轻重唯命,不敢辞也。不直云“听役於将命”,而云“於司徒”者,司徒主国之事,故国有大丧,谓公卿之丧,则司徒皆率其属掌之。故《司徒职》云:“大丧,帅六卿之众庶属其六引而治其政令。”郑云:“众庶所致役也。”又《檀弓》云“孟献子丧,司徒旅归四布”是也。《隐义》云“公卿亦有司徒官,以掌丧事”也。
  君将適他,臣如致金玉货贝於君,则曰“致马资於有司”。敌者曰“赠从者”。適他,行朝会也。资,犹用也。赠,送也。
  ○適它,音他。从,才用反。朝,直遥反。
  [疏]“君将”至“从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臣致物於君及適者之辞。前明吉凶相见之礼,此以下明吉凶相送遗之礼也,此明送吉也。君,谓已君也。適它,谓朝会出往它国也。
  ○“臣如置金玉货贝於君”者,如,若也。君欲往它国,而臣若奉献财物,以充君路之资者也。金玉货贝,略举其梗概耳。
  ○“则曰致马资於有司”者,臣虽以物赠君,君体尊备物,不有乏少,故臣不敢言“将物与君”。但恐君行有车马,路中或须资给,故云此物以充马资。物不可付马,故云“致马资於有司”。有司,谓主典君物者也。
  ○“敌者曰赠从者”,若物送敌者,亦不云赠送敌者,当言赠於左右从行者也。
  臣致襚於君,则曰“致废衣於贾人”。敌者曰“襚”。言废衣,不敢必用敛也。贾人,知物善恶也。《周礼》“玉府掌凡王之献金玉、兵器、文织、良货贿之物,受而藏之”,有贾八人。
  ○襚音遂。贾音嫁,徐音估,注同。敛,力艳反。织音志,郑注《周礼》云:“凶绣之属。”
  [疏]“臣致”至“曰襚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因前送吉,此明送凶。“襚”者,以衣送死人之称。礼:以衣送敌者死曰“襚”。襚者,遂彼生时之意也。若臣以衣送君死,不得曰“襚”,但云“致废衣”。废衣者,不敢言“必充君敛”,但充以废致不用之例,故云“致废衣”也。贾人者,识物贾贵贱而主君之衣物者也。又不敢云“与君”,故云“致贾人”也。然《丧大记》云:“君无襚。”注云:“无襚者,不陈不以敛。”
  ○“敌者曰襚”者,衣送敌者死,既无谦,故云“襚”也。
  ○注“《周礼》”至“八人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之者,证君有贾人藏献物也。郑注《周礼》云:“文,谓物织画绣之属也。”
  亲者兄弟,不以襚进。不执将命者,以即陈而已。
  [疏]正义曰:此明亲者相襚之法。进,谓执之将命也。若非亲者相襚,则摈者传辞将进,以为礼节。若有亲者相襚,但直将进即陈之,不须执以将命也。案《士丧礼》:大功以上同体之亲襚,不将命,即陈於房中;小功以下及同姓等皆将命。
  臣为君丧,纳货贝於君,则曰“纳甸於有司”。甸,谓田野之物。
  ○甸,大见反。
  [疏]正义曰:言臣为君丧,而臣进物纳为献也。纳,入也。甸,田也。言人此物,是自田野之所出,合献入之於君有司也。必云“田所出”者,臣皆受君地,明地物本由君出也。尤是送君,故与贾人货贝但供丧用,故付有司也。
  赗马入庙门。以其主於死者。
  ○赗,考仲反。赙马与其币,大白兵车,不入庙门。以其主於生人也。兵车,革路也。虽为死者来,陈之於外,战伐田猎之服,非盛者也。《周礼》:“革路建大白以即戎。”
  ○赙音附。
  [疏]“赗马”至“庙门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赙、赗之异。
  ○“赗马入庙门”者,以马送死曰赗,赙副亡者之意也。既送亡者,故将入庙门也。庾云:“礼:既袒讫,而后赗马入。设於庙庭,而入门者,欲以供驾庙车也。”故郑云“主於死者”。
  ○“赙马与其币,大白兵车,不入庙门”者,以马助生营丧曰“赙马”。币,谓以财货赙助主人丧用。并助主人之物,故不将入庙也,故郑云“以其主於生人也”。大白兵车,革路之旗。《周礼》“革路建大白以即戎”也。兵车即革路也,虽并为送丧之从车,而其本是田战之具,故不可入庙门,故郑云:“虽为死者来,陈之於外,战伐田猎之服,非盛者也。”然所以得有大白兵车来助主人者,此谓诸侯有丧,邻国之君有以大白兵车而赗之者,或家国自有也。
  赙者既致命,坐委之,摈者举之,主人无亲受也。丧者非尸柩之事,则不亲也。举之,举以东。
  ○柩音旧。
  [疏]“赙者”至“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赙者授物及主人受之礼。
  ○“赙者既致命,坐委之”者,此明来赙者之法。坐,犹跪也,谓赙者跪,委物於地。
  ○“摈者举之”者,谓主人摈者举而取之。
  ○“主人无亲受也”者,吉时,若人馈物,主人皆自拜受之。若有丧,主於哀戚,凡有四方使者以物赙己,悉不得拜受,故使摈者受举之而已。
  ○注“举之,举以东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举以东”者,《杂记》云:“含者入,升堂,致命,坐委于殡东南,宰夫朝服即丧屦,升自西阶,西面,坐取璧,降自西阶以东。”后襚者赙者并然。而升堂致命,是告摈之辞也。若赙生人,则致命摈者,不告殡而不升堂。然车马不举以陈,而郑云“举以东”者,谓币之属也。
  受立授立,不坐,由便。
  ○便,婢面反。性之直者,则有之矣。有之,有跪者也。谓受授於尊者,而尊者短则跪,不敢以长临之。
  ○跪,其委反。长,直良反。
  [疏]“受立”至“之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相授受之礼,前明吉凶相见及送赠之礼,礼有摈相授受之法,故此明之。坐亦跪也。凡尊卑相授,乃以跪为敬也。
  ○“受立”,谓尊者立,以物与卑者,卑者受此尊者之物。“授立”,谓尊者立,巳以物授尊者之立。此二事皆不坐,以尊者立故也。若坐,则尊者屈而低身,类尊者故也。
  ○“性之直者,则有之矣”者,性,谓天性。言尊者天性直自如此短小,尊者虽立,若授受尊者之物,则有坐而授受。所以然者,以尊者短小,若立对之,则以长临尊,故有坐也。
  始入而辞,曰:“辞矣。”即席,曰:“可矣。”可,犹止也,谓摈者为宾主之节也。始入则告之辞,至就席则止其辞。排阖,说屦於户内者,一人而巳矣。虽众敌,犹有所尊者。
  ○排,薄皆反。阖,初猎反,又音合。说,吐活反,本又作脱,下注同。有尊长在,则否。在,在内也。后来之众,皆说屦於户外。
  ○长,丁丈反,下文注“尊长”皆同。
  [疏]“始入”至“则否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宾主之入,摈者告之辞让之节及说屦之仪。
  ○“始入而辞”者,谓始入门,主人辞谢宾之节。
  ○“曰:辞矣”者,当此之时,摈者告主人曰辞谢宾矣,谓辞让宾,令宾先入。至阶之时,摈者亦应告主人曰辞让宾先登矣。此不言者,始入之文,包入门登阶矣。
  ○“即席,曰可矣”者,谓宾主升堂,各自就席而立。摈者恐宾主辞谢即席,故摈者告之曰“可矣”。可,犹止也。言既即席之时,止此辞让,不须辞矣。
  ○“排阖,说屦於户内者,一人而巳矣”者,谓宾主登席,其众须入户内者,虽尊卑相敌,犹推一人为尊。阖,谓门扇,谓排推门扇。“说屦於户内者,一人而巳矣”,言止许一人,不得并皆如此也。
  ○“有尊长在,则否”者,谓先有尊长已在於堂或室,众人后入,不得一人说屦加户内也。
  问品味,曰:“子亟食於某乎?”问道艺,曰:“子习於某乎?子善於某乎?”不斥人,谦也。道,三德三行也。艺,六艺。
  ○某音母。行,下孟反。
  [疏]“问品”至“某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宾主相问饮食及道艺之事也。
  ○“问品味,曰:子亟食於某乎”者,谓客来,宾主相问,礼也。“品味”者,殽馔也。亟,数也。凡问人,若欲问彼人巳尝食某殽馔与否者,则不可斥问尝食否,但当问其数食某食乎?如言彼已尝经数食也。然彼若不尝食,则自当依事而答之也。
  ○“问道艺”者,亦谓宾主先巳明知所习道艺,及其问之,亦不敢指斥,故云:子习於某道乎?子善於某艺乎?道难,故称习。艺易,故称善也。
  ○注“不斥”至“六艺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不斥人,谦也”者,虽先知其所食、所习、所善,及其问之,犹疑而称“乎”。“乎”者,谦退之辞,是以不正指斥人所能。此人,兼宾主也,南本云“不斥主人”,非也。云“道,三德三行也”者,案《师氏》教国子三德三行者,一曰至德,二曰敏德,三曰孝德。三行者,一曰孝行,二曰友行,三曰顺行也。皆国子所习,故知道是三德三行也。云“艺,六艺”者,案《保氏》教六艺,礼、乐、射、驭、於、书数也。
  不疑在躬,躬,身也。不服行所不知,使身疑也。不度民械,械,兵器也。不计度民家之器物,使巳亦有。
  ○度,大洛反,计也,注同。械,户戒反。不原於大家,大,谓富之广也。不訾重器。訾,思也。重,犹宝也。
  ○訾,子斯反。
  [疏]“不疑”至“重器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承上宾主相问之事,因明宾主之礼,宾不得愿主人所有之物。
  ○“不疑在躬”者,既问主人之道艺,则己亦当习学明了,不得使疑事在其躬,则为宾为主皆然也。
  ○“不度民械”者,谓为客至主人之家,不得计度民家所有器械,使己亦有也。
  ○“不原於大家”者,大家,谓富贵广大之家,谓大夫之家也。谓士往於卿大夫之家,见彼富大,不可愿敩之也,非分而愿,必有乱心也。
  ○“不訾重器”者,訾,思也。重器,宝珍之物。言谓客至主人之家,见有重器,重器不可思玩之若思玩之,则憎疾已贫贱,生淫乱滥恶也。
  汜扫曰扫,扫席前曰拚。拚席不以鬛,执箕膺擖。鬛,谓帚也,帚恒帚地,不洁清也。膺,亲也。擖,舌也,持箕将去粪者,以舌自乡。
  ○汜埽,上芳剑反,下悉报反。拚,弗运反,又作A2,鬛,力陈反。膺,於陵反,胸前也。擖,以涉反,舌也,徐音叶。清,徐才性反,又如字。去,起吕反,下“擢去”同。乡,许亮反。
  [疏]“汜埽”至“膺擖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主人与宾洒扫之事。“汜埽”者,汜,广也。若远路大宾来,主人宜广扫之,谓外内俱埽谓之“埽”。
  ○“埽席前曰拚”者,若近路小宾来,则止埽席前,不得名“埽”,则但曰“拚”也,所以然者,拚是除秽,埽是涤荡。
  ○“拚席不以鬛”者,鬛,谓扫地帚也。若埽席上,不得用埽地帚也。
  ○“执箕膺擖”者,膺,人之胸前。擖,箕之舌也。箕是去物之具,贱者执之,不可持乡尊者,当持箕舌,自乡胸前。
  不贰问。当正已之心,以问吉凶於蓍龟。不得於正,凶则卜筮其权也。
  ○蓍音尸。问卜筮曰:“义与?志与?”义则可问,志则否。大卜问来卜筮者也。义,正事也。志,私意也。
  ○与音馀,下同。大音泰。
  [疏]“不贰”至“则否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卜筮之法。
  ○“不二问”者,凡卜筮之法,当正已心志而来问於蓍龟,则得吉兆,不得二心不正。若二心不正,必凶,则卜筮权时妄告。
  ○“问卜筮曰:义与,志与”者,谓大卜问来卜筮者,为是道理正义与?为是私意志与?
  ○“义则可问,志则否”者,若卜筮者是公义,则可为卜筮。若所问是私心志意,则不为之卜筮。
  尊长於已逾等,不敢问其年。逾等,父兄党也。问年,则已恭孙之心不全。
  ○孙音逊,本亦作逊,同。燕见不将命。自不用宾主之正来,则若子弟然。
  ○见,贤遍反,下“请见”同。遇於道,见则面,可以隐则隐,不敢烦动也。不请所之。尊长所之或卑亵。
  ○{艹褺},息列反。丧俟事,不犆吊。亦不敢故烦动也。事,朝夕哭时。
  ○特,本亦作犆,音特。侍坐,弗使,不执琴瑟,不画地,手无容,不翣也。端悫所以为敬也。尊长或使弹琴瑟,则为之可。
  ○画,胡麦反。翣,本亦作菨,所角反,卢云:“扇也。”悫,苦角反。寝,则坐而将命。命有所传辞也。坐者,不敢临之。侍射则约矢,不敢与之拾取也。
  ○射,食夜反,下注“客射”同。拾,其劫反。侍投则拥矢。不敢释於地也。投,投壶也。投壶坐。胜则洗而以请。洗爵请行觞,不敢直饮之。
  ○饮音荫。客亦如之。客射,若投壶不胜,主人亦洗而请之。
  ○胜,诗证反。不角,角,谓觥,罚爵也。於尊长与客,如献酬之爵。
  ○觥,古横反。不擢马。擢,去也,谓彻也。巳彻马嫌胜,故薄之。
  ○擢,直角反。
  [疏]“尊长”至“擢马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卑幼奉命於尊长诸杂之仪。
  ○“燕见不将命”者,谓卑幼,私燕而见,不使摈者将传其命,无宾主之礼。
  ○“遇於道,见则面”者,若於道路遇逢尊者,尊者若见己,己则面见。若尊者不见已,已则隐也。
  ○“不请所之”者,虽面自见,而不得问尊者何处往也。
  ○“丧俟事,不犆吊”者,谓吊於尊长丧法也。俟事,谓侍主人朝夕哭时也。不犆吊,谓不非时而独吊也。
  ○“侍坐,弗使,不执琴瑟”者,卑侍尊者之法也。侍坐於尊,尊者若不使已,已则不得执琴瑟而鼓之。若使己,则得执之也。
  ○“不画地”者,卢云:“不敢无故画地也。”
  ○“手无容”者,卢云:“不弄手也。”
  ○“不翣也”者,卢云:“翣,扇也。”虽热亦不敢摇扇也。此皆端悫,所以为敬。
  ○“寝,则坐而将命”者,寝,卧也。坐,跪也。若尊者眠卧,而侍者,若传辞,当跪前,不可以立,恐临尊者。
  ○“侍射则约矢”者,矢,箭也。凡射必计耦,先设楅在中庭。楅者,两头为龙头,中央共二身,而倚箭於幅身上,上耦前取一矢,下耦又进取一,如是更进,各得四箭而升堂,插三於要,而手执一只。若卑者侍射,则不敢更拾进取,但一时并取四矢,故云“则约矢”也。
  ○“侍投则拥矢”者,投,投壶也。拥,抱也。矢,谓投壶箭也,若柘若棘为之。投壶礼,亦宾主各四矢,从委於身前坐,一一取之。若卑者侍投,则不敢释置於地,但手并抱投之也。故郑云“不敢释於地”。庾云:“拥抱己所当投矢也。”《隐义》云:“尊者委四矢於地,一一取以投,卑者不敢委於地,悉执之也。”
  ○“胜则洗而以请”者,若敌射及投壶竟,司射命酌,而胜者当应曰“诺”。而胜者弟子,酌酒南面以置丰上,丰在西阶上两楹之西。而不胜者下堂,揖让升堂,就西阶上立,北面,就丰上取爵,将饮之,而跪之曰“赐灌”,灌,犹饮也。而胜者立於不胜者东,亦北面,跪而曰“敬养”。若卑者得胜,则不敢直酌当前,洗爵而请行觞,然后乃行也。
  ○“客亦如之”者,客若不胜,则主人亦洗而请,如卑侍之法,所以优宾也。
  ○“不角”者,角,谓行罚爵,用角酌之也。《诗》云“酌彼兕觥”是也。今饮尊者及客,则不敢用角,但如常献酬之爵也。
  ○“不擢马”者,擢,去也,彻也。投壶立筹为马,马有威武,射者所尚也。凡投壶,每一胜辄立一马,至三马而成胜。但频胜马三难得,若一朋得二马,一朋得一马,於是二马之朋,彻取一马者足以为三马,以成定胜也。今若卑者朋,虽得二马,亦不敢彻尊者马足成巳胜也。
  执君之乘车则坐。执,执辔,谓守之也,君不在中坐,示不行也。
  ○乘,绳证反。辔,冰媚反。仆者右带剑,负良绥,申之面,扡诸幦,面,前也。幦,覆苓也。良绥,君绥也。负之,由左肩上,入右腋下,申之於前覆笭上也。
  ○扡,徒可反,引也,又他左反。幦,徐音觅。答,力丁反。腋音亦。以散绥升,执辔然后步。步,行也。
  ○散,悉旦反。
  [疏]“执君”至“后步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为君仆御之法。
  ○“执君之乘车则坐”者,执,执辔也,谓不在车,而仆执辔守君车时也。凡御则立,今守空车则坐,示君不在车,车不行也。
  ○“仆者右带剑”者,谓初御法也,“仆”即御者也。“右带剑”者,带之於腰右边也,带剑之法在左,以右手抽之便也。今御者剑右带者,御人在中,君在左,若左带剑则妨於君,故右带也。
  ○“负良绥,申之面”者,良,善也。善绥,君绥也。君犹后升,仆者在车背君,面向前,取君绥,由左腋下加左肩上,绕背入右腋下,申绥之末於面前。
  ○“拖诸幦”者,拖,犹掷也,亦引也。幦,车覆兰也。绥申於面前,而拖末於车前幦上也,亦云“引之”,可置车幦上也。
  ○“以散绥升”者,谓初升时也。散绥,副绥也。仆登车,既不得执君绥,故执副绥而升也。
  ○“执辔然后步”者,步,犹行也。既升车,执策分辔,而后行车也。行车五步而立待君,君出上,则授良绥而升君也。
  ○注“幦,覆笭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笭,车前兰也,亦名为“式”。故《诗传》云“幭覆式”,与此同。知“良绥,君绥”者,以下云“散绥”,既有二种,明良绥、君绥,其散绥则本系於车仆者,揽之而登车也。
  请见不请退。去止不敢自由。
  ○见,贤遍反。朝廷曰退,近君为进。
  ○朝,直遥反,后“朝廷”皆同。近,附近之近。燕游曰归,礼亵,主於家也。师役曰罢。罢之言罢劳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师还曰疲。”
  ○罢音皮,注同。还音旋,下文注皆同。
  [疏]“请见”至“曰罢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卑者见尊,及朝廷退归之辞。
  ○“请见不请退”者,谓卑者於尊所,有请见之理,既见,去必由於尊者,故不敢请退。
  ○“朝廷曰退”者,谓於朝廷之中,若欲散还,则称曰“退”。以近君为进,还私远君,故称“退”。《论语》“子退朝”,又云“冉子退朝”,并是对“进”为言也。
  ○“燕游曰归”者,若在燕及游退还称曰“归”,以燕游礼亵,主於归家。
  ○“师役曰罢”者,谓於师役之中,欲散退之时,称曰“罢劳”。
  ○注“春秋”至“曰疲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庄八年夏,鲁师及齐师围郕,郕降於齐师。秋,师还。《公羊传》曰:“还者何?善辞也。此灭同姓,何善尔?病之也。”何休云:“慰劳其罢病也。”是郑用《公羊》为注也。
  侍坐於君子,君子欠伸、运笏、泽剑首、还屦、问日之蚤莫,虽请退可也。以此皆解倦之状,伸,频伸也。运、泽,谓玩弄也。金器弄之,易以汙泽。
  ○欠,起剑反。伸音申。笏音忽。还音旋。蚤音早。莫音暮。解,古卖反。频,本又作嚬,音频。玩,五乱反。易,以豉反。汙,户旦反,一音乌。
  [疏]“侍坐”至“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侍坐法也。志倦则欠,体疲则伸,为君子久坐而自为之也。
  ○“运笏”者,运,动也,谓君子摇动於笏泽剑首者。泽,谓光泽,玩弄剑首,则生光泽。
  ○“还屦”者,还,转也,谓君子自转屦也。尊者说屦於户内,是屦恒在侧,故得自还转之也。
  ○“问日之蚤莫”者,尊者忽问日之蚤晚。
  ○“虽请退可也”者,虽,假令也。前言侍者不得请退,今若见君子有“欠伸”以下诸事,皆是坐久体倦欲起、或欲卧息之意,故侍者当此时,假令请退则可也。
  事君者量而后入,不入而后量。凡乞假於人,为人从事者亦然。然,故上无怨而下远罪也。量,量其事意合成否。
  ○量音亮。乞如字,又音气。为,于伪反。远,于万反。
  [疏]“事君”至“罪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臣事君之法。
  ○“事君者量而后入”者,凡臣之事君者,欲请为其事,先商量事意堪合以否,然后入而请之。
  ○“不入而后量”者,不得先入请见君,然后始商量成否。
  ○“凡乞假於人,为人从事者亦然”者,非直事君如此,凡乞贷假借於人,谓就人乞贷假借,为人从事,谓求请事人,如此之属,亦须先商量事意成否,不可不先商量,即当其事,故云“亦然”。
  ○“然,故上无怨而下远罪也”者,然犹如此。事君若能如此,下不忤上,故上无怨;上不青下,故下远罪。然唯解“上”、“下”,不结“乞假”、“从事”者也,可略。
  不窥密,嫌伺人之私也。密,隐曲处也。
  ○窥,苦规反。伺音司。处,昌虑反。不旁狎,妄相服习,终或争讼。
  ○争,争斗之争。不道旧故,言知识之过失,损友也。孔子曰:“故旧不遗,则民不偷。”
  ○偷,他侯反。不戏色。暂变倾颜色为非常,则人不长,失敬也。
  ○不长,丁丈反。绝句。
  [疏]“不窥”至“戏色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在於僚类当自矜持之事。
  ○“不窥密”者,人当正视,不得窥觇隐密之处,故郑云:“嫌伺人之私也。”
  ○“不旁狎”,旁,犹妄也,不得妄与人狎习,或至忿争,因狎而争讼也。
  ○“不道旧故”者,不道说故旧之罪过。
  ○“不戏色”者,不戏弄其颜色。
  ○注“暂变”至“敬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人当恒自矜持,尊其瞻视。若暂倾变颜色,为非常亵慢,则人不复长久,失他人所敬,故云“则人不长,失敬也”。
  为人臣下者,有谏而无讪,有亡有无疾,亡,去也。疾,恶也。
  ○讪,所谏反,徐所奸反。恶,乌路反。颂而无讇,谏而无骄。颂,谓将顺其美,匡救其恶。骄,谓恃知而慢也。
  ○讇,稔变反。怠则张而相之,怠,堕也。相,助也。
  ○相,息亮反,注同。惰,徒卧反。废则扫而更之,废,政教坏乱,不可因也。
  ○更音庚。谓之社稷之役。役,为也。
  [疏]“为人”至“之役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臣事君之道。
  ○“有谏而无讪”者,“讪”为道说君之过恶及谤毁也。君若恶,臣当谏之,不得向人道说谤毁。故《论语》云:“恶居下流而讪上者。”
  ○“有亡而无疾”者,亡,犹去也。疾,犹憎恶也。君若有过,三谏不从,乃出境而去,不得强留而而憎恶君也。
  ○“颂而无讇”者,颂,美盛德之形容也。讇,谓横求见容。若君有盛德,臣当美而颂之也。君苟无德,则匡而救之,不得虚妄以恶为美,横求见容。故《孝经》云:“将顺其美,匡救其恶。”
  ○“谏而无骄”者,君若从已谏,则已不得藉已言行谋用,恃知而生骄慢。
  ○“怠则张而相之”者,怠,惰也。相,助也。若君政怠隋,则臣当为张起而助成之也。《隐义》云:“若怠隋,当张设法而助之,或张强其志,以广大之也。”
  ○“废则扫而更之”者,君政若巳废坏,无可复张助者,则当埽荡而更创立为新政也。
  ○“谓之社稷之役”者,役,为,谓事君如上者,是可谓为社稷之臣也。故卫君云:“柳庄者,是社稷之臣也。”
  ○注“役,为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为,谓助为也。社稷之臣,谓为助社稷之臣也。
  毋拔来,毋报往。报,读为赴疾之赴。拔、赴,皆疾也。人来往所之,常有宿渐,不可卒也。
  ○拔,蒲末反,注同。急,疾也,王本作校,古孝反。报音赴。卒,才忽反。毋渎神,渎,谓数而不敬。
  ○数,色角反。毋循枉,前日之不正,不可复遵行以自伸。
  ○循枉,上音旬,下纡往反,邪曲也。复,扶又反。毋测未至。测,意度也。
  ○意度,如字,本又作亿,音抑。下,大各反。士依於德,游於艺。德,三德也,一曰至德,二曰敏德,三曰孝德。艺,六艺也,一曰五礼,二曰六乐,三曰五射,四曰五御,五曰六书,六曰九数。工依於法,游於说。法,谓规矩尺寸之数也。说,谓鸿杀之意所宜也。《考工记》曰:“薄厚之所震动,清浊之所由出,侈弇之所由兴,有说。”说,或为伸。
  ○於说,如字,注同,又始锐反。鸿又作洪。杀,色戒反。侈,昌氏反。弇,於检反。毋訾衣服成器,訾,思也。成,犹善也。思此则疾贪也。
  ○訾,子斯反。毋身质言语。质,成也,闻疑则传疑,若成之,或有所误也。
  ○传,丈专反。
  [疏]“毋拔”至“言语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广明为人之法。
  ○“毋拔来,毋报往”者,报,谓赴也。拔、赴,皆速疾之意。凡人所之適,必有宿渐,毋得疾来,毋得疾往。
  ○“毋渎神”者,谓渎慢也。神明正直,敬而远之,不可慢。
  ○“毋循枉”者,循,循追述也。枉,邪曲也。人非圆煨,不免时或邪曲,若前已行之,今当改正,不得犹追述已之邪事也。
  ○“毋测未至”者,未至之事,圣人难之,凡人故不可豫欲测量之也。若终不知,则伤知也。
  ○“士依於德”者,士,谓进士有德行者,当依附於三德。
  ○“游於艺”者,谓敖游於六艺。
  ○“工依於法”者,谓规矩尺寸之法式。言工巧,皆当依附於法式。
  ○“游於说”者,说,谓论说规矩法式之辞,言游息於规矩法式之文书。
  ○“毋訾衣服或器”者,訾,思也。成,善也。无得思念衣服善器。
  ○“毋身质言语”者,凡言语有疑则称疑,无得以身质成言语之疑者,其言既疑,若必成之,或有所误也。
  ○注“德三”至“九数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周礼 师氏》:“以三德教国子,一曰至德,二曰敏德,三曰孝德。”彼注云:“至德,中和之德,覆焘持载含容者也。敏德,仁义顺时者也。孝德,尊祖爱亲。”案《大司徒职》云:“以乡三物教万民,一曰六德,知、仁、圣、义、忠、和。”知此“依於德”非六德者,六德所以教万民,而云三德所以教国子。此经云“士”,故知是三德也。云“一曰五礼”至“九数”者,是《周礼 保氏职》文。案彼注云:“五礼:吉、凶、宾、军、嘉也。六乐:《云门》、《大咸》、《大韶》、《大夏》、《大濩》、《大武》也。五射:白矢、参连、剡注、襄尺、井仪也。五御:鸣和鸾、逐水曲、过君表、舞交衢、逐禽左。六书:象形、会意、转注、处事、假借、谐声也。九数:方田、粟米、差分、少广、商功、均输、方程、赢不足、旁要。今有重差、句股。”然五礼六乐之等,皆郑康成所注,其五射以下,郑司农所解。但九数之名,书本多误,儒者所解,方田一、粟米二、差分三、少广四、商功五、均输六、方程七、赢不足八、旁要九。云“今有重差、句股”者,郑司农指汉时,云今世於九数之内有重差、句股二篇,其重差即与旧数差分一也。去旧数旁要,而以句股替之,为汉之九数,即今之《九章》也。先师马融、干宝等更云今有夕桀各为二篇,未知所出。今依司农所注《周礼》之数,馀并不敢。
  ○注“说谓”至“宜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云“依於法,游於说”,法既是规矩法式,法外又云“说”,是说与法不同,谓说此法式文书,论其法式大小鸿杀之意,与法大同小异,法式据其体,论法据其文。引《考工记》者,证说是说法度之意,彼说铸钟形状,言钟或薄或厚,声之振动,其声清浊,由薄厚而出。云“侈弇之所由兴”者,“侈”谓钟口宽大,“弇”谓钟口内小,从此法式所由兴,有说,或大或小,或侈或弇,皆有所宜之意:钟厚则声不散,薄则声散;大短,出声疾易竭;小长,声缓深远;弇则声不舒扬,故云“有说”。
  言语之美,穆穆皇皇。朝廷之美,济济翔翔。祭祀之美,齐齐皇皇。车马之美,匪匪翼翼。鸾和之美,肃肃雍雍。匪,读如“四牡騑騑”。齐齐皇皇,读如归往之往。“美”皆当为“仪”字之误也。《周礼》:“教国子六仪,一曰祭祀之容,二曰宾客之容,三曰朝廷之容,四曰丧纪之容,五曰军旅之容,六曰车马之容。”
  ○美音仪,出注,下同。济,子礼反。齐齐皇皇,齐如字,皇音往,徐于况反。匪,读为騑,芳非反。牡音母。
  [疏]“言语”至“雍雍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诸事之宜。此美皆当为仪。
  ○“言语之美”者,谓与宾客言语,故郑注《保氏》云:“宾客之容。”
  ○“穆穆皇皇”者,谓言语形状穆穆皇皇。然其天子诸侯行容亦穆穆皇皇,故《曲礼》云:“天子穆穆,诸侯皇皇。”郑云:“皆行容止之貌。”穆穆皇皇,皆美大之状。
  ○“济济翔翔”者,据在朝威仪。“济济翔翔”者,谓威仪厚重宽舒之貌。言语则穆穆皇皇,威仪则济济翔翔。
  ○“齐齐皇皇”者,皇,读为归往之往。皇氏云:“谓心所系往。孝子祭祀,威仪严正,心有继属,故齐齐皇皇。”然其言语及威仪皆当如此。
  ○“匪匪翼翼”者,匪,读曰騑。“騑騑翼翼”者,皆是车马之形状,故《诗》云:“四牡騑騑。”下又云:“四牡翼翼。”皆是马之行容貌。翼翼騑騑,皆是马之严止。
  ○“肃肃雍雍”者,鸾和声之形状,肃肃然,雍雍然。肃肃是敬貌,雍雍是和貌。
  ○注“匪读”至“之容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诗 小雅》云:“四牡騑騑,周道倭迟。”述文王聘臣之劳。云“美皆当为仪”者,以《保氏》云:“教国子六仪,一曰祭祀之容。”容即仪也,故知“美皆当为仪”。郑彼注“祭祀之容”,“朝廷之容”,“车马之容”,皆引此文。其“宾客之容”,则此“言语穆穆皇皇”也。彼注“丧纪之容,累累颠颠;军旅之容,暨暨詻詻”,是《玉藻》文也。
  问国君之子长幼,长,则曰“能从社稷之事矣”;幼,则曰“能御”、“未能御”。御,谓御事。
  ○长,丁丈反,下及注同。问大夫之子长幼,长,则曰“能从乐人之事矣”;幼,则曰“能正於乐人”、“未能正於乐人”。正,乐政也。《周礼 大司乐》:“以乐德教国子,中、和、祗、庸、孝、友。以乐语教国子,兴道、讽诵、言语。以乐舞教国子,舞《云门》、《大卷》、《大咸》、《大韶》、《大夏》、《大濩》、《大武》。”
  ○乐人,音岳。兴如字,又许证反。道音导。讽,福凤反。卷音权。濩,户故反。问士之子长幼,长,则曰“能耕矣”;幼,则曰“能负薪”、“未能负薪”。士禄薄,子以农事为业。执玉、执龟筴不趋,堂上不趋,城上不趋。於重器,於近尊,於迫狭,无容也。步张足曰趋。
  ○筴音策。近,附近之近。狭音合。武车不式,介者不拜。兵车不以容礼下人也,军中之拜肃拜。
  ○下户嫁反。
  [疏]“问国君”至“不拜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问国君及大夫士之子长幼之称。
  ○“长,则曰能从社稷之事矣”者,谓彼人所问君之子长幼。若长,则答之云能从君供社稷之事若幼则曰:“能御御治也。谓巳能治事若大幼则曰:“未能治事此治事,谓寻常细小事也,小於社稷事。
  ○“问大夫之子长幼,长,则曰能从乐人之事矣”者,以大夫之子,恒习学於乐,长则己能习乐,故曰“能从乐人之事矣”。
  ○“幼,则曰能正於乐人,未能正於乐人”者,正,谓政令。以幼者习乐未成,但听政令於乐人,受乐人所教。幼,则云“已能受命令於乐人”,若大幼,则云“未能受政令於乐人”。
  ○注“正乐”至“大武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恐经“正”是乐正之官,故读为政令之“政”,谓年幼受政於乐人也。引《大司乐》者,证卿大夫之子习乐之事。云“以乐德教国子,中、和、袛、庸、孝、友”者,彼注云:“中,犹忠也,和,刚柔適也。祗,敬。庸,有常也。善父母曰孝,善兄弟曰友。”云“以乐语教国子,兴、道、讽、诵、言、语”者,彼注云:“兴,谓以善物喻善事。导者,言古以剀今也。倍文曰讽,以声节之曰诵,发端曰言,答述曰语。”云“教国子舞《云门》”以下者,故注云:“黄帝曰《云门》、《大卷》,言其德如云之所出,民得以有族类。”如郑此言,“如云之所出”,解《云门》也,“民得以有族类”,解《大卷》也,言有族类而集聚也。彼注:“《大咸》、《咸池》,尧乐也,言其德无所不施。《大韶》,舜乐也,言有德能绍尧之道。《大夏》,禹乐也,禹治水,言其德能大中国。《大濩》,汤乐也,言其德能使天下得其所。《大武》,武王乐也,言其德能成武功也。”《曲礼》问其父身,此问其子者,皇氏云:“记人之意异耳。”
  妇人吉事,虽有君赐,肃拜;为尸坐,则不手拜,肃拜;为丧主,则不手拜。肃拜,拜低头也。手拜,手至地也。妇人以肃拜为正,凶事乃手拜耳。为尸,为祖姑之尸也。《士虞礼》曰:“男,男尸。女,女尸。”“为丧主,不手拜”者,为夫与长子当稽颡也,其馀亦手拜而巳。虽或为唯,或曰丧为主,则不手拜,肃拜也。
  ○低,丁兮反。为夫,于伪反。
  [疏]“妇人”至“手拜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妇人拜仪。妇人吉礼不手拜,但肃拜。肃拜,如今妇人拜也。吉事及君赐悉然也。
  ○“为尸坐”者,谓虞祭,妇人为祖姑作尸也。《周礼》“坐尸”,嫌妇人或异,故明之也。若平常祭,无妇人之尸,示主於夫,故设同几而已。
  ○“则不手拜,肃拜”者,手拜,手至地。妇人为尸,或答拜时,但肃拜,而不手拜也。
  ○“为丧主,则不手拜”者,妇人若有丧而不为主,则手拜也。若为夫及长子丧主,则稽颡,不手拜。
  ○注“肃拜”至“拜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手拜,手至地”者,解手拜之义。言手拜之拜,但以手至地,则《周礼》“空首”。案郑注《周礼》:“空首,头拜至手。”此云“手至地”,不同者,此手拜之法,先以手至地,而头来至手。故两注不同,其实一也。云“妇人以肃拜为正”者,言肃拜是妇人之常。而昏礼拜扱地,以其新来为妇,尽礼於舅姑故也。《左传》穆羸顿首於宣子之门者,有求於宣子,非礼之正也。云“凶事乃手拜耳”者,言妇人除为丧主,其馀轻丧,凶事乃有手拜耳。郑知然者,以经云“为丧主,则不手拜”,明不为丧主,则手拜,故云“凶事乃有手拜耳。云“为尸,为祖姑之尸也”者,以《士虞礼》“男,男尸;女,女尸”故也。若平常吉祭,则共以男子一人为尸,故《祭统》云“设同几”是也。云“为夫与长子,当稽颡也”者,《小记》文。以其稽颡,故不手拜。云“其馀亦手拜而巳”者,除夫与长子之外,则上云“凶事乃手拜”是也。云“或曰丧为主,则不手拜,肃拜也”者,郑更引或解之辞,云为丧主,不作手拜,但为肃拜,与前为稽颡异,违《小记》正文,其义非也。
  葛绖而麻带。谓既虞、卒哭也。带,所以自结束也。妇人质,少变,於丧之带,有除而无变。
  [疏]“葛绖”而“麻带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谓妇人既虞、卒哭,其绖以葛易麻,故云“葛绖”。妇人尚质,所贵在要,带有除无变,终始是麻,故云“麻带也”。
  取俎、进俎不坐。以其有足,亦柄尺之类。
  ○柄,兵命反。执虚如执盈,入虚如有人。重慎。
  [疏]“取俎、进俎不坐”。
  ○正义曰:取俎,谓就俎上取肉。进俎,谓进肉於俎。俎既有足,立而进取便,故不坐。
  ○注“亦柄尺之类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管子书 弟子职》云“进柄尺,谓爵豆之属”是也。
  凡祭,於室中、堂上无跣,燕则有之。祭不跣者,主敬也。燕则有跣,为欢也。天子诸侯祭,有坐尸於堂之礼。祭,所尊在室,燕,所尊在堂。将燕,降说屦,乃升堂。
  ○跣,悉典反。为,于伪反。税屦,本又作脱,又作说,吐活反。
  [疏]“凡祭”至“有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堂上有跣无跣之事。
  ○“凡祭,於室中、堂上无跣”者,凡祭,谓天子至士悉然也。跣,说屦也。下大夫及士阴、阳二厌及燕尸,皆於室中,上大夫阴厌及祭在室,若摈尸则于堂,天子诸侯则有室有堂。祭礼主敬,故凡祭在室中者,非唯室中不说屦,堂上亦不敢说屦,故云“凡祭,於室中、堂上无跣”。
  ○“燕则有之”者,有之谓堂上有跣也。燕礼主欢,故得说屦而升堂坐也。《燕礼》云:“宾及卿大夫皆说屦,升就席。”注云:“凡燕坐必说屦,屦贱不在堂也。礼者尚敬,敬多则不亲,燕,安坐相亲之心。”
  ○注“祭不”至“升堂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祭不跣者,主敬也”者,跣,谓说屦坐而相亲。祭礼主敬,不敢私自相亲,故云“祭不跣者,主敬也”。云“天子诸侯祭,有坐尸於堂之礼”者,朝事延尸於户外,故坐尸於堂。若卿大夫以下,祭礼於室,无坐尸於堂也。云“祭所尊在室”者,以经云“凡祭,於室中、堂上无跣”,故辨之也。此则贵贱通,故卿大夫士正祭馈食,并在室中,而天子诸侯,虽朝事延尸於户外,非礼之盛节,初入室灌及馈熟之时,事神大礼,故云“祭所尊在室”。云“燕所尊在堂”者,於《燕礼》文无在室,唯在堂行礼,初时立而致敬,故云“燕所尊在堂”。云“将燕,降说屦,乃升堂”者,《燕礼》文也。
  未尝不食新。尝,谓荐新物於寝庙。
  [疏]“未尝不食新”。
  ○正义曰:尝,谓荐新物於寝庙也。未尝,则人子不忍前食新也。
  仆於君子,君子升下则授绥,始乘则式。君子下行,然后还立。还车而立,以俟其去。
  ○还音旋,注同。
  [疏]“仆於”至“还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仆御之礼,必授人绥,故君子升及下,仆者皆授绥也。
  ○“始乘则式”者,谓是仆者始乘,君子未至,御者则式,以待君子升也。
  ○“君子下行,然后还立”者,仆人之礼。若君子将升,则仆先升,君子下行,则仆后下,更还车而立,待君子去后,乃敢自安。或云君车将驾,则仆执策立於马前,故君子将下车,则仆亦下车立於马前,待君子下行,乃更还车立,以俟君去。
  乘贰车则式,佐车则否。贰车、佐车皆副车也。朝祀之副曰贰,戎猎之副曰佐。鲁庄公败于乾,时公丧戎路,传乘而归。
  ○朝,直遥反。丧,息浪反。传乘,上文专反,又陟恋反,下绳证反,下文除“乘车”同。贰车者,诸侯七乘,上大夫五乘,下大夫三乘。此盖殷制也。《周礼》:贰车,公九乘,侯伯七乘,子男五乘,卿大夫各如其命之数。
  [疏]“乘贰”至“则否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仆乘副车法也。朝祀副车曰“贰”,戎猎副车曰“佐”。朝祀尚敬,乘副车者式,戎猎尚武,乘副车者不式也。
  ○注“贰车”至“而归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朝祀之副曰贰,戎猎之副曰佐”者,以此经佐车、贰车相对车。贰车云式主敬,故谓“朝祀之副曰贰”,佐车不式主武,故云“戎猎之副曰佐”。若戎、猎自相对,则戎车之副曰“倅”,田车之副曰“佐”,故《周礼》:“戎仆驭倅车,田仆驭佐车。”熊氏云:“此云‘戎猎之副曰佐’者,据诸侯礼也。”故庄九年“公及齐师战于乾时,公丧戎路,佐车授绥”是也。
  ○注“此綯”至“之数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周礼 大行人》云:上公贰九乘,侯伯七乘。又《典命》云:“卿六命,其大夫四命,车服各如其命数。”并与此经不同,故疑为殷制。
  有贰车者之乘马、服车不齿,尊有爵之物,广敬也。服车,所乘车也。车有新旧。观君子之衣服,服剑、乘马弗贾。平尊者之物,非敬也。
  ○贾音嫁。
  [疏]“有贰”至“弗贾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广敬之义。
  ○“有二车者之乘马、服车不齿”者,有二车,则谓下大夫。二车之乘以下者,谓其所乘之马、所服之车,不敢齿次论其年岁,评其价数高下。车所以不得齿者,以车有新旧,则年岁有多少,价数有贵贱,以尊者之物,故不敢齿也。
  ○“观君子之衣服、服剑、乘马弗价”者,观,视也,亦不得轻平尊者物堪直多少之价,亦为不敬,故观而不平。
  其以乘壶酒、束脩、一犬赐人。若献人,则陈酒、执脩以将命,亦曰“乘壶酒、束脩、一犬”。陈重者,执轻者,便也。乘壶,四壶也。酒,谓清也,糟也。不言“陈犬”,或无修者,牵犬以致命也。於卑者曰“赐”,於尊者曰“献”。
  ○便,婢面反,下同。糟,早劳反。其以鼎肉,则执以将命。鼎肉,谓牲体巳解,可升於鼎。
  ○巳如字,又音异。解,庚买反。其禽加於一双,则执一双以将命,委其馀。加犹多也。犬则执緤,守犬、田犬则授摈者,既受,乃问犬名。牛则执纼,马则执靮,皆右之。緤、纼、靮皆所以系制之者。守犬、田犬问名,畜养者当呼之名,谓若“韩卢”、“宋鹊”之属。“右之”者,执之宜由便也。
  ○緤,息列反。守,手又反,又如字,注同。纼,文引反。靮,丁历反。畜,许六反。鹊,七略反。臣则左之。异於众物。臣,谓囚俘。
  ○俘音孚。车则说绥,执以将命。甲,若有以前之,则执以将命;无以前之,则袒櫜奉胄。甲,铠也。有以前之,谓他挚币也。櫜,弢铠衣也。胄,兜鍪也。袒其衣,出兜鍪以致命。
  ○税,本又作脱,又作说,同,吐活反。袒音但。櫜音羔,甲衣也。奉,芳勇反。胄,直又反。铠,苦代反。弢,吐刀反。鍪,丁侯反。鍪,亡侯反。器则执盖,谓有表里。弓则以左手屈韣执拊。韣,弓衣也。左衣屈衣,并於拊执之,而右手执箫。
  ○韣音独。拊,芳武反。并,必政反。剑则启椟,盖袭之,加夫桡与剑焉。椟,谓剑函也。袭,却合之。夫襓,剑衣也,加剑於衣上。夫,或为烦,皆发声。
  ○椟音独。夫桡,上音扶,注同,下如遥反。函音咸。却,去略反,下文同。笏、书、脩、苞苴、弓、茵、席、枕、几、颎、杖、琴、瑟、戈有刃者椟、筴、籥,其执之,皆尚左手。苞苴,谓编束萑苇以裹鱼肉也。茵,著蓐也。颎,警枕也。荚,蓍也。籥如笛,三孔。皆,十六物也。左手执上,上阳也。右手执下,下阴也。
  ○苴,子余反。茵音因。颎,京领反,注同。警,忱也,又炯迥反。编,必绵反。菅音奸。苇,于鬼反。裹音果。著蓐,上音伫,下音辱。刀,却刃授颖,削授拊。辟用时。颖,镮也。拊,谓把。
  ○颖,役顶反。削音笑。辟音避。把音霸。凡有剌刃者,以授人则辟刃。辟刃,不以正乡人也。
  ○剌,七智反,又七亦反。辟,匹亦反,注同。乡,许亮反,下“乡国”同。
  [疏]“其以乘壶酒、束脩、一犬赐人”至“凡有剌刃者,以授人则辟刃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广明以物献遗人法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其以乘壶酒、束脩、一犬赐人,若献人”者,四马曰“乘”,故知四壶酒亦曰“乘壶”。束脩,十脡脯也,酒脯及犬皆可为礼也。与卑者曰“赐”,奉尊者曰“献”,随其所与,故云“赐人,若献人”也。
  ○“则陈酒、执脩以将命”者,陈,列也。酒重脯轻,故陈列重者於门外,而执轻者进以奉命也。
  ○“亦曰乘壶酒、束脩、一犬”者,谓将命之时辞也。虽陈酒、犬,而单执脯致命,而其馈,亦犹曰有酒、脯、犬也。若二犬,亦当言二也。
  ○注“酒谓”至“命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内则》,酒醴有清有糟,泲者曰清,不泲者曰糟,故知此酒或清或糟。云“不言陈犬,或无脩者,牵犬以致命也”者,郑释初云“有酒脯犬”,而后唯云“陈酒执脯”,不言“陈犬”,故明之也。若言“陈犬”,则嫌无脯,时亦犹陈之。今欲明若无脯者,则陈酒牵犬以将命”,故不言“陈犬”也。犬马不上於堂,牵之当在下耳。
  ○“其以鼎肉,则执以将命”,谓无脯犬而有酒肉者也,则亦陈酒而执肉以将命也。云“鼎肉”者,谓肉巳解剔,可升於鼎者,解剔则易执也。
  ○“其禽加於一双,则执一双以将命,委其馀”者,谓以禽兽赐也。二只曰双,加於一双,谓或十或百双也。假令多双,则唯执一双将命也。“委其馀”者,所馀多双,则委陈门外也。
  ○“犬则”至“右之”。
  ○緤,牵犬绳也。若牵犬将命,则执系犬绳也。
  ○“守犬、田犬则受摈者,既受,乃问犬名”者,犬有三种:一曰守犬,守御宅舍者也;二曰田犬,田猎所用也;三曰食犬,充君子庖厨庶羞用也。田犬、守犬有名,食犬无名。献田犬、守犬,则主人摈者既受之,乃问犬名。
  ○“牛则执纼,马则执靮”者,纼、靮俱牵牛马之物,故执之。
  ○“皆右之”者,谓以右手牵之,由便故也。此谓田大、守犬,蓄养驯善,无可防御。若充食之犬,则左手牵之,右手防御,故《曲礼》云“效犬者,左牵之”是也。
  ○注“谓若”至“之属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战国策》云:“韩子卢者,天下之壮犬也。”桓谭《新论》云:“夫畜生贱也,然其尤善者,皆见记识,故犬道韩卢宋犭足。”又魏文帝说诸方物亦云:“狗於古则韩卢宋鹊。”则犭足、鹊音同字异耳,故郑亦为“鹊”字。
  ○“臣则左之”者,谓征伐所获民虏者也。左之,谓左手操其右袂也,以其异於众物。众物,犬马之属。犬马不生变异,故皆右之。民虏或起恶虑,故以左手操右袂,右手当制之,是与众物异也。
  ○“车则”至“奉胃”。
  ○献车马者,执策、绥,故知陈车马而说绥,执以将命。
  ○“甲,若有以前之,则执以将命”者,甲,铠也。有以前之,谓他物也,谓献铠,若复有他物,与铠同献,则陈铠而执他物轻者以将命也。
  ○“无以前之,则袒櫜奉胃”者,袒,开也。櫜弢,铠衣也。胄,兜鍪也。若无他物,唯献甲而已,则开甲出櫜胄,奉之将命也。《曲礼》云“献甲者执胄”是也。
  ○“器则执盖”。
  ○器,凡器若献,则陈底执盖以将命,盖轻便也。
  ○“弓则以左手屈韣执拊”,韣,弓衣。拊,弓把也。献弓,则左手屈弓衣,并於把而执之,以其右手执箫以将命。《曲礼》云“右手执箫,左手承附”是也。
  ○“剑则”至“剑焉”。
  ○启,开也。椟,剑函也。献剑则先开函也。
  ○“盖袭之”者,盖,剑函之盖也。袭,谓却合也。开函而以盖却合於函下,底於盖上。“加夫襓”者,襓,剑衣也。先却合盖於函下,又加剑衣函中也。
  ○“与剑焉”者,加衣於函中竟,而以剑置衣上也。
  ○注“袭却”至“发声”。
  ○正义曰:皇氏云:“却,仰也。”谓仰盖於函底之下,加函底於上,重合之,故云“袭”。云“夫襓,剑衣也”者,熊氏云:“依《广雅》,夫襓,木剑衣。”谓以木为剑衣者,若今刀榼。云“夫,或为烦,皆发声”者,以《礼记》本“夫”或作“烦”字者,故云“夫,或为烦”,皆是发声,故云“皆发声”。然则“襓”之一字,是衣之正名,襓字从衣,当以缯帛为之。熊氏用《广雅》以木为之,其义未善也。
  ○“笏、书”至“左手”。
  ○笏也,书也,脩,脯也,苞苴也,弓也,茵也,席也,枕也,几也,颖,警枕也,杖也,琴也,瑟也,戈有刃者椟也,谓戈之有刃者,以椟韬之。筴,蓍也。籥,笛也。
  ○“其执之,皆尚左手”者,言执此诸物,皆尊尚左手。左手在上而执之,右手在下而承之。
  ○注“苞苴”至“阴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苞苴,谓编束萑苇以裹鱼肉”者,案《既夕礼》云“苇苞长三尺。”《内则》云:“炮取豚,编萑以苞之。”是编萑苇以裹鱼及肉也,亦兼容他物,故《禹贡》云“厥包橘柚”,《孔丛子》云“吾於木瓜之惠,见苞苴之礼行”是也。“茵,著蓐也”者,谓茵是以物所著之蓐。言有著者,谓之曰“茵”。故《既夕》云“茵著用荼”,谓茅莠也,用荼以著茵也。云“颖,警枕也”者,以经枕外别言颖,颖是颖发之义,故为“警枕”。云“荚,蓍也”者,《曲礼》云:“荚为筮。”故荚为蓍也。云“籥如笛,三孔”者,案《汉礼器》知之。《诗》注或云“籥六孔”,两不同者,盖籥有大小,《诗》笺:或云管如篴,并而吹之。云“皆,十六物也”者,前解经以“也”间之,即是其数也。
  ○“刀,却刃授颖”,言授人以刀,卻仰其刃,授之以颖。颖,谓刀镮也,言以刃镮授之。
  ○“削授拊”者,削,谓曲刀。拊,谓削把。言以削授人,则以把授之。
  ○注“颖,镮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颖是颖发之义。刀之在手,谓之为颖;禾之秀穗,亦谓之为颖;枕之警动,亦谓之颖。其事虽异,大意同也。
  ○“凡有剌刃者,以授人则辟刃”,谓不以刃正向人也。
  乘兵车,出先刃,入后刃。不以刃乡国也。军尚左,左,阳也。阳主生,将军有庙胜之策,左将军为上,贵不败绩。卒尚右。右,阴也,阴主杀。卒之行伍,以右为上,示有死志。
  ○卒,子忽反,注同。行伍,户羽反,下音五。
  [疏]“乘兵”至“尚左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兵车出入及将士所处之宜。
  ○“出先刃,入后刃”者,不欲以刃向国。
  ○“军尚左”者,军,谓军将。行伍尊尚左方,左是阳,阳主生,欲其生不败绩也。
  ○“卒尚右”者,言士卒行伍贵尚於右,右为阴,示其有必死之心。
  宾客主恭,祭祀主敬,丧事主哀,会同主诩。恭在貌也,而敬又在心。诩,谓敏而有勇,若齐国佐。
  ○诩,况矩反。
  [疏]“宾客”至“主诩”。
  ○正义曰:恭在貌,敬在心。宾客轻,故主恭。祭祀重,故主敬。“会同主诩”者,诩,谓敏大言语。会同之时,贵在敏捷勇武自光大。
  ○注“诩谓”至“国佐”。
  ○正义曰:成二年《左传》齐、晋战於鞍,齐国佐陈辞以拒晋师,是“敏而有勇”也。
  军旅思险,隐情以虞。险,阻,出奇覆谖之处也。隐,意也,思也。虞,度也。当思念已情之所能,以度彼之将然否。
  ○阻,侧吕反。覆,芳富反。谓伏兵也,徐音赴。谖,况烦反。谖,诈也,或云:“谖,譁。”处,昌虑反。度,大各反,下同。
  [疏]“军旅”至“以虞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军旅思险”者,言军旅行处,思其险阻之地,出奇设谋,以覆败前敌。
  ○“隐情以虞”者,隐,意也,思也。虞,度也。谓以意思念彼情,豫测度前敌,知其所欲为事。记者明军旅之中,当须如此。
  ○注“险阻”至“然否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险,阻,出奇覆谖之处也”者,郑解经中“险”字,“险”是地形险阻。谖,诈也。地形既险,得出奇谋覆诈,故云“险,阻,出奇覆谖之处”。若其平地,则不得设奇谋设诈也。虞,度也。《释言》文。云“当思念己情之所能,以度彼之将然否”者,言在军旅,先须思念已国之情所堪能,以测度彼军将欲如此以否。
  燕侍食於君子,则先饭而后巳。所以劝也。
  ○饭,烦晚反,下“小饭”同。毋放饭,毋流歠,小饭而亟之,亟,疾也。备哕噎,若见问也。
  ○歠,昌悦反。亟,纪力反,注同。哕噎,上於月反,下伊结反。数噍,毋为口容。口容,弄口。
  ○数,色角反。噍,字又作嚼,子笑反,又在笑反。客自彻,辞焉则止。主人辞其彻。
  [疏]“燕侍”至“则止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侍食之法。
  ○“先饭而后巳”者,先饭,先君子之饭,若尝食然,君子食罢而后巳,若劝食然。
  ○“小饭而亟之”者,小饭,谓小口而饭。亟,谓疾速而咽小饭,而备哕噎也。速咽之,备见问也。
  ○“数噍,毋为口容”者,数噍,谓数数嚼之。“无为口容”者,无得弄口以为容也。
  ○“客自彻,辞焉则止”者,谓食讫,客欲自彻其俎,主人辞其彻俎,客则止而不彻。
  客爵居左,其饮居右。客爵,谓主人所酬宾之爵也,以优宾耳。宾不举,奠于荐东。介爵、酢爵、僎爵,皆居右。三爵皆饮爵也。介,宾之辅也。酢,所以酢主人也。古文《礼》“僎”作“遵”,遵为乡人为卿大夫来观礼者,酢,或为作。僎,或为驺。
  ○介音界,注同。僎音遵。驺,责留反,本又作驯,一音巡。
  [疏]“客爵”至“居右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客爵所在。客爵,依《乡饮酒礼》,主人酬宾之爵。宾受奠觯于荐东,是客爵居左也。
  ○“其饮居右”者,《乡饮酒礼》旅酬之时,一人举觯于宾,宾奠觯于荐西,至旅酬宾,取荐西之觯,以酬主人,是其饮居右也。
  ○“介爵、酢爵、僎爵,皆居右”者,介,宾副也。酢,谓客酌还答主人也。僎,谓乡人来观礼,副主人者也。此三人既不被优,故爵并居右,示为饮之,案《乡饮酒》,介爵及主人受酢之爵并僎爵,皆不明奠置之所,故记者於此明之。
  ○注“客爵”至“宾耳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乡酒礼》,主人酬宾,奠觯于荐东。所以不奠荐西者,欲优饶其宾,且令闲裕,故不奠於荐西。宾又不尽主人之欢,还奠荐东,示不敢饮也。
  ○注“三爵”至“礼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乡饮酒礼》,主人献介,介饮。献宾,宾酢主人,主人饮。主人献僎,僎饮。是三爵皆饮爵。云“遵谓乡人为卿大夫来观礼”者,案《乡射礼》:“若有遵者,则入门左。”注云:“此谓乡之人为大夫者也。谓之为遵者,方以礼乐化民,欲其遵法之也。”今文“遵”或为“僎”。云“酢,或为作。僎,或为驯”者,谓他文书本有作此字者,故云“或”。他皆仿此。
  羞濡鱼者进尾。擗之由后,鲠肉易离也。乾鱼进首,擗之由前,理易析也。
  ○濡音儒。擗,补麦反,下同。鲠,格猛反。易,以豉反,下同。析,星历反。冬右腴,气在下。腴,腹下也。
  ○腴,以朱反。夏右鳍,气在上。鳍,脊也。
  ○右鳍,音祈。脊,子昔反。祭膴。膴,大脔,谓刳鱼腹也。膴读如哻。
  ○膴,旧火吴反,依注音哻,况甫反,徐况纡反。脔,力转反。刳,口胡反,又苦侯反。
  [疏]“羞濡”至“祭膴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进鱼之礼。
  ○“羞濡鱼者进尾”,濡,湿也,谓膳羞有湿鱼也。“进尾”者,擗湿鱼从后来,则胁肉易离也。
  ○“冬右腴”者,腴,谓鱼腹。冬时阳气下在鱼腹,故“右腴”。
  ○“夏右鳍”者,鳍,谓鱼脊。夏时阳气上在鱼脊,故“右鳍”。凡阳气所在之处肥美,故进鱼使乡右,以右手取之便也。此濡鱼进尾,乾鱼进首,及右腴、右鳍之属,皆谓寻常燕食所进鱼体,非祭祀及飨食正礼也。若祭祀,鱼在於俎,皆缩载,俎既横设,鱼则随俎而从,於人为横,无进首进尾之理。故《少牢》:“鱼用鲋而俎缩载。”其主人正飨亦然。《公食大夫礼》“鱼七,缩俎”是也。正祭,鱼既缩载。《少牢》:主人献祝佐食,三鱼一横之。彼是正祭,鱼横者,以鱼与牲体共俎,故特横之,殊於牲体也。若天子诸侯绎祭,及卿大夫摈尸,鱼则横载之於俎。俎在人前而横鱼,则於人为从,得有进首尾也。故《有司彻》云:“尸俎五鱼,横载之,侑主人皆一鱼,亦横载之。”彼注云:“横载之者,异於牲体。”如郑此言,正祭之时,牲体横而鱼缩载。傧尸之时,牲体缩而鱼横载之,故云“横载之者,异於牲体也”。正祭则右首进腴,故《少牢》鱼右首进腴,变於生人。若生人,右首进鳍,故《公食大夫》云:“寝右。”注云:“右首也。寝右,进鳍也。乾鱼近腴多骨鲠。”案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“鱼皆十有五”,郑云:“从阴类。”《昏礼》“鱼十有四”,减一从偶数。《士丧礼》大敛,及《士虞礼》及《公食礼》鱼皆七,其天子诸侯鱼数未闻。
  ○“祭膴”者,膴,谓刳鱼腹下为大脔。此处肥美,故食鱼则刳取以祭先也。
  凡齐,执之以右,居之以左。齐,谓食羹酱饮有齐和者也。居於左手之上,右手执而正之,由便也。
  ○齐,才细反,注及下“以齐”并同。食音嗣。和,户卧反,下“齐和”同。便,婢面反。
  [疏]“凡齐”至“於左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齐和之宜。“凡齐”者,谓以盐梅齐和之法。
  ○“执之以右”者,谓执此盐梅以右手。“居之於左”者,谓居处羹食於左手之上,以右手所执盐梅调和正之,於事便也。
  赞币自左,诏辞自右。自,由也。谓为君授币,为君出命也。立者尊右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下“为君”同。
  [疏]“赞币”至“自右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赞币赞辞之异。自,由也。赞,助也。谓为君授币之时由君左。
  ○“诏辞自右”者,诏辞,谓为君传辞也。君辞贵重,若传与人时,则由君之右也。
  酌尸之仆,如君之仆。当其为尸则尊。其在车,则左执辔,右受爵,祭左右轨、范,乃饮。《周礼 大御》“祭两轵,祭轨,乃饮”。轨与轵於车同谓轊头也。軓与范声同,谓轼前也。
  ○轨,媿美反。范音犯。轵音旨。轊音卫。轼音式。
  [疏]“酌尸”至“乃饮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为尸之仆祖道祭軷之宜。
  ○“酌尸之仆”者,仆,为尸御车之人,将欲祭軷,酌酒与尸之仆,令为軷祭,如似酌酒与君之仆,以其为尸,则尊之似君也。
  ○“其在车,则左执辔,右受爵”者,尸仆受酒法也。“其在车”,谓仆在车中时也。仆既所主尸车,故於车执辔而受爵也。尸位在左,仆立於右,故左执辔,右受爵祭酒也。君仆亦然。
  ○“祭左右轨、范”者,轨谓毂末,范谓式前。仆受爵将饮,则祭之酒於车左右轨及前范也。所以祭者,为其神助已,不使倾危故也。“乃饮”者,祭遍乃自饮也。
  ○注“周礼”至“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周礼 大驭》“祭两轵,祭轨”,此云“祭右右轨、范”,两文不同,则左右轨与两轵是一,故云“轨与轵於车同谓轊头”,谓车毂小头也。此云“范”,《大驭》云“軓”,两事是一,声同字异,故云“声同”。谓式前之“范”,与此“范”俱是式前也。但式前之軓,车旁著凡,或作“范”字。虽作“范”字,声同而字异,即《诗 邶风》“济盈不濡軓”,亦车旁凡,与此同也。若毂末之轨,则车旁著九,此经“左右轨”是也。其车辙亦谓之“轨”,亦车旁著九,则《考工记》经“涂九轨”,是与此字同而事异也。
  凡羞有俎者,则於俎内祭。俎於人为横,不得祭於间也。君子不食圂腴。《周礼》“圂”作“豢”,谓大豕之属,食米穀者也。腴,有似人秽。
  ○圂与豢同,音患。濊,本又作秽,纡废反,一音乌外反。小子走而不趋,举爵则坐立饮。小子,弟子也。卑,不得与宾、介具备礼容也。凡洗必盥。先盥乃洗爵,先自絜也。盥有不洗也。
  ○盥音管,又古乱反。牛羊之肺,离而不提心。提犹绝也。奎刂离之,不绝中央少者,使易绝以祭耳。
  ○不提心,丁礼反,注同,绝句。奎刂,苦圭反。犁,本又作离,同,力兮反,又力知反。凡羞有湆者,不以齐。齐,和也。湆,起及反。为君子择葱薤,则绝其本末。为有萎乾。
  ○为,于伪反,注同。薤,户戒反。萎乾,上於范反,又於伪反,下音竿。羞首者,进喙祭耳。耳出见也。
  ○喙,许秽反。见,贤遍反。尊者以酌者之左为上尊。尊者,设尊者也。酌者乡尊,其左则右尊也。
  ○遵,本又作尊,注下皆同。乡,许亮反,下“乡人”同。尊壶者面其鼻。鼻在面中,言乡人也。饮酒者、禨者、醮者,有折俎不坐。折俎尊,彻之乃坐也。已沐饮曰禨。酌始冠曰醮。
  ○禨,其记反。醮,子笑反。折,之设反,下及注皆同。冠,古乱反。末步爵,不尝羞。步,行也。牛与羊鱼之腥,聂而切之为脍。聂之言<月枼>也。先藿叶切之,复报切之,则成脍。
  ○聂,之涉反,注反下皆同。脍,古外反。<月枼>,直辄反。复,扶又反。麋鹿为菹,野豕为轩,皆聂而不切。麕为辟鸡,兔为宛脾,皆聂而切之。切葱若薤实之,醯以柔之。此轩、辟鸡、宛脾,皆菹类也。其作之状,以醯与荤菜淹之,杀肉及腥气也。
  ○麋音眉。轩音献,注同,俱伦反。辟音壁,又补麦反,徐扶益反,注同。兔,他故反。宛脾,上於阮反,下毗支反。“切葱若薤实之”,绝句。菹,庄居反。荤,许云反。淹,於廉反,又於劫反。。
  ○其有折俎者,取祭肺,反之,不坐,燔亦如之。亦为尺柄之类也。燔,炙也。《乡射》曰:“宾奠爵于荐西,兴,取肺,坐,绝祭,左手哜之,兴,加于俎,坐帨手。”
  ○璠音烦。柄,兵命反。齐之,才细反。帨,本亦作税,始锐反。尸则坐。尸尊也。《少牢馈食礼》曰:“尸左执爵,右兼取肝肺,擩于俎盐,振祭哜之,加于菹豆。”
  ○食音嗣。擩,本又作扌耎,而专反,又而悦反,徐耳谁反。
  [疏]“凡羞”至“则坐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广明祭俎及羞膳之事。
  ○“凡羞有俎者,则於俎内祭”者,若羞在豆,则祭於豆间,若脩在俎,则於俎内而祭。俎在人前横设,俎内近人之处,以俎於人为横,不得祭於俎间也。俎横在人前,故不得祭於俎外及两俎间也。
  ○“君子不食圂腴”,圂,猪、犬也。腴,猪、犬肠也。言猪、犬亦食米穀,其腹与人相似,故君子但食他处,辟其腴,谓肠胃也。故鼎阙一也。
  ○“小子”至“立饮”,小子,弟子也。趋,徐趋也。弟子不得与宾主参预礼,但给役使,故宜驱走,不得趋翔为容也。
  ○“举爵则坐祭立饮”者,谓弟子若得酒,举爵时则先以坐祭,祭竟而立饮之也。
  ○“凡洗必盥”,洗,洗爵也。盥,洗手也。
  ○凡饮酒必洗爵,洗爵必宜先洗手也。
  ○“牛羊之肺,离而不提心”,谓祭肺法也。提,犹绝也。取肺奎刂离之,不绝心,心谓肺中央少许耳。“凡羞有湆者,不以齐”,庾云:“湆,汁也。”若羞有汁,则有盐梅齐和。若食者更调和之,则嫌薄主人味,故“不以齐”也。贺玚云:“凡湆皆谓大羹,大羹不和也。”
  ○“为君”至“本末”。
  ○本,根也。葱薤根不净,末萎乾,故择者必绝其二处。为君子如此,则非君子不然。
  ○“羞首”者,进喙祭耳。羞亦膳羞也。首,头也。喙,口也。若膳羞有牲头者,则进口以向尊者,尊者若祭,先取牲耳祭之也。
  ○“尊者”至“尝羞”。
  ○此一节论设尊及折俎行爵尝羞之仪。尊者,谓设尊人也。人君陈尊在东楹之西,於南北列之,设尊之人,在尊东西面,以右为上,则尊以南为上也。酌谓酌酒人也。酌人在尊东西面,以左为上,亦上南也。二人俱以南为上也,故云“以酌者之左为上尊”。
  ○注“尊者”至“尊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庾云:“《燕礼》:‘司宫尊于东楹之西,两方壶,左玄酒南上。’注《玉藻》云:唯君面尊,玄酒在南,顺君之面也。‘下云:‘公席阼阶上,西乡。’下又云:‘执幕者升自西阶,立于尊南北面东上。’案‘左玄酒南上’之言,是设尊者东乡,酌者西乡,设者之右,则酌者之左也。”
  ○“尊壶者面其鼻”者,尊与壶悉有面,面有鼻,鼻宜向於尊者,故言“面其鼻”也。
  ○“饮酒者”,则下文“禨者”、“醮者”是也,总以“饮酒”目之。禨者,谓沐而饮酒,醮者,谓冠而饮酒者。
  ○“有折俎不坐”者,折俎,谓折骨体於俎也。禨、醮者,若折俎为尊,禨、醮小事为卑,故不得坐也。折俎所以为尊者,贺云:“折俎则殽馔尊。”故《冠礼》:庶子冠于房户之前,而冠者受醮不敢坐,及禨者并不敢坐也。案《乡饮酒》、《燕礼》有折俎者皆不坐,独云禨者、醮者不坐者,以禨者、醮者无酒俎之时则得坐,嫌畏有折俎亦坐,故特明之,云“有折俎不坐”。
  ○“未步爵,不尝羞”者,步,行也。羞,殽羞也。殽羞本为酒设,若爵未行而先尝羞,是贪食矣,故不先爵尝之也。此谓无筭爵之时。羞,庶羞,行爵之后始尝之。若正羞脯醢折俎,未饮酒之前则尝之。故《乡饮酒》、《乡射》、《燕礼》、《大射》献后乃荐宾,皆先祭脯醢,哜肺,乃饮卒爵。
  ○“牛与”至“柔之”。此一节明脍及齑菹粗细之异。
  ○“聂而切之”者,谓先牒为大脔,而后报切之为脍也。“麋鹿为菹”以下,已於《内则》具释之。
  ○“其有”至“则坐”。
  ○此一节明祭菹之仪。折俎,谓折骨於俎。俎既有足,柄尺之类,故就俎取所祭肺,立而取之,升席坐祭。祭讫,反此所祭之物,加之於俎,皆立而为之,故云“取祭,反之,不坐”,祭时坐耳。
  ○“燔亦如之”者,燔,谓燔肉。虽非折骨,其肉在俎,其取及祭、反时,皆亦不坐,故云“燔亦如之”。
  ○“尸则坐”者,前云“不坐”者,是宾客耳。若为尸,尸尊,虽折俎,初取祭、反之,皆坐也。
  ○注“尸尊”至“菹豆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《少牢馈食礼》者,证“尸坐”之义。前注引《乡射礼》云“宾奠爵于荐西,兴,取肺”,云“兴则立”也。此引《少牢礼》云“尸左执爵,右兼取肝肺”,不云“兴”,故知尸则坐。菹豆,盛菹之豆也。
  衣服在躬,而不知其名为罔。罔,犹罔罔,无知貌。
  ○罔,本亦作冈,又作网,云两反。
  [疏]“衣服”至“为罔”。
  ○正义曰:衣服文章,所以表人之德,亦劝人慕德,若著之而不识知其名义者,则是罔罔无知之人也。
  其未有烛,而后至者,则以在者告。道瞽亦然。为其不见,意欲知之也。师冕见,及阶,子曰:“阶也。”及席,子曰:“席也。”皆坐,子告之曰:“某在斯,某在斯。”
  ○道音导。为,于伪反,下“为宵”,下文“为人”、“为已”同。冕见,贤遍反。凡饮酒,为献主者,执烛抱燋,客作而辞,然后以授人。为宵言也。主人亲执烛敬宾,示不倦也。言“献主者”,容君使宰夫也。未蓺曰“燋”。
  ○燋,侧角反,又子约反,又音在遥反。蓺,人悦反。执烛不让,不辞,不歌。以烛继昼,礼杀。
  ○杀,色戒反。
  [疏]“其未”至“不歌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有烛无烛之仪,为主人法也。在者,谓已在於坐者。若日已暗,而坐中未有烛继,新有人后来至者,则主人以在坐中者而告之,云某人在此,某人在此,使后来人知之也。
  ○“道瞽亦然”者,瞽无目,恒如日暗,故道示之,亦如无烛时也。
  ○“凡饮酒,为献主者”,献主,主人也,谓为饮酒主人法也。凡饮酒,主人自献宾。若尊卑不敌,则使宰夫为主人以献宾,故“为献主”也。
  ○“执烛”者,谓夜暗执烛。
  ○“抱燋”者,燋,谓未蓺之炬。既欲留客,又取未然之炬抱之也。
  ○“客作而辞”者,作,起也。客既见主人执烛抱燋,故自起辞之也。
  ○“然后以授人”者,主人见客起辞,故从辞而止,以烛乃授已执事之人。
  ○“执烛不让,不辞,不歌”者,执烛,夜时也。礼:宾主有让,及更相辞谢,又各歌《诗》相显德。今既夜莫,所以杀於三事。
  洗、盥、执食饮者,勿气。有问焉,则辟咡而对。示不敢歆臭也。
  ○口旁曰咡。
  ○辟,四亦反,徐孚益反。咡,而志反。歆,许金反。臭,许又反。
  ○
  [疏]“洗盥”至“而对”。
  ○正义曰:洗,谓与尊长洗爵也。盥,谓与尊长洗手也。若为尊长洗盥及执尊长饮食,则勿气,谓不鼻嗅尊长饮食也。
  ○“有问焉,则辟咡而对”者,咡,口旁也。当为尊者洗盥及执饮食之时,而尊者有事问已,已则辟口而对,不使口气及尊者。
  为人祭曰“致福”,为已祭而致膳於君子曰“膳”,祔、练曰“告”。此皆致祭祀之馀於君子也。摄主言“致福”,申其辞也。自祭言“膳”,谦也。祔、练言“告”,不敢以为福膳也。凡膳、告於君子,主人展之,以授使者于阼阶之南,南面,再拜稽首送,反命,主人又再拜稽首。展,省具也。
  ○使,色吏反。其礼:大牢则以牛左肩、臂、臑折九个,少牢则以羊左肩七个,犆豕则以豕左肩五个。折,断分之也。皆用左者,右以祭也。羊豕不言臂、臑,因牛序之可知。
  ○臂,本亦作辟,以豉反,注同。儒,奴报反,又奴到反。《说文》云:“臂羊犬,读若儒。”《字林》人於反。个,古贺反,下同。犆,大得反。断,丁管反,又大唤反。分,方云反,又扶问反,本又作个,古贺反。
  [疏]“为人”至“五个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致福及膳於君子及所膳牲体之数,谓为人摄祭而致饮酢於君子也。其致胙将命之辞则曰“致福”也,谓致彼祭祀之福於君子也。
  ○“为已祭而致膳於君子曰膳”者,若已自祭而致胙於君子,则不敢云“福”,而言致“膳”。膳,善也,言致善味耳。
  ○“祔、练曰告”者,若已祔祥而致胙,又不敢云“福”、“膳”,但云“告”,言以祭胙告君子,使知已祔祥而已,故颜回之丧,馈孔子祥肉是也。
  ○“凡膳告於君子”者,结上也,膳自祭及告祥也。
  ○“主人展之,以授使者于阼阶之南,南面,再拜稽首送”者,谓初遣使膳,告君子之去时也。展,省视,敬君子,故主人自省视饮食多少备具,而阼阶南稽首拜送使者。
  ○“反命,主人又再拜稽首”者,使从君子处还反,则主人亦再拜稽首受命也,亦当在阼阶南,南面也。《曲礼》云“使者反,必下堂而受命”是也。
  ○“其礼:大牢则以牛左肩、臂、臑折九个”者,明所膳数也。若得大牢祭者,则用牛膳也。周人牲体尚右,右边已祭,所以献左也。周贵肩,故用左肩也。“九个”者,取肩自上断折之,至蹄为九段,以献之也。臂、臑,谓肩脚也。
  ○“少牢则以羊左肩七个”者,若礼得少牢者,则膳羊左肩。折为七个,不云“臂臑”,从上可知也。然并用上牲,不并备馔,故大牢者唯牛,少牢者唯羊也。
  ○“犆豕则以豕左肩五个”者,若祭唯特豕以用豕左肩,亦用五个以为膳也。
  国家靡敝,则车不雕几,甲不组縢,食器不刻镂,君子不履丝屦,马不常抹。靡敝,赋税亟也。雕,画也。几,附缠为沂鄂也。组縢,以组饰之及紟带也。《诗》云:“公徒三万,贝胄朱綅。”亦铠饰也。
  ○靡,亡皮反,注同。几,其衣反,注同。组音祖。縢,大登反。常如字,恒也,本亦作尝。秣音末,穀马。亟,本又作极,纪力反,急也,一音其力反。沂,鱼巾反。鄂,五合反。紟,其荫反,结也。綅,息廉反,又音侵。铠,若代反。
  [疏]“国家”至“常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国家靡敝减省之礼。靡,谓侈靡。敝,谓凋敝。由君造作侈靡,赋税烦急,则物凋敝,则改往脩来或可。靡为糜,谓财物麋散凋敝,古字通用。
  ○“车不雕几”者,几,谓沂鄂,不雕画漆饰以为沂鄂。
  ○“甲不组縢”者,縢,谓紟带,其甲不用组以为饰及紟带。
  ○“君子不履丝屦”者,丝屦谓絇繶纯之属,不以丝饰之,故云“不履丝屦”。
  ○注“组縢”至“饰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以组饰者,谓以组饰甲也。云“及紟带也”者,谓以组连甲及为甲。带言紟带,解经“縢”字。縢是縳约之名,故《秦诗》云:“竹闭绲縢。”注云:“縢,约也。”引《诗》“公徒三万”者,《鲁颂 閟宫》文。引之者,“贝胄朱綅”,贝胄,谓以贝饰胄,朱綅缀之也,谓以朱绳缀甲,故郑云“亦铠饰也”。


 
卷三十六 学记第十八

 卷三十六 学记第十八  
  陆曰:“郑云:《学记》者,以其记人学教之义。”
  [疏]正义曰:按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学记》者,以其记人学教之义,此於《别录》属《通论》。”
  发虑宪,求善良,足以謏闻,不足以动众。宪,法也,言发计虑当拟度於法式也。求,谓招来也。謏之言小也。动众,谓师役之事。
  ○宪音献。謏,思了反,徐所穆反。闻音问,声闻。度,大各反。就贤体远,足以动众,未足以化民。就,谓躬下之。体,犹亲也。
  ○下,户嫁反。君子如欲化民成俗,其必由学乎!所学者,圣人之道在方策。
  ○策,初革反。
  [疏]“发虑”至“学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虽有馀善,欲化民成俗,不如学之为重。
  ○“发虑宪”者,发,谓起发。虑,谓谋虑。宪,谓法式也。言有人不学,而起发谋虑,终不动众,举动必能拟度於法式,故云“发虑宪”。
  ○“求善良”者,良亦善也,又能招求善良之士。
  ○“足以謏闻”者,謏之言小。闻,声闻也。言不学之人,能有片识谋虑法式,求善以自辅。此是人身上小善,故小有声闻也。
  ○“不足以动众”者,众,谓师役也。虽有以小善,恩未被物,若御军动众则不能,故云“不足以动众”也。
  ○“就贤体远”者,贤,谓德行贤良,屈下从就之。远,谓才艺广远,心意能亲爱之也。
  ○“足以动众”者,以恩被於外,故足以动众也。“未足以化民”者,虽复恩能动众,识见犹浅,仁义未备,故未足以化民也。
  ○“君子如欲化民成俗”者,君,谓君於上位。子,谓子爱下民。谓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欲教化其民,成其美俗,非学不可,故云“其必由学乎”。学则博识多闻,知古知今,既身有善行,示民轨仪,故可以化民成俗也。
  ○注“宪,法也,言发计虑当拟度於法式也。求,谓招来也。謏之言小也。动众,谓师役之事。
  ○正义曰:“宪,法”,《释诂》文。“謏之言小也”,言謏音近小,故云“謏之言小也”。云“动众,谓师役之事”者,动众以与化民相对,化民事难,动众稍易,故知是师役之事。
  ○注“所学者,圣人之道在方策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恐所学惟小小才艺之事,故云“所学者,圣人之道”。以其化民成俗,非圣人之道不可。云“在方策”者,下篇“文武之道,布在方策”是也。
  玉不琢不成器,人不学不知道。是故古之王者建国君民,教学为先。谓内则设师、保以教,使国子学焉;外则有大学、庠、序之官。
  ○琢,丁角反,治玉曰琢。太音泰,后“大学”皆同。《兑命》曰:“念终始典于学。”其此之谓乎!典,经也。言学之不舍业也。兑,当为“说”字之误也。高宗梦傅说,求而得之,作《说命》三篇,在《尚书》,今亡。
  ○兑,依注作“说”,音悦,下《兑命》放此,舍音舍。兑当,徒外反。
  [疏]“玉不”至“谓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喻学之为美,故先立学之事。
  ○“王者建国君民,教学为先”者,建国,谓建立其国。君民,谓君长其民。内则设师、保,外则设庠、序以教之,故云“教学为先”。
  ○“《兑命》曰:念终始典于学”者,记者明教学事重,不可暂废,故引《兑命》以证之。言殷相傅说告高宗云“意恒思念,从始至终,习经典於学也”。
  ○“其此之谓乎”者,言此经所谓教学为先,则《兑命》“念终始典于学也”。
  ○注“典经”至“今亡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典,经也”,《释言》文。言“学不舍业”,即经云“终始思念经典”,是不舍业也。言“高宗梦傅说”者,《书序》云:“高宗梦得说,作《说命》三篇。”高宗,殷王武丁,其德高可尊,故号“高宗”。其事具《尚书》篇,见在。郑云“今亡”者,郑不见《古文尚书》故也。
  虽有嘉肴,弗食不知其旨也;虽有至道,弗学不知其善也。旨,美也。
  ○肴,户交反。是故学然后知不足,教然后知困。学则睹已行之所短,教则见已道之所未达。
  ○睹,丁古反。行,下孟反,下注“德行”同。知不足,然后能自反也。知困,然后能自强也。故曰:“教学相长也。”自反,求诸已也。自强,脩业不敢倦。
  ○强,其丈反,又其良反,下注同。长,丁两反。下注“长稚”、“长者”皆同。《兑命》曰:“学学半。”其此之谓乎!言学人乃益已之学半。
  ○学学,上胡孝反,下如字。学人,胡孝反。又音教。
  [疏]“虽有”至“谓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教学相益。
  ○“虽有嘉肴,弗食不知其旨也”者,嘉,善也。旨,美也。虽有嘉美之肴,兼陈列于前,若不食,即不知其肴之美也。
  ○“虽有至道,弗学不知其善也”者,至,谓至极。虽有至极大道,若不学,则不知大道之善。
  ○“是故学然后知不足”者,若不学之时,诸事荡然,不知已身何长何短。若学,则知已之所短,有不足之处也。
  ○“教然后知困”者,不教之时,谓已诸事皆通。若其教人,则知已有不通,而事有困弊,困则甚於不足矣。
  ○“知不足,然后能自反也”者,凡人皆欲向前相进,既知不足,然后能自反向身,而求诸已之困,故反学矣。
  ○“知困然后能自强也”者,凡人多有解怠,既知困弊,然后能自强学,其身不复解怠也。
  ○“故曰:教学相长也”者,谓教能长益於善。教学之时,然后知已困而乃强之,是教能长学善也。学则道业成就,於教益善,是学能相长也。但此礼本明教之长学。“《兑命》曰:学学半”者,上“学”为教,音教,下“学”者,谓习也,谓学习也。言教人乃是益已学之半也。《说命》所云“其此之谓乎”,言学习不可暂废,故引《说命》以证之。言恒思念,从始至终,习礼典于学也。
  古之教者,家有塾,党有庠,术有序,国有学。术,当为“遂”,声之误也。古者仕焉而已者,归教於闾里,朝夕坐於门,门侧之堂谓之塾。《周礼》:五百家为党,万二千五百家为遂。党属於乡,遂在远郊之外。
  ○塾音熟,一音育。术音遂,出注。比年入学,学者每岁来入也。中年考校。中,犹间也。乡遂大夫间岁则考学者之德行道艺。《周礼》:三岁大比乃考焉。
  ○中,徐丁仲反,注同。间,间侧之间,下同。比,毗志反。一年视离经辨志,三年视敬业乐群,五年视博习亲师,七年视论学取友,谓之小成。九年知类通达,强立而不反,谓之大成。离经,断句绝也。辨志,谓别其心意所趣乡也。知类,知事义之比也。强立,临事不惑也。不反,不违失师道。
  ○乐,五孝反,又音岳,下“不能乐学”同。断句,丁乱反。别,彼列反。趣,七住反。乡,许亮反。比,必履反,一音必利反。夫然后足以化民易俗,近者说服,而远者怀之。此大学之道也。怀,来也,安也。
  ○说音悦。记曰:“蛾子时术之。”其此之谓乎!蛾,蚍蜉也。蚍蜉之子,微虫耳,时术蚍蜉之所为,其功乃复成大垤。
  ○蛾,鱼起反,注同,本或作蚁。蚍音毗。蜉音孚。《尔雅》云:“蚍蜉,大蚁。”复,扶又反。垤,大结反,《毛诗传》云:“蚁冢也。”
  [疏]“古之”至“谓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国家立庠、序上下之殊,并明入学年岁之差。
  ○“古之教”者,谓上代也。
  ○“家有塾”者,此明学之所在。《周礼》:百里之内,二十五家为闾,同共一巷,巷首有门,门边有塾,谓民在家之时,朝夕出入,恒受教於塾,故云“家有塾”。《白虎通》云:“古之教民者里皆有师,里中之老有道德者,为里右师,其次为左师,教里中之子弟以道艺、孝悌、仁义也。”
  ○“党有庠”者,党,谓《周礼》五百家也。庠,学名也。於党中立学,教闾中所升者也。
  ○“术有序”者,术,遂也。《周礼》:万二千五百家为遂。遂有序,亦学名。於遂中立学,教党学所升者也。
  ○“国有学”者,国,谓天子所都及诸侯国中也。《周礼》天子立四代学,以教世子及群后之子,及乡中俊选所升之士也。而尊鲁,亦立四代学。馀诸侯於国,但立时王之学,故云“国有学”也。
  ○“比年入学”者,比年,谓每年也,谓年年恒入学也。
  ○“中年考校”者,“中”犹间也。谓每间一岁,乡遂大夫考校其艺也。
  ○“一年视离经辨志”者,谓学者初入学一年,乡遂大夫於年终之时,考视其业。离经,谓离析经理,使章句断绝也。辨志,谓辨其志意趣乡,习学何经矣。
  ○“三年视敬业乐群”者,谓学者入学三年,考校之时,视此学者。敬业,谓艺业长者,敬而亲之。乐群,谓群居,朋友善者,原而乐之。
  ○“五年视博习亲师”者,言五年考校之时,视此学者。博习,谓广博学习也。亲师,谓亲爱其师。
  ○“七年视论学取友”者,言七年考校之时,视此学者。论学,谓学问向成,论说学之是非。取友,谓选择好人,取之为友。“谓之小成”者,比六年巳前,其业稍成,比九年之学,其业小,故曰“小成”。
  ○“九年知类通达,强立而不反”者,谓九年考校之时,视此学者,言知义理事类,通达无疑。强立,谓专强独立,不有疑滞。“而不反”,谓不违失师教之道,谓之大成。“此大学之道也”者,言如此所论,是大学贤圣之道理,非小学技艺耳。
  ○“《记》曰:蛾子时术之”者,谓旧人之《记》,先有此语,记礼者引旧《记》之言,故云“蛾子时术之”。蚁子小虫,蚍蜉之子,时时术学衔土之事,而成大垤,犹如学者时时学问,而成大道矣。《记》之所云,其此学问之谓乎?
  ○注“术当为遂,声之误也。古者仕焉而已者,归教於闾里”至“在远郊之外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云“术”,《周礼》作“遂”者,此《记》与“党”连文,故知“术”当为“遂”,以声相近而错误也。云“古者仕焉而巳者,归教於闾里,朝夕坐於门”者,“已”犹退也,谓仕年老而退归者。案《书传说》云:“大夫七十而致仕,而退老归其乡里。大夫为父师,士为少师。新穀已入,馀子皆入学,距冬至四十五日始出学,上老乎明坐於右塾,庶老坐於左塾,馀子毕出,然后皆归,夕亦如之。云“门侧之堂谓之塾”者,《尔雅 释宫》文。引《周礼》者,证党、遂之异。案《周礼》:六乡之内,五家为比,五比为闾,四闾为族,五族为党,五党为州,五州为乡。六遂之内,五家为邻,五邻为里,四里为酂,五酂为鄙,五鄙为县,五县为遂。今此经六乡举“党”,六遂举“序”,则馀闾里以上,皆有学可知,故此注云“归教於闾里”。其比与邻近,止五家而巳,不必皆有学。云“遂在远郊之外”者,案《周礼》:遂人,掌野之官,百里之外。故知遂在远郊之外。郑注《州长职》云:“序,州党之学。”则党学曰“序”。此云“党有庠”者,乡学曰“庠”,故《乡饮酒》之义云:“主人拜迎宾于庠门之外。”注云:“庠,乡学也。”州党曰序,此云“党有庠”者,是乡之所居党为乡学之庠,不别立序。凡六乡之内,州学以下皆为庠。六遂之内,县学以下皆为序也。皇氏云“遂学曰庠”,与此文违,其义非也。庾氏云“党有庠,谓夏殷礼,非周法”,义或然也。
  ○注“中犹间也。乡遂大夫、间岁则考学者之德行道艺。《周礼》:三岁大比乃考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间年,谓下一年、三年、五年、七年之类是也。云“乡遂大夫间岁则考学者”,计学者入学多少之间岁,非是乡遂大夫间岁三年入学也。云“《周礼》:三岁大比乃考焉”者,郑引《周礼》“三年大比考校”,则此中年考校,非《周礼》也。故《周礼 乡大夫职》云:“三年大比,而兴贤者能者。”皇氏云“此中年考校亦周法”,非也。皇氏又以此“中年考校”,谓乡遂学也,下文云“一年视离经辨志”以下,皆谓国学,亦非也。但应入大学者,自国家考校之耳。其未入大学者,乡遂大夫考校也。
  ○注“蛾,蚍蜉也。蚍蜉之子”。按《释虫》云:“蚍蜉,大蚁。小者蚁。”是蚁为蚍蜉大者,又云“蚁子”,故云“蚍蜉之子”也。
  大学始教,皮弁祭菜,示敬道也。皮弁,天子之朝朝服也。祭菜,礼先圣先师。菜,谓芹藻之属。
  ○朝朝,并直遥反。芹音勤。藻音早。《宵雅》肄三,官其始也。宵之言小也。肄,习也。习《小雅》之三,谓《鹿鸣》、《四牡》、《皇皇者华》也。此皆君臣宴乐相劳苦之诗,为始学者习之,所以劝之以官,且取上下相和厚。
  ○宵音消。肄,本又作肆,同,以二反,注同。乐音洛。劳,力告反,又如字。为,于伪反。入学鼓箧,孙其业也。鼓箧,击鼓警众,乃发箧,出所治经业也。孙,犹恭顺也。
  ○箧,古协反。孙音逊,注及下皆同。警,京领反。
  ○夏、楚二物,收其威也。夏,槄也。楚,荆也。二者所以扑挞犯礼者收,谓收敛整齐之。威,威仪也。
  ○夏,古雅反,注同。槄,吐刀反。《尔雅》云:“槄,山槚。”扑,普卜反,《尚书》云:“作教刑。”挞,他达反。禘不视,学游其志也。禘,大祭也。天子诸侯既祭,乃视学考校,以游暇学者之志意。
  ○禘,大计反。斿音由,本亦作游。暇,户嫁反,旧古雅反。时观而弗语,存其心也。使之悱悱愤愤,然后启发也。
  ○语,鱼庶反。悱,芳鬼反。愤,扶粉反,一本直作“悱愤”。幼者听而弗问,学不躐等也。学,教也,教之长稚。
  ○学,胡孝反,注同。躐,音里辄反。稚,直吏反。此七者,教之大伦也。伦,理也。自大学始教至此,其义七也。《记》曰:“凡学,官先事,士先志。”其此之谓乎!官,居官者也。士,学士也。
  [疏]“大学”至“谓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天子诸侯教学大理,凡有七种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大学始教”者,大学,谓天子诸侯使学者入大学,习先王之道矣。熊氏云:“始教,谓始立学教。”“皮弁祭菜”者,谓天子使有司服皮弁,祭先圣先师以蘋藻之菜也。
  ○“示敬道也”者,崔氏云:“著皮弁,祭菜蔬,并是质素,示学者以谦敬之道矣。”
  ○注“祭菜”至“先师”。
  ○正义曰:熊氏云:“以注‘礼先圣先师’之义解经。‘始教’谓始立学也。若学士春始入学,唯得祭先师,故《文王世子》云:‘春官释奠于其先师,秋冬唯祭先师。’巳不祭先圣,故《大胥》‘春释菜合舞’,郑云:‘释菜,礼先师。’是春始入学,不祭先圣也。”皇氏云:“以为‘始教,谓春时学始入学也’,其义恐非。”
  ○“《宵雅》肄三,官其始也”,宵,小也。肄,习也。当祭菜之时,便歌《小雅》,习其三篇,《鹿鸣》、《四牡》、《皇皇者华》,取其上下之官,劝其始学之人,使上下顺序也,故云“官其始也”。亦谓以官劝其始也。
  ○注“宵之”至“和厚”。
  ○正义曰:宵,音近小,故读从“小”。按《乡饮酒礼》、《燕礼》皆歌《鹿鸣》、《四牡》、《皇皇者华》。又襄四年穆叔如晋,歌《小雅》三篇,故知“《鹿鸣》、《四牡》、《皇皇者华》也”。云“为始学者,习之所以劝之以官者,《小雅》三篇,皆君臣燕乐及相劳苦。今为学者歌之,欲使学者得为官,与君臣相燕乐,各自劝励,故云“所以劝之以官也”。此云“始者”,谓学者始来入学,故云“始入学习之”也。
  ○“入学鼓箧,孙其业也”。
  ○入学,谓学士入学之时,大胥之官,先击鼓以召之。学者既至,发其筐箧,以出其书,故云“鼓箧”也。所以然者,欲使学者“孙其业”,谓恭顺其所持经业。
  ○注“鼓箧”至“业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鼓,谓击鼓,故《大胥》云:“用乐者,以鼓征学士。”《文王世子》云:“大昕鼓征,所以警众也。”《文王世子》云:谓天子视学之时,击鼓警众也。若是凡常入学用乐,及为祭祀用乐者,“以鼓徵学士”是也。
  ○“夏、楚二物,收其威也”,学者不劝其业,师则以夏、楚二物以笞挞之。所以然者,欲令学者畏之,收敛其威仪也。
  ○注“夏槄”至“礼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《尔雅 释木》云:“槄,山槚。”郭景纯云:“今之山楸。”卢氏云:“扑作教刑。”是扑挞犯礼者。
  ○“未卜禘,不视学,游其志也”。
  ○夏氏云:“禘,大祭,在於夏。”天子诸侯视学之时,必在禘祭之后。“未卜禘”,谓未为禘也。禘是大祭,必先卜,故连言之。是未为禘祭,不视学。所以然者,欲游其学者之志,谓优游纵暇学者之志,不欲急切之,故禘祭之后,乃视学考校优劣焉。
  ○注“禘大”至“考校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禘,大祭”,《尔雅 释天》文。云“天子诸侯既祭,乃视学”者,谓於夏祭之时,既为禘祭之后,乃视学考校。当祭之年,故云“未卜禘,不视学”。若不当禘祭之年,亦待时祭之后,乃视学也。此视学,谓考试学者经业,或君亲往,或使有司为之,非天子大礼视学也。若大礼视学,在仲春、仲秋及季春,故《文王世子》云:“凡大合乐,必遂养老。”注云:“大合乐,谓春入学舍菜合舞,秋颁学合声。於是时也,天子则视学焉。”《月令》:“季春大合乐,天子率三公九卿而视学焉。”与此别也。视学既在夏祭之后,则天子春秋视学,亦应在春秋时祭之后。此举“未卜禘,不视学”,则馀可知也。熊氏云:“此禘谓夏正郊天,视学谓仲春视学。若郊天则不视学。”若如熊氏义,礼不王不禘,郑注何得云“天子诸侯既祭、乃视学”?既连诸侯言之,则此禘非祭天。熊说非也。
  ○“时观而弗语,存其心也”者,时观,谓教者时时观之,而不丁宁告语。所以然者,欲使学者存其心也。既不告语,学者则心愤愤,口悱悱,然后启之,学者则存其心也。
  ○“幼者听而弗问”。
  ○教学之法,若有疑滞未晓,必须问师,则幼者但听长者解说,不得辄问,推长者谘问,幼者但听之耳。
  ○“学不躐等也”者,学,教也。躐,逾越也。言教此学者,令其谦退,不敢逾越等差。若其幼者辄问,不推长者,则与长者抗行,常有骄矜。今唯使听而不问,故云“学不躐等”也。
  ○“此七者,教之大伦也”者,伦理也。言前七等之事,是教学大理也。
  ○“记曰”至“谓乎”,引旧记结上七事。“凡学”,谓学为官,学为士者。“官先事,士先志”者,若学为官,则先教以居官之事。若学为士,则先喻教以学士之志。故先七事,皆是教学居官及学士者。
  ○“其此之谓乎”者,记者所云:其此在上七事之谓乎。
  大学之教也,时。教必有正业,退息必有居。有居,有常居也。学不学操缦,不能安弦。操缦,杂弄。
  ○操,七刀反,注同。缦,未但反。杂,徂合反。不学博依,不能安诗。博依,广譬喻也。依或为衣。
  ○依,於岂反,注皆同。不学杂服,不能安礼。杂服,冕服、皮弁之属。杂,或为推。不兴其艺,不能乐学。兴之言喜也,歆也。艺,谓礼、乐、射、御、书、数。
  ○兴,虚应反。歆,许金反。故君子之於学也,藏焉,脩焉,息焉,游焉。藏,谓怀抱之。脩,习也。息,谓作劳休止於之息。游,谓閒暇无事於之游。
  ○閒音闲。夫然,故安其学而亲其师,乐其友而信其道。是以虽离师辅而不反也。《兑命》曰:“敬孙务时敏,厥脩乃来。”其此之谓乎!敬孙,敬道孙业也。敏,疾也。厥,其也。学者务及时而疾,其所脩之业乃来。
  ○乐其,音岳,又音洛,又五孝反。离,力智反。
  [疏]“大学”至“谓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教学之道,必当优柔宽缓,不假急速,游息孙顺,其学乃成。
  ○“大学之教也,时”者,言教学之道,当以时习之。
  ○“教必有正业”者,正业,谓先王正典,非诸子百家,是教必用正典教之也。
  ○“退息必有居”者,退息,谓学者疲倦而暂休息。有居,谓学者退息,必有常居之处,各与其友同居,得相谘决,不可杂滥也。
  ○“学不学操缦,不能安弦”者,此以下并正业积渐之事也。此教乐也。乐主和,故在前,然后须以积渐,故操缦为前也。操缦者,杂弄也。弦,琴瑟之属。学之须渐,言人将学琴瑟,若不先学调弦杂弄,则手指不便;手指不便,则不能安正其弦。先学杂弄,然后音曲乃成也。
  ○“不学博依,不能安诗”者,此教诗法者。诗是乐歌,故次乐也。博,广也。依,谓依倚也,谓依附譬喻也。若欲学诗,先依倚广博譬喻。若不学广博譬喻,则不能安善其诗,以诗譬喻故也。
  ○“不学杂服,不能安礼”者,此教礼法也。前诗后礼,亦其次也。杂服,自衮而下至皮弁至朝服玄端服属。礼谓《礼经》也。《礼经》正体在於服章,以表贵贱。今若欲学礼,而不能明杂衣服,则心不能安善於礼也。“不兴其艺,不能乐学”者,此总结上三事,并先从小起义也。兴,谓歆喜也,故《尔雅》云:“歆、喜,兴也。”艺,谓操缦、博依、六艺之等。若欲学《诗》、《书》正典,意不歆喜其杂艺,则不能耽玩乐於所学之正道。
  ○“故君子之於学也,藏焉,脩焉,息焉,游焉”者,故,谓因上起下之辞。学虽积渐,故君子之人为学之法,恒使业不离身。藏,谓心常怀抱学业也。脩,谓脩习不能废也。息,谓作事倦息之时而亦在学也。游,谓閒暇无事游行之时亦在於学,言君子於学无时暂替也。“夫然,故安其学而亲其师”者,此明亲师爱友也。然,如此也。若能藏、脩、游、息、游,无时暂替,能如此者,乃能安其所学业。言安学业既深,必知此是深由本师,故至於亲爱师也。
  ○“乐其友”者,师既获亲,而同志之友亦被於乐重。然前三年乐群,五年亲师,亲师在乐群之后,而此前亲后乐友者,群即友也,为义然也。前明始学,故乐友在前。此明学业已成,故亲师为首矣。
  ○“而信其道”者,其道,已道也。既亲师乐友,已道深明,心自说信,不复虚妄。一云:信师友之道,前安学,故乃亲师乐友,后乃信道也。
  ○“是以虽离师辅而不反也”者,“辅”即友也,友主切磋,是辅已之道深远也。“离”犹违也。已道深明,不复虚妄,心自信之。若假令违离师友,独在一处而讲说,不违反於师友昔日之意旨,此则强立不返也。
  ○“《兑命》曰”者,引《尚书》合结之。
  ○“敬孙务时敏”者,此句结积习也。当能敬重其道,孙顺学业,而务习其时,疾速行之,故云“敬孙务时敏”。敏,犹疾速也。
  ○“厥脩乃来”者,此句结亲师敬道也。厥,其也。若敬孙以时,疾行不废,则其所脩之业乃来。谓所学得成也,所以尊师乐友。“其此之谓乎”者,《兑命》所云,其此经之谓乎?
  今之教者,呻其占毕,多其讯,呻,吟也。占,视也。简谓之毕。讯,犹问也。言今之师自不晓经之义,但吟诵其所视简之文,多其难问也。呻,或为慕。讯,或为訾。
  ○呻音申,一音亲,吟也。占,敕沽反,视也。讯,字又作谇,音信,问也。呻吟,鱼金反,又作訡,同。难,乃旦反。訾,才斯反,又音紫。言及于数,其发言出说,不首其义,动云“有所法象”而已。
  ○数,色住反。进而不顾其安,务其所诵多,不惟其未晓。使人不由其诚,由,用也。使学者诵之而为之说,不用其诚。教人不尽其材,材,道也,谓师有所隐也。《易》曰“兼三材而两之”,谓天地人之道。其施之也悖,其求之也佛。教者言非,则学者失问。
  ○施,始移反,下同。悖,布内反。佛,本又作拂,扶弗反。夫然,故隐其学而疾其师,苦其难而不知其益也。隐,不称扬也。不知其益,若无益然。虽终其业,其去之必速。速,疾也。学不心解,则亡之易。
  ○去,如字,又起吕反。解,胡买反。忘,亡亮反。之易,以豉反,下文注皆同音。教之不刑,其此之由乎!刑犹成也。
  [疏]“今之”至“由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教者违法,学者所以不成,是今师之失,故云“今之教者”。
  ○“呻其占毕”者,此明师恶也。呻,吟也。占,视也。毕,简也。故《释器》云:“简谓之毕。”言今之师,不晓经义,但诈吟长咏,以视篇简而已。
  ○“多其讯”者,讯,问难也。既自不晓义理,而外不肯默然,故假作问难,诈了多疑,言若已有解之然也。
  ○“言及于数”者,数,谓法象。既不解义理,若有所言,而辄诈称有法象也。
  ○“进而不顾其安”者,务欲前进诵习使多,而不曾反顾其义理之安,不谓义理危辟而不自知也。
  ○“使人不由其诚”者,人,谓学者也。由,用也。诚,忠诚。使学者诵文,而已为之说义,心皆不晓而猛浪,是不用己之忠诚也。
  ○“教人不尽其材”者,材,道也。谓已既不晓其义,而纵有所悟者,又不能多,恒恐人胜之,故凡有所知,又为所隐,惜不尽其道也。
  ○“其施之也悖”者,谓教者有上五者之短,故施教於人,违背其理也。
  ○“其求之也佛”者,佛,戾也,教者佛戾也。教者既背违其理,其学者求之则又违戾。受学者心既不解,求问於师,师又不晓违戾义意也。
  ○“夫然,故隐其学而疾其师”者,由师教既悖,而受者又违,故受学者弟子不荷师教之德,乃隐没其师之学,而憎疾其师也。“苦其难而不知其益也”者,师说既不晓了,故弟子受之,苦其难。既难不解,故不自知其有益。
  ○“虽终其业,其去之必速”者,学者勉力自强,虽得终竟其业,为心不晓解,其亡去之必速疾矣。
  ○“教之不刑,其此之由乎”者,刑,犹成也。言师教弟子不成,由此在上诸事,故云“其此之由乎”。其此之由在上,谓此经文也。以例推之,前文云“其此之谓乎”,则是他书所云其此经之谓乎。
  ○注“其发”至“而已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其发言出说,不有其义”者,首,犹本也。教者为弟子发言出说,不本其义理,谓不解此义之言也。云“动云有所法象而已”者,既不解义理,举动所云则言此义有所法象,犹若一则称配大一,二则称配二仪,但本义不然,浪为配当。
  ○注“务其”至“未晓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务其所诵多”者,谓师务欲得所诵使多,释经“进”也。云“不惟其未晓”者,惟,思也,不思其诵得未晓解者,释经“不顾其安”也。
  ○注“使学”至“其诚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使学者”解经“使人”也,而“为之说”解经“不用其诚”也。言师为学者而说,不用其忠诚实之心,以心不解,诳惑学者。
  ○注“材道”至“之道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恐“材”是材艺,故以“材”为道。道,谓道理。言教人道理。引“《易》曰”者,《易 说卦》文也。但伏羲书上法天,下法地,中法人,谓之三材。《说卦》云“立天之道,曰阴与阳;立地之道,曰柔与刚;立人之道,曰仁与义”,三材各有其两,故云“兼三材而两之”,而有六爻也。郑引之,证“材”为道也。
  ○注“教者”至“失问”。
  ○正义曰:教者言非,是其施之也悖;学者失问,是其求之也佛。
  大学之法,禁於未发之谓豫,未发,情欲未生,谓年十五时。
  ○禁,居鸩反。欲音欲。当其可之谓时,可,谓年二十,时成人。不陵节而施之谓孙,不陵节,谓不教长者、才者以小,教幼者、钝者以大也。施,犹教也孙,顺也。
  ○钝,徒困反。相观而善之谓摩。不并问,则教者思专也。摩,相切磋也。
  ○摩,莫波反,徐亡髲反。思,息吏反。磋,七多反。此四者,教之所由兴也。兴,起也。
  [疏]“大学”至“由兴”也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教之得理,则教兴也。
  ○“禁於未发之谓豫”者,发,谓情欲发也。豫,逆也。十五以前,情欲未发,则用意专一,学业易入。为教之道,当逆防未发之前而教之,故云“禁於未发之谓豫”。
  ○“当其可之谓时”者,可,谓年二十之时。言人年至二十,德业已成,言受教之端,是时最可也。
  ○“不陵节而施之谓孙”者,陵,犹越也。节,谓年才所堪。施,犹教也。孙,顺也。谓教人之法,当随其年才,若年长而聪明者,则教以大事,而多与之;若年幼又顽钝者,当教以小事,又与之少,是不越其节分而教之,所谓“孙,顺也”,从其人而设教也。
  ○“相观而善之谓摩”者,善,犹解也。受学之法,言人人竞问,则师思不专,故令弟子共推长者能者一人谘问,馀小不能者,但观听长者之问答,而各得知解。此朋友琢磨之益,故谓之“摩”也。
  ○“此四者,教之所由兴也”者,结上四者。兴,起也。四事并是教成之所起也。
  发然后禁,则扞格而不胜。教不能胜其情欲。格,读如“冻冫各”之“冫各”。扞格,不可入之貌。
  ○扞,胡半反,注同。格,胡客反,又户隔反。扞格,不入也,注同。胜音升,又升证反。冫各,胡客反,下同。此二字并从冫各,或水旁作非,一音户各反。时过然后学,则勤苦而难成。时过则思放也。
  ○过,姑卧反。杂施而不孙,则坏乱而不脩。小者不达,大者难识,学者所惑也。
  ○坏者怪,徐户拜反。独学而无友,则孤陋而寡闻。不相观也。燕朋逆其师。燕,犹亵也。亵其朋友。
  ○燕音燕。亵,息列反,下同。燕辟废其学。亵师之譬喻。
  ○辟音譬,注及下“罕辟”同。此六者,教之所由废也。废,灭。
  [疏]“发然”至“废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学不依理,教之废耳。
  ○“发然后禁,则扞格而不胜”者,发,谓情欲既生也。扞,谓拒扞也。格,谓坚强。若情欲既发而后乃禁,教则扞格於教,教之不复入也。是教弱而欲强,为教不胜矣。
  ○“时过然后学,则勤苦而难成”者,时过,谓学时巳过,则心情放荡,虽欲追悔欲学,精明巳散,徒勤苦四体,终难成也。
  ○“杂施而不孙,则坏乱而不脩”者,杂施,谓教杂乱无次越节,则大才轻其小业,小才苦其大业,并是坏乱之法,不可复脩治也。
  ○“独学而无友,则孤陋而寡闻”者,独学,谓独自习学而无朋友。言有所疑,无可讠咨问,则学识孤偏鄙陋,寡有所闻也。
  ○“燕朋逆其师”者,以前四条皆反上教之所兴,此“燕朋”、“燕譬”,特加二条,不与上相对。燕朋,谓燕亵朋友,不相遵敬,则违逆师之教道也。
  ○“燕譬废其学”者,譬,譬喻也。谓义理钩深,或直言难晓时,须假设譬喻,然后可解。而堕学之徒,好亵慢笑师之譬喻,是废学之道也。
  ○“此六者,教之所由废也”者,结上六事,是废学之由。前兴有四,后废有六者,庾云:“不亵朋友及师之譬喻,自是学者之常理。若不为燕朋、燕譬,则亦不足以致兴。”言若作此燕朋、燕譬,则学废朁矣。
  ○注“格读”至“之冫各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格是坚强,譬如地之冻,则坚强难入,故云“如冻冫各之冫各”。但今人谓地坚为冫各也。
  君子既知教之所由兴,又知教之所由废,然后可以为人师也。故君子之教喻也,道而弗牵,强而弗抑,开而弗达。道,示之以道涂也。抑,犹杂也。开,为发头角。
  ○道音导,注“道示”及下同。强,沈其良反,徐其两反,下同。为,于伪反,下“为学者”同。道而弗牵则和,强而弗抑则易,开而弗达则思。和易以思,可谓善喻矣。思而得之则深。
  [疏]“君子”至“喻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君子教人方便善诱之事。
  ○“故君子之教喻也,道而弗牵”者,喻,犹晓也;道,犹示也;牵,谓牵逼。师教既识学之废兴,故教喻有节,使人晓解之法,但广开道,示语学理而巳。若人苟不晓知,亦不逼急,牵令速晓也。
  ○“强而弗抑”者,抑,推也。谓师微劝学者,使神识坚强,师当随才而与之,使学者不甚推抑其义而教之。
  ○“开而弗达”者,开,谓开发事端,但为学者开发大义头角而巳,亦不事事使之通达也。
  ○“道而弗牵则和”者,此下三句,释上三事之所由也。若心苟不晓而牵逼之,则彼心必生忿恚,师与弟子不复和亲。今若但示正道,宽柔教之,则彼心和而意乃觉悟也。
  ○“强而弗抑则易者,贺氏以为:师但劝强其神识,而不抑之令晓,则受者和易,和易亦易成也。
  ○“开而弗达则思”者,但开发义理,而不为通达,使学者用意思念,思得必深,故云“则思”也。
  ○“和易以思,可谓善喻矣”者,结上三事之功,若师能教弟子如此三事,则可谓“善教喻矣”。
  学者有四失,教者必知之。人之学也,或失则多,或失则寡,或失则易,或失则止。此四者,心之莫同也。失於多,谓才少者。失於寡,谓才多者。失於易,谓好问不识者,失於止,谓好思不问者。
  ○好,呼报反,下“好思”、“好述”同。知其心,然后能救其失也。救其失者,多与易则抑之,寡与止则进之。教也者,长善而救其失者也。
  [疏]“学者”至“者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教者识学者之心,而救其失也。故云“学者有四失,教者必先知之”。
  ○“人之学也,或失则多”者,一失也。假若有人才识浅小,而所学贪多,则终无所成,是失於多也。
  ○“或失则寡”者,二失也。或有人才识深大,而所学务少,徒有器调,而终成狭局,是失於寡少也。
  ○“或失则易”者,三失也。至道深远,非凡浅所能,而人不知思求,唯好泛滥外问,是失在轻易於妙道,故云“或失则易”,此是“学而不思则罔”。
  ○“或失则止”者,四失也。人心未晓知,而不肯谘问,惟但止住而自思之,终不能达其实理,此失在於自止也。此是“思而不学则殆”。
  ○“此四者,心之莫同也”者,结前四失,是由人心之异故也。
  ○“知其心,然后能救其失也”者,结救失四事。师既前识其四心之不同,故后乃能随失而救之也。“教也者,长善而救其失者也”者,使学者“和易以思”,是长善,使学者无此四者之失,是救失,唯善教者能知之。
  善歌者使人继其声,善教者使人继其志。言为之善者,则后人乐放傚。
  ○长,丁丈反,下文及注同。教如字,一本作学,胡孝反。放,方往反。傚,胡教反。其言也约而达,微而臧,罕譬而喻,可谓继志矣。师说之明,则弟子好述之,其言少而解。臧,善也。
  ○臧,子即反。解,胡买反,下文注同。
  [疏]“善歌”至“志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教者若善,则能使学者继其志於其师也。言学者继师之志,记者以善歌而比喻之,故云“善歌者使人继其声”。善歌,谓音声和美,感动於人心,令使听者继续其声也。
  ○“善教者使人继其志”者,设譬既毕,故述其事,而言善教者必能使后人继其志,如善歌之人能以乐继其声,如今人传继周、孔是也。
  ○“其言也约而达”者,此释所以可继之事。言善为教者,出言寡约,而义理显达易解之。
  ○“微而臧”者,微,谓幽微。臧,善也。谓义理微妙,而说之精善也。
  ○“罕譬而喻”者,罕,少也。喻,晓也。其譬罕少而听者皆晓。
  ○“可谓继志矣”者,能为教如上,则可使后人继其志意。不继声而继志者,本为志设,故不继声也。
  君子知至学之难易,而知其美恶,然后能博喻;能博喻然后能为师;能为师然后能为长;能为长然后能为君。美恶,说之是非也。长,达官之长。
  ○恶,乌路反,又如字。故师也者,所以学为君也,弟子学於师,学为君。是故择师不可不慎也。师善则善。《记》曰:“三王、四代唯其师。”此之谓乎!四代:虞、夏、殷、周。
  [疏]“君子”至“谓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为师法。君子,谓师也。教人至极之美,可以为君长之事。
  ○“君子知至学之难易”者,三王、四代所以敬师,随器与之,是至学之易;随失而救之,是至学之难。
  ○“而知其美恶”者,罕譬而喻,言约而达,是为美。反此则为恶也。
  ○“然后能博喻”者,博喻,广晓也。若知四事为主,触类长之,后乃得为广有晓解也。
  ○“能博喻然后能为师”者,前能广解,后乃可为人作师也。
  ○“能为师然后能为长”者,为师是学优,学优宜仕,故能为一官之长也。
  ○“能为长然后能为君”者,既能治一官之长有功,能为一国之君也。
  ○“故师也者,所以学为君也”,《宵雅》肄三,官其始也。师既有君德,则弟子就师可学为君之德,故前云:“君子如欲化民成俗,其必由学乎!”即是学能为君也。
  ○“是故择师不可不慎也”者,师善,则能教弟子,弟子则能为君,故弟子必宜慎择其师,不可取恶师也。
  ○“《记》曰:三王、四代唯其师”者,引旧《记》结此择师之重也。三王,谓夏、殷、周,四代,则加虞也。言三王、四代虽皆圣人,而无不择师为慎,故云“唯其师”。庾云:“举四代以兼包三王,所以重言者证前云“择师不可不慎”,即此“唯其师”之谓也。
  凡学之道,严师为难。严,尊敬也。师严然后道尊,道尊然后民知敬学。是故君之所不臣於其臣者二:当其为尸,则弗臣也;当其为师,则弗臣也。尸,主也,为祭主也。大学之礼,虽诏於天子,无北面,所以尊师也。尊师重道焉,不使处臣位也。武王践阼,召师尚父而问焉,曰:“昔黄帝、颛顼之道存乎意,亦忽不可得见与?”师尚父曰:“在丹书。王欲闻之,则齐矣。”王齐三日,端冕,师尚父亦端冕,奉书而入,负屏而立。王下堂南面而立。师尚父曰:“先王之道不北面。”王行西、折而南,东面而立,师尚父西面道书之言。
  ○颛音专。顼,许玉反。与音馀。齐,侧皆反,下同。奉,芳勇反。折,之设反。
  [疏]“凡学”至“师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师德至善,虽天子以下,必须尊师。
  ○“是故君之所不臣於其臣者二”者,二,谓当其为尸及师,则不臣也。此文义在於师,并言尸者,欲见尊师与尸同。
  ○“当其为尸,则弗臣也”者,若不当其时,则臣之。案《钩命决》云:“暂所不臣者五,谓师也,三老也,五更也,祭尸也,大将军也。”此五者,天子诸侯同之。此唯云尸与师者,此经本意据尊师为重,与尸相似,故特言之,所以唯举此二者,馀不言也。又按《钩命决》云:“天子常所不臣者三,唯二王之后、妻之父母、夷狄之君。不臣二王之后者,为观其法度,故尊其子孙也。不臣妻之父母者,亲与其妻共事先祖,欲其欢心。不臣夷狄之君者,此政教所不加,谦不臣也。诸侯无此礼。”
  ○“大学之礼,虽诏於天子,无北面,所以尊师也”者,此证尊师之义也。此人既重,故更言大学也。诏,告也。虽天子至尊,当告授之时,天子不使师北面,所以尊师故也。
  ○注“尊师”至“之言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武主践阼”以下,皆《大戴礼 武王践阼篇》也。云“黄帝、颛顼之道存乎意,亦忽不可得见与”者,武王言黄帝、颛顼之道恒在於意,言意恒念之,但其道超忽已远,亦恍惚不可得见与。与,语辞。今检《大戴礼》唯云“帝颛顼之道”,无“黄”字,或郑见古本不与今同,或后人足“黄”字耳。云“丹书”者,师说云:“赤雀所衔丹书也。”云“端冕”者,谓衮冕也。其衣正幅与玄端同,故云“端冕”。故皇氏云“武王端冕”,谓衮冕也。《乐记》“魏文侯端冕”,谓玄冕也。云“师尚父亦端冕”者,案《大戴礼》无此文,郑所加也。云“西折而南,东面”者,案《大戴礼》唯云“折而东面”,此“西折而南”,“南”字亦郑所加。云“师尚父西面道书之言”者,皇氏云:“王在宾位,师尚父主位,故西面。”王庭之位,若寻常师徒之教,则师东面,弟子西面,与此异也。其“丹书”之言,案《大戴礼》云:“其书之言曰:敬胜怠者强,怠胜敬者亡。”《瑞书》云:“敬胜怠者吉,怠胜敬者灭,义胜欲者从,欲胜义者凶。”与《瑞书》同矣。“凡事不强则枉,不敬则不正。枉者灭废,敬者万世。以仁得之,以仁守之,其量百世。以仁得之,以不仁守之,其量十世。以不仁得之,以不仁守之,必倾其世。王闻书之言,惕然若惧,退而为戒,书於席之四端为铭”,及几、鉴、盂、盘、楹、杖、带、屦、剑、矛为铭,铭皆各有语,在《大戴礼》也。
  善学者师逸而功倍,又从而庸之。不善学者师勤而功半,又从而怨之。从,随也。庸,功也。功之,受其道,有功於巳。善问者如攻坚木,先其易者,后其节目,及其久也,相说以解。不善问者反此。言先易后难,以渐入。
  ○说音悦。善待问者如撞钟,叩之以小者则小鸣,叩之以大者则大鸣,待其从容,然后尽其声。不善答问者反此。从,读如“富父舂戈”之舂。舂容,谓重撞击也,始者一声而已。学者既开其端意,进而复问,乃极说之,如撞钟之成声矣。从,或为松。
  ○撞,丈江反。叩音口。从,依注读为舂,式容反。父音甫。重,直用反。复,扶又反。此皆进学之道也。此皆善问善答也。
  [疏]“善学”至“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善学及善问,并善答不善答之事。
  ○“善学者师逸而功倍”者,受者聪明易入,是为学之善,故师体逸豫,而弟子所解又倍於他人也。
  ○“又从而庸之”者,庸亦功也。所得既倍於他人,故恒言我师特加功於我者,是“从而功之”也。
  ○“不善学者师勤而功半”者,此明劣者也。巳既闇钝,故师体勤苦,而功裁半於他人也。
  ○“又从而怨之”者,已既闇钝,而不自责已不明,乃反怨於师,独不尽意於我也。
  ○“善问者如攻坚木,先其易者,后其节目”者,此明能问者。问,谓论难也。攻,治也。言善问之人,如匠善攻治坚木,先斫治其濡易之处,然后斫其节目。其所问师之时,亦先问其易,后问其难也。
  ○“及其久也,相说以解”者,言问者顺理,答者分明,故及其经久,师徒共相爱说,以解义理。
  ○“不善问者反此”者,若闇劣不解问之人,则与能问者意反也。谓先问其难,心且不解,则答问之人,不相喜说,义又不通也,故云“反此”矣。
  ○“善待问者如撞钟,叩之以小者则小鸣,叩之以大者则大鸣”者,向明问,此明答也。以为设喻譬,善能答问难者,如钟之应撞,撞小则小鸣应之,撞大则大鸣应之。能答问者,亦随彼所问事之大小而答之。
  ○“待其从容,然后尽其声”者,又以钟为喻也。
  ○“不善答问者反此”者,谓不善答他所问,则反此。上来之事,或问小而答大,或问大而答小,或暂问而说尽,此皆无益於所问,故云“不善答问者反此”。
  ○“此皆进学之道也”者,言上善问善答,此皆进益学者之道也。
  ○注“从谓”至“之舂”。
  ○正义曰:舂,谓击也。以为声之从容,言钟之为体,以待其击。每一舂而为一容,然后尽其声。言善答者,亦待其一问然后一答,乃后尽说义理也。按《左传》文十一年冬,叔孙得臣败狄於咸,获长狄侨如,富父终甥以戈扌春长狄喉而杀之,是也。
  记问之学,不足以为人师,记问,谓豫诵杂难、杂说,至讲时为学者论之。此或时师不心解,或学者所未能问。
  ○难,乃旦反。必也其听语乎。必待其问乃说之。力不能问,然后语之。语之而不知,虽舍之可也。舍之须后。
  ○语,鱼据反,下同。舍音舍,又如字,下注同。
  [疏]“记问之”至“舍之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教者不可为记问之学。又教人之时,不善教学者,谓心未解其义,而但逆记他人杂问,而谓之解。至临时为人解说,则先述其所记而示人,以其不解,无益学者,故云“不足以为人师”。
  ○“必也其听语乎”者,听语,谓听其问者之语。既不可记问,遂说教人之时,必待学者之问,听受其所问之语,然后依问为说之也。
  ○“力不能问,然后语之”者,若受业者才力苟不能见问,待愤愤悱悱之间,则师然后乃示语之矣。
  ○“语之而不知,虽舍之可也”者,弟子既不能问,因而语之,语之不能知,且舍住,待后别更语之可也。
  良冶之子,必学为裘。仍见其家锢补穿凿之器也。补器者,其金柔乃合,有似於为裘。
  ○冶音也。锢音固。穿,字又作{穴身},音川。凿,在洛反。良弓之子,必学为箕。仍见其家桡角幹也。桡角幹者,其材宜调,调乃三体相胜,有似於为杨柳之箕。
  ○箕音基,注同。桡,而小反,下同,曲屈也,一音乃孝反。幹,古旦反。胜音升,任也,一本作称,尺证反。始驾马者反之,车在马前。以言仍见则贯,即事易也。
  ○始驾者,一本作“始驾马者”。贯,古患反,习也。君子察於此三者,可以有志於学矣。仍读先王之道,则为来事不惑。
  [疏]“良冶”至“於学矣”。正义曰:此一节论学者数见数习,其学则善,故三譬之。此为第一譬。良,善也。冶,谓铸冶也。
  ○裘,谓衣裘也。言积言善冶之家,其子弟见其父兄世业鋾铸金铁,使之柔合,以补治破器,皆令全好,故其子弟仍能学为袍裘,补续兽皮,片片相合,以至完全也。
  ○“良弓之子,必学为箕”者,此第二譬,亦世业者。箕,柳箕也。言善为弓之家,使幹角挠屈调和成其弓,故其子弟亦睹其父兄世业,仍学取柳和软挠之成箕也。
  ○“始驾马者反之,车在马前”者,此第三譬,明新习者也。始驾者,谓马子始学驾车之时。反之者,驾马之法。大马本驾在车前,今将马子系随车后而行,故云“反之,车在马前”,所以然者,此驹既未曾驾车,若忽驾之,必当惊奔,今以大马牵车於前,而系驹於后,使此驹日日见车之行,其驹惯习而后驾之,不复惊也。言学者亦须先教小事操缦之属,然后乃示其业,则道乃易成也。
  ○“君子察於此三者,可以有志於学矣”者,结上三事。三事皆须积习,非一日所成,君子察此三事之由,则可有志於学矣。
  古之学者,比物丑类。以此相况而为之,丑犹比也。丑或为之计。鼓无当於五声,五声弗得不和。水无当於五色,五色弗得不章。学无当於五官,五官弗得不治。师无当於五服,五服弗得不亲。当犹主也。五服,斩衰至緦麻之亲。
  ○当,丁浪反,主也,下及注皆同。治,直吏反。
  [疏]“古之”至“不亲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弟子当亲师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比物丑类”者,既明学者仍见旧事,又须以时事相比方也。物,事也。言古之学者,比方其事以丑类,谓以同类之事相比方,则事学乃易成。既云古学如斯,则今学岂不然?
  ○“鼓无当於五声,五声弗得不和”者。
  ○此经论师道之要,以馀事譬之。此以下四章,皆上比物丑类也。鼓,革也。当,主也。五声:宫、商、角、徵、羽。言鼓之为声,不宫不商,故言“无当於五声”,而宫商等之。五声不得鼓,则无谐和之节,故云“弗得不和”也。所以五声必鼓者,为俱是声类也。若奏五声,必求鼓以和之而巳,即是比类也。
  ○“水无当於五色,五色弗得不章”者,“水”谓清水也。五色:青、赤、黄、白、黑。章,明也。言清水无色,不在五色之限,无主青黄,而五色画缋者,不得水则不分明,故云“弗得不章”也。五色是其水之出也,故五色须水,亦其类也。
  ○“学无当於五官,五官弗得不治”者,本学先王之道也。五官:金、木、水、火、土之官也。夫学为官之理,本求博闻强识,非主於一官,而五官不得学,则不能治,故云“弗得不治”也。故化民成俗,必由学乎!能为师,然后能为君长,故“官”是学之类也。
  ○“师无当於五服,五服弗得不亲”者,师,教之师也。五服:斩衰也,齐衰也,大功也,小功也,緦麻也。师於弟子,不当五服之一也,而弟子之家,若无师教诲,则五服之情,不相和亲也,故云“弗得不亲”,是师情有在三年之义,故亦与亲为类。
  君子曰:“大德不官,谓君也。大道不器。谓圣人之道,不如器施於一物。大信不约,谓若“胥命于蒲”,无盟约。
  ○约,徐於妙反,沈于略反,注同。大时不齐。或时以生,或时以死。
  ○齐如字。察於此四者,可以有志於学矣。”本立而道生。言以学为本,则其德於民无不化,於俗无不成。三王之祭川也,皆先河而后海,或源也,或委也。此之谓务本。源,泉所出也。委,流所聚也。始出一勺,卒成不测。
  ○原,本又作源。委,於伪反,注同。勺,时酌反。
  [疏]“君子”至“务本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学为众事之本。
  ○“君子曰”者,记者引君子之言,故云“君子曰”也。“大德不官”者,大德,谓圣人之德也。官,谓分职在位者。圣人在上,垂拱无为,不治一官,故云“大德不官”也,不官而为诸官之本。
  ○“大道不器”者,大道,亦谓圣人之道也。器,谓物堪用者,夫器各施其用,而圣人之道弘大,无所不施,故云“不器”,不器而为诸器之本也。《论语》云“君子不器”,又云“孔子博学而无所成名”是也。
  ○“大信不约”者,大信,谓圣人之信也。约,谓期要也。大信,不言而信。孔子曰:“予欲无言。天何言哉?四时行焉。”不言而信,是大信也。大信本不为细言约誓,故云“不约”也,不约而为诸约之本也。“大时不齐”者,大时,谓天时也。齐,谓一时同也。天生杀不共在一时,犹春夏华卉自生,荠麦自死,秋冬草木自死,而荠麦自生,故云“不齐”也,不齐为诸齐之本也。
  ○“察於此四者,可以有志於本矣”者,结之也。若能察此在上四者之事,则人当志学为本也。庾云:“四者,谓不官为群官之本,不器为群器之本,不约为群约之本,不齐为群齐之本。言四者莫不有本,人亦以学为本也。”
  ○“三王之祭川也,皆先河而后海,或源也,或委也”者,言三王祭百川之时,皆先祭河而后祭海也。或先祭其源,或后祭其委,河为海本,源为委本,皆曰川也,故总云“三王之祭川”。源、委,谓河海之外,诸大川也。
  ○“此之谓务本”者,先祭本,是务重其本也。本小而后至大,是小为大本。先学然后至圣,是学为圣本也。
  ○注“谓若”至“盟约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桓公三年夏,齐侯、卫侯胥命于蒲。左氏云:“不盟也。”杜云:“不歃血也。”案彼直以言语相告命,非大信之事,引之者,取其不盟之一边,而与此不约相当,故引证。
  ○注“源泉”至“不测”。
  ○正义曰:皇氏以为河海之外,源之与委”也,今依用焉。或解云:“源则河也,委则海也。”申明先河而后海,义亦通矣。云“始出一勺,卒成不测”者,《中庸》篇云:“水一勺之多,及其不测,鲛龙生焉。”是其始一勺也,后至不测也。犹言学初为积渐,后成圣贤也。


 
卷三十七 乐记第十九

 卷三十七 乐记第十九  
  陆曰:“郑云:名《乐记》者,以其记乐之义。”
  [疏]正义曰:按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乐记》者,以其记乐之义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乐记》。”盖十一篇合为一篇,谓有《乐本》、有《乐论》、有《乐施》、有《乐言》、有《乐礼》、有《乐情》、有《乐化》、有《乐象》、有《宾牟贾》、有《师乙》、有《魏文侯》。今虽合此,略有分焉。案《艺文志》云:“黄帝以下至三代,各有当代之乐名。孔子曰:‘移风易俗,莫善於乐也。’周衰礼坏,其乐尤微,以音律为节,又为郑、卫所乱,故无遗法矣。汉兴,制氏以雅乐声律,世为乐官,颇能记其铿鎗鼓舞而巳,不能言其义理。武帝时,河间献王好博古,与诸生等共采《周官》及诸子云乐事者,以作《乐记》事也。其内史丞王度传之,以授常山王禹,成帝时,为谒者数言其义,献二十四卷《乐记》。刘向校书,得《乐记》二十三篇,与禹不同,其道浸以益微。”故刘向所校二十三篇,著於《别录》。今《乐记》所断取十一篇,馀有十二篇,其名犹在。三十四卷,记无所录也。其十二篇之名,案《别录》十一篇,馀次《奏乐》第十二,《乐器》第十三,《乐作》第十四,《意始》第十五,《乐穆》第十六,《说律》第十七,《季札》第十八,《乐道》第十九,《乐义》第二十,《昭本》第二十一,《招颂》第二十二,《窦公》第二十三是也。案《别录》:《礼记》四十九篇,《乐记》第十九。则《乐记》十一篇入《礼记》也,在刘向前矣。至刘向为《别录》时,更载所入《乐记》十一篇,又载馀十二篇,总为二十三篇也。其二十三篇之目,今总存焉。
  凡音之起,由人心生也。人心之动,物使之然也。感於物而动,故形於声。宫、商、角、徵、羽杂比曰音,单出曰声。形,犹见也。
  ○徵,张里反,后放此。比,毗志反,下文同。见,贤遍反。声相应,故生变,乐之器,弹其宫则众宫应,然不足乐,是以变之使杂也。《易》曰:“同声相应,同气相求。”《春秋传》曰:“若以水济水,谁能食之?若琴瑟之专一,谁能听之?”
  ○应,应对之应,篇内同。弹,徒丹反。乐音岳,又音洛。变成方,谓之音。方,犹文章也。
  ○比音而乐之,及干戚、羽旄,谓之乐。干,盾也;戚,斧也,武舞所执也。羽,翟羽也;旄,旄牛尾也,文舞所执。《周礼》舞师、乐师掌教舞,有兵舞,有干舞,有羽舞,有旄舞。《诗》曰:“左手执籥,右手秉翟。”
  ○旄音毛。盾,本又作楯,述允反,又音允。翟音狄。籥,羊灼反。
  [疏]“凡音”至“之乐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《乐本》之事,章句既多,各随文解之。名为《乐本》者,乐以音声为本,音声由人心而生,此章备论音声起於人心,故名《乐本》。此《乐本》之中,论人心感於物而有声,声相应而生变,变成方而为之音,比音而为乐,展转相因之势。
  ○“凡音之起,由人心生也”者,言凡乐之音曲所起,本由人心而生也。
  ○”人心之动,物使之然也”者,言音之所以起於人心者,由人心动则音起,人心所以动者,外物使之然也。
  ○“感於物而动,故形於声”者,人心既感外物而动,口以宣心,其心形见於声。心若感死丧之物而兴动,於口则形见於悲戚之声,心若感福庆而兴动,於口则形见於欢乐之声也。
  ○“声相应,故生变”者,既有哀乐之声,自然一高一下,或清或浊,而相应不同,故云生变。变,谓不恒一声,变动清浊也。
  ○“变成方,谓之音”者,方,谓文章。声既变转,和合次序,成就文章,谓之音也。音则今之歌曲也。
  ○“比音而乐之,及干戚、羽旄,谓之乐”者,言以乐器次比音之歌曲,而乐器播之,并及干戚、羽旄,鼓而舞之,乃“谓之乐”也。是乐之所起,由人心而生也。
  ○注“宫商”至“曰声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“声”者,是宫、商、角、徵、羽也。极浊者为宫,极清者为羽,五声以清浊相次。云“杂比曰音”者,谓宫、商、角、徵、羽清浊相杂和比谓之音。云“单出曰声”者,五声之内,唯单有一声,无馀声相杂,是“单出曰声”也。然则初发口单者谓之声,众声和合成章谓之音,金石干戚羽旄谓之乐,则声为初,音为中,乐为末也,所以唯举音者,举“中”见上、下矣。
  ○注“乐之”至“听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弹其宫则众宫应,然不足乐”者,明直唯一声,不足可为乐,故须变之使杂也。引“《易》曰:同声相应,同气相求”者,《易 文言》文,证“同声相应”之义也。同声虽相应,不得为乐,必有异声相应,乃得为乐耳。引《春秋传》以下者,证“同声不得为乐”也。案《春秋》昭二十年《左传》:“齐景公曰:‘唯据与我和夫!’晏子对曰:‘据亦同也,焉得为和?同者,若以水济水,谁能食之?琴瑟之专一,谁能听之?’”言琴瑟专一,唯有一声,不得成乐故也。
  ○注“方,犹文章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凡画者,青黄相杂分布,得成文章,言音清浊上下分布次序,得成音曲也,以画者文章,故云“方,犹文章也”。
  ○注“干盾”至“秉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干,盾也,戚,斧也,武舞所执也”者,武舞之乐,执此盾与斧也。云“羽,翟羽也,旄,旄牛尾也,文舞所执”者,言文舞执此羽旄也。引“舞师、乐师”者,证有干戚、羽旄舞等。案《乐师》有帗舞,有羽舞,有皇舞,有旄舞,有干舞,有人舞也。无兵舞,但有干舞。郑司农彼注云:“干舞者,兵舞。”又《舞师》云:“掌教兵舞,帅而舞山川之祭祀。”无干舞,但有兵舞。郑司农彼注:“干舞,兵舞也。”此引《乐师》既谓干舞,引谓兵舞者,兵舞非《乐师》之文,但经云“干戚”,用戚则是大武。大武,兵舞,此引《乐师》益以兵舞,解经之“干戚”也。但此经“干戚、羽旄”,包含文、武之大舞。郑引《乐师》小舞,明羽舞也。引《诗》者,证羽舞是翟舞也,此《诗 邶风》,刺卫君不用贤。卫之贤者,仕於泠官,但左手执籥、右手秉翟而已。
  乐者,音之所由生也,其本在人心之感於物也。是故其哀心感者,其声啴以杀。其乐心感者,其声啴以缓。其喜心感者,其声发以散。其怒心感者,其声粗以厉。其敬心感者,其声直以廉。其爱心感者,其声和以柔。六者非性也,感於物而后动。言人声在所见,非有常也。噍,踧也。啴,宽绰貌。发,犹扬也。粗,{分鹿}也。
  ○噍,子遥反,徐在尧反,沈子尧反,踧也,谓急也。杀,色界反,徐所列反。其乐,音洛。啴,昌善反,宽缓也。散,思旦反。粗,采都反,又才古反。踧,子六反。绰,处约反。是故先王慎所以感之者。故礼以道其志,乐以和其声,政以一其行,刑以防其奸。礼、乐、刑、政,其极一也,极,至也。
  ○道音导。行,下孟反。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。此其所谓“至”也。
  ○治,直吏反,下同。
  [疏]“乐者”至“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覆明上文“感物而动”之意,结乐声生起所由也。合音乃成乐,是乐由比音而生,故云“音之所由生也”。
  ○“其本在人心之感於物也”者,欲将明乐随人心见,故更陈此句也。本,犹初也。物,外境也。言乐初所起,在於人心之感外境也。
  ○“是故其哀心感者,其声噍以杀”者,心既由於外境而变,故有此下六事之不同也。噍,踧急也。若外境痛苦,则其心哀。哀感在心,故其声必踧急而速杀也。
  ○“其乐心感者,其声啴以缓”者,啴,宽也。若外境所善,心必欢乐,欢乐在心,故声必随而宽缓也。
  ○“其喜心感者,其声发以散”者,若外境会合其心,心必喜悦,喜悦在心,故声必随而发扬放散无辄碍。但乐是长久之欢,喜是一时之悦,遇有善事而心喜也。昭二十五年《左传》云“喜生於好”,是喜与乐别也。
  ○“其怒心感者,其声粗以厉”者,怒谓忽遇恶事,而心恚怒,恚怒在心,则其声粗以猛厉也。
  ○“其敬心感者,其声直以廉”者,直,谓不邪也。廉,廉隅也。若外境见其尊高,心中严敬,严敬在心,则其声正直而有廉隅,不邪曲也。
  ○“其爱心感者,其声和以柔”者,和,调也。柔,软也。若外境亲属死亡,心起爱情,爱情在心,则声和柔也。
  ○“六者非性也,感於物而后动”者,结外感物也。人生而静,天之性也。性本静寂,无此六事。六事之生,由应感外物而动”,故云非性也。所以知非性者,今设取一人,以此六事触之,言此人必随触而动,故知非本性也。庾云:“随其所感而应之,是知非性也。”此声皆据人心感於物而口为声,知是人声也。故郑注云:“言人声在所见。”皇氏云“乐声”,失之矣。
  ○“是故先王慎所以感之”者,既六事随见而动,非关其本性,故先代圣人在上,制於正礼正乐以防之,不欲以外境恶事感之,故云“先王慎所以感之”者也。
  ○“故礼以道其志,乐以和其声,政以一其行,刑以防其奸”者,此四事,是防慎所感之具矣。政,法律也。既防慎其感,故用其正礼教道其志,用正乐谐和其声,用法律齐一其行,用刑辟防其凶奸,则民不复流僻也。“礼、乐、刑、政,其极一也”者,极,至也。用其四事齐之,使同其一致,不为非也。贺云:“虽有礼、乐、刑、政之殊,及其检情归正,同至理极,其道一也。”
  ○“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”者,结四事之功也,言民心所触,有前六事不同,故圣人用后四者制之,使俱得其所也。
  凡音者,生人心者也。情动於中,故形於声。声成文,谓之音。是故治世之音,安以乐,其政和。乱世之音,怨以怒,其政乖。亡国之音,哀以思,其民困。声音之道,与政通矣。言八音和否,随政也。《玉藻》曰:“御瞽几声之上下。”
  ○治世之音,绝句。安以乐,音洛,绝句。雷读上至“安”绝句,乐音岳,“以乐”二字为句。其政和,崔读上句依雷,下“以乐其政和”总为一句。下“乱世”、“亡国”各放此。思,息吏反,又音笥。否音不。藻音早,瞽音古。几,居希反,又音祈。上下,时掌反。
  [疏]“凡音”至“通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文云音从人心生,乃成为乐,此一节明君上之乐随人情而动。若人情欢乐,乐音亦欢乐,若人情哀怨,乐音亦哀怨。
  ○“凡音者,生人心者也”者,言君上乐音生於下民心者也。
  ○“情动於中,故形於声”者,言在下人心情感君政教善恶,动於心中,则上文“感於物而后动”是也。既感物动,故形见於口,口出其声,则上文云“故形於声”者是也。
  ○“声成文,谓之音”者,谓声之清浊杂比成文谓之音,则上文云“变成方,谓之音”是也。上云“比音而乐之,及干戚、羽旄谓之乐”,此云音,不云乐者,以下云“治世之音”、“乱世之音”,故云音而不言乐也。必言音者,乐以音为本,变动由於音也,所以特言音也。
  ○“是故治世之音,安以乐”者,是故,谓情动於中,而有音声之异,故言治平之世,其乐音安静而欢乐也。治世之音,民既安静以乐而感其心,故乐音亦安以乐,由其政和美故也。君政和美,使人心安乐,人心安乐,故乐声亦安以乐也。
  ○“乱世之音,怨以怒,其政乖”者,乱世,谓祸乱之世,乐音怨恨而恚怒。乱世之时,其民怨怒,故乐声亦怨怒流亡,由其政乖僻故也。
  ○“亡国之音,哀以思,其民困”者,亡国,谓将欲灭亡之国,乐音悲哀而愁思。言亡国之时,民心哀思,故乐音亦哀思,由其人困苦故也。前“治世”、“乱世”皆云世,“亡国”不云世者,以国将亡,无复继世也。其“治世”、“乱世”皆云政,“亡国”不云政者,言国将灭亡,无复有政,故云“其民困”也。
  ○“声音之道,与政通矣”者,若政和则声音安乐,若政乖则声音怨怒,是“声音之道,与政通矣”。
  宫为君,商为臣,角为民,徵为事,羽为物。五者不乱,则无怗{滞心}之音矣。五者,君、臣、民、事、物也。凡声浊者尊,清者卑。怗{滞心},敝败不和貌。
  ○怗,徐昌廉反,弊也。{滞心},昌制反,又昌纸反,败也。敝音弊。宫乱则荒,其君骄。商乱则陂,其官坏。角乱则忧,其民怨。徵乱则哀,其事勤。羽乱则危,其财匮。五者皆乱,迭相陵,谓之慢。如此,则国之灭亡无日矣。君、臣、民、事、物,其道乱,则其音应而乱。荒犹散也。陂,倾也。《书》曰:“王耄荒。”《易》曰:“无平不陂。”
  ○陂,彼义反,注同,倾也。匮,其愧反,乏也。迭,田节反。散,苏旦反。耄,莫报反。
  [疏]“宫为”至“日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五声宫、商、角、徵、羽之殊,所主之事,上下不一,得则乐声和调,失则国将灭亡也。
  ○“宫为君”者,宫则主君,所以然者,郑注《月令》云:宫属土,土居中央,总四方,君之象也。又“土爰稼穑”,犹君能滋生万民也。又五音,以丝多声重者为尊,宫弦最大,用八十一丝,故“宫为君”。崔氏云:“五音之次,以宫最浊,自宫以下,则稍清矣。君、臣、民、事、物,亦有尊卑,故以次配之。”
  ○“商为臣”者,商所以为臣者何?以郑注《月令》云:“商属金,以其浊,次宫,臣之象也。”解者云:“宫八十一丝,商七十二丝,次宫,如臣之得次君之贵重也。”崔氏云:“商是金,金以决断。为臣事君,亦以义断为贤矣。”
  ○“角为民”,所以为民者,郑注《月令》云:“角属木,以其清浊中,民之象也。”解者云:“宫浊而羽清,角六十四丝,声居宫、羽之中,半清半浊,故云以其清浊中也。民比君、臣为劣,比事、物为优,故云角,清浊中,民之象矣。”崔氏云:“角属春,春时物生众,皆有区别,亦象万民众多而有区别也。”
  ○“徵为事”,所以为事者,郑注《月令》云:“徵属火,以其徵清,事之象也。”解者云:“羽最清,徵次之,故用五十四丝,是徵清,徵清所以为事之象也。”夫事是造为,造为由民,故先事后乃有物也。是事胜於物,而劣於民,故次民,居物之前,所以徵为事之象也。崔氏云:“徵属夏,夏时生长万物,皆成形体,事亦有体,故以徵配事也。”
  ○“羽为物”,羽所以为物者,郑注《月令》云:“羽属水者,以其最清,物之象也。”解者云:“羽者最清,用四十八丝而为,物劣於事,故最处末,所以‘羽为物’也。”崔氏云:“羽属冬,冬物聚则成财用,冬则物皆藏聚,与财相类也。”
  ○“五者不乱,则无怗{滞心}之音矣”者,怗,敝也。{滞心},败也。敝败,谓不和之貌也。若君、臣、民、事、物五者各得其所用,不相坏乱,则五声之响无敝败矣。
  ○“宫乱则荒,其君骄”者,前明音声与政通,若五事皆正,则音不敝败,是声与政通,故此以下明声与政通也。若五音之敝败,则政乱各有所由也。荒,犹散也。若宫音之乱,则其声放散,是知由其君骄溢故也。崔氏云:“宫声所以散者,由君骄也,若君骄则万物荒散也。”
  ○“商乱则陂,其官坏”者,陂,不平正也。若商音之乱,则其声欹斜而不正也,是知由其臣不治於官,官坏故也。崔氏云:“商声所以倾邪者,由臣官坏也,官若坏,则物皆倾邪也。”
  ○“角乱则忧,其民怨”者,若角音之乱,则其声忧愁,是知由政虐,其民怨故也。崔氏云:“角声所以乱者,由民不安业,有忧愁之心也。”民无自怨,皆君上失政,故下民生怨也。
  ○“徵乱则哀,其事勤”者,若徵音之乱,则其声哀苦,是知由繇役不休,其民事勤劳故也。崔氏云:“徵所以乱者,由民勤於事,悲哀之所生。”
  ○“羽乱则危,其财匮”者,匮,乏也。若羽音之乱,则其声倾危,是知由君赋重,其民贫乏故也。崔氏云:“危者,谓声不安也。”羽音所以不安者,由君乱於上,物散於下,故知财乏,不能得安,故有匮乏也。
  ○“五者皆乱,迭相陵,谓之慢”者,迭,互也。陵,越也。若五声并和,则君臣上下不失。若五声不和,则君臣上下互相陵越,所以为“慢”也。崔氏云:“前是偏据一乱以为义,未足以为灭亡,今此以五者皆乱,故灭亡无日矣。”灭者,绝也。亡,叛也。无日,言无复一日也。若君臣互相陵慢如此,则国必叛灭,旦夕可俟,无复一日也。
  ○注“《书》曰”至“不陂”。
  ○正义曰:所引之者,《尚书 吕刑》之文也。“王耄荒”者,谓穆王享国百年耄荒也。引之者,证经之“荒”字矣。云“《易》曰:无平不陂”者,《易 泰卦》九三爻辞。引之者,证经之“陂”字矣。案《乐纬 动声仪》云:“宫为君,君者当宽大容众,故声弘以舒,其和情以柔,动脾也。商为臣,臣者当以发明君之号令,其声散以明,其和温以断,动肺也。角为民,民者当约俭,不奢僣差,故其声防以约,其和清以静,动肝也。徵为事,事者君子之功,既当急就之,其事当久流亡,故其声贬以疾,其和平以功,动心也。羽为物,物者不有委聚,故其声散以虚,其和断以散,动肾也。”《动声仪》又云:“若宫唱而商和,是谓善,太平之乐。”注云:“君臣相和。”又云:“角从宫,是谓哀,衰国之乐。”注云:“象人自怨诉。”又云:“羽从宫,往而不反,是谓悲,亡国之乐也。”注云“悲伤於财竭。”又云:“音相生者和。”注云:“弹羽角应,弹宫徵应,是其和乐。”以此言之,相生、应即为和,不以相生、应,则为乱也。
  郑、卫之音,乱世之音也,比於慢矣。比,犹同也。
  ○比,毗志反,注同。又如字。桑间、濮上之音,亡国之音也,其政散,其民流,诬上行私而不可止也。濮水之上,地有桑间者,亡国之音,於此之水出也。昔殷纣使师延作靡靡之乐,巳而自沈於濮水。后师涓过焉,夜闻而写之,为晋平公鼓之,是之谓也。桑间在濮阳南。诬,罔也。
  ○濮音卜,水名。诬音无,注同。涓,古玄反。为,于伪反,下“为作法度”同。
  [疏]“郑、卫”至“止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明五者皆乱,骄慢灭亡,此一节论乱世灭亡之乐。比,犹同也。郑国之音,好滥淫志,卫国之乐,促速烦志,并是乱世之音也。虽乱而未灭亡,故云“比於慢”,即同前谓之慢也。
  ○“桑间濮上之音,亡国之音也”者,於濮水之上桑林之间所得之乐,是亡国之音矣,故云“亡国之音”。
  ○“其政散”者,谓君之政教荒散也。
  ○“其民流”者,流,谓流亡。君既荒散,民自流亡也。
  ○“诬上行私而不可止也”者,君既失政,在下则诬罔於上,行其私意,违背公道,不可禁止也。
  ○注“濮水”至“罔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濮水之上,地有桑间”者,言濮水与桑间一处也。云“昔殷纣使师延作靡靡之乐”以下,皆《史记 乐书》之文也。言卫灵公之时,将之晋,至於濮水之上,舍,夜半之时,闻鼓琴之声,问左右,皆对曰:“不闻。”乃召师涓,听而写之。明日即去,乃至晋国,见平公,平公享之。灵公曰:“今者来闻新声,请奏之。”平公曰:“可。”即命师涓坐师旷之旁,援琴鼓之。未终,而师旷抚而止之曰:“此亡国之声也,不可遂。”平公曰:“何?”师旷曰:“昔师延所作也,与纣为靡靡之乐。武王代纣,师延东走,自投濮水之中。故闻此声,必於濮水之上而闻之。”是其事。案《异义》云:“今《论语》说郑国之为俗,有溱、洧之水,男女聚会,讴歌相感,故云郑声淫。《左传》说‘烦手淫声’,谓之郑声者,言烦手踯躅之声,使淫过矣。许君谨案:《郑诗》二十一篇,说妇人者十九矣,故郑声淫也。”今案《郑诗》说妇人者唯九篇,《异义》云十九者,误也,无十字矣。
  凡音者,生於人心者也。乐者,通伦理者也。伦,犹类也。理,分也。
  ○分,扶问反。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,禽兽是也。知音而不知乐者,众庶是也。唯君子为能知乐。禽兽知此为声耳,不知其宫商之变也。八音并作,克谐曰乐。
  ○谐,户皆反。是故审声以知音,审音以知乐,审乐以知政,而治道备矣。是故不知声者,不可与言音。不知音者,不可与言乐。知乐,则几於礼矣。礼乐皆得,谓之有德。德者得也。几,近也。听乐而知政之得失,则能正君、臣、民、事、物之礼也。
  ○治,直吏反,下“民治行”同。几音讥,一音巨依反,注同。是故乐之隆,非极音也。食飨之礼,非致味也。隆,犹盛也。极,穷也。
  ○食音嗣,下“食飨”同。《清庙》之瑟,朱弦而疏越,壹倡而三叹,有遗音者矣。大飨之礼,尚玄酒而俎腥鱼。大羹不和,有遗味者矣。《清庙》,谓作乐歌《清庙》也。朱弦,练朱弦,练则声浊。越,瑟底孔也,画疏之,使声迟也。倡,发歌句也。三叹,三人从叹之耳。大飨,袷祭先王,以腥鱼为俎实,不臑熟之。大羹,肉湆,不调以盐菜。遗,犹馀也。
  ○疏音疏,下同。倡,昌谅反,注同。腥音星。和,胡卧反。底,都礼反。画音获。袷音洽。臑音而。湆,去及反。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也,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也,将以教民平好恶,而反人道之正也。教之使知好恶也。
  ○好恶,上呼报反,下乌路反,又并如字,后“好恶”二字相连者,皆放此。
  [疏]“凡音”至“正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音乐之异,音易识而乐难知,知乐则近於礼。又明礼乐隆极之旨,先王所以礼乐教人之意。
  ○“凡音者,生於人心者也”,言音从声生,声从心生,故云“生於人心者也”。
  ○“乐者,通於伦理者”也,伦,类也。理,分也。比音为乐,有金、石、丝、竹、干、戚、羽、旄,乐得则阴阳和,乐失则群物乱,是乐能经通伦理也。阴阳万物,各有伦类分理者也。
  ○“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,禽兽是也”者,言禽兽知其声,不知五音之和变,是声易识而音难知矣。
  ○“知音而不知乐者,众庶是也”者,言众庶知歌曲之音,而不知乐之大理,是音犹易而乐极难也。
  ○“唯君子为能知乐”者,君子谓大德圣人,能知极乐之理,故云“为能知乐”。
  ○“是故审声以知音,审音以知乐,审乐以知政,而治道备矣”者,音由声生,先审识其声,然后可以知音。乐由音生,先审识其音,然后知乐。政由乐生,先审识其乐,可以知政。所以“审乐知政”者,乐由音、声相生,声感善恶而起,若能审乐,则知善恶之理,行善不行恶,习是不习非,知为政化民。
  ○“而治道备矣”者,政善乐和,音声皆善,人事无邪僻,则治道备具矣。
  ○“知乐,则几於礼矣”者,几,近也。知乐则知政之得失,知政之得失,则能正君、臣、民、事、物,故云“近於礼矣”。但礼包万事,万事备具,始是礼极。今知乐,但知正君、臣、民、事、物而已,於礼未极,故云“近於礼矣”。
  ○“礼乐皆得,谓之有德。德者得也”者,言王者能使礼乐皆得其所,谓之有德之君。所以名为德者,得礼乐之称也。
  ○“是故乐之隆非极音也”者,隆,谓隆盛,言乐之隆盛,本在移风易俗,非崇重於锺鼓之音,故云“非极音也”。案《论语》云“乐云乐云,锺鼓云乎哉”是也。
  ○“食飨之礼非致味也”者,食飨,谓宗庙袷祭。此礼之隆重,在於孝敬也,非在於致其美味而已。“礼”云食飨之礼,则“乐”应云祭祀之乐,互可知也。
  ○“清庙之瑟,朱弦而疏越,壹倡而三叹”者,覆上乐之隆非极音也。《清庙》之瑟,谓歌《清庙》之诗,所弹之瑟朱弦,谓练朱丝为弦,练则声浊也。越,谓瑟底孔也,疏通之使声迟,故云“疏越”。弦声既浊,瑟音又迟,是质素之声,非要妙之响。以其质素,初发首一倡之时,而唯有三人叹之,是人不爱乐。虽然,有遗馀之音,言以其贵在於德,所以有遗馀之音,念之不忘也。
  ○“大飨之礼,尚玄酒而俎腥鱼。大羹不和,有遗味者矣”者,此覆上飨之礼非致味也。大飨,谓袷祭,尚玄酒在五齐之上,而俎腥鱼。腥,生也。俎虽有三牲,而兼载腥鱼也。大羹,谓肉湆也。不和,谓不以盐菜和之。此皆质素之食,而大飨设之,人所不欲也。虽然,有遗馀之味矣,以其有德质素,其味可重,人爱之不忘,故云“有遗味者矣”。
  ○“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也,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也”者,以玄酒、腥鱼、大羹是非极口腹也,以朱弦疏越是非极耳目也。
  ○“将以教民平好恶,而反人道之正也”者,言先王制礼乐,不为口腹耳目,而将以教民均平好恶,使好者行之,恶者避之,而反归人道之正也。
  ○注“能止”至“之礼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宫为君,商为臣,角为民,徵为事,羽为物。既能知乐,则能正此五事,五事之外,则馀礼未能弘通,故经云“近於礼”,未尽礼之用也。
  ○注“朱弦”至“馀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朱弦,练朱弦“者,案《虞书传》云:“古者帝王升歌清庙之乐,大瑟练弦”。此云“朱弦”者,明练之可知也。云“练则声浊”者,不练则体劲而声清,练则丝熟而弦浊。云“越,瑟底孔也”者,案《乡饮酒礼》“二人皆左何瑟,后首,垮越”,是“越,瑟底孔也”。故《燕礼》注云:“越,瑟下孔也。”云“画疏之使,声迟也”者,熊氏云:瑟两头有孔,画疏之。疏,通也,使两头孔相达而通,孔小则声急,孔大则声迟,故云“使声迟也”。云“三叹,三人从叹之耳”者,三叹,谓击瑟赞叹美者,但有三人叹之耳,言叹者少也。云“大飨,袷祭先王”者,案《郊特牲》“郊血,大飨腥”,此云“腥鱼”,故为宗庙袷祭也。云“以腥鱼为俎实”者,谓荐血腥之时,以俎荐腥鱼。熊氏云:其牛羊之俎,至荐熟之时,皆亨之而熟。荐腥鱼,则始末不亨。”故云“而俎腥鱼”也。云“大羹,肉湆”者,《特牲》云“大羹湆”,此云“不和”,故知不调以盐菜。鉶羹则和之。云“遗,犹馀也”者,乐声虽质,人贵之不忘矣,食味虽恶,人念之不息矣,是有遗音遗味矣。熊氏云“声有五声,但有三人叹之,馀两声未叹,是有遗音”。非其辞也。
  人生而静,天之性也。感於物而动,性之欲也。言性不见物则无欲。物至知知,然后好恶形焉。至,来也。知知,每物来,则又有知也,言见物多则欲益众。形,犹见也。
  ○见,贤遍反。好恶无节於内,知诱於外,不能反躬,天理灭矣。节,法度也。知,犹欲也。诱,犹道也,引也。躬,犹已也。理,犹性也。
  ○诱音酉。道音导。夫物之感人无穷,而人之好恶无节,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。人化物也者,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。穷人欲,言无所不为。於是有悖逆诈伪之心,有淫泆作乱之事。是故强者胁弱,众者暴寡,知者诈愚,勇者苦怯,疾病不养,老幼孤独不得其所,此大乱之道也。
  [疏]“人生”至“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人感物而动。物有好恶,所感不同。若其感恶则天理灭,为大乱之道,故下文明先王所以制礼乐而齐之。
  ○“人生而静,天之性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人初生,未有情欲,是其静禀於自然,是天性也。
  ○“感於物而动,性之欲也”者,其心本虽静,感於外物,而心遂动,是性之所贪欲也。自然谓之性,贪欲谓之情,是情、性别矣。
  ○“物至知知,然后好恶形焉”者,至,犹来也,言外物既来。知,谓每一物来,则心知之。为每一物皆知,是“物至知知”也。物至既众,会意者则爱好之,不会意者则嫌恶之,是好恶形焉。
  ○“好恶无节於内,知诱於外”者,所好恶恣己之情,是“无节於内”。知,谓欲也。所欲之事,道诱於外,外见所欲,心则从之,是“知诱於外”也。
  ○“不能反躬,天理灭矣”者,躬,己也。恣己情欲,不能自反禁止。理,性也,是天之所生本性灭绝矣。
  ○“夫物之感人无穷”者,物既众多,来感於人,无有穷巳也。
  ○“而人之好恶而无节”者,见物之来,所好所恶,无有法节也。
  ○“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”者,则是外物来至,而人化之於物,物善则人善,物恶则人恶,是“人化物也”。
  ○“人化物也者,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”者,人既化物,逐而迁之,恣其情欲,故灭其天生清静之性,而穷极人所贪嗜欲也。
  ○“知者诈愚”,谓欺诈愚人也。
  ○“勇者苦怯”,谓困苦怯者。
  ○“疾病不养”,谓人所嫌恶,不收养也。
  ○“老幼孤独不得其所”者,此并是人之嫌恶,无所哀矜,故“老幼孤独不得其所”也。
  是故先王之制礼乐,人为之节。言为作法度,以遏其欲。
  ○遏,於遏反,本亦作节。衰麻哭泣,所以节丧纪也。钟鼓干戚,所以和安乐也。昏姻冠笄,所以别男女也。射、乡食飨,所以正交接也。男二十而冠,女许嫁而笄,成人之礼。射、乡,大射、乡饮酒也。
  ○衰,七雷反。乐音洛。冠,古乱反,注同。笄音鸡。别,彼列反,下文注皆同。礼节民心,乐和民声,政以行之,刑以防之。礼、乐、刑、政,四达而不悖,则王道备矣。
  [疏]“是故”至“备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以下至“乐云”,广明礼乐相须之事。
  ○“是故先王之制礼乐,人为之节”者,庾云:“人为,犹为人也,言为人作法节也。”
  ○“射、乡食飨,所以正交接也”者,射,大射也。乡,乡饮酒也。食飨,飨食宾客也。凡此皆是正交接之节,不使相陵越也。
  ○“礼节民心”者,前经云“礼乐,人为之节”,故此经明其所节之事。礼有尊卑上下,故裁节民心,谓无不敬也。
  ○“乐和民声”者,乐有宫、商、角、徵、羽及律吕,所以调和民声也。
  ○“政以行之”者,政谓禁令用禁令以行礼乐也。
  ○“刑以防之”者,若不行礼乐,则以刑罚防止也。
  ○“礼、乐、刑、政,四达而不悖,则王道备矣”者,若此四事通达流行而不悖逆,则王道备具矣。
  乐者为同,礼者为异,同则相亲,异则相敬。同,谓协好恶也。异,谓别贵贱也。乐胜则流,礼胜则离。流,谓合行不敬也。离,谓析居不和也。
  ○胜,治证反。析,思历反。合情饰貌者,礼乐之事也。欲其并行斌斌然。
  ○饬音敕,本亦作饰,音式。斌,彼贫反,本又作彬。礼义立,则贵贱等矣。乐文同,则上下和矣。好恶著,则贤不肖别矣。刑禁暴,爵举贤,则政均矣。仁以爱之,义以正之。如此,则民治行矣。等,阶级也。
  ○著,张虑反。肖音笑。
  [疏]“乐者”至“行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皇氏云:“从‘王道备矣’以上为《乐本》,从此以下为《乐论》,今依用焉。此十一篇之说,事不分明。郑《目录》十一篇略有分别,仔细不可委知。”熊氏云:“十篇,郑可具详。依《别录》十一篇,所有《宾牟贾》,有《师乙》,有《魏文侯》,今此《乐记》有《魏文侯》,乃次《宾牟贾》、《师乙》为末,则是今之《乐记》十一篇之次与《别录》不同。推此而言,其《乐本》以下亦杂乱,故郑略有分别。”案熊氏此说,不与皇氏同。
  ○“乐者为同”者,此言《乐论》之事,谓上下同听。莫不和说也。
  ○“礼者为异”者,谓尊卑各别,恭敬不等也。此章凡有四段,自此至“民治行矣”为第一段,论乐与礼同异。将欲广论,先论其异同也。自“乐由中出”至“天子如此,则礼行矣”为第二段,论乐与礼之功。论同异既辨,故次宜有功也。自“大乐与天地同和”至“述作之谓也”为第三段,论乐与礼唯圣人能识。既有其功,故宜究识也。自“乐者天地之和”至“则此所与民同也”为第四段,论乐与礼使上下和合,是为同也。礼使父子殊别,是为异。
  ○“同则相亲”,无所间别,故相亲也。“异则相敬”,有所殊别,故相敬也。
  ○“乐胜则流,礼胜则离”者,此明虽有同异,而又有相须也。胜,犹过也。若乐过和同而无礼,则流慢,无复尊卑之敬。若礼过殊隔而无和乐,则亲属离析,无复骨肉之爱。唯须礼乐兼有,所以为美。故《论语》云“礼之用,和为贵”,是也。
  ○“合情饰貌者,礼乐之事也”者,合情,谓乐也。乐和其内,是合情也。饰貌,谓礼也,礼以捡迹於外,是饰貌也。貌与心半,二者无偏,则是礼乐之事也。
  ○“礼义立,则贵贱等矣”者,义,宜也。等,阶级也。若行礼得其宜,则贵贱各有阶级矣。
  ○“乐文同,则上下和矣”者,文,谓声成文也。若行乐文采谐同,则上下各自和好也。
  ○“好恶著,则贤不肖别矣”者,谓所好得其善,所恶得其恶,是好恶著,则贤与不肖自然分别矣。
  ○“刑禁暴”者,谓用刑罚禁止暴慢也。
  ○“爵举贤”者,谓用爵以举贤良也。
  ○“则政均矣”者,刑爵得所,政教均平矣。刑者则慎罚,爵者则明德。
  ○“仁以爱之”者,谓王者用仁以爱民也。
  ○“义以正之”者,谓王者用义以正恶矣。
  ○“如此则民治行矣”者,言用仁用义,则民行治也。此经凡有五事,各以“矣”结之。从“礼义立,则贵贱等矣”,是其一也。“乐文同,则上下和矣”,是其二也。“好恶著,则贤不肖别矣”,是其三也。“刑禁暴,爵举贤,则政均矣”,是其四也。“仁以爱之,义以正之,如此则民治行矣”,是其五也。
  乐由中出,和在心也。礼自外作。敬在貌也。乐由中出,故静。礼自外作,故文。文,犹动也。大乐必易,大礼必简。易、简,若於《清庙》大飨然。
  ○易,以鼓反,注同。乐至则无怨,礼至则不争。揖让而治天下者,礼乐之谓也。至,犹达也,行也。
  ○争,争斗之争。暴民不作,诸侯宾服,兵革不试,五刑不用,百姓无患,天子不怒,如此,则乐达矣。合父子之亲,明长幼之序,以敬四海之内,天子如此,则礼行矣。宾,协也。试,用也。
  ○长,丁丈反。
  [疏]“乐由”至“行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礼乐自内自外,或易或简,天子行之得所,则乐达礼行。
  ○“乐由中出”者,谓乐从心起也。
  ○“礼自外作”者,谓礼敬在外貌也。“乐由中出,故静”者,行之在心,故静也。
  ○“礼自外作,故文”者,礼肃人貌,貌在外,故云“动也”。庾云:“乐成在中,是和合反自然之静。礼节在貌之前,动合文理,文犹动也。”
  ○“大乐必易”者,“朱弦而疏越”是也。
  ○“大礼必简”者,“玄酒腥鱼”是也。
  ○“乐至则无怨”者,至,谓达也,行也。乐行於人由於和故,无怨矣。
  ○“礼至则不争”者,礼行於民由於谦敬,谦敬则不争也。
  ○“揖让而治天下者,礼乐之谓也”者,民无怨争,则君上无为,但揖让垂拱,而天下自治。其功由於礼乐,故云”礼乐之谓也“。
  ○“暴民不作”此下至“乐达矣”,偏举乐之功,前云“乐达则无怨”,故致此以下之功也。暴民,谓凶暴之民。不作,谓不动作也。
  ○“如此,则乐达矣”者,由乐和,故至天子不怒,以致前事,是乐道达矣。
  ○“天子如此,则礼行矣”者,天子若能使海内如此,则是礼道兴行矣。乐云达,礼云行者,互文也。礼云“天子如此”,乐不云“天子”者,乐既云“天子不怒”,故略其文,不复云“天子”也。
  大乐与天地同和,大礼与天地同节。言顺天地之气与其数。和,故百物不失;不失其性。节,故祀天祭地。成物有功报焉。明则有礼乐,教人者。幽则有鬼神。助天地成物者也。《易》曰:“是故知鬼神之情状,与天地相似。”《五帝德》说黄帝德曰:“死而民畏其神者百年。”《春秋传》曰:“若敖氏之鬼。”然则圣人之精气谓之神,贤知之精气谓之鬼。
  ○敖,五羔反。贤知,音智。如此,则四海之内,合敬同爱矣。礼者,殊事合敬者也。乐者,异文合爱者也。礼乐之情同,故明王以相沿也。沿,犹因述也。孔子曰:“殷因於夏礼,所损益可知也。周因於殷礼,所损益可知也。”沿,或作缘。
  ○沿,悦专反,因也,述也。故事与时并,举事在其时也。《礼器》曰:“尧授舜,舜授禹,汤放桀,武王伐纣,时也。”名与功偕。为名在其功也。偕,犹俱也。尧作《大章》,舜作《大韶》,禹作《大夏》,汤作《大濩》,武王作《大武》,名因其得天下之大功。
  ○偕,古谐反,俱也。濩,户故反,下同。
  [疏]“大乐”至“功偕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礼乐与天地合德,明王用之,相因不改,功名显著。
  ○“大乐与天地同和”者,天地气和,而生万物。大乐之体,顺阴阳律吕,生养万物,是“大乐与天地同和”也。
  ○“大礼与天地同节”者,天地之形,各有高下大小为限节。大礼辨尊卑贵贱,与天地相似,是“大礼与天地同节”也。
  ○“和,故百物不失”者,以大乐与天地同和,能生成百物,故不失其性也。
  ○“节,故祀天祭地”者,以大礼与天地同节,有尊卑上下,报生成之功,故““祀天祭地”。
  ○“明则有礼乐”者,圣王既能使礼乐与天地同和节,又於显明之处尊崇礼乐以教人。
  ○“幽则有鬼神”者,幽冥之处尊敬鬼神以成物也。
  ○“如此,则四海之内,合敬同爱矣”者,圣人若能如此上事行礼乐得所,以治天下,故四海之内合其敬爱;以行礼得所,故四海会合其敬;行乐得所,故四海之内齐同其爱矣。
  ○“礼者,殊事合敬者也”者,尊卑有别,是殊事;俱行於礼,是合敬也。
  ○“乐者,异文合爱者也”者,宫商别调,是异文;无不欢爱,是合爱也。
  ○“礼乐之情同,故明王以相沿也”者,礼乐之状,质文虽异,乐情主和,礼情主敬,致治是同。以其致治情同,故明王所以相因述也。言前代后代,同礼乐之情,因时质文,或有损益,故云“以相沿也”。沿,谓因而增改也。
  ○“故事与时并”者,事,谓圣人所为之事,与所当时而并行,若尧、舜揖让之事,与淳和之时而并行;汤、武干戈之事,与浇薄之时而并行。此一句明礼也。
  ○“名与功偕”者,名,谓乐名。偕,俱也。言圣王制乐之名,与所建之功而俱作也。若尧之《大章》,舜之《大韶》。尧章明之功,舜绍尧之德,及禹、汤等乐名,皆与功俱立也。此一句明乐,圣王虽同礼乐之情,因而脩述,但时与功不等,故礼与乐亦殊。
  ○注“言顺”至“其数”。
  ○正义曰:天地与阴阳生养为气,乐有六律、六吕,调和生养,是顺天地之气,解经“同和”也。云“与其数”,谓天有日月星辰,地有山川高下,其数不同,故云“与其数”,解经“同节”也。
  ○注“成物有功报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天地春夏生物,秋冬成物。独云“成物”者,对则生、成有异。总而言之,生亦成也,故云“成物有功”,下注云“助天地成物”是也。
  ○注“易曰”至“之鬼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“《易》曰:是故知鬼神之情状,与天地相似”者,《易 上系辞》云:“精气为物,游魂为变,是故知鬼神之情状,与天地相似。”注云:“精气谓七八,游魂谓九六。游魂谓之鬼,物终所归。精气谓之神,物生所信也。言木火之神,生物东南。金水之鬼,终物西北。二者之情,其状与春夏生物、秋冬终物相似。”云“《五帝德》说黄帝德曰:死而民畏其神者百年”,案《大戴礼 五帝德篇》云:“宰我问孔子曰:‘黄帝三百年,请问黄帝人也?抑非人也?何以至三百年乎?’孔子曰:‘生而民利其德百年,死而民畏其神百年,亡而民用其教百年。’”云“《春秋传》曰:若敖氏之鬼”,引《春秋》者,宣四年《左传》:“楚司马子良生子越椒,初生,令尹子文请杀之。其父子良不可,子文以为大慼,曰:‘鬼犹求食,若敖氏之鬼不其馁而。’”云“圣人之精气谓之神”者,则黄帝是也,言圣人气强,能引生万物,故谓之神。云“贤知之精气谓之鬼”者,则若敖氏是也,气劣於圣,但归终而已,故谓之鬼。熊氏云:“《系辞》鬼神者,谓七八九六,自然之鬼神。”又圣人贤人鬼神,与自然鬼神,俱能助天地而成物,故郑总引之也。又郑注《祭法》“七祀”,谓鬼神“司察小过”,引此“幽则有鬼神”。然则有天地自然之鬼神,有圣人贤人之鬼神,有七祀之鬼神。崔氏云:“明人君及臣,生则有礼乐化民,死则为鬼神以成物。”此唯据圣人贤人之鬼神也。与郑引《易 系辞》不合,其义非也。
  ○注“沿犹”至“知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五帝茸荃同用礼乐,是因也,就而损益,是述也。故引《论语》“损益”之事以解之。损益者,则下文“事与时并,名与功偕”是也。
  故钟鼓管磬,羽籥干戚,乐之器也。屈伸俯仰,缀兆舒疾,乐之文也。簠簋俎豆,制度文章,礼之器也。升降上下,周还裼袭,礼之文也。缀,谓酂,舞者之位也。兆,其外营域也。
  ○伸音申。缀,丁劣反,徐丁卫反,下“缀远”、“缀短”皆同。簠簋,上音甫,下居洧反,并祭器名。上下,时掌反。还音旋。裼,思历反。袭音习。酂,作管反,后同。故知礼乐之情者能作,识礼乐之文者能述。述,谓训其义也。作者之谓圣,述者之谓明。明圣者,述作之谓也。
  [疏]“故锺”至“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申明礼乐器之与文,并述作之体。“缀兆疾徐”者,缀,谓舞者行位相连缀也。兆,谓位外之营兆也。
  ○“周还裼袭”者,周,谓行礼周曲回旋也。裼,谓袒上衣而露裼也。袭,谓掩上衣也。礼盛者尚质,故袭。不盛者尚文,故裼。
  ○“故知礼乐之情者能作”者,下文云“穷本知变,乐之情”,若能穷极其本,识其变通,是知乐之情也。下文云“著诚去伪,礼之经也”,若能显著诚信,弃去浮伪,是知礼之情也。凡制作者,量事制宜,既能穷本知变,又能著诚去伪,所以能制作者。“识礼乐之文者能述”者,文,谓上经云“屈伸俯仰”、“升降上下”是也。述,谓训说义理。既知文章升降,辨定是非,故能训说礼乐义理,不能制作礼乐也。
  ○“作者之谓圣”,圣者通达物理,故“作者之谓圣”,则尧、舜、禹、汤是也。
  ○“述者之谓明”,明者辨说是非,故脩述者之谓明,则子游、子夏之属是也。
  乐者,天地之和也。礼者,天地之序也。和故百物皆化,序故群物皆别。化,犹生也。别,谓形体异也。乐由天作,礼以地制。言法天地也。过制则乱,过作则暴。过,犹误也,暴失文武之意。明於天地,然后能兴礼乐也。
  [疏]“乐者”至“乐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申明礼乐从天地而来,王者必明於天地,然后能兴礼乐。乐者,调畅阴阳,是“天地之和也”。
  ○“礼者,天地之序也”,礼明贵贱,是“天地之序也”。
  ○“乐由天作”者,乐生於阳,是法天而作也。
  ○“礼以地制”者,礼主於阴,是法地而制,言法天地也。
  ○“过制则乱”者,过,谓误也。惟圣人识合天地者,则制礼作乐不误。若非圣识,则必误,误制礼,则尊卑淫乱也,犹地体误,则乱於高下也。
  ○“过作则暴”者,谓违暴失所。若过误作乐,则乐体违暴,失文武之意,谓文乐武乐杂乱也。
  论伦无患,乐之情也。欣喜欢爱,乐之官也。伦,犹类也。患,害也。官,犹事也。中正无邪,礼之质也。庄敬恭顺,礼之制也。质,犹本也。
  ○邪,字又作斜,同,似嗟反。若夫礼乐之施於金石,越於声音,用於宗庙社稷,事乎山川鬼神,则此所与民同也。言情官质制,先王所专也。
  [疏]“论伦”至“同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礼乐文质不同,事为有异。
  ○“论伦无患”者,乐主和同,论说等伦,无相毁害,是“乐之情也”。言乐之本情,欲使伦等和同,无相损害也。
  ○“欣喜欢爱,乐之官也”者,官,犹事也。贺玚云:“八音克谐,使物欢欣,此乐之事迹也。”在心则伦类无害,故为乐情。在貌则欣喜欢爱,故为乐事也。
  ○“中正无邪,礼之质也”者,谓内心中正,无有邪僻,是礼之本质也。
  ○“庄敬恭顺,礼之制也”者,外貌庄敬,谦恭谨慎,是礼之节制也。
  ○“若夫礼乐之施於金石,越於声音”者,此明乐也。
  ○“用於宗庙社稷,事乎山川鬼神”者,此明礼也。若通而言之,则礼乐相将矣。
  ○“则此所与民同也”者,言施於金石,越於声音,用於宗庙社稷,事乎山川鬼神,此等与民共同有也。前经论乐之情,乐之官,礼之质,礼之制,是先王所专有也,言先王独能专此四事。
  王者功成作乐,治定制礼,功成、治定,同时耳。功主於王业,治主於教民。《明堂位》说周公曰:“治天下六年,朝诸侯於明堂,制礼作乐。”
  ○王如字,徐于况反。治定,直吏反,注“治定”、“治主”、下“治辩”同。其功大者其乐备,其治辩者其礼具。辩,徧也。
  ○辩,本又作辩,旧音遍,按《广雅》:“辨,徧也。”薄苋反。徧音遍。干戚之舞,非备乐也。乐以文德为备,若《咸池》者,孔子曰:“《韶》尽美矣,又尽善也。”谓:“《武》尽美矣,未尽善也。”孰亨而祀,非达礼也。达,具也。《郊特牲》曰:“郊血,大飨腥,三献爓,一献孰。至敬不飨味而贵气臭也。”
  ○亨,沈普衡反,徐许两反。爓,在廉反。五帝殊时,不相沿乐。三王异世,不相袭礼。言其有损益也。乐极则忧,礼粗则偏矣。乐,人之所好也,害在淫侉。礼,人之所勤也,害在倦略。
  ○粗,仓都反,后皆同。偏音篇,下同。好,呼报反。侉,苦瓜反。及夫敦乐而无忧,礼备而不偏者,其唯大圣乎。敦,厚也。
  ○夫音扶,下皆放此。
  [疏]“王者”至“圣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章是《乐记》第三章,名曰《乐礼》章也。章中明王者为治,必制礼作乐,故名《乐礼》章也。案郑《目录》云第三是《乐施》,第四是《乐言》,第五是《乐礼》。今记者以《乐礼》为第三言,郑《目录》当是旧次未合之时,此今所列,或记家别起意,意趣不同故也。
  ○“王者功成作乐,治定制礼”者,功成,谓天子功业既成。治定,谓民得王教,尊卑位定也。然功成治定,俱是一时,但所断义,各有异也,故分言耳。“功成作乐”者,王者先王之功,由民所乐,故功成命而作乐,以应民所乐之心,犹如民乐。周有干戈而业成,故周王成功,制干戈之乐也。“治定制礼”者,礼以体别为义,今治人得体,故制礼应之。如周王太平乃制礼也。而乐云“作”,礼云“制”者,作是动用,制是裁断,礼是形化,故言“制”。乐是气化,故言“作”,亦相互也。《白虎通》云:“乐者,阳也,动作倡始,故言作也。礼者,阴也,系制於阳,故云制也。”治定,谓教民从化。若用质教民治定者,则制礼省略也。若用文教民而治定者,则制礼繁多也。其法虽殊,若大判而论,则五帝以上尚乐,三王之世贵礼,故乐兴五帝,礼盛三王,所以尔者,五帝之时尚德,故义取於同和;三王之代尚礼,故义取於仪别。是以乐随王者之功,礼随治世之教也。
  ○“其功大者其乐备,其治辩者其礼具”者,辩,遍也。夫礼乐必由其功治,功治有大小,故礼乐亦应以广狭也。若以一代而言,则武王功治尚小,故礼乐未得备遍。至周公功成治大,故礼乐应之而备也。若异代言之,则尧、舜功大治辩,乐备礼具。若汤、武比於尧、舜,则功小治狭,乐不备,礼不具也。乐备,谓文德备具;不备,谓干戚之舞矣。礼具,则血腥而祭,不具,谓孰亨而祀。言礼乐之体,皆以德为备具也。
  ○“干戚之舞,非备乐也”者,言周乐干戚之舞,非如舜时文德之备乐也。
  ○“孰亨而祀,非达礼也”者,言后世孰亨牲体而祭祀,非如五帝之时血腥之达礼也。
  ○“五帝殊时,不相袭乐”者,沿,因也。五帝既先后殊时,不相共同用一乐也。
  ○“三王异世,不相袭礼”者,三王前后异世,不相共袭因一礼也。若论礼乐之情,则圣王同用也。故前文云“礼乐之情同,故明王以相沿”是也。此论礼乐之迹,损益有殊,随时而改,故云不相袭也。
  ○“乐极则忧”者,乐人之所好,害在淫侉。若极而不止,则必至忧蹙也。
  ○“礼粗则偏矣”者,偏,谓倦略。礼者,人之所勤,言人不能勤行於礼,好生懈倦,则致粗略。偏,谓不周备也。
  ○“及夫敦乐而无忧者,敦,厚也。厚重於乐,知足则止,而无至於忧也。
  ○“礼备而不偏”者,行礼安静,委曲备具,不致勤苦倦略。能如此者,其唯大圣乎?言大圣之人,能行礼乐如此也。
  ○注“功成”至“作乐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功成治定,同时耳”者,谓一时之事,若周公摄政六年是也。云“功主於王业”者,功,谓王业之功。乐者,圣人所乐,发扬已之功德,故云“功成作乐”。云“治主於教民”者,治定,谓治人安定,使上下有序。礼者,主於施下,明下之从顺,故治定制礼也。
  ○注“乐以”至“善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之此注,据异代。此经云“干戚非备乐”,明以文德为备,故云“若《咸池》者”,下文云“《咸池》备矣”是也。引《论语》舜以文德为备,故云“《韶》尽美矣”,谓乐音美也,“又尽善也”,谓文德具也。虞舜之时,杂舞干羽於两阶,而文多於武也。谓“《武》尽美矣”者,《大武》之乐,其体美矣,下文说《大武》之乐是也。“未尽善”者,文德犹少,未致太平。
  ○注“达具”至“臭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礼运》云“荐其血毛”,谓上古也。“腥其俎,熟其殽”,谓中古也。“退而合亨”,谓三王也。是上代质,用血腥,次代文,用亨孰,故引《郊特牲》“郊血,大飨腥,三献爓,一献孰”以结之。是卑者爓孰,尊者血腥。尊者礼具,卑者不具。然三王之世,礼文烦多。五帝之时,礼文简略。今以上世为具礼,下世为不具礼者,礼之所具在於德,上代礼文虽略,德备也。下代礼文虽烦,德不具也。故前文云“大礼与天地同节”,故下篇云“无体”之礼,是其具也。
  ○注“乐人”至“倦略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乐,人之所好也,害在淫侉”者,乐声之作,人听而不厌,是人之所好,好而不止,放荡奢佚,故害在淫侉。若朋淫於家,俾昼作夜,物极则反,乐去忧来。又烦手淫声,慆堙心耳,则哀痛生也。云“礼,人之所勤也”者,一献之礼,宾主百拜,是所勤也。劳而不堪,有司跛倚,是害在倦略也。
  天高地下,万物散殊,而礼制行矣。礼为异也。流而不息,合同而化,而乐兴焉。乐为同也。春作夏长仁也。秋敛冬藏,义也。仁近於乐,义近於礼。言乐法阳而生,礼法阴而成。
  ○夏长,上户嫁反,下丁丈反,下注“长养”皆同。近,附近之近,又其靳反,下皆同。乐者敦和,率神而从天。礼者别宜,居鬼而从地。敦和,乐贵同也。率,循也。从,顺也。别宜,礼尚异也。居鬼,谓居其所为,亦言循之也。鬼神,谓先圣先贤也。
  ○惇音纯,本又作敦。故圣人作乐以应天,制礼以配地。礼乐明备,天地官矣。官,犹事也。各得其事。
  [疏]“天高”至“官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申明礼乐配於天地,若礼乐备具,则天地之事各得其宜。
  ○“天高地下,万物散殊,而礼制行矣”者,以天高地下不同,故人伦尊卑有异,其间万物各散殊涂。礼者,别尊卑,定万物,是礼之法制行矣
  ○“流而不息,合同而化,而乐兴焉”者,言天地万物流动不息,合会齐同而变化者也。乐者,调和气性,合德化育,是乐兴也。乐主和同,故云“兴”,礼主异,故云“行”。此“乐兴”与“礼行”相对,乐云“兴”,礼加“制”字,而云“礼制行”者,礼以裁制为义,故特加“制”。乐以兴作为本,故不云“制”也。
  ○“仁近於乐,义近於礼”者,仁主仁爱,乐主和同,故仁近於乐也。义主断割,礼为节限,故义近於礼也。
  ○“乐者敦和,率神而从天”者,率,循也。言乐之为体,敦重和同,因循圣人之神气,而从於天也。
  ○“礼者别宜,居鬼而从地”者,居,谓居处也。言礼之为体,殊别万物所宜,居处鬼之所为而顺地也。乐所以率神者,圣人之魂为神,乐者调和其气,故云“率神”。礼所以居鬼者,贤人之魂为鬼,礼者裁制形体,故云“居鬼”。居者亦率循之义,变文尔。
  ○“礼乐明备,天地官矣”者,官,犹事也。言圣人能使礼乐显明备具,则天地之事,各得其利矣。
  ○注“敦和”至“贤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敦和,乐贵同也”者,谓敦重於和,由其贵同,故知敦则贵也,和则同也。“敦和”与“别宜”相对者,“别宜”谓分别其所宜,明“敦和”是敦重其所和也。云“别宜,礼尚异也”者,乐言“敦和”,乐贵同也,礼言“别宜”,是礼尚异也。云“居鬼,谓居其所为,亦言循之也”者,“居鬼”谓居处之所为,“居处”则依循之义也,故云“亦言循之也”。与率神不异,故言“亦”。云“鬼神,谓先圣先贤也”者,鬼则先贤,神即先圣。圣人魂强,能神通变化,乐者清虚无体,亦能变化,故云“率神”也。贤人魂弱,但归处居住有形,上下之礼亦有体,依循鬼之尊卑,故云“居鬼”也。贺云:以为居鬼者,居其所为,谓若五祀之神,各主其所造而受祭,不得越其分,是不变化也。五祀之神造门,故祭於门;造祭,故祭於灶,故云“居”。义亦通也。
  天尊地卑,君臣定矣。卑高巳陈,贵贱位矣。动静有常,小大殊矣。方以类聚,物以群分,则性命不同矣。在天成象,在地成形,如此,则礼者,天地之别也。卑、高,谓山泽也。位矣,尊卑之位,象山泽也。动静,阴阳用事。大小,万物也。大者常存,小者随阴阳出入。方,谓行虫也。物,谓殖生者也。性之言生也。命,生之长短也。象,光耀也。形,体貌也。
  ○卑如字,又音婢,下同。
  [疏]“天尊”至“别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至“礼乐云”,广明礼乐之功,包天地之德,各随文解之。此天尊地卑一经,明礼为天地之别也。
  ○“卑高已陈,贵贱位矣”者,卑谓泽也,高谓山也。山泽列在天地之中,故云“已陈”也。贵贱,即公卿以下,象山川而有贵贱之位也,所以郑云“位矣”。尊卑之位,象山泽,故郑注《周易》云:“君臣尊卑之贵贱,如山泽之有高卑也。”
  ○“动静有常,小大殊矣”者,动静,谓雷风也。动散有常,故云“常”也。小大,谓万物也。小,谓草木春生秋杀,及昆虫夏生冬伏者。大,谓常存,不随四时变化。变化不等,故云“殊”也。郑注《易》云“动静,雷风也”,而郑此云“阴阳用事”者,亦得会通也。
  ○“方以类聚”者,方,谓走虫禽兽之属,各以类聚,不相杂也。
  ○“物以群分”者,物,谓殖生,若草木之属,各有区分,自殊於薮泽者也。郑注《易》云“类聚群分,谓水火也”,而此注云“方,谓行虫。物,谓殖生者”,言二注不同,各有以也。类聚无“方”者,行虫有性识道理,故称“方”也。群分称“物”者,谓殖生无心灵,但一物而已,故云“物”也。
  ○“则性命不同矣”者,性,生也。各有嗜好,谓之为性也。命者,长短夭寿也。行殖之物,既禀大小之殊,故性命夭寿不同。万物各有群类区分性命之别,故圣人因此制礼,类族缘物,各遂性命也。
  ○“在天成象”者,马融、王肃注《易》并云:“象者,日月星。”郑注《易》云:“成象,日月星辰也。”注此云:“象,光耀也。”
  ○“在地成形”者,马融注《易》云:“植物、动物也。”王肃注《易》云:“山川、群物也。”郑注《易》云:“谓草木鸟兽也。”注此云:“形,体貌也。”按此三者,所注虽异,其意皆同。
  ○“如此,则礼者,天地之别也”者,合结礼者,天地有别,圣人制礼有殊别,是从天地之分别也。
  地气上齐,天气下降,阴阳相摩,天地相荡,鼓之以雷霆,奋之以风雨,动之以四时,暖之以日月,而百化兴焉。如此,则乐者,天地之和也。齐读为跻,跻,升也。摩,犹迫也。荡,犹动也。奋,讯也。百化,百物化生也。
  ○上齐,时掌反。齐,注读为跻,又作隮,子兮反,升也。摩,本又作磨,末河反,迫也。荡,本或作荡,同,大党反。霆音廷,又作挺。奋,甫问反,《易》作“润之”。暖,徐诗远反,沈况远反。迫音伯。讯,本又作迅,音信。
  [疏]“地气”至“和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地气上齐”者,齐,升也,谓地气上升天。“天气下降”者,谓降下与地气交合。积气从下升,在乐象气,故先从地始。形以上为尊,故先礼象形,从天为初。
  ○“阴阳相摩”者,摩,谓切迫,阴阳二气相切迫也。“天地相荡”者,荡,动也,言天地之气相感动。
  ○“鼓之以雷霆”者,虽以气生而物未发,故用雷霆以鼓动之。
  ○“奋之以风雨”者,万物得风雨,奋迅而出也。
  ○“动之以四时”者,言万生长,随四时而动也。
  ○“暖之以日月”者,万物之生,必须日月暖煦之。自“鼓之以雷霆”至“暖之以日月”,皆以天地相荡之事细别言之耳。
  ○“而百化兴焉”者,百化,百物也。兴,生也。百物化生由天地,“齐”、“降”以下诸事。
  ○“如此,则乐者,天地之和也”者,此结乐也。言作乐者法象天地之和气,若作乐和,则天地亦和。前经云“礼者,天地之别”,言制礼者法象之也。若制礼得所,亦能使天地别异。此经“乐者,乐之不和”,则是法天地之和气,故云“乐者,天地之和也”。
  化不时则不生,男女无辨则乱升,天地之情也。辨,别也。升,成也。乐失则害物,礼失则乱人。
  [疏]“化不”至“情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天地不时,由礼乐失所。
  ○“化不时”者,谓天地化养,不得其时,则不生物也。此明乐所以调和变化故也。
  ○“男女无辨则乱升”者,升,成也。辨,别也。若男女杂乱无别,则乱成也。此明礼之所以别男女故也。
  ○“天地之情也”者,乐以法天,化得其时则物生,不得其时则物不生,是天之情也。礼以法地,男女有别则治兴,男女无别则乱成,是地之情也。皇氏云:“天地无情,以人心而谓之耳。”
  及夫礼乐之极乎天而蟠乎地,行乎阴阳而通乎鬼神,穷高极远而测深厚。极,至也。蟠,犹委也。高远,三辰也。深厚,山川也。言礼乐之道,上至於天,下委於地,则其间无所不之。
  ○蟠,步丹反,或蒲河反,注同。
  [疏]“及夫”至“深厚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盛说礼乐之大。
  ○“极乎天”者,极,至也。言礼乐上至乎天。
  ○“而蟠乎地”者,蟠,委也。言礼乐下委於地。礼法天地高下,是礼至委於天地。乐法地气上升,天气下降,是乐至委於天地。天高故言“至”,地下故言“委”。
  ○“行乎阴阳”者,礼法动静有常,乐法阴阳相摩,是礼乐行乎阴阳,阴阳和,四时玉烛,应於礼乐,是礼乐行乎阴阳。
  ○“而通乎鬼神”者,礼乐用之以祭鬼神,是“通乎鬼神”也。
  ○“穷高极远”者,穷,尽也。高远,谓天之三光,三光应礼乐而明,是礼乐尽三光之道也。
  ○“而测深厚”者,测,知也。深厚,谓地之山川。山川应礼乐而出瑞应,是测深厚。此经盛论礼乐之大厚,虽取象於天地功德,又能遍满於天地之间。《礼运》云“天降膏露”,是极乎天也。“地出醴泉”,是蟠乎地也。日月岁时无易,百穀用成,是行乎阴阳也。作乐一变,以至六变,百神俱至,是通乎鬼神也。《孝经纬》云“景星出”,是穷高极远也。《礼运》云“山出器车”,“鱼鲔不淰”,是测深厚也。言礼乐无所不至。
  乐著大始,而礼居成物。著之言处也。大始,百物之始主也。
  ○著,直略反,处也,注“著之言”同。大音泰,注同。处,昌吕反。著不息者,天也。著不动者,地也。著,犹明白也。息,犹休止也。《易》曰:“天行健,君子以自强不息。”一动一静者,天地之间也。间,谓百物也。故圣人曰“礼乐”云。言礼乐之法天地也,乐静而礼动,其并用事,则亦天地之间耳。
  [疏]“乐者”至“乐云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乐著大始,而礼居成物”者,言乐象於天,天为生物之始。著,犹处也,是“乐处大始”。礼法於地,言礼以禀天气以成於物,故云“礼居成物”。“著”与“居”相对,故注以“著”为“处”也。
  ○“著不息者,天也,著不动者,地也”者,“著”谓显著。言显著明白,运生不息者,是天也。案《易 乾 象》云:“天行健,君子以自强不息也。”显著养物不移动者,地也,故《坤卦 彖》云:“安贞吉。”言乐法於天,动而不息,礼象於地,静而不动。
  ○“一动一静,天地之间也”者,动者,或一物飞走蠢动,感天之阳气也。静者,或一物安伏而止静,感地之阴气也。“天地之间也”者,言此一动一静,在天地之间所有百物也。动则《周礼》动物及雷风日月之属是也,静则植物山陵之属是也。
  ○“故圣人曰礼乐云”者,云,言也。谓礼乐所言,法天地也。记者引圣人语证此一章也,言圣人云此一章,是礼乐法天地,故言“圣人曰礼乐云”。
  ○注“乐静”至“间耳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礼乐之法天地也,乐静而礼动,其并用事,则亦天地之间耳。释礼乐所以亦是天地之间物义也。若离而言之,则乐静礼动。若礼乐合用事,则同有动静,故如天地之间,物有动静也。


 
卷三十八 乐记第十九

 卷三十八 乐记第十九  
  昔者,舜作五弦之琴以歌《南风》,夔始制乐以赏诸侯。夔欲舜与天下之君共此乐也。南风,长养之风也,以言父母之长养己,其辞未闻也。夔舜时典乐者也。《书》曰:“夔,命女典乐。”
  ○夔,求龟反,舜臣。女音汝。
  [疏]“昔者”至“诸侯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《乐记》第四章,名为《乐施》,施者,用於天下,此章中明乐施被之事也。本是第三,前既推礼章为第三,此为第四,亦明礼乐既备,后乃施布天下也。自此至“知其行也”,此一节特明圣人制乐以赏诸侯,其功大者其乐备。
  ○“昔者,舜作五弦之琴以歌《南风》”者,五弦,谓无文武二弦,唯宫、商等之五弦也。《南风》,诗名,是孝子之诗。南风,长养万物,而孝子歌之,言己得父母生长,如万物得南风生也。舜有孝行,故以此五弦之琴歌《南风》之诗,而教天下之孝也。此诗今无,故郑注云:“其辞未闻也。”案《世本》云:“神农作琴。”今云舜作者,非谓舜始造也,正用此琴特歌《南风》,始自舜耳。或五弦始舜也。
  ○“夔始制乐以赏诸侯”者,夔是舜典乐之官,名夔,欲天下同行舜道,故歌此《南风》以赏诸侯,使海内同孝也。然乐之始,亦不正在夔也,正是夔始以此诗与诸侯。
  ○注“夔欲”至“典乐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夔欲舜与天下之君共此乐”者,舜既独歌《南风》,夔为典乐之官,欲令舜与天下诸侯共歌此《南风》之乐,故制此《南风》之乐以赏诸侯。云“其辞未闻也”者,此《南风》歌辞,未得闻也。如郑此言,则非《诗 凯风》之篇也。熊氏以为《凯风》,非矣。案《圣证论》引《尸子》及《家语》难郑云:“昔者舜弹五弦之琴,其辞曰:‘南风之薰兮,可以解吾民之愠兮。南风之时兮,可以阜吾民之财兮。’郑云‘其辞未闻’,失其义也。”今案马昭云:“《家语》王肃所增加,非郑所见。”又《尸子》杂说,不可取证正经,故言“未闻”也。
  故天子之为乐也,以赏诸侯之有德者也。德盛而教尊,五穀时熟,然后赏之以乐。故其治民劳者,其舞行缀远。其治民逸者,其舞行缀短。民劳则德薄,酂相去远,舞人少也。民逸则德盛,酂相去近,舞人多也。
  ○行,户刚反,下同。
  [疏]“故天”至“缀短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诸侯德尊乐备舞具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故其治民劳者,其舞行缀远”者,缀,谓酂也。“远”是舞者外营域行列之处。若诸侯治理於民,使民劳苦者,由君德薄,赏之以乐,舞人既少,故其舞人相去行缀远,谓由人少舞处宽也。
  ○“其治民逸者,其舞行缀短”者,此诸侯治理於民使逸乐,由其君德盛,故赏之以乐,舞人多,故去行缀短也,谓由人多舞处狭也。舞处之缀一种,但人多则去之近,人少则去之远也。
  ○注“民劳”至“多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酂,谓酂聚。舞人行位之处,立表酂以识之。
  故观其舞,知其德,闻其谥,知其行也。谥者,行之迹也。
  ○行,下孟反,注同。
  [疏]“故观”至“行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覆结上文。
  ○观其舞之远近,则知其德之薄厚,由舞所以表德也。
  ○“闻其谥,知其行也”者,此一句以谥比拟其舞也,闻谥之善否,知其行之所好恶,由谥所以迹行也。
  《大章》,章之也。尧乐名也,言尧德章明也,《周礼》阙之,或作《大卷》。《咸池》,备矣,黄帝所作乐名也,尧增脩而用之。咸,皆也。池之言施也,言德之无不施也。《周礼》曰《大咸》。
  ○大咸,如字,一本作“大卷”,并音权。《韶》,继也。舜乐名也,韶之言绍也,言舜能继绍尧之德,《周礼》曰《大韶》。
  ○韶,上遥反,注同。《夏》,大也。禹乐名也。言禹能大尧舜之德,《周礼》曰《大夏》。殷、周之乐尽矣。言尽人事也,《周礼》曰《大濩》、《大武》。
  ○濩音护。
  [疏]“大章”至“尽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六代之乐也。
  ○“《大章》,章之也”者,章,明也。尧乐谓之《大章》者,言尧之德章明於天下也。
  ○“《咸池》,备矣”者,咸,皆也。池,施也。《咸池》,皇帝之乐名,言黄帝之德皆施被於天下,无不周遍,是为备具矣。
  ○“《韶》,继也”者,韶,舜乐名。言舜之道德能继绍於尧也。
  ○“《夏》,大也”者,《夏》禹乐名,言禹能光大尧、舜之德。
  ○“殷,周之乐尽矣”者,殷乐,谓汤之《大濩》也。周乐,谓周之《大武》也,言於人事尽极矣。但自夏以前,皆以文德王有天下,殷、周二代,唯以武功为民除残伐暴,民得以生,人事道理尽极矣。
  ○注“尧乐”至“《大卷》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《大章》尧乐者,案《乐纬》及《礼乐志》云:“黄帝曰《咸池》,尧作《大章》。”故知《大章》尧乐名也。云“《周礼》阙”者,言《周礼》无《大章》,故云“阙”也。此本云《大章》,《周礼》曰《大卷》,言此《大章》当《周礼》《大卷》也。
  ○注“黄帝”至“《大咸》”。
  ○正义曰:今知《咸池》是黄帝所作乐名者,案《乐纬》及《礼乐志》云:“皇帝曰《咸池》。”故知《咸池》是黄帝乐名。云“尧增脩而用之”者,此黄帝所作《咸池》之乐,至尧之时,更增改脩治而用之。《周礼 大司乐》谓之《大咸》。《咸池》虽黄帝之乐,若尧既增脩而用之者,则《世本》名《咸池》是也,故此文次在《大章》之下矣。又《周礼》云:“《咸池》以祭地。”黄帝之乐,尧不增脩者,则别立其名,则此《大章》是也。其《咸池》虽黄帝之乐,尧增脩者,至周谓之《大咸》。其黄帝之乐,尧不增脩《大章》者,至周谓之《大卷》。於周之世,其黄帝乐,尧不增脩,谓之《大卷》者,更加以《云门》之号,是《云门》、《大卷》一也。熊氏云:“知《大卷》当《大章》者,案《周礼》云‘《云门》、《大卷》’,《大卷》在《大咸》之上,此《大章》在《咸池》之上,故知《大卷》当《大章》。知周别为黄帝尧名《云门》者,以此《乐记》唯云《咸池》、《大章》,无《云门》之名。《周礼》,《云门》在六代乐之首,故知别为黄帝立《云门》之名也。知於《大卷》之上加《云门》者,以黄帝之乐,尧增脩者既谓之《咸池》,不增脩者别名《大卷》。明周为黄帝於不增脩之乐别更立名,故知於《大卷》之上别加《云门》,是《云门》、《大卷》一也。”故《周礼》“《云门》、《大卷》,郑注云:“黄帝曰《云门》、《大卷》,言黄帝之德,如云之出,民得以有族类。”知黄帝之乐,尧增脩曰《咸池》者,以《礼乐志》云:“黄帝曰《咸池》。”今《周礼》《大咸》在《云门》之下、《大韶》之上,当尧之代,故知尧增脩曰《咸池》。增脩者,以五帝殊时,不相沿乐,故知尧增脩也。知乐有增脩者,《礼乐志》:“汉之《文始舞》者,《韶舞》,高帝六年更云改名《文始》也。汉之《五行舞》者,本周舞,始皇二十六年更立《五行舞》。”是知有增脩之法。熊氏又云:“案《孝经 钩命决》云:‘伏牺乐为《立基》,神农乐为《下谋》,祝融乐为《祝续》。”案《乐纬》云:“黄帝曰《咸池》,帝喾曰《六英》,颛顼曰《五茎》,尧作《大章》,舜曰《箫韶》禹曰《大夏》,商曰《大濩》,周曰《大武》,《象》。”《礼乐志》云:“颛顼作《六茎》,帝喾作《五英》。”与《乐纬》不同,其馀无异名。曰《六英》者,宋均注云:“为六合之英华。”五龙为五茎者,能为五行之道立根茎也。
  ○注“韶之言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元命包》云:“舜之时,民乐绍尧业。”故云“韶之言绍也”。
  ○注“言禹能大尧舜之德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大司乐》注云:“禹德能大中国。”此云“大尧舜之德”者,以广大中国,则是大尧舜德,其义然也。
  ○注“《周礼》曰《大濩》、《大武》”。
  ○正义曰:案《大司乐》注云:“汤德能使天下得其所,是其德也。”《元命包》曰:“汤之时,民乐其救之於患害,故曰《濩》。”救世由救之,故民得所,义亦通也。《大武》,武王乐也,以武取定天下,周公制焉。
  天地之道,寒暑不时则疾,风雨不节则饥。教者,民之寒暑也,教不时则伤世。事者,民之风雨也,事不节则无功。教,谓乐也。
  ○饥,居祈反。然则先王之为乐也,以法治也,善则行象德矣。以法治,以乐为治之法。行象德,民之行顺君之德也。
  ○治,直吏反,下同。
  [疏]“天地”至“德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乐之为善。乐得其所,则事有功也。
  ○“然则先王之为乐也,以法治也”者,言先王作乐以为治为法,若乐善则治得其善,若乐不善则治乖於法,则前文“教不时则伤世,事不节则无功”是也。
  ○“善则行象德矣”者,言人君为治得其所教化美善,则下民之行法象君之德也。
  夫豢豕为酒,非以为祸也,而狱讼益繁,则酒之流生祸也。以穀食犬豕曰豢。为,作也,言豢豕作酒,本以飨祀养贤,而小人饮之善酗,以致狱讼。
  ○豢音患,养也。食音嗣。酗,许具反。是故先生因为酒礼。壹献之礼,宾主百拜,终日饮酒而不得醉焉,此先王之所以备酒祸也。壹献,士饮酒之礼。百拜,以喻多。故酒食者,所以合欢也。乐者,所以象德也。礼者,所以缀淫也。缀,犹止也。
  ○缀,知劣反。是故先王有大事,必有礼以哀之。有大福,必有礼以乐之。哀乐之分,皆以礼终。大事,谓死丧也。
  ○乐音洛,下“所乐”、“哀乐”、“康乐”皆同。分,扶问反。乐也者,圣人之所乐也,而可以善民心。其感人深,其移风易俗,故先王著其教焉。著,犹立也,谓立司乐以下,使教国子。
  ○著,知虑反。
  [疏]“夫豢”至“教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言礼乐之设不得其所,则祸乱兴,故先王节其礼乐以防淫乱也。
  ○“夫豢豕为酒,非以为祸也”者,豢,养也,言养豕作酒,本为行礼,非以为祸乱而为也。
  ○“而狱讼益繁,则酒之流生祸也”者,言由酒至酗,斗争杀伤,而刑狱增益繁多,则是酒之流害,所以生此狱讼之祸也。
  ○“是故先王因为酒礼”者,由其生祸,故先王因此为饮酒之礼也。
  ○“壹献之礼,宾主百拜”者,谓士之飨礼,唯有壹献,言所献酒少也。从初至末,宾主相答而有百拜,言拜数多也。是意在於敬,不在酒也。
  ○“终日饮酒而不得醉焉”者,谓飨礼也。以其恭敬,示饮而已,故不得醉也。
  ○“乐者,所以象德也”者,谓君作乐以训民,使民法象其德也。“礼者,所以缀淫也”者,缀,止也。言人君制礼以教天下,所以缀止淫邪也。
  ○“乐也者,圣人之所乐也”者,言乐体者,圣人心所爱乐也。圣人贪爱此乐,以乐身化民。
  ○“而可以善民心”者,言用乐化民,调善民心。
  ○“其感人深”者,言乐本从民心而来,乃成於乐,故感动人深也。
  ○“其移风易俗”者,风,谓水土之风气,谓舒疾刚柔。俗,谓君上之情欲,谓好恶趣舍。用乐化之,故使恶风移改,弊俗变易。
  ○“故先王著其教焉”者,著,立也。以其乐功如此,故先王立乐官,以乐教化焉。
  ○注“壹献”至“喻多”。
  ○正义曰:凡飨礼,案《大行人》云:上公九献,侯伯七献,子男五献,并依命数。其臣介则孤同子男,卿大夫略为一节,但三献,则天子诸侯之士同壹献。故昭六年“季孙宿如晋,晋侯享之,有加笾。武子退,使行人告曰:得贶,不过三献”,是其事也。但春秋乱世之法,或有大夫五献者,故昭元年郑伯享赵孟,“具五献之笾豆於幕下”,是乱世之法也。或者郑以公孤之礼享赵孟,故五献也。言“百拜喻多”者,案今《乡饮酒》之礼,是壹献,无百拜。今云“百拜”,故喻多也。
  夫民有血气心知之性,而无哀乐喜怒之常,应感起物而动,然后心术形焉。言在所以感之也。术,所由也。形,犹见也。
  ○知音智。应,於甑反,篇内同。见,贤遍反。是故志微、噍杀之音作,而民思忧。啴谐、慢易、繁文、简节之音作,而民康乐。粗厉、猛起、奋末、广贲之音作,而民刚毅。廉直、劲正、庄诚之音作,而民肃敬。宽裕、肉好、顺成、和动之音作,而民慈爱。流辟、邪散、狄成、涤滥之音作,而民淫乱。志微,意细也。吴公子札听《郑风》,而曰:“其细已,甚民弗堪也。”简节,少易也。奋末,动使四支也。贲读为愤,愤,怒气充实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血气狡愤。”肉,肥也。狄涤,往来疾貌也。滥,僣差也。此皆民心无常之效也。肉,或为“润”。
  ○噍,子遥反。杀,色界反,又色例反。思,息吏反,又音斯。啴,昌善反。谐,户皆反。慢,本又作慢,莫谏反。易,以豉反,注同。粗,七奴反。贲,依注读为愤,扶粉反。劲,吉正反。裕,羊树反。肉,而救反,肥也,注同。好,呼报反。辟,匹亦反。邪,似嗟反,后皆同。狄,他历反,注同。涤,大历反,注同。滥,力暂反。札,测八反。贲,读音奔,又补义反。狡,本又作交,古卯反,又音郊。僣,子念反。效,户教反。
  [疏]“夫民”至“淫乱”。
  ○正义曰:皇氏以为自此以下至“君子贱之也”,是乐言之科,各随文解之。此一节“民有血气以下”至“淫乱以上”,论人心皆不同,随乐而变。夫乐声善恶,本由民心而生,所感善事则善声应,所感恶事则恶声起。乐之善恶,初则从民心而兴,后乃合成为乐。乐又下感於人,善乐感人,则人化之为善,恶乐感人,则人随之为恶。是乐出於人,而还感人,犹如雨出於山而还雨山,火出於木而还燔木。故此篇之首,论人能兴乐,此章之意,论乐能感人也。
  ○“故民有血气心知之性”者,人由血气而有心知,故“血气”“心知”连言之,其性虽一,所感不恒,故云“而无哀乐喜怒之常”也。“应感起物而动”者,言内心应感,起於外物,谓物来感己,心遂应之,念虑兴动,故云“应感起物而动”。
  ○“然后心术形焉”者,术,谓所由道路也。形,见也。以其感物所动故,然后心之所由道路而形见焉。心术见者,即下文是也。
  ○“是故志微、噍杀之音作,而民思忧”者,志微,谓人君志意微细。噍杀,谓乐声噍蹙杀小。如此音作,而民感之,则悲思忧愁也。
  ○“啴谐、慢易、繁文、简节之音作,而民康乐”者,啴宽也。谐,和也。慢,疏也。繁,多也。简节,易少也。康,安也。言君若道德啴和疏易,则乐音多文采,而节奏简略,则下民所以安乐也。
  ○“粗厉、猛起、奋末、广贲之音作,而民刚毅”者,粗厉,谓人君性气粗疏威厉。猛起,谓武猛发起。奋末,谓奋动手足。广贲,谓乐声广大,愤气充满。如此音作,而民感之,则性气刚毅也。
  ○“廉直、劲正、庄诚之音作,而民肃敬”者,君若廉直劲正,则乐音矜庄、严栗而诚信,故民应之而肃敬也。
  ○“宽裕、肉好、顺成、和动之音作,而民慈爱”者,肉,谓厚重者也。君上如宽裕厚重,则乐音应序而和谐动作,故民皆应之而慈爱也。
  ○“流辟、邪散、狄成、涤滥之音作,而民淫乱”者,流辟,谓君志流移不静。邪散,谓违辟不正,放邪散乱。狄成、涤滥,皆谓往来速疾,谓乐之曲折,速疾而成,疾速而止。僣滥,止谓乐声急速。如此音作,民感之淫乱也。此六事所云音者,皆据君德及乐音相杂也。君德好而乐音亦好,君德恶而乐音亦恶,皆上句论君德,下句论乐音。其意易尽者,则一句四字以结之,“志微、噍杀”是也。其状难尽者,则两句八字以结之,“啴谐、慢易、繁文、简节”之类是也。意稍可尽者,或六字以结之,“廉直、劲正、庄诚”是也。
  ○注“志微”至“貌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志微,意细也”者,谓君德也,言君意苛细,乐声亦苛细也。故郑引襄二十九年吴公子札听《郑风》,云“其细已甚”,是听《郑风》而知君德苛细也。云“简节,少易也”者,谓乐声曲折虽繁多,其节简少,谓缓歌而疏节也。云“奋末,动使四支也”者,以身为本,以手足为末,故云“动使四支”。云“贲读为愤,愤,怒气充实也”者,以经之“贲”字,於《易卦》贲为“饰贲”,又为“大”,皆非猛厉之类,故读为“愤”,引《春秋传》以证之。案僖十五年《左传》,称晋侯欲乘郑之小驷,庆郑谏云:“小驷,郑之所入也。”言马之血气狡作愤怒也。云“肉,肥也”者,言人肉多则体肥,以喻人之性行敦重也。云“狄涤,往来疾貌也”者,《诗》云:“踧踧周道。”字虽异,与此狄同。《诗》又云:“涤涤山川。”皆物之形状故,云“往来疾貌”。谓乐之曲折,音声速疾也。
  是故先王本之情性,稽之度数,制之礼义,合生气之和,道五常之行,使之阳而不散,阴而不密,刚气不怒,柔气不慑,四畅交於中,而发作於外,皆安其位,而不相夺也。生气,阴阳气也。五常,五行也。密之言闭也。慑,犹恐惧也。
  ○“稽,古奚反。道音导。行,下孟反。慑,之涉反。畅,敕亮反。恐,曲勇反。然后立之学等,广其节奏,省其文采,以绳德厚,等,差也,各用其才之差学之。广,谓增习之。省,犹审也。文采,谓节奏合也。绳,犹度也。《周礼 大司乐》:“以乐语教国子,兴、道、讽、诵、言、语。以乐舞教国子,舞《云门》、《大卷》、《大咸》、《大韶》、《大夏》、《大濩》、《大武》。”
  ○省,西领反。度,大各反。兴道,上许膺反,下音导。讽,芳凤反。卷音权。律小大之称,比终始之序,以象事行,律,六律也。《周礼 典同》:“以六律六同济天地四方阴阳之声,以为乐器。”小大,谓高声、正声之类也。终始,谓始於宫,终於羽。宗庙黄锺为宫,大吕为角,大蔟为徵,应锺为羽,以象事行。君为宫,商为臣。
  ○称,尺证反。比,毗志反。大蔟,音泰,蔟,七豆反。使亲疏、贵贱,长幼、男女之理,皆形见於乐,故曰:“乐观其深矣。”谓同听之,莫不和敬,莫不和顺,莫不和亲。
  ○长幼,丁丈反,下同。见,贤遍反。
  [疏]“是故”至“深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经既明乐之感人,故此节明先王节人情性,使之和其律吕,亲疏有序,男女不乱,乃成为乐也。
  ○“本之情性”者,言自然所感谓之性,因物念虑谓之情。言先王制乐,本人情性。
  ○“稽之度数”者,稽之言考也,既得人情,考之使合度数。
  ○“制之礼义”者,谓裁制人情以礼义。
  ○“合生气之和,道五常之行”者,言圣人裁制人情,使合生气之和,道达人情以五常之行,谓依金木水火土之性也。
  ○“使之阳而不散”者,阳主发动,失在流散,先王教之感阳气者,不使放散也。
  ○“阴而不密”者,密,闭也。阴主幽静,失在闭塞,先王节民情感阴气者,不有闭塞也。
  ○“刚气不怒,柔气不慑”者,言先王节之,使刚气者不至暴怒,感柔气者不至恐惧也。
  ○“四畅交於中,而发作於外”者,四畅谓阴阳刚柔也。四者通畅,交在身中,而发见动作於身外也。
  ○“皆安其位,而不相夺也”者,言阴阳刚柔各得其所,是“安其位”也。不相侵犯,是“不相夺”也。
  ○“然后立之学等”者,先王欲稽之度数,制之礼义,非教不可,故立之学等,使依其才艺等级而教学之。
  ○“广其节奏”者,广,谓增习宽广其乐之节奏也。
  ○“省其文采”者,省,谓省审也。文采,谓乐之宫商相应,若五色文采,省其音曲文采也。
  ○“以绳德厚”者,绳,度也。谓准度以道德仁厚也。
  ○“律小大之称”者,律,谓六律。小之与大,以为乐器,使音声相称也。
  ○“比终始之序”者,五声始於宫,终於羽,比五声终始,使有次序也。
  ○“以象事行”者,谓使人法象五声,是“事行”也。若宫象君,商象臣,角象民,徵象事,羽象物,是“以象事行”也。
  ○“皆形见於乐”者,以先王制乐如此,以化於民,由乐声调和,故亲疏之理,见於乐声也。乐声有清浊高下,故贵贱长幼,见於乐也。以乐声有阴阳律吕,故男女之理见於乐也。
  ○“故曰:乐观其深矣”者,皇氏云:“古语云:‘乐观其深。’言乐为道,人观之益大深。”古语有此,故记者引古语以结之。
  ○注“生气”至“行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:“生气,阴阳气也”者,下云“阳而不散,阴而不密”,故为阴阳。云“五常,五行也”者,此经有阴阳刚柔,皆自天地之气,故以五常为五行,非父义母慈之德谓五常之行者。若木性仁,金性义,火性礼,水性智,土性信,五常之行也。
  ○注“等差”至“国子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云:“立之学等”,是学有等差,随才高下而为等。云“广,谓增习之”者,学者习音乐,使其广大也。云“文采,谓节奏合也”者,文,谓宫、商相应,若画采成文,即上文“声成文”是也。云“绳,犹度也”,绳是量度之物,经云“以绳德厚”,谓量度之以道德仁厚,故郑引《周礼 大司乐》“以乐语教国子,兴、道、讽、诵、言、语。以乐舞教国子之等”是也。
  ○注“律六”至“为臣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《周礼 典同》者,证乐器用六律、六吕也。案《典同》云:“辨天地四方阴阳之声。”郑注云“六律六吕,布於四方,阳声属天,阴声属地”,故云“天地四方阴阳之声”,阴声谓六吕,阳声谓六律。云“以为乐器小大”者,若黄钟之律长九寸,应钟之律长四寸半强,各自倍半为钟,是其“小大”也。云“谓高声、正声之类也”者,案《周礼 典同》云“高声混”,郑注云:“玄谓高锺形大上,上大也,高则声上藏衮然。”“正声缓”,郑云:“正,谓上下直,正则声缓无所动。”“下声肆”,郑云:“下,谓钟形大下,下大也,下则声出去放肆。”“陂声散”,郑云:“陂,谓偏侈,陂则声离散也。”“险声敛”,郑云:“险,谓偏弇也,险则声敛不越也。”“达声赢”,郑云:“达,谓其形微大也,达则声有馀。”“微声”,郑云:“微,谓其形微小,声小不成也。”“回声衍”,郑云:“回,谓形微圜也,回则其声淫衍,无鸿杀也。”“侈声筰”,郑云:“侈,谓中央约也,侈则声迫筰出去疾也。”“弇声郁”,郑云:“弇,谓中央宽也,弇则声郁勃不出也。”“薄声甄”,郑云:“甄,犹掉也,钟微薄则声掉。”“厚声石”,郑云:“大厚则如石,叩之无声。”此等之声,皆钟形不得其所,此引之,证“大小称”者,以作钟之法,须小大称宜。今钟不得其所,明其不称也。云“宗庙黄钟为宫,大吕为角,大簇为徵,应钟为羽”者,《大司乐》文,袷祭降神之乐也。案《大司乐》祭天祭地,皆有降神,独引宗庙降神者,以经云“终始之序”。宗庙降神,黄钟为宫,是律之最长者;应钟为羽,是律之最短者,故特引之,证经之“终始”。
  土敝则草木不长,水烦则鱼鳖不,大气衰则生物不遂,世乱则礼慝而乐淫。是故其声哀而不庄,乐而不安,慢易以犯节,流湎以忘本。广则容奸,狭则思欲。感条畅之气,而灭平和之德。是以君子贱之也。遂,犹成也。慝,秽也。广谓声缓也。狭,谓声急也。感,动也。动人条畅之善气,使失其所。
  ○“敝音弊。慝,吐得反,注及下同。易,以豉反。湎,绵鲜反。狭音洽,注同。和,胡卧反。秽,字又作濊,纡废反,徐乌会反。
  [疏]“土敝”至“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论圣王作乐,不得其所,则灭和平之德,故君子贱之。
  ○“土敝则草木不长”者,土之劳敝,故草木不长。
  ○“水烦则鱼鳖不大”者,水之烦扰,故鱼鳖不大。
  ○“气衰则生物不遂”者,阴阳之气衰乱,故生物不得遂成。
  ○“世乱则礼慝而乐淫”者,慝,恶也。淫,过也。世道衰乱,上下无序,故礼慝。男女无节,故乐淫。以上三事,皆喻“礼慝乐淫”也。
  ○“是故其声哀而不庄,乐而不安”者,谓男女相爱,涕泗旁沱,是其哀也;男女相说,歌舞於市井,是不庄也;俾昼作夜,是其乐也;终至灭亡,是不安也。慢易以犯节,流湎以忘本”者,朋淫於家,是“慢易以犯礼节”也。淫酗肆虐。是“流湎以忘根本”也。
  ○“广则容奸”者,广谓节间疏缓。言音声宽缓,多有奸淫之声也。
  ○“狭则思欲”者,狭,谓声急。节间迫促,乐声急则动发人心,思其情欲而切急。
  ○“感条畅之气,而灭平和之德”者,感,谓感动也。条,远也。畅,舒也。言淫声感动於人,损长远舒畅之善气,而毁灭平和之善德矣。
  ○“是以君子贱之也”者,贱谓弃而不用也。若师旷闻桑间濮上之声,抚而止之是也。
  凡奸声感人,而逆气应之。逆气成象,而淫乐兴焉。正声感人,而顺气应之。顺气成象,而和乐兴焉。倡和有应,回邪曲直,各归其分,而万物之理,各以类相动也。成象者,谓人乐习焉。
  ○倡,昌尚反,又音唱,下同。分,扶问反。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,比类以成其行。奸声乱色,不留聪明;淫乐慝礼,不接心术;惰慢邪辟之气,不设於身体。使耳、目、鼻、口、心知、百体,皆由顺正,以行其义。反,犹本也。术,犹道也。
  ○行,下孟反。惰,徒卧反。辟,匹亦反。知音智。
  [疏]“凡奸”至“其义”。
  ○正义曰:皇氏云:“自此以下至‘赠诸侯也’,为《乐象》之科。”各随文解之。从此至“以行其义”,明乐有奸声、正声,以类相感,君子当去淫声,用正声也。“凡奸声感人,而逆气应之”者,奸声,谓奸邪之声感动於人。逆气,谓违逆之气,即奸邪之气也。人既感奸邪之声,则有奸邪之气来应也。
  ○“逆气成象,而淫乐兴焉”者,既感奸邪之声,心又感奸邪之气,二者相合而成象,淫乐遂兴。若人耳初听奸邪之声,其奸邪未甚,心又感奸邪之气,其乱乃成,不可救止,纣作靡靡之乐是也。
  ○“正声感人,而顺气应之。顺气成象,而和乐兴焉”者,正声感动於人,而顺气来应。既闻顺声,又感顺气,二者相合而成象,则和乐兴。若周室太平颂声作也。
  ○“倡和有应”者,初有奸声、正声感人,是“倡”也。后有逆气、顺气,是“和”也。善倡则善和,恶倡则恶和,是“倡和有应”。
  ○“回邪曲直,各归其分”者,回,谓乖违。邪,谓邪辟。言乖违邪辟,及曲之与直,各归其善恶之分限也。言善归善分,恶归恶分。
  ○“而万物之理各以类相动也”者,既善恶各归其分,是万物之情理各以类自相感动也。
  ○“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”者,反情,谓反去淫弱之情理,以调和其善志也。
  ○“比类以成其行”者,比,谓比拟善类,以成己身之美行。
  ○“奸声乱色,不留聪明”者,谓不使奸声乱色留停於耳目,令耳目不聪明也。
  ○“淫乐慝礼,不接心术”者,谓不使淫乐慝礼而连接於心术,谓心不存念也。
  ○“惰慢邪辟之气,不设於身体”者,以耳目心术所为皆善,则怠惰邪辟之气无由来入也,故邪辟之气不施设於身体。
  ○“使耳、目、鼻、口、心知、百体,皆由顺正,以行其义”者,既邪辟不在於身,耳目口鼻想知虑百事之体,皆由顺正。由,从也。皆从和顺,以行其正直义理也。
  然后发以声音,而文以琴瑟,动以干戚,饰以羽旄,从以箫管。奋至德之光,动四气之和,以著万物之理。奋,犹动也。动至德之光,谓降天神,出地祇,假祖考。著,犹成也。
  ○著,张虑反。假,古迫反。是故清明象天,广大象地,终始象四时,周还象风雨。五色成文而不乱,八风从律而不奸,百度得数而有常。小大相成,终始相生,倡和清浊,迭相为经。清明,谓人声也。广大,谓钟鼓也。周还,谓舞者。五色,五行也。八风从律,应节至也。百度,百刻也,言日月昼夜,不失正也。清,谓蕤宾至应钟也。浊,谓黄钟至中吕。
  ○还音旋,注同。迭,大结反。中音仲。故乐行而伦清,耳目聪明,血气和平,移风易俗,天下皆宁。言乐用则正人理,和阴阳也。伦,谓人道也。
  [疏]“然后”至“皆宁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明君子去奸声,行正声,故此一节明正声之道,论大乐之德,可以移风易俗,安天下也。
  ○“发以声音”者,谓其动发心志以声音也。
  ○“而文以琴瑟”者,谓文饰声音以琴瑟也。
  ○“动以干戚”者,谓其振动形体以干戚。
  ○“饰以羽旄”者,其装饰乐具以羽旄也。
  ○“从以箫管”者,谓其随从诸乐以箫管。
  ○“奋至德之光”者,谓用上诸乐,奋动天地职极之德。光明,谓神明来降也。
  ○“动四气之和”者,谓感动四时之气序之和平,使阴阳顺序也。
  ○“以著万物之理”者,乐既和平,故能著成万物之道理,谓风雨顺,寒暑时,鬼神降其福。万物得其所也。
  ○“是故清明象天”者,由乐体如此,故人之歌曲清洁显明,以象於天也。
  ○“广大象地”者,谓钟鼓铿锵,宽广壮大,以象於地也。
  ○“终始象四时”者,终於羽,始於宫,象四时之变化,终而复始也。
  ○“周旋象风雨”者,言舞者周匝回还,象风雨之回复也。
  ○“五色成文而不乱”者,五色,五行之色也。既有所象,故应达天地五行之色,各依其行色成就文章,而不错乱。崔氏云:“五色者,五行之音,谓宫、商、角、徵、羽之声,和合成文不乱也。而云五色,因五行之色,别广以明义也。”
  ○“八风从律而不奸”者,八风,八方之风也。律,谓十二月之律也。乐音象八风,其乐得其度,故八风十二月律应八节而至,不为奸慝也。八风者,《白虎通》云:“距冬至四十五日,条风至。条者,生也。四十五日,明庶风至。明庶者,迎众也。四十五日,清明风至。清明者,芒也。四十五日,景风至。景者,大也,言阳气长养也。四十五日,凉风至。凉,寒也,阴气行也。四十五日,阊阖风至。阊阖者,咸收藏也。四十五日,不周风至。不周者,不交也,言阴阳未合化矣。四十五日,广莫风至。广莫者,大莫也,开阳气也。”八节者,立春、春分、立夏、夏至、立秋、秋分、立冬、冬至。
  ○“百度得数而有常”者,百度,谓昼夜百刻。昏明昼夜不失其正,故度数有常也。
  ○“小大相成”者,贺玚云:“十二月律,互为宫羽而相成也。”
  ○“终始相成”者,贺玚云:“五行宫商,迭相用为终始。”
  ○“倡和清浊”者,谓十二月律,先发声者为倡,后应声者为和。黄钟至仲吕为浊,长宅浊也。蕤宾至应钟为清,短者清也。
  ○“迭相为经”者,十二月之律,更相为常,即还相为宫,是乐之常也。
  ○“故乐行而伦清”者,伦,类也。以其正乐,如上所为,故其乐施行而伦类清美矣。人听之则耳目清明,血气和平也。乐法既善,变移敝恶讙风,改革昏乱之俗,人无恶事,故天下皆宁矣。
  ○注“清明”至“行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八音气浊,唯人声清明,故知清明“谓人声也”。云“广大,谓钟鼓也”者,下云钟声铿,又云鼓鼙之声讙,铿之与讙,皆广大之意。云“五色,五行也”者,五行之声,宫、商、角、徵、羽,相应成文,如清黄相杂,故云“五色也”。
  故曰:乐者,乐也。君子乐得其道,小人乐得其欲。以道制欲,则乐而不乱;以欲忘道,则惑而不乐。道,谓仁义也。欲,谓邪淫也。
  [疏]“故曰”至“不乐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明正乐感人情,此经明君子小人各有所乐,故云“乐者,乐也”。“故”者,因上起下,所以言“故曰”诸例皆然矣。
  ○“乐者,乐也”者,谓所名乐者,是人之所欢乐也。
  ○“君子乐得其道,小人乐得其欲”者,道,谓仁义。欲,谓邪淫。君子所欢乐,在於得仁义之道,得其道则欢乐也。小人所欢乐,在於邪淫,得邪淫则欢乐也。若君子在上,以仁义之道制邪淫之欲,则意得欢乐而不有昏乱也。若小人在上,以淫邪之欲忘仁义之道,则志意迷惑而不得欢乐也。
  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,广乐以成其教。乐行而民乡方,可以观德矣。方,犹道也。
  ○乡,许亮反。德者,性之端也。乐者,德之华也。金石丝竹,乐之器也。诗,言其志也。歌,咏其声也。舞,动其容也。三者本於心,然后乐器从之。是故情深而文明,气盛而化神,和顺积中,而英华发外,唯乐不可以为伪。三者本志也、声也、容也。言无此本於内,则不能为乐也。
  ○诗言其志,一本无“言”字。咏音讠永。
  [疏]“是故”至“为伪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文明君子小人欢乐不同,此明君子敦行善乐也。
  ○“反情以和其志”者,反己淫欲之情,以谐和德义之志也。
  ○“广乐以成其教”者,谓宽广乐之义理,以成就其政教之事也。
  ○“乐行而民乡方”者,君既如此正乐兴行,方,犹道也,而民归乡仁义之道也。
  ○“可以观德矣”者,人君既如此,是乐可以观其德行矣。
  ○“德者,性之端也”者,言德行者,是性之端正也。
  ○“乐者,德之华也”者,德在於内,乐在於外,乐所以发扬其德,故乐为德之光华也。
  ○“金石丝竹,乐之器也”者,乐为德华,非器无以成乐,故金石丝竹为乐之器也。
  ○“诗,言其志也”者,欲见乐之为体,有此三事。诗,谓言词也。志在内,以言词言说其志也。
  ○“歌,咏其声也”者,歌谓音曲,所以歌咏其言词之声也。
  ○“舞,动其容也”者,哀乐在内,必形见於外,故以其舞振动其容也。此云“诗,言其志”,则《诗序》云“《诗》者,志之所之也”,“歌,咏其声”,则《诗序》云“言之不足,故嗟叹之;嗟叹之不足,故咏歌之”是也。“舞,动其容”,则《诗序》云“咏歌之不足,则不知手之舞之,足之蹈之省鼻也。
  ○“三者本於心,然后乐气从之”者,三者,谓志也、声也、容也。容从声生,声从志起,志从心发,三者相因,原本从心而来,故云“本於心”。先心而后志,先志而后声,先声而后舞。声须合於宫商,舞须应於节奏,乃成於乐,是故“然后乐气从之”也。
  ○“是故情深而文明”者,志起於内,思虑深远,是“情深”也。言之於外,情由言显,是“文明”也。
  ○“气盛而化神”者,志意蕴积於中,故气盛。内志既盛,则外感动於物,故变化神通也。气盛,谓“不知手之舞之,足之蹈之”是也。而化神者,谓“动天地,感鬼神,经夫妇,成孝敬”是也。
  ○“和顺积中,而英华发外”者,谓思念善事日久,是和顺积於心中,言词声音发见於外,是英华发於身外。此据正乐也,若其奸声,则悖逆积中,淫声发外也。
  ○“唯乐不可以为伪”者,伪,谓虚伪。若善事积於中,则善声见於外。若恶事积於中,则恶声见於外。若心恶而望声之善,不可得也,故云“唯乐不可以为伪也”。
  乐者,心之动也。声者,乐之象也。文采节奏,声之饰也。君子动其本,乐其象,然后治其饰。是故先鼓以警戒,三步以见方,再始以著往,复乱以饬归,奋疾而不拔,极幽而不隐,独乐其志,不厌其道,备举其道,不私其欲。是故情见而义立,乐终而德尊,君子以好善,小人以听过。故曰:生民之道,乐为大焉。文采,乐之威仪也。先鼓,将奏乐,先击鼓,以警戒众也。三步,谓将舞,必先三举足,以见其舞之渐也。再始以著往,武王除丧,至盟津之上,纣未可伐,还归二年,乃遂伐之。武舞再更始,以明伐时再往也。复乱以饬归,谓鸣铙而退,明以整归也。奋疾,谓舞者也。极幽,谓歌者也。
  ○警音景。见方,贤遍反,下及注皆同。著,张虑反,注同。复音伏。饬音敕,注同。拔,步葛反,又皮八反。独乐,皇音洛,庾音岳。厌,於艳反。好,呼报反。以听过,本或作“以圣过”,如字。铙,女交反。
  [疏]“乐者”至“大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论“志也、声也、容也”,三者相将,故此经广明舞之义理,与声音相应之事。
  ○“乐者,心之动也”者,心动而见声,声成而为乐,乐由心动而成,故云“乐者,心之动也”。
  ○“声者,乐之象也”者,乐本无体,由声而见,是声为乐之形象也。
  ○“文采节奏,声之饰也”者,声无曲折,则太质素,故以文采节奏而饰之使美,故云“文采节奏,声之饰也”。
  ○“君子动其本”者,则亦心之动也。
  ○“乐其象”者,则亦乐之象也。
  ○“然后治其饰”者,则亦声之饰也。以此三者结上三事。自此以下,记者引周之《大武》之乐,以明此三者,之义。
  ○“是故先鼓以警戒”者,谓作武王伐纣《大武》之乐,欲奏之时,先击打其鼓声,以警戒於众也。
  ○“三步以见方”者,谓欲舞之时,必先行三步以见方,谓方将欲舞,积渐之意也。
  ○“再始以著往”者,谓作《大武》之乐,每曲一终,而更发始为之,凡再更发始,以著明往伐纣之时。初发始为曲,象十一年往观兵於盟津也,再度发始为曲,象十三年往伐纣也。
  ○“复乱以饬归”者,乱,治也。复谓舞曲终,舞者复其行位而整治,象武王伐纣既毕,整饬师旅而还归也。
  ○“奋疾而不拔”者,拔,疾也,谓舞者奋迅疾速,而不至大疾也。故庾云:“舞者虽贵於疾,亦不失节,谓不大疾也。”
  ○“极幽而不隐”者,谓歌者坐歌不动,是极幽静而声发起,是“不隐”也。
  ○“独乐其志,不厌其道”者,乐其志者,多违道理。言武王今独能乐其志意,不违厌其仁义之道理也,恒以道自将。
  ○“备举其道,不私其欲”者,武王既不违厌其道理,能备具举行仁义之道,以利天下,不私自恣巳之情欲也。
  ○“是故情见而义立”者,情见,谓武王伐纣之情见於乐也。义立,谓伐纣之义而兴立。
  ○“乐终而德尊”者,谓观武王伐纣乐终,而知武王道德尊盛也。
  ○“君子以好善”者,谓在位尊者,既观武王之乐德类如此,故庶几好行善道也。
  ○“小人以听过”者,小人,谓士庶之等。既观武王乐音,以听伏己之愆过也。
  ○“故曰:生民之道,乐为大焉”者,记者既引《大武》之乐,利益如此,是生养民人之道,乐最为大,此特引武王乐者,以武王之乐,利益为深,馀乐莫能及故也。但前文舞与声心相应,故引武王乐,明心见於舞也。
  ○注“文采”至“者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文云“省其文采”,谓节奏。今此“文采”谓乐威仪者,以经云“声之饰”,故此以文采为威仪也。云“武王除丧,至盟津之上,纣未可伐,还归二年,乃遂伐之”者,并出今文《泰誓》,郑撮而用之,非正文也。云“复乱以饬归,鸣铙而退,明以整归也”者,经云“复乱”,郑云“整归”,则乱为治也,谓反复整治而还。“鸣铙而退”,出《大司马职》文也。云“奋疾,谓舞者也”者,以奋迅速疾,故为舞者,谓武舞者。云“极幽,谓歌者也”者,以“极幽”与“奋疾”相对,“歌”与“舞”相次,以歌者不动,经称“极幽”,故知是歌者也。
  乐也者,施也。礼也者,报也。言乐出而不反,而礼有往来也。
  ○施,始豉反。乐,乐其所自生,而礼,反其所自始。乐章德,礼报情,反始也。自,由也。
  [疏]“乐也”至“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礼乐之别,报、施不同。
  ○“乐也者,施也”者,言作乐之时,众庶皆听之,而无反报之意,但有恩施而已,故云“乐也者,施也”。
  ○“礼也者,报也”者,礼尚往来,受人礼事,必当报之也。故《曲礼》云“往而不来非礼”,故云“礼也者,报也”。
  ○“乐,乐其所自生”者,此广明上乐者施也。自,由也,言王者正乐,欢乐其己之所由生,似若武王民乐其武德,武王由武功而生王业,即以武为乐名。以受施处立名,无报反之义也。
  ○“而礼,反其所自始”者,言王者制礼,必追反其所由始祖,若周由后稷为始祖,即追祭后稷,报其王业之由,是礼有报也。
  ○“乐章德”者,覆说“乐者,施也”,言乐但施恩而已,不望其报,是乐章明其盛德也。
  ○“礼报情,反始也”者,此覆说上“礼者,报也”,言行礼者,他人有恩於己,己则报其情,但先祖既为始於子孙,子孙则反报其初始。以人竟言之,则谓之报情;以父祖子孙言之,则谓之反始,其实一也。
  所谓大辂者,天子之车也。龙旂九旒,天子之旌也。青黑缘者,天子之宝龟也。从之以牛羊之群,则所以赠诸侯也。赠诸侯,谓来朝将去,既之以礼。
  ○流,本又作“旒”,音流。缘,悦绢反。朝,直遥反。
  [疏]“所谓”至“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经明乐者为施,礼者为报,此明礼报之事。诸侯守士,奉其土地所有,来朝天子,故天子以此等之物报之,是礼报之事也。不覆明乐施者,以乐施之恩,其事易知,记者略而不言也。
  ○“大辂者,天子之车也”者,大辂,谓金辂也。据上公及同姓侯伯,故下云“龙旂九旒”,亦上公也。若异姓则象辂,若四卫则革辂,蕃国则木辂。受於天子,总谓之大辂也。
  ○“龙旂九旒,天子之旌也”者,据上公言之,侯伯则七旒,子男则五旒。
  ○“青黑缘者,天子之宝龟也”者,宝龟之甲,并以青黑为之缘。
  ○“从之以牛羊之群”者,天子既与大辂、龙旂及宝龟占兆,又随从以牛羊,非一,故称“群”,将此以与诸侯,故云“则所以赠诸侯也”。
  乐也者,情之不可变者也。礼也者,理之不可易者也。理,犹事也。乐统同,礼辨异。统同,同和合也。辨异,异尊卑也。礼乐之说,管乎人情矣。管,犹包也。
  [疏]“乐也”至“情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皇氏云“自此以下名为《乐情》”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乐也者,情之不可变者也”,乐出於心,听之则欢悦,是情之不可变也。
  ○“礼也者,理之不可易者也”,礼见於貌,行之则恭敬理事也,言事之不可改易也。乐出於心,故云“情”,礼在於貌,故云“理”也,变易换文也。
  ○“乐统同”者,统,领也。言乐主相亲,是主领其同。
  ○“礼辨异”者,辨,别也。礼殊别贵贱,是分别其异也。
  ○“礼乐之说,管乎人情矣”者,言礼乐所说义理,包管於人情。乐主和同,则远近皆合。礼主恭敬,则贵贱有序。人情所怀,不过於此,是管人情也。
  穷本知变,乐之情也。著诚去伪,礼之经也。礼乐偩天地之情,达神明之德,降兴上下之神,而凝是精粗之体,领父子君臣之节。偩,犹依象也。降,下也。兴,犹出也。凝,犹成也。精粗,谓万物大小也。领,犹理治也。
  ○去,起吕反。偩音负。粗,七奴反。
  [疏]“穷本”至“之节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更广明礼乐之义,言父子君臣之节。
  ○“穷本知变,乐之情也”者,以乐本出於人心,心哀则哀,心乐则乐,是可以原穷极本也。若心恶不可变恶为善,是知变也,则上文云“唯乐不可以为伪”是也。此言穷人根本,知内外改变,唯乐能然,故云“乐之情也”。
  ○“著诚去伪,礼之经也”者,诚,谓诚信也。伪,谓虚诈也。经,常也。言显著诚信,退去诈伪,是礼之常也。若人内心虚诈,则外貌敖狠,唯礼知之,故云“礼之经也”。
  ○“礼乐偩天地之情”者,负,犹依象也。礼出於地,尊卑有序,是负依地之情也。乐出於天,远近和合,是负依天之情也。
  ○“达神明之德”者,礼乐出於人,心与神明和会,故云“达神明之德”。
  ○“降兴上下之神”者,兴,犹出也。礼乐既与天地相合,用之以祭,故能降出上下之神,谓降上而出下也。
  ○“而凝是精粗之体”者,凝,犹成也。是,谓正也。精粗,谓万物大小也。言礼乐之能成就正其万物大小之形体也。
  ○“领父子君臣之节”者,领,犹理治也。言礼乐理治父子君臣之限节。而乐主於和,听之则上下相亲。又宫为君,商为臣,是领能领父子君臣也。礼定贵贱长幼,是礼能领父子君臣也。
  是故大人举礼乐,则天地将为昭焉。言天地将为之昭焉,明也。天地合,阴阳相得,煦妪覆育万物,然后草木茂,区萌达,羽翼奋,角生,蛰虫昭苏,羽者妪伏,毛者孕鬻,胎生者不殰,而卵生者不殈,则乐之道归焉耳。读为熹,熹,犹蒸也。气曰煦,体曰妪。屈生曰区,无腮曰。昭,晓也。蛰虫以发出为晓,更息曰苏。孕,任也。鬻,生也。内败曰殰。殈,裂也,今齐人语有“殈”者。
  ○,依注音熹,许其反,一读依字音欣。煦,许具反,徐况甫反。妪,於具反,徐於甫反,下及注同。区,依注音句,古侯反,徐丘于反,一音乌侯反。萌,莫耕反。奋,方问反。,古伯反。蛰,直力反。伏,扶又反。孕,以证反。鬻音育,生也,徐又扶袁反。胎,他才反。殰音独,郑云:“内败曰殰。”按谓怀任不成也。《字林》云:“胎败。”卵,力管反。殈,呼阒反,范音溢,徐况逼反,一音况狄反。卵拆不成曰殈,犹裂也。蒸,之膺反。<角思>,息才反。内,乃对反,或作骨肉之字者,误。
  [疏]“是故”至“焉耳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大人举用礼乐,则天地协和而生养万物,为之昭著之事,则下文“天地合”以下是也。但此经礼乐并论,其天地合,唯论乐之所感,不论礼之功用也。记者主在於乐,故特美乐功。乐功既尔,礼亦同也。
  ○“天地合”者,,犹熹也,熹,谓蒸动,言乐感动天地之气,是使二气蒸动,则天气下降,地气上腾。
  ○“阴阳相得”者,言体谓之天地,言气谓之阴阳。天地动作,则是阴阳相得也。
  ○“煦妪覆幼茯物”者,天以气煦之,地以形妪之,是天煦覆而地妪育,故言“煦妪覆幼茯物”也。
  ○“然后草木茂”者,草木据其成体,故云“茂”。
  ○“区萌达”者,据其新生,故云“达”也。
  ○“羽翼奋”者,谓飞鸟之属,皆得奋动也。
  ○“角生”者,谓走兽之属,悉皆生养也。
  ○“蛰虫昭苏”者,昭,晓也。苏,息也。言蛰伏之虫,皆得昭晓苏息也。
  ○“羽者妪伏”者,谓飞鸟之属,皆得体伏而生子也。
  ○“毛者孕鬻”者,言走兽之属,以气孕鬻而繁息也。
  ○“胎生者不殰”者,谓不有殰败也。
  ○“卵生者不殈”者,言不有殈裂也。
  ○“则乐之道归焉耳”者,言所以致此在上诸物各顺其性,由此乐道使然,故云“乐之道归焉耳”,谓归功於乐也。乐道所以然者,乐之根本由人心而生,人心调和则乐音纯善。协律吕之体,调阴阳之气,二气既调,故万物得所也。
  ○注“读”至“裂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、熹,声相近,故读为熹。熹,天地气,故云“熹,犹蒸也”,言天地气之蒸动,犹若人之喜也。云“气曰煦”者,谓天体无形,而降其气以养物,故云“气曰煦”也。云“体曰妪”者,言地体有形,故云“体曰妪”也。此对文尔,其实地气矣。云“屈生曰区”者,谓钩曲而生,出菽豆是也。云“无甗曰”者,<角思>,谓角外皮滑泽者,鹿角之属是也。云“蛰虫以发出为晓,更息曰苏”者,言蛰虫之类,皆理藏其体近於死,今复得活,似暗而遇晓,死而更息也。云“内败曰殰”者,以经云“胎生”,怀胎在内,故云“内败”也。“殰”也。云“殈裂也”者,卵体多裂,又齐语称裂为殈,故以殈为裂也。
  乐者,非谓黄钟、大吕、弦歌、干扬也,扬,钺也。乐之末节也,故童者舞之。铺筵席,陈尊俎,列笾豆,以升降为礼者,礼之末节也,故有司掌之。言礼乐之本,由人君也。礼本著诚去伪,乐本穷本知变。
  ○铺,普胡反,又音敷。去,起吕反。乐师辨乎声诗,故北面而弦。宗祝辨乎宗庙之礼,故后尸。商祝辨乎丧礼,故后主人。辨,犹别也,正也。弦,谓鼓琴瑟也。后尸,居后赞礼仪。此言知本者尊,知末者卑。是故德成而上,艺成而下,行成而先,事成而后。德,三德也。行,三行也。艺,才技也。先,谓位在上也。后,谓位在下也。
  ○上如字,或时掌反。行,下孟反,注同。技,其绮反。是故先王有上有下,有先有后,然后可以有制於天下也。言尊卑备,乃可制作以为治法。
  ○治,直吏反。
  [疏]“乐者”至“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礼乐各有根本,本贵而末贱。君子能辨其本末,可以有制於天下。
  ○“黄锺、大吕、弦歌、干扬也,乐之末节也”者,此等之物,唯是乐器,播扬乐声,非乐之本,故云“乐之末节”。其本在於人君之德,“穷本知变”是也,故云“乐之末节也,故童者舞之”。皇氏云:“扬,举也。干扬,举干以舞也”。
  ○“铺筵席,陈尊俎,列笾豆,以升降为礼者,礼之末节也”者,此等物所以饰礼,故云“礼之末节”。其本在於人君“著诚去伪”,恭敬节俭。以末节非贵,“故有司掌之”。
  ○“乐师辨乎声诗,故北面而弦”者,此明知礼乐末者,其位处卑,即乐师以辨晓声诗,但知乐之末节,故北面而鼓弦,言其位处卑也。
  ○“宗祝辨乎宗庙之礼,故后尸”者,宗,谓宗人。祝,谓大祝。但辨晓於宗庙诏相之礼,故在尸后也。
  ○“商祝辨乎丧礼,故后主人”者,商祝,谓习商礼而为祝者。但辨晓死丧摈相之礼,故后主人,谓在主人之后。言此宗祝、商祝但知礼之末节,故在尸与主人后,言其位处卑贱也。
  ○“是故德成而上”者,则人君及主人之属是也,以道德成就,故在上也。
  ○“艺成而下”者,言乐师、商祝之等,艺术成就而在下也。
  ○“行成而先”者,行成则德成矣。言德在内,而行在外也。
  ○“事成而后”者,事成则艺成矣。在身谓之艺,所为谓之事。
  ○“是故”至“天下也”者,人有多少品类,故先王因其先后,使尊卑得分,然后乃可制礼作乐,为法以班天下,如周公六年乃制礼乐也。
  魏文侯问於子夏曰:“吾端冕而听古乐,则唯恐卧。听郑卫之音,则不知倦。敢问古乐之如彼,何也?新乐之如此,何也?”魏文侯,晋大夫毕万之后,僣诸侯者也。端,玄衣也。古乐,先王之正乐也。
  [疏]“魏文”至“何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至“有所合之也”,明魏文侯问古乐今乐之异,并子夏之答,辨明古乐今乐之殊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吾端冕而听古乐,则唯恐卧”者,文侯言身著端冕,明其心恭敬而听古乐,唯恐卧,听郑、卫之音,则心所爱乐,不知休倦也。
  ○“敢问古乐之如彼,何也”者,言古乐何以朴素之如彼,使人不贪,至於卧也。
  ○“新乐之如此,何也”者,新乐何以婉美,使人嗜爱志乐,不如其倦也。
  ○注“魏文”至“衣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魏文侯毕万之后,僣诸侯者也”者,按《春秋》闵元年,晋献公灭魏,以魏赐毕万。按《世本》云:“万生芒,芒生季,季生武仲州,州生庄子降,降生献子荼,荼生简子取,取生襄子多,多生桓子驹,驹生文侯斯。”是毕万之后也。云“端,玄衣也”者,谓玄冕也。凡冕服皆其制正幅,袂二尺二寸,袪尺二寸,故称“端”也。
  子夏对曰:“今夫古乐,进旅退旅,和正以广,弦匏笙簧,会守拊鼓。始奏以文,复乱以武。治乱以相,讯疾以雅。君子於是语,於是道古。脩身及家,平均天下。此古乐之发也。”旅,犹俱也。俱进俱退,言其齐一也。和正以广,无奸声也。会,犹合也,皆也。言众皆待击鼓乃作。《周礼 大师职》曰:“大祭祀,帅瞽登歌,合奏击<申柬>,下管播乐器,合奏鼓<申柬>。”文,谓鼓也。武,谓金也。相,即拊也,亦以节乐。拊者,以韦为表,装之以穅。穅,一名“相”,因以名焉,今齐人或谓“穅”为“相”。雅亦乐器名也,状如漆筒,中有椎。
  ○夫音扶,下同。广如字,旧古旷反。匏,白交反。笙音生。簧音黄。拊音抚,注同。复音伏。相,息亮反,注同,即拊也,以韦为之,实之以穅,王云“辅相也”,徐思章反。讯音信。大师,音泰。播,彼佐反。<申柬>音胤。穅音康。漆音七。筩音勇。椎,直追反。
  [疏]“子夏”至“发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子夏对文侯古乐之体也。古乐,谓古者先王正乐也。
  ○“进旅退旅”者,旅,谓俱齐。言古乐进则俱齐,退亦俱齐,进退如一,不参差也。
  ○“和正以广”者,乐音相和,正以宽广,无奸声也。
  ○“弦匏笙簧,会守拊鼓”者,言弦也,匏也,笙也,簧也,其器虽多,必会合保守,待击拊鼓,然后作也,故曰“会守拊鼓”。
  ○“始奏以文”者,文,谓鼓也。言始奏乐之时,先击鼓。前文云“先鼓以警戒”是也。
  ○“复乱以武”者,武,谓金铙也。言舞毕,反复乱理欲退之时,击金铙而退,故云“复乱以武”也。
  ○“治乱以相”者,相,即拊也,所以辅相於乐,故谓“拊”为“相”也。乱,理也。言治理奏乐之时,先击相,故云“治乱以相”。
  ○“讯疾以雅”者,雅,谓乐器名。舞者讯疾,奏此雅器以节之,故云“讯疾以雅”。
  ○“君子於是语”者,谓君子於此之时,语说乐之义理也。
  ○“於是道古”者,言君子作乐之时,亦谓说古乐之道理也。
  ○“脩身及家,平均天下”者,言君子既门古乐,近脩其身,次及其家,然后平均天下也。
  ○正义曰:此古乐之发也”者,言此上来诸事,古乐之发动也。
  ○注“旅犹”至“有椎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旅,犹俱也”者,旅,众也。经云“进旅退旅”,是众俱进退,故云“俱也”。云“和正以广,无奸声也”者,谓邪淫要妙,烦手淫声,曲折切急。今经云“和正以广”,故云“无奸声也”。云“言众皆待击鼓乃作”者,众,谓弦、匏、笙、簧,众器皆待击鼓乃始动作,解经“会守拊鼓”,言“会守”,谓器之声也,以待拊鼓也。经有“拊”及“鼓”,郑直云“击鼓乃作”者,拊即鼓之类,言击鼓必击拊也。引《周礼 大师职》者,证击拊也。故《大师职》云:“大祭祀,师瞽登歌。”谓大师领人登堂而唱歌也。云“合奏击拊”者,谓大师合奏乐之时,则先击拊而合奏之也。云“下管播乐器,合奏鼓<申柬>”者,谓大祭祀,堂下诸人吹管,播扬乐器之声,大师合奏之时,先击<申柬>而合奏。言<申柬>谓小鼓,在大鼓之下,引是大师登歌合奏之时,亲击拊,而以合下管。合奏时,亲击<申柬>以奏之。云“文,谓鼓也。武,谓金也”者,金属西方,可以为兵刃,故金为武。鼓主发动,象春,无兵器之用,故鼓为文也。云“相即拊也”者,前文既云拊,故知相即拊。郑必知相为拊者,按《书传》云:“以韦为鼓,谓之搏拊。”白虎通引《尚书大传》:“拊革著以穅。”郑以此知也,今《书传》无“著穅”之文,谓齐人以穅为相,故知穅为相,即拊也。云“雅亦器名也,状如漆筒,中有椎”者,按《周礼 笙师职》云:“掌舂牍、应、雅。”郑司农云:“雅,状如漆筒,而弇口,大二围,长五尺六寸,以羊韦鞔之,有两纽疏画。”并以汉时制度而知也。


 
卷三十九 乐记第十九

 卷三十九 乐记第十九  
  “今夫新乐,进俯退俯,奸声以滥,溺而不止,及优、侏,獶杂子女,不知父子。乐终,不可以语,不可以道古。此新乐之发也。俯,犹曲也,言不齐一也。滥,滥窃也。溺而不止,声淫乱,无以治之。獶,狝猴也。言舞者如狝猴戏也,乱男女之尊卑。獶或为亻。
  ○俯,本又作府。滥,力暂反。溺,乃狄反。优音忧。侏音朱。音儒。獶,乃力反,狝猴也,依字亦作猱。狝音弥,武移反,本亦作弥。猴音侯,本亦作侯。
  [疏]“今夫”至“发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明子夏对文侯新乐之礼。新乐者,谓今世所作淫乐也。“进俯退俯”者,谓俯偻曲折,不能进退齐一,俱曲屈进退而已,行伍杂乱也。
  ○“奸声以滥”者,谓滥窃不正,言奸邪之声,滥窃不正,不能和正以广也。
  ○“溺而不止”者,声既淫妙,人所贪溺,不可禁止也,不能始奏以文,复乱以武也。
  ○“及优、侏、獶杂子女”者,言作乐之时,及有俳优杂戏侏短小之人。优杂,谓狝猴也,言舞戏之时,状如狝猴,间杂男子妇人,言似狝猴,男女无别也。
  ○“不知父子”者,言乐之混杂,不复知有父子尊卑之礼也。
  ○“乐终,不可以语”者,言作乐虽复终毕,尽皆邪辟,不可以语。既与古乐乖违,故不可语道於古也。此皆新乐之为,故云:“此新乐之发也。”
  ○注“獶,狝猴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诗 小雅》云:“毋教猱升木。”《毛传》云:“猱,猿属也。”是“獶,狝猴也”。《汉书》檀长卿为狝猴舞,是“状如狝猴”。
  今君之所问者乐也,所好者音也。夫乐者,与音相近而不同。”言文侯好音而不知乐也。铿锵之类皆为音,应律乃为乐。
  ○好,呼报反,注同。近,附近之近,徐如字。铿,苦耕反。锵,七羊反,又士衡反。文侯曰:“取问何如?”欲知音、乐异意。
  [疏]“今君”至“何如”。
  ○正义曰:前两经子夏既答文侯论古乐新乐之异事毕,此经答文侯所好古乐今乐之不同也。文侯之意,古乐今乐并皆为乐。子夏之意,以古乐德正声和,乃为乐;今乐但淫声音曲而已,不得为乐也,故云“今君之所问者乐也”,谓古今皆名乐。
  ○“所好者音也”,子夏之意,君之所爱者,谓音声也。
  ○“夫乐者,与音相近而不同”者,古乐有音声律吕,今乐亦有音声律吕,是乐与音相近也。乐则德正声和,音则心邪声乱,是“不同”也。
  ○“文侯曰:敢问何如”者,文侯既见子夏论乐、音不同,不晓不同之状,故云“敢问何如”。
  子夏对曰:“夫古者天地顺而四时当,民有德而五穀昌,疾疢不作而无妖祥,此之谓大当。然后圣人作为父子君臣,以为纪纲。纪纲既正,天下大定。天下大定,然后正六律,和五声,弦歌《诗 颂》,此之谓德音,德音之谓乐。当,谓乐不失其所。
  ○当,丁浪反,下及注同。疢,敕觐反。《诗》云:‘莫其德音,其德克明。克明克类,克长克君。王此大邦,克顺克俾。俾于文王,其德靡悔。既受帝祉,施于孙子。’此之谓也。此有德之音,所谓乐也。德正应和曰“莫”,照临四方曰“明”,勤施无私曰“类”,教诲不倦曰“长”,庆赏刑威曰“君”,慈和徧服曰“顺”。“俾”当为“比”,声之误也。择善从之曰“比”。施,延也。言文王之德,皆能如此,故受天福,延於后世也。
  ○莫,亡伯反。长,丁丈反,注同。正此,于仿反。俾,依注音比,必覆反,注同,徐扶志反。祉,敕纪反。施,以豉反,注“施延”同。和如字,又胡卧反。炤,上音照,本亦作照。临如字。施,始豉反。徧音遍。
  [疏]“子夏”至“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子夏与文侯明古乐之正,引《诗》以结之。
  ○正义曰:此之谓大当”者,当谓不失其所。如上所谓,是大得其所当也。
  ○“作为父子君臣,以为纪纲”者,按《礼纬 含文嘉》云:“三纲,谓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矣。六纪,谓诸父有善,诸舅有义,族人有叙,昆弟有亲,师长有尊,朋友有旧,是六纪也。”
  ○“弦歌诗颂”者,谓以琴瑟之弦,歌此《诗 颂》也。
  ○“《诗》云:莫其德音诗颂,此《大雅 皇矣》之篇,美王季之德,云“维此王季,帝度其心”,莫然而靖,定其道德之音。以道德既正,天下应和,所以莫然而靖也。
  ○“其德克明”者,以其莫然而靖,故其德能照临天下之明也。
  ○“克明克类”者,类,谓勤施无私。施惠勤劳,不私於己,外及等类,以明能然,故云“克明克类”也。
  ○“克长克君”者,克长,谓教诲不倦,能为人师长。克君,谓庆赏刑威,能与人作君教化,故云“克长克君”也。
  ○“王此大邦,克顺克俾”者,俾,当为比,谓比方善事,择善而从之。既能慈和徧服,又能择善从之,故云“克顺克俾”。
  ○“俾于文王,其德靡悔”者,《诗》美王季之德,比拟文王。其王季之德,无可耻悔,言堪比文王也。《左传》引此《诗》“唯此文王”,所以为文王之德,言比於文王。
  ○“其德靡悔”者,谓此校文王之德,事事皆美,无可悔恨也。是《左传》与《诗》文互意别也。
  ○“既受帝祉,施於孙子”者,《诗》云王季既受天福祉,以遗子孙,子孙有天下也。《左传》云:“文王既受帝祉,以遗后世子孙。”
  ○正义曰:此之谓也”者,言《诗》云“德音”,则此经之所谓也。
  ○注“德正应和曰莫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下皆昭二十八年《左传》文也。
  今君之所好者,其溺音乎?”言无文王之德,则所好非乐也。文侯曰:“敢问溺音何从出也?”玩习之久,不知所由出也。
  ○玩又作<元>,音五换反。
  [疏]“今君”至“出也”。
  ○上既云君之所好音有善恶,故上云“治世之音”,“乱世之音”。今君之所好者,非正音,是淫溺之音乎?不敢指斥,故言“乎”而疑之也。
  ○“文侯曰:敢问溺音何从出也”者,文侯既闻子夏之言善,遂问溺音所出之由。
  子夏对曰:“郑音好滥淫志,宋音燕女溺志,卫音趋数烦志,齐音敖辟乔志。”此四者,皆淫於色而害於德,是以祭祀弗用也。言四国皆出此溺音。滥,滥窃,奸声也。燕,安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怀与安,实败名。”趋数读为“促速”,声之误也。烦,劳也。祭祀者不用淫乐。
  ○燕,於见反。趋音促。数音速。傲,字又作敖,同,五报反。辟,匹亦反,徐芳益反。乔,徐音骄,本或作骄。败,必迈反。
  [疏]“子夏”至“用也”。
  ○此一节,子夏为文侯明溺音所出也。
  ○“郑音好滥淫志”者,滥,窃也,谓男女相偷窃。言郑国乐音好滥相偷窃,是淫邪之志也。
  ○“宋音燕女溺志”者,燕,安也。溺,没也。言宋音所安,唯女子,所以使人意志没矣,即前“溺而不止”是也。
  ○“卫音趋数烦志”者,言卫音既促且速,所以使人意志烦劳也。
  ○“齐音敖辟乔志”者,言齐音既敖很辟越,所以使人意志骄逸也。
  ○正义曰:此四者,皆淫於色而害於德,是以祭祀弗用也”者,既淫色害德,故不用祭祀也。
  ○注“言四”至“败名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云“郑音好滥,宋音燕女”,其事是一,而为别音者,滥窃,非已俦匹,别相淫窃;燕女,谓己之妻妾燕安而已,所以别好滥也。上云“郑、卫之音”,则郑、卫亦淫声也。又此云“四者皆淫於色”,是卫与齐皆有淫声也。而经唯云“卫音趋数烦志,齐音敖辟乔志”,都不云“女色”者,按《诗》有桑中、淇上,是淫佚可知,则淫佚之外,更有促速敖辟。推此而言,齐诗有哀公荒淫怠慢,襄公淫於妹,亦女色之外,加以傲辟骄志也,故总谓之“溺音”也。
  ○注“《春秋传》曰:怀与安,实败名”者,僖二十三年《左氏》之文,齐女姜氏劝重耳出奔也。
  “《诗》云‘肃雍和鸣,先祖是听。’夫肃,肃敬也。雍,雍和也。夫敬以和,何事不行?”言古乐敬且和,故无事而不用,溺音无所施。
  [疏]“《诗》云”至“不行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,子夏重为文侯明正乐敬和之事,所以劝励文侯用古乐也。此《诗 周颂 有瞽》之篇。肃,敬也。雍,和也。言乐音敬和而鸣,先祖之神,听而从之。若能敬和,施设於政教,何事不行也?
  “为人君者,谨其所好恶而已矣。君好之,则臣为之。上行之,则民从之。《诗》云:‘诱民孔易。’此之谓也。”诱,进也。孔,甚也。言民从君所好恶,进之於善无难。
  ○易,以豉反。
  [疏]“为人”至“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明子夏既劝文侯所好古乐,又谨慎行之,以此化民,无不从也。引“《诗》云:诱民孔易”者,此厉王《大雅 板》之篇也。诱,进也。孔,甚也。言在上教道於民甚易也,但己行於上,则民化之於下。《诗》之所云,则此之谓也。
  ○注“诱,进也。孔,甚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诱,进也”,《释诂》文。“孔,甚也”,《释言》文也。
  然后圣人作为鼗、鼓、椌、楬、埙、篪。此六者,德音之音也。六者为本,以其声质也。椌、楬谓柷、敔也。埙、篪,或为簨、虡。
  ○鼗音桃。椌,苦江反,柷也。楬,苦瞎反,敔也。埙,许袁反。篪,直支反。柷,昌六反。圉,本又作敔,鱼吕反。簨,恤尹反。虡音巨。然后锺、磬、竽、瑟以和之,干、戚、旄、狄以舞之。此所以祭先王之庙也,所以献、酬、酳、酢也,所以官序贵贱各得其宜也,所以示后世有尊卑长幼之序也。官序贵贱,谓尊卑,乐器列数有差次。
  ○竽音于。和如字,徐胡卧反。酬,市由反。酳音胤,又仕觐反。酢音昨。长,丁丈反。
  [疏]“然后”至“序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经言人君谨慎所好恶以诱人,故此一节论圣人作为乐器道德之音,以示后世也。
  ○正义曰:此六者,德音之音也”者,言此鼗、鼓、椌、楬、埙、篪,其声质素,是道德之音,以尚质故也。
  ○“然后锺、磬、竽、瑟以和之,干、戚、旄、狄以舞之”者,既用质素为本,然后用此锺、磬、竽、瑟华美之音以赞和之,使文质相杂。干,楯也。戚,斧也。狄,羽也。声既文质备足,又用干、戚、旄、羽以舞动之。
  ○正义曰:此所以祭先王之庙也”者,以前云郑、宋、齐、卫四者为祭祀之所不用,故此云六器为道德之音,四器之和,文武之舞,并可在於宗庙之中奏之,若乐九变而鬼神格也。
  ○“所以献、酬、酳、酢也”者,又用於宗庙中接纳宾客也,“宾入而奏《肆夏》,及卒爵而乐阕,孔子屡叹之”是也。
  ○“所以官序贵贱,各得其宜也”者,又用乐体别尊卑於朝廷,使各得其宜也。天子八佾,诸侯六佾,是也。
  ○“所以示后世有尊卑长幼之序也”者,闻乐知德,及施于子孙,是示后世。又宗族长幼同听之,莫不和顺;闺门之内,父子兄弟同听之,莫不和亲,是长幼之序也。
  ○注“椌、楬”至“簨虡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郑注《诗 有瞽》篇云:“柷,形如漆筒,中有椎。”“敔,状如伏虎,背上有二十四龃龉。”又郑司农注《笙师》云:“篪,七室。”埙,六孔,郑云:“埙,烧土为之,大如雁卵。鼗,如鼓而小,持其柄摇之,旁耳自击。”鼓,革也,椌、楬,木也,其声质素,故周语单穆云:“革木一声。”注云“一声,无宫商清浊”是也。
  “锺声铿,铿以立号,号以立横,横以立武。君子听锺声,则思武臣。号,号令。所以警众也。横,充也,谓气作充满也。
  ○铿,古耕反,徐苦庚反。号,胡到反。横,古旷反,充也,下及注同。
  [疏]“锺声”至“武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乐器之声各别,君子之听,思其所用之臣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锺声铿”者,言金锺之声,铿铿然矣。
  ○“铿以立号”者,言铿是坚刚,故可以兴立号令也。
  ○“号以立横”者,谓横气充满也,若号令威严,则军士勇敢而壮气充满。崔氏云:“若严正立号,则其号必充满於万物矣。”
  ○“横以立武”者,言壮气充满,所以武事可立也。崔氏云:“若教令充遍,则武矣。”
  ○“君子听锺声,则思武臣”者,君子,谓识乐之情者,所以闻声达事,锺既含号令立武,故听之而思武臣也。
  石声磬,磬以立辨,辨以致死。君子听磬声,则思死封疆之臣。石声磬,磬当为罄,字之误也。辨,谓分明於节义。
  ○磬,依注音罄,口挺反,一音口定反。听磬,口定反。疆,居良反,下“是疆”同。
  [疏]“石声”至“之臣”。
  ○此一经明石声。磬者,石磬也。磬是乐器,故读声音罄然矣。其声能和,故次锺也。言磬轻清响矣,叩其磬,则其声之罄罄然也。
  ○“磬以立辨”者,辨,别也。崔云:“能清别於众物,则分明辨别也。”
  ○“辨以致死”者,既各有部分,不相侵滥,故能使守节者致死矣。若诸侯死社稷,大夫死众,士死制之属也。崔云:“若能明别於节义,则不爱其死也。”
  ○“君子听磬声,则思死封疆之臣”者,言守分不移,即固封疆之义矣。磬含守分,故听其声而思其事也。
  ○注“石声”至“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读磬为罄者,其字下著石,乐器之磬;其下著缶,是罄然之罄。今经云“石声磬”,恐是乐器,故读为罄,取声音罄罄然。
  丝声哀,哀以立廉,廉以立志。君子听琴瑟之声,则思志义之臣。廉,廉隅。
  [疏]“丝声”至“之臣”。
  ○此一经明丝声哀者。哀,谓哀怨也,谓声音之体婉妙,故哀怨矣。
  ○“哀以立廉”者,廉,谓廉隅。以哀怨之,故能立廉隅,不越其分也。
  ○“廉以立志”者,既不越分,故能自立其志。
  ○“君子听琴瑟之声,则思志义之臣”者,言丝声舍志不可,犯故闻丝声而思其事也。
  竹声滥,滥以立会,会以聚众。君子听竽、笙、箫、管之声,则思畜聚之臣。“滥”之意,犹揽聚也。会,犹聚也。聚,或为最。
  ○滥,力敢反,下及注皆同。会,户外反,及古外反,下同。畜,敕六反。揽,力敢反。
  [疏]“竹声”至“之臣”。
  ○此一经明“竹声滥”者,滥,犹揽也。言竹声揽然有积聚之意也。
  ○“滥以立会”者,以竹声既揽聚,故能立会矣。
  ○“会以聚众”者,以合会而能聚其众也。
  ○“君子听竽、笙、箫、管之声,则思畜聚之臣”者,亦闻其音而思其事也。笙以匏为之,而在竹声之中者,但笙以匏为体,插竹於匏,匏竹兼有,故笙文在竹也。
  鼓鼙之声讙,讙以立动,动以进众。君子听鼓鼙之声,则思将帅之臣。闻讙嚣,则人意动作。讙或为欢,动或为勋。
  ○鼙,步西反。讙,呼端反,又音喧。将,子亮反,下注“大将”、下“将帅”同。帅,本又作率,用类反,下“将帅”同。嚣,许骄反,又五羔反。
  [疏]“鼓鼙”至“之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鼓鼙之声讙者,讙,谓讙嚣也,其声讙杂矣。
  ○“讙以立动”者,以其声讙,故使人意动作也。
  ○“动以进众”者,以动作,故能进发其众也。
  ○“君子听鼓鼙之声,则思将帅之臣”者,将帅,众,聚也。言鼓能进众,故闻其声而思其事也。不云“鼗”而云“鼙”者,广其类也。
  ○注“闻讙嚣,则人意动作”。
  ○正义曰:是声能感动於人也。如郑此言,则五者之器,皆据其声。声各不同,立事有异,事随声起,是声能立事也。皇氏用崔氏之说,云“钟声为兑,石声为乾,丝声为离,竹声为震,鼓鞞为坎”,妄取五方之义,弃其五器之声,背经违注,曲为杂说。言及於数,非关义理,又无明文,今并略而不用也。
  君子之听音,非听其铿鎗而已也,彼亦有所合之也。”以声合成己之志。
  ○鎗,七羊反,又吐衡反,徐敕庚反。
  [疏]“君子”至“合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总结上文五者,言君子之听音声,非徒听其音声铿鎗而已彼谓乐声亦有合成巳之志意也。崔氏云:“但释五音。八卦属四方四维之音,所以皆应,与四方同。所以应同者,四维处四方之间,四方皆五行相生。水生木,匏同竹音。木生火,木音同丝。火生土,土不当於方。土生金,土处金火之间,土音属金。金生水,石不可属於水,故不同於革,而不同者,以乾为君父,君父之音不可属於人,故不同於革,而磬别有所感。乾为天,坤为地。天既不属人,坤所以不别出者,为坤卑故也。”今按崔氏此说浮虚,体例不等,上下混杂,记人之意,不应如此。郑注无文,不可附会。今略存崔氏之义,贤者择焉。今谓八音,唯论五者,以锺与武臣相会,石与死封疆相将,丝与志义是同,竹与畜聚相类,鼓鼙与将帅同等,故五器而有五事。其匏与土、木不同,无此五器之象,故记者不言。
  宾牟贾侍坐於孔子,孔子与之言,及乐,曰:“夫《武》之备戒之已久,何也?”对曰:“病不得其众也。”《武》,谓周舞也。备戒,击鼓警众。病,犹忧也,以不得众心为忧,忧其难也。
  ○牟,亡侯反。坐,才卧反,又如字。
  [疏]“宾牟”至“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,《别录》是“宾牟贾问”章,自此以下至“不亦宜乎”,总是宾牟贾与夫子相问答之事。今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宾牟贾侍坐於孔子”者,姓宾牟,名贾,侍坐於孔子。
  ○“孔子与之言,及乐”者,孔子与宾牟贾言说,初论他事,次及於乐。
  ○“曰:夫《武》之备,戒之已久,何也”者,此是孔子之问。凡有五。“夫”,是发语之端。《武》,谓周之武乐,欲作武乐之前,先击鼓备戒其众。备戒之后,久始作舞,故孔子问之云:“《武》乐先击鼓备戒已久,乃始作舞何?
  ○“对曰:病不得其众也”者,此宾牟贾所答,亦有五,但三答是,二答非,今此答是也。病,谓忧也。言武王伐纣之时,忧病不得士众之心,故先鸣鼓以戒士众,久乃出战。今《武》乐故令舞者久而不即出,是象武王忧不得众心故也。
  ○注“武谓”至“难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以下王事,故知周舞也。“忧其难”者,忧其不得士众之难,故击鼓久而不舞。
  “咏叹之,淫液之,何也?”对曰:“恐不逮事也。”咏叹、淫,液歌迟之也。逮,及也。事,戎事也。
  ○咏叹,上音讠永,下音叹。液音亦。逮音代,又代计反。迟,直冀反。“发扬蹈厉之已蚤,何也?”对曰:“及时事也。”时至,武事当施也。
  ○蹈音悼,蚤音早。“《武》坐,致右宪左,何也?”对曰:“非《武》坐也。”言《武》之事无坐也。致,谓膝至地也。宪读为轩,声之误也。
  ○宪,依注音轩。“声淫及商,何也?”对曰:“非《武》音也。”言《武》歌在正其军,不贪商也。时人或说其义为贪商也。子曰:“若非《武》音,则何音也?”对曰:“有司失其传也。若非有司失其传,则武王之志荒矣。”有司,典乐者也。传,犹说也。荒,老耄也。言典乐者失其说也,而时人妄说也。《书》曰:“王耄荒。”
  ○“传,直专反,下及注同。传,犹说也。旄,莫报反,下同。子曰:“唯。丘之闻诸苌弘,亦若吾子之言是也。”苌弘,周大夫。
  ○苌,直良反。
  [疏]“咏叹”至“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咏叹之,淫液之,何也”者,此孔子之问,欲舞之前,其歌声吟咏之,长叹之,其声淫液,是贪羡之貌,言欲舞之前,其歌声何意吟歆长叹歆羡也。
  ○“对曰:恐不逮事也”,此是宾牟贾答孔子之词。所以舞前有此咏叹淫液之歌者,象武王伐纣,恐诸侯不至,不逮及战事,故歌声吟咏而歆羡。此答是也。
  ○注“咏叹、淫液,歌迟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咏叹者,谓长声而叹矣。淫液,谓音连延而流液不绝之意。歌迟之,谓作此歌吟思之,欲待众之至也。
  ○“发扬蹈厉之已蚤,何也”者,此又明是孔子之问。初舞之时,手足发扬蹈地而猛厉言,舞初则然,故云:“已蚤,何也?”意谓舞时发扬蹈厉即大蚤。
  ○“对曰:及时事也”者,此亦宾牟贾对词。所以舞时蚤为发扬蹈厉,象武王及时伐纣战事也,故发扬象战。此答非也,知非者,下云“发扬蹈厉”,是“大公之志”,故知此答非也。
  ○“《武》坐,致右宪左,何也”者,此亦孔子问词。坐,跪也。致,志也。轩,起也。问武人何忽有时而跪,以右膝至地,而左足仰起,何故也?
  ○“对曰:非《武》坐也”,此是宾牟贾答云。致右轩左,非是武人之坐,言以舞法无坐也。此答亦非。知者,下云“武乱皆坐,周、召之治”也。是武法有坐,故知此答非也。
  ○“声淫及商,何也”者,此亦孔子问词。淫,贪也。问奏乐之声,何意有贪商之声也?王氏云:“声韵歆羡,淫液贪商也。”
  ○“对曰:非《武》音也”者,此宾牟贾之答。非武音,谓非是《武》乐之音。宾牟贾言武王应天从人,不得已而伐之,何容有贪商之声,故言“非《武》音”。此答是。
  ○注“言《武》”至“商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“《武》歌在正其军不贪商”者,解经“非《武》音”,言《武》歌象武王正其军事,不得有贪商之歌,故知贪商者非《武》乐之音也。云“时人或说其义为贪商也”者,解经中“声淫及商”之义,言当时人不晓《武》音,谓此歌声为贪商,故云“或说其义为贪商”。孔子以时人之意而问宾牟贾,然时人之说非也。孔子大圣,应知其非,而问之者,孔子虽知其非,而问宾牟贾,是知非而故问矣。
  ○“子曰:若非《武》音,则何音也”者,宾牟贾既答贪商非是《武》音,孔子因而问之,云:贪商之歌,若非《武》乐之音,则何音也?
  ○“对曰:有司失其传也”者,此宾牟贾答云。有司,谓典乐者。失传说也,言《武》乐之歌,有贪商之意者,是典乐有司失其传说。谓为贪商,故时人惑之。
  ○“若非有司失其传,则武王之志荒矣”者,宾牟贾又云,若非是有司失其传说,将言武王实为贪商,则是武王之志荒耄矣。言武王荒耄,遂有贪商也。然武王大圣,伐暴除残,何有贪商之意?故知有司妄说为贪商,使时人致惑。
  ○注“荒老”至“耄荒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大戴礼》云:“文王年十五而生武王发。”又《文王世子》篇云:“文王九十七而崩。”则武王九十三而终矣。文王受命七年而崩,十三年伐纣,是文王崩后六年伐纣,时武王八十九矣,年虽老而大圣不荒耄也。《书》曰“王耄荒”,《吕刑》文也。言穆王享国百年而耄荒,证荒为老耄也。
  ○“子曰:唯丘之闻诸苌弘”者,孔子既得宾牟贾之答,故云“闻诸苌弘”。诸,於也,闻於苌弘之说。
  ○“亦若吾子之言是也”者,谓宾牟贾为吾子者,《仪礼》注云:“子,男子之美称。言吾子,相亲之词。
  宾牟贾起,免席而请曰:“夫《武》之备戒之已久,则既闻命矣,敢问迟之迟而又久,何也?”迟之迟,谓久立於缀。
  ○迟之迟,并直诗反,徐直尼反。
  [疏]“宾牟”至“何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前,孔子问宾牟贾。自此以后,是宾牟贾问孔子。此一经是宾牟贾问词也。
  ○“免席而请曰”者,免席,谓避席也。言宾牟贾前答孔子,虽被孔子所许,於前答之事犹有不晓,而反请问孔子,故曰“免席而请”焉。
  ○“夫《武》之备戒之已久,则既闻命矣”者,前经是夫子之问,宾牟贾前答其已久之意,被孔子所许,不得为非,是“既闻命矣”。
  ○“敢问迟之迟而又久,何也”者,此宾牟贾问孔子之词。“迟之迟”者,贺氏云:“备戒已久是迟,久立於缀亦是迟。”而又久,何意如此?
  子曰:“居,吾语汝。夫乐者,象成者也。总干而山立,武王之事也。发扬蹈厉,大公之志也。《武》乱皆坐,周、召之治也。居,犹安坐也。成,谓已成之事也。总干,持盾也。山立,犹正立也,象武王持盾正立待诸侯也。发扬蹈厉,所以象威武时也。《武》舞,象战斗也。乱,谓失行列也。失行列则皆坐,象周公、召公以文止武也。
  ○语,鱼据反。女音汝,下“且女”同。大音泰。召音邵,注及下同。治,直吏反,下注及下同。盾,述尹反,又音允。行,户刚反,下同。
  [疏]“子曰”至“治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,孔子为宾牟贾说《武》乐之意,并广明克殷以后之事。此一经为宾牟贾说其将舞之事。
  ○“夫乐者,象成者也”,言作乐者放象其成功者也。
  ○“总干而山立”者,言将舞之时,舞人总持干盾以正立,似山不动摇,象武王持盾,以待诸侯之至也。
  ○“发扬蹈厉,大公之志也”者,言《武》乐之舞,发扬蹈厉,象大公威武鹰扬之志也。
  ○“《武》乱皆坐,周、召之治也”者,乱,谓失行列。作此《武》舞,回移转动,乱失行列皆坐,所以坐者,象周公、召公以文德治之,以文止武,象周、召之治也。
  “且夫《武》,始而北出,再成而灭商,三成而南,四成而南国是疆,五成而分周公左、召公右,六成复缀以崇。成,犹奏也。每奏《武》曲一终为一成。始奏,象观兵盟津时也。再奏,象克殷时也。三奏,象克殷有馀力而反也。四奏,象南方荆蛮之国侵畔者服也。五奏,象周公召公分职而治也。六奏,象兵还振旅也。复缀,反位止也。崇,充也。凡六奏以充《武》乐也。
  ○夫音扶。缀,丁劣反,又丁卫反,注及下同。孟,本亦作盟,音孟。
  [疏]“且夫”至“以崇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孔子为宾牟贾说《武》乐六成之意。上说三者之事已讫,更别广说《武》乐,故云。
  ○“且夫《武》,始而北出”者,谓初舞位最在於南头,从第一位而北出者。次及第二位稍北出者。熊氏云:“则前云三步以见方,见一成也。作乐一成而舞,象武王北出观兵也。”
  ○“再成而灭商”者,谓作乐再成舞者从第二位至第三位,象武王灭商,则与前文再始以著往为一也。
  ○“三成而南”者,谓舞者从第三位至第四位,极北而南反,象武王克纣而南还也。
  ○“四成而南国是疆”者,谓《武》曲四成舞者,从北头第一位却至第二位,象武王伐纣之后,南方之国於是疆理也。
  ○“五成而分周公左、召公右”者,从第二位至第三位,分为左右,象周公居左,召公居右也。
  ○“六成复缀以崇”者,缀,谓南头初位,舞者从第三位南至本位,故言复缀以崇。崇,充也。谓六奏充其《武》乐,象武王之德充满天下。此并熊氏之说也,而皇氏不云次位。舞者本在舞位之中,但到六成而已。今舞亦然,义亦通也。
  ○注“成犹”至“乐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成,谓曲之终成。每一曲终成而更奏,故云“成,犹奏也”。云“复缀,反位止也”者,谓最在南第一位,初舞之时,从此位入北,至六成还反复此位。如郑所注,熊氏得之。云“凡六奏以充《武》乐也”者,充,谓充备。言六奏其曲,《武》乐充备,故云“六奏以充《武》乐”,言《武》乐充备,是功成大平,周德充满於天下也。
  “天子夹振之而驷伐,盛威於中国也。夹振之者,王与大将夹舞者,振铎以为节也。驷当为四,声之误也。《武》舞,战象也。每奏四伐,一击一剌为一伐。《牧誓》曰:“今日之事,不过四伐五伐。”
  ○夹,古洽反,注及下同。铎,大各反。一剌,本亦作壹剌,七亦反。
  [疏]“天子”至“国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天子夹振之”者,谓《武》乐之作,言天子与大将夹舞者,振铎以节之。
  ○“而驷伐”者,驷当为四。四伐,谓击剌。作《武》乐之时,每一奏之中,而四度击剌。象武王伐纣四伐也。
  ○“盛威於中国也”者,象武王之德,盛大威武於中国。
  ○注“夹振”至“五伐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王与大将夹舞者,振铎以为节也”者,经云“天子夹振”,是两边相夹。天子与大将相对,明是尊者,故知王与大将也。经云“振之”,铎是所振之物,故知振铎以为舞者之节也。《武》乐在庭,天子尊极,所以得亲夹舞人为振舞者。熊氏按《祭统》云:“君执干戚就舞位,冕而总干,率其群臣以乐皇尸。”又下云:“食三老五更於大学,冕而总干。”尚得亲舞,何以不得亲执铎乎?此执铎为祭天时也。皇氏云:“武王伐纣之时,王与大将亲自执铎以夹军众。今作《武》乐之时,令二人振舞夹舞者,象武王与大将伐纣之时矣。”皇氏此说,稍近人情,理通,胜於熊氏。但注云“王与大将夹舞”者,则似天子亲夹舞人,则皇氏说不便,未知孰是,故备存焉。王肃读“天子”上属,谓“作乐六成,尊崇天子之德矣”。以是《圣证论》王肃引《家语》而难郑云:“六成而复缀,以崇其为天子,此《家语》之文也。”马昭申郑意,云:“凡乐之作,皆所以昭天子之德,岂特六成之末而崇之乎?”孔晁又难马昭云:“天子夹振用舞之法,在於经典。今谓天子夹振,此经之正文,又亲舞总干具。”如熊氏之说,此则经典之证也。云“驷当为四,声之误也”者,以《牧誓》有四伐之文,故读为四也。云“每奏四伐”者,《武》乐六奏,每一奏之中,舞者以戈矛四度击剌,象伐纣时也。引“《牧誓》曰:今日之事,不过四伐五伐”者,此武王戒誓士众,云“今日战事,前进不得过四伐五伐,乃止齐焉”。今《武》乐惟用四伐,不用五伐者,尚其少也。
  分夹而进,事蚤济也。分,犹部曲也。事,犹为也。济,成也。舞者各有部曲之列,又夹振之者,象用兵务於早成也。
  ○分,扶问反,注同。分,部曲。久立於缀,以待诸侯之至也。象武王伐纣待诸侯也。且女独未闻牧野之语乎?欲语以作《武》乐之意。
  ○牧野,音也,徐又以汝反。欲语,鱼据反。武王克殷反商,未及下车而封黄帝之后於蓟,封帝尧之后於祝,封帝舜之后於陈,下车而封夏后氏之后於杞,投殷之后於宋,封王子比干之墓,释箕子之囚,使之行商容而复其位。庶民弛政,庶士倍禄。济河而西,马散之华山之阳而弗复乘,牛散之桃林之野而弗复服,车甲衅而藏之府库而弗复用,倒载干戈,包之以虎皮,将帅之士使为诸侯,名之曰‘建櫜’,然后天下知武王之不复用兵也。“反”当为“及”字之误也。及商,谓至纣都也。《牧誓》曰:“至于商郊牧野。”封,谓故无土地者也。投,举徙之辞也。时武王封纣子武庚於殷墟,所徙者,微子也,后周公更封而大之。积土为封。封比干墓,崇贤也。行,犹视也。使箕子视商礼乐之官,贤者所处,皆令反其居也。弛政,去其纣时苛政也。倍禄,复其纣时薄者也。散,犹放也。桃林,在华山旁。甲,铠也。衅,釁字也,包干戈以虎皮,明能以武服兵也。建,读为键,字之误也。兵甲之衣曰櫜。键櫜,言闭藏兵甲也。《诗》曰:“载櫜弓矢。”《春秋传》曰:“垂櫜而入。”《周礼》曰:“櫜之欲其约也。”蓟或为续。祝或为铸。
  ○反,依注音及。封黄帝之后於蓟,音计,今涿郡蓟县是也,即燕国之都也。孔安国、司马迁及郑皆云:“燕国郡。”邵公与周同姓。按黄帝姓姬,君奭盖其后也。或黄帝之后封蓟者,灭绝而更封燕郡乎?疑不能明也。而皇甫谧以邵公为文王之庶子,记传更无所出。又《左传》富辰之言,亦无燕也。祝,之六反。杞音起。使之行,下孟反,注同。视也。商容,如字,孔安国云:“殷之贤人也。”郑云:“商礼乐之官也。”复音伏。弛,始氏反,注同,废也。华如字,又户化反。而弗复,扶又反,下同。衅,字又作釁,同,许靳反。倒,丁老反。建,依注读为键,其展反,徐其偃反。櫜音羔,注同。虚音墟。令,力呈反。去,起吕反。苛音何,本又作荷,役也。铠,苦代反,又开改反。铸,止树反。
  [疏]“分夹”至“兵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分夹而进,事蚤济也”者,分,谓部分;夹,谓振铎夹之。言舞者各有部分,振铎夹之而进也。事,为也。象武王伐纣为蚤。济,成也,象为事之蚤成,故前进也。
  ○“久立於缀,以待诸侯之至也”者,言未舞之前舞者,久立於酂缀,象武王待诸侯之至。
  ○“且女独未闻牧野之语乎”,孔子既为宾牟贾说《武》乐之体也,又欲为宾牟贾广论牧野作《武》乐之意,故云“且女独未闻牧野之语乎”。将欲语以牧野之事,毕周道四达之意也。
  ○“武王克殷反商”,此孔子为宾牟贾说牧野克殷后事。反商者,反当为及,言武王牧野克殷已毕,及至商纣之都也。
  ○“未及下车”者,言速封诸侯,未遑暇及下车,即封黄帝、尧、舜之后也。
  ○“下车而封夏殷之后”者,以二王之后,以其礼大,故待下车而封之。按《周本纪》云:武王以与战伐纣,兵皆崩畔。武王入,至纣死之所。周公把大钺,毕公把小钺,以夹武王。武王既入,立於社南。召公奭贡兵,师尚父牵牲。尹逸祝曰:“殷之末孙季纣,殄废先王明德。”又云:乃封纣子禄父,使其弟管叔、蔡叔相禄父。命召公释箕子之囚。命毕公释百姓之囚,表商容之闾。命南宫适散鹿台之财,发钜桥之粟。命闳天封比干之墓。武王追思先圣,乃褒封神农之后於焦,及封黄帝之后於蓟,封帝尧之后於祝,封帝舜之后於陈。大禹与此同。然如武王追思先圣,乃封之,与此未及下车义反,当以《礼记》为正。此不云封神农者,举三恪二代也。
  ○“释箕子之囚,使之行商容而复其位”者,既释箕子,使之行商容者。行,视也。容,谓礼乐之官。使箕子检视殷家礼乐之官。若有贤者所处,皆令复居其故位也。
  ○“庶民弛政”者,弛,去也。庶民被纣虐政者而放去之也。
  ○“庶士倍禄”者,谓庶士纣时禄薄者而倍益之。
  ○“车甲衅而藏之府库”者,言车甲不复更,用故以血衅而藏之。
  ○“倒载干戈”者,倒载而还镐京也,所以倒之者,熊氏云:“凡载兵之法,皆刃向外。今倒载者,刃向国,不与常同,故云倒载也。”
  ○“包之以虎皮”者,虎皮,武猛之物也。用此虎皮包裹兵器,示武王威猛,能包制服天下兵戈也。或以虎皮有文,欲以见文止武也。
  ○“将帅之士使为诸侯,名之曰建櫜”者,封为诸侯者,以报劳赏其功也。即《牧誓》云“千夫长”是也。“名之曰建櫜”者,键,籥牡也。櫜,兵铠之櫜也。言铠及兵戈悉櫜韬之,置於府库而键闭之,故云“名之曰建櫜”也。
  ○“然后天下知武王之不复用兵也”者,见其放牛藏器,故知也。
  ○注“反当”至“约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反当为及”者,以下文云“济河而西”,明知此反商是及至商也。云“投,举徙之词也”者,以武王之时,封纣子武庚於殷墟。初克纣,微子复其故位。《左传》云“武王亲释其缚,使复其所《武》是也。而暂时复所,武王即徙而居宋也,故云“所徙者,微子也”。云“后周公更封而大之”者,以武庚于周公居摄之时作乱被灭,周公因封微子。先在於宋,更封而大之者,按《书序》云:“成王既黜殷命,命微子启作《微子之命》。”是封而大之。其实封为五百里,在制礼之后。故《发墨守》云“六年制礼作乐,封殷之后,称公於宋”是也。云“使箕子视商礼乐之官”者,容为礼乐,故云“视商礼乐之官”。知容为礼乐者,《汉书 儒林传》云:“孝文时,徐生善为容。”是善礼乐者谓之容也。而《武成》篇云“式商容闾”,则商容人名。郑不见古文,故为礼乐也。云“衅,釁字也”者,以《礼传》所云“以血涂物皆为釁”,故从釁也。云“建,读为键”者,键是管籥闭藏之名,故读为键。或以管籥,或以櫜衣闭藏兵革,故云“键櫜”也。引“《诗》曰:载櫜弓矢”者,《诗 颂 时迈》篇也。论武王伐纣毕,载櫜弓矢也。引“《春秋传》:垂櫜而入”者,昭元年《左传》文。时楚公子围聘於郑,公孙段云:“请垂櫜而入。”示无弓,但垂櫜而已。引“《周礼》櫜之欲其约也”者,《考工记》文,言以皮为甲,櫜中盛之,欲其约。所引此诸文者,证櫜是韬盛之物也。
  “散军而郊射,左射《貍首》,右射《驺虞》,而贯革之射息也。裨冕搢笏,而虎贲之士说剑也。祀乎明堂,而民知孝。朝觐,然后诸侯知所以臣。耕藉,然后诸侯知所以敬。五者,天下之大教也。郊射,为射宫於郊也。左,东学也。右,西学也。《貍首》、《驺虞》,所以歌为节也。贯革,射穿甲革也。裨冕,衣裨衣而冠冕也。裨衣,衮之属也。搢,犹插也。贲,愤怒也。文王之庙为明堂制。耕藉,藉田也。
  ○郊射,食亦反,“左射”、下“右射”同,沈皆食夜反。貍,力之反。驺,侧由反。贯,古乱反,后同。裨,婢支反。搢音进。笏音忽。贲音奔,注同。孔安国云:“虎贲,若虎贲兽,言其猛也。”说,吐活反。朝,直遥反。射穿,食亦反。衣裨衣,上於既反,下如字。而冠,古乱反。犹捷,本亦作插,初洽反,徐采协反。愤,扶粉反。食三老、五更於大学,天子袒而割牲,执酱而馈,执爵而酳,冕而总干,所以教诸侯之弟也。三老五更,互言之耳,皆老人更知三德五事者也。冕而总干,亲在舞位也。周名大学於东胶。
  ○食音嗣。更,古衡反,注同。大学,音泰,注“大学”同。馈,其愧反。酳音胤,又仕觐反。弟,大计反。胶音交。
  [疏]“散军”至“弟也”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克商之后脩文教也。
  ○“散军而郊射”者,还镐京,止武而习文也。郊射,射於射宫,在郊学之中也。天子於郊学而射,所以择士简德也。
  ○“左射《貍首》”者,左,东学也,亦在於东郊。《貍首》,诸侯之所射诗也。周立虞庠之学於西郊,故知使诸侯习射於东,学歌《貍首》诗也。所以歌《貍首》者,皇氏以为旧解云:“貍之取物,则伏下其头,然后必得,言射亦必中,如貍之取物矣。”郑注《大射》云:“《貍首》,逸诗。貍之言不来也,其《诗》有射诸侯首不朝者之言,因以名篇。”不取於貍之伏物。而皇氏所说违郑注,其义非也。
  ○“右射《驺虞》”者,右是西学,在西郊也。《驺虞》,天子於西学中习射也。驺虞,白虎黑文,义应之兽也,故知唯天子射歌之《诗》。其《驺虞》篇云:“彼茁者葭,一发五豝。”郑注《射义》云:“一发五豝,喻得贤者多也。”
  ○“而贯革之射息也”者,贯,穿也。革,甲铠也。所谓军射也,言军中不习於容仪,又无别物,但取甲铠张之而射,唯穿多重为善,谓为“贯革”也。《春秋》养由基射七札是也。此既习礼射於学,故贯革之射止息也。
  ○“裨冕搢笏,而虎贲之士说剑也”者,裨冕,入庙之服也。搢笏,插笏也。虎贲,言奔走有力如,虎之在军。说剑者既并习文,故皆说剑也。
  ○“祀乎明堂,而民知孝”者,罢武而教民之行孝於明堂。明堂是文王之庙也,於时未有明堂,而云“明堂”者,文王庙如明堂之制,故云“明堂”也。天子於中祀其父也,故教民知孝之道矣。然不於后稷庙,而於文王庙者,既是述父之志,故初於中祀也。
  ○“朝觐,然后诸侯知所以臣”者,六服更朝,故诸侯知为臣之道,还国而教也。
  ○“耕藉,然后诸侯知所以敬”者,王自耕藉田,以供粢盛,故诸侯见而知其敬,亦还国而耕也。
  ○“五者,天下之大教也”者,郊射一,裨冕二,祀乎明堂三,朝觐四,耕藉五。此五者大益於天下,并使诸侯还其本国而为教,故云“大教”也。
  ○注“郊射”至“田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郊射,为射宫於郊也”者,皇氏云:“於东郊。”熊氏云:“《王制》篇云:殷礼:小学在公宫南之左,大学在郊。”武王伐纣之后,犹用殷制,故小学射《貍首》,大学射《驺虞》也。言为射宫於郊者,据《大学》也。云“裨冕,衣裨衣而冠冕也”者,《觐礼》云:“侯氏裨冕。”郑云:“裨之为言埤也。天子六服,大裘为上,其馀为埤。”故此云:“裨衣,衮之属也。”衮谓从衮冕之衣以下皆是也。言身著衣而首冠冕,故云:“裨冕,衣裨衣而冠冕”也。云“文王之庙为明堂制”者,以周公摄政六年始朝诸侯於明堂,当武王伐纣之时,未有明堂。今云“祀乎明堂”,故知是文王之庙制耳,非正明堂也。
  ○“天子袒而割牲”者,谓天子养三老五更之时,亲袒衣而割牲也。
  ○“执酱而馈”者,谓天子亲执酱而馈之。
  ○“执爵而酳”者,谓食讫,天子亲执爵而酳口也。
  ○“冕而总干”者,谓天子亲自著冕,手持干盾而亲舞也。此冕当鷩冕,享先公以飨射养老之类。
  ○“所以教诸侯之弟也”者,天子亲自养老,则诸侯亦然。不言教以孝者,与上互文。
  ○注“三老”至“东胶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三老五更,互言之耳”者,三老亦五更,五更亦三老,故云:“皆老人更知三德五事者也。”三德,谓正直、刚、柔。五事谓貌、言、视、听、思也。《文王世子》注云:“象三辰五星者,义相包矣。”云“周名大学曰东胶”者,按《王制》云:“周人养国老於东胶。”以“养国老”,故知大学也。此经云“食三老五更於大学”,亦谓殷礼,周则右射《驺虞》之处矣。
  若此,则周道四达,礼乐交通,则夫《武》之迟久,不亦宜乎!”言武迟久为重礼乐。
  ○夫音扶。为,于伪反。
  [疏]“若此”至“宜乎”。
  ○正义曰:若,如也。言周德如此之后,则是周之道德四方通达,礼乐交通,无所不备也。
  ○“则夫《武》之迟久,不亦宜乎”者,凡功小者易就,其时速也。功大者难成,其时久也。周之礼乐功大,故作此《大武》之乐,迟停而久。“不亦宜乎”者,其宜合当然也。以其功德盛大,故须迟久重慎之也。
  君子曰:礼乐不可斯须去身。致乐以治心,则易、直、子、谅之心油然生矣。易、直、子、谅之心生则乐,乐则安,安则久,久则天,天则神。天则不言而信,神则不怒而威,致乐以治心者也。致,犹深审也。子,读如不子之子。油然,新生好貌也。善心生则寡於利欲,寡於利欲则乐矣。志明行成,不言而见信如天也,不怒而见畏如神也。乐由中出,故治心。
  ○易,以豉反,下及注皆同。子谅,子如字,徐将吏反,谅音亮。油音由。行,下孟反,下同。
  [疏]“君子”至“者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,至“可谓盛矣”,名为《乐化》,言乐能化人,始至於善,故名《乐化》。各随文解之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乐以治心,记者引君子之言,故云“君子曰:礼乐不可斯须去身”者,言礼乐是治身之具,不可斯须去离於身也。
  ○“致乐以治心,则易、直、子、谅之心油然生矣”者,致,谓深致详审。易,谓和易。直,谓正直。子,谓子爱。谅,谓诚信。言能深远详审此乐以治正其心,则和易、正直、子爱、诚信之心油油然从内而生矣。言乐能感人,使善心生也。
  ○“易、直、子、谅之心生则乐”者,四善之心生,则令人和乐。
  ○“乐则安”者,心乐故体安而不躁也。
  ○“安则久”者,既身不躁,故性命长久也。
  ○“久则天”者,志明行成,久而不改,则人信之如天。
  ○“天则神”者,既为人所信如天,故又为人所畏如神也。
  ○“天则不言而信”者,谓四时不失。
  ○“神则不怒而威”者,言宗庙社稷之中,而民自敬,是“不怒而威也”。言圣王既能用乐和心,故不言而信似天也,不怒而威似神也。“致乐以治心者也”。言圣王所以能如此者,正由详审於乐以和治民心,遂能如此。
  ○注“致犹”至“治心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致,犹深审也”者,言深远详审乐之道理,能致如此,故云“致,犹深审也”。云“子,读如不子之子”者,按《尚书》云:“启呱呱而泣,予弗子。”是子爱之义。而此经“子”亦是慈爱,故读如不子之子。云“油然,新生好貌也”,《书传》:“箕子歌云:禾黍之油油,润泽好之貌。”然善心内生,其貌美好油然也。云“善心生则寡於利欲”者,凡利欲之发,由贪鄙而来。心若思利欲,则神劳形苦。今善心既生,则利欲寡少,利欲既少,则情性和乐。云“志明行成”者,不贪於利,用是志意清明,神和性乐,是善行得成矣。云“不言而见信,如天也。不怒而见畏,如神也”者,以其志明行成之后,故人皆信其德行,敬其威重,不须言,见信之如天,不须怒,而见畏如神也。但天之与神,其事是一,俱不言,而信不怒而威。天则有形,事似稍近;神则无体,理如幽深。故经先云“久则天”,后云“天则神”也。但天者四时不失,故云“不言而信”。神是人所畏敬,故云“不怒而威”,其实一也,所从之异耳。云“乐由中出,故治心”者,解“乐以治心”之意也。
  致礼以治躬,则庄敬,庄敬则严威。躬,身也。礼自外作,故治身。心中斯须不和不乐,而鄙诈之心入之矣。鄙诈,是贪多诈伪。外貌斯须不庄不敬,而易慢之心入之矣。易,轻易也。
  [疏]“致礼”至“之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致礼以治躬,则庄敬,庄敬则严威”者,前经云“致乐”,此经云“致礼而治躬”,谓致礼意以治躬,外貌则庄严而恭敬。若能庄严而恭敬,则严肃威重也。言内心庄严恭敬,则人惧之严肃威重。
  ○“心中斯须不和不乐,而鄙诈之心入之矣”者,前经明致乐治心,则向善心生。此经明乐治心失,则怨心起。言不能致乐治心,心中斯须不能调和,则不能喜乐,而有鄙吝诈伪之心入於内矣。由贪欲多,故鄙诈起也。
  ○“外貌斯须不庄不敬,而慢易之心入之矣”者,前经致礼以治躬,得则庄敬起。此经明致礼以治躬,失则易慢生。故云“外貌斯须不庄不敬”,不能致礼治躬,故轻易怠慢之心从外而入内矣。
  故乐也者,动於内者也。礼也者,动於外者也。乐极和,礼极顺,内和而外顺,则民瞻其颜色而弗与争也,望其容貌而民不生易慢焉。故德煇动於内,而民莫不承听。理发诸外,而民莫不承顺。德煇,颜色润泽也。理,容貌之进止也。
  ○争,争斗之争。煇音辉。
  [疏]“故乐”至“承顺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言圣人用礼乐以治身,内外兼备,使德煇动於内,而民顺於外。
  ○“故乐也者,动於内者也”者,但乐从心起,故感动於内。
  ○“礼也者,动於外者也”,礼从外生,故发动於外也。
  ○“乐极和”者,乐能感人心,故极益於和也。
  ○“礼极顺”者,礼以检貌,故极益於顺也。
  ○“内和而外顺,则民瞻其颜色而弗与争也”者,由心内和,色和於外顺之,能望其颜色,而弗与争。内和色见於外,故不争矣。此覆结上“内和”也。
  ○“望其容貌而民不生易慢焉”者,外貌和顺,故民不生易慢。此覆结“外顺”也。
  ○“故德煇动於内,而民莫不承听”者,由乐以和心,故德煇美发动於内,而民莫不承奉听从也。
  ○“理发於外,而民莫不承顺”者,由礼以治貌,故理发见於外,而民莫不承奉敬顺也。
  ○注“德煇”至“止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德煇,颜色润泽也”,由内心和顺,故和顺之德,煇然发见於颜色,是德煇由动於内而来也。云“理,容貌之进止也”者,以经云“理发诸外”。凡道理从内心而生,今云“理发诸外”,非道理之理,止谓容貌进止之理。郑恐有道理之谦,故云“容貌之进止也”。
  故曰:致礼乐之道,举而错之天下,无难矣。
  [疏]“故曰”至“难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总结致备礼乐之道也。言圣人若能详审极致礼乐之道,举而错置於天下,悉皆敬从,无复有难为之事也。
  乐也者,动於内者也。礼也者,动於外者也。故礼主其减,乐主其盈。礼主於减,人所倦也。乐主其盈,人所欢也。
  ○错,本亦作措,同,七路反。减,胡斩反,又古斩反,注及下同。礼减而进,以进为文。乐盈而反,以反为文。进,谓自勉强也。反,谓自抑止也。文,犹美也,善也。
  ○强,其丈反。又其两反。礼减而不进则销,乐盈而不反则放,故礼有报而乐有反。放于淫声,乐不能止也。报读曰褒,犹进也。
  ○销音消。报,依注读曰褒,音保毛反,下同。礼得其报则乐,乐得其反则安。得,谓晓其义,知其吉凶之归。
  ○乐乐,上音洛,下音岳。礼之报,乐之反,其义一也。俱趋立於中,不销不放也。
  [疏]“乐也”至“一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乐之体,或减或盈,其事各异,王者当各依其事而和节之也。
  ○“故礼主其减”者,行礼在於困匮,主在减损,谓人不能行也。
  ○“乐主其盈”者,作乐,人所欢乐,言乐主於盈满,人皆欲得闻也。
  ○“礼减而进,以进为文”者,礼既减损,当须勉励於前。进文,谓美善之名。若能前进,则为美善也。
  ○“乐盈而反以反为文”者,乐主其盈,当须抑退而自反,则为美善也。
  ○“礼减而不进则销”者,覆明前经礼须进之意。礼既减损,若不勉强自进,则礼道销衰也。
  ○“乐盈而不反则放”者,言乐主盈满,若不反自抑损,则乐道流放也。
  ○“故礼有报而乐有反”者,报读为褒,褒,犹进也。以其病害如此,故行礼之道,须有自进,作乐之道,须有自退反也。
  ○“礼得其报则乐”者,言礼能晓其义理而自进,则和乐不至困苦,故和乐也。
  ○“乐得其反,则安”者,言乐能知吉凶之归而得其反,则安静而不流放也。
  ○“礼之报,乐之反,其义一也”者,言礼能自进,乐能自反,其义於中和之义一也。言俱得其中,故云“一也”。
  ○注“得谓”至“之归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得,谓晓其义”者,言礼乐俱有义理。云“知其吉凶之归”者,谓礼之与乐俱有吉凶,行礼得所为吉,失礼则凶;为乐美善则吉,为乐恶则凶。今按注意分明,兼解礼乐,故郑唯言“得,谓晓其义”,是兼解“礼得”“乐得”之字,则自然吉凶之言解礼乐。皇氏之意,乃谓“晓其义”者解“礼”,“知其吉凶所归”解“乐”,其义非也。
  夫乐者,乐也,人情之所不能免也。乐必发於声音,形於动静,人之道也。声音动静,性术之变,尽於此矣。免,犹自止也。人道,人之所为也。性术,言此出於性也。尽於此,不可过。
  [疏]“夫乐”至“此矣”。
  ○“夫乐者,乐也”者,言乐之为体,是人情所欢乐也。
  ○“人情之所不能免也”者,免,犹止退也。言喜乐动心,是人情之所不能自抑退也。
  ○“乐必发於声音”者,言人欢乐之事,发见於声音,言内心欢乐,声音发见,前“嗟叹之,咏歌之”是也。
  ○“形於动静”者,形,见也。内心欢乐,发见於外貌动静,则“不知手之舞之,足之蹈之”是也。
  ○“人之道也”者,谓内心欢乐,发见声音动静,是人道自然之常。
  ○“声音动静,性术之变,尽於此矣”者,术,谓道路。变,谓变动。言口为声音,貌为动静,是人性道路之变转,竭尽於此矣,而不可过也。内心善则变转出音声,善外貌变转为动静,此自然情性为变改,不过於此度。此外不复更有馀事,故云“尽於此矣”。
  故人不耐无乐,乐不耐无形。形而不为道,不耐无乱。形,声音动静也。耐,古书“能”字也,后世变之,此独存焉。古以能为三台字。
  ○耐,古能字,下及注同。台,味才反。
  [疏]“故人”至“无乱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人禀自然之性而有喜乐。
  ○“故人不耐无乐”者,言人感五常之性,自然之常,若见好事,内心不能无喜乐也。
  ○“乐不耐无形”者,内既欢乐,不能无形见於外,谓声音动静而见於外也。
  ○“形而不为道,不耐无乱”者,欢乐既形於外,而不依道理,或歌舞不节,俾昼作夜,是不依道理。既不为道,不能无淫乱之事,以至於亡国丧家也。
  ○注“耐古”至“台字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经之“耐”字,是古书“能”字之义,言古书“能”字皆作“耐”字。云“后世变之”者,言后世以来变耐为能,不作耐字也。云“此独存焉”者,言此《乐记》独存“耐”字以为“能”也。云“古以‘能’为三台字”者,言古时以今“能”字为三台之字,是古者之“耐”字为今之“能”字,“能”字为三台之字,后世以来废古“耐”字,以三台之“能”替“耐”字之变而为“能”也,又更作三台之字,是今古变也。
  先王耻其乱,故制《雅》、《颂》之声以道之,使其声足乐而不流,使其文足论而不息,使其曲直、繁瘠、廉肉、节奏,足以感动人之善心而已矣,不使放心邪气得接焉。是先王立乐之方也。流,谓淫放也。文,篇辞也。息,犹销也。曲直,歌之曲折也。繁瘠、廉肉,声之鸿杀也。节奏,阕作进止所应也。方,道也。
  ○以道,音导。瘠,在亦反。肉,如又反,注同。邪,似差反。折,之设反。鸿,本亦作洪。杀,色戒反。徐所例反。阕,苦穴反。
  [疏]“先王”至“方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先王耻恶其乱,故立正乐以节之。
  ○“使其声足乐而不流”者,言先王制其《雅》、《颂》之声,作之有节,使人爱乐,不至流逸放荡也。
  ○“使其文足论而不息”者,文,谓乐之篇章。足可谈论义理而不息止也。
  ○使其曲直、繁瘠、廉肉、节奏,足以感动人之善心而已矣”者,曲,谓声音回曲。直,谓声音放直。繁,谓繁多。瘠,谓省约。廉,谓廉棱。肉,谓肥满。节奏,谓或作或止,作则奏之,止则节之。言声音之内,或曲或直,或繁或瘠,或廉或肉,或节或奏,随分而作,以会其宜。但使会其宜,足以感动人之善心,如此而已。
  ○“不使放心邪气得接焉”者,放心,谓放恣之心。邪气,谓淫邪之气。既节之以《雅》、《颂》,又调之以律吕,貌得其敬,心得其和,故放心邪气,不得接於情性矣。
  ○“是先王立乐之方也”者,方,犹道也。言此上来之事,是先王立乐之道也。
  ○注“流犹”至“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流,犹淫放也”者,谓乐声流动,淫邪放逸。声既如此感动人心,人若听之,心亦流移淫放也。云“息,犹销也”,言乐德深远,论量义理而不可销尽,故云论而不息。云“曲直,歌之曲折也”,言为歌之体,其声须有曲时,有折时,故云“歌之曲折”也。云“繁瘠、廉肉,声之鸿杀也”者,鸿,谓粗大。杀,谓细小。言乐声须弘大而多,则肉与繁声是也。杀,谓声音细小,则瘠与廉声是也。言声音之宜,或须繁多肉满者,或须瘠少廉瘦者。凡乐器大而弦粗者,其声鸿,器小而弦细者,其声杀矣。云“节奏,阕作进止所应也”,阕,谓乐息。作,谓乐动。进则作也,止则阕也,故云“进止所应也”。
  是故乐在宗庙之中,君臣上下同听之,则莫不和敬;在族长乡里之中,长幼同听之,则莫不和顺;在闺门之内,父子兄弟同听之,则莫不和亲。故乐者,审一以定和,比物以饰节,节奏合以成文,所以合和父子君臣,附亲万民也。是先王立乐之方也。审一,审其人声也。比物,谓杂金、革、土、匏之属也。以成文,五声八音,克谐相应和。
  ○长,丁丈反。闺音圭。比,毗惑反,注同,杂也。饰音式,又音敕。
  [疏]“是故”至“方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覆说圣王立乐之事,使君臣上下同听之,则莫不和敬者。以君臣主敬,故君臣上下同听之,则莫不和敬也。乡里主顺,故云“莫不和顺”。父子主亲,故云“莫不和亲”也。
  ○“故乐者,审一以定和”者,一,谓人声,言作乐者详审人声,以定调和之音。但人声虽一,其感有殊,或有哀乐之感,或有喜怒之感,当须详审其声,以定调和之曲矣。
  ○“比物以饰节”者,物谓金、石、匏、土之属。言须比八音之物,以饰音曲之节也。
  ○“节奏合以成文”者,谓奏作其乐,或节止其乐,使音声和合,成其五声之文也。所以合和父子君臣者,则上文“君臣同听,莫不和敬;父子同听,莫不和亲”是也。
  ○“附亲万民也”者,则上文“族长乡里之中,长幼同听,莫不和顺”之属。言亲以及疏,言近以至远,是“亲附万民”也。
  故听其《雅》、《颂》之声,志意得广焉;执其干戚,习其俯仰诎伸,容貌得庄焉;行其缀兆,要其节奏,行列得正焉,进退得齐焉。故乐者,天地之命,中和之纪,人情之所不能免也。缀,表也,所以表行列也。《诗》云:“荷戈与缀。”兆,域也。舞者进退所至也。要,犹会也。命,教也。纪,总要之名也。
  ○诎,丘勿反。要,一遥反,注“要,犹会”同。行,户刚反,注同。荷,本又作何,胡可反。一音河。缀,《诗》作祋,同,都外反。
  [疏]“故听”至“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先王制乐得天地之和,则感动人心,使之和善。
  ○“故听其《雅》、《颂》之声,志意得广焉”者,《雅》以施正道,《颂》以赞成功,若听其声,则淫邪不入,故志意得广焉。
  ○“执其干戚,习其俯仰诎伸,容貌得庄焉”者,干戚是威仪之容,俯仰诎伸,以礼进退,动止必以礼,故容貌得庄敬焉。
  ○“行其缀兆,要其节奏,行列得正焉,进退得齐焉”者,缀,表也。兆,域也。言舞者缀表兆域,方正得其所矣。节,谓曲节。奏,谓动作。言作乐或节或奏,是依其缀兆,故行列得正,由随其节奏,故进退得齐焉。
  ○“故乐者,天地之命”者,命,教也。言乐者感天地之气,是天地之教命也。
  ○“中和之纪”,者,纪谓纲纪总要之所言。乐和律吕之声,是中和纪纲,总要之所言也。
  ○“人情之所不能免也”者,人感天地而生,又感阴阳之气。乐既合天地之命,协中和之纪,感动於人,是人情不能自免退。言人感乐声,自然敬畏也。
  ○注“缀表”至“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“《诗》云:荷戈与缀”者,证缀为表也,今按《诗》“荷戈与祋”,不同者,盖郑所见齐、鲁、韩《诗》本不同也。云“纪,总要之名也”者,纪是纲纪众物之名,与众物为总要,言乐者与中和之声为总要也。
  夫乐者,先王之所以饰喜也。军、旅、鈇、钺者,先王之所以饰怒也。故先王之喜怒,皆得其侪焉。侪,犹辈类。
  ○鈇,方夫反,又音甫。钺音越。侪,仕皆反。辈,布内反。喜则天下和之,怒则暴乱者畏之。先王之道,礼乐可谓盛矣。天子之於天下喜怒,节之以礼乐,则兆民和从而畏敬之。礼乐,王者所常兴则盛矣。
  [疏]“夫乐”至“盛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覆说乐道之盛。
  ○“故先王之喜怒,皆得其侪焉”者,言乐以饰喜,非喜不乐,是喜得其侪类焉。鈇钺饰怒,非怒不可横施鈇钺,是怒得其侪类焉。是乐非合喜不喜,鈇钺非合怒不怒也。
  ○“喜则天下和之”者,以心内而喜,故天下和也。
  ○“怒则暴乱者畏之”者,非恶不怒,故暴乱者畏之。
  ○“先王之道,礼乐可谓盛矣”者,上经以来,但论乐,此兼云礼者,以此一章总兼礼乐,故於章末总以“礼乐”结之。
  子赣见师乙而问焉,曰:“赐闻声歌各有宜也,如赐者宜何歌也?”子赣,孔子弟子。师,乐官也。乙,名。声歌各有宜,气顺性也。
  ○赣音贡。师乙曰:“乙,贱工也,何足以问所宜?请诵其所闻,而吾子自执焉。乐人称工。执,犹处也。
  ○请,七颖反,悉音情。爱者宜歌《商》,温良而能断者宜歌《齐》。夫歌者,直己而陈德也,动己而天地应焉,四时和焉,星辰理焉,万物育焉。故《商》者,五帝之遗声也。宽而静,柔而正者,宜歌《颂》。广大而静,疏达而信者,宜歌《大雅》。恭俭而好礼者,宜歌《小雅》。正直而静,廉而谦者,宜歌《风》。肆直而慈爱,此文换简失其次。“宽而静”宜在上,“爱者宜歌商”宜承此下行读云“肆直而慈爱者宜歌《商》”。肆,正也。《商》,宋诗也。爱,或为哀。“直己而陈德”者,因其德,歌所宜育生也。
  ○断,丁乱反,下及注同。好,呼报反。换,户乱反。行,户刚反。商之遗声也,商人识之,故谓之《商》。《齐》者,三代之遗声也,齐人识之,故谓之《齐》。云“商之遗声”也,衍字也。又误,上所云“故《商》者,五帝之遗声也”,当居此衍字处也。
  ○处,昌虑反。明乎商之音者,临事而屡断;明乎齐之音者,见利而让。屡,数也。数断事,以其肆直也。见利而让,以其温良能断也。断,犹决也。
  ○屡,力住反。数,色角反,下同。临事而屡断,勇也。见利而让,义也。有勇有义,非歌孰能保此?保,犹安也,知也。故歌者上如抗,下如队,曲如折,止如槁木,倨中矩,句中钩,累累乎端如贯珠。言歌声之著,动人心之审,如有此事。
  ○上,时掌反。抗,苦浪反。队,直愧反。折,之设反。槁,苦老反。倨音据。中,丁仲反。句,纪具反。钩,古侯反。{畾糸},本又作累,力追反。故歌之为言也,长言之也。说之,故言之;言之不足,故长言之;长言之不足,故嗟叹之;嗟叹之不足,故不知手之舞之,足之蹈之也。”长言之,引其声也。嗟叹,和续之也。“不知手之舞之,足之蹈之”,欢之至也。
  ○说音悦。和,胡卧反。《子贡问乐》。上下同美之也。
  [疏]“子贡”至“问乐”。
  ○正义曰:子贡见师乙,依《别录》是《师乙》之章。
  ○“闻声歌各有宜也”者,子贡问师乙,言凡声歌各逐人性所宜者也。
  ○“如赐者,宜何歌也”者,如赐同之气性,宜作何歌?是欲令师乙观己气性,宜听何歌也。
  ○“请诵其所闻,而吾子自执焉”者,此师乙答子贡,请为论述。不敢定其所宜,故请诵其所闻之诗,令子贡自量己性,执处所宜之歌。但此经倒错,上下失叙,今依郑之所注,次而解之。所次,依《史记 乐书》也。
  ○“宽而静,柔而正者,宜歌《颂》”者,宽,谓德量宽大。静,谓安静。柔,谓和柔。正,谓正直。颂成功德泽弘厚,若性宽柔静正者,乃能包含,故宜歌颂也。
  ○“广大而静,疏达而信者,宜歌《大雅》”者,广大,谓志意宏大而安静。疏达,谓疏朗通达而诚信。《大雅》者,歌其大正,故性广大疏达,直歌《大雅》,但广大而不宽,疏达而不柔,包容未尽,故不能歌《颂》。
  ○“恭俭而好礼者,宜歌《小雅》”者,恭,谓以礼自持。俭,谓以约自处。若好礼而动,不越法也。《小雅》者,王者小正,性既恭俭好礼而守分,不能广大疏通,故宜歌《小雅》者也。
  ○“正直而静,廉而谦者,宜歌《风》”者,正直而不能包容,静退即不知机变,廉约自守,谦恭卑退,不能好礼自处,其德狭劣,故宜歌诸侯之《风》,未能听天子之《雅》矣。
  ○“肆直而慈爱者,宜歌《商》”者,谓情性四放质直,慈心爱敬者宜歌《商》。《商》者,五帝之遗声,言五帝道大,故肆直慈爱者宜歌之,以慈爱故也。
  ○“温良而能断者,宜歌《齐》”者,《齐》,三代之遗声。三代干戚所起,裁断是非,故温良能断者,宜歌《齐》也。
  ○“夫歌者,直己而陈德也”者,言夫歌者,当直己身而陈论其德,谓己有此德而宜此歌,亦是正直已身而敷陈其德,故云“直己而陈德也”。
  ○“动己而天地应焉”者,言能直己陈德,故有四事而来应之,言歌者运动己德,而天地应焉。
  ○“四时和焉”者,谓阴阳顺也。
  ○“星辰理焉”者,谓不悖逆也。
  ○“万物育焉”者,谓群生所得也。
  ○“故《商》者,五帝之遗声也”者,言五帝德既显盛,遗声在於后代矣。
  ○其“肆直而慈爱”者,宜听之耳,未能行五帝之德也。
  ○“商之”至“之《齐》”,“商之遗声也”者,此五字郑云衍字者,上已有“《商》者,五帝遗声”,故此云“商人识之”,故云“谓之《商》”矣。
  ○“《齐》者,三代之遗声”者,前经云“温良而能断”者,宜歌《齐》”,故此云“《齐》者,三代之遗声也”。
  ○“齐人识之”,既识其音曲,故谓之《齐》矣。言茸荃德备,五帝道盛,但遗声於后代,故温良而能断者宜歌之。言宜听歌声,非谓能行三代之德也。
  ○“明乎商之音”者,以其肆直而慈爱,故临事屡断也。
  ○“明乎齐之音”者,见利而让者,以其温良能断,故见利而让,不私於己也。
  ○“临事而屡断,勇也”者,临危疑之事,数能断割,是勇也。
  ○“见利而让,义也”者,言见利能让,是有义也。
  ○“有勇有义,非歌孰能保此”者,保,犹安也,知也。故有勇有义之人,不是歌声辨之,谁能知其有勇有义?言观其所宜之歌,宜歌《商》者,知其有勇;宜歌《齐》者,知其有义。
  ○“故歌”至“贯珠”,此一经论感动人心形状,如此诸事。
  ○“上如抗”者,言歌声上飨,感动人意,使之如似抗举也。
  ○“下如队”者,言音声下响,感动人意,如似队落之下也。
  ○“曲如折”者,言音声回曲,感动人心,如似方折也。
  ○“止如槁木”者,言音声止静,感动人心,如似枯槁之木,止而不动也。
  ○“倨中矩”者,言其音声雅曲,感动人心,如中当於矩也。
  ○“句中钩”者,谓大屈也,言音声大屈曲,感动人心,如中当於钩也。
  ○“累累乎端如贯珠”者,言声之状累累乎,感动人心,端正其状,如贯於珠,言声音感动於人,令人心想形状如此。
  ○“故歌”至“之也”,上论歌之形状,此论歌之始终相生,至於舞蹈。
  ○“故歌之为言也,长言之也”者,言歌之为言,引液其声,长远而言之。
  ○“说之,故言之”者,此更覆说歌意,前境有可说之事来感己情,则言之。
  ○“言之不足,故长言之”者,直言之不足,更宣畅己意,故引液长言之也。
  ○“长言之不足,故嗟叹之”者,以长言永歌之意犹不足,故嗟叹之,美而和续之。
  ○“嗟叹之不足,故不知手之舞之,足之蹈之也”者,言虽复嗟叹,情由未满,故不觉扬手舞之,举足蹈之,而手舞其体,足蹈其地也。“之”是助句辞也。按《诗》先云“嗟叹”,后云“咏歌之”,此先云“长言之”,后云“嗟叹之”,文先后不同者何也?但《诗序》是属文之体,又略言之,故彼云“言之不足,故嗟叹之。嗟叹之不足,故永歌之”。此经委曲说歌之状,其言备具,“故言之,言之不足,故长言之,长言之不足”,故后始云“嗟叹之”矣。
  ○注“《商》,宋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下文“商人识之”,“齐人识之”,皆据其代也。故知此《商》谓宋人所歌之诗,宋是商后也。
  ○注“云商”至“处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中“商之遗声也”五字,言无此五字,以上经云“《商》者,五帝之遗声”,故此经不得更有“商之遗声也”,故知衍字。云“《商》者,五帝之遗声也,当居此衍字处也”者,前云“《商》者,五帝之遗声”,当居此《商》之处也。


 
卷四十 杂记上第二十

 卷四十 杂记上第二十  
  陆曰:“郑云:《杂记》者,以其杂记诸侯及士之丧事。”
  [疏]正义曰:按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杂记》者,以其杂记诸侯以下至士之丧事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丧服》,分为上下,义与《曲礼》、《檀弓》分别不殊也。”
  诸侯行而死於馆,则其复如於其国。如於道,则升其乘车之左毂,以其绥复。馆,王国所致舍。复,招魂复魄也。如於其国,主国馆宾,予使有之,得升屋招用襃衣也。如於道,道上庐宿也。升车左毂,象升屋东荣。“绥”当为“緌”,读如蕤宾之蕤,字之误也。緌,谓旌旗之旄也,去其旒而用之,异於生也。
  ○乘,绳证反,下及注同。毂,工木反。绥,依注作緌,耳隹反,下及注同。复音伏,下同。予,羊汝反。襃,本又作褒,保毛反,后皆同。去,起吕反,下“去輤”同。
  [疏]正义曰:自此以下至“蒲席以为裳帷”,总明诸侯及大夫士在路而死,招魂复魄,并明饰馆贵贱之等。此一经下至“庙门外”,论诸侯之制,今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诸侯行而死於馆”者,谓五等诸侯朝觐天子,及自相朝会之属而死者,谓诸侯於时,或在主国,死於馆者,谓主国有司所授馆舍也。
  ○“则其复如於其国”者,其复,谓招魂复魄也。虽在他国所授之舍,若复魄之礼,则与在己本国同,故云“如於其国”也。
  ○“如於道,则升其乘车之左毂”者,如,若也。道,路也。谓若诸侯在道路死,则复魄与本国异也。“乘车”,其所自乘之车也。其复魄,则俱升其所乘车左边毂上而复魄也。此车以南面为正,则左在东也。升车左毂,象在家升屋东荣也。其五等之复,人数各如其命数。今毂上狭,则不知以几人。崔氏云:“一人而已。”
  ○“以其绥复”者,绥,旌旗绥也。若在国中招魂,则衣各用其上服。今在路死,则招用旌旗之绥,是在路则异於在国,故云“於道用之”,亦冀魂魄望见识之而还也。若王丧於国,而复於四郊,亦建绥而复。《周礼 夏采》云“以乘车建绥,复于四郊”是也。
  ○注“馆主”至“生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馆,主国所致舍”者,按《曾子问》云“公馆与公之所为曰公馆”,是主国馆宾之舍也。云“与使有之”者,谓主国与宾此舍,使宾专自有之,故得升屋招魂,复用褒衣也。褒衣者,天子褒赐之衣,即下文“复用褒衣”是也。云“如於道,道上庐宿也”者,按《遗人》云“凡野都之道,十里有庐,三十里有宿,五十里有市”,故云“道上庐宿也”。云“升车左毂,象升屋东荣”者,车辕向南,左毂在东,故象东荣。不於庐宿之舍复者,庐宿供待众宾,非死者所专有,故复於乘车左毂。云“绥当为緌,读如蕤宾之蕤”者,但经中绥字丝旁著妥,其音虽,训为安。此复之所用者,是緌也。緌,丝旁著委,故云“緌当为绥”。读此緌字为蕤宾之蕤者,音与蕤宾字声同也。以经作绥,故云“字之误也”。“绥,谓旌旗之旄也”者,按《夏采》云:“乘车建绥,复于四郊。”乘车,王路,当建大常。今乃建绥,无大常也。《明堂位》云:“有虞氏之緌,夏后氏之旂。”后王文饰,故知有虞氏之緌但有旄也。云“去其旒而用之,异於生也”者,诸侯建交龙之旂,今以其绥复,是去其旒,异於生也。
  其輤有裧,缁布裳帷,素锦以为屋而行。輤,载柩将殡之车饰也。輤取名於榇与蒨,读如蒨旆之蒨。榇,棺也。蒨,染赤色者也。将葬,载柩之车饰曰柳。裧,谓鳖甲边缘。缁布裳帷,围棺者也。裳帷用缁,则輤用赤矣。輤象宫室屋,其中小帐衤亲覆棺者。若未大敛,其载尸而归,车饰皆如之。
  ○輤,千见反,注与蒨同。裧,昌占反。缁裳帷,本或作缁布裳帷。殡,必刃反,本或作宾,音同。榇,初靳反,又楚阵反。“与蒨”绝句,一本作輤,读以“与”字绝句,与,则音馀。蒨旆,上千见反,下步贝反。缘,说绢反。
  [疏]正义曰:此一经明诸侯车饰。輤,谓载柩之车。
  ○“有裧”者,谓輤之四旁有物裧垂,象鳖甲边缘。
  ○“缁布裳帷”者,輤下棺外用缁色之布,以为裳帷,以围绕棺也。
  ○“素锦以为屋”者,於此裳帷之中,又用素锦以为屋小帐,以覆棺而行者,於死处既设此饰而后行。
  ○注“輤载”至“如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輤,载柩将殡之车饰也”者,以下经云“遂入,適所殡”,是将殡车饰也。云“輤取名於榇与蒨”者,言此车所以名輤,凡有二义:一者取名於榇,榇,近尸也;二取名於蒨,蒨,草也。故云“取名於榇与蒨”。云:“读如蒨旆之蒨”者,言经中輤字读如蒨旆之蒨。按《左传》定四年祝鮀云:封康叔以綪茷。谓以蒨草染旆为赤色,故读此蒨与彼同,是亦蒨草以染布也。云“榇,棺也”者,覆说取名於榇义也。云“蒨,染赤色者也”者,说取名於蒨草之义也。云“将葬,载柩之车饰曰柳”者,证此经中輤非将葬车也。云“裧,谓鳖甲边缘”者,覆说輤象鳖甲,覆於棺上,中央隆高,四面渐下,裧象边缘,垂於輤之四边,与輤连体,则亦赤也。若葬车之饰,则上用荒,不用輤也。云“裳帷用缁,则輤用赤矣”者,前虽读輤为蒨草,其色未明。今因裳帷用缁,故知定輤为赤色,以玄纁相对之物,故以赤色对缁也。但玄纁天地之色,取象不同,或上或下,非一例也,要玄纁是相对之色。云“若未大敛,其载尸而归,车饰皆如之”者,此经所论,谓大敛后也,故下云“適所殡”。若未大敛,则《曾子问》云“尸入门,升自阼阶”,不得云“適所殡”也。知未大敛之前,车饰亦然者,以载尸柩车饰,经唯有此一文,故知其饰同也。
  至於庙门,不毁墙,遂入,適所殡,唯輤为说於庙门外。庙,所殡宫。墙,裳帷也。適所殡,谓两楹之间。去輤乃入庙门,以其入自有宫室也。毁,或为彻凡柩自外来者,正棺於两楹之间,尸亦侇之於此,皆因殡焉。异者柩入自阙,升自西阶,尸入自门,升自阼阶。其殡必於两楹之间者,以其死不於室,而自外来,留之於中,不忍远也。
  ○说,吐夺反,本亦作脱,下并注皆同。侇音夷。《隐义》云:“侇之言移也。”庾依《韵集》大兮反,息也。远,于万反。
  [疏]正义曰:此一经明诸侯礼载柩入制也。
  ○“至於庙门”者,谓殡宫门也。
  ○“不毁墙”者,“墙”谓裳帷,但毁去上輤,不毁去墙帷。
  ○“遂入,適所殡”者,遂入殡宫,正柩於两楹之间,而遂殡焉。
  ○“唯輤为说於庙门外”者,者,言馀物不说,唯輤一物脱於殡宫门外。
  ○注“庙所”至“远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庙,所殡宫”者,以殡之所在,故谓为“庙”。云“墙,裳帷也”者,郑恐是宫墙之嫌,故云“墙,裳帷也”。以饰棺之物称墙。门是入自门也。云“適所殡,在两楹之间”者,以死在外来,故殡於两楹间。云“去輤乃入庙门,以其入自有宫室也”者,解经所以去輤乃入之意。輤乃覆棺上,象宫室。今入之有宫室,故去輤也。“不去裳帷”者,以裳帷鄣棺,未可去也。云“凡柩自外来者,正棺於两楹之间”者,按《公羊》定元年:“癸亥,公之丧至自乾侯,正棺於两楹之间,然后即位。”郑以是推之,则知尸自外来者,亦停於两楹之间,故尸亦侇之於此,皆因殡焉。云“异者柩入自阙,升自西阶,尸入自门,升自阼阶”者,皆《曾子问》文。云“留之於中,不忍远也”者,以周人殡於客位,今殡於两楹之间,是不忍远之也。
  大夫士死於道,则升其乘车之左毂,以其绥复。如於馆死,则其复如於家。绥亦緌也。大夫复於家以玄冕,士以爵弁服。大夫以布为輤而行,至於家而说輤,载以輲车,入自门,至於阼阶下而说车,举自阼阶,升適所殡。大夫輤言用布,白布不染也。言輤者,达名也。不言裳帷,俱用布,无所别也。至门,亦说輤乃入,言“载以輲车,入自门”,明车不易也。輲读为辁,或作槫。许氏《说文解字》曰:“有辐曰轮,无幅曰辁。”《周礼》又有蜃车,天子以载柩。蜃、辁声相近,其制同乎。辁崇綯半乘车之轮。诸侯言“不毁墙”,大夫士言“不易车”,互相明也。不易者,不易以楯也。庙中有载柩以輴之礼,此不耳。
  ○輲,依注作辁及槫,同,市专反,又市转反,注及下同。别,彼列反。蜃,慎忍反。近,附近之近。楯,敕伦反,下同。一本作輴,同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所殡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大夫车饰也。
  ○“大夫以布为輤”者,以白布为輤,不以蒨草染之,亦言“輤”者,通名耳。是有輤榇近之义也。
  ○“载以輲车”者,大夫初死及至家,皆以輲车。今至家说輤,唯輲车在,故云“载以輲车”。
  ○“入自门,至於阼阶下而说车”者,谓说去其车矣。
  ○“举自阼阶,升適所殡”者,谓举自阼阶下,而升適两楹之间所殡之处,此云“升適阼阶”,谓尸矣,若柩则升自西阶。
  ○注“大夫”至“不耳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白布不染也”者,以经云用布,故知白布不染。下经“士輤,苇席以为屋,蒲席以为裳帷”,以诸侯为裳帷,则知大夫亦有裳帷,俱用布耳。云“言輤者,达名也”者,既不用蒨草染之,而言輤者,輤是榇近之义,通达於下,是大夫与士皆有榇近之名也。云“至门,亦说輤乃入,言载以輲车,入自门,明车不易也”者,郑以经云“至於家而说輤,载以輲车”,恐至家乃载以輴车,故云“明车不易”。上云“不毁墙,遂入”,不云“车不易”,此云“载以輲车”,明车亦不易。云“輲读为辁,或作槫”者,言经之輲字,当读为车旁之全,或《礼记》诸本此用輲车作木旁专字者。云“许氏《说文解字》曰:有辐曰轮,无辐曰辁”者,有辐,谓别施木为辐。无辐,谓合大木为之,不施辐曰辁。云“《周礼》又有蜃车,天子以载柩”者,按《周礼 遂师职》“共蜃车之役”,是天子以载柩也。云“蜃辁声相近,其制同乎”者,言天子蜃车,与此大夫辁车声既相近,其制宜同,故云“其制同乎”。云“辁崇盖半乘车之轮”者,此无文证,以其蜃类,盖迫地而行,其轮宜卑,故疑半乘车之轮。盖,疑辞矣。《周礼 考工记》:“乘车之轮,六尺有六寸。”今云半之,得三尺三寸也。云“诸侯言不毁墙,大夫士言不易车,互相明也”者,诸侯言“不毁墙”,则大夫亦不毁墙。大夫士言“不易车”,明诸侯亦不易车。云“不易者,不易以輴也”者,谓大夫士在路,载以輲车,至家说载亦载,以輲车,是不易以輴也。若天子诸侯载柩以蜃车,至门亦以蜃车,其殡时,则易之以輴也。云“庙中有载柩以輴车之礼,此不耳”者,谓天子诸侯殡时用輴,又天子诸侯及大夫朝庙之时,有用輴车载柩之礼。此丧从外来,大夫士不合用輴,故云“此不耳”。凡在路载柩,天子以下至士,皆用蜃车,与輲车同。故《周礼 遂师》“共蜃车之役”,是天子也。《既夕礼》云:“遂匠纳车于阶间。”注云:“车,载柩车,《周礼》谓之蜃车,《杂记》谓之团。”是士用蜃车也。《杂记》云:“大夫载以輲车。”輲车,则蜃车也,是大夫用蜃车,则诸侯不言亦可知。其蜃车之形,郑注《既夕礼》云:“其车之舆状如床,中央有辕,前后出设辂舆,辂舆上有四周,下则前后有轴,以轮为轮。许叔重说:‘有辐曰轮,无辐曰輲。’”郑又注《周礼 遂师》云:“四轮迫地而行,有似於蜃,因取名焉。”此是蜃之制也,上下通用在路载柩也。輲车之制,亦与蜃车同,但不用辐为轮。天子诸侯殡皆用之,故《檀弓》云:天子菆涂龙輴,谓画辕为龙。诸侯殡亦用輴车,不画辕为龙,故《丧大记》云:“君殡用輴。”注云:“君,诸侯也,輴不画龙。”大夫殡不用輴,故郑注《丧大记》:“大夫之殡废輴。”是大夫不用輴。土掘肂见衽,是亦废輴也。其朝庙,大夫以上皆用輴,士朝庙用輁轴,故《既夕礼》云:“迁於祖用轴。”郑注云“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輴,天子画之以龙”是也。輴与輁轴所以异者,輴有四周,輁轴则无,故郑注《既夕礼》云“轴状如转辚,刻两头为轵,轵状如长床穿桯,前后著金而关轴焉”是也。
  士輤,苇席以为屋,蒲席以为裳帷。言以苇席为屋,则无素锦为帐。
  ○苇,于鬼反。
  [疏]正义曰:此一经明士輤也。
  ○“苇席以为屋”者,谓用苇席屈之,以为輤棺之屋也。
  ○“蒲席以为裳帷”者,又以蒲席以为裳帷,围绕於屋旁也。
  ○注“言以”至“为帐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以士云,苇席以为屋,屋当帷帐之处,故云“无素锦为帐”矣。然大夫无以他物为屋之文,则是用素锦为帐矣,与诸侯同。按诸侯与大夫上有輤,旁有裳帷,内有素锦屋。今士唯云“苇席以为屋,蒲席以为裳帷”,不云屋上所有之物。据文言之,苇席为屋,则当覆上輤处,将蒲席为裳帷,接屋之四边以鄣棺。或可大夫既有素锦为帐,帐外上有布,輤旁有布裳帷,则士之苇席屋之外,旁有蒲席裳帷,则屋上当以蒲席为輤覆於上,但文不备也。未知孰是,故两存焉。
  凡讣於其君,曰:“君之臣某死。”讣,或皆作赴。赴,至也。臣死,其子使人至君所告之。
  ○讣音赴,注及下同。父、母、妻、长子,曰:“君之臣某之某死。”此臣於其家丧所主者。
  ○长,丁丈反,后“长子”皆同。君讣於他国之君,曰:“寡君不禄,敢告於执事。”夫人曰:“寡小君不禄。”大子之丧,曰:“寡君之適子某死。”君夫人不称薨,告他国君,谦也。
  ○大音泰,后“大子”同。適,丁历反,下文注“適子”、“其適”、“宗適”、“適妻”并同。
  [疏]“凡讣”至“某死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明遭丧讣告於君及敌者,并讣於邻国称谓之差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父、母、妻、长子,曰:君之臣某之某死”者,上“某”是生者臣名,下“某”是臣之亲属死者。云君之臣姓某甲之父死也。
  ○“曰:寡君”至“执事”者,以谦,故称“寡君”,若云寡德之君。虽复寿考,仍以短折言之,故云“不禄”。不敢指斥邻国君身,故云“敢告於执事”也。
  ○“夫人”至“某死”者,皆当云“告於执事”,不言者,略之故也。
  ○注“君夫”至“谦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下《曲礼》云:“诸侯曰薨。”夫人尊,与咀墁也。今夫人与咀墁不称薨者,以告他国之君,及夫人自谦退,是不敢从君及夫人之礼也。按下《曲礼》篇云:“士曰不禄。”今虽谦退而同士称者,按《异义》:“今《春秋公羊》说诸侯曰薨,讣於邻国亦当称薨。经书诸侯言卒者,《春秋》之文王鲁,故称卒以下鲁。古《春秋左氏》说,诸侯薨,赴於邻国称名,则书名称卒。卒者,终也。取其终身,又以尊不出其国。许君谨按:《士虞礼》云:‘尸服,卒者之上服。’不分别尊卑,皆同年‘卒’者,卒,终也。是终没之辞也。”郑駮之云:“按《杂记》上云:‘君薨,讣於他国之君,曰:寡君不禄。’《曲礼》下曰:‘寿考曰卒,短折曰不禄。’今君薨而云‘不禄’者,言臣子於君父,虽有考终眉寿,犹若其短折然。若君薨而讣者曰‘卒’,卒是寿终矣,斯无哀惜之心,非臣子之辞。邻国来赴,书以‘卒’者,言无所老幼,皆终成人之志,所以相尊敬。”如《异义》所论,是君称“不禄”之意,若杜元凯注《左氏传》,则与此异。按隐三年声子卒,传云:“不赴,故不曰薨。”杜云:“邻国之赴,鲁史书卒者,臣子恶其薨名,改赴书也。”如郑此云,不禄谓赴者口辞矣。《春秋》所云“薨”,谓赴书之策,所以不同者,言寿考曰“卒”,短折曰“不禄”。杜以为《礼记》后人所作,不正与《春秋》同,杜所不用也。
  大夫讣於同国適者,曰:“某不禄。”讣於士,亦曰:“某不禄。”讣於他国之君,曰:“君之外臣寡大夫某死。”讣於適者,曰:“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禄,使某实。”讣於士,亦曰:“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禄,使某实。”適,读为匹敌之敌,谓爵同者也。实当为至,此读,周秦之人声之误也。
  ○適,依注音敌,大历反,下“適者”同。实,依注音至,下同。
  [疏]正义曰:此一经明大夫之卒,相讣告之礼也。
  ○“適者,曰:某不禄”者,谓同国大夫位相敌者,曰“某不禄”。
  ○“讣於”至“不禄”者,大夫既尊於士,士处亦得称不禄。称“某”者,或死者之名,或死者官号,而赴者得称之。
  ○“讣於”至“外臣”者,大夫不属他国,故云“外臣”,自谦退无德,故云“寡大夫某”矣。尊敬他君,不敢申辞,故云“某死”。
  ○“讣於”至“某实”者,“讣於適者”,谓大夫死,讣於他国大夫相敌体者,谓讣告大夫,以是别国私有恩好,故曰“外私”。以赴大夫,其辞得申,故云“某不禄”。以身赴告,故云“使某实”。
  ○“讣於士”至“某实”者,谓大夫之丧,讣他国之士,其辞与讣大夫同。此所云“大夫”者,上下皆同,曰大夫无以为异也。
  士讣於同国大夫,曰:“某死。”讣於士,亦曰:“某死。”讣於他国之君,曰:“君之外臣某死。”讣於大夫,曰:“吾子之外私某死。”讣於士,亦曰:“吾子之外私某死。”
  [疏]正义曰:此一经论士丧相讣告之称。云某死者,以其士贱,赴大夫及士,皆云“某死”。若讣他国之君及大夫士等,皆云“某死”,但於他君称“外臣”,於大夫士言“外私”耳。
  大夫次於公馆以终丧,士练而归,士次於公馆。公馆,公宫之舍也。练而归之士,谓邑宰也。练而犹处公馆,朝廷之士也,唯大夫三年无归也。
  ○朝,直遥反,下注同。大夫居庐,士居垩室。谓未练时也,士居垩室,亦谓邑宰也。朝廷之士,亦居庐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垩室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大夫士遭君丧,次舍居处及归还之节。“公馆”,君之舍也,大夫恩深禄重,故为君丧“居庐”。终丧毕,乃还家也。
  ○“士练而归”者,谓邑宰之士也。士卑恩轻,故至小祥,而反其所治邑也。
  ○“士次於公馆”者,此谓朝廷之士也,虽轻而无邑事,故亦留次公馆三年也。
  ○“大夫居庐”者,以位尊恩重,故居庐。
  ○“士居垩室”者,士位卑恩轻,故居垩室也。
  ○注“公馆”至“归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练而归之士,谓邑宰也”者,以下文云“士次於公馆”。今云“练而归”,明是邑宰,以为君治邑。若久而不归,即废其职事也。若身为大夫,虽位得采地,亦终丧乃归也。
  ○注“谓未”至“居庐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此是未练时者,按《间传》云:“斩衰之丧,居倚庐。”既练居垩室,此经若练后,则大夫居垩室。今云大夫居庐,明未练时也。云“士居垩室,亦谓邑宰也”者,士若非邑宰,未练之前,当与大夫同居庐。今云“居垩室”,故知是邑宰也。必知邑宰者,以上文云“大夫终丧,士练而归”,言邑宰之士,降於大夫。此云“士居垩室”,亦降於大夫,故知是邑宰之士也。云“朝廷之士,亦居庐”者,以臣为君丧,俱服斩衰,故知未练之前,士亦居庐也。然《周礼 宫正》注云:“亲者贵者居庐,疏者贱者居垩室。”引此《杂记》云:“大夫居庐,士居垩室。”则是大夫以上定居庐,士以定居垩室。此云“朝廷之士,亦居庐”,与彼不同者,寻郑之文意,若与王亲者,虽云士贱亦居庐,则此云“朝廷之士,亦居庐”是也。若与王无亲,身又是士,则居垩室,则此经“士居垩室”是也。故郑於《宫正》之注,引此“士居垩室”,证贱者居垩室也。若与王亲,虽疏,但是贵者,则亦居庐也。庾氏、熊氏并为此说。熊氏或说云:若天子,则大夫居庐,士居垩室。则《杂记》言是也。若诸侯,则朝廷大夫士皆居庐也,邑宰之士居垩室。《宫正》之注是也。此义得两通,故并存焉。
  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,服如士服,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之丧,服如士服。大夫虽尊,不以其服服父母兄弟,嫌若逾之也。士,谓大夫庶子为士者也。己卑,又不敢服尊者之服。今大夫丧服礼逸,与士异者,未得而备闻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齐晏桓子卒,晏婴粗衰斩,苴绖带,杖,菅屦,食粥,居倚庐,寝苫,枕草。其老曰:非大夫之礼也。曰:惟卿为大夫。”此平仲之谦也。言己非大夫,故为父服士服耳。“粗衰斩”者,其缕在齐斩之间,谓缕如三升半,而三升不缉也。斩衰以三升为正,微细焉则属於粗也。然则士与大夫为父服异者,有粗衰斩,枕草矣。其为母五升缕而四升为兄弟六升,缕而五升乎。惟大夫以上,乃能备仪尽饰,士以下则以臣服君之斩衰为其父,以臣从君,而服之齐衰,为其母与兄弟,亦以勉人为高行也。大功以下,大夫、士服同。
  ○大夫为其,于伪反,下“士为其”同,注除“为士”、“卿为”、“为正”,皆仿此。晏,於谏反。婴,一盈反。衰,七雷反。苴,七馀反。绖,大结反。菅,古颜反。屦,九具反。粥,之六反。倚,於绮反。苫,始占反。枕,之鸩反,下同。缕,力住反。齐音咨,下“齐衰”皆同。缉,七入反。上,时掌反。行,下孟反。
  [疏]正义曰:此篇杂记丧事也。经次上下无义例科段,今各依文解之。此一经明大夫士为其父母昆弟之服也。
  ○注“大夫”至“服同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嫌若逾之也”者,大夫之父母兄弟或作士,或无官,今大夫为之,若著大夫之服,是自尊逾越父母兄弟。今不以大夫之服服父母兄弟,是嫌畏逾之也。云“士,谓大夫庶子为士者也”者,此士解经中下文“士为”之文,知此士是大夫庶子为士者。若大夫適子,虽未为士,犹服大夫之服,即下文是也。若其適子为士,则服大夫服可知。故知此士为父母之为大夫者,但服士服是庶子也。所以不服大夫服者,己卑,不敢服尊者之服。云“今大夫丧礼逸,与士异者,未得而备闻也”者,欲见大夫与《士丧礼》殊异,未甚分明。引《春秋传》者,欲证大夫与士之丧服不同。所引传者,襄十七年《左传》文。云“齐晏桓子卒”至“唯卿为大夫”,皆《左传》辞也。“齐晏桓子卒”者,是晏婴之父晏弱,谥曰“桓子”也。云“晏婴粗衰斩”者,桓子之子,晏婴身服粗衰而斩。云“苴绖带,杖”者,以苴麻为首绖、要带,以苴色之竹为杖。云“菅屦”者,以菅草为屦。云“食粥,居倚庐,寝苫”者,是丧礼之常。“枕草”者,非《丧礼》之文。云“其老曰:非大夫之礼也”者,老谓晏婴家臣,见晏婴服士服,故其老言所服云:非大夫之丧礼也。云“曰:唯卿为大夫”者,此晏婴对家老之言:若身为卿,得著大夫之服。若身为大夫,惟得服士服。云“此平仲之谦也”者,言平仲之言,非礼也,谦退之辞。云“言己非大夫,故为父服士服耳”者,若是卿,则得为父服大夫服,故云“非”。从此以下,皆郑君解释之辞。云“粗衰斩者,其缕在齐斩之间”者,按《丧服》初章“斩衰”,次章“疏衰”,疏即粗也。今言“粗衰斩”者,是下向粗,上向兼斩有粗,故云“粗衰斩”者。其缕在齐、斩之间,齐即粗也,言其布缕在齐、斩之间,斩衰三升,粗衰四升,其布在三升四升之间,故云“缕如三升半”,言粗如三升半,而计缕唯三升,故云“缕如三升半,而三升不缉也”。但缕如三升半是粗衰,不缉是斩,而成布三升,为父之服也。云“斩衰以三升为正,微细焉则属於粗也”者,解晏子实斩衰而兼言粗也。云“然则士与大夫为父服异者,有粗衰斩,枕草矣”者,郑既约《左传》晏婴之事,始明大夫与士不同,故云“然则士与大夫为父异,粗衰枕草矣”。则大夫以上斩衰枕凷,士则疏衰枕草。按《既夕礼》,士礼而云“枕块”者,记者广说,非辞也。云“其为母五升缕而四升,为兄弟六升缕而五升半”者,郑既约士之父服缕细降一等,经文有母及兄弟,故此约母与兄弟之服也。《丧服》“为母四升”,此云“为母五升缕”,谓粗细似五升之缕,成布四升。《丧服》“为兄弟五升”,此云“为兄弟六升缕”,谓粗细如六升之缕,成布五升。皆谓缕细成布,升数少也。云“唯大夫以上,乃能备仪尽饰”者,大夫以上,则兼天子诸侯,德高能备,仪服无降杀,是“尽饰”。云“士以下则以臣服君之斩衰为其父,以臣从君而服之齐衰,为其母与兄弟”者,以《丧服》义服皆降正服一等。今为父母兄弟降从义服,是卑屈也。云“以臣从君而服之齐衰,为其母与兄弟”者,按《丧服》臣从君义服齐衰六升,今士为兄弟缕如六升,成布五升,得与臣为君义服齐衰同。其士为母,父卒,缕如五升,成布四升,与臣为君义服齐衰全异。而云为其母与臣为君义服齐衰同者,前注所云因粗衰降斩衰一等,即连言父卒为母。云“缕如五升,成布四升”,据父卒为母言之也。此注以士为兄弟,与臣为君义服齐衰同,则父在为母与兄弟服亦同。缕如六升而成布五升,据父在为母言之,为此前后注异。云“亦以勉人为高行也”者,居丧之礼,以服重为申,以服轻为屈。今大夫为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服士服,是勉励其父母兄弟,使为高行,作大夫之礼。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服士服,亦是勉励士身,使为高行作大夫也。云“大功以下,大夫、士服同”者,以经唯云父母兄弟,士与大夫之异,不云大功以下有殊,是大功以下与大夫同。所以然者,以重服情深,故使士有抑屈,使之勉励。大功以下,轻服情杀,故上下俱申也。按《圣证论》王肃云:“丧礼自天子以下无等,故曾子云:哭泣之哀,齐斩之情,饘粥之食,自天子达。且大国之卿与天子上士俱三命,故曰一也。晋士起大国上卿,当天子之士也。平仲之言,唯卿为大夫,谓诸侯之卿,当天子之大夫,非谦辞也。春秋之时,尊者尚轻简,丧服礼制遂坏,群卿专政,晏子恶之,故服粗衰枕草,於当时为重。是以平仲云:‘唯卿为大夫。’逊辞以辟害也。”又《孟子》云:“诸侯之礼,三年之丧,齐疏之服,飦粥之食,自天子达於庶人,三代共之。”又此记云:“端衰丧车皆无等。”又《家语》云:“孔子曰:平仲可为能远於害矣。不以己之是駮人之非,逊辞以辟咎也。”王肃谓大夫与士异者,大夫以上,在丧敛时弁绖,士冠素委貌。马昭答王肃曰:“《杂记》云: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,是大夫与士丧服不同者。而肃云无等,则是背经说也。”郑与言礼,张融评云:“士与大夫异者,皆是乱世尚轻凉,非王者之达礼。小功轻重,不达於礼。郑言谦者,不异於远害。”融意以王肃与郑,:义略同。如融之说,是周公制礼之时,则上下同,当丧制无等。至后世以来,士与大夫有异,故记者载之,郑因而解之。礼是郑学,今申郑义。云“端衰丧车无等”者,端,正也。正为衰之制度上下无等,其服精粗,卿与大夫有异也。又曾子云“齐斩之情,据其情为一等,无妨服有殊异耳。若王肃之意,大夫以上弁绖,士唯素冠,此亦得施於父母。此经云为昆弟,岂亦弁绖素冠之异乎?此是肃之不通也。杜元凯注《左传》,说与王肃同。服虔注《左传》,与端衰丧车无等,其老之问,晏子之答,皆为非礼,并与郑违,今所不用也。
  大夫之適子,服大夫之服。仕至大夫,贤著而德成,適子得服其服,亦尊其適象贤。
  ○著,知虑反。
  [疏]注“仕至”至“象贤”
  ○正义曰:云“仕至大夫,贤著而德成,適子得服其服”者,以经云“大夫之適子,服大夫之服”。所以然者,以其父在仕官,身至大夫,贤行既著,道德又成,故其適子虽未仕官,得服大夫之服也。云“亦尊其適象贤”者,非但尊此大夫之身,亦当尊其適子,使服大夫之服也,能象似其父之贤者。皇氏云:“大夫適子,若为士,为其父唯服士服。注云仕至大夫,谓此子若仕官至大夫,始得服大夫服,以其贤德著成。”如皇氏之意,解此“仕至大夫”为大夫之子,按前经注云“士,谓大夫庶子为士”者,明大夫適子未仕官,及为士,皆得服大夫之服。皇氏之言,违文背注,不解郑意,其说非也。
  大夫之庶子为大夫,则为其父母服大夫服,其位与未为大夫者齿。虽庶子,得服其服,尚德也。使齿於士,不可不宗適。
  ○为,去声。
  [疏]正义曰:此一节明大夫庶子为大夫,则得为父母服大夫之服。其位与未为大夫者齿。大夫庶子虽为大夫,得服大夫之服,其行位之处,与適子未为大夫者相齿列。
  ○注“虽庶”至“宗適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尚德也”者,言此大夫之子,身虽是庶,所以得服者,以其仕至大夫,由身有德行,故云“尚德也”。云“使齿於士,不可不宗適”者,此庶子虽为大夫,犹齿列於適子之下。其年虽长於適子,犹在適子之下,使適子为主。若年少於適子,则固在適子之下,是不可不宗適也。
  士之子为大夫,则其父母弗能主也,使其子主之。无子,则为之置后。大夫之子,得用大夫之礼,而士不得也。置,犹立也。
  [疏]正义曰:“其父母弗能主也”者,士子身为大夫,若死,则父母不能为丧主也,以身是士,故不可为大夫丧主。
  ○“使其子主之”者,谓使此死者之子为主,以其子是大夫適子,故得为大夫之主,以其服大夫服故也。
  ○“无子则为之置后”者,若死宅无子,则为死者别置其后,所置之后,即大夫適子,同得行大夫之礼。此所置之后,谓暂为丧主,假用大夫之礼。若其大宗子,则直为之立后,自然用大夫礼也。
  ○注“大夫”至“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礼”者,则前云“大夫之適子,服大夫之服”是也。解经“使其子主之”文,其子为適子。若无適子,则以庶子当適处。若无庶子,则以族人之子当適子之处,皆得用大夫之礼,故云“大夫之子,得用大夫之礼”总结此文。云“而士不得也”者,其父是士,不得主大夫丧,故云“而士不得也”。所以然者,父贵可以及子,故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礼。子贵不可以及父,故其父不得用大夫之礼。
  大夫卜宅与葬日,有司麻衣、布衰、布带,因丧屦,缁布冠不蕤,占者皮弁。有司,卜人也。麻衣,白布深衣而著衰焉,及布带缁布冠,此服非纯吉,亦非纯凶也。皮弁,则纯吉之尤者也。占者尊於有司,卜求吉,其服弥吉,大夫士朔服皮弁。
  ○著,丁略反。
  [疏]正义曰:“大夫卜宅与葬日”者,宅谓葬地。大夫尊,故得卜宅并葬日。
  ○“有司”至“丧屦”者,有司,谓卜人。麻衣,谓白布深衣。布衰,谓粗衰也。皇氏云:“以三升半布为衰,长六寸,广四寸,缀於衣前,当胸上。后又有负版,长一尺六寸,广四寸。”布带,以布为带。因丧屦,谓因丧之绳屦。
  ○“缁布冠不蕤”者,以缁布为冠,不加緌。
  ○“占者皮弁”者,谓卜龟之人,尊於卜之有司,故皮弁纯吉也。
  ○注“有司”至“皮弁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麻衣,白布深衣”者,谓吉服十五升之布,与缁布冠皮弁相类,故知吉布也。云“而著衰焉”者,熊氏云:“谓以吉布为衰,缀於深衣。”云“及布带缁布冠,此服非纯吉,亦非纯凶也”者,谓麻衣白布深衣十五升是吉,布衰是凶,布带亦凶,缁布冠是吉,不蕤亦凶,故云“非纯吉,亦非纯凶”。然缁布冠,古法不蕤,今特云“缁布冠不蕤”者,以后代缁布冠有蕤。此以凶事,故不蕤。云“皮弁,则纯吉之尤者也”者,以上麻衣缁布冠杂有吉礼,此皮弁是纯吉尤甚者。云“卜求吉,其服弥吉”者,解用皮弁之意。云“大夫士朔服皮弁”者,於诸侯是视朔之服,於天子是视朝之服也。
  如筮,则史练冠长衣以筮,占者朝服。筮者,筮宅也。谓下大夫若士也。筮史,筮人也。长衣,深衣之纯以素也。长衣练冠,纯凶服也。朝服,纯吉服也。大夫士日朝服以朝也。
  ○朝,直遥反。注及下文皆同。纯音准,又之闰反。
  [疏]正义曰:“如筮”者,谓下大夫及士不合用卜,故知用筮也。
  ○“则史练冠、长衣”者,此谓无地大夫筮葬礼也,唯筮宅卜日耳。卜时缁布冠,麻衣布衰,杂以吉凶之服。如筮,则练冠长衣。以筮轻,故用纯凶服也。
  ○“占者朝服”者,卜重,故占者皮弁;筮轻,故占者朝服。
  ○注“筮者”至“朝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筮者,筮宅也。谓下大夫若士也”者,以《士丧礼》云“筮宅卜日”,故知此筮谓筮宅也。云“长衣,深衣之纯以素也”者,长衣深衣,其制同耳。言此经长衣是深衣之纯以素者,凶时深衣纯以布。上经麻衣深衣亦纯以布,以经长衣纯以素,故云“长衣,深衣之纯以素”者也。云“长衣练冠,纯凶服也”者,以长衣则布衣纯之以素也。故《聘礼》云:“主人长衣练冠以受。”郑注彼云“长衣,素纯布衣”是也。练冠是小祥以后,以练为冠,都无吉象,故云“纯凶服”云“大夫士日朝服以朝也”者,谓缁衣素裳,诸侯之朝服,每日视朝之服。按《士丧礼》云:“族长莅卜,及宗人吉服。”郑注云:“吉服,服玄端也。”此占者朝服者,彼谓士之上礼,故占者著玄端。此据筮礼,故占者朝服。按《士虞礼》注云:“士之属吏为其长吊服如麻。”此史练冠长衣者,此经文舍大夫,其臣为大夫,以布带绳屦,故史练冠长衣,若士之卜,史当从吊服,不得练冠长衣也。
  大夫之丧,既荐马,荐马者哭踊,出乃包奠,而读书。嫌与士异,记之也。《既夕礼》曰:“包牲取下体。”又曰:“主人之史请读赗”。
  ○“{廌豕}音荐,本又作荐。赗,芳凤反。
  [疏]正义曰:此明大夫将葬,启柩朝庙之后,欲出之时。
  ○“既荐马”者,按《士丧礼》下篇云:荐马之节,凡有三时,一者柩初出至祖庙,设奠,为迁祖之奠,讫,乃荐马,是其一也。至日侧祖奠之时,又荐马,是其二也。明日将行,设遣奠之时,又荐马,是其三也。此云既荐马,谓第三荐马之时也。以下则云“包奠而读书”,於《既夕礼》当第三荐马之节。
  ○“荐马者哭踊”者,谓主人见荐马。荐,进也,进马至乃哭踊。
  ○“出乃包奠”者,出,谓马出。“乃包奠”者,取遣奠牲下体包裹之,以遣送行也。然马出在包奠之前,而必云“出乃包奠”者,明“出”即“包奠”,包奠为出之节,故言“出”也。
  ○“而读书”者,书,谓凡送亡者赗入椁之物书也。读之者,省录之也。
  ○注“嫌与”至“读赗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嫌与士异”者,按《既夕礼》荐马,马出之后,云“包牲取下体”也,又云“主人之史请读赗”。今此大夫亦荐马出后,包奠读书,与士同。记者嫌畏大夫之尊,与士有异,故特记之,明与士同也。故引《既夕礼》以下者,证包牲读赗之节,谓主人见荐马送行物而哭踊,故云“荐马者器踊”也。所以马进而主人哭踊者,马是牵车为行之物,今见进马,是行期已至,故孝子感之而哭踊。云“《既夕礼》曰:包牲车下体”者,士则羊豕也,郑注:“包者,象既飨而归宾俎者也。前胫折取臂臑,后胫折壤也。”臂,谓膝上膊下也。臑,谓肘后。取骼,谓取膊下股骨也。羊豕各三牲,必取下体者,下体能行,亦示将行也。有遣车者,亦先包之也。云“又曰:主人之史请读赗”者,赗,犹送者人名也。
  大夫之丧,大宗人相,小宗人命龟,卜人作龟。卜葬及日也。相,相主人礼也。命龟,告以所问事也。作龟,谓杨火灼之以出兆。
  ○相,息亮反,注同。
  [疏]正义曰:“大夫”,谓卿也。明卿丧用人及卜之法也。
  ○“大宗”,谓大宗伯也。相,佐威仪。
  ○“小宗人命龟”者,小宗,谓小宗伯也。命龟,谓告龟道所卜之辞也。
  ○卜人,亦有司。作,为用杨火灼之也,并皆有司也。皇氏云:“大小二宗,并是其君之职,来为丧事,如司徒旅归四布是也。”故《宗伯 肆师》云:“凡卿大夫之丧相其礼。”
  ○注“卜葬及日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知卜葬及日”者,以文承上“大夫卜宅与葬日”之下,故知此经是上大夫之卜葬宅及日者也。
  内子以鞠衣、褒衣,素沙。下大夫以襢衣,其馀如士。此复所用衣也,当在“夫人狄税素沙”下,烂脱失处在此上耳。内子,卿之適妻也,《春秋传》曰“晋赵姬请逆叔隗於狄,赵衰以为内子,而已下之”是也。下大夫,谓下大夫之妻。襢,《周礼》作“展”。王后之服六,唯上公夫人亦有袆衣,侯伯夫人自揄狄而下,子男夫人自阙狄而下,卿妻自鞠衣而下,大夫妻自展衣而下,士妻税衣而已。素沙,若今纱縠之帛也。六服皆袍制,不禅,以素纱裹之,如今袍撚重缯矣。“褒衣”者,始为命妇见加赐之衣也。其馀如士之妻,则亦用税衣。
  ○鞠,九六反,又曲六反,注同。襢,张战反。复音伏。狄税,他唤反,下文放此。烂,力旦反。脱音夺,下同。隗,五罪反。衰,初危反。下,户嫁反。展,张战反,下同。襈音辉。揄音遥,下文并注同。縠,户木反。袍,步羔反。襌音丹。袿音圭。襈,士眷反。重,直龙反。缯,茨陵反。
  [疏]正义曰:此一节明卿大夫以下之妻所复之衣。
  ○“内子以鞠衣、褒衣”者,内子,谓卿妻。“复以鞠衣、褒衣”者,始命为内子,尚所褒赐之衣,复时亦用此衣,故云“鞠衣、褒衣”。褒衣则鞠衣也,但上命时褒赐,故曰“褒衣”也。
  ○“素沙”者,言此鞠衣褒衣,亦以素沙为里。
  ○“下大夫以襢衣”者,是下大夫之妻所复襢衣也。对卿妻为下,故服用襢,《周礼》作“展”。王后之服六,唯上公夫人亦有袆衣,侯伯夫人自揄狄而下,子男夫人自阙狄而下,卿妻自鞠衣而下,大夫妻自展衣而下,士妻税衣而已。六服皆袍制不禅,以素纱里之。袍制,谓连衣裳,有表有里似袍,故云“皆袍制不禅”。汉时有袿袍,其袍下之襈,以里缯为之。古之服皆以素纱为里,似此袿袍撚之里缯,故注云“如今之袿袍襈重缯也”。
  ○“其馀如士”者,谓内子鞠衣褒衣,已见於经。大夫以襢衣,亦见於经。唯有褖衣未见,故云“其馀如士”,谓鞠衣襢衣之外,其馀褖衣如士之妻。士妻既用褖衣而复,则内子下大夫妻等亦用褖衣也。
  ○注“此复”至“税衣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此复所用衣也”者,以下“复诸侯以褒衣”,故知此亦复衣也。云“当在‘夫人狄税素沙’下”者,以记者作记,当依尊卑顺序,此内子宜承夫人之下,故云“当在‘夫人狄税素沙’下”也。引“《春秋传》曰”以下者,僖二十四年《左传》文也。初晋文公在狄,狄人以季隗妻文公,以叔隗妻赵襄。后文公反国,以赵姬妻赵衰,赵姬请赵衰逆叔隗於狄,既逆还赵姬,又请赵衰将叔隗为内子,赵姬之身卑下之,故云“而已下之”。引之者,证卿妻为内子之文也。其王后以下之服,已具於《玉藻》,故此略而不言。云“六服皆袍制,不禅,以素纱里之,如今袿、袍、襈重缯矣”者,皆袍制,谓连衣裳,有表里似袍。故云“皆袍制不襌”。汉时有袿袍,其袍下之襈,以重缯为之。故云六服以素纱为里,似此袿袍襈重缯矣。云“褒衣者,始为命妇见加赐之之衣也”者,谓内子初始为卿妻,加赐之以衣,以褒崇之,故云“褒衣”。
  复,诸侯以褒衣、冕服、爵弁服。复,招魂复魄也。冕服者,上公五,侯伯四,子男三。褒衣,亦始命为诸侯及朝觐见加赐之衣也。褒,犹进也。
  [疏]正义曰:自此以下,至“复西上”,总明诸侯以下及夫人命妇招魂所用之衣。但此经烂脱,上下颠倒,如郑所次,以此诸侯褒衣一经为首,次以夫人税衣揄狄之经,然后次内子以鞠衣之经。今依郑次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复,诸侯以褒衣”者,谓复时以始命褒赐之衣。
  ○“冕服爵弁服”者,诸侯既用褒衣,又以冕服爵弁服而复也。
  ○注“冕服”至“进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冕服”者,上公自衮冕而下,故为五;侯伯自鷩冕而下,故为四;子男自毳冕而下,故为三也。凡服,各依其命数,则上公五冕之外,更加爵弁服以下皮弁、冠弁之等,而满九;侯伯冕服之外,亦加爵弁以下,而满七;子男冕服之外,加爵弁、皮弁,而满五。其褒衣,君特所褒赐,则宜在命数之外也。故《王制》云:三公一命衮,若有加,则赐是褒衣,故不入命数也。此褒衣或是冕之最上者。
  夫人税衣揄狄,狄税素沙。言其招魂用税衣上至揄狄也。狄税素沙,言皆以白纱縠为里。
  ○税,他唤反,下文放此。揄音遥,下文同。縠,户木反,下注同。
  [疏]正义曰:此明妇人复衣也,妇人衣有六也。
  ○“夫人税衣揄狄”者,诸侯夫人复用税衣上至揄狄,谓诸侯伯夫人也。
  ○“狄税素沙”者,言从揄狄以下,至於税衣,皆用素沙白縠为里。
  复西上。北面而西上,阳长左也。复者多少,各如其命之数。
  ○长,丁丈反。
  [疏]正义曰:凡招魂皆北面而招,以西头为上。
  ○注“北面”至“之数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北面而西上,阳长左也”者,以招魂冀生气之来,生气为阳,又北面言之,南方是阳,左在西方,故言“阳长左”。云“复者多少,各如其命之数”者,按《士丧礼》:“复者一人,以爵弁服。”言诸侯之士一命而用一人。明复者各依命数,其复处不同。故《檀弓》云:“君复於小寝大寝库门四郊。”而云“复西上”者,但有两人以上一处复者,则西上也。
  大夫不揄绞,属於池下。谓池饰也。揄,揄翟也。采青黄之间曰绞。属,犹系也。人君之柳,其池系绞缯於下,而画翟雉焉,名曰“振容”,又有铜鱼在其间。大夫去振容,士去鱼。此无“人君”及“士”,亦烂脱。
  ○绞,户交反,注同。属音烛,注及下“条属”并注同。翟音狄。去,起吕反。下同。
  [疏]正义曰:此一经明大夫葬时车饰。若诸侯以上则画揄翟於绞,属於池下。若大夫降下人君,不得画以揄绞,属於池下。其池上,则画於揄,得有揄绞也。故《丧大记》士亦有揄绞,与大夫同,但不得属於池下。
  ○注“人君”至“烂脱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丧大记》云:“君三池振容。”是人君之柳有振容。振容者,其池系揄缯於下,而画翟雉焉,名曰“振容”。云“又有铜鱼在其间”者,上有池,下有振容,池与振容之间而有鱼,故云“在其间”。云“大夫去振容,士去鱼”者,以《丧大记》大夫不振容,士不云“鱼跃拂池”故也。大夫不振容者,谓不以揄绞属於池下为振容。云“此无人君及士,亦烂脱”者,以前经云“复”,尊卑俱显明也。此直云“大夫”,故云亦如前文,烂脱君与士也。
  大夫附於士。士不附於大夫,附於大夫之昆弟。无昆弟则从其昭穆。虽王父母在,亦然。附读皆为祔。大夫祔於士,不敢以己尊自殊於其祖也。士不祔於大夫,自卑,别於尊者也。大夫之昆弟,谓为士者也,从其昭穆中一以上,祖又祖而已。祔者,祔於先死者。
  ○附,依注作祔,音同,下并同。昭,常遥反,卷内皆同。别,彼列反。
  [疏]正义曰:自此以下,至“附於公子”,广明祔祭之义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大夫附於士”者,谓祖为士,孙为大夫。若死,可以祔祭於祖之为士者也。
  ○“士不附於大夫”者,谓先祖为大夫,孙为士,不可祔祭於大夫,唯得祔於大夫之兄弟为士者。
  ○“无昆弟则从其昭穆”者,谓祖为大夫,无昆弟为士,则从其昭穆,谓祔於高祖为士者。若高祖为大夫,则祔於高祖昆弟为士者。
  ○“虽王父母在,亦然”者,谓孙死之后,应合祔於王父。王父见在,无可祔。然,犹如是也,亦如是祔於高祖也。
  ○注“附读”至“而已”。
  ○正义曰:祔者,祔祭於神,当从示旁为之。云“大夫之昆弟,谓为士者也”者,郑恐经云“祔於大夫之昆弟”,恐大夫之昆弟身作大夫,士亦得祔之,故云“大夫昆弟为士”者。若大夫昆弟全无者,其孙虽士,亦得祔之。故前文云“大夫祔於士”,是孙之尊,可以祔祖之卑也。云“从其昭穆中一以上,祖又祖而已”者,谓父为昭,子为穆,中犹间也。谓自祖以上,间一世各当昭穆而祖祔之。若不得祔祖,则间去曾祖一世祔於高祖,若高祖无可祔,则间高祖之父一世祔高祖之祖,故云“祖又祖而已”。是“中一”以上,《丧服小记》文也。
  妇附於其夫之所附之妃,无妃,则亦从其昭穆之妃。妾附於妾祖姑,无妾祖姑,则亦从其昭穆之妾。夫所附之妃,於妇则祖姑。
  [疏]正义曰:此一经论妇之所附,义与夫同。
  ○“无妃,则亦从其昭穆之妃”者,其孙妇祔祖姑,祖无妃,谓无祖姑,则亦从其昭穆之妃,谓亦间一以上,祔於高祖之妃。高祖无妃,则亦祔於高祖之祖妃。若其祖有昆弟之妃,班爵同者,则亦祔之。
  男子附於王父则配,女子附於王母则不配。配,谓并祭。王母不配,则不祭王父也。有事於尊者,可以及卑,有事於卑者,不敢援尊。配与不配,祭馔如一,祝辞异,不言“以某妃配某氏”耳。女子,谓未嫁者也。嫁未三月而死,犹归葬於女氏之党。
  ○并,必政反。援音袁。
  [疏]正义曰:“男子祔於王父则配”者,谓祭王父,并祭所配王母。
  ○“女子祔於王母则不配”者,谓在室之女及已嫁未三月而死,祔祭於王母,则不祭所配之王父。
  ○注“配谓”至“之党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配,谓并祭王母。不配,则不祭王父也”者,王父母相配之人,祭王父及王母是其配,祭王母不祭王父是不配。云“配与不配,祭馔如一,祝辞异,不言‘以某妃配某氏’耳”者,按《特牲礼》不云配,《少牢礼》云“以某妃配”。但士用特牲,大夫用少牢,其馀皆同,是祭馔如一。按《少牢》云:“以某妃配某氏。”郑注云:“某妃,某妻也。某氏,若言姜氏子氏也。”此是言配也。不言配者,若《特牲》云:“用荐岁事於皇祖某子。”不云以某妃配。特牲虽是常祭,容是禫月吉祭,故不举配。云“嫁未三月而死,犹归葬於女氏之党”者,《曾子问》文也。
  公子附於公子。不敢戚君。
  [疏]正义曰:“公子”者,若公子之祖为君,公子不敢祔之。祔於祖之兄弟为公子者,不敢戚君故也。
  君薨,大子号称“子”,待犹君也。谓未逾年也,虽称子,与诸侯朝会如君矣。《春秋》鲁僖公九年夏葵丘之会,宋襄公称子,而与诸侯序。待,或为侍。
  [疏]正义曰:“君薨”,谓先君薨也。
  ○“大子号称子”者,其本大子,君存称世子。今君既薨,故称子,不言世子。
  ○“待犹君也”者,谓与诸侯并列,共待之礼,犹如正君。
  ○注“谓未”至“侯序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未逾年”者,若逾年则称君,此云“称子”,故知“未逾年”也。引《春秋》者,证未逾年称“子”及“待犹君”之义。按僖九年三月,宋公纬说卒,夏,公会宰周云齐侯宋子以下于葵丘。是宋襄公称子,序在齐侯之下,与寻常宋公同,是与诸侯序。按《公羊传》云:“君存称世子,君薨称子某。既葬称子,逾年称公。”今宋襄公未葬君,当宋子某而称子者,郑用《左氏》之义,未葬已前则称子,既葬已后逾年则称公。故僖九年传云:“凡在丧,王曰小童,公侯曰子。”是“未葬”为在丧之称也。若杜元凯之意,未葬以前皆称子。若既葬虽未逾年,亦称公,若未葬虽逾年,犹称子,其义具在下《曲礼》疏,其与诸侯序列,宋襄公在丧称子,自在本班;定四年陈怀公称子,进在郑上;僖二十八年,陈共公称子,降在郑下;卫侯弟叔武称子,亦序在郑下:此皆春秋之时霸者所次,不与此记同也。


 
卷四十一 杂记上第二十

 卷四十一 杂记上第二十  
  有三年之练冠,则以大功之麻易之,唯杖、屦不易。谓既练而遭大功之丧者也,练除首绖,要绖葛,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。言练冠、易麻,互言之也。唯杖、屦不易,言其馀皆易也。屦不易者,练与大功俱用绳耳。
  ○要,一遥反。
  [疏]“有三”至“不易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,明先有三年练冠之节,今遭大功之麻易之。先师解此,凡有三义。按《圣证论》云:“范宣子之意,以母丧既练,遭降服大功则易衰。以母之既练,衰八升,降服大功,衰七升,故得易之,其馀则否。贺玚之意,以三等大功,皆得易三年练衰。其三等大功,衰虽七升、八升、九升之布,有细於三年之练衰,以其新丧之重,故皆易之。”皇氏云:“或不易。”庾氏之说,唯谓“降服大功,衰得易三年之练,其馀七升、八升、九升之大功,则不得易三年之练”。今依庾说。此大功者,时据降服大功也。故下文云“而祔兄弟之殇”,虽论小功之兄弟,而云降服,则知此大功之麻易,据殇也。
  ○“有三年之练冠”者,谓遭三年之丧,至练时之冠,以首绖已除,故特云冠。
  ○“则以大功之麻易之”者,初死者是降服大功,则以此大功之麻,易三年之练。
  ○“唯杖、屦不易”者,言大功无杖,无可改易;三年练,与大功初丧同是绳屦,故杖,屦不易。
  ○注“谓既”至“绳耳”
  ○正义曰:云“练除首绖”者,《閒传》文。首绖既除,故著大功麻绖。云“要绖葛,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”者,斩衰既练,要绖与大功初死要绖粗细同。斩衰是葛,大功是麻,故云“要绖葛,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”。云“言练冠、易麻,互言之也”者,麻谓绖带。大功言绖带,明三年练亦有绖带;三年练云冠,明大功亦有冠,是大功冠与绖带易三年冠及绖带,故云“互言之”。云“唯杖、屦不易,言其馀皆易也”者,经既言冠言麻,以明换易,又云“杖、屦不易”,则知衰亦在易中,故言“其馀皆易”,谓冠也,要带也,衰也,言悉易也。然练之首绖除矣,无可易也;又大功无杖,亦无可易也,而云“易”与“不易”者,因其馀有易者连言之。
  有父母之丧,尚功衰,而附兄弟之殇,则练冠附於殇,称“阳童某甫”,不名,神也。此兄弟之殇,谓大功亲以下之殇也。斩衰、齐衰之丧练,皆受以大功之衰,此谓之功衰。以是时而祔大功亲以下之殇,大功亲以下之殇轻,不易服。冠而兄为殇,谓同年者也。兄十九而死,己明年因丧而冠。阳童,谓庶殇也。宗子则曰阴童。童,未成人之称也。某甫,且字也。尊神不名,为之造字。
  ○衰,七雷反。冠,古乱反。称,尺证反。
  [疏]“有父”至“神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已有父母之丧,既练之后,得祔兄弟小功之殇。“尚功衰”者,衰谓三年练后之衰,升数与大功同,故云功衰。今已有父母之丧,犹尚身著功衰。今兄弟有殇,在小功者当须祔祭,故云“而祔兄弟之殇”。“则练冠祔於殇”者,小功以下既轻,不合改练时之服,则身著练冠,祔祭於殇。
  ○“称童子某甫,不名,神也”者,当祔祭此殇之时,其祝辞称此殇曰“阳童”,又称此殇曰“某甫”,所以不呼其名者,尊神之也,故为之造字,称曰“某甫”,且字也。
  ○注“此兄”至“造字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大功亲以下之殇也”者,若大功正服,则变三年之练。此著练冠,故知大功亲以下之殇。若成人合服之大功,其若长殇小功,若成人小功亲,其长殇则緦麻,皆得著此三年练冠,为之祔祭,故云“大功亲以下之殇”。言“以下”,兼小功也。己是祖之適,孙若祔大功兄弟长殇,得在祖庙。若祔小功兄弟长殇,则是祖之兄弟之后,所以得祔者,己是曾祖之適,共小功。兄弟同曾祖。今小功兄弟当祔於从祖之庙,其小功兄弟身及父是庶人,不合立祖庙,则曾祖適孙为之立坛,祔小功兄弟之长殇於从祖,立神而祭也。皇氏云:小功兄弟为士,从祖为大夫,士不可祔於大夫,当祔於大功亲以下,从祖为士,故祔小功兄若长殇於己祖庙,义亦得通。云“大功亲以下之殇轻,不易服”者,按《服问》大功殇长、中,变三年之葛,得易首绖要带,不得易服。故此祔祭者练冠也。此注诸本或误云“大功亲之下殇”,故诸儒等难郑云:“既是下殇,何得有弟冠?”范宣子、庾蔚等云:“下殇者,传写之误,非郑缪也。”云“冠而兄为殇,谓同年者也”者,此郑自难,云弟冠而兄得为殇者,谓弟与兄同年十九也。云“兄十九而死,己明年因丧而冠”者,此新死之兄,既是小功之服,不合变三年之练,而得有因丧冠者,谓己明年之初,用父母丧之练节而加冠,以后始祔兄弟也。云“阳童谓庶殇也,宗子则曰阴童,童,未成人之称也”者,《曾子问》:“庶子之殇,祭於室白,故曰阳童。宗子殇死,祭於室奥,则曰阴童。”云“某甫,且字也”者,《檀弓》云“五十以伯仲”,是正字。二十之时曰某甫,是且字,言且为之立字。云“尊神,不名,为之造字”者,以字者,冠时所有,此兄去年已死,未得有字,虽云“某甫”,是死后祔时为之造字,必造字者,以神道事之,可谓名是也。
  凡异居,始闻兄弟之丧,唯以哭对可也。侧怛之痛,不以辞言为礼也。
  ○怛,旦末反。其始麻,散带绖。与母家同也。凡丧,小敛而麻。
  ○散,悉但反。后“散带”皆同。未服麻而奔丧,及主人之未成绖也,疏者与主人皆成之,亲者终其麻带绖之日数。疏者,谓小功以下也。亲者,大功以上也。疏者及主人之节则用之,其不及,亦自用其日数。
  [疏]“凡异”至“日数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,明异居闻兄弟丧,哭及奔赴之礼。“凡异居”者,言“凡”,非一之辞,异居别所,而始闻兄弟之丧。
  ○“唯以哭对可也”者,初闻其丧,恻怛情重,不暇问其馀事,唯哭对使者,赴於礼可也。
  ○“其始麻,散带绖”者,此谓大功以上,兄弟其初闻丧,始服麻之时,散垂要之带绖。若小功以下服麻,则纠垂不散也。
  ○“未服麻而奔丧”者,谓闻丧未及服麻,而即奔丧。
  ○“及主人之未成绖也”者,谓道路既近,闻丧即来至,在主人小敛之前,故云“及主人未成绖也”。
  ○“疏者与主人皆成之”,者,疏谓小功以下,值主人成服之节,则与主人皆成就之。
  ○“亲者终其麻带绖之日数”者,亲,谓大功以上,初来奔至,虽值主人成服,未即成之,必终竟其麻带绖满依礼日数而后成服也。
  ○注“与居”至“而麻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士丧礼》小敛袭绖于序东,是凡士丧,小敛而麻也。又《士丧礼》三日绞垂,此云“始麻散带绖”,是与居家同。
  ○注“疏者”至“日数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疏者,谓小功以下”者,《丧服传》云大功以上,同居为同财,故知疏者谓小功以下。云“其不及,亦自用其日数”者,谓疏者若其及主人之节,则与主人同成服。若其不及主人之节,亦自用其依礼之日数,奔丧之后,至三日而成服也。此未奔丧而散带绖,按奔丧礼闻丧即袭绖绞带不散者,彼谓有事,故未得即奔丧,故不散带。此谓即欲奔丧,故散麻也。此经奔丧来至犹散麻,按奔丧礼闻丧则袭绖,至即绞带不散麻者,此经即来奔者,故散麻,以见尸柩故也。彼谓奔丧来迟,故注云不见尸柩,不散带也。
  主妾之丧,则自祔,至於练、祥,皆使其子主之,其殡、祭不於正室。祔自为之者,以其祭於祖庙。君不抚仆、妾。略於贱也。
  [疏]“主妾”至“仆妾”。
  ○正义曰:妾既卑贱,得主之者,崔氏云:“谓女君死,摄女君也。”
  ○“则自祔”者,以其祔祭於祖姑,尊祖,故自祔也。以其祔庙也,妾合祔於妾祖姑,若无妾祖姑,则祔於女君可也。
  ○“其殡祭不於正室”者,虽摄女君,犹不正適,故殡之与祭,不得在正室。庾蔚云:“妾祖姑无庙,为坛祭之。”郑云於庙者,崔氏云於庙中为坛祭之,此谓“摄女君”。若不摄女君之妾,则不得为主,则别为坛,不在祖庙中,而子自主之也。
  女君死,则妾为女君之党服。摄女君,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。妾於女君之亲,若其亲然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下注并同。
  [疏]“女君”至“党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女君死,则妾为女君之党服”者,贺玚云:“虽是徒从而抑妾,故为女君党服,防觊觎也。摄女君,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者,以摄女君差尊,故不为先女君之党服也。”
  闻君弟之丧,大功以上,见丧者之乡而哭。奔丧节也。適兄弟之送葬者,弗及,遇主人於道,则遂之於墓。言骨肉之亲,不待主人也。凡主兄弟之丧,虽疏,亦虞之。丧事虞祔乃毕。
  [疏]“闻兄”至“虞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奔兄弟丧之法。
  ○“见丧者之乡而哭”者,谓此亲兄弟、同气及同堂兄弟也。《奔丧礼》云:“齐衰望乡而哭,大功望门而哭。”此云“大功以上,见丧者之乡而哭”者,卢云“谓降服大功者也”,郑无别辞,当同卢也。若如此,则兄弟之名,通轻重也。
  ○“適兄弟之送葬”者,此兄弟,通緦小功也。適,往也。谓往送五服之亲丧而不及者,谓往送不及丧柩在家。
  ○“遇主人於道”者,主人是亡者之子,谓孝子葬竟已还,而此往送葬之人,与孝子於路相逢值也。“则遂之於墓”者,虽孝子已还,而此送葬之人不及者,不得随孝子而归,仍自独往於墓也。
  ○“凡主兄弟之丧,虽疏亦虞之”者,此疏谓小功、緦麻,丧事虞祔乃毕,虽服緦、小功之疏,彼既无主,故疏緦、小功者亦为之主虞祔之祭。按《小记》云:“大功者,主人之丧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”郑注云:“小功、緦麻,为之练祭可也。”与此不同者,彼承大功有三年者,此则緦小功有三年者,故至小祥,同於三年,故主虞祔也。今此言疏者亦虞,但虞者谓无服者,朋友相为亦虞祔也。故熊氏云:“主丧者於死者无服,谓袒免以外之兄弟。”
  ○注“丧事虞祔乃毕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云“虞”,而注连言“祔”者,以祔与虞相近,故连言之。
  凡丧服未毕,有吊者,则为位而哭,拜,踊。客始来,主人不可以杀礼待之。
  ○杀,色界反。
  [疏]“凡丧”至“拜踊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凡丧服未毕”者,是丧服将终,但未毕了,犹有馀日未满,其礼以杀。若有人始来吊,当为位哭,踊,不以杀礼而待新吊之宾也。言“凡”者,五服悉然。
  大夫之哭大夫,弁绖。大夫与殡,亦弁绖。弁绖者,大夫锡衰相吊之服也,如爵弁而素加环绖曰弁绖。
  ○与音预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弁绖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大夫之哭大夫,弁绖”者,此谓成服以后,大夫往吊哭大夫,身著锡衰,首加弁绖。
  ○“大夫与殡,亦弁绖”者,此谓未成服之前,故与殡之时,首亦加弁绖,其馀则异,身著当时所服之服,故《士丧礼》注云:“主人成服之后,往则锡衰。主人未成服,君亦不锡衰,则著皮弁服也。”若此,大夫主人未成服之前,身亦皮弁服而弁绖也。若主人未小敛之前,则吉服而往,不弁绖也。
  ○注“弁绖”至“服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礼:主人未成服之前,小敛之后,大夫著弁绖,而衣皮弁服。此云“弁绖,大夫锡衰相吊”者,如郑此意,则经云大夫之哭大夫弁绖,经据主人成服之后,故云“大夫锡衰相吊之服”。但文在“大夫与殡”之上,故南北诸儒皆以此“大夫之哭大夫,弁绖”是二敛之间,怪其郑注云“锡衰”,所以各为异说。今谓“大夫之哭大夫”,广解成服之后,於义无妨,但既成服之后,又卻明与殡之前理,亦既殡。
  大夫有私丧之葛,则於其兄弟之轻丧则弁绖。私丧,妻子之丧也。轻丧,緦麻也。大夫降焉,吊服而往,不以私丧之末临兄弟。
  [疏]正义曰:“私丧之葛”者,谓妻子之丧,至卒哭,以葛代麻之后,是私丧之葛。
  ○“则於其兄弟之轻丧则弁绖”者,於此之时,遭兄弟之轻丧緦麻,亦著吊服,弁绖而往,不以私丧之末临兄弟也。若成服之后,则锡衰,未成服之前,身著素裳,而首服弁绖也。
  ○注“私丧”至“兄弟”。
  ○正义曰:既言“私丧”,故知谓妻子之丧也。“葛”,谓卒哭后也。“兄弟轻丧”,谓緦麻也。大夫降一等,虽不服以骨肉之亲,不可以妻子之末服而往哭之,故服弁绖也。
  为长子杖,则其子不以杖即位。辟尊者。
  [疏]“为长”至“即位”。
  ○正义曰:父“为长子杖,则其子不以杖即位”者,其子,长子之子,祖在不厌孙,其孙得杖,但与祖同处,不得以杖即位,辟尊者。
  为妻,父母在,不杖,不稽颡。尊者在,不敢尽礼於私丧也。
  ○稽,徐音启。颡,桑党反。
  [疏]“为妻”至“稽颡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谓適子为妻,父母见存,不敢为妻杖,又不可为妻稽颡。故云“不杖,不稽颡”。按《丧服》云:“大夫为適妇为丧主。”父为己妇之主,故父在,不敢为妇杖。若父没,母在,不为適妇之主。所以母在不杖者,以父母尊同,因父而连言母。父没,母存,为妻虽得杖,而不得稽颡,以杖与稽颡文连,不杖属於父在,不稽颡文属母在,故云:“父母在,不杖,不稽颡。”而《礼论》范宣子申云:“有二义,一者生存为在,二者旁侧为在。此云母在,谓在母之侧,为妻不杖。故《问丧》云:‘则父在不敢杖矣,尊者在故也。’郑云:‘父在不杖,谓为母。’按为母则削杖,而云父在不杖,谓为母也,是父在谓在侧之在,若《论语》云‘君在,踧如也’。”此范氏之释,其义可通。但父母在之文相连为一,而父为存在之在,母为在侧之在。又《小记》云:“父在,庶子为妻,以杖即位。”然庶子岂得父见在则?庶子为妻,得以杖即位乎?是范义未安也。今见具载之。
  母在,不稽颡。稽颡者,其赠也,拜。言独母在,於赠,拜,得稽颡,则父在,赠,拜,不得稽颡。
  [疏]正义曰:前明父母俱在,故不杖、不稽颡。此明父没母在,为妻得有稽颡、不稽颡二义。“母在,不稽颡”者,谓母在,为妻子寻常拜宾之法也。
  ○“稽颡者,其赠也,拜”者,但父没母在,稍降杀於父,故为妻得有稽颡。稽颡之时,其稽颡者,有他人以物来赠己,其恩既重,其谢此赠之人时,为拜,得稽颡,故云“其赠也,拜”,於此拜时,而得稽颡。
  违诸侯,之大夫,不反服。违大夫,之诸侯,不反服。其君尊卑异也。违,犹去也。去诸侯,仕诸侯;去大夫,仕大夫,乃得为旧君服。
  [疏]“违诸”至“反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违,去也。去诸侯,谓不便其君及辟仇也。之,往也。己若本是诸侯臣,如去往仕大夫,此是自尊適卑,若旧君死,则此臣不反服也。言“不反”者,谓今仕卑,臣不可反服於前之尊君也。
  ○“违大夫,之诸侯,不反服”者,此谓本是大夫臣,今去,仕诸侯,此是自卑適尊,若犹服卑君,则为新君之耻也,故亦不反服旧君也。
  ○注“其君”至“君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以经尊卑不敌,不反服。若所仕敌,则反服旧君,服齐衰三月。
  丧冠,条属,以别吉凶。三年之练冠,亦条属,右缝。别吉凶者,吉冠不条属也。条属者,通屈一条绳,若布为武,垂下为缨。属之冠,象大古,丧事略也。吉冠则缨、武异材焉。右缝者,右辟而缝之。
  ○别,徐彼列反,注同。缝音逢,注同,又扶用反。大,古音泰,下“大古”同。材,才再反,又如字,辟必亦反,下同。小功以下,左。左辟,象吉,轻也。緦冠,缲缨。缲当为“澡麻带绖”之“澡”,声之误也。谓有事其布以为缨。
  ○缲,依注音縿,所衔反。
  [疏]“丧冠”至“缲缨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丧冠轻重之制,各随文解之。此言吉冠则缨与武各别,丧冠则缨与武共材也。
  ○“条属”者,属犹著也,谓取一条绳屈之为武,垂下为缨,以著冠,故云“条属”也。吉凶既异,故云“别吉凶”也。
  ○“三年之练冠,亦条属,右缝”者,三年练冠,小祥之冠也。虽微入吉,亦犹条属,与凶冠不异也。吉冠则襵上,辟缝向左,左为阳,阳,吉也。而凶冠缝向右,右为阴,阴,丧所尚也。过小祥犹条属,故缝犹乡右也。
  ○注“别吉”至“缝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吉冠不条属”也。条属者,通屈一条绳。若布为武,垂下为缨,属之冠,象大古,丧事略也”者,释“丧冠,条属”之意。云“吉冠则缨武异材焉”者,《玉藻》云“缟冠,玄武之属”,是异材也。材谓材具。
  ○“小功以下,左”,小功以下轻,故缝同吉,向左也。
  ○“緦冠缲缨”,緦衰,冠治缕不治布,冠又用澡治,緦布为缨,以轻故也。
  ○注“缲当”至“为缨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之“缲”字,丝旁为之,非澡治之义,故读从《丧服小记》下“殇,澡麻带绖”之澡。云“谓有事其布以为缨”者,緦麻既有事其缕,就上缲之,是又治其布。故云“有事其布以为缨”,谓缕、布俱治。
  大功以上散带。小功緦轻,初而绞之。
  [疏]“大功以上散带”。
  ○正义曰:小敛之后,主人拜宾,袭绖於序东。小功以下,皆绞之。大功以上,散此带垂,不忍即成之,至成服,乃绞。
  朝服十五升,去其半而緦,加灰,锡也。緦,精粗与朝服同。去其半,则六百缕而疏也。又无事其布,不灰焉。
  ○朝,直遥反,后“朝服”放此,注同。去,起吕反,注同。
  [疏]“朝服”至“锡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朝服精细,全用十五升布为之。
  ○“去其半而緦”者,緦麻於朝服十五升布之内,抽去其半,以七升半用为緦麻服之衰服也。郑注《丧服》云“去其半而緦,加丝”是也。
  ○“加灰,锡也”者,取緦以为布,又加灰治之,则曰锡,言锡然滑易也。
  ○注“又无事其布,不灰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云“去其半而緦”,始云“加灰”、“锡”,明此緦衰不加灰、不治布故也。
  诸侯相襚,以后路与冕服。先路与褒衣不以襚。不以己之正者施於人,以彼不以为正也。后路,贰车,贰车行在后也。
  ○襚音遂。
  [疏]“诸侯”至“以襚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诸侯相禭”者,禭谓以物送死用也。
  ○“以后路与冕服”者,后路为上路之后次路也。冕服,谓上冕之后次冕也。
  ○“先路与褒衣不以禭”者,是己之车服之上,不可以施遗於人。以彼不以为正服所用也。
  遣车视牢具。言车多少,各如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。然则遣车载所包遣奠而藏之者与?遣奠,天子大牢,包九个;诸侯亦大牢,包七个;大夫亦大牢,包五个;士少牢,包三个。大夫以上乃有遣车。
  ○遣,弃战反,注同,下“遣车”、“遣奠”,皆放此。与音馀。个,古贺反,下同。
  [疏]“遣车视牢具”。
  ○正义曰:遣车,送葬载牲体之车也。牢具,遣奠所包牲牢之体,贵贱各有数也。一个为一具,取一车载之也,故云“视牢具”。
  ○注“言车”至“遣车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言车多少,各如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”者,以言“视牢具”,故如其数。云“然则遣车载所包遣奠而藏之者与”者,以遣车所用无文,因此视牢具,故云“载所包遣奠而藏之者与”,与,疑辞也。云“天子大牢,包九个”以下者,以《既夕礼》遣奠,用少牢以上约之,明大夫以上皆大牢。“包九个”者,以《檀弓》云“国君七个,遣车七乘”,则天子九个,遣车九乘。以下差降,义已具於下《檀弓》疏。云“大夫以上乃有遣车”者,诸侯大夫位尊,虽无三命,则有车马之赐。及天子上士三命,皆得有遣车。诸侯士以下贱,故无遣车也。
  疏布輤,四面有章,置於四隅。輤,其盖也。四面皆有章蔽,以隐翳牢肉。四隅,椁中之四隅。
  ○章,本或作鄣,音同,注亦同。翳,於计反。
  [疏]“疏布”至“四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经明载牢肉之时,因以物章蔽。“疏布輤”者,輤,盖也。以粗布为上盖,而四面有物章之。入圹,置於椁之四隅。
  载粻,有子曰:“非礼也。粻,米粮也。
  ○粻,陟良反。丧奠,脯醢而已。”言死者不食粮也。遣奠,本无黍稷。
  ○醢音海。
  [疏]“载粻”至“而已”。
  ○正义曰:粻,米粮也。用遣车载粻,遣亡人也。而有子讥其为失也。然《既夕》士礼有黍、稷、麦者,但遣奠之馔无黍、稷,故遣车所载遣车之奠,不合载粻。《既夕》士礼者,谓遣奠之外,别有黍稷麦丧奠脯醢而已者,此亦有子之言也,言死者不食粮,故遣奠不用黍稷,而牲体是脯醢之义也。
  祭,称孝子、孝孙。丧,称哀子、哀孙。各以其义称。
  ○义称,昌升反,又尺证反。
  [疏]“祭称”至“哀孙”。
  ○正义曰:祭,吉祭也,谓自卒哭以后之祭也。吉则申孝子心,故祝辞云孝也。或子或孙,应其人也。
  ○“丧称哀子、哀孙”者,凶祭谓自虞以前祭也。丧则痛慕未申,故称哀也,故《士虞礼》称哀子,而卒哭乃称孝子也。
  端衰,丧车,皆无等。丧车,恶车也。丧者衣衰及所乘之车,贵贱同。孝子於亲,一也。衣衰言端者,玄端,吉时常服,丧之衣衰当如之。
  ○衣衰,上於既反,下七雷反,下同。
  [疏]“端衰”至“无等”。
  ○正义曰:端衰,谓丧服上衣,以其缀六寸之衰於心前,故衣亦曰衰。端,正也。吉时玄端服,身与袂同,以二尺二寸为正,而丧衣亦如之。而今用縗缀心前,故曰“端衰”也。
  ○“丧车”者,孝子所乘恶车也。恶车,丧车也。等,等差也。言丧之衣衰及恶车,天子至士制度同,无贵贱等差之别也。以孝子於其亲,情如一也。
  ○注“丧车”至“如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“丧车,恶车也”者,《既夕礼》云:“主人乘恶车。”郑云:“王丧之木车也。”按郑注《巾车》“丧车凡五等”,《巾车》云:“木车,蒲蔽。”注云:“木车,不漆者,以蒲为蔽。始遭丧所乘也。”“素车,棼蔽。”注云:“素车以白土垩车。薠麻以为蔽,卒哭所乘。”“藻车,藻蔽。”注云:“以苍玉垩车,以苍缯为蔽也。既练所乘。”“駹车,雚蔽。”注云:“駹车边侧有漆饰也。以细苇席为蔽,大祥所乘。”“漆车,藩蔽。”注云:“漆车,黑车。漆席以为蔽,禫所乘。”
  ○云“衣衰言端者,玄端,吉时常服,丧之衣衰当如之”者,按《丧服记》:袂,二尺二寸。“袪,尺二寸”。其制正服,故云端。此云“端衰”,则与玄端同也。
  大白冠、缁布之冠,皆不蕤。委武,玄、缟而后蕤。不蕤,质无饰也。大白冠,大古之布冠也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卫文公大布之衣,大白之冠。”委武,冠卷也。秦人曰委,齐东曰武。玄,玄冠也。缟,缟冠也。
  ○缟,古老反,又古报反,注同。卷,苦圆反。
  [疏]“大白”至“后蕤”。
  ○正义曰:大白者,古之白布冠也。缁布冠,黑布冠也。二冠无饰,故皆不蕤。此缁布冠谓大夫士之冠,故不蕤。其诸侯缁布冠则蕤,故《玉藻》云“缁布冠缋緌,诸侯之冠”是也。
  ○“委武,玄缟而后蕤”者,委、武皆冠卷也。秦人呼卷为委,齐人呼卷为武也。玄、玄冠也。缟,缟冠也。率、缟二冠,既有先别卷,后乃可蕤,故云“而后蕤”也。而大祥缟冠亦有蕤。何以知之?前既云“练冠,亦条属,右缝”,则知缟不条属。既别安卷,灼然有蕤也。
  ○注“不蕤”至“冠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《春秋左传》曰“卫文公大布之衣,大白之冠”者,证大白冠是布也。闵公二年冬,狄入卫,卫懿公为狄人所灭。僖二年,齐桓公救而封之。卫文公以国未道,故不充其服,自贬损,所以大白冠、大布衣也。
  大夫冕而祭於公,弁而祭於己,士弁而祭於公,冠而祭於己。弁,爵弁也。冠,玄冠也。祭於公,助君祭也。大夫爵弁而祭於己,唯孤尔。士弁而亲迎,然则士弁而祭於己可也。缘类欲许之也。亲迎虽亦己之事,摄盛服尔,非常也。
  ○迎,鱼敬反,注同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大夫、士公私祭服。
  ○“大夫冕而祭於公”者,大夫谓“孤”也。冕,絺冕也。祭於公,谓助君祭也。
  ○“弁而祭於己”者,弁,爵弁也。祭於己,自祭庙也。助祭为尊,故服絺冕。自祭为卑,故服爵弁。崔云:孤不悉絺冕,若王者之后及鲁之孤,则助祭用絺。若方伯之孤助祭,则以其君玄冕自祭,不可逾之也。
  ○“士弁而祭於公,冠而祭於己”者,弁谓爵弁也。士以爵弁为上,故用助祭也。冠玄冠为卑也,自祭不敢同助君之服,故用玄冠也。
  ○“士弁而亲迎,然则士弁而祭於己可也”者,作记之人,虽云“士冠而祭於己”,以己既爵弁亲迎,亲迎轻於祭,尚用爵弁,则士亦当用爵弁自祭於己庙可也。言於礼可用也。爵弁,是记者缘事类欲许之著爵弁。
  ○注“弁爵”至“孤尔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弁,爵弁也”者,与“士弁”连文,士弁祭於公,爵弁,故知大夫弁者,亦爵弁也。云“大夫爵弁而祭於己,唯孤尔”者,以《仪礼 少牢》上大夫自祭用玄冠,此亦云弁而祭於己者,与《少牢》异,故知是孤。知非卿者,以《少牢礼》有卿宾尸,下大夫不宾尸,明卿亦玄冠,不爵弁。
  ○注“缘类”至“常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祭、亲迎,事类相似。亲迎既弁,故自祭欲许其著弁,其理不可。故郑云:亲迎虽亦己之事,摄盛服尔,非常著之服。所以亲迎摄盛服者,以亲迎配偶,一时之极,故许其摄盛服。祭祀,常所供养,故须依其班序。
  畅,臼以椈,杵以梧,所以捣郁也。椈,柏也。
  ○捣,丁老反。枇以桑,长三尺,或曰五尺。枇,所以载牲体者。此谓丧祭也。吉祭,枇用棘。
  ○枇音匕,本亦作朼,音同,注同。长,直亮反,下同。毕用桑,长三尺,刊其柄与末。毕,所以助主人载者。刊,犹削也。
  ○刊,苦干反。柄,兵命反。
  [疏]“畅臼”至“与末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吉凶畅及枇毕之义,各随文解之。畅,谓郁鬯也者。
  ○“臼以椈,杵以梧”者,谓捣鬯所用也。椈,柏也。梧,桐也。谓以柏为臼,以桐为杵,捣郁鬯用柏臼桐杵,为柏香,桐絜白,於神为宜。
  ○注“椈,柏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椈,柏”,《尔雅 释木》文。
  ○“枇以桑,长三尺,或曰五尺”,枇者,所以载牲体从镬,以枇升入於鼎,从鼎以枇载之於俎。
  ○注“此谓”至“用棘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谓丧祭也”者,以其用桑,故知丧祭也。云“吉祭,枇用棘”者,《特牲记》云“枇用棘心”是也。
  ○“毕用桑,长三尺,刊其柄与末”,主人举肉之时,则以毕助主人举肉。“用桑”者,亦丧祭故也。“刊其柄与末”,谓毕末头亦刊削之。毕既如此,枇亦当然,若吉时亦用棘。
  率,诸侯、大夫皆五采,士二采。此谓袭尸之大带,率繂也。繂之不加箴功。大夫以上,更饰以五采,士以朱、绿。袭事成於带,变之,所以异於生。
  ○率,上音律,下音带,本亦作带。繂音律。箴,之金反。
  [疏]“率带”至“二采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谓尸袭竟而著此带也。率谓为带也。但摄帛边而熨杀之,不加箴功,异於生也。以五采饰之,亦异於生也。大夫与诸侯同,而士二采,并异於生而尊者,可同也。然此士,天子之士也。诸侯之士则缁带,故《士丧礼》缁带。
  ○注“此谓”至“於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袭尸之大带”者,以吉时大带,唯有朱、绿、玄华,无五采。此连上枇、毕用桑之下,则知此亦丧之大带。小敛大敛,衣数既多,有绞不可加带,故知“袭尸之大带”也。以其称率与大带同,故知是大带也。云“袭事成於带,变之,所以异於生”者,郑以袭衣与生同,唯带与生异。凡袭事著衣毕,加带乃成,故云“袭事成於带,变之,异於生也”。
  醴者,稻醴也。瓮、甒、筲、衡,实见间,而后折入。此谓葬时藏物也。衡,当为桁,所以庪瓮、甒之属,声之误也。实见间,藏於见外、椁内也。折,承席也。
  ○瓮,於贡反,盛醯醢之器。甒音武,瓦器。筲,所交反,竹器。衡,依注作桁,户刚反,徐户庚反,庪也。见音间厕之间,棺衣也,注同。间如字,注同,徐古苋反。一解云:郑合见、间二字,共为覸字,音古辩反。折,之设反,注同,形如床,无足也。庪,九委反,又九伪反,徐居绮反,字亦作庋,同。
  [疏]“醴者”至“折入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是送葬所藏之物。
  ○“醴者,稻醴也”者,言此醴是稻米所为。
  ○“瓮”者,盛醯、醢。
  ○“甒”者,盛醴、酒。
  ○“筲”者,盛黍、稷。
  ○“衡”者,以大木为桁,置於地,所以庪举於瓮、甒之属。
  ○“实见间”,见谓棺外之饰,言实此瓮、甒、筲等於见外、椁内二者之间,故云“实见间”。
  ○“而后折入”者,折谓椁上承席,实物椁内既毕,然后以此承席加於椁上。
  ○注“此谓”至“席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葬时藏物也”者,言此瓮、甒、筲、衡等葬时所藏之物。皇氏云:“瓮、甒、筲,明器也。故实此醴与醯醢之属。”云“实见间,藏於见外椁内也”者,按《既夕礼》:“乃窆,藏器於旁,加见。”注云:“器,用器、役器也。”见,棺饰也。先言“藏器”,乃云“加见”者,“器”在“见”内也。《既夕礼》又云:“藏苞、筲於旁。”注云:“於旁者,在见外也。”不言瓮、甒、馔,相次可知。知是“藏於见外、椁内”者,则见内是用器、役器,见外是明器也。此是士礼,略,实明器耳。大夫以上,则兼有人器、明器也。人器实,明器虚。云“折,承席也”者,按《既夕礼》注云:“折犹庪也。方凿连木为之,盖如床,而缩者三,横者五,无箦。窆事毕,加之圹上,以承抗席。”是也。
  重,既虞而埋之。就所倚处埋之。
  ○重,直龙反。埋,亡皆反。倚,於倚反。处,昌虑反。
  [疏]“重既虞而埋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既夕礼》:“初丧朝祢庙,重止于门外之西,不入。”重不入者,谓将乡祖庙,若过之然,故不入。明日自祢庙随至祖庙庭,厥明将出之时,“重出自道,道左倚之”。郑注云:“道左,主人位。”此注“就所倚之处埋之”,谓於祖庙门外之东也。
  凡妇人,从其夫之爵位。妇人无专制,生礼死事,以夫为尊卑。小敛、大敛、启,皆辩拜。嫌当事,来者终不拜,故明之也。此既事,皆拜。
  ○辩音遍。
  [疏]“小敛”至“辩拜”。
  ○正义曰:礼:凡当大敛、小敛及启攒之时,唯有君来,则止事而出拜之。若他宾客至,则不止事。事竟,乃即堂下之位,悉遍拜,故云“皆辩拜”也。
  ○注“嫌当”至“皆拜”。
  ○正义曰:嫌当三事终竟不拜,故明竟即拜也。云“此既事,皆拜”者,皆拜即此云辩拜三事也。然若士当事,而大夫至,则士亦为大夫出也。故《杂记》下云“当袒,大夫至,虽当踊,绝踊而拜之。反,改成踊,乃袭”是也。
  朝夕哭,不帷。缘孝子心欲见殡、肂也。既出,则施其<户去>,鬼神尚幽闇也。
  ○帷,位悲反,下同。肂,以二反,埋棺之坎。<户去>,《字林》户腊反,阖也。《纂文》云:“古阖字。”《玉篇》羌据、公答二反,皆云闭也。
  [疏]“朝夕哭,不帷”。
  ○正义曰:孝子心欲见殡,故当朝夕进入庙门内哭位之时,除去殡宫帷也。哭竟,则帷之。
  ○注“既出,则施其<户去>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士丧礼》:“君使人吊,彻帷。”郑云:“彻帷,<户去>之事毕,则下之。”郑此注会《仪礼》注也,则<户去>是褰举之名。初哭,则褰举,事毕,则施下之。
  无柩者,不帷。谓既葬也。棺柩已去,鬼神在室,堂无事焉,遂去帷。
  ○去,起吕反。
  [疏]“无柩者,不帷”。
  ○正义曰:无柩,谓葬后也。神主祔庙还在室,则在堂无事,故不复用帷也。
  君若载而后吊之,则主人东面而拜,门右北面而踊,出待,反而后奠。主人拜、踊於宾位,不敢迫君也,君即位车东。出待,不必君留也。君反之,使奠。
  [疏]“君若”至“后奠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君来吊臣之葬,臣丧朝庙,柩已下堂,载在柩车,而君吊之,故云“君若载而后吊之”。
  ○“则主人东面而拜”者,君既吊位於车东,故主人在车西东面而拜。
  ○“门右北面而踊”者,门,谓袒庙门也。右,西边也。若门外来,则右在东。若门内出,右在西。此据车出家,故右在西。孝子拜君竟,从位立近门内西边北面而哭踊,为礼也。
  ○“出待”者,孝子哭踊毕,而先出门待君者。君来则出门拜迎,君去则出门拜送也。今君入临,吊事竟,便应去,不敢必君之久留,故孝子先出,待君出。
  ○“反而后奠”者,反,谓君来未去,使人命孝子反还丧所也。“而后奠”者,凡君来必设奠,告柩知之也。或云:此谓在庙载柩车时也。奠,谓反设袒奠也。
  子羔之袭也。茧衣裳与税衣、纁袡为一,素端一,皮弁一,爵弁一,玄冕一。曾子曰:“不袭妇服。”茧衣裳者,若今大衤属也。纩为茧,缊为袍,表之以税衣,乃为一称尔。税衣,若玄端而连衣裳者也。大夫而以纁为之缘,非也。唯妇人纁袡。礼以冠名服,此袭其服,非袭其冠。曾子讥“袭妇服”而已。玄冕,又大夫服,未闻子羔曷为袭之。玄冕,或为为玄冠,或为玄端。
  ○茧,古典反。税,他唤反,注同。纁,许云反。柟,字又作袡,而占反。裳,下襈也,王肃云:“妇人蔽膝也。”衤属音烛。絖,字又作纩,音旷。缊,于粉反。袍,薄劳反。称,尺证反,下放此。缘,悦绢反。
  [疏]“子羔”至“妇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大夫死者袭衣称数也。
  ○“茧衣裳”者,纩为茧,谓衣裳相连,而绵纩著之也。
  ○“与税衣”者,税谓黑衣也。若玄端而连衣裳也。玄端多种,今衣裳连是玄端,玄端,玄裳也。
  ○“纁袡为一”者,纁,绛也。袡,裳下缘撚也。以绛为缘,故云“税衣、纁袡”也。茧衣既亵,故用税衣表之,合为一称,故云“茧衣裳与税衣、纁袡为一”也。
  ○“素端一”者,此第二称也。以服既不亵,并无复别衣表之也。卢云:“布上素下皮弁服。”贺玚云:“以素为衣裳也。”
  ○“皮弁一”者,第三称也。十五升白布为衣,积素为裳也。
  ○“爵弁一”者,第四称也。玄衣,纁裳也。
  ○“玄冕一”者,第五称也。大夫之上服也。
  ○“曾子曰:不袭妇服”者,曾子非之。纁袡是妇人之服,而子羔袭用之,故曾子讥之。依礼不合袭妇人之服。
  ○注“茧衣”至“袭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礼以冠名服,此袭其服,非袭其冠”者,郑恐经云“皮弁”“爵弁”,但云冠,不云服,恐袭其冠,不袭其服,故云“以冠名服,此袭其服,非袭其冠”。云“曾子讥袭妇服而已”者,郑意以曾子但讥妇服而已,不讥其著玄冕之服,是子羔合著玄冕。子羔为大夫,无文,故注云:“未闻子羔曷为袭之。”
  为君使而死,公馆复,私馆不复。公馆者,公宫与公所为也。私馆者,自卿大夫以下之家也。公所为,君所作离宫别馆也。
  ○为,于伪反,又如字。使,色吏反。复音伏。馆,本亦作观,音同。公七踊,大夫五踊,妇人居间,士三踊,妇人皆居间。公,君也。始死及小敛、大敛而踊,君、大夫、士一也,则皆三踊矣。君五日而殡,大夫三日而殡,士二日而殡。士小敛之朝不踊,君、大夫大敛之朝乃不踊。妇人居间者,踊必拾,主人踊,妇人踊,宾乃踊。
  ○拾,其劫反,下同。
  [疏]“公七”至“居间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诸侯至士初死、在室、殡踊节及明贵贱踊数也。公、诸侯去死日五日而殡,则合死日六日也。
  ○“七踊”者,始死一踊,明日袭之时又一踊。袭明日朝、又明日小敛朝一踊,为四也。其日晚小敛时又一踊,是小敛日再踊,就於前三日为五也。小敛明日朝又踊,为六也。至明日大敛之朝不踊,当大敛时乃踊,凡为七踊也。
  ○“大夫五”者,大夫三日殡,合死日为四日。始死一,明日袭朝一,又明日小敛日再,小敛明日大敛,凡五也。
  ○“士三”者,士三日殡,合死日数也。始死一,小敛朝不踊,至小敛时一,又明日大敛一,是凡三也。
  ○“妇人皆居间”者,谓妇人与丈夫更踊也。男子先踊,踊毕而妇人踊,踊毕,宾乃踊。妇人居宾主之中间也。又云“皆居间”者,言皆於贵贱,妇人悉居宾主间也。然亲始死及动尸、举柩,哭踊无数。今云七、五、三者,谓为礼有节之踊。每踊辄三者,三为九而谓为一也。
  公袭:卷衣一,玄端一,朝服一,素积一,纁裳一,爵弁二,玄冕一,褒衣一,朱绿带,申加大带於上。朱绿带者,袭衣之带,饰之杂以朱绿,异於生也。此带亦以素为之。申,重也。重於革带也。革带以佩韨,必言重於大带者,明虽有变,必备此二带也。士袭三称,子羔袭五称。今公袭九称,则尊卑袭数不同矣。诸侯七称,天子十二称与?
  ○卷音衮。重,直龙反,又直用反。韨音弗。称,尺证反。
  [疏]“公袭”至“於上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袭用衣称卷冕之制。公袭以上服最在内者,公身贵,故以上服亲身。欲尊显加赐,故褒衣最外,而细服居中也。子羔贱,故卑服亲身也。
  ○“玄端一”者,贺云:“燕居之服,玄端朱裳也。”
  ○“朝服一”者,缁衣素裳,公日视朝之服也。
  ○“素积一”者,皮弁之服,公视朔之服也。
  ○“纁裳一”者,贺云:“冕服之裳也,亦可鷩、毳,任取中间一服也。”
  ○“爵弁二”者,玄衣、纁裳二通也。此是始命之服,示之重本,故二通也。招魂,君亦用爵弁服也。玄冕之下,又取一也。
  ○“褒衣一”者,所加赐之衣,最上,华君赐也。自卷衣至此,合爵弁二通,合九称。朱绿带者,诸侯袭尸,除五采之大带外,又别有此带,以素为之,而朱绿饰之,亦异於生时也。
  ○“申加大带於上”者,申,重也。谓已用此朱绿小带结束之,今重加大带於革带之上者,象生时大带也。用素为之,士则二采,大夫、诸侯皆五采饰之,故前云“率带,诸侯、大夫皆五采,士二采”。郑云:“此谓袭尸之大带也。”郑既谓前为袭尸之大带,此重言加大带,是用袭尸如一,故知前所言即此大带也。
  ○注“朱绿”至“称与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朱绿带者,袭衣之带,饰之杂以朱绿,异於生也”者,此带既非革带,又非大带,只是衣之小带。衣之小带用素,故云“亦以素为之”。云“申,重也”者,《释诂》文。云“重於革带也”者,谓於革带之上,重加此大带。知非对小朱绿带为重者,以朱绿小带散在於衣,非是总束其身。若总束其身,唯有革带大带,故知对革带为重者。云“必言重加大带者,明虽有变,必备此二带也”者,解经文“申加”之字。既无革带,又加大带云“申”者,何以革带必见革带与大带者,明虽有变,必备此二带。云“士袭三称以下”者,郑欲历明天子、诸侯以下袭之数,《士丧礼》袭三称,前文子羔袭五称,此文公袭九称,是尊卑袭数不同。唯天子、诸侯无文,故约之,云“诸侯七称,天子十二称与”。与者,疑辞也。
  小敛,环绖,公、大夫、士一也。环绖者,一股,所谓缠绖也。士素委貌,大夫以上素爵弁,而加此绖焉,散带。
  ○缠,直连反。
  [疏]“小敛”至“一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环绖,一股而缠也。亲始死,孝子去冠,至小敛不可无饰。士素委貌,大夫以上素弁,而贵贱悉得加於环绖,故云“公、大夫、士一也”。
  ○注“环绖”至“散带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以“一股,所谓缠绖”者,若是两股相交,则谓之绞。今云环绖,是周回缠绕之名,故知是一股缠绖也。又郑注《弁师》云:“环绖者,大如緦之麻绖,缠而不纠。”今此所谓彼经注也。知“士素委貌”者,武叔投冠括发,诸侯之大夫当天子之士也。云“大夫以上,素爵弁”者,《杂记》云:“大夫与殡亦弁绖,以大夫与他殡尚弁绖,则天子弁绖明矣。”诸侯以上尊,固宜弁绖。
  公视大敛,公升,商祝铺席,乃敛。《丧大记》曰:“大夫之丧,将大敛,既铺绞、紟、衾,君至。”此君升乃铺席,则君至为之改,始新之也。
  ○铺,普吴反,一音升胡反,又音敷。紟,其鸩反。绞,户交反。为,于伪反。
  [疏]“公视”至“乃敛”。
  ○正义曰:公,君也。明君临臣丧大敛礼也。
  ○“公升,商祝铺席,乃敛”者,“公升”,谓君来升堂时。商祝,主敛事者也。此臣丧,大敛,君来至之前,主人既已铺席,布绞、紟、衾,闻君将来至,则主人彻去之。此君至,升堂,而商祝更铺席,待君至乃敛也。所以然者,重荣君来,为新之也。亦示若事由君也。
  鲁人之赠也,三玄二纁。广尺,长终幅。言失之也。《士丧礼》下篇曰:“赠用制币,玄纁束帛。”
  ○广,古旷反。长,直亮反。幅,方服反。
  [疏]“鲁人”至“终幅”。
  ○正义曰:记鲁失也。赠,谓以物送亡人於椁中也。赠别用玄纁束帛,三玄二纁,故《既夕礼》曰“赠用制币,玄纁束”。今鲁人虽三玄二纁,而用广尺,长终幅,不复丈八尺,则失礼也。
  吊者即位于门西,东面。其介在其东南,北面西上,西於门。宾立门外,不当门。
  ○介音界,后皆同。主孤西面。立於阼阶下。相者受命曰:“孤某使某请事。”客曰:“寡君使某,如何不淑!”受命,受主人命以出也。不言摈者,丧无接宾也。淑,善也。如何不善,言咀艽之甚,使某吊。
  ○相,悉亮反,下皆同。相者入告,出曰:“孤某须矣。”称其君名者,君薨,称子某,使人知適嗣也。须矣,不出迎也。
  ○適,丁历反。吊者入,主人升堂,西面。吊者升自西阶,东面,致命曰:“寡君闻君之丧,寡君使某,如何不淑!”子拜稽颡,吊者降,反位。子,孤子也。降反位者,出反门外位。无“出”字,脱。
  [疏]“吊者”至“反位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终於篇末,明诸侯相吊含赠赗之礼,今各随文解之。从此至反位,明吊礼。
  ○“吊者即位於门西”者,谓主国大门之西。
  ○“其介在其东南,北面西上”者,以其凶事,异於吉,故介在东南,北面西上,以使在门西故也。
  ○“相者受命”者,相者,相主人传命者也,不称摈而言相者,郑云“丧无接宾”,故不言摈,此对例耳。若通而言之,吉事亦云相,故《司仪》云:“每门止一相。”又《大宗伯》云:“朝、觐、会、同,则为上相。”凶事亦称摈,故《丧大记》云:“君吊,摈者进。”又按《士丧礼》“宾有襚,摈者出请入告”是也。
  ○“出曰:孤某须矣”者,孤谓嗣子也。某为嗣子之名,必称嗣子名者,欲使使者知適嗣之名,故郑引《公羊传》云“君薨,称子某”。但《公羊》对殡之辞,称子某,此对宾之辞,故称孤某。云“须矣”者,异於吉礼,不出迎,故云须矣。
  ○“主人升堂,西面”者,谓从阼阶升也。知者,以吊者升由西阶故也。又下文孤降自阼阶拜之,明升亦阼阶也。《曲礼》云“升降不由阼阶”者,或大夫、士也,或平常无宾时也。
  ○“子拜稽颡”者,不云孤某而称子者,客既有事於殡,故称子以对殡之辞也,以下皆然。若对宾之辞,则称孤某也。
  含者执璧将命曰:“寡君使某含。”相者入告,出曰:“孤某须矣。”含玉为璧制,其分寸大小未闻。
  ○含,本又作唅,《说文》作琀,同胡闇反,下同。含者入,升堂致命,再拜稽颡。含者坐委于殡东南,有苇席。既葬,蒲席。降,出反位。言“降,出反位”,则是介也。《春秋》有既葬归含赗襚,无讥焉,皆受之於殡宫。
  ○襚音遂。宰夫朝服,即丧屦,升自西阶,西面坐取璧,降自西阶以东。朝服,告邻国之礼也。即,就也。以东,藏於内也。
  [疏]“含者”至“以东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含礼。
  ○“执璧”者,含玉为璧制。郑云:“分寸大小未闻。”含之所用,已具《檀弓》疏。
  ○“含者坐委於殡东南,有苇席。既葬,蒲席”者,谓含者坐委所含之璧於殡之东南席上。未葬之前,有苇席承之。既葬以后,则以蒲席承之。
  ○注“言降”至“殡宫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言降,出反位,则是介也”者,以此经直云“降,出反位”,不知何人反位。前文云“吊者降,反位”,则此谓含者降,反位。即吊者既为上宾,故下文云“上客临”,注云:“上客,吊者。”既为上客,明含者是介也。云“《春秋》有既葬归含赗襚,无讥焉,皆受之於殡宫”者,按《左传》隐元年“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”,归惠公赗,缓也。《公羊》亦云:“其言来何?不及事也。”是《左氏》、《公羊》皆讥其缓。云“无讥”者,取《穀梁》之义,故文五年《穀梁》云“王使荣叔归含且赗,不言来,不周事之用也”。明宰咺言来,得周事也。是宰咺归赗,《穀梁》不讥,是既葬归含且赗,无讥也。《穀梁》所以不讥宰咺者,《释废疾》云:“平王新有幽王之乱,迁于成周,欲崇礼於诸侯,原情免之。”若无事而晚者,去来以讥之,荣叔是也。文九年,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最晚,不讥者,《释废疾》云:“以其殽败,兵无休时,君子原情。”不责晚也。
  ○“宰夫朝服,即丧屦”者,宰谓上卿也。言“夫”,衍字。朝服者,吉服也。必用吉服者,以邻国执玉而来。执玉不麻,故著朝服。以仍在丧,不可纯吉,故即丧屦也。此遭丧已久,故嗣子亲受礼,宰著朝服。若新始遭丧,则主人不亲受,使大夫受於殡宫,故《聘礼》云:“聘遭丧,入竟则遂也。”郑云:“遭丧,主国君薨也。”《聘礼》又云:“不筵几。”郑云:“致命不於庙,就尸柩於殡宫。”《聘礼》又云:“遭丧,将命于大夫,主人长衣练冠以受。”
  ○注“朝服,告邻国之礼”。
  ○正义曰:邻国来吊,不敢纯凶待之,而著朝服,是以吉待邻国之礼。所以必用吉服以待邻国者,以已国遭丧,他国是吉,不可以丧礼待於他国,故以吉礼待之。此吊者既为上客,又赗者是上介,则此含者、襚者当是副介、末介。但含、襚於死者为切,故在先陈之。
  襚者曰:“寡君使某襚。”相者入告,出曰:“孤某须矣。”襚者执冕服,左执领,右执要;入,升堂致命曰:“寡君使某襚。”子拜稽颡。委衣于殡东。亦於席上所委璧之北,顺其上下。
  ○要,一遥反。襚者降,受爵弁服而门内霤,将命,子拜稽颡如初。受皮弁服於中庭,自西阶受朝服,自堂受玄端,将命,子拜稽颡,皆如初。襚者降,出反位。授襚者以服者,贾人。
  ○霤,力救反。贾音嫁。宰夫五人举以东,降自西阶,其举亦西面。亦西面者,亦襚者委衣时。
  [疏]“襚者”至“西面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襚礼。按上文含者称执璧,下文赗者称执圭,则此襚者当称执衣。不云者,文不备也。以下文云“襚者执冕服”,故於此略之。
  ○注“亦於”至“上下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璧委於席上,今衣而委於席北,故云“亦於席上所委璧之北”。以经文先含而后襚,则含重而襚轻。所委殡东西面,南头为上,故云“顺其上下”,谓上者在前,下者在后。
  ○注“授襚者以服者,贾人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聘礼》有贾人,故知授襚者之服是贾人也。
  ○注“亦西”至“衣时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云“委衣於殡东”,又云“受爵弁”、“受皮弁”、“玄端”,皆云“如初”,是皆在殡东西面而乡殡。今云举者“亦西面”,是亦如襚者西面也。其服重者,使执而入,爵弁受於内霤,皮弁受於中庭,朝服受於西阶,玄端受於堂。既受处不同,则陈於璧北,亦重者在南。凡诸侯相襚,衣数无文。据此,其服有五。又先路褒衣不以襚,以外无文。
  上介赗,执圭将命曰:“寡君使某赗。”相者入告,反命曰:“孤某须矣。”陈乘黄大路於中庭,北辀,执圭将命。客使自下由路西,子拜稽颡。坐委於殡东南隅。宰举以东。辀,辕也。自,率也。下,谓马也,马在路之下,《觐礼》曰:“路下四亚之。”客给使者入,设乘黄於大路之西,客入则致命矣。使,或为史。
  ○赗,方凤反。孤须矣,从此尽篇末,皆无某字,有者非。乘,绳证反,注同。辀,竹由反,车辕也。
  [疏]“上介”至“以东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赗礼。
  ○“陈乘黄大路於中庭,北辀”者,乘黄,谓马也。大路,谓车也。陈四黄之马於大路之西,於殡宫中庭。北辀者,谓大路辀辕北乡也。
  ○“客使自下由路西”者,客使,谓使客之从者也。为客所使,故曰客使也。自,率也。下,犹马也。由,在也。路即大路也。陈路北辕既竟,赗客执圭升堂致命,而客之从者,率马设在车之西也。马云客使设之,则大路亦使设之也。
  ○注“辀辕”至“命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自,率也”者,按《尔雅 释诂》文“率,自也”。展转相训,是自得为率。云“下,谓马也”者,凡陈车马,马在车下,故云“下,谓马也”。引《觐礼》曰“路下四亚之”者,证马为下也。四亚之谓马四匹,亚次路车也。云“客给使者入,设乘黄於大路之西”者,解经中“客使自下由路西”也。但丧礼车马以属主人,故路在东,统於主人也。若寻常吉礼,车马为宾而设,则路在马西,故《觐礼》“路下四亚之”,注云“亚之,次车而东”,是车在西,统於宾也。按《既夕礼》车以西为上者,彼谓死人而设於鬼神之位。凡赗,隐元年《公羊传》云:“赗者,盖以马,以乘马、束帛、车马曰赗,货财曰赙,衣被曰襚。”《穀梁》云:“乘马曰赗,衣衾曰襚,贝玉曰含,钱财曰赙。”按《既夕礼》云“赗马两,无车”者,士卑,不合有车。何休云:“周制,谓士无车。”非也。此《礼记》“陈乘黄大路”,则周制有车。《穀梁》直云“乘马曰赗”,无车者,文不备也。散而言之,车马亦曰襚,故前文云“诸侯相襚以后路”是也。此无赙,赙是加厚,非常故也。故《宰夫》注云“其间加恩厚,则有赙焉”。虽有货,亦有马,故《少仪》云“赙马不入庙门”是也。《既夕》有赠者,赠施於死,必及葬节。此未必一当葬时。赗,《既夕》有“奠”,此无奠者,以奠主於亲者,故《既夕礼》云“兄弟赗奠,所知则赗而不奠”。此诸侯相於既疏,故无奠。按《释废疾》云:“天子於诸侯,含之,赗之;诸侯於卿大夫,如天子於诸侯;诸侯於士,如天子於诸侯臣,襚之,赗之;天子於二王之后,含为先,襚则次之,赗为后;诸侯相於,如天子於二王后。”郑知天子於二王后含、襚、赗者,为约此《杂记》两诸侯相敌,明天子於二王后亦相敌也。知诸侯亦然者,约《杂记》文。郑知天子於诸侯含、赗者,约文五年“荣叔归含且赗”,三《传》但讥兼礼,不讥其数是也。郑知天子於诸侯臣襚之、赗之者,约《士丧礼》诸侯於士有襚、有赗,明天子於诸侯臣亦然。郑知诸侯於卿大夫,如天子於诸侯者,更无所尊,明尊此卿大夫,含之赗之也。凡此,於其妻亦如其夫。知者,约“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”,又约鲁夫人成风之丧,“王使荣叔归含且赗”以外,推此可知。
  凡将命,乡殡,将命,子拜稽颡,西面而坐委之。宰举璧与圭,宰夫举襚,升自西阶,西面坐取之,降自西阶。凡者,说不见者也。乡殡将命,则将命时立於殡之西南。宰夫,宰之佐也。此言宰举璧与圭,则上“宰夫朝服”衍“夫”字。
  ○乡,许亮反,注同。见,贤遍反。
  [疏]“凡将”至“西阶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广明从上以来吊、含、襚及赗,文不见者,於此总明之。
  ○“凡将命,乡殡”者,在殡之西南,东北面乡殡。
  ○“西面而坐委之”者,谓将命既毕、子拜稽颡之后,将命者来就殡东西面而坐委之。
  ○“宰举璧与圭”者,主人上卿坐,举含者之璧与赗者之圭。
  ○“宰夫举襚”者,谓宰之属官举此襚者之衣。
  ○“升自西阶,西面坐取之”者,谓宰与宰夫欲举时升自西阶,不敢当主孤之位。来乡殡东席之东,西乡坐,取之,降自西阶也。
  ○注“凡者”至“夫字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将命,言凡是总说上文,前文所不见者,则上“宰夫朝服”衍“夫”字者,以此经既云宰举璧举圭,宰夫举襚。按上宰夫朝服取璧,既云取璧,明是宰也,非宰夫,故知“夫”为衍字。
  赗者出,反位于门外。乃著言门外,明礼毕将更有事。
  上客临,曰:“寡君有宗庙之事,不得承事,使一介老某相执綍。”上客,吊者也。临,视也,言欲入视丧所不足而给助之,谦也。其实为哭耳。
  ○临如字,徐力鸩反,注及下同。介音界,旧古贺反。相,息亮反。綍音弗。为,于伪反。相者反命曰:“孤某须矣。”临者入门右,介者皆从之,立于其左,东上。入门右,不自同於宾客。宗人纳宾,升,受命于君。降曰:“孤敢辞吾子之辱,请吾子之复位!”客对曰:“寡君命,某毋敢视宾客,敢辞。”宗人反命曰:“孤敢固辞吾子之辱,请吾子之复位!”客对曰:“寡君命,使臣某毋敢视宾客,是以敢固辞。固辞不获命,敢不敬从!”宾三辞而称使臣,为恭也。为恭者,将从其命。
  ○“寡君命”绝句,下放此。毋音无,下同。使,色吏反,注同。为如字,旧于伪反,下同。客立于门西,介立于其左,东上。孤降自阼阶,拜之。升,哭,与客拾踊三。拜客,谢其厚意。
  ○拾,其劫反。客出,送于门外,拜稽颡。不迎而送,丧无接宾之礼。
  [疏]“上客”至“稽颡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吊、含、襚、赗既毕,上客行临哭之礼。
  ○“使一介老某相执綍”者,某者,上客名也。相,助也。谦言使一介老臣某助主人执其葬綍,其实为哭而来,谦言助执綍耳。一介者,言己使来,唯有一人为介,谦辞耳。其实介数各下其君二等。
  ○“临者入门右,介者皆从之,立于其左,东上”者,不敢自同宾,故入门右从臣位。
  ○“宗人纳宾,升,受命于君”者,谓主国宗人掌礼,欲纳此吊宾,先受纳宾之命於主国嗣君。
  ○“降曰:孤敢辞吾子之辱,请吾子之复位”者,此宗人受嗣君之命后,下阶请客之辞也。复位者,欲合在门西客位也。
  ○“宗人反命”者,谓反此客之辞命於嗣君。
  ○“曰:孤敢固辞”者,是宗人受嗣君之命以告客。云“孤敢固辞”,前文云“孤某须矣”,此直云孤,子云某者,以亲对客辞。客是使臣,故不复称名也。按《左传》昭三十年云:“君之丧,士吊,大夫会葬。”文襄之霸,君丧,大夫吊,卿会葬。此上客者,若於古礼,士也;若於文襄,则大夫也。云“一介老某”者,则若《曲礼》云“七十使於四方,称老夫”之类。前四礼,客皆在门西,此临在门东者,前者四礼皆是奉君命而行,如《聘礼》聘之与享也。此临是私礼,若《聘礼》私觌,故在门东。
  ○注“不迎”至“之礼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云“孤某须矣”,是不出迎。所以不迎者,以主人在丧,身既悲慼,无暇接宾之礼。主拜送者,谢其劳辱来也。
  其国有君丧,不敢受吊。辟其痛伤已之亲如君。
  ○辟音避,下“辟之”同。
  [疏]“其国”至“受吊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谓国有君丧,而臣又有亲丧,则不敢受他国宾来吊也。以义断恩,哀痛主於君,不私於亲也。
  外宗房中南面,小臣铺席,商祝铺绞、紟、衾,士盥于盘北,举迁尸于敛上。卒敛,宰告。子冯之踊,夫人东面坐冯之,兴踊。此《丧大记》脱字,重著於是。
  ○盥音管。敛,力剑反,下同。冯,皮冰反,本或作凭,下同。脱音夺。重,直用反。士丧有与天子同者三,其终夜燎,及乘人,专道而行。乘人,谓使人执引也。专道,人辟之。
  ○燎,力召反,又力吊反。乘,绳证反,注同。引,以刃反,一音馀刃反。
  [疏]“外宗”至“兴踊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是《丧大记》君丧之节,於此重记之。但《大记》云“夫人东面亦如之”,此云“夫人东面坐冯,兴踊”,惟此四字别,义皆同也。
  ○“士丧”至“而行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士丧与天子三事同也,其终夜燎,一也。及乘人,二也。专道而行,三也。终夜燎,谓柩迁之夜须光明,故竟夜燎也。乘人,谓人引车,不用马也。《既夕礼》云:“属引。”郑引:“古者人引柩,专道行,谓丧在路不辟人也。”三事为重,故云“与天子同”也。


 
卷四十二 杂记下第二十一

 卷四十二 杂记下第二十一  
  有父之丧,如未没丧而母死,其除父之丧也,服其除服。卒事,反丧服。没,犹竟也。除服,谓祥祭之服也。卒事,既祭。反丧服,服后死者之服。唯诸父、昆弟之丧,如当父母之丧,其除诸父、昆弟之丧也,皆服其除丧之服。卒事,反丧服。虽有亲之大丧,犹为轻服者除,骨肉之恩也。唯君之丧不除私服,言当者,期大功之丧,或终始皆在三年之中。小功、緦麻则不除。殇长、中乃除。
  ○为,于伪反,下“乃为”同。期音基。长,丁丈反,下云“长子”同。如三年之丧,则既顈。其练、祥皆同。言今之丧既服顈,乃为前三年者变除而练、祥祭也。此主谓先有父母之服,今又丧长子者。其先有长子之服,今又丧父母,其礼亦然。然则言未没丧者,已练、祥矣。顈,草名,无葛之乡,去麻则用顈。
  ○顈,口迥反,徐孔颖反,沈苦顶反,草也,注同。又丧,如字,又息浪反,下“又丧”同。去,起吕反。王父死,未练、祥而孙又死,犹是附於王父也。未练、祥,嫌未袷祭序於昭穆尔。王父既附,则孙可祔焉。犹,当为由,由,用也。附,皆当作祔。
  ○附,义作祔,出注。祫音洽。
  [疏]“有父”至“父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前后两服之中,有变除丧祭之节,今各随文解之。此一经明先有父丧,而后遭母死,为父变除之节。如“未没丧”者,谓父丧小祥后,在大祥之前,未竟之时也,于时又遭母丧,故云“而母死”也。
  ○“其除父之丧也,服其除服”者,谓母死既葬后,值父应大祥,除服以行祥事,故云“服其除服”也。
  ○“卒事,反丧服”者,卒事谓父祥竟,更还服母服也。故云“卒事,反丧服”。若母丧未葬,而值父二祥,则不得服其祥服也。所以尔者,二祥之祭为吉,未葬为凶,故不忍凶时行吉礼也。
  ○“虽诸”至“丧服”。此一经明诸父兄弟之丧,当父母服内变除之节。
  ○“如当”者,言此诸亲自始死至除服,皆在父母服内,故云如当也。
  ○“其除诸父昆弟之丧也,皆服其除丧之服。卒事,反丧服”者,亦为服除服,而除竟亦反先服也。此亦谓重丧葬后之时也。何以知然?既始末在重丧中,则其除自然知在重丧之葬后也。上文为父祥尚待母葬后乃除,则轻亲可知也。然但举此轻,足明前之重。而在前文云:言母丧得为父变除者,庾氏云:“盖以变除事大故也。”
  ○注“虽有”至“乃除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虽有亲之大丧,犹为轻服者,除骨肉之恩也”者,郑释所以轻服在大丧之中得为轻服除者,乃轻服是骨肉恩亲,故得除之。若君之大丧,不得自除私服,故曾子问曰:“大夫、士有私丧,可以除之矣。而有君服焉,其除之也如之何?”孔子曰:“有君丧服於身,不敢私服,又何除焉?”是有君服不得除己私服。其私,谓父母以下及诸父昆弟,皆不得除也。云“小功、緦麻则不除”者,按《服问》云“緦之麻不变小功之葛,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”,据此言之,是寻常小功、緦麻不得易大功以上之服,故知有大功以上之服,不得为小功、緦麻除服也。云“殇长,中乃除”者,以《服问》云:“殇长、中,变三年之葛。”既变三年之葛,明在大功以上服中,为殇长、中著服,而又为之除也。
  ○“如三年之丧,则既顈。其练祥皆行”者,此明前后俱遭三年之丧,后丧既受葛之后,得为前丧。练、祥既顈者,谓后丧既虞卒哭,合以变麻为葛,无葛之乡则用顈也。后丧既顈之后,其前丧须练祭、祥祭皆举行之。
  ○注“言今”至“用顈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此主谓先有父母之服,今又丧长子”者,以前文皆据先有父丧,后有母丧。此又先有父母之丧,后有诸父、昆弟死者,皆以重丧在前,轻丧在后,此亦类上文,故云“先有父母之服,今又丧长子”。云“其先有长子之服,今又丧父母,其礼亦然”者,以经不云长子之丧,而云“三年之丧,既顈”,明三年之文互包父母,故知先有长子之丧,既顈也。依礼,父在不为长子三年。今云“先有长子之服,今又丧父母”者,庾氏及熊氏并云“有父者,误也,当应云又丧母,不得并称父也”。庾氏又云:“后丧既顈,又前丧练、祥皆行,若后丧既殡,得为前丧虞祔。”未知然否,且依录之。云“未没丧者,已练祥矣”者,以此经云“三年之丧,既顈”,不云“未没丧”,则知既顈与未没丧者别也。既顈是既虞受服之时,明未没丧是既练之后称,言未没,是将没之文,故知练后也。若先有父丧,而后母死,练、祥亦然,以前文“父死,为母三年”也。故《丧服》齐衰三年章云“父卒则为母”是也。若先有母丧,而后父卒,母丧虽有期,父丧既顈,母之练、祥亦皆行也。
  ○“王父死,未练祥,而孙又死,犹是祔於王父也”,犹为由,由,用也。礼,孙死祔祖。今此明若祖丧虽未二祥,而孙死,则孙亦得用是祔礼祔於祖也。
  ○注“未练”至“祔焉”。
  ○正义曰:礼:祔在练前。若祔后未练之前则得祔。直云未练足矣,兼言祥者,按文二年《穀梁传》云:“作主坏庙有时日,於练焉坏庙,坏庙之道,易檐可也,改涂可也。”注云:“亲过高祖,则毁其庙,以次而迁,将纳新神,故示有所加。”以此言之,则练时坏祖与高祖之庙,改涂易檐,未有坏意。其以先祖入於太祖之庙,其祖传入高祖庙,其新死者入祖庙,是练时迁庙也。入三年丧毕,祫於太祖庙,是祥后祫也。故云“未练祥,嫌未祫祭,序於昭穆尔”。兼言祥者,恐未祫故也,故练、祥兼言。但祖祔祭之后,即得祔新死之孙。故云“王父既附,则孙可祔焉”。然王父虽祔未练,无庙,孙得祔於祖,其孙就王父所祔祖庙之中而祔祭王父焉。
  有殡,闻外丧,哭之他室。明所哭者异也,哭之为位。入奠,卒奠出,改服即位,如始即位之礼。谓后日之哭朝,入奠於其殡。既,乃更即位,就他室,如始哭之时。
  [疏]“有殡”至“之礼”。
  ○正义曰:有殡谓父母丧未葬,丧柩在殡宫者也。外丧谓兄弟丧在远者也。他室,别室也。若闻外丧,犹哭於殡宫,然则嫌是哭殡,则於别室哭之,明所哭者为新丧也。
  ○“入奠”者,谓明日之朝,著已重丧之服入奠殡宫及下室。
  ○“卒奠出”者,谓卒终已奠而出。
  ○“改服即位”者,谓改己重丧服,著新死未成服之服。即位谓即昨日他室之位。
  ○“如始即位之礼”者,谓今日即哭位之时,如昨日始闻丧即位之时。
  大夫、士将与祭於公,既视濯而父母死,则犹是与祭也,次於异宫。既祭,释服出公门外,哭而归。其它如奔丧之礼。如未视濯,则使人告,告者反而后哭。犹,亦当为由。次於异宫,不可以吉与凶同处也。使者反而后哭,不敢专已於君命也。
  ○与音预,下同。濯,大角反。它音他。处,昌虑反,下“之处”同。使,色吏反。如诸父、昆弟、姑、姊妹之丧,则既宿则与祭。卒事,出公门,释服而后归。其它如奔丧之礼。如同宫,则次于异宫。宿则与祭,出门乃解祭服,皆为差缓也。
  ○差,初卖反,又初隹反。
 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异宫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大夫、士与祭於公,而有私丧之礼。
  ○“则犹是与祭也”者,既与祭於公祭日前、既视濯之后而遭父母之丧,则犹是吉礼,而与於祭也。
  ○“次於异宫”者,其时止次异宫,不可以吉与凶同处也。
  ○“如未视濯,则使人告”者,谓未视濯之前遭父母之丧,则使人告君。
  ○“告者反而后哭”者,必待告君者反,而后哭父母也。
  ○“既宿则与祭”者,宿谓祭前三日,将致齐之时。既受宿戒,虽有期丧,则与公家之祭。
  ○“如同宫,则次於异宫”者,若诸父、昆弟、姑、姊妹等,先是同宫而死,则既宿之后,出次异宫,不可以吉凶杂处故也。
  ○注“宿则”至“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前迁父母之丧,既视濯而与祭。此遭期丧,宿则与祭。又前遭父母之丧,既祭,释祭服乃出公门。此者期丧,出门乃解祭服,以其期丧缓於父母,故云“皆为差缓”。
  曾子问曰:“卿大夫将为尸於公,受宿矣,而有齐衰内丧,则如之何?”孔子曰:“出舍乎公宫以待事,礼也。”尸重受宿,则不得哭。内丧,同宫也。孔子曰:“尸弁冕而出,卿、大夫、士皆下之。尸必式,必有前驱。”冕兼言弁者,君之尸,或服士大夫之服也。诸臣见尸而下车,敬也。尸式以礼。
  [疏]注“内丧,同宫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上文不为尸之时,未视濯之前、受宿之后父母丧,使人告,告者反而后哭。今此齐衰内丧,亦谓诸父、昆弟、姑、姊妹也。与前与后祭同,但尸尊,故出舍公之公馆,以待君之祭事,不在已之异宫耳。
  父母之丧,将祭,而昆弟死,既殡而祭。如同宫,则虽臣妾,葬而后祭。祭,主人之升、降、散等,执事者亦散等。虽虞、附亦然。将祭,谓练、祥也。言若同宫,则是昆弟异宫也。古者昆弟异居同财,有东宫,有西宫,有南宫,有北宫。有父母之丧,当在殡宫,而在异宫者,疾病或归者。主人,適子。散等栗阶,为新丧略威仪。
  [疏]“父母”至“亦然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将祭”,谓将行大小祥祭也。
  ○“而昆弟死,既殡而祭”者,若将祭而有兄弟死,则待殡后乃祭也。今不待葬后者,兄弟轻,故始殡后,便可行吉事也。
  ○“如同宫,则虽臣妾,葬而后祭”者,兄弟既殡后,而行父母之丧,谓异宫者耳。若同宫,虽臣妾之轻卑,死,犹待葬后乃行父母祭也。所以尔者,吉凶不相干,故《丧服传》云“有死於宫中者,则为之三月不举祭”。庾氏云:“小祥之祭,已涉於吉,尸柩至凶,故不可以相干。其虞、祔则得为之矣。若丧柩即去者,则亦祭,不待於三月,可知矣。”
  ○“祭,主人之升降散等”者,祭犹谓二祥祭。散,栗也。等,阶也。吉祭则涉级聚足,丧祭则栗阶,故云散等也。如此祥祭,宜涉级。於时为有兄弟丧,故少威仪,作散等也。
  ○“执事者亦散等”者,助执祭者亦栗阶也。
  ○“虽虞祔亦然”者,谓主人至昆弟虞、附而行父母二祥祭,而执事者亦散等。
  ○注“将祭”至“威仪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将祭,谓练祥也”者,以经云:昆弟死,既殡而祭,故知非吉祭也。前经云“三年之丧既顈,练祥皆行”,故知此祭谓练、祥也。但前文主论变除,故委曲言练祥;以前文既具,故此经略言祭也。云“言若同宫,则是昆弟异宫也”者,以经云:如同宫则葬而后祭,明上“昆弟既殡而祭”者,是异宫也。云“有父母之丧,当在殡宫”者,既遭父母之丧,兄弟悉应同在殡宫,不得有在异宫而死之。所以在异宫死者,以其疾病或有归者,故得异宫而死。云“散等栗阶”者,谓升一等,而后散升不连步也。故《燕礼记》云“栗阶不过二等”,注云:“其始升,犹聚足连步,趋二等,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。”以此知散等、栗阶是一也。
  自诸侯达诸士,小祥之祭,主人之酢也哜之,众宾、兄弟则皆啐之。大祥,主人啐之。众宾、兄弟皆饮之可也。哜,啐,皆尝也。哜至齿,啐入口。
  ○酢音胙。哜,才细反。啐,七内反,徐苍怏反。
  [疏]“自诸”至“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丧祭饮酒之仪。
  ○“主人之酢也哜之”者,谓正祭之后,主人献宾长,宾长酢主人,主人受宾长酢则哜之也。
  ○“众宾、兄弟则皆啐之”者,亦谓众宾及兄弟祭末受献之时啐之也,以其差轻故也。
  ○“大祥,主人啐之”者,谓主人受宾酢之时,主人啐之。
  ○“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”者,必知此主人之酢,非受尸酢者,以《士虞礼》主人、主妇献尸受酢之时,皆卒爵。虞祭比小祥为重,尚卒爵。今大祥祭,主人受尸之酢,何得唯哜之而已?故知受宾酢也。受尸酢,神惠为重,虽在丧,亦卒爵;宾礼为轻,受宾之酢,但哜之。知丧祭有受宾酢者,郑注《曾子问》云“虞不致爵,小祥不旅酬,大祥无”,无算爵,故知小祥之祭,旅酬之前皆为之也。皇氏云“主人之酢谓受尸之酢”,与《士虞礼》文违,其义非也。
  凡侍祭丧者,告宾祭荐而不食。荐,脯、醢也。吉祭,告宾祭荐,宾既祭而食之,丧祭宾不食。
  [疏]“凡祭”至“不食”。
  ○正义曰:侍祭丧,谓相於丧祭礼者。荐谓脯、醢也。吉时祭,相者则告宾祭荐,宾祭竟而食之。丧礼既不主饮食,故相者告宾,但祭其荐而已,遂不食之也。此亦谓丧之正祭之后,主人献宾之时,宾受献,主人设荐,宾祭而不食,谓练、祥祭也。其虞、祔,不献宾也。
  子贡问丧。子曰:“敬为上,哀次之,瘠为下。颜色称其情,戚容称其服。”问丧,问居父母之丧也。丧尚哀,言敬为上者,疾时尚不能敬也。容,威仪也。《孝经》曰:“容止可观。”,
  ○瘠,徐在益反。称,尺证反,下同。“请问兄弟之丧”。子曰:“兄弟之丧,则存乎书策矣。”言疏者如礼行之,未有加也。齐、斩之丧,哀容之体,经不能载矣。君子不夺人之丧,重丧礼也。亦不可夺丧也。不可以轻之於己也。
  [疏]“子贡”至“丧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居父母兄弟丧礼。
  ○“君子不夺人之丧”者,谓不夺他人居丧之礼,谓他人居丧,任其行礼,不可抑夺。
  ○“亦不可夺丧也”者,不可自夺己丧,谓已之居丧当须依礼,不可自夺其丧,使不如法。不夺人丧,恕也。不夺己丧,孝也。
  ○注“言疏”至“载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言疏者如礼行之,未有加也”者,以疏者礼文具载,故云“存其书策”,其“齐斩之丧”,谓父母丧也。父母至亲,哀容体状不可名言,故经不能载。上文云“颜色称其情”,当须毁瘠也。“戚容称其服”,当须憔悴也。
  孔子曰:“少连、大连善居丧,三日不怠,三月不解,期悲哀,三年忧,东夷之子也!”言其生於夷狄而知礼也。怠,惰也。解,倦也。
  ○少,诗召反。解,佳买反,注同。期音基。惰,徒卧反。倦,其眷反。
  [疏]“孔子”至“子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居丧得礼之事。
  ○“三日不怠”者,亲之初丧三日之内,礼不怠,谓水浆不入口之属。
  ○“三月不解”者,以其未葬之前,朝奠、夕奠,及哀至则哭之属。
  ○“期悲哀”者,谓练以来,常悲哀,朝哭、夕哭之属。
  ○“三年忧”者,以服未除,憔悴忧戚。
  三年之丧,言而不语,对而不问。庐、垩室之中,不与人坐焉。在垩室之中,非时见乎母也,不入门。言,言己事也。为人说为语。在垩室之中,以时事见乎母,乃后入门,则居庐时不入门。
  ○垩,乌各反,字亦作恶,同。见,贤遍反,注同。疏衰皆居垩室,不庐。庐,严者也。言庐,哀敬之处,非有其实则不居。
  [疏]“三年”至“入门”。
  ○正义曰:皇氏云:上云“少连大连”,及此经云“三年之丧”,并下“疏衰”之等,皆是总结上文,敬为上,哀次之,及“颜色称其情,戚容称其服”。今按别称孔子是时之语,不连子贡之问,此“三年之丧”以下,自是记者之言,非孔子之语。前文“颜色称其情”,谓据父母之丧。此下文“疏衰”,谓期亲以下。何得将此结上“颜色称其情”?皇说非也。
  ○“三年之丧,言而不语”者,谓大夫、士言而后事行者,故得言己事,不得为人语说也。
  ○“对而不问”者,谓有问者得对,而不得自问於人。此谓与有服之亲者行事之时,若与宾客疏远者言,则《间传》云“斩衰唯而不对,齐衰对而不言”是也。
  ○“庐垩室之中不与人坐”者,按《丧大记》云“练,居垩室,不与人居”,居即坐也,与此同
  妻视叔父母,姑、姊妹视兄弟,长、中、下殇视成人。视,犹比也,所比者,哀容居处也。
  ○长,丁丈反。
  [疏]“妻视”至“成人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此等之亲,服虽有异,其哀戚轻重各视所正之亲:妻居庐而杖,抑之视叔父母;姑、姊妹出適,服轻,进之视兄弟;长、中、下殇服轻,上从本亲,视其成人也。
  亲丧外除。日月已竟,而哀未忘。兄弟之丧内除。日月未竟,而哀已杀。
  ○已杀,已或作以。杀,色界反,徐所例反。
  [疏]“亲丧”至“内除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亲丧外除”者,谓父母之丧。外谓服也。服犹外,随日月渐除,而深心哀未忘。
  ○“兄弟之丧内除”者,兄弟谓期服以下及小功、緦也。内,心也。服制未释,而心哀先杀,由轻故也。
  视君之母与妻,比之兄弟,发诸颜色者,亦不饮食也。言小君服轻,亦内除也。发於颜色,谓醲美酒食,使人醉饱。
  ○醲,女龙反。
  [疏]“视君”至“食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视君之母与妻”者,视,比也,谓比视君之母与君之妻,轻重之宜,比於巳之兄弟。
  ○“发诸颜色者,亦不饮食也”者,若其酒食不发见於颜色者,则得饮食之;若发见於颜色者,亦不得饮食也。
  色丧之外,行於道路,见似目瞿,闻名心瞿,吊死而问疾,颜色戚容必有以异於人也。如此而后可以服三年之丧,其馀则直道而行之是也。恻隐之心能如是,则其馀齐衰以下直道而行,尽自得也。似,谓容貌似其父母也。名,与亲同。
  ○瞿,九遇反,下同。
  [疏]“免丧”至“是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见似目瞿”者,谓既除丧之后,若见他人形状似於其亲,则目瞿然。
  ○“闻名心瞿”者,闻他人所称名与父名同,则心中瞿瞿然。上云“目瞿”,此应云“耳瞿”,而云“心瞿”者,但耳状难明,因心至重,恻隐之惨,本瞿於心,故直云“心瞿”。
  ○“必有以异於人也”者,谓免丧之后,吊死问疾,其颜色戚容必有殊异於无丧之人,馀行皆应如此。独云“吊死问疾”者,以吊死问疾是哀痛之处。身又除丧,戚容应甚,故举吊死问疾言也。
  ○“其馀则直道而行之是也”者,其馀谓期亲以下也,则直依丧之道理而行之,於义是也。父在为母,虽期年,亦从上三年之内也。
  祥,主人之除也。於夕为期,朝服。祥因其故服。为期,为祭期也。朝服以期,至明日而祥祭,亦朝服,始即吉,正祭服也。《丧服小记》曰“除成丧者,其祭也,朝服缟冠”是也。祭犹缟冠,未纯吉也。既祭,乃服大祥素缟麻衣。《释禫之礼》云“玄衣黄裳”,则是禫祭,玄冠矣。黄裳者,未大吉也。既祭,乃服禫服、朝服、綅冠。逾月吉祭,乃玄冠,朝服。既祭,玄端而居,复平常也。
  ○朝,直遥反,及下“武叔朝”皆同。禫,大感反。綅,息廉反,黑经白纬曰綅。
  [疏]“祥主”至“故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祥,主人之除也”者,言祥谓祥祭之时,主人除服之节。
  ○“於夕为期”者,谓於祥祭前夕,豫告明日祥祭之期。
  ○“朝服”者,於此为期之时,主人著朝服,谓缁衣素裳,其冠则缟冠也。
  ○“祥因其故服”者,谓明旦祥之时,主人因著其前夕故朝服也。
  ○注“为期”至“常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始即吉,正祭服也”者,以其往前居丧,今将除服,故云“始即吉”。於练祭之时,不著祭服。於此祥时,正著祭服,故云“正祭服”。此朝服谓之正祭服者,以诸侯、卿大夫朝服而祭,故《少牢礼》云“主人朝服”是也。按上《杂记》端衰、丧车皆无等,则祥后并禫服,尊卑上下无别,皆服此缁衣素裳也。此据诸侯、卿大夫言之,故云“正祭服”。引《丧服小记》者,证此经中“朝服”,是除成丧之服。云“祭犹缟冠,未纯吉也”者,以纯吉朝服玄冠。今著缟冠,故云“未纯吉”。云“既祭,乃服大祥素缟麻衣”者,《间传》文。以祥祭夺情,故朝服缟冠。祥祭虽讫,哀情未忘,其服稍重,故著缟冠素纰麻衣。引《释禫之礼》者,是《变除礼》也。其礼云玄衣黄裳,既著玄衣,应著玄冠,故云“则是禫祭,玄冠”矣。云“黄裳者,未大吉也”者,以大吉当玄衣素裳。今用黄裳,故云“未大吉”。云“既祭,乃服禫服、朝服、綅冠”者,亦《变除礼》文。以祥祭之后乃著大祥素缟麻衣,故知禫祭之后亦著禫服、朝服、綅冠也。云“逾月吉祭,乃玄冠朝服”者,以《少牢》吉祭朝服故也。若天子诸侯以下,各依本官吉祭之服也。云“既祭,玄端而居,复平常也”者,谓既祭之后,同平常无事之时故也。从祥至吉,凡服有六祥。祭,朝服缟冠,一也。祥讫,素缟麻衣,二也。禫祭,玄冠黄裳,三也。禫讫,朝服綅冠,四也。逾月吉祭,玄冠朝服,五也。既祭,玄端而居,六也。
  子游曰:“既祥,虽不当缟者,必缟,然后反服。”谓有以丧事赠赗来者,虽不及时,犹变服,服祥祭之服以受之,重其礼也。其於此时始吊者,则卫将军文子之为之是矣。反服,反素缟麻衣也。
  [疏]“子游”至“反服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既祥”,谓大祥之后有人以丧事来吊者。
  ○“虽不当缟者”,谓来吊者既晚,不正当祥祭缟冠之时。
  ○“必缟,然后反服”者,主人必须反著此祥服缟冠受来吊者之礼,然后反服大祥素缟麻衣之服。
  ○注“谓有”至“麻衣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此“以丧事赠赗来”者,若其由未来,今始吊者,虽禫祭除丧之后,犹练冠而受吊,则卫将军文子之子是也。练重,於此禫祭之前,主人尚吉而受礼。明此来者,是於前先已来,今重至,故主人著缟冠,轻於练冠也。云“其於此时始吊者,则卫将军文子之为之”者,郑云此者,证其来虽在后,其实事不同,卫将军文子之子是除丧服之后始来吊。此据於先已来吊之,后始来赠赗也。云“反服,反素缟麻衣”者,郑恐反服,反吉服之服,此谓禫祭之前,故知反服素缟麻衣也。
  当袒,大夫至,虽当踊,绝踊而拜之,反,改成踊,乃袭。尊大夫来,至则拜之,不待事已也。更成踊者,新其事也。
  ○袒音但。於士,既事成踊,袭而后拜之,不改成踊。於士,士至也。事谓大小敛之属。
  [疏]“当袒”至“成踊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士有丧,大夫及士来吊之礼。
  ○“当袒,大夫至”者,谓士有丧,当袒之时,而大夫来吊也。崔云:“谓敛竟时也。”
  ○“虽当踊”者,假令大夫至,当主人踊时也。
  ○“绝踊而拜之”者,主人则绝止踊而拜此大夫也。
  ○“反,改成踊”者,反,还也。改,更也。拜大夫竟,而反还先位,更为踊,而始成踊,尊大夫之来,欲新其事也。故云“反,改成踊”。按《檀弓》云“大夫吊,当事而至则辞焉”,是当大夫绝踊,则士大小敛时,主人不出,故辞大夫也。今此云“绝踊而拜之”,故知是敛已竟,当其袒踊时出之也。
  ○“乃袭者”,谓更成踊竟,乃袭初袒之衣也。此云“乃袭”,则知乡者止踊拜大夫时未袭也。
  ○“於士,既事成踊”者,既,犹毕也。若当主人有大小敛诸事,而士来吊,则主人毕事竟而成踊,不即出拜也。然士言既事,则大夫亦然。大夫言绝踊,则士固不绝踊也。
  ○“袭而后拜之”者,成踊毕而袭,袭毕乃拜之也。
  ○“不改成踊”者,拜之而止,不更为成踊也。
  上大夫之虞也,少牢;卒哭成事,附,皆大牢。下大夫之虞也,犆牲;卒哭成事,附,皆少牢。卒哭成事,附,言皆,则卒哭成事,附,与虞异矣。下大夫虞以犆牲,与士虞礼同与?
  ○犆音持。同与,音馀。
  [疏]“上大”至“少牢”。
  ○正义曰:上大夫平常吉祭,其礼少牢。虞依平常礼,故用少牢也。
  ○“卒哭成事,附,皆大牢”者,卒哭谓之成事,成事,成吉事也。故云“卒哭成事”。附,附庙也。
  ○此二祭皆大,并加一等,故皆大牢也。
  ○“下大夫之虞也,犆牲”者,下大夫吉祭,用少牢。今虞祭降一等,用犆牲。
  ○“卒哭成事,附,皆少牢”者,依平常吉祭礼也。不云“遣奠加”者,略可知也。
  ○注“卒哭”至“异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以《士虞礼》云:“三虞卒哭,他,用刚日。”先儒以此三虞、卒哭同是一事,郑因此经云“上大夫虞用少牢,卒哭用大牢”,其牢既别,明卒哭与虞不同。郑引此文破先儒之义,故云“卒哭成事,与虞异矣”。
  祝称卜葬虞,子孙曰“哀”,夫曰“乃”,兄弟曰“某”,卜葬其兄弟曰“伯子某”。祝称卜葬虞者,卜葬,卜虞,祝称主人之辞也。孙谓为祖后者,称曰“哀孙某卜葬其祖某甫”。夫曰“乃某卜葬其妻某氏”。兄弟相为卜,称名而已。
  ○祝,之六反,徐之又反。称,昌升反,徐尺证反。
  [疏]“祝称”至“子某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卜葬择日,而卜人祝龟所称主人之辞也。而云葬虞者,虞用葬日,故并言“葬虞”也。
  ○“子孙曰哀”者,若子卜葬父,则祝辞称云“哀子某卜葬某父某甫”。若孙卜葬祖,则祝辞称云“哀孙某卜葬某祖某甫”。
  ○“夫曰乃”者,若夫卜葬其妻,则祝辞云“乃某卜葬某妻某氏”。乃者,言之助也。妻卑,故假助句以明夫之尊也。
  ○“兄弟曰某,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”者,若兄弟相为,其弟为兄,则祝辞云“某卜葬兄伯子某”。若兄为弟,则云“某卜葬其弟某”。兄弟称名,则子孙与夫皆称名,故郑注於子孙通称可知也。
  古者贵贱皆杖。叔孙武叔朝,见轮人以其杖关毂而輠轮者,於是有爵而后杖也。记庶人失礼所由始也。叔孙武叔,鲁大夫叔孙州仇也。轮人,作车轮之官。
  ○关毂,工木反。輠,胡罪反,又胡瓦反,又胡管反,回也。仇音求。
  [疏]“古者”至“杖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记庶人失礼所由。
  ○“以其杖关毂而輠轮”者,关,穿也;輠,回也。谓作轮之人,以扶病之杖关穿车毂中而回转其轮。
  ○“於是有爵而后杖也”者,以其爵位既尊,其杖不鄙亵而许用也。
  凿巾以饭,公羊贾为之也。记士失礼所由始也。士亲饭,必发其巾,大夫以上,宾为饭焉,则有凿巾。
  ○凿,在各反。饭,扶晚反,注同。
  [疏]“凿巾”至“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亦记士失礼所由也。饭,含也。大夫以上贵,故使宾为其亲含,恐尸为宾所憎秽,故设巾覆尸面,而当口凿穿之,令含得入口也。而士贱,不得使宾,则子自含其亲,不得憎秽之,故不得凿巾,但露面而含耳。於是公羊贾是士,自含其亲,而用凿巾,则是自憎秽其亲,故为失礼也。
  冒者何也?所以揜形也。自袭以至小敛,不设冒则形,是以袭而后设冒也。言设冒者,为其形人将恶之也。袭而设冒,言后,衍字耳。
  ○冒,莫报反,下及注同。揜,於俭反。恶,乌路反。
  [疏]“冒者”至“冒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设冒之事。
  ○“冒者何也”者,记人自问何以须冒。
  ○“所以揜形也”者,记者自答,言冒所以揜盖尸形。
  ○“自袭以至小敛,不设冒则形”者,若未袭之前,始死,事须沐浴。自既袭以后以至小敛之前,虽已著衣,若不设冒,则尸象形见,为人所恶。
  ○“是以袭而后设冒也”,言后者,衍字也。袭则设冒,至小敛之前,则以衣总覆於冒上。皇氏云“大敛脱冒”,未之闻也。
  或问於曾子曰:“夫既遣而包其馀,犹既食而裹其馀与?君子既食则裹其馀乎!”言遣既奠而又包之,是与食於人、已而裹其馀将去何异与?君子宁为是乎?言伤廉也。
  ○遣,弃战反,注同。裹音果。与音馀,“何异与”同。曾子曰:“吾子不见大飨乎?夫大飨,既飨,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。父母而宾客之,所以为哀也。子不见大飨乎?”既飨归宾俎,所以厚之也。言父母家之主,今宾客之,是孝子哀亲之去也。
  ○见如字。夫音扶。卷,纪转反,又厥挽反。归如字,徐音匮,注同。
  [疏]“或问”至“飨乎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或人问曾子丧之遣奠之事。
  ○“夫既遣而包其馀,犹既食而裹其馀与”者,或人问曾子云:丧礼既设遣奠,事毕,而包裹遣奠之馀,载车之而去,犹如生人於他家既食讫、而裹其馀相似乎?故云与。
  ○“君子既食,则裹其馀乎”者,或人云:君子於他家既食之后,则更裹其馀食去乎?“宁有是也”,不应如此。既设遣奠,亦不应包馀而去。
  ○“曾子曰:吾子不见大飨乎”者,曾子答或人之问。吾,我也。子,男子美称。《仪礼》注云:“言我子,相亲之辞也。”谓或人为吾子,岂不见大飨宾客之礼乎?
  ○“夫大飨,既飨,卷三牲之俎归於宾馆”者,谓大飨宾客既毕,主人卷敛三牲俎上之肉,归於宾馆。
  ○“父母而宾客之,所以为哀也”者,己家父母今日既去,遂同宾客之疏,是孝子所以悲哀也。为此之故,包遣奠而去。
  ○“子不见大飨乎”者,重结前文,以语或人也。
  非为人丧,问与?赐与?此上灭脱,未闻其首云何。是言非为人丧而问之与?人丧而赐之与?问,遗也。久无事曰问。
  ○为,于伪反,注及下注“为母”、“为姑姊妹”皆同。问与、赐与,并音馀,注皆同。脱音夺,下同。遗,于季反,下文皆同。
  [疏]“非为”至“赐与”。
  ○正义曰:郑云“此上灭脱,未闻其首云何”,此语接上之辞。与,语助也。岂非为人有丧而问遗之与?人之有丧而赐与之与?平敌则问,卑下则赐,故云“问与、赐与”。
  三年之丧,以其丧拜,非三年之丧,以吉拜。谓受问、受赐者也。稽颡而后拜,曰丧拜。拜而后稽颡,曰吉拜。
  [疏]“三年”至“吉拜”。
  ○正义曰:从上问与、赐与以下至遗人可也,皆明在丧受问遗之事。此一经论身有丧,拜谢之礼。
  ○“三年之丧,以其丧拜”者,谓父母、长子也。其实杖期以上,皆为丧拜。非三年之丧,以吉拜者,谓不杖期。以下此义已备在《檀弓》疏。
  三年之丧,如或遗之酒肉,则受之,必三辞。主人衰绖而受之。受之必正服,明不苟於滋味。
  ○必三,如字,又息暂反。
  [疏]“三年”至“受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如或遗之酒肉”至“主人衰绖而受之”者,虽受之,犹不得食也。尊者食之,乃得食肉,犹不得饮酒,故《丧大记》云“既葬,若君食之,则食之,大夫、父之友食之,则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则辞”是也。
  如君命,则不敢辞,受而荐之。荐於庙,贵君之礼。丧者不遗人。人遗之,虽酒肉,受也。从父、昆弟以下,既卒哭,遗人可也。言齐斩之丧重,志不在施惠於人。
  ○施,始豉反。县子曰:“三年之丧如斩,期之丧如剡。”言其痛之恻怛有浅深也。
  ○县音玄。期音基,下同。剡,徐以渐反。怛,旦末反。期之丧,十一月而练,十三月而祥,十五月而禫。此谓父在为母也。当在“练则吊”上,烂脱在此。
  ○禫,大感反。三年之丧,虽功衰,不吊,自诸侯达诸士。如有服而将往哭之,则服其服而往。功衰,既练之服也。诸侯服新死者之服而往哭,谓所不臣也。练则吊。父在为母功衰,可以吊人者,以父在,故轻於出也。然则凡齐衰十一月,皆可以出矣。既葬,大功,吊,哭而退,不听事焉。听,犹待也。事,谓袭、敛、执綍之属。
  ○綍音弗。期之丧未葬,吊於乡人,哭而退,不听事焉。功衰,吊,待事,不执事。谓为姑、姊妹无主,殡不在己族者。
  ○“功衰,吊”,本又作“大功衰,吊”。庾云“有大字,非”。小功緦,执事,不与於礼。礼,馈奠也。
  ○与音预,下文注“不与”同。相趋也,出宫而退。相揖也,哀次而退。相问也,既封而退。相见也,反哭而退。朋友,虞、附而退。此吊者恩薄厚、去迟速之节也。相趋,谓相闻姓名,来会丧事也。相揖,尝会於他也。相问,尝相惠遗也。相见,尝执挚相见也。附,皆当为祔。
  ○封,彼验反,又如字。挚音至。。吊,非从主人也。四十者执綍。言吊者必助主人之事。从,犹随也。成人,二十以上至四十,丁壮时。乡人,五十者从反哭,四十者待盈坎。非乡人,则长少皆反。优,远也。坎或为圹。
  ○坎,口敢反,下同。长少,丁丈反;下诗诏反。圹,苦晃反,又音旷。
  [疏]“三年”至“盈坎”。
  ○正义曰:从此以下,至“待盈坎”,明吊丧之节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三年之丧,虽功衰,不吊”者,谓重丧小祥后衰与与大功同,故曰“功衰”。衰虽外轻,而痛犹内重,故不得吊人也。
  ○“自诸侯达诸士”者,贵贱同然,故云“自诸侯达诸士也”。
  ○“如有服而将往哭之,则服其服而往”者,亦贵贱同也。如有服,谓有五服之亲丧,功衰虽不吊人,若自有五服之亲丧,则往哭之。将往哭,则不著已功衰,而依彼亲之节以服之,申於骨肉之情故也。故云“则服其服而往”也。但著彼服,不著已功衰也。贺玚云:“若新死者服轻,则不为之制服。虽不为重,变而为之制服。往奔丧哭之,则蹔服所制之服。往彼哭之事毕,反服故服也。”庾氏云:“将往哭之,乃服其服者,谓小功以下之亲轻也。始闻丧,不能为之制服,至於往哭吊,乃服其服。”注《要记》通之已祥。皇氏云:“此文虽在功衰之下,而实通初丧也。假令初丧而有五属之亲死,则亦蹔服五服之服而往彼哭也。”上云“自诸侯达诸士”,然诸侯绝期,不应有诸亲始死服。今云“服其服而往”,当是敌体。及所不臣者,谓始封君,不臣诸父昆弟也。故郑明之也。
  ○“期之丧十一月而练,十三月而祥,十五月而禫”者,此禫杖期,主谓父在为母,亦备二祥节也。文本应在“服而往”下,烂脱故在此。
  ○“练则吊”者,谓至十一月小祥后,而可出吊人也。
  ○注“父在”至“出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“练则吊”又承“十一月练”之下,故知是父在为母,以经云练,故云“功衰”也。大祥始除衰杖而练,得吊人者,以父在为母,故轻於出,言得出也。以母丧至练,父在而得出,则其馀丧,虽无父亦得出也。母既可矣,诸父灼然。
  ○“既葬,大功”者,谓身有大功之丧,既葬之后,往吊他丧。
  ○“吊,哭而退,不听事焉”者,谓吊,哭既毕而即退去,不待主人袭敛之事。期丧练,吊则亦然也。
  ○“期之丧未葬,吊於乡人,哭而退,不听事焉”者,谓姑、姊妹无主,为之服期丧,未至於葬,往吊於乡人之丧,哭毕则退,不听待主人袭敛之事焉。
  ○“功衰,吊,待事,不执事”者,谓此姑、姊妹等期丧至既,葬受以大功衰,谓之功衰。至此之后,若吊於乡人,其情稍轻於未葬之前,得待主人袭敛之事,但不亲自执事。此云“功衰”,他本或云“大功衰”。今按,郑注在此文下云“谓为姑、姊妹无主”,则此功衰还是姑、姊妹无主之功衰,不得别云“大功”也。皇氏云:“有大字者,误也。”
  ○注“谓为姑姊妹无主,殡不在已族者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直云“期丧”,郑知是“姑姊妹无主”者,以前云大功既葬,始得吊人。今此经期丧未葬,已得吊人,明知此期服轻,故知是“姑姊妹无主,殡不在已族”者。女未庙见,反葬女氏之党。此姑、姊妹巳於他族成妇日久,但夫既蚤死,故摈在夫族。
  ○“小功緦,执事,不与於礼”者,执事,殡相也。礼,馈奠也。緦、小功服轻,故未葬便可吊人,今不论乡人之同异也。亦为彼摈相,但不得助彼馈奠耳。按《曾子问》云:“废丧服,可以与於馈奠之事乎?”孔子曰:“说衰与奠,非礼也,以摈相可也。”是摈相轻而馈奠重也。
  ○“相趋”至“而退”,此以下明凡吊者恩之厚薄,去留迟速之节也。
  ○“相趋也,出宫而退”者,相趋,谓与孝子本不相识,但相闻姓名,而来会趋丧也。情既轻,故柩出庙之宫门而遂去。
  ○“相揖也,哀次而退”者,相揖,谓经会他处,已相揖者也。恩微深,故待柩出至大门外之哀次而退去也。
  ○“相问也,既封而退”者,相问,谓曾相饷遗,恩转深,故至窆竟而退也。
  ○“相见也,反哭而退”者,相见,谓身轻自执挚相诣往来,恩转厚,故至葬竟,孝子反哭还至家时而退也。
  ○“朋友,虞附而退”者,朋友畴昔情重,生死同殷,故至主人虞附而退也。然与死者相识,其礼亦当有吊。礼,知生者吊,知死者伤。今注云吊,则知是吊生人也。
  ○“吊非”至“盈坎”。此一节论助葬及执事反哭之节。言吊丧者本是来助事,非为空随从主人而已。故云“非从主人也”。
  ○“四十者执綍”者,既助主人,故使年二十以上至四十强壮者,皆执綍也。
  ○“乡人五十者从反哭”者,乡人,同乡之人也。五十始衰,故待主人窆竟而孝子反哭。故乡人助葬,老者亦从孝子反也。
  ○“四十者待盈坎”者,谓窆竟以土盈满其坎,四十强壮,不得即反,故醋芰满坎而反也。若非乡人,则无问长少,皆从主人归,优饶远者。
  丧食虽恶,必充饥,饥而废事,非礼也。饱而忘哀,亦非礼也。视不明,听不聪,行不正,不知哀,君子病之。故有疾饮酒食肉,五十不致毁,六十不毁,七十饮酒食肉,皆为疑死。病,犹忧也。疑,犹恐也。
  ○视如字,徐市志反。为,于伪反,注“为食父”、“为王父母”、“以为”、“亦为”、“不为”并同。有服,人召之食,不往。大功以下,既葬,適人,人食之,其党也食之,非其党弗食也。往而见食,则可食也。为食而往,则不可。党,犹亲也。非亲而食,则是食於人无数也。
  ○人食之,音嗣,注“见食”同。功衰,食菜果,饮水浆,无盐、酪,不能食食。盐、酪可也。功衰,齐、斩之末也。酪,酢。
  ○酪音洛。食食,上如字,下音嗣。酢,七故反。,才代反。孔子曰:“身有疡则浴,首有创则沐,病则饮酒食肉。毁瘠为病,君子弗为也。毁而死,君子谓之无子。”毁而死,是不重亲。
  ○疡音羊。创,初良反。
  [疏]“丧食”至“无子”。
  ○注“非亲而食,则是食於人无数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解所以非亲不食义也。夫亲族不多,食,则其食有限。若非类而辄食,则无复限数,必忘哀也。
  非从柩与反哭,无免於堩。言丧服出入,非此二事皆冠也。免,所以代冠,人於道路,不可以无饰。堩,道路。
  ○免音问,注同。堩,古邓反。
  [疏]“非从”至“於堩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从柩”,谓孝子送葬从柩去时也。“与反哭”,谓葬竟孝子还时也。堩,道路也。道路不可无饰,故孝子唯送葬从柩去时及葬竟还、反哭时,於道得免而行。自非此二条,则不得免於道路也。此谓葬近而反哭者。若葬远反哭,在路则著冠,至郊则乃反著免,故《小记》云“远葬者比反哭者,皆冠,及郊而后免”是也。
  凡丧,小功以上,非虞、附、练、祥无沐浴。言不有饰事则不沐浴。
  [疏]“凡丧”至“沐浴”。
  ○正义曰:凡居丧之礼,自小功以上恩重哀深,自宜去饰。以沐浴是自饰,故不有此数条祭事,则不自饰。言“小功以上”,则至斩同。然各在其服限如此耳。练祥不主大功、小功也。若三年之丧,虞祭之时但沐浴不栉,故《士虞礼》云“沐浴不栉”,郑注云“唯三年之丧不栉,期以下栉可也”。又《士虞礼》云:“明日,以其班祔,沐浴,栉。”注云:“弥自饰。”此虽士礼,明大夫以上亦然。
  疏衰之丧,既葬,人请见之则见,不请见人。小功,请见人可也。大功不以执挚,唯父母之丧,不辟涕泣而见人。言重丧不行求见人尔。人来求见己,亦可以见之矣。不辟涕泣,言至哀无饰也。
  ○辟音避,注同。
  [疏]“疏衰”至“见人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在丧与人相见之义。
  ○“小功,请见人可也”者,轻,可请见於人。然言小功可,则大功不可也。此小功文承疏衰、既葬之下,则此小功亦谓既葬也。凡言见人者,谓与人寻常相见,不论执挚之事。故云父母之丧,不辟涕泣而见人,是寻常相见也。而皇氏以为见人谓执挚相见,若然,父母之丧,岂谓执挚见人乎?皇氏则非也。
  三年之丧,祥而从政。期之丧,卒哭而从政。九月之丧,既葬而从政。小功緦之丧,既殡而从政。以《王制》言之,此谓庶人也。从政,从为政者,教令谓给繇役。
  ○期音基。繇音遥,本又作傜。曾申问於曾子曰:“哭父母有常声乎?”曰:“中路婴儿失其母焉,何常声之有?”婴,犹鹥弥也,言其若小儿亡母啼号,安得常声乎?所谓哭不偯。
  ○鹥,於奚反。弥,五兮反,一音迷。啼,徒奚反,本又作谛,同。号,徐本作唬,胡刀反。偯,於岂反,下同,《说文》作。
  [疏]注“以王”至“繇役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王制》云:“父母之丧,三年不从政。齐衰大功,三月不从政。”此云“期之丧,卒哭而从政。九月之丧,既葬而从政”,与《王制》不同者,此庶人,依士礼,卒哭与既葬同三月,故《王制》省文,总云“三月”也。若大夫、士三年之丧期不从政,是正礼也;卒哭,金革之事无辟,是权礼也。
  卒哭而讳。自此而鬼神事之,尊而讳其名。王父母、兄弟、世父、叔父、姑、姊妹,子与父同讳。父为其亲讳,则子不敢不从讳也。谓王父母以下之亲讳,是谓士也。天子、诸侯讳群祖。母之讳,宫中讳。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。与从祖昆弟同名,则讳。母之所为其亲讳,子孙於宫中不言。妻之所为其亲讳,夫於其侧亦不言也。孝子闻名心瞿,凡不言人讳者,亦为其相感动也。子与父同讳,则子可尽曾祖之亲也。从祖昆弟在其中,於父轻,不为讳;与母、妻之亲同名重,则讳之。
  [疏]“卒哭而讳”至“则讳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亲戚死亡讳辟名之事,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卒哭而讳”者,谓卒哭之前,犹以生礼事之。卒哭之后,去生渐远,以鬼道事之,故讳其名。
  ○“王父母”者,谓父之王父母,於己为曾祖父母,正服小功,不合讳也。以父为之讳,故子亦自於父而讳之。“兄弟”者,是父之兄弟,於己为伯叔,正服期,父亦为之期,是子与父同是有讳也。“世父、叔父”者,是父之世父、叔父,於己是从祖也,正服小功,不合讳。以父为之讳,故己从父而讳。“姑”者,谓父之姑也,於己为从祖姑,在家正服小功,出嫁緦麻,不合讳。以父为之讳,故己从父而讳。“姊妹”者,谓父之姊妹,於己为姑。在家正服期,出嫁大功九月,是己与父同为之讳也。
  ○“子与父同讳”者,言此等之亲,子之与父同为之讳。
  ○注“父为”至“群祖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父为其亲讳,则子不敢不从讳也”者,谓父之王父母、世父、叔父及姑等於己小功以下,不合讳,但父为之讳,故子不敢不从讳。其父之兄弟及姊妹己为合讳,不假从父而讳。郑此注者,据己不合讳者而言之也。云“谓王父母以下之亲讳,是谓士也”者,此士者,谓父身也。以父身是士,故讳王父。若是庶人子,不逮事父母,则不讳王父母也。直云“王父母以下”足矣,复云“之亲讳”者,父之世父,叔父与姑等皆是王父所生,今为之讳,故云“王父母以下之亲讳”也。云“天子诸侯讳群祖”者,以其“天子七庙,诸侯五庙”,故知讳群祖。
  ○“母之讳,宫中讳”者,谓母所为其亲讳,其子於一宫之中,为讳而不言也。
  ○“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”者,谓妻诸亲之讳,其夫不得称举其辞於其妻之侧,但不得在侧言之,则於宫中、远处得言之也。
  ○“与从祖昆弟同名,则讳”者,谓母与妻二者之讳与己从祖昆弟名同,则为之讳。不但宫中、旁侧,其在馀处皆讳之。
  ○注“子与”至“讳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子与父同讳,则子可尽曾祖之亲也”者,父为王父讳,於子则为曾祖父之伯叔及姑,则是子曾祖之亲,故云“子与父同讳,则子不尽曾祖之亲也”,前经所云者是也。云“从祖昆弟在其中”者,从祖昆弟共同曾祖之亲,故云“在其中”。云“於父轻,不为讳”者,从祖昆弟於父言之,是父之同堂兄弟子也。父服小功,不为之讳,己又不得从父而讳。若“与母、妻之亲同名重,则讳之”,重,谓重累,谓母、妻讳与从祖昆弟名相重累,则讳之。不但为母、妻而讳,若从祖昆弟身死,亦为讳。故云於父轻,不为之讳;与母、妻之亲同名重,则讳之。观检注意,是为从祖昆弟讳而生文也。
  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可也。既冠於次,入哭踊三者三,乃出。言虽者,明齐衰以下,皆可以丧冠也。始遭丧,以其冠月,则丧服因冠矣。非其冠月,待变除卒哭而冠。次,庐也。虽,或为唯。
  ○冠,古乱反,下及注皆同。三,息暂反。
  [疏]“以丧”至“乃出”。
 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,明遭丧冠取之节,今各随文解之。
  ○“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可也”者,谓将欲加冠而值其丧,则当成服之时,因丧服加冠。非但轻服得冠,虽有三年重丧亦可为。因丧服而冠,故云“可也”。
  ○“既冠於次”者,此谓加冠於庐次之中。若齐衰以下,加冠於次舍之处。
  ○“入哭踊三者三,乃出”者,谓既冠之后,入於丧所,哭而跳踊。谓每哭一节而三踊,如此者三,凡为九踊,乃出就次所。
  ○注“言虽”至“庐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经云“虽三年之丧可也”,故知三年以下,皆得因丧而冠也。云“始遭丧,以其冠月,则丧服因冠矣”者,知当冠月则丧服因冠者,以《曾子问》云:将冠子未及期日而有齐衰、大功、小功之丧,则因丧服而冠。言未及期日,期及月,可知但未及冠之日耳。以此言之,知冠月则可冠也。云“非其冠月,待变除卒哭而冠”者,按《夏小正》二月“绥多士女”,是冠用二月。假令正月遭丧,则二月不得因丧而冠,必待变除受服之节乃可冠矣。云“次庐也”者,据重服而言也。
  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,下殇之小功则不可。此皆谓可用吉礼之时。父大功卒哭,而可以冠子、嫁子。小功卒哭,而可以取妇。己大功卒哭,而可以冠子,小功卒哭,而可以取妻,必偕祭乃行也。下殇小功,齐衰之亲,除丧而后可为昏礼。凡冠者,其时当冠,则因丧而冠之。
  ○取,七住反,又如字。
  [疏]“大功”至“不可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”者,末谓卒哭之后,谓已有大功之丧,既卒哭,可以冠子、嫁子也。
  ○“父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”者,谓父有小功,丧末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“大功之末”,云身不云父;“小功之末”,云父不以身,互而相通。是嫁及冠,於身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、嫁子。小功之末,非但得冠子、嫁子,复可取妇。所以取妇必在小功之末者,以取妇有酒食之会,集乡党僚友,涉近欢乐,故小功之末乃可得为也。
  ○“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”者,以前文云“父小功之末,可以取妇”,恐己有小功,於情为重,不得冠、取,故云己身虽同有小功,既卒哭之后,可以冠、取。此文云“既卒哭”,明上云“末”者,并卒哭后也。
  ○“下殇之小功则不可”者,谓其馀小功可以冠、取。若本服齐衰下殇,降在小功者,则不可。不可者,不可冠、嫁也。以本服是齐衰,重故也。若其长殇、中殇之大功者,庾氏注《要记》云“卒哭之后,则得与寻常大功同,於大功之末,可以身自冠、嫁。所以然者,虽本期年,但降在大功,其服稍伸,故得冠、嫁也”。贺氏云:“小功下殇,本是期亲,以其重,故不得冠、取。”推此而言之,降在大功,理不得冠、嫁矣。今谓齐衰下殇尚不可冠、取,而况齐衰长殇、中殇,降在大功,何可冠、嫁?庾记非也,今从贺义。
  ○注“父大”至“冠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父大功卒哭,而可以冠子、嫁子。小功卒哭,而可以取妇”者,以经文大功据己身,小功据其父。今郑同之,谓父及己身俱有大功之末,小功之末,故又注云“己大功卒哭,而可以冠子。小功卒哭,而可以取妻”,是父子同也。云“必偕祭乃行也”者,偕,俱也。父是大功之末,己亦是大功之末,乃得行此冠子、嫁子,父小功之末,己亦小功之末,可以嫁取。必父子俱然,乃得行事,故云“必偕祭乃行”。知父子俱大功小功者,若姑及姊妹出適,父子俱为大功。若从祖兄弟,父为之小功,己亦为之小功,是父子其服同也。若父有齐衰,子有大功,则不可。若父有大功,子有小功,可以冠、嫁,未可以取妇。必父子俱有小功之末,可以取妇。若父是小功,己在緦麻,灼然合取可知。又按正本云“必偕祭乃行”者,言为诸吉礼,必待祭讫乃行也。云“下殇小功,齐衰之亲,除丧而后可为昏礼”者,言除讫可为昏礼,则未除丧不可为昏礼。经云“小功则不可”者,唯谓昏也,其冠、嫁则可也。云“凡冠者,其时当冠,则因丧而冠之”者,郑以经云大功、小功之末,可以吉冠。则大功、小功之初,当冠之时,则因丧服而冠矣。前经云“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可也”者,特据重服丧中可冠,恐轻服大功、小功者在丧不合冠,故郑於注特明之。


 
卷四十三 杂记下第二十一

 卷四十三 杂记下第二十一  
  凡弁绖,其衰侈袂。侈,犹大也。弁绖,服者吊服也,其衰锡也,緦也,疑也。袂之小者二尺二寸,大者半而益之,则侈袂三尺三寸。
  ○侈,昌氏反。袂,弥世反。
  [疏]“凡弁绖,其衰侈袂”。
  ○正义曰:弁绖者,谓吊服也。其首著弁绖,身著锡衰、緦衰、疑衰。侈,大也。其此等三衰,大作其袂。凡常之袂二尺二寸,此等三衰,其袂半而益一,袂大三尺三寸也。若士,则其衰不侈也。故《周礼 司服》有“玄端素端”,注云“变素服言素端者,明异制”,“大夫以上侈之”,明士不侈,故称端。
  父有服,宫中子不与於乐。母有服,声闻焉,不举乐。妻有服,不举乐於其侧。官中子,与父同宫者也。礼,由命士以上,父子异宫。不与於乐,谓出行见之,不得观也。
  ○与音预,注同。闻音问,又如字。大功将至,辟琴瑟。亦所以助哀也。至,来也。
  ○辟音避,一音婢亦反。小功至,不绝乐。
  [疏]“父有”至“绝乐”。
  ○正义曰:父有服在於宫中,则子不与於乐者,谓出行见之,不得观也。此谓命士以下,与父同宫者。若异宫则得与乐。崔云:“父有服,齐衰以下之服也。若重服,则期后犹有子姓之冠,自当不得与於乐。”
  姑、姊妹,其夫死,而夫党无兄弟,使夫之族人主丧。妻之党虽亲,弗主。此谓姑、姊妹无子,寡而死也。夫党无兄弟,无緦之亲也。其主丧不使妻之亲,而使夫之族人。妇人外成,主必宜得夫之姓类。夫若无族矣,则前后家、东西家,无有,则里尹主之。丧无无主也。里尹,闾胥、里宰之属。《王度记》曰:“百户为里,里一尹,其禄如庶人在官者。”里,或为士。诸侯吊於异国之臣,则其君为主。里尹主之,亦斯义也。或曰主之,而附於夫之党。妻之党自主之,非也。夫之党,其祖、姑也。
  [疏]“姑姊”至“之党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姑、姊妹在夫家而死,无后,使外人为主之事。夫既先死,而夫之党又无兄弟;今既身死,使夫之族人主其丧也。
  ○“妻之党虽亲,弗主”者,妻党虽亲,不得与之为主。明妇人外成於夫,不合卻归本族也。
  ○“或曰主之”者,或人之说,云妻党主之,而附祭之时,在於夫之党主之,其义非也。
  ○注“丧无”至“义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丧无无主也”者,言死丧之礼,无得无人为之主,必须有人为主也。云“里尹,闾胥、里宰之属也”,按《周礼》六乡之内,二十五家为闾,闾置一胥,中士也。六遂之内,二十五家为里,里置一宰,下士也。引《王度记》者,更证里尹之事。按《别录》,《王度记》云似齐宣王时淳于髡等所说也,其记云“百户为里,里一尹,其禄如庶人在官者”,则里尹之禄也。按《撰考》云:“古者七十二家为里。”《洛诰》传云:“古者百家为邻,三邻为朋,三朋为里。”郑云:“盖虞夏时制也。其百户为里,未知何代,或云殷制。”云“诸侯吊於异国之臣,则其君为主。里尹主之,亦斯义也”者,以己国臣在国而死,他国君来吊,则君为主。死者虽有至亲,不得为主。今此妇人死於此里,正得里尹主之,妻家之亲不得为主,故云“亦斯义”也。斯,此也。亦是此国君为主之义。
  麻者不绅。执玉不麻。麻不加於采。吉凶不相干也。麻,谓绖也。绅,大带也。丧以要绖代大带也。麻不加於采衣,采者不麻,谓弁绖者必服吊服是也。采,玄纁之衣。
  ○绅音申。要绖,一遥反;下大结反。衣,於既反,又如字。纁,许云反。
  [疏]“麻者”至“於采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麻者不绅”,麻谓绖,绅谓大带,言著要绖者而不得复著大带也。故在丧,以绖代绅。
  ○“执玉不麻”者,谓平常手执玉行礼,不得服衰麻也。按《聘礼》己国君薨,至於主国,衰而出注云“於是可以凶服将事”。似行聘、享之事,执玉得服衰绖者,彼谓受主君小礼,得以凶服。若行聘享大事,则吉服。故郑云“其聘享之事,自若吉也”,谓得著吉服。
  ○“麻不加於采”者,谓弁绖之麻,不得加於玄衣纁裳之采也。
  国禁哭则止,朝夕之奠,即位,自因也。禁哭,谓大祭祀时,虽不哭,犹朝夕奠。自因,自用故事。童子哭不偯,不踊,不杖,不菲,不庐。未成人者,不能备礼也。当室则杖。
  ○扉,本又作菲,扶味反。孔子曰:“伯母叔母疏衰,踊不绝地。姑、姊妹之大功,踊绝於地。如知此者,由文矣哉!由文矣哉!”由,用也。言知此踊绝地、不绝地之情者,能用礼文哉!能用礼文哉!美之也。伯母,叔母,义也。姑,姊妹,骨肉也。
  [疏]“国禁”至“矣哉”。
  ○正义曰:“国禁哭则止”者,谓有大祭祀,禁哭之时,则止而不哭。
  ○“朝夕之奠,即位,自因也”者,谓孝子於殡宫朝夕两奠之时,即阼阶下位,自因其故事而设奠也。
  ○注“当室则杖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问丧》云童子“当室,则免而杖矣”,戴德云“童子当室,谓十五以上。若世子,生则杖”。故《曾子问》云“子衰、杖,成子礼”是也。皇氏云:“童子当室,则备此经中五事。特云杖者,举重言也”。
  世柳之母死,相者由左。世柳死,其徒由右相。由右相,世柳之徒为之也。亦记失礼所由始也。世柳,鲁穆公时贤人也。相,相主人之礼。
  ○柳,良九反。相,息亮反,下及注皆同。
  天子饭九贝,诸侯七,大夫五,士三。此綯夏时礼也。周礼,天子饭含用玉。
  ○饭,扶晚反,注同。含,本又作唅,胡闇反,下文同。士三月而葬,是月也卒哭。大夫三月而葬,五月而卒哭。诸侯五月而葬,七月而卒哭。士三虞,大夫五,诸侯七。尊卑恩之差也。天子至士,葬即反虞。
  [疏]“世柳”至“侯七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相主人之丧礼有失之事。
  ○注“亦记”至“之礼”。
  ○正义曰:相主人之礼法,相者由左。世柳死,其徒党相礼由右,故云“记失礼所由始也”。按《孟子》云:“鲁穆公时,公仪子为政。子柳、子思为臣,鲁之削也滋甚,若是乎贤者之无益於国也。”彼子柳即此泄柳也,故云“鲁穆公时贤人”。
  ○注“此盖”至“用玉”。
  ○正义曰:以非周法,故疑夏礼,故云盖也。《典瑞》云“大丧,共饭玉,含玉”,是周礼天子饭含用玉。按《礼戴》说天,子饭以珠,含以玉;诸侯饭以珠;大夫、士饭以珠,含以贝。此等皆非周礼,并夏、殷之法。《左传》成十七年子叔声伯梦食琼瑰,哀十一年齐陈子行,“命其徒贝含玉”,此等皆是大夫,而以珠玉为含者,以珠玉是所含之物,故言之,非谓当时实含用珠玉也。
  ○注“尊卑”至“反虞”。
  ○正义曰:大夫以上,葬与卒哭异月者,以其位尊,念亲哀情,於时长远。士职卑位下,礼数未申,故三月而葬,葬罢即卒哭。知天子至士,葬即反虞者,以其不忍一日未有所归,尊卑皆然,故知“葬即反虞”。下《檀弓》云:“葬日虞,弗忍一日离也。”不显尊卑,是贵贱同然也。
  诸侯使人吊,其次含、襚、赗、临,皆同日而毕事者也。其次如此也。言五者相次同时。
  ○临,如字,徐力鸩反。
  [疏]“诸侯”至“此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谓诸侯使人吊邻国,先行吊礼,急宣君命。人以饮食为急,故含次之。食后须衣,故襚次之。有衣即须车马,故赗次之。君事既毕,则臣私行己礼,故临礼在后。其事虽多,而同一日取毕也。
  卿大夫疾,君问之无筭。士,壹问之。君於卿大夫,比葬不食肉,比卒哭不举乐。为士,比殡不举乐。
  [疏]“卿大”至“举乐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丧大记》“君於大夫疾,三问之”,此云无筭,谓有师保恩旧之亲,故问之无筭。或可《丧大记》云“三问”者,谓君自行。此云“无筭”,谓遣使也。
  升正柩,诸侯执綍五百人,四綍皆衔枚。司马执铎,左八人,右八人。匠人执羽葆御柩。大夫之丧,其升正柩也,执引者三百人,执铎者左右各四人,御柩以茅。升正柩者,谓将葬朝于祖,正棺於庙也。五百人,谓一党之民。诸侯之大夫,邑有三百户之制。綍、引同耳,庙中曰綍,在涂曰引,互言之。御柩者,居前道正之,大夫、士皆二綍。
  ○筭,悉乱反。比,必利反,下同。为,于伪反。枚音梅。铎,大洛反。葆音保。遥以慎反,注同。茅,亡交反。朝于,直遥反。道音导。
  [疏]“升正”至“以茅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诸侯大夫送葬正柩之礼、执铎之差。
  ○“升正柩”者,谓将葬,朝於祖庙,柩升庙之西阶,於两楹之间。其时柩北首,故《既夕礼》云“迁于祖用轴”,“升自西阶,正柩于两楹间”是也。
  ○“四綍皆衔枚”者,谓执綍之人口皆衔枚,止喧嚣也。
  ○“司马执铎,左八人,右八人”者,司马,夏官,主武。故执金铎率众,左右各八人,夹柩以号令於众也。
  ○“匠人执羽葆御柩”者,匠人,工人也。羽葆者,以鸟羽注於柄头,如盖,谓之羽葆。葆,谓盖也。匠人主宫室,故执盖物御柩。谓执羽葆居柩葆前,御行於道,示指挥柩於路,为进止之节也。然《周礼》丧祝御柩,此云匠人者,《周礼》王礼,此诸侯礼也。
  ○注“五百”至“二綍”。
  ○正义曰:按《周礼》注“六乡主六引,六遂主六綍”,经云执綍,则应举六遂,而言党者,此是非辨乡、遂之殊,正取五百人是一党之人数耳。或是略举乡中之党,则遂之鄙亦可知。云“诸侯之大夫,邑有三百户之制”者,谓小国中下大夫也。故郑注《易 讼卦》云“小国之下大夫采地方一成,其定税三百家,故三百户也”。其实大国下夫夫亦三百户。故《论语》云“管仲夺伯氏骈邑三百”,注云“伯氏,齐大夫”。是齐为大国,下大夫亦三百家也。其天子公卿大夫,按《小司徒职》注云“百里之国凡四都,五十里之国凡四县,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,然则大都公之采地方百里,小都卿之采地方五十里,家邑大夫采地方二十五里”。熊氏云:以此推之,公之大都采地方百里,侯伯大都采地方五十里,子男大都采地方二十五里。以畿外地阔,故公之大都与天子大都同也。其中都采地无文,其小都则下大夫二百家一成之地也。一成所以三百家者,一成九百夫。宫室涂巷山泽,三分去一,馀有六百夫。地又不易再易,通率一家而受二夫之地,是定税三百家也。云“綍、易墁耳”者,其义具在《檀弓》疏。
  孔子曰:“管仲镂簋而朱纮,旅树而反坫,山节而藻棁,贤大夫也,而难为上也。言其僣天子、诸侯,镂簋刻为虫兽也。冠有笄者为纮,纮在缨处两端,二属下不结。旅树,门屏也。反坫,反爵之坫也。山节,薄栌刻之为山棁,侏儒柱画之为藻文。
  ○镂音陋。簋音轨。纮音宏。坫,下念反。藻音早。棁,章悦反。笄音鸡。属音烛。薄音博,又反麦反,又步博反,徐又薄历反。栌音卢。侏音朱。晏平仲祀其先人,豚肩不揜豆,贤大夫也,而难为下也。言其偪士、庶人也。豚,俎实。豆径尺。言并豚两肩不能覆豆,喻小也。
  ○弇,於检反,本亦作揜。并,步顶反。君子上不僣上,下不偪下。
  妇人非三年之丧,不逾封而吊。逾封,越竟也。或为越疆。
  ○逼音偪,本又作损。疆,纪良反。
  [疏]“孔子”至“而吊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奢俭失礼之事。
  ○“贤大夫也而难为上也”者,当时谓管仲是大夫之贤者。镂簋者,天子、诸侯之制,而管仲镂之。朱纮者,亦天子之纮,而管仲朱之,故《祭义》云“天子冕而朱纮,诸侯冕而青纮”,管仲大夫,当缁组纮而与士同,今僣天子朱纮。旅树而反坫者,是诸侯之礼。《论语》云“邦君树塞门”,“邦君为两君之好,有反坫”。今管仲为之山节而藻棁者,天子之庙,饰而管仲亦为之,是皆僣也。故云贤大夫,是贤者尚为此僣上之事,是难可为上者也。言他人在管仲之上,皆被僣之,故云难为上。《礼器》云“君子以为藻,鉴谓盗窃”。亦僣上之事也。
  ○注“言其”至“藻文”。
  ○正义曰:言其僣天子、诸侯者,朱纮、山节、藻棁、镂簋,是僣天子。旅树、反坫者,是僣诸侯。云“镂簋刻为虫兽也”者,按《梓人》云“小虫之属,以为雕琢”,是刻虫兽也。《礼器》注云:“簋,天子饰以玉。”此不云者,文不具也。其旅树山节之属,已具於《礼器》及《郊特牲》疏,故於此不复释也。
  ○“晏平”至“为下也”。
  ○“豚肩不揜豆”者,依礼豚在於俎,今云“不揜豆”者,以豆形既小,尚不揜豆,明豚小之甚,不谓豚在豆也。
  ○“而难为下也”者,平仲贤大夫,犹尚偪下,是在平仲之下者,恒被平仲而偪也。是难可为下。
  如三年之丧,则君夫人归。奔父母丧也。夫人其归也,以诸侯之吊礼;其待之也,若待诸侯然。谓夫人行道车服,主国致礼。夫人至,入自闱门,升自侧阶,君在阼。其他如奔丧礼然。女子子,不自同於女宾也。宫中之门曰闱门,为相通者也。侧阶,亦旁阶也。他,谓哭、踊、髽、麻。闱门,或为帷门。
  ○闱音韦,宫中之门,刘昌宗音晖。髽,侧瓜反。
  嫂不抚叔,叔不抚嫂。远别也。
  ○嫂,悉早反。
  [疏]“如三”至“礼然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诸侯大夫奔父母丧节也。
  ○“如三年之丧”者,如,若也。若遭父母三年之丧,则虽曰君之夫人,归往奔丧也。若非三年之丧,则不归也。女子出適,为父母期。而云三年者,以本亲言也。
  ○“夫人至,入自闱门”者,谓夫人至於父母之国,入自旁侧闱门。不由正门,异於女宾也。
  ○“升自侧阶”者,谓夫人升自旁侧之阶,不升正阶,亦异於女宾也。
  ○“君在阼”者,谓主国之君待之在阼阶之上,不降阶而迎也。
  ○“其他如奔丧礼然”者,他谓哭、踊、髽、麻之属,如似奔丧之礼。然嫌诸侯夫人位尊,恐与卿大夫之妻奔丧礼异,故明之也。
  ○注“女子”至“阶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不自同於女宾也”者,按《丧大记》“夫人吊於大夫、士,主人出迎于门外。夫人入,升堂即位”,是女宾入自大门,升自正阶。今此不然,是不自同於女宾。以女子子是父母之亲,不可同於女宾之疏也。云“宫中之门曰闱门”者,《释宫》文也。云“侧阶,亦旁阶也”者,闱门是旁侧之门,故云侧阶亦旁阶。此谓东旁之旁阶,故《奔丧礼》妇人升自东阶,故知侧阶谓东面阶也。
  君子有三患:未之闻,患弗得闻也。既闻之,患弗得学也。既学之,患弗能行也。君子有五耻:居其位,无其言,君子耻之。有其言,无其行,君子耻之。既得之而又失之,君子耻之。地有馀而民不足,君子耻之。众寡均而倍焉,君子耻之。耻民不足者,古者居民,量地以制邑,度地以居民,地邑民居,必参相得也。众寡均,谓俱有役事,人数等也。倍焉,彼功倍己也。
  ○其行,下孟反。
  [疏]“君子”至“耻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君子有三患五耻之事,此“君子”谓在位之君子。
  ○“未之闻,患弗得闻也”者,言人须多闻多识,若未闻知古事,恒忧患不得闻也。
  ○“地有馀而民不足,君子耻之”者,以地邑民居,必参相得。今不能抚养,使民逃散,是土地有馀而民不足,故君子耻之。
  ○“众寡均而倍焉,君子耻之”者,言役用民众,彼之与己民众寡均等,而他人功绩倍多於己。由不能劝课督率,故君子耻之。
  孔子曰:“凶年则乘驽马,祀以下牲”。自贬损,亦取易供也。驽马,六种最下者。下牲,少牢,若特豕、特豚也。
  ○驽音奴。贬,必检反。易供,上以豉反;下音恭。种,章勇反。
  恤由之丧,哀公使孺悲之孔子,学士丧礼。《士丧礼》於是乎书。时人转而僣上,士之丧礼巳废矣,孔子以教孺悲,国人乃复书而存之。
  ○,而树反,本亦作孺。复,扶又反。
  [疏]“孔子”至“下牲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凶荒之年,君自贬损也。
  ○“乘驽马”者,驽马,六种之最下者也。马有六种,一曰种马,天子玉路所乘。二曰戎马,兵车所乘。三曰齐马,金路所乘。四曰道马,象路所乘。五曰田马,木路所乘。六曰驽马,负重载远所乘。若年岁凶荒,则人君自贬,故乘驽马也。
  ○“祀以下牲”者,诸侯常祭大牢,若凶荒则用少牢。大夫、士各降一等,并用下牲也。
  ○注“自贬”至“豚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自贬损”者,言乘驽马降牲牢,是贬损也。云“驽马,六种最下”者,按《校人》云:“种马一物,戎马一物,齐马一物,道马一物,田马一物,驽马一物”,是六种马中最下也。云“下牲,少牢,若特豕特豚也”者,天子、诸侯及天子大夫常祭用大牢,若凶年,降用少牢。诸侯之卿大夫常祭用少牢,降用特豕。士常祭用特豕,降用特豚。如此之属,皆为下牲也。
  子贡观於蜡。孔子曰:“赐也,乐乎?”对曰:“一国之人皆若狂。赐未知其乐也。”蜡也者,索也,岁十二月,合聚万物而索飨之祭也。国索鬼神而祭祀,则《党正》以礼属民,而饮酒于序,以正齿位。於是时,民无不醉者如狂矣。曰未知其乐,怪之。
  ○蜡,仕嫁反。乐音洛,下及注同。索,色百反,下同。属音烛。子曰:“百日之蜡,一日之泽,非尔所知也。蜡之祭,主先啬也。大饮烝劳农以休息之,言民皆勤稼穑,有百日之劳,喻久也,今一日使之饮酒燕乐,是君之恩泽,非女所知,言其义大。
  ○啬音色。烝,之承反。劳,力报反。女音汝。
  [疏]“子贡”至“知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蜡月乡饮酒之乐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蜡”,谓王者各於建亥之月,报万物,息老休农。又各燕会饮酒於党学中,故子贡往观之也。
  ○“孔子曰:赐也,乐乎”者,呼子贡名而问之,云:汝观蜡饮燕,见此之事,是欢乐否乎?
  ○“对曰:一国之人皆若狂,赐未知燕乐也”者,子贡以谓礼仪有序,乃可是乐。今此蜡,人恣性酣饮,载号载呶,大小悉尔,故云“一国之人皆若狂”也。既皆如狂,则非欢乐,故云“未知其乐也”。
  ○注“蜡也””至“怪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蜡也者,索也”至“而索飨之”,皆《郊特牲》文。言经之蜡者,是索飨之祭也。云“岁十二月”者,周正建亥之月。云“国索鬼神而祭祀,则《党正》以礼属民,而饮酒于序”者,谓州党之学。云“以正齿位”者,以岁终事毕,党正属民,以正齿位,若《乡饮酒义》云“六十者坐,五十者立,壹命齿于乡里之属”。云“於是时,民无不醉者如狂矣”者,以饮初之时正齿位,及饮末醉,无不如狂者也。
  ○“子曰:百日之蜡,一日之泽,非尔所知也”者,孔子解蜡是乐之义也。言此蜡而饮,是报民一年劳苦,故云“百日之蜡”也。言百日者,举其全数,喻久矣,实一年之劳苦也。今一日欢休,故恣其醉如狂,此是由於君之恩泽,故云“一日之泽”也。其理深远,故曰“非尔所知也”。
  ○注“蜡之”至“义大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蜡之祭,主先啬也”者,谓以先啬神农为主。云“大饮烝劳农以休息之”者,谓於时天子、诸侯有群臣大饮於学。烝,升也。谓升牲体於俎。於此之时,慰劳农人,使令休息。云“言民皆勤稼穑,有百日之劳,喻久也”者,解经“百日之蜡”,言百日劳苦,而有此蜡。其实一年,而云百日,举其成数,以喻其久也。云“今一日饮之饮酒燕乐,是君之恩泽”者,解经“一日之泽”,言一日之中,由人君之恩泽。
  张而不弛,文、武弗能也。弛而不张,文、武弗为也。一张一弛,文、武之道也。”张、弛,以弓弩喻人也。弓弩久张之,则绝其力,久弛之,则失其体。
  ○弛,尸是反,下及注同。弩,弓乃反。
  [疏]“张而”至“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孔子以弓喻於民也。张谓张弦,弛谓落弦。若弓久张而不落弦,则绝其弓力,喻民久劳而不息,则亦损民之力也。
  ○“文武弗能也”者,言若使民如此,纵令文武之治,不能使人之得所,以言其苦,故称其不能。
  ○“弛而不张,文武弗为也”者,言弓久落弦而不张设,则失其弓之往来之体,喻民久休息而不劳苦,则民有骄逸之志。民若如此,文、武不能为治也,而事之逸乐,故称不为也。
  ○“一张一弛,文武之道也”者,言弓一时须张,一时须弛,喻民一时须劳,一时须逸。劳逸相参,若调之以道,化之以理,张弛以时,劳逸以意,则文、武得其其中道也,使可以治。文、武为政之道,治民如此,故云文武之道也。
  孟献子曰:“正月日至,可以有事於上帝。七月日至,可以有事於祖。”七月而禘,献子为之也。记鲁失礼所由也。孟献子,鲁大夫仲孙蔑也。鲁以周公之故,得以正月日至之后郊天,亦以始祖后稷配之。献子欲尊其祖,以郊天之月对月禘之,非也。鲁之宗庙,犹以夏时之孟月尔。《明堂位》曰:“季夏六月,以禘礼祀周公於太庙。”
  ○太庙,音泰。
  [疏]“孟献”至“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鲁之郊禘之事。献子,鲁大夫仲孙蔑,谥曰献子。正月,周正月,建子之月也。日至,冬至日也。有事,谓南郊祭所出之帝也,上帝灵威仰也。而周以十一月为正,其月日至。注云“若天子则圜丘,鲁以周公之故得郊天,所以於此月得郊所出之帝灵威仰而已”,故云“正月日至,可以有事於上帝也”。此言是也。
  ○“七月日至,可以有事於祖”者,七月,周七月,建午之月也。日至,夏至日也。有事,谓禘祭於祖庙,故云“有事於祖”。献子言十一月建子,冬既祭上帝,故建午夏至亦可禘祖,以两月日至相对,故欲祭祖庙,与天相对也,故云“七月日至,可以有事於祖”也。此言非也。所以为非者,鲁之祭祀宗庙,亦犹用夏家之法。凡大祭宜用首时,应禘於孟月,孟月於夏家是四月,於周为六月,故《明堂位》云“季夏六月,以禘礼祀周公於大庙”,是夏之孟月也。献子舍此义,欲以此二至相当,以天对祖,乖失礼意。
  ○“七月而禘,献子为之也”者,献子有此之失,故记其失所由也。
  ○注“记鲁”至“大庙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记鲁失礼所由”者,言七月而禘,是鲁之失礼时暂为之,非是恒行,故《春秋》献子之后,无七月禘庙之事。又此不云“自献子始”,是不恒行也。云“孟献子,鲁大夫仲孙蔑也”者,以《左传》称孟献子,经书仲孙蔑也。云“鲁以周公之故,得以正月日至之后郊天,亦以始祖后稷配之”者,此是《明堂位》文,故《明堂》云“鲁君孟春乘大路,祀帝于郊,配以后稷”,是后稷配之也。“亦”者,天子正月郊祭,以始祖配天。鲁以十一月郊祭,亦以后稷配天,故云“亦”也。云“鲁之宗庙,犹以夏时之孟月尔”者,以《明堂位》称季夏六月,以禘礼祀周公於大庙。周之季夏,即夏之孟月,建巳之月。又《春秋》宣八年“六月辛巳,有事于大庙”,谓禘祭也,是用建巳之月。按《春秋》宣九年,献子始见经,按僖八年,於时未有献子。而“七月禘”者,郑答赵商云“以僖八年正月,公会王人于洮”。六月应禘,以在会未还,故至七月乃禘。君子原情免之,理不合讥,而书之者,为致夫人,故书“七月禘”也。献子既七月而禘,非时失礼。《春秋》之例,非时祭者皆书於经,以示讥。献子以后,之禘而用七月,不书於经,而不讥者,郑《释废疾》云“宣八年六月,‘有事于大庙’,禘而云‘有事’者,虽为卿佐卒张本,而书有事,其实当时有用七月而禘,因宣公六月而禘得礼,故变文言有事。《春秋》因事变文,见其得正也”。如郑此言,则献子之时禘皆非正,因宣公六月禘为得正,故变文云有事,以明馀禘之不正也。故馀禘不载於经,唯讥於宣公得正之禘也。郑又一解云《礼记》之言,不可合於《春秋》书例,故郑答赵商云“《礼记》之云,何必皆在《春秋》之例”,是《礼记》不与《春秋》合也。
  夫人之不命於天子,自鲁昭公始也。亦记鲁失礼所由也。周之制,同姓,百世昏姻不通。吴,大伯之后,鲁同姓,昭公取於吴,谓之吴孟子,不告於天子。自此后取者遂不告於天子,天子亦不命之。
  [疏]“夫人”至“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诸侯夫人亦天子所命,或是王后无畿外之事,故天子命畿外诸侯夫人,此文是也。若畿内诸侯及卿大夫之妻,则《玉藻》注云“天子诸侯命其臣,后夫人亦命其妻”是也。
  外宗为君、夫人,犹内宗也。皆谓嫁於国中者也。为君服斩,夫人齐衰,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也。外宗,谓姑、姊妹之女,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。内宗,五属之女也。其无服而嫁於诸臣者,从为夫之君,嫁於庶人,从为国君。
  ○外宗为,于伪反,注同,下“为夫、为之服”,下注“为其”亦同。
  [疏]“外宗”至“宗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外宗者,谓君之姑、姊妹之女及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。内宗,谓君五属内之女。君内宗为君悉服斩衰,为夫人齐衰,则君之外宗之女,为君及夫人与内宗同,故云“犹内宗也”。亦即是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之例也。
  ○注“皆谓”至“国君”。
  ○正义曰:知“皆谓嫁於国中”者,以经云“为君夫人”,则君夫人者,是国人所称号,故知嫁於国中。国外当云诸侯。云“为君服斩,夫人齐衰,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也”者,按礼:族人不敢以其戚戚君,则异族者亦不可以戚戚君,故不得以其亲服服至尊也。云“外宗,谓姑、姊妹之女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”者,古者大夫不外取,故君之姑、姊妹嫁於国内大夫为妻,是其正也。舅之女及从母皆是者,谓君之舅女及君之从母在国中者,非正也。所以非正者,以诸侯不内取,故舅女及从母不得在国中。诸侯虽曰外取,舅及从母元在他国,而舅之女及从母不得来嫁与已国卿大夫为妻,以卿大夫不外取。知“内宗,五属之女”者,以其称内,故内五属之女也。凡外宗内宗,皆据有爵者,云“其无服而嫁於诸臣者,从为夫之君”者,总谓外宗内宗之女皆然也。云“嫁於庶人,从为国君”者,亦内外宗之女并言之,则服齐衰三月。此等内宗外宗,熊氏云“虽嫁在他国,皆为本国诸侯服斩也,今依用之”。若贺循、谯周之等云在己国则得为君服斩,夫人齐衰;若在他国则不得也。今并存焉,任贤者择之,此外宗与《丧服》外宗为君别也。故郑注彼云“外宗是君之外亲之妇”,此外宗唯据君之宗。崔氏云兼据夫人外宗,其义非也。又《周礼》外宗、内宗,谓外内之女。而崔氏云“郑注《特牲》云女者,女有出適,嫌有降理,故举女,不言男”,其义亦非也。
  厩焚,孔子拜乡人为火来者。拜谢之。拜之,士壹,大夫再,亦相吊之道也。言拜之者,为其来吊己。《宗伯职》曰:“以吊礼哀祸灾。”
  [疏]“厩焚”至“道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厩焚,孔子马厩被火焚也。
  ○“孔子拜乡人为火来”者,谓孔子拜谢乡人为火而来慰问孔子者。
  ○“拜之,士壹,大夫再”者,言拜此乡人之时,若士则壹拜之,大夫则再拜之。
  ○“亦相吊之道”者,此言虽非大祸灾,亦是相哀吊之道也。
  孔子曰:“管仲遇盗,取二人焉,上以为公臣,曰:‘其所与游,辟也,可人也。’言此人可也,但居恶人之中,使之犯法。
  ○上,时掌反。辟,匹亦反。管仲死,桓公使为之服。宦於大夫者之为之服也,自管仲始也,有君命焉尔也。”亦记失礼所由也,善桓公不忘贤者之举。官,犹仕也。此仕於大夫,更升於公,与违大夫之诸侯同尔,礼不反服。
  [疏]“孔子”至“尔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二节明大夫之臣虽仕於公,反服大夫之服。孔子论说管仲之事,故云“孔子曰”。
  ○“管仲遇盗,取二人焉”者,谓管仲逢遇群盗,於此盗中,简取二人焉。
  ○“上以为公臣”者,谓管仲荐上此二人,以为桓公之臣。
  ○“曰:其所与游,辟也,可人也”者,此管仲荐此盗人之辞,言此盗人所与交游是邪辟之人,故犯法为盗。可人也者,谓其人性行是堪可之人也,可任用之。
  ○“管仲死,桓公使为之服”者,谓管仲之死,桓公使此二人著服也。
  ○“宦於大夫者之为之服也,自管仲始也”者,言依礼仕宦於大夫、升为公臣,不合为大夫著服。今此二人,是仕宦於大夫、升为公臣者之为大夫而著服也。从管仲为始,言自此以后,升为公臣,皆服官於大夫之服也。
  ○“有君命焉尔也”者,言此二人,所以为管仲著服者,有桓公之命使之焉尔。作记之者亦记失礼所由,又记桓公不忘贤者之举也。
  过而举君之讳,则起。举,犹言也。起立者,失言而变自新。与君之讳同,则称字。谓诸臣之名也。
  [疏]“过而”至“称字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辟君之讳也。过,谓过误也。举,犹言也。若过误言君之讳,则起而改变自新。
  内乱不与焉,外患弗辟也。谓卿大夫也。同僚将为乱,己力不能讨,不与而已。至於邻国为寇,则当死之也。《春秋》鲁“公子友如陈葬原仲”,传曰:“君子辟内难而不辟外难。”
  ○与音预,注同。辟音避,注同。僚,本又作寮。力,雕反。难,乃旦反,下同。
  [疏]“内乱”至“辟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卿大夫之礼。有内乱,力不能讨,可辟之事。
  ○“内乱不与焉”者,谓国内有同僚为乱,则身自畏辟,不干与焉,以其力弱,不能讨也。虽不与而已,若力能讨,则当讨之。
  ○“外患弗辟也者,外,谓在外。邻国为其寇患,虽力不能讨,不得辟之,当尽死於难也。
  ○注“《春秋》”至“外难”。
  ○正义曰:引《春秋》者,庄二十七年《公羊传》文。按注云“公子友如陈,葬原仲。大夫不书葬,此何以书?通乎季子之私行也。又云“君子辟内难而不辟外难。内难者何?公子庆父、公子才通乎夫人以胁公,季子起而治之,则不得与于国政;坐而视之,则亲亲”。何休云:“不忍见其如此,故请至于陈而葬原仲,时季友讨庆父,为不与国政,力不能讨。至庄三十二年,季子与国政,故逐庆父而酖叔牙也。”此注云力不能讨,亦谓不与国政。若与国政、力能讨之而不讨,则责之,故宣二年晋史董孤书赵盾以“弑君”,云“子亡不越竟”是也。
  《赞大行》曰:“圭,公九寸,侯、伯七寸,子、男五寸,博三寸,厚半寸,剡上左右各寸半,玉也。藻,三采六等。”《赞大行》者,书说大行人之礼者名也。藻,荐玉者也,三采六等,以朱白苍画之再行也。子、男执璧,作此《赞》者失之矣。
  ○厚,户豆反。剡,以冉反。画,胡卦反,徐胡麦反。再行,户刚反。哀公问子羔曰:“子之食奚当?”问其先人始仕食禄,以何君时。
  ○当,如字,注同,旧才浪反。对曰:“文公之下执事也。”
  [疏]“赞大”至“事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明五等诸侯所执圭玉之制。
  ○“《赞大行》曰”者,赞,明也。大行,谓《周礼》有《大行人》篇,掌诸侯五等之礼。旧作记之前,有人说书赞明大行人之事,谓之赞大行。今亦作记者,引此旧书,故云“《赞大行》曰”,曰,发语端也。
  ○“博三寸”者,谓圭博三寸也。
  ○“厚半寸”者,谓圭与璧各厚半寸。
  ○“剡上左右各寸半”者,谓圭与璧则杀也,杀上左右角各寸半也。
  ○“玉也”者,言五等诸侯,圭璧长短虽异,而俱以玉为之,故云玉也。
  ○“藻,三采六等”者,藻,谓以韦衣、扳以藉玉者。三采,朱、白、苍也。六等,六行也。谓画上三色,每色为二行,是三采六等。
  ○注“赞大”至“之矣”。
  ○正义曰:云“书说大行人之礼者名也”者,谓作此记之前,别有书论说大行人之礼,其篇名谓之《赞大行》。云“三采六等,以朱白苍画之再行也”者,按《聘礼记》云“朝天子,圭与缫,皆九寸”,“缫三采六等,朱、白、苍;朱、白、苍”是也。既重云朱、白、苍,是一采为三等,相间而为六等也。若五等诸侯皆一采为一就,《典瑞》云公、侯、伯“皆三采三就”,谓一采为一就,故“三采三就”,其实采别二就,三采则六等也。《典瑞》又云子、男“皆二采再就”,二采谓朱绿也。二采故二就,其实采别二就,二采则四等也。《典瑞》又云“瑑圭、璋、璧、琮、缫皆二采一就,以覜、聘”,此谓卿大夫每采唯一等,是二采共一就也,与诸侯不同。其天子,则《典瑞》云“缫五采五就”,亦一采为一就,五采故五就。其实采别二就,五采则十等也。云“子男执璧,作此《赞》者失之矣”者,以此经列公侯伯子男,总云“博三寸,剡上左右各寸半”,此谓圭也。今总包子男,则子男亦执圭,故云作此《赞》者失之矣。
  成庙则衅之,其礼:祝、宗人、宰夫、雍人皆爵弁、纯衣。庙新成必衅之,尊而神之也。宗人先请於君曰:“请命以衅其庙”,君诺之,乃行。
  ○衅,许靳反。纯,侧甚反。雍人拭羊,宗人视之,宰夫北面于碑南,东上。居上者,宰夫也。宰夫,摄主也。拭,静也。
  ○拭音式。碑,彼皮反。觐,本亦作静,同才性反。雍人举羊升屋自中;中屋南面,刲羊,血流于前,乃降。门、夹室皆用鸡,先门而后夹室。其皆于屋下。割鸡,门当门,夹室中室。自,由也。谓将刲割牲以衅,先灭耳旁毛荐之。耳,听声者,告神,欲其听之,《周礼》有刉。
  ○刲,苦圭反。夹,古洽反。,如志反。刉,古伐反,又古对反,一音其既反。珥,如志反。有司皆乡室而立,门则有司当门北面。有司,宰夫、祝、宗人。
  ○乡,许亮反,下同。既事,宗人告事毕,乃皆退。告者,告宰夫。反命于君曰:“衅某庙事毕。”反命于寝,君南乡于门内,朝服。既反命,乃退。君朝服者,不至庙也。
  ○朝,直遥反,注同。路寝成,则考之而不衅。衅屋者,交神明之道也。言路寝者,生人所居。不衅者,不神之也。考之者,设盛食以落之尔。《檀弓》曰“晋献文子成室,诸大夫发焉”是也。凡宗庙之器,其名者成,则衅之以豭豚。宗庙名器,谓尊、彝之属。
  ○豭音加。彝,以之反。
  [疏]“成庙”至“豭豚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衅庙及考路寝之事。
  ○“成庙则衅之”者,谓宗庙初成,则杀羊取血以衅之,尊而神之也。
  ○“其礼:祝、宗人、宰夫、雍人,皆爵弁纯衣”者,其礼谓衅庙之礼,欲衅之时,宗人先请於君曰“请命以衅某庙”,君诺之乃行事。爵弁者,士服也。纯衣者,谓丝衣,则玄衣纁裳也。
  ○“雍人拭羊”者,雍人是厨宰之官。拭羊谓拭静其羊,拭於庙门外。按《大戴礼 衅庙篇》云:“成庙则衅以羊。君玄服立於寝门内,南乡,祝、宗人,宰夫、雍人皆玄服。宗人曰:‘请命以衅某庙。’君曰:‘诺。’遂入。雍人拭羊,乃行入庙门。碑南北面,雍人举羊升屋,自中,中屋南面,刲羊,血流于前,乃降。”此皆《大戴礼》文。既云拭羊乃行入庙门,是拭羊在庙门之外。但初受命於寝门内之时,君与祝、宗人、宰夫、雍人等皆著玄服,谓朝服、缁衣、素裳等,其祝、宗人、宰夫、雍人等著玄服,谓朝服、缁衣、素裳等,其祝、宗人、宰夫、雍人等皆入庙之时,则爵弁、纯衣,雍人举羊升屋者,熊氏云“谓抗举其羊升於屋上。自中者,自,由也。谓升屋之时,由屋东西之中,谓两阶之间而升也”。
  ○“中屋南面”者,谓当屋栋之上,亦东西之中,而南面刲割其羊,使血流于前,雍人乃降。皇氏云:“举羊,谓县羊。升屋,谓挂羊於屋。自中,谓在屋之中。中屋谓羊在屋栋之下,县之上下处中。”今谓屋者,谓室之在上之覆也。前云升屋,下云乃降,与《丧大记》“复者升屋”其文正同,何得以升为县?又中屋为屋栋,去地上下为中。此正得云屋中,不得云中屋。若室里县羊,血则当羊而下,何得云“血流于前”?又下文“其皆於屋下”,明知其衅则在屋上。检勘上下,皇氏之说非也。
  ○“门、夹室皆用鸡”者,门,庙门也。夹室,东西厢也。其减於庙室,故衅不用羊也。门与夹室各一鸡,凡用三鸡,故云“皆”也。谓衅门、夹室用鸡之时,如上用羊之法,亦升屋而割之。
  ○“先门而后夹室”者,谓先衅门,后衅夹室,又卑於门也。
  ○“其皆於屋下”者,谓未刲割羊与鸡之时,先灭耳旁毛以荐神,庙则在庙之屋下,门与夹室则在门、夹室之屋下,故云“其皆於屋下”,讫然后升屋而衅也。
  ○“门当门,夹室中室”者,谓讫为衅之时,门则当门屋之上中,夹室则当夹室上之中,以割鸡使血流,故云“门当门,夹室中室”。此衅庙以羊,门、夹室以鸡,总云其,则毛牲羽牲,皆谓之。而郑注《周礼》云“毛牲曰刉,羽牲曰”者,以此经有羊有鸡,无别刉文,故总以包之。《周礼》刉、相对,故以毛牲曰刉,羽牲曰。
  ○“有司皆乡室而立”者,谓衅夹室之时,宰夫、祝、宗人皆当於夹室而立。门,则有司当门北面而立。
  ○“既事,宗人告事毕,乃皆退”者,谓衅事既毕,宗人告摄主宰夫以事毕,宰夫及祝、宗人等乃退。
  ○“反命于寝”者,谓衅既毕,反报君命於路寝。
  ○“君南乡于门内,朝服”者,谓君受命之时,南乡于路寝门内,南面而立,身著朝服。即《大戴礼》云“玄衣以不入庙,故朝服”。
  ○“路寝成,则考之而不衅”者,路寝是生人所居,不用神之,故不衅也。考之者,谓设盛馔以落之,如《檀弓》晋献文子成室是也。庾蔚云:“落谓与宾客燕会,以酒食流落之,即欢乐之义也。”
  ○“衅屋者,交神明之道也”者,释所以不衅路寝之义,言此屋与神明相交,故衅之也。
  ○“凡宗庙之器,其名者成,则衅之以豭豚”者,器之名者,尊、彝之属也。若作名者成,则衅之,若细者成,则不衅。名器则杀豭豚血涂之也。不及庙,故不用羊也。
  诸侯出夫人,夫人比至于其国,以夫人之礼行。至,以夫人入。行道以夫人之礼者,弃妻致命其家,乃义绝,不用此为始。
  ○比,必利反。使者将命,曰:“寡君不敏,不能从而事社稷宗庙,使使臣某敢告於执事。”主人对曰:“寡君固前辞不教矣。寡君敢不敬须以俟命!”前辞不教,谓纳采时也。此辞宾在门外,摈者传焉。宾入致命如初,主人卒辞曰:“敢不听命!”
  ○使,巴吏反。有司官陈器皿,主人有司亦官受之。器皿,其本所赍物也。律:“弃妻畀所赍。”
  ○皿,武景反,《字林》又音猛。赍,子兮反,下同。畀,必利反,与也;又婢支反,偿也。妻出,夫使人致之曰:“某不敏,不能从而共粢盛,使某也敢告於侍者。”主人对曰:“某之子不肖,不敢辟诛,敢不敬须以俟命。”使者退,主人拜送之。肖,似也,不似,言不如人。诛,犹罚也。
  ○共音恭。粢盛,上音咨,下音成。肖音笑。辟音避。如舅在则称舅,舅没则称兄,无兄则称夫。言弃妻者,父兄在则称之,命当由尊者出也。唯国君不称兄。主人之辞曰:“某之子不肖。”如姑、姊妹亦皆称之。姑、姊妹见弃,亦曰:“某之姑,某之姊若妹不肖。”
  [疏]“诸侯”至“称之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诸侯出夫人及卿大夫以下出妻之事。
  ○“诸侯出夫人”者,谓夫人有罪,诸侯出之,命归本国。
  ○“使者将命”者,使者谓送夫人归者,将行,君命以告夫人之国君。
  ○“寡君不敏,不能从而事社稷宗庙”者,礼尚谦退,不能指斥夫人所犯之罪,故引过自归。云寡君才知不敏,不能随从夫人共事社稷宗庙,故君使臣某敢告在下之执事。
  ○“寡君敢不敬,须以俟命”者,须,待也。俟,亦待也。主人报客,云君既有命,寡君岂敢不恭敬,须待君命。
  ○“有司官陈器皿”者,使者既得主人答命,故使从己来有司之官陈夫人嫁时所赍器皿之司,以还主国也。
  ○“主人有司亦官受之”者,主国亦使有司官领受之也。并云“官”者,明付受悉如法也。
  ○“妻出”者,此以下明夫出妻法也。
  ○“如舅在则称舅,舅没则称兄”者,谓凡遣妻必称尊者之命,舅在称舅者,谓妻之被出,则应称夫名“使某来告”。若夫之父在,则称父名“使某来告”。是舅在则称舅也。“舅没则称兄”者,谓称夫兄之名“使某来告”。不云舅没则称母者,妇人之名,不合外接於人也。若有死丧,则称母吊,即《曾子问》云“母丧称母”是也。
  ○“无兄则称夫”者,谓夫身无兄,则称夫名“使某来告”,则上文是也。夫遣人致命则得云“某不敏,不能从而共粢盛”。若夫之父兄遣人致命,其致命之辞未闻也。
  ○“主人之辞曰:某之子不肖”者,前文已具,重更发者,为姑、姊妹张本,故云:“如姑、姊妹亦皆称之。”郑云:“某之姑,某之姊若妹不肖”是也。
  孔子曰:“吾食於少施氏而饱,少施氏食我以礼。言贵其以礼待己,而为之饱也。时人倨慢,若季氏则不以礼矣。少施氏,鲁惠公子施父之后。
  ○少,失召反,下及注同。食我,音嗣。为,于伪反,下“来为”、“亦为”同。倨音据。慢,武谏反,书亦作慢。父音甫。吾祭,作而辞曰:‘疏食不足祭也。’吾飧,作而辞曰:‘疏食也,不敢以伤吾子’”
  [疏]“孔子”至“吾子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少施氏以礼而食孔子。吾祭者,谓孔子祭也。
  ○“作而辞曰:疏食不足祭也”者,作,起也。少施氏起而辞谢,云疏粗之食,不足祭也。
  ○“吾飧”者,谓孔子食后而更飧、而强饭以答主人之意。
  ○“作而辞曰:疏食也,不敢以伤吾子”者,少施氏又起而辞谢,云疏粗之食,不可强饱,以致伤害,故云“不敢以伤吾子”。
  纳币一束,束五两,两五寻。纳币,谓昏礼纳徵也。十个为束,贵成数。两两者合其卷,是谓五两。八尺曰寻,五两五寻,则每卷二丈也,合之则四十尺。今谓之匹,犹匹偶之云与?
  ○飧音孙。个,古贺反。卷音眷,徐纪勉反,下同。与音馀。妇见舅姑,兄弟、姑、姊妹皆立于堂下,西面,北上,是见已。妇来为供养也,其见主於尊者,兄弟以下在位,是为已见,不复特见。
  ○妇见,贤遍反,下注同。供,恭用反。养,羊尚反。复,扶又反。见诸父,各就其寝。旁尊也,亦为见时不来。女虽未许嫁,年二十而笄,礼之;妇人执其礼。虽未许嫁,年二十亦为成人矣。礼之,酌以成之。言妇人执其礼,明非许嫁之笄。燕则鬈首。既笄之后去之,犹若女有鬌紒也。
  ○鬈音权,又居阮反。去,起吕反。鬌,丁果反。音计,字又作髻。
  [疏]“纳币”至“鬈首”。
 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昏礼妇见舅姑,及女求许嫁、加笄分别之事。
  ○“纳币一束”者,谓昏礼纳财币之时,其币一束,谓十个也。“束五两”者,两个合为一卷,取配偶之义,是束五两也。一两有四十尺,八尺曰寻,五八四十,是两五寻也。今谓之匹,由匹偶也。
  ○“妇见舅姑”者,谓妇来,明日而见舅姑也。
  ○“兄弟、姑、姊妹皆立于堂下,西面北上”者,见舅姑之时,则夫之兄弟、姑、姊妹皆立于舅姑之堂下,东边西乡,以北为上,近堂为尊也。
  ○“是见已”者,舅姑在堂上,妇自南门而入,入则从於夫之兄弟、姑、姊妹前度,以因是即为相见,不复更别诣其室见之,故云“是见已”,谓是已见也。
  ○“见诸父,各就其寝”者,诸父,谓夫之伯叔也。既是旁尊,则妇於明日乃各往其寝而见之,不与舅姑同日也。
  ○“女虽未许嫁,年二十而笄,礼之”者,女子十五许嫁而笄,若未许嫁,至二十而笄,以成人礼言之。
  ○“妇人执其礼”者,贺玚云:“十五许嫁而笄者,则主妇及女宾为笄礼。主妇为之著笄,女宾以醴礼之。未许嫁而笄者,则妇人礼之,无主妇、女宾,不备仪也。”
  ○“燕则鬈首”者,谓既笄之后,寻常在家燕居,则去其笄而鬈首,谓分发为鬌紒也。此既未许嫁,虽已笄,犹为少者处之
  韠长三尺,下广二尺,上广一尺,会去上五寸。纰以爵韦六寸,不至下五寸。纯以素,紃以五采。会,谓领上缝也,领之所用盖与纰同。在旁曰纰,在下曰纯。素,主帛也。纯六寸者,中执之,表里各三寸也。纯、纰所不至者五寸,与会去上同。紃,施诸缝中,若今时条也。
  ○“韠音必。长,直谅反。广,古旷反,下同。会,古外反,注同。纰,婢支反,又方移反,注同。纯,之闰反,又支允反,注同;徐方移反。紃音巡,徐辞均反。缝,扶用反,下同。绦,本又作条,同吐刀反。
  [疏]“韠长”至“五采”。
  ○正义曰:韠,韨也,长三尺,与绅齐也。下广上狭,象天地数也。
  ○“会去上五寸”者,会,谓韠之领缝也。此缝去韠上畔广五寸,谓会上下广五寸。
  ○“纰以爵韦六寸”者,谓会缝之下,韠之两边,纰以爵韦阔六寸倒摄之,两厢各三寸也。
  ○“不至下五寸”者,谓纰、韠之两边,不至韠之下畔阔五寸。
  ○“纯以素”者,素谓生帛,谓纰所不至之处,横纯之以生帛,此帛上下各阔五寸也。
  ○“紃以五采”者,紃,绦也,谓五采之绦置於诸缝之中。
  ○注“会谓”至“上同”。
  ○正义曰:韠旁缘谓之纰,上缘谓之会。以其在下总会之处,故谓之为会。此上缘缘韠之上畔,其缝广狭去上畔五寸也。云“领之所用盖与纰同”者,纰既用爵韦,会之所用无文,会、纰同类,故知会之所用与纰同也。云“纯纰所不至者五寸”者,纯,缘也。缘之所施,是两旁之纰不至下五寸之处,以素缘之。云“与会去上同”者,纯之上畔去韠下畔五寸,会之下畔去韠之上畔五寸,以其俱五寸,故云与会去上同。如诸儒所说,云会者是韠之上畔,残缘而已。去上五寸,谓与两旁之纰,去韠上畔会缝之下有五寸。若如此说,何得郑注“与会去上同”?明知会之阔狭五寸也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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